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扶救助资金申请报告

2022-06-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报告在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已经成为常见的事后总结方式,报告的内容,是以严谨、准确为特点的,有效的报告一般都具有哪些要素呢?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帮扶救助资金申请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帮扶救助资金申请报告

申请医疗救助资金的报告

尊敬的云山乡政府及民政部门领导:

我易旭东,男,汉族,现年38岁,谢山村人,现居住于岳阳县云山乡谢山村。

我自几年前为了一家人的生活,一直在外打工。2012年11月3日,不幸的事情发生了,我在岳阳骑车送货的途中,车翻人伤,伤情严重到昏迷不醒,被送到岳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开颅重症监护,时间一个月以上,现继续在医院治疗,已用去十五万元之多。病情时好时坏,极不稳定,由于不能支付昂贵的医药费,家庭背负债务无法偿还,特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资金为谢! 蒙党之恩,我等铭记在心。申请人:易旭东及家人

2013年1月22日

第2篇:下坝中学关于申请贫困学生救助资金的报告

下坝乡政府:

我校现有学生403人,其中贫困家庭学生23人,留守学生52人,贫困学生和留守学生占全校总学生的20%左右。

自2010年以来,我校就开展了一系列的关爱贫困学生和留守学生的活动,在春节时为贫困学生购买新衣服,教师与留守学生一起过中秋等传统节日;并在学校资金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解决部分贫困学生在校生活用餐的问题,还在2013年7月为18名家庭困难学生购买了鞋子,为50名留守学生和单亲家庭的学生购买了新衣服,为所有的住校生购买了蚊帐和饭盒,关注我校的每一个孩子的成长,让学生健康成长。在本学期我校还向全校师生发出了“关爱贫困学生爱心捐款”倡议,此次活动正在学校团总支的精心安排下火热进行中,教师和同学们都非常热心,纷纷参与此次活动中,捐款捐物,做每个人及所能及之事。此次活动既传递了正能量,又帮助了家庭困难的学生。

但光是我们学校的力量是不够的,这需要社会和政府的关心、支持及帮助。我校为了使关爱活动形成一个长效机制,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健康成长,准备成立下坝中学爱心基金会,把正能量传递下去。由于学校资金有限,请乡政府帮助我们学校解决部分资金,以解决我校经费不足的问题。

不知当否,请批示。

下坝中学

2013年12月20日

第3篇:大连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资金(精)

大连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发挥帮扶救助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辽宁省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辽工办发

[2009]29号)和《关于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通知》(辽工办发[2008]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负责管理和使用的帮扶资金。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 帮扶资金是由工会组织筹集、使用和管理的专项救助资金,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二)省财政拨付的配套帮扶资金;

(三)地方财政(行政)拨付的帮扶资金;

(四)各级工会投入的帮扶资金;

(五)送温暖工程帐户累计转存资金;

(六)社会各界捐赠的帮扶资金;

(七)帮扶资金的利息等。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由工会生活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计划,经与工会财务部门会商后,提交本级工会主席办公 会议决定。

第五条 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和省财政拨付的配套帮扶资金,主要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日常实名制救助。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和省财政配套帮扶资金,要在拨付内全额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

第六条 地方财政(行政)拨付的帮扶资金、工会投入的帮扶资金、送温暖工程资金和社会各界捐赠的帮扶资金,除用于全总、省总和市总工会规定用途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行政)、工会的有关规定及捐赠单位(人)的意愿,确定使用范围。

第七条 对在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内管理的困难劳模每年生活救助标准2400元,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每年生活救助标准1200元,其他项目帮扶救助由各级工会根据困难职工情况确定相应救助标准。对发生临时性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要给予临时救助并建立救助档案。

第八条 各级工会开展帮扶救助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和办公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数额,由本级工会经费预算解决,不能从帮扶资金列支。 第四章 帮扶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帮扶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由本级工会财务部负责,执行全总预算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

第十条 帮扶资金实行单设科目存储,下设明细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和扩大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省财政拨付的配套帮扶资金、地方财政(行政)拨付的帮扶资金、送温暖工程资金等分别记帐,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分别编制收

支预决算,做到帐表相符。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可以现金形式发放,也可以实物或购物券形式发放。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和省财政拨付的配套帮扶资金的发放,必须填写中央(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名制救助汇总表。其他帮扶资金的发放,必须填写全总统一规定的现金、实物发放凭证,由领取人签收,特殊情况需要代签的要有最终受助人补签回单。

第十三条 帮扶物资要建立库存物资台帐,专人负责,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市、区市县两级工会生活保障和财务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省财政拨付的配套帮扶资金的收支决算表汇总后,分别上报工会保障部和财务部。区市县总工会实名制电子版报表上报市总生活保障部,由市总生活保障部统一上报省总保障部。 第五章 帮扶救助的对象

第十五条 工会帮扶救助的对象为企事业在岗、离岗困难职工,困难失业职工,困难退休职工,困难农民工。

第十六条 纳入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内管理,实施经常性帮扶救助的对象为未享受政府长期政策性救助的在岗、离岗困难职工,困难劳模和加入工会组织的困难农民工,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以下,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标准;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35%以内,但因疾病、工伤致残、子女接受非义

务教育、租房等原因造成支出过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当年自付医药费占家庭年总收入50%以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标准。

第十七条 未纳入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内管理,实施临时性帮扶救助的对象为主动前来求助的困难职工群体,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和突发性事件等不可预见情况,造成家庭生活难以为继;

(二)已经享受政府“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救助政策,但家庭生活仍很困难的职工。

第六章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由各级工会生活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区市县(产业)工会负责直属基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和管理的监督,市总生活保障部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和检查。

第十九条 工会困难职工档案按照基层工会入户调查、采集信息,按照标准、确定对象,内部公示、接受监督,录入微机、分级上报的工作程序,建立基层工会、区市县(产业)工会和市总工会三级困难职工档案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实施动态管理,每年6月和11月份组织两次定期普查调整,日常根据新增致困和脱困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工会要发动党政领导、劳动模范和工会干部与在档困难职工结对帮扶,经常性帮助结对的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二条 在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内管理的困难职工,由市总生活保障部负责统一制发“爱心卡”,脱困及时收回。困难职工及家庭成员持卡可享受“爱心医院”、“爱心药店”和“爱心体检中心”等帮扶基地的优惠减免服务。 第七章 帮扶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会生活保障部、财务部、经审办负责对帮扶资金发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和沟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帮扶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帮扶资金的发放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基层工会,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总生活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负责解释。 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

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宁民字„2013‟26号)要求,我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成立了流浪乞讨救助专项资金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对20

11、2012两流浪乞讨救助资金进行了一次全面、认真、详细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共设立临时救助安置点162个,包括156个村部和6所敬老院。购置6000元的救助物资,包括棉衣裤50套、棉鞋50双、棉大衣20件、工作服5件、手套120双、手电15把,拨付临时救助工作周转金2000元。

我局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上,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及时救助、重点使用,专户储存、专项支出”的原则,建立了“四个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即:救助工作管理一人一档;资金使用审批三人一同签字;专项资金储存专户管理;汇报、公开一月一次。2011至2012年,自治区民政厅共拨付给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5万元。两年内,我县累计救助各类流浪乞讨人员66人,救助天数5712天,救助费用支出419730元。2011年救助5人,投入救助资金2800元;2012年救助61人,投入救助资金416930元。其中:提供食宿救助18人,救助天数3151天,支出94530元;送入定点医院住院救治9人,救助天数2453天,支出294360元;提供返乡车费4人2800元;护送返乡13人9800元;亲属接回7人,支付12200元;简易救助26人,救助323天,支出12340元。

二、主要做法

我局采取“六保”措施,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留救助管理工作。一是保安全。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积极组织县、乡、村(社区)干部,集中时间,深入全县大街小巷、各小区院内、建筑工地、食堂饭馆、垃圾设置点、车站、农村庄社、破窑破房、草房草垛等地点,对农村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大排查,做到不漏巷、不漏社、不漏庄、不漏点、不漏馆、不漏段、不漏所。二是保物资。多方筹集资金,采购棉衣、棉被、棉鞋、方便面等救助物资和手电、大衣等工作人员巡逻用品,及时运送到各乡镇救助点,确保收留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三是保安置。按照方便、就近、灵活、妥善安置的原则,救助工作组按照救助管理工作需求,合理确定救助工作安置点,把各村部、各敬老院确定为应急临时安置点,确保收留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安置。四是保生活。在收留安置期间,确保穿暖、吃饱、住好、生活足量供给。护送回家后,对其本人和家属给予一定的临时生活救助,确保基本生活不出问题。五是保医疗。对收留患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医治期间的门诊费、住院费、生活费全部给予救助,对精神病患者及时送往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直到恢复健康为止。六是保根本。坚持从源头监管的原则,对护送回家的流浪乞讨人员,与家庭监护人依法签订监护协议书,给监护人每年给予一定的临时生活救助,对无亲属监护的人员,及时纳入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杜绝流浪乞讨现象再次发生。真正将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的用在急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上,使救助资金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

三、自查结果

通过自查,自治区民政厅2011至2012年共拨付给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5万元,两年共支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费用419730元,目前下欠369730元。没有出现救助专项资金挤占、挪用、骗取等乱花乱用、违规违纪现象。

四、 工作建议

为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配备流浪乞讨人员专用救助车辆;二是保障救助工作经费的落实;三是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达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的救助效果,为及时、有效地落实救助工作提供保障;四是制定和出台工作人员现场救助保护政策措施,防止工作人员在救助过程中被精神病患者打伤和传染病传染,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5篇:关于救助政策落实资金管理自查的报告-2011-9(1)

镇远县民政局对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 和对低保工作监督管理的情况汇报

县委办: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意见的通知》(民办函[2010]75号)、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意见的通知》(黔民发[2010]33号)和州民政局州民发[2010]49号文件精神和2010中共镇远县委常委班子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落实,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局班子会议进行周密安排部署,分别由局党组书记、局长负总责,分管副局长具体抓,局办公室、救灾救济股、社会救助保障办公室、财务室认真抓好落实,并制定了自查实施方案。现将自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 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

(一)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

1.农村低保

自2007年全县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以来,我县除了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农村低保的各项方针政策文件外,我县还结合实际,先后印发了《镇远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镇府办发[2007]36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镇府办发[2008]84号)、《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镇远县农村低保核查及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党办发[2009]142号)、《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镇远县农村低保核查及规范化建设督查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县党办发[2009]148号)、《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调整镇远县农村居民最

1 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县党办发[2009]136号)等文件,县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镇远县农村低保集中审核审批工作方案》(县农保通字[2010]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及制定相应各种措施,为全面落实上级低保政策起到了组织保障作用。

我县在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严格按照《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黔府办发[2010]16号)文件规定,科学确定保障标准,坚持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真正困难的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在农村低保对象的申报审批工作中,严格按照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工作,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召开群众会进行初评,由村民小组长将初定名单报村委会,村委会组织2人以上调查人员入户调查,然后召开至少20人以上参加的民主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困,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形式进行逐户表决,当场公布评定结果,将获得2/3以上同意票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天以上,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加盖村委会公章,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经济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召开会议进行评定,将评定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的,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拟保障对象进行进村入户抽查,然后由县农低保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审批,最后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到乡镇和村组再次进行张榜公示,最终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通过上述程序,从而使农村低保对象的申报审核审批过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打造“阳光低保”,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从今年7月起,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年人均收入1360元,到6月止,今年全县有农低保18554户,发放了低保金2380.57万元,保障37177人基本生活。

2、城市低保

2003年,县人民政府出台了《镇远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镇府[2003]13号)。2004年,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镇远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镇府发[2004]23号)文件,劳动保障、工商、税务、教育、卫生、自来水、文体广电、环卫等部门分别结合部门工作对低保对象予以一定优惠照顾。县民政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镇远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民社[2004]29号)文件,对城市三无人员、重病重残人员、70周岁以上老人、子女就学、单亲家庭等分别提高30%到10%的补助金。2009年,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的意见》(镇府发[2009]6号)文件,对加强低保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管理。自2009年以来,我县城低保工作主要抓好规范化管理,完善低保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切实加强完善低保督查通报制度、低保对象定期复核登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低保对象进出机制。今年以来,我县主要按上级要求对我县城低保进行核查,对核查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落实,依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的意见》(镇府发[2009]6号)文件精神,对全县城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排查核实,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低保对象进行停发、调整处理;对申请城低保家庭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符合城低保政策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从今年四月起,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月人均收入260元,到6月止,今年全县有城镇低保1863户,发放了保障金572.84万元,保障3340人基本生活。

(二)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落实情况

1、农村医疗救助。2004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镇远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镇府办[2004]22号)、《镇远县农村

3 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镇民社[2004]38号),针对农村特困户和重点优抚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困难老职工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因患重大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进行救助,救助比例为个人自付金额部分的40%至60%,个人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000元。由于设置门坎过高,救助资金偏低,2007年,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镇远县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的批复》(镇府函[2007]67号)文件,适当放宽了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个人年累计救助封顶线调整为3000元。2009年,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县民政局调整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的批复》(镇府函[2009]107号)文件,再次将个人年累计救助封顶线提高到5000元,救助比例提高为60%至80%,并增加对慢性病、癌症病人的救助,对其个人年累计救助封顶线放宽到10000元。积极帮助农村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合,2009年为全县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每个人缴纳10元合医费用,2010年为每人缴纳20元,2011年为每人缴纳30元。到6月止,今年全县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达11960人次,发放救助金 138.35万元(其中为长期保障对象交参合资金34.15万元,人数11382人),救助金额比去年同期增长7.39倍。

2、城市医疗救助。2006年,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镇远县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镇府函[2006]76号)文件,我县开始对城镇居民因患重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实施救助制度,原则上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部分35%至50%比例予以救助,每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1500元。从2007年起,与农村医疗救助一样,由同一个文件分别两次提高了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现个人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提高到8000元,对慢性病、癌症病人个人年累计救助封顶线放宽到15000元。到今年6月止,全县城市医疗救助119 人,发放了救助金 27.5025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 5.95倍。

(三)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切实搞好五保对象的普查、认定、审核、审批工作。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在管理过程中,五保供养对象发生变化的,我们及时将符合供养条件的纳入供养,资金从2009年起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对全县孤残儿童和无劳动能力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困难。

四、存在的问题

1、一些地方群众对农低保少数家庭实行“全家保”意见特别大,仍然存在“保人不保户”现象。

2、一些地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还达不到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3、县乡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未落实,缺少工作经费,基层办公设备落后,工作人手严重不足。

通过自查,我们认为,我县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及资金管理是规范的,制度是健全的,措施是有力的,目前还没有发现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社会救助工作政策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切实管好用好各项民政社会救助资金,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好资金使用效益,为维护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镇远县民政局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第6篇:申请医疗救助报告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好!我在高莞农村做村干部几十年,积极带动广大妇女群众提高自身素质,在人民群众中拥有良好的声誉。同志们有困难和其他纠纷等事,我随叫随到,尽职尽任帮她们解决难题,从来没有向政府和其他领导提过半点要求。现我也八十多岁的人,现年岁已高,身体健康欠佳,患有风湿病和高血压,颈项病等多种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治疗,医疗费几年来医了陆、柒万元。家在农村收入很微薄,恳求上级局领导,根据我的实际情况解决我的特困医疗救助。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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