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实施细则

2022-04-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保险法实施细则范文一:

2012年是实现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总体目标的关键一年,是在保民生、保稳定大局下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全民皆保”年。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进一步扩大参保覆盖面,确保州政府下达给我市三项保险任务指标全面完成,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双月攻坚”活动(以下简称攻坚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在巩固现有工作成绩基础上,按照今年州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目标,利用两个月时间,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全力开展攻坚活动,确保全市医疗保险人数达到14.8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7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9.1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4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9万人。

二﹑时间安排及步骤

攻坚活动时间定为2012年7月20日—9月2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7月20日-7月31日)。

1.成立攻坚活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体系,拟定工作方案,组织力量,明确分工。

2.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全力推进攻坚活动的深入开展。

3.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城镇居民的参保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全面分析本市三项保险工作开展情况,以医疗保险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为重点,协同推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扩面工作。要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攻坚重点,组成若干小组分头扩面,实行分片包干和分户包保的工作责任体系,将指标细化分解,层层落实到个人,确保攻坚活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4.强化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并通过张贴宣传横幅、制作宣传板、印发宣传单、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大造声势、大张旗鼓地对三项保险政策开展广泛的主题宣传活动。同时,要深入基层进行有针对性的“面对面”宣传,不留宣传死角,大力提高用人单位和广大居民的参保意识。

(二)第二阶段:参保缴费阶段(8月1日-9月10日)。

突出做好参保手续办理工作。参保业务经办部门和人员,对办理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和广大居民,要提供热情周到、高效便捷的服务,对行动不便的参保居民要主动上门服务,及时做好参保人员登记录入和缴费工作。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9月11日-9月20日)。

市攻坚活动领导小组对攻坚活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验收,对完成指标的单位通报表扬,对没有完成指标的单位通报批评。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攻坚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二)建立调度制度。市攻坚活动领导小组对各单位三项保险扩面任务完成情况每周调度一次,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度,通报各单位指标完成情况,并派出督查指导组,对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周密部署,统筹安排,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大力推进扩面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把攻坚活动列入现阶段的工作重点,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劳动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综合协调和业务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教育部门要组织协调在校城镇中小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低保人员的参保工作;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参保工作。

(三)财政部门要对开展攻坚活动所需经费给予充分保障,并按《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落实参保登记补助经费,每办理1名居民参保补助2元。

(四)对在攻坚活动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按当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免收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日起应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只设一个月的医疗待遇等待期。

保险法实施细则范文二: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政办发〔〕1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政办函〔〕41号)精神,需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及<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政〔〕7号)规定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进行调整,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的调整

(一)在职人员缴费工资项目的调整。自年4月1日起,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缴费基数,在职人员按新的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各种津补贴及奖金等。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筹项目调整后,参保单位仍按单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以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8%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3%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5%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调整。根据规定,实行绩效工资后,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统一规范为离休人员补贴和退休人员补贴。自年4月1日起,规范后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纳入统筹支付项目,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离退休人员项目包括: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补贴、劳模荣誉津贴、部分离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每年1-3个月生活补贴、护理费、交通费、养老保险津贴、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回民补贴、离退休人员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取暖补贴等。

统筹项目调整以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由原单位予以补发,遗留问题,由原单位负责解决。

二、机关及参公单位参保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的调整

从年4月1日起,机关及参公单位的参保人员(合同制工人),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工资制度改革后确定的工资总额,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事业单位缴费比例执行。退休人员也相应按调整后的项目发放,发放项目为: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劳模荣誉津贴、护理费、交通费、养老保险津贴、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回民补贴、退休人员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取暖补贴等。

三、自谋职业人员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的调整

从年4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人员,参照《县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办法》,按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调整缴费基数,已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也相应调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四、加强欠费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

(一)统筹项目调整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统筹项目调整实施后,参保单位暂时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延期缴纳,并填报《养老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书》,经对其经营、工资、财务状况联合审计确认属实的,报县人社局、财政局批准同意后可暂缓缴纳。

(二)对不申请缓缴或经审计确认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县人社局、财政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暂停发放退休人员补贴,但仍按时发放其基本退休费,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待该单位补齐欠费后,再由社保机构一次性全额补发。

(三)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导所属参保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缴费能力,督促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及时协调欠费单位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其财务和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督,维护职工养老保险权益。

五、采取措施弥补基金不足

(一)适时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在转制时应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直接划拨到养老保险基金账户。

(三)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大基金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基金收支预算制度,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统筹项目调整后,机关事业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县财政给予弥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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