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2022-06-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浅述国外大学章程对我国民办院校章程制定的借鉴意义

摘要:大学章程是一所大学的宪章,是大学各项工作条例的根本。相较于国外私立院校,我国民办高校存在起步较晚、经验不足等现状,在章程的设立上亦有不规范、缺乏时效性等问题。本文通过对比国内与欧美发达国家及香港地区大学章程的内涵与发展,总结了其他地区先进的章程制定理念对我国民办院校章程设立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大学章程;民办院校;章程制定

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学校等教育机构必需具备相关章程。《民办教育促进法》亦对我国民办高校章程的建设提出了相应要求。然而,从实际角度出发,至今仍有许多大学尚未建立章程,或者仅在小范围内被人知晓。[1]民办高校作为我国高校的新兴类群,在章程建设上仍有较大的探索空间。与此相比,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高校,尤其是私立高校的章程建设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通过对这些经验进行对比、借鉴,从而加速我国民办高校的章程建立,对我国民办院校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国内民办院校章程的内涵及发展

早在我国现代大学建设的初期,章程即作为高校的宪章而存在。20世纪50年代初,教育部制定了多所高等院校的章程。这种由行政部门主导的章程制定模式,标志着其权威性与法律效力。然而在此之后,由于各种历史原因,高校章程主要作为日常管理制度而存在,出现了法律效力的缺失。自改革开放以来,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权得到逐步落实,民办院校亦逐渐兴起。其相应的章程制定亦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课题。有学者认为,“所谓民办高校章程,是指为了保证民办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和正常有序运行,由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自身实际,按照一定程序,以条文形式,对有关学校办学宗旨及根本使命、管理体制及议事规则、学科设置及师生权益、资产来源及财务活动等重大事项做出原则性、基础性规定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2]可以认为,高校的章程是一所高校完成运营与管理的基本规则,是其制定其他管理条例的“宪章”,是依法治校、独立管理的基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具有多样化、大众化的发展趋势,民办高校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发展,其章程亦在实践中得以确立。相较于公办院校,民办院校章程的制定者可以是个人、企业或者社会团体,其制定亦有较高的自由性。

二、国内民办院校章程建设所面临的问题

国内大多数民办院校兴建之初,均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制定并登记了章程。然而,在具体制定过程中仍存在主体不明确、依据不充分、权责利不对等、内容要件不齐全、制定程序不规范、行文不严谨、执行不到位等问题。[3]笔者认为,这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国内民办院校是一类新兴的办学方式,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缺乏成熟的体系,其发展和改革路线仍有较大的探索空间,因此在其章程的制定上,亦存在着不规范、不全面等问题。同时,不少民办院校照搬公司企业性质的法人章程而设立自己的章程,并未考虑到民办非盈利组织的特殊性。第二,制定者未重视章程的法律效力。在西方大学的发展过程中,办学的“特许状”逐步发展为契约,进而产生了详尽的大学章程,这一过程体现着一种契约精神,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因此,大学章程是作为宪章而存在,而不是日常管理条例。第三,外界环境对大学章程的建设较为忽视。虽然《高等教育法》对大学章程的建设提出了要求,但涉及到章程详尽建设的法律为之甚少,因此制定者在章程建设过程中亦因缺乏详细法律、条令而存在不规范现象。

三、國外民办院校章程的制定与发展

国外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强的法制观念,而大学章程即是作为宪法而存在。欧美大学章程最早可追溯到特许状。特许状是由教皇或国王颁发的,赋予大学进行一系列日常管理权利的条令,其类似于执照或者政府批文,但内容更详细,并划分了大学内部各方的权利与责任。[4]特许状体现着政府与院校的契约关系。大学章程通常由高等院校的权力机构根据大学的特许状和国家或地方的教育法律法规而制定。[5]在美国,章程制定的依据通常由州级议会确定,亦受联邦法令的约束。因为其联邦制的特殊性,受州立法影响,各校章程具有鲜明的差异性与特殊性。在英国,1992年之前建立的大学(称为前大学)章程通常依据皇家特许状制定,而新大学通常依据国会法案或公司法而确定。

就制定主体而言,欧美大多数院校的管理制度为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而私立学校几近全部如此。董事会是大学章程制定的决策机构,一般由代理人、资助者和校友组成,具有法人资格。如加拿大多数私立院校大学章程规定,董事会由名誉校长、校长、地方行政人员、教授、社区工作人员(包括校友)和学生代表组成。日本私立院校为理事会所领导,其有制定学校重大决策、合并/设立新院校、决定最高人事安排与确定学校经营方针等作用,其中即包括大学章程的设立。大学作为学术机构,其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的使命决定其应以教学、科研为主,行政管理为辅。国外私立院校中,学生代表、教授占董事会一大组成部分,值得国内民办院校借鉴。

为了保证大学章程制定的合法性,公正的制定程序是必由环节,亦是高校民主化管理的要求。国外发达国家法律对大学章程的制定作出了严格规定。在英国的绝大部分地区,私立院校章程的制定受皇室颁发的特许令严格控制,在制定完毕后需经王室批准并在议会备案。美国大学章程的制定亦受董事会成员的严格管控。就修改程序而言,欧美高校章程的修改更为频繁,以适应时代的不断发展。如密歇根大学的章程自1965年起修改了8次,麻省理工学院章程的修改距上一次修改仅具一年半时间。这种不断变化的章程促进高校在发展中不断适应新环境,利于各项规章的执行。

四、香港地区私立大学章程的内涵与发展

香港地区因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其办学思路既符合中国的传统文化理念,同时,在近一个世纪的过程中在经济、教育、文化等诸多领域取得了非凡成绩。除此之外,香港地区的私立院校与内地民办高校具有更多的相似性,其办学理念与经验具有较高的可移植性,因此,深入研究香港地区私立高校的章程制定及发展过程,对促进内地民办院校章程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大学章程在香港地区被称为“大学条例”。香港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是在英国政府殖民统治下逐步发展起来的。1911年香港大学成立,其条例由香港政府通过立法局设定,并从那时开始逐步发展、完善。时至今日,香港地区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仍为立法局(又称立法会)。其制定由准备、审议、表决与通过等步骤完成。[6]首先,章程制定主题组织成立起草小组,同欧美地区类似,起草小组的成员由校长、名誉校长、教授、校友等社会人士构成。在此之后,起草小组需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包括国内外各大院校的章程、高等教育法等规章政策,并以此起草章程。章程草案需交给多方进行修改、完善,并完成审议过程。在审议过程中,章程草案与法律法规的抵触情况、行文逻辑、专业术语、格式等要素均被列入考虑范围,除此之外,章程的必要性和重复性、权责利对等关系亦得到充分研究。此后,具有制定权的各项机构对章程进行表决,以反映自己的意见,并加以完善修改。在表决通过后,章程草案会被送呈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并将最后予以公布。

大学章程的制定依据分为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两方面。就法律依据而言,香港地区各大学章程主要依据本地立法和英国法。在香港回归后,中国宪法中关于高等教育的部分亦被纳入章程制定依据的考虑范围中。

就制定内容来看,香港地区大学章程详尽地规定了大学各项内部权力,包括学术权利与行政权力等诸多方面。为了保证权力行使的合法性,香港地区高校对各权利行使机关做出相应的约束与规定。如《香港大学条例》第14条规定,“除规程另有规定外,当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任何学院院务委员会或任何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如主席或副主席(如有的话)皆缺席,出席该会议的成员须选出一名主席主持该会议;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学院院务委员会及任何委员会须决定其各别举行会议的时间及地点及会议的程序,并就该等事宜订立规则;每个委员会自其所属组织上次会议后举行的所有会议的纪录,均须在该组织每次会议席上提交该组织省览,不论该组织为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或任何学院院务委员会”。[7]

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民办院校章程的法制化是其章程发展的必由之路。在香港地区,大学章程由立法会赋予法律内涵。章程作为一所高校运行的“宪章”,具有高于其所制定的其它任何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同时,香港地区大学的章程被纳入香港法例,各个大学的章程均与某项特定的法例一一对应,确保其明确的法律效力,利于执行的明确性与可行性,赋予其较高的法律地位。

五、国外与香港地区大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义

大学章程是大学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国外优秀私立院校的经验告诉我们,合理、规范的章程设立有利于依法治校,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民办院校的自主权。相较于国外以及香港地区的优秀院校,笔者认为,我国民办院校在章程制定上需要借鉴以下几点经验:

(一)重视章程的法律地位

大学章程作为一所院校的宪章而存在,其权威超出任何其它管理条例。在制定过程中,要积极参阅其它优秀院校的经验,做到规范、得体,履行“依法治校”的契约精神。当今国内众多院校,尤其是民办院校,其大学章程的制定往往有过浓的行政色彩而不是法制理念。而国际上,私立院校章程往往由立法会等政府机关确立,既保障了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亦促进了“依法治校”理念的发展。为了实现这一过程,笔者认为,首先,在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应该查阅国家有关法律,确保章程没有与法律冲突的内容并及时校正,完善管理过程。其次,应详细规定各机关、部门所有的权利与其对应的行使程序,将章程与国家法律挂钩。

(二)跟紧时代步伐,确保章程的时效性

大学章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及时修订的。如前文所述,美国密歇根大学章程自上世紀六十年代起修改了8次,麻省理工学院章程最近两次修改间距不过一年半时间。目前我国民办院校刚刚起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包括章程在内的一系列条例自然需要及时调整,确保大学章程的时效性,避免其执行力降低甚或成为一纸空文。

(三)强调学术权利,实现自主治校

大学是培养学术人才的场所,其使命决定了其学术权利的地位。在民办大学章程建立过程中,要确保教授治学的地位,实现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的相依共存。笔者认为,不妨效仿国外高校章程制定过程,使教授成为章程制定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明确划分责权利关系

民办院校作为民营非盈利组织,其章程的重要意义之一即是划分各成员的责权利关系。国外大学章程都对大学管理中权力机构的划分进行了法律上的切割,即董事会享有哪些权利、理事会或者执行机构及校长享有哪些权利、最终的司法诉讼又必须通过怎样的途径等。[8]与此相较,国内民办院校章程在制定过程中仍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甚至因此引起无谓纠纷。笔者认为,只有在民办院校章程中明确划分各方责权利关系,才能确保章程的实际性,保证各项工作的展开。

(五)加强对外合作交流

我国民办院校存在起步时间晚、经验不足等现象。相较于国内情况,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私立大学有着优秀的历史,且其中不乏世界名校。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为尽快实现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现代化,对外交流必不可少。首先,我们应当仔细研究国外优秀高校的章程,不仅仅是对章程内容的研究,亦要分析其制定主体、制定过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应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高校,尤其是民办院校章程的发展进行纵向研究,结合国外经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重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本土化、民族化研究,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章程制定模式,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敏.我国现代大学章程的缘起与困境分析[J] 《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07(4):29-32

[2],[3]董圣足,李蔚.论民办高校章程的制定与完善 [J] 《高等教育研究》, 2008(06):42-48

[4]曹玉洁,王会珍.英美大学章程特点分析[J] 《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0,31(2):59-64

[5]刘香菊,周光礼. 大学章程的法律透视[J] 《高教探索》, 2004(3):39-41

[6],[7]梁剑. 香港与内地大学章程比较研究[D] 西南大学,2008

[8]范文曜,张家勇.大学章程的治理意义——英国大学章程案例研究[J] 《理工高教研究》,2008,27(6):1-8

作者简介:胡桂成,女(1981.5-),汉族,籍贯:湖北随州,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企业营销战略策略。

作者:胡桂成

第2篇:制定高等学校章程的意义\内容和原则

主持人言: 主持人言:全国政协常委葛剑雄指出:“中国大学的问题,根本原因是行政控制一切。”本专栏前面三期针对我国大学泛滥的行政化诟病,从高等教育理论视角,集中探讨了大学“去行政化”问题。可是在实践中,如何“去行政化”,确保学术权力不受行政权力控制,却成为困扰今日我国大学发展的一大难题。尽管许多大学采取了建立教授会、改革学术委员会等一些举措,试图解决大学内部的行政化问题,但我们遗憾地看到,行政化并没有实质性消退的迹象。尤其值得忧虑的是,高擎“去行政化”改革大旗的南方科技大学,在2011年5月对2名正局级副校长的选拔,昭示着这所大学有行政化回潮之势,再次让国人感受到大学“去行政化”之路充满了荆棘。对此,南方科技大学校长朱清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无奈地说,学校虽然提出“去行政化”,但如果完全跟政府不对接,也有困难之处。可见,大学“去行政化”仅靠理论的研究、舆论的支持、大学的努力恐怕是力所不及的。目前,我国大学“去行政化”的实践之路如何走下去?许多大学又开始了制定章程的探索,期望通过被称为大学宪章的大学依法办学的纲领性文件大学章程,来改变大学愈演愈烈的行政化趋势。其实,早在1999年1月1日,我国施行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章程应当规定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等内容。但遗憾的是,在《高等教育法》施行的10余年间,依法制订大学章程的高校为数不多。2010年12月16日,教育部公布,北京大学等26所部属高校,将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建设。对于此举,我们再一次充满了期待。为此,本专栏第五、六期开辟“大学章程研究”,本期选择了《制定高等学校章程的意义、内容和原则》和《大学章程及其制定的策略探讨》这两篇文章,对制定大学章程的意义、内容、原则与路径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希望对我国推进大学章程建设的改革有借鉴价值。

(特约主持人 刘 尧)

摘 要: 分析了国外大学章程的法理意义和我国制定高等学校章程的现实意义,认为章程是高校自主办学和外部对高校实施影响双重作用的产物,应以制定章程为契机推动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在内容上,章程反映着高校和社会特别是和政府的关系,彰显着高校的使命要求,重点是内部治理结构。鉴于目前各高校对章程理解的不同,章程的制定可遵循先简后繁、充分协商等原则,初期允许多种选择先做起来,后期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改革成果予以规范。我国现在正进行的现代大学制度改革,可以启于并终于高等学校章程的制定。 关键词: 高等学校;大学章程;管理体制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已颁布实施,在“完善中国特色大学制度”中要求“各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教育部2011年工作要点指出[1]:“要发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办法》,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在2007年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就全国高校章程建设的整体情况进行的调查中,有563所高校报送了章程或章程草案[2]。目前,几乎所有高校都开始了制定章程的思考或探索,但思路、想法很不一致。例如,有的高校提出章程要列入立法程序,有的提出要由政府审批,有的提出在主管部门备案即可,有的则是通过学校党委会或教代会而生效。想法、做法的不一致代表了大家对章程的理解不同。本文对章程制定的法理意义、现实意义、要素内容和制定原则进行探讨。

一、 国外大学章程的法理意义

章程是约定和阐述独立主体使命,界定各利益关系的责任和义务,书面写定的有法定意义的组织规程。国有宪法(Constitution),联合国有宪章(Charter),任何一个有独立自主权的机构都需要明晰组织规程以使人了解自己的使命,规范自己的组织运营。因此,章程有大学“宪法”之称。章程有效的前提是大学具有办学自主权,否则就是内部规章。

(一) 传统大学特许状的合意之义

历史上总体的脉络是先有特许状后有章程,但后来因时代和国别不同它们也交织在一起[3]。大学是最早的特许法人之一。

首先,特许状是由统治者颁发的办学执照。按照传统,大学特许状一般由教皇或国王颁发,赋予大学开设课程、招收学生、聘请教师、制定学术标准的权利。大学特许状的权威性来自于教权,中世纪教会拥有足以与世俗权力抗衡的权力,因此教会颁发的特许状赋予了大学诸多特权,但宗教改革之后赋予大学特权的特许状主要来自于王权和国家权力。在地位上,大学特许状有点像当今的执照或政府批文,是界定大学与政府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但其内容又规定得非常详细:确立大学特许法人的法律地位,规定大学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纲领性地划分大学内部各方的权力、职责。

其次,特许状是大学实现自治的保障。大学经由特许状而获得独立于出资人和举办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享有学术自由和独立的财产权,并享有独立于股东或发起人的永久存续权,因而成为大学自治的保证。大学特许状所赋予大学的权利甚至是超世俗的,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凌驾于地方法律。英国1209年牛津的罢教和东迁,作为地方妥协的结果1214年部分迁徙的师生重新回到牛津,牛津市长被要求发誓尊重大学的自由和习惯。特许状具有契约性质,该性质限制了政府任意改变大学的权利、义务范围和性质的能力。

再次,特许状是政府介入大学治理的一个机制。大学成立以来,就一直是政教双方争相争取的力量,并因特许而获得自治权利。但是,大学自诞生以来又从来就没有实现过完全的自治,“在其作为一个学术机构出现之后,就一直处于不同社会势力和力量的作用之下,最初是教会、皇帝、国王和城市的交互影响,之后是政府、市场和科学的相互作用。”[4]自治是一个程度和范围的概念。

(二) 现代大学与政府间的契约关系

现代大学走出象牙塔,与国家发展、地方经济联系在一起。学术成为一种“资本”,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要素,大学制度的基础由学术自由主义转向学术资本主义。大学与政府的关系需要重新审视,如何保证大学在接受政府资金的同时,仍然保有相应的学术自治成为问题的关键。

契约即一种合意,是解决人际纠纷、维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是达成共识、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市场经济社会是契约型社会,契约关系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基本关系。在契约理论的框架下,政府需要依据社会发展目标向大学购买教育等学术服务。政府与大学建立契约关系,是实现政府目标、保障学术自治、维护各自职能的一种有效而可行的方式。

契约管理实质上也是一种目标管理。目标管理既是政府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一种转变,也是政府由放任到介入大学管理的一种方式。德国高等教育一直有着受政府直接控制和管理的传统,近年来也开展了建立“基金会大学”的实验,以扩大大学的办学自主权。英国专门成立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以作为政府与大学间的缓冲机构,但其质量评估是财政科研拨款的基础。在美国,越来越多的州政府都将拨款与大学绩效评估挂钩,在拨款公式中加入了政府倡导的绩效指标。而日本的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和法国对大学的合同管理,则是政府对高校实施契约管理的直接例证。

(三) 大学章程的治理意义

由于各个时期、不同国家大学发展背景的差异,大学组织规程有不同的表述方式。如其英文表述有:大学历史悠久的法国为Statutes(法规,章程)及Ordinance(法令),英国上有Charter(特许状,授予特种权利的法令或正式文件)下有Statutes(章程,条例),德国有Statutes和Constitution(章程,宪法),美国有Charter、Regulation Bylaws(地方法规,内部章程,细则)、Statutes多种表述方法,日本将其称之为Charter(宪章,共同纲领),我国香港地区上为Ordinance(法令,条例)下为statutes(规程),叫法虽异但其内容却有着一致性或相似性。当然,特许状和章程毕竟还是有所不同的,如英国大学章程依据特许状或国会法案而制定,美国大学的章程以特许状为基础演变而来。章程就是规矩,体现着法治精神。

首先,章程是大学依法自主办学的产物。为了使大学真正拥有办学的自主权,通过立法确立其自主地位,通过章程确定其运行规则,是现代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5]。大学因自主办学而需要有章程,大学章程会同有关法律,厘清了大学和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界线,明确了大学自治的空间和自治权的范围,因而成为大学运行的合法依据,也从根本上确立了大学的管理运作体制。

其次,章程是外部对大学实施影响的产物。特许状或大学章程本来是大学自治的象征和保障,但在强权面前它们又是脆弱的。虽然教皇和法国国王相继给予巴黎大学以司法特权,但权力毕竟掌握在当权者手中,干涉大学自治易如反掌。13世纪中期,法国亚历山大四世通过发布“新的光明之源”谕旨,表示支持托钵会修士,并毫不犹豫地取消了大学的特许权。因此,大学不能超越社会而独立发展。英国牛津大学从早期教皇特许、到1571年牛津和剑桥两所大学的成立法案(Act)对其法人地位的确认、再到1636年查理士一世的皇家特许状(the Great Charter)对大学权力的强化与分配,以及从多个章程版本的并存、其修改要不要得到枢密院批准、再到2002年“女王会同枢密院”(QueeninCouncil)审议批准的新章程生效,无不体现出外部与大学之间及大学外部相互之间对大学的控制、妥协与协商。时至今日,英国大学特许状和章程需要获得枢密院批准才能正式生效,其废除或修改也需要获得枢密院批准。日本大学原来并没有章程,但伴随着大学法人化改革开始了宪章的制定工作,有意思的是日本大学宪章的英文译法采用的是charter,也就是英国特许状的用语,这不能不让人感受到政府影响的作用。

二、 我国制定高等学校章程的现实意义

我国1995年的《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按照章程行使自主管理的权利,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等内容,说明了章程的法律地位。但实践中目前高等学校绝大多数并没有章程,说明它们还没有真正成为自主办学的实体。

(一) 以制定章程为契机推动高校依法自主办学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进行了深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全方位变化及教育自身发展的要求,有效地激发和释放体制的活力,该项改革于世纪之交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高等学校“自主办学、自我约束”的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体现在学校管理的行政色彩还太浓、政府与学校的责任边界的不清晰、学校自身的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即在治理模式上缺乏有法定意义的组织规程,因此经常陷入权力“放”与“收”的循环,这也才有近年来的高等学校“去行政化”之争。

有学者通过指数评价分析,提出从1995年到2005年学术权力在政府与高校之间的下放程度指数仅从0.611变为0.615[6],变化很小。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这些年来一方面在进行着下放权力的改革,另一方面具体的行政部门又在寻求工作的“抓手”。比如:这些年项目的增加非常快,政府配置高等教育资源方式行政化倾向严重,导致高等学校以行政化的方式和逻辑获得高等教育资源。今后改革的重点应是着力解决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完善学校的治理结构。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校法人需明晰两种关系:一是办学的外部关系,即所谓的面向社会和依法办学;二是办学的内部关系,即所谓的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第一种关系主要由法律明确,章程承接一下;第二种关系主要由章程明确,辅之以具体的规章。因此,章程“上承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7],是推动和规范高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依据,是处理学校与政府、社会及其内部关系的准则,是大学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自治权利的自我规范,有大学“宪法”之称,具有法律效力。

(二) 章程对外部而言是学校和政府间的一个合约

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有赖于一种科学的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方向是已经确立的“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体制”。为此,需要重塑高校与政府的关系,充分尊重高校办学自主权,规范政府管理高校的行为。

政府和高校都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机构[8],二者在存在形态和地位上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平等性,彼此的领域性质不同。既然二者都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那么就应该以符合各自规律和运行规则的方式运转。高校不是政权机关,不能用政府管理模式管理学校和进行学校内部管理。高校与政府间的平等、伙伴关系,并不代表高校发展和管理上的无政府或无序,只说明只有当它们真正是自己时才能更好地实现其使命。

当今社会,高等教育已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优先发展教育、科技创新和人力资源强国等成为重要的国家战略。办学已不仅仅是处理学校内部的事务,还涉及与国家、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高校可以自治,但它不能超越社会而独立发展,特别是不能不顾忌统治者的利益和期望;政府也不可能放弃自己应有的责任,放弃对高校的支持和管理。因此,有效的管理应是学校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综合体现,满足着政府目标和高校自治的双向要求,这样才能实现学校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问题的关键是什么样的管理模式能满足这样的要求。

政府对高校的契约管理是能满足这种要求的一种方式。即在《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战略的框架下,政府对高校提出目标和要求、批准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规划,提供财政及政策支持、进行绩效评估,高校在宏观框架内实行自主办学。

章程可视为政府与高校间的一种合约。在性质上,这种契约关系为行政契约,界于行政行为和私法契约之间,兼具行政的公务性和契约的合意性。

(三) 章程对内部而言是学校的一个组织规程[JP]

首先,章程要呈现出对高校使命的彰显。高校的使命及其具体的办学目标与特色、定位密切相关,章程必须予以明述。与使命一致的事情可以做,不遵循使命的事情不能做,保证高校不“见利忘义”、盲目发展。体现使命的办学目标,一定要明确、具体、稳定,要把学校的定位规范下来。明确使命,还能使政府、高校内部、社会机构与大众等主体从战略高度思考学校的发展方向,也会对教师和学生的行为起到了一种潜移默化的指引作用。如日本大学的宪章,在自己的名字前放置的定语是“世界的”东京大学而不是“日本的”东京大学[9],从中可以清晰地感受到一种立足于全球视野和全球思维的战略选择高度和指向,而其他地方公立大学则表现出较强的务实性。

其次、章程要清晰地界定内部治理关系。内部治理是高校章程阐述的重点,主要体现在决策机构、行政机构、学术机构的划定上,包括机构间的运作程序,各机构及重要岗位的职责、义务等。

三、 高等学校章程的要素内容

《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提到的有关章程涉及内容的规定,系法律层面的要素要求,需予以遵循。从工作推进的角度看,章程是在学校使命与目标确立下,对外部关系的一种责任说明和对内部管理的一种运行规范。主要内容有:

(一) 高校与外部关系的界定

《高等教育法》指明章程应规定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经费来源,章程修改程序等项内容,直接涉及高校的外部关系。高校外部关系的明晰,将使其运行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进一步地有章可循,有助于高校成为自主办学的实体。

章程应呈现高校与举办者、地方、校友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关系的内容,明确社会各利益群体参与治理的方式。公办高校还要体现国家意志和公共利益,并结合学校的自身定位要求突出一些重点,如高水平大学如何兼顾自主办学和公共利益需求、行业特色大学如何加强与行业的联系、地方大学如何与地方发展融为一体,这些关系影响着学校的治理方式。

(二) 高等学校使命和办学目标的阐述

即《高等教育法》提到的办学宗旨。宗旨的阐述可能共性因素会有一些,因为同为高等学校当然会有一些共同的属性:育人是根本,都有着通过教学、科研、服务贡献社会的三大功能。但是,定位很重要,共性之后要有特性,各高校的使命要有所区分,从宏观角度看整个高等学校系统要与社会多样化的需求相匹配。在对国外大学的考察中,发现使命(mission)一词是个很重要的概念,是区分该校与他校不同的关键所在。而我国高校的校训、宗旨陈述比较泛化。

确定了定位之后,就该认真探讨遵循什么样的教育理念来实现定位,即理念要与定位相一致。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学要为全国服务,注重为有志青年公平地提供机会,增强国际开放性;地方性高校要更多地为地方发展服务,有地方特色。这里的变化要更多一些,因为理念有多种多样,如在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之间就有一个光谱地带,不同的学校可有不同的选择,这也是高等教育多样化的基础。

有了定位和理念,办学目标就呼之欲出了。这里需注意的是处理好目标贴切性和激励性的关系,使政府、社会、师生广泛认同并努力为之奋斗。使命、目标一旦确定,就要有稳定性,要体现出依法治教的精神,长期不懈地坚持下去,办出特色,不能朝令夕改。

(三) 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规定

《高等教育法》提到高校章程应包括的“内部管理体制、财产和财务制度”事项,尽管只有寥寥数语,但却涉及复杂的管理命题。内部治理结构的清晰,可使得决策和运行有章可循,有助于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需要解决好高校的内部领导体制。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等内容是见诸法律文本的内容,必须遵循,我党的执政地位不容动摇。但高校在其制度建设中应当创造性地探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的实现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责任分工保证办学的有序、减少矛盾并激发办学的活力。可以借鉴国外大学董事会与校长关系的责权划定先确立一些原则:如具体界定党委和校长的职责,党委通过对战略规划的审定等把握学校的发展方向,党委负责校长的遴选工作,副职由正职提名等,并明确在大的原则框架下各高校可以有所不同。

要设定好行政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及其重要岗位的职责应当清晰,机构的运作程序应当明确,重要职责和关键性程序应当在章程中写明,再辅以相应的规章,这是办学效率和约束机制的制度性保障。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要注重学术和行政两支队伍的建设,他们的管理和激励模式是不同的,要精心铺架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并行成长的学术生涯和管理生涯“双梯阶”发展道路,努力打造精干、高效、专业化的行政管理队伍。

从制度上保证学术委员会、教授会等组织对学术问题的决策作用。这既体现了对学术规律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学术人员价值的肯定。教育领域是一个与智力有关的被严密规则化的人才市场,因为文化资本不直接等同于经济资本,所以学校教育系统能够相对公正地保持独立性和自律性,这也是高校的尊严所在。大学最早的模式是行会性组织,教授治校其实就是学者共同体模式。目前,大学都是巨型组织,要实施战略管理,但不能因此而丧失“共同体”这一在大学产生之初即具有的形态。为此,需要协调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特别是加强大学基层学术组织建设,形成高层以战略主导、基层以学术主导的管理机制。如建立教授会为院系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以减少行政的官僚色彩和权力寻租现象,增强科技创新的活力。

(四) 办学的其他客观性要素

即具体的事实性要素,也就是《高等教育法》所提到的学校名称和校址,办学规模和教育形式,以及骨干的学科门类设置和发展方向。

学校名称和校址看似简单,其实是十分严肃的事情,把它们写入章程,就表明不能轻易改动和盲目发展。联想到前一时期改校名和扩建成风,毫无特性,就需要反思一下发展的章法是否有点乱。办学规模也是这样,论证好并写入章程的办学规模是不能轻易被突破的,因为规模的突破必将引发办学模式的变化,进而导致学校使命、目标的改变。普通高校的教育形式有可能会比较一致,都是多种多样的,但要明确以哪种为主,教育形式要与其使命、目标相一致。

学科门类设置要体现自身的发展方向和特色。这里既有宽口径设置以增加灵活性的问题,又有把自己的特色学科做精做强的问题。学科建设对高校发展的重要意义各校都很清楚,重点是要论证好、规划好、建设好,围绕学科、专业做好基础条件和团队建设工作。

四、 制定高等学校章程的原则

目前,各高校对章程的理解很不一样,甚至不排除有些学校就打算等别的高校制定后借过来抄一抄、走个过场。章程的制定,重在使它起到大学的“宪法”作用。为此,可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先简后繁。综观国外的大学章程,有简有繁,如日本的比较简短、英美的比较繁多,从中可以发现一个由简至繁的过程。因此,不要期望章程的制定一步到位,章程在内容的选择上需要有一个甄别、充实、完善的过程。初期,不能太繁,要定大事,要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具体的细节可由章程之下的规章予以体现。

第二,充分协商。制定章程绝不仅仅是少数领导和行政部门的事情,必须有教师的广泛参与。英国教育家怀特海说过,“教师的意见以及对大学办学目标的共同热情是办好大学的唯一有效保证。”章程的制定是与教育改革和制度建设密切联系在一起的,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和充分协商,是一个凝聚力量、达成共识的过程。只有在构思未来发展时容纳更多的教职员工,实施时才能得到较好的配合,章程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第三,前期多样。章程的制定、生效与修改,涉及对章程属性的理解。笔者认为它是大学自主办学和政府宏观调控结合的产物,因此相当于一个法定的合约,需共同签署,需要政府批准方能生效。《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就体现出了这个意思。但是,由于近期我国高等学校的章程制定还是个新生事物,需要有个完善的过程。在过程中,章程的生效与修改可以有学校主管部门的备案制、批准制、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的政策性文件和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机关)审议通过法规性文件等多种选择,不要急于规范,以利于工作开展。因为前期就去规范,往往容易按照最初级的方式如备案制去统一行事,这样反而不利于改革与创新。前期,要允许多样。

第四,后期规范。完善后的章程应该是改革后的成果结晶,需要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联系在一起。高等教育的改革最终要建立让广大教师醉心于学术工作的机制,创建有助于学术创新和学生健康成长的制度,使大学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而界定好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明确高校的治理结构,并以规范性的章程保证,是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内涵。因此,章程要体现最终的改革成果,需要学校与政府的共同认可,这时需要规范,需要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学校的层次、类别和使命差异,章程生效与修改的最低层次是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最高层次是立法机关通过。

高等学校管理既是一项日常工作,更是一项制度建设,需要制度的保证。为此,我们既需要以制定章程为契机推动高校依法自主办学,更需要把改革的成果以章程的形式固定和规范下来。即此轮现代大学制度的改革、完善和建设,可以并应该启于高校章程制定、终于高校章程制定。总之,高等学校的科学发展取决于制度,需要法理性的章程把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及内部治理结构明确下来,不因人而异,章程的制定正是要体现这种依法治教的精神。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教育部2011年工作要点[N].中国教育报,2011-02-10(4).

[2] 王大泉.我国高校章程建设的现状与途径[J].中国高等教育,201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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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晓燕.日本高等教育改革中的大学章程建设[M]//马陆亭.大学章程要素的国际比较.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293.

(责任编辑 东 彦)

作者:马陆亭

第3篇:中小学学校章程“三化”建设探究

[摘 要]学校章程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基石,是学校自主管理的出发点,是学校内部的“宪法”,章程制订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一部章程的基本要素、构成要件要齐全完备,表述格式要规范完善,制订程序要严密完整。章程制定既要符合规范,又要有个性,体现独特的历史文化、标识符号、话语体系、制度创新,还要以人为本,统率学校一切办学行为和管理制度,执行具有实效性。

[关键词]学校章程;规范化;个性化;实效化

[

学校章程是学校内部的“宪法”或“基本法”,是学校的权力机构和议事决策机构为了保证学校独立地位,根据学校设立的特许状、国家或地方政府教育的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程序制订的有关学校组织性质和基本权利并且具有一定强制效力的治校纲领性文件。制订学校章程是中小学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首要工作。

一、学校章程制订规范化

制定学校章程是为了学校教育工作有章可循,有了章法,学校工作的开展才能够有序有效。因而,学校章程在制订内容、构成要素、表述格式、制订程序诸方面都要合乎标准,合乎规范。

一是章程内容合法合规。学校章程应当以国家的宪法、法律、规章为依据,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深入研究和掌握法律及政策,确保章程内容不与法律、政策相违背。

首先,要研究国家基本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特别是确保学校章程不会出现错用法律术语,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甚至滥用职权、渎职失职。

其次,要研究国家教育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保章程规定的学校性质、职责、职能、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教育教学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要研究教育行政法规和政策。包括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5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国家教委和国家体委《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4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若干意见》(1994年8月)、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家教委《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1998年4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年6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9月)、教育部《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12月)、国务院《关于基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5月)、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3月)、教育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5月)、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2002年9月)、教育部和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11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2002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3月)、新闻出版总署和各部委办局《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 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2007年5月)、教育部和卫生部《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2008年6月)、卫生部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08年6月)、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年12月)、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12月)、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2009年1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7月)、国务院《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2010年12月)、教育部《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2010年12月)、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1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2年3月)、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2012年11月)、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2012年11月)、财政部和教育部《中小学校财务制度》(2012年12月)、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2013年2月)、教育部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8月)、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2014年8月)、教育部《普通高中校长专业标准》(2015年1月)、教育部《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文化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2015年6月)、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2015年7月)、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2016年6月)、教育部《教育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装备工作的意见》(2016年7月)、中央组织部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1月)。

二是章程构成要件齐全。章程是一个学校的顶层设计,要全面规范及描述学校组织和运行的基本规则,涵盖学校办学的各个方面。学校章程构成要件如下。

(一)学校名称(全称、简称、英文译名)、办学地址、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学制,这些都要表述明确。(二)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办学方向、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三)学校标识,包括校训、校风、校徽、校歌、校旗、校庆日等,使用文字和图片描述。(四)教师与学生。主要规定教师和学生的标准、权利、义务;教师专业标准、聘任方式、考核评价、队伍建设;学生入学条件、学籍管理、学业考核、毕业条件;教师、学生合法权益保障与救济机制。(五)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就是对学校内部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关键在于建立学校内部权力制衡机制,以实现学校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分离。首先是规定各权利相关方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席位比例;其次是学校领导层和管理层的运行规则,明确领导层和管理层的职责,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主要规定学校的领导体制、管理体制。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的产生、定位、宗旨、职责以及基本的议事规则。各内设机构、工会、团委、少先队、女工委的组成、管理人员产生的任命机制、职责。(六)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原则。(七)学校后勤、安全、卫生、财产与经费管理基本原则。包括后勤服务活动、学校经费来源渠道、校产财务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八)学校章程修订、解释权归属与施行日期。

三是章程格式规范。学校章程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构成。按章、条、款、项准确、有序、严密、简洁表述,并防止含糊、拖沓、重复、矛盾。总则包括章程构成要件(一)(二)(三)部分的内容,分则包括章程构成要件(四)(五)(六)(七)部分的内容,附则一般是构成要件(八)部分的内容,是学校章程整体中作为总则与分则的辅助性部分。

四是制订程序规范。章程制订是一件具有严肃性、基础性的工作,不是一项简单的文字工作,而是一个需要学校相关权利方广泛、深入、充分、认真地讨论及分析和推敲的工作,事关学校全局的长远发展,不仅需要学校内部凝聚共识,而且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核准才能生效。制订程序如下。

(一)成立学校章程起草小组。学校章程起草小组成员选拔应具有广泛性和专业性,由学校党政领导、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家长代表、教育管理专家组成。(二)写作学校章程草案。起草小组成员研究上述 “内容合法合规”中涉及的有关中小学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深入分析学校的历史、现状、办学特色、发展定位等,作为章程起草的基本依据。(三)向相关权利方征求意见。拟定学校章程草案后,要在校内向学校相关权利方公开征求意见。(四)学校决策机构审议。起草小组将章程草案、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等,提交学校决策机构审议。(五)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章程草案经学校决策机构审议后,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修改并作出决议。(六)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批或报备。学校章程草案经审议后,公办学校的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民办学校的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学校章程制定个性化

学校章程涵盖了学校的整个运行过程和环节。但是,目前学校章程制订存在认识不到位、应付式完成任务、办学理念含糊不清、抄袭雷同、各校章程千篇一律的现象。学校章程要实现特色化、个性化,需要把握好以下几個方面。

一是整理学校发展历史和沿革。每一个学校都有自己独特的发展历程和文脉,制订学校章程不能离开学校的历史、沿革、传统,必须对其进行有序梳理和深刻分析,提炼学校自己的特色元素,生成学校的文化底蕴。

二是打造学校的标识和话语体系。深化学校办学理念、学校使命、办学宗旨、办学目标等根本问题的研究和凝练;立足学校内外实际,明确学校发展定位,力求体现学校的传统、特点和文化;准确表述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特色;减少雷同内容,避免空泛用语;对校训、校歌、校徽、校风、教风、学风等学校标识锤炼打磨。这些方面是学校章程实现个性化的重头戏。

三是明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基于我国的教育管理体制,公立学校的领导体制可能大同小异,但管理体制可以各具特色。特别是年级管理,有的学校由副校长负责,有的学校由中层干部负责,有的学校由教师负责,各校可将自身特点写进章程。学校章程作为学校的纲领性文件,统领着一个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在法律、政策的框架内,学校仍有许多可以自主决策和创新的空间,学校改革探索中形成的有自身特色的做法、规则,都可以写进学校章程,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管理制度文化。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都有自主权,要善于将这些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成为自身特色。

特别要重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学校章程要充分利用学校办学自主权,开展教育教学制度创新,完善学校相关规则,着力构建体现学校自身特色的制度体系。设计并推进学校的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学困生的帮扶机制,优化优异学生的培养方式,在跳级、选修更高学段课程等方面给予有效支持和指导。根据学校自身培养目标和现代人才理念,建立有学校特色的、科学的、多样化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探索建立促进学生发展的多元评价方式,激励学生自立自强、乐观向上。设计并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有关方面参与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活动,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考查。

三、学校章程执行实效化

一部学校章程是用于规范学校与政府关系,规定学校运行机制,统率学校管理制度,确保学校依法办学、自主办学、科学办学、优化效能、达成目标的,不是用于应付检查评估和摆设的。要保证学校章程的实效性,除了要求学校章程合法合规、有特色、切合实际外,还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学校章程坚持以人为本。学校章程要体现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深入理解学校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需要、诉求,包括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教师、学生及其家长、校友、社区等方面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权利与意志,科学、合理、恰当地划分各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体现法治、民主、科学、协调、开放、共享的特点。学校章程制订过程中应坚持开放、协调,广泛充分征集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社区代表、校友代表、社会贤达及有关教育管理专家的意见,群策群力,达成共识,使学校章程能够合理合情,发挥核心价值引领效能,凝聚学校共同愿景,保证政府、社会、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各方价值观的认同和实现。

二是保证学校章程的基础性地位。章程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基石,是基础和核心,是学校管理的“根本大法”。首先,要以学校章程为根本依据,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规划是学校面向未来的方向和框架,因此要根据社会和地区发展状况及趋势,要根据教育发展需求,更要根据学校章程而定,要切合学校实际和前景。其次,要根据学校章程修订、制订、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凡是与现行章程相违背的都予以废除或修正。围绕章程的相关条款制订具体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在学校章程的统领下实现精细化管理。学校一切管理制度都在序言中写明“根据章程某某条款制定本制度”,把学校规划和管理制度作为学校章程的现实保障。

三是强化学校章程的执行机制。学校章程是制订来实施的,不是制订来张贴的,应建立健全学校章程的执行机制,做到有法有章、自主办学。在学校党组织或教代会中成立专门的“学校章程委员会”,负责学校一切规章制度、办学行为的审查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章程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考核,把章程制订与实施情况作为学校管理评估的重要项目,加大考核评分的权重。学校要把章程执行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或写入学校年度总结,向学校党组织、教工代表大会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习近平同志强调“全面依法治国要抓关键少数”,学校依章程办学同样“要抓关键少数”。在学校章程实施及监督环节,教育主管部门特别是督导部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校长和党委书记的职责更为重大。教育主管部门要增强法治意识和章程思维,依法依规依章程实施对学校的领导和监管,推动学校章程的实施。学校领导者尤其是校长和党委书记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严格按照章程规范学校领导的行为和管理工作,严格用学校章程规范来约束个人权力、意志和行为,做学校章程的忠实践行者和守护人。

综上所述,一部学校章程承载着现代学校制度大厦的倒与立,章程科学、规范、有特色、有权威,则现代学校制度可成。章程错漏百出、平庸空泛或写在纸上不付诸实施,则现代学校制度无从谈起。章程的规范化是前提,个性化是亮点,实效化是生命,三者缺一不可。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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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编辑 黄 晓)

附:陆丰市东海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依法治校,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性质:国有全日制完全中学。

第三条 办学理念:为学生的全面、健康、协调、个性化发展提供有效服务,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和一生幸福奠定基础,培育现代君子。

第四条 办学宗旨: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的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让每个学生都能成为有用之才。

第五条 办学目标:成为陆丰市高中优质化初中示范性学校。

第六条 管理体制: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校训:厚德、博学、强能、笃行。校歌:《东海扬帆》。校徽: ■ 。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八条 根据党和政府的校长管理政策任命校长。学校校长由中共陆丰市委常委研究、中共陆丰市委组织部任命、陆丰市教育局聘任。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的最高负责人,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学校德育、教学、体育、艺术、劳动教育及课外教育活动、安全卫生、总务、人事、教育科学研究、计划生育的全面工作。

第十条 校长的职责

(一)规划学校发展。1.正确理解学校的责任与使命,明确学校的办学定位,明确学校发展目标。系统分析学校发展状况,传承学校优秀文化,发现面临的主要问题,形成学校发展思路。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组织教师、学生、家长、社区多方参与,共同确定学校的中长期发展目标。选择确定学校发展的关键措施,分解落实到学年、学期工作计划中,指导师生员工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提供人、财、物等条件支持并组织实施。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在专业部门或专家指导下决定学校内部的布局,组织学校的基建。2.注重学校发展的战略规划,凝聚师生智慧,建立共同愿景,形成学校发展合力。熟悉学校战略管理,掌握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实施与评价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监测学校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与成效,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正,调整工作计划,完善行动方案。3.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信自强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尊重学校办学传统与实际,注重学校特色建设,坚持多样化的成才观,重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二)营造育人文化。1.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的时代意义和教育价值,重视地域优秀文化的重要作用。提高艺术修养和艺术欣赏能力,立德树人,德育首位,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2.把握学校文化建设的内涵,掌握学校文化建设的任务、途径与方法。将学校文化建设作为学校工作的重要方面,把文化育人作为办学治校的重要内容与途径。营造体现办学理念和学校特色的校园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以校训、校歌、校徽等为重要载体,树立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

(三)领导课程教学。1.课程教学是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关键环节。熟悉国家中小学课程政策,了解国内外中学课程教学改革的经验和发展动态。掌握在教育领域应用信息技术的一般原理与方法。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标准,统筹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创建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开设多种形态、适应学生發展需要的选修课,为学生提供丰富多样的学习资源。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各类必修和相关选修课程,熟知学生成长和发展规律,掌握课程教学基本理论知识和课程规划、开发、实施与评价相关技能。重视课程的多样性和选择性,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丰富学生的学习经验,注重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健康发展。发挥各学科育人作用,促进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2.尊重教师的教学经验和智慧,重视课程教学研究,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与创新。建立健全课程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测评、分析与改进机制,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并对课堂教学进行指导,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时数量。

(四)引领教师成长。1.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引领者和第一责任人,要将学校作为教师实现专业发展的精神家园。尊重教师职业特点和专业发展规律,注重激发教师发展的内在动力。掌握教师专业素养要求,明确教师权利与义务。掌握教师专业发展的理论与方法、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实践与研究的策略和方法。掌握学习型组织建设的方法,掌握教师团队建设以及激励教师自主发展的策略与方法。2.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制度,针对教学实际问题,开展教学研究与培训,构建教研训一体的机制。关心每一位教师的发展,指导教师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计划。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培育学科骨干,完善教师梯队建设。3.开展师德师风教育,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引导和支持教师坚定理想信念、提高道德情操、掌握扎实学识、秉持仁爱之心,不断提升教师的精神境界。4.关爱教师身心健康,维护及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和待遇,建立优教优酬的激励机制。

(五)优化内部管理。1.坚持依法治校,崇尚以德立校,实行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2.熟悉学校人事财务、资产后勤、校园网络、安全保卫与卫生健康等管理实务。形成学校领导班子的凝聚力,认真听取党组织对学校重大决策的意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学校管理队伍建设。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公开等管理制度。鼓励师生员工参与学校管理。3.努力建设平安校园,建立和完善学校各种应急管理机制,定期实施安全演练,排查安全隐患,正确应对和妥善处置学校突发事件。

(六)调适外部环境。1.营造学校与家庭、社会(尤其是六驿村和桃园社区)支持性的发展环境。树立学校的良好形象,加强校际合作,整合办学资源,优化育人环境,争取社会(社区)对学校的大力支持,主动与社区建立合作关系。2.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积极作用,接受改进学校工作的合理建议,完善家庭和社会(社区)参与学校管理的机制,健全家校合作育人机制。

第十一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学校班子会议或班子扩大会议对学校德育、教学、体育、艺术、劳动教育、课外教育活动、安全卫生、总务、人事、教育科学研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学生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学生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依法依规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

第十二条 副校长由组织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民意测验、综合考核、择优提名,由陆丰市教育局考察任命聘任。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的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按实际需要设立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各年级设年级主任和年级组长,对本年级教育、教学与管理全面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四年一聘,年级主任和年级组长三年一聘。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人事和内务管理工作;政教处负责学生的思想品德及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艺术体育教育管理;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教研管理工作和常规教学管理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财务、后勤、卫生、学生内宿工作。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各职能部门主任、副主任由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市教育局考察决定任命。年级主任在学校中层干部(含工青妇)中选拔,年级组长在教师中选拔,由学校校长会议和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节 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会议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班子会议)是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及办学中的各项重大问题。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领导成员及学校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校长办公会议必要时可开成学校领导班子扩大会议,由校级党政领导成员和各处室、年级负责人参加,负责研究学校重大问题并做出相应决策。校长办公会议或学校领导班子扩大会议每两周(双周)召开一次。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校长办公会的决定,交流协调各部门处室工作。行政会议(党政工团联席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班子成员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团委、女工委的领导,每两周(单周)召开一次。

第四节 德育、艺术体育与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和改革学校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环保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必须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德育工作摆在学校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要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思想道德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 立足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教育,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德育资源,深入研究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特点,把愛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有机统一于学校德育课程体系之中。积极改进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的教学方法和形式,采用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教学,把传授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要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有效机制,建立科学的学生思想道德行为综合考评制度。探索完善学校“‘读议导行’育君子”特色德育模式,培育学生的现代君子品质,造就符合现代社会的“仁义礼智信忠孝勇节俭”儒家优秀品格。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各种富有趣味性的课外文化体育活动、怡情益智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创新意识,丰富课外生活。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把思想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使二者有机统一,相辅相成。要开展“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教育和崇尚科学文明、反对迷信邪教教育,坚决防止毒品、邪教进校园。

要依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落实和完善《中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贯彻《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制定和推行学生行为规范,要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反映时代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体现对学生的尊重与信任,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初中阶段的德育目标是:规范学生基本言行,培养良好习惯。热爱祖国,具有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立志为祖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努力学习;初步树立公民的国家观念、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劳动习惯和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讲科学,不迷信;具有自尊自爱、诚实正直、积极进取、不怕困难等心理品质和一定的分辨是非及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高中阶段的德育目标是:热爱祖国,具有报效祖国的精神,拥护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初步树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奋斗的理想志向和正确的人生观,具有公民的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宪法、法律;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科学的思想方法,具有自尊自爱、自立自强、开拓进取、坚毅勇敢等心理品质和一定的道德评价能力、自我教育能力。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团组织建设,把学校团委工作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总体布局,推荐优秀青年教师承担团的工作。

第十八条 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把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办好家长学校,组建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会,建立教师家访制度,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成功经验,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

第十九条 广泛深入开展学生道德实践活动。思想道德建设是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要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区分不同层次学生的特点,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道德实践活动。各种道德实践活动都要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并与丰富多彩的兴趣活动和文体活动结合起来,注意寓教于乐,满足兴趣爱好,使学生在自觉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面向学生开展的活动,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党团组织统一协调和部署,把学生安全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十条 各种法定节日,传统节日,国际纪念日,革命领袖、民族英雄、杰出名人等历史人物的诞辰和逝世纪念日,建党纪念日,红军长征、辛亥革命等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九·一八”“南京大屠杀”等国耻纪念日,以及入学、入团、成人宣誓等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日子,都蕴藏着宝贵的思想道德教育资源。要抓住时机,整合资源,集中开展思想道德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要组织丰富多彩的主题班会、团会,举行各种庆祝、纪念活动和必要的仪式,引导学生弘扬民族精神,增进爱国情感,提高道德素养。

要运用各种方式向学生宣传介绍古今中外的杰出人物、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激励他们崇尚先进、学习先进。把叶企孙、邓稼先、黄旭华作为现代君子典范,组织学生学习研究。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学生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充分保障学校体育课和学生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重视学生体育工作,使广大学生在增长知识、培养品德的同时,锻炼和发展身体的各项素质和能力。确保青少年的休息睡眠时间,加强对卫生、保健、营养等方面的指导和保障,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用眼的知识和方法,降低学生近视率。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加强体育安全管理,指导学生科学锻炼,开展群众性学生体育活动和竞赛。大力宣传和普及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健康观,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学生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和珍视健康、重视体育的浓厚氛围,使学生普遍达到国家体质健康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和内容,是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包括:艺术类课程教学,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通过艺术教育,使学生了解我国优秀的民族艺术文化传统和外国的优秀艺术成果,提高文化艺术素养,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陶冶情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激发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加强艺术类课程教学,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开齐开足艺术课程,艺术课程列入期末考查和毕业考核科目。学校每年应举办经常性、综合性、多样性的艺术活动,与艺术课程教学相结合,扩展和丰富学校艺术教育的内容及形式,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且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2.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3.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4.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5.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十四条 落实《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制定班主任队伍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班主任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班主任的组织管理和教育能力。落实班主任工作量计算、津贴、奖励、表彰等待遇和保障。

第五节 教学与教育科研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方法,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教学与教育科研的管理包括:

1.课题管理。2.教学常规管理:(1)教學计划的管理。(2)备课的管理。(3)课堂教学的管理。(4)教学实验的管理。(5)辅导的管理。(6)作业布置与批改的管理。(7)学业考核与评价的管理。3.教研活动管理:(1)教研活动的开展。(2)教研组活动的组织与督促。(3)教研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4.教务管理:(1)相关表格的制作、填写、上报。(2)各类教学评价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3)电子政务的接收、打印、转发、上传。(4)领取、分发相关的教育教学资料。(5)系统地安排教育教学评估、检测、调研等日程。(6)科学地安排相关检测的命题、制卷、保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设适合学生发展的课程。1.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颁发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推荐的教材、教辅管理要求实施教学,确保国家课程全面实施。不拔高或降低教学要求,不加快或推迟教学进度。2.落实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要求,组织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技术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每学期组织一次综合实践交流活动。3.根据学生发展需要和学校、社区的资源条件,组织开发校本课程。4.引导教师创新课程实施方式,加强教学实践环节,提高课堂效率。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名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一)建立“控辍保学”工作机制。1.执行国家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籍管理。2.执行学生考勤制度,每天统计学生到校、上课信息,实行缺勤跟踪。及时将学生的辍学情况书面上报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标注。主动联系辍学学生家长,针对辍学原因,积极帮助学生返校。

(二)满足需要关注学生的需求。1.制定保障教育公平的制度,通过宣传栏和校园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不让一名学生因学习、家庭、身体、性别等因素而受到歧视。2.为需要帮助的学生提供情感关怀。

(三)帮助学生学会学习。1.创设良好的学习环境与氛围,激发和保护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学习自信心。2.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3.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和主动探究,培养学生良好的思维品质。4.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

(四)实施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1.定期开展教学质量分析,研究学生的学习兴趣、动机和个性化学习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教学有效性。2.建立基于过程的学校教学质量保障机制,统筹课程、教材、教学、评价等环节,主动收集学生的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教学。3.采取启发式、讨论式、合作式、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参与课堂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4.合理布置作业,布置分层作业,创新作业方式。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研组,由教研组充分发挥团队职能,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课程标准,熟练掌握学科教学的基本要求。定期开展集体备课、听课、说课、评课等校本研修,研究教材、研究学生、研究教法,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根据学校实际,开展专题研究。组织示范课、研讨课、汇报课的开展。

教研组设组长一名,较大教研组根据情况可以增设一名副组长。教研组长要积极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特别是专题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研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并协助教导处进行检查与考核。年级各学科可以设置备课组,备课组由教研组和年级共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组织教师参与教学改革,从教学实践中提出教研课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推广优秀的教研成果和成功的教学经验,建立教研组集体备课和教学研讨活动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要有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划与措施;教师要自觉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和学生发展状况进行反思及总结,撰写教学反思、教学札记、课例分析、研究报告和教学论文,做到教学相长,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级活动的组织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的教学质量监测、教学评价与考试制度,必须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保障。学校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关于教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月段、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及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考试成绩不进行全年级公开排名,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四条 建立促进学生发展的评价体系。1.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2.实施综合素质评价,重点考查学生的品德发展、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对照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指标体系,开展检查,改进教育教学。3.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做好学生成长记录,真实反映学生发展状况。

第六节 总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拨款和高中学生收费为主。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学校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十七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做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办学成本。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門的审查和监督。学校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学校经费,按上述要求编入学校年度或学期预算,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完善办学条件的项目开支。经学校决策机构和主管部门同意后严格执行。

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要建立资产和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资产和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学校应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制度,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在每月、每学期和每年度结束时,应将本学期和本年度学校经费使用情况作为校务公开、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校内公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章 党及群团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抓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校工会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代会主席团人员或教职工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教代会主席团和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校教工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教工会下设女工委,女工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工会主席一般由校级领导兼任,副主席、女工委主任、副主任享受学校中层干部待遇。

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及学校发展的重要事项,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做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期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及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其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发挥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的作用,引导学生自我管理或参与学校治理。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学校团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2~3人。团委书记、副书记享受学校中层干部待遇。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健全教师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及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及生活条件。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五条 加强教师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1.要求教师熟知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常开展师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教师立德树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2.引导教师加强学习,阅读经典,提高修养。加强教师教学基本功考核,增强学科教学能力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支持体系,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制订教师培训规划,指导教师制定专业发展计划,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档案。按规定将培训经费列入学校预算,支持教师参加必要的培训。引进优质培训资源,定期开展专题培训,促进教研与培训有机结合,发挥校本研修基础作用。鼓励教师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教研活动,建设教师学习共同体。3.要求教师衣着整洁得体,举止文明礼貌。提升教师的普通话水平,语言规范健康,文字书写规范。4.教师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平等对待学生,创设和谐的教学气氛,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使每名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坚持正面教育和引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履行职责,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教师要准确把握课程标准和教学目标要求,熟悉教材内容,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教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鼓励教师开展有个性的教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教师薪酬由财政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等方面组成。

第四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德能勤绩进行两次客观、公正、准确的综合考核。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犯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正常途径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教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服务工作。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学生享有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2.“获得学金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3.“获得公正评价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4.“申诉或诉讼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1.尊重遵循法律、法规。2.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学生会在团委领导下,坚持参与学校管理和自我管理,勇于实践,培养能力。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综合素质优异、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五十五条 实施校务公开制度。设置信息公告栏,公开校务信息,保证教职工、学生、相关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和重要制度的知情权。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招生、基建、购物、评优、晋升等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

第五十六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五十七条 学校接受市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设立校长信箱,搭建信息沟通平台,听取社会、学生、教职工及家长的意见和建议,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师、职员、工人、学生对学校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学校建立师生申诉调解机制,畅通师生权利的救助渠道。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成立“学校章程委员会”,学校章程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党组织副书记、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党委其他领导成员、学校班子其他成员、学校工会副主席、各处室负责人、社区代表3名、家长代表3名、学生代表3名组成。负责学校章程的起草、制订、修订、实施。学校一切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须经学校章程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提交教代会审议和执行。对学校各部门提交的审议草案,章程委员会须于10个工作日以内做出审核结论。对做出的否决意见,要阐明与学校章程具体条款相违背。

第六十条 本章程需由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表决通过。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有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觸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陆丰市东海中学章程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作者:林祖浮

第4篇: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

民办学校章程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规章制定的,有关民办学校组织与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根据《教育法》的规定,章程是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是学校的一项重要权利。可见,订立章程是设立民办学校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章程是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重要的自律性文件,对学校的办学活动有较强的约束力,是审批部门检查、监督学校教育部活动的重要依据。各类民办学校在办学形式和特色上有很大不同,因此,章程的具体内容有很大区别。一般来说,章程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的规定必须记入章程的事项,是各类民办学校共同具有的内容。任意记载事项是在必须记载事项之外,举办者认为需要在章程中载明的其他事项。本条对民办学校章程必须记载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 学校的名称、地址。民办学校的名称是使民办学校人格特定化的 标记。民办学校以自己的名称区别于其他学校。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学校的名称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惟一性。即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二是特定性。即民办学校在学校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三是非他性。即民办学校名称经依法登记,由该学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学校名称的使用和变更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确。”民办学校的地址是章程载明的学校所在地。学校的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及具体特点。

明确学校的地址,对于民办学校办理有关优惠措施、接受相关的监督、行使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依法经过登记的民办学校地址是法定住所,具有公示效力。

第二,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办学宗旨是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目 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的体现。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应当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的基本原则。办学规模是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德育的基本原则。办学规模是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确定的招生数量。办学层次是指拟设立的民办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涉及到招生对象、学习期限,是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广播电视等教育形式。

第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具备与拟办民办学校相适应的资产,是设立民办学校的其本条件。本条例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民办学校成立以后及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一般来讲,民办学校除了举办者上述投入以外,还有国家的资助和接受捐赠的财产。这些资产的具体数额、来源和性质都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载明。除此之外,民办学校在章程中还应当明确学校的经费来源、使用、管理和财务制度。收取学费是民办学校最主要的经费来源。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是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的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以便使民办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便于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

检查和监督,也有利于受教育者和社会进行监督。

第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是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过程中,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采用何种称谓,曾有不同意见。

有人认为民办学校具有非营利性,应当使用理事会。有的同志认为我国民办学校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多使用校董事会的提法,现实中也有使用该提法的民办学校。法律将理事会、董事会并列提出来,由举办者选择。可见,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基于决策机构对于民办学校发展的重要性,本条例要求章程必须明确规定理事会、董事会的相关事项。

一是关于理事、董事以及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方法。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理事长、董事长通常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理事会、董事会以及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是推选产生,还是通过其他方式产生,需要在章程中明确。

二是关于理事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章程应当规定适当的教职工代表数量。

三是关于理事、董事的任期。《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期限,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了公司董事的任期为三年,鉴于此,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也不宜过长。

四是理事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即理事会、董事会计论民办学校的具体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有规定的以外,由民办学校章程规定。

第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

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通常代表法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履历职务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由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在我国教育法律和实践中,通常由校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对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采取选择的办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具体人选由民办学校的章程进行规定,实践中一般应当根据民办学校举办资产的主要来源和性质进行确定。

第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可以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举办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创设的一项重要界限,也是办界定民办学校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标准。

本条例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为此,本条要要民办学校的章程必须明确规定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一旦章程规定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民办学校即依法获得了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不得擅自改变民办学校的性质,不得擅自再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取得回报,否则,就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的终止有三种情形,一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是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是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一种情形即自行终止。本条要求民办学校必须在章程中规定自行终止的具体事由。学校是关系到公共利益的重要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此类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未经审

批机关批准,不行擅自停止、歇业。本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依据章程规定的自行终止事由出现时,是否终止,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章程修改程序。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修改章程是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的职权。修改章程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但是,如何提出修改章及修改的程序,需要在章程中进行明确。章程是民办学校办学的重要依据,一般不允许随意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5篇:民办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名称:培训学校

办公地址:***邮编 ***

教学场所: ****

第二条学校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学历教育,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活力、创意构建儿童的学习,培养自信、积极向上、健康的儿童,努力提高我区青少年的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发展。

第四条办学规模:以文体、艺术、智力开发和潜能开发为主,开设十个班,学生人数约每年500人次,其次是举办各类短期培训。

第五条学校自觉接受北仑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仑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学校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元。

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举办文化、体育、艺术、日语等培训。

学校经北仑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董天宁、柯友增等五名监事组成,并推选董天宁为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学校校长董杏珍,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30万元;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二十五条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举办者自愿终止举办的;

(五)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一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6篇:民办学校章程

按: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和市教育局联合制定了民办学校章程样本。今后,凡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要依照此样本制定章程。

二OO五年六月

×××(民办学校名称)章程

(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名称是;

学校名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名称要反映本单位办学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学校。民办学校应冠以本区域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学校名称。学校名称如宁波市××县(市)区××××学校(前面两个×是指学校字号,后面两个×是指学校类别)。

第二条学校的性质是。

(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是。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是。

(必须载明: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五条学校住所是邮编。

办学场所地址是邮编。

(住所是指学校办公机构所在地址,办学场所地址是指具体开展教学活动的场所地址。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如宁波市××区××路××号。住所和办学场所一致的,可不再另写办学场所地址。)

第六条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额。)

第十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

(必须具体明确,指明学校从事的具体教育教学业务)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下省略),其成员由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

(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章程中应载明那些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

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园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园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园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学校设校长(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副校长(副园长)协助校长(园长)工作,校长(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园长)指定的副校长(副园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可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必须载明:资产具体数额;来源及性质是指举办者投入及捐赠、国家资助)。

(一) 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万元;

(二) 政府资助万元;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捐赠万元;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在章程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不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三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7篇:民办学校章程

文城学 校 章 程

第一

章 总

第一条 为了端正办学思想,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学校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学校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特指文城学校。文城学校是文许投资举办、经许昌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小学民办全日制学校。

第三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规定,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四条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与监督,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上,办现代化学校,育高素质人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自主管理,自主办学。

第七条 本章程对学校、校长及所有工作人员均具约束力。

-1-

第二

章 第

章 学

第一条

办学宗旨: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三个面向”,依法自主管理,创办特色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为广大青少年提供良好的受教育机会,为高一级学校开辟广阔生源,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优秀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

第二条

培养目标:

铸魂育人,全面发展。培养具有中国灵魂、世界眼光、竞争意识、拼搏精神和创新才能的优秀人才;培养能够进入高一级学校具有发展潜力深造前景的优秀学生;培养能够适应现代社会需要高素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

管理体制:

(一)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二)所有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三)全体师生员工和学生实行全日制寄宿,封闭式管理,开放式教学。

(四)接受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接受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检查、监督、评比、验收。

第四条

机构设置:

-2- 学校设校委会,校委会由校长、副校长组成。校委会下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后勤处。教务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五条

(一)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2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连任两届的优秀校长享受学校内部“有特殊贡献的教育家”待遇。

(二)校长在董事会领导下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能:

1、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3、组织实施学校的计划和教育教学活动,组织领导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

4、管理学校的财产、财务及其他行政事务;

5、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拟订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落实;

7、制定并负责组织执行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

8、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

9、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10、对全体教职员工实施培训、管理和使用,优化配置多种教育资源;

-3- 第六条

教职工

(一)教师由学校面向社会和大专院校招聘,报董事会备案。

(二)学校要把好教师的入口关,既要注意选拔高级教师、教学能手和学科带头人,又要注意吸收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主动接受培训,积极参加进修。努力优化教师队伍的整体结构,老、中、青结合,学历、学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结合,德才兼优,爱生、敬业、博学、善导。

(三)教师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连任三届的优秀教师可聘为万杰学校的“终身教师”,享受万杰学校内部“有特殊贡献的教师”的待遇。

(四)聘用教职工要签定任期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五)对违背合同规定教职工的解聘由学校办理,因非合同因素,解聘教师和各类工作人员要由校委会研究提出解聘理由以书面形式报请校董事会研究后方可执行。

(六)尊重教职工,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研究决定有关教职工工作、福利、劳保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学校工会和教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学校研究决定教育教学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学校工会和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一)办学经费主要来自举办者投入和学生的学费,由董事会负责保障。

-4-

(二)学校要制定开支计划,经校委会讨论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学校基建和购置大型教具要造预算,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四)教职员工、福利、奖金由学校决定发放,特殊情况报董事会审定。

第八条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教学《大纲》,制定并落实教学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

(二)推广运用国内外、省内外先进学校的管理和教学经验,转变教育观念,创新教学理念,不断改进教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强化德育教育,把德育工作贯穿于学科教学和各种活动之中。培养学生优秀的思想品质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四)突出学校特色。加强外语教学。从小学就开设外语课程,创建学校的外语氛围,提高外语教学水平。

开设计算机课。从小学开始学习电脑,小学毕业要达到一般操作水平,中学毕业达到会运用计算机编制程序的能力。

开设书法课。每个学生要学习毛笔书法和硬笔书法,练好写字基本功。

加强音、体、美教学。全校开设音、体、美课程,组织课外活动兴趣小组,张扬学生个性,发挥学生特长,发展自由思想,培养创新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全校普及普通话。教师教学要用普通话,学生学会讲普通

-5- 话,为将来工作练好语言功底。

(五)放眼未来,立足现实,广泛运用现代教学手段和教育信息,遵循教育科学,提高教学实力,力争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合格率、优秀率、升学率逐年提高,增强学校竞争能力,以质量求生存,谋发展,立于不败之地。

第 三 章 附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董事、监事和校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曾担任其他学校因教育教学管理不善而停办的董事、校长,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第二条 董事、监事、校长应当遵守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学校利益,不得利用在学校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的财产;

不得挪用学校资金,或者将其借贷他人; 不得将学校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6- 不得以学校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不得另立门户开设同类学校或者从事有损害本学校利益的活动;

不得泄露学校秘密。

第三条 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的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校委会及时研究补充,经董事会批准执行,做到事事有规可循。

2017年9月1日

-7-

第8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范 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学校名称:河南X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3条 学校性质:本校为XXXX公司(或个人)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4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类人才。

第5条 法定代表人由XXX担任。 第6条 校址:XX市XX街XX号。

第7条 学校接受审批机关4川省劳动保障厅和登记管理机关4川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8条 办学范围:开展XX专业(X,X级)培训。 第9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函授,短训)。

第10条 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 第11条 办学规模:XXX人/期。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12条 本校的决策机构为XX会(可为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会。之

1 下仅以董事会为例)。

第13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X人等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

第14条 董事会的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15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16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4)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2 第17条 校长负责学校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开展培训,科研等活动,保证培训质量;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学校董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

第18条 根据情况可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它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19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20条 学校资产:由XXX出资XXX万元。

第21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

第22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23条 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24条 变更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形式,校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以及学校分立,合并,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或审核,经同意后变更。

第25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

3 外的活动。

第26条 学校终止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27条 本章程经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28条 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29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董事签名:

注:本章程供到河南省劳动保障厅申办民办职业培训

学校参考。

第9篇: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办学管理模式与企业接轨,突出个性化、特色化、企业化、信息化,融素质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论为一体,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现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承德市双桥区江山艺术培训学校

地址:承德市东兴路居然商住楼306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属民办公益性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承德市双桥区教育局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一)办学层次:全日制学前教育及小学生至成人的艺术教育层次办学

(二)办学类型:公民个人办学

(三)专业设置:幼儿园:大中小及学前班。艺术教育:键盘类、民乐类、管乐类、舞蹈类、吉他类、理论类、打击乐类、美术类、体操类。

(四)办学区域:承德市

(五)年招生规模:500人

(六)办学形式:全日制、业余教育

第三章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条学校设立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申梓由、钱桂华、申玉旺等五人组成,任期为五年。理事长申玉旺。

其职权是: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订、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对以上某种方案的执行,过半数为有效,缺席算做弃权。修改章程应当报批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学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

理事会成员任期满后由理事长推荐侯选人员名单,同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选举下届理事会成员。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一人。负责监管理事会正常运转.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一)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对某种方案的执行。

(二)理事会所讨论事项应经过2/3以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三)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学校的校长:申梓由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四)

(五)

(六)配合理事会进行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罚; 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九条学校的校长的产生和罢免程序是:由举办人发起组建成立学校理事会,理事会成员议定校长人选(或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任书后授予校长权利和义务。当学校理事会成员在校长的日常工作管理、发展规划以及财务预算方面出现较大失误时,可以召开理事会,由校长答辩后,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解聘或继续聘用。

第十条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全日制本科毕业,从事教育工作多年,有丰富的管理与教学经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本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出资人申梓由注入的原始资金以及相应的辅助教学设施。学校的注册资金:伍万元整。

(二)学校正常开展招生教学工作所获得的收益

(三)下面各分校、教学部所上缴的其营业利润10%的管理费

(四)“江山”品牌在承德市的永久性使用权在国家工商已注册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自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五章回报

第十七条学校的举办者申梓由不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每年学校收益的25%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举办者可获得回报。回报方式以及金额: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获得剩余学校的收益。

五条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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