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变革探究论文

2022-04-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目的:探究法理学在中国的兴起。方法:了解法理学的基本内涵,追溯法理学在中国历史上的出现与变迁,调查法理学在中国近代的曲折发展。结果:法理学的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发展过程中受不同的文化和现实情况影响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法理学。法理学在中国近代社会中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依法治国的理念促进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发展。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理学变革探究论文 (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法理学变革探究论文 篇1:

社会变革与我国60年法理学的路向

【摘要】六十多年来,我国的法理学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在经历了价值呼唤、社会实证以及规范分析的三个发展阶段之后,逐渐有了新的变化。价值呼唤向人们表达了这六十多年来中国对于政治变革的精神面貌以及对待法律的态度观念;社会实证阐述了中国在这六十多年来的社会变革的重点和对法律建设的真知灼见;规范分析则深刻的表达出中国的法律变革以及对于法律知识的不断完善的追求。现如今法理学的这三个发展阶段在我国正在不断地向前发展,这也成为我国的法理学趋向于多元化发展事实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社会变革;价值判断;社会实证;规范研究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多年以来,唯有社会变革才能完整而又准确的概括出来。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从原来奉行的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这些都体现了我国社会变革过程中的改变。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几乎所有的社会活动都受到了影响,学术研究也不例外。法理学是关切国家发展动态、稳定社会秩序的一门重要的学问,也必不可少的受到社会变革的影响。从这一角度来说,建国60多年来,我国的法理学的发展有着清晰明确的路线,这条路线就是和我国的社会变革相关联,逐渐从价值呼唤到社会实证,再从社会实证到规范分析的发展道路。

一、价值判断与政治改革

在建国的前三十中,法学的制定还很不严谨,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全国各地的政法院系都被无情的解散,即便如此,我国的法律意识形态还依旧存在。有些在“文革”时期发表的有关资产阶级法权的评论性的文章,无不在向人们表达着一种价值观的选择和鲜明的意识。在这一过程中,人们所认为的法律不过是阶级矛盾之间的有力武器,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完成了国家统一。从建国初期,中国就态度坚决的表示要把一切不利于人民利益的旧的法律制度废除。这个观念自改革开放以来就成为法理学对于法律本质的问题的重要观点。直到今天也是法制教育的重要的参照标准。从事实来说,对待这种学说的看法是众说纷纭,而对于法律层面上的阶级斗争也不过是法律对于价值路向上的一个合理的解释。即使这个解释有些宽泛和不严肃,但处于一个特殊的时代地历史背景,这也可以说得上是合理并且独一无二的判断了。但这一解释是利用了一些手段,因此他对于整个民族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更对于法学研究者的思维产生了影响。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界的当务之急就是顺应政治的发展需要,提高法制的地位,将法学恢复。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阶级斗争法学”在上世纪80年代还占据着法理学研究领域的主流地位。在这期间,“人法之争”等的矛盾也愈加强烈,使价值呼唤的法学更加深入人心,也使人们对待法律问题上的思考更加全面。因此,多样化的思考方式使法理学增添了意识形态,也为后来的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社会实证和社会变革

我国对于法理学的研究从上世纪80到90年代始终坚持从价值判断上来解决法律问题的同时,有关于社会实证的法理学研究也正在悄然而起。曾经价值呼唤的法理学研究是人们研究的全部,但随着我国立法系统的不断完善和立法行动的逐步实践,我国开始向社会实证的法理学转型。因此,有关法理学的研究者开始运用社会实证的有效方法和定义。这种研究的开始也意味着有关法律问题的高度关注。社会实证的法理学研究由此开始不断壮大和生机勃勃的发展,这也使法理学更加的学术化和规范化,法理学不仅有了意识形态的色彩,也使得法理学发生了明显的改变,这也意味着法理学的研究更上一层楼。社会实证方向的法理学的蓬勃发展根本原因归结于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除此之外还有我国和西方相比姿态各异的文化发展形态和社会性质。因此法理学的研究者在研究价值呼唤的层面上,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并发现适合本国的发展形态,并从文化和社会基础的层面上建立和不断完善中国的法制。在寻找到适合中国发展的法律之后,将其运用到社会发展形态当中,探究其实际效果并进一步的完善和覆盖。因此来说,社会实证方向的法理学研究,简而言之就是说在中国社会变革的前提下,法律研究者对于法律问题的高度重视,这也恰恰反映了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国家对于法律建设的需求和依赖性越来越高。因此,对于社会实证的法理学研究是与中国社会变革分割不开的研究领域。

三、规范研究与变革

有了价值呼唤和社会实证这两个方向的法理学研究打下的坚实的基础,我国的立法系统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也逐渐深入,以及律为圆心所展开的一系列的实践活动,它影响着人们对于交往行为的方方面面,其发挥的作用也日渐明显。而对于法律研究的价值越来越高,这也从侧面的反映出一个不可小觑的问题,就是将法律与实践活动更好的融合起来,用法律来稳定社会秩序。这也就引出了规范分析的法理学的研究。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提出了对于法律规范的内部问题的研究,这一观点的提出对于法理学就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一个国家评判法理学标准的重要的规则,在研究时,人们应该将重点放在规范研究的发展情况,而不是前面的价值和社会实证研究。虽然从法理学的自身来说,前两者也至关重要,但与规范研究相比,规范研究是法理学研究实现重大转变的根源。规范分析的法理学研究虽然在我国出现的较晚,但是其发展速度也着实令人震惊。因此,规范分析的法理学研究要从具体的问题出发,从法律的内部出发,着眼于细节,密切关注法律内部一些专业词语的研究。也正是如此,法理学的研究者也有了一些显著地成果,并且逐步发行。价值呼唤、社会实证以及规范分析的研究共同组成了我国有关法理学研究的繁荣局面,也正是由于我国法治建设中不断取得的优异成绩。因此,我国的法理学处于多元化的发展阶段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国建国60多年来的法理学的不断研究和发展,也正是在我国的政治革新、社会变革的基础完成的。随着社会变革的进行,我国的法理学研究也随之发生着一些改变,但不论怎样变化,我国法理学的前进之路更加清晰和明朗。

参考文献

[1]黄文艺.中国法理学30年发展与反思[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01:3-16.

[2]谢晖.社会变革与我国60年法理学的路向[J].法学论坛,2009,05:17-23.

作者:陈晖

法理学变革探究论文 篇2:

法理学在中国的兴起

【摘要】目的:探究法理学在中国的兴起。方法:了解法理学的基本内涵,追溯法理学在中国历史上的出现与变迁,调查法理学在中国近代的曲折发展。结果:法理学的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发展过程中受不同的文化和现实情况影响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法理学。法理学在中国近代社会中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依法治国的理念促进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发展。结论:法理学在中国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基础,促进整个社会安定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法理学;历史前言;近代发展;重要问题

1.法理学概况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是学习法学的基础理论课程。主要研究内容是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涉及范围很广泛。法理学是相对抽象的理论思维科学,具有很强的哲学特征。但法理学不是凭空想象,而是基于众多法律实践和考察形成的理论体系。法理学的理论内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首先从法学的分支角度看,法理学应该研究的主要问题。法学中的基本概念和涉及的范畴,比如法律规定、法律行为、法律责任、义务、权利等;法的价值作用在法理学研究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涉及到人权、生存秩序、人身自由与权利等;法的历史问题,包括法的起源和演变发展、法律制度、法治现代化等;法在生活中的实际应用,比如法律法规、守法执法、法律职业等。其实从法与社会其他部分之间的联系和影响出发,研究如何把相对独立的理论问题进行有效整合,形成严谨的逻辑整体。法与社会之间是密不可分互相作用的,法能够影响制约社会中的其他部分,社会中的其他部分也改变甚至决定法的发展趋势。比如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文化等。

2.法理学的历史前沿

中国早在春秋时代就有法理思想。春秋战国时期是法理思想在中国盛行的第一个时期,涌现了商鞅、韩非等法家代表任务。社会动荡、思想领域活跃。儒墨道法四家对法律思想做出了巨大贡献。封建法律开始形成,法家思想起主导作用。秦灭六国,完成统一大业,全国上下推崇法学思想。由于刑法残酷,好景不长,儒家得到了发展机会。直到汉武帝大力推崇实行儒家思想,法律儒家化,封建正统法理学最终定型,虽然每个朝代都有改进和发展,但整体上没有剧烈变化,沿用至清朝末年。

3.法理学近代的发展状况

“法理学”一词最早出现在梁启超先生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先生提出在中国实施西方的法律制度,主张以法治国。新中国建立后,废除旧法建立新法。法理学在变革中不断发展,早年受苏联的影响,改革开放后受西方的影响。不断摸索后,中国才有了自己的法理学。不久后法理学进入迅速发展阶段,除了基本理论外,法学理论开始研究法与社会各方面关系。提高了对法理学的认知,推动民主与法治的结合,初步形成了本国特色的独立法理学体系。21世纪中国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不断发展和完善,逐步走向成熟。近些年,我国与法理学相关的著作、评论都越来越多。法理学在近代发展中的重大事件。70年代末,在真理标准大讨论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引导下,法理学再次明确了法律的重要性,达成了依法治国的共识。法理学在中国迈开了前进的步伐。1992年,邓小平同的南方谈话,解答了许多困扰性的问题,开阔了认定思维。在此次谈话和十四大的引导下,法理学获得思想解放,打破沉闷的局面,继续开拓进取,开辟了法理学的新局面。1996年,江泽民同志在法制讲座上提出依法治国方针,十五大首次明确将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战略和目标。法理学因此获得最为全面和深入的发展。

4.法理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

4.1法治理论

法治与现实联系密切,法治理论是我国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而且与现实相联系。法治建设经历了被忽视和破坏的阶段,拨乱反正后才重新得到重视,最终在依法治国被确立后才进入真正实施的阶段。近年来我国提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的决策,同时对法制建设提出新的要求。法理学需要以现实的国情和政策为向导,在保证法治理论与当前国家最新的法治政策协调统一的基础上,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4.2权利理论

就目前国情来看,权利理论中最突出的是民主问题。近年来,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没有法治的民主很容易引起社会混乱动荡的局面,没有民主的法治也容易引起暴政,难以维持长远的发展。民主与法治不应形成互相对立的局面,应该在事实过程中互相融合共同发展,以此来维持良好而稳定的社会秩序。怎样根据现实的情况,协调好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成为法理学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4.3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实施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近年来法理学面临的重要问题就是研究依法执政的规律和原理。法理学在研究依法执政的问题时,需要清晰地了解政党、政权、执政等相关的概念,并且深入了解我国依法执政的实际状况。从而为依法执政提供更加合理可行的理论指导,最终确保依法治国的有效实施。

5.总结

法理学经过漫长历史,曲折的发展,最终在我国得到极大的重视,形成了比较稳定和完善的理论体系。近年来,法理学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了一些困难。摆脱了外来思想的指导和束缚,建立中国特色的法理学仍需要更多的努力和探究。相关学者要从过去的漫长探索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结合当下实际情况,对法理学所包括的方方面面内容进行细致而深入地研究,以此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更加扎实完善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石伟.论中国法理学的实践转向——三十余年法理学学术史考察[J].现代法学,2012,04:172-186.

[2]刘雪斌,李拥军,丰霏.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法理学:1978-2008[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05:3-36.

[3]程燎原.“中国法理学”的“发现”──“中国法理学史”在近代的创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03:126-137.

[4]陈金钊.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身份”焦虑[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04:145-153.

[5]陈金钊.法治时代的中国法理学——政治修辞下的法理学解放[J].学习与探索,2011,03:103-109.

作者:陈晖

法理学变革探究论文 篇3:

论经济法的部门法理学建构

摘 要: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关系之争由来已久,二者在基础知识方面有很多共通之处。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学,其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需要法理学的支持。探寻经济法部门的存在基础,才能建构起经济法学体系。基于传统文化和当代现实问题,我国堪称经济法研究的沃土。经济法学科的理论研究,凝练和升华,需要朝着经济部门法理学的方向发展。本文将具体的探究经济法部门法理学建构。

关键词:经济法;部门法;法理;探究

至今为止,国内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研究脱节现象严重,很多时候,法理学和部门法学被看成分开的两种学科,这就导致了法理学无法给部门法学发挥指导作用,法理学更无法从部门法学身上得到丰富的理论素材。要想结束二者之间的冷战状态,建立共同的学术话语和学术方向,就必须倡导部门法学哲理化,学理化的研究取向。为了各部门法理学的构建,[1]一些法学家也建立了部门法学和法理学互通的原则,理念,范畴等。经济法早起与民商法结合,现在也和民商法有着很多关联,虽然脱离了民商法体系,但并未找到本身确切的理论分析技术,这就需要借助法理学。就经济法学而言,这种知识的共通互融,既体现在经济法对法理学的吸收借鉴,也表现在法理学对经济法的归纳总结。

1 部门法哲理化

关于部门法理学的定义,我比较认同澳大利亚哲学家坎贝尔的观点“是这样一种哲学:它们采用理论方法去研究法律的特殊领域或特殊方面,或者以聚焦法律环境中的道德关怀或政治关怀的方式来处理法的一般理论问题”,“在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属性,同时又以法律知识为基础,致力于对现实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批判和改革”[2]依据这一认识,部门法学可以界定为以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要素,结合部门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经验形成的研究范式。

我国经济法起步晚,属新兴法律,目前仍处于巩固和发展阶段。关于经济法的法理化研究,也只处于牙牙学语阶段,系统性理论建构尚不存在。虽然学术界出现过经济法哲学这类名词,但仅限于讨论经济法问题上,并未上升为建立经济法的部门法理体系。中国改革开放为经济法的研究提供了相应的动力和机遇。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济法学的理论支撑,对经济法范式的构建也能唤起法律内在的人文价值,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客观需求。

2 构建经济法理学的基本路径

经济法作为协调国家经济关系运行中的的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根本目标是保证社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寻找经济法学的核心范畴,要从其代表的利益关系入手。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必须在个人,社会,国家之间进行协调,为达到平衡,其本位重心落在社会上。因此,经济法学的核心范畴是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表明,具体的法律关系只有融于“主体—行为一责任”的范式框架之中,才能获得实在的法律意义和制度空间。正如凯尔森所言,法律关系主体一旦缺少行为能力和责任约束的具体设置,必然漂移不定,无根无据。以经济法理学分析问题,并非孤立的分析经济法问题,而是要建立一个完整的部门法理学体系。学界对经济法中的调整对象理论、责任理论以及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等进入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为建立法理学整体的方法论做准备。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决定一个体系能否成就,这说明,构建经济法理学,需要用多种研究方法探讨和挖掘研究对象,因此,经济法学不应固步自封,应广泛吸收其他社会学科的研究方法,形成一个独立开放的学术平台,有必要进一步推行经济法学和法理学之间的交叉,着力将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运用其中,并转化成自觉地经济法意识,构建一个系统的,飞速发展的学科体系。

3 经济法理学研究的未来走向

要想深入的进行经济法理学研究,必须拓宽研究领域。拓宽研究领域,必须要寄去其他学科知识,还要注意时代发展的步伐。“变革时代的复杂性、不确定性、非理性和偶然性经常撞击与挑战着法学的基本理论范围,因此法律的理论范畴及公理性知识都不可能是永恒不变的教条。我们只有把理性的分析与对活生生现实的非理性体验结合起来,才能把握住法理学作为实证科学的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接受西方的法学理论成果,但桎梏于对西方理论的研究,却忽视了如今中国的现实情况。经济社会转型初期,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强调权利和制度的重要性。对权利本位的倚重,潜意识里抵制其他法学知识的渗入,极易导致相关经济立法的偏见和狭隘。

要想拓宽研究领域,就要结合经济法学本身特征,掌握重要功能。例如,经济法的显著功能是政策性,我国经济发展纪要提倡激活市场,又要建立有序的竞争机制。反垄断法的颁布,就是我国经济改革中得到的一大经验。经济法的政策性,是经济法学规范的一大特点,这个特点实现了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协调和互动。

近年来,经济法学的原创性的知识理论较少,都是运营从其他学科借鉴来的知识和理论,可以说法学已经成为其他学科理论方法的输出低和试验田。要想构建经济法理学体系,经济法学研究者必须能动性地吸收个自然学科和社会学科知识,并且结合经济法自身特点研究,提取出原创性的知识内容。

[参考文献]

[1]谢晖.法理学的能与不能[J].法学.2010,(12):11.

[2]沟口雄三.知识共同的可能性[J].读书.1998,(2):115.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1.

[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9-364.

[5]童之伟.法律关系的内容重估和概念重整[J].中国法学,1999,(6):26.

[6]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48、51.

作者:任汝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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