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处罚细则

2022-09-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新交规处罚细则

新交规罚款细则表

新交规罚款细则表(摘录)

违章代码违章行为金额 119400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00 121001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200 121002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200 122202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200 122203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驾驶机动车的200 135000逆向行驶的200 136001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非分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100 136002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100 137000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200 138001违反指示标志、标线或交通警察指挥指示的100 138002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禁线、警告标线指示的100 138003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200 139001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100 142001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200 143100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50 143200不按规定超车的200 144001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减速让行的100 145100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的200 145101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占用对面车道的200 145102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的200 145200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100 146001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200

146002通过无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未减速或停车确认安全的100

147100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200 147200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100 148200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交管部门规定行驶的100 149001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100 149002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20%以上的200 151001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50 152001机动车发生故障尚能移动,未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200 152002机动车发生故障,未按规定报警的100

153100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200 156100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的200 164200遇有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机动车未避让的。100

168200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牵引机动车的200 170200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200 19110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500

19110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1500

191201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500

191202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2000

191301一年内因醉酒驾车被处罚2次以上的

193201停放车辆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200

193203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拒绝驶离的200

19510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200

19510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100

19510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100

19510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50

195201故意遮当机动车号牌的200

195202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200

19610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1000 196104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1000

196106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1000 19901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2000

19901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机动车的2000

199013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1000

199020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1000

199030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1000

19903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未被处以拘留处罚的2000 199040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1000

19904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的2000

199060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被处以拘留的500 199061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未被处于拘留的2000 11000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2000

110101违反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11010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13010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不完整的200

413013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200

413030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200

416000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验的200

420201在道路上未按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的200

420202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200

422200实习期内驾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100

422300在实习期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200

428001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50

428002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00

428003驾驶人已累积记分满12分仍驾车的200

428004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车的200

444200变更车道影响本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100

448000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道路上,不按规定会车的100 449000违反掉头规定的100

450000违反倒车规定的50

451000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100

453100遇前方道路受阻,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200

453202遇前方道路受阻,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200

457000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100

460001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200 460002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事故,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200

460003夜间发生故障或事故未开示廓灯和后位灯的200

461000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100

462010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50

462030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200

462020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100

462040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200

462050向道路上抛撒物品50

462070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200

462080在禁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的100

463000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100

467000在单位院内、居民院内未低速行驶或避让行人的50

478100在高、快速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200

480000在高、快速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200

481000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200 482010在高、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200482011在高、快速路上车行道内停车的200

482020在高、快速路上的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200482030在高、快速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的200

482040非紧急情况,在高、快速路上应急车道行驶的200

482041非紧急情况,在高、快速路上应急车道停车的200

482050在高、快速路上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200

400000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1942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规定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检验费10倍罚款

196101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2000196102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2000196105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2000

198100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最低保费2倍罚款

199050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2000

199070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2000

199080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2000

166000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50

468001转弯非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行人的20

468002遇前方路口阻塞进入路口20

468004遇停止信号未停在停止线或路口以外20

151003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20

477002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10

477003乘车人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10

477004乘车人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10

第2篇:一年扣满两个12分需重考驾照 新交规细则将出台

2012年10月13日10:52南方网王成波

闯红灯一次扣6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一次扣6分,故意遮挡车牌一次扣12分„„连日来,公安部修订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后,引发广泛议论,感叹规定之严格。昨日,深圳市交警局专门针对一些大家比较关注的规定做出解读,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规加大处罚力度主要是为安全,而相关实施以及查处细则应该会很快出台。

违法记分调整不小

昨日上午10时许,深圳市交警局法制科副科长王海弟等对目前新规中市民关心的问题做出解读,他说,他们对新交规中一些规定进行了查看,并比较了与以前的一些不同,主要体现在交通违法记分上面。

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一是新增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二是新增记12分的记分项2项,包括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的记12分,以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记12分。三是记6分提高到记12分的记分项有4项,包括机动车超速50%以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等。

实施细则将会出台

“大方向是要求司机更加提高注意力,安全才是第一,而相关实施以及查处细则应该会很快出台。”王海弟介绍,此次的新交规对考证、驾驶实习期以及校车方面等都做了严格规定,完善了驾驶证实习期的管理,扩大实习期管理范围,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

而且明确实习期陪驾要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规定所有车型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昨日,南都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他们对新交规中的规定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很多人认为交规严格一些好,可以引起司机注意,尽可能地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而有的司机则表示,有些严得不近人情,特别是闯红灯记6分的规定,两次就会被扣驾照进学习班,“如果是一些无意的误闯总得照顾一下啊”。

一年两次记满12分要重考

在规定中,南都记者看到,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一年)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即科目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12分两次以上或者累积记分达到30分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扣分严厉一些,主要还是增加违法成本,这比提高罚款数额有效得多。”王海弟介绍,如果司机在一个周期内记满12分,那么处理起来不是仅仅交罚款那么容易,需要进行交通知识考试。

他说,如果在一个周期内记满两个12分或者累计记分到达30分以上,那么还得去考路考等,就等于重考一次驾照,这也是提醒司机们珍惜分数,注意安全。

新增规定

这些行为一次记12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含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原来记6分)。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等。(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的,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这些行为一次记6分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原来记3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受关注条款解读

解读1

实习期上高速,怎么查?

问:新交规规定,实习期陪驾要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那么,到时如何查处?如何进行处罚?

答:不可能跑到高速路上拦车查处,主要还是在高速路收费站入口和出口设置查处点,一般会是随机抽查。

解读2

怎样才算不避让校车?

问:新交规规定,涉及校车交通违章的记分项目中,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那么,怎么才算没有避让校车?

答:早就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校车具有特殊性,具有绝对优先权,很多学生自控能力差,如果处理不好就容易造成事故,以后会加强此规定的宣传力度,希望司机们能够自觉避让校车。

解读3

闯红灯扣分是不是太狠了?

问:新交规规定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有些人认为可能存在误闯红灯的情况,扣分实在太狠?

答:闯红灯的规定很明确,是说车辆整体越过停车线时会被抓拍,而车辆前轮过了停车线后轮没过也不算闯红灯,整体闯过了再倒回来也算闯红灯。如果认为有问题,司机可以在打单时就提出申诉,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解决。当然,因为一些路口设置信号等不规范等造成冲红灯,交警部门也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解读

4 毒驾零容忍

问:近年来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也凸显出来,去年在沙湾附近还发生过吸毒后驾车连撞数车,造成多人伤亡的事故,那么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或者驾驶机动车采取的是“零容忍”措施,严格限制吸毒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第3篇:三违处罚细则(新修订)(最终版)

**煤矿“三违”处罚细则

附件一:

具体的“三违”行为分类

解除劳动合同违章行为

1、酒后入井或酒后在矿院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者。

2、一月内出现3次违章,半年内出现5次一般“三违”或半年内出现3次严重“三违”人员。

3、放飞车、乘坐皮带、溜子或扒坐矿车、蹬钩者。

4、乘罐笼时随意向井筒内乱扔东西者。

5、对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6、私自把炸药、雷管等爆炸材料带到矿门外者。

7、在设备、人员为撤到安全地点就下令放炮者。

8、井下盗剥电缆者。

9、故意破坏检测系统使其无法正常显示真实数据者。

10、瓦斯超限而违章指挥进行作业者。

11、利用工作权利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者。

12、防突、防瓦斯措施未采取到位而造假的责任者。

13、破坏井下安全设施、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4、钻探虚报进尺的。

15、无措施擅自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的。

16、井下打架伤人的。

17、穿化纤衣服或携带香烟、火种入井者。

18、效检超标生产,超循环进度掘进或回采。

19、违规悬挂、包裹、修改瓦斯检测探头的。

20、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21、经矿研究认定的其它严重违章行为。

共性部分

一、一般“三违” 1. 不穿防砸胶鞋入井的。

2.下井不带毛巾、不系帽带、井下脱矿帽的。

3.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或者工作人员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4.一般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5.作业时不执行“手指口述”、设备点检、“六项签字”确认制度的。 6. 井下看书的。

7.不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的。

8.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改:高空作业1.5米以上不系安全带的 9.不按规定佩带相关监测仪器、仪表的(瓦斯便携报警仪、电笔、塞尺等)。

10.大巷单人行走的。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队的。 11.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存在火源的。

12.井下特殊岗位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3.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

1 人员违章指挥。

14.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15.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16.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17.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正确指挥、接受检身的。 18.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罐笼、人车或猴车的。

19.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检查人数的。 20.乘人车、罐笼超员的把钩工。

21.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22.罐笼、乘人车 存在人员和小件货物混装的责任人。 23.地面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24.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规定穿防砸鞋没有穿的。

25. 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26. 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27. 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28. 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29.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30. 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31. 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32.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2 3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34.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35.进入井口侯罐室不戴安全帽的。 36.下井领用的便携仪,上井未及时上交的。

37. 班组不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并记录的,班中不执行“三三整理”或缺少记录或不认真执行的。

38.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轨道间行走的。

39.在罐笼口、猴车乘人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猴车不文明、不规范的。

40.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高层建筑物、井架的。 乘坐猴车灯不带头上的。

硐室门关闭并用铁链系着的责任人。 用道链起吊设备,起吊点固定不牢。 机电设备点检造假。

坐猴车用衣服或者袋子裹着头的。 坐猴车时距前方人员间距小于规定者。 人车超员的。

人车发车时不挂防护链的,没发出停车信号提前打开安全门的。 坐在轨道上休息的。

井下各类牌板不及时填写,或填写有误的。 井下嬉笑打闹、奔跑赶人车者。

外来人员未经相关领导同意安排入井的责任人。 提前升井或延点作业者(矿、队特殊安排的除外)。 用电话或者采取其他形式通风报信者。 点名不入井者(井上工除外)。

在支护不全、不牢或有危险的地点作业及逗留者。 矿灯照明不足微光作业的。

乘坐猴车时抢上抢下,在乘人设施上打闹的。

3 乘车时将身体或随身携带的工具等伸出车外者。 汇报虚假三违的双方责任人。

二、严重“三违”

4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室、安检科汇报的。

4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或不积极组织整改的责任人。

43.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的责任人。

4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去掉、解除劳动合同里面)

45.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4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4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48.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49.穿化纤衣服或携带香烟、火种入井者。(去掉,划到解除劳动合同里面)

50.酒后入井或地面酒后作业、班中喝酒的。(去掉,划到解除劳动合同里面)

51.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5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去掉、划到解除劳动合同里面)

53.无相应资质而进行特殊工种或关键岗位作业者,管理人员无安全资格证上岗的。

54.没有经过安全培训下井的或特殊工种没有持证上岗的。 55.工作期间打架斗殴的。(划到,解除劳动合同违章行为) 56.在井下随意拆开、敲打、撞击矿灯的。

57.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4 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58.空顶作业者。

59.带电搬迁、移动、打开电气设备、检修的。 60.罐笼存在人车混装或人与大件物品混装的把钩工。 61.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62.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63.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64.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65.同时打开两道风门不及时关闭的。

66.现场不服从安检员或其他管理人员管理,违章作业制止不听的。 67.现场殴打执法安检员的。

作业期间未进行瞬间危险源辨识存在重大隐患者。 不参加班前会入井者。

安全责任人及监管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者。 班队长不现场交接班的。 下井带手机、电子表的。 捡到爆破材料不上交者; 故意破坏达标设施的。

开掘部分

一、一般“三违”

68.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

69.掘进机前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 70.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 71.扒装机少挡绳栏、护身栏而使用的责任人。 72.扒装机无照明灯作业的班组长。

73.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5 74.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 75.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76.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开综掘机不开照明灯的。 77.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78.岩巷迎头锚杆连续3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

79.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80.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81.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

82.上下山迎头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勾头的。 83.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 84.用单体柱不拴安全绳的。

85.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86.喷浆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87.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88.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 89.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倾角大于30度的上山支护施工,没有脚手架或没搭工作平台的。

90.炮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责任人。

91.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 92.开扒装机、综掘机不开灯的; 93.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

94.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

95.锚喷巷道前探梁安装卡环的锚杆,有3棵最大外露长度超过规程规定的。

96.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97.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

6 链的人员。

98.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打设不牢的司机。 99.手扶钻杆打眼的。

100.未按设计位置,施工躲避硐、安全硐室或车场的。 101.电话距迎头或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 102.锚索落后迎头超过规定距离的责任人。 103. 本煤孔落后迎头超过规定距离的责任人 104.掘进巷道轨道铺设滞后迎头60米以上的责任人

105.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106. 用支护锚杆或锚梁吊拉物件的责任人。 107.用其它材料代替扒装机操作杆的。

108.放炮、喷浆时,不使用全断面喷雾的。掘进机割煤期间不使用喷雾降尘的;综掘机喷雾损坏或雾化效果差,或截割头截齿损坏不更换的。

109.未按棚子架设要求,棚子帮顶没有背实或帮顶有活石的责任者。

110.锚杆、锚网、锚索等支护质量不符合要求,经提出后仍未按规定时间整改的责任人。

111.积渣超过规定放炮的。

一道工序不完好,施工下一道工序的。 骑着钻机腿打钻的 打钻时从钻杆下通过的 不按照中腰线施工的责任人;

二、严重“三违”

112.未执行防突水、防误揭煤“先探后掘”原则的(含超前探安全距离不够而继续作业的)。

7 113.瓦斯超限不撤人、不停止工作的责任人。 114.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继续生产的责任人。

115.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而启动扒装机的;扒渣期间人员进入扒渣区域。

116.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

1

17、扒渣机司机无遮挡保护或扒渣机无信号、信号失灵,或扒渣机部件有不完好而继续作业者。

118.未处理活矸活石,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而冒险作业者。 119.私自改变支护参数、支护材料的责任人。 120.边打眼边装药者。

121. 迎头装药期间边装药边连线的。

122. 炸药和炮头在同一箱内存放;装药不使用水炮泥的。 123. 放炮巷道内没有停电的。 124.不按中腰线施工的责任人。

125.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的。巷道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仍继续作业的责任人。

126.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127.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人员。 128. 综掘机运行期间上下综掘机及二运下方过人的。 129. 综掘机开机前不发报警信号的责任人。 130. 掘进机停止作业而未停电、闭锁离开掘进机的。

131. 站在掘进机截割臂上工作的人员,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132. 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133. 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134. 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8 135. 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136. 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137.锚喷支护巷道出现失效、不合格锚杆、锚索没处理、锚杆不到底就喷浆封闭的责任人。

138. 不按作业规程措施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的责任人。截短锚杆、锚索使用的责任人。

139.永久支护与临时支护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140. 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

141.斜巷中不在阻车器处停车且没有采取可靠阻车措施的责任人。 142.风筒落后不及时处理的班组长。

143.瓦斯探头、一氧化碳探头悬挂位置不合格的责任人。 144.包裹、摘除、藏匿瓦斯探头的责任人。 145.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充填空顶的。

146.挪移装岩机未执行区队正职、班组长、安检员三到位制度前移耙矸机;没有远距离操作移动耙矸机的。

147.炮后时间不到进入工作面的。

148.临时支护(前探梁、临时柱、护帮网等)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不及时临时支护的

149.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截割头没有落地,没有加护罩的。 150.综掘机割坏电缆的。 迎头支护不到位施工前进眼的。

支护材料配备不足,强行掘进制止不听的。 有意破坏更改测量标志(中线、腰线)的责任人。 喷浆人员喷头对着人的责任人。

采煤部分

一、一般“三违”

151. 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9 152.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机。

153.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 154.拉移转载机时,两侧人员不在安全范围的。

155.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5根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

156.采煤工作面两巷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 157.采面过构造放炮没有防护支架大立柱、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责任人,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

158.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159.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 160.采煤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161.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的。

162.采煤机上未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163.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根低于规程要求的。 164.用单体柱不拴安全绳的。

165.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166.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的(离操作点5米之外的)。 167.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煤机司机。

168.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169.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170.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71.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时,距煤机距离不足15米的。 172.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173.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

174.采煤工作面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停溜子取

10 料的。

175.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176.用顺槽溜子、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的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

177.推移工作面机头时,开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 178.用千不拉回撤单体支柱时,将绳套拴在活柱体上的。 179.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 180.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者。 181.采煤工作面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的。

182.工作面或两巷超前维护连续2-4根单体不拴安全绳的。 183.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184.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185.推移工作面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移溜工。

186.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187.回采工作面中,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的责任者(规程规定的除外)

188.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 189.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封闭的。 煤机遥控器失效没有停止处理继续作业的。 单体柱泄液不及时处理的。

煤机到机头机尾安全出口没有专人设警戒的。 煤机割钻杆,能处理没处理硬割的。 注液枪头拖地不悬挂者。

二、严重“三违”

190.上、下山运输线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191.空顶作业的人员。

11 192.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193.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194.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195.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196.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197.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198.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米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199.溜子、皮带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200.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 201.工作面没有进行防突效检组织生产的责任。 202.工作面超过批准的循环进度回采的责任人。

203.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支护强度不够的责任人,超前20米内高度小于1.8米或超前加强支护不足20米强行组织生产的。

204.无措施用溜子、皮带运送物料的责任人。 205.没有清理好退路回柱的。 割煤时私自进入回风巷。 双向进刀割煤的。

煤机运行时站在运输机里侧的。

站在支架不完整有崩绳、崩柱等危险地点作业者。

一通三防部分

一、一般“三违”

206.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207.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12 208.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209.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210.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211.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不设检查牌板的。

212.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 213.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

214.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 215.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216.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217.瓦斯检查不按规定时段检查的(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18.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

219.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220.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 221.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 222.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223.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224.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225.人为破坏风筒者。

226.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 227.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

228.煤机、综掘机未按规定悬挂瓦斯便携仪的;或司机未按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的。

229.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 230.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的或装置失效的。

231.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置失效的(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

13 232.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23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234.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235.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 236.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

237.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 238.不按规定测尘的。

239.采煤工作面冲尘违反作业规程的。

240.煤体注水不进行封孔的或封孔不严造成严重跑水的。 241.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

242.巷道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充填空顶的。 243.巷道冲尘不执行冲尘签字制度的。 244.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 245.延接管路不吊挂的。 246.瓦斯传感器不挂管理牌的。

247.管路安装及管路颜色没有认真执行规定的。 2

48、瓦斯牌板 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 2

49、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

250.不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试验的责任人。 打孔时不执行孔口除尘。 打抽放孔抽放系统没有形成的。

打抽放孔时,没有采取防灭火措施,缺少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灭火沙、黄泥的;

二、严重“三违”

251.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14 252.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253.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254.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255.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256.局部通风机喝循环风的责任人。

257.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258.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259.违反规定的串联风。

260.井下电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电焊的。 261.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

262.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26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 264.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 265.工作地点有煤尘堆积的。

266.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

267.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填报假数的。

268.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 269.盲巷封闭不及时地责任者。

270.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271.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272.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 273.出现瓦斯误报警的责任人。 27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275.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

276.不检查停风区域内瓦斯情况就送风或“一风吹”的。

15 277.人为损坏、断开、划破风筒,造成迎头风量不足的。 278.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的。

279.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的。

280.在微风、无风地点作业者。

281.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正确悬挂或校对的责任人。

282.采面回风隅角不悬挂瓦斯便携仪或所悬挂的瓦斯便携仪位置不正确的责任人。

283.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 284.未按规定施工防突措施孔的或措施孔造假的。 285.效检造假超掘的。

286.有瓦斯异常,突出危险预兆不停止作业的。 287.抽放负压不符合规定没有及时处理的。

288.打钻时未采取防喷孔措施,未悬挂便携瓦检仪的。 289.封孔深度不符合规定存在造假现象的。

290.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采煤机截煤时,不开喷雾的。 风筒花接或者风筒脱节没有及时处理的责任人。 矿车撞风门的。

未按规程规定留设超前距强行施工的。

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人汇报处理的安检员、瓦检员、班长、副队长;

爆破管理

一、一般“三违”

291.井下运输爆破材料时,机车司机开机车的速度超过2m/s时。 292.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放炮母线和其它电缆悬挂在同侧的,挂在同侧时不是挂在电缆下方的或间距小于300mm者。

16 293.爆破前爆破母线没有扭结成短路的。

294.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

295.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296.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

297.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

298.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炸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299.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300.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

301.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302.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303.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爆破的。 304.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放炮员。 305.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放炮员。

306.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爆破。 307.将电雷管或炸药装入衣袋的。 308.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 309.班组长不在现场处理拒爆者。

310.处理拒爆后爆破工没有认真的收集崩落的炸药、雷管者。 311.在处理拒爆地点做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者。

装药期间放炮员未将放炮器悬挂在可视范围内的或者随地乱放的。

17 起爆器电量不足放炮的。

在没有制定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使用固定母线者。

二、严重“三违”

312.携带矿灯进入爆破材料库房内者。

313.在交接班期间,使用罐笼下放爆破材料的责任人。 314.违反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

315.将没有短接的雷管或未按编号的雷管发给爆破工者。 316.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

317.使用矿车、溜子、皮带、猴车、非专用人车运送爆破材料者。 318.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

319.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 320.放炮警戒距离小于作业规程规定(放炮线长度不够)进行爆破的。

321.接近水区、老空区没有采取“有疑必探”就进行爆破作业者。 322.使用动力电源进行放炮者。

323.本班发现的瞎炮没有处理完毕,或没有向下班交代清楚者。 324.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人员穿化纤衣服者。

325.重新打眼处理拒爆,新眼和老眼的距离小于0.3米的。 326.没有爆破工资格证,进行放炮者。不是爆破工而参与脚线联接者。

327.将炸药、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的;装有炸药、雷管的车辆中间及与机车之间的间隔距离小于3米的。

328.不是爆破工运送雷管的,运送炸药人员没有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者。

329.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或在有电气设备地点装配引药的。 330.爆破作业过程中没有按照要求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者。

18 331.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装药、连线、爆破者。

332.掘进工作面没有按照要求一次装药一次起爆,分次起爆必须分次装药者。

333.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采用反向爆破的。

334.制作起爆药卷时雷管不是从药卷的顶部插入的、使用雷管代替竹、木棍插眼、雷管没有全部插入药卷者。

335.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当炮眼深度小于0.6米进行装药爆破者。

336.使用有破损(失爆)的爆破器进行放炮的。

337.发出爆破警号后没有按照要求停5秒后再进行起爆者。 338.放炮前班组长没有安排警戒或放炮后没有通知而私自撤离警戒者。

339.使用有明接头的爆破母线进行放炮者。 340.放炮员不是最后离开放炮地点者。 341.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或用其他代替的。 342.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 343.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

344.煤巷工作面放炮时不关闭反向风门。 345.风筒落后放炮或掐断风筒放炮。 346.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瞎炮的。 347.私自携带炸药、雷管升井的;

348.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炸药的。或私藏乱放不退库的。

349.每次运送炸药、雷管前不检查运送箱子是否损坏,背带有无断裂的。

350.放炮员不按规定装药和连线,放炮员未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不及时摘除的。

私自将雷管炸药借给其它放炮员使用的责任人。 装药炮头底眼不使用红胶带。

19 人员没有撤到警戒外,就进行母线连接者。

从成束雷管中抽单个雷管后,不将脚线末端扭成短路的。 一个跑眼内装2个或以上起爆药卷的责任人。 爆破工使用打火的方式进行检查电爆网络是否导通的。 边打眼边装药的责任人及安检员、班队长。

机电、运输部分

一、一般“三违”

351.在运输大巷人力推车时站在矿车两侧推车者。 352.皮带运行中用铁器处理、阻止皮带跑偏者。 353.电机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的责任人。

354.乘坐猴车睡觉、打闹戏耍者、故意破坏猴车设施的。

355.人员借助各种运输车辆进行巷道顶、帮的其它作业(吊挂风筒、管路、电缆等),未采取 可靠防护措施的。

356.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猴车的责任人。 357.皮带运转时更换皮带托辊的。

358.电机车运行期间司机将头或身体伸出车外的。

359.人员乘坐人车时携带规定之外物品的。

360.在输送机运转工作期间,司机有卧岗等行为者。

361.采煤机、掘进机等要求打开喷雾的设备司机未执行“先开水后开机、停水停机”制度者。

362.无措施在停止运转的皮带或顺槽溜子上行走或作业的。 363.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

364.用千不拉起吊重物,千不拉的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

20 的。

365.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规程措施的除外)。

366.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 367.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68.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 369.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

370.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371.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的。 372.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 373.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机。 374.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置或篦子不使用的。 375.电机车、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376.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378.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 379.电气设备标志牌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380.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381.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

382.付井在提升人员时,不按规定上、下罐笼的责任人。

383.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自动化开车除外) 384.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

385.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者。

386.小绞车双向提升的责任者。

387.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388.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的。

389.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的。 390.无故将停放车辆压道岔的。

391.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

21 392.用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393.车辆掉道,用电机车或电瓶车牵引复道的。

394.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的或非车场顶车的。 395.在非车场顶车不挂肖环的;前方无专人开路或顶车数超过规定的。

396.电机车开反向运行档而进行停车的司机。 397.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

398.罐笼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扒勾工或信号工。

399.在井上、下顶车或罐笼运行期间,阻车器打开的或人员离阻车器2米以内的。

400.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

401.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 402.小绞车安装后 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前使用的。 403.井下使用手持式电钻工作而无措施的。 404.主井绞车在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

405.绞车扒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封车不好不制止的。

406.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 407.违反规程规定推车的。

408.斜巷提升松车时,扒勾工不及时进入安全峒或扒勾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409.电机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

410.两列(辆)电机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不小于100米,不使用红尾灯的。

411.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不检测瓦斯浓度使用的。 412.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分别追究购货、入井、使用者的责任。

413.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时,煤

22 仓上口部封口或封口不 严的。

414.压风机风包安全阀、卸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 415.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矸帘的责任人。

416.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不及时处理的。 417.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的责任者。 418.未经调车员同意,中途拦截电机车的或在电机车未停稳,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

419.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见查瓦斯浓度的。

420.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 421.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 422.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操作皮带的责任者。 423.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

424.锅炉安全阀、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425.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

426.锅炉管道带压维护和安装,未采取相关的隔离措施的。 427.移动或使用浓酸、强酸时,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428.用塔吊运料车提运人的。 429.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 430.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431.对人行车、罐笼超员乘坐而不制止的把勾人员。 432.岗位工在工作地点看书和读报的。 倚靠在带电的高压开关上的。 无故拉猴车急停线的

皮带运行期间站在皮带纵梁上作业的。 绞车运行时翻越钢丝绳或别绳的。 绞车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

23 设备运转期间用工具别、撬大块煤(岩)者;

二、严重“三违”

433.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434.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爆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435.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 436.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437.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

438.提、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439.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 440.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441.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 442.乘坐电机车(电瓶车)及矿车的。

443.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444.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445.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44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447.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448.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

449.斜巷提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50.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

451.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

452.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

24 自动车者。

453.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的。 454.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 455.看停电开关不挂牌、脱岗的

456.不具备相关资质而操作电气设备、擅自起动机电设备。 457.斜巷运输不带电放车者。

458.巷道坡度超过7‰,不挂绳而下放车辆者。

459.三大保护装置不完善、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失灵或人为甩掉,强行作业者。

460.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就触及导体者。 461.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的把钩工。

462.斜巷或平巷运输超重、超长、超高、超宽、超挂,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强行运输者。

463.在井下检修电机车打开蓄电池的。

464.检修运输机(含更换托滚)或在输送机上作业不停电、不闭锁开关者。

465.无证驾驶井下运输车辆的责任人。 466.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 467.反向拉车或人站在出绳方向。

468.运人车辆未停稳上下车者。

469.无措施携带非防爆电子器材(照相机、摄象机、普通干电池电子表、非防爆检测仪表等) 入井者。

470.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471.提松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 472.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473.2米及以下和提人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25 474.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 475.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摘掉钩头处理的。 476.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477.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478.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的继续 使用的。

479.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480.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

481.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482.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483.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

484.罐笼未到位,开推车机推动矿车的。 485.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

486.乘人期间,所有的挡、阻车器没全部闭合,车辆向井口方向移动的责任人。

487.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 48

8、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 48

9、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 490、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49

1、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 非电器工作人员在高压电器设备附近逗留或坐在高压电缆、开关及接线盒上的;

26 在矿车运行时摘挂钩者或斜巷运输用其他物品代替保险绳的;

地测专业

一、一般“三违”

492.巷道贯通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 493.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

494.采区导线未按规程规定施测两遍的。

495.受水患威胁,不按规定 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496.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口施工的。 497.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置,造成损失的。

498.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巷柱的主要责任人。 破坏、喷涂或改动测绘点

二、严重“三违”

499.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500.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501.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502.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503.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未按规定下 达停工通知单。

504.测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

其它

505.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的。

27 506.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507.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峒室进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

508.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 送的。

509.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

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

附件二 :

反“三违”要控制的23种特殊人

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

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

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

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

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

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 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

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

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

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

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

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

十三是凑凑和和的“懒惰人”。

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

28 十五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

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

十七是酒后开工的“不醉人”。

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

十九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 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

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

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

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

附件三:

**煤矿安全管理20条红线

(1)瓦斯超限作业。

(2)打抽放孔造假、验孔造假。违规悬挂、包裹、修改瓦斯监测探头。 (3)效检超标生产,超循环进度掘进或回采。 (4)酒后入井。

(5)井下吸烟。井上仓库、油脂库和主要机房吸烟。 (6)井下无措施或措施无总工、矿长签字电气焊。 (7)违章送电。检修时无专人看守馈电开关或看守人脱岗。 (8)带点检修或带电打开电气设备。

(9)放飞车、扒乘皮带溜子或扒坐矿车、蹬钩。

(10)私自把炸药、雷管带到井上或私藏炸药、雷管不退库。 (11)耙装机扒渣期间,人员进入耙装区域,或耙装区域有人操作耙装机耙渣,或站在扒碴机侧直接操作手把前移扒碴机。

29 (12)无安全确认启动采煤机、综掘机、强力皮带。 (13)破坏安全设施。

(14)截锚杆、截锚锁绳进行支护。 (15)井下打架伤人。

(16)井下睡觉(含地面主要岗位睡觉)。 (17)穿化纤衣入井。 (18)井下盗剥电缆。 (19)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20)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附件四:

**煤业公司安全生产26条红线

一、严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二、酒后入井。

三、空顶作业。

四、进入盲巷、采空区。

五、瓦斯超限作业。

六、停风不停电撤人或未检查瓦斯送风、送电。

七、违规排放瓦斯。

八、假检、漏检瓦斯。

九、瓦斯传感器放置不当造成数据失真,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失效仍然作业。

十、瓦斯治理不达标进行采掘作业。

十一、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未保持正常通风、排水。

30 十

二、井下违规电焊、气焊(割)。

十三、探放水、治理瓦斯存在假钻孔、假数据、假评价。 十

四、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擅自开采防隔水煤柱。 十

五、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十六、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未落实停电闭锁、专人看守开关,未经确认启动电气设备。

十七、放飞车,乘皮带,扒车、蹬车、跳车。

十八、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使用保险带,起吊设备时下方有人。 十

九、放炮未按规定设置警戒或放炮员未最后离开爆破地点。 二

十、未执行“一炮三检”。 二十

一、未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 二十

二、未按规定检查、处理瞎炮。

二十三、盗窃、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违规带升井。 二十

四、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生产设施。

二十五、出现灾害征兆或异常情况未及时停工、撤人、采取措施。 二十

六、井上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生火。

31

第4篇:新交规

一下记6分的: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8.驾驶机动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4.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行驶的

5.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未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6.驾驶机动车载运危险品未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的安全措施的

7.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8.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第5篇:2013新交规

1 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 酒驾,记12分、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 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 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 行驶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 行驶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 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8 超速驾驶,记6分。罚款100到2000元,

9 副驾驶有不满14周岁乘坐的,记6分,罚300元, 

第6篇:新交规(2013)扣分简洁总结

公安部第123号令:2013年1.1起闯红灯扣6分值 故意遮挡车牌扣12分值

决定零容忍 杜绝限制吸毒驾驶机动车资格

规定: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1、针对近年来暴露出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或者驾驶机动车采取“零容忍”措施,严格限制吸毒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2、对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在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模拟高速公路、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提高了考试针对性和考试难度。

3、在科目三的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考试,并明确大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牵引车和大型货车不少于10公里。据悉,调整后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修改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

4、此次取消小型汽车桩考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通过连续障碍、单边桥等现实生活中应用性不强的考试项目。小型汽车驾驶人的考试项目调整突出了实际驾驶中的实用性,调整后,小型汽车场地考试项目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去除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即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场地考试中用标线替换现有的标杆,更加贴近实际道路场景。

6、规定对3年以下驾龄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考试发证民警的责任。同时,为确保驾驶人培训、考试质量,建立了考试培训质量公告制度和违规考试发证责任追究制度,设置考试工作纪律“高压线”,明确民警违规考试发证的法律责任,

7、进一步完善驾驶证审验和实习期管理制度。据统计,我国驾驶人以平均每年2000多万人的速度快速增长,为加强日常管理,123号令明确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和实习期驾驶人作为重点管理对象,1年以下驾龄的实习期驾驶人肇事比率较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较为突出。

8、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再次记6分以上的,取消其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同时,还规定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要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考虑到高速公路道路情况的特殊性,实习期驾驶人驾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9、规定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在驾驶证审验方面,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每年参加审验,但没有记分的可以免于审验,以鼓励驾驶人守法驾驶。同时,规定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且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也要参加当年的审验。此外,加强了审验时的学习教育,

10、规定对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连续3年不审验的,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逐级降低其驾驶资格,最终只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

11、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规范驾驶人驾驶行为,进一步加大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12、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新增: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行为记12分,以及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记12分等记分项。

13、由6分提高到12分,将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记分。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14、取消了原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分。已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15、123号令推出6项便民服务措施,。更符号的方便群众高效快捷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

1. 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群众在驾驶证遗失或损坏后,在申请办理补换证的当日即可领取的新的驾驶证,方便群众驾车出行。同时,对于申领驾驶证的群众,在三个科目考试合格和宣誓仪式后,当日就可领取驾驶证。

2. 将驾驶证补换领、审验和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等业务向县级车辆管理所下放,方便县乡、农村群众在家门口申领、换领汽车驾驶证,缩短群众办事距离,减少群众往返时间。

3. 考虑到一些群众由于平时学习工作较忙,不能在2年内完成培训和考试,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方便群众通过法规知识考试后,有更充裕的时间参加驾驶技能培训学习,参加考试。

4. 将申领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由21岁放宽至20岁。

5. 规定异地从事营运的驾驶人和货车,在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驾驶证审——推行互联网、电话等远程自助预约驾驶人考试服务,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方便群众根据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需要,合理选择时间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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