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权

2022-05-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复制权

从谷歌声音转换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权

摘 要 随着谷歌朗读功能的出现,对于其是否侵犯著作权的讨论甚嚣尘上。关于谷歌的文本转换声音功能是否侵权问题,首先要明确其所采用的TTS技术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其次是用户利用TTS技术是否会侵犯复制权,进而确定谷歌公司是否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要解决上述问题,就要考察著作权的内涵与构成要件。关于谷歌公司是否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则关键看其是否符合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在判断时,应当注意网络服务商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监管义务,不能因其未监控网络、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而推定其具有过错,并应根据网络服务商是否具有引诱侵权的故意、行为是否符合“安全港条款”,网络服务商是否“明知”或者“应知”侵权事实等来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 TTS技术 著作权 间接侵权责任 过错

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最为核心的权利,也是最为重要的权利,著作权人只要控制住复制权也就相当于把对作品的专有权利牢牢抓在手中,处于维护著作权的优势地位。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进步,复制权的权利范围及其侵权样态也都面临着挑战,尤其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盛行,使复制权的内涵、外延及侵权样态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

技术革新不仅带来的是复制权权利范围的扩张,同时也向著作权法中复制权的侵权样态及责任承担提出了挑战。在著作权法上探讨得非常激烈的P2P技术,让各国影音娱乐公司、著作权人、技术服务提供商、法官都绞尽脑汁,在实践中不断创立新的规则和标准,极力解决由新技术带来的著作权侵权难题,尤其是合理使用和间接责任问题。P2P技术引发的著作权法上复制权侵权制度的变革,包括各国的立法例及司法判例的发展,对于我们思考谷歌TTS技术(文本转换声音技术)引发的复制权侵权难题具有启发意义,值得借鉴。

一、谷歌朗读功能引发争议

前几年在网络上流行一篇“春歌纯爷们”的谷歌翻译朗读的帖子,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和调侃。人们只需要在谷歌翻译中输入“chun ge chun ye men”的汉语拼音,点击右侧的朗读按钮,就会听到非常恶搞的英文朗读。豍这就是谷歌公开的翻译增强功能中的英语语音朗读功能。2009年11月26日,谷歌宣布翻译工具(http://translate.g.cn或者http:翻译.g.cn)全新改版,不仅增加了英语语音朗读功能,还增加了拼音显示功能(主要针对非拉丁字母的语言,如中文、日文和韩文)豎。据说这项文本转换声音的服务还没有谷歌官方的API,但Weston Ruter指出每个网页浏览者都可以享受这项服务豏。

谷歌的文本转换声音功能不仅在谷歌翻译中可以实现,在另外一个谷歌在线文本转换声音的网站(http://vozme.com/index.php?lang=en)也可以实现,而且还增加了朗诵声音的选择类型。用户只需要在本文框中输入需要转换的英文内容,再在文本框的右上角选择一种朗诵声音的类型Male voice(男声)或者Female voice(女声),单击“Create mp3”按钮,就完成了文本到声音的转换。然后网站会自动弹出声音播放的界面并播放生成的音频文件,还可以点击“Download mp3”链接按钮,将生成的mp3格式音频文件保存到本地计算机中豐。

TTS技术发展日趋成熟,语音音质也在不断完善流畅,这种文字转换为声音文件后的作品更便于公众欣赏,加上手机上的App日趋便利,此技术将来势必会严重影响原有作品的销售情况,以及原有作品的录音产业。

(一)TTS技术

谷歌公司运用的将文本转换为声音的技术,被称为“TTS语音合成技术”(Text To Speech),简称TTS技术。“它涉及声学、语言学、数字信号处理技术、多媒体技术等多个学科技术,是中文信息处理领域的一项前沿技术。语音合成就是一个将文本转化为语音输出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工作主要是将输入的文本按字或词分解为音素,并且对文本中的数字、货币单位、单词变形以及标点等要特殊处理的符号进行分析,以及将音素生成数字音频然后用扬声器播放出来或者存为声音文件以后用多媒体软件播放。”“与一些用预先录制的声音文件实现发声的应用程序相比,TTS的发声引擎只有几兆大小,不需要大量的声音文件支持,因此可以节省很大的储存空间,并且可以朗读预先未知的任何语句。”豑

(二)TTS技术引发的著作权法问题

从前述文本转换声音技术的技术原理出发,我们可以将文本转换声音的行为大致作如下分解动作:

1、将文字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形成二进制数据的电子文本;

2、将中文电子文本转换成拼音字符;

3、将拼音字符通过谷歌翻译、谷歌在线转声音网站或其他文本转换声音软件转换成音频数据(可能缓存在电脑内存区);

4、将音频数据下载、存储至本地计算机。

可以看出文本转换声音的各个分解动作都隐含着一种“复制”,如将作品数字化,将文字文本转换拼音字符、将拼音字符转换成音频数据时在电脑缓存区形成暂时复制件,将音频数据下载、存储等。整个过程中“再现作品的行为”,涉及到数字化复制、异形复制、临时复制等著作权法中复制权研究的热点及难点问题。

谷歌推出的文本转换声音服务没有任何技术限制,每个人都可以使用。如此普遍和广泛的应用势必将对原作品的著作权人造成威胁,影响原作品的销售情况,侵害原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如果用户只是出于个人学习或研究的目的,将文字作品的文本格式转换为声音文件,那么将落入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保护范围,无侵权探讨的余地。但是如果用户出于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将大量文字作品转换成声音文件,制作合集并出售,那么就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复制权。传统的著作权法将“私人复制”独立于大量的“侵权复制”之外,将“私人复制”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但随着技术的发展,TTS技术将使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矛盾再次升级。为了减少“私人复制”给著作权人带来的危害,有必要重新思考“私人复制”的法律定位,反思我国著作权法上“合理使用”的衡量标准,及其与其它制度的衔接。

另外,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无法时刻监视各个网站上的侵权行为,无法得知侵权行为的存在,著作权人针对数以亿计的侵权用户亦难以分别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著作权人在“发现侵权、起诉以及举证”等各个环节上都显得无能为力,且即使著作权人胜诉也无法从个人侵权者手中得到充分的赔偿。如果著作权人要挽回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的话,那么提供新技术及相应服务的网络提供商无疑是最佳被告,且亦符合诉讼上的“深口袋原则”。那么谷歌公司作为提供TTS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呢?著作权法上除“直接侵权”外,还有“间接侵权”,主要包括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两种侵权样态。谷歌公司是否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其判断标准是什么?国外司法判例中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引诱侵权”理论、“红旗标准”等给我们提供了思考的基础。

综上所述,TTS技术带来的著作权难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TTS技术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若要弄清楚“文本转换声音”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就必须研究复制权的概念、构成要件、复制类型,以及复制权扩张进程中的“数字化复制”、“临时复制”和“异形复制”等问题。二是用户利用TTS技术是否会侵犯复制权。这主要涉及到私人复制的法律定位,合理使用的判断以及为限制“私人复制”而采取的“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所引发的问题。三是谷歌公司是否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二、TTS技术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一)复制权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此条规定将复制手段进行了具体列举,其中并没有将作品数字化、临时复制、TTS技术囊括其中,但“等”的兜底字样,又为法律适用留下了合理解释的空间。

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各国的立法例,《日本著作权法》对“复制”的定义为“使用印刷等方法进行有形的再创作”。《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立法部分)》第122-3条规定:“复制是指一切方式将作品固定在物质上以便向公众传播。”意大利《版权法》第13条规定:“专有复制权的对象是用任何方式制作作品的复制品,如通过手抄、印刷、石印、版刻、摄影、录音、摄片,以及其他任何复制过程。”我国台湾地区1985年“著作权法”第3条第23款规定复制权是“不变更著作形态而再现其内容之权。”豒《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1999年5月,欧盟委员会颁布了《版权指令草》其中第2条规定“复制包括以任何方式或形式, 直接或间接的、暂时的或永久的、整体或部分的复制。”《美国版权法》对复制和复制权的规定最为丰富。《美国著作权法》第101条规定的复制品和录音制品内容:“复制品是指将作品通过任何现在已知或将来出现的方法固定其上的除录音制品之外的物质载体,通过这种载体人们可以直接或者借助于器械或者装置感知、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作品。复制品包括除录音制品之外的首次将作品固定的物质载体。”“录音制品是指采用任何现在已知或将来出现的方法将录音(但不包括电影或其他影视作品的录音)固定其上的物质载体,通过这种载体人们可以直接或者借助于器械或者装置感知、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该录音。录音制品包括将录音首次固定其上的物资载体。”同样是第101条,还将版权法中出现的“装置”、“器械”或“方法”的含义界定为“现在已知或将来出现的装置、器械或方法。”第102条规定“以任何现在已知或将来出现的表达媒介进行有形固定、通过这种媒介能够直接或者借助于器械或者装置的帮助被感知、复制或者传播的独创性作品,依照本法规定受版权保护。” 第106条规定“版权人享有自己复制和授权他人复制其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专有权。”

可见,虽然各国的立法例对复制权的范围规定的都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国家立法和公约对复制的手段都没有严格的限制,采取了“任何方式”、“任何形式”或“一切方式”等等表述,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虽然对一些司空见惯的复制手段进行了列举,但是也以一个“等”字为复制权的范围留出了扩张的空间。

(二)复制权的构成要件

复制权的概念是对复制权的概括式表述,有学者将复制权的概念表述为“复制权就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作品的专有权利”。这种概括式的表述虽然基本上可以勾勒出复制权的框架,但是要清楚地认识复制权,还需要理解受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总结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的共同特征,归纳出复制的构成要件。豓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复制行为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再现”作品的行为,但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均把不增加再创作内容的活动归为复制, 而不把翻译等增加再创作内容的活动归为复制豔。这是因为复制行为的非创造性。

也有学者总结各国著作权立法例和相关学说,认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应当满足两个要件,一是须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再现作品”。如果只是凭借人脑记忆的方式,将他人的作品记住并朗诵出来,则因缺乏有形载体而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一是须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且这种“固定”应当是稳定、持久的,只要人们不去有意识地去破坏载体或消除作品,那么作品将长期保存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豖还有人指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应要求“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制作与原件相同或相似的复制件”。

我国著名著作权法学者吴汉东教授认为要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特征:“第一,作品内容的再现性。至于这种再现是作品内容的部分再现还是全部再现,是相同再现还是相近再现,则在所不问。第二,作品表达形式的重复性。这种重复是作品表达形式在物质载体间进行的,同时,这种重复会导致有形载体增加。第三,作品复制行为的非创造性。且“非创造性”是指不具备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也就是说复制过程不产生新的作品。豗

所以总结以上理论观点,笔者认为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作品内容的再现性。只有复制件与原作品的内容全部相同或部分相同时,才算是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才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利益;第二,再现作品载体的有形性。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如果再现作品没有有形载体,也就没有再被复制、传播的可能,自然也就不会威胁到著作权人的利益。《美国版权法》中所讲的“有形物质载体”、《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的“有形物”以及《日本著作权法》的“有形再制作”都体现了这一复制要件。此要件将文字作品的口头表述排除在复制行为之外,有的国家把文字作品的口头表述归入表演权的范畴,有的国家规定了文字作品的朗读权,都没有将其纳入到复制权的效力范围。;第三,再现作品方式的固定性。如果无法形成固定的有形复制件,著作权人也无从控制这种行为。第四,作品内容的非创造性。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创造性的创作,如果再现作品的过程中包含创造性的内容,则产生了受著作法保护的新作品,也就不再是简单的复制行为了。

三、谷歌要负侵权责任吗?

谷歌用户如果在线将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转换成音频文件,并制作成光盘出售,那么该用户就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需要承担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当今网络发展突飞猛进,网络用户数以亿计,著作权人根本无法准确得知是哪个用户侵犯了其复制权,更无法举证大量的侵权行为,最后的结果就是著作权人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作品被制作成音频文件贩卖、肆意传播,得不到充分的法律救济。当私人复制在网络环境下泛滥而得不到有效制约,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又不能充分保护版权人的经济利益,于是人们从制约直接侵权的思路上跳开,转向追究间接侵权责任。版权人纷纷向具有足够赔偿能力、易于举证的网络服务商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文探讨的情况,网络用户利用谷歌提供的文本转换声音服务进行非法复制,试问:谷歌公司提供在线文本转声音的服务是否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换言之,谷歌是否要承担侵犯复制权的间接责任?

(一)间接侵权概述

在传统的版权模式下,由于复制手段和设备的限制,版权保护的重点在于遏制直接侵权。因为在数字时代、网络时代到来之前,只有那些具有具备一定财力,拥有一定复制设备(如印刷机、复印机),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人才能实施严重侵害著作权人利益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追究“该直接侵权行为者”的法律责任就可以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不需要再去追究提供该复制机器制造商的法律责任。在以往的诉讼中,著作权人也都没有对印刷机、复印机、照相机这些复制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提起过诉讼。著作权法学者自然也就没有过多的研究“间接侵权”问题。

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复制和传播技术高度发达,个人用户已经冲破了以往经济条件和机器设备的限制,可以轻而易举的实施侵权行为,并产生严重的损害后果。而此时著作权人不但很难寻找到个人侵权者,而且通过追究个人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也难以获得充分的经济赔偿。因此,人们就开始关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扩大责任主体和责任类型,从直接侵权者到提供网络服务商,从直接侵权到间接责任,试图重新恢复著作权法中的“利益平衡”。与普通的个人侵权者相比,著作权人向网络服务商提起诉讼,追究其“间接侵权”责任,也更符合民事诉讼中的“深口袋”原则。著作权人不仅胜诉后可以得到充分赔偿,且在识别侵权者和举证上也会更加便利。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务都开始关注著作权法中“间接侵权”的问题。

著作权法理论上,著作权侵权可以分为“直接侵权”(direct infringement)和“间接侵权”(indirect infringement)。直接侵权是指“非著作权人在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况下,对于他人著作加以重制及散布者,系直接剥夺及占用著作权人所应享有之合法权能”豘“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并不受任何一项版权专有权利控制,但却因与'直接侵权'行为存在某种特定关系而被法律认定为构成侵权。”豙间接侵权的类型主要有“帮助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和“替代侵权”。

帮助侵权是指“知道侵权活动而引诱、促使或以物质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可以作为帮助侵权者而承担责任。”1971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Gershwin案中对“帮助侵权”进行了详细阐述。

“代位侵权”是指“就他人之侵权行为而另予以归咎(impute)之一种侵权责任(imputed liability)”豛1963年美国的Shapiro案判决提出了判定代位侵权的两个标准“一是代位侵权者有能力制止侵权活动,二是代位侵权者由他人的侵权活动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

(二)美国司法判例中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

与直接侵权不同,间接侵权行为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中“复制权”等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如“接入服务”、“缓存”、“存储服务”和“信息定位服务”等。但法律为了更加合理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平衡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的利益,将某些间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所以法律对于哪些行为需要限制,如何限制以及限制的标准都不像直接侵权那样明确。正是由于间接侵权在责任认定上的复杂性,各国法院也都在积极做出努力,试图在判例判决中给出较为客观、易于操作的判定标准。兹以美国的案例为说明基础。

1、美国1984年Sony案的启示-“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20世纪70年代,日本索尼公司开始在美国销售名为Bebamax的录像机。该录像机既可通过电视机录制正在被观看的节目,也可以通过自带的接受器在观众观看一个频道时录制另一个频道的节目,还可以通过定时器在观众不在家时自动按预先设定的时间对某一指定频道的节目进行录制。此外,Bebamax录像机还有”暂停“和”快进“功能,观众在边观看边录制时可以通过按下暂停键避免将广告录进去,在播放录像带时可以通过按下快进键跳过广告。”豜1976年,美国环球电影制片公司和迪斯尼制片公司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区法院起诉索尼公司,认为只有该电视节目的制作人(即环球公司和迪斯尼公司)才享有“复制”该电视节目的权利,而该录像机使用者的录像行为则属于“非法复制”;且该录像机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索尼公司促成他人侵权行为,引诱购买者“非法录制”电视节目,损害了原告的节目收入及相应广告收益。因此两电影公司要求索尼公司负“辅助侵权”的赔偿责任,包括索尼公司从销售Bebamax录像机中获得的利润以及颁布禁止生产和销售这种录像机的禁令。

(1) 法院判决概述

经过长达三年的诉讼,加州中部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 for the Central District of California)首度判决索尼公司胜诉,主要理由在于:基于美国著作权法之规定那个,非商业营利目的的所为之个人使用行为(non-commercial personal use)乃属于合理使用之范畴,而本案中录像机的使用者所为之家庭录像行为(home recording)具有单纯“时间转换”(time shifting)的性质,即属不具营利目的之合理使用;且此等使用亦符合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之“人民所应享有之全去接受资讯之权利”。另外,除了家庭录像之母的观点外,使用该Bebamax录像机所为之其他录像行为,也被认定属于不具争议性之合理使用。由于录像机的使用者为合理使用,不构成直接侵权,那么索尼公司也就没有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前提了。

1981年,该案上诉至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却出乎意料地完全推翻了原判决。上诉法院认为,即使是所为的“时间转换”(time shifting),也不符合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条件和要求。再者,索尼公司的录像机产品确实本质性地辅助了(materially contribute)购买者之“时间转换”的行为,而索尼公司本身对“购买者得以透过该商品而侵害原告之著作权”一事也均明白知悉。1984年该案又被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又推翻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并未着重于“提供该录像技术本身之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反倒是着眼于“针对该录像技术或产品之特殊用途(particular use)是否会构成侵权或合理使用”的议题上。法院认为本案中的索尼录像机最通常且普遍的用途是暂时性的“时间转换”,而非就电视节目“录像后永久存放”,那么前者就可认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法院对此提出了一项非常重要且经典的判断标准,即“实质性非侵权用途”(substantial non-infringement use),认为索尼公司生产的此项录像科技产品,本质上并非被援引或挪用来侵害他人之著作权。换言之,此并非专门为侵权行为而之所以诞生之产物,故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因此即使该商品售出后有人利用该产品之录像功能而侵犯他人之著作权,也跟该产品本身的性质无关,生产并销售此产品的索尼公司无需对之后的侵权行为负责。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本案无任何侵权行为存在,而其主要是就“帮助侵权”而言,至于索尼公司是否构成“替代侵权”,法院则没有进一步探讨。

(2) 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索尼案”中所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是指不能仅仅因为一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产品被用于侵权,就推定该产品的提供者有意帮助他人侵权。豝

“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来源于专利法中的“通用商品原则”。美国专利法第271条(c)规定:如果一种零部件、材料或者设备构成了享有专利权的发明或方法的实质性部分,而且销售者知道其专门被用于对专利产品或方法的侵权性适用时,除非这种零部件、材料和设备是“可用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通用贸易商品”,在美国境内对其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的人应作为帮助侵权者承担责任。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帮助侵权是指“故意出售特殊的、与使用某一专利有关的零部件。”但是对于那些可以用于其它非侵权用途的产品,专利权人则无权阻止其销售,此即“通用商品原则”(亦称“大宗商品理论”)这一理论给技术革新以及活跃商业市场留下了空间。豞

但“索尼案”创设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也存在缺陷:

虽然“实质性非侵权”规则对于录像机、复印机、印刷机这些特定用途产品显然是合适的,但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并不是基于其“侵权用途”与“非侵权用途”在数量和实际应用中的对比,而仅仅将产品“能够具有”“一种潜在的”的“实质性地非侵权用途”作为制造商和销售商免责的充分条件。有少数派法官尖锐地批评道:“这实质上使帮助侵权的概念形同虚设。只有那些缺乏想象力的制造商才不能证明一种图像复制设备不'能够具有'实质性地非侵权用途。”

(3)对索尼规则的评价

支持观点: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博瑞(Breyer)维护原有索尼案规则。

首先,“索尼案”的规则是清晰的。它使得研发者能够放心地去开发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新产品,不必担心因提供产品而招致的巨额赔偿责任。其次,“索尼案”的规则对技术进步极为有利。它确保了版权法不会压制或控制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那些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内更有效地传播信息和思想的新技术。第三,“索尼案”的规则是具有前瞻性的。受到“索尼案”规则保护的,包括具有潜在非侵权用途,且该用途能够在未来得到发展的产品。第四,“索尼案”规则注意到了在面对技术问题时,法官的能力是有局限的。“索尼案”规则让法官不用进行涉及技术问题的复杂判断,只要证据表明一种产品能够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法官就不能推定提供这种产品是为了帮助他人侵权。

质疑观点:

美国最高法院就索尼案所作出的判决及其所提出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已经成为一项划时代的指标,更成为了往后所有科技产品或服务设计著作权侵权争议之案件所必然引用的标准。一个制造商无须对其制造并出售某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商品的行为负责。这一标准除了已似乎成为科技产品提供者主张免除“辅助侵权责任”之最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亦确立了“电子媒介中立性”(Media Neutrality)的原则。也就是说,无论某作品以何种方式呈现(例如CDs或DVDs,或者是文字转化为音频文件),均不影响其著作权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及著作权法之保障。倘若该媒介工具之本质性功能与著作权之侵害目的无关,则对此等工具设备之使用本身即可认定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即使是在于索尼案事实相同的案件中,科技产品本身之“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及目的”必须占多少比例(如50%,80%),才能满足索尼规则之条件而加以是用,并认为该产品的存在与侵权活动无关,实在难以精确判断。

“技术中立”是版权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版权法是为了回应印刷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此后复制和传播技术的每一次革新都会引起版权法的相应变化。如果仅仅将一项特定技术作为版权立法的依据,由此产生的规则很难经受技术发展的考验。“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之所以在产生20年后难以维系,其中重要的原因是“索尼案”中的多数派法官在无意间将录像机、印刷机和复印机这些通用产品作为“帮助侵权责任”规则所适用的对象。当采用分散式P2P技术的软件出现后,这一为当时的技术所量身订做的规则就无力应对了。因此,版权立法必须要对技术的发展具有一定前瞻性,使规则能够对各种不同技术具有适应性。豟

2、美国2001年的Napster案豠

1998年美国一名大学生开发出了MP3文件的交换系统“Napster”。Napster利用互联网络中的对等传输技术来实现文件在用户之间的直接交换,而不必经过中心位置的服务器复制存储。Napster为用户免费提供可以共享的文件目录,用户通过检索目录文件,选择自己需要下载的文件进行下载时,文件直接从另一用户处获得不是通过Napster的服务器获得。Napster服务一经推出就很快受到大众欢迎,用户及文件交换数量迅速增长。由于经过Napster传输的文件大多属于受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唱片公司及相关版权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地威胁。A&M Records等五家公司遂起诉Napster公司,主张Napster应就“其提供软件供用户下载包含A&M Records所有之著作等”,须对A&M Records公司负“帮助侵权”及“替代侵权”的赔偿责任。

地方法院认定Napster确实构成“帮助侵权”及“替代侵权”,并进而针对Napster发布了禁制令(injunction),命令其不得再在网络上散步Napster。之后Napster提起上诉,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除了维持了原判“针对帮助侵权及替代侵权”的认定外,并以“地院就禁制令之认定与核发过于宽松”为由而暂缓(suspend)该禁制令之执行。

Napster对于其用户进行著作音乐之交换行为均具有“真正确实且可推定之认识”,而上诉法院发现一份“由Napster公司内部之高层员工所填写的有关Napster用户正在进行音乐著作等分享的书面材料”,这就足以证明Napster知道其用户所进行的直接侵权行为。且Napster也有加以监督和控制的能力。

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审地方法院的见解,除了被告Napster确实应对原告负帮助侵权责任外,并要求Napster应加强监督管理其服务器与网络作业流程,当侵权文件再次出现时应立即删除。

3、美国2003年的Aimster案豣

Aimster公司提供一种名为Classic Aimster的软件,用户可以用该软件在网络上交换共享各种MP3音乐作品及其他文件。Aimster软件为了避免侵权责任还特意使用了加密技术,使得Aimster根部不知道用户交换传播文件的内容。但Aimster公司仍没有逃脱被起诉的命运。

伊利诺伊州北区地方法院和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均援引了“对于直接侵权行为之真正确实知悉(actual knowledge)与实质的帮助行为(material contribution)必须并存”的标准。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得因使用了加密技术,就主张对其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不知悉而免责。法院采用了“预见可能性”(having reason to know)的观点,只要被告有知悉直接侵权行为的可能即可,至于其软件本身的技术特性则不足以抹煞该“预见可能性”。另外,法院认定Aimster确实对于使用者进行直接侵权行为产生了极大地并且实质性地帮助和便利。故认定Aimster构成帮助侵权。

4、美国Grokster案反思--“引诱侵权规则”

Grokster、StreamCast Networks公司在网络上散布名为Morpheus的软件,以供用户免费下载运行然后通过P2P网络共享数字文件。该P2P网络无须通过中央服务器而可以直接共享文件,被共享的文件只有约10%是通过著作权人授权的,而其他大部分都是未经授权音乐以及印象文件。2001年,美国Metro-Goldwyn-Mayer等多家电影和唱片公司(以下简称MGM)起诉Grokster和StreamCast公司,认为其协助用户进行直接侵害著作权的行为,需要负辅助侵权责任。相关证据显示,由于该软件“分散式”(无须一个中央服务器,又称“非中心化”)的特征,被告无法得知用户下载共享的文件是否侵犯著作权案,但被告确实“意识到”用户使用Morpheus软件主要是下载具有版权的文件。且被告经常回复用户的求救邮件,指导用户如何下载、播放具有版权的电影作品。且在著名的文件共享服务商Napster被起诉侵犯版权之后,被告在宣传上就以“Napster的替代选择”自居,企图吸引用户使用其软件下载享有版权保护的作品。虽然被告免费提供软件,没有向用户收取费用,但其通过出售广告位赚取了高额利润。

美国加州中部地区法院于2003年4月25日作出判决,援引索尼案的规则认定:除非被告明白知悉该被辅助的侵权行为,且为有效加以管制,否则,基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被告无需负辅助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基于Morpheus软件“分散式”模式的特点,被告本身并没有启动或提供任何有关协助P2P文件传输的指示,且也没有能力去有效监督及控制P2P使用者所进行的资源分享活动。所以判决Grokster和StreamCast公司无需对MGM公司负辅助侵权责任。

该案被上诉到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仍维持了部分判决,认为Grokster和StreamCast公司不构成辅助侵权行为。上诉法院再次援引了索尼案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标准,并强调被告从未曾实质辅助或促成过“P2P使用者所进行的未经授权的下载行为”,无论从事实上或契约上观察,均可知被告无任何监督P2P用户之侵权活动的义务与能力,因此无需负“辅助侵权”及“替代侵权”的责任。

MGM对上诉法院的判决深表不服,于是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地区法院及上诉法院的判决,判定:凡具有“提升他人侵犯著作权能力的目的”,如透过促成侵权的目的所为的明显表示或明显步骤(clear expression or other affirmative steps taken to foster infringement)所表现出来的目的,而基于此目的将某种科技产品散布于他人者,则应对著作权人负有侵权责任。最高法院将案件的焦点认定为:“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在本案能够继续适用?如果不适用,那么是否应明白判定“原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针对索尼原则之诠释与适用有误”?最高法院采取了“新的思路”,运用“引诱侵权”理论来区分“索尼公司”的意图与本案中Grokster的意图,认为该案中Grokster公司具有不法意图与目的,不应再适用“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标准。首先,有近90%的文件本身都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当一个非常流行的软件被用来实施侵权的时候,仅仅通过抵制直接侵权不可能达到有效保护权利的目的,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依据间接侵权理论对软件提供课以间接侵权责任。其次Grokster和StreamCast公司”以明显表示或明确步骤促成他人侵权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因素可以判定: Grokster和StreamCast公司曾以回复电子邮件的方式指导用户如何下载电影;被告用第二个Napster来宣传和推销自己,具有引诱侵权的意图;被告虽然有警告所有使用者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但未设置确实有效的筛选机制以及过滤机制来限制使用者的不当侵权活动。所以最高法院判决被告应当承担”引诱侵权“的责任。

索尼案确立的规则本意是:如果一个产品具有实质性地合法用途,那么不能仅仅因为这一产品的制造或者销售者知道这一产品事实上在用于侵权而认定其具有引发侵权的意图从而对其课以间接侵权责任。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将索尼案的规则理解为:只要一个产品具有实质性地合法用途,这一产品的制造者都不会因为第三人使用这一产品从事侵权行为而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这一限制理解,导致了比较极端化的思维:除制造以及销售产品这样的事实之外,即使有其他的证据表明产品的制造者及销售者具有引发侵权的明显的意图,也不能让他们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豤

美国最高法院认定Grokster公司构成间接侵权的理由,并不是其提供的P2P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而是其以明确的语言引诱其用户侵犯版权。

索尼案规则根据产品的性质或者用途限制推定产品的制造、销售者就有可归责(culpable)的意图。

法院除此之外,还应根据其他证据判断产品提供者的主观侵权意图,因为在间接侵权的认定上应坚持”过错责任(fault-based liability)“规则。”一方引诱、怂恿或者劝说第三方从事侵权行为,即引诱侵权。比如通过广告引诱用户下载享有版权保护的作品,就是直接表明具有非法侵权意图的典型情形。如果一个人提供一种设备,并且具有推销其侵犯著作权的目的,比如通过明确的表示或者采取其他积极步骤助长侵权的,则需要对第三方因此而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三)谷歌公司的具有主观过错的标准

1、网络服务商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监管义务

如何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对于认定“帮助侵权”具有决定性意义。“主观过错”通常与行为人“明知或应知”为前提,明知根据案情较容易判断,但“应知”需要辅助行为人“合理的注意义务”来加以判断。如果谷歌公司有此类的监管义务,那么可以推断出其“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而不加以制止,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网络初期,们对于网络服务商的义务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网络服务商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而且其具有发现和阻止该“直接侵权”的潜在能力,无论运用这种能力的成本有多高,都推定网络服务商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各国纷纷为网络服务商平反,明确“帮助侵权”规则中判断网络服务商具有主观过错的标准,认为“网络服务商没有监视网络、寻找侵权活动的义务”。豥《电子商务指令》规定“成员国不得要求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承担一般意义上的监督义务”

我国诉讼实务中,法院也不认为网络服务商负有积极查找侵权内容的义务。在“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要求设链者设置链接时,必须对链接来的内容承担事先审查的义务,无疑会使链接的功能受到阻碍,这对于促进互联网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但是,DMCA中有要求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对于重复侵权的用户终止其服务等类似规定,美国法院对此规定严格适用。这实际上也是给网络服务商规定了一定的监管义务。所以美国、欧盟和我国都只是为善意和谨慎的网络服务商提供安全港;对于恶意的网络服务商,法律仍然要求其负有一定的监管义务。

但从总体上来讲,网络服务商是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监管义务”的,不能仅仅从网络服务商没有监控网络、没有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这一事实中推定其具有过错。

2、红旗标准

如果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经像一面鲜亮色的红旗在网络服务商面前公然地飘扬,以至于网络服务商能够明显发现他人侵权行为的存在,则可以认定网络服务商的“知晓”。侵权行为显而易见——客观标准——“理性人”——制裁采取“鸵鸟政策”的网络服务商。豦

(四)间接侵权的立法

许多国家的立法例已经将提供“接入服务”、“缓存”、“存储服务”和“信息定位服务”的提供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等。

1998年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为网络服务商提供了“有条件的安全港”,该安全港只对四类网络服务商提供保护,它们分别是作为纯粹管道、提供系统缓存、提供宿主服务以及提供信息搜索定位工具的网络服务商。只有在网络服务商实际知晓他人传播侵权内容,或者从相关的事实及情况中能够明显推知他人传播侵权内容,却没有采取诸如移除侵权内容或断开链接等措施制止侵权损害后果继续扩大时,网络服务商才可能构成“帮助侵权”,并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DMCA并不要求网络服务商主动寻找排查可能的侵权行为,而是根据版权人的要求来制止侵权行为,即所谓的“通知-删除”责任模式。

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没有像美国所承认的“帮助侵权”及“替代侵权”的判例法,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实际参与他人著作之重制或散布行为者,难透过“著作权法”加以规范与制裁。台湾地区法院开始尝试透过刑法中有关共同正犯及参与犯(包含教唆犯及帮助犯),甚至是刑法中有关间接故意(容任故意)之规定来加以理解。目前,台湾地区实务上针对传统辅助侵权人之责任规范与认定,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就网络服务提供商自身之主观侵权故意或意图予以辩证,得援引“刑法”与“著作权法”中有关侵权之规定加以规范;一是透过刑法上之“参与犯的主管犯意”(共犯故意)之诠释来处理,先确认重制或散布之人(即原直接侵权人)之著作权侵权行为之存在,再以此为基础去判断其他技术与网络提供者是否亦具有著作权侵权之故意,抑或教唆或帮助原侵权人之故意,最后在就其具有之故意类型而论以原侵权人之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帮助犯。例如ezpeer与Kuro案,就运用了上述第二种刑法诠释下的处理模式。豧

我国大陆版权保护的立法中虽然没有像美国、欧盟等关于间接侵权责任的具体详细规定,但也进行了一般规定。有关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该条的解释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责任”。(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提供搜索和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链接对象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五)建议

直接侵权往往与“专有权利”密切相关,专有权利的法律效力就在于控制行为。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最核心、最重要的专有权利,“复制权”主要被著作权人用来控制复制作品的行为,只有著作权人或经过其授权许可的人才能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当某种使用作品的行为落入了一种“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又缺乏“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特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实施这种特定行为就会构成“直接侵权”。也就是说,主观过错并不是“直接侵权”的构成条件,只是在某些情况下无过错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但与直接侵权不同,法律规定间接侵权是为了合理的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要将本身不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认定为侵权,那么该行为就必须具有可责难性。也就说是说,间接侵权的行为实施者应当具有主观过错。豨只有严格把握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标准,才能做到既加强著作权的保护,又不至于肆意扩大著作权的效力范围进而遏制科技进步、阻碍文化传播,达到著作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也就是说,间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第三点“有过错”,是认定间接侵权责任成立的关键。通过前文各国典型判例分析和立法概况的介绍,我们初步可以得出以下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标准:

1、技术中立。网络服务商不因出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项服务就推定其具有帮助或唆使侵权的故意。

2、若根据案件事实可以认定网络服务商具有引诱侵权的故意,那么不因其技术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而免责。

3、网络服务商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监管义务,不能因其未监控网络、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而推定其具有过错。

4、若网络服务商的行为符合“安全港条款”,那么可以免责,但仍需履行“通知-删除”模式下避免侵权的义务。

5、若根据案情无法认定网络服务商“明知”直接侵权的事实,那么可以运用“红旗标准”根据案件事实推定其“应知”。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生)

注释:

豍Loli爱大叔:“天雷滚滚-谷歌搞笑英文朗读”[J].电脑迷.“技巧与实践Software”版.

豎冯华.“支持全球51中语言--谷歌翻译工具全新改版”[J].新闻&趋势 News & Trends.“业界观察版”.

豏 “非官方谷歌文本转换声音API”,http://dongxi.net/b003R.

豐张住军.“无需录制-英文在线转声音”[J].电脑知识与技术.“网行天下”版.

豑“TTS技术介绍”.中国计算机报[J].http://wenku.baidu.com/ew/8a31e412a216147917112815.html.

豒 肖刚,韩强.论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J].法学,2003(6).

豓王迁.著作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89.

豔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1997:391.

豖王迁.著作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89.

豗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68-169.

豘美国之著作权权侵权样态中所谓之“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概念,并非基于著作权法本身之规定,而是参考美国专利法中除直接侵权行为外,第271条第(b)及(d)项中有关间接侵权行为之“招致侵权(induce infringement)”与“辅助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之规范而来。See http://www4.law.conrnell.edu/uscode/html/uscode35/usc_sec_3500000271---000-.html(visited on july 20th 2006)。余信达.从美国实务经验观察点对点(P2P)资源分享技术之著作权法律责任规范(上)[J].台湾法学,2007(94).

豙王迁.论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J].科技与法律,2005(2).

豛余信达.从美国实务经验观察点对点(P2P)资源分享技术之著作权法律责任规范(上)[J].台湾法学,2007(94).

豜王迁.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J].科技与法律,2004(4).

豝王迁.三论”信息定位服务者“间接侵权的认定--兼评”泛亚诉百度案“一审判决[J].知识产权,2009(2).

豞张金恩.美国版权间接侵权制度的新发展——MGM v.GROKSTER,LTD.,ET AL案述评[J].知识产权,2006(2).

豟王迁。”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J].科技与法律,2004(4).

豠See A&M records Inc., v. Napster, Inc., 239 F.3d 1021, 1023(2001).

豣See In re:Aimster Copyright Litigation, 334 F.3d 643(2003).

豤王迁.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J].科技与法律,2004(4).

豥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对此的规定见17 USC 512(m);《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对此的规定见Directive 2000/31/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and of the Council on certain legal aspectsof 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s,in particular electronic commerce,in the Internal Market,Article 15.

豦王迁.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J].知识产权,2006(1).

豧余信达.从美国实务经验观察点对点(P2P)资源分享技术之著作权法律责任规范(下)[J].台湾法学,2007(95).

豨王迁.再论“信息定位服务者”间接侵权的认定——兼比较“百度案”与“雅虎案”的判决[J].知识产权,2007(4).

作者:赵燕华

第2篇:复制的创意

摘要:无论从理论还是教学实践来看,从临摹经典入手进行广告摄影的教学,能够起到非常好的作用。首先用经典绘画的图式为学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其次从经典中来的摄影创意为广告设计专业更多的要与广告结合解决了障碍,最终能够在教学中让学生完整的走完一套摄影创作的过程。

关键词:临摹经典 解构 重构 图式

国内高校的广告设计专业几乎都开设了摄影课程,有的院校多一些,其摄影课包含有“摄影基础”“广告摄影”“摄影创作”等,更多的院校只设广告摄影课。无论多还是少,广告设计专业的摄影课程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即是说课程少,学生重视程度不高与目标不明确问题。一般意义上来说,广告设计专业的摄影课程要解决三个问题,首先是摄影的基本理念与基本技法,其次是掌握摄影创作的基本流程,重点是对广告摄影有所涉猎与探索。面临复杂的教学任务,笔者通过两届广告设计专业的摄影课程教学,设计了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希望用一种全新的视角为学生架构更加专业化与时代化的平台。如果有一种方式能够从一个支点开始,在摄影教学上打破面面俱到、蜻蜓点水式教学,建设性地改变传统课程内容安排,把创意的表达落到实地上来,必然能给摄影创作注入新的活力。

本文正是对这一模式的总结与思考。广告专业的摄影被整合到了一套完整的经典系统中,在这个过程中让学生理清思路,找准方向,训练素质,最终形成一种图像资源,这既是为将来他们的广告设计服务,同时也是探索摄影更新的视觉状态。

一、临摹经典的历史价值

古今中外,各个知识领域中那些典范性、权威性的著作,都称为经典。

从视觉艺术史的范围来看,经典作品就是指各个时期、各个流派、各种画风的艺术家所创作的具有代表性价值和符号意义,并且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原创性与独特性价值的艺术作品。如伦勃朗的代表作品之于荷兰乃至全世界现实主义,达·芬奇的代表作品之于文艺复兴,莫奈的代表作品之于印象派,塞尚的代表作品之于现代绘画,杜尚的代表作品之于现代艺术。

而临摹经典就是临摹者按照原作仿制作品的过程。临原意是指照着原作写或画,摹的原意是用薄纸(绢)蒙在原作上面写或画,现在所指的临摹一般不局限于书或画,也指其他视觉艺术,包括雕塑和摄影在内,指根据经典艺术作品,用各种方式方法学习优秀作品中的视觉语言。在视觉艺术的各个时期,临摹一直是学习古典书法或绘画技法,借鉴和继承优秀传统的主要途径与手段。

二、临摹经典是摄影艺术学习的规律

摄影、绘画、雕塑等视觉艺术是人类思想的一种重要方式,以摄影为主要媒介是其中最为年轻的的表现方式。视觉艺术的表现内容、传达媒介、呈现方式在长期的探索中形成一定的规律,并在教授与学习方式方法上也总结出许多规律性的经验。临摹经典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教授与学习方法,比如传统中国绘画与书法的研究学习,极其讲究临摹的学习过程。在临摹中感知,在临摹中入门,在临摹中成长,最后在临摹中形成自己的绘画或行书风格。在西方的视觉艺术学习中,临摹研究经典画作也同样是最必不可少的途径,众多艺术爱好者、年轻艺术家甚至是有一定成就的艺术家都有进美术馆或博物馆临摹列代经典大师作品的经历。

如何让学生用摄影作为媒介学习创意的表达,这方面经验却有些缺席。在当今强调创意的氛围中,以临摹作为教与学的方式方法更为少见,大家不约而同的“忽视和轻视”了这种原本是视觉艺术学习共同的宝贵经验。

随手翻翻史书,我们很快发现摄影从来就是要向相关的姊妹艺术吸取经验的。从早期的画意摄影到自然主义摄影,从纪实摄影到观念摄影、广告摄影,摄影艺术从更古老的绘画和素描艺术形式中沿袭了各种视觉语言,如形式元素中的点、线条、形状、光线和明暗程度、色彩、质感、块面、空间和体量感,并在与各种姊妹艺术的相互学习和比较竞争中逐渐形成摄影的视觉语言元素,包括黑白影调范围、被攝主体反差、胶片反差、负片反差、照相纸反差、胶片幅面,以及调焦度等。

三、临摹经典在教学中的过程

在摄影教学中之所以重视临摹,并不是要学生亦步亦趋,而是要给予学生摄影的规范,明白摄影的精神。从对经典艺术作品中的构图、用光,对空间的表现等视觉语言的极力模仿,到解构原经典作品的愿意、并通过借用经典艺术作品的视觉语言或作品结构来实现自己创意的完美表达,从而也实现了对经典作品的临摹、解构、到重构的完整过程。借用符号,拍摄错觉,演绎经典,达到学习传统艺术的根本价值所在。

当代广告设计从某个角度来说,越来越依靠摄影图片的使用。摄影课程对广告专业的学生来说,技术学习固然重要,但是理解与创意图片的综合素质可能更加影响他们将来的专业。由此,针对这个问题专门设计了课程,开始一场有关摄影的创意试验。从其他姊妹艺术的临摹学习中得到启发,在摄影教学强调临摹,希望从根本上解决学生对摄影的价值认同,摄影是什么?什么是摄影的本体语言?摄影的关键点在哪里?最终学习创意摄影怎样进行。

第一阶段,从视觉艺术的形式上进行临摹,忠实再现原作。

教学中临摹的直接目的是让学生一方面深度解读经典原作的各方面内容、风格、媒介、形式等。对照分析该临摹作品和这位艺术家的其他作品、其他艺术家的作品。

这个学习阶段主要临摹艺术史上的经典之作,如伦勃朗的《夜巡》《解剖课》等。安格尔的古典主义代表作《泉》《土耳其洛室》等以及浪漫主义绘画大师德拉克洛瓦、文艺复兴时代的波提切利、达·芬奇、拉斐尔等的代表作。中国传统绘画的代表作:《韩熙载夜宴》《清明上河图》《簪花仕女图》等也成为经典的临摹对象。各个时期的摄影代表作品更是成为分析研究学习的典范。通过直接、表面的、完整临摹原作的结构,分析作品的构图、布局、布光、对空间的表现,质感呈现等视觉艺术中最核心的问题。

第二阶段的临摹不再只停留于对原作的忠实再现。

在深度研究原作的结构、人物的布局、光線的布置、黑白影调的处理等视觉语言的基础上,适当改变原作的一些内容或对象的表现。如伦勃朗的《解剖课》,原作中是教授在进行人体解剖课,而在解构阶段,在尊重原来作品的结构和视觉效果的基础上,有意识的调整一些人物或内容。如本来的“解剖课”变成“服装分析课”,如原来的画作中人物都是男性,在这个阶段的临摹中有意识的都改成女性,或让原作中八个不同的人物用同一人扮演。形成带着很强的《解剖课》画作的符号特征,却又形成了新的解构式作品。这种同样的方法也用在另外的作品解构创作中,如只用一个女性模特扮演拍摄了《最后的晚餐》,临摹的原作是达·芬奇的《最后的晚餐》。除构图与布局、影调处理与原作一样外,适当的改变作品的色调与质感、点线与面快的关系,实现在临摹中解构作品的意义。这个阶段试图使得学生在尊重经典原作的基础上适当添加自己的对作品的理解,并试着自己提炼和运用经典作品中具有符号式的结构来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三阶段,通过临摹保留与尊崇原作本来的结构,解构其原来的含义,并借着原作的结构与某些元素进行再创作,表达作者自己的意图,达到新的表现价值,实现创意作品的重构。

借用经典作品中具有符号式的一些元素,自如的表达摄影创意。如经典作品中具有符号意义的结构、符号意义的人物与表达内容、布局、布光,对空间的表现、明暗程度、色彩、质感、块面、空间和体量感。借用这些视觉语言来表达创意,让这些经典符号最终形成一种图像资源,这既是为将来他们的广告设计服务,同时也是探索摄影更新的视觉状态。如为表达关于三鹿牛奶事件以来引发的牛奶安全和食品安全问题,借用了著名的绘画作品《马拉之死》,通过对原作中表达内容的借用,并根据原作的主要结构、布局和人物来实现表达。在重构的作品中,扮演的“马拉”死在一张椅子旁,椅子上放着一瓶牛奶,也适当改变了作品中的道具和色彩分布,巧妙的构筑新的表现内容。

综上所述,我们完全可以看出,无论从理论还是教学实践来看,从经典临摹入手来进行广告摄影的教学,能够起到非常好的作用。这种作用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得以显现。首先,用经典绘画的图式为学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种基础包括构图、用色、用光、主体与布景等知识点,经典都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学生。这一点对于将来他们的广告创意与实践打下良好的基础,并拥有了良好的创意前提。其次,对于广告设计专业的同学来说,摄影创作不可能是一个专业化的过程,更多的要与广告结合。从经典中来的摄影创意,最大限度的解决了这个问题。最终能够在教学中让学生完整的走完一套摄影创作的过程,得到属于自己的作品,尤其难得。

参考文献:

[1]顾铮.西方摄影文论选[M].杭州:浙江摄影出版社,2005.

[2]汤林森.文化帝国主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3][美]苏珊·桑塔格.论摄影[M].黄灿然译.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2006.

作者:安海波

第3篇:不可复制的港片

上世纪70-80年代是港片的年代,是不可复制的年代。那段挤在一起,围坐在电视机面前观看录像带和VCD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那些廉价的欢笑,那些恩仇必报的快意,那些大开眼界的情欲……无论癫狂抑或文艺,大多数的世俗和偶尔cuk-cult,骨子里满腔娱乐至死的热情与活力,这就是传统、纯正港片曾带给我们的世界。

谁的心里都会有几十甚至几百个这样经典的话语和经典的场面,当年你不熟背几句至尊宝的台词,《唐伯虎点秋香》和《审死官》的段子模仿不来几条,简直不敢出来混,如今星爷已经隐没于江湖。只是“菩提老祖”刘镇伟还在倒卖《大话西游》、《东成西就》,每次见到罗家英,你也总想与他深情对唱一句“only-you”。

70年代的某—天,在美国一所大学教书的鲍德威尔偶然间被—幅电影海报吸引而走进了电影院观看了平生第一部港片,这不片子是李小龙的《天下第一拳》与《精武门》。从此之后就一发不可收拾,成为了港片的忠实影迷。作为+西方人,一个学者,是如何对香港电影由震惊转变成着迷的情结,在鲍德威尔著作的《香港电影王国:娱乐的艺术》里,他用“尽皆过火,尽是癫狂”作为香港电影的注脚,该书以“普及美学”为出发点,打破商业与艺术两分的迷思,讨论70年代以来的香港电影,如何以快速、廉价、诉诸影像刺激的“纯电影”。“香港电影不但紧紧抓住本地观众的目光,还能够跨越文化界线,在国际电影市场上突破好莱坞独占之势。”

鲍德威尔究竟是如何看待香港电影的呢?他是这么说的:“香港电影是电影史上的一个成功故事。20多年来,这个约600万人居住的城市,一直拥有全球规模数一数二的电影王国,所制作的电影数量,几乎超越所有西方国家,输出电影之多,仅次于美国。不管你是不是影迷,你都会为港片的基本吸引力打动——如说故事的方式、影像与音乐的配合、人类普遍情感的煽动与塑造。这些跨文化吸引力,都是艺术技巧制造出来的,那技巧,就是娱乐的艺术。”

香港电影让鲍德威尔“震惊不已”和“匪夷所思”的,不仅是香港电影业的文化背景、制作方式、产销结构、各种类型风格、明星制度、与好莱坞的竞争与模仿。

鲍德威尔还对特定人物比如李小龙、成龙、吴字森、徐克、王晶、张彻、刘家良、胡金铨等有许多研究和独到评点。

说起最喜欢的华语电影,鲍德威尔表示首推王家卫导演的《重庆森林》。“这部电影可说是涵盖广泛,也不乏深度探索,足可作为港片入门者的教科书。”然而对于周星驰的电影,鲍德威尔表示看不懂,这也难怪,其中的拐弯抹角及大量诉诸本地文化经验的嘲讽风格实在不易为外国人理解。

鲍德威尔认为,香港电影的最成功之处就是商业电影和艺术电影的并存。这不同于好菜坞和法国。香港有许多只拍商业片导演如王晶,也有只拍艺术电影的导演如王家卫,还有许多能把商业电影拍出艺术感的优秀导演如吴宇森、徐克等,所以使得香港电影的触角极广,各个不同层面的人,都能在香港电影中找到他喜欢的类型,这也就是为什么香港电影在亚洲造成的影响甚至超过了好莱坞电影的原因。“这是中国大陆电影可以参照和借鉴的地方。在大陆,风格成熟的导演还是太少了。”鲍德威尔如是说。

作者:田再兴

第4篇:062音像制品复制权

062音像制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上诉案

【案情简介】

1993年年初,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北教出版社)作为甲方与北京阶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就联合编录《FAMILY ALBUM,U.S.A》录像教学片的有关事宜,签订版权贸易合同一份。其主要内容为:甲、乙方经美国麦克米伦出版公司授权同意,联合编录《FAMILY ALBUM,U.S.A》录像教学片,并定名中国版为《走遍美国》,甲方为中国版的版权总代理;有关录像带除电视台播出以外的VHS录像带的发行事宜,不属此合同范围,拟另行约定。1993年4月15日,国家教委电化教育司以教电司进(1993)1号批文同意北教出版社进口出版《走遍美国》教育录像片。同年5月13日,国家版权局对上述版权贸易合同进行了审查登记,登记号为00964。同日,国家新闻出版署音像管理司给北教出版社颁发了(93)新出科教进字第001号海外科教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至1994年5月13日。音像制品进口后,北教出版社对原录像带的内容配置了中文讲解与辅导。

2002年11月14日,培生教育集团与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版权交易中心)签订授权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培生教育集团向版权交易中心提供《走遍美国》多媒体英语教材包括课堂教学用书、光盘等产品在中国境内改编、出版、宣传和销售的独家许可和权利,期限3年。当日,培生教育集团据此向版权交易中心出具授权书一份,授权范围、期限与授权合同基本相同。2002年11月18日,版权交易中心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申报,办理了出版《走遍美国》系列产品的合同登记手续。2002年12月14日,版权交易中心与湖北教育出版社(以下简称湖教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一份,主要内容:版权交易中心经培生教育集团授权,独家拥有《走遍美国》(FAMILY ALBUM,U.S.A)系列产品在中国内地的改编、出版、发行、广告、播出、宣传等合法权利;版权交易中心授权湖教出版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合同规定的载体形式出版《走遍美国》(FAMILY ALBUM,U.S.A)系列产品之一《新编走遍美国》(Classroom Video Course)。当日,版权交易中心向湖教出版社出具一份授权书。2003年4月2日,版权交易中心对其授权向湖教出版社出具一份说明,载明:2002年12月14日签发的授权书为独家授权,即授予湖教出版社在中国内地独家享有授权书所列之权利。经调查,北教出版社对其出版、惠州东田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田公司)对其发行《走遍美国》VCD光盘的事实不持异议。2003年3月至8月期间,湖教出版社为制止侵权,发生差旅费、购买侵权制品费共计22 11108元,除金额约计6 115元的票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以外,其余15 996元审定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此外,湖教出版社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00 000元人民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

1美国麦克米伦公司是《走遍美国》的原制作者,其于1990年11月至1991年6月间先后出版了《走遍美国》系列,包括本案中所涉的(FAMILY ALBUM,USA:Classroom Video Course),并进行了版权登记。据此,麦克米伦公司对上述作品享有版权。

2美国国家版权局2004年9月28日更新的V3515D446文件中的第

一、二页文件载明,培生教育集团的律师John RGarry出具的内容证明:麦克米伦公司的所有产权及

相应的版权(包括本案所涉作品),已于1993年11月10日转移至培生教育集团名下。

3 2001年1月1日,PrenticeHallInc公司更名为Pearson EducationInc(培生教育集团)。

【争议焦点】

1湖教出版社是否在中国内地对《走遍美国》VCD光盘享有独家复制权、发行权?

2北教出版社、东田公司是否侵犯了湖教出版社的独家复制权、发行权?

【法院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北教出版社、东田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走遍美国》VCD光盘的侵权行为;

2北教出版社、东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刊登声明,公开向湖教出版社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如不履行该项义务,原审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内容,费用由北教出版社、东田公司负担);

3北教出版社、东田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湖教出版社经济损失125 996元人民币;

4驳回湖教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 710元,由北教出版社、东田公司各负担2 855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一、湖教出版社是否在中国内地对《走遍美国》VCD光盘享有独家复制权、发行权

首先,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2002年11月14日培生教育集团与版权交易中心签订授权合同一份。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培生教育集团向版权交易中心提供《走遍美国》多媒体英语教材包括课堂教学用书、光盘等产品在中国境内改编、出版、宣传和销售的独家许可和权利,期限3年并出具了授权书。2002年12月14日,版权交易中心与湖教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版权交易中心授权湖教出版社在该合同有效期内以合同规定的载体形式独家出版《走遍美国》(FAMILY ALBUM,USA)系列产品之一《新编走遍美国》(Classroom Video Course)。当日,版权交易中心向湖教出版社出具一份授权书。据此,从民事权利取得的角度上看,湖教出版社已经取得了在中国内地独家专有的出版、复制、发行《走遍美国》VCD等的权利。

其次,从版权行政管理角度上看,《走遍美国》的原制作者虽然为美国麦克米伦公司,但并不影响培生教育集团以该制品版权持有人的身份与版权交易中心签订版权贸易合同,且因涉及进口出版外国图书及其音像制品,该合同经过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查登记,故版权交易中心引进该制品在中国出版、发行的权利来源合法,进口登记手续完备。湖教出版社已合法取得了在中国内地独家专有的出版、复制、发行《走遍美国》VCD等的权利。

二、北教出版社和东田公司是否侵犯了湖教出版社的独家复制权、发行权

就北教出版社而言,就要看其是否有权发行《走遍美国》VCD光盘。从法院查明的情况来看,北教出版社曾经取得过对《走遍美国》录像教学片进行改编,并以录像带的形式录制,通过电视台播出的权利,但其从未取得将《走遍美国》以VCD形式复制、发行的权利,且依登记号为00964的合同,北教出版社的录制工作应于1993年5月左右在北京电视台播出之前完成,有关录像带发行事宜合同中还未作约定,故北教出版社以VCD形式出版《走遍美国》超出了授权范围,该合同不能作为其以VCD形式出版《走遍美国》音像制品的权利依据。因此,北教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及东田公司复制、发行《走遍美国》VCD光盘的行为,已共同侵犯了湖教出版社在中国内地对《走遍美国》VCD光盘所享有的独家复制权、发行权。

这样,根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音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未经音像制作者许可,他人不得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音像制作者制作的音像制品。从湖教出版社提供的《走遍美国》音像制品进口合同登记表及版权交易中心出具给湖教出版社的授权证明来看,湖教出版社依约对该制品的系列产品独家享有在中国内地复制、发行的权利,有权排斥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该音像制品,同时也有权行使对侵权人的请求权。因此,北教出版社、东田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走遍美国》VCD光盘,侵犯了湖教出版社对《走遍美国》VCD光盘所享有的独家复制权、发行权。

本案的重要意义就在于促使人们深入理解著作权权能的特点。著作权的权能实际上就是赋予了作者以各种方式利用和传播作品,这些权能可以独立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而且存在着时间上、地域上的限制,这些均同物权的权能大不相同。因此,在著作权纠纷中,一定要明确各自是否享有某种著作权权能,是受让获得,还是许可获得;是专有,还是非专有;是否有时间上、地域上的限制等方面内容。

第5篇:华侨城模式,可复制?不可复制?

2006年11月02日

13:38

深圳商报

1955年7月17日,全球第一个迪士尼乐园在美国加州橘郡安那翰市盛大开幕。51年过去了,迪士尼已在全球拥有总面积达232公顷的5大乐园度假区、11个主题乐园及41间配套酒店。然而,迪士尼的生意却远不止“乐园”这么简单。事实上,为它贡献最大边际利润的业务,并非主题公园而是地产开发,在迪士尼每一个主题公园附近,所开发的商业与住宅项目,面积较之主题公园都大过数倍——地产已经成为迪士尼最赚钱的业务,相反,主题公园的收入过去两年仅仅微升3.5%。

由动画制作而始,从主题公园到地产开发,最后以品牌产品和连锁经营收尾,迪士尼开创的一整套被称之为“轮次收入”的产业运作模式,成为它全球扩张史上屡试不爽的招数。

在地球另一端,同样的故事也在发生。无论是区域扩张战略,还是“模式可复制与否”的争议与回应,华侨城与迪士尼的故事都那么异曲同工。

1989年,华侨城集团在深圳推出了第一个主题公园“锦绣中华”。随后,相继出现了民俗村、世界之窗和欢乐谷四大主题公园,深圳成为名副其实的旅游城。旅游带旺片区,随即为地产开发带来良好条件,同时,旅游和商务活动向景区集中又引来了源源客流,而酒店管理经验又给房地产物业管理输送先进的理念,从而旅游、地产、酒店形成环环相扣、良性循环的产业链——“华侨城模式”获得了空前成功,华侨城成为中国城市区域发展的一个经典范本。华侨城模式,用华侨城集团CEO兼总裁任克雷的话就是,以“旅游、地产”为核心,具有文化特色的开发运营模式。

与多年前的迪士尼一样,脚下4.8平方公里的土地也承载不了它的梦想,华侨城集团渴望更广阔的海洋和天空。2002年,华侨城集团悄悄开始了全国战略扩张,上海新浦江城、北京华侨城、成都华侨城、上海华侨城、深圳东部华侨城、深圳欢乐海岸等等,“华侨城模式”——再现了独有优势与魅力。

“有梦的人最美”,任克雷强调:“华侨城的成功,源自对自然和人的尊重,源自追求中国人新生活的创想与实践”。北上京城,东至上海,西出成都,南守深圳。4年来,在华侨城全国扩张的版图中,能否再造N个华侨城,一度成为业界分歧最大的话题。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今年,北京华侨城带来了好消息:北京欢乐谷开园迎客仅84天,收入就突破了一亿元;北京华侨城主题社区一期930余套房子也全部售罄——正如华侨城集团副总裁董亚平所言,华侨城发展模式中唯一可以复制的核心是“创想文化”和“优质生活”,凭借这独特的生命基因和价值规律,华侨城就拥有了复制、再造和扩张的能力。

镜的两面:始于“不可复制”的“可复制性”

华侨城集团副总裁、华侨城地产总裁陈剑指出,超前,以人为本,功能混合,规划与产业结合互动是华侨城的重要优势。

在“华侨城模式”下,华侨城地产建立起了“以旅游主题地产为特色的成片综合开发和运营”的核心竞争力——超前科学规划,有序建设;与产业结合,营造鲜明主题;可持续发展经营与不断创新的顾客体验;资源系统有效整合,实现生活多样化。

当我们试图去研究“华侨城模式”的可复制性,不妨从它的反面“不可复制性”开始切入。

“旅游主题地产”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符号,而是与整个华侨城集团产业互动的结果。华侨城是一个成片综合开发运营的概念,内在业态非常复杂,客户层次也比较多,华侨城地产在产品把握、招商引资、整合资源上所拥有的杰出能力一方面依托于华侨城集团,另一方面则隐藏着一条20年不间断的价值沉淀和模式构造线索。面对这样的竞争门槛,小企业无法有足够的实力去驾驭旅游与地产的资源,即便是有实力的大企业,恐怕也没有谁如同华侨城,20年如一日地“雕琢”那极其有限的地产精品。

人们常说,华侨城不是一天建成的,指的不仅是时间成本——20年的开发、建设才有了今天良性的发展空间;更涉及到现实的资金成本——无论是深圳华侨城,还是任何一个战略扩张项目,无不需要前期投入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资金来改造环境,众多但求短期盈利的企业大多难有此气魄;最重要的,或许还是这种模式本身的偶然性——承载着中国改革开放试验田的重担,“华侨城模式”更多是特定环境下催生出来的一个个成功案例,它的机遇与成就,都是唯一而不可再生的。

不可复制的,除了产业互动模式,还有优秀的主题公园运营能力。在进行“主题公园”定位的时候,华侨城集团的经验是:主题公园的成功是“旅游主题地产”整体成功的基石。公园的主题不是随便定下来的,它们需要经过精密的测算和规划。在深圳,四大主题公园——锦绣中华、民俗村、世界之窗与后来的欢乐谷——从国内旅游到国际旅游,从猎奇式旅游到体验式旅游,主题文化的确定是随着人们旅游心理需求变化而变化的。华侨城之后,模仿它的大部分主题公园门可罗雀,至今中国90%的主题公园都告失败,留下几千亿元的废弃资产。惟独华侨城,却总能在主题公园的管理上获取相当丰富的回报和利润。

“旅游主题地产”决不是简单的一加一,它需要相当的专业化。正是在充分理解其“不可复制性”的基础上,华侨城的每一个“复制”项目才能因势利导,创造出一个又一个完美的“升级版”。旅游主题地产规划的长远性和相关资源的整合非常重要,它强调产业链的延长,从公园到住宅,从商业配套,延伸到健身、体育方面的管理,都可以成为开发商获得回报的途径。

始于“不可复制”的“可复制性”,这听起来多少有些拗口的结论,似乎正是“华侨城模式”的辩证哲学了。有趣的是,这样的华侨城就像镜的两面,哪一面都不再是绝对,哪一面都相得益彰。

同样的例子还有“艺术界的华侨城模式”。中国有两家国家级美术馆,一个是北京的“中国美术馆”,另一个就是深圳的何香凝美术馆。1997年4月18日,何香凝美术馆在深圳华侨城建成开馆,这在深圳文化史上具有跨时代的意义,曾经被人称为“文化沙漠”的深圳从此拥有了一座国家级美术馆。

华侨城地产副总裁吴学俊告诉记者,在深圳华侨城东部,还有一片老工业区,华侨城借鉴了纽约艺术家们散居的LOFT概念,把这片厂房改造成OCT-LOFT创意产业园,而OCT当代艺术中心——这个由华侨城地产提供运营支持的当代艺术机构,在短短一年内就被营建成为城市艺术的“磁场”,“首届深圳城市/建筑双年展”等诸多艺术盛事就在这里举行。

从企业角度而言,地产的盈利能力最强,其次是旅游,但核心却是文化对前两者的渗透与融合。正是基于文化资源与企业资本的完美结合,华侨城才得以迅速、有效地突破地产业最大的区域障碍,一路高歌猛进。

北京华侨城:开篇之作,由“克隆”到“升级”

华侨城走出深圳,全方位“复制”自己的开篇之作,便是北京华侨城——一个包括100公顷的主题公园和建筑面积83万平米主题居住区、6.5万平方米商业广场的总用地面积达1.5平方公里的超大规模综合项目。

坐飞机从深圳到北京,时空的距离不过是一起一落。但面对如今初具规模的成功,我们已经很难想象4年前的艰难,那些追梦的华侨城人士如何耗费他们的全部心力,在中国政治文化中心建造一座备受瞩目的新城。

北京华侨城肩负这样一个使命:要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京城布局,站稳脚跟,并将华侨城在深圳的显赫声名移入皇城根——这场乾坤大挪移的复杂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由南至北地理意义上的迁徙。

在深圳取得巨大成功的“华侨城模式”能否移植到其它地方?尤其是从沿海城市移植到内地,南国公园如何适应北京水土?华侨城人最初踏上这片土地,满怀激情地希望将华侨城建设的精髓都“移植”到北京。然而,北京与深圳的情况确实有很大不同,“可以这样比喻,两个不同地区的马路,车辙宽窄、空气阻力、材料、动力等都不一样。”

在梦想与现实的转化中,机遇与风险永远并存。品牌如何落地、如何把华侨城经典的规划理念移植到北京,如何科学搭配、充分互动成片综合开发项目中必有的构成元素?如何迅速解决成片综合开发所必然面临的合理资金调配和控制资金成本的问题,如何科学安排旅游和地产的开发进度、实现利润最大化?——由于华侨城集团是首次尝试大规模区外项目投资、首次尝试将旅游和地产两个行业集中在一个企业进行运作,因此,这些对于公司来说都是新课题。

蛰伏三年,北京华侨城结出“硕果”——2005年6月主题社区开盘便创下市场佳绩;今年7月9日才开门迎客的北京欢乐谷,在第一个黄金周就创下喜人业绩,接待游客12万人次,仅次于久负盛名的京城旅游业老大——故宫。

不仅如此,处处可见深圳华侨城影子的北京华侨城,如今已是一座真正意义上的“城”。在这里,“城”不是一个修饰规模的形容词,而是关于“城”的庞大运营功能,这里全都具备。作为京城CBD东扩的执行者,北京华侨城以城市扛鼎之作的力度描绘出一幅整个北京城未来的理想蓝图,承载起促使地区转型的重担。在此意义上,它已经全然不是深圳华侨城的“克隆版”,而是“华侨城模式”的“升级版”。

上海天祥华侨城:成片综合开发运营魅力再现

如果说北京华侨城是对“华侨城模式”的一次完美演绎,那么,上海天祥华侨城(新浦江城)的诞生过程,就是成片综合开发运营的魅力再现。

新浦江城的诞生正来自于一个综合社区的创想。这是一个充满体验与想象的综合社区,它以“造城”的精神来规划与演绎理想的人居,通过“超前混合型城市规划”,带给上海的不仅仅是房子,更是一座舒适、便利、高品质的城市。它将是一个有着居住、旅游、工作、商业、文化等各种功能的完整城市,这里的居民将不仅是生理上的人,还是精神的、社交的人。

作家冯骥才曾对中国目前的“新造城运动”做出这样的批评:一无个性,二是模仿,三是功能主义规划,四是粗鄙。即便在中国城市文明程度最高的上海,从“一城九镇”中也能看到许多丧失个性的模仿与粗鄙的商业思路。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原创的理念和思维去进行区域开发运营,综合所有人居理想而后形成“一个前所未有的城市”,新浦江城在上海乃至全国的“造城运动”中都具有典范作用。

这种典范作用,或曰区域影响力,正是上海市政府邀请华侨城参与“一城九镇”建设的初衷所在。2003年华侨城进入上海,联手上海天祥投资公司,落定新浦江。在此之前,上海市政府曾多次考察华侨城,双方就当前中国新镇建设的原则进行数次沟通,之所以选中华侨城,看中的正是它卓越的成片开发运营能力。

曾有一个统计,每在华侨城主题公园和休闲商业消费1元,带动的其他消费如住宿、购物休闲等就达到7元——事实上,“旅游主题地产”对于整个区域经济的拉动、区域模式的奠定、城市价值的推动,其意义远远不是“1:7”的简单比例可以概括。

旅游为当地带来各类周边产业的巨大发展空间,旅游对自然、人文环境的良性改造,地产对当地居住环境的提升,华侨城社区打造出良性生活空间等等。这一模式作为一种独特的循环经济模式,不仅解决大量人员的就业问题,还拉动了交通、餐饮、酒店、零售等服务业发展,“华侨城模式”无疑充满了吸引力,可复制的“华侨城模式”已在中华大地上全面输出。

如今,在华侨城集团战略规划和产业支持下,华侨城地产的“1+3”全国战略版图已初见雏型——以深圳本部为中心基地的珠三角区域发展平台、以北京为中心的环渤海区域发展平台、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区域发展平台、以成都为中心的西部区域发展平台。

尽管模式复制的挑战仍然存在,尽管这些都是巨无霸的“城”未来仍面临严峻的产业考验,但它是华侨城集团——只因“华侨城”三个字,我们便能够坚信,最美好的蓝海战略就在不远处。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刘悠扬

第6篇: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批(河南)

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批

办理机构: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综合业务

联系人: 综合业务处受理地址: 郑州市农业路3号联系电话: 0371-69129727 传真:0371-65788259

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省新闻出版局作出审批决定。

3、取件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20个工作日

1、承接复制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

2、委托复制加工的产品不得含有国家禁止出版、传播的内容,不得侵害他

人的著作权;

3、委托加工的产品除样品外必须全部出口,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内地销售、

传播。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书,应载明:复制产品名称、载体形式、数

量、合同号或订单号、复制企业名称、配套出口产品名称、出口的国家或地区、出

境备案海关等;

2、《河南省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

品、电子出版物申请表》;

3、申请复制产品品种如超过2种,须提交复制及出口产品清单,清单包

括:产品名称、载体形式及数量;

4、委托复制产品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和委托复制授权书;

5、复制企业与委托方或境外客户签订的委托复制合同书;

6、样品一份,特殊的载体或格式需提供相应的播放或解读设备;

7、委托企业、复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所提交的材

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收费情况:

第7篇:成功不可复制

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下面请允许我代表反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由我进一步阐述我方的论点

在辩论过程中我方通过大量的事例、道理,例如 第一.....第二..... 对方辩友偷换了复制的概念。复制,就是全盘拷贝,一成不变地照抄;如果根据自己的自身情况进行了调整,就不是复制,而是借鉴、学习,或者什么别的了,

对方辩友以偏概全,成功并不是全部复制,复制的成功只是机缘巧合。比如,有人要在中国复制苏联的十月革命,就注定获得不了成功;而毛泽东同志吸取了苏联的经验教训,结合中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农村包围城市的策略,就取得了成功还有,不得不说一下,什么叫成功 成功是一个动宾结构的汉语名词,它指达到或实现某种价值尺度的事情或事件,从而获得预期结果叫做成功。

每个人的成功都需要经历许多次人生的考验,只有通过了不同的考验人才能证明你的实力,成功包括精神与物质两方面,它需要天时、地利、人和相互配合。

对方如果举例,类似化学实验那样的,即使完全复制每个步骤,也铁定会发生相同情况的,我们不能说那是成功,只能说,那是自然规律

对方也许可以举出两个‚操作步骤‛完全相同的‚成功‛案例,但是,我们依然不能认为那是在复制成功,只能说,两次不同的‚成功‛,是各自的人员以不同的努力方式,应对不同情况之后取得的成功……生搬硬套的复制,是绝对不行的

所有的成功都需要天时、地利、人和相互配合,然而天时、地利、人和这些是复制不来的,所以成功是不可以复制的。

大家认为‚萧规曹随‛是成功的复制,但结果是,随着时间的变化,‚萧规‛终于没能坚持到最后;大渡河,国军想要复制清军活捉石达开的成功,但是,结果大家知道,大渡河战役,成为老毛导演的又一幕威武雄壮的英雄赞歌。太多的事情,看似相似的条件,但仅因为几点小小的不同,成功与失败就发生了完全的逆转。

所以,想要依靠复制来取得成功,而不考虑不同因素的差异,是完全不可取的教条主义……

成功是一个动宾结构的汉语名词,它指达到或实现某种价值尺度的事情或事件,从而获得预期结果叫做成功。每个人的成功都需要经历许多次人生的考验,只有通过了不同的考验人才能证明你的实力,成功包括精神与物质两方面,它需要天时、地利、人和相互配合,其实只要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目标,不断的去奋斗,体现出自我的价值,无论结局如何你都是成功的人。

在开篇立论时我方一辩就给成功下了一个明确的标准 由浅入深的向大家证明了我方的观点,阐述了我方的观点

为什么说‚成功不可以复制‛呢?因为,人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情况总是在不断变化的,不会有条件完全相同的两次事件的……

1、最著名的,最有辩论力度的,东施效颦,地球人都知道。

2、马云曰:"成功不能复制." 曾经的马云想着去重新创一番事业。有些项目他在心中酝酿了很久,最后胎死腹中,没有付诸行动;有些项目由于受到别人的诱惑,冒冒失失行动了,然而却以失败告终。比如,曾经经朋友介绍他去种竹子,本以为可以获得滚滚财源。但是这并不适合从小就没在农村呆过,对于种竹子,既没有经验,也没有兴趣的马云,最终这个项目落得个失败的结局。马云感慨道:一样米养百样人,有人打铁,有人撑船;有人酿酒,有人榨糖。自己应该从事什么行业,能否取得成功,与之关系最为密切的是自己的兴趣爱好。工作为兴趣使然,做起来自然就如鱼得水,成功亦会如约而至;相反,如果自己的兴趣不在,那一切就成为空谈。

最终,马云总结道:各人有各人的兴趣爱好,人家成功的项目,自己可别盲目跟随,否则等着自己的只能是失败。成功可以复制吗?马云曰:‚成功不能复制。‛

3、伊利与蒙牛

企业文化的特性决定了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核心竞争力的特点决定了成功的不可复制。你可以采用相同的技术、相同的服务、相同的管理模式,但成功是不能复制的。

众所周知,作为乳品行业的知名企业,伊利成功在先,蒙牛成功在后。十几年间,伊利由一家回民奶食品厂发展成为乳品行业的龙头企业,伊利创造的企业发展速度更被誉为‚伊利速度‛。蒙牛和伊利的天然渊源,使得两个企业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地处同一个城市;很多员工在伊利工作多年;同处乳品行业,原料、生产、产品等具有同质性……蒙牛如果想获得成功,应该是最有条件复制伊利成功模式的。然而,蒙牛不能也无法复制伊利的成功模式。其内因在于,如果按照原有的经验和思路走下去,蒙牛在伊利面前没有任何优势可言,规模小、实力弱更是摆在面前的事实。外因在于当时的中国乳业市场竞争已经相当激烈,蒙牛却面临着一无奶源、二无工厂、三无市场的‚三无状态‛,按照传统模式发展必将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一着不慎将面临灭顶之灾。 古语讲,先发制人,后发制于人。由于选择了创新模式,即先做市场、再合作生产、最后才在离市场较近的地方建厂,‚后发‛的蒙牛不但没有受制于人,反而成为2002年中国成长企业百强之首(1999年~2001年成长速度为1947.31%,数据来源于第五届中国成长企业CEO峰会),创造了中国民营企业超速成长的最高速度—————‚蒙牛速度‛。

4、丰田的成功

丰田英二的经历启示我们:成功不能复制,只有立足自身,创新发展才能真正成功。 50多年前,以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为代表的‚大规模生产模式‛横扫全球。为了学习‚规模经济‛的真谛,来自世界各地的企业家们怀着朝圣般的心情,汇集到美国的底特律朝觐、参观和学习,再把这种当时最先进的生产模式带回到自己的国家和企业。那真是一个‚大规模生产模式‛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时代。 1950年春天,丰田汽车创始人丰田英二也来到底特律,对福特公司的鲁奇厂进行了3个月的考察。与其他朝觐者不同,他很快得出结论:‚大规模生产模式‛不适用于日本,福特的生产体制还有改进的可能。在当时,这实在是一个冒天下之大不韪的结论。但是,就是从这个‚冒犯‛性的设想开始,丰田英二和在生产制造方面富有才华的大野耐一一起创造了‚精益生产模式‛。自1973年石油危机以后,一直在世界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大规模生产模式‛开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以小批量、实时化为特征的‚精益生产模式‛,随之而来的是日本电子、汽车等产品在欧美市场的攻城略地。所以,相对于‚大规模制造模式‛,‚精益制造模式‛是真正的创新,具有原创性和革命性。

5、日本天才书法家的陨落

‚成功不能简单地复制‛,这句话可不是我说的,它是日本著名的书法家小田村夫在 目睹了一位天才书法家的陨落之后发出的由衷感叹。

二十年多前,日本东京曾举办过一次青少年书法展,一位9岁少年的四幅书法作品,被当时的私人收藏者以价值1400万日元抢购一空,日本书法界为之震动,称这位少年为书法界的奇才。当时日本著名书法家小田村夫曾这样预言:在日本未来的书坛上,必将会升起一颗璀璨的新星。然而,二十年过去了,一些寂寂无名的人脱颖而出,而这位天才少年却销声匿迹了,是谁断送了这位天才少年的前程?2002年小田村夫曾专门拜访了这位小时候曾名振日本书坛的天才少年,当他看了这位天才书法家近日的书法作品时,不禁仰天长叹道:‚成功不能靠复制,右军啊,你害了多少神童!‛

右军是谁?他是中国一千六百多年前的大书法家王羲之,而王羲之为什么会害了这位少年天才呢?原来这位少年天才模仿王羲之的作品成瘾,在二十多年的模仿过程中,又从没有加入自己的特色,所以他写出来的书法作品和王羲之比起来,简直能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在鉴赏家的眼里,他所有书法作品,已经不再是艺术,而变成了让人厌恶的仿制品。

6、盖茨虽然受很多人追捧,但他的成功经历是不可复制的。盖茨的成功归咎于时代的机遇。

还有很多的名人他们的成功都是不可复制的,有着他特定的环境与背景。

PS:二辩的盘问总结主要是针对盘问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总结,由于时间的限制,当然不可能对所有盘问问题进行总结,要紧密结合盘问过程、己方要表达的论点来概括总结。

其作用主要等于是对整个盘问过程进行‚查漏‘攻’缺‛。

查漏:对己方在盘问过程中出现的可能错误的,或由于时间限制没答完整、不清晰但对表达己方观点重要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攻’缺:对对方在盘问环节中出现的漏洞给捅大它,进一步暴露对方缺陷处。 与四辩陈词来说,四辩陈词是整场辩论赛的盖棺定论,一般要求是能结合整个辩论赛来重申己方观点和立场,与一辩的开篇立论首尾呼应,侧重点在强调己方立场。盘问总结的作用刚才已经说了。还有一些细微差别就不多说了。

第8篇:成功不可复制

——读《高效课堂八讲》有感

无论是我曾经工作过的安石中学、新时代学校,还是现在就职的明珠学校,对“洋思经验”都是推崇备至,以前的两所学校,尤其新时代学校花了较多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学习并强制推行,可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个中原因很多,我作为践行者中的一员,更加明白了成功不可复制。

以江苏省泰兴市洋思中学为源地的“先学后教,当堂训练”的洋思经验让洋思中学连续多年,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合格率100%,优秀率为泰兴市之首。学校先后被评为“江苏省示范初中”、“江苏省德育先进校”、“江苏省模范学校”、“江苏省先进集体”、“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1999年,江苏省教委、泰州市委先后发文号召学习洋思,2002年被评为“中国名校”。更有《中国教育报》、《人民教育》多次刊文介绍洋思经验,无意中形成一大推手,全国各地掀起了学洋思热潮,洋思中学一跃成为全国高效课堂改革的一面大旗,人们张口不离洋思经验,大有当年“文化大革命”时期人们开口即为“毛主席教导我们„„”之势。

冰心说:“成功之花,人们往往惊羡它现时的明艳, 然而当初,它的芽儿却浸透了奋斗的泪泉, 洒满了牺牲的血雨。”大家在蜂拥学习的时候若能记起冰心的这句至理名言则不至于盲从的忘了自我,理当明白成功可供借鉴,但不能复制。

刘金玉老师在《高效课堂八讲》第五讲“角色归位:高效课堂的前提”中形象地从教师要学当“毛泽东”、“张艺谋”、“袁伟民”三个角度指导我们老师要把课堂主动归还给学生,以达到叶圣陶老先生倡导的“教,是为了不教”的理念。可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我们不得不面对教育对象的区域性差异、年龄差异、个体素质差异、性格差异以及他们的教育背景等诸多因素。下面仅以课堂举手发言差异为例对学生的年龄差异加以说明。小学生上课回答问题,常常是全班同学都举手,有的学生还把胳臂伸直,甚至站起来,一定要让老师知道“这道题我会”;到了初中,同学们“腼腆”了许多,上课能有一半同学举手就相当不错,再也看不到小学生那种争先恐后回答问题的场面了;进了高中,举手回答问题的同学简直是寥若晨星,大家比赛着——“看谁沉的住气”,通常是老师反复问,班里没人响应,老师只能自问自答。洋思中学的教育对象是初中生,洋思中学规定,学生在课堂上要发言必须举手。在全体洋思教育工作者多年的努力探讨、实践下他们闯出了一条属于自己的路。高中生要他举手比登天还难,试问高中老师怎样去当“张艺谋”?又怎样去效仿洋思经验的“以兵教兵”?虽然班级、年级、学校相应制定出台了许多评比机制、激励机制,细到要求班主任从学生座位编排入手,可是学校受办学成本等因素掣肘对高成班率及学生学习水平的差异却视而不见。 此外,个别老师对新课改认识不足,导致教学中表面放手,实际上处处不放手。课堂仍然是教师“精彩表演”的秀场。他们对所谓的优生倾其所有,完全一副“我的眼里只有你”的姿态,对后进生则“目中无人”,对洋思中学在践行孔子的“有教无类”的教育理念中提出的“没有教不好的学生”的理论则嗤之以鼻。

回望洋思经验,处处闪现着团队的智慧和汗水,绝非你我凭个人的一腔热情以“东施效颦”之法所能凑效的。

第9篇:团队复制学习心得

团队复制精英特训营 聚成钟承恩156期

学 习 心 得

主讲老师:钟承恩

日 间:2014年10月24日~26日

地 点:深圳市世纪皇廷酒店4楼会议厅

三天两夜的充满紧张和刺激的特训虽然已经结束有几天了。大脑从一种高度亢奋的状态慢慢地舒缓过来。这几天的培训在我的人生当中从来没有体验过的。梳理一下思绪,将这几天的感受和学习到的东西进行整理,为下一步的“团队复制”行动方案的落实和实施做准备。就是要在热情还没有消退,趁热打铁,立即行动起来,为我们公司的团队建设做出贡献。

这次培训很荣幸,我们的小组通过奋勇拼搏,获得这次《团队复制精英特训营》团队冠军。这份荣誉,这份收获都是让我们值得骄傲的一件事,也为我们公司和家人感到骄傲的一件事。

这次培训不仅有学习的内容,还有才艺展示等环节和内容,从理论到实际演练等多方面教育和锻炼了我们。下面我主要从理论学习方面进行总结。

本次的理论学习方面,知识范围较为系统地说明团队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并说明这个系统建设建立要先从制定标准、完善流程、规范表格、建立制度入做为切入点,再逐步展开。明确清晰的标准,流程化的工作事项,表格化的秩序管理,对人的制度化管理是系统化的核心。没有标准得到的就是最低的标准。

本次培训对以下几个系统做了详尽的说明:

团队体验系统、团队文化系统、会议动作系统、招聘培训系统、有效激励系统、情境沟通系统。

一、团队体验系统

在对团队体验系统学习中领会到一个好的团队,其领导的核心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也是至关重要的。如领导你是不是可以以你的人格魅力和激情带动你的部下去朝着共同的目标坚定不移地努力呢?领导要做到一身正气,一诺千金,一视同仁。我记得在课堂中钟承恩老师多次带领我们高声背颂这几句,现在越来越对这几句有感觉。

团队体验中“人”是团队的组成部分,不能把人团结一起,就无法形成团队复制精英特训营 聚成钟承恩156期

真正的团队。因为每个人的观念决定每个人的态度,态度决定行为,行为决定习惯,习惯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如果想要建立一流的团队,那我们就要思想统一,目标统一,行动统一。 可能每个就要做出改变,改变从观念开始,改变从身边开始,改变从小事开始,改变从此时开始。

二、团队文化系统

钟承恩老师从如何理解团队文化开始,将团队文化分成4个模块进行说明和讲解。

首先团队文化是一种共同认同的价值观、行为有意识,无意识地影响,产生强大的推动力,教化你最终形成竞争力。

第一模块:军队文化 核心:保证完成任务。

军队文化要用一定的形式来表现出来。形式本身不重要,重要的是经过时间沉淀后留下来的内容,习惯逐渐形成风气,最后演变成文化。

军队文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那就是士气展示。

这次培训感触最深的是士气展示环节。我们小组成员大家都抱着争取第一的心态,废寝忘食,刻苦训练,很多人嗓子喊哑了,还在努力着。这种精神现在回想起来还能感动和激励着我自己。不仅是我们小组,其他小组同样也是这样。从他们最后的展示就能体会,他是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在争取好的成绩。

钟承恩老师不仅讲解了士气展示的重要性,还从具体细节方面进行说明。为的是能够让我们在今后的团队复制过程既领会内容,又掌握具体的实际操作。如士气展示的三要素,士气展示的四要领。还有就是引入激励和竞争机制。如乐捐,PK等内容。并将这些内容如何落地,变成可操作的制度工,都有详细说明。

既然提到PK,那就一定有奖励和激励。下面这两句话让我体会到奖励和激励的目的和宗旨。奖是奖励得奖人的过去;激励是激励没有得奖人的未来。虽然奖励要有物质方面的,但荣誉表彰才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将荣誉表彰放在我们的文化墙上面,这样更能够持久激励和鼓舞员工的士气。

荣誉表彰也要在形式的加以重视:

1)要先做出规划、组织和筹备,以庆典的方式进行表彰。

2)庆典要以庆祝为核心,选择合适的场地,安排好内容和形式,会场布置,气氛的营造都必需做好。

庆典的尾声我们可以进行下一轮的PK的誓师大会。做出具体的公众承团队复制精英特训营 聚成钟承恩156期

诺。在这方面,钟承恩老师也给出了具体操作说明,包括承诺的要求,承诺的6个原则等。

针对军队文化的总结,士气比武器更重要。只要开始,永远不晚;只要进步,总有空间。欲戴王冠,必承其重;欲登高峰,必忍其痛。

第二模块:家庭文化

核心:你的事就是我的事。

这个部分,深深教育了我,在一个团队或企业里营造一种家庭式的人文关怀,能够起到的正面作用是不可估量和无法替代的。

首先触动我的一句话是“关心员工的家人比关心员工本人更重要”。 我的心得是要让员工对企业有家的感觉,要让客户体会到公司有家的温暖。

团队的家庭文化建设的细节哪些呢?包括称呼、见面礼(老师强调的拥抱,这个可能在不同的公司,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环境采用不同的方式较为适宜。在这里不展开了)、舞蹈、会餐、生日、感谢信/欢迎信、旅游、分享。在这些方面我们都去努力做到最体贴最到位,那成功离我们就不会远了。也就是“做人做到人人离不开,做事到做到人人忘不了”。

本次培训在公司在商务接待方面也有一些实际的心得。钟承恩老师提到,接待是重要的生产力。比如准备一封温馨的信或诗,通报一下最近的天气预报,接待组的电话,在酒店里备上对方喜欢的水果,摆上一束鲜花。有这么一句话,给出去的才是自己的。

生日方面,我们虽然已经有了定期的生日会,但我们还可以更加用心,更加体现具体一些。比如在员工生日那天(或前一天、两天),送上一个祝福,可能出人文关怀,最好落实到班组。

第三模块:学校文化

核心:一切为学习让路(应该是对于个人而言) 在学校文化方面,突出了以下几个内容: 1) 排名——为了良性竞争;

2) 评比——没有比较就没有进步; 3) 培训——让员工在学习中成长; 4)

感悟:

1) 成长就会出丑,出丑才会成长;

2) 你没有那么多观众,其实另人都很忙;

3) 别把自己当回事,把自己做的事儿当回事; 4) “挤”时间,“抢”知识; 团队复制精英特训营 聚成钟承恩156期

5) 要想结果变好,自己先要变好。

团队的学校文化里,也要有奖励。奖励根据自己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倡什么就奖励什么。形成自己的奖励文化。

第四模块:企业文化

本次培训,钟承恩老师为我们在企业文化的建立方面专门准备了相应的工具包。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文化建设的几个阶段 1. 自发阶段 2. 塑造阶段 3. 培育阶段 4. 巩固阶段 5. 创新阶段

接着又进入新的培育和巩固阶段。这样就能促进企业不断地快速、健康的成长。

2) 企业文化的四个层次 1. 物质层 2. 行为层 3. 制度层 4. 理念层

总结,企业不能只关心物质层和制度层。做为企业的高层要身体力行,要通过具体的行动,与员工沟通,将企业的价值观传递给下去。形式不要多,但一定要有。如公司刊物(可以利用网络平台),歌曲等。

3) 构建企业文化的注意事项 1. 以人为本,全员参与; 2. 务求实效,促进发展; 3. 重在建设,突出特色; 4. 继承创新,博采众长; 5. 深度融合,优势互补; 6. 有机结合,相融共进; 7. 完善机制,加强领导。

企业文化中必备的内容,企业精神(企业经营管理的指导思想)、企业宗旨(长远事业)、企业形象(LOGO,CI)、用人理念(团队标准,要求)、经营理念(产品所产生的社会价值)、部门文化(团队文化的具体体现)。

企业文化的作用:

对内:统一目标、凝聚人心、规范行为、有效激励。 团队复制精英特训营 聚成钟承恩156期

对外:宣传辐射、传播影响。 企业文化的三大基石

使命——指导我们为什么做; 价值观——指导我们怎么做; 愿景——做成什么样。 确定愿景使命的要领:

1.愿景须伟大 2.使命利众生

3.易于表达, 4.结合行业、企业特质 5.简单易学, 6.有震撼力穿透力 7.先小后大, 8.高层讨论决定 优秀企业的文化特点: 1. 得到员工的支持和认可 2. 给员工正向的推动力 3. 能指导企业进行实践 4. 使企业产生强大的竞争力

三、会议动作系统

本次培训在会议动作方面较为重点讲解。强调会议是领导重要的舞台、干部训练的场所、员工学习的课堂、疗伤止痛的医院、展示才华的平台。

1、会议的目的

1)会议运作展开有效的沟通 2)协调矛盾,取得共识 3)资源共享,开发创意 4)影响团队,激励士气 5)教育训练,培养新人

2、会议的类型

早会(干部早会、全员早会)、经营管理会、会后早会、业务启动大会、夕会等。会议的要点是早对目标,中管过程,晚对结果。

针对干部早会,全员早会,会后早会都有在其原则、流程、目的、要点方面进行详尽的讲解。

不同的会议有不同的目的,不同的作用,不同的意义。会议也要有各种各样的形式。针对不同的目的和想要达到的效果来确定会议的形式。钟承恩老师还为不同的会议举办形式提供了多种的工具包。所有会议的细节都有详尽说明。 团队复制精英特训营 聚成钟承恩156期

四、招聘培训系统

首先提到企业如果缺乏有效的招聘与人才选拔制度,将承担以下风险:

1、招聘成本、培训成本、行政费用等人工成本的上升;

2、由于人员流动率大,造成员工士气低落;

3、由于工作交接与连续性出现问题,使客户服务受到影响;

4、客户和商机的损失;

5、企业的经营目标和业务工作受到影响。

其次,在人才引进的问题上,应做到以下思想方面的准备:

1、在引进“种子”前先改变“土壤”和“环境”!

2、不要怕高手要高薪,最好的人才是最贵的,对于企业来讲是免费的。

3、不要让非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

第三,针对招聘本次培训又从以下几个模块进行详尽的说明。 模块一 招聘前的动作

分七个问题,1.为什么招?2.招多少人?3.用什么渠道招?4.用什么方法招?5.派什么去招?6.花多少费用?7.如何培训录用?

模块二 招聘的渠道

从多方面进行说明和讲解,重点说明员工推荐。包括从推荐资格,推荐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加以说明。还有对人才市场招聘的八大要素,招聘广告的取胜方法等具体操作方法也给出了方针。

模块三 面试甄别

钟承恩老师给出了从十四个方面进行面试问话的参考内容。感觉非常详细。还提出了面试中给应聘者的感觉,问话要做到三个必须等。总结,招聘应有标准,没有标准,招的越多,损失越多。

第四,培训系统。培训要分两个部分。一是职前培训,二是有效培训。 职前培训主要是观念梳理。那怎样做到有效培训呢:1.培训前做计划,提要求;2.培训中全力投入,勤配合;3.培训后跟踪管理,促适用。“勤学如春起之苗,不见其增,日有所长。辍学如磨刀之石,不见其损,日有所亏!”

五、有效激励系统

本次培训,就有有效激励的内容钟承恩老师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开始,讲到的员工的心声,要在“五心”上下功夫。用心、细心、耐心、关心、诚心。 团队复制精英特训营 聚成钟承恩156期

针对有效激励,我们应该掌握以下内容:

1、激励原则:正向,前面是“金山”。反向,后面是群“恶狼”

2、有效激励的硬件和软件;

3、激励的要素:

1)使命、愿景(使命用来感召,愿景用来吸引,机制用来驱动,榜样用来标杆)

2)空间:重要部分是员工职业生涯规划

职业生涯的三大步骤:搭梯子,设条件,勤考察;

3)兴趣(让员工生产兴趣) 4)危机

5)荣誉(荣誉激励要在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不同层级,因人而异的展开)

6)竞争(可以树立同行业标杆,外部企业标杆):

人人有机会的激励才是最有效的激励,

人人参与的激励才是最好的激励。

7)沟通(赏识带来力量,赞美带来力量)

总结,有效激励系统所包含的内容是非常多的,想要理解就是个需要非常认真的学习的过程。进一步将激励系统有效地公司内部实施,那更是需要一个长期过程,要形成一种企业文化来固化各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并推动企业向前发展。

六、情境沟通系统

沟通的三个核心要素:听、说、问

1、听:听细节;

2、问:问关键;

3、说:说重点。 听有三个层面:

1、听懂对方说的话;

2、听懂对方想说没说出的话;

3、听懂对方而且要帮他说出的话。

说:要用别人喜欢,且能接受的方式表达你想表达的意思。 现实中出现的沟通漏斗:

1、你心里想的如果是100%;

2、你嘴上说的可能只有80%; 团队复制精英特训营 聚成钟承恩156期

3、别人听到的可能只有60%;

4、别人听懂的可能只有40%;

5、别人行动的可能只有20%。

这些都是我们在沟通中可能遇到的。解决方法,双向多沟通,反复确认。我想最初阶段可能会带来一些困扰,如果大家形成一种良性习惯,沟通可能就会变得简单,有效了。

有效沟通技巧:

1、沟通不是多说话,而是用心的,在合适的时间,在合适的地点说对的话。

2、沟通应该讲自己角色“该讲的话”。

3、“怎么说”比说什么重要。

不同情境下,沟通的方法也是本次培训得到的一些好的启示。比如,上级如何与下级沟通。下级如何与上级沟通。平级之间如何沟通等。

上对下:

1、要给下属面子,尊重下属;

2、强调效率任务交待清楚,指令清晰;

3、就是论是的态度;

4、少发脾气,少指责,特别是公开场合;

5、下属的成绩及时公众表扬,下属的情绪私下化解;

6、传递正面影响,避免负面情绪。 下对上:

1、维护领导的尊严,注意自己的角色;

2、注意领导的情绪;

3、注意领导的意愿;

4、注意领导的立场。 平行沟通:

1、尊重、欣赏、关心对方;

2、创造真诚、互助、合作的好氛围;

3、良性竞争,去除嫉妒;

4、主动化解矛盾,澄清误会;

5、学会为他人鼓掌,加油。

以上为本次培训的学习心得,刚开始的时候想写一些感受和体会来着。可是当翻开“宝典”上面记满了那几天的钟承恩老师让记的和自己想记和内容,就觉得那条内容都舍不得,每一条都可以给我内心以触动,都好象可以团队复制精英特训营 聚成钟承恩156期

成为我的以心得和体会。所以不知不觉把心得写成了“笔记整理”。

后面就觉得,既然老师让我们写心得,目的不是在内容的本身,而是要让我们从学习当中提炼出自己想要的,并能够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加以运用,将培训的内容实实在在的落地才是最重要的。

团队复制,本身就是个系统工程,它是靠一项一项培训内容和那二十多个工具包组成的,与其谈一些零碎的心得还不如将培训的内容系统整理出来,按照“行动方案”一件件实施更能够收到实效。

本次的心得不仅是向老师的汇报,也是我向公司内部的汇报,也是我下一步团队复制的运动指南。我们后续的过程中还会将此内容不断丰富下去。这只是我的心得“一”,还会有心得

二、

三、四„,不断下去。

我会将我的心得,与我们的团队,老师不断地分享。期待我们的成果吧! 我对自己说,加油!加油!加油!

此致

敬礼

博立码杰通讯(深圳)有限公司

呼格吉勒图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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