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明文件

2022-12-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资产证明文件

浅议涉案商品真伪证明文件的证据效力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被害人陈述

鉴定意见

在假冒注册商标刑事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通常由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机构对涉案商品是否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商标权利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的证据属性及证据效力在实践中容易存在争议和分歧。本文将结合笔者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沈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进行阐述。笔者认为,商标权利人对涉案商品真伪辨别而形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属证据种类中的被害人陈述,不能以商标权利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及不具有鉴定机构的法定鉴定资质为由,否定其证据效力。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杜某某向周某购买假冒某知名运动品牌商标标识,组织工人生产假冒A商标的运动产品,沈某等人涉案非法经营数额共计近200万元。2016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沈某等四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罪。沈某、杜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一审辩护意见以及上诉理由包括:出具鉴定意见的外国企业职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有商业利害关系,且其不具有鉴定资质,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应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涉案商品真伪。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沈某等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及商标标识最为熟悉,对产品的防伪秘密点最为了解,对自己的产品具有完备的鉴别能力,可以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本公司生产进行判断。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人在证明商品真伪方面具有无法替代的价值,且已提供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加之被告人亦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综合全案事实和其他证据,可以采纳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人出具的被控侵权产品的鉴定意见。

笔者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商标权利人就涉案商品真伪出具的相关證明文件属于被害人陈述而非鉴定意见,应采纳为定案依据。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系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商标,且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文本应属于被害人陈述而非刑事诉讼证据中的鉴定意见,其内容为被害单位的辨认。除上述鉴定文本外,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均能证实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涉案相关鉴定函予以采纳正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沈某等进行定罪处罚,定性准确。

评析

关于商标权利人就涉案商品真伪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是否应被采纳为定案证据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屡有争议。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就相关证明文件的证据种类及其与案件的关联性作出了分析和定性,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现作如下具体分析:

一、商标权利人就涉案商品真伪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属于证据种类中的被害人陈述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一般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犯罪罪名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该等罪名侵犯的客体为商标权利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商标权利人在侵犯商标权刑事犯罪案件中处于被害人地位。

在相关案件中,应公安机关的办案要求,商标权利人需要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别,确实其是否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这类证明文件没有固定的称谓。在商标侵权案件及侵犯商标权刑事犯罪案件中,出具文件的权利人或办案单位将这类证明文件统称为“鉴定结论”“鉴定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等。由于其称谓上与刑诉法第48条规定的“鉴定意见”近似,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混淆概念的情况。

刑事诉讼证据中的“鉴定意见”,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所形成的意见。所谓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以及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商标权利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无论其名称如何,其内容为被害人对案件有关事实的说明,符合被害人陈述这一证据形式的特征,其并非法定鉴定机构就与案件有关的专业性问题提供的意见和结论,不符合鉴定意见这一证据的特征。因此,商标权利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存在不具备鉴定资质或因存在利害关系而影响证明力的问题。

二、商标权利人就商品真伪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证据效力有充分法律依据

首先,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人就涉案商品真伪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刑法第213条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状描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需要由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人作出判断,其他任何鉴定机构均无法对其作出权威判断。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权利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及商品具有不为他人所知悉的防伪技术或者特殊的鉴别方法,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他任何司法鉴定机构无法悉数掌握商品真伪的鉴别方法,实践中也没有这类鉴定机构。因此,商标权利人就商品真伪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最具有权威性和不可替代性。

其次,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亦确认了商标权利人及其委托人就涉案商品真伪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具有证据效力。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明确,“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注册商标真伪问题的批复》提到,“商标注册人依法委托他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商标侵权案件,并且明确授权被授权人可对注册商标是商品真伪进行鉴定的,商标注册人和被授权人须对被授权人的书面鉴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对该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其商品系真品的证据或者取得该证据的线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信”。本案中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就涉案商品出具的真伪证明文件与该案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应予以采信。

有观点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相关规定不应在刑事案件中适用,理由是该相关规定仅适用于认定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能适用于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处并非主张适用商标局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仅针对涉案商品是否为假冒商品这一客观事实的认定。无论是认定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都首先要解决“涉案商品是否为假冒”的问题。如涉案商品被认定为假冒,即可发生行为人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假冒商品金额进一步达到法定标准,行为人即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认定“涉案商品是否假冒”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是否采纳商标权利人的真伪证明文件,在商标民事责任、商标行政责任及侵犯商标权刑事犯罪的认定中,应当是一致的。

作者:侯娟娟

第2篇: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一)公司资产权属证书 1. 房屋

1.1 请提供公司现时所有的全部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关文件; 1.2 请确认现时是否存在部分房产无法办理产权证明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原因及该等房产现时的状态;

1.3 请提供公司现时正在通过租赁使用的全部租赁房屋的目录和清单,以及现时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赁协议;

1.4 如使用租赁之房屋,则请提供该房屋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有关文件,如房屋租赁证等;

1.5 如上述房屋上设定有任何他项权利,则请提供有关抵押或他项权利合同;

1.6 请确认上述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 国有土地使用权

2.1 请提供公司现时拥有的国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清单;

2.2 请提供该等国有土地的出让合同、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契税的凭证;

2.3 请确认上述国有土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4 如上述国有土地上设定有任何他项权利,则请提供有关抵押或他项权利合同。

2.5 请提供公司现时正在通过租赁使用的全部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目录和清单,以及现时正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场地租赁协议。

3. 知识产权

3.1 请提供公司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服务标识、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如有)等知识产权清单及相应权属证书;

3.2 如公司现时有偿使用任何知识产权,请提供有关许可使用合同及有关权属证书; 3.3 请确认上述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3.4 请提供公司已登记的域名、通用网址、特服号的相关证明文件。

4. 在建工程

4.1 请提供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证、立项备案或核准证明文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如适用)。

4.2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合同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等。

5. 机器设备

5.1 请提供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机械、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所有权人、使用地点、设备原值、已使用年限、累计折旧、设备净值,并说明设备是否设定抵押权);

5.2 请提供上述主要机器设备的权属证明文件(如购置合同和发票、车辆行驶证、进口设备的引进合同许可证及其报关单、其他能够证明公司对该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文件,如数量较多,可与律师协商)。

5.3 请确认公司现时使用的主要机器设备是否均系公司独立、合法所有的财产,是否存在资产权属纠纷。

5.4 请说明是否有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设备(无论其净值是多少);如有,请提供海关的征免税证明、报关单及海关的放行证明。

(二)公司资产权利受限情形

1. 上述资产如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担保形式,请提供其主债务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权利证明等其他与该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

2. 上述资产如存在查封、冻结情形,请提供与该查封、冻结相关的判决、裁定、裁决、决定、通知等文件。

(三)公司资产租赁和许可情况

1、 公司如存在租入或出租资产的情况,请提供租赁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说明、租赁财产的权属证书以及租赁批准和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2、 公司如存在许可使用的财产,请提供许可使用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说明、许可使用的资产权属证书以及许可使用的批准和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四)公司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情况

公司如存在以实物、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或折股及联营的情况,请提供相应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

(五)公司资产的保险情况

公司上述各类重大资产的保险情况说明、保险合同和保险单。

(六)资产的许可资质情况

如果上述资产的运营需取得特殊的许可资质的,请提供相应的许可文件。

第3篇: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一)公司资产权属证书

1. 房屋

1.1 请提供公司现时所有的全部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关文件;

1.2 请确认现时是否存在部分房产无法办理产权证明的情况,如

有,请说明原因及该等房产现时的状态;

1.3 请提供公司现时正在通过租赁使用的全部租赁房屋的目录和

清单,以及现时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赁协议;

1.4 如使用租赁之房屋,则请提供该房屋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有关

文件,如房屋租赁证等;

1.5 如上述房屋上设定有任何他项权利,则请提供有关抵押或他项

权利合同;

1.6 请确认上述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是否存在权属争

议或潜在纠纷。

2. 国有土地使用权

2.1 请提供公司现时拥有的国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清

单;

2.2 请提供该等国有土地的出让合同、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契税

的凭证;

2.3 请确认上述国有土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4 如上述国有土地上设定有任何他项权利,则请提供有关抵押或

他项权利合同。

2.5 请提供公司现时正在通过租赁使用的全部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目录和清单,以及现时正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场地租赁协议。

3. 知识产权

3.1 请提供公司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服

务标识、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如有)等知识产权清单及相应权属证书;

3.2 如公司现时有偿使用任何知识产权,请提供有关许可使用合同

及有关权属证书;

3.3 请确认上述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3.4 请提供公司已登记的域名、通用网址、特服号的相关证明文件。

4. 在建工程

4.1 请提供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证、立项备案或核准证明文件、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如适用)。

4.2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合同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

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等。

5. 机器设备

5.1 请提供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机械、车辆、设备等固定资

产的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所有权人、使用地点、设备原值、已使用年限、累计折旧、设备净值,并说明设备是否设定抵押权);

5.2 请提供上述主要机器设备的权属证明文件(如购置合同和发

票、车辆行驶证、进口设备的引进合同许可证及其报关单、其他能够证明公司对该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文件,如数量较多,可与律师协商)。

5.3 请确认公司现时使用的主要机器设备是否均系公司独立、合法

所有的财产,是否存在资产权属纠纷。

5.4 请说明是否有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设备(无论其净值是多少);

如有,请提供海关的征免税证明、报关单及海关的放行证明。

(二)公司资产权利受限情形

1. 上述资产如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担保形式,请提供其主债

务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权利证明等其他与该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

2. 上述资产如存在查封、冻结情形,请提供与该查封、冻结相关的判

决、裁定、裁决、决定、通知等文件。

(三)公司资产租赁和许可情况

1、 公司如存在租入或出租资产的情况,请提供租赁合同及其履

行情况说明、租赁财产的权属证书以及租赁批准和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2、 公司如存在许可使用的财产,请提供许可使用合同及其履行

情况说明、许可使用的资产权属证书以及许可使用的批准和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四)公司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情况

公司如存在以实物、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或折股及联营的情况,请提供相应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

(五)公司资产的保险情况

公司上述各类重大资产的保险情况说明、保险合同和保险单。

(六)资产的许可资质情况

如果上述资产的运营需取得特殊的许可资质的,请提供相应的许可文件。

第4篇:资产来源说明及有效证明文件

涡阳县民办幼儿看护点资产来源说明及有效证明文件

(7)

租房合同

出租方(甲方):范中良

承租方(乙方):刘远中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陈李行政村范庄东南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办幼儿看护点使用,租赁期限自2012年7月25日至2017年7月25日,计5年。

二、本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2000元,按年结算。每年7月25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10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五千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范中良乙方:刘远中

2012年7 月25 日

第5篇:收入证明样本资产证明

个人经济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信用卡中心:

兹证明_________(身份证号)为本单位职工,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______年,学历为毕业,目前其在我单位担任____________职业。近一年内该职工在我单位平均月收入(税后)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该职工身体状况____(良好、差)。

本单位谨此承诺上述证明是正确、真实的,如因上述证明与事实不符导致贵行经济损失,本单位保证承担赔偿等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 办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信用卡中心:

兹有同志,性别,身份证号码(军官证,护照)号码:,自年月日至今一直在我单位工作,与我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目前在部门担任职务,税后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年月日

1、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

3、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4、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姓名:

第6篇:法律尽职调查审阅文件——国有资产管理

1、营业执照;

2、公司出具的关于历史上曾占有国有资产及其交易的说明,包括占有的数额、种类及有关交易情况;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及其年检文件(如有);

4、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包括立案登记表、占有登记表、变动登记表、注销登记表、年间检查登记表);

5、关于境外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审批、核准、备案、报告文件;

6、国有企业资产无偿划转的有关文件(如有);

7、涉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评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评估立项文件、评估报告、评估结果query文件、核准文件、备案、报告文件);

8、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合同;

9、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内部审批决议;

10、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批准文件;

11、国有产权转让/改制方案;

12、国有产权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书面同意文件;

13、债权金融机构对国有产权转让/改制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书面同意文件;

14、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等;

15、国有产权转让报告;

16、关于同意国有产权转让以协议方式进行的批准文件(如有);

17、国有产权转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

18、对国有产权转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决议及有关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文件;

19、对设置担保的国有产权转让/改制中的担保权人的同意文件;

20、对被转让/改制的国有产权的审计报告;

21、国有产权转让/改制中,对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22、公司出具的关于国有产权转让/改制中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23、改制中涉及的矿业权清单及对应得矿业权权属证明文件;

24、参与改制的中介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

25、其他与国有资产及国有产权转让/改制有关的法律文件。

第7篇:金财内部文件---资产内部控制办法(试)

金财3号文件—资产内部控制办法(试)

第一条 资产的保管与账薄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 第二条 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 第三条 有形资产应加防护,以免私自或不当使用。 第四条 应随时核对零用金与库存现金,并维持最少额度。 第五条 各项支出的核决与支付,应分责办理。

第六条 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签发与保管,皆应有严密的控制。 第七条 已签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该支票签章人或核决人领取或寄交。 第八条 有关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应事先印妥;连续编号。 第九条 负责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资产处理责任的人员,需要有充分保证。

第十条 上项人员应采取轮调;轮休;并指派他人暂代其职务。

第十一条 各项付款凭据一经支付,应即加盖支付印核销章,防止重复请款。 第十二条 倘人员编制许可,下列职责应予分立,避免集中于一人:出纳与账务员,财务主管与会计主管,采购与验收,销货与仓储,薪工计算与支付,收款与账务,装运与仓储,订货与仓储,等等。

第十三条 信用授与、客户赠品、招待等,皆应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定期进行资产的全面盘点,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资产等(以每年一次为宜)。

第十五条 单据开具应尽可能一次复写,并避免涂改。

第十六条 尽可能订立各项工作的书面手册,以避免误会,促进效率。

金财4号文件--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统一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一) 土地。(暂时没有)

(二) 房屋及建筑设备。(暂无)

(三) 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挖掘机等。

(四) 机器设备:

(五) 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六) 空气调节设备:空调、电扇。

(七) 事务设备:机具设备(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等);家具设备、通讯设备。

(八) 其他设备。

第三条 本细则使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固定资产计价

第四条 企业购置不需要安装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场地整理费;包装费;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专业人员服务费;交纳的有关税费等,作为入帐价值。

第五条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帐价值。

第六条 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第七条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折价;汇兑差额及辅助费用,属于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前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达到使用状态后发生的,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八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收入,作为入帐价值。

第九条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人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原则,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一) 受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二) 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第十条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人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人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一) 收到补价的,入帐价值=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 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帐价值。

(一)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二)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帐价值。

1.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2.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帐价值。

(三) 如受赠的为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埙耗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

第十二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埙耗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 第十三条 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价值加上发生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帐价值。

第三章 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第十四条 不需计提折旧的情况:一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二是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其他所有固定资产需计提折旧。

第十五条 进入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因转入在建工程,不计提折旧。待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组成固定资产后,再按本细则计提折旧。 第十六条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 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八条 企业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应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含更新改造和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各单位应按标准流足固定资产残值。

第二十一条 特殊机械设备可按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外,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均采用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按固定资产类别,确定不同折旧年限。

(一) 平均年限法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月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 固定资产月折旧率=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月折旧率 为简化计算,企业可采用分类折旧率计提折旧: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12 (二) 工作量法,又称生产数量法,计算公式如下: 每一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的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旧额

第二十二条 发生减值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 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既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时,对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第二十三条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同时需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按照计提折旧在先;计提减值准备在后的制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一) (二)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

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三) 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 单设”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五条 对因执行本办法,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来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直接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期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或待摊费用余额,应继续执行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或摊销完毕为止。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体制实行公司和项目部二级管理。公司??部为公司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财务部进行财务管理。各子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记录,包括固定资产卡片;总帐;明细帐;台帐等,财务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经办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等,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权限。已规定使用年限,并提足折旧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各单位的使用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到现场核对实物,查对报废的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中所列的编号;名称;型号规格一致,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处置。各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前,将报废的固定资产情况汇总报公司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部备案。 非正常损坏的固定资产,由各单位使用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查明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坏的情况及责任;写出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对固定资产应实行永续盘存制。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埙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按照资产处置权限,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起。

注:固定资产目录及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表(暂略)

在用低值易耗品

第一条 低值易耗品入帐时,由专职人员根据经办人提供的发票,填写一式三份低值易耗品登记单,注明日期;部门;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签字后,管理员留存一联,一联附发票后交财会部门报销,一联交班组低值易耗品管理员留存。

第二条 使用人如需低值易耗品,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保管部门或管理部门申请领用,保管或管理部门根据其授权权限或计划发放,然后填制领用单,由发放人和领用人签名,并在备查薄上予以登记,作为保管部门进行数量管理的依据。财会部门根据领用单核算。

第三条

在用低值易耗品由使用人或指定人员负责保管与管理,未经保管人同意,他人不得动用;其他部门或个人要借用时,应办理借用手续;物品交接,必须由 在交接凭证上签章;建立领借;使用;维修;检查;清点等制度,以防止埙坏;丢失。

在用低值易耗品保管人离职时,低值易耗品管理员应收回其所保管的物品,确保帐,卡,物核对相符。 第四条

对工具;备品等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注销时,由使用人或保管人提出申请,必要时应组织签定,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一) 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报废,应由签定小组或专门人员负责进行签定并编制物品

(二)

注销记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注销。

对于丢失;埙坏和其他原因短少的物品,应分析原因和责任,按列销批准权限规定办理。属于个人责任的,由过失人赔偿,赔偿金额按使用年限折算。 金财5号文件--清产核资管理办法(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摸清公司家底,防止财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二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清点公司财物。

第三条 公司自查和上级抽查相结合,重点放在抽查上;账内、账外一起查。 第四条 公司所有财产均属清点范围,要求全面彻底清点,不留死角。 第五条 公司设立财产账薄,作为财物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 清点程序

第六条 公司组成清点财产的临时小组,由公司领导任组长,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派参加、专人负责。

第七条 提出清点工作方案,包括从清点、登记、汇总、分类、询价、建卡、设账一整套核算、稽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组织实施。

(一)清点、登记:清点小组人员会同有关人员逐一登记公司所有财产;

(二)汇总、分类:按部门等类别汇总、分类;

(三)建卡:按部门登入财产登记卡,一式三份,分存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

(四)询价、记账:查讯无价的均由清点小组估价,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建实物明细核算及管理。

第九条 清产核资处置。

(一)将发现的帐帐不符,帐实不符,按规定作盘盈、盘亏处理;

(二)对超额部分限期办理退库手续,对不足部分增拨定额资金;

(三)对各下属单位推动建立相应的资产、财产帐簿。 第十条 清点结果、报表交总经理审批,行政部、财务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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