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人管理制度

2022-08-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本身是一种行为的规范,就是为了形成和建构社会秩序。怎样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务工人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劳务工人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工人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与对策研究

摘要:由于劳务派遣保障制度不完善,劳务派遣工人的福利待遇、民主权利和身份转制的权益等切身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要完善劳务派遣工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应该从规范劳务派遣公司注册程序、明确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与期限、保证劳务派遣工人的福利和身份转制以及加强监管几个方面落实相应的规章制度。

关键词:劳务派遣;派遣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在市场经济中,随着竞争越来越激烈,各级企业、单位一方面为了降低成本特别是用工成本,另一方面为了规避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尽可能地利用我国对劳务派遣相关政策制度的空白,滥用劳务派遣,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合理用工秩序,导致了恶性竞争,严重损害了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欲解决此问题,当务之急是遏制不规范的劳务派遣的泛滥势头,并逐步规范劳务派遣市场,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因此,现阶段在研究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推动我国在劳务派遣保障机制方面的法制化进程、缩短海内外劳务派遣制度建设的差距上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更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被侵害之表现

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发展时间比较短,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才开始出现,但发展的速度却惊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11年末全国各行各业的就业人员达到76420万人[1],全国总工会的调研报告表明,2010年全国被派遣劳动者已经达到了6000多万[2],那么,全国范围内被派遣劳动者所占比例至少达到7%,但事实上,在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劳务派遣的比例更高,例如上海市总工会2011年的调研所涉及的1805 家企业,约42万就业人员中,劳务派遣工约10万人,占 25%,劳务派遣工在上海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已经占到了47.2%,个别企业已达90%。以上数据表明,劳务派遣用工的“繁荣”现状实在令人堪忧,一方面,对于用工单位来说,由于使用劳务派遣工有容易辞退、减少福利开支等“优点”,另一方面,法律监管的长期缺位也滋长了用工单位随意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人的心理,置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以下列出的侵害派遣工人合法权益于几方面,是全国范围内比较普遍的现象。

(一)派遣工的福利待遇被侵害

派遣工人的福利待遇方面被差别对待了。[3]存在部分央企在为职工缴纳五大社会保险金(简称“五金”)时,对劳务派遣员工的“五金”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或者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缴纳,随意安排劳务派遣工加班,并且只是象征性地发给劳务派遣工加班津贴、节日津贴、房补、交通补贴等远低于合同制职工的津贴,甚至直接克扣房补和交通补贴等等。

(二)派遣工人的民主权利被忽视

体现劳动者民主权利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加入工会并参与工会的相关组织活动。然而,对劳务派遣工来说,加入工会在实际中有多重的障碍,在福建省的劳务派遣调研中发现,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多,通常不定期地被派往不同的用工单位,工作场所相对分散,如果由用人单位组建工会,将难以管理和开展相应的工会活动。从用工单位方面来看,由于其与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形成法定的劳动关系,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涉及福利待遇、会籍管理、工会经费提取等问题,所以用工单位不愿吸纳他们加入工会。因此,被派遣劳动者的入会和维权问题处于“两不管”状态,劳务派遣工的集体生活、民主权利被边缘化。

(三)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身份转制权益的侵害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或者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但众多用工单位为了减轻负担,恶意地规避10年用工的新规定,把单位内的正常固定工作岗位偷梁换柱,转为劳务派遣岗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长期、大量地使用派遣工人。[4]因此,《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我们却看到劳务派遣工的数量不降反升的异常现象。

虽然有些央企也开展了优秀劳务派遣工身份转制工作,但“转制”比例太低。如福建省工商银行从2008年—2010年,3年共转制228名优秀劳务派遣工,仅约占劳务派遣工总数的7.84%;中国移动福建公司客户服务中心2010年—2011年共转制了18名优秀劳务派遣工,仅约占该公司劳务派遣工总数的1%,转制员工数占劳务派遣工总数的比例明显偏低,与劳务派遣工希望尽快结束派遣的身份,成为用工单位正式职工的愿望差距很大。

二、当前我国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缺陷

由于现有法律对劳务派遣“临时性”和“辅助性”的限制、劳务派遣行业的运营范围不够具体、劳动监管不足、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以及用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淡薄,这些综合的因素导致了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具体而言,当前我国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之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规范不够

虽然《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订版对劳务派遣企业入行的门槛规定有所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但是该法没有其他的条款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进行更进一步的要求,例如,目前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包括设立原则、设立条件、设立方式及设立程序等暂时没有要求,也没有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固定资产数额[5],而且也没有其他可参照的法律对劳务派遣企业进行规范,相关部门只监管注册,而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管上的真空状态会致使滋生大量的投机行为,有些公司为了纯粹的利益,恶意逃避对劳务派遣工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采取不断地变更注册公司的手段,无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例如,上海南京西路某酒店将非管理岗位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一概转为劳务派遣工,在总计340名职工中,已有150人转为劳务派遣工。更糟糕的是,当这些工人在与一家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酒店就会换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来接手他们,如此一来这些派遣工人虽然一直在同一家单位工作,但工龄却永远无法接续,自然没有希望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6]

(二)劳务派遣的“三性”范围不够具体

《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订版在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定义上较原版的含糊不清有了实质性的突破,规定了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为临时性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为辅助性岗位;在岗员工因进行脱产学习或休假等,在一段时间内需要替代的岗位为替代性岗位,并且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不过,“三性”的具体适用范围的量化工作并未列入这次的《劳动合同法》修订工作中,相对笼统的定义暂时无法涵括“三性”岗位在全行业中的适用性,仍然给用工单位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留有余地,特别是一些特种行业,例如涉及高空作业的工作,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时应该需要更严格、更具体的条款进行规范。

(三)派遣工的基本权利保护的底线不严实

被派遣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底线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加强。被派谴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合法休息、安全保障和被公平对待的权利。可是《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提及被派遣劳动者经济利益保护问题,也没有提及被派谴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是否享有公平的待遇,例如用工单位岗位空缺的知情权、有同等的使用公司的各种福利设施的权利等。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 但最低工资的标准是参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于是这一条款给不少劳务派遣公司钻空子的机会,例如,一些劳务派遣公司设在上海市郊,即使是户籍在上海市的派遣工,虽然派遣公司应当为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但派遣公司合法地利用了“企业注册地”规定,给派遣工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以2010年度缴费情况为例,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6元,以下限60%计算,单位最少每月为每个职工缴纳2140元的37%,即791.8元作为城镇社会保险;而享受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职工,是按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566元的60%为基数,即2140元,单位每月为每个职工缴纳2140元的25%,即535元。仅此一项,依照小城镇社会保险的标准,每个派遣工一年就可以为单位“节约”3081.6元。[7]这直接侵害了注册的派遣工人的经济利益。另外,劳务派遣工的身份转换机制的缺失也是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侵害的表现。

(四)有效的监管不足

我国对劳务派遣的监管目前主要依赖劳动保障监察。由于执行监管的行政力量一方面严重不足,另一方面也无任何定期主动报告或定期监察的规定,使得劳务派遣监管长期处于较为宽松不足的状态,监管效果非常有限,进而导致劳务派遣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总量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此外,许多央企、国企大规模地介入直接或间接设立经营劳务派遣公司,充斥行业市场。由于这些企业通常是附属于行政机关,实践中与某些政府部门和公权机构有着各种联系,行政机关往往利用手中的公共行政资源强推劳务派遣,为了大肆谋取部门利益,强推大量的隐名派遣,即劳务派遣单位将其所从事的劳务派遣业务隐匿于其他名称及营业范围之下,逾越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以非派遣名义从事派遣业务。[8]由于行政机构和政府公权部门的参与,劳动保障监察对劳务派遣市场的监管效力就更加捉襟见肘。

三、完善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之对策

目前劳务派遣用工已经有些过度,但仍呈不断扩大之势,如果不规范的劳务派遣不“急刹车”,越来越多的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无情践踏,极不利于市场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建议我国在劳务派遣方面的立法应当借鉴众多发达国家的劳务派遣立法中最严格的、最详细的相关条款,将劳务派遣工的利益放在最高点,用最严格的限制条款规制劳务派遣行业,然后再根据市场的发展逐步放开一些限制。本节将结合海外发达国家、地区的成熟有效的经验,对我国完善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程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坦言:“有的地方的劳务派遣机构一年增加50%,两年增加一倍多,夹杂着不少‘皮包公司’。”“皮包公司”的大量存在是对劳务派遣合法权益的最大的威胁,因此要求工商行政部门在劳务派遣公司注册之前对其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包括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注册资金以外,还应该增加对备用风险保障金、担保人和保证金、注册人的资质等条件进行审核,同时可以借鉴日本和英国所执行的许可证制度。日本《确保劳务派遣企业合法经营和提高劳务派遣工人工作条件法》(下文简称《日本劳务派遣法》)第5条规定:“任何打算经营劳务派遣的人都必须先获得厚生劳动省大臣颁发的许可证。”英国也有一个名为Gangmasters Licensing Authority (简称GLA)的机构对劳务派遣企业进行审核并颁发相应的许可证。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和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复杂的国情,为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可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和颁发工作,然后工商行政部门才可以依照程序予以登记注册。在劳务派遣企业挂牌营业之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应对其定期进行监管,工会也有义务对劳务派遣企业进行监督,对违规操作和恶意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务派遣企业勒令停业,吊销其许可证,并对注册的员工进行失业补偿,如果注册法人无法对其员工进行失业补偿,应由担保人负责补偿。

(二)严格、明确、具体地规定劳务派遣适用的范围和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 这条规定与严谨精确的法律语言有较大的差距,模糊了本条规定本应体现的原意,导致了劳务派遣成为单位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重要方式,进而造成了现在劳务派遣的泛滥、劳务派遣用工合法权益受侵害后无法可依的局面。《日本劳务派遣法》在最初制定的时候,对适用行业范围采“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方式,然后根据市场和国情的需要,逐步放宽,经过多次修改后的《日本劳务派遣法》对适用劳务派遣行业改采用“原则自由、例外禁止”原则,即除了法定禁止业务(海港运输业务、建筑业务)、政令指定禁止业务(警备业务、医疗业务)以外,其他业务对劳动者派遣业务开放经营。 日本对劳务派遣行业适用范围逐步开放的审慎态度值得我国借鉴,立法中应准确、明晰地定义好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要求的行业。为了避免用工单位通过不同岗位的变动来规避“三性”的限制,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在同一用工单位长期工作后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可以规定用工单位想在同一业务岗位上连续使用劳务派遣工超过6个月的,应事先确定具体期限,并且需要“过半数”被派遣劳动者同意,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工向用工单位提出雇佣要求,用工单位必须履行为劳务派遣工身份转制的手续并签订直接劳动合同。

(三)建立健全福利权益和身份转换的保障机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在无派遣期间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派遣期间,在用工单位应该享有同工同酬、有酬加班、接收培训、获得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还可享受工资调整等,这些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并加强。例如,对于没有严格、明确的规定连续用工应享受的福利待遇的这一立法缺陷,可以借鉴英国的《劳务派遣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在同一个岗位上工作了12周之后,除了同工同酬之外,还应该享受带薪年假,如果是怀孕的女工,还必须享受带薪产检以及带薪产假的福利。 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也应该增加量化的劳务派遣工人在连续用工一定时间之后,用工单位除了提供同工同酬以外,还应该提供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女工特殊保护等等详尽的义务。

此外,德、日、法等国的劳务派遣立法均提倡用工单位将派遣工人转为正式雇员,并为此形成了相应的法律引导机制。《劳动合同法》也可以考虑增加转换制度的条款:(1)用工单位超过派遣期限继续使用派遣工人或者通过两个劳务派遣协议连续在同一个岗位上使用同一个派遣工人时,视为该员工与用工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并且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求下,应正式签订劳动合同。(2)短期派遣期限结束后,如果用工单位需要在相应的岗位上招收雇员,派遣工应该优先得到招聘的通知,并有权进入平等的竞聘程序。

(四)成立专门的劳务派遣监管及纠纷投诉处理部门

由政府机关部门组成的专门小组督促行政部门和公权机关高效、客观、公正地受理和追踪劳动纠纷争议,同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支持,或者要求公权部门对于劳务派遣中涉及损害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纠纷案件优先处理。2008年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仲裁庭裁决期限由“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修改为“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并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期由60天延长为一年,这些修改不仅提高了受理的效率,也将有效地打击实践中部分企业假借协商之名拖延时间使仲裁时间失效的行为。但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一般流程是“一调一裁两审”,仲裁的过程可能会持续10多个月,这对于有雄厚的资金并有专业的律师队伍的企业来说,可以从容地应付,但对于处境艰难的被派遣劳动者来说,这大大增加了维权成本,实质上是一种对劳动者合法诉权的变相侵害,建议处理这类案件时借鉴山东省广饶县劳动争议仲裁推行的“一步到庭”的做法, 夯实劳务派遣工人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的平等地位。

另外,全国总工会和各省总工会应该成立专门的小组或者职能部门,像国际私营职业介绍机构联合会(CIETT)和国际劳工组织(ILO)一样,有专门的小组致力于打击非法滥用劳务派遣的行为,辅助行政机关、各级工会为被侵害的劳务派遣工提供专业的、规范的法律援助。

四、结语

在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经历劳务派遣兴起、发展到成熟的过程,在过去的几十年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经验,他们的研究大多依靠长期跟踪的调研数据,以数据统计分析的方法剖析劳务派遣的现状和相关法规的不足之处,具有较好的前瞻性,因此从学术界到法律实践都有了显著的成果,同时,也促进了相关的法制和政策的完善,更好地保障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是灵活用工形式之一,既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资源,也为用工单位降低了招聘成本,但是,在国内,劳务派遣是近几年才兴起的一个行业,相关制度建设极显薄弱,劳务派遣用工的行为被滥用,以致于劳务派遣同样也是“不安定就业”。人的劳动是劳务派遣中的主要对象,有别于商品,不能恢复原状,并且在劳动中比之商品交易自然更加容易出现身体伤害乃至精神损害。[9]必要的资质认证和审核以及相应的监管能够防止一些打着劳务派遣旗号的职业介绍所和无良黑中介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同时,也要强力肃清涉及隐名派遣的行政机关,避免务工人员因为合法权益一再受到侵害而引发的群体事件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此,解决好当前泛滥的劳务派遣现象,规范劳务派遣市场,保障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全国范围内的高度重视,应该在中央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机关和各级工会等共同的配合,出台相关的条例和规章,加大监管的力度,经过短期肃清,长期维护和完善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 (2012-02-22)[2013-03-23].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120222_402786440.htm.

[2]人民网. 滥用劳务派遣导致劳动争议多发[EB/OL].(2011-05-18)[2013-03-24].http://acftu.people.com.cn/GB/67574/14668857.html.

[3]唐鑛,徐莹. 基于典型案例分析的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研究[J].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24(6):5-10.

[4]郑桥,傅麟,刘晓倩,牛玲.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关系新变化以及工会应对策略研究[J].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23(6):14-20.

[5]仵秀琦.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及完善[J]. 河北法学,2009,27(4):130-136.

[6]赵竺安. 劳务派遣无序扩张 职工权益很受伤[J]. 工友,2011(5):8-10.

[7]王业斐. 劳务派遣无序扩张[EB/OL]. (2011-03-21)[2013-04-05].http://www.labour-daily.cn/web/NewsDetail.aspx?IssuanceID= 215178.

[8]李嘉娜. 我国不当劳务派遣的检视与规制[J].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2(9):83-89.

[9]李晖. 劳务派遣及其法律规制——兼论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的完善[J].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23(1):36-40.

(责任编辑:王小丽)

作者:吴晋清

第2篇:劳务队-工人劳务合同

劳 务 用 工 合 同

甲方(单位):合 同 编 号: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 系 电 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铁道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1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乙方在甲方承担的宿淮铁路 灵璧车站 劳务施工项目工作结束时间为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2.1甲方与乙方确立劳务合同关系。

甲方安排乙方到中交二航局宿淮铁路灵璧车站(施工段落)段施工现场从事 站房工程 施工劳务工作。

2.2乙方应履行用工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第三条 劳动纪律

3.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3.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和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劳动纪律。

3.3 甲方因工作原因,需要在甲方内部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的,或受甲方派遣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的,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调整或派遣。

第四条 工作时间

4.1乙方的工作时间应根据施工单位作业特殊性具体由甲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具体安排。

第五条劳动报酬

5.1乙方为甲方提供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报酬。计酬方式:甲方对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考勤,报酬为人民币元/天。每月15日前发放上一月的乙方工资,由甲方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乙方,并由乙方当场签字确认。

5.2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条件

6.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6.2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第七条 劳动保障

7.1甲方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于企业劳务用工相关规定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其它社会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第八条 教育与培训

8.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以及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

8.2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专业技能方面的培训,乙方必须通过甲方的专业技能考试,方能上岗。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责任大小和后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0.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安徽省芜湖市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或其它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11.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3篇:出国工人劳务合同

项目

出国人员用工合同

为更好的完成项目工程全部施工任务,(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责权

1.1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出国护照及相关手续,乙方须交纳500元护照押金,归国交还护照后将押金退还乙方。

1.2甲方在乙方出国工作期间,负责乙方国内、外工资的发放,乙方须指定专人持有效证件到公司财务部领取。

1.3乙方出国期间,工资的调级、晋职、评定职称等,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考虑;乙方驻外期间国内享受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障等)由甲方负责。

1.4甲方在乙方国外工作期间,积极协助乙方家属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确保乙方在国外安心工作。

二、乙方责权

2.1乙方在国外期间,要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决拥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坚决拥护民族尊严,不做任何不利于祖国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祖国的话。

2.2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纪律,服从项目组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作息制度,顾全大局,协调对外。

2.3不允许背着组织同国外机构和外国人私自交往;不允许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营私牟利;不许同外国人私下接受礼品。

2.4严禁酗酒、赌博,在对外活动中,饮酒不得超过本人酒量的三分之一。

2.5乙方要有上进心,努力学习,做好本职工作,掌握好本工种的应知应会,积

1极参加培训。乙方应按照甲方施工技术人员及国家现行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认真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如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停工或工期延迟等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施工管理中有过错的除外。

2.6乙方应认真学习、掌握安全作业的有关规定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服从安全人员的指挥,有问题及时报告班组长;施工前乙方要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措施为当地工人进行示范演练,然后再带领当地工人施工。

2.7生活中要发扬团结友爱的精神,互相帮助,不计较个人得失;工作上互相配合,提供方便,搞好同志关系,坚决杜绝拉帮结派,寻衅滋事,已经发现,项目组将按照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2.8乙方出国前向甲方交纳10000元人民币,作为出国押金(先交纳5000元,发第一次国外工资时扣5000元,凑足10000元)。工程结束,经项目组确认在国外无违法乱纪行为后,公司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三、费用结算

3.1根据本项目工资结算办法,乙方在出国期间的工资和艰苦地区补助综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为:

总工程师:1050美元/人月;

现场工程师:950美元/人月;

技术工人:870美元/人月;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且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标准规定,按上述标准发放国外综合工资。

3.2该项目国外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技术组根

据现场施工需要安排的超出此工作时间进行的工作视为加班,加班补贴标准为:

2.5美元/人小时,不足30分钟不计加班,超过30分钟计1小时加班。

3.3本项目实施期间,乙方如能依照国外技术组安排,遵守外事纪律及规章制度,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甲方按照工程进度及山东国际公司的工资结算方法,分三次与乙方结算国外工资。开工三个月内与乙方结算当期国外基本津贴及加班补助的70%,开工六个月内与乙方结算当期国外基本津贴及加班补贴的70%,其余部分在本项目竣工且对外移交后一个月内一次与乙方结清。

3.4乙方如不听从技术组指挥,违反外事纪律和技术组规章制度,或因本身技能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引起返工、停工或工期迟延等现象,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扣罚乙方的国外基本津贴收入;经教育仍不悔改,技术组安排其提前回国者,其返程机票由个人承担。

四、其他事宜

4.1根据公司今后国外发展战略,国外有施工任务时,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与乙方进行合作。

4.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提请青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4.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废止。

甲方:(章)

乙方:

2010年月日

第4篇:建筑工人劳务合同

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址:

根据建筑业劳务市场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工程名称:保利·未来城市A2地块第一项目部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岗位(工种)工作。

二、合同期限

第三条 合同期限选择方式(以下两种选择一种打勾)

1、()本合同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如双方需要,可以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本合同。

2、()本合同期限以完成约定的岗位(工种)工作为止。

三、劳务报酬

第四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为元/工日,每月日前现金支付。若遇上春节,须在春节15天前支付完乙方的应得工资。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甲方应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合同约定付给乙方工资报酬。

3、甲方应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并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作业条件。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务工期间的各项行为应遵守遵义市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建筑劳务岗位职责。

3、乙方施工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4、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应自觉接收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5、乙方有遵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合同的变更

第七条 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合同有关内容,变更后的合同或合同附件由双方签字有效。本合同对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其它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交质安科。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5篇:建筑工人施工劳务合同

甲方(项目部):石河子市立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部郭想胜 乙方(施工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名称:石总场西部牧业员工宿舍场地地坪

第二条 工程地点:石总场大连路路口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承包方式:单项清包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工作内容:甲方合同内所有砌体(混凝土、平场地、垫石子、洒水、打夯)清工单价为_________元/㎡。施工中一切用具均有乙方自理,甲方负责混凝土拉到现场,其他一切工序由乙方负责,并做好落手清。注:以上内容都按图纸工作量计算。施工中严格按照施工安全、质量规范,若乙方没有按照甲方要求和施工规范而造成的材料浪费,甲方有权开罚款单(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六条 工程款结算:乙方进场后,每月甲方付给乙方完成合格工作量80%。 余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一、质量管理

甲方提供乙方质量要求和技术交底,乙方必须按照施工规范和要求,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绝对服从项目部质量管理人员的正确领导。在日常质检和分项工程验收时,必须达到所定标准(具体见技术交底)。

二、甲方职责和权利

2.1 认真遵守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对乙方工作进行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审核乙方施工方案,全面配合乙方做好各项工作。

2.2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技术交底,周、月进度计划,乙方必须认真执行监理和甲方的指令,但对不合理因素,可提出建议;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乙方不得私自蛮干、

2.3 甲方及时组织、参加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质量进行跟踪检查、验收。

2.4 甲方对有特殊贡献的给与一定奖励,对工作中个人给甲方造成一定损失的给与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乙方职责和权利

3.1 认真遵守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及承诺。

3.2 严格执行公司和工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甲方的管理,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3.3 严禁未经甲方及设计和监理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施工图纸内容,如有发生造成的所有损失均有乙方负责。

3.4 如乙方严重违反《劳务承包合同》,工程工期、工程质量不能保证,现场管理混乱,甲方和公司利益受到损失,信誉受到损害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赔偿部分损失外,还要追究乙方责任,清除出场。清除出场按总工资的70%结算工资款。

3.5 必须认真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派专人现场全权负责协调管理。

四、安全文明施工

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所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文明施工等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

乙方必须遵守施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听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严禁在工地打架、斗殴、偷盗,若发生交司法机关处理。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按公司规定予以重罚。

乙方的所有作业人员,正确的使用“三宝”,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若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公司的管理规定,如发生的安全事故的,甲方概不负责一切责任。正常工伤按国家《工伤管理条例》处理。

五、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项目部代表)签字:_________ 乙方(施工人员)签字:_________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6篇:建筑劳务工人人员劳动合同

根据建筑业劳务市场需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工作内容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岗位(工种)工作。

二合同期限

以本协议签订生效开始,到工程项目结束或甲方项目经理口头(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为本协议终止。

三劳务报酬

1.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为元/工日,体息没有报酬,多劳多得,采用月结月清为形式,每工日不超过十小时,乙方的工作时间按季节会有所变动,加班另外再付报酬。

2.甲乙双方对劳务报酬的其他约定:

一、甲方只对乙方工资报酬负责,对于乙方其它(如个人的养老保险等)待遇,甲方不负责任。全部由乙方自理。

二、甲方对乙方有突出的表现可以用奖金等形式鼓励。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能力,适当调整乙方的岗位(工种),在劳务报酬第四条可以体现出,甲方对乙方打架斗殴等行为,采取内部罚款100~500元。

3.甲方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合同约定付给乙方工资报酬,甲方对乙方的综合保险,以单个项目工程统一保险。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务工期间的各项行为应遵守本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建筑劳务岗位职责;乙方施工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技术;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上班十个工作日内没有得到甲方同意就辞工,甲方只支付50%的工资;中途辞工(得到甲方同意,但甲方约定乙方再回来)但乙方没有回来,扣乙方20%~30%的工资,

三次以上被甲方(因工作及生活原因)批评教育不改而被甲方请退的。扣乙方20%~30%的工资;以上三种类型员工的一切车费等费用不报销。上班时间严禁玩弄手机,上网,看电子书等。

2乙方有遵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乙方在务工期间享有工伤待遇。

六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1 .本合同期满的,2 .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 .甲方破产解散或被撤销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1 .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5.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条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务合同达成协议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你,协商无效可向当地政府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法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委托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第7篇:印尼境外劳务聘用合同书工人

境外劳务聘用合同书

甲方: 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工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家庭联系号码: 签订日期:2018年 月 日

甲方为确保境外工程顺利进行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与乙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经乙方家属同意,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履行地:印尼肯达里

第一条:聘用条件:甲方聘用劳务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身体健康并提供真实有效体检证明(虚假证明自负),具有5年以上本专业的工作经验,年龄在22∽55周岁。 2. 政治思想素质好,品行端正,在国内无犯罪记录。

3. 乙方需支付人民币2000元保证金给甲方,在乙方到达工作地点一周内,甲方会把保证金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里。

第二条:劳务期限及报酬

1. 乙方自到达工地之日至离开工地之日止,(以机票日期为准)具体视工地需要甲方有权调整期限。 2. 薪金报酬: 元/日人民币加奖金,个人奖金根据现场施工队长考核所得。 3. 薪金报酬组成:由本人工资(按2000元工资计算,其中包括奖金等)、劳动保险、职工福利、劳保支出、出国伙食补助、误餐补助、解除合同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组成。

4. 支付方法:每月支取必要的生活费500元人民币,余款甲方将在工程结束年底前或者工程结束回国后汇入乙方指定的农行银行卡上,最晚不得超过当年的大年三十。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权根据境外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乙方应无条件遵守执行。乙方在境外对本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工作成绩优劣,甲方应给予适当的奖励与处罚。

2. 甲方对乙方违章施工、无故旷工、消极怠工进行严厉处罚。如所报工种不符而产生的后果有乙方自负。 3. 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期间对本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严格管理。并适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4.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合同约定及时付给乙方劳动报酬。

5. 甲方应安排好乙方的工作、食宿、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等。

6.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出国劳务工人的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不低于100万人民币,但乙方必须在双方签定的合同期限内施工结束,乙方提前回国或终止合同,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同意出国到甲方所在的工地施工,需缴纳保证金,保证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不消极怠工,每月最多休息两天,休息期间不享受薪金。超过休息每天需要支付伙食费及其他费用100元。

2. 乙方在境外工作期间必须热爱祖国,遵守礼仪,注意一言一行,不得有损国家和甲方的形象和利益。 3. 乙方在务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守纪律、懂礼貌,服从甲方人员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4. 乙方要切实履行劳务岗位职责,施工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把质量关。 5. 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应自觉接受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工作态度积极,不随便休息。

6. 乙方有权获得足额的劳动报酬。如甲方实在困难不能支付完,剩余薪金需按年利息5%支付给乙方。 7. 乙方在务工期间应获得意外伤害保险,享受受工伤保险待遇。

8. 乙方有保护甲方提供一切公共设施及机械设备的义务。如乙方变卖或故意损坏设施与设备,应无条件的接受甲方处罚,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方可变更合同有关内容,变更后的合同或附件经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另有规定,以其规定。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a、 本合同期满;

b、 双方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c、 甲方破产、解散或被解散的;

d、 乙方因病(伤)丧失劳动能力不适应工作岗位工作或死亡的; e、 由天灾,战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拒的原因;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a、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b、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c、乙方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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