大连地方税务网上申报

2022-06-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大连地方税务网上申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上申报缴税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报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批准,通过互联网登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以电子信息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并通过税库银联网实时划缴税款、委托批量划缴税款、纳税人自打单缴税、税务机关打单缴税等方式将税款缴入国库,完成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一种报税方式。

第三条 网上报税以准确、安全、简便和快捷为基本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局科技信息处(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网上报税系统的开发、测试和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制定网上报税管理办法;负责网上报税的推广普及、师资培训、数据处理、相关技术类问题的咨询解答及其它网上报税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政府部门、商业银行、数字证书认证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与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签定网上报税的有关协议,确保网上报税系统安全畅通。

第五条 市局计会处负责与指定的商业银行签订《网上报税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监督商业银行及时划缴税款;负责制定税库银联网实时缴税操作规程;负责与人民银行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局征管处负责提出网上报税业务需求、软件审定及有关征管问题的解释;负责拟定《网上申报方式申请表》、《网上报税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网上报税实施缴税协议书》,参与制定网上报税管理办法,协调解决与网上报税有关的征管业务问题。

第七条 市局纳税服务处负责解答纳税人通过12366咨询服务热线提出的网上报税咨询问题。

第八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负责向纳税人宣传、介绍网上报税的有关知识;根据市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负责受理、审核、审批纳税人网上报税的认定、变更、终止等事宜;负责与纳税人签定《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批量划款使用)、《网上报税实时缴税协议书》(实时缴税纳税人使用),明确纳税人网上报税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网上报税相关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纳税人网上报税,解答纳税人提出的相关业务咨询;负责接收纳税人报送的纸制纳税申报资料;负责网上报税相关资料的归档。

第九条 第三章认定管理 纳税人开通网上报税业务,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大连地税网站下载《网上申报方式申请表》,如实填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网上报税认定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在申请网上报税的同时,需确定网上报税的税款缴纳方式。网上报税纳税人税款缴纳方式分为以下四种:

(一)税库银联网实时划缴税款方式

纳税人在网上报税系统发起税款划缴指令,相关的电子数据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各商业银行联网的TIPS平台内传递,实时将纳税人申报税款从其开户行账号划缴入国库,纳税人可以即时得知划款结果。

(二)委托批量划缴税款方式

纳税人在申报完成后,确认委托划款;税务机关每天定时将当月所有划款不成功和未划款的申报数据,生成数据电文,分别发送给纳税人的开户商业银行;各商业银行根据数据电文记录的纳税人账号和税额,将相应税款冻结,并将划款结果生成数据电文反馈给税务机关,同时打印税收缴款书,将冻结税款划入国库;税务机关根据商业银行回文,确定纳税人税款结果,并反馈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在委托划款操作后一至两天可得知划款结果。

(三)纳税人自打单缴税方式

纳税人完成申报后,自行打印税收缴款书到开户行缴纳税款。

(四)税务机关打单缴税方式

纳税人在申报完成后,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打印税收缴款书,分别送达纳税人开户行办理税款缴纳。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网上申报方式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批。对采用税库银联网实时划缴税款方式的,应当要求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开户银行签定《网上报税实时缴税协议书》;对采用委托批量划缴税款方式的,应当要求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签定《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将纳税人征收方式调整为网上申报,同时认定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方式。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无法与纳税人取得联系时,可暂停该纳税人的网上报税。暂停纳税人的网上报税,由税收管理员提出申请,经管理科(处、所)长批准后,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录入暂停理由及联系方式,做暂停处理。纳税人通过网上报税系统发现暂停理由及联系方式后,应当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解除网上报税暂停处理申请。

第十三条 纳税人开户银行和账号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签订《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或《网上报税实时缴税协议书》。

第十四条 纳税人终止网上报税,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取消网上申报,恢复窗口申报。

第四章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可自行登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申报纳税,也可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区自助申报纳税,还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网上报税。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熟练进行网上报税业务操作;

(三)及时将税务机关网上发布的涉税通知、政策法规等准确地告知纳税人;

(四)按时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申报纸质资料。

第十六条 网上申报期限与窗口申报期限相同,均为法定申报期限;企业所得税和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遇有节假日和公休日,申报期限按照规定顺延。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税种,按期申报纳税。同一所属期内,各种申报表均可多次申报,每次申报的数据均为独立数据(企业所得税、财务报表和个人所得税部分报表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纳税人部分或全部税种无税时,应当对相应的税种和申报表进行无税申报。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征期内发现申报的数据有误,应当即时通过网上报税系统的“申报撤销”功能,自行撤销申报,删除错误数据;逾期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撤销申报。

第十九条 纳税人因客观原因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延期申报申请。

第二十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网上报税自助区,安排专人指导纳税人自助办理网上报税业务。

第五章税款征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后,应当及时按照认定的税款缴纳方式缴纳税款。

纳税人采用税库银联网实时划缴税款或委托批量划缴税款的,应当通过网上报税系统 “委托划款”功能,进行委托划款操作,及时将税款划缴入库。

纳税人自打税收缴款书送银行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税款入库期限内将税收缴款书送达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统一打印税收缴款书并送达银行划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征期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税收缴款书送达至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划缴税款。

第二十三条 实行税库银联网实时划款的纳税人,收到划款不成功信息后,应当查明原因,重新进行划款操作。

第二十四条 采用委托批量划缴税款方式的纳税人划缴税款不成功的,应于征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打印税收缴款书并送达至开户银行划缴税款;采用税库银联网实时划缴税款方式的,可以继续在网上划缴税款,当划款成功时,系统会自动计算生成滞纳金,纳税人可以继续在网上划缴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委托划缴税款的银行,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划缴税款数据电文的当日,将税款全额划缴国库。当日确不能划缴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划缴税款,不得占压、挪用、截留税款。

第二十六条 委托划缴税款的银行划缴税款成功后,应当为纳税人打印税收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一式四联,划缴税款银行一联、纳税人一联、国库一联,国库返回税务机关一联);对实行税库银联网缴纳税款的,开户银行在接到国库划缴税款成功的信息后,应当为纳税人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并加盖银行转(收)讫章(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份,开户行一份,纳税人一份)。

第二十七条 由税务机关打印税收缴款书并送达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委托银行应当在收到税收缴款书的当日划款,将税款全额划缴国库。当日确不能划缴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将税款划缴入库。划缴税款不成功的,委托银行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划款不成功信息。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要求抵顶下期税款的,可以进行抵顶。纳税人发现少缴税款,可以通过网上报税系统“正常申报”或“补充申报”功能,申报当月或以前月份少缴的税款。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大连市地方税收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纳税人因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税款未及时入库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市局科技信息处(数据管理中心)应当按日将委托划款纳税人的税款申报数据准确生成数据电文,及时传输给相关商业银行进行划款处理,对于各商业银行传回的划款结果数据电文,也应当及时处理,准确向纳税人反馈划款结果。

第三十二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库按日就税库银联网方式税款入库情况进行对账。

第六章电子签名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使用电子钥匙(CA数字证书载体)在网上报税系统进行电子签名,是保障纳税人网上申报及税款划转安全的重要措施。纳税人开通实时缴税业务的,必须办理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第三方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制作发放的CA数字证书,取得电子钥匙。

第三十四条 电子钥匙等同财务印章,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损坏情况的,应当及时与数字证书认证机构联系处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电子钥匙的纳税人,应当在每月月末前,通过网上报税系统的“下载签名文件”功能,下载当月所有经电子签名后的申报数据签名文件,作为当月的申报证明,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 使用电子钥匙的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发生申报事项争议时,应当主动提供相应的申报数据签名文件,经验签成功的,作为已申报证明。

第三十七条 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七章资料管理

第三十八条 网上报税系统所提供的报表模板与纸质报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纳税人应当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不得对查询打印出的各种报表进行任何修改。

第三十九条 网上报税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并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十条 在相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使用电子钥匙的纳税人的网上申报数据资料仍须打印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第四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网上申报方式申请表》、《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网上报税实时缴税协议书》等作为涉税资料装订存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钥匙和用户名密码,因丢失电子钥匙和用户名密码造成的损失,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网上报税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无论有无税款,均应进行纳税申报;未按期申报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网上报税纳税人未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纸质纳税资料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试行)》(大地税发[2004]116号)同时废止。

第2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

用户操作手册

V1.0.0

1. 纳税申报

1.1 纳税申报

1.1.1 通用申报

1.1.1.1 功能概述

通用申报是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缴费)申报业务,提高征收单位的办公效率,综合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申报的基本元素而设计的一项申报业务,纳税人可以通过一张通用申报表完成多项税(费)种的申报。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通过通用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1.1.1.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纳税申报】—【通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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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点击【获取税种信息】按钮,系统会列出已认定的税种信息,填写申报数据。

3、如果有税源类申报,需要点击【项目提取】,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列出已登记的税源项目信息,点击【确定】按钮,税源项目信息反填至申报表。

4、勾选上需要申报的税种,填写【应税项】等信息,确认需要申报的金额正确无误以后,点击【申报】,保存成功后会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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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点击【是】跳转【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操作。

6、申报成功后点击【打印】按钮对申报信息进行打印。待页面信息加载完成后点击打印页面的【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打印成功后点击【退出】按钮完成打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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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在通用申报前要先办理税务登记、认定相关税(费)种。如果申报税款信息要与不动产项目、建筑工程项目建立关联,必须先进行相应税源项目的登记。

2. 通用申报适用于其他收入申报。

1.1.2 附加税(费)申报

1.1.2.1 功能概述

完成纳税人进行附加税(费)的申报。

1.1.2.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纳税申报】—【附加税(费)申报】,点击进入界面。

2、录入所属期等必录项,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认定的税种附加,操作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点击【删行】选择需要删除税种,根据纳税人提交的实际情况,录入数据项。

3、确认数据录入无误,点击【申报】按钮。系统提示是否确认填写无误,点击确定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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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进行缴税。

4、申报成功后点击【打印】按钮对申报信息进行打印。待页面信息加载完成后点击打印页面的【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打印成功后点击【退出】按钮完成打印操作。

1.1.2.3 注意事项

纳税人要进行设立税务登记,种认定存在附加税,并且纳税人状态为正常。

1.1.3 印花税申报

1.1.3.1 功能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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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1.1.3.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纳税申报】—【印花税申报】,点击进入印花税申报界面。

2、如果纳税人已有印花税的税(费)种认定,那么会自动带出印花税税目名称,如果没有进行税(费)种认定,则可通过【增行】,手工添加。填写计税金额或件数、本期已缴税额、本期减免税额后确认数据正确,点击【申报】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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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

4、申报成功后点击【打印】按钮对申报信息进行打印。待页面信息加载完成后点击打印页面的【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打印成功后点击【退出】按钮完成打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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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注意事项

1.申报类型为‘纳税人自行补正’的时候,前提是必须有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

1.1.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1.1.4.1 功能概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差额人数和上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1.4.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纳税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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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期2015年后)】,点击菜单进入受理界面。2)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信息,选择所属期起、止后开始填写申报信息。

2、在信息栏中录入必录项,如果纳税人存在本期减免税额,录入减免信息,可以填写减免费额。

3、提示保存成功,保存相关信息进行申报,点击【是】按钮可以进行后续缴税操作,点击【否】按钮,结束本流程。

1.1.4.3 注意事项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之前,纳税人需进行税务登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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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种认定。

2.第4项“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填写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3.第5项“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数据项,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填写,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4.第7项“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等于“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自动计算带出,不可修改。

5.第8项“本期应纳费额”,等于(“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自动计算带出,不可修改。

1.1.5 资源税申报

1.1.5.1 功能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1.1.5.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纳税申报】—【资源税申报】,点击菜单进入申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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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界面,选择所属日期和申报类型。根据计税方式不同,填写受理页面不同区域数据。如果进行了税(费)种认定,则系统会自动带出纳税人的应税信息,如果没有进行认定,则可通过【增行】功能自行录入应税信息进行纳税申报。

3.如果纳税人存在本期减免税额,选择相应的减免性质,可以带出相应的本期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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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不存在减免信息,数据录入完毕,核实相关人员信息,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是否调用网上扣款,点击【是】转入缴税操作,点击【否】按钮,结束本次流程。

1.1.5.3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只有在“税收减免优惠”中申请优惠、减免等相关资格审批,才能在录入申报表的时候填写减免税额、已缴税额等相关信息,否则系统给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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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申报作废

1.1.6.1 功能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错误涉及征收项目存在错误及重复的申报表信息,使用本业务进行申报表作废。

1.1.6.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依次点击菜单【税费申报】—【纳税申报】—【申报作废】;

2、进入申报作废页面,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

3、输入查询条件,查找申报作废报表,点击上方“查询”按钮。

4、查询结果过多分作几页显示,写入页数点击【确定】按钮,显示选择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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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内容。选择作废报表,点击“作废”按钮”。

7、弹出提示框,提示是否作废此报表。点击【是】按钮,确认作废。

8、提示作废成功,点击【确定】按钮。完成作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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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 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在税(费)申报完成后,发现数据、征收项目等填写有错误,但对后续业务没有产生影响,可以直接作废申报表,这时走申报作废流程。

2. 已完成扣缴税款的申报无法进行申报作废。

1.2 财产行为税

1.2.1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

1.2.1.1 功能概述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是房产税申报功能的前置用例。由一般申报受理角色使用本用例受理纳税人的信息采集申请,完成《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的审核和数据采集。

1.2.1.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财产行为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

2、根据业务需要选择是否新增房产信息,若新增,则点击【新增房屋】按钮,弹出房屋总体信息维护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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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闭房屋信息采集页面,选择相应的房产信息,在操作栏选择【维护应税明细】,界面弹出应税信息采集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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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写房屋应税信息以及符合减免的减免信息,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

1.2.1.3 注意事项

1.2.2 房产税申报

1.2.2.1 功能概述

提交资料检查审核通过的,使用本用例受理纳税人的申报申请,完成《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和申报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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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财产行为税】—【房产税申报】,点击菜单进入界面。2)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相关信息。系统会查询当前纳税人名下的税源信息,直接将需要报送的税源项目以及相关减免信息带出。

2、点击附表“房产税申报表减免税附表”可查看税收项目的详细减免信息。

4、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保存相关信息进行申报,点击【是】按钮可以进行网上扣款,点击【否】按钮,结束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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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注意事项

1、该用例申报的所有数据均来自“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采集的信息,因此,只需录入纳税人相关信息以及税款所属期即可。

2、如需申报错误更正,必须先在“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修改相应的税源信息。

1.2.3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

1.2.3.1 功能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功能的前置用例。由一般申报受理角色使用本用例受理纳税人的信息采集申请,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的审核和数据采集。

1.2.3.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财产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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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业务需要选择是否新增土地信息,若新增,则点击【新增土地】按钮,弹出土地总体信息维护页面。

3、若纳税人存在土地税源编号,将鼠标放在土地税源编号填写栏单击,弹出土地税源信息查询界面,勾选需要的土地税源信息,点击【确定】带回主页面,填写其他必录项。(若不存在,系统会直接生成,操作员填写必录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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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写必录项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是否维护应税明细信息’,操作员根据业务需要进行选择,点击【是】,系统弹出应税明细信息维护页面,操作人员根据业务需求填写数据项,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1.2.3.3 注意事项

同一宗地若涉及多个等级,需拆分为多个宗地进行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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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1.2.4.1 功能概述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2.4.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财产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2、系统会直接将需要报送的税源项目以及相关减免信息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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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点击附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打印版)

4、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申报成功,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

1.2.4.3 注意事项

1、由于该用例申报的所有数据均来自“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采集的信息,因此,只需录入纳税人相关信息以及税款所属期即可。

2、如需申报错误更正,必须先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修改相应的税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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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车船税申报

1.2.5.1 功能概述

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2.5.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财产行为税】—【车船税申报】,点击进入界面。

2、打开主附表树车船税税源明细表,可以点击选项卡选择是车辆情况信息还是船舶情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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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点击【增行】按钮可以新增车辆或船舶信息,数据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和【汇总】按钮。

4、如果纳税人具有减免税额资格,录入减免税额,如果没有减免备案信息,提示:“当前纳税人不存在对应的减免税务事项备案,请确定要进行减免”。

5、确认填写无误后,查看主表数据,确认数据正确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申报成功,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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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 注意事项

纳税人存在优惠减免备案信息时,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会带出备案时的减免金额,否则选择减免性质代码时,系统根据后台参数配置带出减免金额,且该金额只能改小。

1.2.6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1.2.6.1 功能概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1.2.6.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财产行为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点击进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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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项目编号】回车,查询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

3、选择数据,点击【确定】按钮。将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带出。

4、录入需要申报的数据项,检查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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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 注意事项

1.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申报前,必须做税务登记,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

1.2.7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1.2.7.1 功能概述

本用例完成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功能

1.2.7.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财产行为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点击进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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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项目编号,选择需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项目基础信息,确定后,点击附表树,选择需要申报的申报附表,填写数据。

3、主附表数据确认录入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点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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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 注意事项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1.3 企业所得税申报

1.3.1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1.3.1.1 功能概述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本模块为核定为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月(季)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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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点击进入界面。

2、确认默认带出的所属时期是否正确,可以修改为其他属期。若上期未申报,如下图所示:

3、非总分机构和总分机构均在大连的总机构: 1)录入主表数据,点击【保存】,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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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左上角‘主附表树’,选择相应的附表录入相关数据,如下图所示:

3)点击【确定】,回到主表申报界面,附表数据带入主表。确认需要报送的附表全部报送完毕后,点击【保存】。

4、点击主表【申报】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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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报成功后点击【打印】按钮对申报信息进行打印。待页面信息加载完成后点击打印页面的【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打印成功后点击【退出】按钮完成打印操作。

1.3.1.3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进行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前,必须先做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纳税人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纳税人为居民企业。

2、非汇总纳税企业先录入主表,如果是汇总纳税企业,再录入附表,主附表统一保存。

3、如果纳税人是总机构申报时,自行先填写主表数据后,再填写附表数据。

4、纳税人只有申请优惠、减免等相关资格审批,才能在录入申报表的时候填写减免税额、免税税额等相关信息,否则系统给与提示,不允许录入数据。

5、主表中“累计金额”部分的数据由附表汇总而来,“累计金额”部分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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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是通过与上期数据累计而来的。

6、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中有三种预缴方式,分别是“据实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7、如果企业为省内跨市、市级跨县企业时(纳税汇总企业备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总机构分配税额、集中分配税额、分支机构分配税额数据项不按

25、

25、50分配,依据分配比例来分配总机构主表填写产生并回写附表中的“应纳所得税额”项,且所有参与分配的分配比例之和必须等于1,分配后的税额之和必须等于“应纳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信息-总机构情况”组间中“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栏次初始化不按照默认分配比例进行计算。完全放开让操作自行录入,但三者之和必须等于“应纳所得税额”。 当操作员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信息-分支机构情况”时,该组件中总机构产生的分摊税额回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信息-总机构情况”组件中的“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且“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为灰色不可修改数据项;

总机构来申报,录入完主表然后填写分配表,总机构也要带入分配表分级机构列表中,在纳税人名称中增加(总机构)的显示,如果还有独立部门在名称中增加(独立部门)的显示;总机构的比例为“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总机构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独立部门需要维护特殊纳税人信息;如果判断在特殊纳税人信息中有当前纳税人的信息则在分配表中将当前纳税人作为独立部门显示在分配列表中。要把独立部门分摊的税额显示到29栏中,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正常显示。

分支机构申报需要带出总机构填写的附表信息,即分支机构申报附表数据在初始化应该和总机构申报时填写的数据信息完全相同。但数据可以进行修改(除总机构的应纳所得税额),页面监控和总机构页面监控一致,但是产生应补退税额只根据当前申报分支机构分摊的“分配税额”回写主表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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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

1.3.2.1 功能概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指纳税人自纳税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本模块为核定为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1.3.2.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点击进入界面,首先进入企业基础信息表。

2、录入纳税人相关信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填报表单选择页面,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页面勾选需要填报的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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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点击【下一步】进入主附表填写页面,根据企业真实情况在“附表树”中选择各个附表,录入附表数据。

4、选择对应的附表,录入附表数据后,点击【确定】按钮,会将附表数据带入主表相应栏次。

5、确认附表数据填写完毕,并且正确带入主表后,点击【保存】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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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点击主表【申报】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

1.3.2.3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进行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必须先做设立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

2、勾选附表后强制必须填报后才可以进行保存操作。

3、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主要根据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三类: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4、对于符合条件(纸质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第101项为否、或者“是”中的总机构,且第107项为“是”的企业:第103项“行业明细代码”属于“工业企业”的,且第104项“从业人数”<=100人,第105项“资产总额”<=3000万元;第103项不属于“工业企业”的,第104项“从业人数”<=80人,第105项“资产总额”<=1000万元)的企业,纸质表单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对第23行<=10万元且>0的,23行*15%计入本行;纸质表单A100000第23行>10万且<=30万的,23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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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月季度及申报

1.3.3.1 功能概述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在每个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企业所得税,在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申报时有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的纳税人在申报时需要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1.3.3.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核定征收月季度及申报】,进入界面,在页面选择是月季度申报还是年报。

2、附表填写完成,点击【确定】按钮,回到主表,点击主表【申报】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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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成功后点击【打印】按钮对申报信息进行打印。待页面信息加载完成后点击打印页面的【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打印成功后点击【退出】按钮完成打印操作。

1.3.3.3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进行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及度申报前,必须先做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税(费)种认定、居民企业、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

2、对于核定征收纳税人,需要先做征收域的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依申请流程,有两种核定方式:所得利润率和应纳所得税额。

3、月(季)度申报时,只填写主表。

申报时,有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的,先填写附表,再填写主表;无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的则直接填写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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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纳税人税费种认定信息,判断“征收方式”是否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属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给出提示“本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指定扣缴纳税人”。

5、判断登记信息是否为居民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的纳税人给出提示“本申报表适用于居民企业”。

6、系统监控纳税人当前系统时间前一个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是否都已完成申报,如否,提示“纳税人×年×月至×年×月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未申报,不允许进行申报”。

对于正常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前,需要完成第四季度或12月份的月(季)度申报,否则不允许进行年报申报。

对于年中注销的纳税人,则需要完成注销日期所在月(季)度的申报后,再进行该的申报。

7、系统先按照上一属期查询当前纳税人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如果不存在,则默认再按上一个月属期查询当前纳税人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如果不存在,则提示“当前纳税人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

1.3.4 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1.3.4.1 功能概述

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或不再持续经营,需依法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居民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3.4.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清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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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申报】,进入界面。

2、进入申报页面,录入申报表信息,可手工录入数据,也可点击页面上方【导入】按钮,将已有的XML数据文件,导入申报表。

附表输入完后点击【确定】按钮保存。 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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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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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附表数据生成主表: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4、点击主表页面的【保存】按钮。

1.3.4.3 注意事项

1、在做清算时需要完成年报,如果中间清算的,纳税人需要做注销登记才能完成年报。

2、清算完成后,需要纳税人继续完成注销登记。

3、录入清算所属期止时,纳税人在申报税款的所属时期是否处于清算状态,如不是,提示纳税人不能进行清算申报,中止流程。

1.3.5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申报

1.3.5.1 功能概述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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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在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1.3.5.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申报】,点击进入界面。

2、在报告表信息区中,录入基本信息,左上角是附表树,点击展开后,可以选择附表。

3、点击附表树,填写附表数据,填写完成点击【保存】按钮保存,附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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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录入完毕后,返回主表,点击主表页面上的【申报】按钮,保存所有数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 附表一关联关系表:

附表二关联交易汇总表:

附表三购销表:

附表四劳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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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无形资产表:

附表六固定资产表:

附表七融通资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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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对外投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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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1.3.5.3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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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

1.3.6.1 功能概述

进行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3.6.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 1)【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点击菜单进入统一受理界面。

2、选择“扣缴义务类型”下拉框,点击“合同备案信息查询”按钮,查询出信息。

3、输入申报表信息。可手工录入数据,也可点击页面左上角【导入】按钮,将已有的XML数据文件,导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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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大连地方税务局

大 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

解 答 实 用 手 册

(2016年7月)

前言

《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实用手册》是由纳税服务处牵头编辑,市局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个人所得税管理处、票证管理所、税收数据管理中心等部门参与审核,在分析、整理纳税人通过12366热线与地税网站提出的问题基础上,归集的纳税人当期关注度较高、以及具有较强代表性的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及答案。希望通过本手册的学习使用,能够对日常纳税服务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有所帮助,能够进一步促进纳税咨询服务质量的提高。因编辑时间较为仓促,汇编内容难免存在纰漏,失误之处敬请指正。

本资料仅供日常学习及工作参考使用,具体执行请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纳税服务处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2016年7月

Ⅰ分税种热点、难点问题 ............................... 1 1.营改增 .................................................................................... 1 1.1税收优惠 .......................................................................... 1 1.1.1一次性收取租金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 1

2.企业所得税 ............................................................................ 2 2.1税前扣除 .......................................................................... 2 2.1.1企业为员工统一制作工作服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2 3.个人所得税 ............................................................................ 2 3.1征税范围 .......................................................................... 2 3.1.1外国来华的留学生取得的奖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 2

3.2应纳税额计算 .................................................................. 3 3.2.1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3

4.财产与行为税 ........................................................................ 4 4.1印花税 .............................................................................. 4 4.1.1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 4

4.2房产税 .............................................................................. 4 4.2.1供热企业的厂房及土地如何征收房产税 .............................. 4 4.2.2兼营供热和自供热单位如何征收房产税 .............................. 5

I

4.2.3孵化器出租自用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 6 4.2.4“孵化器”的条件 ......................................................................... 6

4.3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4.3.1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5.其他地方规费 ........................................................................ 8 5.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8 5.1.1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是否缴纳保障金8 5.1.2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补缴时是否征收滞纳金 .................. 8

Ⅱ征管类热点、难点问题 ............................ 10 1.征收管理 .............................................................................. 10 1.1税务证明 ........................................................................ 10 1.1.1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证明开具问题 ................................ 10 1.1.2《税收居民证明》的开具地点 ............................................. 10 1.1.3《税收居民证明》中申请人的确定 ..................................... 11

II

Ⅰ分税种热点、难点问题

1.营改增 1.1税收优惠

1.1.1一次性收取租金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以判断是否不超过3万元而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

二、

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1

2.企业所得税 2.1税前扣除

2.1.1企业为员工统一制作工作服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根据工作要求为员工统一制作工作服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 3.1征税范围

3.1.1外国来华的留学生取得的奖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国来华的留学生取得的奖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0)财税字第189号)规定,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收个人

2

所得税。

3.2应纳税额计算

3.2.1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应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执行。

3

4.财产与行为税 4.1印花税

4.1.1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 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4.2房产税

4.2.1供热企业的厂房及土地如何征收房产税

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

4

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2.2兼营供热和自供热单位如何征收房产税

对于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优惠的专业供热、兼营供热以及自供热企业如何计算其向居民供热部分所使用的厂房和土地而减免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第二条规定,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

5

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2.3孵化器出租自用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将自用房产出租给孵化企业使用,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2.4“孵化器”的条件

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优惠的“孵化器”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第三条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

6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3城市维护建设税

4.3.1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增值税时如何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 年5 月1 日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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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其他地方规费 5.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1.1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是否缴纳保障金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六条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5.1.2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补缴时是否征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补缴欠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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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是否征收滞纳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9

Ⅱ征管类热点、难点问题

1.征收管理 1.1税务证明

1.1.1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证明开具问题

企业或者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企业或者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1.1.2《税收居民证明》的开具地点

企业或者个人向何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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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1.1.3《税收居民证明》中申请人的确定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时,应如何确定申请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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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问题解答

1.问:为什么在我市推行有奖发票?

答:近年来,我局通过在全行业推广网络机打发票,全面取消手写发票,持续加强发票管理,遏制了制假售假和“大头小尾”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推行有奖发票后,将充分调动消费者索要发票积极性,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有效增强经营者依法用票的自觉性,督促纳税人加强财务管理,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切实提高税法遵从度,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地税机关可以即时动态监控经营者发票开具信息,准确把握经营者实际经营情况,促进税收征管效能提升。

2.问:什么叫有奖发票?

答:有奖发票是指消费者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可以参与发票摇奖的地税普通发票。

3.问:什么叫有奖发票摇奖?

答:有奖发票摇奖是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采用计算机摇奖方式对一定时期内的有奖发票进行随机摇奖,并对有奖发票中奖人支付奖金的活动。

4.问:有奖发票什么时候推行?

答: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于2013年7月1日起推行。

5.问:具体符合什么样条件的发票可以参与有奖发票摇奖?

答: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由个人消费者合法取得,当月已办理交验手续的《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可以参与有奖发票摇奖。

单位消费所取得的发票不得参与有奖发票摇奖。

参与有奖发票摇奖的《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付款方名称”栏应当填开消费者真实姓名,《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付款方类型”栏应当填开“个人”。

6.问:有奖发票的奖项是怎么设置的?

答:有奖发票每月摇奖1期,每年共摇奖12期。每期设置5个奖项,奖金为190万元。其中:一等奖1个,奖励人民币60万元(现金,税前,下同);二等奖3个,各奖励人民币20万元;三等奖5个,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四等奖10个,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五等奖20个,各奖励人民币5千元。

7.问:有奖发票都什么时候开奖?

答: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使用摇奖系统公开进行有奖发票摇奖,并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中奖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在摇奖现场当场公布,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在大连地税网站和公共媒体上发布中奖通告。

8.问:有奖发票第一次开奖是在什么时候?

答:有奖发票第一次开奖定于2013年8月8日。

9.问:有奖发票摇奖程序是什么样的?

答:每期共摇奖五次,第一次摇出1个一等奖中奖号码,第二次摇出3个二等奖中奖号码,第三次摇出5个三等奖中奖号码,第四次摇出10个四等奖中奖号码,第五次摇出20个五等奖中奖号码。

10.问:有奖发票的计奖规则是什么?

答:有奖发票摇奖以1元为计奖单位,如开具金额有小数,尾数按四舍五入进位到元。“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摇奖系统”(以下简称“摇奖系统”)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开具金额生成摇奖号码,进入奖池参与摇奖。例如:某张发票代码为221021322102,号码为10000001,票面开具金额为8 847.7元,首先四舍五入进位到元后,此张发票的计奖单位为8848个,摇奖系统生成的摇奖号码为2210213221021000000100000000001至210213221021000000100000008848,即消费者手中有奖发票票面金额合计值越高,赋予的摇奖号码越多,中奖概率也就越大。

单张发票中奖后,不再参与其他奖项的摇奖。

11.问:如何确定持有的发票是否可以参加有奖发票摇奖?

答: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符合规定且当月已办理交验手续的《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可以进入奖池,消费者可以登录大连地税网站()查询所持发票进入有奖发票奖池情况,输入所持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系统会提示,“此发票进入本期奖池”或“此发票未进入本期奖池”,若消费者还有不明事项,可拨打12366-2进一步咨询。

12.问:如何确定发票中奖?

答:中奖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在摇奖现场当场公布,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在大连地税网站和公共媒体上及时通告。消费者可以通过公共媒体或登录大连地税网站()进行查询。

13.问:领取有奖发票奖金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中奖人应当于开奖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其中“日”为自然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在摇奖结果通告中明确兑领奖期限,超过兑领奖期限未办理兑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资格,弃奖的奖项和奖金自动转入下下期奖池。

14.问:到什么地方办理兑奖手续?

答:中奖人应当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办理兑奖手续,咨询电话:12366-2。

15.问:办理兑奖手续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答:办理兑奖手续时应当携带下列证件资料:

(一)中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中奖发票“付款方名称”栏一致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中奖人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载明委托事项并由中奖人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应当为A4纸一式一份,经中奖人或委托代理人当场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压印后,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留存。

16.问: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哪些证件?

答: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17.问:有奖发票奖金是否必须由本人办理兑奖手续?

答:有奖发票奖金应当由中奖人本人亲自办理兑奖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由委托代理人提供载明委托事项并由中奖人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

18.问:办理兑奖手续,提交各种资料后就能马上领到有奖发票奖金吗?有奖发票奖金是以什么形式发放?

答:中奖人提供的兑奖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在兑奖期限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奖金,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

19.问:有奖发票奖金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告》(财税〔2007〕34号)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应当在支付有奖发票奖金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和20%的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向中奖人开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凭证。

20.问:中奖以后,不会有人泄露我的信息吧?

答: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对中奖人信息给予保密,未征得中奖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发布。

21.问:什么样的发票不予兑奖?

答: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兑奖:

(一)空白发票、假发票、已声明被盗、作废、冲正和被冲正的发票;

(二)票面严重破损,票面内容无法辨认或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三)未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加盖的印章与发票领用单位或个人不符的发票;

(四)超过兑奖期限的发票;

(五)发票填开的付款方名称与兑奖人有效身份证明姓名不一致的发票;

(六)未按规定项目填开或填开不规范的发票;

(七)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的发票。

22.问:消费者怎么鉴定发票的真伪呢?

答:消费者可选择登陆大连地税网站或拨打12366-2进行发票真伪查询。从7月起,广大消费者还可以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进行发票真伪查询。消费者需要对发票进行真伪鉴定的,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消费者如取得不予兑奖情形发票的,应当要求经营者重新开具有效发票或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举报。

23.问:收到一张《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但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和机打发票号码、发票代码不一致可以兑奖吗?

答:不能,这种发票属于“未按规定项目填开或填开不规范的发票”,消费者应当要求经营者重新开具有效发票或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举报。

24.问:有奖发票摇奖范围和奖项设置以后还会有什么变化吗?

答: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有奖发票摇奖范围和奖项设置。

25.问:消费者取得的门票或者例如肯德基和麦当劳的发票可以参加有奖发票摇奖吗?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和车票可以参加吗?

答:不可以。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由个人消费者合法取得,当月已办理交验手续的《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可以参与有奖发票摇奖。”消费者取得的门票或者是肯德基麦当劳的发票属于冠名发票,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国家税务总局保留票种和客运车船票一样不在发票摇奖范围内,因此不得参与摇奖。

第5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查办涉税举报案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查办涉税举报案件工作管理办法

(大地税发[2002]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查办涉税举报案件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依法严肃查处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办涉税举报案件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市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税务稽查处。各基层局亦应设立举报中心,办事机构,市内各稽查分局设在综合科;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设在综合业务科、其他各基层局设在法制综合科(处)。市局举报中心指导和协调各基层局举报中心工作,各基层局举报中心应当向市局举报中心报告查处涉税举报案件工作情况,市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期通报和上报查处涉税举报案件工作情况。

第四条 各举报中心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方法;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各举报中心应建立接待群众举报值班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接听举报电话、接待举报人。有条件的举报中心,还可设置受理涉税举报专用录音电话或电子信箱,以方便举报人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以及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税务机关反映有关税务违法问题。

第六条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七条 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对涉及到税务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案件,应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第十条 接听举报电话和接待举报人来访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必须细心听取举报人的叙述,并加以合法提示、正确引导。

第十一条 在接听举报电话和接待举报人过程中,必须对被举报人的准确全称(或姓名)、详细地址(或住址)、税务违法行为的具体手段、方法、情节及相关证明、证据询问清楚,并且应当要求举报人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叙述,如属于受案范围,接听和接待人员必须在《涉税举报案件记录簿》上全部记录,不得不记或删改。结束接听前,应就记录内容向举报人复述、核对。对来访的举报人,接待人员应让其在《涉税举报案件记录簿》上签名。

第十三条 举报人叙述结束后,接听和接待人员必须告知举报人要求答复查处结果的,应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法,由税务机关在查处结束后,通知其按约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当面给予答复。举报人拒绝提供姓名的,必须告知举报人因不提供姓名,税务机关将不予答复查处结果和给予举报奖励。举报人留下证明其身份的密码除外。 第十四条 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才可以录音。其中,对采取录音电话自动受理举报方式的,在电话接通时应有征询举报人同意的语音提示。

第十五条 举报中心在收到各种举报信件的当日,必须安排专人拆阅审读,并在《涉税举报案件登记簿》上登记。受理其他形式的举报也必须留有记录。

第十六条 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的领导和税务机关的监察、信访及其他部门受理的涉税举报,应及时批交或者移送本级举报中心登记处理。

第十七条 对市局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案件,由市局举报中心按照案件的来源、税务违法性质、举报内容详实程度,进行分类,实行等级管理,即A类、B类、C类,并且在《涉税举报案件交(转、催)办通知书》上注明案件的分类等级。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案件实行A类管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市地税局领导批转的要求限期回复查处结果的涉税举报案件;

(二)政府有关部门转来的要求限期回复查处结果的涉税举报案件;

(三)举报线索清晰,反映偷税问题证据充分,数额、性质达到《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制度》规定标准的署名或匿名涉税举报案件;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案件实行B类管理:

(一)举报线索清晰,有部分证据能说明其反映的问题属实的涉税举报案件;

(二)署名的涉税举报案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市地税局领导批转的和政府有关部门转来的,不要求限期回复查处结果涉税举报案件;

第二十条 除第十

八、十九条规定标准外的其他涉税举报案件作为C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A类管理的涉税举报案件应由检查单位的一把手负总责,并按《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由市局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第二十二条 实行B类管理的涉税举报案件要优于日常检查,由分管副局长负责,并在限定的期限内结案。

第二十三条 实行C类管理的涉税举报案件按本办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举报中心可以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调查和落实。如为署名举报,各举报中心可以约请举报人面谈或者补充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 举报中心对举报信件、记录及其他材料初步审查后,认为被举报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由举报中心填写《涉税举报案件交(转、催)办通知书》,报主管局长批准,登记后暂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 市局举报中心受理的涉税举报,由市局根据不同情况安排有关基层局查处。各基层局举报中心受理的涉税举报案件,被举报人属于本局当年税务检查对象范围之内的,可由本局进行查处。如在范围之外的,应报市局,由市局根据不同情况安排有关基层局查处。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局举报中心受理的不属于本局查处范围的举报案件,在《涉税举报案件登记簿》上登记后,填写《涉税举报案件交(转、催)办通知书》,移送市局举报中心批办或转办。

第二十八条 各举报中心受理的涉税举报案件,其内容涉及国税机关业务的,应填写《涉税举报案件交(转、催)办通知书》直接转给本辖区国税机关处理或报市局举报中心转办。

第二十九条 对不属于税务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三十条 对属于本举报中心管辖和查处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填写《涉税举报案件交(转、催)办通知书》,经主管局(处)长批准后,送检查部门或主管分局查处,并限定查处时限,查处时限最长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特殊的举报事项,市局举报中心可直接组织查处。

第三十二条 检查部门在接到举报中心的检查指令后,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在对举报的问题逐一查实的基础上,对被举报人的涉税问题全部查处。

第三十三条 对查结的举报案件,检查部门应填写《承办涉税举报案件报告书》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下达检查指令的举报中心;对市局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填写《承办涉税举报案件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复印件一同上报市局举报中心;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在期满之日前上报查处情况,在以后每隔30日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直至结案为止。

第三十四条 《承办涉税举报案件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一)举报案件的来源、形式和时间;

(二)举报反映的涉税问题;

(三)税务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案件调查的时间以及采取措施、手段和方法;

(五)查证的税务违法事实、涉税金额、所属期间和当事人所采取的手段;

(六)税务违法行为所触犯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七)税务违法的性质;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查实和进行处理,稽查人员应当在《承办涉税举报案件报告书》中说明情况,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暂存备查。

第三十六条 各举报中心对报告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或举报问题没有查实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查部门(分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第三十七条 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须严格依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九条 受理、查办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办举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查处、保管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二)对举报人和举报案件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三)对查办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步骤、措施、证据和每一项内容都实行严格地保密。

(四)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四十一条 对税务违法当事人的有关纳税资料也应实行保密。严格税收执法,不因举报人中止举报,而停止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四十二条 坚持公正立场,不在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之间充当调解人。

第四十三条 对举报人要求答复查处结果的,在案件查结后,由直接查处案件单位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如举报人对查处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证据,可不再安排检查。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依法承担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如财会人员等),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等违法问题的行为,也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十六条 各举报中心应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举报奖励从举报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七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反映问题的真实、准确程度;提供的查案线索的具体、详实程度;是否提供了有关税务违法的证据;查补税款的多少等,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第四十八条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市局批准后,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重大贡献是指:

(一)举报人所举报的案件偷税情况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广的;

(二)举报人所举报的案件偷税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九条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五十一条 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支付。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补税款入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五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五十三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第五十四条 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五十七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八条 对举报管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由税务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或者移送纪检、监察、检察及其他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税务机关在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查办涉税违法举报案件工作制度》(大地税发[1998]19号)同时废止。

第6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 2006年12月18日 15时42分 23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外的偶然收入和股息收入,要单独计算所得,并入到全部应纳税所得中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备案、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备案、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需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和申报时需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申报时需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纳税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完整录机。对在汇算清缴申报期内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申报。

第七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不得以纳税申报代替,也不得代替纳税申报。

第八条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于纳税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的上述资料。

第九条 涉及备案事项的纳税人需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申报表附表六);

(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1、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申报表附表九);

2、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立项书);

3、技术开发费预算;

4、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申报表附表十一);

(四)坏帐损失明细表(申报表附表十四);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申报表(申报表附表十五);

(六)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1、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申报表(申报表附表十六);

2、纳税人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合理原因。

(七)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

1、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核算申报表(申报表附表十七);

2、企业董事会、投资者或有关部门制定、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八)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申报表(申报表附表十八);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协议、债务重组协议、捐赠协议。

(九)搬(拆)迁补偿费收入:

1、搬(拆)迁补偿费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表附表十九);

2、搬(拆)迁补偿费相关文件或协议。

第十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并附说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纳税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应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七条 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局实际,对每一纳税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税政、征收、管理、法制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应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后进行。检查查补上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应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市局(企业所得税处)。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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