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论文

2022-03-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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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环境影响评价论文

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与战略环境评价制度

摘 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与战略环境评价制度进行分析,提出了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途径,其内容包括:搞好与“三同时”等相关制度的衔接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法监督两部分内容。此外,还总结了健全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内容有,渐次扩展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部分性引入替代方案。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评价制度;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对环境质量进行预测和评估,对某一个决策或者人為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也是对这些内容进行调查和预测的相关活动。实施这一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提出相关的缓解措施和相关对策。

1 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途径

1.1 搞好与“三同时”等相关制度的衔接

当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三同时”制度时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中最为基本的两项制度,这两个制度之间相辅相成,并互相制约。一方面,为了使经过审查和批准的环境对报告书中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受到一定的影响,一定要实施“三同时”制度。另一个方面,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置影响环境污染的设施,一定要通过原来审查和批准的环境报告书主管部门的批准,当期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这一项目。但是,站在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的角度进行分析,环境评价制度主要被集中在前期管理上,而“三同时”制度一般集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当下,相关人员需要将这两项制度进行结合,使这两者之间能够有效衔接。因此,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科学完善的这一过程中,需要使其和三同时制度之间有效的结合在一起。

对项目进行建设的过程中,业主要在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之后,在设计、施工、竣工等不同阶段,均向国家和公众提交上一份环境影响报告,并且建立起一个反馈机制,对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对污染进行防治,对生态破坏做出防治的有效措施[ 1 ]。

同时,对建成的设施制定科学的监督检测机制,将这些内容归纳到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当中。此外,还需要制定和其他制度之间的衔接,例如信息公开制度和清洁生产制度等。

1.2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法监督

当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方面的监督记住较为软弱,对环境影响评价方式进行规划过程中,主要责任单位一般为一级政府或者政府部分,对“环境评价法”落实,并且做出充分的法律责任也是政府部门承担,而实施这种责任追究主要停留在形式上,实现起来较为困难。此外,当下存在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执法不够严格的问题,有的地方对环境影响审批中有“首长意识”和“先上车,后买票”等违法现象。一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还进行主管部门甚至和生产政策、厂址选择存在明显错误的项目审批通过。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法进行严格监督。例如,对各级政府和环境监管部分的责任在法律上进行明确,并建立相对完善的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确定环境保护机构,尽可能的进行环境保护执法的垂直性管理。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实施的行政管理、监督权等做出强调。为其制定必要的执法手段,例如拆封和扣押等。

2 健全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1 渐次扩展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逐渐扩大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并且为一些重大决策、规划以及立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建设。

首先,不是所有的规划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规划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并编制的土地利用相关规划,对区域和流域进行规划和建设等;另外一种是,相关部门组织并且编制工业、农业等有关专项规划。这种方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1)并没有针对不设置区的室、县、乡镇等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制定规划,从而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2 ]。

2)没有针对规划中心地位最高以及发挥重大作用的“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的影响做出评价。但是这些内容对于环境的影响十分巨大。

其次,当下执行的立法还没有将重大决策、政策和不同立法活动列入到环境影响评价中,结合我国历史经验和实践,国家做出的宏观管理,对于生态环境存在着相对重要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对比,政策的失误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更大,导致的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

因此,针对我国当下的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和投资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部门宏观指导带来的影响,对国家政策、法规和计划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十分必要。站在具体的角度进行分析,应当将下面的内容列入到影响评价制度的范围之内。

1)没有设置区的市、县以及乡镇等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所制定的规划;

2)针对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计划;

3)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等。

将这些内容列入到战争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之内,并将这些内容逐渐扩大到国家和法律当中。

2.2 部分性引入替代方案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替代方案属于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核心内容便是进行替代方案的分析。借助替代方案,比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而选择出最佳经济和环境效益行动方案。因此,在西方的一些国家,需要将替代方案当作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一项相对重要的内容作为规定。因此,可以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参照,并且结合项目的大小对其进行分级审批。

此外,还需要对其进行分级管理和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再将其部分性的引入替代方案。

3 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有效的将结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运用。因此,要想使环境评价制度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需要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此外,还需要对环境评价范围进行扩大,从而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 黄翠,李琦,吴迪,李志,王萌.实施潮汐能、波浪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框架设计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5,09:22-24.

[2] 肖强,王海龙.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现行法制度设计评析[J]. 法学杂志,2015,12:60-70.

作者:蓝仕华

第二篇:解读环境影响后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意义和作用

摘要:环境保护工作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时代发展的主题,因此,相关管理部门要给予环境保护足够的重视,同时要注重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作用,通过发挥其应用效能,强化对整个工程项目实施进行评估,及时评价出其存在的不足,并督促工程企业处理出现的环境问题,进而推动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基本内容、环境影响后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进行了论述,并分析了提升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优化策略。

关键词:环境影响;后评价;意义;作用;基本内容

Key words:Environmental impact;Post-evaluation;Meaning;Role;Basic content

1 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基本内容分析

1.1 环境保护过程评价

该评价方式主要是指对环境保护全过程作出客观的评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项目环保制度执行情况、环保措施是否到位以及落实情况等,例如,在实际的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工程单位是否运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当工程项目竣工后,是否严格执行了环境保护验收制度,在环境工程中,工程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了环境监测计划等问题。

1.2 环境效益评价

环境效益评价主要是指分析对比环保投资与环境效果,重点加强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作出全面统计,例如环境工程方面的投资等。

1.3 环境影响后评价

通常主要是指项目建设期以及项目运营后发生的环境影响,或者预测评价未来发生的影响。基于项目建设的前期环境影响而言,工程单位需要立足于环保的角度,根据相關标准对项目作出科学评价,同时,选择科学合理的预测方法,采取多方面维度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进行预测。但是,在实际分析过程当中,总会出现影响分析的影响因素,因此相关分析人员需要针对影响因素,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科学预测项目的起始点。通过上述的分析方式,有助于降低评价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增加预测结果的准确性。通过与其他环境评价方法相比较,环境影响后评价具备无可比拟的优势,不但可以提升评价结果的准确性,更能成功解决传统评价方法存在的问题,弥补了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1.4 环境目标可持续性评价

通过总结与回顾环境保护过程评价、环境效益评价以及环境影响后评价,可以有效解决项目环境保护目标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开展上述评价,有助于促进环境目标的可持续性,在一定程度上还可增强其可持续能力;此外,根据上述评价方式,可制定出环境保护的相关补救措施和建议。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关系

项目环境后评价与项目前期环境影响后评价存在的明显的差异,而在评价的方法方面以及评价的原则方面尚未存在过大的差异,二者都是通过采用定量与定价的方式有机结合。但是,评价方法与评价原则基于评价时点方面的不同,并且二者在目的方面同样不同。而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主要在于对某一项目能否进行立项作出准确的判定。在其实施过程当中,主要基于项目的起点,通过预测技术对未来的环境效益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价,通过对其进行可行性研究,以此来确定该项目是否能够被立项。与环境影响评价相比较而言,环境后评价主要是基于项目完成的基点上,通过对项目进行检查,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过程当中,是否存在关于环保工作等问题。如若检查影响环境效益等问题,则需要对其影响原因作出全面分析。此外,以环境后评价的时点为基点,对建设项目未来的环境影响作出全面预测,主要分析其未来的环境效益。

环境影响后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内容:其一,环境影响后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所处阶段不同,前者属于项目投入运营生产的使用阶段,而后者归属于项目前期工作的决策阶段。后者的最终结果主要体现在项目建设与运行过程中的现场监测。其二,环境影响后评价对于项目的决策具有间接的作用,而环境影响评价则直接作用于项目的决策。其三,前者主要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综合评价,后者主要是拟建的项目可能涉及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作出评价。除了以上三点区别之外,环境影响后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在比较标准与组织实施方面,同样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3 环境影响后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

3.1 整体环境影响的作用

环境影响后评价对于整个环境有着较大影响。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在实际的应用过程当中,主要是对环境监管与环境保护而实施的,因此,通过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应用优势,有助于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管,从而实现即时了解环境状态的效果;与此同时,还有助于发现环境保护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督促相关管理部门针对存在的不足,制定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加强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进而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此外,通过构建环境影响后评价体系,不但有助于促进环保目标的实现,而且还有助于提高整体环境水平。

3.2 规划与建设单位的作用

对规划建设单位而言,通過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作用,能够促进其更好地监管建设项目,促进规划与建设单位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逐渐提升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认识。因此,通过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应用优势,有助于督促相关单位时刻树立环保理念,促使其提升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使建设单位以保护环境为首要任务进行工程建设,进而促进整个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3.3 相关管理部门作用评价影响

对相关管理部门而言,通过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相关部门能够将其作为建立评价指标的标准;同时,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和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对环境的保护,通过完善的体系,有助于促进相关监管部门提升监督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部门监管作用,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存在的不足,督促相关企业采取措施加以整改;通过发挥完善的监管体系作用,能够使施工单位更注重环保工作,逐渐提升对环保的重视度,进而全面提升整个环境保护工作的效果。

4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人们在满足现状的基础上,逐渐提升了生活居住方面的要求,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环境保护制度得到完善。因此,在环境保护的过程当中,相关管理部门要逐渐加大对环境保护的管理力度,要给予环境影响后评价足够的重视,充分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应用优势,尽最大程度化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作用。此外,随着建筑工程企业不断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环境的污染程度,因此,为了降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推动建筑工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其项目全过程管理;作为建筑企业需要将环境影响后评价引入实际项目管理中,严格执行其标准,加强对各个工序的验收,通过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作用,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关优化策略,合理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在保证工程项目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降低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通过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优势,也有助于获取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促进我国环保事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郭琦.环境监测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意义与建议[J].科技风,2010(15):102.

[2]吴洁.环境影响后评价在环境行政管理中的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12):108.

[3]黄爱兵,包存宽,蒋大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实践与理论研究进展[J].四川环境,2010,29(1).

[4]郑露.环境监测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J].化工设计通讯,2018,44(06):223.

收稿日期:2018-12-27

作者简介:李永仙(1982-),女,汉族,硕士研究生,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影响评价。

作者:李永仙

第三篇:环境影响评价扩大地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效后,上至国务院、下至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做的发展规划,都将与具体项目的建设一样,必须接受环境影响评价,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

从“项目评价”到“战略评价”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过,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从建设项目的层次,推向了囊括国民经济主要发展规划在内的战略层次

2002年12月9日,国家环保总局监督管理司薛祥中副司长在他的办公室接受《财经》专访时明确告诉记者:“2003年9月1日以后,再进行发展规划的制定、审批,就必须同时对这个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03年9月1日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效的日子。这部旨在最大限度内避免和减少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已经在今年10月28日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正式通过。

在环保意识逐渐深入人心的今天,“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已经越来越广泛地得到传播和认同。多部环境保护法律和业内的许多规章、文件上,对环境影响评价都作了详尽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本身是种技术方法和手段,是指人们在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时(包括宏观决策和建设项目实施),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而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法规确立下来,就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包括了方法与制度两个方面。

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最早可追溯到197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其中已经确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然而,该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不完整的,仅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时,以及在进行老城市改造和新城市建设中,必须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此后于1981年颁发《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及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再到1998年国务院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逐步丰富,对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等区域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但其适用范围基本上还停留在建设项目的层次上。

薛祥中副司长认为,20多年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基本趋于完善,但在具体操作中,往往因为许多地方的发展规划本身存在问题,使得单个建设项目的评估难以奏效。即使单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通过了,但区域的环境质量却仍然下降了。

薛祥中举例说,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矿业上制定的“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国家、集体和个人一齐上”的产业发展规划,就是一项典型的缺乏环保考虑的规划。他认为,这项政策就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而言有其必然性,但如果能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产业发展的规划作出调整,至少可以把对环境的破坏降至最低,而不至于最终出现全国性的乱采滥挖,严重污染和破坏了生态环境。

“这次颁布了独立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一个飞跃性的进步。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际上是提出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确立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薛祥中副司长对《财经》说。

“这部法律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从建设项目的层次,推向了囊括国民经济主要发展规划在内的战略层次。”全国人大常委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曲格平主任委员如是评说这部法律。

据曲格平介绍,这里的“国民经济主要发展规划”,具有丰富的经济活动内涵,包括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的开发利用,工、农、牧、林业,以及能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等有关的专项规划。预计自该法正式施行的2003年9月1日起,上至国务院、下至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做的以上一系列发展规划,都将与具体项目的建设一样,必须接受环境影响的评价,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

可以说,这次立法也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一次大扩容,一次迈向战略规划的扩容。

记取历史教训

一份不恰当的产业发展规划,虽然在短短几年内使某些产业得以迅速发展,但同时造成全国范围的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国家和社会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近几十年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仅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不够的。”曲格平主任谈到此处颇为动容,“我们感到,一些政府部门制定的某些发展规划,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来说,对环境的影响更加巨大和持久。”

在采访中,曲格平向记者忆及了一段往事:

1989年的3月18日,曾经有一份《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公布。该决定的功能是用以明确当时我国的产业发展序列、国家重点支持和严格限制的产业和产品,其中赫然列为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就有造纸、电镀、皮革、印染和焦化等等行业。如果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审视,这份决定显然不适当地支持了这些具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业。

事实证明,这些行业仅仅数年的快速发展,已经给中国制造了难以估量的环境破坏。1996年8月3日,国务院又公布了《關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所谓“十五小”(参见“名词解释”)企业,被严令限期取缔或责令关停。此后的一年多时间内,全国共取缔、关停造纸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小企业达65000多家,而仅中国农业银行因此项行动而无法回收的贷款本息就达50多亿元。

回过头看1989年的这份产业发展规划,虽然它在短短几年内使某些产业得以迅速发展,但同时也造成全国范围的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国家和社会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忽视环保的规划导致环境失衡的结果,也只能用规划调整的办法加以扭转。建国以来,我国对黑龙江三江平原进行了大规模的农业综合开发,经历了1956年~1958年10万转业官兵进军北大荒和1969年~1973年45万城市知青生产建设兵团垦荒浪潮,由于人口、资源与环境矛盾突出,加之大规模的农业开发、过度垦殖,导致土壤质量不断下降,生态环境逐步恶化。全区出现水土流失面积80万公顷,风蚀面积70万公顷,盐渍化土壤14万公顷。直到1996年《三江平原农业综合开发环境影响及环境保护规划》的完成,并在此指导下对区内农业开发及生态环境进行整治,恶化趋势才有所遏制。

“如果在制定政策和规划时能够认真听取对环境影响的评价,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不仅可以避免这些环境问题的产生,还可以大大减少事后治理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天津南开大学环境工程学院朱坦院长在谈到对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意义时如此表示。

重在“可操作性”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三次报送人大常委审议的过程中,大家所一再强调的就是其可操作性问题

和中国多数法律一样,《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过程也是一波三折。

1999年3月底,国家环保总局收到来自人大常委环境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委托起草《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建议稿)》的函,自此揭开了历时四年,送交人大常委三次审议、三次修订的立法路程。

收到来函后,国家环保总局立即成立了起草小组,并聘请武汉大学环境法所和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教授为起草小组顾问。当年4月,起草小组开始大量收集国内外的相关资料,并与人大环资委一同对国内部分省、市、自治区的环境评价工作展开调研,广泛听取来自各地及国家各部委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意见与建议。当年年底,《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建议稿)》终于成形,并送交人大环资委,于2000年7月形成《环境影响评价法(征求意见稿)》。

2000年11月,在大量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人大环资委起草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此后该法草案先后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二十九次和三十次会议审议,并最终三审通过。

三审的过程并非人们想像中的风平浪静。在审议过程中,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到草案所调整的环评范围,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反复推敲、考究,分歧乃不可避免。积极赞成者有之,认为应当先尝试缓立法者有之,认为该法的施行可能会影响建设和发展的效率者亦有之。

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扩大到发展规划,也同样存在着大量的不同意见。有的担心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水平不高,有的则对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能引起的高额成本存有疑虑。

还有人提出,我国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规划中已经包括了环保方面的要求,例如《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利用必须考虑环境因素,水利部门也已出台了大量保护水资源的部门规章,因此没有必要再单独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更有人认为,正是对环境影响评价单独立法,才能使其得以不拘泥于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更加有助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贯彻落实。

如今《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经尘埃落定,曲格平主任似乎仍未满足。他告诉记者,在该法草拟之初,甚至设想把比发展规划层次更高的宏观政策也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中,只是由于我国还缺乏政策评价的经验,难以具体操作,才决定分两步走,准备在今后时机成熟时再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涵盖层次。

同样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记者注意到,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三次报送人大常委审议的过程中,大家一再强调的就是其可操作性问题。

曲格平认为,该法经过“三读”的反复修订,对其可操作性已经有了充分的考虑。在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机设定上,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因为只有这样评价才有实际意义。对于已经形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则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审查小组提出审查意见,供政府领导在决策时参考。参加评审的专家将从按国家环保总局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择取,以确保其独立性。对于如果已经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但在实施后仍产生显著不良环境影响的,则依据具体原因,分别追究报批部门、审批部门、环评机构、环保部门的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法》还要求在评价后进行跟踪评价。过去我国虽然对一些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开展过跟踪评估,但在法律上从未作此规定,1998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对此也未作规定。但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估的意义和作用已经得到专家的共识。跟踪评估的关键就在于弄清楚规划及项目对环境实际影响的大小,看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与实际情况是否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就必须明确是生产单位的责任还是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责任,以提出下一步的治理或改进的建议。

作为一项有着很强专业技术色彩的工作,要实现其可操作,还必须有一套完整的技术指标体系,用以规范地描述环境影响的程度。20多年来,我国建设项目环评的技术规范已经比较完善,但规划环评的方法和技术规范仍尚待建立。据薛祥中副司长透露,国家环保总局将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所赋予的权力,规定发展规划环评的具体范围、建立环评专家库、制定审查办法和逐步建立完善环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并将在明年9月1日该法正式实施前陆续公布。

让公众参与

公众有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知情权,对于那些对环境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公众有阻止的权利

和以往的环境保护法规相比,此次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突出地强调了公众参与对于政府决策民主化的意义。“环境保护涉及公众的生存环境,公众应当有充分的权力进行监督。”清华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明远博士认为。

在这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首先在总则第五条提出,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接着又在第二章中具体规定,对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报送规划草案前,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而编制规划的机关则应对是否采纳其意见,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加说明。

这样做的道理在现代市民社会是不言而喻的:一个发展规划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必然远远超过某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而编制发展规划的机关是政府部门,而最后审批规划的仍是政府,显然不合理。公众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承受者,有权利知道建设项目即将对自己周围环境的损害,亦即公众有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知情权。对于那些对环境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公众更享有加以阻止的权利。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已经成为各国特别是民主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团体的意见和要求,使政府在对污染性设施的设厂或开发活动的审核等决策过程中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能够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利益,盡量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来减轻和防止环境侵害。

正是基于此,曲格平告诉记者,《环境影响评价法》提出的公众参与及独立的专家审查,是该法仅次于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另一大突破。在过去的环保法律中,还从未正式提出过公众参与环保决策和监督。曲格平相信,随着公众参与及独立的专家审查制度的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将能够保证其公开与公正。

加强公众参与,对建设单位是一种监督和促进,对评价单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薛祥中告诉记者,我国目前所尝试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仍以听证会的方式为主,但国外还有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以方便公众的参与,我国也将进一步把公众参与这一制度加以推广普及。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政府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强制性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一般认为最先出现于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其后瑞士、澳大利亚、法国、加拿大、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以立法明确了这一制度。及至20世纪70年代,巴西、泰国、印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些国际组织对该制度的推行和运作也相当重视,如世界银行决定在审查与开发活动有关的贷款、投资计划时包括对环境造成的潜在的影响,并设立专门的监督组织,要求受援国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等。正是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往往在项目规划建设实施之前就进行,因而对于环境的保护起着防患于未然的预防功能,被认为是一项从源头防止环境破坏的制度,是预防性环境政策的最重要支柱之一。

“十五小”

1996年8月6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要求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对当时所有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后将以上范围内的企业统称为“十五小”企业。

作者:胡一帆

第四篇:环境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关系分析

摘 要: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环境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两者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两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本文主要是就环境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关系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关系

1 环境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关系探讨

1.1 环境监测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数据

环境监测主要发挥着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数据技术支持的积极作用。相关部门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必须严格的按照要求进行所在地区环境情况的综合评价与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判断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而这一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则需要委托环境监测单位对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状况进行全面的监测,然后根据环境监测单位提供的环境状况数据分析报告,判断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水文地质环境、大气环境、噪声环境等相关要素是否满足建设项目实施的要求,同时分析建设项目建成后,是否会影响到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也就是说,为必须通过环境监测过程中获得的数据信息,证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水污染物的浓度以及噪声分贝值等在允许的范围内,才能证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以及环境承载能力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1.2 环境监测在整个环境影响评价之中

由于环境监测贯穿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整个过程中,所以,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对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予以充分的重视。(1)设定环境监测的范围。(2)针对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合理分析和讨论。(3)按照环境数据分析的结果判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环境影响评价部门在进行规划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必须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详细的划分为:初期环境影响评价、运行期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几个步骤。首先,建设项目初期环境影响评价。在这一阶段工作的开展前,相关人员必须先进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测,然后通过对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对比,判断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以及是否可以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其次,项目运行期环境影响评价。这一阶段主要是根据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的环境建成数据分析结果,判断建设项目是否出现了超出环境影响评价的问题。最后,环境影响后评价。由于大型规划或者在建工程项目在正式投入运行后,必须严格的按照要求进行环境的检测,然后在分析环境监测数据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造成的环境影响问题作出科学合理的评判。

1.3 环境监测监督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监测具有监督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作用。如果环境监测数据显示,规划或建设项目超出了本地区环境容量的话,那么就会对地区环境产生严重的影响。所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监测工作开展的力度,以准确的环境监测数据为依托,才能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准确性的基础上,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的说服力。

2 环境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措施分析

2.1 加强监督环境

环境监测单位必须加强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之间合作的力度,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安排权威的专家学者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审查中,同时加大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监测工作落实的监督力度,避免环境监测数据出现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问题,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2 规范化管理

所有参与环境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才能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同时加大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规范化管理的力度,确保监测仪器设备符合环境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为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3 优化环境监测技术

由于现阶段我国采用的环境监测及时、方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仍然存在着很多的差距。所以,如果环境监测过程中出现了环境监测技术和方法使用不当的现象,那么必然会对环境监测效果的准确性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环境监测技术、方法研究和创新的力度,尽可能的缩短相关技术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才能确保我国环境监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2.4 精确环境监测数据

监测点位不全面、监测频率过低、监测时间短等几方面的问题是造成环境监测数据精确度不足的主要原因。环境监测数据精确值较低不仅对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真实性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同时也无法将建设项目周边的环境情况真实的反映出来,影响了环境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作用的有效发挥。因为,环境监测单位必须严格的按照要求控制环境监测的点位、时间以及频率,才能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5 提升环境监测人员素质

随着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日益提高,環境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量也呈现出日益增加的发展趋势。而环境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人才的不足,不仅影响了环境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增加了环境监测工作的难度。所以,相关部门必须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加大环境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人才培养的力度,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方案,才能确保环境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3 结语

总之,我国日益恶化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了威胁人们生命健康的重要因素。所以,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环境保护部门,必须根据环境建成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求,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综合水平,同时选择合理的环境建成方法,认真负责的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提供真实、准确、科学的环境监测数据,才能发挥出环境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志斌.环境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关系[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9,01:43-44.

[2]徐贵良.环境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关系探讨[J].河南科技,2018,34:156-157.

作者:李春冬 李丽荣

第五篇:公路环境保护与环境影响评价

摘要: 对公路建设环境保护作比较深入地分析与探讨,总结归纳公路施工、营运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与措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方法进行全面阐述,并通过与国外公路环境保护比较,指出我国今后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 公路;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措施

0 引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建设尤其是高等级公路建设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内在要求。如何面对公路建设产生的环境问题,如何按照现阶段我国实际情况,分析评价公路建设各阶段对环境的作用与影响,采取何种措施减少或杜绝公路环境污染、恢复路域生态损失。这是摆在我们广大公路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 公路环境保护内容

公路环境保护是基于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调节与控制“公路工程与路域环境”对立统一关系的发生与发展。公路环境保护由两项基本工作组成:一是分析因修建公路而对环境产生的各种影响及其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根据需要采取专门的环境保护措施,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二是在公路的设计、施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注意凸显公路各组成部分的环保功能,使公路在运输功能发挥的同时,对沿线环境的负影响最小。

2 加拿大公路环保与我国的比较

二次大战后,为适应经济的高速增长,加拿大现代道路运输进入发展高峰期。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开始关心重视公路环境问题,对在建公路项目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80年代后,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加拿大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已比较完善,国家和各省均颁布实施了多项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公路建设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工作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切实执行和贯彻,公路环境保护技术也得到了飞速进步,全民环保意识非常强,对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参与感也很强,他们的意见往往决定了一个建设项目的取舍。

2.1 声环境保护。20世纪50年代以来,加拿大采取多种技术,在噪声控制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首先,合理规划选线,避开居民区、疗养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从根本上减少噪声污染的受体,被迫采取声屏障等有碍景观的环保措施路段在总里程中并不多。其次,采取尽量自然而不漏痕迹的隔声设计,使环境敏感目标处于噪声影响区之外。

对我国而言,公路噪声控制还没有形成规范化的设计体系,声屏障研究还不够深入,只是在某些地区试用,而有意识地结合地形的自然式减噪设计尚未在工程设计中得到充分重视,应用也少。

2.2 生态环境保护。为保护河流自然生态和水生生物,加拿大公路部门在公路建设中采取了很多简单但高成本的环保措施。比如当公路跨越河流时,他们尽量保持水流的原始状态,如果在弯曲的河流两岸架桥,这必然会加大桥梁的跨径。我国一般是将河流裁弯取直,然后根据洪水频率等技术指标,计算出桥梁的经济跨径,这样做虽然节约了工程造价,但往往改变了水生生物栖息环境,造成了不利的环境影响。

对于森林、湿地、湖泊环境的保护,加拿大公路部门同样采取了很多非常富有人情味的措施,并不惜血本,这些措施在我国现阶段真难以想象。

2.3 水土保持。公路工程的水土保持分两部分:坡面侵蚀控制和泥沙沉淀控制。裸露的坡面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因加拿大气候较好,雨水充沛均匀,施工中他们及时采取以绿化为主的防护措施,以控制面蚀和沟蚀的形成。对于公路路面径流,不采用分散漫流方式,而是集中汇入污水管,先流入沉淀池,在沉淀池中设置土工布过滤帘,经充分过滤后再排入水体。

我国公路施工中已逐渐重视了侵蚀控制,但由于忽略了泥沙沉淀控制,仍使工地附近的水体受到一定程度污染,甚至造成了不可逆的环境劣化。

2.4 公路生态管理。在公路的营运期,环保工作除了维护声屏障等各种环境工程设施外,更重要的是保持公路沿线的自然风貌,争取改善沿线的生态环境。草地植被的建植和养护是最持久、最昂贵也最有效的措施。

加拿大的公路设计,围绕着大地景观思想,多设置了开阔的中央分隔带,许多区段50-60米,全部植草,两侧植被管护范围约10-15米。每公里植被管护面积达到6-7万平方米,采用较低的路基,使公路融合在自然环境之中。路域范围内,始终树木草地不断。

我国高等级公路绿化已受到普遍重视。设计时采用的技术步骤与加拿大几乎一样,但由于各种原因,施工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原表土弃之不用,使草地建植时无营养土可用,养分先天不足,施肥以化肥为主,速效但短期;重建轻养,使草地很快退化,造成巨大浪费。

2.5 环境补偿。公路工程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的环境资源损失。加拿大对此采取了有效地补偿措施,如在公路建设中碰到生态环境中的湿地问题,采取占用多少湿地,就在附近补偿同样面积或更大面积的湿地,使湿地的生态功能少受或不受影响,以恢复往日原有的优美质朴的自然风貌。在这方面,我国缺少严格的法规约束。

2.6 空气环境保护。加拿大侧重污染源控制,汽车全部采用无铅汽油,并对车辆排放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标准。我国在这方面已有了很大进步,但尚有较大差距。我国目前的公路环保则多侧重于声屏障等摸得着见得到的环境保护工程,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只能尽力以保护区和珍稀动植物品种为主,对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重视程度严重不足。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提高公路环保水平,不仅需要有充足的经费,更需要领导者、决策者、建设者有先进的环保思想、环保行为。

3 结语

在目前我国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形势下,只有从政策的源头上采取有效的预防和缓解措施,才能使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为贯彻执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管力度,我们必须加大公路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从宣传教育方面入手,切实提高公路从业者的环保意识,加强对公路环境问题的深入研究,使我国公路建设、公路环境治理水平早日与发达国家看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

[2]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12[JTJ/T006-98].

[3]刘书套,高速公路环境保护与绿化,高速公路丛书编委会,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

陈艳波(1977-),男,河北邯郸市人,道桥专业工程师,主要从事交通筑路事业。

作者:陈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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