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干部谈国地税合并

2022-06-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青年干部谈国地税合并

第2篇:论国地税合并的好处

1分税制改革背景、好处及问题

1.1分税制改革的背景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的中央财政陷入了严重的危机,中央政府面临前所未有“弱中央”的状态。中央的收入远小于地方收入但支出却高于地方支出。中央财力的薄弱使那些需要国家财政投入的国防、基础研究和各方面必须的建设资金严重匮乏。当时,分管银行的朱镕基副总理就说:中央财政再这样下去“到不了2000年就会垮台,这不是危言耸听”。于是,突破重重阻力,我国于1994年开始进行分税制改革。

1.2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的好处

实行分税制带来的好处不言自明。1994年1月中央的环比税收就增长了61%,收上了180亿,1994年全年税收增长了900多亿元。到了9

7、9

8、99年,全国财政收入每年增加将近1000个亿。从分税制实施至今,17年来,中央财政从4349亿元增长到83080亿元,2010年,税收占财政收入的88%,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和综合国力的增强提供了充足的财力保障。

1.3目前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分税制从一开始就是不彻底性的分税制,即税收管理权限交叉,设置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一种分税制制度,这导致分税制实施到现在,各种问题也是层出不穷。

由于税收立法权的高度集中,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之地方政府责任的不断放大,地方税收收入很难与地方政府的事权相适应,无法满足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催生了近些年“土地财政”的现象。地方政府没有钱怎么办,只好把土地使用权卖给开发商。房地产行业简直就是拉动内需、拉动产业链、拉动GDP的强力药方。也是暴力拆迁、房价屡控不降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

2国地税合并的好处

2.1对我国税收的好处

国地税合并后,不仅能增加我国的税收,将我国的税收更合理的分配利用,也便于加强对我国税收的管理。

1、就算将国地税合并,以现在分配给中央财政的税收,仍可以维持国家的运转。

2、由于国地税合并后更利于税收统计,国家完全可以通过信息化管理,由中央银行直接划账的方式实行分税制,国家心中有数,就能更好的利用我国的税收,也可以将更多的税收比重分配给地方,来缓解地方财政不足的状态。当然,鉴于我国目前税收的信息化程度很低,税收信息化也是一个在国地税合并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3、国地税合并后,各个税种可以统一征收,更便于税种的管理与改革。从

目前的情况来看,拿企业所得税来举例,有的纳税人由国税局征收,有的纳税人由地税征收,由于政策理解等各方面原因,往往造成同一税收事项由国地税分别处理的结果不一致。

2.2解决国税与地税两个体系设置带来的问题

1、冗官。拿我的家乡沈阳市为例。在沈阳,设有国税在辽宁省的分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同时还有沈阳市地税局和下设各区的分局,整个税务体系十分庞杂,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冗官”现象。辽宁省税务局局长就有两个,一个国税的一个地税的,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又很微妙,关键时刻互相扯皮,客观上降低了工作效率。

从全国范围来看,2007年,我国的税务人员总数为748218人,其中国税人数为395522,地税人数为352696(来自《中国税务年鉴》),人员的重复由此可见一斑。人员过多就无法避免的造成素质的良莠不齐及分布不均等问题,又影响了我国税收的发展。

2、征税成本极高。数据显示,美国1992年税收征收成本65亿美元,占税收收入总额11207亿美元的0.58%,新加坡的征收成本率为0.95%,澳大利亚为1.07%,日本为1.13%,英国为1.76%。而在我国,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测算,1994年税制改革前,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率为3.12%,1994年税制改革和税务机构分设后,1996年的征收成本率约为4.73%。据相关专家估算,到上世纪末,中国的税收成本率约为5%~8%。其中东部及沿海地区较低,为4%~5%,西部欠发达地区较高,为10%左右,中部地区大致为7%~8%。从中不难看出我国的税收成本之高,其中有经济总量、纳税人经济规模等因素,但国地税两套机构也是税收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因素。因为同一纳税人因国地税同时管理造成了诸多重复劳动,诸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检查等,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同时两套机构的重复设立,在办公场所、交通工具、人员等方面均有重复设置。这些都使得我国的征税成本极高。

3、行政效率低下。由于目前国地税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够及时,特别是对于税务检查,对于流转税和所得税分属于国地税管理的纳税人,单一的国税或地税的检查很难保证检查结论的真实准确,影响了行政效率,也极易形成管理上的空白。

4、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两个税收系统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对于大多数纳税人而言,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事项都需分别到国地税办理,也分别接受来自国地税各级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加之国地税管理方式上的差异等因素,给纳税人纳税造成极大不便。如果企业纳税人聘请专业的税收人员来处理税收事务,将会增加企业成本,也是不切实际的。

5、两套系统员工待遇的差异。国税与地税两套系统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均有差别,不同地方的税务员心里不平衡,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3总结

综上所述,我认为国地税合并还是有很多好处的,也许现在国地税合并的时机还不成熟,但国地税合并不失为解决我国目前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不均,降低我国税收成本,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一种不错的方法。

第3篇:国地税分家背景及合并趋势

一、国地税分家背景

1978年,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即国有企业改上缴利润为缴纳所得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和产品税、所得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根据不同行业和税种,将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饮食服务、邮政电讯等服务行业所经营项目纳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在这种条件下将过去的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税和地税是1994年7月1日正式分开的。

在国地税分家之前,中国政府从上到下只有一套税务机构。中央税收主要靠地方税务局征收。1993年10月17日,国家体改委宏观司提交给国务院一份“关于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的补充意见和加强操作方案准备工作”的建议报告。报告中明确提出,“此番财税体制改革通过设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保持稳定的税基,防止互相交叉和侵蚀,改变中央向地方要钱的被动局面。”之前的“大连会议”文件中也提出,有必要设立中央、地方两套征管机构,必须改变中央收入一定程度上依靠地方税务局的局面。这道出了中国财政当时的真相:1993年,财税体制改革前夕,中国中央政府的财政,正陷入极其艰难的窘境。数据显示,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由1984年的40.5%一路下滑至1993年的22.0%,中央财政的收支甚至必须依靠地方财政的收入上解才能平衡。切实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成为“国地税分家”最直接的初衷。

二、国地税合并趋势

1994年国家将税务系统一分为二,分为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两套机构分设十七年来,虽在明晰中央和地方财权、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逐渐显现:

(一)国地税分设不规范

我国实行的分税制,虽然也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形成以收入归属为基础的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两部分,但在具体划分税源时,并未完全确立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体制,税收收入仍然未跳出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分配的格局,例如将某些已经明确划为地方税种中的中央企业和银行金融企业的所得税以及铁道部门应缴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仍按原来的财政分配格局划归中央收入等等。这种既按税种划分,又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税源的做法导致分税制的不规范。

(二)国地税分设使纳税成本增加

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只到一个税务机构办理。机构分设以后,一个纳税人要去两个税务机构办理,要接受两个税务机关的管理(少数纳税人除外),纳税成本自然增加。更有一个因素,由于纳税人税务知识的缺乏,不能正确辨别哪些归国税管理、哪些归地税管理,往往要东奔西跑,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从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纳税成本。两套税务机构都有稽查部门,纳税人被检查机会增加,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正常经营。

(三)国地税分设使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增加

1993年末,我国税务人员总数为578955人,而现在达到100多万人,国、地税机构分设是人员增加的一个最主要原因,征税成本大量增加。国际上平均税收成本大约是税收收入的

1.5%,而我国由于国税和地税的分割,现在的征收成本在3%—3.5%,甚至有过4.5%的时候。

(四)国地税分设不利于税务人员全面掌握税收业务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各税种之间存在着互相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其中的一个税种计征时出现错误,就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其他税种计算的正确性。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后,国税人员不很清楚地税业务,地税人员也不很清楚国税业务,所以,在各自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经常出现“越位”或“不到位”的情况。

中国现行税制是一个有机整体,人为地将其分开由两个税务机构分别征收管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矛盾产生以后,国、地税机构都可能从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机构合并,税务机关可以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作出正确的判断,更有利于税收征管。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中央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将进一步提高,中央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将有所增强。国、地税机构合并,不会影响中央的税收收入,中央始终可以占据主导地位。 讨论多年的增值税扩围改革,终于以试点的方式取得进展。增值税扩围试点将首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进行. 之所以首先在上海试点是因为上海财税系统机构设置上的优势。上海作为财政特区,国税、地税和财政系统是一套班子,不存在征管权限分配等机构改革问题。而上海的试点经验如果在全国推广,国地税合并很可能是以后机构改革的方向。试点政策出台前,地方政府担心的因中央和地方分成因素造成的减收因素也得以解决,按照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上海市是中国目前惟一国税、地税不分家的城市。

上海没有实行分税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税务机构的精简效率。现实的情况是,上海在税种方面划分向来清楚,在全国一直是一个良好的典型。而上海每年上缴中央的税收一直名列全国榜首。分税制在上海显得没有必要。

事实上,这些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通过方案设定解决,更深层的体制问题则不是那么好解决。记者也曾从国税总局人士处了解到,有关增值税扩围,不减少地方财政收入一开始就是既定的原则。

体制的问题则没有这么容易解决,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是共享税和营业税,由国税和地税分别征收,改革后如果营业税全部取消,显示增值税扩围,则地税系统将失去最大税种的征管权限。

对此,甚至有地税系统人士认为,如此一来将失去地税系统存在的意义。由此可见,增值税扩围改革除了涉及央、地税收分成,更重要的问题则是机构改革问题。增值税扩围后,机构如何设置、征管权限如何分配成为绕不开的问题。

现实的问题则是,即便增值税扩围改革在上海取得进展,其它地区也很难推广上海的经验。于是,机构改革成为增值税扩围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前述知情人士则表示,据他了解,机构改革、国地税合并应该已经是既定的改革目标。以后税务部门将更侧重于纳税服务方面的工作。

林志平是一个在税务机关服务了近四十年的老税务。对于新一轮税改的说法他表示“有一种预感”。他认为,1994年的第一轮税改政策运行8年后,形势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地方在千方百计发展可以征收地方税种的产业;一些地方的两家税务局为了完成任务,出现了卖税的现象;还有一些地方在共享税方面作假,以提高地方的留成”。这些情况让税改有

了必要。

从近几年来看,中央财政压力开始日益吃紧。一些税收政策开始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比如说,证券印花税最初中央和地方是五五分成,但2002年97%必须归中央财政。2003年98%归中央;关于企业所得税中央也开始要求以2001年为基数,2002年实施增量共享。

显然,地税的份额正在一步步地被国税所侵蚀。中国人民大学的钱晟教授认为,税制是否进行新一轮变革,关键是看能不能满足提供公共项目的需要。“下一轮如果进行改革,它的尺度就是应该尽可能减少摩擦成本,并最大吸收第一轮改革的优势。但这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一)建立便于操作的税收分成体系。

机构分设前,中央税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管理权在国税系统,其他纯地方税税种由地税系统管理,另有一些是按照行业和经济类型划分征管权。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需要更多的财力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导致中央分成范围的不断扩大、分成比例的不断提高。如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由原来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先后调整为80∶20,88∶12,93∶7,94∶6,直到现在的中央97%,地方3%;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又将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改为共享税,增量部分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2003年1月1日起又调整为**分成,所得税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对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也划归了国税系统管理,并且成为纯中央收入。

(二)分设十一年,地方税种立法毫无进展,为两套机构合并预留了空间

(三)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为“依法治税”提供了技术支持

(四)上海模式证明了合并的合理性 (略)

第4篇:2018年,国地税合并风险提示

会计做账的九大误区

原创 2016-01-26 左岸金戈 财务第一教室 90万财务人在关注“财务第一教室”,点击上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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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借贷相等当成填制会计凭证的唯一目的

填制会计凭证借贷肯定要相等,但是不能把借贷相等当做是唯一目的。实务中更多的需要思考借贷相等之外的其他事项。以下罗列做账需要考虑的事情。

A:审查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B:会计凭证各项要素是否填写齐备、准确;

C:报销是否符合公司内控制度和流程规定。报销程序是否合理,签字是否完备、审批权限是否适当;

D:审查票据要素(时间、地点、金额、票据号)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E:各项支出是否有预算,有预算的是否符合预算规定。超预算的是否有处理方案;

D: 摘要填制是否便于日后查账和查询,数据是否便于日后提取和加工;

F: 特殊事项是否按照制度,或者相关领导批准;

G:风险防范意识,填制凭证时一定要有税务风险、法律风险意识;

H: 费用报销时就要有预算控制的意识。招待费、广告费等还要时刻关注是否超所得税扣除限额;

I: 其他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管理会计的要求。

二、没有发票不会做账

由于我国税收管理过分依赖 “以票控税”,给会计人造成会计做账必须要见到发票才能做账。没有发票不能入账。和没有发票入账了也不能税前扣除的误区。

没有发票当然可以入账,至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那是税法的事情。实务中不少人把会计和税法搞混淆了。甚至出现见票做账,无票不入账,没有发票不会做账的状况。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中都没有发票是唯一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会计人员不必把合法有效凭证等同于发票,同时当遇到税局人员只认可发票是唯一合法有效凭证时,需要据理力争。那么还有一些不需要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如下:

A:工资薪金,奖金;

B:社保费用、工会经费;

C:职工福利费 ;

D: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

E:鉄路部门票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文件第一条第

(二)款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

F:资产减值损失;

G:违约金支出;

H:罚款支出;

I;定资产计提折旧 ;

J:准备金(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

K:给境外企业的劳务费用(涉及的劳务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正式发票。企业凭借境外企业开具的账单、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合同等可税前扣除。);

L:其他符合规定的不需要发票的情形。

三、收据不能入账,也不能税前扣除

3.1 实务中经常有人问,收据能不能报销?有人说收据肯定不能报销。其理由是收据不能税前扣除。这个问题就是典型的混淆了会计入账和税法税前扣除。符合会计准则入账要求就可以入账,至于能否税前扣除那是税法的事情。如果收入入账了,但税法不能税前扣除。那就直接在税法层面做调整呗。试想企业人员开展业务活动,如果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取得发票。那么就因为不能税前扣除就不让报销?意思是自己承担这个费用? 有人可能说这样一般都内帐。对于两套账这种违规操作实在不想多说,且做且珍惜吧。

3.2 解决了收据入账的问题,那么收据可以入账,但是能否税前扣除?很多人想当然的说“以票控税”肯定不让扣除。如果企业会计做账都是“以票控税”这种顽固的思维的话,可能帐真的没法做。下面看看日常哪些收据可以税前扣除吧。(见财综[2010]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A:由政府各部门开具收费票据;

B:由各事业部门开具收费票据;

C:捐赠收据;

D:工会经费收据;

E: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收款收据;

F:军队收据;

G:其他符合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收据。

四、白条不能入账,也不能税前扣除

关于白条能否入账的问题,还是和本文第三点收据入账观点一样。入账和税前扣除是会计和税法的两个事情。白条可以入账,但是能否扣除就要看税法的相关规定了。其实关于白条企业应该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会计准则入账要求就可以入账,如果此项支出并不符合税法税前扣除要求。也是如实调整就可以了。此时就是把会计和税法区别对待。

现将日常可能存在的白条可以税前扣除简单罗列如下。以下最终能否税前扣除,必须经过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辅助证明发生的费用属于税法认可的合理,真实的合法有效凭证。比如发生的经济事项的支出,是否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比如支付的经济活动的赔偿款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部分,是否有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等书面文件。

A:独生子女补助、高温补贴,取暖费补贴;

B:离职补贴;

C:赔偿;

D: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

E: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偿、赔偿费用。(拆迁赔偿、青苗补偿费;但需有相应的赔偿协议等证明文件。);

F:恤金、救济金等福利补助;

G:丧葬费;

H: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以上构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会计凭证都要有原始凭证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 规定,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所以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可以不需要有原始凭证外,其他都需要有原始凭证。

六、凭证摘要不重要

在会计凭证填制中,我们认为会计科目用对了,金额没错。其他的事情事情就无所谓了。至于凭证摘要不太关心,甚至认为可以忽略不计。首先凭证设置这个摘要肯定是有用的,只是实务中你可能没有用好。要把凭证摘要写好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我们需要从两个方向去把握。一是摘要写得太简单。比如业务人员报销差旅费,摘要直接写“差旅费”。比如日常报销费用,直接写“报销”。这么写都过于简单。写了和没写是一样的。基本的要素,时间,人物都没有涵盖进去。无法为日后查账,更不利于分析取数。二是写的太细,写的太细那就不叫摘要了,那就详细记录。同时在当前的会计环境下,企业存在一些“你懂的”事项支出。如果写的太细问题也挺严重。此处就不详细说了,你懂的。所以凭证摘要书写要做到简练而不简单,全面而不繁琐。最好的就是精准又准确。

七、把税法当成做账准则

实务中很多会计做账都是按照税法来,让会计准则陷于尴尬的境地。探究原因很多。一是会计自我把做账定位为报税的目的,做账的终极目的就是报税。或者说老板把会计业定位为一个报税的,老板不关心你什么报表。老板只关心银子多少。怎么少缴税。由此导致会计做账就是为了报税服务。所以怎么样符合税法就怎么操作。此种现象在小企业比较严重。甚至有会计人员希望会计和税法完全统一起来。二是会计人员混淆了了会计和税法的规定。对于一些税法和会计的规定未区别对待。比如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4]75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计算折旧”。很多人就此认为固定资产在会计上的入账条件,改为5000元以上会计上计入固定资产,5000元以下就计入费用。或者会计人员认识到了这个是税法的规定,但是认为如此操作调整太麻烦了,为何不按税法来呢?这样汇算清缴简单易行。对于实务中按照税法来做账的争议很多,在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各自都有其道理。但是我们会计人员至少要知道做会计有个准则在那,知道按照会计准则应该怎么操作。也知道会计和税法之间存在差异。而不是把税法规定当成做账的准则,自己还不知道,且把会计税法混为一谈自己浑然不觉。会计人员不能自己把自己画地为牢,把自己限定为报税会计。更多的思考未来会计信息化,数据化。以及管理会计的职能。虽然眼前的会计职场和客观环境是如此,但是套用一句俗话,生活不只是苟且 还有诗和远方。

八、会计做账不需要考虑税法

第七点是说不能把税法规定当成会计准则。强调的是会计准则和税法要区分清楚。那么是否意味着做账完全就是按照会计来,一点都不需要考虑税法呢?如果你这么想又走入了另外一个极端。理论上说会计和税法是桥归桥路归路的关系。两者目的不同,不可能也没必要完全统一起来。差异的存在正是其目的不一导致的。可是实务中以及“会计环境”的影响,现实条件中没有条件会计做一套帐,税法做一套帐,然后井水不犯河水。在目前的征管条件下税法更多的是认可会计在真实,合理的处理基础上,对会计的账务进行性调整。由此税法会出于征管的成本等因素的考虑会在会计处理上做出一些规定。所以我们做账不得不考虑税法上的事情。比如笔者曾就汇总了一文《税法要求分别核算的情形》,其中文中就要求会计的分别核算否则在税法上不能享受某种优惠和政策。比如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财税〔2014〕109号),就对会计处理做出了专门规定。如果会计处理不正确将可以导致不能按政策操作。还有最近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文),其政策中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其中还对企业设置辅助账有要求。还有其他的税法对会计处理做的规定,至于财税界对此税法干涉会计的规定褒贬不一。作为实务一线的会计人员还是老实按规定走吧。

九、根据单据种类做账

实务中会计做账很多是根据发票或单据的类型来做账,最经常看到的是见到餐饮费发票就计入业务招待费。会计做账时应该按业务的性质来确定成本费用的归集科目,而不是根据单据的种类来确定会计科目。如餐饮票根据业务性质可以入业务招待费,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可以计入“差旅费”可以计入“会议费”,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第5篇:国税和地税合并是大趋势

增值税将推向全国面临中央地方分成问

http:// 2011年10月28日02:21 中国经济网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将率先开展深化增值税改革试点,条件成熟时将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破冰是我国结构性减税迈出的重要一步,随着这一改革今后逐步向全国推开,对相关企业、相关行业等带来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据新华社电

避免产生重复征税,有效减轻企业税负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等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2009年,我国对增值税进行改革,允许企业缴纳增值税时抵扣其购进项目所含增值税,相关企业税负有效降低,但这项改革主要涉及制造业,服务业仍然征收营业税。

然而,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不存在抵扣,也就不可避免会产生重复征税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绝大多数征收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货物和劳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可以说,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个方向,有利于税制完善。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这不利于分工细化。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北京鑫峰物流公司财务经理荆建仑告诉记者:“这次增值税改革试点细分了服务类企业所缴纳的税项,一些不产生利润和利润率较低的营业额可以转化为增值税,这可以起到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利润的作用,对于流通企业影响明显。”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刘尚希指出,此次试点税率比以前有所降低,这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是减税。

上海服务业比较发达,而且是全国交通运输的枢纽和中心,因此在上海试点增值税“扩围”具有典型性,有利于总结经验并向全国推行。

促进服务业发展,有利经济结构转型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随着深化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逐步开展,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也将逐步改为征收增值税。相关专家也表示,这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无疑会促进相关行业发展。

目前我国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集中在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专家指出,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不利于服务业发展。另一方面,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服务,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的发展。

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同时表示:“我国的服务贸易适用于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进行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而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这使得我国的服务出口贸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此次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的设计也体现出我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心。”张斌指出。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易中舸说:“此次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与民生息息相关。产业升级要依靠服务业,增值税改革试点能够更好地提升服务水准,吸引更多有经验的机构进入服务行业,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

“据我了解,当前一些物流企业已基本没有盈利空间,在山东、河南一带,蔬菜运输领域,都是为了维持运营在做,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提升服务业的水准和竞争力水平,增值税扩围对企业来说是盼望已久的税制改革。”易中舸说。

值得一提的是,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中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深化增值税改革无疑也会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快经济结构转型。

对财政收入影响不大,

推向全国仍有问题待解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每年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达25%左右,同时,增值税属于共享税,中央分75%,地方分25%,那么,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对我国的财政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分配产生什么影响呢?

刘尚希表示,这几年,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财政收入的增幅也较快,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利于进一步壮大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的发展,提升企业活力,也将相应增加收入,从总量上来说,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应该不大。

“我国的增值税改革酝酿了十几年,目前试点期间上海财政体制暂时不变,但未来增值税改革向全国推进将涉及我国财政体制改革问题,首要问题是增值税如何在中央与地方间分配,75%比25%这一比例也将面临调整。”刘尚希表示。

近日,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意见,要求“十二五”时期进一步增强流通在扩大消费中的作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家认为,交通运输业与物流密不可分,增值税扩围有望降低流通成本,促进流通业分工细化,进而提振消费。来源:潇湘晨报

第6篇:国地税合作到合并之我见

3月13日,国务院公布机构改革方案:‚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听到这个消息,我是意料之中的惊喜又有些许失落。这个几乎每年‚两会‛都有代表提到的话题终于尘埃落定,而每提到国地税合并都能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作为一名地税部门人员,惊喜的是国家终于迈出这一改革关键一步,失落的是所在单位即将被‚收编‛,犹如网上流传的段子:‚当初是你要分开,分开就分开;现在又要用真爱,把我唤回来‛‚你快回来,‘营改增’我一人承受不来;你快回来,绩效考核大家一起来‛。

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合作不合并的深化改革思路,总局也是不遗余力地推进国地税合作。出台《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从1.0版的32个事项扩展到4.0版60个事项,涵盖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纳税服务、信息共享、税收执法及行政管理等大部分税务工作,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地税合作,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是国地税隶属不同的行政主体,人员代表各自不同的利益,思想认识、工作积极性、工作要求做不到步调一致,如税收宣传月市级国地税工作部署的某项工作要求不同,县级国地税部门就会出现一方怠于开展工作的情况;二是经费管理不同,国地税各自的经费来源渠道、预算及开支都不统一,如国地税联合开展纳税人、税务干部培训,可能就存在标准不统

一、管理不同难于达到一致的情况;三是合作中面临的矛盾,如国地税联合下户执法,需用到执法车辆,那是国税还是地税派车,虽公车改革后国地税都保留有执法车辆,但背后涉及到的是公车运维费用核算、工作人员误餐补贴及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的处理等利益问题。而这些现实的问题都是很难通过合作就可以调和的,也就是说,国地税因其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机构、独立的经费、独立的人员,在触及核心利益时就会阻碍合作的开展。

国地税合并是从制度上解决分设问题的根本之策,且金税三期工程的完善已为合并奠定了基础,在新时代税收事业的历史起点上,只有推进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才能提高政府运行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成本,实现税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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