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人员年终工作总结

2022-04-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时光在流逝,从不停歇,在这时光静走的岁月中,唯有工作留下的成绩,让我们感受到努力拼搏的意义。无论是什么行业的工作,在努力工作的过程中,你可能曾面临众多的困难时刻,那就为自己写一份工作总结吧,勉励自己,吸取经验,成长为更好的自己。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社保局人员年终工作总结优选,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社保局人员年终工作总结1

201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我局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积极推进“双服务”和“争先创优”活动,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通过全局同志的共同努力,我市社会保障各项事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社保业务开展正常有序,基金监管有力,社保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已接近或提前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考核指标。现将2010年度工作简要回顾如下:

一、主要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基金收支情况

截止11月底,我市社会保障各项指标已接近或提前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全年考核任务。其中社会保险覆盖率53.8﹪%,已提前完成台州市“两个社会”考核指标(指标53.75%);全市参加养老保险职工总数共157286人(其中企业122348人),新增12058人,已提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指标新增1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17168人(其中在职92474人,退休24694人),新增11030人(指标新增10000人),已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10%;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44365人,新增22938人(指标新增2人),已提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生育保险参保人数74817人,新增5196人;被征地农民参保18900人,其中11301人已享受待遇;2010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68万人,2010年度新农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数84.33万人,均完成了台州市考核指标任务。

截止2010年11月底,共收缴企业养老保险费总额4.29亿元,拨付养老金总额3.21亿元,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5.8亿元,净支付能力19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13855万元,支出10703万元,基金滚存结余23561万元。收缴工伤保险费2812万元,支出1271万元,基金滚存结余6850万元。收缴生育保险费1394万元,支出1210万元,基金滚存结余1509万元。2010年度农医保基金收入10561.2万元,报销支出8835.5万元。城医保基金收入870万元,报销支出610万元。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政策法规。一是按照浙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10]3号)的文件精神,我局于年初完成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月人均调整额150元,超出全省平均水平;二是在4月份,我局和财政地税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集中减征的通知》,落实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减征工作。减征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统筹部分,涉及全市参保企业2447家,减征社会保险费2229万元,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制定和完善我市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一是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印发了《临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临政发〔〕51号)和《关于调整临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临政办〔〕194号),这两项政策均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临政发51号文件使我市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临政办194号提高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二是完善201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9月份,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印发了《临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修订稿)》(临政发[2010]54号)、《临海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临政发[2010]55号),新政策大幅提高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住院补偿比例平均达到60%,封顶线提升50%以上,80周岁以上免缴个人保费。三是印发了《关于调整2010年度临海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补偿封顶线的通知》(临政办〔2010〕169号),本年度农医保住院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从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6万元,连续参保三年以上的,从5万元提高到7万元。

(三)全面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的一项重大惠民举措,也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今年1月1日,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实施;1月19日,在杜桥镇和白水洋镇同时召开了养老金首发仪式;1-6月份,全市近15万名60周岁以上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已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6月份,参保缴费阶段工作正式启动,涉及全市城乡居民65万人。为确保今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开门红,我局大力做好政策宣传和经办人员业务培训等服务工作,抽调骨干人员组成五个工作组深入各镇街道开展经办人员、系统操作人员、协理员业务培训会,讲解我市居保政策和经办规程,涉及相关人员多人次。同时印制了通俗易懂的《业务经办流程图》、《政策咨询》、《温馨提示》等宣传资料40余万份,发到各家各户手中,做到45周岁以上人员宣传资料签收确认,确保不留宣传死角。截止11月底,16-60周岁参保15.6万,其中45-60周岁参保12.5万人。

(四)大力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即征即保工作。为及时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即征即保”,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截至11月底,我局为已为全市18900名被征地农民参加办理基

本养老保险,其中11301人已享受待遇。

(五)加强稽核监督,规范基金管理。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监督管理,我局加强稽核和监督力量,公开举报渠道,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今年6月份,我局专门部署开展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并联合市纪委纠风办、财政、药监、卫生、物价等部门对部分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重点抽查。通过专项检查,对全市各定点单位开展了一次全面的宣传教育,以促进其增强依规经营的自觉性,减少违规现象的发生。在日常工作中,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主要以明查暗访和网络监控为主,重点查“挂床住院”、“冒名住院”,此外,还聘请了医保定点药店监督员,对各药店不定期进行暗访,查处违规行为。今年以来,共查处违规医院一家,卫生院(所)3家,均按规定暂停了医保定点业务或限期要求整改,维护了医保基金安全。

(六)做好两会提、议案的答复和信访工作。局领导十分重视“两会”代表提案、委员议案的答复和信访件的处理工作,专门指定由分管局长直接抓,并有专人负责。今年共接到提案、议案7件,信访信件64件,我们都能主动上门与代表、委员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同信访人打电话或面对面沟通。对今年所有的“两会”代表提案、委员议案和信访件的答复处理工作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七)做好退管工作。本年度共办理企事业人员退休手续1112人次。两年一次的企业退休干部健康体检工作已完成。此外,今年我市还实施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新办法,取消了临海户籍退休人员、遗属、精简人员及失土保障人员到社保现场认证的办法,改由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进行核对来确定退休人员的生存情况,使退休人员安坐家中便可领取养老金。户籍不属临海市的人员,也可通过网上填写认证表,并由现居地社保部门协助认证的方法办理养老金资格认证,免去了来回奔波的麻烦。

(八)提升社会保障信息化水平,解决监管难题,方便群众办理业务。一是在年初完成了社保信息化系统升级,新系统基础数据更加完善,业务流程更加简便,同时创新工作措施,通过统一信息化平台,整合各险种人员数据资源,解决了全省各地医疗保险重复参保、重复报销的难题。此项创新工作获得了浙江省和台州市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二是完成了社保网络系统完成向镇(街道)一级延伸,建立了与各镇(街道)一体化的社保业务网络平台。各镇(街道)实现了农医保、城医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险种的即时查询、维护参保信息和参保群众办理结算业务等,方便群众办事社保业务。

(九)狠抓效能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今年以来,以全市作风效能考核和关键岗位重点监督效能考评工作为契机,把效能作风建设作为贯穿全局工作的一条主线来抓,开展了“机关服务基层干部服务群众”的双服务活动、“创先争优”活动和争创“巾帼文明岗”活动,始终把“创建优质服务窗口”作为争创和服务活动的主题,以推动作风效能工作的开展。通过创新工作措施,改进工作作风,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2011年度工作计划

我局将围绕台州市、临海市“两个社会”考核指标及“为民办实事任务”中涉及到我局的工作项目,竭尽全力确保各项任务指标的圆满完成。同时内抓管理,外树形象,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障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一)以《社会保险法》的宣传贯彻为契机,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保“基本法”,这是实现我国社保制度由实验性阶段向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步骤。我们将把《社会保险法》的宣贯工作当作明年的首要任务来完成。同时以《社会保险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为契机,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落实“村改居”居民生活保障待遇,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各险种参保人数、参保率,提高覆盖面。

(二)围绕医改,做好医保政策修订和完善。积极推进医疗体制改革,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障待遇,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一体化。明年医保政策修订和完善的重点是:一是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二是做好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逐步实现城乡医保政策一体化,提高医保待遇。

(三)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今年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第一年,主要重心在45-60周岁的参保缴费和60周岁以上的参保和待遇发放工作上。明年的主要工作是抓参保,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参保率和服务水平,确保46-60周岁参保率达到95%以上,16-60周岁参保率达到80%以上。

(四)配合市民卡建设,提高社保信息化水平。立足社保信息化系统多险种“同城同库”的数据库,结合市民卡这一社会保障和社会公共服务的共同平台,做好社保各险种人员参保数据的分析、整合和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网衔接,实现数据共享,提升社保公共服务效能,为市民卡顺利启用做好本职工作。

(五)加强信访工作。继续做好信访接待工作,针对我市涉及社保方面矛盾相对突出的信访问题进行排摸梳理,加强宣传、解释和稳控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于因政策或其他客观原因,部门和地方难以解决的,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努力妥善解决特殊群体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工作。一是继续完善社保信息化网络,发挥镇(街道)一级社会保障信息化业务平台在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业务办理、待遇结算和发放、信息查询和维护等方面的功能,真正将业务办到群众家门口,给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二是认真做好社保业务的经办工作。借信息化建设之机,全面完善基础数据,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三是继续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社保局人员年终工作总结2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强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构建由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协同共管,规范有序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运行机制,完善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水平,减少财政和国有资金支出,纠正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和编外大量聘用人员”等突出问题,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机构编制管理

1.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严格执行编制前置审批制度,各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需向机构编制部门报送用编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再按规定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动机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对全市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确保中央核定的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和各类专项编制员额不突破,确保全市事业编制总额、工勤编制总额以年底统计编制数为基数只减不增。对尚未改革到位的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严格实行过渡管理,编制只减不增,人员原则上只出不进。机关事业单位严禁超编进人,严禁超限额设立机构。

2.加强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充分挖掘现有人员编制潜力,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建立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事关中心工作、全局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方面的人员力量,相应核减职能减少、工作任务不饱和、占编“吃空饷”单位的人员编制。撤并整合职责相近、设置重复分散、规模过小的各类事业单位。有计划地统筹空出编制,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向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倾斜,发挥机构编制资源效率最大化。试行人才专项编制,加大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力度。

3.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完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举报制度,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部门间协调机制,实行部门间人员信息共享。严禁条条干预,上级部门不得以会议、文件、领导讲话、项目经费和评比达标等形式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事项。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与执行机构编制责任“双责联审”审计模式,积极推动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巡视内容。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工作常态化机制,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确保数据及时更新、真实可靠。每年组织开展控编减编工作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在编人员管理

4.严格上班制度、病(事)假和离岗学习管理。对未按规定或管理权限履行手续,不在单位上班、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不在岗人员,由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通知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回单位上班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或回单位办理辞职、辞聘手续。逾期未回单位上班或不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又未提出辞职、辞聘的,单位应按《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严格请销假制度,严禁弄虚作假请病(事)假,对因长期病假不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应降低其职位岗位等级。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疾病诊断(如精神性类疾病)的管理,对弄虚作假的医务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分。认真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制度,不得自行放宽退休年龄。除组织选派并按管理权限批准的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律不得离岗参加脱产学习,对未经批准离岗脱产学习的人员,按旷工处理。离岗学习人员应与单位约定学习期限和学习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在约定的学习期满后应立即回原单位上班,未按约定回原单位上班的,应按约定退回学习期间单位发放的所有收入,并承担相应责任。

5.强化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经商办企业等人员管理。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批准工作人员停薪留职、带薪留职,或保留身份、保留岗位、保留人事关系在单位外从事其他活动,个人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对未按规定办理停薪留职、带薪留职、保留身份、保留岗位、保留人事关系在单位外从事其他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主管部门督促单位通知其30日内回单位上班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或回单位办理辞职、辞聘手续。逾期未回单位上班或不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又未提出辞职、辞聘的,单位应按《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确因工作需要在单位外兼职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公务员经批准兼职的,一律不得兼薪。对未经批准在单位外兼职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理。

6.规范借用、混岗人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除阶段性、突发性、应急性等重大工作外,不得借用其他单位人员。确需借用其他单位人员帮助工作的,应从严控制数量。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县(区)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需经借出单位、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社局书面同意,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借用市级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需经借出单位及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并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借用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需经部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同意,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县及县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同一个人到同一单位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年,已被连续借用、帮助工作等离开原单位1年及以上或已经借用但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应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30日内,由借入单位将其退回原单位。上级机关一般不得借用乡镇干部,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用的,被借用人员应在乡镇服务满3年(含试用期)以上,且借用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并应征得县(区)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书面同意。已经借用但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应将借用干部退回乡镇。组织安排上挂、下派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混编混岗。

7.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工资标准、放宽政策执行范围。不得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转移行政(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工作单位发生变化但未按规定转移行政(人事)、工资关系的,应由其现工作单位商原单位,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30日内提出转移申请,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社部门在60日内将其行政(人事)、工资关系转入现工作单位。对因病请假的,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核查其是否符合休病假的规定,对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执行病假工资的,严格按照政策执行病假工资。受到降级、撤职、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处分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降低、停发或取消工资待遇。对不在特定岗位工作领取特殊岗位津贴的,由其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按照特殊岗位津贴发放范围要求,予以取消。对单位或个人违规领取的工资(离退休费)应按有关规定核减、清退,并上缴同级财政金库。

8.合理有序补充工作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约法三章”中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坚持在核定的编制、职数、职位、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内录(聘)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规范合理使用机关空缺编制、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有序补充工作人员,严禁超编制、超职数、超职位、超岗位配置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严格控制明确拟调对象的“点对点”逆向流动,杜绝违规进人等违法违纪行为。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在岗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在单位转制或撤销前“只出不进”,对确因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配备领导班子的,应按管理权限事先报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为落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改革期间,机关事业单位不再新进一般公务用车驾驶员。

9.加强职(岗)位管理和考核。加强公务员职位管理,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得违规确定和晋升职务;认真执行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规定,不得违规确定、晋升职级。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变更管理,不得因人员变化随意变更岗位设置方案,加强岗位聘用管理,必须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空缺内进行聘用,严禁超比例确定人员岗位。认真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加强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管理,对因不能正常上班难以履行职责、不能完成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人员,严格按人员聘用制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对退休、调出、解聘、辞聘、开除等人员,及时核减工资,杜绝“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现象发生。对清理“吃空饷”人员不力的单位,不作为表彰奖励的推荐对象。

(三)清理规范编外人员

10.清理规范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对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中非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由单位自行聘用的人员,要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要依法予以清退,今后不得再自聘人员。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自聘人员,主管部门应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60日内,报政府同意后继续使用,使用规模不得突破现有自聘人员数量。非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需要继续使用的自聘人员,经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后继续使用。上述自聘人员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1.清理规范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未经市政府同意,市级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今后一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未经市政府同意已经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合同期满后,原则上一律清退。市级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已经政府同意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待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解除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非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可经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后,适当使用一定的劳务派遣人员。各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必须符合劳务派遣的相关政策规定。

12.严格编外人员使用管理。各县(区)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制定包括“进、管、出”各环节具体措施的管理办法,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人员的使用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编外人员,应编制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包括用人事由、规模、条件、程序、经费来源、薪酬标准等内容。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有空缺或通过服务外包能够由社会组织承担工作的,一律不得聘用编外人员。市级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要从严控制。市级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使用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经市政府同意使用的编外人员,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用工的相关政策进行管理,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切实减轻财政负担。非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按照工作性质和工作量,在本行业人员配置标准内,适当使用一定的编外人员,使用方案经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管理,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编外人员不得在人事、财务、涉密等关键岗位工作,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县(区)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使用方案报县(区)政府或部门同意后实施。

13.规范编外人员进口。经同意使用编外人员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和使用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择优招聘,招聘信息、招聘结果向社会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专业性较强的岗位使用编外人员的,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专业知识。

14.保障编外人员合法权益。使用编外人员应当依法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应在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编外人员的工资报酬,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加强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

15.加强单位人员经费管理。要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财政供养人员经费预算管理,完善通过预算控制用人规模的办法。强化“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政策导向,各用人单位编制年初部门人员经费预算时,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名制系统和工资基金管理系统中核定的机构编制数、实有人数和人员经费标准,按零基预算的方法核定部门人员经费支出;在预算执行中,根据编制、岗位情况和实有在编人员人数以及批准的编外用工人数,核定新增人员经费支出,对超编超岗超计划新增人员予以剔除,不负担其经费支出。

16.加强单位人员经费审计监督。对清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审计,对未经批准,单位自行聘用的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人员所产生的经费支出,审计和财政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作要求

17.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把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进一步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推进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度,加强机构运行和编制使用情况监测,提高编制使用效率。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人事管理职责,加强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加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管、出”各环节综合管理力度,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实名制。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预算管理,按照编制使用和人员配置情况核定预算、核拨经费。审计部门要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经费支出情况纳入常规审计项目。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编外人员管理,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人员管理工作落实。

18.建立机制,细化管理。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要求建立编制调整、职数使用、职位管理、岗位聘用、工资基金、财政预决算、经费审计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实现系统和部门间基础信息共享,从源头上杜绝人员“吃空饷”、在编不在岗和编外违规聘用人员行为。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利用社会组织和企业为机关提供高效安全、价格合理的后勤服务,减少用人数量,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因病致贫、因残致贫人员补助制度,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市级相关部门要尽快修改完善《市市级机关和市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市级非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下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用人管理的实施意见,于本意见印发后30日内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19.强化监督,从严问责。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纳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对督促检查中发现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线索,要及时移送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群众、媒体等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有关线索或案件,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纪律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视情节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上一篇:政治课兴趣德育教学论文下一篇:智能化建筑施工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