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学生培训

2022-11-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法律顾问学生培训

论在干部培训中加强法律教育

摘要:对领导干部加强法律教育,是提高干部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融入世界与国际接轨的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领导干部中知法犯法的现象还存在,依法行政的能力也相对缺乏。为了提升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要灵活采用案例教学、研讨式教学等多种方法对领导干部在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培训。

关键词:干部培训;法律教育;案例教学;研讨式教学;体验式教学

一、为什么要加强对干部进行法律教育

(一)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方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是十七大报告对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发展提出的基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各级领导干部掌握着大量的行政资源和权力,提升他们依法行政的能力对于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是提高干部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

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我国目前的领导干部队伍,总体上文化素质还是比较高的,法律素养与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目前在领导干部中还存在着经验主义盛行的现象,往往是一把手说了算,行政的方式还是文山会海,这就使整个行政系统的运转效率低下,极大地影响了行政能力的提升。因此,对领导干部加强法律教育就显得尤为必要。

(三)是国际上干部教育的通行做法

世界上很多国家、地区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对政府官员进行长期法律培训。香港特首曾荫权在《2007-08年施政报告》时指出,将加强对公务员的《基本法》培训,除了为不同职级的公务员提供针对性的训练课程,也会建立机制,跟进公务员的训练情况,并把《基本法》列入公务员入职考试指定范围。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每年都会举行专门的培训班,对各级行政官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各级官员的依法行政能力。

(四)是中国融入世界,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与世界的交流无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中国作为世界上的一个重要国家,其必须承担已有的国际责任和义务,其中切实履行我国签订的众多的涉及各个领域的法律条约就是一项最基本的义务。而这就对我国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了一个严峻的任务,就是要充分吃透和理解各项国际条约的内容,以做到国内法规与国际条约的接轨,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官员必须具备一定法律素质的基础上。

二、我国目前干部法律素质的现状

(一)知法犯法的现象比较严重

目前,我国各级各类领导干部中存在违法犯罪的现象,其中以贪污、腐败、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最为普遍。虽然说我国领导干部中的绝大部分是素质好的,遵纪守法的,但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来说,比例很少的违法乱纪的干部在实际人数上还是非常巨大的,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严重地伤害了党群关系,降低了政府的威信力,甚至危及到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二)依法行政的能力十分缺乏

目前各级行政领导干部的文化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执政能力也有了不小的提升,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目前还是大量存在领导干部不依法办事的现象,主要表现在:1.行政方式还是文山会海,将大量的时间耗费在海量的会议和文件上,极大地影响了行政的效率。2.颁布的大量行政决定与上位法有时存在冲突。3.法律、法规条文难以得到真正落实,或者没有对法律、法规条文进行细化,缺乏可操作性。

三、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强化法律教育的具体措施

(一)进行专门的法学基本理论教育

虽然我国目前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较高,拥有大学以上学历的干部占有较大比重,但是具有法律背景的领导干部所占的比例非常小,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具有很大的不同。西方国家很多从政人员都有法律背景,以美国为例,在历任总统中,具有法律背景的占很大比重。鉴于我国干部队伍在知识结构上的这种现实,我们有必要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法学基本理论的教育。但是在具体进行法学基本理论培训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有选择地讲授法学理论。法律博大精深,其所涉及的理论十分庞杂,作为接受培训的领导干部,他们不是法学研究者,没有必要学习所有的法学理论。因此,在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教育时,必须紧密地结合领导干部培训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学理论的教育。如要對法治理念、依法行政等一些与领导干部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学理论进行详细地讲解。

2.在讲授时要注意深入浅出。由于培训对象是领导干部,因此在进行法律基本理论教育时,不能按照给大学上课同样方式进行教学,而是必须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对理论进行清晰的阐述。这主要是因为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理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为了理论而学习理论,这就对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教师首先必须对法律理论有非常透彻的理解,而且还要有很强的表达能力。

(二)进行具体的法律法规培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律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面对如此多的法律,作为掌握行政权力的领导干部必须对具体的法律规定有一定的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依法行政。

1.加强对宪法的培训。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对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由于所从事的工作都与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必须对宪法有更为深刻的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2.加强对基本法律的培训。基本法律主要是指:《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与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如《刑法》主要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以及应承担的具体刑事责任,通过全面深入学习《刑法》,可以让领导干部避免在工作中违法犯罪,而且能对领导干部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避免以身试法。

3.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地法规进行重点培训。由于进行培训的领导干部来自不同的工作岗位,因此有必要针对性的进行法规培训。如,对于来自税务部门的领导干部,有必要开设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课程等。但是在进行这类针对性的法律培训时,必须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1)授课者必须具有较强的实践经验。由于领导干部都是实务工作者,他们学习法规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指导工作,因此授课者只有具备较强的实践经验,才能针对实务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讲解,这样的讲授就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2)在讲授方法上切忌理论灌输。领导干部与普通的大学生不同,他们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很强的独立思考的能力,因此在讲授方法上应该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特别是要注重案例教学。

(三)采取有效的教学方法提升法律培训的效果

1.案例教学的方式。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使干部能够从活生生的事例中体会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大部分领导干部毕竟是从事实践工作的,对于纯粹的理论教育有时会比较排斥,认为是纸上谈兵,不切实际。因此,案例教学就是一个非常好的教学方式,因为它具有现实的背景,案例中出现的各种现象又与自身的工作环境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通过案例教学进行法律教育往往更有说服力和效果。在案例教学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案例必须具有真实性。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引起学员的兴趣,而且真实的案例具有更强的实践性,而经过精心设计的案例往往冲击性效果会差一点。

(2)案例要有典型性。奇特的案例虽然会给学员带来新鲜感,但是从教学的目的来看,只有典型的案例才能让学员学习更多的知识。因此,要选择那些与领导干部有密切联系并有相当影响的案例。

(3)案例要比较严密。严密的案例才能经得推敲,而且能够激发学员讨论的热情,也有利于提升法律推理能力。

(4)案例要有及時性。案例鲜活的生命力来自于及时。这也是我国法制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要求。一方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需要的新法律、新法规不断实施过去的法律也是不断被修改和完善。另一方面,改革开放的迅猛发展,带来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人们的价值目标、行为习惯、道德观念都随之变化。如果所选案例不能反映新形势、新问题、新法律,不仅无助于教学,而且易引起学员逆反心理所以教学案例应紧紧跟随形势发展的步伐,及时反映法律建设的最新成就,反映当前的法律热点,增强时效性和新鲜感,更好地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1]

2.研讨式教学的方式。通过研讨式教学的方式,可以为广大干部创造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有利于大家互相分享各自依法行政的经验,从而达到共同提高法治意识的目的。领导干部都有很强的工作经验,对于如何依法行政以及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深有体会,通过研讨式教学这种方式,广大干部能够结合实际,提出很多具有操作性的依法行政的方式方法,这就能够极大地提高干部的法治意识。

3.体验式教学的方式。体验式教学能够使领导干部亲身融入到实际的情境中去,面对实际问题,去思考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这是提高法治意识的一种重要手段。法治意识是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心态、观念。因此,实践是法治意识的一个很重要的背景。虽然广大领导干部在平时工作中就是一种实践,但是那种工作实践与体验式教学实践还是有区别的。体验式教学是有教学主题和目的的,通过这种教学实践能够使学员针对法治意识这个主题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深入思考,为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依法行政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现场教学就是一种典型的体验式教学,可以通过组织学员到公检法机构进行观摩,结合现场,可以将那些抽象、难懂的内容段时间内变得具体和易懂,增加学员的学习兴趣。

参考文献:

[1]左眉.领导干部法学案例教学的若干思考[J].大连干部学刊,2007,(11).

[2]梁军.浅议法律课程教学手段与方法的改进[J].广西社会科学,2001,(4).(责任编辑/陈雅莉)

作者:徐国栋

第2篇:健全内地与香港培训合作机制的法律思考

摘要:内地制造业和香港服务业有很强的互补性,CEPA的实施发挥了香港服务业的优势也推动了内地制造业的发展。借助CEPA推动中小企业升级转型是应对金融危机和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路径,其中香港培训服务对发挥香港服务业务的优势和为企业升级转型培养人力资源有重要作用。然而至今CEPA协议并未开放培训业合作。本文从内地与香港加强培训业合作的背景及现状入手、分析其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进而探讨在CEPA下建立内地与香港培训业合作机制。

关键词:CEPA;中小企业;培训业;合作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0-03-01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凭借廉价的劳动力和原材料优势,尽管产品附加值低、能耗大仍然能够维持经济快速增长,但是近两年的数据显示这种增长方式遇到瓶颈,加之其他东南亚国家劳动力资源和原材料优势突出,我国“世界工厂”的模式不能维持。这次金融海啸带来的银行惜贷、出口萎缩、国际市场信心低迷等问题使得中小企业雪上加霜,大量企业面临倒闭的威胁。但是寒冬过后就是春天,现在是珠三角企业加快升级和转型的最好时机。目前应该为中小企业升级提供资金和优质的专业服务,同时做好失业人群的再就业培训工作,防止结构性失业的发生。CEPA将香港优秀的服务业引进,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和转型企业人力资源的提高需要配套的优质培训业,而培训业CEPA没有开放。本文从中国中小企业转型的困境和内生经济增长理论人手,讨论在CEPA下开放培训业对转型中小企业的意义和相关的法律问题,旨在为我国中小企业在金融危机中升级转型和进一步完善CEPA框架下培训业的法律制度提供参考意见。

一、内地与香港加强培训业合作的背景分析

(一)金融海啸对内地与香港经济的影响

这次金融海啸对全球经济冲击很大,对以出口和转口为主的香港和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内地也很明显。香港中小企业联合会主席刘达邦预计,从2008年11月到2009年初,珠三角将倒闭5000家港企,低产能、货品低级的企业将首先被淘汰,玩具、鞋子、服装、印刷、日用品等行业受冲击更大(张子军,2008)。香港工业总会副主席孙启烈指出,珠三角地区原本有5.8万间港资加工贸易企业,但目前约有1.5万间已失去联络,他认为,在内地的港企倒闭的趋势还会持续(庄树雄,2008)。2008年12月全国人大代表视察组前往广东省经贸委视察调研中小企业扶持情况时,省经贸委相关负责人透露今年广东前三季度注销企业数2.15万家。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分别占注销企业总数的37%、22%(王鹤,2008)。中小企业支撑着我国企业总量的大半壁江山,它们的倒闭不仅是外部经济动荡、内部经济失调的反映,而且对国内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外资流出、资金链断裂、产业群落断裂、工资拖欠、失业率上升等。

(二)我国中小企业升级转型困难重重

我国中小企业,包括进入内地的香港中小企业在升级转型过程中面临困难具有众多原因:首先,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保持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基础,对于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广大中小企业因为缺乏核心竞争力只是从事简单的加工、制造和服务,对国际环境和国内政策的依赖性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差,发展不稳定;产品附加值低,处于产业链的底端。这些因素影响了中小企业竞争优势的形成和发展壮大,也使企业无法转型,无法改变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其次,针对巾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不发达,我国广大的中小企业转型中遇到融资难的问题。中小企业升级转型需要增加资金投入,增加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增加员工职业技能培训等。但是中小企业融资很难,无法满足升级转型所必须的投入,特别是年销售额不足500万的小企业,融资尤其困难。中小企业信用不如大企业,可抵押的固定资产不多,银行不愿向中小企业贷款;而在证券市场上,正规的资本市场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要是为大中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再次,为中小企业升级转型服务的专业咨询和相关服务业不发达。我国95%以上企业是中小企业,它们普遍存在制度混乱、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差以及获取信息手段落后、信息需求得不到保障、应用程度低、对法律不了解等的问题,这影响了企业的决策和发展。而这些服务都可以由专业的机构来提供,如经济咨询、科技咨询、专业法律和会计等。发展促进支持中小企业转型的服务业,可以同时达到产业升级和劳动力转移的目标,缓解经济危机下出现结构性失业。其中CEPA对于实现香港服务业和内地制造业优势互补有重要作用。但是CEPA协议一直未对内地与香港培训业合作做出规定,直到2010年5月27日CEPA补充协议七第十二条做出了简单的规定。

2008年到2009年间我国中小企业的困难是由金融危机、企业自身管理不善以及产业转移三大主因构成的;随着全球经济环境好转和国内各项政策措施有效实施,目前我国经济开始逐步复苏,而且是在产业结构调整背景下开始呈现出以高新技术产业和环保节能产业为主导的经济复苏。因此,在当前的经济环境和政策导向下,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维持经济稳定、持续增长应该改变以往单纯依靠政府经济投入扶持中小企业的做法,转向在危机中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第二产业增长方式,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发展第三产业,吸收从第二产业转移出的劳动力,防止结构性失业,同时发展培训业,提高人力资源质量,为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节能产业这些新兴的经济增长点培养合适的劳务提供者。服务业在产业升级转型中起重要作用。所以CEPA开放培训业相当关键,一方面是发挥cEPA所开放的其他服务业的作用,为中小企业升级转型提供优质服务,另一方面是和内地培训机构合作,促进内地培训业的发展,共同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升级转型提供优质服务。也许这正是CEPA协议七增加教育合作一项的原因。

二、内地与香港培训业合作的现状

(一)内地培训业水平较低

由于我国内地培训业起步晚,因而存在着较突出的问题。一方面,内地培训业规模小,缺乏行业准入制度。从事培训业务的公司规模小、数量多,以上海为例,3300多家培训公司中,年度利润规模在100万以内的占60%,1000万以上的只占2.1%,并且全国还没有一家培训公司能达到市场份额的1%(熊俊彬、翟芸峰,2005)。另一方面,内地培训业缺乏相关的行业标准和法律规范,品牌尚未形成,服务项目单一,培训业专业人才不足,熟悉国际规则的专业培训人员更少。培训业作为生产性服务业,对提升第一、二产业竞争力、增强现代服务业对制造业的渗透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培训业的不发达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内地第二产业的发展和香港第j产业在内地的发展。

(二)内地与香港培训服务合作的现状

由于内地与香港加强培训业合作法律规范不完善,cEPA协议及其附件并没有对香港培训业进入内地的优惠措施做出具体的规定,加上内地对培训业管理严格,部分培训业不允许境外机构参与。在《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修订)》第十一条倒是规定了在内地设立的港资人才中介机构可以从事在中国境内的人才培训,但是,这也是涉及中介业务范围的培训,培训面很窄,也不是专业的培训服务。于是在有需求,而无法律明确许可的情况下,香港的培训业不能在CEPA下进入中国内地,很多企业有培训需求的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港企内部的企业培训。内地的港资企业非常注重招揽优秀的人才,并且他们很注重对人才的内部培养、定期培训,使这些人才发挥更大作用并持续发展。在国外这些培训工作往往由专业的培训服务公司承担,很多大企业有自己的培训部门。因为缺乏相关的培训机构,在内地的港资企业对自己员工的培训多是通过内部培训进行的。比如著名的港资银行汇丰银行在内地实施“中国银行家培训计划”,他们在内地大学毕业生中严格选拔最优秀的毕业生,在银行内部进行18个月充分的专业培训,然后按其兴趣和表现分在相应的部门,这些经过专门培训的员工不但适应银行的业务而且综合素质较高,成为银行的骨干。

这种培训尤其固有的优点,适合企业按自己的需求培训也较为灵活,但是,如果需要长期和定期培训的话就存在培训师不足的问题,而且企业很多培训其实是可以外包的,这样更专业和节省资源。但是,在培训服务外包中,存在内地培训和港企要求不接轨的问题,于是企业只好自行培训。

2.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培训合作。cEPA实施的8年多来,香港的服务业进人内地,和内地的服务业合作为制造业提供了很好的服务.也促进了内地培训业发展,但是,香港服务业在内地展业遇到的问题也不少。内地与香港政府都看到了加强培训业合作的需要,2010年CEPA补充协议七也特别增加了“加强在培训、考察等方面的合作”的内容。但是,由于cEPA协议并没有对香港服务业进入内地做出规定,内地对培训业的管理又很严格,香港的培训业无法在CEPA框架下大量进入内地,而在内地的港企又需要优秀的培训服务,内地其他人才也需要培训;于是出现了一些官方和半官方性质的内地与香港合作的培训中心。

香港与内地的这类培训服务合作在广东比较多。广东是港资在内地的最大聚集地,广东的发展和港企的发展密切相关,于是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和广东很多地区都有合作,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培训。首先是官方组织的培训,比如广东省科技厅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连续4年共同组织专业镇负责人培训工作;在cEPA协议的香港和东莞的《合作备忘录》中,东莞将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合作建立一个东莞地区生产力服务体系,这个体系包含企业的技术开发、人员培训、标准化管理、成果交易等方面,非常系统。其次是半官方的合作,香港生产力促进局下的生产力公司在广东的东莞、深圳等地都设有独资企业,为珠三角的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其中也包含也培训服务。在深圳也有类似的合作,2004年6月,深港签订一项协议,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在深圳成立了窗口单位——生产力(深圳)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综合支持服务体系向深圳及周边地区的延伸,在深圳有关方面的支持下,将整合两地的资源,构造区域性的专业服务平台,为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企业提供全面的协助,运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知识,以提升生产力及加强企业的和区域的国际竞争力。2009年,广东省劳动保障厅与香港职业训练局在香港举行“粤港共建香港知专设计学院广东培训学院签约仪式”,双方签署合作意向书。根据合作计划,香港知专设计学院广东培训学院将“立足广东、服务粤港、辐射全国”,建成集培训、评价、新职业研发、展览、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业设计培训学院,并以培养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香港地区认证以及国际权威认证(一试三证)的高端工业设计人才为目标。这对于粤港两地的培训业合作是一个很好的示范。

这类培训合作得到了官方的支持,对促进中小企业升级转型起到了很好的支持作用。但是这类合作培训的面往往有限,局限于受政府支持的行业的培训。

三、内地与香港加强培训业合作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

在全球金融海啸和我国产业调整背景下,我国加强内地与香港培训业合作既是支援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应对金融海啸,实现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推进和实施CEPA协议,发展内地服务业以及帮助香港长期稳定繁荣的需要。

(一)内地与香港加强培训业合作的法律依据

1.CEPA的目标。CEPA协议第一章阐明了其目标: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可见逐渐开放服务贸易,发挥内地与香港的优势互补是cEPA的目的。可见,在cEPA下加强内地与香港的培训业合作符合CEPA的目标。

2.CEPA中涉及的有关培训服务规定。CEPA和培训有关的服务主要是管理咨询和人才中介服务。其中管理咨询服务的有关规定明确排除了培训业,而人才中介规程也没有对培训业做规定。

(1)CEPA中有关管理咨询的规定。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一般的管理咨询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营业税除外)、营销管理咨询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但是,在《安排》下管理咨询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包括培训中心及人才猎头服务。此外,CEPA补充协议四还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提供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中介中除建筑外的项目服务,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中除建筑外的项目管理服务。

(2)CEPA中有关人才中介机构的规定。2007年,CEPA协议开放的措施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而在这之前,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其中内地合资机构应已设立一年以上。2008年,开放的措施则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独资的人才中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广东省内的内地企业实行。CEPA中开放的其他服务业进入内地,要求内地的服务者的业务素质与之相匹配,这就要求对相关的人员进行培训,但是CEPA却未对培训服务开放做明确规定,使得香港的培训业无法在CEPA下优惠进入内地。

(3)CEPA中有关教育合作的规定。2010年,CEPA补充协议七第十二条规定:(一)加强两地在教育合作领域的交流与沟通,(二)加强教育信息的交流,(三)加强在培训、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四)加强专业交流写作、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教育领域的合作。虽然教育合作使得培训合作有法可依,但是两地的培训业合作除了以教育机构为依托外还可以有其他的形式,以便让两地的培训业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展开合作。

3.我国内地与香港培训服务有关的法律。根据《巾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修订)》第11条,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发布和咨询服务;(2)人才推荐;(3)人才招聘;(4)人才评测;(5)中国境内的人才培训;(6)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香港培训服务在内地开展的业务通过人才培训中心来实现,作为人才中介机构的一项业务,但是这种方式局限性很大。

(二)内地与香港加强培训业合作的现实意义

加强内地与香港培训业合作有其现实意义,是支援中小企业转型、调整就业结构、提高人力资源质量以及进一步发挥CEPA开放的服务业务的需要。

1.加强培训业合作有利于为中小企业升级转型提供知识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和经济增长。内生经济增长理论中的卢卡斯模型把人力资本内生于增长模型之中,提示了人力资本与技术进步及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首先,人力资本积累是经济增长的基础。人力资本通过推动技术进步,使资本的收益率提高,从而使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因而,人力资本越多,技术进步越快,经济增长也越快。也可以说人力资本越多,分工越合理,劳动生产率就越高。此外,卢卡斯还揭示了教育和培训是人力资本形成最佳的途径。卢卡斯把人力资本分为社会一般人力资本和专业化人力资本,社会一般人力资本通过学校教育获得,专业化人力资本通过在实践中学习(即在生产中学习)获得。他进一步揭示了在人力资本总体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利用“干中学”获得的专业化人力资本的水平也不会提高很快,因为依靠“实践中学习”的方式,专业化人力资本及人力资本总体水平只能以十分缓慢的速度提高,难以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只有专业的教育才可以形成人力资本生产的规模效应,最有效地提高一般知识水平。他的理论有其局限性但是他揭示了教育在人力资本形成的重要性。

企业转型中固然需要资金和核心技术,但是人力资本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而且就我国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和工人的现实来说,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的管理者是洗脚上田的农民或在改革开放中抓住机遇的人,他们缺乏把企业做大做强的管理观念;而工人很多是农民工,知识水平有所不足,如果加强培训,能提高他们的劳动生产率和学习新技术的能力。内地的培训服务的专业水准和国际化程度都不如香港,如能开放香港的服务业为内地中小企业转型提供优秀的人力资源,包括技术工人和管理层人员,能为中小企业的升级转型提供巨大的能量,配合了我国企业升级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的发展规划;此外,这样做也顺应了内地港资中小企业升级转型的要求,符合在内地和香港的共同利益。

2.加强内地与香港培训业合作有利加强对失业人群的培训和提高相关人群的就业竞争力,促进就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稳定。目前。我国调整产业结构,大量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增加了不少失业者,加上2008年的金融海啸,大量的企业倒闭,没倒闭企业的也难逃裁员风暴。面对倒闭和裁员产生的失业,政府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和转业。其中更为关键的是提供培训服务,为失业者长远发展和配合中小企业升级改革服务。比如通过提供劳动力市场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指导,为失业者介绍职业和求职方法,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和择业意识,制定可行的培训计划方案;根据社会生产需要,组织转业训练。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加强培训是立足于劳动者和经济的长远发展的可行之策。

培训业的市场是分层的,有较强的针对性。我国内地的培训机构数目不小,质量参差不齐,提供的培训服务针对性不强,而香港的培训业针对性较强,服务质量和市场对象都有所不同。所以如果在CEPA下开放香港的培训业,让香港培训业在cEPA下优于WTO的承诺进入内地,能和内地的培训业互补,形成较好的市场层次,为不同层次的人群提供培训服务,同时可以促进内地的培训业在竞争下不断发展,增强竞争力。

3.加强内地与香港培训业合作有利于香港的其他服务业进入内地。CEPA协议自2003年实施以来,开放的服务贸易涉及法律、会计、医疗及牙医、管理咨询、广告、会议展览、分销、旅游、视听服务、建筑房地产以及相关服务、增值电信服务、运输、仓储、物流、银行、证券、保险等18个行业。截至2009年,在服务贸易方面已经发出超过2000张《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获发证书的香港服务企业可以利用CEPA下的优惠到内地投资相关的服务行业,其中约40%投资到广东(辛灵,2009)。然而由于广东目前的专业服务人才不足,而香港的专业服务人员又因专业资格问题未能大量进入内地执业,比如在会计行业,自1994年以来的近十年时间中,香港仅有12人获得了内地执业资格(陈恩,2006)。已在广东开业的香港服务企业由此产生了为雇用的内地员工提供培训的需求,而香港的专业培训机构也希望能进入内地,为内地服务业市场培训更多高素质的服务人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东省分会,2008)特别是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管理咨询服务、金融和证券服务、建筑等。以银行业为例,港资银行进入内地后,缺乏熟悉国际业务和规则的专业人员,需要对在内地聘用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派人到香港接受培训成本大,此外由于内地的户籍制度的原因,很多业务骨干不具有广东户籍办签证不方便;若在内地培训,则缺乏熟悉英美法系的专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师。据调查,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香港的服务业在内地业务的开展。

因此,为进一步发挥cEPA的作用,发挥内地与香港资源互补的优势,内地专业服务人员要与国际接轨,既需要有内地认可的专业资格,也需要有国际认可的资格,既要熟悉国内规则,也要熟悉国际规则,而目前国内提供的国际考试课程并不足够为他们提供这些培训和服务。所以,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的服务业,加强内地与香港服务业的合作,需要在CEPA下对香港服务业进入内地做出规定,需要在CEPA框架下加强内地与香港培训业的合作。

4.加强内地与香港培训业合作,推动企业升级转型有利于内地和香港经济共同繁荣。在不停产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升级转型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涉及到企业的很多方面,需要专业服务的支持。培训业作为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小企业升级转型中为企业提供管理培训、技术培训等,有助于提高管理层决策的科学性,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劳动生产率,对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与成本控制、增加融资有着积极的作用。自从CEPA协议实施以来,内地和香港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

“前厂后店”的模式进一步稳固。仅在珠三

角的港企就有5万间,经济危机中许多家港企倒闭不仅影响到内地经济也影响了香港的经济稳定;此外,香港的很多“店”以内地的加工贸易企业为依托,在香港接了订单来内地生产,内地企业的升级转型直接影响到香港经济的发展。所以发展培训业合作,提升内地针对中小企业服务培训机构的服务质量,支持中小企业的升级转型,有利于内地与香港共同繁荣。

四、在cEPA框架下建立内地与香港培训业合作机制

(一)从政策层面上加强内地与香港培训合作

1.鼓励内地各级政府与香港政府组织培训交流活动。培训业在国内是新兴的行业,很多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培训不重视。在中小企业转型过程中,政府应加强宣传,并为中小企业组织有关的培训。官方的培训,有政府的财政支持,比较容易开展,而且也可以体现政策导向。应该向中小企业倾斜培训服务支持,特别是一些重要行业、需要扶持的尚未成熟行业的中小企业更是需要官方提供培训支持。在这个方面,广东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东莞和深圳在培训业的合作方面有比较丰富的经验。有条件的部门应该定期组织内地与香港有关事项的培训和交流并加于制度化,加强生产性服务业培训的合作和交流,比如法律、会计和金融服务;更为重要的是第二产业的培训合作,对新技术、新工艺的运用也需要加强培训。此外,在出现新情况时,提供专项的应急资金鼓励各部门组织临时性的培训I和交流活动,以应对国内外环境的变化。

2.鼓励香港有关行业学会或组织到内地培训,并可以颁发非学位性质的资格证书。对于非学位的资格培训,如国际学会、银行学会类的培训,有丰富的培训经验,大量的专业培训人员,符合国际规则的要求,在国际上承认度高,应该允许香港类似的行业培训在内地开办试点课程,为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大量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推动此类机构和国内相应机构的合作,提高我国相应机构的专业水平和国际承认度。积极开拓内地市场已成为香港银行发展战略的重要部分,香港银行不断加大对内地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的投入,推出适应内地市场需求的业务品种和服务。香港银行学会行政总裁梁嘉丽预期,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在内地设有分行的香港银行,派员到香港接受培训的个案会愈来愈多,所以鼓励香港有关行业组织到内地开展培训业不仅是支持港企在内地业务的发展,也为我国内地的企业提供了先进的培训服务,培养了符合国际标准的人才。

3.设立专项的资金支持某些培训服务。在中小企业转型期,有些培训对企业成功转型很重要,但是企业做决策非常看重投入产出,而且很多企业由于流动资金有限对短期的重视超过了长期,而培训的效果在短期不容易得到体现,这会减轻企业对投资培训的热情。如果政府对某些服务,如重要行业的新技术和新工艺的运用培训提供补贴或保障性支出,可以帮助企业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投资培训的信心。

(二)从法律层面上加强内地与香港培训业合作

1.在cEPA协议中对香港培训业进入内地做出规定。cEPA协议是内地与香港加强经贸关系主要的法律依据,但是对培训业的开放没有规定。目前国内外资培训机构进入内地主要是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考虑到WTO最惠国条款,要放宽香港培训业进入内地条件应该在cEPA协议下。建议在CEPA服务贸易中对培训业做出规定,与管理咨询、人才中介并列,作为一项独立的开放项目。

2.加强和完善合作的立法和行政规章。cEPA协议开放培训合作需要内地与香港有关立法和行政规章的配套,所以应该加强有关的立法。政府部门组织的培训合作和交流应该以法律合同或行政规章制度化,使重要的培训服务得以长期合作,改变以往间断性的政策性质,让法律关系稳定。只有完善这些规定才能改变以往“大门开了,小门不开”的状况,使CEPA协议真正得到有效贯彻。

3.推动两地培训人才认证和流动。培训业作为服务业的一种,由于开展业务的需要,经常发生人员或服务跨境,所以加强内地与香港培训业的合作,需要积极推动内地与香港培训服务人才的交流与合作。内地培训师资格主要通过企业培训师国家资格认证,2004年开始香港培训师工会在香港推广企业培训师国家资格认证考试,考点是深圳和广州。应该进一步推广,让有关资格考试可以在香港进行。加强内地与香港培训业的合作,还需要进一步放宽内地有关工作人员到香港接受培训的限制,利用香港作为平台引入先进的知识;放宽香港培训服务人员到内地服务的条件,使其更多地参与内地培训服务业发展。涉及的人员往来便利措施可以包括:放宽入境政策并简化相关手续;扩大两地人员资格互认及进一步明晰具体落实的操作措施。

4.增加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向香港开放内地的培训业涉及到很多法律和行政规章,这些对香港培训机构和有关人员来说可能难于获得全面的资料,建议在商务部网站的子网站台港澳司中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汇总,方便查询,可以借鉴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的做法。此外,要完善内地和香港有关法律法规资料的交换和通报制度。

(三)推动培训业合作在广东“先行先试”

考虑到内地培训业起步晚,还不成熟,一下子完全开放不现实。在CEPA框架下引入香港的培训业,建议以广东为试点。

1.在广东“先行先试”的理由。首先,在广东先行,符合香港和广东的利益。仅珠三角地区就有5万家港企,大部分港资中小企业都集中在广东,升级转型的压力比较大,培训服务需要迫切;中小企业是广东经济增长的龙头,广东的中小企业主要是以加工贸易为主的,转型中尤为需要培训服务。其次,符合政府的态度。从近年CEPA来看,广东先行的措施条款和事项越来越多,可见政府肯定加强内地与香港合作广东先行的态度是明显的。最后,在广东先行尤其独到的便利性。广东与香港毗邻,语言相通,广东和香港培训服务的合作的经验也比较充足,适合作为内地与香港培训业合作的试点。香港的培训业特别是在生产力促进局领导下的培训机构,有良好而丰富的支持中小企业服务的经验,其与广东多个市有长期的合作,为建立内地与香港培训业合作机制积累了经验。

2.在广东“先试先行”的制度构建。在政府层面上。建议授权广东省政府审批符合条件的香港培训机构业进入内地的申请;和香港共同设立专项培训资金,优先支持粤港企在内地的培训。在法律层面上,制定相关的行政规章,按照CEPA要求在广东省范围内全面清理、修订、完善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使之与cEPA相配套;制定有关培训业专业资格互认和人员流动制度,促进两地的培训业合作;建议在广东开放香港具有一定规模,具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经验和优势的,从业一定年限以上的培训机构进入内地开展业务,逐渐形成以政府主导、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参与的三方合作技能培训培训方式(余虎。2010),以便为广东中小企业转型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中小企业的转型和升级。

作者:慕亚平 邱丽敏

第3篇:论法律的实践理性与法官培训模式选择

摘要:法律所具有的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双重身份决定了法学教育与法官培训具有不同的目标任务但又相互衔接,法律的实践理性是法官职业化核心内容。由于过去对法律实践理性的认识不足,法律方法、法律技术的研究成果较少,法学院不能为预备法律人提供法律实践理性教育;而法官来源的大众化又使得法院自身不能为已经进入的法律人提供法律实践理性的经验总结,这种局面使得中国的法官职业化面临诸多困难。要改变这种局面,应从法学院教育改革与法官培训改革两个方面入手,重视法律实践理性的养成,形成法官培养从法学院起步,经由法官培训完成的合理的法官培养机制。

关键词:法律的实践理性; 法官职业化; 法学教育; 法官培训模式

在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各级法院对法官培训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培训的实际效果却令人扼腕。反思这种现象,是对职业化建设过程中的法官培训目标定位不准,对于职业法官培训的教育理念、模式、方法与法学院教育的本质差别缺乏明确的把握的结果。应该说,上世纪80年代初,立足于中国法官来源大众化的实际,将法官培训的目标确定为完成法律学历教育或法学知识培养,采用法学院教育模式是十分英明而且正确的。但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今天,继续沿用“法律业大”式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却是有问题的。笔者以为,以职业化为理想的法官培训,必须以实践理性的养成为目标,建立符合实践理性培养规律的法官培训系统。

一、 法律的双重理性与法官培训模式选择

法律与理性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有法学家断言:“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1]由此表明,法律本身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人类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动物,在于他掌握了法律。“今天的现实与人类产生之前并没有什么两样。人类的产生只不过是世界又多了另一种动物,这种动物也许既不懂哲学也不懂玄学,但却拥有一定的法则。”[2]今天,法律之所以被认为既是约束人类兽性与暴力的“枷锁”,又是彰显人类尊严和文明的花环,正因为“法律是一种理性的存在。”①如果说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必须以空气和阳光等为生存的条件,那么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则是以法律为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因为人性中的恣意、贪婪、自私等缺陷无法通过道德说教予以规训乃至改造,只能通过法律等制度化的理性力量最大限度地予以刚性的遏制;法的内容深深嵌入世俗社会秩序,回应着世俗生活的需要;人类作为一种社会的存在,始终具有权威依赖性,离不开对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依赖。因此,服从法律的规则治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3]

由此可见,法律理性是一种世俗的实践智慧。[7]法律制度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首先是人类实践理性的要求,因而其根本价值取向在于对社会需求的满足。法的这种实践理性血统决定了它是“行动而不是设计的产物”,由此也规定了法的第一重身份,即作为实践理性的身份。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制度文明,现代法律制度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浸透人类的智慧,法律的成长史同时也是一部法律作为纯粹知识体系的形成和传播史。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同时还具有作为纯粹理性的知识身份。②法律在知识谱系上的二元性,决定了法律人的任务也必须是双重的。前者使其必须不断的认识社会生活运作的新要求,从而将社会生活贴切的翻译成制度语言。后者决定了其在对法律制度进行以实践为标准的价值批判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对已有法律知识体系的梳理和整合,以实现法律作为纯粹知识的传播和继承的要求。正是因为法律的双重理性,才出现了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出现了法学家与法律家的分工。

法官是一个将普遍、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职业,是典型的法律家,其最基本的工作内容是完成法律从知识理性到实践理性的转化:把条文的法律转化为生活的法律,把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把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转化为诉讼技术和程序。这个职业本身要求法官既要掌握充分的法律知识,能够熟练的运用法律的概念、原则和理论;又要良好实践智识,能够自如的将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转化成为“法言法语”并做出裁判。在此意义上,法官成长的基础是法律的知识理性;但仅有知识理性也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实践理性。

近年来,我们对国外的法学教育和法官培养机制有了充分的了解,介绍性的、研究性的成果已经有许多,这些论著对于国外的法学教育以及法官教育的形式、内容、特点都做过充分的阐述,不乏精辟之作。我以为,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与法学教育实践经验,可以归结为一点:法官的培养从法学院开始,目标在于养成预备法律人的法律双重理性。①

我们知道,在人类法律实践活动中,由于历史与传统而形成了两类不同风格的法律理性,在实践中它们也呈现着不同的外观:一类是以欧洲大陆对罗马法的普遍继受、并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大陆法系成文法理性,其以法学家阶层理论架构和学术主张为主,强调法的一般性、抽象性、系统性、万全性,认为可在概念化原则支配下实施]绎推理机制。另一类是被认为“在程序的缝隙中渗透出来[5]”的普通法理性,在英美法系中,没有法律学术化和法典化的研究传统,学者们对于法律的分类以及体系化没有浓厚的兴趣,在那里找不到一丝精心分类的迹象,正如萨尔蒙德所言:普通法是一个“最能容忍混乱(too tolerant of chaos)的法系”,[6]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据信是因为英美法发展的内在机制,普通法是作为一连串的补救手段而产生的,其实践目的是为了使争执获得解决。

对于这两种不同风格的法律理性,学者们做过许多的评价与比较。我以为,它们之间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不同品格的产生来自于其内在逻辑性,均是与其背后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相适应、保证法律有效和公正实施的理性机制。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些国家中,无论是哪种品格的法律理性的形成,法学家和法律家的工作都是紧密相连的:在大陆法系中,从概念法学创立到今天的各种法学流派与理论,法学家们都在为司法提供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与法律适用的工具、技术和方法,预备法律人通过学习,可以充分理解法学家构筑的法律理性,准确的适用由法学家用概念和逻辑家精心构筑的法典,成为“自动售货机”②式的法律家;在英美法系中,法学理论不产生于主流哲学家或法学家,而产生于长期积累的司法实践,是在实践中不断“试错”而发展成的完善理性,[7]因此,许多法官本身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他们兼具法学家与法律家的身份,这样的法学理论对于司法实践的作用不言而喻,预备法律人也是以司法实践培训的方式理解法律理性。至此,我们看到,法律的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共存于法学家与法律家的工作之中,它们并不能截然分开。更进一步,我们还发现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与他们的法律理性形成模式直接相关,与之相联系的法官培训模式也是由此而决定的。我们之所以能够将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称之为职业指向明确的模式,将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喻为通识性的模式,而英美法国家的法官培训以短期的知识更新为主、大陆法国家的法官培训以较长期的系统的司法技术学习与实践为主,莫不是为适应两大法系不同的法律理性传统而建立的。③因为,他们坚信:“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8]

由此反观我国的法学理论、法学教育、司法实践,在人才培养方面呈现出明显的断裂——法律知识理性与法律实践理性割裂、法学院教育与法官教育脱节、预备法律人学习与法律职业精神的养成无关。正如有学者所分析的:第一,我国的法官培训是指对在职法官的培训,这一点与美国等普通法传统的国家类似;但是,我国法学院的法律教育并不具有像美国法学院那样的职业指向或特色。第二,我国法学院的法律教育与德国等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大学法律教育相似,同属职业指向不明确的普通法律教育;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像德国等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职前训练”,这种在大学中进行的普通法律教育却可能成为进入法官职业的“直通车”。[9]这就表明:无论是我们的法学院教育还是法官培训,都忽视了法律实践理性对于法律人的意义。法学院不考虑法院的需要,法院不考虑法学院教育的特性,其根本原因在于对法律实践理性的认识不足。

以上还只是考察了接受过法学院教育的预备法律人进入法官队伍的状态,至少他们已经具备了较系统的法律知识理性,缺乏的仅仅是法律的实践理性。而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大多数人并不是来自于法学院。来源的大众化使得法官队伍的文化素质背景差异巨大、法律知识严重不足,处于法律的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双重缺乏状态。正如肖杨院长在分析法官队伍现状时所指出的:“我们法官队伍比较缺少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其职业特点也处于模糊状态,不仅在法律意识、法律专业知识上难以形成共同语言,而且在职业伦理、职业操守方面也难以达成共识,内部自律机制因而难以有效建立。”[10] 虽然近二十年来,全国法院系统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通过“法律业大”方式,基本完成了在职法官的法律学历教育,最近三年,又通过对一定年龄以上的法官采取专项培训方式,完成了部分法官的法官资格确认。不可否认,“法律业大”作为一种应急式的教育模式,虽然对于中国法官队伍建设乃至中国法治建设意义巨大,但它对于法官的法律知识理性培养存在的问题也同样不容忽视。因为“法律业大”式教育最多只能缓解在职法官法律知识欠缺状态,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法官的法律理性养成问题。所以,“法律业大”的存在必然是阶段性的。

如果我们所有的法官均来源于法学院,他们都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背景,即使法学院没有法律实践理性教育,他们中的一些优秀分子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较快感悟法律的实践理性并加以总结。经过一批又一批法官的共同努力,逐渐形成法官思维、法律方法、司法技术并加以传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学院教育的不足,为新入门法官提供一定的法律实践理性基础,也可以为法学院教育提供一定的实践经验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促进法学家与法律家之间的沟通,加速法律实践理性的形成,使法学院课堂上的声音与法庭上的声音逐渐趋向一致。但是,中国法官来源的大众化,客观上加剧了中国法律实践理性形成的困难:法院既不能为预备法律人提供司法经验与技术资源,也不能为法学院提供立足于司法实践的理论研究资源。在这种情形下,法学院与法院、法学教授与法官“各唱各的调”在所难免。

由此看来,在中国现实的情况下,无论是法学院教育模式还是法官队伍状况,都决定了必须将法律实践理性教育作为法官培训的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和措施,并不能仅仅只在法院系统内部或者是在法官队伍中寻找。

二、 法律的实践理性与法官职业化

早在17世纪初,英国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为反对英王詹姆斯一世插手司法,与国王有一段精彩的对话。詹姆斯一世说:“依朕意,法是以理性为基础的,故尔朕及他人与法官具有同样的理性。”柯克法官回答:“不错,陛下具备伟大的天赋和渊博的常识。但是陛下并没有研读英格兰领地的各种法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所有物或金钱等诉讼的决定,不是根据自然理性,而是根据有关法的技术理性(artificsl reason)和判断。对法的这种认识有赖于在长年的研究和经验中才得以获得的技术(art)。”[11]这段对话被认为是将法律实践理性的概括为技术理性的起源。①学者们对法律的实践理性提出了各种观点。一般认为,实践理性是人们在共同交往的活动中形成的以共同经验、共同理论为基础的指导行为的相同的或类似的理解与共识;狭义的实践理性侧重于群体的实践经验,认为具有共同经验背景的群体,同时具有共同的或基本相同的价值观和理解结构。[12]也有人认为实践理性是一种方法或方法论。[13]

事实上,实践理性是指人从事和选择正当行为的机能和能力,它首先表明人具有从事正当行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同时还表明存在着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一种公共的或普遍的标准。[17]法官培训实际上是对这种评价标准的灌输或传授,以实现对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评价的共同性或普遍性。此意义上的法律实践理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思维理性与行为理性。[15]而这两者恰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或基础。

1. 思维理性。思维作为一种认识能力,是人的基本特性,也是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标志。人类的思维能力不仅促进了自身发展,而且形成了社会分工,造就了不同行业。不同行业的人在实践中又形成各具特色的行业传统和规范,不同的行业技能和行为方式。其中有一些行业经过长期的实践,不仅技术和技巧日臻完善,而且逐步形成了高度抽象和系统化的知识体系,这些知识不仅是一种理性,更是一种公共的或普遍的评价标准—— 一般的思维规则,正是由于一般思维规则的存在,一些行业才成为了职业。在此意义上,思维理性是职业形成以及不同职业之间相互区别的决定因素和内在标志。正如波斯纳所言:“职业是这样的一种工作,人们认为它不仅要求诀窍、经验以及一般的‘聪明能干’,而且还要有一套专门化的但相对(有时则是高度)抽象的科学知识或其他认为该领域内某种智识结构和体系的知识。……因此,经济学是一个职业,而商业不是,理由是你无须掌握一套抽象的知识也可以成为一个成功的商人,但是要成为一个成功的经济学家却不能如此。木匠也不是一个职业;尽管其所涉及的训练要比商人更为专门,但是它并不要求有很高程度的智识训练,没有能否胜任的问题。”[16]

法律思维就是这样一种由法律人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基于法律理性的视角和传统来观察社会现象、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方式或习惯。法官是典型的法律人,其基于法官职业视角和传统的法律思维我将其称之为法官思维。法官思维是法律思维中的一种,它是指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针对具体讼争案件,按照司法认知规律,认定案件事实,寻找适用法律,运用法律方法和技术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过程。[17]

法官思维首先是一种职业思维,是法官在履行法官职责过程中的工作方式,因而具备法官思维能力是法官从事司法裁判工作基本要求。

其次,法官思维的对象是具体讼争案件,司法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法官思维的对象只能是具体案件,离开具体案件,法官思维不具任何实质意义,其思维结果亦不具任何法律拘束力。也正因为如此,法官思维必然不同于以探索法律一般规律为目的的法学家思维,也不同于以制定法律规范为目标的立法者思维。“如果对法律职业者思维方式作细致划分,律师、检察官思维与法官思维具有一定区别。律师、检察官代理一方当事人,其思维特点是攻击、防御。原告代理人攻击,被告代理人用法律技巧防御;而法官居中立地位,他要比较攻、防的理由作出判断。因此,法律职业者最典型的代表是法官,法律思维的最典型形态是法官思维。”[18]

第三,法官思维涵盖审判的整个过程。法官思维不仅仅是一种思想方式,更是一种实践技术,存在于解决法律纠纷的各个环节,从程序问题到实体问题,从事实问题到法律问题,从法律方法到司法技术,从开庭审理到文书制作,从司法理念到具体操作,都是法官思维的具体化。

我们必须承认,思维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具有个体特征,不可避免地要体现作为思维主体的个人的主观个性,即思维者的自我意识,如个人的嗜好、习性、直觉、偏好(甚至偏见)等主观、非理性的东西,或多或少地体现思维个体独特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由此形成了不同的人不同的从事正当行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这些不同的存在是正常的,也是我们必须承认的。在存在个体思维差异的情况下,要形成社会秩序,首先需要具有差异的思维个体之间的相互“沟通”与“商谈”,在反复的“沟通”与“商谈”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思维理性——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公共或普遍的标准。因此,思维理性是一种群体性思维,是职业特性和职业传统的决定因素,是不同的个体形成共同知识背景、共同职业语言和共同职业伦理的过程。

法官思维正是这样一种群体性思维,是法官形成共同知识背景、共同职业语言和共同职业伦理的过程。法官职业表明,法官的智慧不仅要体现于个案的裁判结果,更重要的是能够在司法裁判的全过程中保持法律思维的活力和张力。因此,法官不仅是一个法律实务操作的技术高手,而且是一个善于解决疑难问题的智慧者。法官对社会和法律的认知和理解是建立在独立判断基础之上的,思维理性保证了法官既不能急功近利,也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草率了事;但却能做到“同样问题同样对待”,维护法律的确定性,能够通过个体化的思维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和英明的裁判决策,保证法律实施的统一性。“所有的法律职业者在自己的职业行为中都要依赖自己的一般认识能力和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所以。公民的起诉行为与法律职业者的工作都是以他们对法律以及通过法律可能到达的目的的认识为前提的,都依赖理智的思维,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行为才可能是理智的,才可能是建立在理性认识基础之上的。”[19]

司法认知活动表明,法官要想将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个案,至少要同时完成两种逻辑思考:一是对法律事实的认知和判断;二是对法律规则的合理解释和价值追问,这是一个将“形而上”的思考与“形而下”思考结合的过程。只有在完成这两种思考的结合之后,法官才可能将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与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之间进行逻辑涵摄,然后依据司法推理规则,得出案件处理的结论。这是法官审判案件的基本思维过程。对于一些法律规范不明确或根本缺乏法律规范以及存在法律冲突的案件,法官的思维过程则更加复杂。待这些思维活动完成后,法官还要通过书面形式将其思维过程以裁判文书的形式表达出来,形成最终的裁判结果。法官思维过程的曲折性和思维内容的复杂性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官的审判活动必须形成共同的、科学的认知模式,并遵循法官思维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以避免法官思维因巨大的个体差异所导致“同样案件不同处理”的结果,损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同时,也可以使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少走或不走弯路,工作思路顺畅,思维结论正确,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思维理性。正是在此意义上,思维理性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官培训最重要的任务。

2. 行为理性。“规则性、现实性、时代性、保守性和价值性,构成法律的实质理性的基本内涵,成为法律理性的伦理品质;相应地,法律从业者作为‘行走着的法律理性’,其职业实践、志业担当和天职践履,从应然与实然两方面而言,都应当是或已经是法律理性的落实与体现。因而,正像程序公正、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法律形式、法律语言等等是法律理性的逻辑外化,规则意识、现世主义、时代观点、守成态度与世俗信仰,作为法律从业者对于法律理性的内化,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与实践伦理。”[20]如果说法官的思维理性仅仅存在于法官头脑中,是一种内在的素质,那么,这种内在的东西需要有外在的表现形式——法官的行为。行为作为人的有意识活动,体现着行为人的意志和理性程度,法官思维指引下的行为,应该是一种理性的行为。因此,法律实践理性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行为理性。行为理性是思维理性的外化形式,也是法官具体的工作内容,没有行为理性,法律的实践理性是不完整的。

行为理性是指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对于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的运用。法律方法表现为法官思维在认识论意义上的司法认知,而司法技术则表现为法官思维在实践论意义上的司法操作,它们指向的是同一问题。如法律解释,我们既可以从认识论意义上说它是一种法律方法,也可以从实践论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司法技术。由此表明,当我们谈论某一法律方法时,实际上也是在谈论某一司法技术。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对于法官的意义,人们似乎并不那么清楚,法律是普遍性规则,“有人认为正是由于缺乏这种规定性和明确性而使法官能够按自己的意愿随心所欲地对有关条款妄加解释。依此种观点,宪法只是一个空瓶子,法官可以任意地倒进任何东西。我们称这种东西为‘反复出现的噩梦’。它所包含的意思是令人不寒而栗的。”[21]审判活动不是赌博,可以仅凭抛一枚硬币来决定法律的含义或案件的裁决。事实上,也绝对没有人认同法官采用这种方式或方法来裁判案件。人们凭什么相信法官?法官获得权威和尊重的前提在于他们具有法律理性,具有一般人所不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了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和技术。因此,法官是否掌握了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决定了法官的裁判行为是否具备理性。对专门的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的运用,成为法官职业化的外在标志——专职从事司法活动,具有相当的自主性或自治性。

行为理性对于法官的工作,至关重要。“法官基于职业的原因,使他比立法者和学者更能具体地、直接地了解现行法律中的问题,只有法官才能在程序内,通过技术化的方法平息纠纷,协调各种不同利益,使社会平稳发展。”[22]法官也只有采用共同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技术,才能够实现司法公正。就司法实践而言,法官的行为理性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23]

第一,程序的遵守。法律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实践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对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为理性选择的保证;其三将是其作为国家与公民个体间联系纽带的功能;其四是具有反思性整合的功能。[27]这四种功能对于审判都是十分重要的。从第一方面看,诉讼程序作为恣意的限制的实质在于通过对诉讼参与者的角色定位而明确其权利(权力)义务(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又相互牵制,从而减少恣意发生的余地,实际上是对诉讼中公民绝对权利和国家绝对权力的一种限制。从第二个方面看,诉讼程序通过其固定化的处理流程,将当事人对不确定结果的担忧转化为一种对确定过程的关注,并以结果的拘束力来巩固这一选择的确定性,增强了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从第三个方面看,公正化的程序通过其类似过滤装置的设置,将审判中的出现的各种情况通过法律程序的沉淀和反馈,而最终为成为未来社会生活场景的一个事实状况,使法律不断低成本的渗入现实生活。从最后一个方面看,诉讼程序实际上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通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反复交涉,在“反思性整合”的基础上形成法律决议,既可以发挥诉讼程序的灵活性,解决形式法功能之缺陷;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程序法定,防止和消除因司法的过度自由化而导致的法律过度开放和确定性消弥的危险。正如威廉·道格拉斯所言:“权利法案中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25]因此,人们将法官对程序规则的严格遵守,称之为理性选择的基本保证。

第二,法律方法与司法技能的运用。法律方法是法律人司法经验总结和积累的结晶,它不仅是法律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官担任该职业的基本要求。法律方法既包括理性内容,又包括具体技能;如果说法律方法中的理性内容与个人的价值取向和法学理论修养有直接关系,那么它的技能部分则需要长期的职业训练才能把握。法学院的普通教育、法官的专门培训、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都是法官获得和掌握法律方法的一个基本过程。“法治的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没有具体的制度和技术的保障,任何伟大的理想都不仅不可能实现,反而可能出现重大的失误。”[26]法律方法对于法官而言,犹如手工业者的技艺,是立身、取胜之本。因此,法官能够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自觉地、熟练地运用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来处理案件,既是法官行为理性的表现,也是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重要保障。

著名华人经济学家张五常先生在《惊回首,感慨话千年》一文中,对中国和西方的发展道路从历史的角度进行了反思,认为中国之所以自晚清以来一直落后于西方,结症在司法这一环节的缺失。[27]与此观点相映证,已故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对英国近代史的研究表明,市场经济并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管理模式;英国之所以能够在世界范围内率先走向市场经济,与英国法律尤其是司法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与环境是分不开的。[28]而司法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则是法官的职业化。法律人从实践经验中发展了赋予法律普遍性的独特推理技术和发现法律的方法,把法律发展成为自治的系统化知识体系,使其成为必须经过长期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的学识化艺术与技巧,而这不仅为法律职业、尤其是司法独立及排除外来干涉提供了合理性要求和基础,并且为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奠定了正当性基础,因为这表明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不是来源于国家强权,而是来源于司法自身的品质,来源于法律人的学识、地位和荣誉。[29]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官职业化是司法制度发挥社会功能的前提,而法律实践理性是法官职业化的内在要求,是法官职业品质的基本内涵。将其作为法官培训的目标,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三、 法律实践理性与法官培养方式改革

通过以上的初步理解,不难发现法律实践理性的养成与法官培养的关系:法官思维作为一种群体理性需要传授与灌输,法律方法与司法技能作为一种实践经验需要积累、传承与培训,换句话说,法律的实践理性必须通过教育才能获得。由此,我们再来认识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与法官培训制度就没有了那么多的不解与疑问,法学院的高起点、长学制也好,学徒式教育、国家统一考试也罢,都是因为法律实践人才需要具有法律双重理性的学习与训练。而各国的法官培训模式无不与法学教育模式紧密相连,目的无一不是为了解决法律实践者的双重法律理性养成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学院教育以知识理性为主兼顾实践理性基础,法官培训选择了以培养拟任法官或在职法官的实践理性为主的模式,如日本、德国、法国;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教育以实践理性或者职业指向教育为主,法官培训模式则相应的以法官法律知识更新与实践理性的发展为基本内容。我们考察国外法官培训体制、制度与方式,不能仅仅只看到法官培训本身,还必须将其与该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以及法学院教育模式结合起来,才能发现个中缘由和必然性。我们的借鉴也只有在全局的[光下才具有现实的意义。

但在我国,法律知识理性与法律实践理性、法学家与法官、法学院与法院之间并没有紧密的联系。法学家将法律理论变成了握在手中把玩的藏品或者是不知所云的玄学,醉心于纯而又纯的理论架构与宏大叙事的论述,离现实的社会生活越来越远,法律的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严重脱节;法学家潜心于法学理论的研究,不断在创造新的法律概念、法学理论,却很少或者从来没有实际调研过案件,有的甚至不知道实际的司法程序,不清楚法官的思维与教授思维存在的差异,不知道法官的工作状态和面临的诸多问题;法学院的教育仅仅是法律知识的灌输和法学家的思维方式,教给学生的东西基本上与司法实践无关,或者仅仅是对司法实践隔靴瘙痒式的批评。这种法学教育模式加之我国过去的法官来源大众化的背景,法庭上和教室里所进行的各种理论阐释大相径庭,也就毫不奇怪了。我们必须清醒的是:这种状态长期存在,将会使法律失去力量!可以说,中国法官法律实践理性培养的缺乏直接导致了法官职业化的诸多困难,由于法官们都是“自学成才”,缺乏共同的司法理念、共同的职业价值、共同的职业道德、共同的职业技能、共同的职业行为是必然的结果。

种种迹象表明:各方面都在高度关注这一问题,并在为解决这些问题进行着努力: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立,法学家们开始了法律方法的研究、也越来越注重法学理论对司法的影响,一些法学教授开始进入法院做法官,等等,都是这些努力的实际内容。但是,如果没有对法律的双重理性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的明确定位,没有对法官这种典型的法律职业者法律素养构成的清醒认识,有些努力的效果是值得怀疑的:如统一司法考试,考试的内容及方式基本上还在法律知识理性的范围内,对法律实践理性或者法官思维的内容很少涉及;因此,从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到职业法官之间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有些已经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不一定能够成为称职的法官。法学家们开始高度关注司法领域的各种问题,但却很少深入司法实践运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更多是坐而论道,提出的批评多、指责多,借鉴或者照搬外国的经验多,提出立足于中国实际解决问题的方案少,以解决司法实践问题为目的的研究成果对于司法实践的帮助并不如想象中的那么大。

至此,问题已经十分清楚的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中国作为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法律理性的形成具有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学院教育基本上也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模式,以法律知识理性的传授为主,法律的实践理性的培养主要不是由法学院完成。但是,中国却又没有建立起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法官培养模式,如日本的司法研修所、法国的法官培训学院那样系统的培养法律从业者的法律实践理性的教育制度,于是,法律实践理性从哪里获得,在我们现有的法学教育中找不到答案。如果我们承认,职业法官必须具备法律的双重理性,而这种理性又不可能先天获得,只能通过后天的学习养成,那么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教育制度予以跟进,在法学院法律知识理性教育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法律实践理性教育。如果说,中国有建立专门的法官培训体系的必要,以法律实践理性的养成作为法官培训的目标是支持它的最充分也是最直接的理由:在中国特有的法学理论研究传统、法学家与司法实践隔绝的情况下,学生在法学院学习中,基本上得不到法律实践理性的信息,使得学生对于法律的理解单一、机械、片面,只是概念、原则、制度、部门、体系的罗列,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践毫无关联。本来是为弥补这一不足设计了实习课程,但因为短学制①而使实践课程的数量有限,再加上巨大的就业压力使得法律实习形同虚设,把学生十分可怜的一点接触司法实践的机会也挤占了。学生进入法院时对于法律的实践理性基本一无所知,需要靠自己的悟性,逐步摸索,积累经验,因人而异,因案而殊,“同样问题同样处理”几乎是一句笑话。

以这样的视角审视中国的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现状,就法律实践理性的养成而言,有一些问题必须解决:一是如何建立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相互衔接的法律实践理性培养机制;二是法官的实践理性培训采取何种教育方式,伸言之,法学院的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是否应与法官培训完全相同?如果不同,它应该是怎样的?三是需要由什么样的教师来完成法官实践理性的培训。说到底,依然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最基本问题——大学、大师、大作。

就建立法律实践理性的培养机制而言,必须有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紧密合作与协调。首先,必须对现在的法学院教育模式与教学体系进行改革,增加法律方法、司法技术与法律实践的课程,使法律预备人在法律知识理性的养成过程中,不仅能够初步了解法律的实践理性,而且能够感悟法律实践理性的基本特点,为下一阶段的学习奠定基础。其次,必须对现行的法官培训模式进行改革,彻底改变临时性、应急性、知识性培训的思路;对现行的法官培训内容进行改革,摒弃完成任务、追求数量、流于形式的培训计划,真正按照职业法官司法能力结构的要求,制定与法学院教育相互衔接的教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设定培训课程、决定培训方法。为此,需要对统一司法考试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与论证,进一步提高司法考试对于法律实践人才选拔的合理性。我以为,要使司法考试真正成为选拔优秀预备法律人的“大考场”,必须充分考虑法律家职业所需要的双重法律理性。司法考试理应成为连接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桥梁和纽带。

就教学方法而言,同样存在着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衔接与配合。有人会说,法律实践理性也需要灌输,需要以一定的方法让学习者接受,因此,也少不了课堂讲授、论文习作等知识性的教学方法,这也是预备法律人在接受法学院教育时已经熟悉的教学方法。我以为这种说法并无大错,只是不够细致与深入。我们已经知道,法律的实践理性可以区分为思维理性和行为理性两个方面,从这个角度来观察,便不难发现两种理性的养成应该而且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说思维理性更多的应采取类似于法学院的课堂教学方式,那么,行为理性则应有与法学院教学基本不同的方式,主要为情景式教学、讨论式教学和实际操作式教学。或者可以这样描述:法学院与法官培训学院都设有模拟法庭,法学院设模拟法庭主要是为了给学生以感性认识,让学生知道法庭的形式与基本程序,因此,学院里的模拟法庭更象是在“]戏”;而法官培训学院设模拟法庭则是为了给学生以理性认知,让学生在这里学习实际的操作与应用,使他们进入法院后能够应用这些技术处理案件,所以,法官培训学院里的模拟法庭更多的是“实战]习”。

就教学内容而言,法律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区分对于法学院教育和法官教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需要有对法律理性深刻认知的理论成果支撑与不断丰富教学内容,这对于法学家与法律家都提出了挑战,过去的隔绝与对立必须打破。法学家应从丰富的法律实践中获得知识理性的原始材料,更多的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方法与法律技术,为法律家提供可资实践的理论支持;法律家则应将法律实践中的经验进行总结,从法律的知识理性中获得创造的源泉与动力,并为法学家提供可以上升为理论的实践基础。如果没有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与司法应用理论研究的共同发展,没有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没有一批能够胜任法律双重理性教学任务的教师,要完成法律双重理性培养的任务是渺无希望的。

法官培训是需要教师的,我并不完全赞成法官培训必须法官教法官说法,这也是简单化、绝对化的思维。因为教育是有规律的,也是一门职业,并非好法官就一定是好教师。现在的问题是,法学院有大量的精通法学教育规律的教师但缺乏司法实践经验,而法院有大量经验丰富的法官却不懂教学规律与方法。为此,应该采取双向选择的方法来解决,一方面将法学院中教师通过各种方式选派到法院任职或者挂职,使他们在教学与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获得司法实践经验,既有利于他们利用法学理论研究专长准确的适用法律,提升审判水平与质量,也有利于他们迅速形成应用性法学研究成果、丰富和充实法学院与法官培训的教学内容,还有利于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衔接,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他们可以成为法官培训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从法官中选拔一批既有法学理论功底、又有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进行专门的教学法训练,提升他们的研究水平与能力,使他们不仅能够完成对自己司法实践经验的理论性总结,还能够将这些经验传授给大家。只有这两种方式的结合,才能完成法官双重法律理性培养的任务,实现法官职业化的目标。但是,无论是哪种方式,都必须对教师队伍进行专门的培养与训练。

法律是成年人的学问。法律是经验之谈,是人生法则。法律为成年人所制定,也要求成年人所践行,必须简单明了,通俗易懂,要求大众化、通俗化。法律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告诉人们为人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道。为此,法律必须生活化、世俗化。法律只规定人们能做到的,不要勉为其难,远离人们生活的法律必然为人们所离弃。法律的智慧不是玄思妙想,而是深入浅出。因此,法律要极度高明,但更要中庸;要穷极思辨,但也不能远离日用常行;要求真,但更要寓俗。法律要大智若愚,法律要平易近人。[30]“法律理性表现出求稳、求妥、求衡平的职业色彩,而类如法官这样的法律公民,一如法律本身,势必具有相当的保守性和强烈的现实性等职业‘特征’。也正因为此,法律教育实际上是一种教导预备法律公民按照法律理性来进行思考的实践。”[31]我们只有从这种意义上来重新认识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关系、重新认识各自的特征与规律、重新构建符合法律理性的教育模式与培训模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官培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法官培训真正成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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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凤刚

作者:吕忠梅

第4篇:法律系学生干部培训会记录

地点:北阶203教室

时间:2011年11月1日12:30~13:30

主持人:张华伟

出席人:杨则卫,各大队大队长

列席人:系学生会和系团总支学生干部,11级各中队中队长,团支书,纪律委员 会议主题:学生干部培训,统一思想,在警务化管理下加强学生自治 记录人:张凯

一.杨科长作会前讲话,指出本次会议的目的和重要性。

二.首先张书记总结并肯定了系学生干部上一年的工作成绩,并对学生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指出本次会议是“统一思想的大会”。

三.张书记简单介绍了学生干部培训班的历史沿革,认为现今的学生干部工作管理模式存在缺陷与不足,有待进一步改善。提出了在新形势下“在警务化管理下加强学生自治”的要求,希望学生干部要有新的思维,这也是本次培训会的目的之一。

四.张书记简单阐述了学生干部管理模式,着重指出在争创星级中队的过程中加强管理,并将学生干部分为两个序列:

1.学生会干部:主要负责日常纪律,强调了纪检部的重要作用,纪检部要切实维护好法律系的日常纪律。

2.团总支和中队委:主要负责各项重大活动的开展以及就业指导工作,对各中队委委员的工作作出了细化分工,同时指出团总支的工作质量体现在各项课余活动是否丰富,活动质量的高低上,尤其是就业指导工作,关系学生将来就业,最为重要。

五.张书记明确了中队委,团总支还有学生会三者之间的工作关系。并对学生干部提出相应的要求。

1.中队长负责中队全面工作。

2.团支书沟通和协调各中队委委员工作。

3.其他中队委委员要积极落实好各自的工作。

4.学生会干部开展工作时各中队应无条件服从,如有意见可事后找大队长反映。

5.严禁学生会干部滥用私权。

6.学生会干部作为所在中队的一员必须积极配合所在中队的工作,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7.学生干部要有一定的决策能力,遇事需冷静。

8.学生干部要迅速积极落实各项工作。

9.学生干部要让同学们每时每刻感受到组织的存在。

六.张书记要求学生干部要尽到自己的责任,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行动起来,为法律系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七.张书记最后再次强调本次会议是“统一思想的大会”。

八.最后杨科长作会议总结。

法律系团总支 2011年11月1日

第5篇:法律系学生干部培训会议总结

法律系学生干部培训会议总结 为了进一步提高法律系学生作为预备警员的综合素质,培养我系学生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法律系团总支于2011年3月15日下午,邀请学院指挥战术系聂洪超书记在新教学楼北阶303举办开展有关“如何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学生干部培训会议。法律系林书记、封主任,学生科魏科长、杨科长等莅临现场。

会议首先由魏科长发言阐述了讲座的目的、意义及其重要性,此后指挥战术系聂书记利用自己精心准备的课件及自己多年的实战经验,由浅及深,详细向大家解读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影响、发展趋势,以及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时应坚守的原则、应做的准备、应注意的问题等。聂书记的解读鞭辟入里、精彩实用,赢得了大家热烈的掌声,与会同学表示,此次会议令其受益匪浅,对其今后如何应对、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会议最后,魏科长总结强调了学习如何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重要性,对聂书记的精彩解读表示感谢,同时希望我系学生干部能切实做好带头作用,学以致用,提高我系学生的整体应急处理能力。

法律系

2011年3月16日

第6篇:法律系学生干部培训会议简讯

经过全体成员的努力,2011—2012学年法律系第一次学生干部培训会议于2011年11月1日结束。为了提高法律系学生干部工作的水平和所有干部思想上的统一,我系学管党支部书记张卫华在会上做出了重要发言。

在这次会议上,各个学生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培训课,认识到了很多关于学校管理方面的内容,理清了很多关系和职责方面的问题。张书记为大家统一了各个部门的管理思想,为今后我系开展管理工作做了良好的铺垫,是必要又及时的一次成功的会议。

会议主要从三个方面介绍了我系学生的自主管理工作。即我系学生管理的现状,管理思路和各部门的关系问题。提出了我系管理的特殊要求,即警务化管理模式下的学生自主管理。强调各个干部的分工要明确,每项工作都要有一名带头人,并要以我院学生的生活学习状态来检验各个干部的管理成果。还提到了学生会与中队之间的关系问题和对各级干部在决策和执行能力上的要求。会议主要强调的目的在于学管人员思想上的统一。

会议的圆满成功,起到了预期的效果。

第7篇:法律顾问培训心得

晋煤集团201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心得

2012年6月28日至29日,为了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工作,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及《二O一一年普法依法治企工作安排意见》的要求,集团公司举办了企业法律顾问培训班。

下面我就结合本次培训的内容,,如何避免企业风险,提高企业风险防控管理,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一点体会。

一 什么是企业风险管理近年来,国有资产接二连三出现风险事件:巨损5.5亿美元令中航油在新加坡搁浅,紧接着,中储棉重蹈其覆辙亏损10亿元……国企一系列的事件引起极大震动,从而也加速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出台。 2006年6月6日,国资委下发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实现包括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确保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保护企业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等五大目标。企业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它包括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从能否为企业带来利益的角度看,有纯粹风险和机会风险之分。纯粹风险是指只可能带来损失这一种可能性的风险。机会风险是指带来损失和盈利的可能性并存的风险。《指引》要求中

央企业从实际出发,务求实效,重点放在对重大风险、重大事件(指重大风险发生后的事实)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内部控制,积极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虽然《指引》仅是针对国有中央企业的,但无疑对中国其他企业具有引导和借鉴作用。二 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企业风险有多种,每一种风险最终都会转化、体现为法律风险。因此,企业法律风险的全面管理就显然非常突出和迫切,GE原总裁韦尔奇曾说过:“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呢?它是指企业的具体决策、经营等活动,其预期目标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严格地讲,企业法律风险的存在是必然的,只要有市场交易活动的存在,风险总是与机会、收益相伴。现阶段,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呈日益上升的态势,同时,也因行业的不同有一定的差异。有资料显示,在中国企业100强中,医药和生物技术、银行和金融服务、信息技术和电子行业的法律风险分列前三位。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分为:(1)直接法律风险和间接法律风险直接法律风险是指因为企业自身的行为或法律关系相对人的行为直接产生的法律风险。如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中的法律风险。间接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受到其他法律关系的牵连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如因担保产生的法律风险,其发生与否往往

取决于本企业以外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2)内部法律风险和外部法律风险内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自身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造成的法律风险。比如,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逾期付款,销售合同中的产品质量、逾期交货、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都会产生法律风险。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外部法律环境及其变化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比如,新《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的实施,还有《劳动合同法》的即将出台等,都会给企业带来一些法律风险。三 如何实施企业法律风险的全面管理企业法律风险的全面管理是指:围绕总体经营目标,在决策和经营过程中,树立良好的法律风险意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完善法律风险管理的流程,在管理策略、措施、组织职能体系、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等方面着手,为实现法律风险管理以及企业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正确理解企业法律风险的全面管理,有三个层面:一是风险管理,二是全面管理。三是重点突破。风险管理:运用管理手段,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并确保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保护自己不因为风险的存在而遭受重大损失。以前,一般都是讲风险控制,一些机会风险可能就被否决掉了。全面管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很多人以为,法律风险管理是财务、法务部门的事,与投资、决策、

技术开发、生产、采购、销售和营销等无关,很多企业的财务、法务部门成于忙于应收款催收、诉讼处理等事后救火,无瑕顾及事前防范。而法律风险管理要求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与事后补救三位一体,重点在前,事前的风险预防、风险策略在到位,实施过程中的全员参与,防微杜渐,出现风险及时处理(事中控制)紧随其后,经过这样两道关,再出现法律风险,事后补救也就显得相对容易,对企业也不带来致命的损害。大家都熟悉《扁鹊见蔡桓公》的故事---扁鹊看见蔡桓公,说:“君侯有病。”桓侯不高兴,没理他。十天,二十天,扁医生见一次唠叨一次,一次比一次说得玄乎,大家很烦他。第三十天,他更夸张,见了面扭脸就跑,别人问起来,他还说“病入骨髓,无可奈何”之类丧气话。五天后,桓侯突然身上疼痛,赶紧派人找扁神医,神医怕死(治不好桓侯的病,他也活不成),早已跑到秦国去了。这个故事揭示了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重于事后补救的重要意义。重点突破: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来自四面八方,防范措施不可能面面俱到。知名的路伟律师事务所建议,目前中国企业应当重点防范的是合同管理、知识产权和公司治理三个方面的风险。确实,这三个方面的现实案例不胜枚举,德隆、明星电力等公司,因公司法理等问题,高管惹上刑事官司,长虹与APEX货款纠纷案显示合同风险管理十分重要,思科与华为的知识产权纠纷,表明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可能要面对巨

大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全面管理的具体实施步骤如下:第一步,企业内部达成法律风险管理的共识决策层清醒意识到法律风险管理的急迫性,有加强管理的愿望和压力,中间管理层特别是法务机构有强烈的执行意识,二者具备才能确保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普法宣传和案例分析通报是提高决策管理层意识的有效手段。第二步,对法律风险进行全面的识别和评估对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的法律风险调查,重点在公司法理、合同管理和知识产权方面,确定法律风险点、风险源,列出明细的风险清单。然后,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程度、损失范围等要素,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排序,划分风险等级。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手段,一般采取调查问卷、资料收集、走访、流程剖析以及统计等方法。风险等级的划分是在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形成可量化的等级分数或者级别。第三步,确定法律风险应对策略确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后,根据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围绕发展战略,结合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风险管理有效性标准,选择风险承担、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转换、风险对冲、风险补偿、风险控制等适合的风险管理工具的总体策略。第四步,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整套制度和流程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整体目标是:在企业经营管理总体战略指导下,企业决策层、各管理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在企业生产运营管理的各环节中,通过识别、评估

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控制和化解的一整套制度和流程。四 结束语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全面的管理工程,需要运用经济、统计等方法。对中国许多企业来说,它是陌生而又新鲜的,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学习和完善。

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资源对企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实践证明,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人、财、物的投入,但更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支持,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思想意识和工作理念,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通过这次的法律风险知识培训,使我达到了提高认识、开阔视野、拓宽知识、增强能力的目的。并将把学习到的相关法律知识正确的运用到今后的各项实际工作当中,以较强的法制观念带动工作上的高效率、高质量。

武装保卫处---王 帅

二0一二年七月五日

晋煤集团二0一二年 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心得

单位:武装保卫处

王帅

第8篇:美容顾问培训

本次培训的目的:

1自身形象,良好的仪容仪表,是沟通的开始。仪容仪表的规范统一和坚持。(站姿.走姿.坐姿的训练)

2 顾问的岗位职责

3自己工作上出现的困扰

4 顾客的疗程设计和远期规划 美容顾问的仪容仪表标准姿势

走姿:抬头挺胸收腹,下巴微收,面带微笑,双肩放松,双手自然前后摆动,双腿自然迈步。【不走外八和内八字,不摇头晃脑,不驼背,不踢脚,不手抓东西,】

站姿:抬头挺胸收腹,下巴微收,面带微笑,双肩放松,双手自然相握放于最下面衣扣处,大拇指定于衣扣下边缘,双腿双脚并合整齐。【不驼背,不东摇西晃,双手不抱胸,双腿不分开,双脚不站外八字和内八字,不靠物】

坐姿:抬头挺胸收腹,下巴微收,面带微笑,双肩放松,双手平放于桌面上,双腿平行或斜侧放于桌子下,坐椅子的1/2处,身体离桌子一拳距离【不含胸,不趴坐,双手不玩手机,不吃东西,不拿镜子,不化妆,双腿不分开,不跷二郎腿,不靠椅,不斜坐】

标准仪容

工服整齐平整无折痕,无污渍,无破损,无掉扣,无开线,配搭衣物鞋子统一化,工牌佩戴位置统一,头发整齐干净无异味,发型时尚不怪异,妆面干净整洁统一不夸张,饰品精美不错搭,语言温柔不大叫,不说本地话,不大声说话,不大声叫喊。 美容顾问岗位职责

1. 直接对店长负责,执行店长下达的各项工作和任务;销售任务的完成,美容顾问负责会所产品,会员卡及各个项目的销售,每月按规定指标完成一定数量的营业额。(顾问的销售额要占到美容院总销售额的80%以上。)

2. 遵守美容会所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流程规范,全面掌握专业知识和销稍售技巧;

3. 负责专属顾客的接待服务。按照新客轮牌制度接待新客,并将新客资料详细登记,并随时向店长汇报当日的接待销售情况。

4. 准时参加公司,美容会所及本部门各种会议,培训课程。

5. 随时保持前台顾问间的区域卫生清洁达到标准,随时补充顾问间的资料及物品,随时检查负责区域的灯光、空调是否按时开启或关闭。 7

出现紧急事件1分钟内应立即口头汇报店长。

8. 每日仪容仪表到位,签到,查看Booking表,将自己当日的会员档案拿出,每日电话跟进顾客预约订位,并做好前日回访工作详细记录。

9. 认真做好新客接待服务流程,并详细登记顾客资料,认真做好会员接待服务,详细分析每位顾客档案,设定个性化疗程。

10. 每日认真做好前台轮牌及接待工作,认真填写操作单,流水本,顾客档案。通知第二天生日会员来会所消费或生日疗程定位。

11. 下班前将第二天的预约顾客定位情况详细认真写于Booking表交接给前台,组织组员对于预约好的客人进行有效分析并详细记录。没有参加客户分析的员工顾问及时交接第二天所约定顾客情况。

12. 每日工作下班前和店长主管开会查卡交接当日接待日报表并汇报第二天的工作。 13. 下班前和值班顾问交接未操作完毕的顾客情况或加班,并将当日的档案防御前台进行有效核对。 14. 每月28号向店长上交上月小组和个人工作总结和下月销售计划。

美容顾问的职业使命是什么? 1. 完成公司的业绩目标 2. 提升公司的知名度 3. 让公司更加发展

4. 给予客户最上等的服务 5. 教导客户变美丽的方法 6. 让每个客户都能开心享受 7. 满足每个客户的需要 8. 治疗客户的皮肤问题

9. 教导客户正确的消费,不花冤枉钱 10. 成为美容活字典

11. 作为美容事业的成功榜样 美容顾问应具备哪些素质

1、丰富的美容知识:美容院的顾客不论是进店还是电话咨询,首先接触到的就是前台的顾问工作人员,顾客有很多的疑问会直接向顾问提出,这时就需要顾问具备丰富的美容知识,第一时间给到顾客准确的回答,只有这样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赢得顾客,为顾客提供准确、到位的美容服务。 接待技巧 :(1) 无条件的接纳,不分顾客的高低贵贱。 (2) 以客观态度向对方分析问题,不可完全站在美容院的立场与对方交流 (3) 不强迫对方完全采纳你的意见。 (4) 善用灵魂之窗,用眼神给予顾客赞许或认同。 (5) 注意礼节和姿态。 (6) 回答问题语气要肯定,用词要贴切。

接待中的肢体语言和声调的运用 :(1) 肢体语言是推销自己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必须给顾客的第一感觉是非常信赖的。 (2) 说话的声音不可过高或过低,应以柔顺的语调节器来表现,并以肯定的语言来强调你的诉求。 (3) 态度很重要,礼貌的态度很容易养成,只要记得常说“谢谢、请、您好,感谢光临” (4) 情绪:稳定的情绪是成为优秀前台接待人员的重要课题,随时微笑迎入,对人态度友善,学会与不同的性格人打交道貌,绝对可以帮助你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合谐的关系。(5) 音调:悦耳的声音,流利的表达和充满技巧的谈话,能取得顾客的好感,谈话时所表达出来的声音和用词应给人真诚、友善、和气充满活力的感觉。

2、财务知识:由于顾问的工作难免涉及到财务的问题,所以对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管理好美容院的各项财、物;尤其在顾客刷卡,划卡,签单的过程中应该是一个怎样的程序,客人护理项目的收费应该怎么计算,这些问题都不能马虎。

3、处理顾客投诉的技巧: 由于美容院的服务性质决定了在工作过程中难免和客人产生矛盾,当顾客向顾问投诉时,工作人员的处理方式也影响了今后顾客的去留问题,所以具备一定的处理投诉技能是每一个顾问都必须掌握的。

4、公正性:由于要为美容师安排工作,所以,顾问的公正性是绝对少不了的。美容师的收入与工作量是挂钩的,安排的客人多,赚得就多,如果顾问不具备专业的素质,很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她和A美容师关系很好,所以就给这个美容师多安排一些客人,与B关系欠佳,就故意不给她安排客人。这样久而久之就会给美容院内部带来矛盾,导致员工不和睦。

5、 管理能力: 顾问工作是一个即繁琐又十分重要的工作,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要求都很高,看似无关紧要的岗位却是整个美容院的枢纽。美容院的管理就像是一张密密麻麻的网,每一个环节都相互关联,不仅需要细心、耐心,还需要一定的管理知识和领导能力。

顾问如何带领团队 :A. 顾问具备大气,情商高。

B. 领导小组设计小组业绩目标。

C.负责监督实施。 D. 培训美容师:(销售技巧 ,专业知识 ,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美容师 ,如何成为一名受顾客喜欢的美容师 ) E.树立团队精神:(团队意识

,组员之间的关系 ) F.有组织管理能力:(自我管理 ,被管理 ,组织各种活动 ) G.培养成功理念意识。 M.具备敏锐的洞察力:(了解组员的心理状况 ,帮助解决级员的工作、生活困难 )

6、协调能力:前台的协调能力主要体现在顾客与其他员工的协调和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协调上。当顾客与员工发生矛盾的时间,前台人员需要“挺身而出”解决她们的问题,这时,一定的协调能力就必不可少的了,前台人员是化解激化矛盾的关键。对于员工之间的矛盾也是一样的,想要做一个好的领导者,正确协调员工之间的矛盾是关键。

7、工作条理性:这是一个一般领导者都应具备的素质,虽然前台现在还不是领导层,但是现在的工作一样的繁琐,可能会在同一时间发生很多事情需要处理,如果没有好的条理性,可能会把事情办得一塌糊涂,分清事务的轻重缓急,有条不紊的做好每一件事才是好顾问应该做到的。

想要我们的工作更加得心应手,想要我们的收入更加满意。我们就要天天成长,尽管有不开心,不如意,我们也要努力的走下去,因为我们都是有责任的人。。。。。。。。

华特内部资料不得外传

2010-9-19 您对本次培训的建议

您对本次培训的意见

你希望下次的培训间隔时间多少为好

您希望下次的培训重点是什么

您现在工作中最大的障碍是什么

第9篇:招生顾问培训手册

课程顾问市培训中心的一线招生人员,其工作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培训中心招生业绩。同时,课程顾问也是家长和学员来培训中心接触的第一位人员,对培训中心整体形象的塑造意义重大。因此对课程顾问的培训奖成为培训中心工作的重中之重。

—、课程顾问岗位职责

1、 严格遵守培训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2、 着装庄重大方,精神饱满,主动热情,无论什么情况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或态

度生硬,交谈应始终面带微笑。

3、 服从各级领导安排,听从指挥,按时优质的完成各项任务

4、 熟悉培训中心的课程设置、教训内容等。强化业务能力‘

5、 熟悉培训中心各部门员工的职位,姓名,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二、职能细则:

1、接电话讲你好博林教育,面带微笑,语调清晰、平缓、亲切、坚决杜绝生硬的语气。回答要简练、准确、尽量控制接电话时间。

2、核心是利用简短的回答突出我们的优点,让家长能来学校当面咨询。

3、接到电话最终的目的是要和家长定好到学校面谈的时间。

父母陪同当面咨询事件

主要目的:说服咨询者报名

针对不同层次的家长人群进行分析,赞美。。。。。

观念的疏通:英语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别的小朋友的英文程度;不能让

自己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等

介绍我们的课程,特色,师资 教育设备设施。

尽量留下家长的联系方式全名。(如果家长不配合怎么解决)。。。。先自我

介绍我们学校的电话然后问我们想要知道的。达成报名。如果家长还有疑问才讲我们有免费的试听课可以邀请他们来听(这里也是需要留下他们的联系方式及全名)告诉他们位置有限要尽早来我们好安排座位。

准备表格:电话咨询登记表,现场咨询登记表,本周或本月重点客户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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