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网络环境

2022-03-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净化网络环境

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中净化网络文化环境的分析与对策

摘 要: 校园网络文化是校园文化与互联网紧密联系环境下的新发展,是在校园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一种新的文化形态。本文以网络文化环境给高校校园文化建设带来的变化和挑战为基础,分析高校校园网络文化环境建设面临的问题,探讨净化高校网络文化环境的措施与对策。

关键词: 高校 校园文化建设 网络文化环境 分析 对策

高校校园文化是以大学生为主要对象,以校园为主要空间,以文化活动为主要内容,具有校园特色的精神环境和文化氛围。校园网络文化是传统校园文化在互联网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一种新的文化形态,显示出校园网络文化的特殊规律和特征。第一,虚拟性。互联网上的文化交流与传播是外在的、多样的,构筑的是一个虚拟社区。第二,开放性。互联网上不同国家、不同社会的文化信息应有尽有,是一种完全平等的开放空间。第三,高时效性、资源共享性。各种信息在互联网上可以即时发布,是一个丰富的信息资源库。

一、网络环境给高校网络文化建设带来的变化和挑战

网络环境下,高校校园文化与传统校园文化的关系发生了一些变化。高校校园文化是以校园为主要空间,具有校园特色的精神环境和文化氛围;在网络环境下,随之产生的校园网络文化体现和反映的是校园文化氛围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它是传统校园文化在网络环境中体现的新形式。

1.网络环境使高校校园文化的社会性日益加强。伴随互联网的普及和校内外文化交流的增多,校园文化的社会属性日益增强,社会文化影响校园文化的速度、广度、深度空前加大。校园网上、门户网站和热门论坛的许多文章,有“转贴”自网站和论坛的,有根据其他媒体发帖的,一般来说,转发文章的时事性、针对性或可读性都较强,对校园文化的影响较大,特别是社会热点问题、流行时尚等更容易波及校园。

2.网络环境使高校校园文化与社会文化的交流明显增多。在网络化时代,校外网民可以利用互联网方便地登录校园网,除了关注新闻动态,查询招生、专业设置等校园信息之外,还能进行网上聊天、论坛灌水之类的网上活动。校内师生可以借助校内服务器等手段方便地登录校外的国内网站或国(境)外站点,从事信息查找、资料下载、网上社交等网络活动[1]。

3.网络环境使高校校园文化受到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网络环境对校园文化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虚假信息、暴力信息、色情信息、污言秽语和反动思想等对校园文化的污染,对青年大学生思想、道德、学习和生活的侵蚀,对大学生德育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干扰与破坏。

4.网络环境使高校校园文化建设工作虚拟化。网络是对现实生活的虚拟,网络环境下的高校校园文化是对传统校园文化的虚拟。在网络环境下,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学校的建设发展及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其次是师生的一些建议和设想,因各个高校自身情况的差异,对于这些内容的侧重随之有所不同。

5.网络环境使高校校园文化的传播突破空间、时间的限制。传统校园文化主要通过社团活动、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常规传播,其对象以校内师生为主。由于互联网的介入,这些内容可以生动地再现于网络媒体,高校师生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爱好,随时随地地自由选择观看,扩大了校园文化的影响力。

二、高校校园网络文化环境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高校校园主流文化正面临着网络文化的威胁与挑战。大学生作为感觉敏锐的特殊群体,多元的文化趋势、多维的价值视角,对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给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大学生德育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

1.心理危机和人格障碍问题。网络媒体超越了时空界限,由于其具有开放性、匿名性、虚拟性和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形成了一个开放虚拟的公共空间。大学生在张扬个性、展现自我时,规范性、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进而影响人际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极少部分学生沉溺于网络虚拟空间,容易产生厌倦生活、逃避现实、紧张孤僻、丧失自我等问题,甚至会出现心理危机和人格障碍[2]。

2.网络成瘾和精神障碍问题。网络成瘾障碍是由于网络使用主体的思想、心理素质和自制力的差异及对网络的过分沉迷和依赖造成的,其典型症状是:整天沉溺于网络、迷恋于网络中的虚拟空间,甚至不喝不睡、通宵达旦,导致生物钟紊乱、注意力不集中、体能下降、思维模糊、情绪低落、头昏眼花、疲乏无力等不良生理和心理反应,严重者甚至出现体能衰竭或精神异常[3]。

3.西方意识形态的负面渗透。一直以来,西方不同文化势力都在利用没有国界的互联网争夺其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受众。互联网技术最先诞生和应用于西方发达国家,少数国家凭借拥有的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利用互联网新媒体作为思想政治武器,试图把自己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推向全世界,给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4.价值观受到不良信息冲击。网络新媒体因其开放性、共享性和交互性等特点,各类信息突破传统主流媒体的筛选壁垒,海量信息自由传播,管理监督工作难度加大。青年大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尚未稳定形成,缺乏理性的辨别思考能力,当对信息的被动接受多于主动辨别思考时,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接受外来不良信息的负面影响,导致一些问题的产生。

5.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效果下降。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兴起,正潜移默化地影响改变大学生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一些原有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式方法在新媒体面前收效甚微。随着高校学分制的实施,学制弹性化、选课自主化、学生住宿社会化,加之学生宿舍宽带网的接入,智能手机等移动网络媒体在大学生中迅速普及,大学班级已经成为一个相对松散的组织,高校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可控时间和空间进一步缩小,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效率效果和影响力有所下降。

三、净化高校网络文化环境的措施与对策

1.完善校园网络系统,抢占网络教育先机。高校要实现网络文化的崇优、崇德,给师生以正确的指引,就必须完善网络体系,抢占网络教育先机,让积极、健康、向上的思想进驻校园网络,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校园网络阵地,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倡导学生遵守伦理道德,提升大学生的思想境界和精神高度。

(1)加强网络系统建设,丰富学生的用网选择。建立比较完善的FTP站点,装载最新的软件以供下载、学习,将学校的宣传板制作成网页,定期推荐网址,引导帮助学生正确上网。同时相应增加专业信息资源,在校园网上设置有思想性、理论性、教育性的内容,达到使学生在上网过程中坚定信念、端正思想、陶冶情操的效果[4]。

(2)加强网络信息管理,为大学生输送正确信息。在爆炸式的网络信息中,要精确地剔除不实的、有害的信息,在信息传送沿途把好后期的影响关。另外,对于彰显时代特色、符合道德伦理的信息,要想方设法全面而客观地展现在学生面前,以稳定大学生的内心信念、提高网络文化环境的正面影响力,驯化学生自制力的形成,以便大学生走出校园后,面对各种信息冲突时能自觉而成熟地识别和选择正确的内容。

(3)丰富网络内容建设,提升网络的服务功能。在信息化过程中,不断实现校园文化建设的网络化,尊重学生采信的自主选择,站在与学生平等的位置上就信息的评价与选择进行对等沟通,避免自上而下地强制灌输造成学生的逆反心理。要积极主动地将学习、生活、工作、心理咨询、就业服务等各项内容纳入网络服务体系,更方便师生使用校园网络,提高师生对校园网络的认可度。

2.加强网络队伍建设,保证网络有效引导。网络系统是客观存在的,其所携带内容的好、坏,归根到底取决于人的思想用意。当人们无法阻止信息来源的散布时,最好办法就是正确地面对它,并从健康角度引导它。因此,高校在加强网络系统建设的同时,必须着力打造一支强有力的网络队伍,从正确、道德、有意义的角度保障文化信息环境的安全。

(1)打造一支高素质、优结构、强能力的网络工作队伍。首先,网络工作人员要加强网络知识学习,熟练掌握网络技术和网络沟通技巧,普及网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高网络教育的驾驭能力。其次,要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条件下的校园文化现状、社会动态进行及时传达,提高网络工作人员的应对能力和管理决策能力。最后,要加强经验交流,对如何正确搜集和发布信息进行探讨,对如何成为大学生信赖的网络心灵引导者进行探讨,提升队伍群体的预见性和处理能力。

(2)保证网络工作队伍本身的纯洁性。网络工作人员不仅需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熟悉网络技术知识和文化特点规律,同时还必须有正确的个人价值观,懂得校园文化环境里面该有什么、不该有什么,什么需要坚持、什么需要抵制。

(3)充分发挥网络工作者的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要为人师表,用真诚的心对待每一位学生,主动通过QQ群、微信、飞信、微博等多种途径关注网上动态,用平等真诚的态度与学生沟通交流,帮助学生解答生活、学习中的困惑与疑问,增强学生解读网络信息的能力,引导学生用科学的辩证方法思考分析问题,明辨是非,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的摄入,营建绿色网络校园。

3.采取得力措施,提高网络德育实效。有了完善的网络系统、强大的网络队伍,校园网络的洁净就有了初步保障,而要想更好地服务于校园整体文化建设,形成符合时代潮流、满足师生需求的重要手段,就必须采取得力措施,提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效。

(1)充分运用信息科技手段,建设寓教于乐的校园网络。配备高标准的硬件设施,合理设计和运用校园文化内容;重视校园德育素材库的建立,为学生打造德育学习平台;增强网络教学过程中的知识性和趣味性,吸引学生自主参与到学习过程中,提高校园网络访问频率。

(2)建立“红色”网站,积极弘扬时代的主旋律。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优秀革命传统、共产主义信念教育等内容输入校园网络,充分借助网络交互手段,打造一个亲近、能沟通、有方向的网络系统,春风化雨般地感化每颗学生的内心。

(3)丰富形式和内容,建立网络德育新体系。转变灌输、说教的教育方式,实现教材入网、思想引导入网,通过网络开展讨论、进行启发,同时在原有德育基础内容的传递过程中,着力推进价值观教育和意志力训练,从点滴中提高学生内心的领悟能力、分辨是非的能力,抵制不良信息的诱惑。另外,辅助性地借助网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升大学生懂法、守法的自觉性,构筑思想防火墙。

(4)实现技术上的严格管理。重点开发有利于校园网安全稳定的软件,同时设置网络防火墙和过滤器,对各种有害信息及时地进行甄别和拦截,防止不良信息入侵校园,营造健康的校园网络文化环境。

4.加大整治力度,抵制网络负面影响。庞杂的网络传媒中不可避免地隐藏着一些负面内容,干扰大学生的思想取向和行为选择。针对这些负面影响,除了从高校校园内部进行正确疏导和抵制外,还必需相关部门的配合,从源头上对不良现象进行整治和打击,从根本上遇到网络犯罪的泛滥。

(1)联合相关部门对网络进行监管,从源头上对与社会文明、社会道德、社会发展相抵触、相干扰的负面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如查处不规范经营的黑网吧、开展网络扫黄行动、设置滤镜系统过滤垃圾信息、反动文化和暴力游戏等。

(2)从行政和法律手段出发,在政策和法规上对国内网站进行有条件地约束和引导,严禁发布虚假信息和反动信息,对随意散布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网站进行严厉处罚。运用高科技手段,清除从境外传入中国的垃圾信息、黄色信息及反动信息等,研究新方法、新途径将国外的腐朽思想、享乐主义思想扼杀在摇篮里,避免境外网站中不良信息侵入。

(3)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规范网络行为。加强对校园网、局域网等网络系统的管理;落实公共网络场所实名上网登记制度;对涉及国家政治、军事、民族、宗教、外交等容易引发社会争议的重点范围要及时彻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要尽快处理;对散布不良信息和违规内容的用户要予以严重警告,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针对敏感时期的特殊情况,要加强监控并安装滤镜系统,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反动攻击,及时堵截反动电子书刊、邮件。

(4)加强大学生网络道德宣传和网络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自觉自律、文明上网,远离网络色情、赌博和暴力游戏,加强学生应用网络管理,建全信息反馈渠道。优化网络环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内外结合、标本兼治、引导与惩罚并行、管理与教育并重,才能真正净化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敬菊华.网络环境下高校校园文化的新变化[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6(5):781-782.

[2]张存凯.新媒体环境下高校校园网络文化建设[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1(2):73-75.

[3]王兰敬.刍议网络文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情报,2003(11):82-83.

[4]周先进.高校德育环境[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267.

作者:余瑾 刘双清

第2篇:净化审计环境 推动良法善治

【摘要】在详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深入思考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 本文从十个方面提出修改该征求意见稿的政策建议, 包括: 立法宗旨, 鉴证业务种类和保证程度,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治理机制和内部管理, 执业准则, 配合单位和机构及其法律责任, 执行延伸程序和引入法证会计, 监督管理, 特定实体审计, 法律责任。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鉴证业务;非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2021年10月, 财政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 《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 是财政部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的重要举措, 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客观要求, 顺应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新形势的内在需要。 征求意见稿修改条数众多, 增加了许多与时俱进的新内容,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对该行业的期望与要求进行了全面回应, 在日常监督管理、特定实体审计监管、优化执业环境、责任追究机制、跨境事项管理等方面作出了体制性、机制性的安排。 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法》必将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法律遵循。 在详细阅读征求意见稿、深入思考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 本文从十个方面提出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期望能够对净化审计环境、提高审计质量、推动良法善治提供有益参考。

一、关于《注册会计师法》立法宗旨的修改建议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明确规定: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服务和监督作用,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 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保护投资者、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权益, 制定本法。” 此条关于立法宗旨的规范与修订前不存在显著差异。 立法宗旨对立法至关重要, 既会影响法律的内容, 也会影响法律所发挥的作用。 本文认为, 在明确《注册会计师法》的立法宗旨时, 需要深入考虑以下事项:

1.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及其职能定位。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分为鉴证业务和非鉴证业务两类。 鉴于非鉴证业务种类众多, 且并非公共产品, 《注册会计师法》没有必要将其作为重点规范内容。 根据国际审计准则及中国审计准则的规定,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 以增强除责任单位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业务的作用是增信, 发挥注册会计师鉴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增信作用才是《注册会计师法》立法的首要宗旨。

2. 注册会计师鉴证服务的质量及其决定因素。 高质量的鉴证服务是通过高质量的鉴证报告实现其增信目标的。 然而, 鉴证服务的质量不仅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还与被鉴证单位的治理层、管理层, 鉴证服务中有关第三方(包括客户、供应商、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鉴证服务中需要利用专家工作涉及的评估师、精算师、律師等的行为密切相关。 所以, 如果要提高注册会计师鉴证服务的质量, 不仅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 规范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而且应该明确注册会计师开展鉴证业务中所涉及有关各方的配合责任和法律责任。 只有明确相关方的配合责任和法律责任, 才能进一步净化和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 高质量的鉴证服务才有法律基础。

3. 鉴证报告的预期使用者和公共产品属性。 不同的鉴证报告, 其预期使用者存在较大的差异。 通用目的的财务报表, 是为了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共同信息需求, 而不是满足个别投资者和债权人的特殊需求, 尽管其他利益相关方, 包括政府机构、员工、社会公众, 也可能会使用通用目的的财务报表, 但是满足这些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需求不是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通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预期使用者主要是投资者和债权人, 尽管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按惯例是全体股东。 当然, 通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具有公共产品属性, 投资者和债权人之外的利益相关方可能会依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关决策, 所以通用财务报表审计兼顾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已成为共识, 但是这并不是通用财务报表审计的首要目的。 而且, 注册会计师对其他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未必具有公共产品属性。 基于此, 本文认为, 《注册会计师法》应该维护鉴证报告预期使用者的利益。

鉴于此, 本文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的内容修改为: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增信作用,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 规范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行为, 明确鉴证业务中有关各方的责任,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鉴证报告预期使用者的利益, 保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权益, 制定本法。”

二、关于鉴证业务种类和保证程度的修改建议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列示了注册会计师承办的鉴证业务, 但仅仅提及审计业务的种类, 没有对其他鉴证业务进行描述, 对审计业务也没有区分法定审计业务和其他审计业务。 考虑到以法律形式明确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的范围十分重要, 本文建议将第三条修改为: “下列鉴证业务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企业、公共部门、非营利组织或者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出具审计报告;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委托人的委托要求, 开展特殊目的的审计, 包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 出具有关的报告等; (三)验证企业资本, 出具验资报告; (四)审阅财务报表, 出具审阅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鉴证业务。”

如前所述, 鉴证业务的作用是增信, 不同的鉴证业务, 其增信程度有所不同。 但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并不了解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保证程度, 这也是产生期望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1] 。 为弥合期望差距, 在《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鉴证业务的性质及其保证程度就十分必要。 本文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中, 参考相关审计准则的规定, 增加以下描述: (1)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 以增强除责任单位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2)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3)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 并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 在开展审计业务时, 注册会计师必须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对审计后的相关信息提供高水平保证(合理保证), 在审计报告中采用积极方式提出结论。 (4)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 并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 在开展审阅业务时, 注册会计师必须将审阅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高于审计中可接受的低水平), 对审阅后的信息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证(有限保证), 在审阅报告中对相关信息采用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三、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修改建议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专章对注册会计师的考试、注册和撤销注册等进行了规范, 但没有对其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的内容进行规范。 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提出, “将诚信建设作为行业发展的生命线, 始终坚持质量至上的发展导向, 持续提升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独立性、道德水平和行业公信力”。 为了贯彻国办发[2021]30号文的精神, 有必要在《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

1. 职业道德方面。 不需要在《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 但应当明确提出职业道德的原则性要求。 本文建议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在《注册会计师法》中增加如下内容: (1)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 保持正直、诚实、守信; (2)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 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勤勉尽责; (3)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对在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4)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公众利益和职业声誉, 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2. 专业胜任能力方面。 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迭代、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修订、社会公众的期望, 均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信息系统、数据安全、估值、精算、法律等领域, 尽管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 但也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 不仅如此, 随着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鉴证业务的发展, 注册会计师为开展此类鉴证业务, 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欧盟委员会(EC)于2021年4月发布的《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简称“CSRD”)征求意见稿, 明确将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引入鉴证机制, 并提出修改《欧盟审计法令》(537/2014/EC)、增加审计师相关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的相关建议。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也呼吁注册会计师行业储备数字化转型和ESG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鉴证方面的人才, 并加强注册会计师能力建设。

鉴于此, 本文建议在《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以下内容: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根据形势发展需要, 制定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框架, 报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组织开展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工作。 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框架需要定期进行修改完善。 (2)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 应当匹配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框架。 (3)注册会计师应该积极参加职业后续教育, 不断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4)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 可以根据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 但必须具备评价专家和专家工作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四、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治理机制和内部管理的修改建议

1. 组织形式方面。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只能是合伙制, 这为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治理结构、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约束、提升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但征求意见稿只明确了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提出了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的設立条件, 而没有涉及合伙制组织的法律责任。 合伙制的根本在于责任承担, 《注册会计师法》应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 本文建议在第十四条增加以下内容: (1)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个合伙人或者多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采用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外, 本文也注意到, 征求意见稿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条件, 包括注册会计师之外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合伙人的条件等, 均没有作出相关规定。 尽管相关行政法规对此已有具体规定, 但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根本大法, 《注册会计师法》有必要将相关行政法规的要求纳入其中。

2. 治理机制方面。 征求意见稿仅在第二十四条提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内部治理机制”, 但没有提出具体的要求。 鉴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性, 仅仅参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是不够的, 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8年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仅是行业自律组织出台的一个指引, 现在已经时过境迁, 不能反映当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中的突出问题。 鉴于此, 本文建议, 在《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中应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以及股东会(合伙人会议)、董事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运作规则。

3. 内部管理方面。 征求意见稿仅在第二十三条提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实行实质性一体化管理”。 这与国办发[2021]30号文的精神一致, 有助于治理当前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乱象, 但征求意见稿对上述五个一体化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 不利于其贯彻执行。 因此, 本文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中对上述五个一体化作出明确解释。

五、关于执业准则的修改建议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执业应当遵守执业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对于这一条的规定, 本文完全赞同, 但在实务工作中有以下两种情形需要考虑: (1)随着大量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和海外发债,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或是作为申报会计师, 或是作为组成部分的审计师, 需要按照国际审计准则以及国际职业道德准则, 或是其他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审计准则及职业道德准则执行相关业务。 (2)大量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运营, 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一方面担任法定审计师, 另一方面又基于跨国企业集团报告的要求, 按照集团审计师的审计指令担任组成部分的审计师。 在这种情况下, 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集团审计师要求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进行组成部分的审计工作。

鉴于以上两种情况, 本文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中增加以下内容: “在承办企业海外上市或海外发债相关鉴证业务以及跨国企业组成部分的鉴证业务时, 注册会计师可根据需要按照国际审计准则以及国际职业道德准则, 或是其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审计准则及职业道德准则执业, 但必须完成相关的后续教育培训, 具备相关知识和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

六、关于配合单位和机构及其法律责任的修改建议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 可以根据需要查阅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文件及电子数据, 查看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现场和设施, 要求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被审计单位的配合义务, 十分必要。 但从具体措辞看, 该规定力度略显不足。 按照这一规定, 被审计单位也可以因其认为不需要、不必要, 而不提供资料、不给予配合, 显然这不是该规定的初衷。 此外, “有关资料”一词过于宽泛, 应该予以明确。 对于高度依赖信息系统的企业, 注册会计师不仅需要相关电子数据, 也需要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因此, 本文建议将该规定的内容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 必须查阅所鉴证信息责任单位的财务资料、会计资料及相关的业务、管理等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查看鉴证信息责任单位的业务现场和各类资产, 检查鉴证信息责任单位的信息系统, 访谈鉴证信息责任单位的相关人员。 鉴证信息责任单位应该就以上事宜给予配合, 如果配合不力且影响重大, 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非标准意见的鉴证报告。 鉴证信息责任单位应该对其提供的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并就其出具的管理层声明书承担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还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 可以向与被审计单位有资金往来或者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函证核对相关信息。 被审计单位的供应商和客户、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并对其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这一规定明确了与被审计单位有资金往来或业务往来的机构和单位的配合责任, 对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我们担心的是各相关机构和单位是否会考虑其法律责任而拒绝回函并提供相关资料, 为此, 本文建议将上述内容略加修改为: “…… 相关单位应当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不得拒绝、拖延, 并对其回函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 如前所述,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 可能需要在信息系统、数据安全、估值、精算、法律等领域利用专家的工作。 因此, 确保专家工作的质量, 在《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相关要求也非常必要。 本文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的过程中, 可根据需要利用信息系统、数据安全、估值、精算、法律等领域专家的工作, 并对利用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 相关领域的专家应该对其出具的专家报告或发表的专家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要求必然延伸出一个重要问题, 也就是相关单位和专家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第九十条对相关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①,但民事赔偿责任仅仅是法律责任中的一种。 因此, 本文建议修改《刑法》相关条款, 将相关单位和专家出具的回函、报告、意见等应承担的法律責任写进《刑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该适用于这一情形。 注册会计师执行法定审计业务, 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 蓄意提供虚假资料既是妨碍注册会计师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也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提供单位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唯有如此, 才能从根本上对配合被审计单位造假的单位形成法律震慑。

以康美药业为例,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该公司在2016年、2017年年报以及2018年半年报和年报分别虚增了88.99亿元、100.32亿元、84.84亿元和16.13亿元的营业收入, 在2016年、2017年年报和2018半年报分别虚增了225.48亿元、299.44亿元、361.88亿元的货币资金。 没有供应商、客户和金融机构的配合, 康美药业不可能单独完成如此触目惊心的营业收入和货币资金造假。 在独立董事都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下, 迄今相关的法律判决竟然没有追究配合造假的供应商、客户和金融机构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若不从法律上明确配合造假单位和机构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类似康美药业的恶性造假还将上演,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环境将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和审计信息将是缘木求鱼, 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将缺少坚实的法治基础。 抑制财务造假需要配套的制度安排, 良法善治就是最好的制度安排, 因此, 本文强烈呼吁在修改《注册会计师法》时, 从民事和刑事的角度明确配合造假的单位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执行延伸程序和引入法证会计的修改建议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识别出相关单位配合被审计单位舞弊的迹象, 且通过常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 有权查阅相关单位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 获取并核实相关单位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等资料, 以应对识别出的舞弊风险。” 这一条款对预防和发现舞弊、抑制财务造假意义重大。 但是仅根据该条款的内容, 难以在实务工作中推行。 在实务工作中, 因会计师事务所并不与这类“相关单位”订立任何服务协议、合同, 被审计单位也未与相关单位存在控股关系或通过股权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对方相关单位通常没有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的义务, 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相关程序、获取有关资料和文件。 为解决操作性问题, 有一种方案是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提请监管部门进行协调。 这种方案有一定的可行性, 但应该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由被审计单位治理层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 借助专业性更强的法证会计机构执行独立调查, 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识别出鉴证信息责任单位存在舞弊的迹象时, 有权要求鉴证信息责任单位在治理层成立主要由未参与过执行层面工作的独立董事等人士组成的特别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对于涉及高管的调查, 如果涉及重大财务舞弊, 特别调查委员会应该聘请除注册会计师以外的第三方法证会计机构协助调查。 调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内外部访谈、背景调查、实地走访、收集内外部资料、大数据分析、文件审阅、电子取证等, 还包括查阅相关单位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征信信息, 获取并核实相关单位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及贷款、抵押、担保等资料。

第二, 对于特别调查委员会的成立及其调查的范围和结论, 鉴证信息责任单位须书面告知监管部门及股东单位, 属于上市公司的, 须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履行公告义务。

第三,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该对调查委员会的组成、法证会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法证调查机构的能力进行评估, 对调查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调查结论与调查委员会及所聘请的法证会计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 并对相关调查发现和调查结论进行核实。 在调查过程中, 调查委员会应该向注册会计师及时更新调查的进度及发现情况, 并与注册会计师讨论是否需要对调查的内容、范围进行相应调整。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职业判断对调查的关键程序、调查中获取的重要资料信息及形成调查结论的相关文档执行适当的监督及复核。

第四, 鉴证信息责任单位拒绝成立调查委员会执行独立调查, 或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对调查机构资质、调查方式或调查结论不认可, 或调查中出现重大限制因素导致调查机构无法形成结论时, 注册会计师应该及时反馈意见并与调查委员会尽力协商, 通过委任具备有资质的法证调查机构开展工作, 讨论与执行扩展程序以缓解重大限制因素产生的影响等共同解决以上问题。 协商不成的, 注册会计师应该考虑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八、关于监督管理的修改建议

征求意见稿第六章就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有助于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长效机制, 以及以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保障的监督管理机制。 综观该章的内容, 本文认为, 尚有以下内容需要予以补充:

1. 監管协调。 在现有监管体制下, 除财政部门外, 证券监管等部门也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处罚。 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根本大法, 除了规定财政部门的监管, 也有必要对其他部门的监管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予以规定, 以避免多头监管、重复监管和监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因此, 本文建议在第六章中增加一款, 明确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财政部门居中协调的规定。

2. 跨境监管。 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跨境监管一直是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注册会计法》不能不涉及。 鉴于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跨境监管合作尚需进一步协商, 《注册会计师法》难以对此作出详细的规定。 本文建议在《注册会计师法》中进行原则性要求, 即: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海外上市、发债等鉴证业务, 应其他相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要求提供鉴证业务档案或接受监管问询时, 需要遵照财政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达成的跨境监管合作协议或备忘录办理。”

3. 监管透明度。 《欧盟审计法令》(537/2014/EC)对监管进行了非常详细的安排, 不仅包括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也对监管人员包括聘请的专家的经验、能力进行了规定, 还对监督检查的方法、内容、频率、质量保证体系作出了安排。 更为重要的是, 《欧盟审计法令》(537/2014/EC)对监管部门提出了透明度报告的要求, 要求监管部门披露透明, 至少应公布: (1)关于监管检查任务的年度活动报告。 (2)与监管检查任务相关的年度工作计划。 (3)年度质量保证体系总体结果报告。 该报告不仅应包括所提出的建议、基于建议的后续行动、采取的监督措施以及实施的制裁等信息, 还应包括有关财务资源和人员配置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效率和有效性的定量信息和其他关键绩效信息。 (4)检查结果和结论的汇总信息[2] 。

监管部门的透明度报告并非欧盟才有, 美国的上市公司监督委员会(PCAOB)、英国的财务报告委员会(FRC)及中国香港的财务汇报局也定期公布监督检查信息。 为了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提高监管的效率, 充分发挥监管的作用, 本文建议在《注册会计师法》中补充以上内容。

九、关于特定实体审计的修改建议

征求意见稿第七章专章对特定实体的审计明确了相关要求, 但相关内容值得进一步斟酌, 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关于特定实体的表述。 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特定实体”一词, 并在第六十三条对特定实体进行了界定, 包括: 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企业;银行、保险、证券等非上市中央金融机构;其他非上市中央企业;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单位。 根据该条规定, 特定实体实际上涵盖公共利益主体(PIE)和非上市的中央企业。 本文认为, 可以用“公共利益主体”替代“特定实体”的表述, 原因有三: 第一, 公共利益主体在我国审计准则中已经使用多年, 且在国际审计实务及监管实践中也广为使用, 采用特定实体的概念不利于与各国审计实务和监管实践保持趋同; 第二, 公共利益主体涉及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的利益相关者, 对公共利益主体的审计及监管需要考虑这种特殊性, 这也是各国均对公共利益主体审计提出专门要求的根本原因; 第三, 大多数中央企业的主要业务已经上市或公开发行了债券, 公共利益主体这一概念能够涵盖中央企业的大部分业务, 不必过多考虑非上市的中央企业。 因此, 本文建议将第七章修改为“公共利益主体审计”。 鉴于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或准备扩大公共利益主体的范围, 将一定规模以上的非公众企业纳入公共利益主体, 本文建议在修改《注册会计师法》时对此予以考虑。 因为一定规模以上的非公众企业, 无论其法律地位如何, 都会对整体经济及企业员工、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较大影响。

2.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轮换的修改建议。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五条对注册会计师的轮换进行了规定, 但没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轮换进行规定。 目前, 全球有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轮换政策。 《欧盟审计法令》(537/2014/EC)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轮换进行了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初始服务年限不超过10年, 其后通过招投标程序最多可以延长10年, 实行联合审计的可以再延长, 但最长不超过24年。 在我国, 会计师事务所轮换政策已经出台多年, 但仅针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且在实际中存在一些地方没有切实执行这一政策的情况, 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甚至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年限远远超过规定年限, 没有执行轮换制度。 另外, 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出台的轮换政策基本是基于其所有者或者说股东身份所制定的, 并非从公共利益和监管者的角度考虑, 因此轮换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大量上市公司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非上市公司并不执行轮换政策。

本文认为, 以法律的形式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轮换作出规定, 从公共利益和监管者的角度对会计师事务所轮换作出规定很有必要, 也是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强制轮换进行规定, 利大于弊, 主要优点包括: (1)可大幅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2)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抵御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不当压力和无理要求; (3)可避免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形成长期的利益共同体; (4)可克服长期委托关系产生的路径依赖, 促使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以全新的视角和职业的怀疑态度, 重新审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 为此, 本文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七章中明确规定: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公共利益主体法定审计业务不应连续超过10年。 此外, 也建议《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轮换后的冷却期作出相应规定[3] 。

3. 关于审计独立性。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公允性提供独立鉴证服务并发表专业意见, 缓解被审计单位与其投资者和债权人等预期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决策效率, 增进受托责任, 协调利益分配, 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运行, 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价值所在和特殊职能。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倫·贝格(Warren Burger)指出: “履行这种特殊职能的独立公众会计师对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以及投资大众负有最终的忠诚义务。 这种‘守门人’的职能需要会计师在任何时候都要与其客户保持完全独立(complete independence), 要求其对公众信任保持完全忠诚(complete fidelity)。” 沃伦·贝格强调的“完全独立”与国内外职业道德守则所要求的实质上独立性和形式上独立性相一致; “完全忠诚”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必须以“公众利益至上”为依归, 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迎合甚至屈从于被审计单位的不合理要求[4] 。 可见,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 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 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

对公共利益主体的审计, 由于涉及更为广泛的利益相关方, 独立性的要求也就要考虑这些利益相关方。 所以, 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都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公共利益主体审计时应该保持的独立性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以《欧盟审计法令》(537/2014/EC)为例, 涉及独立性要求的相关规定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审计费用, 要求审计费用不得是或有费用, 连续三年的平均非审计服务收费不得超过被审计单位法定审计费用的70%, 单一公共利益主体审计收费占会计师事务所收入超过15%的, 需要与审计委员会讨论独立性威胁及缓解措施等; 另一方面是非审计服务, 规定对公共利益主体进行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禁止为该主体及其母公司、受控制企业提供清单内的非审计服务, 而且列出了详细的清单。 根据由54个司法管辖区的独立审计监管机构组成的独立审计监管机构国际论坛(IFIAR)于2021年7月发布的国际审计市场发展报告, 几乎所有的司法管辖区都对非审计服务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征求意见稿第七章却没有涉及审计独立性问题。 借鉴《欧盟审计法令》(537/2014/EC), 本文建议增加以下内容[5] : (1)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公共利益主体审计业务时, 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取得或有收费。 或有收费是指审计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取决于交易的结果或所执行工作的结果。 (2)对公共利益主体提供非审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为该主体提供法定审计服务所收取费用的70%。 (3)对公共利益主体进行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为该主体代编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监管报表, 也不得为该主体提供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增值服务, 不论该服务是无偿还是有偿的, 也不论该服务的具体形式。 同时, 本文也建议增加一款, 明确对公共利益主体进行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禁止性清单。

4. 关于透明度报告。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七条要求从事特定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也就是透明度报告。 透明的报告制度是良好信息沟通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有助于减少和外部利益相关者间的信息不对称, 加强社会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 增强社会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信任和信心。 此外, 建立透明的对外报告制度,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责任感, 有助于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良性运转。 目前, 主要国家和地区包括英国、日本以及欧盟等均以法规的形式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公布透明度报告。 基于此, 本文认为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国际趋势, 对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监督、保护公共利益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透明度报告的具体内容来看, 第六十七条中列示的事项与审计质量相关性较弱, 从国际上来看, 披露审计质量具体情况, 包括审计质量量化指标的信息, 已经成为趋势。 基于此, 本文建议研究分析各国审计质量指标的异同, 确定符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质量指标体系, 第六十七条可仅作原则性要求。

十、关于法律责任的修改建议

征求意见稿第九章法律责任共23条, 系统梳理了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各类违法情形, 并规定了具体罚则, 包括有照无证、挂靠执业、网络售卖、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未专职执业等各类违规行为, 根据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设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这一章的规定, 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就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增加了规范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行为的责任条款, 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 特别是, 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一条规定了相关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 应当就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营造良好的审计环境意义重大。

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五条 ~ 第八十八条, 一共14条的内容, 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及相关的行政处罚措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其中大多数条款都明确,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某一条款的规定时, 处以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同时, 情节严重的, 并处暂停执业、限制从业、吊销执业许可、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处罚。 也就是说, 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同时受到罚款和限制从业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同时要受到罚款和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许可的处罚。 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处罚差异在于罚款的金额, 以及暂停执业和限制从业时间的长短。 这种规定, 实质上是二次处罚, 可能会带来预想不到的后果。 尽管上述条款区别了不同情形, 给予了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一个月到六个月、六个月到一年、一个月到一年的暂停执业, 但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 一个月到一年实质上没有太大差别。 本文赞同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注册会计师个人进行双重处罚, 压实责任。 但本文也建议慎用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 除非情节特别严重(如与被审计单位串通造假), 否则将给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 事实上, 会计师事务所在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 还将面临民事诉讼, 大可不必担心对会计师事务所处罚过轻。

【 注 释 】

1 2022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2条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此,我们完全赞同。但对配合造假的供应商、客户和金融机构仅仅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力度显然不够,只有明确配合造假的供应商、客户和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才能真正对财务造假形成震慑力,抑制财务造假才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1] 黄世忠.审计期望差距的成因与弥合[ 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1(5):33 ~ 39.

[2] EU. Regulation (EU) No 537/201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Specific Requirements Regarding Statutory Audit of Public-interest Entities and Repealing Commission Decision/2005/909/EC[ J].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2014(5):77 ~ 112.

[3] 王鹏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若干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1(10):15 ~ 20.

[4] 黃世忠.审计委托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J].新会计,2019(12):6 ~ 10.

[5] 王鹏程.当期审计独立性的若干问题与保障机制重建[ J]. 中国注册会计师,2021(12):24 ~ 28.

作者:王鹏程 黄世忠

第3篇:净化会计环境 提高会计质量

【摘要】 加强会计环境治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一个既紧迫又艰巨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与会计相关的方方面面的支持和共同努力。要通过会计内部环境的治理,创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良好的外部环境。这样,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就是一个完全可以实现的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将在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支持下良性发展。

【关键词】 会计环境 会计质量 对策

一、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环境

会计环境对会计理论和实务会产生重大影响,居于会计理论最高层次的会计目标以及居于枢纽地位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也深受会计环境的影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环境包括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外部环境包括宏观环境因素和经营环境因素,宏观环境因素包括:政治、法律、经济、技术、社会和文化;经营环境因素包括:政府、投资者、银行、供应商、顾客、竞争对手和社会公众等;内部环境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结构、企业战略、人员、系统、技术和企业文化等。

1、经济环境因素分析

所有制结构、资本市场、企业组织形式和经济的国际化程度对会计信息质量会产生重要的影响。首先不同的所有制结构和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必然会产生不同的使用者结构,不同的使用者将通过对会计信息需求的影响,最终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我国当前的局面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存。这种所有制结构的特点决定了政府是我国会计信息极其重要的使用者之一,政府既是国有资产的代表者,同时还以税收征管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缔约活动中来。而且企业组织利益的其它相关者、公众投资人、债权人、经营者、供应商、采购者、员工等都构成了财务信息的使用者。另外在我国投资者队伍的权益保障意识及能力相对较弱的情况下,有关监管部门作为弱势群体保护者,也构成了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仅如此,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得到迅速发展,跨国公司的发展方兴未艾,财务信息的使用者分布地区也越加广泛,国际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使得人们对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越来越关注,加上跨国公司所面临的多国性冲突和多主体利益冲突,财务信息的质量更成为一个亟待解决问题。资本市场上的资金来源、市场范围、资本的供应方式必然也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资本市场是一个国家社会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市场和重要渠道,会计信息及其质量在社会资源的配置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社会文化因素分析

文化传统是一种软性因素,不易被人重视,然而风俗习惯、审美情趣和价值观念,文化传统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他们对会计信息的供给和需求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其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是否崇尚权威,保守倾向和保密程度等。另外,诸如一个国家的会计教育水平,会计人才的素质和丰富程度,会计技术和相关数据的处理,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以及会计理论的研究水平等因素都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

3、政治环境因素分析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国家权力对经济发展起决定作用。因此,政治环境的分析主要是考察政府如何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在市场调节加政府管理的混合型经济政策逐步盛行的今天,政府的行政干预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这也说明政府越来越具备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潜在能力。从世界上的主要发达国家其行政权力向会计规范领域的渗透显示出不可能以会计职业界的意志为转移。我国经过了数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仍然残留着政权过度干预经济、过度干预财务会计规则制定权的情形。而且在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行政权干预经济、干预财务会计规则制定权有其合理性和长期性。因此如何在强势行政权与个体权力的均衡上取得动态平衡,从而公平、公正、公开的创造一个比较理想的环境,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4、法律环境因素分析

法律环境因素可以用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法律体系来加以说明:大陆法系下的法律比较系统、严谨、细致而且操作性较强,很多问题能通过成文法典解决;而英美法系下的法律则充满判例思维,法律是逐步靠判例的积累而完善的;因而比较起来,在大陆法系下,会计职业界和相关的会计准则不是很发达;而英美法系下,会计职业的自律规范相对较发达,会计准则也容易显示它的优越性,弥补了相关法律的不足。所以在两种法系之下,会计信息质量各有其保障系统,所不同的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具体保障形式:大陆法系以法律条文的权威性而著称,而英美法系则以其准则规范与概念框架的完善作为重要保障。我国是属大陆法系的国家,我国的财务会计已经具备比较完善的法律环境。这一步可从我国会计法律规范的高度性、完整性和系统性得到认证,法律规范的权威性是财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障。

二、净化会计环境,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会计行业存在着许多严重的问题,给经济秩序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影响,但将问题都归咎于会计行业本身,应该说是不够公允的,因为假账是会计做的,但绝大部分不是会计人员的本意,甚至也未必是指使做假账的老板们的本意。在一个普遍做假账的环境中,做假有时也是必然选择。鉴于上述会计环境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要净化会计环境,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应采取如下措施。

1、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企业应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根据其生产经营的特点,以完善财务制度为重点,设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以此来督促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活动在特定的规章制度下进行,使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和事无生存空间,实现企业自我监督的制度化、经常化、有效化。做到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到会计报表每一个环节都不发生偏差,努力使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范化的要求。

2、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首先,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会计人员树立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增强敬业爱岗观念,提高自身的免疫力,努力造就一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守法、护法的会计队伍。其次,应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财政部门应抓好对在岗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使会计人员的业务知识能够得到不断充实和更新。净化会计工作环境,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并非仅靠某一部门采取某一项措施,所能奏效的,只有全社会给予充分的关注,共同努力,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才能受到较好的效果。

3、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真正的小政府、大社会,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使一切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新。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机制残缺和无序运转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源。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还应依赖于国有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创新。

4、完善会计法规、制度,加大惩罚力度,加强法律约束

法制化社会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更要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才能对社会行为的再循环起一个好的规范和前鉴作用,才能是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会计信息才有法律保障。新修订的《会计法》列举了各种违法会计行为,强化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并增加了行政制裁的形式和手段。

5、加强外部监督力度

在国家监督方面,应强化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使他们能够做到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真正成为国家利益的捍卫者。在社会监督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制度,使注册会计师对出具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起法律责任,大力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这是会计信息达到相关与可靠的重要保证。法律部门对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的有关条款,应该有具体、明确、充分的规定,以便其有法可依,为会计人员免除其受打击报复的后顾之忧。同时还应加强新闻机构和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只有如此,才能形成一支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力量。

【参考文献】

[1] 王丽萍: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提高会计信息质量[J].甘肃冶金,2008(6).

[2] 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课题组:如何在ERP环境下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成效[J].财政监督,2008(21).

[3] 龚诤:外部审计环境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博弈分析[J].财会月刊,2008(32).

[4] 樊刘伟:信息化环境下会计原始数据采集质量控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23).

作者:李建民

第4篇:加强会计监督 净化会计环境

摘要: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会计的两个基本职能,但一些单位强调会计核算而忽视会计监督。本文从会计监督不力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强化会计监督举措的初浅看法。

关键词:会计;监督;会计;环境

会计监督是对会计主体经济活动进行监视和督促的经济活动,是通过监督人员的行为去影响和左右会计主体及相关人员的经济行为,会计监督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为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主要以企业的财会部门、审计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为主体,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第二层含义为外部的会计监督,主要政府监督部门(如财政、税务、审计等)和社会审计机构为主体,进行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审查监督。

一、我国企业会计监督现状及成因

1 我国企业会计监督现状

目前,我国企业中会计监督呈现弱化趋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有企业财经纪律松弛、财务活动混乱、经营者腐败等问题日益突出,某些单位曾经有“七套账”之说,即:一是虚增资产用来贷款的“引资账”,二足为偷漏税而设置的逃税账;三足为应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账”,四是应付财税检查的“检查账”;五是虛报浮夸的“邀功账”;六是便于非正常开支的“账外账”。七是只有厂长等少数人知晓的“实际营销账”。近年来,我国财政、税务、审计检查中,每年查出的违纪资金都数以百亿元计算。由此可见,会计环境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而强化会计监督正是改善会计环境的有力手段。

2 会计监督不利的原因

(1)财务监督机制方面的原因

从理论上看,我国现行的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机制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①政府部门作为监督主体,它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并非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②政府监督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存在利益的相关性和依赖性,因此,强化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必须以我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为前提,联系国有企业的实际,重构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机制。

(2)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拥有的自主权越来越大,真正实现了政企分开。但是,厂长(经理)权利过大,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使会计监督成为空话。①会计监督权受制于行政人事权。会计人员的任免主要由所在企业决定。企业负责人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利随意调换会计人员,对那些“不听话”的會计人员加以打击报复。②企业赋予财会、审计等内部职能部门监督厂长(经理)的职能,与企业管理的下级服从上级原则相悖。对企业经济活动中出现的违法收支现象,会计人员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只能向上级领导汇报,请求处理,而对于领导的违法收支行为却无能为力。③会计人员与企业利益休戚相关。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利益与企业息息相关,在单位的局部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很难保证会计人员完全公正地为维护国家利益而舍弃企业利益。

(3)会计人员自身方面的原因

会计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是影响实施会计内部监督制度的重要因素,会计人员素质低有两种情形:其一业务素质低。许多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缺乏职业风险意识和职业判断能力,不能辨别真伪,从而导致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失真,其二政治素质低。

(4)社会监督方面的原因

①各经济执法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配合协作,很难形成合力。财政、税务、工商、审计、银行、物价、证券监管等大都是各自为政,为着本身的业务需要,各搞一套程序,对企业“轮番轰炸”,不但给企业增加了很大的负担,而且降低了执法力度,为不法者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七套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②社会监督独立性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制度起步较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呼唤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作用的呼声一度很高,但不规范的执业环境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监管不力,使得“经济警察”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

二 强化会计监督的举措

根据以上会计监督现状和成因,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会计监督:

1 建立和完善与新形势要求相适应的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针对目前财务会计活动中违纪不止的问题,仅仅从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要求会计人员坚持原则等思路出发已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会计监督弱化的问题,必须从体制上设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会计监督体系乃至经济监督体系,使之结构合理、运转高效。因此,完善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理顺三种监督的关系,明确监督职责,强化处罚力度,树立监督权威,是强化会计监督的有效途径。

2 改革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建立政府宏观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1)政府部门要加强会计管理工作

公有制在我国的各种经济成分中占主体地位,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体现,会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在加强国有经济管理及实现宏观调控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政府部门对包括会计人员管理在内的会计管理工作不能削弱,而要加强,这也是与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

(2)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会计人员人事制度的改革模式问题,而问题的关键是要改变会计人员“双重身份”的现状。会计委派制度使会计人员在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等多元利益主体中不属于任何一方,而是处于多元利益边缘,实施特殊服务,依法公正处理各方利益,这种体制使会计人员不会偏向多元利益主体的任何一方。

(3)建立健全会计人员行业自律制度,是政府对会计人员进行宏观管理的必要补充

当前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多停留在诸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发证、会计证年检等具体烦琐的事务管理上,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而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的管理职能应主要是监督检查、行政管理和信息服务,这客观上要求财政部门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应把众多具体的、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委托给行业自律组织去办理。因此,建立除现有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的会计行业自律组织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这些会计行业自律组织要在财政部门授权范围内进行业务管理活动和提供相关服务,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形成政府对会计人员宏观管理的必要补充。

3 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加强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前提和基础,因为会计人员是会计监督的具体履行者,会计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会计监督效果,会计人员的素质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两个方面。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就是帮助其树立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懂得应该用什么样的思想、方法、态度、作风和行为对待本职工作,怎样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总之,作为一个称职的会计人员既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又要有较强的业务素质,才能很好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4 建立健全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追究制度

虽然会计监督是通过会计人员实施的,但如果得不到单位领导的支持将难以行使,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一定要增强法制观念,带头遵纪守法,不干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监督,并积极支持和帮助会计人员行使监督职能,保证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按照国家和内部规定进行,对内对外都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内部会计监督的核心内容,各单位只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才能强化会计监督,增强单位自身约束监督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要合理设置会计岗位、合理划分职责权限、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达到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法律要求,实现最佳内控效果。

6 加大会计工作执法检查力度。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开展会计工作执法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彻底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充分体现法律的强制行,保障会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执法检查重点应是那些群众反映大、管理混乱的单位和有关行业执行会计准则和制度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和抓住的各种违法乱纪问题以及强令、指使、授意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要查深查透,决不故息迁就。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的入学法、执法、守法,使会计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7 完善会计法律法规,规范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纳入法制轨道,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已形成初步框架,这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一些会计法律法规存有滞后性和缺乏操作性等问题。因此,应尽快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和新经济环境的新法规、新制度,以便更好地发挥它促进和规范经济发展的作用。

作者:靳 微

第5篇:严查违章 净化道路交通环境

一、认真开展交警思想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

临汾市公路巡警中队为进一步规范民警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转变工作作风,让人民群众满意。中队制定了实施方案,集中动员学习,严格落实作风整顿的每一个环节,使每名民警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到整顿的重要性,认真写学习笔记、心得体会,各分队组织了讨论,针对十二个整顿重点自查自纠,查摆问题并深挖根源,制定了个人整改措施。此外,中队把规范民警执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了督查考核长效管理机制,督查范围涉及民警日常工作,执勤执法的各个方面。

二、开展打击“假牌、假证、套牌、盗抢机动车”专项行为

根据上级机关的安排部署,开展了各类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在今年春运期间,中队设立了春运安全检查站,共出动警力960人次,实行24小时勤务制度,对发车站的大中型客车逐车检查登记,严格检查过往车辆,切实履行好公路巡警的神圣职责,压事故,保安全,保畅通,把道路交通事故及其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为广大人民群众出行提供安全、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保证了辖区的交通运输安全畅通。

集中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加强巡逻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超速、超载、超员、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严管重处的态度,路面行车秩序明显好转。积极开展打击盗抢机动车、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挪套用号牌等违法犯罪专项整治专项行动,中队民警发挥路面查辑的作用,在专项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加大打击盗抢机动车、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挪套用号牌违法犯罪行为的路查路检力度,仔细观察,严查细问,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截止七月,该中队查获涉及假牌假证、挪套用号牌案件120件、盗抢嫌疑案件5起,绺窃案3起、查获雷管990枚、炸药630公斤,烟花爆竹129件,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打击了公路违法犯罪。

2005的6月,副队长岳景军带领民警在流动巡逻当中,查获一起利用假牌假证诈骗生铁案,案值25万元。

今年以来,临汾市公路巡警中队共查处纠正各类交通违章9万余车次,记分3000余人数,清理乱停乱放车辆600余辆,卸货转运各类货物500余吨,另外,他们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接受上级指令和群众报警求助,严厉打击公路违法犯罪,半年来该中队共接出警50次,疏导重大交通堵塞70起,有效地净化了辖区道路交通和治安环境。

作者:张慧良 王健峰

第6篇: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净化会计执业环境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和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是在会计职业活动中遵循的、具有会计职业特征的、用来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行业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贯穿会计运行的全部领域和过程,其基本要求是忠于职守。

国家对会计人员提出的主要职业道德要求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1.客观公正;2.搞好服务;3.保守秘密;4.敬业爱岗;5.熟悉法规;6.依法办事。

二、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存在的问题

(1)敬业不够,职业态度不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生活的追求也出现了多样化,部分会计人员不安分本职工作,会计职业的敬业精神明显削弱。

(2)贪污受贿,职业良心不正。财务部门掌管企业的资金,特别是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财务部门,有给下属单位或分公司划拨资金的权力,如果职业良心不正,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将给国家和集体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失。

(3)挪用公款,职业纪律不强。挪用公款有两类:一类是会计人员个人挪用公款,为个人谋取私利;一类是会计人员参与或具体操作,为单位或小集团谋取利益。不论是会计个人挪用公款还是单位集体挪用公款,都损害了集体和国家的利益。

2.存在问题的原因

(1)社会变革及市场经济对价值观念的冲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都在随之发生变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利益格局势必多样化和复杂化,原来那种单一的利益关系向大跨度、多层次的利益关系格局变化。利益关系的变化反映在思想意识上,必然引起道德冲突。在一些地区和领域,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时,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的意识有所抬头,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所削弱,致使社会上一些丑恶现象频现。作为市场经济微观机制运行的基础,体现着竞争和合作精神,既利己又利他的自利行业,在一些人那里被扭曲为可以不讲信用和规则,可以不择手段的损人利己的自私行为,从而使某些践踏信用的欺诈和假冒行为也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名义下变得心安理得。在会计领域也将同样遇到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的困惑。在会计职业道德滑坡中,小团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占了会计职业活动中利益关系的绝大多数,而且往往是小团体利益占了上风,导致了会计信息失真。

(2)会计从业环境不利于会计人员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会计人员是单位内部的从业人员,是受聘、受雇于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当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发生道德冲突时,会计人员则面临着坚持准则、坚守职业道德就可能被辞退下岗的痛苦选择,客观上存在着“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的现象。当前突出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绝大部分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制虚假会计信息造成的。这种情况,严格地讲,虽也表现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上的欠缺,但主要是因为单位负责人不良道德水平所造成的。在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同单位负责人的意见产生分歧时,许多会计人员不能坚持客观公正,不能做到依法办事,表现出不良的职业道德,但这种不良职业道德的表现,正是单位负责人意志的体现,是单位负责人不良道德的直接结果。另外,会计人员坚持职业道德的外部法律环境不佳,表现在会计人员坚持准则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救济制度不完善,也不利于会计人员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

(3)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缺乏有力手段和措施。会计人员道德素质偏低,当然受社会风气的影响,这也是不良社会风气的组成部分。具体来看与教育不够极有关系。在学校教育中,较长时期片面注重智育,忽视德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有职业道德教育内容,但实际上从未见过职业道德培训。此外,造成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缺欠和失范的原因还有很多,如会计职业纪律松弛,惩治违法行为不利,缺乏职业道德自律组织和对道德优劣表现赏罚不明等。

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众所周知,一些人为了自己和小团体的私利,违法乱纪,指使会计做假账、开假发票等现象屡有发生。这些行为虽为人们深恶痛绝,但又不能在短期内完全根除。因为作为下属的会计人员和独立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即使不认同行政上级和聘用方的某些做法,但生存的压力和同行业的竞争,常常使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退居其次,出现违规造假的情况。因此,要使会计人员坚守职业道德,“不做假账”,在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素质的同时,必须加大法律的惩戒力度,特别是让单位法人对财务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以严惩重罚和执法必严作为会计职业道德的法律支撑。

2.加强学习,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

一名优秀的会计人员不仅要有一流的专业知识,更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觉悟及时了解并熟悉国家制定的各项财经法规、财务制度、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和遵守会计法、税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强化法律意识,提高自身修养,从思想深处提高会计人员不做假账的自觉性,改变“不做假账做什么”的错误观念并且要自觉反省自己,从反面事例中吸取教训,以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战胜错误的会计职业道德观念,使之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

3.建立会计岗位轮换制度,推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明确规定:“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实行有计划的会计轮岗制,有利于加强会计工作的内部监督,防止贪污腐化行为出现。当前,造假等违法行为多是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强令、胁迫、指使和授意下实施的。当会计人员受到强令、胁迫、指使和授意做假账时,将面临来自法律和单位负责人的双重压力,如不服从,可能遭到报复,如果服从,就是实施违法行为。推行会计委派制,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会计人员的境遇,使法人操纵不了会计人员的命运,使他们能够真正的依法理财。

4.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划分诚信等级

为会计从业人员建立包括基本信息和警示信息在内的诚信档案,记录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在诚信方面的良好表现及行为、已出现的有违行业诚信要求而需提示的行为,以及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受到各类处理的行为等。各机构负责本单位会计诚信档案相关信息的归集、录入,会计学会重点负责会计诚信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信息分析、政策解释和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学会的诚信档案建设管理工作,对全行业会计诚信信息进行分析和披露。会计诚信档案记录期限至会计人员不再从事会计工作止。

作者:李楠

第7篇:净化网络环境

履行社会责任净化网络环境

互联网的出现是人类通信技术的一次革命,为世界各地的人们搭建一个相互交流,相互参与,相互共享的平台,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然而,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网络舆论的无序乱象,低俗文化的肆意传播,引发了政府信任危机,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在网络广泛应用的今天,每一个公民都应履行遵纪守法,文明诚信的社会责任,共同营造健康,积极的网络氛围。

履行公民社会责任,净化网络环境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论对社会的安定团结,政府部门的整体形象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如果不加以高度重视,网络舆论将会成为引发政府信任危机的催化剂,近期,网络上出现的“抢盐风波”“官员照片事件”,这一系列由网络舆论引发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严重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形象,究其根本,就是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不强,在互联网上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导致网络舆论的错误,消极的方向发展,因此,推进公民履行社会责任,净化网络环境将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

履行公民责任,净化网络环境市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必然要求,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网络文化成为影响人们价值观的重要影响因素,一方面,网络丰富多彩的文化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另一方面,很多低俗信息在网络上广泛的传播,偏激,错误的网络舆论引发公共事件的问题屡见不鲜,这不仅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人们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同时,也对社会价值观造成了错误的引导,因此,履行公民社会责任,创建一个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从近期发生的一些列网络事件来看,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氛围多措并举,综合治理,从多方面多角度强化推进公民社会责任感,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加强网络监管,借鉴国外网络发展政策,推行网络实名制,对于传播低俗,消极消息,传播谣言的网站,论坛,微博要坚决及时进行整治,防止不良信息的传播。第二。加强文明上网的引导,教育,宣传工作。政府部门要善于运用网络等新兴的网络媒介,加强正确上网理念的宣传,树立崇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特别要注意,加强青少年的上网引导工作,引导他们安排好合理的时间上网,避免沉迷于网络,同时,通过网络广告形式,宣传党的政策,政府法规,抵制不良的信息,对于网络上出现的谣言,政府部门要及时出面予以澄清,第三,加强处罚力度,对于在网络上肆意散播谣言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遏制此类错误的网络舆论在互联网上传播,

网络不但紧密的联系着我们每一个人的方方面面,网络影响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让我们每一位公民坚持以“八荣八耻”的内容为指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纲领,牢固履行自己的公民责任,让我们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创造良好的网络氛围而努力。

第8篇:抵制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环境

【热点材料】

●一段时间以来,网上连续发生多起传播谣言事件,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的47号公告”、“歼——10B战机试飞坠毁”、“保定252医院确认一例‘非典’”、“云南绝症男子连杀8名村官”、“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等。目前,发布上述谣言的微博账号已被注销,刊发谣言的相关网站已被责令整改,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恶意编造谣言者予以行政拘留。

●近期,有个别网民在互联网上特别是微博中编造、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北京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网上编造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了教育训诫,对16家造谣、传播网站予以关闭。

●2012年2月27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牵头,全国“扫黄打非”办、工信部、公安部等9家部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深入开展整治互联网和手机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从3月初开始,至8月底结束,历时6个月。

【角度透析】

1. 网络谣言频频出现会带来哪些不良影响?

(1)误导广大网民和社会舆论,严重破坏社会诚信。

(2)污染社会文化环境,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

(3)严重损害互联网的形象和公信力。

(4)容易诱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5)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浏览并传播谣言等不良信息对上网者有哪些危害?

(1)危害身心健康,不利于个人成长和进步。

(2)使人不思进取,沉迷于不良诱惑,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使人无视法律尊严,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4)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影响社会和谐。

3.简要说明国家整治网络谣言和低俗信息的必要性。

依法治国的我国的基本方略,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

网络谣言误导广大网民和社会舆论,导致信任危机,污染社会文化环境,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容易诱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影响社会和谐。

(意义)国家对加强对互联网谣言的整治力度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形成健康的舆论环境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有利于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4.公安机关依法对恶意编造谣言者予以行政拘留,这说明了什么?恶意编造谣言属于那种违法行为?

说明:(1)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

(2)我国法律通过制裁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3)法律有强制力保证实施。

是一般违法行为中的行政违法行为,利用互联网编造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在社会上形成不良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违反了国家行政法律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5.开展整治互联网和手机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属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哪个方面?除此以外,未成年人还享有哪些特殊保护?

(1)社会保护。

(2)学校保护、司法保护、家庭保护。

6.编造网络谣言违背了做人的哪一基本要求和原则?

违背诚信守则。诚信的基本要求是对人守信、对事负责,要实事求是的表达事物的本来面目,而编造和散布谣言捏造事实无中生有违背了对人守信对事负责的基本要求和事实就是的原则,是不讲诚信的表现。

7.为打赢遏制网络谣言之战,政府、网站、网民、受害当事人分别应该怎么做?

(1)政府:加强立法,完善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互联网信息的审查监管力度,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网络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使谣言不攻而破。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网民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自律诚信上网的自觉性。

(2)网站:加强对信息发布的管理,封堵技术漏洞,不给谣言滋生提供土壤。

(3)网民:增强法制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道德修养,要诚信做人,对人守信对事负责,要事实就是表达事物的本来面目,做到文明上网,不发布、传播谣言;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对于那些来源含糊、似是而非、危言耸听的信息,要善于分辨,不听、不信、不传播,做到对他人负责。发现网络谣言要及时举报,担负起一名“网络公民”的责任。

8.运用所学知识对利用互联网造谣的行为加以评析

道德角度:(诚信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实实在在做事是个人得以立足和事业得以成功的保证。)实事求是地表达事物的本来面目是诚信的出发点,诚信要求我们对人守信、对事负责。利用互联网制造散布谣言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会导致社会信任危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是道德素质低下的表现。

法律角度:作为公民必须正确行使言论自由权,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同时,要增强义务意识,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合法的方式行使言论自由权,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做了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容易导致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做了法律禁止做的事情,是没有履行义务的体现,是法制意识淡薄的表现。

9有人说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或批评建议权),在网上随意表达自己的言论公民的自由。请对这句话加以评析。

错,是法制意识和道德素质低下的表现。是要权利不要义务的行为。世界上不存在为所欲为的权利。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每个公民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也是履行义务的主体。虽然公民依法享享有言论自由权(或批评建议权),但是必须正确行使言论权利,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要增强义务意识,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而利用互联网制造散布谣言是在行使权利时没有履行义务的体现,会导致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会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影响社会稳定,是法制意识淡薄的体现。所以作为公民,要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要做一个具有高度法制意识和高尚道德的合格公民。

10.请运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知识,谈谈公民如何正确行使言论自由权,做一个合格的网民。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每个公民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也是履行义务的主题。在我国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权(或批评建议权),公民要增强权利意识,要积极行使言论自由权,依法维护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同时要正确行使言论权利,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权

利,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总之要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要做一个具有高度法制意识和高尚道德的合格公民。

11.为了让同学们免受不良信息的侵害,请你就安全上网提几点建议。

(1)必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资料,不随意答应网友的要求。

(2)不断提高自己的辨别是非能力和抗诱惑能力。

(3)文明上网,遵守道德和法律。

保护智力成果权

1.对购买盗版书籍或手机的行为加以评析:

法律保护公民的智力成果权,购买盗版书籍或手机等是侵犯智力成果权行为,是对他人劳动的不尊重,既违法也不道德。这样会主张制假售价行为,挫伤著作者或发开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科技创新。而且盗版商品往往质量存在问题,还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

2.有人说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买不买盗版商品是消费者的自由,请你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加以评析。

这种观点错误,割裂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法制意识的表现。世界上不存在为所欲为的权利。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每个公民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也是履行义务的主体。虽然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但是消费者要正确行使权利,在行使自主选择权时要增强义务意识,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而消费者购买盗版商品是侵犯他们合法智力成果权的行为,做了法律禁止做的,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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