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财政局工作总结

2022-09-3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回首每一天的周而复始,你是否在工作的过程中,获得了宝贵的成长经验?工作作为我们的立身之本,工作是见证我们成长的标志,为自己写一份独有的工作报告吧。让我们在回首自己忙碌岁月的同时,发现自己工作的不足之处,寻找出更好的工作方式,成为更好的自己。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新区财政局工作总结》,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1篇:新区财政局工作总结

潍坊高新区多措并举做好节能工作

日前,从潍坊高新区管委会获悉,2011年,高新区节能降耗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今年全区将多措并举全力做好节能工作。

强化源头控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未通过“能评”审核的一律不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对在建项目,抓好节能监察和节能验收工作,凡是使用落后工艺、超标设备、产品能耗不达标的,一律限期整改,否则不得投入生产。不断完善重大耗能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和高耗能项目等量淘汰制度,将新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纳入企业节能目标责任书,通过实施企业能耗总量控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突破重点领域。控制能源消耗,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是主体。对高能耗行业和企业,严格落实能耗总量控制、差别电价及各项预警制度,确保实现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节能目标。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加快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为重点,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同时,大力推动社会节能,抓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大力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

活动。

抓好节能技改项目。把加快节能技术进步、深入挖潜节能改造作为推进节能工作的重要措施,实施好锅炉炉窑改造、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节能改造工程。重点推进特钢集团50万吨短流程铸造、华潍热电循环水供热改造等九大节能技改项目,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热技术工业应用、热泵技术工业应用。利用好国家鼓励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政策,力争年内培育2至3家在省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节能服务企业,“十二五”期间培育出2至3家在国内具有一定竞争力的节能服务企业。

加大执法力度。今年是“节能执法年”,节能执法将真查、严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真罚、严罚,对轻微违法高耗能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电价,对严重违法高耗能企业实施关停。认真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以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坚持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节能监察与帮促服务相结合,确保执法监察效果。

完善体制机制。严格实行问责、“一票否决”、“一岗双责”等制度,加强对节能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的考核督查。加强协调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将发挥统筹协调、统一监管作用,建设、统计等相关部门将扎实推进各自领域承担的节能工作。强化全民、全社会参与,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大力提倡绿色消费、适度消费,努力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来源:潍坊高新区网站)

第2篇:群岛新区社会管理创新下的预防工作开展

[摘要]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使预防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增强服务大局的内在驱动力,就需进一步完善预防工作的机制建设。首先要在工作理念上进行转变,其次要完善和创新预防一体化机制,加强预防信息化工作机制建设,健全预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以及完善预防干部培养机制,并要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实际,正确分析研究预防工作形势,准确调整把握工作方向和重点,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预防工作 机制建设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工作对接社会的重要窗口。近年来,舟山地区涉海职务犯罪的比例逐年提高,涉及海洋基础工程、海岛开发建设的一批大案要案浮出水面,这是伴随舟山海洋经济发展而产生的职务犯罪的新方向。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海洋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审批中的职务犯罪的侦查和预防,必然成为检察机关服务海洋经济的工作重点。舟山群岛新区的设立,带来的不仅仅是海洋建设领域的大开发、大开放、大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地方政府经济发展审批权限的增加。如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持行政的有效和廉洁是摆在所有行政机关面前的现实问题,检察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加强涉海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为群岛新区社会管理提供完善的监督机制。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各项预防措施的运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发展。在新的形势下,更要以创新的思维、扎实的举措,强化预防职能,丰富预防手段,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为地方建设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一、预防工作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和定位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各类资源要素流通不断加大,大项目、大产业、大企业陆续落户,滋生和诱发职务犯罪的风险因素随之增多,群众反腐期望值和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的矛盾日益凸显,社会管理难度明显加大,职务犯罪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

(一)预防工作可以为地方党委、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决策依据。预防调查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察机关通过开展预防调查,能及时发现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漏洞和发案原因,准确把握职务犯罪的变化趋势和发案规律,向有关党委、政府和管理部门、单位提出改进建议和预防对策,为地方党委、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近年起推行的“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是检察机关服务地方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之举。通过分析年度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发展趋势,分析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具有地方针对性的预防对策,提交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为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供重要决策依据。

(二)预防工作可以保障地方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检察机关通过对重大工程项目开展的专项预防,可以推进建设项目的信息公开、决策透明、管理透明,通过以建成“优质、高效、文明、安全的实事工程、精品工程”和培养造就 “求真、务实、廉洁、优秀的干部队伍”为工作目标,通过建立财务公开、资金使用监督、审批权限制约、质量安全监管等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政府资金的投资安全,避免财政资金的铺张浪费,降低建设领域人员的廉政风险,避免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给经济上带来的损失,从而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预防工作可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经法院依法判决有行贿罪的个人和单位建立犯罪档案,以便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我国一项与国际反腐接轨的重要举措,推动了检察机关预防与行政主管部门自身预防的有机结合,对促进社会预防信用体系建设和遏制职务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全国联网,更加促进了全国诚信体系的建设。除在工程建设领域外,还可以在政府采购领域建立廉政准入制。通过与监管部门联系,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为依托,建立供应商无行贿犯罪记录的工作制度。从而拓展行贿犯罪查询领域,延伸检察预防触角,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四)预防工作可以促进实现多元化的社会管理新格局。社会管理方式与方法创新实质就是完善社会管理手段,实现由单一的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转变。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宣传教育。通过建立具有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体系,大力增强公民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树立预防理念。通过扩大预防宣传的辐射面和影响力,发挥预防文化舆论导向作用,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在社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多元化的社会管理新格局。要拓展预防领域,将预防视野延伸到非公企业和人员身上,一方面注重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非公人员行贿犯罪的预防。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会同城建、国土、招投标管理等职能部门,共同开展预防工作,形成工作的合力,促进社会管理多元化的实现。

(五)预防工作可以促进其他机关部门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检察建议是目前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用最广泛的手段之一。通过向发案部门、单位或行业提出改进、纠正意见,将这些社会主体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整体框架之中,促使行政职能和职权进行重新配置、优化,强化了监督管理。通过检察建议运用的完善,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提升检察建议的认可度,更好地促进社会管理。同时,注重加强检察建议的执行采纳度。对检察建议,相关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采纳或不落实的,可以商请其上级单位预防督促执行,情节严重者,可以根据《预防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从而切实提高检察建议的执行力。预防咨询是检察院参与社会管理,促进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通过预防咨询,可以向机关、企事业、乡镇等部门提供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方法、制度建设的有关建议、法律法规的解释运用等内容的预防服务,积极为咨询单位献计献策,发挥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服务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检察机关的办案相比,预防工作与社会的联系更多,接触面更广,预防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措施方式方法也更多。所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和重要手段。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检察机关应积极、充分发挥预防工作的作用。

二、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预防工作理念的转变

预防工作要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管理创新,我们就必须更新理念,提高对预防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认识。

(一)要转变就预防而预防的理念,把预防工作放在更高格局上谋划。要从根本上摈弃就预防而预防或单纯为应对检查考核而搞预防的错误观念,杜绝预防工作的形式化、表面化和数字化,准确把握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定位,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和效能最优理念,从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高度以及增强工作实效的角度来谋划预防工作。

(二)要转变重打击轻预防的理念,把预防工作放在更重要位置上推进。要从根本上摈弃查办是硬任务,预防是软业务的错误观念,杜绝预防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不良现象,正确厘清惩治与预防、“眼前利益”与“长远效果”的辩证关系,深刻领会党中央一再强调的反腐败要逐步从侧重遏制、标本兼治向预防为主转变的战略决策,真正确立“打防并举,预防为先”的执法理念,不断加大预防工作力度,有效遏制职务犯罪蔓延,使预防工作既有作为又有地位。

(三)要转变单打独斗搞预防的理念,把预防工作放在更广空间上发展。要切实强化大预防的工作理念,在已有的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这一框架之下,进一步加强与监察、审计部门的经常性的横向联系,共同督促、检查、指导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预防责任,有效改变目前检察院包揽预防领导小组多数工作的局面,真正形成各行各业齐心协力抓预防的合力,实现预防工作社会化。

三、社会管理创新环境下的预防工作机制建设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使预防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增强服务大局的内在驱动力,就需进一步完善预防工作的机制建设。

(一)建立健全侦防一体化机制。要着力改变侦防工作相互脱节、预防滞后的状况,建立健全预防部门和侦查部门之间的领导协调、分工协作、信息交流、预防介入、线索发现处置、案件承办督办、责任分解和考评奖惩机制。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做到侦防互动、侦防并举,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增强服务大局实效。

(二)探索创新预防一体化机制。要树立检察机关预防部门上下一体的理念,目前我市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均面临任务重、人员少的困境,因此要在“借力”上动脑筋,可根据各地优势和便利条件,建立上下分工、各有侧重、有机协作、统筹协调的预防工作机制。基层院要侧重在特色、亮点、差异化预防工作上抓举措和成效,上级院要侧重在重点、宏观、整体性预防项目上抓指导和协调,通过对预防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的统一调配和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预防协作,避免各自为政,实现优势互补。

(三)加强预防信息化工作机制建设。信息资源是进行职务犯罪预测预警的基础,加强以计算机技术为支撑、以网络为载体的预防信息化工作机制建设,是实现预防工作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要加大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职务犯罪侦防系统等已有的预防信息平台的应用,同时,合理利用行政执法信息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现隐藏在行政执法信息背后的预防信息,完善对各类预防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归纳、整合、研判机制,加强对预防信息平台的管理和综合运用,实现效益最大化。

(四)健全预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要建立对预防工作的社会评价机制,并将其作为实绩考评重要依据。要以客观、公正为标准,建立集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于一体的预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要将预防工作实绩考评与服务党委中心大局和社会管理创新实绩相结合、与预防工作的“三个效果”相结合、与社会公众评价相结合,通过科学的考评,稳步推进预防工作,切实增强预防工作服务大局的内在活力和动力。

(五)完善预防干部培养机制。一是加强业务技能培训。预防人员应具备五种能力,即调研能力、发现职务犯罪线索能力、提出对策的能力、协调指导的能力和熟练运用预防手段的能力。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岗位练兵、交流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预防干部业务技能培训和五种能力培养,优化专业素养,提升工作水平。二是加强理论实务研究。要结合办案与预防工作中碰到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深入调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创新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强对相关法律前沿理论与实践课题的研究,注重理论成果的转化和运用。三是加强自律与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社会、服务群众的一个“窗口”,要强化自律意识,以“严格、依法、文明、规范”为标准,切实维护自身形象。要强化监督制约,建立健全预防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杜绝和防范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过程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预防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和方向

预防工作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社会管理全局,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实际,正确分析研究预防工作形势,准确调整把握工作方向和重点。

(一)要突出治理重点。把打击作为最直接最有效的预防手段,抓紧抓实。坚定不移地抓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深化医疗卫生、教育金融等重点领域商业贿赂治理,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贪污贿赂、失职渎职问题的治理力度,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要突出监督重点。要高度关注新区建设中各项优惠扶持、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强化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资源开发、土地使用管理、国有产权交易、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融资等领域涉及资金密集、监管不易、职务犯罪风险较多的关键部位和环节的预防监督。要积极延伸预防职能,将预防触角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中介组织延伸,以调查分析上述组织在经营管理、公共服务等环节存在的机制漏洞和体制缺陷为重点,积极探索预防的方式方法,着力引导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自律诚信、遵纪守法。

(三)要突出服务重点。要始终将“民生”装在心中,主动把预防工作融入到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之中,密切关注影响企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以及因新政策出台、重大项目推进、民生保障等引发的热点问题,深入研究问题背后的社会矛盾以及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管理层面存在的风险,提出对策建议,为党委、人大、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保障民生民利。

(四)要突出保护重点。要不断强化“主动、为善”等预防工作独特的价值功能,立足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人性关怀,从爱护、保护干部的角度出发,通过预防共建,加强对重点单位、热点部门和行业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前谈话、廉政提醒、思想谈心等活动,敦促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着重关注曾因经济问题或失职渎职行为受到党政纪处分的腐败边缘人群,加强跟踪告诫,防止小错恶化为大错、小案演变为大案,避免步入职务犯罪深渊。

作者:王彬

第3篇:群岛新区社会管理创新下的预防工作开展

[摘要]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使预防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增强服务大局的内在驱动力,就需进一步完善预防工作的机制建设。首先要在工作理念上进行转变,其次要完善和创新预防一体化机制,加强预防信息化工作机制建设,健全预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以及完善预防干部培养机制,并要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实际,正确分析研究预防工作形势,准确调整把握工作方向和重点,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工作对接社会的重要窗口。近年来,舟山地区涉海职务犯罪的比例逐年提高,涉及海洋基础工程、海岛开发建设的一批大案要案浮出水面,这是伴随舟山海洋经济发展而产生的职务犯罪的新方向。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海洋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审批中的职务犯罪的侦查和预防,必然成为检察机关服务海洋经济的工作重点。舟山群岛新区的设立,带来的不仅仅是海洋建设领域的大开发、大开放、大发展,同時也带来了地方政府经济发展审批权限的增加。如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持行政的有效和廉洁是摆在所有行政机关面前的现实问题,检察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加强涉海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为群岛新区社会管理提供完善的监督机制。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各项预防措施的运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发展。在新的形势下,更要以创新的思维、扎实的举措,强化预防职能,丰富预防手段,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为地方建设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一、预防工作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和定位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各类资源要素流通不断加大,大项目、大产业、大企业陆续落户,滋生和诱发职务犯罪的风险因素随之增多,群众反腐期望值和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的矛盾日益凸显,社会管理难度明显加大,职务犯罪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

(一)预防工作可以为地方党委、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决策依据。预防调查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察机关通过开展预防调查,能及时发现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漏洞和发案原因,准确把握职务犯罪的变化趋势和发案规律,向有关党委、政府和管理部门、单位提出改进建议和预防对策,为地方党委、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近年起推行的“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是检察机关服务地方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之举。通过分析年度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发展趋势,分析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具有地方针对性的预防对策,提交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为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供重要决策依据。

(二)预防工作可以保障地方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检察机关通过对重大工程项目开展的专项预防,可以推进建设项目的信息公开、决策透明、管理透明,通过以建成“优质、高效、文明、安全的实事工程、精品工程”和培养造就 “求真、务实、廉洁、优秀的干部队伍”为工作目标,通过建立财务公开、资金使用监督、审批权限制约、质量安全监管等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政府资金的投资安全,避免财政资金的铺张浪费,降低建设领域人员的廉政风险,避免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给经济上带来的损失,从而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预防工作可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经法院依法判决有行贿罪的个人和单位建立犯罪档案,以便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我国一项与国际反腐接轨的重要举措,推动了检察机关预防与行政主管部门自身预防的有机结合,对促进社会预防信用体系建设和遏制职务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全国联网,更加促进了全国诚信体系的建设。除在工程建设领域外,还可以在政府采购领域建立廉政准入制。通过与监管部门联系,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为依托,建立供应商无行贿犯罪记录的工作制度。从而拓展行贿犯罪查询领域,延伸检察预防触角,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四)预防工作可以促进实现多元化的社会管理新格局。社会管理方式与方法创新实质就是完善社会管理手段,实现由单一的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转变。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宣传教育。通过建立具有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体系,大力增强公民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树立预防理念。通过扩大预防宣传的辐射面和影响力,发挥预防文化舆论导向作用,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在社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多元化的社会管理新格局。要拓展预防领域,将预防视野延伸到非公企业和人员身上,一方面注重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非公人员行贿犯罪的预防。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会同城建、国土、招投标管理等职能部门,共同开展预防工作,形成工作的合力,促进社会管理多元化的实现。

(五)预防工作可以促进其他机关部门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检察建议是目前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用最广泛的手段之一。通过向发案部门、单位或行业提出改进、纠正意见,将这些社会主体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整体框架之中,促使行政职能和职权进行重新配置、优化,强化了监督管理。通过检察建议运用的完善,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提升检察建议的认可度,更好地促进社会管理。同时,注重加强检察建议的执行采纳度。对检察建议,相关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采纳或不落实的,可以商请其上级单位预防督促执行,情节严重者,可以根据《预防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从而切实提高检察建议的执行力。预防咨询是检察院参与社会管理,促进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通过预防咨询,可以向机关、企事业、乡镇等部门提供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方法、制度建设的有关建议、法律法规的解释运用等内容的预防服务,积极为咨询单位献计献策,发挥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服务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检察机关的办案相比,预防工作与社会的联系更多,接触面更广,预防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措施方式方法也更多。所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和重要手段。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检察机关应积极、充分发挥预防工作的作用。

二、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预防工作理念的转变

预防工作要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管理创新,我们就必须更新理念,提高对预防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认识。

(一)要转变就预防而预防的理念,把预防工作放在更高格局上谋划。要从根本上摈弃就预防而预防或单纯为应对检查考核而搞预防的错误观念,杜绝预防工作的形式化、表面化和数字化,准确把握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定位,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和效能最优理念,从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高度以及增强工作实效的角度来谋划预防工作。

(二)要转变重打击轻预防的理念,把预防工作放在更重要位置上推进。要从根本上摈弃查办是硬任务,预防是软业务的错误观念,杜绝预防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不良现象,正确厘清惩治与预防、“眼前利益”与“长远效果”的辩证关系,深刻领会党中央一再强调的反腐败要逐步从侧重遏制、标本兼治向预防为主转变的战略决策,真正确立“打防并举,预防为先”的执法理念,不断加大预防工作力度,有效遏制职务犯罪蔓延,使预防工作既有作为又有地位。

(三)要转变单打独斗搞预防的理念,把预防工作放在更广空间上发展。要切实强化大预防的工作理念,在已有的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这一框架之下,进一步加强与监察、审计部门的经常性的横向联系,共同督促、检查、指导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预防责任,有效改变目前检察院包揽预防领导小组多数工作的局面,真正形成各行各业齐心协力抓预防的合力,实现预防工作社会化。

三、社会管理创新环境下的预防工作机制建设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使预防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增强服务大局的内在驱动力,就需进一步完善预防工作的机制建设。

(一)建立健全侦防一体化机制。要着力改变侦防工作相互脱节、预防滞后的状况,建立健全预防部门和侦查部门之间的领导协调、分工协作、信息交流、预防介入、线索发现处置、案件承办督办、责任分解和考评奖惩机制。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做到侦防互动、侦防并举,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增强服务大局实效。

(二)探索创新预防一体化机制。要树立检察机关预防部门上下一体的理念,目前我市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均面临任务重、人员少的困境,因此要在“借力”上动脑筋,可根据各地优势和便利条件,建立上下分工、各有侧重、有机协作、统筹协调的预防工作机制。基层院要侧重在特色、亮点、差异化预防工作上抓举措和成效,上级院要侧重在重点、宏观、整体性预防项目上抓指导和协调,通过对预防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的统一调配和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预防协作,避免各自为政,实现优势互补。

(三)加强预防信息化工作机制建设。信息资源是进行职务犯罪预测预警的基础,加强以计算机技术为支撑、以网络为载体的预防信息化工作机制建设,是实现预防工作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要加大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职务犯罪侦防系统等已有的预防信息平台的应用,同时,合理利用行政执法信息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现隐藏在行政执法信息背后的预防信息,完善对各类预防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归纳、整合、研判机制,加强对预防信息平台的管理和综合运用,实现效益最大化。

(四)健全预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要建立对预防工作的社会评价机制,并将其作为实绩考评重要依据。要以客观、公正为标准,建立集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于一体的预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要将预防工作实绩考评与服务党委中心大局和社会管理创新实绩相结合、与预防工作的“三个效果”相结合、与社会公众评价相结合,通过科学的考评,稳步推进预防工作,切实增强预防工作服务大局的内在活力和动力。

(五)完善预防干部培养机制。一是加强业务技能培训。预防人员应具备五种能力,即调研能力、发现职务犯罪线索能力、提出对策的能力、协调指导的能力和熟练运用预防手段的能力。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岗位练兵、交流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预防干部业务技能培训和五种能力培养,优化专业素养,提升工作水平。二是加强理论实务研究。要结合办案与预防工作中碰到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深入调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创新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强对相关法律前沿理论与实践课题的研究,注重理论成果的转化和运用。三是加强自律与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社会、服务群众的一个“窗口”,要强化自律意识,以“严格、依法、文明、规范”为标准,切实维护自身形象。要强化监督制约,建立健全预防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杜绝和防范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过程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预防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和方向

预防工作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社会管理全局,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实际,正确分析研究预防工作形势,准确调整把握工作方向和重点。

(一)要突出治理重点。把打击作为最直接最有效的预防手段,抓紧抓实。坚定不移地抓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深化医疗卫生、教育金融等重点领域商业贿赂治理,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贪污贿赂、失职渎职问题的治理力度,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要突出监督重点。要高度關注新区建设中各项优惠扶持、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强化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资源开发、土地使用管理、国有产权交易、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融资等领域涉及资金密集、监管不易、职务犯罪风险较多的关键部位和环节的预防监督。要积极延伸预防职能,将预防触角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中介组织延伸,以调查分析上述组织在经营管理、公共服务等环节存在的机制漏洞和体制缺陷为重点,积极探索预防的方式方法,着力引导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自律诚信、遵纪守法。

(三)要突出服务重点。要始终将“民生”装在心中,主动把预防工作融入到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之中,密切关注影响企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以及因新政策出台、重大项目推进、民生保障等引发的热点问题,深入研究问题背后的社会矛盾以及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管理层面存在的风险,提出对策建议,为党委、人大、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保障民生民利。

(四)要突出保护重点。要不断强化“主动、为善”等预防工作独特的价值功能,立足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人性关怀,从爱护、保护干部的角度出发,通过预防共建,加强对重点单位、热点部门和行业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前谈话、廉政提醒、思想谈心等活动,敦促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着重关注曾因经济问题或失职渎职行为受到党政纪处分的腐败边缘人群,加强跟踪告诫,防止小错恶化为大错、小案演变为大案,避免步入职务犯罪深渊。

作者:王彬

第4篇:高新区财政局工作汇报

高新区财政局

关于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汇报

区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全市财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目标,始终把确保财政增收放在各项工作首位,大力推进国库改革工作,不断夯实财政基础工作,着力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管理水平,使各项财政工作目标任务顺利进行。

一、年度财政收支目标完成情况

截止2010年9月31日,全区财政总收入完成27700万元,比上年同期16064万元增长72.44%。一般预算收入完成14172万元,为预算的84.94%,比上年11209万元增长26.43%,占上报市局预算16105的88%,预计年终能圆满完成年初目标任务16685万元。

全区地方税收收入完成12134万元,比上年9392万元增长 29.1%。非税收入累计完成2038万元,增长12.16%。

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展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把它作为今年财政改革工作的重头戏来抓,多次研究部署推进改革工作事宜,强调抓早抓好,务必抓出成效,在人

员遴选、启动资金、办公场地、硬件配置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2、加强业务培训

抓好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使他们掌握各项业务的具体操作要求,并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岗前培训,通过培训,使参训人员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明确了各自的职责,掌握了操作规程,为国库改革顺利进行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3、制定方案,加强制度建设

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全财政工作精神,参照省、市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我们草拟了《高新区财政国库集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确立了我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实施原则、主要内容、实施步骤。

4、加强宣传,做好基础性工作

区财政局领导从大局出发,加强政策宣传,认真做好解释协调工作,努力化解各种阻力,提高各单位对改革工作的认识,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三、国库改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由于我区机构设置不够健全,各预算的单位人员较少,财会人员比较缺乏,加之我区预算管理不够规范,统一的财政信息平台尚没建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库

集中支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我区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直接支付转轨采用分步实施的办法进行。

第一步,由现行的会计集中核算向会计代理记账及准国库集中支付过度。对经费的收支,完全有预算单位审核把关,财政局不再负责审核把关的责任,财政局制定有关人员对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受预算单位的委托,财政局负责单位会计核算的人员可对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做为真正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各预算单位要对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负完全责任。

第二步,由会计代理记账及准国库集中支付过渡到完全的准国库直接支付。财政局统一为实施国库直接支付的单位开设一个账户,实行分户核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事宜;对经费的收支,完全有预算单位审核把关,并做好会计核算,做为真正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各预算单位要负相应的责任。

第三步,待条件成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库直接支付。

第5篇:高新区财政局全年工作总结来年工作计划

高新区财政局全年工作总结来年工作计划

一、2012年工作的回顾

2012年,财政部门在区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年的目标任务,不断狠抓增收节支,强化财政管理,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积极筹措建设资金,科学合理安排支出,财政收入保持稳定增长,重点支出得到有力保障,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千方百计抓收入。今年以来,面对国内外市场需求不足、进出口贸易下滑,实体经济经营困难、房地产市场疲软等不利的宏观形势,我们紧紧以收入工作为中心,创新思路、做好服务、深入挖潜,全区实现公共财政预算收入82.04亿元,增长15.4%,财政收入增幅、税比两项指标均超大市平均水平。

顺利实现人代会及管委会财政收入目标,实现财政收入三年跨越两年完成。一是做好了区经济工作会议及财税分析会议汇报工作,主动掌握信息,配合XX市做好税收保障体系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税收源头维护,继续推进区域内异地纳税清理工作,同时分解任务抓落实,部分企业清理到位,增加了纳税额;三是全面调查国有企业税收情况,加强国有企业税收征管工作,全力做好财政收入推进工作,关注房地产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实际情况;四是不留余地抓非税收入,加强与各板块和区属国有企业的沟通协调,该进则进,确保入库,非税增收贡献全部增量的一半。

2、创新方式筹资金。今年由于受国家宏观定向调控政策影响,融资过程异常艰难,通过创新融资方式不断提高自身融资能力。一是充分拓展融资渠道,融资规模最终达到预期水平,确保了开发建设资金的需要。1~12月累计新增融资95亿元。二是确保符合银监会管理要求。自去年底城投公司成功退出银监会平台名单以来,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合理有序经营,适度融资。三是做大做强融资平台。今年,重建公司增资4.8亿元,同时已完成对国资公司增资15亿元,后续还将由国资公司对下属子公司进行增资。切实提高资金管理效益。四是合理利用支付中心间歇资金,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通过定期存款方式进行理财增值,为区滨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质押担保,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向第三方申请办理贴现,既缓解了资金压力,保证开发建设的资金需求,也有效地盘活了财政存量资金,提高了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率。

3、国资管理趋规范。一是不断完善我区国资监管体制,通过调研,在区委、区政府的指导下,区编委出台了调整区国资办机构的批复,构建了今后加强国资监管工作的基本框架。完成了完善机构职能准备工作,如资料的收集、整理;招收新进工作人员等。为明年的实体运作。二是配合本次管委会搬迁工作,财政局强化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流程,在十月中旬专门发文,从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人、做好搬迁前报废资产的处置、做好留存资产的清理造册及新办公楼内资产的交接等四个方面予以明确。并在10月24日管委会部署搬迁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提出具体要求,有效地对各搬迁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了指导。三是强化了国资公司管理,对高新区自来水公司、出口加工区公司等国资公司进行了专门调研,通过调研不仅掌握了国有公司的基本情况,还提高了各国国资公司国有资产管理意识,促进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4、服务企业促转型。一是积极争取上级各类政策和资金资助,目前已取得55笔资助金额为3.86亿元,较去年增长约23%;安排8000多万元产业引导资金,对我区13家重点扶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进行资助,助推企业做大做强;筹措2000多万元专项资金对服务外包和开放型经济进行奖励和配套,保证外贸平稳发展;积极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安排专项资金1415万元对7家上市、股改企业进行奖励和补贴;二是加大对科技创新资金投入,全年预算内共安排科技发展资金2.6亿多元,首次设立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200万元,用于促进我区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三是助推中小企业发展,解决企业发展难题。为进一步促进区内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有效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难题,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增长,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成立苏州高新中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国资公司出资1,750万元,占比35%。公司成立后与进出口银行合作,通过建行先后对区内15家企业发放贷款17,600万元。

5、有控有促保民生。一是全面落实我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各项规定,严格控制车辆购置运行经费,加强对区三公经费统计上报工作,对出国资金、车辆集控及经费严格执行经费使用标准,促进各项经费的节约使用,保证更多的财力投向社会民生事业。二是继续落实18条惠民政策和今年的6大实事工程,优先保障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医疗保险、住房保障、小区改造、公共交通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三是安排足额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中环、南环、建林路改造、学府中学、日本人学校、退二进三等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苏州高新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参与在建工程的变更管理,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发挥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有效节约了财政资金。四是认真完成家电以旧换新清算工作。通过多次与企业、网上系统、环保部门进行补贴金额核对、调整,现家电销售、运费、拆解补贴三项补贴金额均与省厅核对一致,已拨付各类补贴资金12407万元。

6、夯实基础强管理。一是制定《关于苏州高新区区级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我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行为,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推进以部门预算为核心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不断增强财政的调度能力和综合平衡能力。二是经过充分调研,认真学习借鉴了周边地区的国资管理经验,同时针对我区多年来国资运作模式和国资监管现状,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区实际的国资管理体制。三是与审计局联合开展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经法规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强化和提高责任人遵纪守法的意识。今年下半年组织全区财政干部培训班,加深了财政干部对当前经济形势的认识,提高了干部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

7、提振队伍精气神。一是认真学习浦市长、袁书记在全区思想作风建设大会的讲话,全面推进思想作风“五个零”建设。提振财政干部精气神,以积极的姿态迅速行动起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财政干部形象。二是面对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全体财政干部以奋发有为、创先争优的精神风貌,深入贯彻落实浦市长今年7月25日在全区领导干部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为高新区跨越发展、争先进位,再创高新区科学发展新辉煌而努力。三是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深入开展财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积极参加全国财政“六五”普法知识竞赛活动,市局组织的“财政宣传月”活动。

二、2013年的工作部署

201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之年,同时也是我区再创科学发展新辉煌的突破之年。财政工作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实现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推动经济稳中求进、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基调,会议同时还明确了2013年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可以预见,随着国内转型升级和扩大内需步伐加快,整体发展“大环境”将逐步回暖。这些都会对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也为财政增收打下良好的基础。在看到有利因素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经济回升基础尚不稳固,收支矛盾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受国家宏观经济等各方面因素影响,财政收入增长趋缓。在国际金融危机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下,一些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作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税源的制造业税收持续下滑,另外土地财政收入进一步弱化,加上“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因素影响,进一步减少税收收入。落实工委(区委)部署的重点实事工程,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三农”、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科技、节能减排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都需要加大投入,财政收支平衡的压力较大。

依据2013年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的分析预测,按照工委(区委)对全区经济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上级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2013年全区财政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再创辉煌”主题和“跨越发展、争先进位”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资金引导功能,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和改善社会民生,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步伐;继续深化财政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全面提升财政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按照上述工作思路,2013年全区财政要重点开展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培植财源税源,确保财政收支平稳运行。纵观我区财政经济形势,影响财政收入增长的因素仍然很多。由于外向型经济程度高,受税收政策性影响大,加上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原有的重点税源企业发展后劲不足,新的税源增长点不多,财政增收压力很大。财政工作就必须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积极培植财源税源,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一是加大产业扶持,拓展新兴税源。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大对科技的投入,积极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加快科技产业化进程,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和带动率;重点支持服务业的发展,特别是金融保险业、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要从资金上、政策上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促进服务业的发展长大,从而增强区级经济发展后劲。二是强化目标责任制,及早将全年收入任务落实到各征收部门、分解到各镇(街道)和浒墅关开发区、科技城,进一步发挥增收的积极性,不断完善收入增长的激励机制,积极主动做好税收保障和税源维护,密切关注房地产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情况,强化国企税收征管,继续清理异地纳税企业,确保应收尽收。三是在2012年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增值税扩围工作,在工委(区委)的部署下,积极向省市财政部门争取政策,协调税务部门开展工作,主动服务企业,制订相关政策制度,使国家税收改革试点在我区顺利推进。 2.优化支出结构,促进民生事业和谐发展。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确保民生支出。继续坚持“有保有压、有促有控”原则,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增长,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努力将有限的财力更多的投向社会民生领域。一是继续加大对三农投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落实生态补偿机制,及时兑现各类惠农补贴,安排好村庄整治、河道清淤等建设经费。二是优化教育、文化资源布局,新建改扩建学校。新建镇湖中学和狮山南片学校,进一步提升教育资源;保障民生,加快文化卫生体系建设。加快区文化体育中心的设计和前期准备工作,新建东渚和镇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善西部医疗卫生资源。三是做好失地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工委(区委)关于被征地(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意见,安排资金做好动态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并轨,确保应保尽保。四是加大投入,提升城乡环境。推进南环路西延高新区段、中环快速路高新区段、现代有轨电车1号线、马涧路西延、中心城区“三线”入地、中心区景观提升等工程建设,优化区域基础设施和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环境形象。 3.强化调控引导,加快全区经济转型发展。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加快区域产业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一是大力推进科技发展和自主创新。围绕“2+3”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驱动力,安排产业引导资金,对我区重点扶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进行资助,助推企业做大做强;二是大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积极争取和落实扶持政策,支持培育新兴产业和新能源、医疗器械等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安排服务业引导资金,推进现代物流、金融保险、科技研发、信息服务和软件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发展,支持加快文化旅游项目建设。三是充分发挥财政投资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财政性资金的投资的重点转向调整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引导投资向保障性安居工程、科技创新、教育卫生、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优化税源建设外部环境;坚决控制向高能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领域的投入,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进一步推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

4.加强监督管理,提升财政科学理财水平。一是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将财政监督融入财政管理、贯穿于财政管理全过程,在财政内部实现全程控制、全面覆盖的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紧密结合,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二是自觉接受人大、审计、新闻媒介及社会各界监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三是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有效的债务偿还机制,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和报告制度、规范审批和担保制度,促进“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完善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动态控制政府性债务运行,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5、围绕制度建设,强化国有资产管理。一是要完善国资管理体制。开展我区国资管理和运行调研,通过建立和完善符合高新区实际的国资管理体制,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推进实现高新区国资的大整合、大发展。二是要出台资产管理办法。针对国资公司调研中暴露出的资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三是通过对一期搬迁资产管理工作的经验总结,为2013年二期入住科技大厦搬迁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提前准备,围绕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最大限度地使用一些闲置资产,厉行节约。四是与上级主管机构市国资委、兄弟市、区的国资办深入沟通联系,学习好的做法,吸取好的经验,制定符合高新区实际的国资办总体工作思路和近远期的工作计划。

6、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廉政建设制度。一是以浦市长、袁书记在全区思想作风建设大会的讲话精神,和思想作风“五个零”建设为抓手,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全面落实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各项制度。二是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培训,通过多层次的培训形式,提升财政干部科学分析、把握全局、应对困难的能力。三是不断落实廉政建设制度,要强化制度约束,继续把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到每个部门,加强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教育,引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权力观。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政务公开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四是增强服务大局意识,每一位财政干部,特别是窗口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服务的意识,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维护集体的形象和荣誉。保持奋发进取、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不断增强事业心、责任感。

第6篇:重庆高新区财政局关于转发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镇、各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资产[2007]72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推进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现将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

二00七年九月三日

附件:

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重庆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防止流失,兼顾实际”的原则,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损益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产核实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清理。单位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对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编制报表和撰写工作报告。

(二)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的资产清查材料进行归纳、整理、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财政审批。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清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清查结果予以批复。 第六条 单位对资产清查中的损益事项应提供合法证据,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资产清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资产盘盈

第七条 资产盘盈是指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有价证券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有关手续,不作为资产盘盈。

第八条 货币资金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现金和各类存款等。

(一)现金盘盈,根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和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盘盈的说明等进行认定。

(二)存款盘盈,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认定。

(三)清理出的“小金库”和账外收入比照货币资金盘盈处理。

第九条 存货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库存材料、材料和产成品等。

存货盘盈,根据存货盘点表、经济鉴证证明和其他材料(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第十条 有价证券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盘盈,根据有价证券盘点表、盘盈情况说明、经济鉴证证明、有价证券的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单位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盘盈,根据对外投资合同(协议)、经济鉴证证明、情况说明等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盘盈情况说明、经济鉴证证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难以确认价值的,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一)单位清理出的账外固定资产,若产权属于部门内其他单位而被本单位长期无偿占用,且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清退范围的,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账面价值申报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部门外单位的,当事双方应对占用资产按市场价值签订转让或租赁合同,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对方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二)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要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盘盈,根据无形资产盘点表、盘盈情况说明、经济鉴证证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自行开发资料)等进行认定。难以确认价值的,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暂付款、应收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暂付款、应收账款等往来款项。

暂付款、应收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盘盈情况说明、经济鉴证证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

第三章 资产损失

第十五条 资产损失是指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不归本单位占有、使用或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第十六条 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规定进行核实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存款损失等。

现金短缺,在扣除责任人赔偿后,根据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经济鉴证证明、短款说明及核准文件、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司法涉案材料等进行认定。各类存款损失比照执行。

第十八条 坏账损失是指单位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因债务单位破产、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对已经清算的,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二)债务人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进行认定。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或无法追偿债务的,可以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三)因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四)其他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一般应当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认定损失。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按照下述方式认定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有依法催收记录、债务人资不抵债且连续三年亏损或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确实不能收回的,可以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依法催收确实不能收回的,可以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驻外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认定损失。 (五)单位为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按原值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含收回的实物资产)的,根据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资金回收证明和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评估报告),对折扣部分可以认定为损失。

第十九条 存货损失是指单位库存材料、材料、产成品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存货盘点表、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二)报废、毁损的存货,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三)被盗的存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损失。

第二十条 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损失,应分析原因,有合法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可以认定损失。

(一)因被投资单位破产、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可以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等认定损失; 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资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认定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被投资单位剩余资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可以认定为损失;

(二)对事业单位参股投资项目较小,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且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可以认定为损失; (三)行政单位有价证券、事业单位证券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损失。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单位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二)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 废的,应当有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包括: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 (三)被盗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损失。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无形资产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等所造成的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根据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等认定损失。 第二十三条 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经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应分类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残值的,应积极处理,降低损失。

第四章 资金挂账

第二十四条 资金挂账是指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按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

第二十五条 对于清查出的资金挂账,按照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状况的原则进行认定。中介机构对单位申报的资金挂账应当重点审计。

第二十六条 特殊资金挂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账面价值、固定基金应冲减而未冲减的挂账,在按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按规定核销。 (二)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账,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办理资产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三)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支出超过基本建设概算的,作为自筹基建支出列为暂付款的挂账,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概算调整,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支出应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并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转增固定资产。

(四)转制为企业的,因固定资产未按规定核定净值、造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按照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对固定资产净值进行重新估价。

第五章 损益证据 第二十七条 单位申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

第二十八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单位收集到的与本单位资产损益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企业的破产公告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

第三十条 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单位对涉及资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资产盘点表;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等。

第六章 审核批复

第三十一条 审核批复的范围包括:单位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 第三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审批权限由市财政局另行确定;各区县(自治县)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审批权限,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自行确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今后,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其资产损益及挂账的审批权限,可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七章 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损益确认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一)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文物除外),同时可以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

(二)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核实审批后,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按审批权限分别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调账的,应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单位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在资产核实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单位下属企业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重庆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社会团体的资产核实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清产核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单位改制为企业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价值重估、核实国家资本金等工作的,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清产核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的资产核销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浦东新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

(一)国库存款账户核算:对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结算专户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集中支付结算专户每日报来的按支出功能分类“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新区国库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财政预算外专户核算:对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结算专户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集中支付结算专户报来的按支出功能分类“类”、“款”、“项”汇总的《预算外支出结算清单》列报预算支出,同时冲转原先垫付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外支出

财政各专户支出(如涉及其他财政资金专户)

贷:暂付款

(三)为便于财政集中支付结算专户日常拨付资金,由财政预算外专户不定期向财政集中支付结算专户拨付备用金,会计分录为:

借:暂付款

贷:财政专户存款(或银行存款)

二、财政集中支付结算专户会计核算

(一)财政集中支付结算专户收到财政预算外专户拨付的备用金

1 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

(二)财政集中支付结算专户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预算外支出结算清单》、按单位汇总的《部门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清单》与代理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暂付款――预算内―各单位

预算外―财政各专户-各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各单位

贷:银行存款

(三)财政集中支付结算专户按照国库存款账户拨款以及《预算外支出结算清单》《结余资金使用清单》列报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预算内-各单位

预算外―财政各专户-各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各单位

三、财政国库收付中心会计核算

财政国库收付中心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算的特点需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编号103)”、“ 已结报支出(编号213)” 会计总账

2 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 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外支出的类款项及预算单位记载会计分录。

(一)财政直接拨付账户核算: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在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资金来源为“财政集中支付结算专户”拨款,采用备用金形式,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

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银行支付凭证回执联按部门分“类”、“款”、“项”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一般预算外支出

各财政专户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结余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二)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核算: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在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本科目贷方登记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当天发生直接支付资金数;本科目借方登记当天国库单一账户存款划入冲销数;本科目当日资金结算后余额为零。

“已结报支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资金已结清的支出数额,当天业务结束后,本科目余额应等于一般预算支出与基金预算支出之和。年终转账时作相反分录,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基

3 金预算支出”科目。

财政国库收付中心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银行支付凭证回执联按部门分“类”、“款”“项”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一般预算外支出

各财政专户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结余支出――各单位―项目结余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每日将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代理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三)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核算: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对于授权交付的款项,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与付款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一般预算外支出 各财政专户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结余支出――项目结余―各单位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四)年终,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将预算支出与有关方面核对一致后转

4 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已结报支出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一般预算外支出

一各财政专户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结余支出—项目结余—各单位

(五)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对财政局批准下达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但需要备查登记。

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暂付款

如果财政直接支出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事业单位:

5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应收帐款

如果财政直接支出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并在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行政单位编号107,事业单位编号103) 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预算外资金收入――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暂付款 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

6 ――项目支出

事业收入――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应收帐款

(三)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四)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贷:现金

事业单位:

借:现金

7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贷:现金

(五)预算单位使用备用金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收到额度时: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预算外资金收入――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支出时:

借:暂付款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备用金清算时: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贷:暂付款

事业单位: 收到额度时: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8 贷: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事业收入――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支出时:

借:应收帐款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备用金清算时: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贷:应收帐款

(六)年终结余资金帐务处理:预算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核准预算单位跨结转使用的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等。各基层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局核批的结余指标数登记入帐,在资产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行政单位编号115,事业单位125)。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帐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本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贷方登记下实际支出的冲减数;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帐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零余额账户注销额度数,贷方登记下恢复额度数(如单位本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借方需要同时登记两者差额,贷方登记下

9 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

1、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帐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年终依据本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作相关会计帐务处理: 行政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拨入经费

事业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

2、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帐务处理

(1)年底额度注销帐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年终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帐单作相关注销额度的会计帐务处理: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如单位本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间的差额作相关会计分录: 行政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拨入经费

事业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10 贷:财政补助收入

(2)恢复额度帐务处理: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依据下年初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相关恢复额度的会计帐务处理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

(七)年终结余资金及其分配的帐务处理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八)预算单位上缴结余资金帐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结余资金至财政集中结算资金专户时(或如果出现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已转入财政集中结算资金专户,而结余数挂在预算单位帐面),其帐务处理: 行政单位:

借:暂付款 或 借:暂付款

贷:银行存款 贷:银行存款

财政应返还额度

年终时:

借:结余――净结余

贷:暂付款 借:结余――项目1 ――项目…. 贷:结余――净结余

11 次年预算使用结余资金安排项目,收到额度时: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预算外收入(结余资金收入)――项目1 ――项目… 事业单位:

借:应收帐款 或 借:暂付款

贷:银行存款 贷:银行存款

财政应返还额度

年终时:

借:结余――净结余

贷:暂付款 借:结余――项目1 ――项目…. 贷:结余――净结余

次年预算使用结余资金安排项目,收到额度时: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预算外收入(结余资金收入)――项目1 ――项目…

(九)特别事项 (1)对于年底由财政返还至行政事业单位专户的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帐务处理如下: 行政单位专户:

借:银行存款

12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事业单位专户:

借:银行存款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因考虑单位年末调帐,出现国库单一账户系统与预算单位财务核算数存在差异,一律以国库单一账户系统中数据为基准,差异数一律挂在往来款项中,次年待用款额度到账后,予以调整。

(十)年终决算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由主管部门上报财政局。

五、对账

财政局国库处、财政国库收付中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都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定期、及时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对账务。

(一)财政局国库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国库代理行和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核对账务。

1.与国库代理行核对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单由国库代理行提供对账内容为“国库单一账户”结存数、支出数。

2.与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核对预算支出按部门分“类”、“款”、“项”的支出数。

(二)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财政局国库处、代理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1.与财政局国库处核对按部门分“类”、“款”、“项”的支出

13 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提供,内容主要包括分“类”、“款”、“项”的财政支出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

2.与代理银行对账,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当月分“类”、“款”、“项”的支出数和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数;同时与各代理银行核对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出数”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

3.与一级预算单位对账,对账内容为该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各级预算单位汇总的分“类”、“款”、“项”的预算支出总数,其中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的额度数、支出数、余额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提供。

(三)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就“单位零余额账户”与代理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支出数、额度结余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经双方签证后的对账单由预算单位随同月份会计报表逐级上报。每日终了,预算单位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四)年终,财政局和预算单位设臵10 天的整理期,用于处理未达账项等事宜。在整理期结束后,财政局国库处、财政国库收付中心、预算单位之间、上下级预算单位之间的各有关账务必须完全一致,不应再有未达账项。

第8篇: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办法实施细则

(2011-11-11)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浦东新区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需满足下列条件: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

3、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所称国内大企业总部,须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在浦东新区注册资金(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8亿元人民币;

3、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且年上缴税收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在全国范围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省企业。所称区域性总部,须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在浦东新区注册资金(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2、年上缴税收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职能;

4、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省或跨区企业。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须依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认定批复。

所称国内大企业总部和区域性总部,须取得浦东新区国内大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的认定(由新区商务委员会和新区财政局牵头,会工商浦东分局和新区税务局共同认定)。

第四条《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所称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是指: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并经企业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评定。

第五条《办法》第五条、第七条所称个人对新区的贡献程度,是指:综合考虑总部人才引进和培育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社会服务、职业操守和遵纪守法等因素,并经人才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评定。

第六条《办法》第四条所称补贴,是指:对新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按上述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含员工整体)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六年内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第七条《办法》第五条所称补贴,具体是指:

1、对新引进的国内大企业总部,按上述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六年内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引进的区域性总部,按上述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五年内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第八条《办法》第五条、第七条所称:

1、总部高管人员,是指由投资方委派(需出具由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的委派书原件),在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所称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在总部担任高管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人员。所称专业人员,是指除上述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外,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行业从业经验的总部在职正式员工。中层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根据企业规模确定人数。

2、一定年限,是指企业享受政策的年限。

第九条《办法》第六条所称补贴,具体是指:

对新引进的总部在浦东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第十条《办法》第七条所称现有总部,包括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参照享受原有总部政策扶持力度的企业。所称补贴,具体是指:

1、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其享受原有财政扶持期满后,经复核,按上述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含员工整体)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五年内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2、对国内大企业总部,在其享受原有财政扶持期满后,经复核,按上述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以及高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个人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五年内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一条总部人才,可享受户籍办理、子女入学、医疗保障、人才公寓等有关待遇。(参照《浦东新区人才子女入学入园实施办法》等规定)

第十二条对新认定的总部和区域性总部,如认定时涉及对新区现有企业进行合并整合的,仅对新区增量贡献部分享受财政扶持。

对原有企业,在2011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批复的,或在2011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浦东新区国内大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认定的,其对新区增量贡献部分可比照新认定的总部或新认定的区域性总部享受政策。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新区管委半年工作总结

新区管委会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区委一届九次全会和区十六届五次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区委、区政府年初下达的工作任务,以“抓落实年活动”为契机,以打造新区核心增长极为目标,新区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新城扩区发展等工作稳步推进。现将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一)学院三期建设情况

(二)村城改工作进展情况

1、项目进展情况

村位于宫西侧,在建的大道上,现有人口1864人,村域面积1565亩,其中村庄占地466亩。由于大道建设,区政府决定该村整村拆迁,实施城改。

在大道拆迁工作中,管委会始终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动摇,始终坚持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顾全大局、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不动摇,始终坚持文明拆迁、和谐拆迁不动摇,使整个拆迁过程得到绝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配合,工作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始终平稳、有序推进,未发生一例打斗、上访等影响全区和谐稳定大局事件,收到了良好的工作效果,受到区政府的充分肯定。

2、项目进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3、解决思路及工作措施

在拆迁安置方案方面,一是积极与王曲街办、村两委会沟通协调,全面落实全村人口、庄基地等情况;二是同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开发公司协商,就是否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在城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方面,目前已开始实施村域面积测量、控规委托编制和城改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安排是,村域面积测量工作6月15日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7月31日完成,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9月30日完成。

(三)建筑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区建设情况

1、项目进展情况

该项目属区引进的高校建设项目,2002年与原大学城管委会签订项目引进合同书,项目用地约435亩,位于新区北路南侧。项目首期投入1.4亿元人民币,建设6万平方米的教学、实验、实训楼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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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进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1)项目规划手续问题

学院项目规划原四至为:北临北路(现神禾四路),南临宫,西临村,东至规划四路(现四路)西侧。由于大道建设占地,致使村城改综合用地范围调整,根据城改用地优先原则,需对学院项目用地整体东移。

(2)项目用地手续问题。

3、解决思路及措施

在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办理完善的情况下,管委会、王曲街办、杜曲街办将全力启动征地工作,加快项目建设工作进度。同时,管委会也将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进场道路、工程用电、用水等一并落实。

三、新城扩区发展工作情况

区委、区政府对新城扩区发展的战略任务是,在现有新区规划的基础上,把城市组团规划扩展到潏、滈两河流域,通过对两河流域城市段实施高起点、大规模的综合治理,带动实施高层次的产业开发,建设一座生态环境优美、产业发展强劲、形象品位高尚的城市新区,为加快构建大都市城市框架、加快推进建设国际化大都市进程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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