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学小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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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宏观经济学小论文

奥希替尼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药物经济学系统评价

摘 要 目的:系统评价奥希替尼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经济性,为临床应用及卫生和医保决策者提供参考。方法:计算机检索PubMed、Embase、Cochrane图书馆、Health Technology Assessment、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维普网和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等数据库,查询自建库至2020年4月公开发表的有关奥希替尼治疗晚期NSCLC的相关药物经济学研究,经筛选并提取相关资料后,采用健康经济学研究质量评估工具(QHES)评估纳入研究的质量,采用描述性分析方法系统评价纳入文献的经济学研究结果。结果与结论:共纳入10 项研究,来自7个不同的国家;纳入文献的QHES评分为73~93分,平均86.8分,研究质量总体较高。10项研究均为成本-效果分析,其中一线治疗 6项、二线治疗 4项;6项研究报告了成本贴现率;仅有1项研究采用奥希替尼降价后的价格进行评估分析。奥希替尼作为一线治疗方案与其他表皮生长因子受体-络氨酸激酶抑制剂(EGFR-TKI)类药物相比,来自不同国家的6项研究结果均显示奥希替尼不具有成本-效果优势;奥希替尼二线治疗对比化疗方案的成本-效果则存在一定争议。对于晚期NSCLC患者,經国家集中谈判降价后的奥希替尼二线治疗相比于化疗方案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下更具有成本-效果优势,而降价前的奥希替尼一线治疗相比于其他EGFR-TKI类药物则不具备成本-效果优势。

关键词 奥希替尼;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成本-效果分析;系统评价

ABSTRACT OBJECTIVE: To systematically review the economics of osimertinib for advanced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NSCLC), and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for clinical application and healthcare decision makers. METHODS: Retrieved from PubMed, Embase, the Cochrane Library, Health Technology Assessment, CNKI, Wanfang database, VIP, CBM, etc., pharmacoeconomic studies on osimertinib in the treatment of advanced NSCLC were collected from the inception to Apr. 2020. After screening and extracting relevant data, the quality of the included studies was evaluated by using the Quality of Health Economics Studies (QHES), and the economic research results of the included literatures were systematically evaluated by using descriptive analysis method. RESULTS & CONCLUSIONS: A total of 10 studies from 7 different countries were included; QHES scores of the included literatures were 73-93, with an average of 86.8, and the quality of the researches was generally high. All the 10 studies were cost-effectiveness analysis, including 6 first-line treatment, 4 second-line treatment. Six studies reported the cost discount rate; only one study used the cost of osimertinib after price reduction for evaluation and analysis. Compared with other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s (EGFR-TKI), six studies from different countries showed that osimertinib as the first-line treatment drug had no cost-effectiveness advantage; cost-effectiveness of second-line treatment of osimertinib was controversial, compared to chemotherapy. For advanced NSCLC patients, the second-line treatment of osimertinib after the national centralized negotiation of price reduction has a more cost-effectiveness advantage in China’s medical service system, while the first-line treatment of osimertinib before price reduction does not have this advantage compared with other EGFR-TKI drugs.

KEYWORDS Osimertinib; Advanced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s; Cost-effectiveness analysis; Systematic review

肺癌在我国发病率与病死率均居首位,诊疗费用约为243亿(占癌症费用支出的10.98%),在恶性肿瘤诊疗费用支付中占比最高[1-2]。其中,非小细胞肺癌(NSCLC)约占肺癌的85%[3],大部分 NSCLC 患者确诊时已为晚期[4]。目前,临床治疗NSCLC 的主要方式包括手术、放化疗以及使用表皮生长因子受体-酪氨酸激酶抑制剂(EGFR-TKI)等[5]。随着治疗方式的不断发展,目前已有多个EGFR-TKI可供临床选择,例如第一代EGFR-TKI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第二代EGFR-TKI阿法替尼,第三代EGFR-TKI奥希替尼等。其中,奥希替尼是一种强效、不可逆的第三代EGFR-TKI,对EGFR基因T790M位点突变有较高的选择性[6],目前已被美国国立综合癌症网络(NCCN)列为治疗EGFR突变阳性NSCLC的一线药物[7],并于2017年3月在我国获批上市[8]。随着医疗改革的逐步推进,奥希替尼等17种抗肿瘤药通过国家第三轮集中谈判后价格大幅下调,但奥希替尼的一线治疗方案目前仍未纳入我国医保。随着奥希替尼价格的大幅下调及美国NCCN相关指南的更新,国内外已有多位学者对晚期NSCLC患者使用奥希替尼的成本-效果与其他肺癌治疗方案进行了对比研究[9-15]。但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水平、医疗环境以及奥希替尼定价的不同可能会导致其经济学评价方法或结果存在一定差异。为此,本研究拟系统评估奥希替尼用于晚期NSCLC患者的相关药物经济学研究,以综合评估其成本-效果,以期为临床应用及卫生和医保决策者提供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1.1 纳入与排除标准

1.1.1 研究类型 关于奥希替尼治疗晚期NSCLC的药物经济学研究,包括成本-效果分析、成本-效用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和最小成本分析等;語种不限。

1.1.2 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为晚期NSCLC患者。

1.1.3 干预措施 试验组患者采用奥希替尼的基础治疗方案,对照组患者采用其他药物治疗方式(包括EGFR-TKI类药物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阿法替尼和其他化疗药物等);两组患者的具体使用疗程、剂量及用法均不限。

1.1.4 结局指标 结局指标包括总费用(Cost)、成本-效果比、生存期(LYs)、期望寿命(LYG)、增量成本-效果比(ICER)、质量调整生命年(QALYs)等。

1.1.5 排除标准 排除综述及无法获取全文的文献和经济学评价指标数据不足(如未报道成本-效果比、ICER或QALYs等)的文献。

1.2 文献检索策略

计算机系统检索PubMed、Embase、Cochrane图书馆、Health Technology Assessment(HTA)、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维普网和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等数据库,查询自建库至2020年3月公开发表的奥希替尼治疗晚期NSCLC的相关药物经济学研究,并通过其他资源进行补充检索。采用主题词和自由词相结合的检索方式,并根据具体数据库进行调整。英文检索词主要包括“Osimertinib”“AZD9291”“Tagrisso”“Non-small-cell lung cancer”“Economic analysis”等,中文检索词包括“奥希替尼”“泰瑞沙”“非小细胞肺癌”“药物经济学”等。以PubMed为例,具体检索策略见图1。

1.3 数据提取与文献质量评价

由两名研究者独立筛选文献,提取纳入研究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交叉核对。如遇争议,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由第三人裁定。提取内容包括研究基本信息(第一作者、发表时间、国家)、研究方法(研究角度、比较对象、研究类型/模型、数据来源)、研究结果(经济学结果、敏感性分析及结论)等。采用健康经济学研究质量评估工具(QHES)评估纳入研究的质量[9]。该工具主要包括如下16个条目:研究目标是否明确、具体和可测量(7分);研究分析的角度(社会、第三方支付者等)和角度选择的原因是否表述清楚(4分);分析变量的估计是否是现有条件下最佳的[比如随机对照试验(RCT)——最好的,专家意见——最差](8分);如果估计来自于亚组分析,在研究初始分组是否是预先设定的(1分);不确定性分析,是否通过统计分析来处理随机事件、是否通过灵敏度分析处理一系列假设(9分);权衡资源和成本的时候,是否进行了增量分析(6分);是否详述了获取数据(包括健康状况和其他效益指标)的方法(5分);所有相关和重要结局的时间是否都有分析时限、超过1年的效益和成本指标是否按照贴现率(3%~5%)进行了贴现(7分);成本的测量是否恰当、单位成本以及成本数量的估算方法能否描述清楚(8分);是否清晰描述了经济学评价主要产出指标的测量方法、是否包含了主要的短期指标(按照应用的测量方法判定为合理)(6分);健康产出的测量方法是否是有效和可靠的,如不采用已被证实为有效和可靠的测量方法,研究是否给出了理由(7分);经济模型(包括结构)、研究方法和分析方法,以及分子分母组成的表述是否清晰、易懂(8分);经济模型的选择、主要研究假设以及研究的局限性是否进行了描述、是否合适(7分);作者是否明确讨论了潜在偏倚的方向和大小(6分);研究的结论/建议是否基于研究结果、是否合理(8分);是否有披露研究资金来源的声明(3分)。该质量工具评分为0~100 分,分值越高则研究质量越好。其中,75~100分为高质量,50~74分为中等质量,25~49分为低质量,0~24分为质量非常差[9]。

1.4 数据分析

采用描述性分析的方法对研究结果进行评估。

2 结果

2.1 文献检索结果

初检去重后共获得文献580篇,根据纳入与排除标准最终纳入研究10篇[10-19]。文献筛选流程及结果见图2。

2.2 纳入研究的基本特征及文献质量评价结果

纳入的10篇文献中,英文文献9篇[10-16,18-19]、中文文献1篇[17]。其中,奥希替尼一线治疗6篇[10-12,14,16,18],二线治疗4篇[13,15,17,19];研究地点涉及中国[12-13,17-19]、美国[14,18-19]、英国[15]、荷兰[11]、加拿大[16]、巴西[14]、西班牙[10] 等7个国家;8篇研究采用了Markov分析模型[10-13,16-19],1篇采用决策树分析模型[14],1篇采用分区生存模型[15];10篇研究均采用成本-效果分析方法[10-19];健康产出指标包括Cost、LYs、LYG、QALYs、ICER;比较对象包括吉非替尼、厄洛替尼、阿法替尼和化疗方案。纳入研究基本特征见表1。

纳入文献的质量评估分数为73~93分,平均86.8分,研究质量总体较高。纳入研究QHES评分结果见表2。

2.3 系统评价结果

2.3.1 临床数据选取与成本分析 ①纳入研究的临床数据选取主要来源于RCT、Meta分析和单臂试验。其中,9篇研究的临床数据来自RCT[10,12-19],其中5篇来自于FLAURA试验结果[10,12,14,16,18],4篇来自AURA3试验结果[13,17-19],3篇来自IMPRESS试验结果[13,15,17];3篇研究的临床数据来自Meta分析结果[11,18-19];3篇来自单臂AURA扩展/AURA2试验结果[13,15,17]。此外,3篇研究借鉴了3个及以上的临床试验结果进行评估分析[13,17-18]。②纳入研究的临床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无进展生存期(PFS)、总生存期(OS)、药物不良反应(ADR)。③纳入研究中,6篇研究时限为10年[12-14,16,18-19],2篇为15年[10,15],2篇为终身[11,17];循环周期设定为21 d的有5篇[12-13,17-19],设定为7 d的2篇[15-16]。④纳入的10篇文献中,仅有1篇考虑了间接医疗成本,包括交通费、非正式护理费及生产力损失[11];其余9篇均只考虑了直接医疗成本,主要包括藥品费用、化疗费用、ADR相关管理费用、疾病管理费用、疾病进展后的药物治疗费用、最佳支持治疗费用、监测费用、基因检测费用等[10,12-19]。研究中的药品费用主要参考各国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其余费用则主要通过已发表的文献来获取成本数据。⑤纳入文献中,6篇报道了成本贴现率[10,14-16,18-19],其中,Wu等[18-19]的研究中,美国和中国的贴现率分别为5%和3%;Javier等[10]的研究中,西班牙的贴现率为3%;Aguiar等[14]的研究中,美国和巴西的贴现率均为2%;Bertranou等[15]的研究中,英国的贴现率为3.5%;Ezeife等[16]的研究中,加拿大的贴现率为1.5%;其余4篇均未报道成本贴现率[11-13,17]。2018年10月,我国通过集中谈判对奥希替尼价格进行了大幅下调,但纳入的基于我国医疗卫生服务角度的研究中,仅有1篇采用降价后的奥希替尼价格[13]。纳入研究设计及成本确认见表3。

2.3.2 健康产出及药物经济学评价结果 纳入的10 篇文献均采用成本-效果分析方法[10-19]。其健康产出指标包括Cost、LYs、QALYs、ICER等,仅1篇研究单独报告了LYG[10]。纳入的文献中,奥希替尼对比化疗方案的经济学评价研究共4篇[13,15,17,19],对比其他EGFR-TKI类药物(吉非替尼、厄洛替尼、阿法替尼)为6篇[10-12,14,16,18]。纳入文献的健康产出评估结果见表4。

①奥希替尼vs.化疗方案:4项研究分析了奥希替尼作为二线治疗对比化疗方案的成本-效果[13,15,17,19],其中3项来自于中国[13,17,19]、1项来自于英国[15]。4项研究的评估结果均显示,奥希替尼对比化疗方案的Cost、LYs、QALYs均较高。Guan等[13]采用我国经国家集中谈判降价后的奥希替尼价格进行评估,ICER值为24 976美元/QALY,低于意愿支付阈值30 000美元/QALY,表明降价后的奥希替尼相比于化疗方案更具有成本-效果优势。其余3项研究中,Bertranou等[15]从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和个人社会服务角度出发,采用分区生存模型进行分析,结果表明使用奥希替尼相比于化疗方案更具成本-效果优势;官海静等[17]从中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角度出发,采用Markov模型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奥希替尼在慈善援助情况下对比化疗方案的ICER值为241 368元/QALY,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3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判断标准,在上述前提下,于人均GDP达到9.6万元以上的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使用奥希替尼具有成本-效果优势;Wu等[19]分别从美国支付方和中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角度出发,采用Markov模型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无论在美国还是中国,使用降价前的奥希替尼治疗晚期NSCLC患者均不具有成本-效果优势。

②奥希替尼vs.其他EGFR-TKI药物:6项研究分析了奥希替尼作为一线治疗对比其他EGFR-TKI类药物的成本-效果[10-12,14,16,18],其中两项来自中国[12,18]。这6项研究的评估结果均表示,奥希替尼一线治疗能延长晚期NSCLC患者的LYs,同时也增加了Cost。Javier等[10]、Holleman等[11]和Ezeife等[16]分别从西班牙国家卫生系统、荷兰社会、加拿大公共医疗卫生系统的政府支付视角出发,采用Markov模型分析了奥希替尼一线治疗对比吉非替尼、厄洛替尼、阿法替尼一线治疗的成本-效果,结果均表明奥希替尼不具有成本-效果优势。Aguiar等[14]分别从美国医疗保险制度和巴西私人医疗系统视角出发,采用决策树分析模型分析了奥希替尼一线治疗分别对比吉非替尼、厄洛替尼、阿法替尼一线治疗的成本-效果,结果表明无论在美国还是巴西,奥希替尼均不具有成本-效果优势;Cai等[12]从中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出发,采用Markov模型分析了奥希替尼一线治疗对比吉非替尼或厄洛替尼治疗的成本-效果,当一线使用吉非替尼或厄洛替尼且疾病进展后,无论二线使用化疗方案还是奥希替尼(T790M位点突变阳性者),结果均表明一线使用奥希替尼均不具有成本-效果优势。Wu等[18]采用Markov模型分别从中国和美国公众支付角度出发,分析了奥希替尼一线治疗对比标准治疗方案(一线使用吉非替尼或厄洛替尼,二线使用化疗方案)的成本-效果,结果显示奥希替尼一线治疗晚期NSCLC在中国和美国医疗支付环境下均不具有成本-效果优势。

2.3.3 敏感性分析及納入研究的主要局限性 纳入的10 篇文献均对结果的不确定性进行了敏感性分析,6篇文献采用单因素及概率敏感性相结合的方式[10,12,16-19],2篇文献采用了情景分析与概率敏感性分析[11,15],主要涉及奥希替尼价格、健康状态效用值、其他治疗成本和贴现率等参数。纳入文献敏感性分析结果均显示,奥希替尼价格和效用值是影响结果的主要因素。有9篇文献[10-14,16-19]报道了研究本身主要的局限性,来自中国的3篇文献均提及临床数据及效用值的选取不能完全代表中国本土人群[12,17-18];同时,现阶段临床试验的OS数据不成熟、缺乏真实世界研究数据等也是多篇文献提出的主要局限[11,13-14,17]。纳入文献敏感性分析具体处理方法、主要结论及局限性见表5。

3 讨论

本研究对奥希替尼治疗晚期 NSCLC 的成本-效果进行了全面的系统评价。奥希替尼作为一线治疗方案,与其他EGFR-TKI类药物相比,来自不同国家的6项研究结果一致,均表明奥希替尼不具有成本-效果优势[10-12,14,16,18]。关于奥希替尼二线治疗相比于化疗方案的经济性研究有4篇[13,15,17,19],因各研究在角度、模型、数据来源及奥希替尼降价前后价格选取方面存在差异,因而结果也存在不同。奥希替尼二线治疗对比化疗方案的4篇经济学研究中,中国研究3篇[13,17,19]、英国1篇[15],但仅Guan等(中国)[13]和Bertranou等(英国)[15]的研究结果表明奥希替尼具有成本-效果优势。其原因可能有:(1)Guan等[13]采用了经国家集中谈判降价后的奥希替尼价格进行评估,其降幅达70%,表明在中国医疗体系下,奥希替尼仅在其成本价格下调后才具成本-效果优势。(2)Bertranou等[15]的研究采用了分区生存模型,试验组患者的PFS和OS均来自于AURA扩展和AURA2试验的混合分析[20],对照组患者的PFS和OS来源于IMPRESS研究[21]。(3)因2019年10月以前,关于奥希替尼的OS数据尚未更新,Bertranou等[15]研究中OS数据截止至2015年11月,患者病死率为24%,官海静等[17]的研究中OS数据截止至2016年11月,患者病死率为46%;而Wu等[19]则选择了进展状态的OS数据,该OS数据为一系列化疗方案的综合结果[22]。(4)研究效用值的选取也有所不同,Bertranou等[15]的效用值来源于与临床试验同步的效用值测量;而其余研究由于OS数据截止日期不同,所得的效用值相差较大。基于上述原因,可能导致研究结果不尽相同。

现已发表的奥希替尼相关药物经济学研究存在一些共有局限,如选取模型结构本身的不确定性,临床路径难以完全模拟真实世界疾病进展过程,奥希替尼OS数据的获得并非来源于完整、成熟的OS曲线,只能基于现有最新临床数据进行模拟和外推。本文纳入的中国5项研究中,其模型中选取的临床研究目标人群不单纯是中国NSCLC患者,效用值也非源于中国NSCLC患者,成本的计算均只考虑了直接医疗成本,意愿支付阈值均采用WHO 3倍人均GDP的判断标准而非基于中国肿瘤患者增量成本分析阈值[12-13,17-19];此外,这5项研究中仅1项选用奥希替尼降价后的成本与化疗方案进行对比评估[13]。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2018年10月,奥希替尼等17种抗肿瘤药经过国家集中谈判后价格大幅下调,其中奥希替尼由51 000元/盒降至15 300元/盒,降幅达70%;吉非替尼降幅达76.8%。关于奥希替尼最新的OS数据也于2019年11月更新在《新英格兰杂志(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上[23]。敏感性分析显示,奥希替尼价格及效用值均是会对结果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随着奥希替尼价格的下降、OS数据的更新,奥希替尼一线治疗相比于其他EGFR-TKI类药物是否更具有成本-效果优势,尚需新一轮药物经济学研究予以评估分析。此外,还需进一步开展奥希替尼针对中国人群的真实世界研究,多角度探讨奥希替尼的使用对我国临床及社会经济的影响,为我国卫生和医保决策者提供更加全面的证据。

虽然本研究对当前可获得的经济学研究进行了系统检索、评价和分析,但仍存在以下局限:因数据库可及性限制,可能遗漏了相关灰色文献而导致结果存在一定偏倚;本文纳入的10篇文献分别来自7个不同的国家,由于各国在医疗服务、药品费用和意愿支付阈值等方面均有不同,故无法将结果进行直接比较。

综上所述,对于晚期NSCLC患者,降价后的奥希替尼二线治疗相比于化疗方案更具有成本-效果优势,而降价前的奥希替尼一线治疗相比于其他EGFR-TKI类药物不具该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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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0-04-27 修回日期:2021-01-25)

(編辑:孙 冰)

作者:米雪 苏雪龙 孙维红 李佳萌 高华

第二篇:小产权房的法经济学分析

摘 要: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房价居高不下,远远超出了普通百姓的经济能力范围,在这种供给与需求对峙的情况下,一种小产权房的销售市场正在在全国范围内扩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一些会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这些被销售给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农民房屋俗称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价格低廉,普遍受到城市低收入家庭的青睐。但是,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不明晰,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也是人们无法回避的尴尬现实。本文通过对小产权房交易中不同利益主体、关于小产权房的立法和小产权房合法化讨论当中的利益进行分析,在利益博弈中得出关于小产权房处理的建议。

关键词:小产权房;地产开发商;利益博弈;合法化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小产权房的消费全体、消费规模以及商业模式都呈现出增长的趋势。首先小产权房的发展途径和形式是多样的,目前有带房入城、新农村建设、村集体直接开发、城中村改造、合村并镇、合作开发等,小产权房俨然已成为房地产市场中类型化的房产。而且小产权房的在全国范围内都已有相当的规模,北京、南京、天津、西安、成都等城市都出现了大规模集中成片的小产权房,当地房地产市场供应量中小产权房的销售量占据了二成以上。小产权房的消费群体也是涉及社会各阶层。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组织或成员在集体土地上建的用于本集体成员以外人员居住的房屋。其中的“小产权”是指认可买受人买房的文件,该文件由房屋所在的乡或村出具。这种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在使用价值上是完全相同的,但是,小产权房由于这种集体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属性,使它在法律的约束下不能自由的上市流转而限于农村人口之间。

根据集体组织在集体土地上修建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可以将小产权房分为两种,一种是修建房屋经过了土地所在县级政府合法批准,二是在自有的农用地上擅自修建房屋却未取得任何批准手续。前者的情况,修建的房屋建筑本身合法并且集体组织对房屋所享有合法权益,但是像出租、出售给集体组织之外的人等流转方式在法律上是禁止的。但是通常集体组织在自有的非农用地上修建的村民住宅用房,会将给村民分配房屋后多余的房屋卖给集体组织之外的人。第二种擅自修建的房屋本身就违法了,此类房屋的相关权益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这两类小产权房有共同的特点:集体组织在集体土地上修建房屋不用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商品房买卖中涉及的如契税等税费,与城市房屋开发商相比投入的成本很少,因此在实际交易中小产权房的售价往会比同类商品房的售价低30%—50%。

集体使用权和国家终极所有权的分离是造成小产权房在房地产交易中特殊地位的原因,也反映出了了我国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度的划分和集体土地上市流转机制的缺位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小产权房中涉及到的利益主体所代表的利益进行博弈分析,研究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小产权房的利益博弈

尽管目前来讲小产权房的开发和销售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但小产权房依然获得了巨大生存空间,并且保持着大规模的购买群体,其销量也没有明显的下降趋势,究其最大原因就是小产权房的价格优势,在经济市场中,价格因素具有无可厚非的决定性作用。那么有关小产权房的价格优势是如何形成的,在小产权房交易过程中各种角色间利益如何流动,以下将对小产权房交易的利益环节进行分析。

1、小产权房交易的模式

这场利益博弈中涉及到的主体有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民、地产开发商(宅基地开发商和城市商品房开发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①。

在现实的小产权房交易中主要存在三种买卖模式:(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盖房,然后卖给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合了集体成员的意愿与开发商合作,将宅基地卖给开发商,开发商建造房屋后进行交易;(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合法批准,在非农用土地上修建村民住宅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后剩余房屋卖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

2、小产权房交易中的利益分析

在第一种模式中,农民、市民分享利益。农民拥有土地,但大部分农民如果只靠耕种是难以维持生计。因此不少农民想到了利用土地优势,通过转让房屋来赚钱。农村宅基地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及与地产开发相关的各项税费,与传统的房地产开放商的房屋交易相比,作为在房屋成本中的占重大比例的土地成本是可以忽略不记的,即只要出售就会得到利润。对于农民来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土地成本比较低,所以他们倾向于以低于城市房屋的价格转让房屋。市民对售价低廉的房屋的购买热情当然是比较高涨。由此交易达成,农民与市民共同瓜分剩余价值。

在第二种模式中,农民、地产开发商、市民分享利益。这种模式比第一种模式的过程多了地产开发商的买与卖,由农民将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卖给开发商后再由开发商与城市买方交易,此时房屋成本虽然不至于为零,但省去了要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开发需要缴纳的地产开发等税费其售卖和购买成本仍远远低于城市商品房的售价。交易成功后,由农民,开发商和市民三者共同瓜分剩余价值。这样的房屋交易模式,吸引了市民购买小产权房,也削减了商品房的需求量,损害了商品房的售卖和传统商品房开发商的利益。

在第三种模式中,农民、地方政府和市民分享利益。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在自由的非农用土地上修建的住房后卖给开发商,这个过程导致国家对于征收土地征用税和与地产开发相关的税费的流失,但税收利益主要收归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利益并不会受到太大波及。然而,土地出让金的大部分归地方政府所有,因此地方政府愿意与农民联合起来;再者,即使最后的交易成功是利益驱动下的农民和地方政府联合促成的,三方共同瓜分剩余价值,这种与现有《土地法》规定相悖的行为直接损害了中央政府的利益。

通过对以上三种模式当中各方的利益博弈分析,可以看出小产权房的受益者是农民、市民、宅基地房地产商和地方政府,受损者是商品房地产商和中央政府。农民可以通过小产权房的买卖利用土地享受更多的利益;市民通过购买价低的小产权房缓解了买不起房的问题;宅基地房地产商则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利润,商品房地产商的开发利益却因此受到直接影响;仅管小产权房的产权性质仍然不明晰,地方政府在对小产权房交易环节的参与是获取利益的稳妥之选。将小产权房带入房屋买卖市场,加速了地方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加快了城市化进程,增加的房屋供给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房源;小产权房与中央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不一致,会导致中央政府利益受损。

三、小产权房法的合法化讨论

1、关于小产权房的立法趋势

从立法的沿革来看,小产权房建设在过去得到过法律的支持。198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41条、1991年1月国务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修建住宅,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998年8月修订《土地管理法》时取消了以上规定,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民住宅。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小产权房开发和销售是违法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对小产权房的重大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201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在其召开通气会上说明“将力争在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②。

但是,对于根据原有规定已经开发建设和交易并已经出售的住房,根据新的立法这些房屋却无法合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得不到产权保护。在法治的角度,从立法应具有连续性来考虑,政府应该拿出合理的处理办法,对先前做出的行为负责。

2、小产权房的不应合法化的利益考量

一是小产权房不合法。关于小产权房不合法的问题主要存在四个主要的理有:首先最大的问题是小产权房的土地未经过国家征用就进行房地产开发,此途径并不能合法取得产权,因此目前实际上不受法律保护;再次是小产权房购买后是很难再市场内继续流通的,因为其产权利益保障缺乏。并且,因为随时可能会面临农村土地被征用,而无法保证购买合同可以实现,会给小产权放的购买者带来许多的风险,造成经济损失;未经过国家正规部门监督的农村土地上的房屋建设,不仅质量良莠不齐,也不具备正常商品房匹配的售后责任和其他配套服务;最后,耕地保有量是国家政策所确定的硬性指标,未来几年对于农民宅基地耕地的保护力度只会不断增强,而小产权房合法化会引发到耕地保护红线收到威胁、政府收益流失、违法行为被消极助长等一系列问题③。

3、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利益考量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小产权房合法化,有利于新农村建设和推动农村城镇化。

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已滞后于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只有城市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房才能入市流转的规定,造成房地产市场资源的稀缺和垄断现象。土地资源有限,掌握了更多土地的开发商就具有强势地位,面对不断增长的人口数量,一方面房屋价格居高不下,另一方面大多数百姓买不起房屋,积压的房屋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住房是人的生存基本需要,是一种基本权利,当最基本的居住权得不到保障时,像“小产权房”这样的“创新”就成为必然,制度本身已出现问题,应当以此为契机进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小产权房合法化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政府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压力,小产权房“合法化”能够对过快上涨的房价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弥补了政府职能的缺位④。沿用“木桶效应”,如果低价的小产权房合法化,市场上的高涨的商品房价格必将受到刺激而不得不向低价相应调整,这个结果有助于实现普通百姓住房的正常消费,同时利用市场机制自发调整了房地产市场价格。

通过上述分析,小产权房的规制应如何考量,或者说是否应使其合法化,从根本上仍然挑战着我国土地制度。

如果小产权房以适当形式合法化,在法律法规有效执行的情况下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应该得到平衡。然而目前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仍然存在很多矛盾需要解决,土地制度的改革也是任重而道远。(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注解:

① 于毅,《小产权房现象的利益博弈分析》,《商业时代》2010年第1期,第119—120页

② 尚君,《探讨对“小产权房”问题的几点见解》,《房地产导刊》2013年第31期

③ 罗夫永,《产权组合—对“小产权房”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第71—76页

④ 孙畅,《小产权房的法经济学分析》,《辽宁经济》2010年第1期,第48—49页

参考文献:

[1] 罗夫永,《产权组合—对“小产权房”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第71—76页

[2] 孙畅,《小产权房的法经济学分析》,《辽宁经济》2010年第1期,第48—49页

[3] 于毅,《小产权房现象的利益博弈分析》,《商业时代》2010年第1期,第119—120页

[4] 尚君,《探讨对“小产权房”问题的几点见解》,《房地产导刊》2013年第31期

作者:李樱桃 李香玲

第三篇:网络小贷可以解开小微企业融资难死扣

编者按: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主体已形成共识,但小微企业贷款难、商业银行难贷款仍是两难的现实问题,两者难以耦合的根本原因还是小微企业贷款风控难度大、经营成本高、管理效率低,而互联网技术的引入将对这三个主要问题的解决产生颠覆性影响,为彻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提供了技术可能性。当然,要使之完全成为现实,还需要一定外部条件,加快推进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开发互联网金融平台、研究新环境下的风险管理等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

网络小贷的涵义

无论是在何种经济体制下,融资活动都体现着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但不同的经济形态会催生不同的融资模式。在网络经济时代,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为融资活动提供技术可能性,同步创造着数字化的网络融资模式,立足于网络电子中介服务平台的企业与银行或者企业与其他第三方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网络融资将互联网技术引入到小微企业,满足小微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便被形象地描述为网络小贷。实际上网络小贷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的基本特征设置的小微贷款的整个流程。目前小微企业资金周转的市场需求和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的成熟为网络小贷的发展奠定基础,而社会上出现的P2P、B2C、C2C、B2B、020、直销银行等典型融资模式都是互联网技术在小贷业务中运用的典型形式。2015年1月18日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试营业开启了完全以网络银行为特征网络小贷业务。纵观网络小贷的演变与发展轨迹,饱受社会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肯定论。肯定论认为,由于以信息集合及处理能力为基础的融资、信息分解及风险监管功能的正常运转使得互联网金融得到发展空间。从帕累托分布的“需求曲线”理论看,互联网金融正是以其普惠性,积极挖掘“长尾市场”中的小微企业的潜力,并以极强的技术渗透力成为小微企业融资新渠道。目前,依托互联网来实现资金融通的方式无论是采用直接方式还是间接方式,成功的网络小贷为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了可参考蓝本,同时也对商业银行传统经营模式与服务形式形成巨大的挑战,网络小贷添补了商业银行小额信贷空缺,倒逼商业银行引进网络技术,尽可能地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融资贵问题。

否定论。以大数据应用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但互联网本身不具有识别信息真伪能力,各种格式、口径和制式数据信息经过收集整理后并未进入信息筛选和配置环节而是直接进入数据分析阶段,部分数据因为显示性差异并不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超速发展,而监管机构立法相对缓慢,监管方式和手段还比较落后,法律监管缺失,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其服务模式也隐藏着各类潜在的风险。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看,网络小贷风险并不会偏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传统风险范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产生和发展,网络小贷做为一种新的模式和工具的创新存在的问题很多,风险隐患巨大,很难取得小微企业的信任,网络小贷的客户粘稠度与忠诚度并不高,考虑到借贷成本,客户对其并不会保持长期的良好合作态度。网络小贷只能作为传统银行小微贷款的一种补充手段。从各家银行推出的网络贷款来分析,主要仍依赖于传统的银行管理模式来管理,是传统银行业务的网络化而已,对商业银行引用互联网技术能根本上解决小微贷款难与贵的问题持怀疑态度。

条件论。从网络经济发展的脉络看,互联网涉透到金融各个环节已是大势不可逆转,但商业银行借助互联网技术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才刚刚起步。因为外部条件还不能支撑商业银行完全通过网络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的全面管理,只有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小微企业金融消费习惯进一步改善,信贷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社会环境的进一步好转,商业银行才能通过网络将金融生态边界大大拓宽,将长期徘徊在传统信贷边缘的小微企业融入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实现低成本服务覆盖并使服务订单化、信贷规模化,所以大规模地运用互联网技术是网络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成为现实的必要条件。

本文从制约商业银行多年来难以有效地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三大主要障碍入手,探究网络小贷契合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特点解困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可能性。首先,从技术上来讲,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一定程度上铲除了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主要障碍,而且这一最关键步骤已经得到了历史性突破。其次,完全通过网络小贷解困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还必须进一步深化各方面改革,积极创造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条件与环境。再者,网络小贷尚且存在风险管理难度大等问题,但互联网金融也提供了新的风险识别方法;同传统商业银行无法逾越支持小微贷款的门槛相比,存在的问题属非本质性,况且随着大数据技术水平的提高,这些问题都可以借助技术工具处理。

小微企业传统融资的障碍

就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而言,除了法律层面、政策层面的宏观制度保障,其经营发展战略存在专门针对客户配置的营销服务指引,同时具有相当规模的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刺激商业银行不断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理论上,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不仅是社会责任,更是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现实中,小微企业贷款难、商业银行难贷款的困局始终未得到解决;究其根源,在现有的经济金融体制下,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本解决,信息传递机制缺失,导致小微企业传统融资的经营成本高、风控难度大、管理效率低,而这又与商业银行的根本属性相对立,在互联网技术引入商业银行之前,这些问题的解决一直停滞不前。

经营成本高。根据成本—收益理论,现代商业银行是以获得利润为经营目标具有综合功能的金融区域,获利的本质决定其对经营成本的关注度以及信贷活动中的思维、行为和态度。根据美国会计学会所属成本概念与成本解释,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信贷的成本就是为获得贷款收益而付出的现在的与预期的代价。小微企业自身固有的缺陷与融资需求特点决定,与大中型企业、消费金融及其他产品的直接成本相比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的成本相对较高。资金成本方面,商业银行为支持小微企业信贷单列资金规模需要承担内部资金转移价格、资金占有和使用所支付的利息;管理成本方面,由于小微企业自身运作并不规范,商业银行在对企业进行贷前、贷中、贷后等连续性跟踪调查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风险成本方面,小微企业普遍缺乏优秀的管理团队与技术开发力,财务连续性难以保证,商业银行所承担的信贷风险成本远远高于大企业、大项目;执行成本方面,因为小微企业自身资金少负债高,一旦无法归还银行贷款可用于清偿的资产有限,执法力度弱,在问题贷款处置中商业银行所承担的执行费用高。据统计,商业银行正常的小微贷款成本约高于公司类贷款成本40%~50%。在信贷资金紧张以及对公业务尚未饱和的情况下,面对不同的融资方案,中高端客户往往是商业银行博弈后的优选决策。

风控难度大。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的贷款的风险明显高于大中型企业、个贷及其他产品的风险。由于小微企业规模相对较小,技术含量不高,管理水平相对较差,据调查50%以上的小微企业财务管理不健全,缺乏足够的财务审计部门承认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连续经营记录。在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再担保机构并不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中,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差,特别是在市场不稳定、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因为缺少足够的担保措施,风险管控的难度明显加大。从当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来分析,从企业规模结构来看,小微企业的不良率约为大中型企业不良率的二倍以上,有些地方或个别银行这一比例更高。由于商业银行风险指标考核过于严格,在小微不良高于大中型企业是个大概率情况下,任何商业银行都不会不顾风险的拓展小微业务。从近年来不断做大的中小银行客户结构来分析,随着其规模的增大,资本金进一步充塞,原有的支持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逐步淡化,超配大中型客户成为其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

管理效率低。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的贷款管理效率显然比其他贷款种类低。根据规模经济理论,商业银行通过合理安排内部各项生产要素的比例与数量从而控制整体规模而节约经营成本或提高经济效益。由于商业银行高层人力、物力、财力管理部门不可能随着基层业务员工的扩充而无限制增加,从信贷管理一般规律分析,一个客户经理管理单户11~13个客户较为合理,既能符合管理的要求,也不浪费人力资源,但目前管户客户经理所要维护的客户数量多是超过这个界限,其结果可能会造成管理环节上的真空,管理效率低下,易引发操作风险。相对于各家商业银行现有小企业客户经理队伍而言,其管户已远远超过人均30户,有些支行甚至超过百户,显然,商业银行不可能认同为小微贷款而无限制增加客户经理人数。此外,小微贷款贷后管理、占用计算机等资源、不良管理清收涉及面、小微目标客户的选择如果在技术方面没有大的突破,不可能成为该行的主流业务。

虽然商业银行不能有效地支持小微贷款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有一定的冲突性,但这三个问题的存在却与商业银行经营目标处于绝对相冲突的状态,也是这些年来商业银行不能有效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本原因所在。而互联网技术将对这三个问题产生颠覆性改变,已经从技术上为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了可能性。

网络小贷解除障碍的优势

较之于传统信贷融资,基于网络平台构建面向小微企业融资模式,无论是在成本节约、风险监测和信贷效率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契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网络小贷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具备天然优势。

网络小贷的主要模式

目前,开展网络小贷的机构主要有三种大的类型,一种是商业银行自己提供网络融资服务。商业银行依托原有的客户群体,通过在小微业务中引入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小微企业网贷产品,线下业务延伸至线上,打造网络服务平台、手机移动银行、微信银行等将互联网技术植入小贷业务整个流程;另一种模式主要是以互联网企业为主体,通过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利用自有线上信用行为数据,搭建互联网融资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低门槛、小额资金支持,主要有阿里小贷和众筹等模式;还有一种是完全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网络银行,如深圳市前海微众银行。

网络小贷的主要特点

尽管各种网络小贷的运营方式各有差别,但无论是采用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其共同点基本一致,都是在解决传统银行支持小贷业务中的三大障碍而设计,形成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小微贷款业务。

客户选择系统化。传统融资模式所涉法律、法规甚多,无形中抬高了小微企业融资门槛,由于信息不完整或者资质不达标而被拒绝的小微企业数量多。网络小贷在客户选择上更多依赖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平台内客户、园区及市场管理方推荐客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链式开发,批量选择。传统的商业银行则通过已有的存量客户来锁定自己的目标客户,如中国银行的“网络通宝”业务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的小微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纯粹的网络银行只通过原有的支付系统、电子商务系统拓展客户,一些平台公司则通过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客户。如阿里小贷是为阿里巴巴认证会员提供小额、分散、短期、无抵押、无担保的资金需求。网络小贷通过链式开发、平台对接、精准营销的方法攻破首要难题,批量化的降低客户开发成本,控制小微企业信贷管理成本。

风险评估工具化。大数据技术为网络小贷谋得竞争力增添工具,能够充分运用大数据挖掘、整合、处理、分析技术是各类网络小贷共同具备的素质。互联网企业借助自身庞大的数据库,通过去差异性的处理对同一口径内的小微企业数据整合,力图通过计算机手段常握小微企业的非财务信息,并综合社会征信系统,准确地判断第一还款来源,通过适度的溢价贷款覆盖信用风险,提升小贷业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当前日益完善的大数据系统为信贷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依据,为小贷业务的预警及信贷业务的全流程管理提供智能化管理工具,利于小贷业务的不良率的有效控制。 客户管理智慧化。为了解决小微客户不断加大,而人力资源有限的局限性,网贷机构多选择运用互联网思维进行网络小贷顶层设计。传统商业银行基于互联网交互式可视化技术,建立小微业务的信贷工厂,实现小微信贷业务全流程智能化管理,而新兴的网络银行更是充分引用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对小贷业务进行批量化、流程化、模块化管理,从而有效地降低小贷业务的管理成本,极大地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金融生产力。例如微众银行通常利用客户的登录方式,经客户授权使用资料和数据,第一步就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提供与公安部的数据库存对比识别借贷个体的真实性;经过身份识别的客户即可进入第二模块,用信用模型评判传统银行财务数据,综合行为数据、社交数据进行终极信用判断,最后确认审批放款。可见,网络小贷以数字化的创新方式实现贷款申请、审批、放款、还款等业务全流程的线上管理,大大地缩短融资周期。

经营场所平台化。信息技术优化小微金融服务发展的另一个表现就是电子化、智能化、移动化的创新渠道实现经营场所的虚拟化、平台化。网络小贷申请贷款、办理贷款整个流程等不再完全拘泥于传统银行实体场所完成,随着监管制度的创新和技术水平的提升,整个贷款流程客户都可以依靠电脑、移动通信工具等远程渠道完全可以足不出户在搭建的网络平台上完成,而且多数流程还是自助实现,大幅度降低网贷业务的管理成本,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获取方式的便捷性。互联网时代,掌握互联网入口的主体就拥有绝对的竞争力,而微众银行采取无营业网点、无营业柜台、依托互联网为目标客户群提供服务的模式正是从被动的信息推送成功转型为主动的渠道沟通。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网贷运营平台达1575家,相对2013年的爆发式增长,由于2014年问题平台不断涌现,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增长速度有所减缓,月均复合增长率为5.43%,绝对增量已经超过2013年。

因此,从理论上说,互联网技术为商业银行解决了小微贷款的致命性弱点,而从实践来看,网络小贷不仅是可能的,更是可行的。另一方面,网络小贷解决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并未达到药到病除的效果,网络小贷也有其局限性。此外,网贷公司前期投入巨大,需要较长时间的消化期,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行业性盲目竞争仍然存在。受经济和金融大环境影响,借款人逾期、展期现象频繁,加之一系列平台倒闭引发投资人纷纷撤出资金,网贷行业面临高兑付压力,个别公司出现高风险、跑路等现象,2014年全年问题平台达275家,是2013年的3.6倍,仅12月单月问题平台就高达92家,超过2013年全年问题平台数量,但这只能说明管理中存在很大缺陷,并不否定网络小贷的本来意义。

网络小贷解困小微企业融资的措施

互联网技术引入小贷业务,为商业银行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提供技术性条件,尽管网络小贷中还存在诸如跑路等高风险事项,这只能说明管理弹性空间仍很大,并不能否认网络小贷的科学性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根本性。因此,将网络小贷放大成为解决小微融资难、融资贵的主要抓手,成为现实并成为一种正能量的融资工具还必须进行多方面改革。

引入互联网技术。传统银行要大胆引入互联网技术在小微企业贷款中运用。传统银行不仅有较为系统的渠道网络,更有强大的资金实力作支撑,并有较为丰富的小微贷款管理经验,传统银行仍然是小微融资的主力军。而要克服传统小贷业务中的障碍,传统银行要将网络小贷成功植入现有的业务当中并成为战略性业务配置,加大互联网技术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运用。第一,引用最先进的网络小贷技术,构建小微贷款业务网络平台,并适时进行及时升级与流程优化再造,保证网贷公司的小额贷款业务传统银行都能完成。第二,将互联网技术引入小微企业贷款全部流程,有计划的将存量小微客户移植到网络上,加大拓展新的网络小贷客户。第三,充分发挥传统商业银行在风险管控、风险评估系统、良好信用度等优势,稳步涉足P2P、020,重点做强做好直销银行的特色产品开发与运用。第四,积极主动地培育联动营销机制,促进传统银行业务与网络小贷的联动发展,取长补短的挖掘传统银行与纯粹网络银行办理网络小贷的相对比较优势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

完善征信系统。在信息爆炸时代,信息无疑是最有价值的资源,网络小贷的集中优势也是在数据的集中收集与处理,完善数据库建设,加大社会征信系统的深度与广度以及开放力度。目前,对小微企业的评级评信仍局限于“一企一行一标”,结果各行间不能共享,同时,社会征信系统范围较小,开放度较低不利于网络小贷的批量化发展,因此完善数据库建设,超大容量共享数据信息十分必要。首先,扩大征信主体范围。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所有贷款主体(含企业及个人)的征信系统建设,扩大入库主体范围。其次,扩大主体征信内容。建立囊括贷款信用、纳税凭证、违法备案、网络消费记录、电子交易流水等各方面内容。第三,扩大征信开放范围。信息共享系统的开发与利用是相辅相成的,开发范围越广,采集的信息越丰富,信息共享平台不仅要对传统银行的开放,还要对所有网络银行开放,同时也可以适当对有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开发,但首要前提是要加强信息管理保密制度的建设。

建设大数据平台。网络小贷降低管理成本、有效控制风险、提高管理效率的基础取决于大数据建设进度及成熟的程度。网络小贷一个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的重要前提条件是有完善的大数据系统。目前,大数据建设还局限在一个行业或一个企业,因此,全社会的数据建设还处于分散和孤立状态。首先,确立全社会大数据建设目标。大数据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短期之内很难立即成效,因此,当建立长远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其次,加强现有数据的互联互通。数据的流通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尤其是要加强存量资源的整合再利用,因为数据的口径标准变化不可预测,数据单位标准不统一,在技术有限的条件下部分数据无法显示,而及时进行系统升级是有效运用大数据的重要前提。再者,重点做好涉及小微企业的数据库建设。小微企业发展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难点与重点,信息的不对称是小微企业的主要发展障碍,网络小贷的突破性贡献必然得到重点支持,有大数据的支撑,网络小贷才能真正实现价值。所以,大数据建设要按照优先性原则,加大对网络小贷相关的大数据建设,为其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扩充第三方服务。专业化的分工与合作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基本力量,专业性机构往往比非专业机构对事项的判断与处置更具有准确性。纯粹的网络小贷公司其资源有限,因此,要通过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机构来为网络小贷业务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方面,积极发展信息咨询机构、资质评估机构,搭建由多方机构组建的信息服务平台,直接与网络小贷公司或机构的信贷系统对接,通过专业性的机构的专业报告,为网络信贷方向选择、战略布局、信贷决策提供佐证。另一方面,加强不良资产清收机构的建设。网络小贷业务出现风险、不良是大概率的事,一旦出现必然引发连锁性传染反映。此外,信贷资产质量不完全取决于信贷管理水平,在整个经济下行的趋势下,各家银行产生不良贷款是一种新常态。一旦出现问题贷款,网络小贷可以转向专业清收机构来承接服务,使网贷公司或机构有更多的精力和资源发展和拓展业务。

加大政策调控力。现在网络小贷公司或机构种类繁多,各地盲目重复投资现象普遍,因为缺乏政府层面统一有效地管理,其内部经营管理也并不规范。针对网络小贷存在的诸多需要从政策层面给予加强宏观调控。一方面,分门别类地设立管控标准与管控主体,根据区域特点建立公共网络资源平台供各类网络小贷公司或机构运用,各公司凭借资格准入号定期公布服务方案或创新产品,鼓励同业间相互学习相互竞争,客户在比较中择优选择,以市场规则实现网络小贷行业的优胜劣汰。另一方面,设立财政资金专项资金保证网贷银行或小贷业务提供资金来源有保障。加大再贷款力度,适度上调网络小贷的定向再贷款规模;税收政策方面适当给予对小微网贷进行税收优惠及不良核销政策;银监部门对小微网贷业务在资本管理、存贷比、监管指标方面给予特殊考虑,单独设立考核指标体系。

加强风险管控力。网络小贷的风险管理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展。目前,在方便小微企业的同时,发生的风险事项也较多,网络小贷风险越大,直接影响网络小贷业务能否持续发展,因此,要网络小贷风险管理提升到能否保证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解决的战略高度来认识。第一,严格网络小贷企业的准入,要规定网络小贷企业准入的基本条件,要对高管人员、内控制度、会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规定基本的标准。第二,切实加强网络小贷公司日常业务的监管,开展不定期的在线检查,动态监督小额贷款流向,通过多方平台信息跟踪服务,实现风险点的时时监测,保证风险管理正常化。第三,切实加强网络小贷公司的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使风险事项立即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将风险隐患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第四,组建跨行业、跨条线的专业人才团队,加强对网络小贷风险特征的专业研究,提升网络小贷风险管理的技术水平,发布风险管理工作指引,供整个行业借鉴与交流。

网络小贷作为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信贷业务过程中极致的运用,解决了商业银行支持小货业务长期以来无法解决的财务成本、风险识别与管理以及人力资源有限性的制约问题,带有很强的生命力与成长性。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实行及金融脱媒的加剧,商业银行及时进行客户结构调整,将小微客户作为战略性客户配置是商业银行生存大事,而这一天必将到来,无论是从社会效益,还是从自身利益出发,都必须开发利用好互联网技术在小贷业务中的运用,而网络小贷也将成传统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企业竞争制胜法高地,而要确保网络小贷健康、快速发展,加强网络小贷内外部环境的治理仍然十分必要。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作者:陆岷峰 陆顺

第四篇:从现代投资(000900)小股东的三项诉求看小股东利益保护

【摘 要】 在A股市场,大股东侵占小股东、管理层侵占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如何合理维护小股东的利益对于保障投资者利益,保障资本市场健康、有序、良性发展有着深远的积极意义。2011年5月12日,现代投资(000900)的小股东向股东大会排出代表,表达了三项主要诉求:一、公司内控机制屡出问题,建议 罢免其董事长职务; 二、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议案及重大投、融资计划的表决必须增加网络投票;三、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与大股东一起协商,提高回报。在当时的资本市场引起轩然大波。本文通过事件回放,回顾了小股东导演的精彩戏码的事件回放;对现代投资(000900)的“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履行、聘任“问题独董”以及高管肆意侵吞上市公司财产等内部控制问题,对外拆借资金、向民企湖南高信置业“输血”、承担公路建设费交警费、总经理和董秘被调查以及巨额摊销费用和咨询费用等信息披露问题,现代投资(000900)2005—2010各年度股东分配方案等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思考;最后,得出了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完善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应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小股东要提高权益保护意识等几方面的启示。

【关键词】 三重一大; 决策程序; 内部控制; 小股东

一、事件回放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投资(000900)”)成立于1993年5月28日,是湖南省交通运输厅领导下的一家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投资经营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高级公路建设养护维修和收费业务(目前包括长永、长潭和潭耒等三条高速公路),并涉足高新技术、媒体广告、房地產等多项业务。1999年1月28日,公司股票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上市总股本19 008万股,目前总股本39 917万股,2011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7 018 157 213.43元。现代投资(000900)的组织架构见图1。

众所周知,随着人们对通胀压力的关注,中国物流业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渐被曝光。2010年中国物流方面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大约为18%,运输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9%以上,分别高出发达国家相应数据的80%和50%。人们突然发现,公路通行费用居然占到了物流企业运营总成本的三分之一!在通胀压力日趋加大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笔者发现,19家主板上市高速公路企业2010年全部盈利同比超过20%、其中80%企业盈利同比超过50%。

作为一直还算低调的现代投资(000900)一石激起千层浪,目前引发了市场的高度关注。这一次人们关注的既不是公司的业绩也不是股价,而是一场由小股东导演的精彩戏码——现代投资(000900)小股东在网上组建了提案QQ群。2011年5月12日,现代投资(000900)2010年度股东大会在湖南长沙举行。会中,中小股东提案QQ群总代理人李峥嵘宣读了《给现代投资(000900)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开信》,提出“十二个问题、两点要求、四点建议”。笔者总结,小股东向股东大会排出的代表,表达了三项主要诉求:1.公司内控机制屡出问题,宋伟杰难辞其咎,建议免去其董事, 罢免其董事长职务,另外,新的董事会成员应持有公司股份; 2.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议案及重大投、融资计划的表决必须增加网络投票;3.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与大股东一起协商,提高回报,修改2010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李峥嵘同时还代表QQ群全体成员向公司董事会发出公开信,列举了公司在业务经营及内控机制等方面的诸多问题,要求公司做出解释和改进。可以说,最后的结果并不出人意料,股东大会对这些小股东的要求都没有做出实质性的回应。

二、事件思考

我们知道,尽管最终中小股东的要求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回应,但笔者认为这场小股东的抗争还是有着很深远的意义,它至少反映出:一是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有了明显的提升。其二,小股东的抗争虽然对大股东没有产生实质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大股东已经感受到了这样一种来自公司外部的监督或者说舆论压力,这对公司管理层更审慎经营运作公司不无好处。其三,这件事说明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也有了很大的提升,不再仅仅作为一个公司局外人,炒炒公司股票、博一把二级市场股价就走,而是开始关注公司的成长。

小股东的代表李峥嵘向公司董事会发出公开信, 列举了公司在业务经营及内控机制等方面的诸多问题, 要求公司做出解释和改进我认为这些要求合理,因为现代投资(000900)很多经营、内控方面的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包括小股东在内投资者的利益,主要表现为:

1. 内部控制问题

我们可以从“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履行、以及聘出问题独董以及公司高管肆意侵吞上市公司财产看现代投资(000900)的内部控制问题。

(1)“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履行。2010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意见要求“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现代投资(000900)是如何履行决策程序的呢?公开信息显示,2009年现代投资(000900)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外拆借资金3 000万元,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如好保障“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履行,又如何保障现代投资(000900)的内部控制的效果呢?

(2)在董事会、监事会等多重把关的情况下,现代投资(000900)聘任“问题独董”。现代投资(000900)独立董事王守法实际情况是“1954年出生,河北人,湖南大学经济学博士,教授;2001年起任北京工商大学党委书记;2002年当选北京市委候补委员;2007年9月任北京工业大学党委书记;2011.12 递补为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但年报披露“王守法,男,56岁,经济学博士,教授,2005年至今先后任教于北京工商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任期2010.4.28-2011.11.24”为什么年报披露和实际情况有出入呢?那时因为《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规定“…第九条: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在董事会,监事会等多重把关的情况聘出“问题独董”,我们不得不考虑现代投资(000900)的内部控制问题。

(3)管理混乱,监督缺失,使得现代投资(000900)一些高管肆意侵吞上市公司财产。2002年,现代投资(000900)原董事长马其伟因受贿被判无期徒刑,画下公司治理史上首个污点。2010年3月,公司总经理傅安辉,董秘陈满林又因严重经济问题被湖南省纪委“带走协助调查”,随后两人被“双规”。

2. 信息披露问题

现代投资(000900)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很多,比如:

(1)2009年现代投资(000900)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外拆借资金3000万元,没有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比如利率是多少、拆借方是谁等等,均未做出公告。

(2)向民企湖南高信置业“输血”1.36亿元,委托贷款利率,借款方背景均未公告。现代投资(000900) 2010年4月26日披露,控股子公司湖南现代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湖南高信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现代房地产于2011年1月27日委托交通银行五一路支行贷款5 600万元给高信置业。其中, 5 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1年1月27日至2011年12月31日;6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1年1月27日至2012年7月31日。 2010年半年报显示,公司“其他应收款”中金额最大的便是高信置业,数额为7 000万元,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52.64%。再往前追溯,现代投资(000900)2009年年报披露,现代房地产于2010年1月5日委托交通银行五一路分行贷款2 500万元給高信置业, 贷款期限为2010年1月5日至当年11月3日;于2010年2月8日委托交通银行五一路分行贷款5 500万元给高信置业, 其中2 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0年2月8日至当年8月31日,3 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0年2月8日至当年12月31日。以此推算, 仅1年多时间,现代房地产合计向高信置业放贷1.36亿元。然而, 而委托贷款利率、高信置业的注册资金,财务数据等背景资料从未有过只言片语的披露,投资者不知道这几笔委托贷款的利率,当然也无法判断利率是否公允。

(3)2010年现代投资(000900)年报披露,公司承担湖南省通乡公路建设费,交警费共计4.39亿元。我们知道,企业缴纳交警费属于履行社会责任范畴,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都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自己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当然,社会责任的尽职大小由上市公司自己考量。笔者认为,现代投资(000900)承担湖南省通乡公路建设费,交警费合理但合法性值得商榷。交警费用应该是政府承担的,而不应该是由现代投资(000900)70%中小股民承担。同时在公司开支交警费,不仅违反中纪委相关规定,而且严重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关键在于类似的宁沪高速(600377)等上市公司尚没有支付交警费这类单项开支,现代投资(000900)所支付的通乡公路建设费,交警费用4.39亿元可能存在一定水分,现代投资(000900)的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4)总经理和董秘被调查, 长期无解释公告。从2010年4月2日,现代投资(000900)公告公司董事,总经理傅安辉, 董事会秘书陈满林正协助湖南省相关部门调查公司子公司湖南安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00年投资深圳西风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一事到2010年11月24日,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还在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可见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位空缺已超过七个月。

(5)巨额摊销费用和咨询费用,法律顾问费用。2008、2009年两个年度,现代投资(000900)支出了360万元的法律顾问费和2 019万元的咨询服务费。进过考证,2010年度,公司并无重大资产重组或再融资,但这些去向迷离的开支费用依旧高得离谱。比如,信息咨询服务费为828.3万元,比上年增长11%;法律顾问费为120万元,与上年度一致。同行业的上市公司皖通高速, 赣粤高速,宁沪高速2010年年报,均无咨询费或法律顾问费等单列开支。 即便有重大事项,咨询费也不过10多万元;湖南上市公司法律顾问费的“行情”,则一般在2万至12万之间,个别大型企业也仅20万出头。由此,公司被质疑“洗钱”和“利益输送”也就不难理解了。

3.要求提高回报

通过公开信息,笔者汇总了现代投资(000900)2005—2010各年度股东分配方案,见表1。利用表1中的数据,绘制现代投资(000900)2005—2010年派息情况折线图,如图2所示。

从表1,图2可以看出, 现代投资(000900)2008年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约51 598.98万元,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7.76元(含税),分配现金约30 975.27万元,占可分配利润的60%;2009年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约56 798.19万元, 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3.80元(含税), 共计约15 168.3万元,占可分配利润的26.7%。而2010年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达71 392.78万元, 预案中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2元(含税),分配现金共7 983.318万元,只占可分配利润的11.18%。提议公司所有股东大会修正改分红方案,增加分红,照顾广小股民在内的股东利益。

三、事件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从现代投资(000900)案例可以得出保护小股东权益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内够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上市公司可以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发展阶段等自身特征,有针对性地实施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在内的规范体系,通过健全和完善现代企业公司制度、规范股东大会制度、监事会制度、董事会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制度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惩戒、企业内部控制约束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

2.完善信息披露

财政部等监管部门在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基础上,重点通过监管、惩戒,保证企业的制度执行。上市公司应该明确界定公司管理层对信息披露的责任,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体,统一具体内容和格式,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保证信息披露质量。

3.监管部门应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我们知道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很难实质上达到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目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前提是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比如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等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据此要求赔偿、罢免董事长等等。但是本案例中,是因为他对分红政策的影响,然后提出的议案,属于经营层面内容,很难对经营层面的问题做出一个判断。因为有些股东可能不同意高分配,再说如果少分红大股东也分红少,关键在于大股东可能想把更多的资金留在企业进行经营,这样大股东通过表决权实现对企业经营层面的影响。所以,监管层应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从制度层面对小股东权益有所保障。

4.小股东要提高权益保护意识

笔者认为小股东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提高保护自身权益意识。

(1)小股东要改变“投机”意识。小股东权益之所以被漠视,除了出资额代表表决权之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小股东获取收益靠的往往是“投机”,而非理性的“投资”,这种较强的投机心理,表现为小股东不太关心公司经营。小股东要改变“投机”意识,转变“投机”投资到价值投资。

(2)小股东要树立监督意识。当然我们也应该想到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出资以后的经营权应该让渡给经营层来决策,股东只是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小股东要树立监督意识,不要认为监督是大股东、中股东的责任。同时,小股东想保护自己的权益,要有知情权。

(3)发挥小股东权益保障会的作用。在A股市场,大股东侵占小股东、管理层侵占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小股东要提高权益保护意识,可以借助作为第三方的小股东权益保障会的作用,同时可以通过自己的作为,改变按照仅仅按照投资额行使表决权的状况。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按投资人数行使表决权,中小股东可以选派代表进入董事会代表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等。

【主要参考文献】

[1] 高山.小股东诉求遭漠视 现代投资股东会火药味十足[N].上海证券报,2011-05-13.

[2] 舒元臻.股民希望多分一杯羹[N].长沙晚报,2011-05-13.

[3] 赵碧君.现代投资乱象触犯众怒,中小投资者联名要求罢免董事长[N].上海证券报,2011-05-05.

[4] 吴正懿.“默认”违规 王守法火速请辞现代投资独董[N].上海证券报, 2011-04-29.

[5] 吴正懿.现代投资一年间“输血”私企亿元 曲线拆借雾里看花[N].上海证券报,2011-04-28.

[6] 赵碧君.现代投资再施“瞒天过海”之计[N]. 上海证券报,2011-04-26.

[7] 吳正懿,等.用人用钱“不靠谱”,现代投资内控遭诟病[N]. 上海证券报,2011-04-20.

[8] 张昊.总经理“缺位”七个月 现代投资被勒令整改[N].每日经济新闻,2010-11-24.

[9] 赵碧君.顾问咨询费竟达千万元,现代投资疑似“洗钱”[N].证券时报,2010-05-05.

作者:张继德

第五篇:印度小贷危机与中国小贷困境的比较研究

摘要:本文剖析了印度小额贷款危机爆发的深层次原因、经过和所产生的影响,并结合琼海市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存在问题,探究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困境。同时还将印度小额贷款与我国小额贷款在体制、规模、贷款形式、融资渠道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在充分借鉴和吸取印度小额贷款经验的基础上,得出了发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几点启示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新方向。

关键词:印度;中国;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被视为帮助穷人取得创业资金、打破世代贫穷的有效手段。然而,曾帮助千百万穷人摆脱贫困的小额信贷却在印度陷入了危机之中,并影响到其发祥地孟加拉国,给全球各地区的小额信贷机构敲响了警钟,引发人们对小额信贷行业的重新审视与思考。

一、印度的小额信贷危机及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印度小额信贷危机的爆发

2005—2006年,印度小额贷款市场占有率迅速膨胀,利率也居高不下。随着大量逐利资本的进入,小额贷款25%~100%的高利率已经使客户不堪重负,还出现了小额贷款机构骚扰借款人的情况。由于担心小额贷款借款人被高昂的利息压垮,2010年10月,安德拉邦政府在未经调查与确认的情况下,将当地多人自杀的原因归结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高利率,宣布将强制取缔过于泛滥的信贷行为,并敦促借款人不要及时归还自己的贷款。政府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遏制性干预措施直接影响了多数贷款人的还款意愿,一大批原本资金充裕、准备按时还本付息的借款人纷纷选择停止归还贷款,小贷公司资金链断裂,诱发了此次小额贷款的危机。

危机后,当地政府并没有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挽救,小额信贷偿还危机在印度愈演愈烈。由于客户纷纷选择到期违约,安德拉邦的多家小额信贷公司面临日益增加的逾期贷款,平均还款率从原先的99%降至10%以下,资金周转陷入停滞。尽管上述情况目前仅出现在印度南部的安德拉邦,但风向标意义不言而喻。据了解,全印度约35%的小额贷款都是安德拉邦发放,而印度则是世界最大的小额信贷金融市场之一。如果持续下去,很多小额信贷金融机构可能会因此而破产,进而演化成严重的“小额信贷危机”。

(二)印度小额信贷危机的主要成因

1.盲目的规模扩张和信贷扩张

一是小额信贷机构盲目扩张。高额的利润回报吸引大量趋利资金涌入,小额信贷机构以79%的复合年率激增。2003年、2006年、2008年、2010年客户数分别突破1万、10万、100万和600万。其中,SKS(印度规模最大并成功实现上市融资的机构)2010年每周新增客户达10万名,而印度甚至全球多数小贷机构都不会拥有10万名客户。二是机构重复放贷和客户过度负债导致风险失控。小额信贷机构在扩张冲动促使下,放松风险控制,由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同一客户在多家机构获得多重贷款行为,导致客户过度负债远远超过其收入水平和偿还能力,造成大规模的违约事件。

2.减少运营成本以降低风险控制为代价

一是缺乏地区贷款可行性风险评估。由于印度小贷机构人员激增,管理成本进一步上升。为降低运营成本,小贷机构对地区是否适合开展信贷未进行充分调研,未对当地人民的收入、还款能力进行深入了解,单凭身份证和一张照片就能轻易取得贷款,为小贷危机埋下隐患。二是员工培训速度跟不上客户发展的速度。以SKS为例,其贷款人和信贷员的比例由2005年的235:1到2009年的488:1,信贷员管理贷款人数量的激增减弱了贷前审查和贷后监管的力度。同时,在一年时间内SKS由2009年的2000名信贷员发展至2010年的20000人,由于员工人数众多,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技能、企业文化的传承、机构的内控和管理疏于管理,后果便是信贷纪律的松弛、制度执行的折扣和信贷风险的集聚。

3.追逐利润最大化,违背服务贫苦大众的初衷

一是贷款利率逐步走高。低利率是小额贷款的特色,但由于经营成本高,加上牟利动机,使得小额贷款利率偏高,平均年利率从25%至100%不等,客户普遍负担较重。二是过分商业化导致了危机潜伏。小额信贷机构为追求短期利润,严重忽视了小额信贷应有的社会责任,严重影响了小额信贷行业的形象,恶化了小贷机构发展的外部环境。同时随着小额贷款机构纷纷上市,当机构股价暴涨而使投资者获得巨额利润时,小额贷款客户生活状况并没有明显改善。

4.政府与外部势力强行干预

政府在未经调查与确认的情况下,将当地多人自杀的原因归结于小额贷款机构的高利率,强制取缔过于泛滥的信贷行为,并敦促借款人不要及时归还自己的贷款。政府对于小额贷款机构的遏制性干预措施直接影响了多数贷款人的还款意愿,一大批原本资金充裕、准备按时还本付息的借款人纷纷选择停止归还贷款,小贷机构资金链就此断裂。

二、中国小额贷款困境分析——以琼海两家小贷公司为例

按照机构类型,我国小额贷款零售业务机构可以大致分为四大类:国际和国内资金支持的非政府组织或社会组织、资金互助或信贷联盟、专门小额借贷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以及正规银行。在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最多,余额约4000多亿元,占了60%~70%的市场规模,其次是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小额信贷公司,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小额信贷的主体是单笔低于10万元的贷款和公益性制度主义的小额信贷(包括合作金融性质的资金互助社)。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信贷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起到补充又是不可忽缺的作用,主要服务于弱势群体、微小企业、个私户和一般农户。然而,没有统一规范的管理模式,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在摸索中前进。从经营现状看,面临资金少、融资难、经营目标偏离、抵抗风险能力弱、转型为村镇银行面临困境等瓶颈问题。

(一)资本规模限制信贷后续供给

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仅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金净额50%。由于捐赠渠道狭窄,大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上市后无资金拆借权,农村信用联社也不对外拆借,以及金融机构担心风险问题,多数不愿融资,因此唯有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增加资本金,但目前股东也未有增资意向。以琼海两家小贷公司为例,两家公司资金利用率极高,中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贷款资金占注册资金比例高达95.8%,兆南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兆南)贷款资金占比高达90.3%①,公司流动周转资金不足,小贷公司面临严峻的资金瓶颈问题。随着业务拓展,一旦小贷公司后续资金不及时到位,将严重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问题。

(二)贷款流向目标偏差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品种本身就具有高风险,而农村市场贷款经营成本和管理难度大的现状很难形成自身积累,一切风险均靠公司自我消化,价格覆盖风险成本的概率较低。导致贷款流向目标偏差。以琼海两家小贷公司为例,一是贷款流向过于单一。两家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主要用于投放房地产贷款,一旦房地产市场销售受阻,收回贷款难度加大,容易转为不良资产,这将严重影响公司流动资金的周转,加大公司经营风险。二是投资者经营目标偏差。由于小贷公司可以转制为村镇银行或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了一种投机空间和套利预期,将小贷公司作为向银行转制的跳板。调查表明,目前主要是支持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和资信较好的客户,没有达到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扶贫济弱目的,违背了建立小贷公司的初衷。三是对本地支持力度较弱。虽然两家小贷公司在琼海注册成立,但贷款领域主要集中在海口地区。

(三)经营风险不容忽视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但从琼海两家小贷公司看,经营风险不容忽视。一是贷款变相超出贷款上限。二是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严重不足。

(四)转制为村镇银行面临困难

一是控股权转让他人,积极性受到抑制。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转制为村镇银行,必须将控股权或者话语权交给银行。民企的持股比例将大幅度下降,失去了对企业的控股权,而银行金融机构则成为最大的股东将占主导地位,这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者初衷相悖,民营的积极性将受到一定影响。二是准入指标设置偏高。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经营单一的贷款品种,经营区域受限、规模受限、拓展业务受限。由于不能经营创新金融衍生产品,如票据业务、资产转让业务等一些低风险业务,贷款利息收入就成为唯一的获利手段,风险相对较高。三是经营机制转换,改制为村镇银行之后,控股权转让,经营机制必然转换。贷款发放将按照银行的标准流程运作,贷款基本条件又会转移到抵押品上,小贷公司经营上“小而快”的优势难以发挥[1]。

三、印度小额信贷与我国小额信贷的比较

(一)发展规模和速度

自小额贷款在我国全面试点以来,民营资本热情高涨,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11年6月末,我国共有小额贷款机构3366家,比2010年末增加17.8%。贷款余额2875亿元,新增贷款894亿元。比2010年末增加21.6%。其中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等均超200家。相对于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速度而言,我国小额贷款机构发展迅速。虽然我国小额贷款机构按17.8%的增速快速发展,但与印度79%的年增速相比,仍显得较为理性。

(二)目标定位和贷款形式

一是客户群体不同。我国的小额贷款面向的是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中层客户。以琼海为例,中金和兆南机构98%的贷款均高于10万元,最高达1500万元。确切来说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已超过小额贷款的界限(即单笔贷款不超过10万元),即非真正意义上的小额贷款,而印度的小额贷款是正面向穷人发放,均不高于1000美元/笔的水平。二是利率和贷款期限不同。国内小额贷款的利率不超过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平均利率为15%,而印度则可达25%~100%。在贷款期限方面,印度小贷普遍采取分期还款模式,贷款期限可达到2~5年不等,在中国则是3~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三是贷款担保形式不同。印度普遍采取借款人之间相互联保的模式,而国内的小贷机构则普遍采取担保、抵押等方式,风险相对较小些。

(三)融资渠道

不论是在印度还是在中国,都存在融资难问题,但我国的融资难问题更为突出。一是融资杠杆率过低。国外小额贷款机构杠杆率可逐步扩大到4倍以至更高,而按我国的规定小额贷款机构仅能从银行贷到不超过资本金50%的贷款。二是我国尚未有小贷机构上市融资的先例。印度小贷机构已有SKS成功上市融资,而且政府对小贷机构有优先提供贷款的要求,而在我国既未有优先贷款的优惠政策,而且融资渠道过于单一,仅有股东增资扩股、捐赠和不超过两家金融机构融资贷款等形式,同时金融机构融资贷款这一渠道几乎无法实现。

(四)监管体制

印度小贷实施双层监管机制,即由央行行业监管,地方政府实施行政监管,并且允许通过资产证券化、公司上市等方式从资本市场取得资金。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由地方政府监管,虽部分公益性小贷(即服务对象为弱势群体,但追求自身自负盈亏和可持续发展的机构)从宏观上得到中央政府文件的支持鼓励,却一直未有具体政策的监管和支持。

四、印度小贷危机对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启示

中印小额贷款模式的区别决定了我国不太可能爆发印度式的小贷危机,但仍存在潜在风险,应借鉴印度小额贷款危机的经验教训,防止和杜绝小额贷款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一)建立监管体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建立自上而下的三重监管机制。无论是商业性质还是公益性质的,建议对只放贷不吸储的小贷组织形成以地方政府监管、市场监管、行业自律的三层监管体系[2]。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小额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包括监管机构、小贷机构和借贷客户三个层面的运行、财务和其他必要信息,从源头上控制小贷机构信息的透明、真实及规范。同时将小贷机构纳入征信体系,提高对贷款人信息的掌握程度,从源头上降低信贷投放风险。三是规范小贷机构的管理。对小贷机构的准入门槛严格审定,从指导思想和具体举措上要求、鼓励和支持小贷机构为“三农”这一弱势群体和小企业服务,实现小额贷款机构的准确定位。加强对小额信贷利率的控制和管理,警惕小额贷款机构通过评估费、手续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利率。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来限制多重贷款行为,促进小额贷款与正规金融体系的融合。

(二)注重小额信贷发展的“两个”均衡性,突出“稳步”和“健康”的原则

一是注重发展“两个”均衡性。一要均衡发展商业性小额信贷和公益性小额信贷,加大对公益性小额信贷的支持力度,以推动普惠金融体系的健全发展[3]。二要均衡注意小额信贷机构的财务绩效和社会绩效。政府应注意平衡分配和引导资源,提高小额信贷发展薄弱地区的资源配置。二是创造条件使小贷机构政府“稳步”、“健康”发展。监管当局应在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等方面支持小额贷款机构的发展,促进市场竞争,鼓励面向微小、面向农村、面向弱势。合理指导其制定具有差异化、特色化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鼓励小贷机构开发贫困客户需要的各类型金融产品,实现真正服务于贫困客户需要的普惠金融。

(三)打破融资困境,拓宽融资渠道

一是小贷机构依靠自身积累,不断开发内源融资拓展业务;二是政府组建政策性的小贷机构投资和批发贷款基金、小贷机构融资担保基金;三是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组建小贷机构投资和批发贷款基金、小贷机构融资担保基金,或是鼓励现有的担保机构给小贷机构担保,向商业银行融资;四是完善村镇银行准入制度安排,给予小贷机构转型村镇银行的通道,使小贷机构向正规金融转制;五是开辟小贷机构债券融资、股票融资的渠道,或者是探索小贷机构参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的渠道。

(四)提供法律保障,出台优惠扶持政策

一是尽快完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待成熟后形成《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以保障小额贷款机构良性发展。二是扶持公益性小额贷款[4]。从财政或专项扶贫资金中拨出一定的资金,作为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的铺底循环基金,或由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银行为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提供批发信贷资金,政府进行补偿性贴息,以解决合格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严重缺少融资来源的问题,从而与商业小额信贷形成良性竞争,避免小额贷款因逐利而累积风险。三是进一步明确利率监管,既要有利于小贷机构的发展,又要保护消费者和弱势群体利益。

(特约编辑:罗洋)

参考文献:

[1]彭青林.小贷公司持续发展初显四大问题[N].海南日报,2011-07-25.

[2]肖银伟.中国小额信贷现状和发展方向探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7):34-36.

[3]高霞.印度小贷危机对中国的启示[J].黑龙江金融,2011(3):34-35.

[4]周海林.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8(2):16-18.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琼海市支行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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