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制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本论文主题涵盖五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法律法制论文(精选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我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在取得大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如意的地方。要想走出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的困局,就必须科学全面地分析我国传统法律思想,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对其精华进行继承与发展,使其全面服务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第一篇:法律法制论文

中国的法制进程和法律范式

摘 要:哈贝马斯提出西方社会经历了四波“法制化”:专制国家的法制化、资产阶级立宪国家的法制化、民主立宪国家的法制化、社会福利国家的法制化,伴随四波“法制化”,西方也经历了三大法律范式:经典自由主义和布尔乔亚的法律范式,社会福利的法律范式,奠立于言说伦理、交往沟通和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中国正处在法制化的道路上,中国的法制因其政治、经济、文化的特殊性,不可能经历以上四波法制化和三大法律范式。

关键词:哈贝马斯;四波法制化;法制进程;法律范式

德国哲学家于尔根·哈贝马斯提出,近三百年间的西方社会,尤其是欧洲,经历了四波“法制化”进程,分别是专制国家的法制化、资产阶级立宪国家的法制化、民主立宪国家的法制化、社会福利国家的法制化,伴随着四波法制化进程,西方法制化也经历了经典自由主义和布尔乔亚的法律范式,社会福利的法律范式,奠立于言说伦理、交往沟通和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三大法律范式的递进展开,那么这四波法制化进程和三种法律范式是否适用于中国目前的法制化进程呢?笔者认为由于中国法制化发展的特殊性、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法制体系和中国几千年历史文化的积淀,哈贝马斯提出的西方社会的四波法制化进程和三种法律范式在中国有所适用但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中国社会及其法制化进程。

一、哈贝马斯的四波“法制化”进程与中国的法制进程

哈贝马斯提出的四波法制化进程中第一波法制化进程是“专制国家的法制化”。这是欧洲专制主义国家的阶段。在此阶段,专制君主独揽大权,私人的契约性权利义务受到政府管制,不仅在于彰显绝对君主的权势,同时,顺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开放市场、便利货币交易的诉求。一方面从事商品买卖的个人都要遵循资本主义的司法,他们都作为平等的人而缔结交换上的契约;另一方面主权国家享有对于强制权的垄断。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使用的是民主集中制,提倡广大人民的民主,已经脱离了专制的体制,明显不属于“专制国家的法制化”阶段专制君主独揽大权的性质,中国目前的各种制度都已超越了专制国家的法制化阶段的各项国家制度,其公平正义也在此之上。

哈贝马斯提出的四波法制化进程中第二波是“资产阶级立宪国家的法制化”,表现为19世纪布尔乔亚向君主争取个人权利,特别是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应予宪法明文保障的政治主张。我国从1954年宪法以来每一部宪法都明文规定公民的个人权利。我国宪法第13、33、35、36、37、38、39条等宪法条文体现了我国宪法对个人权利如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哈贝马斯认为,在这个阶段上,国家权力、经济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关系发生了变化。这与早期资本主义社会不同,在这里公民的生活世界得到保护,而且只有自由结社的权利、出版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得到了保护。但在这个时期公民还不能参与政治意愿的形成过程,国家虽然依法治国,但是却不是公民广泛参与的民主的法治国家。中国目前的宪法法律都致力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在公民的参政权上也做了具体的规定,中国公民可以通过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政治,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中国目前法制化亦不属于“资产阶级立宪国家的法制化”阶段。

哈贝马斯提出的四波法制化进程中第三波是“民主立宪国家的法制化”,在此一阶段个人自由的观念已经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在这样的国家里,公民参与政治意志形成的自由权利得到保障,公民获得了社会权、参政权,不但展示了公民对于政治秩序之塑造,而且,还进一步使得国家的权力民主化。社会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对其物质和文化生活积极促成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工作权、受教育权的一组权利。目前我国公民的社会权受到了保障,但在有些方面还有很多不足,在公民受教育权方面还没有达到普遍平等的地步,其他权利也没有达到完全普及;在公民的参政权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民实施参政权的很好途径,是实现民主的很好方法,但是目前这一制度在实行方面还有很多问题。可以说中国目前已经在努力增强公民对政治秩序的塑造,加强人民民主和国家权力民主化。中国目前法制化在很多方面都与民主立宪国家的法治化有着共同点,但这并不是说中国目前就属于民主立宪国家的法制化阶段,中国的法制化进程中还有很多超前的制度,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国的法制化。

哈贝马斯提出的四波法制化进程中第四波是“社会福利国家的法制化”,表现为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的经济体系第一次受到立法的束缚,使个人自由与社会权利获得保障并达成平衡,而足以对抗市场的盲目操纵。福利国家的建立在很大的程度上就是要控制经济系统,从而通过政治力量来控制阶级冲突。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制化的进程就是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限制经济系统和行政系统的力量,比如保证劳动在经济过程中竞争的自由,保证人们对抗政府的自由,但是这些法律形式本身却开始干预生活世界本身,使人的自由生活受到威胁[1]。中国是由计划经济体系转变到市场经济体系,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性决定了其本身的经济体系必然受到立法的束缚。但是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发展水平没有达到福利国家的发展水平,社会福利国家的法制化并不能在中国完全实行,至少是现阶段不能,社会福利国家所需要的条件还不是现阶段的中国能够满足的,虽然中国的法制化中有与社会福利国家法制化相同的部分。

二、哈贝马斯的三大法律范式与中国的法律范式

哈贝马斯将近三百年来的法制化进程分为四波,而伴随着凡此“四波”进程,西方法制经历了经典自由主义和布尔乔亚的法律范式,社会福利的法律范式,奠立于言说伦理、交往沟通和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等三大范式的递次展开。经典自由主义和布尔乔亚的法律范式目的在于促进司法正义,把正义化约为权利的公平分配。社会福利的法律范式强调实质平等,但却无法顾及个体的自主与尊严。奠立于言说伦理、交往沟通和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经此沟通和讨论,旨在使社会成员既能明智立法,又能甘心接受法律的拘束,实现立法者与守法者的真正的统一,达成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从而克服第一、二种范式的缺陷。此三种模式在近三百年的西方社会尤其是欧洲得以适用,反观中国的法律模式则发现中国法律的模式并不完全和此三种分类一致,只能说是在部分法律系统中有所相似。在中国司法领域内,例如民法、商法等法律,很多法律原则、习惯皆由学习西方法律甚至照搬而来。自由、平等、正义、权利、契约等理念乃司法精神之所在,同时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原则。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2]。因此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原则自然能体现法治的要求和原则。我国司法所体现的就是促进法律观的形成和将正义化约为权利的公平分配。在我国私法领域属于经典自由主义和布尔乔亚的法律范式。但是在我国公法领域内则是不同的情况,我国公法领域则属于威权主义的范畴,社会经济基础还不强大的国家走向发达的一种政治上的过渡状态,即通过强制性的政治整合维持秩序和稳定,以达到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中国社会就处在这样一种过渡状态,中国社会目前也存在着这样的通过政治强制性维持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环境。

中国法制化进程和法律范式的不同也存在着其他的因素。首先,中国法律是跨越式发展。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时间很短,而西方国家则是通过数百年的发展,从君主专制的国家逐步向社会福利国家发展的,他们的发展是跟随着社会经济逐步发展、社会秩序逐步建设而来的,在经济和法制建设中逐步发现问题然后通过一步步的立法来完善自己的法律体系。而中国则不同,中国直接从封建制国家走向了社会主义国家,这中间法治国家建设时间更短,中国无法通过传统的一步步发展、找寻问题、完善立法,中国是通过跨越式发展,在几个阶段都进行建设从而缩短总的建设时间,在各个阶段共同发展中找寻问题,解决问题,实现发展。

其次,哈贝马斯的四波法制化进程和三种法律范式的分类是通过研究西方特别是欧洲近三百年法制进程而得到的,其基础是西方资本主义制度,而中国的国家性质为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两者之间必然有所差别,无论是在经济建设还是法制建设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是促成对个人权利重视的根本原因。而从14世纪开始,欧洲大陆兴起的文艺复兴强调对人的重视,这就从理论上奠定了个人权利在西方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在之后几百年的发展中,如何更好地维护个人的权利就成了西方法律永恒的中心。反观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强调个人对国家(准确来说是皇帝)的绝对服从,个人在国家面前显得如此渺小,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国都是“人治”,而不是“法治”。这就造成了中国与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大相径庭的局面。

综上所述,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中国的法制化发展是与西方世界不同的,虽然在中国的法制化进程中中国对西方的法律采取的是拿来主义,吸收了很多西方国家的法律理念。中国的法制化进程与哈贝马斯的四波法制化进程和三种法律范式的分类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与之又不完全相同,在各种进程和范式中都有所涉猎,哈贝马斯提出的西方社会的四波法制化进程和三种法律范式在中国有所适用但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中国社会及其法制化进程。中国拥有与西方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发展历程,中国人所具有的思维方式也与西方不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导致中国法制所要走的道路是与西方不同的,所经历的过程也是不同的,因此需要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相一致的法制社会。

参考文献:

[1]王晓升.哈贝马斯的现代型社会理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269-277.

[2]李先波,杨志仁.论我国私法精神之构建[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4):57-61.

作者:杨洋

第二篇: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

[摘 要] 目前职业院校法制教育中仍有多种多样的问题,应增强职业院校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意识,建立健全科学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提高法制教育。提出目前职业教育阶段在学生法制观念培养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如何加強法制教育,提高职业院校学生法制观念。

[关 键 词] 法制教育;法律意识;法制观念

[

一、法制教育课程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法制教育缺乏长期性

法制教育是学校一项艰巨而长期的工作,在进行法制教学时往往会忽视这一点,不能进行系统性的培训和指导,不能对学生进行持久性的理论和实践指导,这样就不能帮助学生建立起法律意识,不能养成法制意识。

(二)教师的教学计划不能和学生的学习实际结合

教师的法律教学计划最终要服务于学生的学习,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和教育时,应该与学生的学习实际情况进行紧密结合。在不合理的教学计划的指导下,法制教学的方向可能会与正确的方向产生偏差,这样不仅浪费了教师和学生的时间和精力,还会给学生造成一种错误的引导,让学生的学习难度加大,不能从学生的学习实际出发,学生从法律知识的学习中收获不到乐趣与成就感,学生的后续学习动力也会不足,这样反而不利于教师对教学计划的不断完善和优化,不能形成师生之间的良性循环。

(三)法制教育活动相对缺乏系统的配合

学校可以为学生准备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喜好,选择有区别的内容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学生的学习效果会因为学生的法律知识储备不同,以及对知识的理解能力不同而有所区别。目前职业院校对于法制教育活动的支持和关注力度还不够,学校不能从宏观上正确掌控,学生的法制学习兴趣和热情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无法达到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

(四)教学方法单一

职业院校虽然已经开展了法制教育,增加了法制教育课程,但教学方法单一,经常是采取灌输的方法进行教学,缺乏生动形象的教育,使得当下职业院校法制教育效果并不理想。

二、增强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意识

(一)加强校园法制文化建设

职业院校要想得到社会各界的大力帮助,就务必把社会、学校、家庭这三方面有机结合在一起,只有相融后的法制教育才能促使学生开始独立思考,并找到正确的法制观与人生观。文化教育建设是法制观念实现的重要环节,特别是要加强与地方的相互联系和合作,不仅要提高学校的文化环境,更要增强学校周边的环境,清理学校周边的黑网吧、歌厅、台球室等,加强对学校网络的监管,坚决抵制黄色、暴力、邪教网站的传播,净化网络环境。从调查中发现,许多学生的坏习惯是在家里养成的,所以家庭教育环境的改善也至关重要,家庭环境是影响孩子的主要场所,一些家长的坏毛病很容易被孩子学到,所以学校要联合社会和家庭共建良好的法制环境,不断优化文化环境,保证学生能够顺利成长,为进入社会奠定牢固的基础。

(二)重视社会实践教育

社会实践教育是当下学生的重点方向,尤其对于职业院校的学生来说,实践教育尤其重要,学校依靠开展多种方式、内容多变的社会实践,例如,在学校宣传栏中加强对法制教育的学习和宣传,在学校广播中加强对法制节目的言传,在社会调查中加强法律知识调查,在组织集体活动时,注重加入法律元素,引导学生用心学习法律法规,用眼看懂法律现象,用脑去思考法律相关知识,用耳去听法律讲座。全面加强学生的法律知识储备,持续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以实际活动和亲自实践增强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升学生主动学习和探索的实践能力,提升学生充分利用自身的学习主动性去挖掘实践资源,不断从身边的实践出发树立法制观念。

(三)确定统一的教学计划

首先,确定法制教育课程的设置,保证课程的实施。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制教育课程设施的保障,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于课程内容的保障,不允许法制教育课程被其他课程挤占,保证课程的保有量,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进一步提升教学效果。其次,确定法制教育的计划。除了课堂教学之外,加强对校园法制教育的总体规划,全方位提升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引导法制观念深入人心,让学生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提升法制观念,自觉维护法律法规。提高职业院校法制观念工作走向正规化、科学化、系统化,提升职业院校在课程设置、制度保障上的能力和水平。应该做到从教学中确定法律知识教学提纲、教学内容等方面上都要达到标准化要求。注重法制教育课程中内容的真实性、真理性、指导性和针对性,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学院所一直坚持的法制教育体系,并规划出具体教育内容及方案,并能保证到各个环节,因此在学习法律课程的内容时,要注重前后内容的互相融合,不断提升内容的贴合度。

其次,好的法律教材应该拥有法制中的严谨性、科学性,同时符合职业院校学生的认知情况,而教师也应该在开展教学前详细了解课文内容,为法制概念的讲解进行铺垫,对相应的知识点进行深入讲解,保证学生可以了解教材详细情况,也可以通过教材中配图对相关内容展开教学。

最后,加强实践教学。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课堂实践活动,另一个是课外实践操作。其中课堂实践活动主要指的是教师在教学内容的配合下不断加强学生的主动学习和集体讨论,通过创设课堂实践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思考和讨论,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通过实践活动获得更加直接和亲身操作的体验和知识;二是课外实践活动,课外实践活动是指课外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积极保护自身法律权益,坚决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这是加强法制观念的深层次运用,是法律知识的操作和实践,是提升法制观念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三、建立健全科学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

(一)尽量丰富教育内容

1.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优势。有数据显示,在面对同一知识点的时候,教师采用口授形式进行教学,学生在两节课内理解度最多能达到55%;只让看学生能理解70%;如果聽、看、说并用能理解90%。所以在教学中可以多种教学方法交互使用,开展多维教育教学。尤其是利用信息技术进行教育教学,例如微课法课程教学等。只有把教师、学生、教材三者有机结合才能产生最大的教学效果。

随着教育资源和教学手段的不断拓展,利用新媒体解决传统教育中的不足是实现教育目标的有效手段,特别是新媒体的发展和壮大,各种学习资源都能够通过新媒体被学生获得,所以更要主动利用新媒体把正面、积极的法制思想传播到学生身边,不断增强学生对于法制知识的了解和认识,不断夯实学生的法律知识,不断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用新媒体的形式,提高学生的兴趣,挖掘新媒体潜力,带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是职业院校强化学生法制观念的举措与内容。

2.要加强课堂上师生相互交流相互了解,只有注重沟通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通过教师与学生的沟通可以了解更多的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这种方法可以让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距离逐渐减少。还应尊重学生的学习意愿,只有深入学生之中才能了解到学生的具体问题,只有用平等关系才能让学生更好的接受法制教育。至于教育教学方法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方法和讨论教学方法,真实的案例有利于学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与学习,讨论可以让学生对这个知识点了解得更深,这样有详有略的进行讲解可以更快更好地培养学生法制观念。在针对几乎没有任何法律基础的非法学专业的职业院校学生时,其教学案例的选择想法和法学专业的法制培养观念不同,案例的选择应以职业院校学生日后工作及生活中所能涉及的案例为主,以此来激发起学生探索的兴趣。

(二)改革课堂教育形式

高效利用互联网资源开展法制教育教学,丰富法制课堂形式。虽然目前法制观念深入人心,但是职业教育的法制教育还处于摸索阶段,对于如何办好职业教育的法律教育配置课程一直是人们思想上的盲区,普通高等教育阶段法律教育体系相对健全,许多高效的教学方法较为成熟,而职业教育在法律教育上是对传统高等教育的教材压缩,没有充分考虑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职业院校的法制教育模式过于单一,无非是对传统法制教育课程的重复、延伸,因此生搬硬套,不能满足社会需求,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存在较大差别,其特点为满足市场专业技术的需求,所以在配置职业院校课程要加强与专业学科的结合,以其专业特殊性制定较为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只有法制观念在学生心目中生根发芽,才能使法律基础课程教育目标在与职业院校的办学特色紧密结合的情况下得以全方位多角度的实现。

(三)注重相关学科间的相互渗透

不断加强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是保证法制观念落到实处的关键,通过不同的学科渗透,能够将法制观念贯穿于整个学习过程,从而深化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主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加强法律知识在各学科之间的相互串联。通过在不同的专业学科中加入了法律知识,一方面能够提升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深化法制观念;另一方面,能够加深自身接触到领域范围的法律知识积累,提高懂法、守法和用法能力。其次,在职业生涯规划中,不断强调法律知识。职业生涯规划不仅是引导学生选择未来工作岗位的重要课程,还是未来择业的法律知识积累。最后,加强课堂意外的法律知识学习,在不断加强课堂教学之后,学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都明显提高,学生在平时生活中也要不断加强实践和注意平时生活法律知识的积累和运用。对侵害自身权利的举措要坚决制止,要积极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不断维护法律权威,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修养,不断维护国家法律,坚决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王晓.新时期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研究[D].重庆工商大学,2012.

[2]杨楠.当代职业院校学生尚法理念培养及对策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2012.

[3]王广红.沈小军.论我国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建构[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46-47.

[4]娄淑娟.职业院校学生德育工作中法制教育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1.

[5]李国帅.论职业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及其培养[D].山东理工大学,2011.

作者:徐跃男

第三篇:传统法律思想与当代法制建设

【摘要】我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在取得大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如意的地方。要想走出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的困局,就必须科学全面地分析我国传统法律思想,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对其精华进行继承与发展,使其全面服务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关键词】传统法律思想 当代法制 现代化法制建设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社会主义的法制化建设属于非常关键的一部分,科学认识我国传统法律思想与当代法制的关系,势必会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必须科学全面地分析我国传统法律思想,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对其精华进行继承与发展,使其全面服务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传统法律思想的涵义

所谓传统法律思想,其实质就是能够在一定时期范围内对法律内容进行有效支配的根本原理。我国的传统法律思想,即在我国几千年历史中的不同时期起到支配法律内容的根本性原理,也就是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儒家文化才是其实质,它是我国历史传统文化的关键部分。在汉初,儒家文化逐渐升华为将道家思想、法家思想以及儒家思想融合为一体的新文化,该文化的确立除了标志着我国封建正统思想的形成之外,还促进了“外儒内法”在我国封建时代的贯穿。

在近现代中国,对于西法的引进,或称移植,并没有从根本上清除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各种弊端。事实上,要想建立起先进的制度,就必须先有先进的文化。在西方的法律制度被我国引进时,我们只引进了躯壳,并没有将先进的法律文化引进来。

我国的传统法律思想仍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现代法制发展过程中,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法律是一个国家中统治者对被统治者治理控制的一种有效的工具。

其次,所谓“德治”,从表现看很人性化,实质上可能暗含着独裁的思想;第三,在法律教育中着重于义务说教。正因如此,我国的传统法律思想制约着我国现代化法制的建设与发展。

我国传统法律思想对当代法制的深远影响

传统法律思想中法的价值对当代法制的影响。“法”的价值含义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法的功能,而且包括法的作用,同时还包括法的社会作用需要达到的目的,其整体上反应了法律制度需要实现的社会理想。现代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并没有在我国传统的法制思想中充分地体现出来。现代意义上法的价值是指自古罗马以来,法学、哲学等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在我国,通常考虑最多的是法的功能与作用,也就是说法是治理国家的工具。在我国的传统法律思想中,是没有宗教的,传统法律思想的精华体现在儒家文化与礼法文化上,它主要追求的是社会的安定团结,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统治人民与治理国家上。思考法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思想法理,但是在近代社会,法制现代化可以说就是传统法理体系解体与近代法理体系确立的过程。

法律是我国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更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也可说法律是进行政治控制的有效工具。我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在对法的价值的考虑方面主张:法是统治人民、治理国家的工具。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进行了思想解放运动,法制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法学理论逐渐建立起来,对于传统法律的反思,以及对其价值的思考等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许多具有理想主义的法学者还一致认为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当今社会并没有彻底清除传统法理体系,在我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法律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这一理论也没有被完全否定,甚至仍然在当今的法律中体现出来。

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人治思想对当代法制的影响。就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而言,我国现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果断否定了人治思想。也就是说,法律是不允许人治代替法制的。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当代法制建设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人治的行为。在没有法律的时代,道德通常被人们视为法律,这样的法律势必带有感情色彩。理论上讲,法律是没有感情色彩的,不管怎样的感情,都必须要服从于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法制建设在近二十年来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但是以德治国也为我国所提倡,以德治国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到了社会认可的,这是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如果掌握不好可能会与社会法制建设不相协调。在当前的法制建设中,法制仍然不够健全,人治可以说是影响法制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要想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实现法制建设的目的,就必须弥补政党政治的缺失,必须要正视我国传统法律思想中人治观念对当代法制的影响。

传统法律思想对当代普法教育的影响。要想实现法治,就必须要将全民的法制观念提升,因此普法教育有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要宣传法律,加强普及法律知识。从古到今,我国的法律教育传统始终没有发生改变。在最初的刑书中,就已经明确公布了实现教育是刑书的主要目的。法家也曾经提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将法律公布于天下,其目的也是为了使天下的百姓不犯法。正是刑书公布在教育方面造成的影响,刑书在我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地位,以及法在治国方面的功能,导致传统法律思想中的权利意识异常淡薄,法律宣传的途径多为义务说教。这样的传统对我国现在的普法教育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开始进行普法教育,不论国家机关还是社会团体,都进行积极、全面的法律知识普及。同时各个报社、电视台、通讯社、出版社,以及文学艺术界等都把法律知识的宣传作为主要工作来做。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的普法教育活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当然我们也必须正视其中存在的问题。截止目前,我国的普法运动已经走过了数十年,实现了数个五年计划。

与此同时,我国的普法教育仍然停留在义务宣传的低级阶段,停留在允许做什么、怎么做,不允许做什么、做了会怎样的层面。在公民有权利做什么、受到了侵犯如何维权方面的普法教育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得到了非常好的发展,普法工作也出现了一定的转型。我们必须要意识到建立法律文化是建设政治文明的基础。曾经有人用木桶理论来形容我国的法制,出现这种情况的很大一个原因就是我们所谓的普法教育仍然停留在义务教育上,缺乏权利教育。因此,要想真正实现普法教育的效果,实现当代法制建设,我们就必须要提高权利文化在法制建设中的地位,进而推动我国当代法制的健康发展。

我国当代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

如今,我国已经逐步迈开了法制建设的步伐,法制文明建设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潮流。在这一个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为我国的法制建设保驾护航。就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而言,最大的成就在于立法,具体体现在立法的数目与速度上。但是我们并没有建立起完全公道可行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更不可能与当代的法制观念相符合,如果没有良好的价值追求体现在当前的制度中,那么这些制度的可疑性都是非常高的。我们需要的法律制度不仅仅要具备一般的规则,更要体现出人性要求,否则制度很有可能是与判定标准相违背的,提供不了本应有的确定性。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一个没有正义,或者正义不充分的制度是不可能具备法律这个神圣的名称的,从这个角度来讲,我国的法律制度恐怕很难让人乐观。我国的传统法律思想从本质上是对西方的自然法思想排斥的,但是当代法制的根本又源于自然法,这也就导致我们在吸收传统法律思想的同时,又学习当代法制文明,二者之间会产生冲突。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要想促进我国当代法制建设的成功,还必须要对传统法律思想有所批判,要在学习西方先进文明的基础上建设现代法制文明,培育属于我国现代化法制文明的权利文化,即给予人充分的尊重。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的法制基本上都是对人的压制,因此曾经有人说在我国只有天子一个人享有人的待遇。在历史上,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工具,也可以说是治理人的武器,除了天子,其他人是没有尊严的。因此,我们必须要吸收传统法律思想的精华,摒弃传统法律思想的糟粕,在积极学习西方先进法制文明的基础上,促进当代法制的建设。

结语

我国的传统法律思想除了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起到重要的影响以外,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世界的法律文化。当前全球化不断深化,我们不仅要加强当代法制的建设,而且要继承并发扬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紧紧抓住我国法制发展的良好机遇,在继承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的基础上,构建起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征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尽早进入现代化法制国家,进而实现我国的法制理想。

【作者分别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编/张蕾

作者:李宏 陈伟一

第四篇:简论和谐社会的法律与法制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它要求方方面面都要和谐起来,自然,作为社会的调节机制的法律法制,也应与和谐社会相和谐,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本文试就和谐社会的法律与法制做一浅论。

(一)

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利益关系的重整,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社会群体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过去单一的公有制格局,确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结构。所有制结构的变革又导致了阶级阶层的分化,涌现出了一批新的社会阶层,如企业家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和个体所有者阶层,等等。他们都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其次是社会组织结构上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来高度集中和一致的组织结构体系逐渐被打破,一元化的利益格局也已发生变化,出现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乃至不同的社区、地区、企事业单位以至家庭个人都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差别的出现导致大量利益摩擦和利益矛盾的产生。这些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都需要新的社会整合,需要相应的利益诉求渠道,而最有效的就是建立一种让民众能自主表达、自主维护、自主实现的利益诉求和维护机制,尤其是司法保障机制。只有健全而独立的法制,才能维护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这就对立法和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通过立法建立一套以公平和正义为核心价值的体系,平衡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是现阶段中国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向法律法制提出的新课题。

(二)

当今世界,一个社会既需要国家,也需要法制。国家的生存需要建立法律制度,而法律制度又成为合法政治行为的范围。所以,有人把经济、道德、法律看作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的三大支柱。我们要建立的和谐社会也应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法治社会不仅需要有法制,而且需要良法来治。而所谓良法它应该是民主、自由、公平和正义的浓缩,如果法律法制本身不具备这些内在的价值,则它必然要遭到社会的抵制和排斥。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必须具备以下原则或和谐社会的法律必须具备以下前提:

其一,必须是代表人类进步方向的,反之,则不依。人们不会忘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司法部门在审判某些纳粹分子所犯罪行时,一些纳粹分子以其行为是执行当时的法律为自己的罪行作无罪辩护。可见,建立和谐社会不能见法就依。对于那些本身就“违反了一切正直的人的良心和正义感的法”,或以法律的名义,行戕害、暴政、寡头政治的法不能依。如依这样的法,不仅与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背道而驰,还将使国将不国,生灵遭受涂炭,国无宁日,民无宁日。因此,制定一部真正代表人类进步的、充分体现公众利益的法律,对我们建立和谐社会是非常重要的。

其二,构建和谐社会所依之法必须是包含所有人的利益,体现全体民众的意志,在人人面前平等的法律。在以往的法律发展的历史上,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法律体现着不同的利益和意志。在专制制度之下,法律法制体现着专制者的利益和意志,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今天,当历史的车轮驶向21世纪,法律不再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是体现民主原则,表达民众要求,保护弱者,保障人权的工具。特别是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律应成为一种调解各方面利益的准则和制度化手段,法律也不应只是保护个别党派、集团、部分(或大部分)人的利益。这是法制走向文明,社会走向文明的标志。

其三,构建和谐社会之法律本身要公正无私。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合理合法,必须做到法制、法律本身的公正无私。这一点非常重要。要做到法律、法制本身的公正无私,首先要实现社会全体成员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一律平等。社会全体成员以平等的政治、社会地位和平等的参与权利,不受财产、政治态度、个人信仰、意识形态、党派的限制,参与法律的制定。要做到平等的人制定人人平等的法律,使法律达到人人面前平等。所以,构建和谐社会立法的前提之一,应是制定保护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不同信仰、不同价值观、不同政治团体、不同利益,协调各种关系的法律。同时,法律要限制某一党派、团体、阶层(阶级)、个人,将自己的信仰、价值观强加于第二者。惟此,才能称得上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也才能得以建立。

(作者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

作者:巴升嵘

第五篇:加强电力法制建设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摘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企业经营中必不可少的要涉及到企业风险管理。我们在分析了企业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之后发现,通常这些风险最终都是法律风险,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电网企业作为大型国有企业主要应防范八方面的法律风险,从四方面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健全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工作制度,使企业的法律风险得以有效的控制。

关键词:法律风险 防范 软实力 法制建设

0 引言

国资委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中明确提出,通过2012年—2014年三年努力,要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总法律顾问制度,基本杜绝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电力企业如何贯彻国资委的要求,加强企业法制建设,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迫在眉睫。

1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性

1.1 法律风险是现代企业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在企业经营中必不可少的要涉及到企业风险管理。我们在分析了企业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时候之后发现,通常这些风险最终都是法律风险。宏观角度来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它们在运作中要严格的遵守经济法制结构,不然就无法更顺利的与其他企业和民事主体进行经济交往;微观角度来讲,企业是法人实体,种种风险造成的后果不仅会给企业带来损失,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在给企业带来重大的损失后,往往对企业下一步的发展带来重大影响,有时甚至导致企业解散、破产或者被并购重组等等。所以,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发现,不管是宏观角度还是微观角度,在风险管理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都是要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

1.2 法律风险的防范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国家电网公司经过长期的积累和发展具有较高的信誉、雄厚的实力,市场份额也比较稳定,市场上的竞争者也比较少,能够较好的抵抗外部风险。但是近年来,国际国内都出现了大型公司、百年老店严重亏损,甚至倒闭破产的事件,例如国外的有: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美国雷曼兄弟公司及世通公司申请破产,日本的八佰伴公司破产,国内的有:上市的德隆的破产,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严重亏损,在分析了这些案例之后我们发现,他们的亏损或者是破产绝大多数都是由于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运营,因此我们要想实现大型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就要不断创新,创造世界级的品牌,不断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2 电力企业主要防范八方面的法律风险

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其他行业市场经营风险,电力企业以下八方面的法律风险需要特别关注。

第一是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房、违章作业、违规种植等行为而产生的风险。

第二是营销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是业扩管理、电费电价管理、供用电合同管理等方面不到位产生的风险。

第三是客户服务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

第四是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是违规担保、国有资产处置不当等方面产生的风险。

第五是电网建设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建设用地补偿、施工合同方面的风险。

第六是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劳动合同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同工不同酬等方面产生的风险。

第七是合同管理方面产生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合同管理体系不完善、监管不到位产生的风险。

第八是公司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的法律风险。

针对以上八个法律风险,怎样才能更好地防范,不仅给企业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也在考验企业是不是能够获得长足的发展。

3 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

怎样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主要要做到以下四点:

第一,要切实加强企业的法律管理。

企业要提高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除了要做好法律事务日常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做好法律管理工作。一是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企业各项制度,这就要求我们更加严格的对企业制度合规性进行审查。二是要重视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法律顾问提出的审核意见。业务部门必须在向企业高管报告本部门意见的同时,报告其征求法律事务部门的意见。三是要保证企业内部文化的合规性,这能够有效地保障企业合法进行经营管理。总之,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讲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管理。

第二,严格的执行相关的制度。

在国有企业中,国家电网算是大型的公司,通过不断的努力,其制度体系已经比较成熟,一定要认真做好制度执行工作。

第三,大力培养企业内部法律人才。

我们要想建立更好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专业队伍,就要选用合格的企业内部法律人才以及优秀的企业法律顾问,有人将企业内部法律人才比喻为公共设施的维修人员,当企业管理中出现问题之后才发现,实际上他们不只是在公共设施出现问题时进行维修,更重要的作用是对公共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企业内部法律人才与社会律师比较而言,企业内部法律人才更了解企业所在行业,这样就很方便他们发现企业内部的法律需求,再根据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对相关的法律事务进行处理,不断加强法律管理,所以,企业内部法律人才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打赢官司的企业内部法律人无疑是优秀的,但能使企业少打或不打官司,同时保障企业依法经营、不断开拓壮大的企业内部法律人才是最优秀的。那么如何培养企业内部法律人才?这就要求他们不仅具备相当好的法律专业素质,而且要深入的认识企业核心业务。为了让她们更好的发挥其作用,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就是让他们积极参与到企业的业务设计、重大决策、合同谈判中去,使企业法律顾问真正的实现其知情权。参与权是保证知情权的前提,只有让他们真正地享有知情权,才能让他们具备更全面的素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四,完善企业内部法律风险评估体系,变“补救”为“预防”。

公司法律风险评估是一个动态的、持续的过程,不能一劳永逸。供电企业要针对企业经营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整体或专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向企业有关部门抄报,根据风险所在,要求整改或加强防范措施,并进行相应的考核,确实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从上述四个方面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健全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工作制度,企业的法律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和防范。

如果一个企业发展的很好,那么它在面临危机的时候就能更好地展现其综合实力和整体素质。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能够更好地帮助企业面对危机,它是一个成熟健康企业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企业重要软实力的标志。

参考文献:

[1]马仕海,杨志辉,高阳,张海燕.浅谈我国电力体制改革[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4).

[2]骆明.目标与手段:深化改革再思考[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2005(10).

[3]李瑞欣.适应改革需要 搞好发电企业[J].华北电业.2002(07).

作者:刘汾

上一篇:电气自动化本科论文下一篇:发表教育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