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论文

2022-04-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实质是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调整与重构。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必须深刻把握事业单位与国家行政体系、市场体系和社会体系(狭义)之间的内在关系,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序嵌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布局中去,只有这样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各种微观措施才能落实到位,转化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动力。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论文 篇1: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视角下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职能定位与分类

一、关于政府人才服务机构职能定位问题的提出

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是指各级政府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为促进人才就业、流动和配置提供公共服务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属于我国的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5号),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人才交流、就业服务等公益性活动的公共服务组织。可以说,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法定地位、职能应该是明确的。那么,为什么还要提出明确其职能定位的问题?

首先是历史的原因。改革开放初期,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产生是根据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打破计划经济限制人才流动的传统僵化的人事管理体制的一种体制创新和改革实践。同时,在市场发育的初期阶段,由于财政投入不足,市场化服务体系还没有形成,因此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在开展公共服务的同时也提供经营性服务,从而形成了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双向发展的格局。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缓解经费短缺的矛盾,另一方面也为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的形成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

其次是改革进程中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后,针对传统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弊端,我国开始对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进行探索性的改革试验,通过“简政”“放权”“搞活”等改革措施,逐步扩大了事业单位自主权。但由于前期改革的整体目标不明确,政府公共服务的责任不到位,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晰,使得事业单位在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经营上徘徊不定,一方面可以享有部分政府和企业的双重权力和利益,另一方面却承受着较轻的压力和约束。在这种环境下,我国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具有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经营双重目标的特征,组织经济人属性具备了得以彰显的条件,经营性活动得到不断激励。

第三是改革发展的需要。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需要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经过30多年成功的改革,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已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阶段。适应新时期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快速增长要求,党和政府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不断加强公共服务职能,扩大公共服务规模,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在人力资源市场上,人力资源服务业逐步兴起和发展,市场服务品种日益丰富、产业链逐步完善,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基本形成。因此,早期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为弥补市场服务的不足而发展经营性服务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而强化公共服务成为新时期的主要任务。

因此,从历史、现实和发展的角度,有必要重新审视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现实职能,并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职能定位。

二、强化公益属性是政府人才服务机构职能定位的必然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不断推进政府行政体制改革。2008年,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要实现“三个根本转变”的总体目标:一是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二是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三是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同时提出,要“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现有事业单位分三类进行改革”。2011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上述改革原则,从强化政府责任、规范事业单位行为和加强公共服务的角度,提出了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目标,即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意见》提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

作为法定的公益性机构,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承担法律赋予的公共服务职责,必须为全社会提供公益性的人才服务;作为政府调节市场的重要工具,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承担着调节人力资源市场的基础性功能,不仅要发挥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而且还要有利于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多元主体的共同发展;作为事业单位,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职能定位必须符合当前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要求。因此,进一步强化公益属性是政府人才服务机构职能定位的必然选择。

三、关于划分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类型的认识

本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和从事经营活动三个类别。同时,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公益类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当前,各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所承担的职能大致有四种:一是辅助行政职能,主要是政府授权的行政执行和辅助监管的事务性工作(如中介机构认证和年检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等);二是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是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落实人才政策的有关服务等;三是有偿公益性服务,即面向全社会提供专业化公共服务(如招聘服务、人事代理、能力鉴定等);四是经营性人才中介服务,主要为用人单位提供特定的人才服务(如猎头服务、委托招聘、人才派遣、广告发布等)。目前,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要明确划分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类型,并推进其行政、经营职能的分离,但在当前的改革中尚存在不少障碍。

首先,承担行政职能的界限尚不清晰,职能划归存在认识和操作上的障碍。根据《意见》,要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然而,目前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哪些职能属于行政职能,应如何分离,大家的认识并不统一。一般,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行政职能是指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年检等事务性工作。但严格意义上,人事档案管理、毕业生集体户口管理、计划生育管理以及为人员流动提供各类证明等也属于行政职能。如果将这些职能划归行政机构,一是会增加政府机构的规模和公务员编制;二是由于有些职能已经成为人才公共服务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些职能的分离将会影响人才公共服务链的完整性。

其次,公益一类和二类的标准不明确,影响机构的进一步细分。《意见》通过列举、资源配置等方式,提出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以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属于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应划为公益一类;而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应划入公益二类。但应用这个标准在实际划分中还存在困难,一是有关列举并没有涵盖所有的行业;二是“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缺乏明确的评价标准。

目前,绝大多数各地区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应属于公益性服务机构,但如何划分为一类或二类大家却有不同的认识。一般来说,市场经济较发达地区的人才服务机构,由于容易通过市场获取资源,同时希望机构有更多的灵活性,因此更倾向于定为公益二类机构。而市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人才服务机构,由于难以从市场获取补偿,因此更倾向于成为公益一类或参公机构。但是,这样划分是否科学、合理值得商榷,否则就会有相当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笔者认为,《意见》对事业单位分类具有指导作用,但在实际的划分中,还要考虑其他因素。一是从资源获取程度上,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准公共服务为主,而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是最大的(如市场基础设施、公共信息网络建设等),虽然一些收费服务能够部分从市场获得资源,但难以补偿公共服务的成本。二是从市场竞争环境上,与教育和医疗领域不同,我国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的开放性和竞争性更强。因此,为了促进多元化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的发展,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应该发挥更强的基础性作用,充分体现其公益属性。

四、关于经营性服务的界定与分离问题

目前,各地区政府人才服务中有很多收费项目(如交流服务费、档案管理费、招聘费、招考费、人事代理费、人才派遣费、聘用合同鉴证费、协调调出费、信息服务费、代理广告费、人才培训费等)。其中多数是政府定价(或指导价),部分是市场调节的协商价格。但各地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不统一。如果按照免费的服务属于纯公共服务,政府定价的服务属于准公共服务,市场协商定价的服务属于经营性服务来划分,并简单地将经营性收费项目完全剥离出去,在分类改革中仍存在不少争议和难点。

首先,人才服务收费性质界定不一致。目前,各地区对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收费服务性质有不同的规定。比如,原国家人事部人才流动中心人才流动服务费按照“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制定①。泸州市按照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规定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②。安徽省有关文件指出省人才服务中心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③。贵州省提出:省人才大市场收费属中介服务性质④。由此可见,各地各级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收费项目中哪些属于事业性收费,哪些是经营性服务收费缺乏统一的界定。

其次,分离经营性服务尚缺乏法律和技术上的支持。一是现行有关法规存在矛盾。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提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而最新的2012年《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规定了事业单位收入项目,其中既包括“事业收入”,也包括“经营收入”。那么,这两项法规之间如何衔接?二是经营性服务的管理法规不完善。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中,一些收费服务被看做是拓展性服务,但关于其是否属于经营性服务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提出了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要纳入计划外收入管理,其中经营性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然而,如何区别这些服务尚缺乏明确操作标准。因此,目前分离“经营性服务”还是一个模糊的问题,如何界定和剥离经营性服务尚缺乏明确的法规和技术支撑。

总之,以上问题是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分类改革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有关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五、推进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分类改革的思路和建议

根据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分类改革,对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人才公共服务水平,完善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为了促进现阶段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分类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人才服务机构的地位和职能

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是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是党和政府落实人才公共就业和人才配置政策的重要工具,承担法律赋予的公共服务职责,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其核心职能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辅助类工作;二是提供人才公共就业服务;三是承担落实国家人才政策的专属性公共服务;四是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公益性人事人才公共服务。

(二)部分行政辅助类职能可由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承担

为了贯彻落实《意见》,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其中《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对事业单位回归的行政职能提出了明确的标准,主要包括四大行政职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目前,大部分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行政职能”主要是行政辅助的事务性工作,大多数不属于行政职权类职能。因此,从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有关职能可以继续由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代理。而对于少数承担行政职权类职能的人才服务机构,可将有关职能逐步转交给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

(三)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应以公益一类为主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⑤]指出:公益一类机构是指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公益二类机构是指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完全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型;对基本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经过相应调整后确定其类型;对兼有不同类型特征的事业单位,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型。可以说,上述文件对细分公益类事业单位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如何划分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公益类型(一类或二类),不仅要考虑市场获取资源可能性,还要考虑市场的发展状况,包括市场垄断和开放程度。当前,人力资源服务市场政府垄断的格局已经基本打破,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的产业基本形成,特别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地区,民营和外资服务机构已经占据了服务市场的半壁江山。因此,从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原则上应该定为公益一类,主要从事基本人才公共服务,而对于能够从市场获取资源的服务应逐步转向企业。

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人才服务机构发展的不平衡,现阶段在某些地区可以考虑存在公益二类机构,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这类机构应逐步转变为公益一类机构。为了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规模和水平,有些人才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可以通过委托、购买等方式支持社会非营利机构和经营性服务企业等提供,从而营造一个多元化的人才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四)分类处理经营性服务的分离问题

目前,我国财政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才公共服务投入的需求,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一些有偿服务有其合理性。但这些有偿服务主要是公益性的准公共服务而不是经营性服务。由于准公共服务收费低、难以盈利,经营性机构生产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准公共服务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自发供给,还需要由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公益类人才服务机构的经营性服务。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对于存在经营性服务的人才服务机构,若定为公益一类机构,将不再开展经营性服务;若定为公益二类机构,可以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经营性服务。但建议对公益二类机构经营服务的规模进行一定的限制,而且其收费标准和收入使用等要实行与企业有区别的专门管理。

关于经营性服务的分离问题。对于经营规模较小的公益二类人才服务机构,其经营性服务实行机构内部的分类管理。对于具有相当市场经营能力的人才服务机构要稳步推进“事企分离”。一是对企业化运作的事业单位实行转企改制,进行工商登记。二是对已经注册的人才服务企业,要理顺治理结构,政府主管部门和人才服务中心的领导不应再兼任企业的负责人,企业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管理。

(五)强化人才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要有法律保障

本次分类改革会带来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的根本变革,也会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制约。其中最重要的是相关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主要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单项法规进行规范,有关上位法规的出台滞后,如《事业单位组织法》、《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等尚未出台,从而使单项法规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单项法规之间存在矛盾。为了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目标要求,不应消极等待,要积极推动本领域相关法规的制定。因此,建议研究制定《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对其性质、定位、权利义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绩效评估以及条件保障等方面进行规定,用立法保障强化其公益性,规范其服务行为。

(六)强化公益性必须有足够的财政保障

以前,由于政府对人才公共服务的财政支持不到位,其经营性服务就会有理由发展,而公共服务就会受到影响。当前,为落实促进就业和人才强国战略,社会对人才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全面扩大公益性服务规模,提高公益性服务水平是大势所趋。因此,为了确保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分类改革的顺利进行,政府必须加大财政投入,为强化人才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提供财政保障。

注释:

①资料来源:《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3号)。

②《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泸市发改价调〔2011〕15号)。

③《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人才服务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安徽省物价局 皖价服〔2006〕118号)。

④ 《关于对贵州省人才大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贵州省物价局 黔价经〔2000〕180号)。

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

(作者系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首席专家、研究员)

作者:陈力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论文 篇2: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宏观视角分析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实质是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调整与重构。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必须深刻把握事业单位与国家行政体系、市场体系和社会体系(狭义)之间的内在关系,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序嵌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布局中去,只有这样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各种微观措施才能落实到位,转化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动力。

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背景阐释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这表明,服务型政府建设是未来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从权利配置角度讲,服务型政府是与中国传统管制型政府相对的。我们在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要结合大部制改革逐步优化政府职能配置,依托市场和社会组织把能够由市场和社会承担的公共服务转移出去,从而减少政府规模,提高行政效率。所以,“优化”、“缩减”将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主要趋势。

2012年11月22日,李克强在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经济领域要更多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把应该由市场发挥作用的交给市场。”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越成熟,就越需要市场承担起更多的角色。具体来讲,就是要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步清除计划经济残余,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时,还要把其他领域能够纳入市场的“社会主体”逐步放还给市场,使其在一个公平、有序的环境下健康成长。由此看来,市场体制改革在空间上是一个逐步扩张的过程。

社会组织是社会肌体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培育公民社会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健康、充满活力的公共群团组织能够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不足。从社会发展角度讲,以自主、公益为标识的社会组织扩展壮大是现代社会构筑的必由之路。在这个过程中,国家要有意识地创造适合社会组织成长的制度环境,舍得向社会组织放权,凡是社会组织“接得住、管得好”的事,都要通过“减”、“放”、“转”等方式逐步交给它们,从而形成政府、社会互补互动的治理新格局。于是,推动社会组织有序成长将是国家治理的未来方向。

综上所述,行政体系“优化”、“缩减”,市场、社会组织体系有序扩张,勾勒出了当前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同时这也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基本逻辑。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内容跨涉三大领域,影响着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的未来走向。所以,分类改革能否契合上述社会发展的基本逻辑显得至关重要。

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宏观视角分析

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较为系统地提出了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本方向。

(一)以行政机构为指向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意见》指出,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确切地说,这种划归与转化实际是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一次机构编制和职能的重新配置。在这一过程中大体存在着两个基本向度。一是机构和人员整体划归行政机构。对现有承担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确认其行政属性,在编人员确认其行政编制。二是事业单位去行政职能化。即把事业单位行使或部分行使的行政职能逐步收回,改由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行使,原有事业单位向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转化。比较两种方式,前者难度较小,但方向却与行政体制改革趋势相悖,大范围采用这种方式会造成新一轮行政体系的臃肿甚至混乱,不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和推进。相较前者,后一种方式虽然前期难度较大,但能够较好地顺应行政体系的改革趋势,是一种较为可取的方式。

(二)以市场主体为指向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通过上文可知,市场体系在社会空间上是不断延展的。事业单位以市场主体为指向进行改革,不仅顺应了这种趋势,而且还丰富了市场经济要素,有利于提高市场主体的质量和效益。虽然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企符合宏观逻辑的基本要求,但具体操作起来还是存在不少困难。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应看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市场体制还不够完善,各方面法律制度不能满足现实发展需求,经济犯罪、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现象还广泛存在。面对这种环境,被推向市场的事业单位要想生存发展,就必须正视这种现状,尽快转变观念,提高竞争意识,通过公平竞争在市场上获取自身发展所需要的各种资源。

(三)以社会组织为指向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去两头留中间。《意见》规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公益类的划分,《意见》仅概括了两种类别,即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但我们发现,单纯把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划归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是不能涵盖公共服务体系全部范畴的。例如,实践证明非营利组织也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一个很好方向。所以,下一步我们在做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益一类、二类的规整建设外,还要尽快建立起一套与国情相匹配的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不断扩大其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的比例,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公共服务体系奠定制度基础。

三、结论与启示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在基础教育、医疗、公共文化等领域都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我们也应看到,目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取得的成果与我们的目标还相差甚远,究其原因在于我们在推进面上改革时,没有厘清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处的时代背景及现状。主要表现在全能型政府仍是目前行政运作的主要形式,政府不得不依靠大量事业单位和人员完成繁杂的管理任务;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中小市场主体生存空间十分有限,转企事业单位动力不足;公民社会发展缓慢,很多非营利组织仍以获取政府资源作为主要生存手段,无法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供优质的承接载体。总之,如此等等使得整个社会的改革趋势和框架还不够清晰,无法给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供明确的宏观导向。于是我们看到,单就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来讲,微观上我们制定了很多科学有效的措施,但进入执行层面后,对很多政策的贯彻落实就显得绵软无力,并且越往基层改革的阻力越大,这导致了现阶段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成果不甚理想。

中央提出,到2020年要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得出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摆正两个基本观点。一是要加强顶层设计,确保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符合宏观逻辑的要求。在制定和细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时,要明确行政体制改革、市场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确保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能够有序嵌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布局中去,从而形成互补互促的良好发展格局。二是要统筹协调推进,切实把握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其他体制改革之间的承接关系。在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同时必须同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积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机制,不断推动公益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方式多样化。只有这样,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才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浪潮中充分释放出改革红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不断取得新成绩做出贡献。□作者单位:东营市编办

关键词:事业单位 分类改革 宏观视角

作者:张金亮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论文 篇3: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涉及医疗问题的应对与建议

摘 要:深圳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涉及到公立医院开设配镜业务经营问题,眼科医院如何制定有效措施和方法,配备验光配镜服务,满足患者的需求,而又不违反政策要求,同时又符合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文章分析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改革方式,让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各归其位、各行其道。探索深圳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不断创新,继续深化,稳步推进,以达到预期改革目标。

关键词:事业单位改革 深圳市 分类改革 公立医院 验光配镜服务

一、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

2006年7月7日,深圳市出台了《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及一系列配套文件,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深圳市将现有事业单位分为经营服务类、监督管理类和公益类。按照不同类别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改革方式。原则上监督管理类和经营服务类要从事业单位中分离出去,分别回归政府和市场,公益类原则上将予以保留。改革后事业单位的定位是:从事公共服务并相对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非营利性组织。此次改革涉及市属事业单位518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270家,人员54678人,是深圳市近年来继国有企业改革之后又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重要改革。

深圳市眼科医院是深圳市卫生局唯一直属的专科医院,其下属验光配镜有限公司是属于事业单位改革企业范畴,按照以上政策要求,必须划转及移交深圳市投资控股公司管理,但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原因,我们申请办理企业注销并获得了审批。在整个改革过程中,我们遇到了由于公司注销而影响患者治疗的问题,引起了我们重视与思考,以及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在此谈谈我们的经历与体会,与正在改革或准备推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各地区提点建议。

二、改革涉及的医疗问题

深圳市眼科医院于1987年开业,开院初期并没有设置配镜业务。久而久之,发现患者有配镜这种需求,国内专科医院甚至综合医院纷纷开设医学验光与配镜业务,我院也不例外,1990年成立了验光配镜科,以科室管理的形式在院内开展小规模的配镜业务。

随着现代化城市的发展,眼疾患者日益增加,配镜的需求越来越大,配镜业务量随之也不断发展。2000年,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时发现配镜业务的财务管理存有漏洞,特别是税收不规范问题。为合法经营,规范管理,2001年12月,我院注册了公司,以企业管理的形式运作多年。直到2006年,根据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求,国资委下发《关于注销深圳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等22家划转企业的批复》,责令我院办理公司注销。

公司全面进入法律清算程序后,配镜业务就终止了。随之而来的是患者对我院配镜业务的停业不理解,投诉不断,他们甚至投诉到信访办,如信访办来信(编号2009020401173)刘女士的投诉提到:“不批准眼科医院从事配镜业务不合理,医院是一个比较权威的机构,开展对应的业务,才能使市民放心,希望相关部门协调允许眼科医院开展对应业务”。这是眼疾患者的心声。在众多投诉患者中,发现大部份是斜弱视小儿眼科病人的父母亲,他们依赖多年的专科医院居然没有配镜服务。

三、在专科医院开设配镜业务的重要性

从我院开院初期和现阶段看,专科医院不设置配镜业务,确实给病人治疗造成一定的影响,病人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从民意调查表中患者的强烈要求可见,在公立医院开设配镜服务确实有必要,其重要性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证治疗的完整性和业务发展的有序性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平时用眼越来越多,所以,易造成调节功能异常,近视人数急剧增长,特别是青少年近视眼占所有近视眼人群中的绝大多数,是直接影响学习与就业的大事。而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必须通过配戴眼镜矫正视力,因配戴矫正眼镜是目前国内外公认的最恰当、最有效、最安全的治疗方法。而从调节和斜视间的密切关系看,远视眼容易导致内斜视,近视眼容易发生外斜视。斜视、弱视与屈光不正的关系很密切,故采用睫状肌麻痹的医学验光是儿童斜视检查的首要步骤,配戴眼镜矫正屈光不正是治疗儿童斜视、弱视的重要方法。有屈光不正的斜视、弱视儿童,特别是2~3岁发生且合并远视眼的内斜视儿童,首先应戴合适眼镜治疗,因为他们此时用远视矫正眼镜治疗特别有效,可使眼的调节过度得以纠正,辐辏力恢复正常,许多儿童只需戴合适眼镜治疗一段时间,内斜视就能完全矫正。儿童斜视需要散瞳验光配镜的另一个原因是许多斜视儿童合并弱视,少部分由于斜视造成,大部分是由于同时合并屈光不正或屈光参差或两种以上原因兼有造成的。治疗斜视的同时,需要治疗弱视,而弱视检查和治疗的首要方法,也是散瞳验光和配镜。由此可见,验光、配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眼病治疗项目,也是眼科专科医院必须配备的业务之一。

(二)眼科医院不配套配镜业务,难于保证患者的医疗质量和治疗效果

眼病治疗与配镜唇齿相依,完全脱离医疗技术支持,单靠社会上、街边上的眼镜店配镜,很难保证近视患者的医疗质量,配镜与矫正治疗脱节,治疗效果也会受到影响。例如:斜、弱视病人在治疗过程中瞳距不断的改变,需要不断地调整矫正度数和佩戴眼镜的方式,这样才能提高视力,达到治疗的目的,如果错过了这个阶段的治疗,就会影响治疗效果,恢复视力就没有希望。我们不配套配镜项目,配镜与治疗脱节,我们无法保证类似这种病人的治疗效果。另外,佩戴一副舒适的眼镜需进行医学调整,医学验光结果往往不是处方结果,不一定就是合适的配镜处方,需要视光学专业的医生根据初戴眼镜者、高度近视、高度散光、小儿眼科患者等不同人群和配戴目的给予合理调整,如果我们只出具医学验光结果,它与配镜处方之间的差距,外边的眼镜店是否有能力给予调整,这是眼科医生和眼疾患者的最大疑虑。

(三)利于科研发展,收集医疗数据,便于疾病发展和预防治疗的研究

深圳市眼病研究所设立在我院,因此,我们承担全市眼科疾病的研究和预防,从视光学的角度来看,眼镜不仅是最简单的光学仪器,而且是承载着补偿或治疗人眼视觉缺陷这样一个重大使命的载体、工具或手段、方法。为了完成补偿与治疗人眼视觉缺陷这一重大使命,只有眼科专科医院配备配镜业务才能收集研究数据。

(四)技术后盾是验配质量的保证

配镜的准确性是视力恢复的关键。验光配镜专业性很强,需求量很大,涉及眼科学、力学、心理学等多种学科,从事者不仅需是视光学者,还需要眼病防治工作者。作为全市唯一一家市属专科医院和眼病防治研究所,我们有从事验光配镜多年的经验,有先进的设备、一流的技术、一流的环境,最重要的是有一批专业技术人员,使验光配镜质量上有保证,能让市民放心。

(五)便民服务

据卫生医疗统计数据显示,我院2008年全年门诊人次25万人次,其中医学验光76583人次,配镜治疗21976人次,随着2009年搬迁医院新址后,预计门诊人次及配镜人次将进一步增加。由于涉及诊疗病人比较多,验光配镜一条龙服务显得尤为重要,顾客验光检查完毕不用出门就可以配上合适眼镜。而且综观国内眼科专科医院都配备配镜服务,这说明病人需求引起的服务需求。

四、应对措施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镜公司注销了,配镜业务停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专科医院完整的服务水平也受到了影响,这部分患者的矫正与治疗问题如何更好地衔接?如何保证广大近视眼、斜弱视病患者的利益,满足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这些都是我们应该慎重考虑的问题。为此,我们不断探索新的出路,切实保障患者的利益。

(一)申报特需服务

我们尝试向主管部门申报配镜特需服务项目,卫生主管部门从医疗角度上认同我们的做法,但从政策角度无从验证,因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科室设置和业务开展项目中没有设置配镜项目,而且,眼镜是一种商品,其收费标准应随行就市,而根据我市现行特需医疗服务政策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满足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设立特需医疗服务病区和特需医疗服务诊室,而配镜服务项目不属于上述允许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范围,因此,物价部门不同意我院将配镜服务价格作为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的立项申请。而且,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相关活动与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也背道而驰。

(二)配镜服务采购招标

民生无小事,深圳市政府非常体恤老百姓的疾苦,由市政府办公厅召集有关部门专门研究眼科医院开设配镜业务的事宜。此次协调会的重大突破是同意我们开设配镜业务,并对开设的方式提出具体的要求:(1)开设方式:医院以租赁形式提供业务用房、经营场地,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由知名眼镜公司进驻医院,开设配镜业务。(2)公开招标:由医院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对进驻的眼镜公司的资质、信誉、资产、规范经营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确保配镜质量。(3)加强监管:医院加强对进驻的眼镜公司的监督,确保其规范经营。对治疗性的配镜业务,医院可通过技术服务等形式,加强监督与指导,切实保证配镜质量,保护患者权益。

五、对策建议

通过在改革中涉及到公立医院医疗问题的深层次探讨,使我们认识到改革配套措施的重要性,因此,建议:一是改革之前要做好充分的调研,加以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制定配套措施。二是改革过程中若出现错综复杂的问题,政府部门不能任之远之,不闻不问,要出面协调解决。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改革也要结合行业特点,把改革与“与人为本”真正结合起来。四是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关键是要取得实效,衡量改革的成效,不能单纯以数量作为评价标准,应考虑质量和改革成效两方面因素。改革成效的评价,应以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为前提。五是积极稳妥,要实实在在迈步子,脚踏实地推进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

深圳在改革的高度、深度上往前迈出了重要一步。由于事业单位改革涵盖行政体制、经济体制、社会管理三大领域,情况复杂,触及很多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涉及不同机关、单位和群众的权责与利益。因此,政府部门必须以对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照顾与兼顾到各方的利益,用最大的努力和最大的诚意赢得广大群众对改革的最大支持和理解。“任何改革都要以人为本,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曾妮..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中广网.2006.7.8

2.黄超.深圳事业单位改革在编人员九成签聘用合同.中国人大新闻http://acftu.people.com.cn/GB/67561/8088974.html 2008.9.23

3.怎么配好眼镜——从科学的验光与配镜谈起.中国眼镜在线.http://news.wenzhouglasses.com.2006.5.17

4.杨晨皓.汪芳润.关于验光配镜问题的几点认识与建议.中国实用眼科杂志,2008(9)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深圳市眼科医院 广东深圳 518001)(责编:贾伟)

作者:吴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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