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2023-01-0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高等职业学校章程建设实践研究

[摘要]本文论述了国内大学章程研究的现状,对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章程扣管理机制的实践和创新之处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高等职业学校 章程 规章制度 现代大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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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魏影,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教育研究所副所长(吉林长春130013)

制定学校章程是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需要。它有利于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构建现代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需要,是社会及教育部门对学校评价的需要。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将学校重大的、基本的问题明确和稳定下来,从而为实现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国内研究现状

近年来,大学制度的改革与规范问题,越来越受到高等学校及主管部门的重视。在2007年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对全国高校章程建设的整体情况进行的调查中,有563所高校报送了章程或章程草案。2010年7月29日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现代大学制度改革试点是极其重要的内容,《纲要》第十三章专门针对“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作了规定,其第40条明确要求“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教育部2011年工作要点指出:“要发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办法》,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目前,几乎所有高校都开始了制定章程的思考或探索,但思路、想法不尽统一。因此,必须全面推进我国大学章程建设,不断提高大学章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尽快改变许多大学“无章办学”的现状,早日形成政府依法按章程管理学校,学校依法按章程自主办学的良好局面。

二、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实践和创新

(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深化企业改革,着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高级技工学校、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职业中学合并,组建成立了“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教育培训中心”。从此,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事实上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计)盈亏的学校。

2009年,学校成为国家首批28所高职示范院校之一。近年来,学校不断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的办学理念,成为我国培养汽车产业的人才和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的主力军。学校依托“五大中心”,即汽车人才创业孵化中心、汽车应用技术开发中心、汽车现代营销服务中心、汽车信息智能传播中心、汽车文化产业辐射中心,满足汽车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发挥职业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四大功能,不断优化和调整专业结构,培养汽车产业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我国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服务。

随着形势的发展,学校迫切需要完善的章程作为制度保障,依托章程,继续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开放式、高水平、国际化的高技能汽车人才培养的摇篮和全国汽车技术人才的培训基地。

(二)学校管理创新的实践

1.制定学校章程的原则

学校明确规定,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必须遵守三项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学校章程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与有关法规相抵触,也不能超越法律、法规以及授权的职权范围。《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二是基础性原则。《办法》中规定,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学校章程只对学校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原则规定,而对于学校某一方面的工作以及许多具体问题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做出具体规定,而对于具体的、局部性问题,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三是特色性原则。对于学校章程的修改,必须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形成本校的特色内容。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办学特色明显,是目前我国唯一一所以汽车命名的高等专科院校。学校围绕汽车产业价值链,设置专业,建设理念先进、特色鲜明、质量上乘。为此,学校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必须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坚持特色办学不动摇。

2.明确办学体制

学校由一汽集团公司主办转变为长春市政府主办,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采用什么办学体制是制定学校章程首先要解决的重点与难点问题之一。

明确办学体制,要在深化改革的基础上创立一种新体制和新模式。学校创建了以“政府统筹规划、校企资源融合、学校精益自励”为特征的政企校联盟合作办学模式,这种新体制即有公办学校的基本特征,又具有原有体制机制的活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学校的职业教育的功能,才能更好的为汽车产业和吉林省、长春市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才能有效地解决服务汽车产业高端技术技能职业人才紧迫需求的教育资源有力支撑问题。

3.理顺政府、学校、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

学校要自主运营,就要解决包括经费和办学自主权两个问题。学校的人事经费、日常教育教学经费和运营管理服务经费等由学校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自筹。学校拥有的办学自主权,即计划招生、专业设置、人事管理、分配制度、经费支配等,既要符合国家教育制度在学校的具体落实,也要体现学校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更要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

地方政府作为学校的主办方,有责任对学校的财政给予支持,补贴部分公用经费,并且还要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学生培养成本逐年递增的情况,适时调整资金扶持比例。

作为企业方,要支持职业教育事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共同培养高端职业人才、确定任务目标、确认培养内容、确立培养标准、配置教育资源、研发培育方法、评价培养效果,为高职院校学生量身制定职业生涯规划。

4.规范领导体制,强化校长责任

制定大学章程,构建现代大学制度,首先要面对和回答的是党委与行政的关系问题。《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实践当中普遍遇到的问题是,怎么样在保证党委对学校各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的同时,又能够保证以校长为首的学校行政有效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也就是如何才能更好协调理顺党委和行政的关系的问题。对此,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内部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民主管理。要创造性地探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的实现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责任分工保证办学的有序,减少矛盾并激发办学的活力。要分清党委和校长的工作职责,正确把握学校的发展方向。

5.完善机构设置,精益治校

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构成了一个学校的治理结构。管理体制该如何设计?是相对集权还是分权?管理重心该不该下移以及如何下移?是实行两级还是多级管理?每一级的职权职责怎样配置,这些问题是建构现代大学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1)机构设置突出扁平化管理思想。要依照扁平化管理思想,减少管理层次,扩大管理幅度。为此,学校设置了汽车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汽车营销学院、高职部、继续教育学院、工业中心、公共教学部等7个教学机构,还成立了教务科研处、招生就业办、学生工作部、保卫安全部、图书信息中心、培训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基建办及后勤管理部等9个行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和管理机构涵盖了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职能,做到了机构简化、职责清晰、运作程序明确,努力打造了一支精益、高效、专业化的教职员工队伍。(2)管理机制融入精益思想精髓。我们在学校的管理制度建设中,引入了一汽集团推行精益生产的理念,实行企业化和市场化的经营模式,结合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与要求,不断创新管理机制。从学校的办学体制、办学模式、决策机制、治理结构、民主管理、学术体制、专业评价、社会合作等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所必备的制度要件出发,贯彻执行精益管理模式,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着力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和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

按照精准管理的思想,学校划小核算单位,采取适度分权管理和资源有偿使用的办法,即把资源占用费、动能费、人工成本费等全部核定到系部,各系部在有了聘任教师的人事权、使用经费的财务权的同时,也有了成本和效益的约束。实行工资总额动态管理,即按市场价格确定教学时数、付酬标准和工资总额,并把员工的收入与其受聘岗位、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细分教育与培训任务,把所有工作目标都分解到每个教职工身上,实行目标管理和末位淘汰制。通过精打细算,降低运营成本,精益求精办学,实现办学规模、结构、效益和质量的综合收益,并严格推行任期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目标绩效考核等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

6.成立学术委员会,实行学术治校

学校与中国一汽集团公司建立了校企合作专业建设委员会,定期研究讨论职业教育的规划和任务。校企双方共同讨论学校和专业的发展规划,制定工作任务,学校参与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双方共同组织实施职业教育任务、检查教育质量,并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针对职业教育在发展、完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制定改进方案。此外,学校还根据企业实际的人才需要,实现职业教育过程管理的流程化、规范化,真正把校企融合的优化流程落到实处,实现职业教育发展的预期目标,从根本上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为加强大学基层学术组织建设,学校制定了“职业能力导向的专业设置和课程开发”方法、“订单培养模式管理办法”、“顶岗实习管理办法”、“专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以及“校内、外实习基地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形成高层以战略主导、基层以学术主导的管理机制,从而减少了行政的官僚色彩和权力寻租现象,为我国自主汽车工业的发展提了强大的人力资源支撑。

为推出学术队伍建设,学校铺架了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并行成长的学术生涯和管理生涯“双梯阶”发展道路,制定了“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从制度上保证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对学术问题的决策作用。这既体现了对学术规律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学术人员价值的肯定。

(责任编辑:向欣)

作者:魏影

第2篇:中小学学校章程“三化”建设探究

[摘 要]学校章程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基石,是学校自主管理的出发点,是学校内部的“宪法”,章程制订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一部章程的基本要素、构成要件要齐全完备,表述格式要规范完善,制订程序要严密完整。章程制定既要符合规范,又要有个性,体现独特的历史文化、标识符号、话语体系、制度创新,还要以人为本,统率学校一切办学行为和管理制度,执行具有实效性。

[关键词]学校章程;规范化;个性化;实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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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是学校内部的“宪法”或“基本法”,是学校的权力机构和议事决策机构为了保证学校独立地位,根据学校设立的特许状、国家或地方政府教育的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程序制订的有关学校组织性质和基本权利并且具有一定强制效力的治校纲领性文件。制订学校章程是中小学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首要工作。

一、学校章程制订规范化

制定学校章程是为了学校教育工作有章可循,有了章法,学校工作的开展才能够有序有效。因而,学校章程在制订内容、构成要素、表述格式、制订程序诸方面都要合乎标准,合乎规范。

一是章程内容合法合规。学校章程应当以国家的宪法、法律、规章为依据,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深入研究和掌握法律及政策,确保章程内容不与法律、政策相违背。

首先,要研究国家基本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特别是确保学校章程不会出现错用法律术语,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甚至滥用职权、渎职失职。

其次,要研究国家教育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保章程规定的学校性质、职责、职能、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教育教学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要研究教育行政法规和政策。包括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5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国家教委和国家体委《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4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若干意见》(1994年8月)、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家教委《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1998年4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年6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9月)、教育部《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12月)、国务院《关于基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5月)、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3月)、教育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5月)、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2002年9月)、教育部和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11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2002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3月)、新闻出版总署和各部委办局《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 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2007年5月)、教育部和卫生部《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2008年6月)、卫生部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08年6月)、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年12月)、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12月)、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2009年1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7月)、国务院《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2010年12月)、教育部《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2010年12月)、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1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2年3月)、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2012年11月)、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2012年11月)、财政部和教育部《中小学校财务制度》(2012年12月)、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2013年2月)、教育部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8月)、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2014年8月)、教育部《普通高中校长专业标准》(2015年1月)、教育部《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文化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2015年6月)、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2015年7月)、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2016年6月)、教育部《教育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装备工作的意见》(2016年7月)、中央组织部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1月)。

二是章程构成要件齐全。章程是一个学校的顶层设计,要全面规范及描述学校组织和运行的基本规则,涵盖学校办学的各个方面。学校章程构成要件如下。

(一)学校名称(全称、简称、英文译名)、办学地址、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学制,这些都要表述明确。(二)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办学方向、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三)学校标识,包括校训、校风、校徽、校歌、校旗、校庆日等,使用文字和图片描述。(四)教师与学生。主要规定教师和学生的标准、权利、义务;教师专业标准、聘任方式、考核评价、队伍建设;学生入学条件、学籍管理、学业考核、毕业条件;教师、学生合法权益保障与救济机制。(五)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就是对学校内部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关键在于建立学校内部权力制衡机制,以实现学校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分离。首先是规定各权利相关方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席位比例;其次是学校领导层和管理层的运行规则,明确领导层和管理层的职责,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主要规定学校的领导体制、管理体制。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的产生、定位、宗旨、职责以及基本的议事规则。各内设机构、工会、团委、少先队、女工委的组成、管理人员产生的任命机制、职责。(六)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原则。(七)学校后勤、安全、卫生、财产与经费管理基本原则。包括后勤服务活动、学校经费来源渠道、校产财务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八)学校章程修订、解释权归属与施行日期。

三是章程格式规范。学校章程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构成。按章、条、款、项准确、有序、严密、简洁表述,并防止含糊、拖沓、重复、矛盾。总则包括章程构成要件(一)(二)(三)部分的内容,分则包括章程构成要件(四)(五)(六)(七)部分的内容,附则一般是构成要件(八)部分的内容,是学校章程整体中作为总则与分则的辅助性部分。

四是制订程序规范。章程制订是一件具有严肃性、基础性的工作,不是一项简单的文字工作,而是一个需要学校相关权利方广泛、深入、充分、认真地讨论及分析和推敲的工作,事关学校全局的长远发展,不仅需要学校内部凝聚共识,而且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核准才能生效。制订程序如下。

(一)成立学校章程起草小组。学校章程起草小组成员选拔应具有广泛性和专业性,由学校党政领导、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家长代表、教育管理专家组成。(二)写作学校章程草案。起草小组成员研究上述 “内容合法合规”中涉及的有关中小学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深入分析学校的历史、现状、办学特色、发展定位等,作为章程起草的基本依据。(三)向相关权利方征求意见。拟定学校章程草案后,要在校内向学校相关权利方公开征求意见。(四)学校决策机构审议。起草小组将章程草案、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等,提交学校决策机构审议。(五)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章程草案经学校决策机构审议后,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修改并作出决议。(六)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批或报备。学校章程草案经审议后,公办学校的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民办学校的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学校章程制定个性化

学校章程涵盖了学校的整个运行过程和环节。但是,目前学校章程制订存在认识不到位、应付式完成任务、办学理念含糊不清、抄袭雷同、各校章程千篇一律的现象。学校章程要实现特色化、个性化,需要把握好以下几個方面。

一是整理学校发展历史和沿革。每一个学校都有自己独特的发展历程和文脉,制订学校章程不能离开学校的历史、沿革、传统,必须对其进行有序梳理和深刻分析,提炼学校自己的特色元素,生成学校的文化底蕴。

二是打造学校的标识和话语体系。深化学校办学理念、学校使命、办学宗旨、办学目标等根本问题的研究和凝练;立足学校内外实际,明确学校发展定位,力求体现学校的传统、特点和文化;准确表述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特色;减少雷同内容,避免空泛用语;对校训、校歌、校徽、校风、教风、学风等学校标识锤炼打磨。这些方面是学校章程实现个性化的重头戏。

三是明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基于我国的教育管理体制,公立学校的领导体制可能大同小异,但管理体制可以各具特色。特别是年级管理,有的学校由副校长负责,有的学校由中层干部负责,有的学校由教师负责,各校可将自身特点写进章程。学校章程作为学校的纲领性文件,统领着一个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在法律、政策的框架内,学校仍有许多可以自主决策和创新的空间,学校改革探索中形成的有自身特色的做法、规则,都可以写进学校章程,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管理制度文化。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都有自主权,要善于将这些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成为自身特色。

特别要重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学校章程要充分利用学校办学自主权,开展教育教学制度创新,完善学校相关规则,着力构建体现学校自身特色的制度体系。设计并推进学校的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学困生的帮扶机制,优化优异学生的培养方式,在跳级、选修更高学段课程等方面给予有效支持和指导。根据学校自身培养目标和现代人才理念,建立有学校特色的、科学的、多样化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探索建立促进学生发展的多元评价方式,激励学生自立自强、乐观向上。设计并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有关方面参与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活动,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考查。

三、学校章程执行实效化

一部学校章程是用于规范学校与政府关系,规定学校运行机制,统率学校管理制度,确保学校依法办学、自主办学、科学办学、优化效能、达成目标的,不是用于应付检查评估和摆设的。要保证学校章程的实效性,除了要求学校章程合法合规、有特色、切合实际外,还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学校章程坚持以人为本。学校章程要体现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深入理解学校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需要、诉求,包括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教师、学生及其家长、校友、社区等方面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权利与意志,科学、合理、恰当地划分各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体现法治、民主、科学、协调、开放、共享的特点。学校章程制订过程中应坚持开放、协调,广泛充分征集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社区代表、校友代表、社会贤达及有关教育管理专家的意见,群策群力,达成共识,使学校章程能够合理合情,发挥核心价值引领效能,凝聚学校共同愿景,保证政府、社会、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各方价值观的认同和实现。

二是保证学校章程的基础性地位。章程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基石,是基础和核心,是学校管理的“根本大法”。首先,要以学校章程为根本依据,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规划是学校面向未来的方向和框架,因此要根据社会和地区发展状况及趋势,要根据教育发展需求,更要根据学校章程而定,要切合学校实际和前景。其次,要根据学校章程修订、制订、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凡是与现行章程相违背的都予以废除或修正。围绕章程的相关条款制订具体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在学校章程的统领下实现精细化管理。学校一切管理制度都在序言中写明“根据章程某某条款制定本制度”,把学校规划和管理制度作为学校章程的现实保障。

三是强化学校章程的执行机制。学校章程是制订来实施的,不是制订来张贴的,应建立健全学校章程的执行机制,做到有法有章、自主办学。在学校党组织或教代会中成立专门的“学校章程委员会”,负责学校一切规章制度、办学行为的审查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章程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考核,把章程制订与实施情况作为学校管理评估的重要项目,加大考核评分的权重。学校要把章程执行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或写入学校年度总结,向学校党组织、教工代表大会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习近平同志强调“全面依法治国要抓关键少数”,学校依章程办学同样“要抓关键少数”。在学校章程实施及监督环节,教育主管部门特别是督导部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校长和党委书记的职责更为重大。教育主管部门要增强法治意识和章程思维,依法依规依章程实施对学校的领导和监管,推动学校章程的实施。学校领导者尤其是校长和党委书记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严格按照章程规范学校领导的行为和管理工作,严格用学校章程规范来约束个人权力、意志和行为,做学校章程的忠实践行者和守护人。

综上所述,一部学校章程承载着现代学校制度大厦的倒与立,章程科学、规范、有特色、有权威,则现代学校制度可成。章程错漏百出、平庸空泛或写在纸上不付诸实施,则现代学校制度无从谈起。章程的规范化是前提,个性化是亮点,实效化是生命,三者缺一不可。

[ 参 考 文 献 ]

[1] 陈立鹏.学校章程理论与实践—北京市的做法与经验[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

[2] 陈立鹏.深入推进学校章程建设的思考[J].中小学校长,2015(2).

[3] 王大泉.学校章程助力中小学建设现代学校制度[N].中国教育报,2015(12):10.

[4] 方雅婷,刘瑞芳, 侯浩翔.中小学章程特色建设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J].中小学校长,2016(2).

[5] 陈韶峰.从结构上完善中小学校章程[J].教学与管理,2004(10).

[6] 陈韶峰.关于当前学校章程制定的若干问题[J].上海教育科研,2003(7).

[7] 黄兆龙.也谈现代学校章程(上)[J].中小学管理,1999(10).

[8] 黄兆龙.也谈现代学校章程(下)[J].中小学管理,1999(11).

[9] 李震.中小学章程文本规范研究[J].中小学校长,2015(11).

(責任编辑 黄 晓)

附:陆丰市东海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依法治校,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性质:国有全日制完全中学。

第三条 办学理念:为学生的全面、健康、协调、个性化发展提供有效服务,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和一生幸福奠定基础,培育现代君子。

第四条 办学宗旨: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的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让每个学生都能成为有用之才。

第五条 办学目标:成为陆丰市高中优质化初中示范性学校。

第六条 管理体制: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校训:厚德、博学、强能、笃行。校歌:《东海扬帆》。校徽: ■ 。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八条 根据党和政府的校长管理政策任命校长。学校校长由中共陆丰市委常委研究、中共陆丰市委组织部任命、陆丰市教育局聘任。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的最高负责人,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学校德育、教学、体育、艺术、劳动教育及课外教育活动、安全卫生、总务、人事、教育科学研究、计划生育的全面工作。

第十条 校长的职责

(一)规划学校发展。1.正确理解学校的责任与使命,明确学校的办学定位,明确学校发展目标。系统分析学校发展状况,传承学校优秀文化,发现面临的主要问题,形成学校发展思路。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组织教师、学生、家长、社区多方参与,共同确定学校的中长期发展目标。选择确定学校发展的关键措施,分解落实到学年、学期工作计划中,指导师生员工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提供人、财、物等条件支持并组织实施。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在专业部门或专家指导下决定学校内部的布局,组织学校的基建。2.注重学校发展的战略规划,凝聚师生智慧,建立共同愿景,形成学校发展合力。熟悉学校战略管理,掌握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实施与评价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监测学校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与成效,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正,调整工作计划,完善行动方案。3.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信自强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尊重学校办学传统与实际,注重学校特色建设,坚持多样化的成才观,重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二)营造育人文化。1.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的时代意义和教育价值,重视地域优秀文化的重要作用。提高艺术修养和艺术欣赏能力,立德树人,德育首位,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2.把握学校文化建设的内涵,掌握学校文化建设的任务、途径与方法。将学校文化建设作为学校工作的重要方面,把文化育人作为办学治校的重要内容与途径。营造体现办学理念和学校特色的校园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以校训、校歌、校徽等为重要载体,树立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

(三)领导课程教学。1.课程教学是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关键环节。熟悉国家中小学课程政策,了解国内外中学课程教学改革的经验和发展动态。掌握在教育领域应用信息技术的一般原理与方法。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标准,统筹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创建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开设多种形态、适应学生發展需要的选修课,为学生提供丰富多样的学习资源。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各类必修和相关选修课程,熟知学生成长和发展规律,掌握课程教学基本理论知识和课程规划、开发、实施与评价相关技能。重视课程的多样性和选择性,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丰富学生的学习经验,注重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健康发展。发挥各学科育人作用,促进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2.尊重教师的教学经验和智慧,重视课程教学研究,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与创新。建立健全课程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测评、分析与改进机制,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并对课堂教学进行指导,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时数量。

(四)引领教师成长。1.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引领者和第一责任人,要将学校作为教师实现专业发展的精神家园。尊重教师职业特点和专业发展规律,注重激发教师发展的内在动力。掌握教师专业素养要求,明确教师权利与义务。掌握教师专业发展的理论与方法、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实践与研究的策略和方法。掌握学习型组织建设的方法,掌握教师团队建设以及激励教师自主发展的策略与方法。2.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制度,针对教学实际问题,开展教学研究与培训,构建教研训一体的机制。关心每一位教师的发展,指导教师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计划。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培育学科骨干,完善教师梯队建设。3.开展师德师风教育,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引导和支持教师坚定理想信念、提高道德情操、掌握扎实学识、秉持仁爱之心,不断提升教师的精神境界。4.关爱教师身心健康,维护及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和待遇,建立优教优酬的激励机制。

(五)优化内部管理。1.坚持依法治校,崇尚以德立校,实行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2.熟悉学校人事财务、资产后勤、校园网络、安全保卫与卫生健康等管理实务。形成学校领导班子的凝聚力,认真听取党组织对学校重大决策的意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学校管理队伍建设。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公开等管理制度。鼓励师生员工参与学校管理。3.努力建设平安校园,建立和完善学校各种应急管理机制,定期实施安全演练,排查安全隐患,正确应对和妥善处置学校突发事件。

(六)调适外部环境。1.营造学校与家庭、社会(尤其是六驿村和桃园社区)支持性的发展环境。树立学校的良好形象,加强校际合作,整合办学资源,优化育人环境,争取社会(社区)对学校的大力支持,主动与社区建立合作关系。2.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积极作用,接受改进学校工作的合理建议,完善家庭和社会(社区)参与学校管理的机制,健全家校合作育人机制。

第十一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学校班子会议或班子扩大会议对学校德育、教学、体育、艺术、劳动教育、课外教育活动、安全卫生、总务、人事、教育科学研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学生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学生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依法依规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

第十二条 副校长由组织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民意测验、综合考核、择优提名,由陆丰市教育局考察任命聘任。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的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按实际需要设立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各年级设年级主任和年级组长,对本年级教育、教学与管理全面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四年一聘,年级主任和年级组长三年一聘。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人事和内务管理工作;政教处负责学生的思想品德及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艺术体育教育管理;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教研管理工作和常规教学管理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财务、后勤、卫生、学生内宿工作。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各职能部门主任、副主任由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市教育局考察决定任命。年级主任在学校中层干部(含工青妇)中选拔,年级组长在教师中选拔,由学校校长会议和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节 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会议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班子会议)是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及办学中的各项重大问题。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领导成员及学校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校长办公会议必要时可开成学校领导班子扩大会议,由校级党政领导成员和各处室、年级负责人参加,负责研究学校重大问题并做出相应决策。校长办公会议或学校领导班子扩大会议每两周(双周)召开一次。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校长办公会的决定,交流协调各部门处室工作。行政会议(党政工团联席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班子成员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团委、女工委的领导,每两周(单周)召开一次。

第四节 德育、艺术体育与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和改革学校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环保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必须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德育工作摆在学校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要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思想道德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 立足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教育,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德育资源,深入研究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特点,把愛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有机统一于学校德育课程体系之中。积极改进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的教学方法和形式,采用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教学,把传授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要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有效机制,建立科学的学生思想道德行为综合考评制度。探索完善学校“‘读议导行’育君子”特色德育模式,培育学生的现代君子品质,造就符合现代社会的“仁义礼智信忠孝勇节俭”儒家优秀品格。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各种富有趣味性的课外文化体育活动、怡情益智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创新意识,丰富课外生活。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把思想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使二者有机统一,相辅相成。要开展“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教育和崇尚科学文明、反对迷信邪教教育,坚决防止毒品、邪教进校园。

要依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落实和完善《中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贯彻《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制定和推行学生行为规范,要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反映时代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体现对学生的尊重与信任,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初中阶段的德育目标是:规范学生基本言行,培养良好习惯。热爱祖国,具有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立志为祖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努力学习;初步树立公民的国家观念、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劳动习惯和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讲科学,不迷信;具有自尊自爱、诚实正直、积极进取、不怕困难等心理品质和一定的分辨是非及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高中阶段的德育目标是:热爱祖国,具有报效祖国的精神,拥护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初步树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奋斗的理想志向和正确的人生观,具有公民的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宪法、法律;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科学的思想方法,具有自尊自爱、自立自强、开拓进取、坚毅勇敢等心理品质和一定的道德评价能力、自我教育能力。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团组织建设,把学校团委工作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总体布局,推荐优秀青年教师承担团的工作。

第十八条 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把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办好家长学校,组建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会,建立教师家访制度,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成功经验,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

第十九条 广泛深入开展学生道德实践活动。思想道德建设是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要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区分不同层次学生的特点,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道德实践活动。各种道德实践活动都要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并与丰富多彩的兴趣活动和文体活动结合起来,注意寓教于乐,满足兴趣爱好,使学生在自觉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面向学生开展的活动,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党团组织统一协调和部署,把学生安全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十条 各种法定节日,传统节日,国际纪念日,革命领袖、民族英雄、杰出名人等历史人物的诞辰和逝世纪念日,建党纪念日,红军长征、辛亥革命等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九·一八”“南京大屠杀”等国耻纪念日,以及入学、入团、成人宣誓等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日子,都蕴藏着宝贵的思想道德教育资源。要抓住时机,整合资源,集中开展思想道德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要组织丰富多彩的主题班会、团会,举行各种庆祝、纪念活动和必要的仪式,引导学生弘扬民族精神,增进爱国情感,提高道德素养。

要运用各种方式向学生宣传介绍古今中外的杰出人物、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激励他们崇尚先进、学习先进。把叶企孙、邓稼先、黄旭华作为现代君子典范,组织学生学习研究。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学生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充分保障学校体育课和学生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重视学生体育工作,使广大学生在增长知识、培养品德的同时,锻炼和发展身体的各项素质和能力。确保青少年的休息睡眠时间,加强对卫生、保健、营养等方面的指导和保障,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用眼的知识和方法,降低学生近视率。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加强体育安全管理,指导学生科学锻炼,开展群众性学生体育活动和竞赛。大力宣传和普及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健康观,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学生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和珍视健康、重视体育的浓厚氛围,使学生普遍达到国家体质健康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和内容,是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包括:艺术类课程教学,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通过艺术教育,使学生了解我国优秀的民族艺术文化传统和外国的优秀艺术成果,提高文化艺术素养,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陶冶情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激发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加强艺术类课程教学,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开齐开足艺术课程,艺术课程列入期末考查和毕业考核科目。学校每年应举办经常性、综合性、多样性的艺术活动,与艺术课程教学相结合,扩展和丰富学校艺术教育的内容及形式,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且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2.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3.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4.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5.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十四条 落实《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制定班主任队伍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班主任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班主任的组织管理和教育能力。落实班主任工作量计算、津贴、奖励、表彰等待遇和保障。

第五节 教学与教育科研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方法,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教学与教育科研的管理包括:

1.课题管理。2.教学常规管理:(1)教學计划的管理。(2)备课的管理。(3)课堂教学的管理。(4)教学实验的管理。(5)辅导的管理。(6)作业布置与批改的管理。(7)学业考核与评价的管理。3.教研活动管理:(1)教研活动的开展。(2)教研组活动的组织与督促。(3)教研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4.教务管理:(1)相关表格的制作、填写、上报。(2)各类教学评价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3)电子政务的接收、打印、转发、上传。(4)领取、分发相关的教育教学资料。(5)系统地安排教育教学评估、检测、调研等日程。(6)科学地安排相关检测的命题、制卷、保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设适合学生发展的课程。1.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颁发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推荐的教材、教辅管理要求实施教学,确保国家课程全面实施。不拔高或降低教学要求,不加快或推迟教学进度。2.落实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要求,组织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技术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每学期组织一次综合实践交流活动。3.根据学生发展需要和学校、社区的资源条件,组织开发校本课程。4.引导教师创新课程实施方式,加强教学实践环节,提高课堂效率。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名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一)建立“控辍保学”工作机制。1.执行国家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籍管理。2.执行学生考勤制度,每天统计学生到校、上课信息,实行缺勤跟踪。及时将学生的辍学情况书面上报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标注。主动联系辍学学生家长,针对辍学原因,积极帮助学生返校。

(二)满足需要关注学生的需求。1.制定保障教育公平的制度,通过宣传栏和校园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不让一名学生因学习、家庭、身体、性别等因素而受到歧视。2.为需要帮助的学生提供情感关怀。

(三)帮助学生学会学习。1.创设良好的学习环境与氛围,激发和保护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学习自信心。2.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3.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和主动探究,培养学生良好的思维品质。4.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

(四)实施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1.定期开展教学质量分析,研究学生的学习兴趣、动机和个性化学习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教学有效性。2.建立基于过程的学校教学质量保障机制,统筹课程、教材、教学、评价等环节,主动收集学生的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教学。3.采取启发式、讨论式、合作式、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参与课堂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4.合理布置作业,布置分层作业,创新作业方式。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研组,由教研组充分发挥团队职能,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课程标准,熟练掌握学科教学的基本要求。定期开展集体备课、听课、说课、评课等校本研修,研究教材、研究学生、研究教法,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根据学校实际,开展专题研究。组织示范课、研讨课、汇报课的开展。

教研组设组长一名,较大教研组根据情况可以增设一名副组长。教研组长要积极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特别是专题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研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并协助教导处进行检查与考核。年级各学科可以设置备课组,备课组由教研组和年级共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组织教师参与教学改革,从教学实践中提出教研课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推广优秀的教研成果和成功的教学经验,建立教研组集体备课和教学研讨活动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要有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划与措施;教师要自觉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和学生发展状况进行反思及总结,撰写教学反思、教学札记、课例分析、研究报告和教学论文,做到教学相长,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级活动的组织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的教学质量监测、教学评价与考试制度,必须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保障。学校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关于教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月段、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及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考试成绩不进行全年级公开排名,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四条 建立促进学生发展的评价体系。1.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2.实施综合素质评价,重点考查学生的品德发展、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对照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指标体系,开展检查,改进教育教学。3.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做好学生成长记录,真实反映学生发展状况。

第六节 总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拨款和高中学生收费为主。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学校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十七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做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办学成本。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門的审查和监督。学校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学校经费,按上述要求编入学校年度或学期预算,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完善办学条件的项目开支。经学校决策机构和主管部门同意后严格执行。

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要建立资产和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资产和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学校应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制度,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在每月、每学期和每年度结束时,应将本学期和本年度学校经费使用情况作为校务公开、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校内公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章 党及群团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抓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校工会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代会主席团人员或教职工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教代会主席团和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校教工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教工会下设女工委,女工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工会主席一般由校级领导兼任,副主席、女工委主任、副主任享受学校中层干部待遇。

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及学校发展的重要事项,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做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期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及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其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发挥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的作用,引导学生自我管理或参与学校治理。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学校团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2~3人。团委书记、副书记享受学校中层干部待遇。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健全教师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及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及生活条件。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五条 加强教师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1.要求教师熟知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常开展师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教师立德树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2.引导教师加强学习,阅读经典,提高修养。加强教师教学基本功考核,增强学科教学能力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支持体系,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制订教师培训规划,指导教师制定专业发展计划,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档案。按规定将培训经费列入学校预算,支持教师参加必要的培训。引进优质培训资源,定期开展专题培训,促进教研与培训有机结合,发挥校本研修基础作用。鼓励教师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教研活动,建设教师学习共同体。3.要求教师衣着整洁得体,举止文明礼貌。提升教师的普通话水平,语言规范健康,文字书写规范。4.教师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平等对待学生,创设和谐的教学气氛,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使每名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坚持正面教育和引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履行职责,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教师要准确把握课程标准和教学目标要求,熟悉教材内容,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教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鼓励教师开展有个性的教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教师薪酬由财政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等方面组成。

第四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德能勤绩进行两次客观、公正、准确的综合考核。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犯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正常途径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教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服务工作。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学生享有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2.“获得学金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3.“获得公正评价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4.“申诉或诉讼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1.尊重遵循法律、法规。2.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学生会在团委领导下,坚持参与学校管理和自我管理,勇于实践,培养能力。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综合素质优异、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五十五条 实施校务公开制度。设置信息公告栏,公开校务信息,保证教职工、学生、相关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和重要制度的知情权。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招生、基建、购物、评优、晋升等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

第五十六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五十七条 学校接受市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设立校长信箱,搭建信息沟通平台,听取社会、学生、教职工及家长的意见和建议,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师、职员、工人、学生对学校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学校建立师生申诉调解机制,畅通师生权利的救助渠道。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成立“学校章程委员会”,学校章程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党组织副书记、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党委其他领导成员、学校班子其他成员、学校工会副主席、各处室负责人、社区代表3名、家长代表3名、学生代表3名组成。负责学校章程的起草、制订、修订、实施。学校一切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须经学校章程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提交教代会审议和执行。对学校各部门提交的审议草案,章程委员会须于10个工作日以内做出审核结论。对做出的否决意见,要阐明与学校章程具体条款相违背。

第六十条 本章程需由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表决通过。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有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觸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陆丰市东海中学章程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作者:林祖浮

第3篇: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方法和策略

健全和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大力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要制定好现代学校章程。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基本依据和指南,是学校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母法”,是学校正常运转与持续发展的保障,是就学校重大基本问题做出全面性、原则性规定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治校的基石。可以说一所学校有无章程,是衡量一所学校是否管理现代的标志之一。为此,教育部继要求全国各高校大力推进现代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后,在2015年工作要点中进一步提出要在中小学校推进学校章程制定工作, “一校一章程”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本文将探讨中小学校章程制定的基本方法和策略,使学校章程符合学校实际,充分反映学校教职员工、学生意愿,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使学校各项工作、各项活动有章可循。

一、制定中小学校章程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权限法定,程序规范,于法有据,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体现并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及法律法规。

2.统领性原则。对学校重大、基本问题做出全面、原则规定,纲举目张,统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3.发展性原则。将校情与发展愿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相结合,坚持适用、实效与前瞻,为学校改革和发展留有空间。

4.人本性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核心价值引领,凝聚共同愿景,促进教师、学生和学校三方同步发展共进。

5.改革性原则。制定章程不应成为学校现有制度规范的集合或汇编,或者现有体制的重复描述,而要成为学校系统改革的一部分,以改革为制定章程提供动力与内容,以章程建设作为改革的切入点和系统集成的载体。

6.特色性原则。提炼学校文化精神,凸显学校文化品牌,反映学校文脉、发展定位与办学特色。

二、制定中小学校章程的基本程序

1.在校长领导下组成包含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家长、社区等各利益相关者的学校章程起草小组。

2.完成学校章程草案。在多方收集资料、深入学习调研的基础上,拟制章程草案,在校内广泛征求全校教职员工、学生的意见,在校外征求社区、家长、校友代表及专家等的意见,完成学校章程草案。学校章程起草应当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措词准确。

3.起草小组在反复修改的基础上,把章程草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4.在充分听取教代会意见之后,将章程修改稿交由学校决策机构审议讨论。

5.将学校决策机构审议讨论后的修改稿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

6.经教代会讨论通过的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以确立法律地位。

三、中小学校章程文本的基本格式

学校章程以条文形式表述章程内容。把章程正文恰当地排列组合起来,使之成为层次清楚、内在联系紧密的有机整体,这是章程制定的关键。一般说来,规范性文件的文字表述,在层次上有编、章、节、条、款、项、目等。就学校章程来说,常用的有章、条、款、项几个层次,条文少的不必分章,只要条、款、项三个层次即可。“章”和“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条”是章程的基本单位,其顺序不因分章而中断。“款”是“条”下面的一个层次,不编序号,用自然段来区分,一个条文有几个自然段,就有几款。“项”是“款”下的一个层次,用中文数字加括号编序,有的条文不分款,直接分项,也是可以的。

学校章程之所以应以统一的表述层次来表述其内容,一是为了保证章程所确立的行为规范在文字表达上更为准确严谨,二是为了保证处理校内具体事件、在正式文书中援引章程条款时更加明确具体。

四、中小学校章程基本内容

学校章程一般包括序言、总则、分则、附则四部分,也可以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其中序言部分的内容纳入总则。主要为:

序言——学校发展历程;

总则——章程制定的依据;校名、办学地点、住所地;学校机构性质、学制和办学规模、隶属关系;办学宗旨与任务、培养目标、发展定位和学校特色等;校徽、校歌、校训、纪念日等学校标志物;

分则——学校内部的组织架构、机构职责、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教育教学活动基本准则;教育过程参加者(包括校长、教职工、学生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学校与家长、社区的关系;奖惩与救济等;

附则——章程的起草、审议、修改、解释、公布程序等。

中小学校章程基本内容可根据学校自身情况及特色的彰显形式进行灵活安排,但是需要保障结构的完整。

五、制定中小学校章程的注意事项

1. “标题、题注和目录”的规定事项

章程的标题即章程的名称,应是学校正式全称加“章程”二字,有些章程的标题在学校全称后加上“学校章程”四字,例如《某某高级中学学校章程》,第二个“学”字显然是多余的。有些学校章程的标题加上“办学”字样,例如《某某小学校办学章程》,“办学”二字也是多余的。对于公布执行的章程,题注是不可缺的,因为学校章程的制定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公立学校的章程须经教代会通过,民办学校的章程由董事会通过,这是章程生效的条件之一。更重要的是,章程还以学校主管机关的核准为生效条件,有的章程又以核准时间为生效时间,因此必须注明。

不少学校章程在标题下正文前设有目录,对于内容重要、丰富,篇幅又长的章程,可以设目录,目录仅列章节标题。但目录并非是必需的,篇幅较短的不必设目录。

2.“总则”的规定事项

“总则”规范的是章程中事关学校发展全局的统领性内容,因此,学校章程的制定依据、学校性质、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培养目标等都可以放到“总则”中。

一是制定章程的宗旨和依据。总则第一条一般用以说明制定学校章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应列出直接对学校章程的制定做出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宜大量列举有关的上位法或具体法规。对于不同类别的学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比如,对于高校来说,制定学校章程的依据肯定有《高等教育法》;对于中小学而言,制定章程的依据主要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而对于民办学校来说,《民办教育促进法》则是必不可少的学校章程制定依据。《教育法》里规定了学校必须有自己的章程,因此其他没有对章程问题进行规定的单行法律法规有时候则不必罗列。另外,还要将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的《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作为依据列举在内。需要注意的是,同时列举数个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法规文件时,要按法律法规文件的效力高低依次排列,不能颠倒。

二是学校名称、校址、学校性质、办学宗旨、教育形式等,章程应视各校具体情况做必要规定。

三是反映学校精神文化的标志性语言、标识物和纪念日,如校训、校徽、校旗、校庆纪念日等要在总则中明确表述。

3.“分则”的规定事项

规范性文件中的分则表述有关具体行为准则及遵守或违反这些准则的后果。在非明示的情况下,总则类条文表述完毕即开始表述分则类条文。目前已有的学校章程,其分则内容大致包括:学校成员(校长、教职工、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组织结构、学校的管理、学校与家庭及社区(社会)、奖惩与救济(办学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分则这部分内容篇幅最长,也是章程最核心的内容,所有有关整个学校管理、运行的规范都集中在这部分。

4.“附则”的规定事项

“附则”是规范性文件尾部的一些技术性规定,是对章程的审核通过主体、解释权、施行日期等的规定。分章的学校章程,附则是最后一章,不分章的学校章程,附则类条款在最后表述。附则主要规定:一是章程的生效条件及修改程序,民办学校的章程一般经董事会通过,公立学校经教代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这一点大多数章程都已明确规定;二是解释权的归属,主要规定章程执行时若出现对有关条文理解不一致的情况,以谁的解释为准;三是章程的施行日期,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另一种是“本章程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如果学校章程公布后不能马上施行,要留一段时间进行一定的准备,则宜采用后者的规定方式。

六、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要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彰显特色

一所学校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建立起学校自己的章程。其次,以学校章程为依据和“根本大法”,制定学校三年或五年发展规划,完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这就是所谓“顺理成章”,合法、合理、合情。章程是核心,制度是针对现在,规划是面向未来,制度和规划又是章程的保证。实行依法治校、自主发展,学校章程、制度、规划是三驾马车。三驾马车并驾齐驱,才能让学校进入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快车道。

目前,学校章程制定中的困境主要在于其中的办学理念大多雷同,相互模仿甚至抄袭,失去学校应有的个性和特色。有些学校制定章程仅是为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积极性不强,也就难以集中精力深度研究学校特色亮点并反映在章程之中,继而难免出现各校章程“千篇一律”的现象。从本质上讲,应趁着学校章程制定的契机,思考和提炼学校的特色,有利于深化学校办学理念和重新审视学校的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进而对学校使命、办学宗旨、办学目标等根本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思考和凝练。学校章程彰显学校特色应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去考虑:

一是凸显学校发展历程和文脉。任何一个学校的发展历程和文脉都是独有的。一般主要反映在学校章程的序言部分,对学校的发展沿革、文化传统、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和发展定位等予以简要的描述。同时,校训、校歌、校徽、法定纪念日等外显学校文化特征的内容也应编制进学校章程中,这样能更鲜活地展现学校的个性特征,避免学校章程的空洞与雷同,编制出既能凸显学校文化底蕴又能适切学校发展的独特学校章程。

二是尽量减少趋同性内容,避免空洞用语。国内现有的学校章程文本内容的趋同性较强,且用语较空泛,诸如在发展目标定位时常使用“国内一流”“世界一流”等话语。其实笼统的目标实际上就是没有目标,因为一个学校的发展定位应该是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学校发展实力与优势等众多因素相结合的体现学校特色的目标。学校章程的编制需要有属于本校特有的话语体系,应立足学校实际,找准定位,力求准确表述学校自己的办学目标和办学特色,为学校确立适切的发展定位。

作者:张鸿 魏文锋 袁春艳

第4篇:培训学校章程章程

上海****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二之规定,为了规范“上海****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日常活动,更好地推进该领域的研究和发展,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中文名称:上海****职业培训学校

英文对照名称:ShangHai **** Vocational Training Institute单位住所:

第三条本单位宗旨: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为打造2l世纪人才高地,提高社会就业水平,培训行业高素质专业人才而开展教育活动。

第四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室内设计员初、中级培训

(二)室内装饰工程管理员中级培训

第五条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本单位由****自然人出资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社团科。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本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决策机构是董事会,其成员由举办者及授权人员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校长。根据校长提名,决定副校长及其他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四)决定设立和撤消工作部门。

(五)审议和批准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成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董事会会议提

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第十三条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部门。执行机构是:校长办公会议。

第三章校长

第十四条校长的产生:校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

第十五条校长的职权:

(一)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单位日常工作;

(三)组织国内和国际的合作与对外交流;

(四)负责向董事会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拟制订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除本单位副校长和其他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本单位人员;

(八)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校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校长代理行使其职权。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组建时出资人的出资;

(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收入:

(三)社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本单位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的处理按清算程序进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项管理制度,均按专项管理制度的管理细则执行。

第五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清算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尊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本单位结存财产中优先二支付。

第二十四条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修改权属本单位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本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本单位董事会。

2012年4月

第5篇: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杭州市艾尔柯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杭州市艾尔柯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培训学校,登记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学校是由浙江艾尔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举办,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校注册名称:中文:杭州市艾尔柯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学校地址为: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663号御道东区228号;邮政编码为:310020

第五条:学校开办资金为叁拾万元整,全部由浙江艾尔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出资。

第六条: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举办者以其开办资金为限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学校的组织与行为、学校与举办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办学宗旨和范围

第九条:学校的办学宗旨为: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十条:学校的办学范围:职业技能培训。

学校的办学形式:非脱产形式。

学校的办学规模:学校近期(指2年)的发展规模为在校学生200人,远期(指10年)的发展规模为在校学生500人。

第三章:董事和校董事会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为自然人。

第十二条:董事由举办者推荐或更换,并将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任期两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举办者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设校董事会,对学校举办者负责。学校首次董事会的召集人为举办者。召集人应在学校批准后的1个月内组织召开学校首次董事会。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六条: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改选、罢免学校董事长、副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3、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5、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7、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学校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十八条:董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校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3、签署校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5日内向学校董事会和举办者报告;

5、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校董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签名。校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由校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15年。

第四章:监事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学校董事、董事近亲属、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由投资方委派,行使对学校的监督、检查、考核管理权限,并承担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监事的主要职责;

1、检查学校财务;

2、对董事、校长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发展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4、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校长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董事会提出,报学校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学校董事会可以决定,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学校董事可以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学校校长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校长每届任期叁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十二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5、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6、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7、校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三条:校长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学校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学校校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三十五条: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校长辞职的具体程度和办法由校长与学校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六章:教育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当对其聘任的教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职务实行评聘分离。

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与其签定聘任合同。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业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的规定,自主招生。

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专业设置。

第四十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教育设施、设备和资料,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四十三条:经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其他学生完成学业,可发给培训证书或者他学业证书,注明所学课程和考试成绩,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者技术等级考评,考试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接受审批机关或受审批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其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七章: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示。

学校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损赠。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四十八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折旧。学校当年的积余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对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学校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校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校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在每一秀度和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二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三条:变更学校举办者,须有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四条: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五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六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七条:学校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八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学校终止后,由学校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修改章程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修改章程:

1、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学校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举办者决定修改章程。

第六十一条:学校章程修改事项应经审批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学校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学校董事会依照举办者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学校章程。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学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它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学校审批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第6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范 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学校名称:河南X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3条 学校性质:本校为XXXX公司(或个人)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4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类人才。

第5条 法定代表人由XXX担任。 第6条 校址:XX市XX街XX号。

第7条 学校接受审批机关4川省劳动保障厅和登记管理机关4川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8条 办学范围:开展XX专业(X,X级)培训。 第9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函授,短训)。

第10条 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 第11条 办学规模:XXX人/期。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12条 本校的决策机构为XX会(可为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会。之

1 下仅以董事会为例)。

第13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X人等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

第14条 董事会的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15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16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4)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2 第17条 校长负责学校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开展培训,科研等活动,保证培训质量;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学校董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

第18条 根据情况可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它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19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20条 学校资产:由XXX出资XXX万元。

第21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

第22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23条 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24条 变更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形式,校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以及学校分立,合并,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或审核,经同意后变更。

第25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

3 外的活动。

第26条 学校终止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27条 本章程经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28条 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29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董事签名:

注:本章程供到河南省劳动保障厅申办民办职业培训

学校参考。

第7篇:培训学校章程

衢江区宏达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注册名称:衢江区宏达职业培训学校。

第二条:学校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学校由自然人:毛小军、杨娟、祝春莲、柴剑雄合伙投资举办。自负盈亏。

第三条:学校的办学宗旨为: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社会待业青年和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教育。 第四条: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衢江区民政局;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衢江区劳动局。

第五条:学校的开办地址:衢江区沈家振兴街东23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办学宗旨和范围 第七条:学校的举办者是:毛小军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学校开办资金三十万元;由合伙人:毛小军出资30%、杨娟出资30%、祝春莲出资30%、柴剑雄出资10%。自负盈亏。 第九条: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计算机的相关职业培训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4人。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第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校副校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学校校长(或副校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2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理事、校长(或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事、校长(或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理事、校长(或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毛小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由合伙人毛小军出资30%、杨娟出资30%、祝春莲出资30%、柴剑雄出资10%。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07年9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衢江区民政局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8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东莞市**(镇)**职业培训学校(如单一电脑培训,名称为东莞市**(镇)**电脑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地址:东莞市**镇**村**路**号,邮政编码:******,电话:*******。

第二条 办学性质(必须载明:自愿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培训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办学规模:日常在校生达到**人,全年培训****人。

第五条 培训专业(工种)和层次:(如初级**员,中级**师、高级**师)。 第六条 培训形式:(应载明独立办学、合作办学或部分合作办学)。

第二章 资 产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万元,由**投资(并应载明属于个人、集体或民营等非财政性经费)。

第八条 必须载明是否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三年,董(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董(理)事会成员有***、***、***、***等人,(说明: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织,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长由出资单位推选或个人出资者担任,每届任期三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及课酬;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董(理)

—1— 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意见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理)事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六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与教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组织参加社会保险,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学校自行终止及善后处理

第十七条 本学校由于以下原因,提出自行终止,并由董(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劳动局培训科核准。

1、************;

2、************;

3、************。

第十八条 本学校终止前,须完成最后一批学员的培训工作,妥善解决教职员工终止合同的一切待遇及经济补偿。在市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学校经市劳动局审查同意、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办理外,由董(理)事会修改补充,并在董(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市劳动局培训科备案。

—2—

第9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xx市**职业培训学校(如单一美发师培训,名称为xx市**美发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地址:xx市**路**号,邮政编码:******,电话:*******。

第二条办学性质:自愿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培训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办学规模:日常在校生达到**人,全年培训****人。

第五条办学范围:(如初级**员,中级**师、高级**师)。

第六条 办学类型:(应载明独立办学、合作办学或部分合作办学)。

第七条 培训形式:(如短期培训、长期培训)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则、规章的规 定为准。

第二章资产与经费

第七条学校注册资金**万元,固定资产**万元,由***投资举办(并应载明属于个人、集体或民营等非财政性经费)。

第八条必须载明是否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九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章组织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二年,董(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董(理)事会成员有***、***、***、***等人,(说明: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织,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长由出资单位推选或个人出资者担任,每届任期二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1—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及课酬;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意见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董(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理)事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七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与教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组织参加社会保险,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学校自行终止及善后处理

第十八条本学校由于以下原因,提出自行终止,并由董(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科核准。

第十九条本学校终止前,须完成最后一批学员的培训工作,妥善解决教职员工终止合同的一切待遇及经济补偿。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本学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办理外,由董(理)事会修改补充,并在董(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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