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上犹县

2023-07-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金属上犹县

上犹县农业局

2007年度农药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省植保站: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2007)一号文件精神及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六部委《2007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全省农药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在市植保站的直接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要求,局党组高度重视,局内以植保站为主体,全体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

一、领导重视,措施到位

2007年我县的农业行政执法、农药监管工作思路、操作规程和方法措施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要求,符合农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符合上犹农业、农村工作实际,符合绝大多数农资经营从业人员和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为上犹的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稳定和重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依法行政,有情操作

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全体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局里统一的整治方案,从3月份开始对农药标签进行了两次专项检查,对高毒农药的检查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从9月至12月分别对农资经销商和蔬菜基地进行两次专项检查,全年共检查县城和乡(镇)市场经销户56户,查处擅自修改标签内容、扩大使用范围和改变毒性农药标签80个农药品种。当年未发现有高毒农药在我县上市销售和使用,也未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上访、听证和诉讼案件,全县农资市场秩序良好。

三、宣传有力,培训及时

我县种子、肥料、农药经营户已超过200户(含县城、乡镇、村),局里一直十分重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3月份集中乡(镇)以上的农药经销人员在县城集体培训一次,有64人参加

学习、培训。全年有6人(次)参加、市的学习培训,全年派出4次宣传车,结合病虫情报的宣传、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特别规定》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严格自律,部门协调

农业局是县人民政府的一级职能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全县的农业事业,农村社会经济事务和基地农业行政事务,既不能失职不作为,也不能越权乱作为,我们始终把握好这个度,把程序合法作为前提,以农资打假为重点,以市场监管为手段,以维护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为目的,虚心向工商、公安、质监等专职执法部门的同志学习,在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农药监管工作,基本达到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和人员进行农业执法行政的社会效果。

五、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1、涉农的法律、法规、规章较多,但尚不健全和完善,配套,有些操作性较差,而农药经营的门槛较低,从业人员更换加速,单个素质较低,急待培训、提高。

2、部分经营户证、照不全,许多挂靠、委托代销名存实亡,村级店更乱,“有酒也有药”的店很多,既不规范也不安全。

3、农药商品厂家多,品种杂,含量、剂量乱,进货渠道复杂,市场监管难度大。

4、管理部门间有待上级统一协调(工商部门查处农药标签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力度远远大于《农药管理条例》)。

5、执法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执法环境有待改善。

2008年1月8日

第2篇:上犹县计划生育协议书

上犹县计划生育协议书(正本)

甲方: 乡(镇) 村(居)民委员会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婚否 乙方配偶: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乙方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及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或公约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一、甲方职责

1、积极向乙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村计划生育章程或公约;

2、及时通知乙方参加环孕情检查和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3、协助乙方办理《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一卡通》等证件;

4、帮助乙方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一卡通》规定的有关奖励优惠政策;

5、争取计生部门为乙方提供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

6、兑现村计划生育章程或公约规定的奖惩条款。

二、乙方职责

1、自觉学习和遵守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村计划生育章程或公约;

2、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做到不早婚、不早育,达到法定婚龄后办理结婚手续,生育一胎的凭生育证生育,再生一胎的凭生育证怀孕,不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流产,不计划外生育;

3、按时参加一年四次的环孕情检查,或在规定时间内寄回有效的环孕情检查证明到乡(镇)计生服务所或村计生办;

4、按甲方通知的时限到计生服务站(所)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5、外出前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流入地15天内向当地计生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配合计生部门做好调查、服务工作。

三、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村计划生育章程或公约的有关规定,应主动接受甲方的批评教育,并按规定向甲方交纳相应违约金;

2、甲方若没有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章程或公约,告知其参加环孕情检查和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具体时间内,乙方可以不履行向甲方交纳违约金的义务;

3、若乙方违反上述协议,乙方委托代理人应承担代其交纳违约金的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委托代理人一份,自签订之日起3年内有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乡(镇)

村(居)委会

负责人(签章):

乙方委托代理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注:本协议一式三份,正本由甲方存查,副本一交乙方收执,副本二交乙方委托代理人收执。

第3篇:上犹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解决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江西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县人民政府为城区范围符合最低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东山镇辖区内的县城规划区。 第四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廉租住房的有关具体工作。

县财政、建设、民政、国土、发改委、物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监察、公安等部门以及东山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或购臵的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直管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以上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含按廉租房合同约定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收取的房租)。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含廉租房房租)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臵、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支出。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行政、事业性报建费用,服务性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房产税、营业税,其余税款由县财政代扣、代缴。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提出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与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县政府可以根据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以下; (三)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 第十一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住房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配租廉租住房数量及申请受理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第十四条

需要租住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东山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者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当特别注明;

(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与申请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东山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东山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齐全的,东山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县房地产管理局。

第十六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县民政、公安部门以及东山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申请家庭、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七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东山镇政府、县民政、公安、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情况进行集体审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在申请人的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应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

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配租廉租住房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承租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配租廉租住房数时,在优先安排第十一条所列家庭的情况下,其他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承租人。

承租人确定后,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按照其常住人口数确定承租廉租住房户型,再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房号。

第二十条

确定廉租住房房号后,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向申请家庭发放《上犹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拒绝接受《上犹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廉租住房资格。

第二十一条

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今后仍需安排廉租住房的,可不再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凡经审核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直接进行公示;不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房地产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确定后,申请人应当代表申请家庭与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方式、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原系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除直接改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外,都应当交回原承租的直管公房。拒不交回的,取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的;

(二)租赁期间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超出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或租赁期满时家庭人均收入已超出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三)承租人搬离、迁出城区或者购臵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他人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者连续六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家庭人口减少后,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整到面积更小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共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续租廉租住房;如不符合条件或者已没有配偶和共住父母、子女的,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收回其住房。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的,腾退住房时,不予补偿。 廉租住房的维修责任,按上犹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取消承租资格或调整承租面积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应将廉租住房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房地产管理局可以责令腾退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腾退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租金,按照同地段同结构房屋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而得以承租廉租住房的,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后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参与廉租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4篇:上犹县基层党建工作创新探索型项目申报表

附件

1上犹县基层党建工作创新探索型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第一小学时间:2012年3月23日

注:该表申报项目,主要是针对基层党建工作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拟从点上进行创新探索的党建工作项目。

第5篇:积极探索 主动作为 全力以赴做好上犹县搬迁移民扶贫工

一、基本情况

上犹县位于赣州市西部,罗霄山脉南部,国土面积1543.87平方公里,辖6镇8乡,131个行政村,人口31.2万(其中农业人口26.8万),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罗霄山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攻坚县。全县有57个省级扶持贫困村(其中国家级贫困村28个),贫困人口64058人,贫困发生率23.83%。上犹还是库区移民大县,14个乡(镇)中有10个乡(镇)是库区乡(镇),库区面积达12.6万亩,库区乡(镇)人口20万,有大中型水库移民8645户38334人。

2014年江西省下达上犹县搬迁移民计划1022人,目前已全部落实搬迁对象,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农户78户325人、库区农户87户410人、深山区农户65户287人。

“梦想家园一城南社区”是上犹县2014年重点打造的搬迁移民扶贫进城进园集中安置示范点,位于县城西部,东山镇南塘村堋下组,项目规划占地面积为85.83亩,总投资2.4亿元,建设房屋1103套,总建筑面积12.7万平方米,规划居住人口5000人。项目实施分两期建设完成,其中,一期在建工程共11栋323套,建筑面积4.3万平方米,目前已封顶的建筑有3栋、完成六层主体建筑的1栋、完成三层主体建筑的2栋;二期工程780套,建筑面积8.4万平方米,整个工程计划于2016年完工。

二、主要做法

一是在凝聚合力上有力度,做到“三个到位”。即:组织领导到位。县整体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亲任组长,各乡(镇)主要领导对辖区内的搬迁移民工作负总责,亲自部署、亲自规划、亲自调度。责任落实到位。建立健全了“县负总责、部门配合、乡镇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各部门与乡(镇)的工作职责;建立了县、乡、村三级管理工作机制。经费保障到位。县级100元/人的到户配套资金足额保障到位,正常的工作经费给予保证。

二是在破解难题上有方法,做到“三个优化”。即:安置点选址最优化。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照方便群众出行、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择优选择地点集中安置。帮扶政策最优化。将搬迁对象分为有搬迁能力、通过借贷能搬迁、暂无搬迁能力三类,对前两类在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同时,优惠建房用地,并协助担保贷款建房,切实减轻移民负担;对第三类则建设过渡安置房进行安置。管理过程最优化。从勘测选址、规划设计、开工建设到小区管理等,都让移民群众全程参与,充分调动移民群众的积极性,使其观念上转变、思想上理解、行动上支持。

三是在整合资源上有思路,做到“三个结合”。即:与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相结合,搬迁农户可同时享受移民搬迁4000元/人和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1.5万元/户的双重补助,极大地激发了农民搬迁的积极性。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全县设立了8个整体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大多设在新农村建设点上,让搬迁农户即可享受到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条件。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今年,上犹县正在出台政策,将已脱贫又租住了保障性住房的群众以极为低廉的价格让其购买具有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四是在移民致富上有出路,做到“三个扶持”。即:联姻企业扶持就业。积极促进移民安置点与园区企业联姻,实现移民与企业互利共赢,从根本上解决了移民的就业问题。因地制宜扶持产业。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扶持引导移民发展“两茶一苗”(茶叶、油茶、苗木)、休闲农业、渔业等特色产业,有效增加移民收入。科技培训扶持创业。通过开展“雨露计划”培训、“新型农民职业培训”、“金蓝领工程”培训,提升移民对象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同时,出台专门政策,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加强金融支持,加大资金扶持,减免有关规费,落实税收政策等引导搬迁移民户参与全民创业。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移民搬迁安置点的用地计划难于落实。由于上级严格控制耕地和用地计划,乡(镇)征地十分困难。省扶贫和移民办提出由省、市各负责50%的政策,省、市、县国土部门正在努力对接政策。

2.移民安置点建设资金缺口较大。上犹县属欠发达地区,财政资金捉襟见肘,是典型的“吃饭型财政”,“梦想家园一城南社区”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2.4亿元,缺口资金大。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突出整体搬迁,着力搬迁示范。2015年上犹县将选择5个有积极性的乡镇,大力推进整体移民搬迁,按照实施细则,明确兑现叠加优惠政策,重点扶持。同时加快“梦想家园一城南社区”的建设进度,力争在2016年全面完工。

2.加大扶持力度,建设整体移民搬迁安置点。结合实施贫困群众搬迁移民扶贫工程,土坯房改造,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重点扶持整体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

3.实施精准扶贫,让贫困群众居有其所。落实贫困群众搬迁移民政策,实行差别化扶持,保证贫困群众也能搬出大山,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

4.整合政策资源,搬迁扶贫和移民解困同步推进。整体移民搬迁扶贫是移民解困的一项重要举措,准备将库区整体移民搬迁列入移民解困范畴,一同推进。

[作者简介]

凌晔,上犹县扶贫和移民办。

■责任编辑:邵猷芬

第6篇:江西上犹加强对

江西上犹加强对“落选”干部的培养使用

近年来,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范围越来越大,为了更好地发挥“落选”干部的积极性,江西省上犹县建立健全了参加公开选拔入围考察而未上岗干部跟踪培养制度,加大对他们的跟踪、培养和使用力度。

建立信息库动态管理好“落选”干部,使“落选”干部热情越干越高涨。该县将参加公开选拔入围考察未录取干部全部列为优秀后备干部,并建立健全信息库进行动态管理,即在每次公开选拔结束后,将参加公开选拔入围考察未录取干部的基本信息、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考察情况等有关信息输入信息库,作为优秀后备干部储备起来。当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中优先选拔使用。

建立导师制结对联系好“落选”干部,使“落选”干部心里越想越亮堂。该县建立导师结对联系制度,明确分管该部门(单位)的县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共同作为“落选”干部的导师,要求导师定期、不定期找其谈心谈话,一季度不少于一次,对长期埋头苦干、不事张扬的干部勉励谈,增强其有为必有位的工作盼头;对一时遇到挫折、感到委屈的干部疏导谈,增强其心理调节的适应能力;对长期工作在一线、家庭有困难的干部关爱谈,增强其全身心投入工作的干劲。建立跟踪制培养使用好“落选”干部,使“落选”干部路子越走越宽敞。优先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学习,每年召集举办一次座谈会,谈经历、谈经验、谈体会,让其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同时,还提供多种锻炼平台,如抽调参与县重点工程建设、新农村建设、社会维稳、征地拆迁及招商引资等急、难、险、重工作。县委组织部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他们所在的单位或抽调单位,了解其近期表现,并将其现实表现情况记录在动态信息库中,作为干部培养使用的重要依据。

(摘自《中国组织人事报》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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