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质量责任追溯制度

2022-07-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是单位开展日常工作的准绳,完善、有效的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助力单位长远发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护理质量责任追溯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1篇:护理质量责任追溯制度

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探析

摘要:互联网的虚拟性导致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与现实经营主体之间的对应关系隐性化,交易主体责任难以追溯使网络市场监管面临挑战。对电子商务而言,电子是手段和载体,商务才是本质和核心,电子商务方式上的拓展并不能使其脱离现行法律对商务活动的规制。相关政府部门从主体资格规制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监管作出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但存在制度效力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等缺陷。借鉴国外商事登记制度及其对电子商务主体资格规制的经验,应从完善相关立法、坚持电子商务企业主体登记及信息公示、对个人网商实行任意登记、明确网络交易平台开办者的连带责任、推进电子商务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对我国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进行重构。

关键词:电子商务;主体资格;责任追溯;信用体系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应用创新的不断推进,电子商务在我国获得飞速发展。截至2011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13亿人,网民规模占总人口数的38.3%,其中网络购物用户、网上支付用户和网上银行全年用户规模分别达到1.94亿户、1.67亿户和1.66亿户;2011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6万亿元,占当年GDP的13%,其中网络购物交易、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分别为7 735.6亿元、22 038亿元。然而,在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其与传统经济和社会环境不相适应的矛盾也日渐凸显,不仅产生了大量违法交易行为,严重侵害了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动摇了支撑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诚信体系,削弱了网络消费信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与监管传统有形市场相比,政府部门在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监管中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其中电子商务主体责任难以追溯是监管部门遇到的严峻挑战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厘清电子商务主体与现实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分析电子商务的本质,梳理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实践,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安排,对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提出构想。

一、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监管面临的挑战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还不够成熟,市场体系也不尽完善,监管制度相对滞后,由此造成违法交易行为的大量存在,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一些经营者利用网络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易逃避监管的特点,不断变换手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伪劣经济不仅表现为网络卖家非法牟利的行为,而且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形成一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半地下状态的市场,成为网络交易中的一种痼疾。(2)商业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许多网络经营者利用电子商务市场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特点,从事诸如误导消费和虚假销售、诋毁商家信誉、侵犯商标权、低于成本价倾销等商业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违法活动。(3)格式合同。许多电子商务网站提供的用户注册协议中,包含加重消费者义务、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规定模糊,不利于消费者的理解,容易导致日后发生消费纠纷。(4)网络消费维权困难。非现场消费的特点决定了交易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货款两清”,容易出现以次充好、货不对版、欺诈消费等问题。网络交易虚拟性、开放性、跨地域性等特征,为网络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不小的困难。(5)网络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由于网络市场可以自由出入、自由交易,且至今还没有一套统一的核心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用来有效监督、衡量网络市场的诚信问题和失信惩戒问题,导致市场主体良莠不齐,部分经营者诚信意识缺失,违法者和侵权者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戒。

我国政府将电子商务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了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整体思路,提出“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同时,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加强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监管,规范在线交易行为,保障信息安全,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但电子商务毕竟是一个崭新的领域并仍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对其发展规律认识的有欠全面和深入导致相关法律规制较为滞后,加之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存在较大差异,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市场监管仍面临严峻挑战。

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户口”,是相关政府部门开展市场监管活动的基础。按照现行商事登记法律制度,通过获准工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是成为商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前提。当依法登记的经营主体作出违法交易行为,可根据其属地登记信息确认实际违法主体,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尚未对网络环境下的主体资格取得作出明确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只需通过建立网站或网页,无需登记即可自由开展电子商务,加之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在线显示的交易主体信息往往真伪难辨。因此,以市场主体登记为基础的监管制度在电子商务领域出现诸多冲突和不适。

二、电子商务主体与现实经营主体的关系

(一)电子商务主体的概念与表现形式

广义的电子商务主体是指所有与电子商务运行有关的参与者,其中既包括通过互联网络直接从事商品交易或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者,即直接交易主体;也包括为网络商品交易行为提供基础和配套保障服务的间接交易主体,如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ISP)、内容服务提供商(ICP)、认证中心(CA)、电子支付机构等。对于间接交易主体的准入,相关制度已作出规制,其与现实主体之间的对应关系明晰可辨。而对直接交易主体的准入,目前法律法规尚存空白。本文限于研究狭义的电子商务主体,即直接交易主体。

与现实经营主体直面可见不同,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主体一般在网络空间通过电脑屏幕参与交易活动。从目前现状来看,电子商务主体主要有两类表现形式。

1.电子商务企业

指在线显示以及从事交易活动的名义是企业形式(B2B或B2C中的B)。具体又分为独立网站企业和独立网页企业两类。其中,独立网站企业是指以企业名义单独设立电子商务网站,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介绍,或接受订单开展在线交易,一般拥有自己的域名和服务器(包括虚拟主机)。许多大型企业的官方网站就是典型的独立网站企业。独立网页企业是指以企业名义在其他网站特定空间中设立独立页面,利用该网站提供的功能和服务对企业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或开展交易,它们没有自己的域名和服务器,而是租用其他网站提供的网络空间。这类企业主要存在于在线专业交易平台。

2.个人网店

主要指在C2C网络交易平台上申请设立,非以企业名义开展商品销售或提供有关服务的网上店铺。如淘宝网、易趣网、拍拍网上的大量卖家。

(二)两者之间关系辨析

电子商务主体在网络空间通常以网站或网页的形式出现,但网站或网页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经营主体,享有主体资格的是网站或网页背后的经营者。由于现行法律对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取得和身份信息公示未作明确规定,通过电脑屏幕呈现在交易相对人面前的网站或网页所标示的经营主体具有很大的虚拟性,既可能真实,也可能虚构,不具备法律上的主体信息公示和主体责任追溯价值。

互联网络是电子商务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途径和载体。互联网络通过IP地址分配和TCP/IP协议使所有上网计算机之间实现互相访问和数据传输,构筑了一个看起来与现实空间迥异的虚拟空间,这种虚拟性犹如一层神秘的面纱,隔离在现实物理空间和网络空间之间,使电子商务主体与现实经营主体之问的联系变得扑朔迷离。如图1所示。

由图1可见,电子商务主体与现实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有两个特点。(1)表面上的不确定性。网络空间呈现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现实中的身份既有可能是依法登记的企业,也有可能是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甚至可能是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网络空间中的个人网店既有可能是个体工商户,也有可能是普通自然人,也有少量中小型企业。(2)实际对应的唯一性。不论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以何种面目出现,任何一个虚拟主体均与一个现实主体实际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电子商务主体并非真正虚拟,是网络面纱的遮蔽使其呈现相对虚拟的状态。只有通过完善制度设计,揭开图中所示遮挡在虚拟主体和现实主体之间的网络面纱,将这种一一对应关系从隐性状态变为显性状态,方利于使电子商务主体获得交易相对人的充分信任,实现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可追溯。而设计揭开网络面纱的相关制度,需要准确把握电子商务的本质,使其从所谓可以回避规制的自由虚拟王国回归到纳入规制体系的现实世界。

三、电子商务的本质及其规制思路

1.电子商务的特性

现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主要产生于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经济全球化则加速了电子商务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对于何谓电子商务,不同国家和组织往往有不同的认识角度和理解,国内学者也从经济秩序、生产力、过程、应用等不同角度给出了定义,但多数定义将电子商务限制在使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业活动,即一般认为的狭义的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商务活动与先进信息技术的有机结合,它一方面使传统商业活动通过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应用极大地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一方面基于网络技术创造出了许多异于传统的商业活动内容和方式。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呈现如下特性。(1)虚拟性。除了有形商品的物流,无论是在线交易主体,还是在线交易过程,均呈现为电子信息或数据信息之间的交互。电子化产品的交易甚至可以完全在线完成。(2)开放性。除非法律禁止,任何交易主体、任何交易内容均可自由接入计算机网络开展电子商务。事实上,由于缺乏有力的规制,传统法律所禁止的交易类型在网络上大量存在。(3)无限性。电子商务的开展不受时间、地域等因素限制。通过事先设定的交易程序和模式,某些类型交易过程甚至可以在无人的情况下自动完成。

2.电子商务的本质

互联网通过IP地址和TCP/IP协议使所有上网计算机之间实现互相访问和数据传输,构筑了一个与现实空间迥异的虚拟空间,但这种虚拟空间并没有脱离现实世界,其所呈现的状态、特征以及意思表示均来自并取决于现实中人们的意志,是对现实世界的客观反映和映射。换言之,虚拟空间是个相对概念,其“虚拟性”是基于网络空间产生之前的传统物理空间的“现实性”而言,实质上仍然没有、也不可能脱离现实世界而单独存在,虚拟空间只是现实空间基于计算机网络技术产生的拓展,仍是现实世界的组成部分。因此,以此来观察以计算机网络为技术基础的电子商务,“电子”是一种手段和载体,“商务”才是本质与核心,揭开所谓“虚拟”的神秘面纱,手段和载体这种形式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商务本质的改变。电子商务是传统商务活动在网络环境下的新的发展形态,呈现出一些新的特性,但并未脱离或改变其商务活动的本质特征。

3.规制思路

电子商务的特性对原有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但这些新的特性无法割裂其与传统和现实的联系。从法律规制角度看,电子商务并未改变现实商业社会的基本法律关系,只是丰富了相关法律关系的内涵和表现形式。换言之,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并不能成为其脱离现行法律制度规制范围的理由,原有制度效力应在电子商务领域自然延伸。当然,也需要针对电子商务所呈现的新的特性,对原有规章制度不适应之处进行调整完善。对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的构建,同样应遵循这样的思路。

四、我国电子商务主体资格规制的实践及分析

由于电子商务在我国起步较晚,在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取得方面,目前法律法规层面尚未涉及。肩负商事登记和网络交易市场监管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制实践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这种探索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初步回应阶段

20世纪末,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始出现,其呈现的全新特点给各地工商机关监管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对此,工商部门经过研究作出初步回应。2002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作出《关于电子商务网站登记问题的答复》,认为“网站只是企业从事商务活动的工具和手段”,“将网站本身作为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不符合现行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同年11月,工商总局作出《关于电子商务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认为“对主要开展网上交易活动的企业,其企业名称中可使用电子商务字样”,但“不宜将电子商务作为经营范围予以核定。应根据企业所经营的具体项目分别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

2.局部探索阶段

进入21世纪,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的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工商机关开始对电子商务主体资格规制进行探索实践。2004年10月,北京市工商局出台《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辖区内设立经营性网站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并在网站的首页上加贴电子标志,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2007年9月,北京市出台《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随后,北京市工商局配合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除三种情形不需重新登记或不需登记外,其他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应依法登记注册或办理变更登记。2008年3月,浙江省出台《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场开办者对申请入市交易的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核,逐步建立安全可信任的网上经营者身份认证机制。此外,上海、广州、重庆等地也先后进行了探索,这些局部探索为电子商务主体资格规章制度的建立积累了宝贵经验。

3.形成制度阶段

2008年中编办批复的“三定”规定赋予国家工商总局对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进行监管的职责。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对狭义电子商务主体准入和经营行为作出专门规制的部门规章,标志着我国对于电子商务市场,特别是电子商务主体资格规章制度的初步形成。该办法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志。”并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同时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梳理上述实践,值得肯定的是商事登记部门在电子商务主体资格规制方面以现行登记制度为基础,充分考虑电子商务的新特点,采取了较为务实、合理的规制思路,既未简单化地推行强制登记主义,也未随意放任其自由进入,而是以主体信息认证和公示为原则,融合行政约束和行业自律两种手段,对不同情况的现实经营主体分别作出规制,既增进了电子主体之主体责任的可溯性,又维护了电子商务主体的积极性。但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1)法律效力不足。上述规定多为监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不过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对电子商务主体规制效力有限。(2)可操作性不强。虽然规定自然人从事电子商务,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对登记注册条件未作进一步解释和说明,显然属于宣示性条款,不具可操作性。各地也均采取谨慎态度,实践中基本没有作出突破。总体而言,上述探索性规制实践仍偏重于传统登记理念,对电子商务以及电子商务主体的性质及其规制原则的定位不够明朗,对任意主体从事电子商务是否需具备合法的商主体资格,态度较为暧昧,由此也给监管实践带来一些困惑。同时,对于电子商务主体与真实的现实主体之间的对应关系显性化的法律要求,在这种规制下也未得到完全的实现。

五、国外相关制度安排借鉴

世界上较早兴起电子商务且发展较为迅速的国家,对电子商务一般采取宽松和鼓励的政策和态度,在电子商务主体资格方面的限制一般较少。欧美国家对从事在线经营企业的设立采取自由原则,对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做主体资格上的限制,美国1997年《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和日本2000年《数字化日本的发端——行动纲领》均体现了这一原则。美国大型网络交易平台eBay甚至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规定,其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只提供给自然人;如果某一自然人系代表一家企业实体成为其用户,则该自然人应表明其所代表的企业同意接受其用户协议。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商贩本来就不纳入商事登记范畴,他们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资格的取得在法律上也不存在障碍,政府主要对其从事交易的后果进行监管。

这些电子商务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往往是商事交易比较发达的国家,其现实商事登记制度本身与市场经济的适应程度较高,因此其制度效力延伸至电子商务领域并未遇到更多的挑战。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市场化进程之中,商事登记制度本身带有浓厚的经济转型阶段的特征,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现状与国外相比更不容乐观。因此,既要借鉴成熟国家的经验,对电子商务主体准人总体上采用宽松灵活的政策,以免因管制过多影响这一新兴领域的快速发展,又要避免完全自由放任,以保证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制度和规则在电子商务领域得到遵循。

六、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设想

综上所述,实现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的关键是该主体与现实经营主体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准确可辨,基础是建立联通开放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库信息系统和个人身份数据库信息系统作为依托,前提是明确现行登记制度效力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延伸并对制度作出相应调整。

1.坚持电子商务企业主体登记及登记信息公示

遵照现行制度确立的企业主体强制登记原则,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均应是依法登记的现实经营主体,并在网站首页或主页通过张贴电子标志或链接等方式对主体登记信息进行公示,以便于交易相对人了解查询,接受监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对于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与现实中企业设立并无区别,应按照登记制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对于现实中已经登记并准备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如果增加经营范围,应进行变更登记。已经登记且从事的电子商务活动未超出登记经营范围的,不需重新登记,但应在网上公示其主体登记信息。未经任何主体登记,以企业名义从事电子商务的,应按照无照经营行为处理。

2.对个人网商实行任意登记

以非企业名义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是否需要主体登记,目前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从营利性和营业性两个标准对商主体的构成进行确认,构成商主体的应进行商事登记。《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具备登记条件的,应进行工商登记”。但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特性,这种确认标准往往很难了解和判断,因此这样的设计基本是落空的,缺乏实际意义。电子商务较为成熟的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原有商事登记制度就未将小商人、商贩等纳入强制登记范畴,其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资格自然不存在法律障碍。我国传统登记制度要求设立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工商登记,2010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则在登记原则上有所突破,并没有从事个体经营必须登记的强制性规定。目前深圳、重庆等地已在从事个体经营豁免工商登记方面进行试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对于以非企业名义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网商,在主体资格上应采取更为宽松灵活的政策,把是否需要通过商事登记取得公示力和公信力交给个人经营者自己来选择,以免影响其积极性。即规定未经商事登记不得以商人资格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将商事登记作为个体经营取得商主体资格与能力的要件。

未登记的个人网商在行为责任承担上具有不确定性,应进行特别设计进行弥补。对于开办独立网站开展经营的,可通过域名申请相关规定,要求其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由域名登记机关负责认证和公示。对于依托网络交易平台开办的个人网店,应要求向交易平台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把认证审核及信息公示的责任赋予网络交易平台。

3.确定网络交易平台开办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网络交易平台虽然大多不直接参与交易活动,但在交易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首先,网络交易平台聚集了绝大多数的个人网商。其次,网络交易平台与个人网商之间形成了新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其反映的是经营者为从事在线交易而在他人的交易平台上设立主体的一种复杂行为,平台通过提供设备、技术服务为设立人从事在线交易提供手段和条件,而这种服务由具有传递交易双方信息的作用。再次,网络交易平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网络交易中担当着重要的撮合角色。许多消费者正是基于对交易平台的认同与信赖才慕名而来,选择该平台上的网店开展交易;随着交易平台展示所售商品信息的分类集成程度的提高,网页上所呈现的交易信息已开始去网店化,只有打开下几层页面或在交易过程中才能体现网店的相关主体信息,以至于有的消费者甚至认为就是在与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最后,在网络交易平台开办网店需要按照平台的要求提出注册申请,接受网站的相关认证。可见网络交易平台与个人网商从事的电子商务行为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在为个人从事交易活动提供机会和相关服务方面,交易平台与现实中的各类交易市场、展销会性质类似,但同时作为商业信息发布者,其应负有更多义务和责任。

基于网络交易平台这种特殊地位和作用,交易平台对个人网商具有较强的控制力,由交易平台借助其审核注册功能承担这项义务是现实的选择。工商总局的规章中就交易平台负有对申请者真实信息进行认证的义务,以及保存交易记录、协助调查取证的义务分别作了规定。但由于规章中针对该义务并无相应的责任规定,实际约束力比较有限。因此,在下一步立法中应明确规定交易平台对个人网商的违法交易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即违法个人网商主体明确的,受害人应直接向其主张请求,主体难以确定的,可以向交易平台主张,交易平台享有向个人网商追偿的权利。从权责均衡的角度分析,交易平台因个人网商的聚集而享有巨大收益,理应为这些网商的违法行为承担必要的责任风险。

应该注意的是,这种责任和风险的转移应以交易平台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和协助义务为条件。如交易平台对申请者提供的认证信息依程序进行了认真审核,对相关权利人的投诉举报及时予以处理,对监管机关的调查取证和停止违法行为的决定积极协助配合并采取了必要措施等,则应予以免责,否则会因负担过重而阻碍其发展。

4.完善相关立法

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最根本的是要加强相关立法。近期可在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并上升为行政法规;长期来看应制定专门的、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律,设专章对电子商务主体责任内容作出专门规定。"’

5.推进电子商务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诚信守约是构筑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电子商务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是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推进主体责任追溯制度建设的基础。首先,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诚实信用为电子商务主体行为基本准则。其次,应加强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征信体系,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主体信息系统和公安机关的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为基础,搭建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将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网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以及受惩罚记录纳入其中,并向社会公示,方便交易相对人了解查询,增加电子商务主体的违法成本,保障交易安全,使其一处失信用、处处受制约。最后,应鼓励行业协会和网络交易平台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公平公正、真实客观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披露制度。

(本文责编 宋冬英)

作者:朱剑桥

第2篇:护理质量可追溯制度

1、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及各质控小组,科室质量控质人员必须高度重视护理质量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分工和责任明确。护理部主任、护士长亲自抓,抓管理,勤检查,促落实。

2、建立健全护理质量管理可追溯机制,护理质量管理委员每季度定期对上一季度护理质量检查中反复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对质量标准中不适宜的条款进行修订,以利持续改进,促进护理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3、把护理质量管理贯穿到护理工作的全过程,重点抓环节与终末质量,专项护理质量管理,做到抓质量与完成各项任务相结合,质量与安全相结合,以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和效能。

4、各质控组在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的组织管理下,积极开展工作,对每次检查结果及时汇总分析,将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到科室,督促科室护理工作的不断改进。

5、各科室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讨论分析,找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积极改进。

6、护理部质控组在各科整改后,及时进行质量复查评价,并将质量考核信息及时上报主管院领导,主管领导针对护理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给予批示。

7、对个别科室反复存在的质量问题,经护理部质量管理委员会质控组多次督促无果,按医院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8、护理质量可追溯程序:护理部质量控制组在质量检查后的24小时内,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反馈给科室,科室应立即组织本科质控人员及全体护理人员进行讨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积极改进,并进行效果评价,在1周内向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申请复查,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接申请后在24小时内做出应答,如遇周末,则在次周周一组织质控组对该科室复查,并做出复查结论

曲沃县中医院护理部

第3篇:护理质量安全管理可追溯制度

根据质量管理年要求及 医院安全重点工作,护理部持续抓好护理服务安全,建立健全新的护理质量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及各科护理质量监督员的作用。切实落实好核心制度,将质量安全责任细化到人,落实到位形成可追溯机制。

1、建立护理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对护理质量进行监控不定期的进行护理质量检查。

2、严格执行医院各项核心制度及各项护理操作规程。

3、抓好重点科室、重点部门及一些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薄弱人员,严格管理、加强重视、经常检查护理工作关键流程的落实。

4、加强护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发挥护理部-护理质量安全管理、质量督察委员会-科室质量控制组三级质控管理组织作用,将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人、到位。

5、对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做好性质的评估工作。及时收集相关事件的有关资料,掌握事态发展状况,做好保留差错事故现场及物品的保护。

6、发生差错事故后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立即组织抢救、补救措施,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将事故差错降低在最小范围。

7、成立事件处理小组,作好事件处理纪录,追查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责任人、后果。对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按照有关条例给予定性处理。

8、对疑难未定性的差错组织学术讨论。

9、对发生差错的责任人,要反思事件发生的严重性,让其认真剖析自己,查找自己在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本着教育护理人员的态度,为避免今后发生此类事件做好预防工作。

10、质量安全列入对科室及个人考核中。

第4篇:手术室护理质量可追溯机制

成都市XXX第二人民医院 手术室护理质量可追溯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手术室护理质量管理,保障手术病人的安全,现根据《XX医护理质量可追溯机制》,特制定我院《手术室护理质量可追溯机制》如下:

一、建立健全手术室护理质量管理组织,合理分工、明确职责。

二、每年根据护理部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和科室护理质量管理动态,修定科内护理质量管理计划。

三、不断完善修订手术室各项规章制度、常用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班工作标准。

四、不断完善修订手术室各级各岗位护理人员职责,完善护理工作流程,使每一项工作都有人负责,能落到实处。

五、严格执行各项核心制度,加强质量过程、关键环节质量管理。如:手术病人交接、安全核查、风险评估、标本交接、院感管理等制度的执行,记录完善。

六、认真实施科室护理质量管理工作计划,每月开展质控活动4次,对存在的问题从管理的角度和执行人的角度客观地进行追溯,及时分析、及时整改,并对改进效果进行评价。

七、责任追溯过程中,对执行人不按规定、原则、标准、流程和职责开展工作,按绩效考核方案进行考核,同时,加强对责任人的教育培训。

八、对相关科室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或当班护士,及时改进。

九、加强科内护理人员对科室质量管理制度标准的培训、学习,使之能熟练掌握运用,提高执行能力。

十、加强手术相关不良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分析,提高护理质量。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第5篇: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1目的

为了防止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混淆及误用产品,更好的分析不合格产品并采取纠正措施,以实现必要的产品可追溯性,确保产品能追溯至其原始状态。 2范围

适用于本厂采购、生产、交付的产品。 3定义

可追溯性是指通过记录来追溯产品的生产历史。 4职责

4.1供方:负责对提交给本厂的产品进行标识。 4.2供应科:

4.2.1负责监督供方对提交给本厂的产品进行标识。 4.2.2负责标识购进物品的产品属性。 4.3质检科:

4.3.1负责标识经检测后产品的合格状态。 4.3.2负责监督生产现场、仓库物品的标识情况。 4.3.3负责追溯产品的形成过程。

4.4生产车间:负责标识使用中的原料及生产过程中的产品。 5管理方法

5.1产品标识的内容:产品的名称、批号、数量、状态、检验人员、检验时间等。

5.2标识的方式:可采用分区域挂牌、贴标签等方式。 5.3进厂原料的标识

5.3.1如供方所提交产品的标识已清楚的标明了产品的属性,且该原料容易区别、辨认,本厂可以不再对该物品进行标识。否则仓库需采用分区域、张贴标签等方式对不同品种、规格、型号的材料进行标识。 5.3.2原料的检测状态的标识:原料在未检验之前需放入规定的区域,标明“待检”。检验后合格品入库,按照5.1及5.2的要求进行标识。不合格品放置在特定区域内并做好退货准备或相关处理工作。 5.4在制品的标识

5.4.1如在生产过程中产品本身的属性及批号等无法识别又要转入下道工序时,应对产品进行标识。

5.4.2在制品检测状态的标识:在未进行规定的检测之前须标明“待检”标识,并存放于规定的区域。检测之后由质检人员在标识牌上标明产品的状态并签名,不合格品放入规定的区域存放、标识,由质检科进行后序的跟踪处理。 5.5成品的标识

5.5.1未进行检测的成品须标明“待检”标识,并存放于规定的待检区域。检测之后由质检人员发放产品合格证,在合格证上需标明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执行标准、检测人、生产单位等。经检测后不合格品放入“不合格品”区域存放,由质检科进行后序的跟踪处理。 5.6标识的保持管理 5.6.1产品的标识不能因搬运、雨淋、管理不善而消失,以防止产品误用或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以保持其可追溯性。

5.6.2发现标识不清或无标识的产品,应立即向标识的责任部门或质检科报告,产品暂停流转、使用,直到重新检测、确认、标识后方可流转和使用。

5.6.3质检科负责对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状态的标识进行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程序的规定作好标识,无状态标识的产品不得使用、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

5.6.4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标识用标签、标识牌等应有专人保管,不得随意放置。

5.7可追溯性:本厂产品的追溯要求追溯产品所使用原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批号、相关作业人员及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工艺的控制情况。因此,所有工序的生产应在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上详细注明相关信息。

第6篇:工程质量追溯制度(指挥部)

XXXX建设指挥部

工程质量追溯档案管理办法

1目的

通过对施工过程的记录标识,明确各分部、分项实体工程及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质量责任人,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并满足工程质量可追溯性要求。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实体工程,换填、盲沟、涵洞基底处治等隐蔽工程,高填方、混凝土拌合、浇筑等关键部位以及张拉、注浆等关键环节的全过程及成品质量控制。 3 组织机构

指挥部成立工程质量追溯工作小组,负责工程质量追溯档案的建立、实施。工程质量追溯工作小组由指挥长任组长,指挥部总工任副组长,指挥部、总监办、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任组员。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4 职责

4.1 指挥长领导主持指挥部质量管理工作,实现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责任目标。

4.2 指挥部总工负责主持编制并实施工程质量追溯制度,确保质量追溯体系有序运行,组织实施日常质量稽查及成品验收工作,主持质量事故分析会,根据工程质量追溯档案记录对事故责任人严格执行质量奖罚制度。

4.3指挥部质量技术处负责工程质量追溯制度的建立、实施。在施工

过程中开展质量稽查工作,对关键部位、关键工艺及成品进行检查验收,填报质量稽查记录表及相关台账,行使质量否决权。

4.4指挥部合同管理处负责在计量前核对工程质量追溯档案,对档案记录未通过验收的不予计量。

4.5 总监办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技术标准、规定,严格监理,杜绝质量事故,消除质量通病。加强对承包人自检频率的监督,保证对建设项目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的全过程旁站监理。

4.6 项目部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工程合同条款精心组织施工,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奖惩制度,开展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追溯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4.6.1 工程科负责对工段技术负责人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对关键部位、关键工艺及成品进行检查验收,收集整理质量管理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4.6.2试验室负责提供工程质量控制相关试验数据,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参与现场质量管理工作,提供质量管理依据,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进行检验,对高填方、混凝土工程等关键部位施工进行全过程旁站管理。

4.6.3 设备物资科负责组织原材料进场检验,落实材料使用情况,如发现不合格材料,应及时清退出场并记入供应商信用评价记录。

4.6.4 工段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重视和支持现场技术、管理人员正常开展质量管理工作,积极配合指

挥部、总监办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4.7 工段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落实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对现场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确保工程质量责任人登记表真实有效,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序运行。

4.8 工段现场技术、管理人员负责对现场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按规范要求开展质量检查、工艺控制、报检、整改落实等工作。 5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

5.1 施工中工程质量相关责任人填写工程质量责任人登记表,作为对施工工序、成品、半成品等进行质量追溯的记录标识。

5.2 路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按分项工程划分填报并传递工程质量责任人登记表,以工程名称(拼音首字母缩写)、里程桩号作为成品编号,如K0+750~K0+760段抗滑挡墙,编号为KHDQ07500760。

5.3桥涵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按工序划分填报并传递工程质量责任人登记表。涵洞以工程名称(拼音首字母缩写)、里程桩号作为成品编号,如K0+591涵洞,编号为HD0591;桥梁以工程名称(拼音首字母缩写)、里程桩号、工程部位(拼音首字母缩写)、施工图编号、工序名称(拼音首字母缩写)作为成品编号,如K7+310桥0-0#桩基钻孔,编号为QL7310ZJ0-0ZK。

5.4 涵洞盖板、水沟盖板、梁板等成品应单独填报工程质量责任人登记表。涵洞盖板、水沟盖板以成品名称(拼音首字母缩写)、预制时间作为半成品编号,如6月27日预制的涵洞盖板,编号为HDGB20120627;桥梁梁板预制,以成品名称(拼音首字母缩写)、时间、工序名称(拼音首字母缩写)作为成品编号,如6月27日梁板钢筋安装,编号为LB20120627GJAZ;涉及成品安装的,应将成品编号记入材料使用情况。

5.5 同一里程段落内施工内容相同,但责任人不同的应单独填报。 5.6 表内一级技术交底由工段技术负责人填写,二级技术交底及成品、半成品使用情况应由现场技术员填写,其他相关责任人按要求填写、传递工程质量责任人登记表,过程中实行实名签名制,使其可逆向追溯到源头。

5.7 最终工程的计量、交付以工程质量责任人登记表检验状态并附检验评定表作为标识记录。

5.8 施工过程中,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除进行记录标识外,根据工程质量责任人登记表追溯相关人员责任,并按违约处罚实施细则严肃处理。 6 相关质量文件与记录

6.1 原材料质量文件

对于进场的原材料要加强质量控制,保证到现场的原材料是合格的。严格执行进场材料报验制度,严禁原材料未经报验就用于施工。同时,对原材料的进场、检验及不合格品记录等要建立统一台账,对材料的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及不合格品退场记录等原始材料必须统一存放,必要时保存影像资料,以备追溯查验。

6.2 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质量资料与记录

对盲沟、软基换填、涵洞基底处治等隐蔽工程及工程的隐蔽部位,必须附图表详细描述处治桩号、位置、几何尺寸、处治方案等记录备案,并保留施工过程中等不同阶段的影像资料以备追溯查验。

6.3 桥梁工程须按以下工序进行工程质量责任人登记表的填报,但不限于:

桩基钻孔;桩基钢筋安装;桩基混凝土浇筑;系梁;墩柱钢筋安装;墩柱模板安装;墩柱混凝土浇筑;桥台钢筋安装;桥台模板安装;桥台混

凝土浇筑;桥台回填;盖梁模板安装;盖梁钢筋安装;盖梁混凝土浇筑;盖梁张拉;盖梁注浆;梁板钢筋安装;梁板模板安装;梁板混凝土浇筑;梁板张拉;梁板注浆;梁板吊装;桥面系施工;桥面铺装;防撞墙施工。

6.4 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实名签名记录

对于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操作人员实行实名签名制度,并连同其身份信息详细登记后作为追溯档案资料永久保存。下列项目主要操作人员必须实行实名签名制,但不限于:

(1)软土路基处治机械操作人员、现场管理人员; (2)盲沟埋设现场管理人员;

(3)涵洞基底处治劳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 (4)涵洞盖板预制场、混凝土拌和站负责人;

(5)涵洞基础、涵台混凝土浇筑劳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 (6)桥梁工程所有工序所涉及主要人员(含操作人员); (7)填方机械操作人员、现场管理人员;

(8)水稳料、沥青混凝土拌和站操作人员、负责人; (9)缺陷处理操作人员。 6.5 质量缺陷的追溯和备案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缺陷及质量问题,须报总监办后,由指挥部组织检查、分析、追溯、处理、备案。杜绝未经上报批准,擅自采取处理措施。

6.6 施工现场标准化标识管理

施工现场必须设立醒目的施工标牌。原材料(材料名称、产地、进场日期、数量及检验状态等内容)、成品(编号、检验状态等内容)均须根据

工程质量过程控制记录表进行标识。 7 定期汇报及总结

指挥部质量技术处建立工程质量稽查台帐,每月25日按时上报。每进行一次质量工作总结,以明确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进展情况,以利调整工作程序、方法和重点,在动态管理下实现质量管理目标。 8 往来文件、信息记录

信息分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外部信息包括:质量监督站、交通局、总监办、项目部等部门、单位的外来文件,技术标准、规范条文,工程合同方、第三方检测、供货厂家等相关方反馈信息及投诉,用其它手段从外部直接获取的有关质量、技术、工艺、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内部信息包括:公司的往来文件。

对这些文件的处理可通过文件传递、网络交流等方式进行,但质量技术处必须做好收、发文登记等记录,并分类存档以备追溯查验。 9 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修订由指挥部质量技术处负责,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质量标准

1、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过程中,实施责任制护理。

2、在病房中提倡责任制护理、整体护理理念。

3、在原有的护理工作制度、工作规范的基础上,结合《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基础护理服务规范》和《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2011年版《临床护理实践指南》的要求,制定并完善临床护理规范、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质量标准以及评价内容。

4、科室根据疾病的专科护理特点,制定住院患者的基础护理服务项目。

5、实施责任包干制,责任护士能全面掌握病情,根据护理级别按时巡视,观察病情变化。

6、根据护理级别、病人自理能力给予或协助病人完成生活护理,病人清洁舒适。

7、责任护士能够对所负责的患者提供相关疾病健康指导。

8、能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的、连续的护理服务。

9、安全护理措施到位(无压疮、坠床、烫伤、管路脱出)。

10、患者对基础护理服务满意。

11、护理工作模式适应并能完成对病人的生活护理、病情观察、治疗、康复、健康指导等全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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