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准则新老区别

2022-06-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评审准则新老区别

计量认证评审准则[1]

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认实函〔2006〕14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验室的实际状况、国内外实验室管理经验和我国实验室评审工作的经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订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评审准则》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评审准则》,加强宣传和指导,及时进行新评审准则的宣贯,督促实验室及时进行转版。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三、国家认监委将依据《评审准则》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开展国家级评审员及省级评审员师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级以下评审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执行实验室现场评审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具有注册评审员资质。

四、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只对本准则有别于认可准则的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殊条款进行评审。

五、本准则有关规定与原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准则规定为准执行。

六、本评审准则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应于2007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转版工作,届时,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废止 。

特此通知。

附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1.4 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5 对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只对本准则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定条款进行评审。

2.参考文件

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 号局长令)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实函[2000]046 号)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GB/T15481: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4.管理要求

4.1 组织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1.1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1.2 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4.1.3 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4.1.4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5 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实验室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4.1.6 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4.1.7 实验室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8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4.1.9 实验室应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1.10 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4.1.11 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4.1.12 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室)。

4.2 管理体系

实验室应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4.3 文件控制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

4.4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如果实验室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

4.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4.6 合同评审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明确客户的要求。

4.7 申诉和投诉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测和/或校准结论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实验室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实验室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

4.9 记录

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制度。

实验室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 /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每次检测和/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准备、检测和/校准人员的标识。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客户保密。

4.10 内部审核

实验室应定期地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每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4.11 管理评审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管理体系和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考虑到: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申诉、投诉及客户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5.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5.1.2 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5.1.3 实验室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5.1.4 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

5.1.5 实验室应保存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档案。

5.1.6 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

5.1.7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在本专业领域从业3 年以上。

5.2 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 实验室的检测和校准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5.2.2 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

响。

5.2.3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4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检测/校准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5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5.2.6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5.3 检测和校准方法

5.3.1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实施检测和/或校准活动。实验室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5.3.2 实验室应确认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新方法。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实验室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5.3.3 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标准、手册、指导书等都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5.3.4 需要时,实验室可以采用国际标准,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检测。

5.3.5 实验室自行制订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

5.3.6 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和客户接受,并将该方法偏离进行文件规定。

5.3.7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规定,并有效实施。

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测或校准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实验室应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5.4 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实验室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包括抽样、样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需的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包括软件)及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

5.4.2 如果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如可能应将其储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实验室应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测和/或校准所造成的影响。

5.4.3 如果要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租用、借用、使用客户的设备),限于某些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且应保证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5.4.4 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5.4.5 实验室应保存对检测和/或校准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该档案至少应包括:

a) 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

b) 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 对设备符合规范的核查记录(如果适用);

d) 当前的位置(如果适用);

e) 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 所有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

g) 设备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

h) 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适当时);

i) 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

5.4.6 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

5.4.7若设备脱离了实验室的直接控制,实验室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能显示满意结果。

5.4.8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5.4.9 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实验室应确保其得到正确应用。

5.4.10 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5.5 量值溯源

5.5.1 实验室应确保其相关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基标准。实验室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对于设备校准,应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

5.5.2 检测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的,实验室应提供设备比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满意证据。

5.5.3 实验室应制定设备检定/校准的计划。在使用对检测、校准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测设备之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5.5.4 实验室应有参考标准的检定/校准计划。参考标准在任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校准。实验室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仅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5.5.5 可能时,实验室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没有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时,实验室应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5.5.6 实验室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5.5.7 实验室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5.6 抽样和样品处置

5.6.1 实验室应有用于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抽取、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确保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完整性。

5.6.2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样品的抽取、制备、传送、贮存、处置等。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实验室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计划。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

5.6.3 实验室抽样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抽样计划、抽样人、环境条件、必要时有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可能,还应包括抽样计划所依据的统计方法。

5.6.4实验室应详细记录客户对抽样计划的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并告知相关人员。

5.6.5 实验室应记录接收检测或校准样品的状态,包括与正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

5.6.6 实验室应具有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标识系统,避免样品或记录中的混淆。

5.6.7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设备设施贮存、处理样品,确保样品不受损坏。实验室应保持样品的流转记录。

5.7 结果质量控制

5.7.1 实验室应有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划以监控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 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

c)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或校准;

d) 对存留样品进行再检测或再校准;

e) 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5.7.2 实验室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断依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5.8 结果报告

5.8.1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检测和/或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8.2 检测和/或校准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实验室地址不同的检测和/或校准的地点;

c) 检测和/或校准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e) 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

f) 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g) 样品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日期(必要时);

h)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抽样计划的说明;

i) 检测和/或校准的结果;

j) 检测和/或校准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 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和/或校准样品有关的声明。

5.8.3 需对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做出说明的,报告中还可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测和/或校准条件信息;

b) 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规范的声明;

c)当不确定度与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不确定度影响到对结果符合性的判定时,报告中还需要包括不确定度的信息;

d) 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5.8.4 对含抽样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抽样日期;

b) 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c) 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d) 抽样人;

e)列出所用的抽样计划;

f)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5.8.5 检测报告中含分包结果的,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

5.8.6 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电磁方式传送检测和/或校准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5.8.7 对已发出报告的实质性修改,应以追加文件或更换报告的形式实施;并应包括如下声明:“对报告的补充,系列号……(或其他标识)”,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报告修改应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若有必要发新报告时,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素及要点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19个要素,其中管理要求:11个要素,技术要求:8个要素;评审要点有104个,其中管理要求:51个要点,技术要求:53个要点。

认证实验室体系覆盖所要求的19个要素,并针对性掌握了104个评审要点,现场评审时应该无大问题。.

分为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共19个要素。

1.管理要求(11个)

1.1组织

1.2管理体系

1.3文件控制

1.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1.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1.6合同评审 1.7申诉和投诉

1.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1.9记录

1.10内部审核

1.11管理评审

2.技术要求(8个)

2.1人员

2.2设施和环境条件

2.3检测和校准方法

2.4设备和标准物质

2.5量值溯源

2.6抽样和样品处置

2.7结果质量控制

2.8结果报告

各个要素与评审要点分布具体如下:

4.管理要求(51个)

4.1组织(12个)

4.2管理体系(5个) 4.3文件控制(4个)

4.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3个) 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个)

4.6合同评审(2个)

4.7申诉和投诉(3个)

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4个)

4.9记录(6个)

4.10内部审核(5个)

4.11管理评审(3个)

5.技术要求(53个)

5.1人员(7个)

5.2设施和环境条件(6个)

5.3检测和校准方法(6个)

5.4设备和标准物质(10个)

5.5测量溯源(7个)

5.6抽样和样品处理(7个)

5.7结果质量控制(2个)

5.8结果报告(5个)

4.1组织:12个

1)实验室是否具有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独立法人性质的实验室是否有合法的设立文件或注册证书;

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实验室是否有批准文件、授权书、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和母体的公正性声明;

实验室应承诺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有保持第三方公正地位措施,满足“授权”、“独立”的有关要求。

2)审阅实验室注册、登记文件和工作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文件,确认实验室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审查仪器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文件,确认实验室是否具备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临时的或可移动的检测/校准设备和设施,以及设备、设施能否保证正确进行检测/校准。

3)通过审阅管理体系文件,特别是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以及各项管理活动的控制程序,确认其管理体系是否覆盖了所有的工作场所或地点。

检查实验室所有场所的所有工作,验证质量体系能否对其有效的覆盖。

4)查阅实验室在册人员证明,或劳动合同证明,确认实验室是否拥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查阅实验室是否制定了保证检测/或校准工作公正、客观的有关措施;

能否保持第三方公正性;

能否有效防止任何有损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能否有措施防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并考查实验室的实施效果如何。

6)实验室是否制定了保护国家秘密和客户秘密的有关措施,以及在有关的活动中实施情况。

7)分析实验室内部机构设置是否合理,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能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8)查阅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各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监督员是否有符合要求的任命文件,他们的职责规定是否明确、恰当,以及履行职责的状况。

9)是否规定了所有的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所有的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是否明确本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关键人员是否明确了代理人。

10)检查监督工作的范围、计划和记录,监督员职责是否到位,评价其工作的有效性。

11)是否任命了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是否明确了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的职责和权力。

12)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实验室是否有措施完成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确保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4.2管理体系:5个。

1)建立管理体系的职责是否明确并得以落实;

质量过程是否予以明确;

建立的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本实验室的特点(如移动的、多检测场所等);

相应的质量记录能否证明体系的运行;

是否存在系统性或区域性不符合。

2)审阅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以及对照本准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结合本准则全部要素的评审情况和实施效果,评判管理体系文件与实验室自身状况的适应性和实际运行的有效性。

3)在评审过程中,注意与实验室的重要岗位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其对本岗位的职责和管理体系、质量方针和目标是否清楚明白。

4)是否建立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是否适宜;

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和可操作。

5)本要素的评审一般要衡量全面评审情况、分析管理体系关键和重点环节管理状况,整体评价管理体系符合本准则的状况和实际效果。应当是评审组集体评判的意见和结论。

4.3文件控制(4个)

1)实验室是否具有文件控制和管理程序,有关的内容和环节是否齐全,规定是否合理且具可操作性。

2)实验室内部文件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现场使用的各种文件是否标识清晰。

3)实验室现场是否使用失效或废止的文件;是否存在一个文件出现不同版本的问题。

4)实验室受控文件是否定期审核,必要时进行修订,更改的文件是否经过再批准,并加以说明。

4.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3个)

1)实验室是否确定了分包实验室的名单,每个分包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准则和相关技术能力。

2)实验室分包项目是否符合本准则限定的三种情况。

3)实验室每一次分包是否征得客户书面同意。

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个)

1)实验室是否制定了服务和供用品的选择、购买和验收、储存的相关管理程序文件。

2)实验室是否对服务和供应方进行了评价,是否建立了服务方/供应方的名单。

3)实验室已发生的采购是否受控,是否正确选择具备资格的供应方。

4)实验室是否已规定了对采购品的验收要求,对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性材料是否经过验收。

4.6合同评审(2个)

1)实验室是否制定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相关程序文件,不同情况下的评审规定或要求是否明确。

2)实验室是否对不同类型的委托书、标书或合同,按照不同的规定实施了评审。

4.7申诉和投诉(3个)

1)实验室是否制定处理申诉和投诉程序文件,主动征求客户意见。

2)实验室处理申诉和投诉过程是否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3)确属实验室原因造成的投诉或申诉,是否对原因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对有关工作领域或管理体系进行改进。

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4个)

1)实验室是否编制了不符合工作的控制程序,对不符合工作予以及时处理。

2)实验室是否编制了纠正措施程序,在“评价表明不符合工作可能再度发生”时,执行纠正措施程序。并根据实验室的实际,分析程序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实验室对出现的不符合工作或对潜在造成不符合的原因,是否采取了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

4)实验室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结果是进行了验证。

4.9记录(6个)

1)实验室是否编制了记录管理程序,内容是否齐全、合理。

2)实验室的管理记录和技术记录的信息是否“足够”,是否能够“复现”管理和技术活动。

3)实验室的各种记录填写和更改是否正确、完整、清晰、明了。

4)实验室是否规定了记录的保存期限,保存期限是否合理,是否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记录。

5)实验室现存记录是否安全储存、妥善保管,保存方式是否合理,方便存取、查阅方便。

6)实验室是否按照4.1.6条的规定,做到为客户保密。 4.10内部审核(5个) 1)实验室是否制定了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2)实验室是否按照程序规定开展了内部审核,审核其完整的内审资料。

3)实验室内审工作程序是否规范、记录是否齐全、不符合报告是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针对不符合工作制定的纠正措施是否合理、纠正措施是否实施、实施的结果是否进行了验证等。

4)每个的内审工作是否包括管理体系的所有要素,是否覆盖了实验室的所有部门和工作场所。

5)内审人员是否进行了资格确认,是否经过恰当的培训;内审人员是否做到了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4.11管理评审(3个)

1)实验室是否编制了管理评审控制程序文件。

2)管理评审工作是否按照规定和计划组织实施,每次评审输入是否明确,评审是否充分,结果是否恰当。

3)管理评审报告提出的有关措施是否纳入改进,其结果是否得到验证。

5.1人员(7个)

1)实验室人员的数量和能力是否满足所从事工作的需要;合同制人员、其他的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是否胜任,其工作是否符合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所有人员的持证上岗记录,有无资格确认,上岗授权是否明确。

3)实验室是否制订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有无培训计划实施的培训记录。 4)对培训中人员的监督要求。

5)查实验室人员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6)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7)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是否满足要求。

5.2设施和环境条件(6个)

1)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2)设施和环境条件影响结果时,实验室是否有监控记录;

非固定场所检测时是否有规定。

3)实验室安全作业管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实验室环境保护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6)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是否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5.3检测和校准方法(6个)

1)实验室是否选择使用适合的方法,是否制定必要的作业指导书。

2)实验室是否对选用的新方法(包括变化的方法)进行确认,是否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3)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标准、手册、指导书是否现行有效并便于相关工作人员使用。

4)实验室采用的国际标准和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是否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非标方法是否经过确认。

5)实验室对检测/校准方法的偏离是否有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实验室负责人的批准、客户接受,是否将偏离方法形成文件。

6)实验室是否建立并实施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的规定,是否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

5.4设备和标准物质(10个)

1)实验室是否配备了正确进行检测/校准所需的全部设备及软件、标准物质;所有仪器设备是否正常维护。

2)仪器设备出现缺陷时,是否立即停用并明确标识;

修复的仪器设备是否经过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实验室是否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的检测/校准的影响。

3)实验室使用的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是否仅限于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4)所有设备是否均授权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是否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5)实验室是否保存对检测/校准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档案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6)所有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是否均有明显的状态标识。

7)脱离实验室直接控制的设备,返回后、恢复使用前,实验室是否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显示满意结果。

8)需要时,是否建立设备期间核查程序并执行。

9)校准产生修正因子时,实验室是否正确应用。

10)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有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第2篇: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5.6.7条: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设备设施贮存、处理样品,确保样品不受损坏。 实验室应保持样品的流转记录。 本条款关注:贮存、处理及流转。

(一) 本条款要求实验室需有适当的设备及设施条件,来确保样品在储存、搬运、准备和检测过程中不发生变质或损坏,不会影响到检测结果的完整性。 (二) 贮存的环境条件及保存期限

1)贮存的环境条件

必须与样品要求的条件相符。

如:通风、防潮、防尘、控温、控湿等。

设施的环境条件满足了要求,相关的记录也要跟进。 2)样品保存期限

不同类别及同一类别的样品,根据不同的需要,其保存期限是不同的,实验室应对其保存期限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 (3)对样品及其部件需妥善保存时,实验室应有贮存和安全的管理措施,来保持样品及其部件的状态完好。

这一点要求对承担检测认证产品的实验室尤为重要。

对价值昂贵的样品,实验室更是需要保险、防盗,并在程序中有相应的防护规定 (四) (4)关于留样

主要针对客户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来进行复测。

尤其是对仲裁检验,样品需保留,以备在客户有争议时复测。 (五) (5)关于可调部位的样品

针对有些样品上有可调部位,如果在流转过程中有人随意触动(或误动)这些部位,可导致检测/校准的失效。

关键是在可调部位上贴上封印。 (六) (6)关于危险品

实验室必须有明确的书面规定,不仅要确定正确的处理技术,而且要说明在发生意外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七) (7)关于流转记录

实验室应保持样品在整个周期内的流转记录,以便于核查。

1)实验室的样品标识系统是否合理、完善,能否保证样品在整个周期内不发生任何混淆。

2)样品的接收是否有详细的记录,是否建立样品登记台账。

3)样品的管理制度是否完整,对样品管理的各个环节是否有明确规定 (8)现场评审

1)实验室是否有适当的设备设施贮存、处理样品? 2)是否保留样品的流转记录? 3)重点检查样品库的管理要求。

第3篇: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有什么区别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以同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 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部门、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 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第二,侧重点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在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第三,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将陆续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

第四,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第4篇: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一、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简单来说:准则和制度的发布都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因此两者在内容上没有实质性的差别,而只是制度制定的理念不一样,前者是属于原则导向的,而后者则属于规则导向的。其实在这两者之间是完全可以二选一的,而我国之所以即有准则,又有制度,正是因为当初没有确定采取那一种理念来制定我们的制度。 因此,财政部本次采用原则导向的“准则”,以实现会计国际趋同化,而不再采用规则导向的“制度”,这本身也是一次大的改革。 对会计而言,两者的差别主要就在于,执行准则将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做出更多的职业判断。

二、新准则比原制度,都有哪些改动? 首先,与原制度相比新准则确定了新的会计理念,并且正是由于会计理念上的改变,才对诸多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使会计基本职能得以回归,因此真正理解会计理念上的变化,有助于我们对新准则的学习,更重要的是让我们对会计工作有了新的认识,从而指导我们的工作。新的会计理念主要体现在:

1、新准则强调了“受托责任观”,体现了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新理念。作为会计报告的目标,会计界存在两种观点,即: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我们的新准则则同时强调这两种观点,将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和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同时作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

2、新准则强化了面向未来的现代会计观,对于会计各要素的确认与计量采用了着眼于未来的新理念。具体体现在,新准则在很多地方都规定了“现值”的计算,而在以往只有在管理会计中才涉及得到。 除以上理念上的变化,与原准则相比,具体准则方面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会计假设和会计基本原则发生变化 ——会计假设由原来的4项增加为5项,即权责发生制成为新的一项会计假设。 ——会计基本原则则由原来的13项调减为现在的8项,即:可靠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改变为会计假设 历史成本原则划归为计量属性 一贯性原则于可比性原则进行了合并 配比性原则和划分收益性资本性支出原则被取消,直接在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中去规定。

2、增加了计量属性及使用条件 新准则在会计计量属性中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会计计量属性也增加了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四种。 计量属性的使用条件则强调“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3、投资分类及核算做出重大调整 ——企业投资不再按照投资期限进行划分,而是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日投资和非持有至到期日投资。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分别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而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新准则调整为:如果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如果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按成本法核算;对于具有控制关系的,则改为按成本法进行核算,但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再按权益法进行调整。

4、回归会计基本职能,新准则在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关联方交易等方面,不再以“反利润方式”加以限制。

5、取消了存货发出计价中的“后进先出法”

6、所得税会计全面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7、长期资产减值不允许原渠道冲回 以上所列举的只是比较重大的变化,仅供参考。 此外,新准则对金融资产和负债进行了重新界定;对特殊行业则首次以准则的形式加以规范,如生物资产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原保险合同准则等;新准则还增加了职工薪酬、年金基金、股份支付、每股收益等具体会计准则,总之变化是非常之大,难以在这里一一列举。

第5篇: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如何认识?

我们要正确认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规范。

两者联系:

(1)可统称会计制度。

广义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还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各国的会计环境不同,一些国家只采用会计准则,而有些国家如法国和改革前的我国只采用会计制度,来规范各自的会计工作,形成了各有特色的会计制度。

(2)都是会计标准。

会计标准无非是对各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依据和准绳,只不过有的标准原则一些,有的标准具体一些。但是它们都可以反映各自运用的会计政策。

(3)都属于会计法规。

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是由国家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和发布实施的,因此它们都是同一层次的部门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两者区别:

(1)规范的目标不同。

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问题,同时也规范会计主体应当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而会计制度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记录和报告的问题。确认和计量是记录和报告的前提条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记录和报告就不可能。

(2)适用的范围不同。

会计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的会计处理,而会计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即使在美国也未要求股份公司以外的企业严格执行公认会计原则,我国已经发布的会计准则中,要求所有企业执行的也是少数。

(3)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可操作性强弱不同。

由于规范的目标不同,决定了各自规范的具体内容不同。会计准则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进行“定性”的规定,例如在准则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语言:该项收入(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至于记录到哪个科目,则由会计人员自己去判断。而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则具体得多。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差,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强。同时,从准则和制度规定的内容来看,准则是对某一类业务的确认和计量加以规定,而制度是对某一类企业或全部企业的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具体规定。

(4)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

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5)在会计规范体系中的层次不同。

准则和制度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规范,前者(尤其是会计基本准则或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制约后者。根据会计法律法规权威性和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层次关系作以下划分:会计法是第一层次,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第二层次,会计准则是第三层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制定的补充规定或暂行规定是第四层次。

企业均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至于执行什么会计制度:现在已取消了行业会计制度,要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这要根据企业是小企业还是中、大型企业来划分。小企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只能选择执行一种。大、中型企业只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第6篇: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培训考试卷

一、判断题(共25分)√

×

根据《评审准则》判断以下内容对错,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实验室资质认定是我国计量法规定,对凡是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测机构,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

2、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

3、只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才是应受控的文件。

4、检验报告只能由授权人员签发或批准。

5、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都必须由最高管理者组织实施。

6、新购入的仪器设备或修理过的仪器设备,只要合格就可直接投入使用。

7、当检测一部分工作分包时,应在检测报告中向客户标明分包检测的项目。

8、质监员必须熟悉检测方法和程序,了解检测目的,懂得如何评价检测结果。

9、在两次校准之间,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期间核查,这种核查其实就是再校准。

10、实验室应保存所有为检验提供所需的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商的记录。

11、质量方针声明由质量主管批准并授权发布。

12、实验室可以由有能力的外部机构进行内部审核。

13、内审组长只能由质量主管担任。

14、除正常全面的内部审核外,当发生不符合或偏离时,还必须时进行附加审核。

15、预防措施是对已发现问题或客户投诉的反映。

16、跟踪审核活动应验证和记录纠正措施情况及有效性。

17、管理体系应覆盖实验室在固定设施内进行的工作,不需要覆盖在临时的或可移动的设施中进行的工作。

18、如果实验室接受了外部审核,则在内审周期内可不必再进行内部审核。

19、实验室必须是其使用仪器设备所有者。

20、实验室的某类仪器设备中只有一件时,可以仅用仪器设备名称来标识。

21、实验室应确保被检测样品的唯一性,以避免任何时候混淆。

22、内审应由受过培训和有资格的人员来承担,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工作无关。

23、当发现仪器设备有缺陷时,对检测报告给出的检测结果的有效性产生疑问,客户又没找,就不必通知客户了。

24、接收样品时,应记录其状态,包括是否与相应的检验方法中所描述的标准状态有所偏离。

25、只要认真记录检测数据,就不必再对计算和数据换算进行适当的检查。×

二、选择题,选择正确答案并在编号上打√。

1、实验室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控制要求

a提供适宜的保存环境b.规定适当的保存期限c.必须用钢笔记录d.不能记录在电子媒体上e.应有足够的信f.记录应包含相关人员签字

2、实验室管理层应对以下人员授权

A.进行特定类型的抽样人员b.进行检测的人员c.样品接收人员d.对检测结果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e.签发检测报告的人员f.操作特殊类型设备的人员

3实验室在对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岗位 ,制定人员任职资格时,应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

A.教育b.培训c.技能d.经验e.年龄f.性别

4、实验室开展内部质量审核有以下要求:

A.由实验室最高领导策划并组织b.按预先制定的计划执行c.覆盖质量体系所有方面d.内审员经过培训具备资格e.审核的安排应能使质量体系的每一方面至少每年检查两次f.审核的范围、日期和详细方案应按文件的程序策划并实施g.审核员不能审核自己的工作

5、对检测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的控制应包括:

A.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b.实验室应对所有检测环境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c.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d.影响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放和使用,应加以控制

三、问答题

1、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有什么不同?

2、《评审准则》对实验室在人员配备及管理方面作出哪些规定?

3、实验室应采取哪些有效方法来确保检测结果的质量?

4、什么是量值溯源?如何做才能满足评审准则要求?

5、为什么要进行实验室资质认定?法律依据?

6、实验室日常工作中应该对哪些人员进行质量监督?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培训考试卷

一、判断题(共25分)√

×

根据《评审准则》判断以下内容对错,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26、实验室资质认定是我国计量法规定,对凡是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测机构,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

27、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

28、只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才是应受控的文件。×

29、检验报告只能由授权人员签发或批准。√

30、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都必须由最高管理者组织实施。×

31、新购入的仪器设备或修理过的仪器设备,只要合格就可直接投入使用。×

32、当检测一部分工作分包时,应在检测报告中向客户标明分包检测的项目。√

33、质监员必须熟悉检测方法和程序,了解检测目的,懂得如何评价检测结果。√

34、在两次校准之间,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期间核查,这种核查其实就是再校准。×

35、实验室应保存所有为检验提供所需的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商的记录。√

36、质量方针声明由质量主管批准并授权发布。×

37、实验室可以由有能力的外部机构进行内部审核。√

38、内审组长只能由质量主管担任。×

39、除正常全面的内部审核外,当发生不符合或偏离时,还必须时进行附加审核。×

40、预防措施是对已发现问题或客户投诉的反映。×

41、跟踪审核活动应验证和记录纠正措施情况及有效性。√

42、管理体系应覆盖实验室在固定设施内进行的工作,不需要覆盖在临时的或可移动的设施中进行的工作。×

43、如果实验室接受了外部审核,则在内审周期内可不必再进行内部审核。×

44、实验室必须是其使用仪器设备所有者。×

45、实验室的某类仪器设备中只有一件时,可以仅用仪器设备名称来标识。×

46、实验室应确保被检测样品的唯一性,以避免任何时候混淆。√

47、内审应由受过培训和有资格的人员来承担,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工作无关。√

48、当发现仪器设备有缺陷时,对检测报告给出的检测结果的有效性产生疑问,客户又没找,就不必通知客户了。×

49、接收样品时,应记录其状态,包括是否与相应的检验方法中所描述的标准状态有所偏离。√

50、只要认真记录检测数据,就不必再对计算和数据换算进行适当的检查。×

三、选择题,选择正确答案并在编号上打√。

2、实验室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控制要求

√a提供适宜的保存环境√b.规定适当的保存期限c.必须用钢笔记录d.不能记录在电子媒体上√e.应有足够的信息√f.记录应包含相关人员签字

2、实验室管理层应对以下人员授权 √A.进行特定类型的抽样人员√b.进行检测的人员c.样品接收人员√d.对检测结果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e.签发检测报告的人员√f.操作特殊类型设备的人员

3实验室在对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岗位 ,制定人员任职资格时,应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

B.√教育√b.培训√c.技能√d.经验e.年龄f.性别

5、实验室开展内部质量审核有以下要求:

B.由实验室最高领导策划并组织√b.按预先制定的计划执行√c.覆盖质量体系所有方面√d.内审员经过培训具备资格e.审核的安排应能使质量体系的每一方面至少每年检查两次√f.审核的范围、日期和详细方案应按文件的程序策划并实施√g.审核员不能审核自己的工作

6、对检测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的控制应包括:

B.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b.实验室应对所有检测环境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c.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d.影响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放和使用,应加以控制

四、问答题

3、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有什么不同?

目的不同;内审,审核质量管理体系实际运行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本站编制的《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的符合性,识别不符合项加以纠正。管理评审,全面评价管理体系的充分性,有效性,适宜性,识别改进要求,持续改进管理体系。 方法不同:内审,采用抽样的方法,现场通过查看,问询来寻找客观证据。管理评审,采用开会的形式。依据不同:内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本站编写的《管理体系文件》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管理评审,参会人员提交到管理评审会上的议题和改进要求。

主持人不同:内审,内审小组组长。管理评审,本公司最高管理者。

4、《评审准则》对实验室在人员配备及管理方面作出哪些规定?

1。应依据所从事检测工作地特点和业务量配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其数量和能力满足工作要求2.从事抽样和检测、操作设备人员均应持证上岗3.对于在培训中的人员操作要进行适当的监督4.应对人员进行培训,保留培训记录,建立个人技术档案5.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备工程师以上资质

3、实验室应采取哪些有效方法来确保检测结果的质量? 1.定期使用标准物质进行内部质量控制2.采用人员比对、仪器比对方式3.参加实验室4.使用不同的检测方法

4、什么是量值溯源?如何做才能满足评审准则要求? 1.通过一条规定了不确定度的 比较链,使检测结果与国家计量基准关联起来叫量值的溯源2.必须对本公司仪器设备进行溯源整体规划,规定检定周期,判定溯源计划,确定所有仪器设备处于有效的核准期内,以保证量值的准确性3.当本单位有计量标准或标准物质时,应对其进行核查,确保其状态有效

7、为什么要进行实验室资质认定?法律依据? 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行政、司法、仲裁机关和社会公益活动、经济或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必须通过资质认定。

8、实验室日常工作中应该对哪些人员进行质量监督? 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它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使用培训中的人员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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