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实施细则

2022-03-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一篇:拍卖法实施细则

第六届校园拍卖会策划细则

&活动日程安排表

2008年11月13-16日张贴海报

2008年11月15日(星期六)晚上8点于C—204召开部长级会议 2008年11月16日(星期天)晚上9点于D—402召开全体工作例会 2008年11月17-19日(星期一—星期三)晚上9点—10点半收集物品 2008年11月20-21日(星期四—星期五)晚上8点—10点整理物品 2008年11月22日(星期六)上午9点—12点在一食堂展示物品下午1点—5点在二食堂展示物品 2008年11月23日(星期天)下午2点—5点在D-105举行拍卖会 2008年11月23日(星期天)晚上6点—7点在D-105组织收尾工作2008年11月24-25日(星期一—星期二)返还物品

2008年11月25日(星期二)晚上9点在D—402召开全体工作总结会议

&前期准备工作:

1、2008年11月13-16日,宣传部负责张贴一份通知,内容为告知全院在校大学生,经济学会将在11月17-19日前往男女生寝室公开收集物品;

2、2008年11月15日(星期六)晚上8点于C—204召开部长级会议,布置整个拍卖会中各职能部门的相关任务,各部门部长策划本部门更加细致的工作分配方案,带领干事全面开展工作,商讨预测可能在拍卖会期间遇到的问题及提出解决措施与方案;

附加:会长—打印复印《拍卖会策划细则》、《经费预算表》

副会长—购买高价竞买者纪念品

财务部—购买标签与收据

宣传部—购买竞拍牌子与拍卖师展架

策划部—打印复印《征集物品宣告单》

办公室—打印复印《拍品目录征集表》

外联部—打印复印《入场人员登记表》、《拍品目录表》网络部—打印复印《物品一览表》

学术部—打印复印《竞买登记表》、《成交确认书》

注:活动结束之后凭收据(发票)到财务部报销,收据背面注明事由、经办人、证明人

3、2008年11月16日(星期天)晚上9点于D—402召开全体工作例会,内容有为全体干事介绍拍卖会程序,以及任务分配情况,确定、培训两名(一男一女)拍卖师,临时组成文艺小组等。

一、 收集物品

2008年11月17-19日(星期一—星期三)晚上9点—10点半

11月17日晚上8点30分在一食堂集合,分发《物品目录征集表》、《征集物品宣传单》,讲解进入寝室须知及礼貌用语等知识。

各部门分工:

A组宣传部负责收集

2、3栋楼女生寝室

B组学术部负责收集4栋楼女生寝室

C组财务部负责收集5栋楼女生寝室

D组办公室负责收集6 栋楼女生寝室

E组外联部负责收集

9、10栋楼男生寝室

F组网络部负责收集

11、12栋楼男生寝室

G组策划部负责收集

1、

7、

8、13栋楼男生寝室

由于男女生寝室分开缘故,故将策划部女生分配到宣传部工作,外联部女生分配到学术部工作,学术部男生分配到网络部工作,办公室、宣传部男生分配到策划部工作。

调剂后如下:

会长:负责统筹全体工作

副会长:董国伟负责A—D组,路标负责E—G组

A组—宣传部女生7人负责收集

2、3栋楼负责人:吴梅、程元生、赵圣 B组—学术部女生9人负责收集4栋楼负责人:李奎、俞洋 C组—财务部女生3人负责收集5栋楼负责人:王文娟

D组—办公室女生6人负责收集6 栋楼负责人:刘海霞、江威 E组—外联部男生9人负责收集

9、10栋楼负责人:董志阳、叶清 F组—网络部男生6人负责收集

11、12栋楼负责人:王亚亚、杨娟 G组—策划部男生10人 负责收集

1、

7、

8、13栋楼负责人:袁磊

物品收完之后,A-G组成员全部于10点半整到一食堂一楼集合,清点物品,各部门汇总收集物品情况。

二、 整理物品

2008年11月20-21日(星期四—星期五)晚上8点—10点

各部门在晚上8点把各自收集的物品带至一食堂一楼,对物品进行分类,物品分为生活用品类、交通工具类、体育用品类、电器电子类、课外书籍类、文化用品类、工艺品及玩具类七大类,然后贴上标签(由七部门代号及数字组成编码),最后由各部门分管所属类物品。

宣传部——生活用品类

办公室——交通工具类

外联部——体育用品类

网络部——电器电子类

财务部——课外书籍类

策划部——文化用品类

学术部——工艺品及玩具类

注:

1、各部门交一份所属部门看管物品目录表,主要内容:看管人—物品(名称)—联系方式;

2、对物品收集管理者,物品一旦丢失,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 展示物品

2008年11月22日(星期六)上午9点—12点在一食堂门口

下午1点—5点在二食堂门口

(1) 各理事会成员务必于早上7点在一食堂门口集合,提前布置好展示会

现场;

(2) 宣传部负责写两份海报,张贴在两个展板上,内容为“拍卖展示区”、

“拍卖会时间地点”;

(3) 各部门挑选较好的物品进行展示,并始终负责看管好物品,以防丢失;

(4)各部门分工情况:

宣传部——生活用品类

办公室——交通工具类

外联部——体育用品类

网络部——电器电子类

财务部——课外书籍类

策划部——文化用品类

学术部——工艺品及玩具类

四、 拍卖物品

2008年11月23日(星期天)下午2点—5点在D-105举行拍卖会

拍卖流程:

1、全体理事务必在中午12:30之前到达拍卖区(D-105),布置拍卖现场;

2、各部门务必把所在部门的物品带至拍卖会现场的旁边教室;

3、播放拍卖会相关知识的视频或幻灯片(10分钟);

4、文艺组成员准备好节目,在拍卖会开始之前表演节目(2个节目);

5、A拍卖师上场主持上半场;

6、中间穿插一个节目;

7、B拍卖师上场主持下半场;

8、拍卖会结束;

9、做好扫尾工作。

任务分派:

会长、副会长统筹整体

1、办公室负责在门口登记入场人员,一个人一张牌子(需登记姓名、牌号、

押金、所押证件、联系方式等)

2、财务部负责开收据,收钱;

3、网络部负责幻灯片的制作,及网络问题;

4、宣传部负责旁边教室物品的看管,及递送拍品给策划部人员;

5、策划部负责轮流出示即将拍卖的拍品;

6、外联部负责现场登记物品的竞买人,引领竞拍者拿物品;

7、学术部负责现场竞拍,迎宾工作,调动现场气氛;

8、如本部门人力资源丰富,可替其他部门分担任务,工作没有部门之分,加

强彼此合作,注重团队建设,一定要主动积极地寻找工作做,而不是等待分配任务;

操作细节:

1、佩戴工作证,注意礼仪,如语言、态度等,一言一行都代表着经济学会

的形象!

2、看管好物品,轻拿轻放,要保护好,尽量不要使物品受到损害;

3、会后学术部及时写一篇拍卖会通讯稿,网络部随后发布到经济学会BBS

论坛上;

4、每名干事注意在活动过程中感悟与学习,并在活动结束之后上交一份工

作总结;

5、在拿放物品时小心点,不要被物品剐伤,尽量保护好自己!

五、 网络寄卖

拍卖当天结束之后,当晚干事统计出各自的遗留物品,并上交遗留物品详细名单。

所有未拍卖出的物品的详细交易信息将被发布在校园交易平台铜购网 上,信息有效期两个星期,期间拍卖出的物品可自己上网查实是否已出售,两星期之后还未能出售的物品卖主自己可手动继续发布出售物品信息。

干事归还物品时,可随物品同时附带一张关于网卖的详细宣传单,并详细解释本次现实拍卖未能成功的可能原因,并会提供网卖作为后续手段。

力争将经济学会与铜购网合作,共建学校的二手交易平台,积极发挥网络在学会活动中的宣传和信息发布作用。

第二篇: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

新闻发布会材料二

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下称“《网络拍卖规定》”),规范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网拍定义

1、本细则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本市法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见附件一)确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臵涉案财产的行为。

二、基本原则

2、坚持公开公正。运用网络化手段向社会全程公开司法拍卖整个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司法拍卖活动的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3、坚持当事人自愿。由申请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选择网络平台;申请执行人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4、坚持保护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细化网络司法拍卖操作程序,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参与度高、竞价充分的优点,

-1-

实现变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充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5、坚持网拍优先。全市法院以拍卖方式处臵涉案财产的,应当优先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的,经分管执行工作院领导审批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处臵。

6、坚持统一管理。高级法院成立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办公室,履行具体管理和工作职责。

7、坚持执拍分离。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由网络司法拍卖办公室和执行局分别承担,实行分工负责。网络司法拍卖相关辅助工作可以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三、职责分工

8、高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立案庭、执行局负责人任副组长,监察室、行装处、信息处负责人任组员。网络司法拍卖领导小组负责本市网络司法拍卖政策制定、实施监管等网络司法拍卖管理工作。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每季度一次。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网拍办”)设在立案庭。

本市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和网拍办,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 -2-

作。

9、网拍办负责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以下事务: (1)委托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并送达相关报告;

(2)确定拍卖财产现状等内容;

(3)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税费负担等;

(4)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5)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特别提示,上传视频、照片,及完成优先竞买代码相关设臵;

(6)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辅助机构联系,监督在线拍卖活动和辅助工作;

(7)办理拍卖款结算及拍卖财产交付; (8)其他网络司法拍卖相关事务工作。

10、执行局负责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以下事项: (1)制作拍卖裁定;

(2)确认拍卖标的权利负担、优先购买权人和特别提示内容;

(3)决定暂缓拍卖或裁定中止、撤销拍卖; (4)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5)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6)实施房屋迁让等拍卖标的清场; (7)其他依法应当由执行机构履行的职责。

四、操作流程

-3-

11、执行过程中需要以拍卖方式处臵财产的,执行局应当制作、送达拍卖裁定书后移交本院网拍办进行委托评估、办理网络司法拍卖等具体事务。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并完成拍卖款结算后,网拍办应当将拍卖成交确认书移交执行局。执行局收到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及时制作、送达成交裁定书。网拍办及时办理拍卖财产交付。

12、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网拍办组织申请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执行法院网拍办报送高级法院网拍办统一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随机指定。

13、高级法院建立全市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见附件二)。名单库成员应当从具有一定资质等级的社会机构或组织中选定并向社会公示。

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需要确定辅助机构的,由执行法院网拍办将申请报送高级法院网拍办。高级法院网拍办从辅助机构名册中由电脑配对随机确定后向辅助机构出具委托函。辅助机构持委托函与执行法院网拍办联系,办理具体事项。辅助机构的确定定期公开进行,监察室派员进行现场监督,辅助机构负责人及委派的工作人员可以参加。

五、辅助工作

14、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执行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辅助机构:

(1)查询拍卖标的产权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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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询户籍及物业费、公用事业费缴纳情况; (3)查询拍卖标的涉及的工商、税务等信息; (4)实地勘察,查明拍卖标的实际占有使用状况、权利负担等;

(5)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6)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7)拍卖标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8)协助办理拍卖标的交付及产权过户、完税等手续; (9)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15、辅助机构完成执行法院委托的全部辅助工作的,可以在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收取相应的辅助工作费用。该费用从拍卖成交款中支付。辅助工作收费标准另行确定。

六、底价确定

16、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对拍卖标的物先行进行价格评估,并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第二次起拍价不得低于第一次起拍价的百分之八十。

17、拍卖标的物为生产资料、生活用品等动产类,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经评估直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1)价值较低的(一般单件标的价格为10000元以下); (2)双方当事人对价值一致认可的。

标的物价格是否属于10000元以下,由网拍办酌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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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对价值一致认可应当有书面记录。直接拍卖的保留价以网拍办酌定或当事人一致认可价格为准。

七、暂缓拍卖

18、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或撤销执行申请的; (2)被执行人已支付全部执行款的;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中止执行或撤销的; (4)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6)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7)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8)应当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其他情形。

19、执行人员认为需要暂缓或中止拍卖的,应当经执行局长审批同意。网拍办接到暂缓决定或者中止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20、暂缓、中止原因消失后,需要重新拍卖的,相关辅助工作由原指定的辅助机构继续承担,不再另行确定辅助机构;不再重新拍卖的,执行法院网拍办应当通知辅助机构,同时报高级法院网拍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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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监督考核

21、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对网拍办、执行局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察室对网络司法拍卖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查处所发现的违纪行为。

22、网拍办对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1)监督网上拍卖公告、特别提示发布以及拍卖品展示情况;

(2)监督参加拍卖的竞买人资格及保证金预交情况; (3)监督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在线拍卖过程; (4)监督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生成和拍卖价款的缴付情况;

(5)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事项。

23、辅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资格:

(1)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事项,或超期完成委托事项的;

(3)不遵守法院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及时整改的; (4)未通过定期组织的评测的; (5)其他不适宜作为辅助机构的事项。

被取消辅助工作资格的辅助机构3年以内不得入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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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高级法院定期统一组织对辅助机构工作质量、效率和服务进行评测。评测工作由高级法院网拍办组织实施,各级法院网拍办、执行局共同参与。

九、其他

25、全市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臵涉案财产的,参照本细则执行。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实施前本院有关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由高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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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

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对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建立和管理进行规范。根据上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入库采取自愿申请的方式,经公告,截止2016年9月30日,共有48家网络服务提供者递交了申请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评审委员会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方式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和投票结果,以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纳入名单库(排名不分先后):

一、淘宝网,网址为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5日

-9-

附件二:

关于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名单库的公告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高院拟建立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于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月10日通过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作了报名通知。经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有关部门审核推荐,以下报名拍卖机构纳入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排名不分先后):

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长城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黄浦拍卖行有限公司

上海公益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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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长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老城隍庙拍卖行有限公司

上海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壹信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中富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奇贝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迈逊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捷利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博华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

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金磐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晟安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康吉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天城拍卖行

上海技术产权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泓盛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宝江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海同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国拍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安吉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驰翰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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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大公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天豪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鑫一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中南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景城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申之江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海派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中财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莘闵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诚信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12- 高院立案庭

2017年2月9日

第三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

【发布单位】深圳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8-01 【生效日期】2003-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

为规范我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加强管理与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院《督导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院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实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第二条 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应提高效率,确保质量,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第三条 本院对评估、拍卖工作实行定点委托,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托机构或办理委托事项。

第四条第四条 督导室是本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的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定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和具体委托的指定工作。

委托评估、拍卖的具体事务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第五条 本院的定点评估、拍卖机构,采取公开申请、择优选定的方式确定,每年选定一次。

第六条第六条 具体委托实行拍卖和评估相分离的原则,同一财产的评估和拍卖工作,不得委托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办理。

第七条第七条 本院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严肃处理评估、拍卖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估、拍卖机构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第八条 本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本院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院委托拍卖物品的竞买活动。如违反本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章 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

第九条第九条 本院定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由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院选定定点评估、拍卖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提出具体要求,公开接受申请。评估、拍卖机构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我院递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评估、拍卖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如有虚假不实,一经发现,本院将不接受其申请或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请接受本院评估、拍卖委托的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拍卖机构的特种经营许可证;

(3)专职专业人员;

(4)固定的经营场所;

(5)拍卖文物、文化艺术品等国家规定专营物品的专营许可证。

(6)符合行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由督导室对评估、拍卖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本院接受申请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和选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督导室经审查后,依据择优原则确定预选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被选定的评估、拍卖机构应向本院签订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院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2)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评估、拍卖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3)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赠送财物,或以其他方式贿赂本院工作人员;

(4)严格按照委托书的要求进行评估或拍卖,接受本院监督;

(5)评估机构必须承担出庭作证的义务;

(6)申请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无误;

(7)其他应当承诺的事项。

违反承诺的取消接受本原委托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定点机构选定后,以抽签方式确定其排列顺序。

第三章 评估的委托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评估由本院业务部门决定。凡本院委托拍卖的财产,必须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评估机构且不违法的,经本院业务部门审查后可予照准。但选定的评估机构,须在本院的定点机构范围内。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当事人明确表示无法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本院按本《细则》的规定予以指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进行评估的,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交评估费。由法院决定进行评估的,由当事人预交评估费。

执行案件的评估费由被执行人支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暂时无支付能力的,由申请人先行支付,最后在执行款额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需本院指定评估机构的,由业务部门填写《委托评估登记表》一式两份送督导室。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国有和社会法人股的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督导室以定期抽签的方式确定具体委托的机构。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院指定评估机构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向办理委托的业务部门申请更换评估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院业务部门认为需要更换评估机构的,应填写《更换评估机构登记表》一式两份送督导室。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督导室经审查同意更换评估机构的,依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确定评估机构。不同意更换评估机构的,签署意见后将登记表退回审判业务部门一份。

当事人一般不得对重新指定的评估机构提出异议。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确定后,由业务部门向评估机构发出委托书,并将委托评估所需资料交评估机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应包括:评估标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评估的具体要求、评估时限、评估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条款等。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或在五日内不明确表示接受委托的,更换评估机构重新委托,并取消原受委托机构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委托书送达后,业务部门应告知申请人或当事人在五日内预交评估费用至本院指定帐户。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评估费用的标准应按照国家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

经评估需拍卖的财产,如本院认为存在明显提高评估价格以收取较高评估费用问题的,以最后处理评估标的物的价格支付评估费用。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标的进行调查或现场勘查。评估机构请求本院协助调查或现场勘查的,本院业务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评估机构超过委托时限未做出评估报告,经两次催办无正当理由仍未做出的,更换评估机构重新委托,原评估机构不得收取评估费用,并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评估报告完成后,业务部门应及时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次日起七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评估机构应在十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正或做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评估机构对评估异议经本院两次催办不作答复的,视为未作评估,更换评估机构重新委托。原评估机构不得收取评估费用,并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或答复结论有异议,且经庭审或审查有证据证明评估结论确有错误的,该评估结论无证据力或不作为拍卖依据,更换评估机构重新委托,原评估机构不得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属当事人责任造成评估结论或复议结论有误的,可由原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并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评估费用。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评估结束后,审判业务部门应填写《委托评估备案表》,送督导室备案。

当事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亦应在委托办结后填写《委托评估备案表》,送督导室备案。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评估标的物在外地,必须委托外地评估机构评估的,由各业务部门自行办理。但具体的评估工作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评估结束后,应填写《委托评估备案表》,送督导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评估费在业务部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支付给评估机构。

第四章 拍卖的委托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拍卖由本院业务部门决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拍卖机构且不违法的,经本院业务部门审查后可予照准。但选定的拍卖机构,须在本院的定点机构范围内。

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选定拍卖机构的,由本院指定。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本院业务部门需要委托拍卖的,应填写《委托拍卖登记表》一式两份送督导室。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国有和社会法人股的拍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督导室以定期抽签的方式确定具体委托的机构。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可在三日内向业务部门申请更换拍卖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业务部门认为需要更换拍卖机构的,应填写《更换拍卖机构登记表》一式两份送督导室。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督导室经审查同意更换拍卖机构的,依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确定拍卖机构。不同意更换拍卖机构的,签署意见后将登记表退回业务部门一份。

当事人一般不得对重新指定的拍卖机构提出异议。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拍卖机构确定后,由业务部门向拍卖机构发出委托书,并将委托拍卖所需资料,交拍卖机构。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拍卖委托书内容应包括:拍卖标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拍卖底价、拍卖方式、拍卖时限、拍卖佣金率、拍卖定金及拍卖款的支付、违约条款等。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拍卖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或在五日内不明确表示接受委托的,更换拍卖机构重新委托,并取消原受委托机构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拍卖佣金的收取应按照国家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必要时本院可提出低于国家标准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对接受本院委托而举行的拍卖会,委托的业务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业务部门应监督拍卖机构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依照《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活动;

(2)在举行拍卖会七日之前,按《拍卖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要求,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或深圳法制报上的显明位置刊登拍卖公告,并在拍卖会前将公告资料送交本院业务部门备案;

(3)向竞买人如实展示拍卖标的及其有关资料;

(4)按拍卖委托书约定的拍卖方式、底价和时限要求进行拍卖;

(5)不得泄露拍卖保留价;

(6)不得与竞买人或其他关系人恶意串通,压价拍卖。

(7)本院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本院业务部门发现拍卖机构违反本《细则》前条规定的,应取消委托并以书面形式报督导室,经督导室审查后,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已拍卖成交的,业务部门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拍卖成交前,审判业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况中止或暂缓拍卖:

(1)上级法院指令中止或暂缓执行的,或依法定程序须中止执行的;

(2)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异议的;

(3)拍卖财产权属不清或共有人份额不清的;

(4)被拍卖的财产依法不能流通的;

(5)财产的权属正在诉讼或仲裁,其结果可能影响财产权属确定的;

(6)法院之间就拍卖财产的执行有争议的;

(7)被执行人在委托拍卖过程中履行了债务、提供了担保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8)拍卖机构的拍卖活动违法违规的;

(9)因其他情形本院认为需要中止或暂缓拍卖的。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中止或暂缓拍卖的,应由业务部门书面通知拍卖机构。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拍卖机构在收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相关拍卖活动。强行拍卖的,由拍卖机构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中止或暂缓拍卖的原因消失后,由业务部门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业务部门决定终止拍卖的,撤销委托。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被拍卖财产经过两次拍卖无法成交的,经本院业务部门同意,可降价拍卖。

经降价拍卖仍无法成交的,可按最后确定的保留价变卖给债权人。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须告知买受人将拍卖标的价款全部汇入本院指定的帐户,并将成交确认书送交本院业务部门。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买受人将价款全部汇入本院帐户后,方可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物。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下达裁定书。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财产交付完毕或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依法处理拍卖标的价款。但因买受人责任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拍卖结束后,拍卖机构应在五日内向本院业务部门提交拍卖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告情况、竞买情况、拍卖结果(附拍卖笔录)等。经两次催办仍不按期提交报告的,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拍卖佣金须在拍卖成交、收取全部拍卖价款、拍卖标的交付、产权过户及拍卖机构提交拍卖报告后,从拍卖价款中支付。拍卖机构不得预收拍卖佣金。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拍卖结束后,业务部门应填写《委托拍卖备案表》,报督导室备案。

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拍卖机构的,亦应在委托办结后填写《委托拍卖备案表》,报督导室备案。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拍卖标的物在外地,必须委托外地拍卖机构拍卖的,由各业务部门自行指定拍卖机构,但具体的拍卖工作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拍卖结束后,应填写《委托拍卖备案表》,报督导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于2003年6月20日起公布实施,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试行)》即行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44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

宁政办发〔2007〕44号

(2007年4月9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土地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科研设计、仓储物流等不符合划拨方式供地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参照工业项目用地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江宁、六合、浦口区由市政府委托区政府依照本细则实施,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四条 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市发改委、经委、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区政府或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负责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前期有关工作。

第五条 每年十二月底前,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经委、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实施计划等要求,编制下一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各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组织落实意向性项目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招拍挂出让土地预申请。

第七条 预申请招拍挂出让的地块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土地征(转)用批准文件,并征求市发改委、经委、规划、环保部门的意见。市发改委、经委、规划、环保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分别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南京工业产业布局规划,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提出初审意见。

1第八条 预申请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性质、坐落、面积及附图。

2、完成征地拆迁补偿等批后实施和前期开发交付土地的时间及交地条件。

3、拟建设项目情况。包括项目性质、项目内容、生产规模和总投资等。

4、建议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且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5、市发改委、经委、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6、其他土地利用条件。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预申请单位;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两个工作日内出具联系函书面告知市规划局按规定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测绘、编制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区政府或开发区、工业园区配合做好出让前期有关工作。

第十条 出让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性质、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交地时间、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出让条件。

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以下简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交纳成交价款的15%作为定金。

工业项目通过公开出让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并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有关环境保护、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备案。但国家规定实行专门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本条第

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土地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

(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按有关部门意见另行确定;

(二)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三)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提供证明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会有关部

门商定。

第十四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交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五条 工业项目竣工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发改、经委、规划、环保等部门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具体复核验收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租赁使用国有土地,参照本细则进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关于长丰县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政秘„2011‟60号

关于长丰县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产业合理布局,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

工业或工业性生产经营、辅助设施、仓储(物流)、科研设计(生产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为非工业用途改变为工业用途,或者原划拨工业用地出让、转让,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工业企业需要调整使用与原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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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相当的土地的;

(三)征收和转用集体土地时,经批准以留地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且不改变工业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的;

(四)已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期满申请续期且不改变用途,经批准可续期使用的;

(五)涉及国家保密和国家安全事项不宜以公开方式竞争的; 符合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按市场价格核定,并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规定缴纳。

凡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均应当逐项登记,作出说明,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出让价格等情况,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一)基本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规划。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供地政策。属限制类项目用地的,有条件可供地;属禁止类项目用地的,不予供地。

3、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4、工业用地实行预申请制度。

5、县域内不同区域实行非均衡发展。水湖镇及南部镇(区)以工业化发展为主要方向,北部乡镇以农业产业化发展为主要方向。

(二)一般要求

1、投资强度:北城启动区、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双凤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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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范围每亩不低于400万元;岗集镇、双墩镇每亩不低于300万元;水湖镇、吴山镇每亩不低于200万元;下塘镇、杨庙镇、罗塘乡每亩不低于150万元;庄墓镇、义井乡、左店乡、朱巷镇、杜集乡、造甲乡、陶楼乡每亩不低于100万元。投资强度低于本意见所规定标准的,不单独供地,可由企业通过租赁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工业项目须承诺达产后年税收额度。北城启动区、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双凤开发区范围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岗集镇、双墩镇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水湖镇、吴山镇亩均税收不低于8万元;下塘镇、杨庙镇、罗塘乡亩均税收不低于6万元;庄墓镇、义井乡、左店乡、朱巷镇、杜集乡、造甲乡、陶楼乡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达不到承诺额度的,用地单位须以现金方式补齐。税收额度承诺作为工业用地的出让条件。

2、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的用地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同时,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

3、控制性指标:容积率不得低于1.0;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绿化(地)率不得高于10%。

4、出让价格: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三、工业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一)工业用地预申请。单位有使用工业用地意向的,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用地预申请,再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汇总后报送县国土局,作为编制工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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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计划的依据之一。

(二)编制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县国土局会同县发改委、经委、规划局及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和市场供求状况,编制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经县、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会批准后执行,报上级国土部门备案,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等有关媒体上公布。

(三)土地征收和转用报批。北城启动区、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双凤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和转用的,由双墩镇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报件资料,县财政统一支付征地准备金(不含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用)、报批税费;其它地区内的工业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和转用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提供报件资料并支付征地准备金,县财政统一支付报批税费。征地“一书四方案”由县国土局统一组织编制,并办理上报手续。

(四)实施征地与土地前期开发。集体土地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和转用于工业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并按有关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补偿经费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县财政申请从征地准备金中全额拨付;土地前期开发工作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完成。

(五)拟订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土地使用条件(项目类型、规划条件、环保要求、建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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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用地面积、投资强度、税收目标、开竣工时间等),县国土局会同县发改委、经委、规划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据此拟订土地出让方案,报经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县国土局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成交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土地出让后需对出让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的,须将调整内容及理由在原信息公布场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办理土地及其他相关手续。土地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建设规划、环境评估、企业登记等有关报批手续。土地竞得人未能在工业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约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报批手续,且无书面申请说明正当理由的,其《成交确认书》自行废止。土地竞得人在办理完相关报批手续后,与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投资强度,开工、竣工、投产时间,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及违约责任。土地竞得人按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复和土地登记手续。

(八)出让金的清算。土地竞得人办理完建设用地批复和土地登记手续后,县财政部门应与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土地出让金清算。由县财政部门据实清算后返还乡镇政府、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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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区管委会前期所支付的征地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支出但实际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垫付的费用。

(九)加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县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土地竞得人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1/3的,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土地竞得人须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建设;逾期不动工建设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项目竣工后30日内,土地竞得人应向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县经委、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对项目建设中履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定的条款内容等情况进行复核验收。未按规定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县住建局不得发放《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对于2011年1月1日之前已签约且已建成投产项目,但达不到规定的投资强度和税收约定的,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执行项目签约时点所实行的政策。项目单位应承诺在3年内逐步将项目投资强度、税收约定提升到我县现行规定的标准,否则,依法予以清理。

四、严明纪律,规范操作

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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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严禁用行政手段或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县国土局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长 丰 县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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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

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17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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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全面 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二月九日

杭州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50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号)精神,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妥善处理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我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重要性的认识

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推动现代市场体系形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根本出路,是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保障,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廉政建设的内在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6〕31号、浙政办发〔2006〕150号和浙土资发〔2006〕5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此项工作。

二、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工业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一)2006年9月6日前已签订协议的省、市、县(市、区)政府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含2006年9月6日前已列入我市搬迁企业名单的工业项目)以及已批准立项的省重点工业项目,项目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且已落实本农转用计划指标(含拆抵指标)的,其用地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2006年9月6日前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已签订协议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项目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且已落实本农转用计划指标(含折抵指标)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可列入已签订项目协议的省、市、县(市、区)政府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其用地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凡2006年9月6日前,已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工业项目,且在2007年6月30日前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2004年9月6日至2006年9月6日期间,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同时对应具体工业项目用地的批次农转用报件已经依法批准或已经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对2006年9月6日前,涉及具体工业项目用地的批次农转用报件已经组件但未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由市、县(市、区)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出具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书面承诺,并将报件中的土地供应方式改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方可再上报办理批次农转用审批手续。

(四)因城市规划实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原因需对原工业企业进行搬迁并安置复建的项目用地,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供地。

三、简化程序,有效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一)自2006年9月6日起,除上述历史遗留工业项目外,全市其他工业项目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要求,对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工业用地项目分批下达工业用地出让计划。

2.市规划部门依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按项目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用地项目主体为区人民政府或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或者区人民政府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指定机构)。

3.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出让计划、规划红线等有关资料,向上级政府分批次报批农转用。农转用(含原已为国有的存量用地)经上级政府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组织实施具体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在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完成征地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按规定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4.单位或企业对已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的具体地块有意向的,可以向地块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具体工业项目地块的出让起价、交地方式和交地时间等均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5.为简化程序,工业项目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可采取网上公告、网上申请、网上竞买的方式,即可直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发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申请人在网上下载标书等相关文件,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持相应文件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申请;竞买申请经出让人确认后,申请人可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参与网上工业项目用地的竞买。

6.土地成交后,由出让人签发《成交确认书》,受让人凭《成交确认书》办理工业项目后续有关审批手续。对属医药、化工、印染、酿造、造纸、农药、电镀、制革、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工业项目,先由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草案)》,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意后再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对其他工业项目,由受让人按规定与出让人直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因环境影响评价等特殊原因未能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置拟出让土地。

(二)为确保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顺利推进,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持相关资料通过书面联系单会签的形式,征求市发改、规划、环保、经济等部门的意见。除法律法规及审批权限另有规定外,市发改、规划、环保、经济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在接到联系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即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竞买人的资质、具体工业门类、投资强度、产业要求等相关工业用地指标,由市规划部门出具相应的规划指标,由市环保部门出具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由市经济部门出具工业项目考核的有关要求。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的,均视作同意。涉及杭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之江度假区的工业项目,由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现有审批权限参照上述要求提出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书面意见。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制定具体工业项目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条件。

(三)简化用地审批程序。为进一步简化用地审批手续,加快工业项目用地报批速度,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发〔2006〕52号文件精神,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项目用地在用地报批过程中不再办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四)规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严格执行国发〔2006〕31号文件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有关规定,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对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工业项目用地考核。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3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工业建设项目)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41号)要求,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在工业用地出让时增加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明确工业用地单位投资强度、容积率、配套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指标要求、竣工期限以及相应的违约条款,并将其作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考核的依据之一。在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市工业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对项目投资、建设等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对未达到要求的,按照约定由建设用地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六)严格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审批。凡将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收购,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收购价格按工业用途的土地评估确认价与其地上建筑物成本价格组成。地上建筑物价格由土地储备机构和产权人共同协商后委托评估机构或审计部门确定。

(七)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2006〕31号文件、浙政办发〔2006〕150号及浙土资发〔2006〕52号文件精神,参照本实施意见,尽快制定本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工业用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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