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2022-08-1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人生的目标之一或许就在于不断的自我提升,不断的认识自我。而自我鉴定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式。那么应该如何写好自我鉴定呢?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最近有媒体报道,有关人大代表正准备提议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纳入刑法的管辖之下,以加大对该行为的惩罚力度,在该规定还没有出台之前,我基于对刑法学的粗浅了解和爱好,斗胆对该立法动向进行分析与预测——

1、 立法背景分析,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

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历史,同样具有悠久的男尊女卑的历史,中国几千年的社会无非是“男权”的社会,男性由此承担起了家庭、宗族、种族乃至国家延续和发展的历史重担,因此,重男轻女的观念在中国人心目中根深蒂固。

尽管如此,在以前,由于胎儿性别的不可预知性,中国人的生存和繁衍基本处于自然状态(女性弃婴和溺婴基本可以忽略不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预知胎儿性别不仅成为了可能,而且变成了现实,于是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利用科技手段将无数的女性扼杀于孕育之中,导致我国现在的男女比例达到了117/100还多,已经严重超出了社会生态学家所认为的正常范围,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长此以往,将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

对此我国现在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国务院2001年颂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稍有涉及,其中第15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并且还没有对违反该条款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该规定难以落到实处。这样,对该行为的惩治显然是不力的。

2、 于本罪侵犯的客体。我认为以下说法均能在一定程度上自圆其说——

(1)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的正常秩序,从而将该罪归入危害公共卫生罪。不错,既然行政法规已经将该行为纳入其管辖之下,说明国家已经介入了该行为的管理活动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种归属有一定道理。但仔细分析却形是而神非,对该行为进行惩治的目的与危害公共卫生罪的立法宗旨显然是大相径庭的。因为惩治该行为是为了从根本上防止人为地造成男女比例失调的进一步扩大,而非公共卫生。

(2)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因如下:

第一,虽然以现今的科学技术,即克隆技术,已经使人类的无性繁殖变成了可能,但在这一领域还存在诸多的争议,从而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类的繁衍将主要只会依靠自然繁衍,这样女性就肯定是人类繁衍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该行为何止是危害公共安全,等于慢性危害全人类的生存和繁衍,有些类似于国际法上所说的反-人-类罪或反人道罪。

第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可见,传宗接代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根深蒂固,该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必然导致相当一部分男性难以找到伴侣甚至找不到伴侣,没有女性,如何传宗接代?这在传统观念中可是涉及“生存”的根本问题,由此思之,女性的缺乏,引发的社会问题可不校

第三,根据人类学、社会学以及心理学的观点,对女性的需要,不仅是一种自然繁衍和生理的需要,更是一种心理需要,“男女搭配,干活不累”,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女性的缺乏,容易使男性的情绪变得暴躁、易怒、焦虑和不安,而据有关人员统计表明,现实中的相当一部分犯罪皆因一时的意气之争。

第四,既然传播非典型肺炎等乙类传染性疾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可见,本罪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无不可。

3、 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

4、 违反国家行政法规,

5、 利用职务上或者工作上的便利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4、 关于本罪的主体。可以有以下几种说法——

(1)特殊主体说。即认为本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即只能是医务人员,所谓医务人员是指经过医学院校教育或经过各级机构培养训练后,经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或经过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各级各类人员,性别鉴定《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

这种理论的缺点是:首先,某些从事医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可能不具有从医资格,也不属于医务人员,但却具有鉴定胎儿性别的技术能力,并且工作单位上也有相应的科学设备,当这类人利用工作上便利,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时,该如何处理?第二,当一些不具有从医资格的人员(非医务人员)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时,其一个行为就可能触犯两个法条,即产生了非法行医罪和本罪的竞合,此时该以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

(2)一般主体说。即认为本罪可以由一般主体构成,这样本罪就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特别条款,有鉴于本罪的社会危害性,立法上不可能为本罪规定很重的法定刑,甚至可能轻于非法行医罪,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减轻了这一类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而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使得对具有从医资格的医务人员来说,也显得不公平。

(3)折衷说(这实质上仍是定为一般主体)。当产生本罪与非法行医罪的竞合时,择一重罪论处则显得太轻,数罪并罚则显得太重,所以我认为可以折衷一点,对此类情况以本罪论处,但从重适用的法定刑。由单位主体构成而产生的非法经营罪与本罪的竞合,我认为也应当采取这种方式。

5、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我认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违法,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决意为之。

6、关于本罪的认定。

(1)关于本罪的犯罪形态的问题。

本罪应当定为行为犯,即一旦实施了为他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而不问被鉴定者是否将胎儿终止妊娠。虽然从本罪的立法宗旨来看,当被鉴定者将胎儿终止妊娠,本罪导致男女比例失调社会危害结果才实际产生,如果因此就把本罪定为结果犯,明显有违本罪的立法精神,也不利于对本罪进行打击。因为在实际生活当中,当被鉴定者知道其所怀的胎儿为男性时,虽然她不终止妊娠,但其选择性别的行为实际已经做出并且完成。

然而,当被鉴定者实际将胎儿终止妊娠时,又该如何处理呢?如果仍以本罪的一般条款处理,则明显显得太轻。我想,何不把这设置成结果加重犯,从重适用的法定刑呢?

(2)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公司企业受贿罪或受贿罪同时又触犯本罪时,该如何处理呢?

有一种说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其所构成的其他犯罪不仅仅只能为本罪,既然刑法典中都没有对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399条除外)加以规定,为了顾全刑法体系的完整,这里也没有必要加以规定。其实不然,本罪有其与众不同的特殊性——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本罪明显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在整个刑法典中,如同本罪一样,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犯罪,基本上只有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第八章的犯罪并存应当并罚,在理论上没有争议;至于渎职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会议的讨论结果,徇私型渎职犯罪,如果被告人同时符合受贿罪与相应的徇私型渎职罪的构成,且刑法无特别规定的,应按数罪并罚处理,第399条第3款关于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并存从一重罪论处是一例外规定。

再说,仅仅是受贿罪是否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客观要件,就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高铭暄教授持肯定观点,认为被动受贿构成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要件。(高铭暄主编自考教材497页);张明楷教授则认为这是传统的观点,是旧客观说,与受贿罪的本质不符合,与认定受贿罪既遂的标准不相符合,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相符合,故提出“为他谋取利益”虽然仍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但其内容仅仅是“许诺”即可,并且许诺可以有默示和明示,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所以,只要收了财物就是受贿罪的既遂,而不是待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才是既遂。(张明楷著《刑法学》921页)。

按前一种观点,那么本罪可以算是收受他人财物后所为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法条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按后一种观点,如同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招摇撞骗一样,可以说是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而构成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但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受贿罪与徇私型渎职犯罪的法律精神,这种情况应当数罪并罚。三种观点均能自圆其说,但我认为,从法的精神上来说,第三种观点应当更可取一些。

(3)关于对合犯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对被鉴定人(或称要求鉴定的人)要不要定罪处罚的问题。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合犯,即不构成受贿罪,那么行贿人肯定不会构成行贿罪,这在理论界是通说。同理,如果没有被鉴定人的要求,那么行为人也应当不会犯本罪,用经济学的说法称为“没有需求就没有市潮,这就引发了对被鉴定人要不要纳入刑法管辖的问题。

仔细思之,如果对被鉴定人定罪处罚,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例如:被鉴定人一般是夫妻共同协商后才来做鉴定的,即事先通谋,如果要定罪就是共同犯罪,甚至还有可能包括夫妻二人双方的父母,那就真可谓是一家子的犯罪了,这样打击面也扩大得太多了,再说对怀孕妇女定罪处罚也不太附合人道主义精神。因此有观点认为,对被鉴定人行政罚款足矣。但是这显然不利于对本罪的打击,因为仅仅打击鉴定的行为人有治标不治本之嫌。于是我想何不折衷一点,打击面上仅仅对被鉴定人定罪,处罚上适用较轻的主刑,如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如罚金,因为对终止妊娠的怀孕妇女而言,处较轻的有期徒刑都并不过分,对未终止妊娠的怀孕妇女而言处管制也是可行的,这实质上可以说是将刑罚变成一种名誉刑。

综上所述,我对本罪的立法法条预测如下:

第2篇: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卫生院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性别终止妊娠

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计划医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鉴定

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根据县局要求,特制定《XXX卫生院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书》。

一、组织领导

1、由院长XXX同志为规范计划生育医务行为第一责任人,

依法加强对妇产科和B超室及临床检验等相关科室的管理。

2、认真落实规范计划生育医务行为的各项管理制度,每月开

展一次对上述科室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将《孕妇分娩情况登记表》、《引产、人流情况登记表》、《孕妇B超检查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按月装订,保存时间至少一年以上。

3、单位要组织院办(医务科)、妇产科、B超室、检验科、药

剂科等相关专业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单位负责人并上述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相应的规范计划生育医务行为责任书。

二、职责与责任

1、妇产科、计划生育手术和B超诊断等专业技术人员对病人

提出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终止妊娠的要求应严辞拒绝。

2、妇产科、B超室等科室应设置禁止非法医需要鉴定胎儿性

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警示标志。对相关管理制度应悬挂上墙。

3、对孕妇进行超声检查,一律实行B超孕检登记备案制度。

在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必须按《孕妇B超检查流程图》进行,

并有两外B超医生签字和孕妇签字,且如实登记孕检妇女身份证

号、计生证号、具体居住地、怀孕时间等详细记载,不得漏项。

4、对需要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孕妇,必须凭县计生委开具的

证明方可施术,严禁先施术后补证,否则一律视为无证引产。引

产的孕期界定为14周(不含14周)。所有人工终止妊娠对象应建立

规范的辅助检查、医生诊断书和施术情况、胎儿性别等综合病案。

5、严格实行凭证生育制度。接纳孕妇分娩时,要认真查验孕

妇的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并做好姓名、身份证、住址、生育证号、计划内外、胎儿性别、孩次、接诊医生等有关

情况的登记,予以存档备案。接收无证分娩的孕妇时,如遇特殊

情况不能及时通知计生部门的,事中须将有关情况登记清楚,事

后24小时内必须通知乡计划生办。

6、规范人流医务行为。对14周以下需要人工流产的孕妇,

要认真询问其婚姻、生育情况,并做好登记。严禁对政策内怀孕

的孕妇实施药物流产,终止妊娠药品只限对难流产人员作辅助流产时使用。

7、规范《登记表》中的孕期书写。对引产、人流、B超检查

的孕妇孕期时间一律以周为单位进行填写,禁止出现孕期3个月

等不规范登记行为。

三、奖惩办法

1、凡对违反计划生育医务行为,对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0元,且为举报人保密。

2、依据有关《规定》,医务人员违反计划生育医务行为,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的,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索证登记报告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予以降级降薪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医师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孕妇分娩情况登记表》、《引产、人流情况登记表》、《孕妇B超检查情况登记表》以及终止妊娠病案内容登记不全和不规范的,对接诊医务人员每例罚款50元,罚款一律由个个承担,同时取消当年评先、晋升资格,并上报县局生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罚。

院负责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

二0一三年二月十日

第3篇: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培训记录

为进一步规范超声诊断和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服务行为,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根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嵖岈山卫生院所有人员和乡村医生进行培训记录如下:

一、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规范管理

1、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加强对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专项技术服务的诊疗行为管理,对开展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实行准入管理。并以适当形式将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向社会公示,要加强对这些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经常性地对医务人员进行防范“两非”的教育和培训。要在医疗机构及其相关科室(在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和妇产科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严禁“两非”的警示标识、管理制度及举报电话,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凡从事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均应接受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法律法规教育,并向本单位做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书面承诺。要加强对医学影像科室、妇产科等业务科室的监督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对B超室、妇产科等相关科室进行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的专项检查。

二、建立和完善超声诊断仪管理制度,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1、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的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中诊疗科目应设有医学超声项目。获准使用超声诊断仪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数量、类型、使用场所、人员配备情况报辖区内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通报仪器的报废情况。市直医疗机构要分别向县(区)、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备。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B超监督力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超声诊断仪的医疗保健机构每年检查一次。

2、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和超声诊断人员必须按《条例》规定,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超声医学上岗合格证书,超声诊断人员还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超声诊断人员的上岗确认程序按《福建省超声医学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超声医学执业人员技能考核管理意见》执行。

3、超声室必须建立育龄妇女检查专项登记制度。各医疗保健机构对孕妇进行孕情超声检查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与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范,要求有两名B超技术工作人员或有一名B超技术人员和一名其他医务人员在场,非超声检测人员不得进入超声诊断室,无关人员不得围观。并按要求登记建档,需登记孕妇姓名、年龄、住址、孕产次、孕周、检查原因、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事项,准确、真实地做好记录、双签名并妥善保管。操作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检测报告中不得含有胎儿性别内容,否则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4、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一律不得利用超声诊断仪或其它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民营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妇幼保健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一律不得超执业许可范围对孕妇进行胎儿及孕情超声检查。

5、对怀疑胎儿可能有遗传性疾病等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应当由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结果或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省卫生厅审批的具有胎儿性别鉴定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

三、全面实行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报批制度,严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1、开展14周以上(含14周)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及人员由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批程序按《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执行。机构必须是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引产技术服务项目,具有必备的急救设备和措施;手术人员须具有注册执业医师资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该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应重新考核批准后才能继续执业。

2、凡开展14周以上(含14周)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制定本机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制度。并实行手术审批制度,术前需经主管医生、科主任、分管院长三级审批后方可实施。

3、对孕14周以上人(含14周)工终止妊娠,做好分类管理:

(1)对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查验并保存受术者由省卫生厅指定的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前诊断结果或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方可实施。

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②胎儿有严重缺陷;

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上述情形③为保护孕妇生命安全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及时实施手术,或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有三名相关学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签署的“确需终止妊娠”医学诊断结果后,经科主任、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手术后48小时内向其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局、计生局报告。

(2)对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已婚者,必须查验并收取其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若由乡级计划生育机构的人员带领,带领人员需出示计生办证明,同时在手术单上签字负责),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登记身份证号码后方可实施;未婚者,必须查验能证明其未婚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和未婚证明等)并收取复印件后方可实施。

4、未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手术。医务人员发现妊娠妇女为选择胎儿性别要求终止妊娠的,应予以拒绝,并报告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落实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规范合理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1、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经批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素药物除外。任何单位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4、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严格遵医嘱发药,并建立处方档案。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要有专人专帐保管,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在依法取得资质的注册执业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其他人员开具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医疗保健机构要每季度组织检查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情况,检查结果要经相关科室主任、分管领导确认签字存档。

5、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应当为妊娠14周以上(含14周)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发(取)药时间、使用量、主管医师、药剂师及有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等内容。

五、认真执行信息统计和报告、通报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沟通

1、开展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妊娠14周以上(含14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认真记录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并发症的原始资料,并填写新生儿出生、死亡和妊娠14周以上(含14周)人工终止妊娠等登记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于每月5日前向辖区内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报送(含市直单位和驻莆部队)。受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于向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同时,

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所收集的资料整理出相关数据,与妇幼卫生报表的数据核对、衔接。

2、各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填写新生儿出生、死亡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等登记表,记录项目要真实、完整,故意漏、错项,造假、谎报和瞒报,视为出具虚假证明行为。

六、强化责任追究,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等违法行为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各司其责。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打击“两非”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制订计划,定期督查,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要坚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打击“两非”领导工作机制,把工作落实情况和监督措施作为计生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负责“两非”案件的查处和执法监督。

2、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箱,对举报的有关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对涉案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如发现本单位有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要提供书面材料,于24小时内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知情不报者,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3、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要作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点,对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从事“两非”的案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进行处罚。 对从事“两非”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有关规定,吊销当事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调离当前工作岗位,并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对涉案的民营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妇幼保健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介绍怀孕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一经发现,视为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予以重罚。

记录完毕

第4篇:胎儿性别鉴定

与性别相关的遗传疾病, 一些可能只出现在男性胎儿中,而还有一些可能只出现在女性胎儿中。因此对于可能有这类遗传疾病史的家庭,早期鉴定胎儿性别将有利于制定最终基因检测计划。过去,胎儿性别鉴定经常使用介入性早孕期诊断方法,比如绒毛活检。由于采用怀孕组织直接取材,介入性早孕期诊断的准确率很高。但是,因为诊断过程需要用针头刺人子宫内取样,这种手术有可能导致流产。

超声波诊断也可以用于胎儿性别鉴定, 但是它只能对妊娠中期的胎儿性别做出准确鉴定。而对于诊断与性别相关的遗传疾病,基因检测计划得制定需要在早孕期鉴定胎儿性别,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超声波检测并不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什么是细胞游离DNA (ffDNA)?

DNA是一种存在于人体每个细胞内的遗传信息材料。DNA可以被划分为很多区间结构被称为基因,而这些基因则决定了人的特征,比如说头发和眼睛的颜色以及一些其它遗传标志。ffDNA 是一种自于胎儿的遗传信息材料,但是在妊娠期间,ffDNA可以在母亲血液中被检测到。到目前为止,胎儿的DNA (ffDNA) 是如何进入母体血液内的仍然是一个谜。但是,科学家已经发现从怀孕第6星期到生产之后两小时,ffDNA都可以在母体内检测到。

如何利用ffDNA鉴定胎儿性别?

当怀孕超过7周时,就可以采集母体血液样本。科学家将采用先进的技术,在母体血液样本内寻找只存在于男性体内的遗传信息如SRY或者DYS14。因为这些基因只存在于男性体内,如果它们中的任何一个被检测到都意味着胎儿是男孩。反之,如果这些基因没有一个被检测到则意味着胎儿有可能是女孩。就目前我们的实验结果证明,妊娠8周后母体血液内的ffDNA在正常条件下足以进行性别鉴定而且结果是可信的并达到高峰值,准确率达到百分之九十八。

我公司可以协助安排相关事宜,服务如下:

1) 预约香港检测中心与产科教授

2)产前胎儿性别鉴定与孕妇产检

3) 陪同完成医疗检查过程;

4) 快递化验报告上门

第5篇:鉴定胎儿性别

鉴定胎儿性别检查胎儿性别的方法很多,用羊膜腔穿刺法来预测是其中的一种方法,鉴定胎儿性别。在怀孕16周左右,做羊膜腔穿刺,抽出羊水进行特殊培养,经过检查,如果性染色体是XX配对时,胎儿为女性;若是XY配对,胎儿即为男性。在预测胎儿性别的同时,还可发现其他染色体病,只要及时采取措施,同样可以达到优生的目的。此外,检查绒毛膜细胞的X或Y性染色体,也可以早期预测胎儿性别,准确率在90%以上。在胎儿外生殖器已能区别的时候(一般在妊娠4—5个月),用胎儿镜直接观察,也可判断胎儿的性别。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预测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目的是为了阻断遗传病,特别是伴性、隐性遗传病的延续和发生,切忌滥用,不能人为地制造性别不平衡。

胎儿性别什么时候形成?

一般来说,胎儿在脱离母体时,我们才能够根据其外生殖器的不同形状粗略地辨别男女性别。有“小鸡鸡”的是男孩子,没有的就理所当然的是女孩子了。其实,真正的男女之别,在精子和卵子结合成为受精卵的一刻就已注定。

胚胎在母体中要经过漫长的10个月(大约40周)的分化发育才能来到人间。正常情况下,胚胎发育到8-10周时,男性胎儿出现睾-丸并开始分泌雄激素,雄激素使胎儿的外生殖器官向男性方向发展变化;没有睾-丸的胎儿,因缺乏雄激素作用,外生殖器自然而然地朝女性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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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鉴定胎儿性别的方法有哪些?

1、DNA 验血:孕妇怀孕经B超确认满八周,胎儿正常的情况下可测出胎儿性别,准确率是98%,对孕妇和胎儿没有任何影响,性别鉴定《鉴定胎儿性别》。

2、羊膜穿刺术:主要是为了诊断胎儿是否有染色体方面或神经管的缺陷,通常在怀孕16~20周实施。准确度可达99%,但是有1%的流产机率。

3、绒毛采检术:在怀孕12~14周左右即能判断胎儿的性别,但它可能造成流产(3%~5%),还可能伤害胎儿,造成其手脚的残缺。

4、超声波扫描:超声波是一种声波,它对胎儿没有不良影响,婴儿必须在3~4月准确度较高。利用超声波诊断胎儿性别时,男婴的准确度可达95%以上,女婴的可靠度则只有85%左右。 >>>看B超单判断胎儿性别

民间判断胎儿性别的方法有哪些?

1. 清宫表推测是男就男,是女就女(清宫生男生女秘方表按照阴历推算,月经周期超过28天者怀孕月份推延一个月,月经无规律者不用此法)遇。 >>>清宫生男生女表怎么看?

2. 尖肚子男,圆肚子女 >>>从肚子形状判断生男生女

3. 肚子小男,肚子大女 >>>生女孩肚子形状

4. 除了肚子身体其他部位没发胖的男,反之女

5. 脚不肿,后期稍肿男,脚肿,后期更肿女

6. 反应不重男,反应重女

7. 准MM喜酸和咸食男,喜辣或甜食和果汁女

8. 准MM变丑,皮肤变黑男,皮肤不变或变漂亮女

9. 胎动早为男(16W),晚为女

10. 胎动感觉拳打脚踢和整个身体翻动为男,只整个身体翻动女

11. 比预产期早生男,晚生女

12. 肚脐突出男,不突出女

13. B超显示宝宝脸朝外的男,面对MM的女

14. 妊娠线肚脐以上偏左,直、细、直达两乳间,且整个妊娠线浅淡是男,反之女 >>>妊娠纹与生男生女有何关系?

15. 怀孕后准MM性欲变强是男,性欲没变化或变弱是女

16. 胎动偏左男,偏右女

17. 胎心140左右男,150左右女

18. 怀孕期准MM勤劳,精神状态好的男,懒惰,精神状态差的女

19. 准MM鼻子变大的男,不变的女

20. 准MM尿检早期和后期偏碱性(6.5以上)的男,偏酸性(6以下)的女

胎心率可以辨别胎儿性别吗?

民间有种说法,胎心率低于140次/分,则所怀胎儿是男孩。一般来说女孩心率比男孩高,跟胎儿性别没有任何关系。

胎儿正常的心率在120次/分~160次/分之间,专家指出,听胎心需要借助专门的仪器,大约孕12周左右就可以用多普勒听诊器在非常安静的情况下听到胎心,而如果用产科的听诊器直到孕18周才能听得到,即便是到了孕晚期,用普通的听诊器测听胎心也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第6篇:早期胎儿性别鉴定

早期胎儿性别鉴定国家明令禁止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目的是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正常的性别比例,早期胎儿性别鉴定。如果只是因为“重男轻女”,希望生男孩而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是绝对不允许的。但是,如果确实是为了避免孩子得遗传病,是可以做胎儿性别鉴定的。因为有些遗传病只传给男孩或只传给女孩。这样做是为了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目前,我国已发现有近百种遗传病需做胎儿性别鉴定,其中包括血友并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x连锁型脑水肿、x连锁型智力低下、先天性丙种球蛋白血症、黑蒙性痴呆等。现在,除了用b超,检查胎儿性别的方法还很多,比如可以检查绒毛膜细胞的x或y性染色体、检查孕妇血液中的性染色体,或用胎儿镜直接观察胎儿等,这些方法均可早期预测胎儿的性别,从而阻断遗传病的发生。所以,有家族遗传病史的孕妇都要向医生说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如果人们想通过鉴定胎儿性别来选择生男或生女,无疑会破坏人类性别的自然比例平衡,这不仅是因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而且也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性别鉴定《早期胎儿性别鉴定》。所以,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是不能随便做胎儿性别鉴定的。

除了用b超诊断胎儿性别外,以下方法也可以

1,妊娠3-4个月,经下腹部从孕妇子宫的羊膜腔里抽取少量羊水,将羊水放在高速离心机上离心,保留细胞团,在经过固定,凉干和染色等步骤,然后放在显微镜下,观察细胞核内的x染色体和y染色体,当x染色体出现在10%以上时,即可预测为女胎,当y染色体达20%时,即可预测为男胎。

2,从孕妇一滴血中预测胎儿的性别。在孕妇的耳垂或手指上采一滴血,放在玻璃片上,推成血片,用特殊的方法进行染色,待干燥后放在光学显微镜的油镜下计数200~1000个中行分叶的白细胞,发现并记录中性分叶白细胞的细胞核上,“鼓槌体”的数目。在计数200个中性分叶白细胞后,假如发现3~10个“鼓槌体”为男胎,发现2个以下则为女胎。

此外,检查绒毛膜细胞x和y染色体,也可以早期预测胎儿性别。

至于民间所说的肚子圆就是男孩以及什么肚脐线长到胸口就是男孩之类的说法,都是不科学的,不宜听信。

如果真的要测胎儿性别,我建议你还是做b超比较方便!以上的检测法过于麻烦,很少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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