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保险业务分析论文

2022-04-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我国于2006年发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并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实施并逐渐扩大到非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和大中型工商企业。而中国香港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即香港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2月6日与内地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会计准则保险业务分析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会计准则保险业务分析论文 篇1: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共同保险业务相关会计处理的分析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各行业迅猛发展,同时各行各业的公司管理水平均得到显著提升,其对风险安排及保险需求也明显加大。财产保险公司也势必将以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及大型企业公司财产为风险标的保险项目作为其重要的业务方向,但受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承保要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的影响,无论是作为投保人的大型企业还是作为承保人的保险公司大部分都会选择共同保险的形式。随着共同保险业务的不断开展,基于投保人对资金、账务等处理的管理要求不断升级,出现了不同于一般财务处理的形式,势必要求共同保险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能够适应其变化。鉴于此,文章从共同保险的不同财务业务形式分析入手,结合保险行业制度法规及新会计准则等以确定创新、准确、合规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共同保险;主承保;保费收入;经纪费;出单费

共同保险又称“共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款按各保险公司承担的份额比例分担。

共同保险业务中一般份额最大的保险人被称为主承保人,即首席承保人,是指在财产保险承保条款上带头接受保险的人。

其他共同保险人又称为非主承保人。

主承保人一般负责投保资料的收集、协议签订及保单出具,负责提供对客户的保险服务,负责处理赔案并告知非主承保人按比例分摊赔款等。

共同保险业务所涉及主体及资金流动形式较为复杂,对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更多的要求,为确保合理、准确的进行共保业务相关账务核算,现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保险行业特殊的监管制度要求进行详细分析。

一、共保业务保费收入确认分析

(一)保费收入确认时点确定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及权责发生制的基本核算要求,保费收入确认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是保费收入确认最核心条件。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分析,保险合同成立条件为保险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表现为,共同保险人、投保人及经纪公司等就保险相关条款达成协议,各共同保险人签订共同保险协议,并由主承保人向被保险人出具相关保险单后,保险合同成立。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承诺生效日期即保单起保日期与保险合同签订日期一致。

根据保险原理的有关解释,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合同生效是以保费缴纳为生效条件的。

综上,结合会计相关准则中收入确认的三个基本条件,保费收入确认条件在保险合同成立日即保单起保日即已经满足。因此在一般条件下保单起保日确认保费收入,除非无法在保单起保日期获取相关信息,无法可靠计量等特殊情况。

对于保单签发日期早于保单起保日期的,保单签发日,投保人缴纳保费后,确认为预收保费,保单承诺生效日即保单起保日,确认保费收入。对于保单签发日期晚于保单起保日期,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于保单起保日起即确认保费收入。

(二)保费收入确认金额确定

根据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的规定,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即保费收入的确认依据为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是否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不构成对保费收入确认的影响。

分期保费如果在保险起保日即承担全部保险风险,就必须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认保费收入;如果仅是部分承担风险,应在承担相应保险风险时确认相应保费收入。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涉及共保业务中保险分期情况较为普遍,但这种分期通常仅为保费缴费金额的时间分期,并非对保险责任的分期,故对于存在分期收取保费的合同我们应该在保险合同成立日,即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合同确定的各期应收总额确认保费收入,并非按照发票实际开具及收付金额确认保费收入。

各共同保险人应根据共保协议约定的承担份额比例分别确认保费收入,涉及到相关保险合同修改的,主承人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非主承保人并得到相关书面确认。

(三)保费收入会计处理

业务实践中,保费收取一般由主承保人统一向投保人或者代表投保人利益的保险经纪公司收取。同时,按照发票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的开具原则上要与资金流的方向一致,即主承保方向投保人出具发票,其他共保方向主承保方出具发票。

按照保险合同成立条件及保费收入确认的时点、金额确认并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载会计分录。

1. 主承保方应当根据实际收到投保人或经纪公司支付的保费后借记“银行存款”等;根据应承担保险份额贷记“保险业务收入”,剩余的代非主承保方收取的保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收共保保费/XXX公司”。

涉及到保费分期的,主承保人应当在收到首期保费后借记“银行存款”,剩余期间的份额内应收保费借记“应收保费/分期付款应收保费”;根据保险合同确定的份额内各期应收保费总额贷记“保险业务收入”,代非主承保方收取的首期保费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收共保保费/XXX公司”。

主承保方依据各共同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比例划出代收保费后应当借记“其他应付款/代收共保保费/XXX公司”,贷记“银行存款”等。

2. 非主承保方根据实际收到的份额内保费确认保险业务收入。涉及保费分期的,非主承保人应当在收到首期保费后借记“银行存款”,剩余期间份额内应收保费借记“应收保费/分期付款应收保费”;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确定的份额内各期应收保费总额贷记“保险业务收入”。

二、共保业务中的保单费用确认分析

保单费用一般包括经纪费、出单费、营业税金、咨询及防灾防损费等,应当依据共保承保比例及权责发生制等要求据实入账确认。

作者:王志勇

会计准则保险业务分析论文 篇2:

保险行业保费收入确认及相关问题浅析

我国于2006年发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并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实施并逐渐扩大到非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和大中型工商企业。而中国香港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即香港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2月6日与内地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两地会计准则实现等效后,A+H股上市公司分别在两地公布的财务报告差异基本消除。 但是,在会计准则执行层面,这一差异在两地上市的保险公司还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基于上述情况,财政部会计司和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一起,与保险行业专家进行了多次讨论并达成一致,于2009年12月发布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自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新规定。

保险行业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模式

从全球范围内看,短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确认方法主要有递延匹配式和资产负债式两种;长期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确认方法主要有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而从总体上看,我国对短期与长期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采用了共通的确认与计量原则,就是权责发生制。

(1)短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确认计量模式。我国在短期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确认方法上采用了资产负债模式。在该模式下,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全额对应收取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同时保险人通过提取未到期风险准备金,达到保费收入与保险风险责任在财务报告中匹配的目的。资产负债模式分别确认保费收入与保险未到期风险准备金,两者互不关联,与短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确认的另一种模式递延匹配式有本质的区别。从保险行业特性分析,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的订立,收到保险费意味着保险人应根据保险条款提供保险保障,是不确定保险风险的开始。保险人所承担的负债应当代表保险人在该保单下的净风险,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并不完全是该保险标的的风险价值。因此,递延匹配模式所产生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不能完全描述保险人负债的真实状况,保险人应记录的负债不是递延的收入,而是未到期风险责任。

(2)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确认计量模式。相对而言,我国对于传统型长期保险采用了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具体确认方法是:在保险合同生效日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后确认营业保费,营业保费加当期分保费收入,减当期分保费支出,计算出自留保费。通过提存和转回未经过保费,将收付实现制下的营业保费调整为权责发生制下的保费收入。衍生保险产品涉及风险保费的部分可按照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方法进行核算。作为对长期营业保费权责发生制调整的因素,未经过保费既不含有长期保险业务预定返还利息因素,也不能考虑保险风险准备因素,将保费收入与准备金分别确认与计量方法,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既照顾了保险业务的特殊需要,保持了保险负债独立确认的特点,同时又能直观地反映保费收入的权责匹配过程。

新规定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2009年12月颁布的新规定,主要是从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三大方面对保险行业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约束,根据规定执行前的模拟测试结果表明,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执行《规定》后,净资产和净利润会有所增加。在2009年年报陆续披露的阶段,笔者从以下三方面分析执行保险行业新规定对上市公司所产生的影响。

(1)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2009年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要进行保险混合合同分拆,并对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提提出新要求,同时对于以前年度的报表要进行追溯调整,这样势必会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净利润、相关准备金等重要财务指标带来影响。笔者选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2009年新规定对2008年度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前后的部分资料为例进行比对。从其中的收入费用科目分析,可以发现按新规定追溯调整之后,中国人寿2008年度最终的利润总额上升了153.96%,净利润上升了89.13%;同时我们应该关注到中国人寿的保险业务收入下降了10.12%,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上升了13.41%,这展现了新规定下对于保费收入确认的谨慎性原则。再从其资产和负债科目分析,可以发现按照新规定进行追溯调整之后,中国人寿的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数下降了14.65%,保户储金及投资款上升了3037.96%,净资产上升了28.69%,除此之外公司的其他资产负债科目在追溯调整前后不存在明显变化(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例外)。

(2)对企业利润的影响。通过中国人寿2009年年度报告中按新规定追溯调整2008年度相关数据前后的比较分析,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规定执行前的模拟测试结果即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执行规定后,净利润会有所增加。同时笔者关注到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以及太平洋三家上市的保险公司已相继公布了2010年第一季度的保费收入数据,但仅有中国太保根据《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前与执行后分别公布了两套数据。 再看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原保险保费收入数据未经审计, 且未按照财部颁发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有关保险混合合同分拆及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要求进行调整处理。因此可以从侧面得出新规定虽然增加了企业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增加了对保险合同准备金等相关信息的披露,也使得保险实务与会计处理更加协调,但由于保费收入本身不确定性因素的固有存在,增加了保险公司对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的评价难度,尤其是像利润这种评定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

(3)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一是信息披露成本高。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要求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相关的各种信息,如对重大假设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事项及其影响程度,以及重大假设确定过程中如何考虑过去经验和当前情况的描述。而我国的保险估计市场仍处于不完全和不成熟的阶段,市场有效信息的获取也是不充分的,因此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对重大不确定事项的估计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着很大的障碍。再如新规定对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要求中指出保险合同准备金应当以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所谓合理金额要求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按照各种情形的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这一要求固然使得会计处理方法向保险业务实务靠近,但通过搜集各方面数据和资料并在年报中详细披露相关信息的过程,无疑增大了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 因此,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企业很可能操作时在规定允许范围内尽可能的减少信息披露内容,或者在原处理方法的基础之上从形式的增加一些要点,最终难以达到新规定出台的预期效果。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且未按照规定中有关保险混合合同分拆及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要求调整2010年度收入就是一个反映。 二是收入调节空间减少。由于我国各保险公司规模差异和保费收入本身不确定性因素的固有存在,一贯以来我国不同企业不同险别的保费收入就存在较大差异,对此笔者分别选取我国主要的人保和财保公司各15家2009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汇总,其中人寿保险领域最高收入国寿股份29504070.67万元是最低收入平安健康9526.46万元的3097.06倍,财险领域的最高收入人保股份11946412.03万元是最低收入安信农业63836.7万元的187.14倍。从之前财务指标分析中可以发现,在新规定对待保费收入确认上口径的一致和要求的提高背景下,除了会对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产出负影响之外,更重要的在于通过统一的量化标准能够使得企业对保费收入确认采取更为严谨的态度, 这势必会给降低企业的收入调节空间, 使企业提供的信息更具真实性与可靠性。三是抵税效益加强。在保险行业新规定出台以前,虽然企业的保费收入计量上呈现高估倾向,但由于相关的保险合同准备金计提较少,所以企业需要缴纳较高额的应交所得税。相对的,在运用新规定之后,由于在保费收入确认谨慎性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企业计提的保险合同准备金数上升,以中国人寿为例2008年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经追溯调整之后上升了13.41%, 虽然减少了企业的账面盈利,但却可以起到抵税的效果,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支出,从而将价值保留在了公司内部, 维护了股东利益。

目前我国正处在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时期,保险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在保费收入的确认上,必须特别重视谨慎原则和配比原则,力求体现行业特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样才能严谨地产生公允的会计信息。相信在广大会计工作者和保险行业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保险行业会计处理模式一定会更加优化。

作者:徐亚

会计准则保险业务分析论文 篇3:

德意志银行:经营发展与转型(上)

编者按:德意志银行是全球著名的跨国银行集团,20世纪末受经济周期性变动、上市后会计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业绩显著波动。该行自1998年以来,在梳理、区分核心和一般业务的基础上,依托积极的资本并购,在调整组织架构的同时,全力发展投资银行、资本市场、个人理财、资产管理、清算交易等新兴金融业务,逐步压缩或清理信贷、保险等非核心业务,稳步实现资产、收益、业务结构的调整转变,推动了经营结构的巨大转变,提升了综合业绩表现和股东价值。德意志银行1998~2004年经营转型的案例,对新时期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变革调整,有着明显的参考和借鉴意义。本文将分上中下三篇连载,旨在为中国商业银行推进经营转型提供参考。

新世纪以来,经营转型和结构调整成为全球银行业发展中最引人注目的问题。在梳理、区分核心和一般业务的基础上,依托积极的资本并购,在调整组织架构的同时,全力发展新兴核心业务,稳步实现资产、收益、业务结构的调整转变,增强抵御经济周期性变动风险的能力,成为国际优秀银行变革发展的主线。2004年末一级资本位居全球第12位的德意志银行,是近年来大型商业银行经营转型的典型代表。该行1998~2004年在应对世界经济衰退等严峻挑战的同时,全力推动资产、业务结构和组织架构的转型调整,已由一家以商业信贷业务为主要支撑,兼营保险等多类业务,并广泛介入实业投资的传统银行,转变为以投资银行、资本市场、个人理财、资产管理、清算交易等新兴金融业务为主的现代化一站式全能银行机构,其业务结构、组织架构调整力度之大、影响之广,在全球大型商业银行中也是少见的。

德意志银行发展沿革及转型前的经营概况

德意志银行成立于1870年,是一家迄今已有135年发展历史的著名银行。该行成立的初衷是推动和服务于德国的国际贸易,在长期发展中经历了帝国时期(1871~1919)、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1933)、第三帝国时期(1933~1945)、重组整顿时期(1946~1957)、国际化发展时期(1958~1988)及全球化发展阶段(1989~2005)。受历史环境的影响,该行发展经历了数次起伏。 1876年德意志银行收购了德意志联合银行和柏林银行协会,成为当时德国最大的银行。1880~1914年时该行成为德国领先的银行,分行遍布美洲、亚洲和土耳其。1929年,德国最大的两家银行德意志银行与Disconto-Gesellschaft银行合并,成为当时德国银行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合并,新的德意志银行成为居有显著市场竞争优势的大型银行。在30年代后期,随着德国社会经济危机的爆发,德意志银行经营进入了一个低谷期,在当时的“国民社会”运动下,其竞争对手Aryanisations在1938年左右达到了发展的顶峰。二战后,德意志银行进入了重组整顿期。1945年,该行柏林总行和前苏联、东欧境内的分行都被关闭了,德意志银行被分裂成若干独立的银行。1957年后,随着德国经济的恢复发展,德意志银行不断发展。1976年成立伦敦分行,成为二战后首家新分行。1989年后,德意志银行加快了国际化发展步伐,通过积极的银行并购,不断扩展经营范围。1989~1997年,该行先后并购摩根建富集团,Sharps Pixley 集团,General Introduction of Telephone Banking,日本信托银行,澳大利亚基金管理公司等一系列金融机构,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到2004年末,该行总资产11441.95亿美元,一级资本255.07亿美元,税前盈利54.88亿美元。按照一级资本排名,位居全球第12位。

在德国全能银行体系(Universal Banking System)中,德意志银行长期以来都是一家全能银行。1997年以前德意志银行的经营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经营范围广泛,涉及商业银行、证券及股权投资、保险等广泛的业务领域。

根据德国《银行业务法》,德意志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存款、贷款、贴现、信托、证券、投资、担保、保险、汇兑、财务代理、金融租赁等所有的金融业务。除此外,该行也向实业部门进行大量投资。在德国,全能银行一直可以购买企业的股权, 在许多企业中的股权往往超过25%,成为企业的大股东。银行与企业之间往往是相互交叉持股,但银行在企业的治理结构中起着核心作用,可以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形成具有内在利益关系的康采恩(财团)。在80年代,德意志银行集团控股25%以上的公司有戴姆勒、劳伊德建筑公司、威斯特伐伦联合电气公司等著名公司,形成了以该行为核心的西门子、曼奈斯曼、克吕克内、赫施等大型财团,控制了德国的电气、钢铁、机器制造业等部门。

业务布局具有明显的产品导向特点,各业务板块间缺乏有效的协同机制,逐渐不适应对客户进行综合化金融服务的市场需要。

1997年以前,德意志银行业务体系围绕产品建立,主要架构由三个业务板块构成:一是零售及私人客户业务板块。根据业务对象和业务运营特征的不同,该板块主要包括四类业务:网点销售及客户服务、私人银行业务、新的分销渠道和业务处理服务、市场及产品管理业务。二是公司及机构业务板块。该板块依据产品对象不同划分为四类业务:中小企业和销售金融服务、跨国公司和公共部门业务、金融机构业务和商业房地产业务。三是投资银行业务板块。根据产品类别,可划分为6项业务:全球市场、股票业务、新兴市场产权交易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结构性金融业务和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表1)。依据产品类型划分业务板块并进行专项管理虽然有利于促进产品业务创新,强化考核和纵深掌控,但各板块业务之间缺少紧密的横向联系,在提供复合型产品服务方面有所欠缺。其中,投资银行业务板块与其他业务缺乏协作是最突出的问题。1997年德意志银行在分析各年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状况基础上明确提出:投资银行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分离导致投资银行各项业务发展态势出现差异,比较独立的业务如全球市场无论从内部结构还是市场份额上都达到预期目标,而传统投资银行业务因为与信贷等其他业务分离,表现出低效率特征。客户期望在办理一笔贷款业务时能够得到综合化的建议及服务,但投资银行业务与公司及机构业务之间疏松的业务协配关系往往只能提供给客户单一的金融产品。为此,德意志银行计划建立起新的全球公司及机构部,将公司金融及投资银行业务纳入其中,并计划将公司金融业务与摩根建富的业务整合进一个独立的组织单位中,以强化德意志银行在商业银行核心业务领域和核心市场(欧洲、美国和亚洲)的实力,德意志银行业务和组织架构重组调整战略计划逐步启动。

信贷资产占比较高,信贷业务仍是主体业务。

1994~1997年,德意志银行各项贷款由4395亿马克增至6668.7亿马克,增长51.7%,年均增长14.9%,其中客户贷款净额由3383.7亿马克增至5044.5亿马克,年均增幅达到14.2%。从1997年前各年德意志银行资产结构看,信贷资产占比均超过了60%,其中1994年信贷资产占比达到74%,仅客户贷款就占总资产的57.1%。1997年占比虽然降至48.37%,但从当年客户贷款增量看(增加584亿马克),仍超过1996年增长额(增加505亿马克),主动性控贷的迹象并不明显。(表2)

净利息收入负增长,但仍是银行收益主体,中间业务收入对净利息收入的替代性日益增强。

1997年净利息收入达到111.27亿马克,基本与1994年持平,扣减损失拨备后的净利息收入为89.22亿马克,较1994年有所下降。1994年净利息收入占德意志业务净收入的比重超过55%,是银行收益的主体。1996、1997年分别降至49.38%和41.58%,仍是德意志银行收益结构的重要支撑。

相比较净利息收入规模及占比的下降态势,1994~1997年德意志银行手续费净收入和交易利润保持快速增长,分别由55.96亿马克和10.39亿马克增至89.37亿马克和36.01亿马克,两项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分别达到17%和51%。中间业务收益总额占业务净收入的比重由42.18%增至58.42%,对净利息收入的替代性逐步增强。(表3)

德意志银行经营转型的背景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及2001年全球经济增速下降导致信贷风险加大,带来了明显的转型压力。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导致德意志银行部分贷款风险暴露增大,是推动该行经营转型的重要诱因。当年德意志银行提留的用以覆盖信贷资产信用风险、国别风险和其他潜在风险的准备额度达到22亿马克,是1996年的2倍。贷款拨备增长的同时,资产重组费用显著抬升(1997年达25亿马克),导致信贷资产收益水平明显下降。信贷资产占比较大,在经济周期性波动或金融危机发生时,信贷利息收入减少,导致成本收入比提高。1994~1997年,德意志银行成本收入比从67.8%上升到75.8%,增加了8个百分点,对经营绩效产生了较大影响。1997年德意志银行每股收益1.92马克,仅为1996年的44%。1997年德意志银行税前ROE为6.4%,仅为1996年的37%。资本充足率虽然相对稳定,但仅超过8%的底线2至3个百分点。(表4)

2000年下半年开始的世界经济减速及恐怖威胁直接影响了德意志银行的经营绩效,加剧了信贷资产风险。2001年世界经济增速仅1.3%,较2000年下降2.7个百分点。2001年世界上有3/4的国家其经济增长率低于2000年,占世界经济总量70%的美国、日本、欧洲三大经济体经济同时陷入低潮。美国经济景气衰退,增长率仅为1%,较2000年下降3个百分点。欧盟15个国家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仅增长1.6%,较2000年下降1.8个百分点。2002年,世界经济增长势头仍不明朗,经济衰退的影响仍然持续。德意志银行业务重心集中于欧洲和美国市场,两个市场的不景气环境对德意志银行的业务发展和收益增长产生很强的负面影响。2001年德意志银行收入总额净减少54亿欧元,下降幅度达15.9%;经营净收入较2000年净下降50.66亿欧元,下降幅度达73.8%。市场低迷导致非利息收入减少40.1亿欧元,其中约14亿欧元由私人权益和固定资产的投资减值引起,约15亿欧元由投资和保险业务收益下降引致,经营风险显著抬高。2002年德意志银行总收入低于2001年,净利息收入比上年减少14.34亿元,贷款损失拨备增加10.67亿元,拨备后净利息收入减少25.01亿元。推动业务结构调整,提高经营稳健性,已成为德意志银行经营发展中的现实问题。(表5)

信贷资产占比较高,资产风险水平受经济周期性变动影响较大。

1998~2000年德意志银行信贷资产占比虽呈逐年下降态势,但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仍超过50%,其中1998~2000年德意志银行对一般客户贷款净额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43.86%、41.96%和39.74%(按照国际会计准则(IAS)口径)。按照US.GAAP口径,德意志银行客户贷款资产净额占总资产的比重也接近1/3(表6)。虽然与其他欧洲银行相比,德意志银行信贷资产占比较低,如汇丰银行2000年末银行贷款和客户贷款占总资产的比重接近62%,但从德意志银行的业务区域分布情况看,其业务重点集中于欧洲和北美,1999年末德意志银行90%的资产配置于欧美市场,其中,配置于德国本土的资产占比达30%;同期汇丰银行在欧洲和北美的资产占比仅为47.8%。德意志银行的信贷业务区域集中程度较高,面对的地区风险也相对较大。欧美两个市场经济相关性很高,经济波动的牵连效果明显,2001年美国经济衰退很快蔓延至欧洲,导致德意志银行主要业务市场状态低迷,对其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保险等非核心业务收益贡献度偏低。

德意志银行的保险业务的收益贡献度一直不高:1997年保险业务净收入(含保险资金投资收入)为3.11亿欧元,占业务净收入的比重为2.64%;至2000年,保险业务净收入达到3.82亿欧元,占业务净收入的比重仅为1.35%。按保险公司资本投资计算,1997~2000年保险业务收益率逐年下降,2000年保险业务收益率为1.52%,仅为1997年的保险业务收益率的65.5%,相比较手续费净收入和交易利润而言,保险业务的收益贡献度偏低,即使与同期信贷业务收益率相比,保险业务的收益能力也较差。(表7)

主要业务板块本世纪初经营绩效下降,推进内部业务架构重组整合已成为当务之需。

公司投资银行中心(Corporate Investment Bank,简称CIB)2000~2002年资本回报率持续下降。2002年按照平均活动股本计算的CIB税前ROE仅为8%,分别较2001和2000年下降8.9和17.8个百分点。其中,收入净额下降和风险拨备的增加是导致2002年ROE较2001大幅下降的重要原因,而导致风险拨备增加的主要因素是企业贷款市场的低迷和违约率的提升。

零售客户资产管理中心(Private Client Asset Management,简称PCAM0在2001年业绩出现显著的下滑。收入净额较2000年下降21.26亿欧元,而非利息支出仅压缩10.24亿欧元,导致税前收入较2000年减少近80%,ROE也仅为2000年的14%,这成为推动PCAM中心2002年加大调整力度的重要原因。

集团投资中心(Corporate Investment,简称CI)2001、2002年ROE的下滑则主要与该中心投资风险增加有关。2002年CI中心税前收入较2000年仅下降15.4%,但按照风险状态分配的股本却较2000年增加近一倍,导致CI的ROE下降56.5%。在困难的资本市场状况下,德意志银行须对CI的投资策略进行相应调整。

U.S.GAAP标准的实行和税法调整显著影响净收入水平,加大财务压力。

1995~2000年德意志银行实施国际会计标准(IAS),2001年10月初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合并报表的编制准则调整为美国通用会计准则(U.S.GAAP),2001年此项会计变更对利润的影响额为2.07亿欧元。另一方面,德国2000年制订的新税法开始全面执行,该法案削减了公司所得税率,并免除了对出售德国股票投资的特定收入的所得税征收。新税法的实施要求对2001年以前各年利润和递延税项进行相应调整。2001年实际税率调整和递延税款(贷项)转回对利润的影响额为9.95亿欧元。经过以上调整,2001年净利润仅为1.67亿欧元。相应对2000年利润进行追溯调整后,当年净收入达到135.13亿欧元,2000、2001两年财务指标对比反差进一步拉大,管理层面临沉重的压力。

2000~2002年股东回报水平下降和股价下跌,增强了转型调整的紧迫性。

经济衰退导致德意志银行2001、2002年度股东回报水平大幅下降。2001年按账面利润计算的每股收益仅0.27欧元,较2000年下降21.73欧元。2002年略有增加,每股收益0.64欧元,仍远低于2000年的水平。将税法调整和会计标准变动累计影响数加回后,2001年每股收益为3.51欧元,较2000年也下降了3.37欧元,下降幅度接近50%,2002年每股为5.16欧元,低于2000年的水平。2001、2002年年德意志银行ROE分别为2.3%和1.1%,2000年则高达39.2%,是2001年的17倍、2002年的35.6倍。2001年德意志银行股价一路走跌,最低达到43.2欧元每股,仅为年初市价的40%。

从股价变动态势看,德意志银行股价波动与法兰克福DAX指数和主要银行绩效指数(Prime Banks Perf.)相似,波幅介于二者中间,但大于主要银行的一般水平。市场压力加大,成为德意志银行管理层积极调整业务结构、推动经营转型的重要动力。(未完待续)

作者:张兴胜 王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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