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党派政协发言

2022-09-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由于公共场所发言的机会越来越多,发言稿的作用也愈加重大,那么你在撰写发言稿时是否感到迷茫?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民主党派政协发言》,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民主党派政协发言

民主政治、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

[摘 要]党的十八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作出了重大贡献。其中取得的许多成果不仅对于我们建设、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而且为世界经济政治发展注入了许多新的元素。其中之一,就是“协商民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是深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

[关键词]民主政治;协商民主;人民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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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同时,还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应如何考察民主政治、协商民主和人民政协之间的关系呢?

一、民主政治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们把人民政协放到中国民主政治的历史发展中去考察,首先要认识到,中国走上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是社会内部矛盾和时代进步的必然结果,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衰落和民主政治的兴起是历史的必然

自秦始皇实行帝制以来,几千年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君主专制的封建社会。之所以形成这样的政治制度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政治文化,是由当时的经济、社会状况以及地理环境等多种原因决定的。这一政治制度,不仅在中国社会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时具有进步的历史地位,而且在中国漫长的古代史上也为中华民族的辉煌发展做出过历史性的贡献。但是,这一制度发展到它的巅峰时期,由于封建社会自身内部不可克服的矛盾,一步一步地走向了自己的反面。这就是著名的文学家曹雪芹的《红楼梦》所描写的历史过程。具体地讲,就是“康乾盛世”时期,中国的封建社会在登上巅峰后往下走了。特别是这个时候,西欧的文艺复兴运动开始了,紧接着在资产阶级革命的推动下,工业革命起来了。而中国却因夜郎自大、故步自封错失了实现工业化的历史机遇,落伍于时代进步潮流。在这么一个大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1840年鸦片战争,其结果对于中国来讲必定是一场悲剧。

鸦片战争后,在中国社会一步一步地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痛苦过程中,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即救亡和发展,自然而然地成为中华民族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解决这两大历史性课题的过程中,为了救亡和发展,中国的志士仁人先是认为中国的危机是物质文明危机,开始向西方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发展近代工业,结果还是在1894年至1895年中国同日本的甲午战争中遭到惨败。这以后,中国的志士仁人认为中国的危机是政治制度的危机,转向学习西方的代议制政治,实行君主立宪,发动戊戌变法,结果在封建势力的扼杀下这场变法也遭到彻底失败。伴随着民族危机不断加深,人们的思想困惑也不断加深,于是“革命”成了时代的新潮流。特别是,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实行多党制、内阁制、共和制的中华民国。但是,这样的历史性巨变刚使国人兴奋起来,政权就落到了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军阀手里,中国又陷入了连年内战和动乱之中。人们曾经以为可以救亡、并能够使中国发展起来的种种措施,经过尝试都失败了,这使人们的困惑进一步加深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陈独秀、李大钊等先进的知识分子认识到,近代中国的民族危机是科学技术的危机,也是政治制度的危机,但更为深刻的是文化的危机,中国的救亡和发展仅仅靠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政治制度还不行,还要有一个文化的觉醒和思想的启蒙。“人权”、“民主”、“科学”这些发源于西方的概念,就是为了应对这样的文化危机引进中国的。同时,由于这些先进的理念传入中国以后,要面对的不仅是中国的封建主义,还有外国资本主义,就在其内涵中增加了民族独立、集体人权、人民民主等新要求。

从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再到新文化运动,这一段历史,就是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和维护这一制度的封建主义文化被民主主义大潮冲击的历史。这一段历史,同时也告诉了我们,中国走上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就是说,尽管民主的理念是从西方引进的,但是不能照抄照搬西方政治模式。中国之所以要引进这一理念,是由中国的国情特别是中国社会内部的矛盾所决定的。第一,这是中国社会内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人民大众与封建专制主义矛盾的必然结果。第二,这也是资本主义在全球扩张过程中与中国封建统治阶级的矛盾,以及由此带来的外国资本主义与中华民族矛盾的必然结果。我们应该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认识到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衰落和民主政治的兴起,是历史的必然。有了这样清醒的认识,才能从根本上避免照抄照搬西方民主价值观和制度模式。

(二)中国在民主政治发展中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历史的必然

讲历史的必然,不仅指的是中国同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必定会从专制主义走上民主主义的道路,而且指的是中国由于自身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发展阶段的特殊性必定会走上符合本国国情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回顾中国探索民主政治的历史进程,中国在“建设什么样的民主政治、怎样建设民主政治”的过程中,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曲折的发展过程。这首先是因为,辛亥革命虽然为中国的民主和进步打开了闸门,但完全意义上的民主政治进程是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才开始的;其次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在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领导的民主革命,尽管其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但同欧洲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革命不一样,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再次是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尽管其前途是社会主义革命,但又不能照抄照搬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经验和模式,在发展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只能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

总结我们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历史过程及其经验,可以看出这样几点:第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本国情特别是阶级结构决定了中国革命胜利后必定要实行新民主主义政治;第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性质和战后的国际政治格局决定了中国的民主政治必定从新民主主义政治转变为社会主义政治;第三,中国这样一个底子薄、人口多的东方大国建设社会主义的特点决定了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定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段历史说明,人类可以设计各种制度,但不能主观随意地选择制度。任何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民主制度,决非主观可以决定的,而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

(三)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构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集中体现

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过程中,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是由四大制度板块组成的。

1.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国家机构。中国的国家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全国武装力量最高军事统帅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这五大国家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我们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国家结构的组织原则,是强调各个国家机关之间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制约和配合。因为,民主集中制可以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地结合起来。最突出的表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说,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接受它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向全体公民负责,并接受全体公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包括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等。这样,可以确保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代表来立法,决定重大事情,任免国家主席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人,并对他们进行监督。也就是说,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实行一院制,而不是西方国家实行的两院制。为了使得人民代表具有更大的广泛性,现在我们又按照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修订了《选举法》。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制度中一项根本政治制度,正在不断深化的改革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中国的政党制度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两党或多党竞争制,也有别于一些国家实行的一党制,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的亲密友党和参政党,而不是反对党或在野党。中国政党制度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参政党,就是他们要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而且,我们还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来实现这一政党制度。人民政协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开展工作,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人民政协现在已经成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

3.单一制下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国家结构。在党的历史上,我们曾经把列宁的“民族自决权”原则写进党章。按照这一原则,在我们这样的多民族国家在国家结构上应该实行联邦制。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我们曾经对中国是实行联邦制还是单一制,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最后决定不实行苏联和美国那样的联邦制,而是实行单一制下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虽然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但汉族人口最多,其他民族人口较少,不到总人口的10%,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而且他们主要居住在边境地区,有的还是许多民族共居于一个地区。因此,我们创造性地提出以民族自治原则取代民族自决原则,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我们还通过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及其实施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中国蒙古族聚居地区就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目前,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同时,中国还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补充形式。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还拥有自治权。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三是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四是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此外,民族自治地方还有权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同时,中央政府可以倾全国之力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这一制度既能够有效地保证国家领土和主权的完整统一,又能够改变少数民族地区历史造成的落后状态。今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4.基层民主自治制度。随着中国的发展和进步,全国各地城乡基层民主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渠道增多,民主的实现形式日益丰富。为扩大基层民主,中国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比如在中国人口最为集中的农村,已经建立了60多万个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90%以上的农村还建立了保障民主监督的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活动普遍开展。这一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是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础。

研究中国政治制度的这一基本框架,需要注意两点:一点是,我们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以新民主主义经济为基础的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成为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这一制度为我们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重要前提和政治基础。另一点是,我们现在推进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不一样,不是用一种制度取代另一种制度的“取代型”改革,而是“完善型”改革,因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都是在1949年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1954年建立的。当时中国处于新民主主义社会或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这些政治体制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多元的社会结构基础上的,它们的优越性由于后来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出来,现在可以通过改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把它们的优越性越来越充分地发挥出来。

二、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的创造

在学习十八大报告的过程中,我认为我们这次党代会取得的许多成果不仅对于我们建设、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而且为世界经济政治发展注入了许多新的元素。其中之一,就是“协商民主”。

(一)协商民主是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实践中,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过程中,十分重视民主的实现形式问题。

我曾经多次提出,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但民主的实现形式不仅有选举(票决)民主,还有协商民主、谈判民主等多种形式。选举(票决)民主实行的多数决定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协商民主实行的是对话——共识原则,即通过对话求同存异、形成共识;谈判民主实行的是利益分割原则,即通过谈判实现利益上的妥协。

2009年9月,我在浙江温岭民主恳谈创建十年学术研讨会上曾经讲过一个观点: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民主形式才能把民主变为现实。我说到,有人问我:你为什么不谈人民当家作主,而只谈选举、协商、谈判等形式问题。我说,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大多数人民的民主,等等,我们谈得还少吗?那么,这些大原则怎么实现呢?这就要研究民主的实现形式问题。我还说,这样的探索,可以在哲学上得到佐证。辩证法讲范畴,现象与本质是一对范畴,要求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那么,本质那样深刻的东西怎么实现呢?就引出了可能与现实这对范畴,因为揭示了事物的本质就指出了事物发展的可能性,而可能性只有转化为现实性的东西,才能使本质得到实现。那么,可能性又怎么转化为现实性呢?于是就引出了内容与形式这对范畴,只要反映事物本质的内容找到合适的形式,就能够使它成为一种现实的东西。因此,我说,我们不要看不起形式问题的研究,不要看不起民主形式的研究。你真喜欢民主,真干民主,就少说大话,多干实事,多研究适合中国实际的民主实现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了“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两种形式,前一种一般称为“选举民主”(或“票决民主”),后一种可称为“协商民主”,都是民主的实现形式。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把它与选举民主结合起来,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之所在。

(二)中国共产党有协商民主的丰富经验

实事求是地讲,“协商民主”这个概念,是我们在研究中国民主政治理论的过程中从西方借鉴过来的。协商民主,在西方国家,是在20世纪90年代反思选举(票决)民主不足的基础上兴起的民主理论。

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实事求是地指出,在西方,协商民主还处在研究和讨论阶段,而中国则早已有协商民主的传统和成功经验。特别是,我们中国共产党在协商民主问题上有过长期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1.在长期的民主革命实践中,我们党在统一战线中实行的是协商民主。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曾经把“统一战线”和“武装斗争”、“党的建设”一起,称为“中国革命中的三个基本问题”、“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法宝”。在这三大法宝中,“党的建设”是驾驭“统一战线”和“武装斗争”的法宝;“武装斗争”是对付敌人反革命武装的法宝;而“统一战线”是团结最大多数革命力量同敌人斗争的法宝,因此在革命胜利后就会立即转化为执政建国和兴国的法宝。这是中国政治发展中的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是中国政治发展中的一个鲜明特点。进一步研究中国政治的发展历程,可以注意到,这一中国政治的鲜明特点,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国情及其政治发展特点的反映。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到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社会结构就“简单化”了,即:“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但是,近代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社会结构始终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多元化的特点。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深入细致地分析过这个问题。因此,领导中国革命的中国共产党,在政治发展过程中,要善于分析各个时期阶级变动的状况及其他们在革命中的政治态度变动状况,包括中国资产阶级的政治态度变动状况,建立起能够最大多数地团结一切革命力量的统一战线。那么,在统一战线中怎么样把各个党派的力量联合起来呢?靠的就是协商民主。我们在研究党的历史时,注意到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的民主政权建设中主要用的是选举民主,而在统一战线中主要用的是协商民主。

2.新中国建立时,我们党在民主建政过程中实行的是协商民主。回顾新中国建立的历史,中国共产党决定夺取全国政权,是在1947年秋冬。其标志,就是1947年10月毛泽东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提出的“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这个口号。之所以提出这个口号,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政权的条件成熟了。这个条件,不仅是人民解放军已经在解放战争的战场上掌握了主动权,而且是全国范围内的人心所向已经发生了有利于我们党的根本变化。在1947年12月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即“十二月会议”上,毛泽东专门分析过“政治方面,人心变动了。蒋介石孤立起来,群众站在我们方面。”他说,这个问题长时期内没有解决,内战时期我们比较孤立,抗战时期蒋介石逐渐失掉人心,我们逐渐得到人心,但问题仍没有根本解决,直到抗战胜利以后这一两年来才解决了这个问题。这个人心向背问题,是经过重庆谈判、蒋介石撕毁停战协定和取缔民主党派活动、共产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等一系列历史事件出现的社会动向。

但是,具备了这一条件还不够,还要考虑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新中国,怎么建立新中国?在“十二月会议”上,毛泽东认为人心向背问题有利于我们,并不等于我们就能够夺取政权。他说,人民不喜欢蒋介石,也不喜欢共产党。这个可能性完全有,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他明确提出,这里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要采取正确的政策,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按照毛泽东的思路,就是要通过统一战线建立新中国,建立一个统一战线的新政权。换句话说,就是要在统一战线内通过同各个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民主协商来建立新中国,建立一个以统一战线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新中国。

因此,党中央在1948年发表了著名的“五一”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这一重大的决策表明,人民政协即将成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从而也将成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3.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后继续保留人民政协,形成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民主形式。经过三年国民经济恢复,1952年11月间,中共中央决定着手准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这样,人民政协就要结束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对此,有些民主党派人士有顾虑,他们担心中国共产党的这一决策对有些党派、阶级、团体是不是不利,担心经过普选人民代表会把民主党派选下去。1953年1月13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毛泽东发表了重要讲话,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仍将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统一战线的政府,它是对全国人民都有利的。”后来在选举人民代表过程中,毛泽东和中共中央非常注意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所占比例以及对他们的安排。1953年6-7月间,中共中央统战部还召开第四次全国统一战线工作会议,讨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后统一战线组织问题和民主人士的安排问题。尽管如此,还是有些人选不上人民代表。为了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也为了让各个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更好地发挥政治协商、参政议政作用,毛泽东和党中央做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决定,这就是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后继续保留人民政协。

1954年12月19日,毛泽东在论述人民政协为什么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后还要存在的必要性时,曾经说过:“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宪法草案就是经过协商讨论使得它更为完备的。人大的代表性当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也就是说,选上人民代表的可以到人民代表大会中去行使民主权利,没有当人民代表的还可以在人民政协行使民主权利。而人民代表大会主要实行的是选举民主,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实行的是协商民主。这样就在中国形成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民主形式。应该说,这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了不起的政治杰作。

应该认识到,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两种很好的民主政治实现形式,同时又各有一些局限性。选举民主,特别是竞选性选举,我们许多年轻人很羡慕,因为它有明显的优点,特别是人人都有一票,人人都可投票,而且是公开的、竞争的,体现了民主的基本精神和普遍要求。这确实很吸引人。但是这一套做法有一个游戏规则,即不是每个人投的票即每个人的权利都能够实现,而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牺牲49%以下的人的权利,来保障51%以上的人的权利实现的。而且这51%以上的人的权利也不一定能够实现,因为当初向这51%以上的人许诺的竞选者一旦当选,其考虑的只是他们小团体的权利。那么,能不能既保留它的优点,又避免它的不足呢?我们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结合起来,就是在51%以上的人的权利通过选举实现后,再让其他人的权利通过协商民主来实现,这样可以让更多的人的权利都可以实现。当然,这只是简单的数学分析,实际情况不是那么简单的。而且,协商民主也有需要研究的问题。中国在原始社会解体过程中就已经出现了协商民主这种形式,这和西方不一样,但是这种民主形式最后演化为专制制度。为什么呢?就是协商民主如果缺少公开性,暗箱操作,就会为专制独裁所利用。所以,对于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都要很好研究,但不管怎么说,把这两种民主形式结合起来,有利于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如果客观地分析一下我们党设计的民主形式,应该讲我们的政治设计,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结合起来的制度设计,更好地体现了民主的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完善和发展。

4.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开辟中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民主形式。我们还要指出,人民政协尽管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但协商民主并不是只有人民政协一种形式。协商民主在中国应用的领域非常广阔。基层的民主恳谈会、政府的听政会、推选干部候选人时的民主协商等等,都是协商民主的具体做法。这次十八大在明确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的同时,还讲到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也是协商民主的渠道。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这些协商民主的做法大多不是选举(票决)民主的补充,绝大多数做法也不是选举(票决)民主程序中的一个环节,而是一种独立的民主实现形式。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政治上的伟大创造。这样的创造,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顺应时代发展的进步潮流,同时又符合中国的国情。

通过对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历史渊源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协商民主在中国能够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不是偶然的。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实际结合起来的伟大创造。

(三)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尽管协商民主有其特殊的优越性,尽管我们设计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政协同时并存、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的政治体制,但是由于我们在经济上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进而在政治上也实行了党政不分的一元化领导的政治体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政协都难以发挥积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党一方面领导经济体制改革,把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发挥人民政协这一社会主义民主重要形式的作用,加上发挥基层民主自治的作用,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民主政治格局。

人民政协在结构、机制和功能上都有许多独特的优势。在结构上,它由界别组成,按照界别编组而且成员之间没有上下级之分,中国共产党是34个界别中的一个界别,中国共产党党员占全体政协委员的人数不能超过40%,这样的结构有利于政治协商和对执政党的民主监督。在机制上,它已经形成了由会议(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等)、提案、大会发言、调研和考察等形式,特别是在最近十年来还创造性地建立和完善了专题协商制度,使得政协委员能够有效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在功能上,既推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又维护了团结和谐,把“政治参与”与“有序”结合起来,实现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其突出优点是能够在决策前和决策后都能够保证来自各界的政协委员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

人民政协在这个过程中,也不断推进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党中央在认真总结这些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刻的理论概括,1991年江泽民在“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2006年,在中共中央5号文件中,第一次把我国社会主义有两种民主形式的问题,写进了中央文件。2011年中央又把“协商民主”这一概念写进了中办16号文件中,并且明确肯定了人民政协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这次十八大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种制度,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我们应该充分重视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的这种独特的作用和贡献。应该讲,找到这两种民主的实现形式,肯定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取得的一大进步,同时也就证明了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是深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

在今天的条件和形势下,我们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有许多文章可以做。其中一个具有全局意义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根据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思想,根据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要求,在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框架内完善人民政协的民主机制,使之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我国建立和完善了反映这一政治发展要求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所指出的:“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我们应该有这样一种政治自觉。

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就要围绕“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十八大要求我们,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人民政协要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总之,要发挥好人民政协的作用,把协商民主这一重要制度运用好,应该从党委和政协组织两个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

从党委来讲,要坚持贯彻“重大问题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决策之后所谓的“协商”,大多数带有“通知你”的特点,这不是真正的协商。而只有决策之前的协商,才能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真正发扬民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把政治协商纳入党委和政府的决策程序,做到重大问题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政治影响和组织功能。

从政协组织来讲,应该以改革的精神,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建设,使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章可循。从制度上确保政协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包括发表尖锐的不同意见,在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中形成“睿智之言”和“务实之策”,提高建言献策的水平和质量。从制度上推进民主监督,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成效进行监督,并通过适当形式向决策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示。从制度上拓宽政协委员与人民群众直接联系的渠道,充分反映民意。

只要我们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立足中国实际,以崇高的政治自觉,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就一定能够在人民政协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中,为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 张小莉

作者:李君如

第2篇: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民主治国方向定位

[摘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与西方协商民主有着本质区别,具有鲜明特色和独特优势。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必须确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主体性,科学界定其主旨原则、内容程序和实效评价,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还需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组织体系的科学再造,使其获得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协商民主 人民政协 主体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是重要的民主政治和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在推进协商民主政治和治国理政的伟大实践中,必须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使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成为实现我国“四个全面”治国战略的坚定政治基石。

一、坚定走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政治道路

民主是人类社会共同的政治价值追求,但实现民主的形式又因各民族文化背景的差异而不同。特别是近代以来,包括中华民族在内的世界各民族,艰苦地探索着具有自身特色的民主道路。虽然以选举民主为基本形式的西方民主制度在西方社会取得了成功,一时成为世界民主范式。但是部分民族国家的实践证明,这种民主政治制度并不是全世界的通行证,尤其是20世纪末期以来,就连西方世界也深深感受到了这种民主制度已经不能很好地解决自身的社会政治痼疾。因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许多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探索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并对此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尽管如此,我国理论界必须鲜明地表明,协商民主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在实践中总结探索出来的一条先进的民主道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我们必须始终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道路。

中国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存在着本质区别。协商民主的实质是参与协商的主体通过一定的渠道和平台,坚持平等、广泛、透明和共识的原则,围绕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按照规范的程序,通过对话协商、沟通讨论等形式深入参与国家治理和公共决策,从而更加广泛、平等地反映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公共意志,缩小在意识形态、政治愿景和社会权益等方面的差异,减少各种冲突、增进各界共识、聚集社会合力。中西协商民主政治观,虽然形式相近似,但根本性质却相去甚远。首先,确立协商民主政治理论的逻辑起点不同。西方协商民主“始于对自由民主规范实践的批判”,是针对因自由主义过度而引致功利主义走向极致,从而使西方社会原子个体主义的严重畸变、官僚制度与组织的无序扩张、公共领域过度市场化与公共权力过度经济化。因此,西方社会20世纪末期以来不断地陷入空前的社会、政治和道德危机,从而迫使思想家们重新审视以个体理性为核心的自由主义,并提出种种的救治和修复方案,其中以公共理性为思想基础的协商民主理论就应运而生。而中国协商民主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长期斗争中,找到了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民主发展道路,并把它运用到协商建国的伟大实践中”。中国协商民主制度的产生起点就是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爱国统一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通过协商民主在共同目标、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团结最广泛的社会进步力量去实现抗日战争的胜利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因此,中国协商民主制度从建立之日起,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独立发挥着重要政治功能的政治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是基本政治制度的修补或者补充。其次,协商民主的基本性质不同。西方协商民主本质上是西方自由主义民主观,是对将民主归结为通过定期投票选举的“代议制”民主制度的反思、质疑和纠正。虽然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提出了一些西方民主制度的修补措施,在“公共理性”理论前提下建立起一系列貌似合理的制度,但是由于西方社会制度的根本局限,在面对个体利益、集团利益与公共利益产生深刻矛盾冲突时,真正的“公共理性”本质是很难得到实现的。因此,西方协商民主最终的结果依然是少数集团利益的协商手段。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实践共同成长成熟的,它不仅成就了一个新的共和国,而且推动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制度。虽然协商民主并不是人民当家作主制度的基本制度,但它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和力量源泉。因此,中国的协商民主制度与西方协商民主从诞生之日起,就是喊着相似的口号,走着完全不同的道路。再次,协商民主的主体、内容不同。西方协商民主强调的是公民直接参与,强调协商民主的参与者能够在协商互动的过程中根据他人的立场改变自己的判断、偏好和观点,这种互动依靠的是协商说服,而不是简单投票的强制和欺骗。由此可见,西方协商民主涵盖的范围非常宽泛和社会化,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公民都包括在协商范围之内,与我国的基层协商民主有共同之处。而中国协商民主“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协商主体涵盖了国家机关、党派团体、政协专门机构、社会经济组织、基层组织以及公民等,内容涵盖了国家治理、政治经济、社会民生等多方位领域。因此,中国协商民主主体具有规范化、体系化特征,内容更加全面、深刻和系统,充分体现了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在民主政治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选举民主、协商民主、民主集中制共同构成中国特色民主制度。中国的民主制度从公共政策与事务决策的民主体系角度理解,主要有三种基本制度形态,即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和民主集中制。三种民主制度具有共同的政治价值和政治目标,那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凝聚最广泛的社会合力,保障公共权益的最优化,实现社会和谐和国家长治久安。选舉民主也称票选民主,主要指以票决民主的形式实现公共决策,它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强调决策前各种社会群体利益的表达与整合,其民主的基点定位于决策结果的可接受性——所谓的合理性,因此,它强调的是效力和说服的理由。选举民主常常忽略了决策前充分的协商、讨论和沟通的环节,决策结果的判断取决于参与决策的价值观、利益观和政治社会背景。同时,在现代多元化社会,选举民主更是忽略了“少数人”的权益,一个社会在制度层面长期不能够照顾到“少数人”群体,社会结构和秩序必然会出现失衡,甚至撕裂社会和谐均衡结构。而协商民主及其特性恰恰填补了选举民主的缺憾,协商民主既注重决策前广泛而有深度的协商,又注重决策执行过程中的群体利益和社会力量的兼顾与融合,更注重决策实施效果的跟踪与评价,围绕公共利益和目的,协商民主是一个完整的民主链条,协商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协商民主制度设计不仅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更体现了尊重和兼顾“少数人”以及“求同存异,求同化异”的原则,突出取得决策共识的目标,而非只注重决策的合理性。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和执政党民主决策的根本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在公共决策机制中,和协商民主一样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是我党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具体实践现相合的重要产物。民主集中制运行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协商民主的本质特点,贯穿其“民主”过程主体就是协商民主,无论是国家治理还是社会治理,概莫能外。当然,协商民主不是唯一支撑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形式。由此看来,三种民主制度既相对独立,分别发挥着重要的民主政治、组织功能,又互为一体,共同构建有机的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体系。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的鲜明特色。“人民政协是我国特有的专事协商的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极具特色的部分。……人民政协作为最早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或者说最稳妥的协商民主制度,理应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发挥更大作用,应当也能够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的基干制度。”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它使得协商民主制度不僅上升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从民主制度的基本构成上形成了与西方民主、西方协商民主的鲜明对比;不仅使协商民主这种现代民主制度从理论上更加成熟,而且在协商民主的广泛实践中丰富和支撑了惠及人类的现代民主制度,从而也发展成为中国民主制度最具有特色的制度标志。

二、确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主体性

与西方民主制度比较,中国民主制度具有鲜明的结构性特点和优势: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充分结合、社会广泛的民主体系以及民主集中制等五位一体,构建了中国民主制度的完整体系。与此相适应,每一种制度又构建起相对独立的子体系,其中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构建虽历经艰难,但伴随着人民政协组织的建构与成熟,不断地探索找到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组织和制度体系,而且在此体系中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地位的主体性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主体性是中国协商民主的历史必然。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的历史产物,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身。可以说,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建国时期是中国民主制度的主体,因而也就自然地确立了其在协商民主结构体系中地位的主体性。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根本政治制度的确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也就相应地回到历史的本位,发挥着政治协商民主的主体功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不仅开启了以改革开放为主旋律的新时代,同时也使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再一次进入新轨道,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再一次展现其新的历史使命和重要功能。虽然在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没有明确人民政协为政治协商主体,但是第一次提出了“政治协商主体”这一概念。199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明确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宪法地位。1994年修订的《政协章程》将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明确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主体,这样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就嵌入了由政党、政府、人大等组成的整个政治体系,能够推动实现政党领导、政协协商、人大决策、政府执行的政治运行模式。同时,修订的《政协章程》强调了人民政协也可以建议政党、人大、政府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这就基本明确了人民政协不仅是政治协商民主的载体,更是政治协商民主的主体。2005年,中共中央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指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其实就是将人民政协民主协商地位的主体性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

党的十八大报告是迄今为止对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其制度建设最全面、系统的阐述,不仅科学地回答了中国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制度、结构、内容、渠道、形式以及基本原则,而且高度准确地确立了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制度中的地位,指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2015年6月,中共中央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指出“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重要渠道”、“专门机构”再一次表明了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结构体系中地位的重要主体性。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主体性是由协商民主内在属性决定的。合理性是协商民主的内核。所谓合理性是指各协商主体通过自由、平等、公开地运用理性,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使各种观点不受限制的交流,通过辩论寻找客观、适度、符合理性的方法,潜在地促进偏好变化,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一致或共识,以保持合作。从中外理论研究与协商民主的社会实践来看,唯有中国政协协商民主主体最能实现“合理性”的内在要求。人民政协是具有完整体系的组织系统,纵向形成从基层政协组织到全国政协组织,横向各级政协组织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协商机构、组织、制度与形式,而且历经60多年的实践积累,已然成为我国协商民主重要主体。同时,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具有社会各界各民族的广泛性,最能够充分、自由、公平、合理、规范地表达各方利益关切,形成共识,保持合作,增进团结。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主体性是社会转型所面临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严峻时期,政治社会管理模式必须与时俱进,扁平化、多元化、民主化、法治化等制度体系与协商合作、适度竞争、和谐“善治”等治理体系相互交融,需要我们从民主政治出发,以协商民主体系构建为重要内容,实现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重大领域的协调推进。实践证明,破解社会转型的种种问题,实现上述政治社会目标,人民政协重任在肩。人民政协能够整合社会多元主体和协商民主主体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为实现民主法治社会目标提供了重要的组织基础。人民政协由于连接着政党关系、政权关系、公共关系以及涉及到公共决策的全面领域,所以,对于推动各个方面的公共决策科学化、有效规避决策失误而带来的社会风险,发挥着重要的咨政、参与、监督和保障作用。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主体性是政协组织功能作用的具体体现。人民政协作为民主协商主体,实质上是一个多元复合体。“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提出和实践,将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不仅深入到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还延伸到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进一步提升了人民政协的政治责任,扩大了人民政协的社会功能。”正是人民政协的这种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基础支撑,使其在6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完整的组织功能体系,一般概括为统战功能、咨政功能、民意功能和监督功能。仅就此自身功能内涵和外延而言,无论是西方协商民主制度体系,还是我国协商民主的其他体系,无疑唯有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体系最成熟、最完善、最科学和最系统。

三、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主旨原则、内容程序和实效评价的科学界定

人民政协作为我国的民主政治组成,成为协商民主政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机构,其基本原则、基本任务、基本内容、基本形式、基本制度等,理应按照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从方向道路、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科学的顶层设计。

发展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应坚持六个方面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确定的人民政协性质;围绕大局、服务大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提高协商实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营造良好协商氛围,广泛凝聚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智慧和力量,最大限度求得共识;坚持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政协职能全过程。在这些原则中,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政协性质是基石、方向;围绕服务大局,推进“四个全面”治国战略,广泛凝聚共识、力量是目标;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之中,将协商贯穿政协工作全过程是机制。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基本任务,归纳为五个方面:在坚持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中国协商民主进程,完善和丰富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推动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建设;发展协商民主政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科学履行政协民主协商职能,促进党的执政决策和政府的行政、公共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发挥协商社会面广泛、深入和委员智库作用的优势,加强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协商,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推进人民民主和法治制度建设;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运行体系,与选举制度、民主集中制制度相得益彰,建构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体系;发挥社会治理主体作用,充分利用基层协商民主平台和渠道,协调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基本内容根据协商主体不同初步分为六类:(1)国家大政方针、治国理政等方面,主要指有关国家国际事务、国家重大战略、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国家布局等内容。协商主体主要是全国人民政协。(2)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的重要问题以及地方性、区域性的重要举措,涉及到国家层面的以全国人民政协为主、地方政协参与;涉及到地方性、区域性的以地方人民政协为主、全国人民政协协调、指导。(3)党派、团体之间的民主协商,其中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团体的协商,各民主党派、团体之间的协商,通过协商,就共同性事务发挥咨政、参政和督政作用,最大限度达成共识。(4)发挥人民政协最广泛的代表性、最大政治包容性的优势,推进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通过民主协商加强民族团结、政党和谐,维护国家安定团结、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5)推进人民政协自身建设,尤其在职能定位、协商任务、协商制度、协商效能等重要方面,借鉴社会各方面智力,使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始终走在前面。(6)特别注重基层协商、社会协商等植根于人民群众土壤的协商民主,使协商民主制度成为人民民主的自觉行动。

议题是政协协商民主体现原则、落实任务、实现功能的主要载体,是政协协商民主的灵魂。议题具有针对性、重要性、时效性和系统性,不管议题涉及的范围宽窄、议题提出、协商的层级高低,都要体现这四种性质。高质量的议题产生是一个艰苦打磨过程,一般有三种基本过程:重大的议题要建立中长期规划,并突出年度计划,所有议题都必须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如果有变动,需按程序提请协商。中长期规划要由政协主导,党委、人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参与制定,尤其要发挥好“四大办”的统筹协调作用,并依照规范程序确立,有步骤地推进,不得随意变更;年度计划同样由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参与制定,并由政协主导推进实施。议题产生的过程本身就是反复协商的过程,特别是重大议题必须多层级、全视角、宽领域的协商打磨,不是从文件里面寻找、靠指示来制定。一般情况下,议题是多项选择,通过反复协商选取最优。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的具体议题,要特别重视其针对性,要充分考虑到是社会实践中最迫切的问题,不可选择一些不痛不痒的问题凑凑数量。

根据政协协商民主的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原理,将政协协商民主的形式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即会议型协商民主、专题型协商民主、专业职能型协商民主、拓展型协商民主形式。会议型协商民主主要有政协全体会议协商、专题议政常务委员会议两种形式,是县以上人民政协机构对于重大议题协商的最高、最规范的形式,主要协商国家、地方大政方针和重要举措。当然,这两种会议规范规格、议题内容、协商效力均不一样,但都是政协基石性的民主协商制度。专题型协商民主形式是指就专题议题开展的协商活动,主要有专题协商会议和双周协商座谈会两种形式,这两种协商形式并不完全局限于会议形式,可以视其效果而选择协商形式。而且这两种专题协商多以专业人士为主体,发挥政协智库性质作用。专业型协商民主形式主要指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三种形式,是以政协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为主体,就议题、提案产生、协商办理的政协专业化协商制度。专业型协商民主制度是政协协商民主传统,是充分利用和发挥政协专门机构、政协委员融人社会、反映民意、增进协商、凝聚力量的最重要的协商形式。专业型协商形式虽然历经政协发展史的积累,已经形成完整的制度规范体系,但是在社会转型时期还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和创新。拓展型协商民主是指政协协商民主形式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和变化,如网络协商议政、电子问政、网上征集议题、网上委员之家、政协民主协商网上超市等等。同时,对于业已成型的政协协商民主形式也需不断创新拓展,包括制度化、规范化的会议型协商民主、专题型协商民主等形式。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效与评价。政协协商民主的实效主要体现在协商成果的采纳、协商意见建议的落实、协商成果落实实效的反馈三个方面;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效的评价主要体现在协商主体的评价、社会认可度评价和政协自我评价。政协协商民主实效与评价是一体两面,政协应从制度层面加以系统化、规范化。就协商民主实效而言,根本在于政协协商民主议题、成果的质量、深度、准确度和时效性,所以,政协协商民主工作的内功一定意義上起着决定作用。政协协商民主实效的评价体系应由全国政协主导研究制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学的、基本的制度性评价标准体系,省级政协据此制定相应细则。需要特别关注的就是科学地运用第三方评价机制,发挥社会机构作用,形成多条评价渠道而后汇合进行综合评价,力求科学、客观公正。

四、协商民主制度化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

“要使协商成为促进和巩固民主政治的重要资源,首先必须使协商成为一种制度化过程,为此应首先把所有的协商都建筑在完善的制度平台上。从这个意义上讲,协商政治的关键是制度的创新和建设。”协商民主制度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本质是一致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涵盖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体系,而政协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则又支撑了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所以,研究政协协商民主制度体系,理论基础在于协商民主制度。

协商民主制度不只限于政治、社会范畴的民主行为规范,而体现的是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共生关系。“治理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核心、多样社会主体共同合作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治理实质上是‘协商民主’的政治行为。”协商民主是相对于选举民主而建立的民主制度,并作为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然而,在制度化方面却落后于选举制度。所以,建立系统的协商民主制度不仅是民主制度本质反映,更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科学治理国家的基本需要。首先,协商民主制度化能够有效地推动国家治理主体有序的政治参与。理性化的协商民主完全可以涵盖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主体,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既是国家治理主体有序参与的制度前提,也是其合理运行作用的基本保证。其次,协商民主制度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民主和法治任何时候都是一体的,制度化的民主既是民主本质的要求,更是实现、推动法治的基础和力量。再次,协商民主制度化对于增强国家治理能力具有特殊意义。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所以,制度供给、制度执行能力最为重要。我国国家治理是多元主体治理,非传统的“一元控制型”治理模式,民主、法治则演变为国家治理的基石。但就治理形式而言,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治理国家的最具特色和重要的政治制度、社会手段。因此,协商民主制度发育成熟的程度,标志着国家治理体系、制度、能力的综合体系成熟的程度。同时,协商民主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整合社会力量,增进社会团结、和谐。所以,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从中国实际出发,就是治国理政的基本制度和方式之一。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对于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具有导引、推动、矫正等重要功能作用,同时也是协商民主制度基本实现形式。其一,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践是协商民主制度价值诉求的实现形式。协商民主的基本价值诉求就是实现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对于公共决策形成共识,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分歧、消除误解、转化对立、增进团结。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基本功能就是民主与团结,就是以增进社会各族各界各团体各阶层的共识、团结、和睦,减少不同利益群体的误解,从而形成融洽和谐、生动活泼、团结协调的局面。其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践是协商民主核心理念的集中体现。协商民主的核心理念就是完善民主制度形式、优化国家治理与公共决策的民主程序、拓展协商者参与范围、增进沟通协商共识的深度和凝聚各个方面社会力量。而这些理念,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都能够充分得到体现,并使之得到长足推进与弘扬。其三,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践还是协商民主本质最深刻的体现者。协商民主制度的本质是推进公共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基本职能就是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并通过系统的民主制度形式、程序向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以及行政公共决策部门等主体提供民主、科学的决策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路径。“政治协商制度在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架起了相互联系的纽带,并对中国的民主制度推进起到了重要作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协调利益冲突、理顺团结与民主关系的重要制度。但是政协制度并不等同于协商民主,其自身的发展历史、性质及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着这一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问题,在宏观上理论界有“立法说”和“非立法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就目前社会发展状态来看,还没有必要对此进行系统纠缠,需不需要立法不仅要尊重法理,更要基于社会现实。同时,就算要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立法,也不能孤立地从政协协商民主一个角度去思考问题,还必须从立法的多重视角研究分析,特别要放到我国的国体政体、政治制度、尤其协商民主制度化视野去分析。立足现实,对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要特别关注五点:主体上要特别关注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党际民主协商的制度建设;内容上要特别关注重大公共决策与实施过程中民主协商的制度建设;程序上要特别关注议题提出、协商范围与过程、协商成果应用与实效的制度建设;形式上要特别关注在巩固提升传统形式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和手段,提高协商民主实际效应的制度建设;保障上要特别关注党委、人大、政府等国家治理主体的参与和支持、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发展与培育、人民政协机关平台建设和功能作用的制度建设。

五、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协商组织体系再造

“从理论上看,政协作为权力中心的外围机构,紧密围绕着以中国共产党为元治理主体的权力中心,但又凭借其双重属性,承担着沟通不同次级治理子系统的功能;从实践上看,政协通过政协提案、协商会议等运作载体,发挥着联结不同次级治理系统、维护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稳定的功能。”由此可见,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背景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组织体系,需要顺应时代发展,在继承业已形成的、完整的专门机构基础上,进一步科学创新再造。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协商民主专门机构的时代特征。“在当今全球化、信息化时代,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有三个最重要的特征:一是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国家权力体系现代化;二是依法治国体系的现代化;三是民主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虽然这三种特征并不是政协专门机构的直接体现,但对于政协专门机构再造具有基础性指导意义。首先,实现国家权力体系现代化,政协专门组织机构应具有权威性。有的学者认为,“政协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相对处于政治权力核心的党、人大和政府来说,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和权利属性;但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来说,其又具有更加鲜明的权力属性。可以认为,政协是具有半国家、半社会属性的‘准权力机构’”。政协是否是“准权力机构”,许多学者持不同意见,但我认为政协作为协商民主专门机构必须具有权威性,这是其本质属性的体现,其权威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权威性来自于党委授权、人大用权、政府尊权,同时将这两个方面具体体现于政协组织结构。其次,实现依法治国体系现代化,政协专门组织机构应具有规范性。规范性具体体现为“三性”,即专业性、稳定性、系统性。所谓专业性,就是指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专门机构,必须突出协商民主的专业性质,而且不完全是组织者身份。因此,政协组织专业性是其协商民主职能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所谓稳定性,就是指政协专门机构及其子机构,根据其专业性、制度性和任务的针对性,理应保持长期的稳定,从而保证政协协商民主的深度、广度和权威性。所谓系统性,就是指政协组织体系的网络化,形成全国政协网络体系和政协专业职能网络体系,发挥政协广泛联系社会的重要作用。再次,实现民主治理体系现代化,政协专门组织机构应具有广泛性。政协组织要建成为国家治理各主体能够广泛参与的渠道和平台,而且在這一平台上,各主体之间能够平等、公正、透明、自由地进行协商对话;政协组织要建成网络各族各界各阶层的社会群体,尤其要深入到基层社会,切实吸纳、引导、支持公民直接参与各层次、各类别的协商民主活动,培育公民的协商民主意识;政协组织要发挥重要渠道作用,推动协商民主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不断得以发展。

以委员为主体的“协商民主智库联盟”。“协商咨政”、“精英回应”功能是政协核心功能的组成部分。协商咨政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和基础,也是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责;而吸纳精英又是人民政协平台优势集中体现。由此而知,人民政协本质上与现代新型政治性智库的特性完全吻合,而且是最具有中国特色智库的联盟体系。因此,人民政协按照新型智库规律,实施以政协委员为主体的“协商民主智库联盟”,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发展的时代方向。从精英性、代表性的角度建立健全委员产生机制。李瑞环同志说过:“政协委员各行各业的人都有,上天的,人地的,打球的,唱戏的,无所不包,联系而广。政协上达中央,下通各界,社会称之为‘人才库’。”李瑞环同志讲明了政协委员规范代表性,但新时期我们还要注重精英性。精英性体现为两个方面:政协组织由协商民主领域的专业精英主体组成,不能將政协组织党政化;二是政协委员在坚持广泛代表性前提下,注重吸纳各类各界的专家型人才,不受地域、民族、党派、业界、身份等所限。以咨政协商为主要任务,发挥政协协商民主专门机构的重要作用。政协咨政是政协作为政治性智库的最本质特征,是全世界绝无仅有的智库形式。如果我们认识到这一点,政协协商民主将会拓展更为广阔的空间。以人民政协为主体平台,构建各层级、各类别广泛参与的智库联盟。政协智库与一般智库的区别,除了规模、任务、形式等外,最大的优势就在于人民政协组织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智库联盟。这个联盟上对治国理政进行咨政服务,下至社会基层进行协商服务;横向跨越各行各业、贯通社会方方面面,外向联系世界、达至民间。而且,人民政协自身就是以委员为主体的核心智库,同时又是联系社会、沟通其他咨政机构的桥梁和纽带。

从理论角度来看,中国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无疑是世界上协商民主最系统、最权威、最成熟的社会政治制度组织;从实践角度来看,中国人民政协无疑推动协商民主这种时代民主制度走到了世界最前沿。所以,中国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理应阔步走向世界,并将其作为最具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文化,向世界推广输出,既丰富和发展了协商民主政治制度,又扩展了中国协商民主制度的世界眼光。同时,“人民政协是中国政治社会化最合适的平台之一。其作为政治社会化的重要媒介,凭借自身的优势,在宣传、倡导我国主流政治文化,并包容了非常广泛的社会政治参与,在增进公民的政治认同感、提高民族凝聚力、传承中国政治文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政治文化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政协走完了60多年的历程,积累了丰富、宝贵的财富,但同时也固化形成了制约政协时代发展的痼疾,急需要对政协进行再社会化。所谓再社会化,就是将政协组织、功能、任务、制度、方式等体系再一次放到治国理政和现代社会实践中去拷问、修正,需要再对适应新时期、新社会的新要求进行重新定位。上述所有论述,主旨也是此意。

作者:杨述明

第3篇:依法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

摘要:依法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效性的必然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进步,尤其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两种民主形式理论、实践的要求,为依法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和政策保障。依法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要做到政策引导与法律制度完善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相结合。要从宪法、国家立法以及地方立法三个层面有序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法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顶层设计。《决定》对依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把包括协商民主在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依法保障和推进民主政治进程,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和基本内容。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要根据《决定》的要求,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

一、依法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必要性

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否需要依法规范和保障,一直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中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随着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法治保障的问题日益引起理论界与政协工作部门的重视。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之后,健全和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法治保障,把协商民主纳入法治化轨道,已经成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的一个基本共识。

(一)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

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法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在谈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时指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要求,当然也应当包括政协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在谈到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时,特别强调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明确指出:“人民政协要在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准确定位的基础上,大力推进自身各项工作和各项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依法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不仅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二)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三化”建設的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关键是法治化。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三化”建设,只有通过具体的法治化途径才能最终实现。如何实现法治化,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三化”建设的关键问题。

1.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要求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制度安排把协商民主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这种制度一旦确立,除非以合法的方式和途径,否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进行随意改变。这就涉及到如何实现依法保障和规范协商民主的问题。协商民主应当是一种制度化的协商。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机构,却没有一部专门的基本法律来规范。这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想象的。因此,依法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首要问题,也是实现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基本保证。

2.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规范化要求通过一系列明确、具体的规范来引导相关政党和组织的行为。其规范对象包括人民政协组织本身的行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秩序。规范化是制度化的基本方式。完善的制度只有通过良性的运行才能实现价值。协商民主制度同样如此。其功效只有通过规范化的运作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关键是如何通过法定的行为规则规范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行为。

3.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程序化要求明确规定政治协商的具体程序,以保证各政党和利益群体在人民政协平台上公平、公开、公正协商,保证政治协商制度正常运行。一项好的制度和具体的规范确立后,实际的贯彻执行就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制度化、规范化程序的保障。因此,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的关键是从法律上制定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程序,并根据程序规则进行协商。

(三)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效性的要求

近些年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虽在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面临一些突出问题。这些问题极大影响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效性。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不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没有提高,而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得不到切实有效的法治保障。依法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制定相应的参政议政程序规则和民主监督方面的操作性法律规则以及物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真正实现人民政协“依法”履行职能,是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效性的基本要求。

1.由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对象所决定。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对象不是人民政协自身,而是特定的外部组织。具体地说,人民政协履职的对象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以及全国及地方国家机关,并且主要是后者。但作为人民政协履职基本规范的《政协章程》,属于人民政协的内部规范,主要用来规范人民政协自身的行为。中共中央制定的两个“5号文件”也主要是规范各级党组织与人民政协之间的关系。那么,人民政协与国家机关(人大、政府与司法机关,尤其是政府)之间的关系又通过什么规范来调整呢?依靠《政协章程》?《政协章程》是具有明显内向性的制度文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国家机关没有遵守《政协章程》、受《政协章程》约束的义务。依靠党的文件?党的文件不能规定调整国家机关与政协之间关系的具体制度与程序规则。只有通过对各方面都有约束力并且能够为各方面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才能切实保障人民政协依法履行职能。

2.由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际效果所要求。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人民政协协商履职的实际效果往往很难得到保证。其结果就可能是:不按程序进行协商,使协商仅仅成为“听取意见”;是否进行协商,对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听不听、采纳不采纳完全取决于相关部门的领导人;不经过协商、不采纳协商意见既不违纪也不违法,使协商流于形式。

3.由政协委员在履职中维护合法权利所需要。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政协委员在履职过程中的合法权利有时得不到法律保护。《政协章程》明确规定,人民政协“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中共中央也强调要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监督权利。但是,依什么法、如何依法找不到明确条文。这事实上導致在维护政协委员合法权利方面无法可依。“依法保护”也就成了一句空话。一旦政协委员在履职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就无法寻求救济。

二、依法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可行性

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进步,尤其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两种民主形式理论、实践的要求,为依法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保障。

(一)依法治国方略奠定了理论基础

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方面。《决定》明确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依法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现代社会既是民主的社会,也是法治的社会,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公共领域都必须法治化。就我国而言,包括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工作在内的政治领域也必须实现法治。”[1]从政治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考虑,人民政协的体制改革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突破原有的一些条条框框。重点要把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作为主要方向,加强人民政协的法治化建设。要在依法开展人民政协的组织活动、依法规范人民政协机构的运行、依法保障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等方面,通过修改和制定相应的基本法律,从制度上、法律上、程序上切实提高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实效性[2]。

(二)政治协商制度奠定了制度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党的十八大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高度,明确了政治协商制度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中的定位。根据政治学和法律学界的一般认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论是根本政治制度还是基本政治制度,都有相关的法律予以规范。我国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除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前述其他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唯独作为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政治协商制度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更不用说基本法律了。这种现状与政治协商制度在我国的特殊地位是不相适应的。“依据现代法治的基本原理与我国的治国方略,国家与社会的公共领域,尤其是政治经济领域,在总体上都应当纳入法治的轨道,并按照法治的原则和法律的要求来运作。按照这样的逻辑或现代常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当代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体制与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毫无疑问应当纳入法治或依法治国的轨道。很难想象,我们的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事业可以游离于现代法治之外!”[3]依法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按照法治的精神原则和法律的具体规则来运作,既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要求。

(三)两种民主形式协调发展的要求提供了政策保障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相辅相成。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人民政协作为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在我国协商民主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发展状况决定着中国协商民主的走向。法治是协商民主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基本保障。协商民主的发展需要科学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则的规范。目前,我国有关选举民主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备,而有关协商民主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这与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重要形式的地位和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要求严重不相适应。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为了使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有效发挥作用,对协商的具体内容、程序、方式等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为各协商主体搭建一个公平、公正的协商对话平台,以提高协商民主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更好地发挥出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4]。

三、依法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路径思考

依法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既是人民政协制度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需要。目前,实现这一目标在理论和实践层面还面临诸多问题。要从理论上破除禁区,积极研究和探讨,充分论证依法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可行性以及制度构建路径。在此基础上,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建立健全依法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体系。

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法治建设的路径,理论界已经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提出了一些可资借鉴的观点 。构建依法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框架和实践路径,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总体要求和整体布局,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在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的指导下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依法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做到政策引导与法律制度完善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相结合。就前者而言,要协调好党的政策与国家立法之间的关系,以政策引导推进国家立法。可以在已有的基础上,通过党的文件的方式规范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协调政协的民主协商与人大科学立法、政府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完善相关的程序。在此基础上,要通过立法形式把一些成熟的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就后者而言,可以在协商民主开展得比较好的一些地方进行试验,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分类型、分阶段地推进。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有序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法治建设,健全和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法治保障。

(一)宪法层面

从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来看,宪法本质上就是协商民主的产物。宪法制定的过程首先是程序性的协商过程。这些程序性制度设计一方面把协商机制融入整个宪法程序中,另一方面通过程序性的规定保障协商机制的运行。宪法的任务之一就是促进协商民主。美国学者孙斯坦(Cass R.Sunstein)指出“一部宪法应当能够促进协商民主”,“好的宪法制度能够为这种协商群体创造空间,同时降低产生误解的风险”[5]。美国学者菲利普·施米特在《民主是什么,不是什么?》一文中也指出:“要让民主政治繁荣昌盛,就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规范。任何政体若不能对自身进行这样的限制,不能遵循其本身程序的‘法律规则’,就不应当被当成是民主的。虽然仅这些程序尚不足以界定民主政治,但它们的存在对于民主政治的存续是必不可少的。”[6]因此,协商民主的法律规则首先要通过宪法来确立并且规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规范、促进和保障协商民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这些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我们要适应扩大人民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一讲话精神对于从宪法层面推进和完善人民政協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应当首先从宪法层面加以规范,进一步完善宪法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性质、地位、作用等的规定。

当然,从宪法层面规范和保障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必然涉及宪法修改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严肃又需慎重对待的问题,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但可以着手研究、提出方案。例如:在宪法“序言”部分,可以写入“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相关表述,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由党的工作转化为国家工作,为相关立法提供宪法依据;在宪法“总纲”部分第二条(或者在第二条之后单列一条)增加关于人民政协性质、组织功能等方面的规定,确认人民政协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提供宪法依据和保障。

(二)国家立法层面

在国家立法层面制定规范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基本法律,是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的一个基本共识。近年来,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不少。综合起来看,核心观点是可先行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着重对以下问题作出规定。

1.人民政协的性质与组织机构。依法明确人民政协的性质、规范人民政协的组织机构,是相关立法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在这方面,可以根据全国及地方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的实践,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相关内容,明确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制度载体的法律地位,对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协的组织机构设置、任期和委员协商产生的程序、人数,以及常委会的组成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对委员界别的设置,应依法规定界别的产生依据和性质、明确界别的基本构成、界定界别的特征等。这样不仅可以使政协的产生与组成有法可依,也可以使其经费来源具有合法性并依法得到保障。

2.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对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基本职能及其内涵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对人民政协履行上述职能的基本方式作出规定,能够使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有法可依、依法得到保障。

3.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基本程序。这方面的程序性规定主要包括两项内容。(1)协商程序。它涉及协商议题的提出与产生、协商的形式、协商决议的形成、相关部门对协商结果的处理及意见反馈等。有的学者建议,要通过立法对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程序、成果运用、法律责任及法律保障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真正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职能纳入党的决策程序之中,切实改善人民政协的外部运行机制,真正实现决策机关“不经协商不决策”“协商于决策之前”的目标。(2)监督程序。它涉及民主监督的形式、民主监督的开展、相关部门对监督意见的处理及反馈等。有的学者建议,要通过立法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权限、依据、标准、目的、内容、形式、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法律规定,使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走上法治轨道[7]。对于因违反协商与监督程序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有明确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依法规定人民政协的履职程序,并不是使协商与监督具有法律效力,而是使协商与监督本身具有合法性。要通过法定程序使协商与监督更具实效性。例如,相关部门可以不采纳协商与监督意见,但不采纳的意见必须是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并且具有正当的理由和作出说明。这种具有合法性的协商与监督可以凸显人民政协履职的效果。此外,依法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增强提案的针对性与实效性,降低相关部门处理委员提案的成本,能有效防止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异化为委员的个人监督,真正做到依法履行职能。

4.委员的权利与义务。从法律上明确委员的权利与义务,既能够更好地保障委员依法履行职能,又能够督促委员依法履行职能,避免“公器私用”现象的发生。不少研究者认为首先要立法保障委员以下几方面的权利。一是知情权。知情权是委员的一项政治性权利,是对国家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除要求国家机关对委员公开政府信息外,还应赋予政协委员主动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的权利。二是建议权。委员建议权是委员的重要权利,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使。委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于委员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相关国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程序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委员。三是言论免责权。言论免责权对于委员畅所欲言、开展批评,防止和排除权力的干扰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应在法律上明确保障委员在政协召开的会议、组织的活动中的发言权[8]。在依法保障委员权利的同时,要明确规定委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委员的义务包括两方面。一是作为委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出席政协会议、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活动等。对于履行这方面义务不积极的委员,应当依法予以惩戒直至取消委员资格。二是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如保守秘密、不利用委员的身份谋取不当利益等。

(三)地方立法层面

从根本上说,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法律规范与保障虽然是国家顶层设计的问题,但不排除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地方先行先试。《立法法》在这方面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立法法》规定:“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是: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8.民事基本制度;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10.诉讼和仲裁制度;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显然,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规范不在《立法法》第8条的限制范围之内 。在这个意义上,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这方面进行创新,先行先试,为依法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目前,地方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立法主要集中在人大工作和基层政权建设方面。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要求,为依法推进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提供了较大的创新空间。例如,可以就人民政协的组织、权利义务以及履职程序等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就相关问题进行地方性的立法实践与探索。这个问题需要认真研究。

参考文献:

[1] 罗豪才.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一个新视角[M]//罗豪才.软法与协商民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

[2] 马大龙.政治体制改革视角下的人民政协体制创新初探[C]//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秘书处.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2012年度论文集:上.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3:151-152.

[3] 罗豪才,胡旭晟.对我国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的法学考察:以"软法"为主要分析工具[M]//罗豪才.软法与协商民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99.

[4] 常桂祥.努力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C]//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秘书处.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2012年度论文集:上.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3:491.

[5] 孙斯坦.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M].金朝武,刘会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6.

[6] 刘军宁.民主与民主化[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28.

[7] 蒋南林.略论人民政协制度的法治化[J].文史博览(理论),2009(7):47-50.

[8] 周文.對人民政协法治化的思考[EB/OL].(2010-09-07).http://www.jxjazx.gov.cn/main/viewinfo.asp? ch_id=1241&ch_subitem=1.

责任编辑:林华山

作者:殷啸虎

第4篇:政协党组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党中央决定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是从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及党员队伍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我们党所承担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使命考虑所作出的正确决策,这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践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举措。

我区按照中央和市委的安排和部署,成立了领导机构,制定了工作方案,认真开展了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我区第一阶段的学习动员活动抓得认真、扎实,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我认真参加了第一阶段的活动,通过封闭式学习、自学,听取领导的报告,专家学者的专题讲座,认真做笔记,写学习心得体会,进行座谈讨论,对中央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明确的认识。

按照这次活动的总体安排,要在认真学习理论、征求意见和谈话的基础上,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义务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按照“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全面总结自己近年来的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剖析思想根源,领导干部还要从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方面进行剖析。进入分析评议阶段后,我按照要求找区委红书记、联系政协的分管书记、政协班子成员、环节干部和普通党员进行了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大家中肯地指出了我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并为我指出了改进和努力的方向,对大家善意的和积极的帮助我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对照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就自己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影响党的形象、影响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影响本地区工作正常开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这对于我们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今后的工作都有益处。

一、思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自己标准不高,放松了对理论学习

近年来,自己能够认真参加区委组织的中心组学习,注意学习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中央、自治区和市委的有关精神。特别是到政协工作后,为了做好政协工作,自己也重视对政协工作的学习,注重学习统一战线理论,学习政协章程,对政协职能、性质、作用以及日常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研究,逐步懂得了政协应该干些什么,怎么干?但随着年龄增长和工作岗位的变动,出现了对理论学习不够重视的现象。总觉得自己年龄大了,干不了几年了,再加上政协所承担的任务毕竟不像党政班子那样繁重、具体、政策性强。党政领导不懂得市场经济知识及经济工作不行,政协领导不懂好象也能凑乎。因此,对市场经济知识学习得不够,对全区的经济工作研究的不够。这样在列席区委常委会时,当研究全区的重大项目、财政税收工作时,自己的发言权就少,参政议政的作用发挥的不够好。分析思想根源,是思想滑坡,工作标准不高的表现。

2、对自己的要求不严,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

这些年,总认为自己出身在农村贫下中农家庭,73年就入党,多年接受党的教育,形成了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农村长大,经过农村的劳动锻炼,思想是纯朴的,从事过教育工作近十年,认为当老师的,办事严谨规矩,从事组织工作十多年,组织部门要求严

格,办事认真讲程序,组织纪律性比较强,认为形成了好的工作作风,总觉得我们这个年龄的人,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思想中正确的、健康的东西比较多,不会出现什么大的问题。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在发生变化,诸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不健康的东西,有时是潜移默化地,有时是直接了当地影响和侵袭人们,如果我们不注意世界观的改造,不用共产党员的标准去要求自己,不用党的纪律去约束自己,就有可能犯错误、出问题,别说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很可能给党脸上抹黑,损害共产党人的形象。近几年,在区工作的年头长了,朋友比较多,经常有人请下饭馆、喝烧酒,在群众中造成了吃吃喝喝的现象,影响了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这种不注意领导干部在群众中形象的行为,究其思想根源是对自己要求不严,放松了对世界观改造的表现。

(二)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思想不够解放,进取心不强

到政协工作以来,在区委的领导下,在市政协的指导下,区政协能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了政协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为促进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但认真检查起来,用比较高的标准衡量我们的工作,距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在自己的头脑里,存在“政协不被人们重视,社会地位不高,没有多少权利”的思想,也存在“干得多了怕越位,怕给党政领导添麻烦”的思想,也有“政协机关人员少,年龄偏大,不能像党政班子那样对下面的干部要求那么严”的思想,由于上述思想作怪,工作上缺乏争创一流的思想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因循守旧、按部就班,搞具体活动多,搞面上的工作多,站在全区的高度,服务第一要务的思想不强,围绕经济和社会工作发挥政协人才荟萃的优势不够。现在分析其思想根源,还是对自己标准不高,有思想滑坡的问题。

2、深入基层少,有脱离群众的倾向

到政协工作以来,考虑到政协不决策具体问题,只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除组织委员进行视察活动,开展专题调研之外,自己深入基层比当组织部长和副区长时少了。总觉得政协决定不了什么事情,下去了一是怕给基层添麻烦,二是怕基层不欢迎,怕基层的同志说,你们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来瞎扰什么。这样下去,对基层的情况了解的少了,对群众的呼声了解的少了,对区情了解的少了,参与全区重大问题讨论发言权也少了,作用发挥的就小了。究其思想根源,是群众观念性薄,党性意识不强的表现。事实上,政协组织是我国政体中不可缺少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重要组织机构,不仅人才荟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言具有其它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协要想得到党委的重视、政府的支持、社会的尊重,靠的是什么?靠的是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能。要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开展工作,围绕区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工作,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做凝聚人心,理顺群众情绪,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为老百姓多办实事和好事,工作做在那儿了,必然会得到党委的重视,政府的支持,社会的尊重,正像搞政协工作的同志们经常说的:有为才能有位。

(三)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1、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工作热情不高,干劲不大。深入基层少,缺乏争创一流的思想和精神,有过得去就行了的思想。这种作风是思想滑坡的具体表现,是对工作标准不高,对自己要求不严的表现,不符合共产党人保持先进性的要求。

2、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政协虽然是清水衙门,没什么权利,但也存在过年过节接受区属部门送来的一些福利的现象。严格按照廉政建设准则来对照检查自己,这也是不应该的。

二、整改的措施

(一)通过这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首先是提高自己对党员先进性的认识、提高

自己的政治素质,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争创一流的精神,不能有滑坡思想,要向牛玉儒同志学习,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自加压力、负重前行、开拓创新、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一个让党组织满意,让群众满意的好党员、好干部。今后我将以实际行动用正确的思想指导自己的行动,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以优异的工作成绩向党组织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二)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政策水平。

政协作为全区的一大班子,要发挥好自己的作用,就必须得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提高理论政策水平,提高自己的执政能力,用正确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用正确的理论指导自己的行动。今后,首先是认真参加区委中心组的学习,参加市委、市委组织部组织的学习,特别是要坚持自学。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党章,学习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决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要求,学习市场经济理论和知识,学习和研究全区经济工作,学党风廉正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为把我区建设成自治区乃至我国西部地区的经济强区,为我区的三个文明建设发挥好政协组织的作用。

(三)加强党性锻炼和世界观的改造。

要时刻用共产党员、党员干部的标准要求自己,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不仅要做到组织上入党,更重要的是从思想上入党,在工作中、生活中乃至社会活动中都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的原则,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要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念去认识世界,认识客观事物;要树立马克思主义人生观,时刻不忘党的宗旨,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树立马克思主义价值观,把为社会和人民群众做奉献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取向。

(四)解放思想、争创一流,做好本职工作。

要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树立争创一流的思想,要立足本职工作、爱岗敬业,努力创造出新的业绩。首先要加强政协班子的团结,使班子形成合力,增加活力。第二要抓好政协机关的建设,提高机关干部的政治素质,让他们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向上,热情工作。第三要发挥好专委会的职能作用,让他们围绕政协职能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第四要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发挥政协组织联系广泛、人才荟萃的优势,围绕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组织委员开展调研和视察活动,积极建言献策,为区委和政府决策提供高层次和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为推动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好政协的作用。第五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工作,为党政领导班子排忧解难。第六要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和好事。

(五)牢记党的宗旨,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要时刻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经常深入基层,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反对以权谋私以及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腐败现象,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尽职尽责,永葆共产党人的先进本色。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第5篇:在区政协党组2009年度民主生活会上的发言提纲

在区政协党组2009年度

民主生活会上的发言提纲

按照《关于开好2009年度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通知》(深龙组通„2009‟47号)文件要求,我对照省委“四个对照检查”和市委“四看”的要求,经过学习、反思,进一步武装了头脑,更新了观念,振奋了精神,思想政治素质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从思想上、行动上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党性修养,振奋精神,鼓足干劲,带头做好本职工作,从根本上转变思想作风和发展观念,推动我区政协事业再上新的台阶。

为了开好这次民主生活会,我们做了充分准备:一是专门召开了3场政协委员代表征求意见座谈会,分别听取各民主党派、经济界、各界别人士代表对政协工作的意见建议;二是党组成员之间互相交心通气;三是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等文件;四是进行对照检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五是提前撰写发言提纲,做好发言准备。

一、区政协党组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区政协党组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坚持将政协党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凝聚作用、组

1织保障作用有机结合,不断创新发展人民政协工作,努力推进我区政治文明建设进程。对照有关要求,我认为仍然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有待解决:

1、对学习理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计划性、系统性不强,在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时,强调工作忙,忽略了学习,满足于一知半解,将理论学习转化为工作成果不多,运用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2、建言献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热情很高,但所提意见和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调研选题比较好,但调研深度不够;提的问题较多,但对问题产生发展的规律研究较少,导致所提建议一定程度存在重问题、轻建议的问题。

3、存在“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包括自己在内,心态上存在“二线”思想,认为政协不是决策机关没有领导权,不是权力机关没有立法权,也不是行政机关没有行政权,所以开拓创新的劲头不足,工作安于现状,点子不多,习惯于老办法、老套路,工作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够强。

4、科学发展观落实得不够。在政协工作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待加强,用全面的、实践的、群众的观点看政绩做得不够。

二、个人存在问题

1、理论学习不够深入,转化成果不够明显。在理论学习过

程中,有时满足于一知半解,缺乏深度、广度,有时由于忙工作,常常以会代学,针对性、系统性学习特别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做好政协工作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2、工作作风不够扎实,服务群众意识不够。虽然平时注重抓好政协各项工作的落实,但是有时思想上主动性不够高,工作中高标准、严要求、高质量的意识还不够强,真实反映民情民意还有待加强。

3、思想认识不够解放,创新精神有所欠缺。对在新形势、新任务和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欠缺深层次的分析,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还有待提高。面对当前的政协工作,自己比较注重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在创新和突破上有些畏缩不前。

三、努力方向及工作建议

(一)努力方向

1、要在深入学习、提高认识上下功夫。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全面树立“学习为本”的理念,要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政协业务知识和各种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思想文化素质,以适应新时期政协工作的要求,不断用新知识、新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增长自己的才干,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

2、要在鼓足干劲、开拓进取上下功夫。在当前经济社会条件下,要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进一步克服保守思想,并

在科学思想理论的指导下鼓足干劲,振奋精神,做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各项工作,通过学习方式、工作理念、工作手段和工作机制的创新,提出新思路,拿出新举措,开创工作新局面,争取达到思想上更加开放,工作上更加务实,成效上更加显著,努力推动政协工作更上一层楼。

3、要在加强修养,防腐拒变上下功夫。通过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完善自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律的要求,加强党性修养,加强自我改造,慎独慎微,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常除非分之念,使自己抗得住诱惑、顶得住歪风、经得起考验,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提高节俭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二)工作建议

1、抓理论学习,为开展工作提供思想保障。思想建设是人民政协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思想建设既是人民政协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也是人民政协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履行职能水平的要求。加强思想建设,必须把学习摆在突出的位置,要与时俱进,树立不断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通过不断学习,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与政策水平,为做好政协工作提供保障。

2、抓改革创新,为履行政协职能增添活力。政协要始终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工作新思路、新举措,勇于

创新工作机制、工作方法,使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才能真正实现新作为。我们要围绕社会和谐等具有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课题,提出真知灼见;要从社会民生中捕捉难点,提出主张鲜明、观点新颖,内容详实、依据可靠的合理建议,为区委、区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3、抓团结民主,为推动社会稳定出谋划策。区政协要围绕我区新一轮发展进程中广大人民群众思想上的“困惑点”和矛盾的“易发点”,多做答疑解惑、理顺情绪、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营造团结、稳定、和谐、鼓劲的社会环境。同时,切实加强民主监督,积极探索增强监督实效的新形式,拓展履行职能的新领域,对群众反映强烈、区委区政府关注的突出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监督。

第6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发言稿:深入推进政协协商民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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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发言稿:深入推进政协协商民主建设

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发言稿:深入推进政协协商民主建设

近年来,xx县政协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和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不断强化协商民主理念,探索协商民主方式,丰富协商民主内容,促进协商成果转化,初步形成了党政重视、政协主动、委员参与、各方配合的良好协商格局。

一是注重政治引领,优化协商民主环境。始终坚定正确的履职方向,牢固树立在县委领导下开展政协工作的政治理念,经常主动向县委汇报中央省市有关精神和政协工作情况,坚持将县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协商计划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重视支持,使党政领导对协商民主建设更加重视,使政协工作更好地向中心聚焦、为大局出力。县委县政府坚持把协商民主建设纳入全县工作大局,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经常邀请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各界就重大事项研究、重要工作部署、重点项目推进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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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协商,经常给政协出题目、交任务,委托政协开展重要课题调研,参与重要事项论证,为政协有效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协商民主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保证。

二是注重创新载体,搭建协商民主平台。学习借鉴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和省政协月协商制度,建立了县政协“季协商”制度,在协商内容、协商方式、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促进重大协商活动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实施。建立完善提案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提案委三方沟通协商机制,每年组织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重点围绕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重要民生问题开展提案办理协商,使提案办理工作始终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以专委会为依托,紧密联系党政部门单位,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供热供水、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医疗保障等问题开展对口协商,促进了相关问题的解决。以“委员界别活动日”为平台,围绕实体经济发展、城区秩序管理、乡村道路建设等课题,组织界别委员开展界别协商,提出了一些针对性和实效性较强的对策建议。

三是注重精准选题,拓宽协商民主领域。坚持从县委县政府重视、人民群众期盼、政协有能力做的课题入手,创新政协协商议题的提出办法,形成了县委县政府“交题”、政协主席会议“选题”、政协常委会议“审题”、县委常委会议“定题”的工作机制。围绕党政所需选题。重点是选择县委县政府正在谋划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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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思考,提前介入,增强协商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前瞻性。围绕中心任务选题。重点是选择县委县政府正在实施的重大战略和重大事项,及时跟进、建言献策、凝聚力量,为全县中心工作提供支持。围绕民生热点选题。重点是选择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倾听民声,反映民意,为县委县政府理顺关系、化解矛盾提供帮助。

四是注重成果转化,增强协商民主实效。着力丰富协商内容。每年除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计划、财政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上讨论协商外,还对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事关环境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医疗卫生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与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上开展协商。着力改进协商形式。突出例会协商、注重对口协商、深化专题协商、推进界别协商、强化提案办理协商、创新评议协商、探索党派团体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为县委县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参考。着力转化协商成果。每次协商成果都以政协党组文件或《会议纪要》等形式,及时报送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对政协报送的重要调研报告、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高度重视,及时批转有关部门办理落实,有效促进了协商成果的转化。

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和探索,我们感到政协协商民主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亟待改进的问题。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有的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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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部门领导和政协委员认为协商民主是上级机关的事情,与基层组织关系不大;有的甚至错误地认为开展协商活动是自找麻烦,征求群众意见是多此一举,没有把协商民主摆在重要位置,存在被动应付现象。二是配套制度还不够健全。“三在前、三在先”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但对如何坚持和落实这一重要原则缺少具体制度与操作规程。尤其是对不同层次、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协商,缺乏与之配套的操作办法。对该协商而不协商造成决策失误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缺乏依据。三是内容形式比较单一。从内容来说,政协章程和中央文件规定的政治协商的内容比较笼统,没有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从形式来说,还没有完全突破政协协商民主方式的惯性思维和固定模式,活动范围还不够广泛、形式还不够活跃,特别是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的优势和特色还不够突出。四是协商实效有待提升。有时报送协商成果不及时,错过党政决策参考良机,难免成了“马后炮”;有时不是用政协正式文件报送协商成果,未能引起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协商成果跟踪督办不够及时,存在协商成果“一报了之”的现象。有的党政职能部门对已经落实的协商成果没有及时反馈政协,政协也未能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政协委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委员参与协商议政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今后,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不断创新协商民主机制,突出协商民主关键,拓宽协商民主渠道,增强协商民主能力,提升协商民主实效,进一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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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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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发挥政协优势推进协商民主

马克思主义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探究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党的正式文件中首

次提出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并重的论断,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选举+协商”的民主,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与人大的选举民主并重且互为补充。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创新,党的十七大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新命题,要求“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进一步明确协商民主的重要地位。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积极推进协商民主,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优势所在,也是新世纪现阶段必须肩负的重要责任。

一、推进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选择民主政治最初产生于古希腊的奴隶制城邦国家,指多数人的统治,与贵族政治、寡头政治相对立。西方资产阶级扩大了古代民主政治的基础,确立了以普选制和议会制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上世纪

六、七十年代以来,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照搬这种民主制度,结果水土不服,导致政权更迭频繁,社会**,经济衰退,后患无穷。新中国成立前夕,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就认识到,要使中国彻底摆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命运,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就必须发展和加强革命统一战线,把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人士团结起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共同致力于建设民主、富强的社会主义强国。并且就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民主政治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成立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一政治组织,逐步形成了我国协商民主的基本框架。 1949年9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按照民主原则共商建国大计,协商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这是运用协商民主形式的最初尝试和成功实践。可见,人民政协本身就是协商民主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协商民主实践发端于中国,是由中国的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决定的。建国初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度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协商民主是当时的主要政治形式。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时,毛泽东针对“政协还要不要存在”、“协商还有没有必要”的疑问,明确指出:“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确立了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地位。在此后的10多年里,人民政协团结各族人民和各界爱国力量,活跃在国家政治生活舞台上,发扬人民民主,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已不存在,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基于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也应随之转型,必须形成一种更具包容性、代表各种利益主体的政治形式,实现有效的政治整合,为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这种新的政治形态就是协商民主型政治形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颁布,反映了当代世界民主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大趋势,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为协商民主提供了政治保障,标志着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政治制度趋于完善。在中国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中共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一道经历了各种严峻的考验,荣辱与共,团结合作,平等协商。半个多世纪以来,这种合作协商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并不适合中国,推进协商民主,为社会多元利益主体的政治参与提供制度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选择,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形式,也是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二、人民政协在推进协商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自身独特优势协商式民主的实质是最广泛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克服投票表决的局限性,从而在更大的范围、更深的层次、更真实的涵义上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推进协商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政协责无旁贷。这是因为人民政协的性质与职能同协商民主一脉相承,在协商民主建设中拥有自身的独特优势。第一,人民政协在政治上具有的广泛主体性是推进协商民主的最大优势。作为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人民政协的广泛的主体结构,与日益分化的社会结构相适应,从而产生强大的社会整合功能。人民政协涵盖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等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凝聚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可以说凡属于人民范畴的都可以涵盖在人民政协的构成之中。因此,人民政协既是广泛团结的产物,也是实现广泛团结的组织,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体现协商民主范围广泛的特点。

随着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不断发展壮大,参加政协的界别也不断调整扩大,人民政协的主体性也在相应扩大。第二,人民政协在政治上具有的巨大包容性是推进协商民主的另一优势。作为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人民政协坚持求同存异的方针,坚持合作、参与、协商、包容的精神,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实现

政协委员、各界人士政治上的有序参与。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自由发表意见,在充分、民主、平等、真诚的协商讨论中达成一致,从而把社会上各阶层、各群体、各族各界代表人士愿望的表达、诉求的提出、关系的协调、矛盾的化解,纳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轨道,避免无序的、非常规的“大民主”状态。这是我国最广泛、最充分、最有效、最安全的民主形式和渠道。第三,人民政协能够充分发挥协商民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协调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政协的“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人民政协代表广泛的利益主体,能够包容各种利益诉求,位置相对比较特殊,工作形式比较灵活,是执政党和政府整合社会资源、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实现社会管理和调控、构建和谐社会的独特纽带。中国共产党通过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及时准确地反映基层和群众的意愿和要求,通过提案、专题调研和反映社情民意等工作,提供表达途径和参与平台,从而实现减少对立面、消减冲撞、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使党和政府的决策成为最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铺平道路。第四,协商民主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优势所在。在协商民主中,协商是形式,民主是目的,人民政协的三项职能都体现了协商式民主的优势,都蕴涵了协商式民主的本质。近年来,石乔口区政协在履职中充分体现协商民主的优势,做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在政治协商领域,通过搭建平台,建立协商机制,充分利用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协商和重点协商,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在民主监督领域,坚持以建言献策为主要手段,以弘扬团结民主为着力点,通过建立专项视察制度,督办提案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等多种形式履行监督职能,畅通了民主监督渠道。在参政议政领域,通过课题调研引导委员积极参与,通过界别活动引导委员有序参与,通过建立机制引导委员有效参与,从而提高了参政议政的质量。

三、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协商程序,确保协商民主落到实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保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正确方向,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协商民主建设的前提。在思想上,我们要继续深刻认识在开展协商民主中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坚持党对协商民主建设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在实践中,我们要积极探索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既要体现党委和政府在开展协商式民主中的主导性,又要体现政协在履行职能中的主动性,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履行政协职能的程序、机制等具体规定,在避免随意性、增强实效性上下功夫,真正使协商民主成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效环节,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建立科学、完备的协商程序,是确保协商民主落到实处的重要条件。中共中央对政治协商程序化建设非常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强调指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近年来,政协工作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但在实际工作中,政治协商制度的落实,往往取决于党政一把手的个人民主意识,政治协商缺乏刚性规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容易流于形式。因此,必须加强政治协商程序化建设,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发挥党委对政协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真正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将遵守协商程序的情况作为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政治水平、民主作风的一项重要内容。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颁布以来,各地对强化民主协商程序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可以学习借鉴。一是坚持“三在前”、“三在先”的做法。重大问题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人事安排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先协商后决定,在制定重要的地方决策性规范文件时先协商后提请审议。二是实施听证制度。十七大报告要求增加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要公开听取意见,经过公开、公正的听证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群众理解和接受,保证政策推行的效果。三是建立决策咨询论证制度。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方针政策、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在决策前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将专家提供的信息咨询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提高决策效率,降低决策成本和风险。四是公示重大事项。党委、政府建立重大决策协商信息公示制度,把民主协商过程、协商结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推动协商成果的落实和转化。五是坚持互动协商,提高协商实效。党委、政府积极拓展协商平台,进一步畅通协商渠道,实现协商的双向互动,增强参与协商的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民主协商的质量和效果。

第8篇:政协民主监督工作部署

为切实加大民主监督工作力度,改善民主监督工作中普遍存在的“胆子不大、力度不大、影响不大”的状况,敞开思路,放开手脚,开辟领域,大胆监督,努力开创民主监督工作的新局面,使民主监督工作取得新实效,全面提升政协形象,特制定2011年民主监督工作计划,政协民主监督工作部署。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与重点民生问题,认真履行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

二、工作目标

通过采取民主监督的各种形式,对被监督单位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方面、重大方针的贯彻执行方面、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的解决方面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廉洁从政方面,特别是提案办理质量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督,开辟畅通的民主渠道,畅达民意,凝聚人心,实现民主监督工作质的飞跃,范文《政协民主监督工作部署》。

三、具体工作

(一)开展定向选派,实行经常性监督(3-11月)。今年继续选派一部分素质高、能力强、有责任心的政协委员组成监督小组,进驻部分职能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监督工作。民主监督员数量设定为98人,分成22个监督小组。

(二)开展提案办理全程跟踪,实行针对性监督(4-8月)。今年选择3件重要提案,通过对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全程监督,对热点、难点提案追踪,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督,推动提案的有效落实。

(三)开展民主评议,实行重点监督(9-11月)。今年的民主评议工作,除实施《政协区委员会民主评议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外,专题委员会组成13个评议小组,就13件重要提案办理情况,对承办单位进行民主评议。

(四)举办1次民主监督工作座谈会(10月)。

(五)组织2次提案工作专题调研(5-11月)。

(六)召开1次民主监督员年度工作汇报会议(12月份)。

第9篇:充分发挥基层政协组织中民主党派委员作用的思考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

党派人士参加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及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

目前,我省区县的各民主党派组织都是基层支部或总支部,区县级政协的组成单位一般都没有民主党派界别,民主党派成员是以个人从事职业的身份分别参加到教育、卫生、经济、工商联及特邀等界别中。如我区五届政协现有政协委员267名,其中中共党员有117名,各民主党派成员54名,无党派人士96名,分别占委员总数的43.8%、20.2%和36%。这些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也都是以所从事的职业界别或特邀界别参加政协。区政协43名常委中,中共党员16名、民主党派成员12名、无党派人士15名,分别占常委总数的37.2%、27.9%和34.9%。近年来,我区各民主党派组织通过换届,已基本完成了干部队伍的新老交替与政治交接,新一代民主党派组织成员一般都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为在新时期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在基层政协中的作用,既是民主党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民主党派组织活力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做好基层政协工作、更好地履行政协职能的需要。我们认为重点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充分认识,高度重视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政协是我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和重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优势。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在政协组织中的作用,对巩固和发展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优越性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是能够促使民主党派成员广泛、深入地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包容性,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优越性。

二是各民主党派成员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客观需要,民主党派的作用发挥得越充分,人民政协的工作越有成效。同时各民主党派也应该充分利用人民政协这个平台积极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才能更加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作用,使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树立民主党派良好社会形象。

三是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扩大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形成团结民主、融洽和谐的政治局面。

二、进一步完善发挥民主党派作用的机制和制度

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成员在政协中的作用,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政协联系制度。政协应加强向党委汇报和沟通,协助党委研究、确定与民主党派协商的议题和安排,将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民主党派的协商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领导成员中占有较大比例。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机关中也应有民主党派人士,并有专职领导干部。

二是建立健全参与机制,加强政协参与的制度化、程序化建设。目前全国许多省市的区县都建立了民主党派基层委员会,配备有专职工作人员,民主党派也均是区县政协的组成单位,是一个独立的界别,这样有利于基层政协组织中民主党派委员作用的充分发挥。我们也可积极探索和调研,积极向省市相关部门反映,创造条件,创新民主党派参与政协的参与机制。参政议政是政协委员参与政务的重要形式,可积极通过民主党派成员直接担任政府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形式,广泛参与政府中心工作和行政运作,让民主党派成员切实参与到政府部门的决策过程和运行过程中,使参政议政在协调和平衡关系中更富有成效。同时,应进一步畅通政治参与的知情渠道,通过完善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意见征集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增强民主党派政协委员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三是健全经费保障和培训机制。财政部门应为民主党派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也应支持民主党派政协委员参与政协调研、视察等活动,并提供经费和时间保证。一般来说,民主党派政协委员都具备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但对社会政治问题敏感度和洞察力不够,同时缺乏第一手资料,无力深入研究,这就需要通过政治引导,加强培训,提供必要条件,促使将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转化为参政议政能力,使他们多从政协的特点和优势出发思考问题,不断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

三、民主党派要建立和完善在政协组

织中发挥作用的协调合作机制

多党合作主要是作为执政的中共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需要双方共同努力。执政党处于主动地位,起主导作用,各民主党派也应自觉、主动配合。

一是要增强民主党派委员在政协组织中发挥作用的自觉性。要处理好民主党派与政协党组和党委统战部门的关系,做到两协调。统战部作为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代表

党委抓统一战线工作。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各民主党派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最主要、最重要的舞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的作用是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民主党派也应积极主动融入到政协工作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通过加强协调、增强协作,做到两促进。

二是努力形成在人民政协团结民主主题下履行职能的工作合力。民主党派在组织上独立,这是基本政治制度明确规定的。政协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其职能与各民主党派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相通的,政协组织起着很强的组织协调作用。各民主党派应该将自己的许多工作融入到政协组织的中心工作中,与政协组织一起开展工作,在团结民主主题下,形成合力。民主党派政协委员要在参加政协全会、视察、调研等活动前针对议题,通过党派活动广泛征求意见,集中党派集体智慧。积极参与政治协商,认真开展民主监督,深入参政议政,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能。

三是不断展现和提升政协组织精诚团结的生机和活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建设祖国、统一祖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是政协组织的工作宗旨和目标。各民主党派应该主动合作,积极配合,发挥自己的优势,最广泛地团结相关人士,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巩固和发展政协组织精诚团结的局面。

四、民主党派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党派成员在政协中履职尽责的能力

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政协中的作用,就必须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具体内容主要应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这三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缺一不可。通过加强自身建设,保证民主党派委员在政协组织中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认真履行政协委员职责,发挥好参政党的作用。

一是切实加强思想建设。思想建设是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的核心。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成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深化对参政党地位、性质和历史使命的认识。要坚持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启发、引导和组织,把勤奋自觉和接受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把个人自学和集体研讨有机结合起来,把学习理论和参政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把思想政治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有机结合起来。

二是切实加强组织建设。组织建设是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的基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把组织建设成适应新世纪要求的、能够团结协作完成新时期历史任务的高素质的集体。要着眼于多党合作事业的长远发展,做好民主党派成员的组织发展和成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民主党派成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三是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的保障。要着眼于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要求,逐步建立起适合自身特点、有利于促进民主党派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运行的制度,健全参政党的运行机制。处理好民主党派政协委员职责与党派工作任务及本职业务工作的关系,使社会荣誉和社会责任结合起来,发挥好政协委员作用。

五、政协组织要为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成员作用创造条件

政协应重视民主党派工作,在工作中始终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营造人民政协团结、民主的政治氛围。把与民主党派的联系交流作为履行自身职能的重点工作,搭建平台,畅通渠道,积极为民主党派成员在政协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有利条件,营造广阔舞台。

一是政协要重视民主党派工作,加强与各民主党派的联系沟通。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及专门委员会联系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制度,定期召开各民主党派人士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为民主党派成员在政协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政协还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走访联系,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帮助反映其困难和要求。密切关注各民主党派人士思想工作情况,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应积极向党委推荐,使他们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发挥作用。可采取节日期间走访慰问、联谊等多种形式,加强与民主党派的交流沟通,增强与民主党派成员的友谊。在政协的工作和对外活动中,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民主党派人士参加,充分体现政协的特点和优势。

二是要把政协优势与民主党派的优势结合起来,重视民主党派成员在政协全会、常委会、专委会等各种例会和重要活动中的作用,邀请或安排他们在会议上发言,听取他们的意见,促进党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把政协组织优势、渠道优势与民主党派的整体优势、智力优势结合起来。民主党派成员绝大多数都是各方面的专业人才,具有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政协的视察、调研、考察等活动应广泛组织他们参加,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通过提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等形式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三是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成员在民主监督和协调关系中的作用。民主党派成员联系着不同利益和不同阶层的群众,容易听到各方面的呼声和建议,应鼓励他们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畅通信息反映和沟通渠道,发挥他们在表达社会各阶层、群体利益诉求和呼声方面的独特作用。大力支持监督、执法部门在民主党派政协委员中聘请特邀监督员,支持他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政协在开展对执法部门评议时,也应多安排民主党派成员参加,使民主党派成员成为党委、政府、政协团结各界、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协助做好化解矛盾、消除误解、理顺情绪、安定人心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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