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的民事诉讼论文

2022-04-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家事审判程序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其以解决家庭事件纠纷,维护家庭稳定和谐为目的。由于考虑到婚姻家庭等相关案件的特殊性,诸多国家都在民事审判体系中于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之外设立了与之不同的家事审判程序,以更好的处理涉及婚姻家庭等问题的家事案件。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院调解的民事诉讼论文 (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院调解的民事诉讼论文 篇1: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目标及其实现

[摘 要]本文首先以程序价值理念为参照对象,阐明了程序价值理念内容及构成,进而主张法学本科生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应当以培养程序价值理念和程序法律思维为主题内容,以培养程序法律思维为最终目标,最后就如何实现这一教学目标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教学目标;诉讼目的观;程序价值理念

一、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与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目标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在整个民事程序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和基础性地位。通过本门课程的教学,不仅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公正理念和规则意识,塑造合格的法律职业人,而且还对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着特殊的作用。本文的探讨限于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目标。

要实现民事诉讼学的教学目标,首先要理清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专业课程教学目标的关系。法学培养的基本目标是使法学教育适应实际社会和职业需求,综观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我们历来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法学,成为一种坐而可论之道。这种课程设置忘记并抛弃了法学教育的另—个重要功能,即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法学教育的这两种目的,历来被中外法学教育所公认。教学目标是为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服务的,是在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下,科学地设计相关专业课程课堂教学的目标。各个专业课程的教学目标的总和及实现的合力以达成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为宗旨。不能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等同于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目标。

二、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目标的定位

课堂教学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无论哪一种课程的课堂教学,教学目标都应该贯穿于教学过程的始终。根据现在的法学培养目标的设定,法学教育除了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外,还应该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这种培养目标的实现必须落实到每一堂课具体的教学目标上。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培养目标是,通过向学生传授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让学生系统、准确地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体系,引导学生初步树立权利保护的诉讼目的观和正当程序的价值理念,塑造他们健全的程序法律思维,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素质。

从教学的可操作性而言,民事诉讼法学的课堂教学目标应有三个具体目标构成,并且这些目标在课堂教学中的实现是一个逐步推进、深入展开的过程。首先,通过教与学,使学生系统、准确地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完整地掌握该课程的知识体系。这是该课程教学的主题内容。例如,在民事纠纷及其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部分,学生可以掌握和理解民事纠纷的特点,可以利用何种方式解决此类纠纷,民事诉讼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占据何种地位,当事人选择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可能性等基础性问题,这对于学生将来利用民事诉讼方式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此外,进行民事诉讼,如何起诉、应诉,准备诉讼,如何运用恰当的方式行使诉讼权利,如何展开程序等等问题的解决,都首先需要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制度和程序规则。其次,引导学生初步树立权利保护的诉讼目的观和正当程序的价值理念,是教学的首要目标。通过教学,在传授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体系的同时,应该重视对学生的权利保护的诉讼目的观和程序价值理念的培养。就中国现实而言,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就自己所涉民事争议寻求司法保护,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因此,法科学生应该具有给予普通民众提供权利保护的诉讼目的观,通过诉讼,不仅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而且在诉讼中也要重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案外人、社会公众都能够意识到民事纠纷发生后,能够有效地借助民事诉讼制度得到解决,而且是以公正的方式得到了解决。在长期地诉讼实践中,社会公众可以培养出信赖司法、尊重司法的习惯。我国公民的程序法治观念薄弱,在评判纠纷的解决效果上,更多地倾向于以实体公正作为判断标准,对于诉讼权利的被剥夺或者程序的不公正往往忽视,在诉讼结束后也常常因为自己认为裁判不公而缠讼,较难接受裁判。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培养社会公众的程序法治意识。这种程序法治观念的养成,除了可以借助于司法实践、普法教育以外,另—个重要的途径就是着重培养法科学生的程序价值理念,尤其是正当程序的价值观。因为他们既可能是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更是我国的普通公民,通过他们的职业操守,可以将正当程序的价值理念传递给其他社会公众,再由受这种观念感染者将正当程序观念传递给更多的人,从而在社会中培育正当程序的诉讼文化,而这对于我国的法治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最后,通过教学,塑造学生健全的程序法律思维,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素质。这是教学的终极目标。知识体系的教学如果说是教学的主题,是课堂教学的直观的目的,是知识和能力层面的目标,民事诉讼法学的应用性和实践性要求法科学生必须具备淡课程的基本知识;程序价值理念的培养则涉及价值观层面的目标,它是以知识体系的教学为基础的,是在知识体系的传授过程中实现的,应该认识到,只有让学生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价值观目标才有落实的载体。在上述两项目标的实现过程中,要塑造学生的程序法律思维,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素质。

三、实现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目标的几点思考

首先,应该拟定准确的预设目标。课堂教学目标,是指课堂教学中预期的学生的学习结果。预期的学习结果是教学设计关注的重点,是课堂教学过程中的决定因素,也是教学效益中可评价的那一部分。拟定准确的预设目标,应注意以下三方面:(1)以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为指导。教师预设《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目标的时候,首先要站在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高度,从法学教育培养总目标与《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具体目标的要求出发,要有意识地从三个具体目标考虑,要避免顧此失彼,要三目标并重。(2)根据具体内容、学生与情境来确定目标的重点。尽管《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目标有三个层次,但是教师不能机械地照搬这三个目标,每堂课都按三个目标要求来讲授,因为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学生学什么,怎样学,学到什么水平是我们确定课堂教学目标的一个主要因素;其次,教学内容的不同,也会使教学目标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例如:有些课程内容可能知识技能的成分多一点,如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教学目标的重点就是引导学生掌握法条的严格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为以后学习具体的审判程序打下基础;有些课程内容比较有利于对学生进行价值观的培养,如民事诉讼目的与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理论,可以将目标定位在培育学生的程序价值理念方面。(3)教学目标明确有序。《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目标是课程目标,课程目标是有层次的。从宏观层面上讲,有学期目标、阶段目标、单元目标直至课时目标等不同的层次。在确定课时目标时,教师首先要把握住宏观的层次,以便为本课时的教学目标

准确定位。从微观层面上讲,课时目标的层次更具有操作价值,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能否在教学目标的导向下组织起一种定向、有序、系统的教学活动。课时教学目标的层次,应根据不同的学习内容而定。一般说来,在学习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的知识时,应根据“掌握知识的三级水准”(懂——会——甩)来确定;而在学习理论性知识时,教学目标的层次应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由低到高,不断提升学生学习水平的角度考虑。如学习民事诉讼目的时,除介绍其基本概念外,主要介绍在国外及我国出现的各种理论学说,但为帮助学生理解这些抽象的理论,有必要引导学生关注这些理论出现的历史背景(包括在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发展状况),还可以借助教材的表述,对本部分的写作思路和方法进行解说,最后让学生围绕着各种观点及我国民事诉讼目的阐述自己的见解。

其次,应该综合各种教学方法,既需要在某种程度上从理论上介绍相关知识点,同时也应该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案例讲授,并尝试采用专题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有意识地警惕陷人“灌输式”的教学方式。不能对所有内容蜻蜒点水似的面面俱到,完成所有知识点的讲授只是教学的一个方面,关键在于要考虑受众,也就是学生是否全部接受了。例如,对于作为基础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部分,应该多花时间讲授,使学生对该部法律有一个总体的把握。对于在理论和实践中广为关注的问题,课前布置讨论议题,提示学生查阅资料,以专题的形式授课并引导学生探讨。例如,在對法院调解进行介绍时,可以利用这种方法。专题授课形式不仅可以介绍知识点,而且能够使学生对于学科发展的前沿问题有所认识和理解。对于教师普遍推崇的案例教学法,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关于案例的选择问题,可以挑选实际生活中引起大家普遍关注的案例。例如介绍当事人部分的“诉讼担当”制度时,可以选择近年来社会比较关注的“敖包相会诉月亮之上”案例。启发学生思考是至关重要的,讲授的过程重点不在于告诉他们是什么,而是让他们知道为什么,以及针对现实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反思。第二,教师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案例教学。案例的选择固然重要,如果教师拿捏得不好,没有采用合适的方式同样不能收到好的效果。教师必须在课前对某些案例做出深刻思考和充分的准备,在课堂上能准确地阐述案例背后折射出来的法理和法律精神,让学生在具体的案件中领悟法律的真谛,深化对法理和现实问题的认识,这样现代法律理念才能逐渐渗透到学生意识之中,学生才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经过一番准备之后,再利用课堂的时间,让学生展开讨论。这样既能使学生充分了解案例本身,也能让他们从多维的法律角度考虑问题,训练法律思维能力。第三,借助辅助手段完成案例教学。一般高校现在都具备多媒体教学的条件,采用P0。一erPoint等各种多媒体形式教学既可以节约课堂时间,加大信息量,又能以该手段介绍与案件有关的背景知识(这要求教师做好关于案例的充分准备,整合各种信息资源),播放相关录像资料帮助学生认识问题,同时还能活跃课堂气氛,收到良好的课堂效果,

作者:刘 琳

法院调解的民事诉讼论文 篇2:

我国家事审判制度构建的法律及政策建议

【摘要】家事审判程序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其以解决家庭事件纠纷,维护家庭稳定和谐为目的。由于考虑到婚姻家庭等相关案件的特殊性,诸多国家都在民事审判体系中于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之外设立了与之不同的家事审判程序,以更好的处理涉及婚姻家庭等问题的家事案件。转观国内,素来处于改革前沿的我国广东省,2010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妇联在我国率先启动了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引起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业界高度关注。

【关键词】家事案件;家事审判程序;广东省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

本文以广东省试点家事审判合议庭法院的改革做法为切入点,试对家事审判改革的必要性及其价值进行剖析,从传统家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中探索家事审判程序的特殊需求。同时,结合试点法院的具体工作实例,介绍作新的家事审判改革探索方向,以期为我国构建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提供一些参考。

一、家事案件及家事审判程序

家事案件即我国日常所称的继承案件、离婚案件以及其他的亲属关系纠纷,主要为亲属间的身份争议和以亲属身份为依据所生的财产争议两大类。从世界范围内来看,上世纪四十年代开始的司法改革运动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各国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的普遍建立。家事审判程序及制度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相当成熟,这些国家设有专门的家事法院或法庭,并配备有具备解决家事纠纷特殊素质的法官、以及社会工作者和有助于家事纠纷解决的专业人士,达到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赢得了社会大众的广泛赞誉。

二、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提出及发展原因

(一)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

随着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迅猛增长,公民间的民事纠纷明显增多,为更好地定纷止争,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速度也随之加快。在司法改革进程中,由于普通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与家事案件处理中的价值取向相互背离,故而这种普通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不能当然的满足家事案件的需求。

(二)家事审判自身性质的要求

1.家事案件所含的家庭伦理、血肉亲情等因素,需要特殊程序对纠纷予以解决

家事案件大多属于当事人隐私,蕴含着纷繁的人际关系参杂着家庭情感,相较普通的民事案件显得复杂且特殊。而如若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则显得针对性不强,并且可能导致一些不合法事物的产生:如私人侦探行业。

2.家事案件日益增长,需要相应的程序制度予以应对

据统计,我国婚姻家庭案件近十年来几乎每年都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速度递增,2011年我国各级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数量为699.7万件,其中涉及婚姻家庭、抚养赡养、财产继承等的家事案件占到了百分之二十七。面对家事案件数量的激增,案情的复杂化,种类的多样化,简单地适用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已经无法满足妥善解决各种家事案件的需求。

(三)配合家事实体法顺利运行的要求

自建国以来,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涉及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法规渐趋完善,与其它有关家庭方面的实体法如《收养法》、《未成年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构成了较为完备的婚姻家庭实体法体系。而在实践中实体法和程序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实体法是程序法的基础、程序法是实体法的保障,二者缺一不可。婚姻家庭事件纠纷的处理在有完备的实体法予以规范和指导的同时,也需要有与之配套的程序法来保障实体法的运用,家事程序法空白阻碍了家事实体法顺利实施。

三、广东省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的具体做法

(一)树立调解先行、弥合亲情的审理理念

由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对于家事案件不宜简单地用“一刀两断”式的判决来处理。在广东省改革试点的工作中,家事审判合议庭严格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创新运用“劝导、批评、谈话、教育”相结合的调解方法,消除当事人间相互排斥的怨念心理,引导其相互解开心结,从而较为彻底的消除矛盾。为更好地解决纠纷,法院调解的范围不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诉讼请求未涉及的问题,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予以在案件诉讼中一并调解。同时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采用“劝离”与“劝和”相结合的调解方法,法官不事先预设调解立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当摒弃经过两次起诉方可判决准予离婚的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尽量通过调解促成双方和平结束此段婚姻。创新将“当事人同意在六个月内暂不离婚”的调解方式运用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请求给予和好机会的离婚案件的中。

(二)扩大社会参与度,形成社会合力,共同化解矛盾

其中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值得借鉴:一是亲属会议助调解。针对家事案件涉及法律、伦理、感情等问题这一实际,在明确两级法院成立的家事合议庭中至少须有1名女法官的基础上,大胆引入家庭会议制度,即借助传统的家庭长辈主持公道解决家庭纠纷的方式,以法官名义邀请双方长辈召开“家庭会议”,参与法庭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二是探索“法庭之友”制度。有针对性地邀请公安、妇联、共青团、民政等部门或社会机构派员到场,就事件的处理提出参与意见;与妇联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调解家务事中的积极作用,实现家事审判的诉调对接。

(三)坚持民生为先,创新审判方式,促进家庭和谐

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则上适用不公开审理制度。家事案件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公开审理给当事人造成心理顾虑,不利于原、被告双方对涉及隐私的敏感事实充分质证,使得法院无法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同时也不利于与案件相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针对上述弊端,中山市法院试行家事案件除当事人申请外一律不公开审理制度,该做法使得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当事人亲自出庭的家事案件调解率高达80%以上。

(四)诉前财产申报制度防止当事人隐瞒财产

广东省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法院在不断探索适于家事纠纷案件特性的审理制度中,提出了“诉前财产申报”的新原则。为防止当事人隐瞒财产,打击虚假的家事案件诉讼行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创设了要求当事人在正式开庭前填写《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明确当事人如不准确申报相关财产所应当承担的诉讼风险,确定争议财产范围的家事案件诉前财产申报制度。

(五)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受害者

出台实施人身保护令的相关细则,明确受害人或相关主体可向法院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15天的紧急保护裁定和有效期为3-6个月、最长可达12个月的长期保护裁定),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家事审判案件正常进行。2010年底,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出了中山市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在提出离婚诉讼期间仍不能幸免的妻子实施人身安全保护。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被评为“广东省十大法制新闻”之一。

四、对我国家事审判程序的具体构建建议

(一)制定单独的家事审判程序法

从国外家事审判改革中为家事案件制定单独的家事审判程序法的成功经验来看。笔者认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也应制定相对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法,审理家事诉讼和非讼案件。

(二)设置家庭法院,配备家事法官和其他专业人员

为了更合理有效的对家事案件作出处理,设立单独的家事案件审判机构显得尤为必要,有两种方法可在设置家事审判机构时予以借鉴:其一是于基层法院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家事法庭用于审理家事案件;其二是在基层法院之外设立与之平级的家事法院。笔者认为第二种方法更适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因为第一种于方法已经明显无法适应近些年来我国家事案件数量激增的趋势,而设立与基层法院平级的单独的家事法院,则可更好地处理家事案件并完善我国司法机构的设置。

(三)程序不公开原则的确立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的规定是“是否公开审理由当事人申请并由法院决定”,家事案件多涉及当事人生活隐私,如将案件事实及程序公开,不仅不利于当事人间纠纷的解决,并可能使当事人间的误会及矛盾进一步加深,不利于社会秩序与破坏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将其修改为“应当不公开审理”,在家事审判中确立程序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如禁止以新闻报纸、杂志及其他出版物登载或广播能辨认出家事案件当事人姓名、年龄、职业与肖像的事实和照片。

(四)调解前置手段的运用

家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往往存在血缘关系或常年共同生活,纵使在相关问题上存在矛盾或争议但仍无法舍弃常年累积的情感和血浓于水的亲情,这使得当事人都希望能够以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避免在对抗式的争辩中激化矛盾。因此,在审理家事案件时调解前置主义的采用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而不是前置程序。针对家事案件的特点,应在强制将调解程序规定为家事审判程序的前置部分。

参考文献:

[1]廖中洪.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2]邓小荣.“契约、身份与近现代民法的演变”[A].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蒋月.“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庭”[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1.

[4]陈燕芳.“论家事审判存在之问题及程序构建”[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

作者:林嘉雯

法院调解的民事诉讼论文 篇3:

浅谈如何建立非诉讼解决新闻侵权纠纷机制

摘 要:近年来,由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呈现出日渐增多的趋势,由此也带来了应对诉讼所产生的司法危机。我国新闻侵权纠纷领域可从四个方面借鉴运用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推崇的ADR机制。

关键词:新闻侵权;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协商和解;行政裁决;立体调解;仲裁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公民法治意识和人格尊严意识不断增强,由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呈现出日渐增多的趋势,由此也带来了应对诉讼所产生的司法危机。为此,笔者建议,在新闻侵权纠纷领域不妨借鉴运用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推崇的ADR机制[1]。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新闻侵权ADR机制的建构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协商和解机制

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新闻侵权纠纷发生后,双方通过协商进行解决是避免诉讼、化解矛盾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很多新闻纠纷案例表明,在我国,协商机制目前并不受重视,纠纷发生后,一些媒体不大注重与对方直接平等地协商,而习惯于发表单方面声明。如2006年的窦唯与《新京报》纠纷一案,从新闻报道纠纷,发展到窦唯“纵火”烧车,从而转变为刑事案件,很大程度上就是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沟通不足引起的。而在西方,即便存在解决侵权纠纷的第三方机构,也鼓励当事媒体与投诉者直接协商。如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接到投诉后,一般先建议投诉人首先给报刊社总编辑写信,因为这样可以争取通过直接“更正”或“致歉”的方式使纠纷得以更快了结。 [2]

要发挥协商和解机制的功能,首先媒体要转变态度。作为拥有强大话语权的监督者,媒体要习惯于自省。发生侵权纠纷后,要积极协商,重视更正和道歉。实际上,这也是媒体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其次,媒体内部专设纠纷调处(协商)部门。在美国,自1967年《华盛顿邮报》始,盛行一种新闻自律机制:各媒体为处理新闻纠纷设立了新闻申诉专员制度,由申诉专员担任媒体与投诉者直接沟通的桥梁,发挥直接协商的功能。为应付呈增长态势的新闻侵权纠纷,这种做法无疑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媒体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机制,媒体不但要发挥法律顾问部门参与诉讼业务的功能,还要重视其处理非讼业务的功能。至于协商、和解成果的确定,可以请求公证机关公证和解协议,还可请求法院确认和解协议。2004年《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要求: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协商成果,即和解协议,据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笔者认为,为了鼓励当事人协商和解,节约司法资源,对有关新闻侵权纠纷的诉讼外协商结果,如果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经审查,法院也宜于确认并制作调解书,以利于快速解决纠纷。

第二,建立行政裁决机制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处理并作出果断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由于具有高效、及时、低成本特点,能够适应媒体快速发展的需要。尤其不同于法院的是,媒体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广电部门等)拥有与媒体相关的业务经验,管理人员一般具有媒介背景,处理新闻纠纷有着得天独厚的专业优势。

然而,行政裁决的前提是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而我国相关媒体法律并无此授权。如《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都没有涉及新闻纠纷行政裁决的内容。为了应对诉讼解决纠纷过程中所暴露的弊端,我国法律法规赋予媒体主管部门的新闻纠纷裁决功能是必要而有益的。但需指出的是,行政裁决非必经程序,也非终局性决定。对于行政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建立立体调解体系

调解是在第三方参与下解决纠纷的方式,包括法院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等。1991年,天津市成立了我国首个新闻纠纷调解组织--天津市新闻调解委员会。据统计,该机构成立一年间,新闻纠纷调解率100%,成功率达50%[3]。笔者认为,在我国,新闻纠纷亟需发展的调解形式是新闻自律机构的专业调解。

在西方,新闻自律机构的重要功能就是调解新闻纠纷。如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美国的明尼苏达新闻评议会等,这些机构的调解能有效地过滤大量新闻纠纷。我国目前最大、最有影响的新闻自律机构就是记协,但其功能发挥十分有限。如中国记协于1998年成立维权委员会,但维权对象仅限于媒体、记者权益受侵害情况,对媒体本身的侵权基本没有涉及,协调处理纠纷的功能明显不足。

发挥记协作为媒体自律机构的调解作用,首先要完善记协功能,扩展记协权限。记协要成立专业的新闻纠纷调解部门,作为新闻纠纷的过滤器。其次,重视记协调解与司法机制的衔接。对于记协主持而达成、并由双方签章的调解结果,可以借鉴人民调解协议性质之规定,赋予其民事合同的效力。纠纷双方应当按照调解结果自动履行义务,否则当事人可以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当然,如记协调解违法,当事人也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结果,或请求确认调解结果无效。

第四,借鉴引入仲裁机制

仲裁具有民间性、非公开性、专业性等特点。因新闻侵权不属我国《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事项范围,故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新闻侵权无法适用仲裁方式解决。从法理角度来看,新闻侵权如引入仲裁机制,可行的办法是借鉴劳动仲裁制度单列:

一是仲裁机构的组建。为了降低新闻仲裁机构组建成本,保持仲裁机构的民间性,新闻侵权仲裁机构宜以目前省记协为主体,在省级层次上设立新闻仲裁机构,制定仲裁规则。二是仲裁员的选择。仲裁员的选择要兼顾专业性、代表性和民间性,以资深新闻和法学界人士为主体,同时给普通公众参与新闻纠纷仲裁的机会,以表达公众对新闻自由尺度和媒体操守的意见。三是仲裁须有机衔接诉讼机制。新闻侵权的仲裁适宜于作为诉讼的强制性前置程序存在,并接受法院监督。这种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必须遵守司法最终救济原则,规定新闻侵权纠纷仲裁后的15日内为双方起诉期,超过该期限即丧失就该新闻纠纷起诉的权利;另一方面,侵权纠纷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也可因适用法律违法、程序违法、仲裁员组成违法等理由向法院申请撤销原仲裁判决。如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健全仅是提升媒体舆论监督信心、降低诉讼率和败诉风险的一个外部环节。要抵御诉讼风险,媒体自身管理的加强、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等内部因素也是值得关注的。基于媒体社会公器的性质,公众也宜理解体谅媒体,为媒体监督提供必要的空间。此外,还需要改善媒体监督的软环境,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宏观方面如出台新闻法,细节方面如推行“记者险”、“媒体侵权险”等特别保险制度等。当然,在我国,这一切需要时间,需要循序渐进。

参考文献:

[1]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或者翻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2]宋克明.美英新闻法制与管理[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192.

[3]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中国新闻年鉴1993[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184.

责任编辑:邓文巧

作者:陈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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