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局网上申报

2023-07-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大连地税局网上申报

大连地税网上报税系统在线填报《调查表》操作指南

大连地税网上报税系统 减免税调查表在线填报操作指南

一、在线填报入口

网上报税纳税人登录大连地税网上报税系统后,进入“纳税申报”界面(图1),在正常申报表栏目列表中选择相应年度的减免税调查表,通过“点击进入”进入到调查表填报界面。

图1:页面中显示出各年度调查表供纳税人选择填报。

二、在线填报过程

进入到调查表页面后(如图2),纳税人名称等信息已自动由系统带出,当期销售(营业)额、当期利润总额、当期应缴税金、当期实缴税金需由纳税人填写。

图2:调查表页面

在填写减免税明细信息时,可通过点击“选择减免代码”(图3),调出减免代码选择面(图4),用户可选择具体的减免税项目后返回到主页面,减免税代码、减免税名称、税种代码、税种名称、文号代码、文号名称根据用户选择的代码带出,征前减免、退库减免、企业享受减免税起始年份需由用户填写,填写完一条数据后,可点击[新增]按钮新增一条数据,如要删除数据,可将要删除的行打挑选中,再点击删除按钮。填写完报表后可点击[保存]按钮完成填报。

图3:选择减免代码链接

图4:减免代码选择页面

三、注意事项

1.如果纳税人不享受减免税,必须填写当期销售(营业)额、当期利润总额、当期应缴税金、当期实缴税金这四个项目后对报表进行保存。

2.纳税人在进入调查表页面时,如以前曾经填写过报表,系统会进行提示是否重新填写报表,如点击“是”则会对旧数据进行覆盖。

第2篇:大连地税网上报税系统在线填报《调查表》操作指南

大连地税网上报税系统 减免税调查表在线填报操作指南

一、在线填报入口

网上报税纳税人登录大连地税网上报税系统后,进入“纳税申报”界面(图1),在正常申报表栏目列表中选择相应的减免税调查表,通过“点击进入”进入到调查表填报界面。

图1:页面中显示出各调查表供纳税人选择填报。

二、在线填报过程

进入到调查表页面后(如图2),纳税人名称等信息已自动由系统带出,当期销售(营业)额、当期利润总额、当期应缴税金、当期实缴税金需由纳税人填写。

图2:调查表页面

在填写减免税明细信息时,可通过点击“选择减免代码”(图3),调出减免代码选择面(图4),用户可选择具体的减免税项目后返回到主页面,减免税代码、减免税名称、税种代码、税种名称、文号代码、文号名称根据用户选择的代码带出,征前减免、退库减免、企业享受减免税起始年份需由用户填写,填写完一条数据后,可点击[新增]按钮新增一条数据,如要删除数据,可将要删除的行打挑选中,再点击删除按钮。填写完报表后可点击[保存]按钮完成填报。

图3:选择减免代码链接

图4:减免代码选择页面

三、注意事项

1.如果纳税人不享受减免税,必须填写当期销售(营业)额、当期利润总额、当期应缴税金、当期实缴税金这四个项目后对报表进行保存。

2.纳税人在进入调查表页面时,如以前曾经填写过报表,系统会进行提示是否重新填写报表,如点击“是”则会对旧数据进行覆盖。

第3篇:大连地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4-04-24 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提示:大连地税日前发文,明确16个土地增值税问题,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费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但应提供真实发生凭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动迁公司签订协议(合同),由动迁公司负责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动迁公司支付明细及被拆迁人签收凭据等。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与被动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拆迁(回迁)合同,被拆迁人是单位的,还需提供支付凭证及拆迁补偿发票;被拆迁人是个人的,还需提供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等。

三、非直接销售确认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预征土地增值税,其收入的确认方法和顺序按照《通知》第三条第一项执行。

四、转让无产权地下车库(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其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不可售的地下车库(位),取得的转让收入不预征税款,也不计入清算收入。同时,该不可售库(位)应分担的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费用等不得计入扣除。其他未列入可售范围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

五、共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一)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应按清算项目的占地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二)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其他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三)属于同一项目的共同成本费用,应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金额。

六、清算面积确认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等)为准,对于项目最终测绘面积与规划部门批复文件不相符的,经规划等政府部门确认后,以测绘面积为准。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售面积原则上以销(预)售许可证确认的面积为准,对于实际可售面积与销(预)售许可证面积不一致的,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按实际可售面积确认。

七、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据实扣除利息的终止时间为企业按规定首次开始清算的上个月。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三)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八、集团内部统借统还的借款利息扣除

对于统借统还贷款或关联企业贷款后转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而产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据实扣除,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九、售楼处、样板间等成本费用的扣除

若售楼处、样板间等是企业开发产品的一部分,则其成本费用(包括装修费)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扣除;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十、公寓等房产适用的政策

土地使用年限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规定的“公寓”、“商住两用房”等房地产项目,且容积率为1.0(含)以上的,可视同“住宅”适用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政策。

十一、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确定

土地增值税申报及缴纳期限,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大连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95〕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时,应于收到房款的次月,按实际收到款项申报缴纳预征税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间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的,应按规定预征税款。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企业应于房地产销售合同签订次月,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具体计算办法应按《通知》第八条规定执行,应区分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和非住宅计算应纳税额。

(四)合同约定纳税人分期取得转让房地产(非房地产开发项目)收入,纳税人应于取得第一笔收入七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按合同约定的全部收入金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十二、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清算申报及提交清算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实施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公共配套设施认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公共配套设施的扣除金额时应提供有效证明。

(一)政府规划文件中应有相关规划,没有政府规划,却实际建造的,需提供有效证明。

(二)允许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原则上以政府规划面积为准,实际测绘面积同政府规划面积不一致的,应提供有效证明,按实际面积扣除。

(三)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公共配套设施,应有移交手续,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还应在小区内进行公开承诺。

1.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如物业管理用房等,应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使用的移交文件、业主委员会选举文件等资料,并在小区内进行公开承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办理入住手续50%以上的业主签字确认移交。对于物业用房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还应提供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明确该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文件以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出具的关于暂时限制该项目预留物业管理用房交易的文件。

2.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应提供与相关部门的移交手续:

公共配套设施为幼儿园、学校的,企业应提供与县级(含县级)以上教委签署的交接协议;

公共配套设施为居委会的,企业应提供与所属街道签订的交接协议;

公共配套设施为人防工程的,企业应提供人防工程证、大连市人民防空(民防)办公室出具的该项目结建人防工程批复等证明材料。

3.公共配套设施为设备间、变电所、泵房、消防间等的,企业应进行书面说明。

4.公共配套设施(会所、物业经营用房等)用于经营的,原则上不予扣除。

十四、减免税审批要件

(一)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纳税人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因城市实施规划收回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政府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3)与政府相关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

(4)原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土地增值税税款计算表及相关材料。

2.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政府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3)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对建设该项目的批文,例如立项审批等;

(4)政府或政府收回文件中指定的单位与被收回(征用)企业签订的补偿协议;

(5)原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土地增值税税款计算表及相关材料。

(二)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纳税人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因城市规划而自行搬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划文件或相关批文;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原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土地增值税税款计算表及相关材料。

2.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自行搬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对建设该项目的批文,例如立项审批等;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原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土地增值税计算表及相关材料。

十五、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转让坐落于大连市行政区域的旧房及建筑物,经税务机关确认土地增值税采取核

定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十六、普通标准住宅的适用时间

对于网上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作为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普通标准住宅标准适用时间;对于非网上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的,以房地产转让合同在大连市国土与房屋局的备案时间作为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普通标准住宅标准适用时间。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0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五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至“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可以调整清算结论的其它情况”的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第一条第四项“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其清算单位按纳税人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划分不合理的,可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核算单位或核算对象进行清算“的规定,第六项和第七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3号)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单位“至”以每宗《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确定“的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清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0〕1号)第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确定按照原核定征收率定率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适用原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有关规定同本公告规定不一致但主管税务机关已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的,不再进行调整。

第4篇:大连市国税局解答13个企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

1.现在企业弥补以前亏损时还需要提供鉴证报告吗?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税务处理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税前弥补以前亏损且亏损的亏损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同时报送由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针对亏损的专项报告。……

因此,您企业以前亏损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同时报送由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针对亏损的专项报告。

2.企业为员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属于商业保险,不可以税前扣除。

3. 企业租用法人的车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按公允价值同资产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的,凭租金发票和其它合法凭证可以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其它相关费用;此外,所有权不在本企业的资产(如投者个人资产等)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采暖费补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扣除的比例是多少?如果是员工拿着发票来报销,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

(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采暖费补贴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标准,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对于员工拿着发票来报销的情况,如果企业前期已将采暖费补贴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则不予以扣除;反之,则可以按照福利费的标准扣除。

5. 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税务处理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第一条第

(二)款规定,筹办费中属于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摊销)的限额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扣除(摊销)期限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执行;各期的扣除(摊销)数额,加上当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作为该的业务招待费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因此,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扣除。

6. 企业为员工订制统一的工作服,发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订制统一的工作服如果符合上述文件情形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7.企业安置残疾人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的政策,请问享受此优惠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对残疾人人数是否有限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工资加计扣除的政策需要同时具备以上四条规定;对残疾人人数是没有限制的。

8. 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如何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第八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在其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9.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如果是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0.原生产性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政策,请问现在如果外方想撤资,还需要将原享受的税款给补交上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因此,如果您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11.企业11月份预交的水电费,但未取得发票,请问在申报四季度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按照发生额进行核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您企业11月份预交的水电费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2.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且我们按照其规定的用途使用,请问此部分收入是否需要并入到收入总额中计征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如果同时符合以上三条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3.企业以清单申报方式扣除损失时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第五条规定,申报的确认: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并将《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按填表要求填写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申报时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属于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并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资产损失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

3. 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第5篇:大连市国税局解答13个企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

1.现在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还需要提供鉴证报告吗?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税务处理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且亏损年度的亏损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同时报送由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针对亏损年度的专项报告。……

因此,您企业以前年度亏损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同时报送由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针对亏损年度的专项报告。

2.企业为员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属于商业保险,不可以税前扣除。

3. 企业租用法人的车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按公允价值同资产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的,凭租金发票和其它合法凭证可以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其它相关费用;此外,所有权不在本企业的资产(如投者个人资产等)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采暖费补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扣除的比例是多少?如果是员工拿着发票来报销,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

(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采暖费补贴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标准,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对于员工拿着发票来报销的情况,如果企业前期已将采暖费补贴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则不予以扣除;反之,则可以按照福利费的标准扣除。

5. 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税务处理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第一条第

(二)款规定,筹办费中属于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摊销)的限额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扣除(摊销)期限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执行;各期的扣除(摊销)数额,加上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作为该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因此,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扣除。

6. 企业为员工订制统一的工作服,发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订制统一的工作服如果符合上述文件情形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7.企业安置残疾人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的政策,请问享受此优惠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对残疾人人数是否有限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工资加计扣除的政策需要同时具备以上四条规定;对残疾人人数是没有限制的。

8. 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如何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第八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在其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9.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如果是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0.原生产性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政策,请问现在如果外方想撤资,还需要将原享受的税款给补交上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因此,如果您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11.企业11月份预交的水电费,但未取得发票,请问在申报四季度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按照发生额进行核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您企业11月份预交的水电费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2.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且我们按照其规定的用途使用,请问此部分收入是否需要并入到收入总额中计征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如果同时符合以上三条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3.企业以清单申报方式扣除损失时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第五条规定,申报的确认: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并将《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按填表要求填写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申报时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属于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并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资产损失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

3. 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第6篇:地税网上申报流程

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以下为准备工作:

1、 与专管员联系,由专管员为公司注册。

2、 到中国银行登封市行营业部签订三方协议书,并开立账户。

3、 持三方协议书和U盘到地税局领取网上证书。

4、 进入郑州市地税局网站,点在线办税,输入用户名和初始密码,修改有关资料。 以下为日常操作:

5、保证纳税帐户中有足够的资金可以划转,进入郑州市地税局网站,点网上办税,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网上申报,并报送财务报表。

6、申报三日后可以到征收大厅领取转帐完税证。

7、经常查看自己公司的信箱。

8、每半年从网上申报系统中查询打印各期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附列资料,签字盖章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网上申报操作说明

一、硬件要求:

1、

2、

3、 配备的电脑安装Win2000或WinXP操作系统。 IE浏览器的版本是6.0以上。

把IE浏览器的选项按市局的要求修改一下:工具->Ineternet选项->安全->自定义级别,把其中的ActiveX选项全部选成“启用”,安全级别设为“中”)

4、

5、 不能用下载工具下载有关证书。 不能和国税的有关软件装在一个系统。

二、准备工作:

1、将根证书和单证书在U盘之外复制一份,以防丢失。

2、安装根证书与单证书。

导入根证书的步骤:双击U盘的“根证书”文件->安装证书->下一步->下一步->完成,出现“导入成功”的提示。

导入单证书的步骤:双击U盘的单证书(一般命名为纳税人的微机编码)下一步->下一步->输入密码123456(有些有)下一步直至完成,出现“导入成功”的提示。

3、双击安装打印控件和申报控件。

4、HTTP://WWW.HAZZ-L-TAX.GOV.CN 点“在线办税” ->输入微机编码、初始密码123456和验证码(空白框后面的数字),点登录->资料修改,修改密码和填写基本资料(移动手机号很有用,当您申报成功及专管员接收或拒收您的财务报表时,我们会以短信息的方式与您联系,邮箱和密码问题及答案的作用是找回丢失的密码,请务必填写准确),保存,资料修改成功。

三、日常操作

1、HTTP://WWW.HAZZ-L-TAX.GOV.CN点“在线办税”,输入微机编码、初始密码,登陆->网上申报->通用申报,(有房地产项目、建筑项目、财产税项目的纳税人请先进行下面(1)(2)有关操作再进行通用申报)点税种右面的小加号,选税目,会自动带出税率,输入计税依据后按回车键,会自动计算税额->全部填完确认无误后点“申报”->出现“正在与银行通信”的提示->申报成功,出现申报的税目明细,直接打印或者以后再打印。打印时先点“设置”,将打印方向设为“横向”再 2

打印。(如果某个税种不想现在申报,一定要删除掉,否则默认为是零申报。只要是在例征期内,可以分几次申报。)

(1)有房地产项目、建筑项目的纳税人在进行通用申报前应先进行“项目申报”,点击“网上申报”下拉菜单中“项目申报”,进入“项目申报”模块后请仔细阅读页面上方的有关说明,选择要申报的项目,点“增加”,系统带出要申报的税种及税额,同在一个区的项目可以同时申报,再次选择要申报的项目,点增加,不在同一个区的项目不可同时申报。项目申报全部完成后才可以进行通用申报。项目申报完成后必须进行通用申报,如果除了项目申报的税之外没有其他税额,必须进行零申报。 (2)有财产税项目的纳税人在进行通用申报前应先进行“财产税申报”, 点击“网上申报”下拉菜单中“财产税申报”,选择项目,点“添加”,可以看到有关财产税的信息,点击“营业税”,可以进行有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申报。财产税申报全部完成后才可以进行通用申报。财产税申报完成后必须进行通用申报,如果除了财产税申报的税之外没有其他税额,必须进行零申报。

注意:点申报时,一定要慎重检查所填写数据,一旦申报成功后即扣款)。在与银行通信的过程中请不要随意退出,否则可能会造成银行已经扣款,税务局却没有收到申报信息的情况,如果是网络问题导致与银行通信失败,请及时与征收大厅联系。 * 个人所得税申报模板的下载:在个人所得税中选好税目以后,会看到税率显示的是0,点下面的蓝色红框的小箭头,保存(文件很小,不需要用下载工具下载),选择路径保存“个人所得税申报模板”(下次再申报个人所得税可以直接在已保存的表格上填写,不用再次下载)。

*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首先将个人所得税申报模板填写完整,填写前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全部填写完毕以后,先保存一个EXCEL表格,再点“文件->另存为->选择保存路径,保存类型选择“csv(逗号分隔)”,填写文件名->保存,到通用申报页面中,点个人所得税右面的小加号,出现一个小窗口,点浏览,选中已保存的csv文件,点导入文件,出现“是否导入个人所得税”的对话框,点“确定”,小窗口再次出现,点“确定”,个人所得税的数字自动填入,核对和模板数字是否相符,相符即可申报。

注意:无论是否达到起征点,均须进行申报,即公司每个职工的名字都要在明细表中填写进行零申报,否则视为该职工未申报个人所得税,每次申报后请点击“网上 3

申报”菜单中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查看是否所有人员均已申报。如有其他问题,请查阅《可能出现的问题》及《个人所得税应注意的几点》。

2、报送财务报表:报表报送->报表报送->选报表,准确填写(中间的灰色空格是自动生成的,不能自己改写),提交或保存后下次提交。

3、查看邮箱:当您申报成功、报表报送成功或者报表被拒收时,您的邮箱里会收到我们的通知,请注意及时查看邮箱。

4、报送纸质报表,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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