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法律意识研究管理论文

2022-04-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为满足生产、生活所需而依合意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尚未得到法律的完全认可。本文从民间借贷的积极意义出发,探讨了我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几点建议。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民众法律意识研究管理论文 (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民众法律意识研究管理论文 篇1:

西藏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现状、障碍及对策

摘 要:将宗教事务纳入法治化轨道是各国的共识。阻碍西藏宗教法治化进程的因素主要有传统观念文化的问题、制度建设本身的艰难性、西藏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法治的实现依赖完善的规则体系、高素质的法治实施人以及理性的社会群体。建立健全西藏宗教法律体系,增强民众法律意识,提升法治管理者的法律素质和能力以及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是实现西藏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关键。

关键词:西藏;宗教;法治化

作者簡介:苏雪菁(1978-),女,汉族,陕西澄城人,硕士,西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法律思想。

一、西藏宗教的现状及其法治化的重要性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各种宗教均有上千年的历史,信教群众人数众多。根据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2012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和中国人民大学2011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的数据,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信徒约占总人口的11%。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信教具有普遍性。在我国,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成为国家极其重视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以及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

自21世纪以来,宗教法治化问题备受各界关注,宗教界、学术界、国家宗教管理部门就宗教问题开展过不同形式的学术讨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完善宗教法律体系,加强宗教活动法律化成为各界共识。在当今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语境下,宗教工作已由原来的依法管理向法治化治理方向转型。管理是单向的,治理是多元主体。这是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型、一元向多元转型下宗教工作的必然转变。

西藏是以藏族为主体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历史上,西藏曾实行政教合一制度,社会的治理主要通过宗教规则来维系,包括人们的行为模式、交往规则都依据教义教规,社会的各个领域都渗透着宗教思想、宗教文化。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结束政教合一制度。尽管政教已完全分离,但西藏宗教作为强大的传统力量至今仍对西藏当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教育、生活与习俗产生着深刻影响。西藏至今仍有庞大的信教群众,众多的寺庙、僧侣,浓厚的宗教氛围。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人们从小就受到耳濡目染,宗教已经不只是一种意识形态,更是实实在在的社会建构,是鲜活的社会民众生活。

“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①,决定了宗教问题的处理难度较大,而西藏因特殊的区情,宗教管理更有其特殊性。特别是长期以来,国际敌对势力多将西藏的民族宗教问题作为一种武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西藏的和平,使得西藏宗教成为关乎西藏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因此,西藏的宗教治理工作具有极端重要性。

在中央的“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下,面对当前西藏宗教的现状及依然尖锐复杂的反分裂斗争形势,西藏宗教治理必须走法治化道路,这是正确解决宗教领域各种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总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藏、长期建藏目标的必然选择,也是维护西藏和平稳定、社会和谐的根本保障。

二、西藏宗教事务立法的发展历程

宗教事务的法治化管理,前提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宗教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应具备三点:完备的法律制度、法律之间协调统一不冲突、遵循客观规律科学立法。要正确认识西藏当前宗教立法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今后努力的方向及任务,就需要考察西藏宗教立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立法及宗教管理的探索历程,经历了从依据政策逐步过渡到主要依据法规的漫长过程。

(一)宗教事务管理主要依据政策的阶段

这一阶段为解放初期直至改革开放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我国就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49年,我国的第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思想、言论、……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自由权”。第五十三条特别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1952年毛泽东同志在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时指出:“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和信那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宗教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会采取保护政策。”②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明确载入,其后正式颁布的历次宪法也都明确了这一基本权利。中央还提出了保护正常宗教活动、保护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财产的一系列政策。这一时期,中央对宗教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提出了宗教“五性论”思想,并在各方面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一时期,五大全国性宗教团体先后成立。

西藏作为信教集中的少数民族地区,贯彻落实中央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尤为重要。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结束了政教合一制度,代表西藏地方政府的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根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颁布了相当于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寺庙民主管理试行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该《章程》历经1966年、1987年两次修改),为实现寺庙民主管理,保障西藏各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提供了法制依据,开启了新西藏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的先河,但这仅仅是法制化的起步,这一时期,管理宗教的主要依据仍然是政策。

(二)宗教事务管理政策和法规并行阶段

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宗教法治化道路上取得了若干重大突破。1982年,中央发布《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被称为“中央19号文件”),阐明了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首次提出要制定宗教法规的工作思路,拉开了我国宗教立法的序幕。

1986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针对中国一时难以制定全国性的宗教法律法规的现实情况,提出了“先法规后法律、先地方后全国”的立法思路,鼓励地方结合自身实际,先制定地方性宗教法规。1987年,西藏自治区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实际,制定了新的《西藏自治区佛教寺庙民主管理章程》。

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界定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内涵,即“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1991年5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局颁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1年12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4月国家宗教局制定《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1996年1月,下发《宗教工作政策要点》,提出要“加强宗教立法工作,加强宗教法治建设,建立和健全宗教方面的法规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2001年12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召开,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上新的高度。

这一时期,政府制定了保护信教自由和管理宗教事务相关的法律条款,分散于诸多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对宗教的法治化管理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中心的一套规则体系。

总之,改革开放之后,党在理念上愈来愈重视对宗教的依法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对宗教的管理从依据政策开始向依据法律转变。这一时期,行政与法律两种管理宗教方式并存。

(三)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主要依据法规阶段

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这是我国宗教立法历史上的里程碑,为地方宗教立法的协调统一提供了上位法依据。随后国务院宗教局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③,这些配套法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宗教事务管理从政策主导向依法管理的根本转变。

2006年5月18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在保障西藏地区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維护宗教组织合法权益、依法管理西藏宗教事务及维护西藏和平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地推动了西藏宗教法治化的进程。

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对原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修订,公布新《条例》。这是顺应国内国际形势变化及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大力推进宗教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举措。新《条例》的颁布,使我国的宗教法律法规更加体系化,标志着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迈上重要台阶。西藏的宗教立法工作下一步主要是对接好国家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制定适合西藏的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实现对西藏宗教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三、西藏宗教事务立法的历史总结及法治化进程中的障碍

(一)西藏宗教事务立法的历史总结

从建国至今,西藏的宗教立法工作大体经历了从主要依据政策到政策法规并行再到主要依据法规三个发展阶段。

1949年至1978年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根据革命的实际需要,对民族和宗教的关系进行了初步研究,形成了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认识,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五性论”思想形成。此后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宗教政策逐渐趋于成熟。改革开放后至2004年,我国政府对于宗教的管理逐渐调整了过去以政策来调控的方式,依法管理宗教的手段开始出现,行政许可、行政命令的程度大大降低,开启了宗教法治化管理的新阶段。2004年,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随后通过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我国宗教立法工作全面展开。2007年,西藏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使西藏宗教事务的管理逐步步入法治化轨道。

总之,西藏地方宗教立法在国家政策制度的指引下,经历了数十年的艰难发展,立法工作还面临很多问题,西藏宗教治理离法治化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二)西藏宗教事务立法及法治化管理的障碍

1.传统观念文化的问题

一是西藏历史上实行政教合一制度,推行佛教教规、戒律,宗教氛围十分浓厚,佛教思想成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精神,佛教教规法律化,形成“教”即“法”、“宗法合一”的特点。二是宗教的教义教规成为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而被视为最高权威。三是传统思想中“权力本位”“重义务轻权利”的思想,使宗教立法的目的偏向管理而弱于保护。这些传统观念文化与现代法治社会强调的依法治国、法律至上理念、保障人权思想等具有原则上的对立性。观念文化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无形的,影响到人们的思想、行为。因此,西藏宗教事务要实现法治化管理,在思想上和实践上还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

2.制度建设本身的艰难性

法的规则体系的健全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在社会发展中不断进行理论探索和实践探索。目前我国的宗教立法大多属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还没有一部法律层面的宗教基本法。目前依据的法规规章效力较低,造成政府相关部门对宗教活动无法进行有效管理。④此外,尽管有根本法对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支持,但宪法本身具有规范的原则性以及在我国宪法没有司法化,致使宪法性宗教权利只是作为抽象的原则、精神,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时机条件成熟时制定一部宗教基本法是宗教法治化的必然。

西藏自治区的宗教立法比较滞后,目前主要是自治区政府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自治机关和立法机关,没有出台宗教方面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因此西藏管理宗教主要依据国务院的《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该《办法》。这样的立法状况难以适应西藏当前复杂的宗教形势,部分法规规章也过于简单、不全面,原则性规定过多而导致可操作性太低。西藏宗教立法的任务还很艰巨,西藏宗教法治化的道路还很漫长,迫切需要尽快建立健全宗教法律体系。

3.西藏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

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需要一套完善的规则制度,对法治形成内在需求。反之,法治化过程也会促进经济的全面发展。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需要大力发展经济。西藏地处祖国西南一隅,自古以来生存环境恶劣、交通落后,导致西藏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尽管这么多年国家高度重视西藏的发展进步,对西藏实施了诸多优惠倾斜政策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开展援藏工作,西藏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得到长足发展,西藏地区的整体面貌日新月异,但基于自然条件、历史因素以及传统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西藏的经济发展依然缓慢,阻碍着西藏的法治化进程。

四、加快西藏宗教法治化进程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強立法队伍人员的建设,推进立法进程

西藏的宗教立法滞后于社会发展,不能满足当前西藏宗教管理的需求。一是立法缺口很多,一些宗教事项无法可依。二是现有的规则制度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弊端。西藏宗教立法需要与时俱进,加快立法进程,回应社会的需求。进一步科学立法,确保法的可行性,实现对宗教事务的有效管理及对各项宗教权利的切实保障。

立法工作应注意民主性与职业性的平衡。我国在立法中不缺民主性,但职业性往往不够。立法人员中需要纳入实务部门或者一线的有实务经验的人员参与立法,对立法事项进行实证调研,以保证在数据事实基础上对法律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实现科学决策,增强法的可操作性。

(二)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提升执法者综合素质与能力,树立法律权威

第一,学校的法制教育是提高下一代人法律意识的主阵地。思想观念的变革,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教育部2016年发布《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中提到:“在中小学设立道德与法治课,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以开设法治教育相关的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在有关学科课程、学校活动和文化建设中有机融入法育理念和法治教育内容。在小学普及宪法基本常识,逐步使青少年树立宪法意识、巩固国家观念。”依据此政策,加强西藏各中小学的法制教育工作,各学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有条件地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第二,西藏高校法学教育是为西藏培养专业法律人才的基地。由于西藏特殊的高原气候、特殊的地理及人文环境等,西藏的法律人员大多来自西藏本地的培养,西藏高校的法学教育担负着为西藏政法领域输送专业法律人才的重任。西藏当前的法学教育侧重知识性教育,而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现行法学教育需要在知识性教育的前提下,重视职业化教育。我国近几年来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正是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职业人才。

第三,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当前的法律培训、法制宣传等活动存在流于形式、只注重开展、不注重实际效果等问题。探索普法活动的方式方法,使普法活动真正成为提高民众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第四,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培养法治理念提供良好氛围。公正执法、公正司法是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重要方面,使民众在日常生活的潜移默化中,逐步认可信任法律,最终形成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真正的法律至上理念来源于人们自觉自愿认同和崇奉法律,而绝非强行灌输。

(三)充分发挥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及信教群众在法治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一,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包括信仰建设、文化建设、人才建设等,推进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建设和谐西藏、法治西藏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二,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素质。对宗教界人士进行中国特色社会理论和我党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教育,培养一支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第三,做好信教群众工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信教群众团结起来;要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引导广大信教群众;充分发挥宗教的心理调适作用,弘扬宗教中积极的伦理道德理念,通过道德的自律性保障法律得到很好的执行和遵守。

五、结语

宗教无小事,将宗教事务纳入法治化轨道是各国的共识。法治的实现强调制度建设、实施人的素质以及社会理性的提升。西藏宗教事务立法还有很多缺口、空白,需要加强宗教立法工作,建立健全西藏宗教法律体系。法治的运行依靠民众自觉地守法,增强民众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权威,是西藏法制宣传、法制教育的重点。实现西藏宗教治理的法治化,还要提高法治管理者的素质和能力,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

[ 注 释 ]

①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中国宗教具有“五性”的基本特点.

②<人民日报>1952,11,22.

③<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务院宗教局2005年4月21日颁布)、<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务院宗教局2006年12月29日颁布)、<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务院宗教局2006年12月29日颁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国务院宗教局2007年7月18日颁布)、<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2007年8月1日颁布).

④刘澎.困惑与挑战:中国的宗教立法.爱思想网[EB/OL].http://www.aisixiang.com/data/76215.html.

[ 参 考 文 献 ]

[1]李五星,李士菊.关于宗教法制建设研究情况的综述[J].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4).

[2]桑杰.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立法的探索历程[J].中国宗教,2006(5).

[3]刘澎.加快宗教立法,构建和谐社会[J].太平洋学报,2007(5).

[4]王作安.我国宗教立法的回顾与思考[J].世界宗教研究,2008(3).

[5]左亭.推进宗教法治的思考和认识[N].中国民族报,2014-8-12.

[6]陈立明.关于当前西藏宗教问题的几点思考[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4).

作者:苏雪菁

民众法律意识研究管理论文 篇2:

对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几点法律建议

【摘要】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为满足生产、生活所需而依合意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尚未得到法律的完全认可。本文从民间借贷的积极意义出发,探讨了我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合法地位;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信用体系

一、引言

所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为满足生产、生活所需而依合意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一方面盘活了社会闲置资产,使得社会主体的闲置得以进入流通领域,促使了社会资本能够被运用于生产领域之中,有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短缺的企业可以通过民间借贷而筹集到供其正常运转的资金,进而避免企业破产,确保企业度过难关。可见,民间借贷对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当然,民间借贷积极意义的实现是需要以借贷规范化为前提的,不合法、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同时也是对出借者利益的威胁。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就反映出我国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当今民间借贷存在着合法性不足的问题,民间借贷行为很有可能触犯到刑法中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由于民间借贷合法性不足,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因此民间借贷具有盲目性、不稳定性的特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易引发借贷纠纷。[1]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规则体系的建议(一)打破主流金融机构的垄断,赋予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此条实质上是赋予了金融机构在开展借贷业务方面的垄断地位,同时也侵蚀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基于此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自然人、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小规模的资金借贷活动尚不构成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的罪名。然而,如果自然人、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超过了一定的规模,则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非法吸引公众存款,进而以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对借贷人进行惩罚。然后,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在其行为方式、存款数额及其危害后果方面并无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很清晰,进而使民间借贷处于法律规范的“灰色地带”,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这种情况也阻碍了民间借贷活动的开展。因而,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取消刑法中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从而打破主流金融机构对借贷业务的垄断,进而赋予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2](二)尽快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体系

如上所述,由于民间借贷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也缺乏相应的规范体系。当前,用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范仅有合同法中借贷合同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民间商业借贷的规范作用是极其微弱的,不足以促使民间商业借贷的有序进行。因而,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民间借贷法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赋予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为民间借贷的开展提供合法空间和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适当放宽民间借贷的利率。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开展需要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对于利率的确定,实在无须国家过多干预。并且,在借贷市场竞争充分的情况下,某一金融机构很难在市场中形成垄断地位,因此高利借贷也就难以出现。所以,国家应适当放松对利率的规定,而由借贷关系主体在合法范围内自行确定利率。(三)政府应当加强金融法律知识宣传,提高民众法律意识

政府应当加强对金融法律知識的宣传,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一方面政府应当着力提高民众的守法意识。政府开放民间借贷后,公众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的同时,政府要提高公众的守法意识,让公众认识到滥用个人权利的危害,进而自觉的杜绝违法行为,避免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当提高民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民间借贷合法化之后,很有可能出现犯罪分子假借借贷之名而行诈骗之实,即以高利息为诱饵,诱使公众向其贷款,最后将公众的存款骗取,威胁公众的财产安全。因而,政府应当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民众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和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在进行借贷活动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四)建立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民间借贷合法化之后,民事主体即可以自由开展民间借贷活动,国家对民间借贷不可能加以全程的监控。因而,民间借贷的有序化既需要民事主体具有强烈的守法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更要求借贷双方具有良好的信用。只有建立了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民事主体在进行交易活动中才不至于担心其资本为对方所骗取,不用担心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信用体系的建立是维护借贷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因而,政府应当建立起借贷款机构的信用等级制度,依借贷款机构的资产情况、现有借贷情况特别是合同履行情况而确定其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可以在经过一定的期限之后进行调整,对于履行合同情况良好和公众信誉评价度良好的借贷机构予以调高信誉级别,[3]反之则应当削减其级别以示惩戒,也使更多民众免受财产损失。三、总结

民间借贷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因而我国法律应当将民间借贷行为赋予合法地位。在此基础之上,还应当就民间借贷进行专门的立法,从而保护民事主体进行民间贷款行为的自由,也保障民间借贷的有序化;同时还应当加大对公众金融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建立起民间借贷信用体系,真正使民间借贷走上合法有序的发展轨道。

参考文献

[1]朱丽静.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及其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1(2):111.

[2]齐欣.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2(2):69-70.

[3]刘操.我国民间借贷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南方论刊,2011(5):40-42.

(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

作者:王烨

民众法律意识研究管理论文 篇3:

大型活动公安保卫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 要:大型活动是否安全举办涉及到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公安机关保卫工作是不可缺少的一环。本文从一典型案例出发,分析了大型活动的特点,总结出大型活动公安保卫工作面临的困难,包括反恐形势严峻,治安形势复杂;法律制度不完善;民众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并分析出大型活动公安保卫工作存在的不足。据此提出转变理念,安保社会化;健全和完善法律保障;提高科技含量,完善科技安保设备等对策。

关键词:大型活动;公安保卫工作;问题;对策

1.前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精神文明建设的追求增强,大型活动的举办与日俱增,呈现大规模、高规格、参与人多的特点,加上当前国际恐怖袭击事件频发,给公安机关的安全管理、保卫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青岛环湖赛安全责任事故、上海外滩踩踏事件等更是暴露了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安保工作的不足,而公安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正是大型活动成功举办的关键性因素。

“大型活动”,是指由单位(社团)主办或政府组织,在特定时间内,面向社会临时占用或者租用公共场所举办的,由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公共活动。主要包括体育比赛、文艺活动、展览展销、庆典、重大会议、民间传统活动等。[1]

2.我国大型活动公安保卫工作的现状分析——以中国自行车联赛(M市站)为例

2019赛季中国自行车联赛M站赛事于2019年6月12日在M市举办。此次赛事级别高、规模大,宣传影响深、传播广,赛道路况复杂,安保要求高、责任大,比赛期间治安稳定、交通秩序良好,比赛活动顺利进行,最终取得圆满结束。

2.1中国自行车联赛(M站)活动的特点

2.1.1.活动规模大,参与人数多。

根据国务院2007年签署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主要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活动、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活动等。2019年中国自行车联赛(M站)(以下简称M自行车赛)有国内20余家职业车队、200余名职业车手、上千名大众骑游爱好者参加,沿途观众达上万人,参与比赛安保的执勤民警、民兵等共计2500余人。

2.1.2观众情绪高涨,现场难以控制。

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节日欢庆、明星演唱会、体育赛事中,参与人员情绪高涨。特别是此次M自行车比赛,赛道较长,沿途路段复杂,并经过城市中心广场,围观群众较聚集,人员组成复杂,可能会因为个别人群的不理智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如发生拥挤踩踏事件、哄抢闹事、暴力冲突等突发事件。

2.1.3.受关注程度高,社会影响大。

大型活动通常由政府部门或者单位法人承办,受到的媒体关注程度高,宣传力度大。此次自行车比赛是国家级比赛,面向广大全国观众,随着自媒体的兴起,此次赛事更是方方面面都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如果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意外,或相关方面处理不当,某些不法分子可能借此机会趁虚而入,歪曲事实制造谣言,煽动情绪,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2.中国自行车联赛(M站)公安保卫工作面临的困难分析

2.2.1反恐形势严峻,治安形势复杂。

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国际恐怖主义盛行,成为国际安全领域十分棘手的问题。在更为复杂多变国际反恐势态下,我国安全环境面临着极大威胁。这些活动杀伤力大,容易在短时间内造成大规模伤亡,使我们的社会安全和人民安全面临着威胁。M市治安情况总体比较稳定,但仍存在部分不稳定因素,而且自行车比赛聚集群众较多,易成为恐怖分子攻击的目标。如何有效防止恐怖分子的袭击,保障活动安全、个人安全、社会安全,成为M市公安机关进行安保工作的一项艰难的任务。

2.2.2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规定大型活动的法律只有2007年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大型活动的数量日益剧增,规模越来越大,十几年前制定的法律条例没有更新和进步,已经难以满足大型活动的现实需要。首先,法律效力不足,《条例》是由国务院签署发布的,而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因此缺乏法律知识的普通民众对“条例”常常不以为然,甚至认为其没有约束力,而且“条例”的普及力度也远远不如基本法律。其次,惩罚力度不够,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如“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大型活动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处分和罚款,但“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额度,与承办者在大型活动中所获商业利益相差甚远。在经济十分发达的现代社会,一场普通的民间大型活动的收益至少达到几十上百万,因此几万元的处罚对于承办者的所得利益来说根本算不上什么,代价如此之小的法律责任,无法对承办者产生力度较大的震慑,从而使其掉以轻心,放松对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

2.2.3民众法律意识、安全意识不足。

由于此次赛事规模大、人数多,聚集众多民众,且涉及人群广泛,人员混杂。很多群众不具备充分法律知识和安全意识,可能会携带危险物品,如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或做出不文明行为,如拥挤、打闹、起哄,甚至向活动现场投掷危险物品,又或者是不接受安全检查、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随意出入场所,扰乱活动秩序。上述行为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更有可能对比赛的举办产生安全威胁。

2.3.中国自行车联赛(M站)公安保卫工作存在的不足

2.3.1职责不清。公安机关和承办者的职责不清。根据《条例》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负责其承办活动的安全,制定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而公安机关负责安全许可、制定应急预案、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总的来说就是负责监督和管理,大型活动的举办应当遵循“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但在实践操作中,往往呈现“公安机关全权负责”的现象。公安机关的警力配置本就紧张,基层民警在派出所的工作十分繁忙,还要抽出精力参与到任务繁重的安保工作中去,导致其在日常工作中苦不堪言。

2.3.2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此次赛事安保活动,公安机关采取临时抽调的方式,将各部门警力组成一支临时的队伍,由于部门不同,没有经过针对大型活动的专门性训练,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再加上此次赛事安保大量使用辅警人员,大量民兵和警校生外援人力,虽然有助于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但其文化水平整体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接受的培训和掌握的知识、技能更是缺乏专业性,难以胜任大型活动的保卫任务。

2.3.3科技含量较低。此次赛事安保活动虽总体上来说所采用的安防设备还比较落后。此次赛事安保由市、县级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安保活动的级别较低,所投入的资金不足,主要还是依靠“人海战术”来加强防卫,通过抽调更多警力来保障活动现场的安全。依靠传统的人力方式这一做法虽然节约资金,但效率很低,耗费了大量警力,不可不谓资源的浪费。

2.3.4治安情报信息收集不充分。不断收集掌握社会治安管理必需的情报信息是确保治安管控全面的基础和关键。虽然此次赛事安保设立了情报信息组,利用各种情报资源,加强各种涉稳重点人员、管控对象的动态管控,但不重视对网络舆情的实时监控,以及对信息的及时发现和分析研判;不注意主动出击,采取积极措施做好预先的准备工作,保持己方情报手段的健全,对有效的指挥处置是十分不利的。

3.完善大型活动公安保卫工作的对策建议

3.1转变理念,推进公安保卫工作社会化

首先,厘清政府部门与承办者之间的职责。目前我国大型活动公安保卫工作没有完全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而是使公安机关包揽几乎所有任务。这一理念应当尽快进行转变。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承担安保活动的主要责任,落实安保方案和安全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安防设备,实施应急救援措施,如医疗、救灾、应急疏散等;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许可,并制定紧急事件预案,维护治安秩序、防范和处置违法犯罪活动。其次,推进公安保卫工作社会化,将大型活动安全保卫的任务交由专业的安保公司,从而减轻公安机关的压力。安保社会化不仅仅是活动承办者的承担责任的体现,更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有效路径。

3.2健全和完善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是有效进行公安保卫工作的基础,对于大型活动,法律是实施安保战略的依据,如果法律制度不健全,那么安保活动的进行将无法可依。首先,应提高法律的效力,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例如,对于承办者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其他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加大罚款金额,或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举办大型活动,从而形成一定的心理震慑,减小违法的几率。其次,加强法律监督,保障法律实施。俗话说,法不施则无法。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构,应当对承办者的行为实施严格的监督,使其遵纪守法、履行义务。同时公安机关作为许可者和管理者,其本身的行为也应受到监督,从而促进其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3.3提高科技含量,完善科技安保设备

随着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大型活动的安保工作越来越注重科技手段的运用,而我国大型活动中,除规模巨大的国际性活动外,安保设备的科技含量并不高,多数情况下采取人力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但这种“人海战术”方式效率不高,会造成大量人力的浪费。在警用装备方面,首先,可以利用移动警务通的智能识别技术进行人像识别、车牌识别、证件识别等,采集现场视频、音频等数据信息实时上传指挥中心,实现高效率的扁平化指挥体系。其次,在出入口架设人脸识别探头,通过人脸识别找出犯罪嫌疑人、通缉的在逃人员以及重要的贩毒人员并及时报警。再次,将活动周边重点场所部署有效监控,使用高清摄像头、红外摄像机,并结合后台智能分析,掌握整个活动场所的实时情况。

3.4进行风险评估,详细制定应急预案

大型活动涉及人员广泛、情况复杂多变,公安机关应当事先收集情报信息,对活动现场情况和社会整体情况进行安全隐患和风险评估,并据此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措施。首先,做好风险评估,密切关注和收集近期社会动态和网络舆情,加强各类不稳定因素、群体性事件苗头和涉稳情报线索搜集掌握、研判分析,分析可能发生危险的部位或环节,进行重点监测。其次,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建立突發事件处置组,加强活动期间巡逻防控,加强值班备勤,遇有各类突发事件作为应急处置警力,防止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

4.结语

近年来,我国国际地位逐步提高、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一系列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活动数量增加、规模提高。大型活动是否成功举办影响着地方政府形象和社会治安稳定,公安机关作为管理社会治安的行政机关,对于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自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随着大型活动的规模扩大、社会影响力增强,公安保卫的工作难度随之增加。在实践中,我国的大型公安保卫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仍面临着职责分工、科技含量、法律保障、民众安全意识等方面的问题。完善大型活动公安保卫工作机制、解决其面临的问题刻不容缓。本论文从实例出发,对我国大型活动公安保卫工作的现状进行剖析,并结合比赛举办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提出推进安保社会化、进行风险评估、完善法律保障、提高科技含量等对策建议,以期对我国未来的大型活动公安保卫工作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华敬峰.大型活动安全保卫的原则[J].公安研究,2004,(11):35

[2]武西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实务指南「M」2013,1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 年 9 月

作者简介:曹佳(1995.10—),女,四川省成都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作者: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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