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环境法论文

2022-04-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环境法在教学过程中的课程设置存在差异、教学内容标准不确定、实践教学不完善等问题,与地方院校自身的发展定位、培养目标的实现等方面不协调。因此,规范课程设置并科学选择教学内容,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拓展实践基地是体现地方院校特色的必要手段。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人与自然环境法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人与自然环境法论文 篇1:

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应然与实然

内容提要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法学的一个基础性理论问题。环境伦理并不能为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提供充足的论据,而且在现实法律形态下也存在诸多障碍。学界对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分歧,根本上渊源于对“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建构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的环境法律体系是更为务实的选择。

关键词 环境法 调整对象 应然 实然

作者:钱水苗

人与自然环境法论文 篇2:

对地方本科院校环境法教学改革的思考

[摘要]环境法在教学过程中的课程设置存在差异、教学内容标准不确定、实践教学不完善等问题,与地方院校自身的发展定位、培养目标的实现等方面不协调。因此,规范课程设置并科学选择教学内容,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拓展实践基地是体现地方院校特色的必要手段。

[关键词]环境法 教学改革 实践教学

[作者简介]侯书平(1984- ),女,河南平顶山人,平顶山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河南 平顶山 467000)

地方院校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受教育部高校职业化教育的引导,通常会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所属地方的特点定位自己的发展方向,依托重点专业开展本科教育。平顶山学院(以下简称“我院”)的办学特色是培养应用型人才,重点将相关专业从纯粹理论知识学习转向职业化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结合平顶山市资源型城市的特点,将环境法作为重点的方向学科。我国的环境法课程起步较晚,2007年被确定为法学专业十六门必修课程之一。环境法涉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以各个法学学科为基础。环境法的教学模式既不同于传统法学学科,也有别于环境科学等相关学科。目前大部分院校的法学本科已经开设了环境法课程,由于各院校的定位不同,师资配备不同,环境法课程开设也不尽相同。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院校的环境法教学既有一般院校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也有特别问题。

一、地方本科院校的环境法课程存在的问题

1.环境法课程设置存在差异。由于目前环境法教学还处于探索阶段,再加上环境法本身发展状况的限制和法学教育界对环境法认同的差异,环境法课程设置不够规范化。

各地方院校法学本科设置环境法课程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将环境法作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通常在民法、刑法等课程之后开设;二是除了将环境法作为核心课程外,还设置环境法方向,或者作为方向的必修课,或者作为方向的选修课,以环境法内容中的某一部分作为独立的课程开设,如能源法、自然资源法等,具体开设课程因各地方院校对特定人才培养的不同需要而有所差异。

我院环境法的课程设置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主要讲授环境保护法的基础制度和原则;另一类是在环境法必修课开设的基础上设置环境法方向,将自然资源法、能源法、污染防治法等作为方向选修课,对环境法体系进行全面学习,其核心课程的设置与一般本科院校无异,方向课的设置只是将现存的环境法方向的课程简单罗列开设,过于广泛,没有针对性。

根据地方院校的发展定位,如何将核心课程与方向课程相衔接,将非环境法方向开设课程的内容与环境法方向的课程相协调,如何从地方院校立足本地培养特色人才的角度选择方向课开设的课程内容等问题都需要研究。

2.环境法教学内容基本标准不确定。关于环境法教学的基本内容,以及所授内容如何体现环境法的特殊之处,如何体现其在法学教学课程体系设置中应有的地位,没有基本的标准。各院校开设的环境法课程基本内容的确定各有不同,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使用教材的不同。近年来,环境法的权威学者几乎每人都编有教材,有的还几经再版,在教学过程中参考教材的可供选择余地很大,但各个学者立足点不同,教材的体例不同,内容也随之不同,如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金瑞林的《环境法学》共分四编,分别详细介绍了环境法的基础知识、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内容;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蔡守秋教授主编的《环境资源法学》分十章安排课程内容,介绍了环境法基础理论、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建设法、国际环境法五部分内容,更侧重于环境法基础理论的内容,对其余四个方面的内容都是以一章的篇幅进行概括性介绍。尽管环境法的教材能够用以参考的较多,但各个教材都渗透着不同学者对环境法的不同认识,且内容大多从环境法本身的视角来观察和探讨问题,而从法理学和与其他法学学科关联和互动的角度理解环境法基本理论的内容不多见,甚至出现环境法学理论研究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严重脱节的现象。

除核心课程以外,方向课的内容也不确定。环境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除具有一般法律的本质特征外,还具有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科学技术性、综合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因此,针对地方院校不同的办学特色,环境法方向课程的选择也应该有所不同,如我院所在的平顶山市是能源城市,煤炭资源丰富,污染问题也较为突出,在环境法方向课内容的确定上应该考虑能源法和污染防治法课程的开设。总之,不管选择的方向课具体内容上有何不同,环境法的基本理念都应该贯穿其中,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应当得到体现。

3.环境法实践教学不完善,实践基地匮乏。在本科教学过程中,环境法包括法学其他传统课程的教学大都以教师讲授为主,这种方法注重对相关概念、原理进行剖析,使所授课程的基础知识更加系统,学生掌握起来比较容易,但不利于引导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除讲授方法外,能够让学生接触到本专业实践性问题的途径就是案例教学,以案例为载体,学生能够在案例背景下进行独立思考,相较教师纯粹讲授枯燥的理论知识,这种方法优势明显。但采用的案例经过教师的再加工,一些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被刻意去除掉,使案例有统一的标准答案,不利于培养学生解决生活中复杂问题的能力。法学专业的授课方法还有一种受学生欢迎,即模拟法庭,但由于模拟法庭需要时间长,参与学生有限,通常作为一种课外的实践活动进行,上升到教学方法不现实。

实践基地在环境法教学过程中也是必不可少的,实践基地的建立可以使学生很好地参与到相关的案件中,针对案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学校和实习基地之间达成一种良性的互动。目前我院已经建立的实践基地有市中级人民法院、叶县人民检察院,但这些基地主要是针对刑法、民法等法学传统学科而建立的。由于环境法的特殊性,关于环境纠纷的案件很少,学生参与的机会不多,难以满足环境法课程中实践教学的需要。实践基地数量少且全是司法机关,类型过于单一,不利于学生参与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环境执法等方面的实践。

二、地方本科院校环境法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首先,环境法本身属于法学与环境科学相结合的边缘学科,具有鲜明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主要以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为研究对象,必然要与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等学科联系起来,环境法综合性强的特点对科学的课程设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再加上环境法调整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还通过人与自然的关系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适用的法律不仅有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在涉及解决跨界环境问题时,还要适用国际环境法,对环境法课程的设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由于环境法的理论体系不够完善和成熟,许多理论仍在发展,而且高校开设环境法课程的时间较短,教学内容的选择大多根据教师自身的环境法知识背景,难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环境法核心课程的教学通常包括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对核心课程的讲授主要侧重总论部分,但总论侧重的部分理论知识还未得到环境法学界的一致认可,甚至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因此环境法教学内容的基本标准难以确定。在用相关知识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如关于环境污染等环境侵权问题,要用到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法去解决,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后果严重的,运用刑法去解决非常必要,关于环境管理等方面又必须使用行政手段去解决,这就要求环境法的课程设置以其他课程的开设为基础。

其次,在必修课和方向课的课程设置方面,除了与环境法相关的生态学、环境经济学、环境伦理学外,环境法本身就包含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能源法几大类。环境保护法主要集中在污染防治方面,包括水、大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方面的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主要集中在土地、森林、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的利用和保护。能源法则包括煤炭、电力等方面的利用和管理。可见,仅环境法一门课程包括的内容较多,且每一类的内容较多,怎样选择课程内容,选择哪些内容作为核心课程,哪些作为方向课程既符合地方院校自身的定位,又能在有限的授课时间内将环境法最基本、最主要的知识传授给学生,不同学校的选择不同。

最后,在实践教学方面,由于教师在有限的上课时间除了讲授新课外,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不够,难以掌握学生的实际情况。学校在注重教学的同时,对科研工作要求严格,这就使教师不得不将大量精力投入到科研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弱化教学工作,为了教学和科研的平衡,采取讲授的方式无疑是最便捷和省时的。同时,由于环境法具体的法律制度与实际生活存在距离且比较枯燥,即便采取案例教学法,大多数学生也因案例不够生动而降低了学生学习环境法的热情。在实践基地的选择上,由于师生可利用的外界资源有限,与相关兄弟院校、环保部门、自然保护区、企业之间缺乏交流与合作,难以形成资源共享。在对现有的实践基地的利用上,由于环境纠纷少,实践基地可利用的机会有限。

三、地方本科院校环境法教学改革的路径选择

1.规范课程设置。虽然环境法起步较晚,但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以及地区化、国际化特征明显,使得环境法专业人才的培养成为急需。因此,在核心课程设置之外开设方向课程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环境法的课程设置上,要以核心课程为基础,使学生了解生态学的相关知识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及制度等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但核心课的开设又要以民法、刑法、行政法为基础,核心课程的开设在第五学期为宜。在核心课的基础上,开设方向课程,不同地方院校服务的地区对人才的需求不同。如以能源城市作为服务对象的地方院校,能源的利用、污染的治理等方面的人才必不可少,应考虑将环境法方向的课程设置为能源法、污染防治法。如以旅游城市或园林城市作为服务对象的地方院校,自然资源的利用、环境保护等方向人才的培养尤为重要,环境法方向的课程可以设置为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方向课的设置以核心课程为基础,开在第六学期为宜。

2.根据地方院校特色选择核心课和方向课教学内容。对于核心课程的内容选择应制定一个基本的标准,但并不意味着教材的编写要千篇一律,而是要以环境法的主要内容制定一个大致的框架,使各个院校在选择教材确定教学内容时有大致的参考。纵观环境法的各类教材,大都将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应当将环境法的基础理论和相关法律制度作为核心课程主要的讲授内容,同时加入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不同观点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将讲授的内容放在目前国际国内面临的环境问题背景下,达到学习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的目的。具体在总论部分选择首先讲授环境科学和生态学的一般原理,重点讲授总论部分的环境法的基础知识。对于分论部分,采取学生自学为主、教师讲授为辅的方式,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为开设方向课做准备。同时,方向课的内容选择也应当有一个大致的标准。方向课讲授是以核心课为基础,制定标准使方向课内容和核心课相衔接非常必要。如立足服务能源城市的地方院校,核心课程的分论部分以及方向课应偏重于能源法特别是节能法以及大气、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立足服务旅游城市或园林城市的院校,核心课的分论部分以及方向课应以环境保护以及资源利用为主要内容。

3.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拓展实践基地。一是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的主要优势在于“能给研究者提供系统的观点”“通过尽可能完全直接地观察与思考一种社会现象,也可以对其了解得比较深入和周全”。注重实践教学也不能忽视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理论是解决实践问题的前提,实践是学习理论的目的。实践是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的实践,且实践教学应当有明确的目标,要明确各个实践环节的教学目的和要求,符合地方院校培养人才的目标。具体做法是在正常授课之余,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与互动,教师在上课之余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及时提供与课程有关的教学资源,学生可以通过平台提出对课程的建议。为改变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情况,教师可以提前向学生布置预习相关基础知识或者分析案例,在课堂上让预习的学生对基础知识和案例进行分析,最后由教师补充、归纳、总结,实现教学资源的高效利用。

二是拓展实践基地。在实践基地的选择上,地方院校和教育部直属院校法学专业大致相同,大都将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作为学生实践的平台,但这一做法并未考虑环境法自身的特殊性,拓展实践基地很有必要。方向课的设立如果立足服务能源城市,污染是必须关注的问题,污染防治法实践基地的建立很有必要。固体废物处理站、污水处理厂都可以作为法学专业环境法方向学生的教学基地。立足服务旅游城市或者园林城市的地方院校可以将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作为实践基地,在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内容时,可以带领学生进行实地考察,进而培养他们对环境法学习的兴趣,使学生认识并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为增强学生对环境执法知识的理解,各个区县的环保局可以发展成为实践基地,让学生很好地参与到环境执法中,加深对我国环境管理的认识。地方院校可以同其他的兄弟院校合作,实现学校之间实践基地共享,加强学生交流与合作。

[参考文献]

[1]汪劲.环境法律的解释:问题与方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

[3](美)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M].邱泽奇,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

作者:侯书平

人与自然环境法论文 篇3:

环境法价值概念之界定

[摘要]环境法的价值是构建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和起点。通过对价值和法的价值等基本理论范畴的解读,对环境法的价值概念作出界定。以环境法的价值含义为基础,构建环境法的有机价值体系。

[关键词]价值;法的价值;环境法的价值;价值体系

[作者简介]金杰,中共湖潭市委讲师团干部,湖南湘潭411100;喻永红,湖南理工学院政法系副教授,湖南岳阳414006

[中图分类粤]DF468 [文献标识码]A [

环境法学作为新兴的法学应用学科,是在反思既有法律制度何以不能解决已然危及人类生存的环境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的。其源于对人类生存状态的判断,而又依赖于人类自身根据对环境的价值判断来得出结论。不同的价值判断和不同的认识方法将对此作出完全不同的回答。因此,环境法的价值是环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也是构建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和起点。如欲创设理性的环境法,建立环境法学自己的专业话语体系,必须加强对环境法的价值这一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这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应当说环境法的价值概念在我国法学界并不是一个崭新的话题。但学者们对环境法的价值理解各不相同,这主要是缘于对价值概念问题的认识分歧。基于此,笔者不揣浅陋,拟对此问题展开简略分析。

一、关于价值和法的价值

“对于任何一种法律科学来说,法律的基本概念的分析、归纳、比较、综合的研究都是必不可少的。”研究环境法的价值必然要从其概念人手,进而探索其内涵。而对环境法价值的内涵之界定,又离不开对“价值”这一基本范畴的正确认识。

“价值”最初是一个经济学范畴,是指凝结在商品中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后被广泛应用于其他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特别是哲学领域。但是,迄今为止,还不能说哲学界对“价值”问题的理论准备完全充分。国外一些学者认为,价值是评价“周围世界的客体对于人、阶级、集团、整个社会的正面用处”,可以用“善、可取和值得”等术语来恰当地表示。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价值是“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通过分析会发现,上述观点是一脉相承的,一些观点虽有差别,但仅仅是对之前观点作了更为深入全面的表述,而没有实质发展。法学界一些学者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包括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和主体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两个方面”,也是“客体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评价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在实践中对评价主体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这是同一种观点的不同表述,二者是根本一致的,已经接近价值范畴的内涵。

笔者认为,价值是客体本身所固有的,在评价主体主观世界以外独立存在的,能在实践中对评价主体的合理需要满足和行为、思想指导具有积极意义的客观实在。

笔者之所以对价值作出以上界定,主要是基于以下理念:其一,价值的最基本、最终意义的评价主体是人。凡谈论价值,从根本上说都应当是相对人而言的,价值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其二,价值的客体是评价主体主观世界以外独立存在的客观实在。既包括“自然物”,也包括“社会物”。特别要强调的是,特殊情况下,人也可以作为价值客体。其三,价值的内容是对评价主体的需要满足和行为、思想指导具有积极意义。价值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对评价主体需要满足的积极意义是最直观的价值表现,但价值总是高于现实的,其对于主体的行为和思想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

法既反映社会事实,又指引社会理想,所以对于法的价值问题的研究,乃是法哲学的核心问题,也是古往今来法学家们长期而又广泛探究的一个学术问题。古希腊时期的学者柏拉图认为,法的价值具有“法应起良好作用”之义;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家马斯·阿奎那认为法的价值指“法的正义性”哲理法学派代表黑格尔则认为法的价值是“实定的,又是暂时的”;日本学者川岛武宜也将法的价值归结为正义;英国学者沃克并没有给法的价值下定义,而是概括了法的价值的内容。考察西方学者的观点,多将法的价值总体抽象为正义,在笔者看来,这多少存在偏颇。尽管正义具有很大的概括性,几乎所有的价值准则都可以在最后归结为正义,但是正义并不是价值的全部内容。一些学者对此避而不谈,或用其他术语替代,不正视这一基本问题。

国内法学界对法的价值问题研究起步较晚,但现今关注程度较高。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法的价值是指“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发展变化对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适合、接近或一致”;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对主体的从属关系”;法的价值是指“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通过对上述观点进行解读,我们不难发现,学术界对法的价值与对“价值”范畴的理解一样,定位存在偏差,但各种观点又无一例外地“固守着法与人的需要的关系这一主观价值论”,而否定法的价值本身的客观性问题。笔者认为,法的价值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独立存在于人的主观世界之外的,能在法律实践中对人的合理需要满足和法律行为、思想指导具有积极意义的客观实在。

二、关于环境法的价值

如前所述,我国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的价值关注程度较高,但一些学者或者将环境法的价值与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混同,或者固守主观价值论,对环境法价值的认识相当局限;一些学者干脆绕过环境法价值的内涵直接阐述环境法的价值类型,这不是面对问题的应有态度。学界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学说:其一,主观价值说。一些学者以李德顺先生的主观价值论构建环境法的主观价值说。其二,二元价值说。即将环境法的价值归结为正义和功利,而正义包括两个方面即人类正义和自然正义,功利包括物质功利和精神功利两方面。其三,主客体关系说。即认为环境法的价值是一种人与自然的主客体和谐关系。另外还有价值利益说、人本价值说、生态价值说等等,基本上是对上述观点的拆分与糅杂,在此不作赘述。

“主观价值说”把握了价值论在环境法的价值中的具体实践,能够运用法哲学思维构建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但是,这种学说的基本前提是一种主观价值论,是应当摈弃的。“二元价值说”已经注意到了价值本身的客观性问题和价值的多元问题,但其对价值的分类未免过于简单,其对价值根本内容的界定也有待完善。“主客体关系说”更是只关注到价值内容的一部分,有失偏颇,最终也将走向主观价值论。另外,汪劲博士也在其著作中对环境法的价值问题进行思考,可惜的是,他的思路徘徊于环境法的价值和理念的交叉换位之中,他的观点淹没在庞杂的资料里,看不出对环境法价值的

明确定位,也看不出他对环境法价值的准确和精致的界定。

虽然上述观点有其待商榷之处,但通过分析,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启示:第一,环境法的价值是环境法本身固有的客观实在。人的需要仅仅是环境法得以表现的充分条件,而非充分必要条件。一部法律本身如果没有价值,在人的需要条件下,其“有用性”也无从体现。只有本身存在价值的东西,才会对人的需要、行动及思想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这是环境法价值问题上我们应当坚持的唯物论立场。第二,环境法的价值与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之间存在差别。环境法的价值统率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它属于比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更高层次和更上位的概念。对环境法立法目的的设计不能偏离环境法的价值要求。第三,环境法的价值是功利价值、目的价值与终极价值的统一。环境法的功利价值和目的价值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二者又统一于终极价值之下。环境法本身所具有的正义性、平等性、和谐性、效益性等优秀品质,是通过满足环境法主体的合理需要,指导其在环境开发、利用、保护活动中的行为和思想,实现环境法立法目的这种积极意义中体现出来的。目前环境法学界多将环境法的价值界定于“满足人的需要”或“处理人与自然关系”这些价值内,其根本原因就是对环境法价值的认识和把握还停留在功利价值这一浅层价值层面,没有探索环境法本身的目的价值,更惶论对终极价值的眷注,这种思维方法是缺少辩证法、不够全面的。

据此,我们可以对环境法的价值作出如下界定:环境法的价值是指环境法本身所固有的,独立存在于人的主观世界之外的,能在环境开发、利用、保护等实践中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理需要和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行为及其思想指导具有积极意义的客观实在。其包括功利价值、目的价值及终极价值三个方面,三者内容交叉,位阶递进。

三、关于环境法的价值体系

以环境法的价值内涵为基础,我们可以构建环境法的价值体系。环境法的价值体系,在一定意义上也可被理解为环境法的价值准则体系,其由若干价值准则构成。各个价值准则之间有其内在的联系,它们既有层次差异、分别独立,又交叉作用、相互辅助,共同整合形成完整、统一的价值体系。一定程度上,它们之间会存在抽象的等级分野或划分。由环境法的本质属性所决定,其总体价值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而不可能完全中立,然而环境法在一些具体环节中却会实现“价值中立”。环境法的总体价值倾向与具体环节中的价值中立的矛盾运动,促使环境法价值的最终实现。

对环境法的价值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多角度考察,也可以依同一标准进行多层次的划分。从环境法的价值存在状态考察,环境法的价值体系中包括着环境法律制度的价值系统;从社会主体的角度考察,环境法的价值具有群体价值和个体价值之分;从环境法的价值关系中的价值客体承担者来看,环境法的价值又可分为环境法的规范性价值和社会性价值。

从环境法价值之间的关系来看,可以将环境法的价值分为功利价值、目的价值和终极价值。功利价值和目的价值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二者又都是终极价值的忠实体现和贯彻,都统一于终极价值之下,终极价值是功利价值和目的价值的最终归宿和最高目标。三者内容交叉、位阶递进,共同构成环境法的有机价值体系。

环境法的功利价值或称外在价值,是指环境法被用来评价、调节、控制和处理主体环境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行为,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满足主体的合理需求。环境法的目的价值或称内在价值,是指环境法本身所固有的正义性、平等性、和谐性、效益性等优秀品质,其体现在环境法律实践中对人类环境开发、利用、保护等行为及思想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是指环境法本身具有的体现究元意义上的最高价值。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应为自由和理性。

法之所以需要强制实施,一是因为有阻碍法贯彻的因素存在;二是因为法的价值难以实现。环境法的价值如何实现也就成为了现今环境立法的一大课题。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环境关系取向多元化、权利化和法制化的制度建设时期。我们在构建良性制度的同时,更应注重价值对理想信念的根本导向意义,树立理性的人类中心主义发展观,这才是全面实现环境法三级价值的根本所在。

[责任编辑:戴庆瑄]

作者:金 杰 喻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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