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控制流程

2023-07-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甲供材控制流程

甲供材方式账务处理流程

甲供材财务流程

1、甲方购进工程材料时,

⑴公司采购部根据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国税发票票面金额办理入库单,经甲、乙双方人员共同验收合格签字后,将入库单返还采购人员(乙方有关人员同时、等额办理领料单),采购人员凭发票、入库单填制报销凭证,财务部根据手续完备的报销凭证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工程物资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⑵根据采购部手续完备的付款申请单金额,付给供应商材料款,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供应商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2、现场材料员月末根据施工方签章确认的领料单交财务,财务部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贷:工程物资

注:工程物资入库领用手续与入库手续同时办理,当月必须履行完毕,“工程物资”科目当月无余额。

3、对乙方日常预付工程款账务处理,财务部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预付账款——施工单位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乙方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时,必须将甲供材部分金额纳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所以,为了防止乙方未依法申报缴纳甲供材部分的建安营业税,而受到地税部门的稽查,由此将甲方纳入协查范围造成的税务风险,所以在支付乙方工程款之前,乙方必须出具甲供材部分(即上月乙方领用材料)金额的完税凭证之后,才予以支付工程款。

4、对于已完成决算的工程项目,由乙方根据工程决算报告的总金额,扣除甲供材部分的金额开具地税发票,甲方根据发票票面金额进开发成本会计科目,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贷:预付账款——施工单位

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5、特殊事项说明。

⑴根据财税[2006]114号文,《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也就是说,在精装修房项目中,甲方提供的灯具、橱柜、电器、卫浴、瓷砖、乳胶漆、砂子水泥等材料,是不需要并入乙方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的。所以,无需对乙方申报缴纳营业税进行监控。此类业务账务处理流程可按本标准流程进行处理。 ⑵为了避免实行甲供材之后,出现资金占用、材料积压与损耗等现象产生,同时便于财务管理与核算,实行零库存管理。材料运送至施工现场后入库单领料单同时办理,由我公司采购人员和现场材料员分别拿到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现场材料员登记材料账进行数量核算。

第2篇:甲供材采购招投标管理流程

机密

甲供材采购招投标管理流程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9年4月16日

甲供材采购招投标管理流程

1. 流程概述

1.1. 流程目的及适用范围

1.2. 流程关系

1.3. 定义 1.4. 参与部门及职责

1.5. 输入及输出

2. 流程图

3. 流程操作指引

3.1. 甲供材料(设备)采购工作程序

甲控、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由合约采购主管部门负责;

空调、电梯、水泵、锅炉、配电箱柜等价值大、质量要求高、维护期长的设备必须全部

由甲方供货;

对于质量要求高、客户敏感度高、批量大、易耗损的材料,应采取甲供或甲控方式进货,

包括控制品牌、价格,如门窗、外墙装修材料、墙地砖、洁具、装饰性灯具、面板、屋面瓦、阳台栏杆、楼梯栏杆、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

施工图纸出齐后7天内,工程管理部门主办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上交材料设备使用计

划,同时考虑生产周期,由工程管理部门编制《采购计划(甲供材)》,主管领导审批;

价格的确定应按招投标的规定、程序,采取招标投标的办法,同类同标准厂家选择应不

少于3家,由合约采购主管部门提供备选厂家,厂家的考察和市场调研工作由产品研发主管部门、营销主管部门、行政人事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完成;

供方入围资格由重大事项评审小组评审、决策;

甲供、甲控材料设备的有关招标文件编写、选定投标单位、签定订货合同由合约采购主

管部门进行;

财务部门对甲供、甲控材料设备招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进行复查; 招标时,主办工程师邀请经审批得到入围资格的投标单位参与公司招投标,并封样存至

仓库,做好标识;

所有甲供料须在房屋预售前一个月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须预留20天合同审批时

间,20天招投标时间;

招投标完成后,合约采购主管部门与供货厂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报请审批,重大事项评审

小组评审、决策。

合约采购主管部门应建立材料设备信息库,系统归纳整理甲供、甲控材料信息,负责有

关价格、品种信息的提供,及对已建物业用材料的分析、评估报告等;

投投标采购具体步骤管理详见《》。

3.2. 甲供材料(设备)进场管理工作程序

在甲供材料(设备)签约之前,合约采购主管部门主办工程师必须检查供货厂商的法人

委托书、地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准用证、合格证、检测报告及其技术指标等资料是否符合《合同》和入围资格要求;

监理公司材料员、施工单位材料员检查以下项目:

1) 进场材料(设备)与“产品封样”是否相符,并将“产品封样”保留到工程竣工及

至保修期结束;

2) 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品牌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3) 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色泽、材质(指材料)、外观等是否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 4) 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尺寸、规格、型号等是否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 5) 检查进场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出厂标准或有关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合同要求达到的

标准;

6) 检查进场材料(设备)合同要求的配件及辅材等是否齐全、正确; 7) 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产品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8) 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供货时间是否按合同及供货时间计划要求执行。如供货时

间延误造成工期、经济损失,则由主办工程师书面通知供货厂商主办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并按采购合同规定处理;

9) 对关键材料(设备)的关键生产加工过程,主办工程师须会同监理工程师委派专门

人员对其过程进行现场跟踪监督;

10) 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及供货计划要求; 11) 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存贮及堆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进场材料(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必须做到100%,由合约采购主办工程师负责会同

监理公司、总承包公司等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进行(必要时产品研发主管部门也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材料(设备)款;

如施工单位要求延时交货,应提交书面申请;

公司内部相关环节影响工期时,项目主办人应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可能发生的费用损失; 项目结束后,合约采购主管部门主办人汇总甲供材料(设备)的供货质量、交货期、配

合情况,填写《供方履约评价表(材料设备类)》,经审批后报公司相关部门结算。

第3篇: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即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高低,为了节省税负,必须在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考虑甲方自购建筑材料在整个工程中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而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否则将会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税负。

0

1一、“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

1、“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甲方自己采购主材2000万元,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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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据此,可以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算税方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11%÷(1+1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A 推导出: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7%×A

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 A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 A

6、结论 “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

(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0

3三、案例分析

案例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析;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1%÷(1+11%)-【(600-200)×17%÷(1+11%)+100×11%÷(1+11%)】 =79.27-(61.26+9.9) =8.11(万元)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3%÷(1+3%)=20.38(万元)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22[400万元÷(1+11%)×(1+17%)]>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700万元=385.44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27万元增值税(20.38-8.11).

案例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分析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5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500)×11%÷(1+11%)-【(600-500)×17%÷(1+11%)+100×11%÷(1+11%)】 =49.55-(15.31+9.9) =24.33(万元)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500-100)×3%÷(1+3%)=11.65万元)

因此,当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05.4万元[100万元÷(1+11%)×(1+17%)]<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500万元=234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68万元增值税(24.33-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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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通过以上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控制多缴纳税收的合同签订签订技巧是:

1、当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2、当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第4篇:甲供材管理制度

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甲供材料(设备)管理制度

一、说明

1、为了强化甲供材料(设备)的订单管理,使我公司供应的材料(设备)质量、成本得到有效、有序的控制,并明确甲供材料(设备)的计划和申领程序,以保证甲供材料(设备)及时准确到位,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上述甲供材料是指由甲方通过集团集中采购、总部集中采购、招标采购等方式签订了材料(设备)供货合同,直接从合同乙方采买并供应给使用单位的的材料(设备)。

3、使用单位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上述甲供材料(设备)的总、分包单位。特殊情况下,由供货方直接施工的材料或直接安装的设备,属于分包单位管辖的,使用单位指该分包单位;属于总承包单位管辖的,使用单位指总承包单位。

二、订单管理程序

1、材料(设备)申请单

1.1 由施工单位(使用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完整、准确地编制甲供材料(设备)供应计划,根据供应计划填写甲供材料(设备)申请单。

1.2材料(设备)供应计划用量应基于施工图预算用量和施工实际损耗率综合考虑,防止计划过多或计划过少,以避免材料的积压或需要紧急备货耽误工期,增加工程成本。

1.3原则上材料(设备)申请单应在要求到场时间前30日上报至我公司,特殊情况下(如急用),使用单位应提前在5天上报我公司。有排产期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应在充分考虑排产期的基础上提前30天上报我公司。

1.4材料(设备)申请单的确认顺序如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部经理、成本部经理。各确认部门均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确认意见。见表一《甲供材料(设备)申请单》

1.5监理单位、甲方工程部主要审核材料(设备)申请单填报的规格、型号、外观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能够满足项目要求。

1.6申请单填写不完善、不正确、报批不及时等原因导致的审核确认滞后、工程进度滞后或质量缺陷,由申请单的填写单位自行承担责任,并承担整改费用。 1.7出现以下情况的,工程部有权不予确认(审核)或退回申请人重报。 1.7.1材料(设备)申请与施工图纸不符且未提交说明原因的正式文件的; 1.7.2材料(设备)申请单中,规格、数量、外观、参数、质量等要求不明确或容易造成误解的;

1.7.3材料(设备)申请单中,要求的订货周期明显低于正常周期, 1.7.4审核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或改正的其他情况。

1.8成本部收到经工程部确认的甲供材料(设备)申请单后,审核使用单位申请的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参数、外观与《材料设备供应合同》是否相一致,并统计累计申请数量,分析与预算数量之间的偏差,尤其关注数量是否超预算数量。

1.9材料(设备)累计申请数量出现超过预算数量的情况,或要求的订货周期明显低于正常周期,成本部有权不予确认(审核)或退回申请人重报或要求说明原因。

1.10材料(设备)申请中,出现规格、型号、外观与材料(设备)供货合同不一致情况的,由成本部核对合同供货清单与图纸是否匹配。如不相匹配,由成本部调查原因,在3个工作日内向总部成本管理中心汇报,并通过明源系统报招标采购中心备案。责任如下:

1.10.1成本部在发现上述问题后未向总部成本管理中心汇报,未向招采管理中心备案的,任何弥补措施,包括:签证、认价、补充协议、谈判等均视为无效,追究成本部责任。

1.10.2根据调查结果,出现合同清单与图纸不匹配,属清单编制失误的,其责任由成本部承担;

1.10.3根据调查结果,出现合同清单与图纸不匹配,属设计变更的,如无设计变更审批,追究设计部责任。

1.11由于监理单位、甲方工程部疏忽未发现上述问题的,甲方除追究工程部、监理单位审核责任外,施工单位同样承担相应责任。

1.12以上流程由施工单位(申请单位)负责发起,并催促各部门按期完成。

2、材料(设备)的订货单

2.1审核调整完成后,成本部与工程部共同确认。确认(审批)完成后,由工程部部签发甲供材料(设备)订货单,作为供货商供货凭证及甲方收货依据,并建立甲供材(设备)供应台账。甲供材料(设备)订货单同时抄送施工单位(申请单位)、甲方工程部,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明源系统报招标采购中心备案。见表二《甲供材料(设备)订货单》。

2.2订货单中,不得任意提高对材料(设备)规格、外观、参数、质量的要求,未征得材料(设备)供应商同意,不得单方面缩短合同中规定的排产期和供货周期。

3、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验收

3.1材料(设备)到达工程现场后,由工程部、监理单位以及该批材料的使用申请单位共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见表三《材料(设备)验收单》 3.2验收人必须按照供应合同对材料(设备)数量、品牌、规格、型号、随货资料详细察看,严格把关,检查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书检验、检测报告书是否齐全;检查产品实物与其证明书的内容和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相符;检查产品的外观形状,包括其包装、标识及相关内容是否合格;检查同一批进场的产品型号、规格是否一致,防止质量不同的产品混杂进场等。

3.3验收人对其验收的材料(设备)质量负直接责任。坚决拒绝质量不合格及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设备)进场。

3.4现场验收完成后,由供货单位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工程部、成本部审批后,作为与甲方结算依据。

3.5材料(设备)的验收流程由供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催促各部门按期完成。 3.6 成本部应当在收到验收单后3个工作日内将验货单扫描件录入明源系统。

三、材料(设备)的发放和保管

1、对进场验收合格的材料(设备),按照甲供材料(设备)申请单由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签认验收后即进行直接发放,施工单位(使用单位)需安排好卸货位臵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2、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对领用的材料(设备)进行合理安排、妥善保管、定期查看,并做好记录。特别注意检查有特殊要求(如:防水、防火、防压)的材料(设备)状况,确保其不因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坏、丢失或变质。如有损毁,自行承担责任及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对保管人进行处罚。

3、对暂未使用或节余的材料(设备),使用单位应派专人看管,选择合理的存储地点、采用正确的存储方法以确保材料(设备)安全。

四、其他

1、甲供材料(设备)订单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项目部依据合同条款与合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通过明源系统提报招采管理中心协助。其提报内容需包含以下内容: (1) 纠纷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2) 主要矛盾点 (3) 双方态度及依据

(4) 项目部曾采取的解决措施及效果

项目部在提报上述材料时,应当基于实事求是态度,不得隐瞒、遮掩、不得扭曲事实。一旦发现上述情况,招采部将提报运营中心及臵业总裁,无论项目部是否在理,均予追究责任。

招采管理中心对订单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提供力所能及范围内的协助和支持,并不干涉订单管理过程,不承担相应责任。

八、表单

附件1:《申请单》 附件2:《订货单》

附件3:《验收单》

第5篇:“甲供材”税务及账务处理

建筑业“甲供材”征税及账务处理

1、建筑业工程甲供材法律法规依据。

现实中的甲供材建筑业,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可见,既然《建筑法》中有“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规定,就说明存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合同约定,且该法中并未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所以,甲供材现象是不违法建筑法规定的,实际是允许的。

2、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对于发包方甲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乙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的工程业务,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乙方为纳税人,应就本身全部实际收入和甲供材金额合计部分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按上述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时,有以下三种情况例外:一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二是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的;三是建设方(甲方)提供设备的,设备金额不作为计税依据。

前面二种情形在后文解释,那么,第三种情形哪些属于设备范围呢?实际上各省、市地税局对此早在2003年就应有相关设备范围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

(十三)项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9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20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建筑安装行业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4]22号)等。

3、会计处理问题。

虽然营业税计税依据包含甲供材料,但这只是征税的政策规定,不是会计账务处理的规定。对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承包方乙方来说,其实际收入中未包括甲供材料金额,因此,会计账务处理时仍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同时按实际收入开具发票。如,乙方承包一项建筑业工程业务,该项业务总金额1000万元,但合同约定甲方自行购买提供400万元建筑材料,乙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包含其余材料、设备、动力等)600万元。该项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营业税由乙方交纳。但乙方会计处理时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为600万元,并按600万元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给甲方。同时,按1000万元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及相关税费,税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出确认成本,并以按规定取得的各种合法票据确认为资产的计税基础。按上例,发包方甲方如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可以将自己购买取得的建材发票400万元和乙方提供的建筑业劳务600万元合计1000万元,计入开发成本。如甲方属于其他单位建造固定资产,也可以将400万元支出与600万元的付款合计全部计入“在建工程”,后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上述业务处理中,乙方不需要因为按1000万元纳税而开具1000万元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发票。甲方会计处理时,也不需要以1000万元建筑业发票入账核算。

4、甲供材的税款承担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发包方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金额需要由乙方缴纳营业税,但对于承包方乙方来说,没有取得实际收入,却要承担相应的税收,似乎很难接受。但这部分税收实际还是应该转移由甲方间接承担,也就是说,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工程合同时,要将这部分税收考虑在工程造价中。工程造价的主要含义是建设项目的建造价格,是指具体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建造价格,即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单位工程从其正式开工建设到正式竣工验收全过程所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如按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规定,土建工程包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其中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率;如安装工程包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其中税金=(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税率。乙方在制定工程造价预(决)算时就应该将甲供材金额部分承担的相应税费考虑在税金项目中,这样,才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不至于自己承担额外的税收。

5、包工包料合同的处理问题。

按照建筑业合同约定,如果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全部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我们称之为包工包料合同。按上例,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全部由乙方提供,不由甲方提供任何建筑材料。这种情形的建筑业工程,营业税计税依据与会计收入、税务开票金额三者是一致的,都是1000万元。但如果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非代购材料),且将这部分材料价款直接冲抵1000万元的应付工程款,则税务部门将视为甲方以自己购置的货物抵偿债务,视为销售行为,不视为甲供材的包工不包料合同行为。因此,乙方仍应以10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以1000万元作为企业营业收入并开具1000万元税务发票结算。甲方必须以1000万元发票作为计入开发成本或固定资产的合法有效凭证,其抵偿工程款的货物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甲方是为乙方代购材料,则应将购买货物发票单位写明为乙方并将发票转交给乙方,作为乙方的成本费用合法凭证,不视为甲方销售材料。

6、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税依据问题。

对于自产货物的企业来说,一般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但有的企业在销售货物同时也会提供建筑业劳务,如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销售装饰材料同时提供装饰业务、销售防水材料同时提供防水工程业务等。这部分企业在建筑业劳务中是乙方自己提供自产货物,不属于建设方提供设备,如按照前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应就包含自产货物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这就会形成企业自产货物一方面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还要缴纳营业税的重复纳税问题。因此,税法对此给予特别规定,货物部分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部分缴纳营业税,这就是营业税《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11年第23号公告,就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其中,对自产货物的企业要求具备建筑业资质及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否则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取消。

7、装饰业劳务计税依据问题。

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前述规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金额的不适用装饰业,那么,装饰业劳务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呢?应该说,装饰业劳务既然没有特殊规定,就与其他营业税纳税人一样,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征税,包括价外费用。无论发包方甲方提供的是装饰材料、还是设备,由于不构成提供劳务方本身的劳务收入都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显然,如果提供装饰劳务方自己购买提供的各种装饰材料、其他物资、设备、动力及劳务价款,只要计入价款,就要并入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甲、乙双方来说,签订建筑业合同时,应该将装饰合同与其他建筑业施工合同分开签订,避免将装饰业劳务签成一般的建筑业施工合同,这样可以减少双方的税收负担,相应节约工程开发(施工)成本。

第6篇:甲供材的税务处理(1)(1)

甲供材主要有三种运作模式,运作模式不同,相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也不同。

第一种:包工包料下的甲供材,材料发票开具给乙方。甲方的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甲方将工程包工包料总包给乙方,合同金额1000万元,但是合同约定,有200万元的材料由甲方提供。业务运作:由甲方向材料供应商定货,由甲方给材料供应商付款,材料供应商按照甲方要求,将货发给乙方,发票也开给乙方。甲供材如果以这种方式运作,甲方给材料供应商支付材料款时,视作给乙方预付工程款,借预付账款-乙公司200万元,贷银行存款200万元。乙方收到材料时,作材料购进和预收工程款处理,借原材料200万元,贷预收账款200万元。乙方工程领用时,将材料成本计入工程成本,借工程施工200万元,贷原材料200万元。工程完工后,乙方给甲方开具工程发票,发票金额1000万元。营改增后,如果乙方收到的材料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二种:包工包料下的甲供材,材料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的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甲方将工程包工包料总包给乙方,合同金额1000万元,但是合同约定,有200万元的材料由甲方提供。业务运作:由甲方向材料的供应商定货并付款,材料价款180万元。材料供应商将货发给甲方,发票也开给甲方。甲方收到材料后作价200万元,将材料发给乙方。甲供材如果以这种方式运作,甲方给材料供应商付款、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时,作材料购进处理,借原材料180万元,贷银行存款180万元。甲方给乙方发货时,作预付工程款和转让材料处理,借记预付账款200万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和增值税200万元,同时借其他业务成本180万元,贷记原材料180万元。乙方收到材料时,作材料购进和预收工程款处理,借原材料200万元,贷预收账款200万元。乙方工程领用材料时,将材料成本计入工程成本,借工程施工200万元,贷原材料200万元。该项业务,甲方应当给乙方开具180万元的材料发票,乙方给甲方开具1000万元工程发票。营改增后,该项业务在甲方发出材料时,甲方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乙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甲供材以这种方式运作,甲方作销售材料处理的原因有二:一是这项业务对于甲方而言,相当于以购进材料抵顶工程款,属于以物抵债业务,应当作销售处理。二是这项业务中甲方有20万元的利润,只有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才能将利润反映在甲方的利润总额中。

第三种:包工不包料下的甲供材。甲方的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甲方将工程包工不包料总包给乙方,合同金额800万元,200万元的材料由甲方提供。业务运作:由甲方向材料的供应商定货并付款,材料价款200万元,材料供应商将货发给甲方,发票也开给甲方,甲方收到材料后将材料发给乙方。甲供材如果以这种方式运作,甲方给材料供应商付款、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时,作材料购进处理,借原材料200万元,贷银行存款200万元。甲方给乙方发货时,作领用材料处理,借开发成本200万元,贷原材料200万元。乙方收到材料时,将材料作为代管商品物资在备查账中登记。因为乙方的收入中不包括甲供材金额,所以乙方工程领用材料时,材料成本也不能计入工程成本。营改增后,该项业务甲方在购进材料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甲方发出材料时不作销售处理,乙方取得材料时不作购进处理,无增值税进项税额。

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材料成本只能记入甲方或乙方其中一方成本,不能同时计入双方成本。如果是包工包料下的甲供材,甲供材成本计入乙方成本,甲方根据工程发票确认开发成本。如果是包工不包料下的甲供材,甲供材成本计入甲方成本,甲方根据工程发票和材料发票确认开发成本。二是包工包料下的甲供材,乙方给甲方开具全额工程发票,甲方根据工程发票确认开发成本。包工不包料下的甲供材,乙方给甲方开具差额工程发票,甲方根据工程发票和材料发票确认开发成本。三是包工包料下的甲供材,如果材料供应商将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给乙方发出材料,要作销售材料处理。但是其他两种形式的甲供材,甲方发出材料不作销售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分析是根据相关规定所作的理论分析,在实际工作中,甲方给乙方发出材料,不可能作销售处理,也不可能给乙方开具材料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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