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证明

2022-12-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消防安全证明

论我国食品安全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完善:从正置、缓和到倒置

摘要:针对我国食品安全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我国现行法上采取相关做法减轻对销售者、经营者存在过错及损害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即食品安全诉讼在适用证明责任正置的基础上适用证明责任缓和原则,以此来缓解食品安全诉讼中消费者举证难的困境,但仍无法有效解决食品安全诉讼举证难问题。我国食品安全诉讼证明责任可以在适用举证责任正置与缓和的基础上,适当考量在食品安全诉讼领域设置证明责任倒置规则,具体制度构建可以从限制过错责任适用范围,在特殊类食品安全诉讼领域适用证明责任倒置以及明确适用主体,特殊食品缺陷证明责任倒置主体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两方面进行考量。

关键词:证明责任;惩罚性赔偿;证明责任倒置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与焦点问题之一,因食品安全损害而提起的诉讼日益引起实务界与学术界的重视,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法律适用问题逐渐成为食品安全侵权、违约之讼的重要问题与难点问题。依据立法规定,食品安全诉讼证明责任适用证明责任正置与缓和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4条第6款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第91条②规定了食品安全损害证明责任适用证明责任正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第5条第1、2款①规定了食品安全损害证明责任适用证明责任缓和”[1]规则。然而,上述正置与缓和证明责任原则在解决食品安全诉讼证明责任举证难问题面前,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证明难的问题。已经有学者意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并提出:“惩罚性赔偿在诉讼程序上是否也要有特别的考虑,显然也是需要研究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诉讼)[2];“食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问题的证明责任首先应当由销售者承担”[3];也有学者提出:“适用责任倒置解决食品缺陷举证。”[4];还有学者提出:“对于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举证责任可由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5]尽管学术界已有学者就食品安全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完善问题提出了疑问,但未就该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做进一步论证。本文以解决当前食品安全诉讼司法实践中举证难为目的,以分析当前食品安全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特殊性、现行法上食品安全纠纷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为基础,提出在特殊类食品安全诉讼证明责任领域适用证明责任倒置规则并对其制度构建做了初步论证。

一、我国食品安全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

就食品安全纠纷法律适用而言,食品安全纠纷法律适用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提起侵权之诉,依据具体案由的区分将其视为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食品安全损害证明责任在归责责任上为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相结合的二元责任原则。食品安全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食品安全损害事实证明具有专业性。除去明显的食品安全瑕疵(如明显的质变及内外包装瑕疵)外,类似如食品添加剂的种类、适用范围及剂量是否超标问题,产品配方是否存在隐患或瑕疵问题,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问题,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问题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等专业性问题,非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鉴定,对不具有食品专业知识的消费者个体而言,很难证明该食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食品安全损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证明具有不確定性。食品安全尤其是特殊食品质量问题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举证存在难度。食品安全损害结果具有隐蔽性、迟延性,很多食品安全损害结果的产生在时间上有一个或长(隐性)或短(急性)的时间差和潜伏期,并非所有的损害事实全部发生在食用当天且必然造成显性的损害结果。隐性食品安全损害事实发生后,除经医疗鉴定外,消费者很难确认该隐性且延迟发生的损害事实与所购买的食品之间是否有必然联系。因为就因果关系证明而言,“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具有复杂性,因为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它可能由一种原因造成,也可能由数种原因相结合造成”[3]。而食品侵权诉讼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最为关键,主张诉求的当事人要明确证明受损害结果系该不合格食品的质量问题所致。以转基因食品为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69条对转基因食品的标示问题有明确规定,但我国当前食品产业链中甚少有生产经营者对确属转基因食品的产品在外包装上进行明确标示,且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不确定的时间周期,其临床表现形式在当前医疗机构鉴定中尚未有明显的显性特征,也即损害结果临床病症的形成也可能有多个原因。

第三,食品安全诉因多样性。食品安全诉讼法律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规定,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违约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第5条①就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潘某诉某公司买卖合同案件”中,原告就“颂月豪华大礼盒”月饼中玫瑰花是否能以食品名义进行销售而提起的违约之诉,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食品安全法律适用,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提起食品安全侵权之诉,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权责任纠纷作为一级案由,下设一个侵权责任纠纷第二级案由,二级案由下设30个三级案由,产品责任纠纷仅是其三级案由类型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第五章也明确规定了销售者经营者在产品责任中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诉因多样性且存在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我国现行法上食品安全纠纷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由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分别从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适用证明责任正置、证明责任缓和二元原则。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第91条提出了“举证证明责任”概念。从“举证责任”到“举证证明责任”表述的改变,意在强调举证证明责任不仅仅是指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要能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这便于法官向当事人做释明工作,更有利于人民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不受侵犯“。[6]

我国民事案件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成文法中相关的规定,概而言之,可以从行为层面和结果层面两方面理解。前者主要体现在第一,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第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条;第三,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1款,以上三款内容,从行为意义角度上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它随着双方当事人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变化在同一当事人身上可能发生多次,围绕着法官对待证事实的心证程度的变化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后者主要体现在第一,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第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5条、第6条;第三,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2款,以上立法规定是从结果意义上明确了当事人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是指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哪一方对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和风险。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7条、第73条还对人民法院在证明责任中的地位和角色作了立法规定。可见,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不再是简单的“谁主张谁举证”所涵盖的内容,而是一个从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两方面双重考量,且包含法院为举证证明当事人的、丰富的举证证明责任体系。

(二)我国食品安全诉讼证明责任正置原则

证明责任正置概念在立法上没有明确,但在学理上确有研究并定义。有学者提出“举证责任倒置正是相对于这一正置原则而提出的,是与谁主张谁举证相对应的概念,二者构成了完整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7]。有学者界定“证明责任正置,是指在侵权纠纷中由权利人对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等侵权责任四个构成要件事实存在承担证明责任;对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事由,由加害人对其存在承担证明责任”[8]。概而言之,举证责任正置它是一个在学理上与证明责任倒置相对应的概念,是建立在当前我国动态证明责任基础上的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的双重证明责任。如下图图1所示:

就食品安全诉讼而言,食品安全诉讼证明责任正置原则是基于食品安全损害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基础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2条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食品若符合经过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要件,也构成产品,食品类产品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产品责任所辖范围,同时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所调整的食品范畴之内”[9],适用食品安全违约之诉与食品安全损害侵权之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因食品类产品缺陷的损害赔偿,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第47条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4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法条竞合原则适当选择适用。在产品责任侵权诉讼中,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这种情形属于加害人对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事由所承担的证明责任,属于证明责任正置。同样,在食品安全违约诉讼中,主张诉讼关系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经营者就产品瑕疵问题承担证明责任。

(三)我国食品安全诉讼证明责任缓和原则

虽然举证责任缓和概念在立法上没有明确,但学界在医疗责任证明分配原则研究基础上有所提及,“在受害患者一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原告证明达到表现证据规则所要求的标准或者证明了医疗机构存在法律规定可以推定医疗过失的情形的时候可以转由医疗机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行有条件的医疗过失推定,同样,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也对受害患者一方实行举证责任缓和”[10]。概而言之,举证责任缓和是指在诉讼中原告的舉证达到一定的程度,仍无法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转换与流转,由当事人另一方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举证责任规则。它是一种不同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有效平衡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能力,充分体现科学高效原则的举证责任制度。与医疗侵权证明责任缓和原则法律适用相类似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第5条第1、2款也规定了食品侵权举证责任缓和[11]原则,规定了食品药品违约、侵权举证证明责任的划分,也即在消费者就自己的诉求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食品、药品生产者应当对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此外,食品药品销售者生产者在消费者完成初步证明责任后,有责任就损害事实不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此可见,食品安全侵权举证证明责任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规定的一般性举证证明责任划分原则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的特殊举证证明责任之“举证责任缓和”作为补充的一种证明责任划分模式。如图2所示:

图2食品安全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划分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148条第2款对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148条第2款①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96条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精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96条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同时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中惩罚性赔偿金法律适用的补充,惩罚性赔偿金适用的标准为“支付价款的10倍”或者“损失的3倍”。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判定标准为“支付价款的10倍”,仅仅为“支付价款”。虽然该条款没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但却对食品安全证明责任分配具有重要的影响,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诉讼日益增多,且伴随着大规模食品安全侵权惩罚性赔偿诉讼,随着而来的如何解决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诉讼举证难问题日益明显。第二,该条款关于10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适用,直接影响着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的界定。如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诉讼中,食品消费者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法条竞合情况下,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中关于惩罚性赔偿金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第55条第1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构成要件之一。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第109条新增了对当事人欺诈的证明提高证明标准,即适用心证程度为85%-99%的高级盖然性标准。证明标准的提高,无疑更加加重了食品安全诉讼中作为权益受侵害一方的诉讼当事人证明责任正置与证明责任缓和举证证明责任的难度。举证难问题成为继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金立法规定后最重要的难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适用效果不明显。

四、我国食品安全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完善的建议

证明责任分配,“也即何方当事人应当对具体事实进行举证的问题。在诉讼开始阶段或者在每一次证据调查过程中几乎都会涉及该问题”[11],它直接影响着诉讼结果。因为举证责任分配完毕,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承担着如果不证明其主张而裁判的结果。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从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完善了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5年)的颁布和适用,规定了瑕疵产品责任侵权举证责任流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规定了食品侵权举证证明责任缓和;以上三项原则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食品安全诉讼证明责任难的问题,完善了举证证明责任的划分规定,在食品安全诉讼证明责任划分上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在食品安全领域,尤其是例如婴幼儿奶制品等特殊食品安全领域,尽管适用举证证明责任缓和,受侵害人维权仍然具有难度。未来我国食品安全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完善可以做如下考量:

(一)合理界定食品安全领域适用举证证明责任倒置适用范围

合理界定食品安全领域适用举证证明责任倒置适用范围也即将食品安全领域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范围界定为特殊食品安全领域。这一界定是基于严格责任及适用范围特殊性两方面的双重考量。就制度设定而言,食品安全举证证明责任倒置不宜做扩大处理,应科学划定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范畴。因此,原则上,食品安全诉讼证明责任划分的价值取向应介乎于效益与公平之间,其证明责任倒置的适用也应介乎于宽与严的合理范畴之间;具体到食品安全领域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制度设计而言,应做如下两方面考量:第一,食品安全领域证明责任倒置以严格责任原则为理论依据。严格责任立法与法律适用的精髓在于法律上对行为人提出抗辩的事由进行了严格限定,从而使其难以被免除责任。第二,将食品安全证明责任倒置规则适用范围界定在特殊领域如婴幼儿食品安全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74条规定了特殊食品的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09条将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列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重点监督管理对象,足见该领域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自食品安全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施行以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是一柄双刃剑,尤其是食品安全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方面,食品安全证明责任倒置大面积适用,会加大作为生产者、销售者的负担,一定程度上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市场创新积极性造成严重的经济打击。另一方面,举证难问题造成十倍赔偿流于形式,难以真正实现数倍赔偿惩戒、激励与预防的效果。故而,在确实存在举证专业难度大、潜伏期长、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领域,尤其是婴幼儿奶制品领域适用举证证明责任倒置规则确实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鉴于作者学术研究领域的局限性,食品鉴定专业知识的局限性、食品安全问题的专业性、统筹数据的局限性等,关于该类食品适用举证证明责任的范畴尚未能全部涵盖。

(二)理性考量特殊食品安全领域适用证明责任倒置主体适用对象

理性考量特殊食品安全领域适用证明责任倒置主体适用对象也即将特殊食品安全领域证明责任倒置主体的对象界定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生产者、销售者。这一考量是基于立法目的的考量。因为就立法目的而言,证明责任倒置的设置与适用是为了在某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与维护,同时加重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证明责任,对行为人作出抗辩的事由。因此,证明责任倒置的适用应在实体法上作出明确的规定。尽管证明责任倒置,是证明责任分配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持赞成和反对意见的学者各执一词,在立法上及法律适用中持谨慎的态度,但在类似特殊食品安全领域的合理设置确实具有理论依据与制度基础。具体表现如下:首先,在食品侵权领域,适用举证证明责任缓和,有了证明责任从正置向倒置的合理过渡,也看到了立法者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上留出了一定的空间;其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规定瑕疵产品的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由经营者就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的质量瑕疵问题进行举证,而部分食品是产品的一种,具有类比性;第三,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确实存在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立法规定,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的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适用的举证证明责任的划分属于明显的证明责任倒置。[8]。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4条规定了缺陷产品的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规定了举证证明责任缓和,减轻原告举证难度的规定,但特殊类食品举证难度大、潜伏期长、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仍然不能完全解决特殊类食品侵权诉求方的举证难度,因此,在该领域对生产者、销售者实行证明责任倒置,是对特殊食品侵权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补充和完善,是普适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两者不相冲突。具体制度设定而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证明责任分配 倒置适用为例,就有关于证明责任分配倒置适用主体的规定,规定适用主体为“特定瑕疵产品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4条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第33条①、34条②、35条③规定,食品经营生产者对食品安全承担责任,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作为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主体责任。生产者是产品的直接制造者,销售者对产品的质量有验货查收的义务,是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源头,因此,在特定食品安全领域,适当加大生产者、销售者证明责任,适用证明责任倒置是可以考量的,有立法依据的。举证责任倒置在推定思路上与间接反证法十分类似。[12]当然,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实行严格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同时,根据立法价值取向介乎于效益与公平之間的考量,并不意味着立法上要无条件加重被告的负担,即被告就理所当然地和无条件地承担责任。只要食品安全损害行为人即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能够提出其中任何的一项法定的合理抗辩事由,就能够被免除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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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炼

作者:黄婷

第2篇: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摘要: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本文从消防安全管理概念出发,科学的分析了当前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实践经验,提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措施,以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以更好地促进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以确保人民安居乐业。

关键词: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对策

火灾是当今世界上严重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常发性灾害之一。火灾的发生频率高,时空跨度大,造成的损失与危害也触目惊心。近年来,火灾事故发生的主体中,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数量有所增加,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为此,中央多次下达通知要求做好火灾隐患清剿各项工作。目前,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已成为我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消防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消防管理水平的高低,关系到能否有效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有效减少火灾损失;消防安全管理关系到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刻不容缓,意义重大。

1.消防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概念

1.1消防

"消防"一词并非我国古已有之,它是清代光绪年间才在我国出现的。在我国历史上,一般将同火灾作斗争和对火的管理称之为"火政''或者"火禁"。在1867年上海英、美的公共租界还设立了"火政处"。"消防"一词于20世纪初才正式由日本引进,当时清政府的警政司下设"消防队总理"。由于我国在引进"消防"一词时使其词义范围缩小,所以,狭义讲,目前人们常说的"消防"是单指防火和灭火的各项活动。从国际和国内公共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社会分工情况看,"消防"一词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讲,消防泛指消灭和防止灾害事故,包括水灾、火灾、震灾等各种灾害的防范和抗灾抢险活动。诸如防火安全、防震安全、防洪安全、环境安全、生产安全、化学品事故救援、工程抢险等各种灾害事故的预防和抢险救援活动都应当属于消防安全的范畴。

1.2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管理"一词出现在我国20世纪60年代,如在1963年10月公安部颁布的《公安部关于城市消防管理的规定》中,从文件标题及其内容都提出了"消防管理"这个概念。消防管理应当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具体讲应当属于社会安全管理的范畴,故全称应为"消防安全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包括于其中。消防管理就是遵循火灾发生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依照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原则和法规,运用管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职能,合理地、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和信息,为成功地达到预定的消防安全目标而进行的各种消防活动的总和①。

2.当前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

2.1、首先在管理方面,管理组织不健全,管理力量、力度不足。

从实际的情况看,制度规定健全但未落到实处,绝大多数单位将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认为是安保或保卫部门一家责任,人员编制及处置力量的不足,各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的不确定性及时效性,难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因此,单位场所数量巨大,安保或保卫部门人力有限,单位本身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自查自管,单单只靠安保或保卫部门来管理,很难做到本单位消防管理工作常抓不懈,一些工作措施很难真正落到实处。

2.2消防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公安消防部队承载着全国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但是由于我国管理体制问题和基层消防机构设置不合理的问题,严重的阻碍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全面展开。主要存在二个问题:一是消防队伍薄弱。消防工作是全面系统性的以防范为主的工作,消防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任务量大、人员更换频繁、直接导致消防机构无法在有效地时间内完成各项监督检查工作。二是社会消防力量未能形成合力进行消防管理工作,消防管理属于安全问题的范畴,应该属于全社会每个单位和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不仅仅是消防部门的责任,如政府机构、公安派出所和群众安防人员都有消防的权利和义务。当前,绝大多数城市尚未建立统一的抢险救援指挥机制,调动社会各救援力量的随意性比较大,对于一些灾害事故,群众尚不知如何报警,属哪个部门受理也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消防部队作为公安警种的一部分,也列入社会救助机制。由于处置灾害事故多以当地政府组织为主,消防队往往没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与社会各救授力量协调不默契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无人管理的现象,大多数单位的固定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无专人负责管理,消防设施年久失修,出现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维修。如在检查中就曾经发现大酒店、百货市场等场所自动喷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消防设备形同虚设。

2.3、社会单位建筑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使用功能日渐复杂化,难以將繁重的日常管理具体工作赋予某个部门或某个团队(可以广州正佳广场为例,商业营业面积达30多万平方,如按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火巡查的内容及检查频率执行,以两人一班,每班人员巡查一遍需4个小时以上),绝大多数单位防火巡查流于形式,以完成任务数量为主,无法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4、消防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素质不强,偏以普通保安为主,专业性不足。

部分单位除专(兼)职消防保卫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外,其它部门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欠缺,其虽经消防安全部门的大力培训,但仍不能认清自身在消防安全工作开展中的职责,不能熟练掌握基本消防常识,消防知识匮乏、扑救初期火灾技能差,不能合理处置突发的初期火灾。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消防安全培训不到位、不落实,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不履行定期消防安全培训的职责;二是单位内部消防法制氛围淡薄,保卫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碍于情面,对员工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姑息迁就或视而不见,有的员工被指确有违法行为后向消防管理人员推脱责任,消防安全规定形同虚设,法制氛围长期得不到确立。

2.5建筑设计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每一场所按其不同的建筑高度、规模和使用功能而设计安装相应的防火、灭火、疏散等消防设施。然而,有些单位为了省钱,对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断章取义",将部分应安装在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旅项目砍掉,以致固定消防设施不全。有的场所早已投入了使用,而消防设施仍没有施工完工,残缺不全,不能投入运行。这些建筑由于受经济实力、历史和当地建筑风格等因素的影响,受土地、宅基地制约,连片修建建筑物,没有防火间距,呈一字型摆开,甚至错综复杂,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火烧连营,不但危害大、损失重,而且给消防队扑救火灾带来诸多影响,没有消防车通道,供水战线长、指挥困难,不利于及时扑救火灾。

3、善我国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

3.1、提高员工的认识水平, 转变观念

在企业中,员工的素质存在着不同的状态,无论是从事技术的还是从事管理的, 他们的文化素质、心理素质、技术素质、 安全意识等方面存在差异。基于此,如果说企业只讲发展,认为消防工作是"拣芝麻 " ,置于 "被人遗忘的角落" , 那么,最危险的事故就会防不胜防,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就会受到影响。所以说, 要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员工的认识水平, 转变观念,让大家明白一个烟头、一张薄纸、 一块地板以及电、 煤气、 火炉这些人们每天相随相伴的物品,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悲剧的诱因, 要让大家明白只有每天留心,才能确保一方平安。要改变人们模糊的认识,首先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不断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的火灾防御能力。

3.2、推行"模块化"管理理念,从建筑楼层划分或场所分布出发,以整体建筑或社会单位为大模块,各部门或各场所为中模块,各自使用区域为小模块,分块负责,责任到人,打破部门分界,全力树立社会化大消防的理念,实现消防安全管理"全覆盖,无盲区";

3.3、改变原有单位安保或保卫部门职责,变日常管理为"督导模块履职为主,日常防火巡查为辅",强化管理人员思考如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观能动性,敢抓、敢管,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3.4.落实好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

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5 、建立激励机制

员工的激励机制就是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 这是搞好消防工作不可缺少的有效方法 。 实施有效的员工激励 , 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 创造性 , 有利于形成" 人人关心 、 个个参与 " 的良好氛围 。 激励的形式多种多样 , 企业既可以给予成绩突出者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 又可以采取关怀激励和榜样激励 , 只有充分调动不同对象的积极性,才能起到长期激励的作用。

3.6、设施到位,加大投入

( 1) 要加大消防投入 , 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本质安全是通过追求人、机、环境的和谐统一 , 实现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设备无故障。实现本质安全型企业 , 要求员工素质、劳动组织、装置设备、工艺技术、标准规范、监督管理、原材料供应等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每一个环节 , 都要为消防安全提供保障。因此, 实现" 本质安全型企业 " 就要有资金投入, 就要将安全寓于生产、 建设和科技进步之中, 没有最基础的投入,本质安全就没有物质保证 。 企业只有主动预防、标本兼治 , 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 提高综合防御能力 , 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2) 要充分认识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 三同时 " ( 生

产经营单位新建 、 改建 、 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的重要作用 。 " 三同时 " 是企业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 是一种事前保障措施 , 对贯彻落实 " 预防为主 , 防消结合 " 方针 , 防止造成新的火灾隐患和发生火灾事故 , 具有重要意义 。 企业要积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装备 , 加强新建 、 改建 、 扩建工程项目消防安全 " 三同时 " 的落实 , 搞好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 从源头上防止产生火灾隐患。

(3) 一些企业设备老化、安全设施缺乏, 是当前消防安全的心腹之患 , 面对这些问题企业要采取一切手段和措施, 保证必要的投入, 改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 预防或消除危险因素。

3.7具备开拓创新的能力、相应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

由于现在火灾和灾害性事故具有危害性大、情况复杂等特点,要求消防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 。 企业消防人员要具备开拓创新的能力、相应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所以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用于指导当前的消防工作,同时要学习现代消防科学知识和技术,改变传统的模式,尤其要了解掌握现代建筑中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如何正确使用消防气压给水设备远距离控制设施、新型应急电源的选用、 钢结构防火保护、 車辆灭火、各类气体灭火等。为了充实自己的知识,就要有科学的学习方法,不是机械地学习,而是要学以致用。只有勤于学习,勤于思索,克服工作繁忙的困难,见缝插针,有计划、有目标地坚持不懈,勇于实践,才能增长才干,探索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总之 ,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一项重要工作 , 我国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在新形势下, 我们只有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 ,才能把企业的消防工作引向深入,结出丰硕的果实。笔者在工作与学习过程中,越来越深刻地体会到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创新消防管理体制的必要性。消防安全工作是需要全社会共同重视、关心、支持、参与的,笔者撰写这篇论文,一方面是希望通过对我国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同时也希望能使社会各阶层更加关心消防工作,重视消防安全管理,为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安部消防局编: 《部队管理教育》,北京.2009年版。

[2]陈新 . 影响企业消防安全投入的因素与对策分析 [J]. 安防科技 .2010(01)

[3] 刘严峰 . 切实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 [J]. 学习月刊 . 2011(02)

作者:姚炯

第3篇:重庆消防检测消防水池补水证明文件

消防水池补水时间证明

重庆慧通消防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兹有*****(工程名称),水池容积为760m³,补水时间为14小时。

*******(公司名称)2013年 4月12日

第4篇:消防证明

证明

长沙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

湖南天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吉三菱4S店项目消防报建光盘由我司所出,光盘内容与我司提供的纸质图纸及设计说明一致。

特此证明!

设计单位:华诚博远(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第5篇:消防证明

守法证明

兹证明上海濮阳设备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在近两年来的经营施工中,能自觉遵守和落实环境保护规定和制度,未发生过环境违规违法行为。

特此证明

2012.12.10

守 法 证 明

兹证明上海濮阳设备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在近两年来的经营施工中,能严格遵守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未发生安全事故行为。

特此证明

2012.12.10

第6篇:消防移交证明

证明

我司开发建设的xxxx项目消防工程由XXXXXX公司所承接施工,目前已全面竣工,并经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现将XXXX项目消防工程的维护、维保工作交由XX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移交资料附产品清单一份,特此证明。

XXXXX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第7篇:消防供货证明

消防供货证明消防供货证明

消防产品供货证明

兹有公司承接(建设)的消防工程项目的下列消防产品是由我单位提供,我单位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序号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单位数量

供货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电话:

地址:

二○○年月日建设单位验货情况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电话:

地址:

二○○年月日

工程监理意见

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电话:

地址:

二○○年月日

1、在消防工程验收时,应将此证明提供给消防部门核对。

2、此证明用于确认建筑消防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的来源。由生产或授权的代理单位填写此证明。

3、填写时字体要工整,内容要详细,“数量”应用大写数字填写。

建设、工程监理、供货单位必须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第一联消防部门存档

消防产品供货证明

兹有公司承接(建设)的消防工程项目的下列消防产品是由我单位提供,我单位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序号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单位数量

供货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电话:

地址:

二○○年月日建设单位验货情况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电话:

地址:

二○○年月日

工程监理意见

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电话:

地址:

二○○年月日

4、在消防工程验收时,应将此证明提供给消防部门核对。

5、此证明用于确认建筑消防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的来源。由生产或授权的代理单位填写此证明。

6、填写时字体要工整,内容要详细,“数量”应用大写数字填写。

建设、工程监理、供货单位必须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第二联建设单位存档

消防产品供货证明

兹有公司承接(建设)的消防工程项目的下列消防产品是由我单位提供,我单位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序号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单位数量

供货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电话:

地址:

二○○年月日建设单位验货情况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电话:

地址:

二○○年月日

工程监理意见

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电话:

地址:

二○○年月日

7、在消防工程验收时,应将此证明提供给消防部门核对。

8、此证明用于确认建筑消防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的来源。由生产或授权的代理单位填写此证明。

9、填写时字体要工整,内容要详细,“数量”应用大写数字填写。

建设、工程监理、供货单位必须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第三联供货单位存档

第8篇:消防验收供货证明

产品供货证明

兹有公司承接(建设)的工程项目的下列消防产品是由我单位提供,我单位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第一联 消防部门存档

兹有公司承接(建设)的消防工程项目的下列消防产品是由我单位提供,我单位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联 建设单位存档

兹有公司承接(建设)的消防工程项目的下列消防产品是由我单位提供,我单位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联 供货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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