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援助论文(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更多范文可通过本站顶部搜索您需要的内容。作者简介:任寅静(1987-),男,河北省正定县司法局科员,正定县优秀共青团员,2007年获河北省“省会残疾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专注于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并善于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和设想,积极促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

第一篇:法律援助论文

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的关系探究

[摘要]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创新。作为一种“舶来品”,从诞生伊始就与法律援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的有机结合、良性互动对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的发展来说是双赢之举。正确看待双方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和推进诊所运作模式的革新,应成为我国普及诊所法律教育中重点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 法律援助

[作者简介]何彩萍(1974- )女,陕西府谷人,榆林学院法学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陕西 榆林 7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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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探讨法学教育职业化发展的今天,如何进一步推动和创新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成为法学教育改革中重点关注的问题。适应这种需求,许多高校引入了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是美国法学院借鉴医学院诊所与临床实践的教育模式,在法学教育中推行实践学习,缩小法律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之间距离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讲,诊所法律教育本身就是法律援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已经成为一种相当成熟、卓有成效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特别是它与法律援助的互动式发展,为我国高校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了一种成功的范式。

一、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结合的背景

诊所法律教育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它的出现与美国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很大关系。在种族歧视和越南战争中,许多穷人受到伤害但却没钱得到律师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富有正义感的法学院学生开始自发地为穷人办理各种案件,但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单凭热情很难保证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为此,特别需要有经验的律师给予规范系统的指导。这种需求继而引发美国法学教育界的一番争论:法学教育是否应为学生的执业做准备?传统的法学教育者认为,法学教育应以教授法学理论为主,实践性的方面应由学生在毕业后通过从事具体的法律工作或担任法官助理来完成。然而,许多法律执业人员和新兴的法学教育者则坚持,法学院的学生不应简单沉溺于对案例的教条式分析,更应该致力于“真实生活”背景下实际的法律推理和事实分析。在这一背景下,诊所法律教育应运而生。在“诊所”中,一方面,学生接受有关法律的实际应用的指导,提升法律实践能力,加深对法律本身的深入理解。另一方面,通过系统的训练及教师的指导,代理一些法律援助案件,掌握办案的基本技能和技巧,培养初步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确立为弱者提供公益服务的社会责任感。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美国法学院产生以来,对美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产生了巨大影响。现在,每一个得到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都必须为学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①而许多法学院诊所教育的案件直接来自于各专门法律援助中心,甚至于很大一部分诊所已实际上成为美国法律援助机构的组成部分。这说明,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从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就我国的情况来看,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7所大学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同年7月28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这一学术团体。②迄今,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八十多所院校陆续加入该委员会。还有许多高校的法学专业自发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使法科学生成为当地法律援助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的互动

(一)诊所教育可充分利用法学教育的人力资源,缓解专业化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危济困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最初产生于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和律师个人的道义行为,后来通过国际公约将其上升为国家对公民的责任。我国在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的宗旨,是帮助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各国法律援助的经验表明,法律援助主体多元化,是满足社会法律援助需求的必要保障。法律援助涉及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公证和司法鉴定等多个方面,具体包括了行政侵权损害赔偿、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债务纠纷及劳动争议等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这决定了法律援助必然主要依靠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来完成。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执业律师及各类社会团体和民间援助力量。由于政府的法律援助惠及的范围较为有限,执业律师数量不足、参与热情不够,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欠缺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由此决定了我国的法律援助远远不能满足供需矛盾。以笔者所在的城市来看,2008年通过政府的援助机构和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提供的援助案件达580多件,尚不及实际需求的1/3。社会的稳定及其健康协调发展应依靠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援助应是全体法律职业共同体乃至全社会的责任,而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是专业性援助,这决定了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者不仅需要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还需具备深厚的法律信仰,对公平正义的理解。法学教育的目标之一即是满足法律职业和专业法律援助的人才需要。具体来说,法科学生在依托诊所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1.人力资源可观。高校法学院系的教师普遍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不少教师还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有独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经验。法学院系中仅在校本科生即达到了三十多万人,在二、三年级本科生中即使只有10%的学生选修法律诊所课程,数量也是相当可观的,再加上部分功底扎实并有志于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学硕士及法律硕士,必将成为法律援助队伍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

2.学生参与的热情较高,有效保障了援助的质量。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既是个人法律实践能力的历练,同时也有学分的要求。这决定了学生在办案中的热情和积极态度。通常,指导教师会参考学生自己的兴趣特长来决定法律援助案件的参与类型并提供必要指导,对于复杂的案件会亲自参与其中,可有效确保法律援助的质量。

3.提供法律服务的成本较低,方式灵活。在校法科生提供法律服务没有执业律师报酬的要求,只需少量的交通费、文印费等开支,资金要求相对较低,便于筹措和解决。在各种五花八门的法律服务中,学生们为当事人提供详细的咨询、协助调解、组织开展普法宣传、代写法律文书、代为出庭诉讼,既解决了当事人的困扰,又使很多纠纷化解于无形,避免了“滥讼”。除此之外,学生们凭借正直纯洁的心灵,敢于伸张正义的勇气和法学院知识权威的形象,比较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灵魂仍然是法学教育,是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创新

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院学生对传统课程设置日益不满,积极要求实践性法学教育和为社会服务的渴望推动的结果。作为不同于传统法学科目的独立的课程,诊所法律教育具有独特的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有特定的教材和阅读资料,采取灵活的教学方式和手段。重在讲授法律实务与律师执业技能和技巧,通过角色模拟、单独指导、案例讨论、合作学习等多种方式作为教学方法,以为真实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途径,将教学活动充分置于社会实践的背景当中,以互动式学习,达到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密切结合,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

1.各种类型的法律援助服务项目是诊所法律课程实践内容的良好素材。当事人的法律援助服务需求多种多样,适应这一要求,在综合性法律诊所的基础上,许多高校的法学院系结合学生自身的兴趣专长进行了分门别类,形成了多种类型的团体组织。如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未成年人及妇女权益保护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公益服务诊所、社区法律服务诊所及诉讼诊所等,形成了各个诊所自己的特色。诊所学生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在最生动的法律课堂中接受了教育。这种经历同时为他们日后成长为专业化的执业律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的有机结合,是培养法科学生必备职业能力的良好途径。有学者指出,法科学生应培养四种职业能力:交流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诊所课程和法律援助的开展为学生这四种能力的培养创造了良好的平台。首先,通过与社会面对面的接触,与各种类型的当事人、公检法司等各个部门、各个单位的人打交道,能有效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和人际沟通的能力。在代理各种形形色色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生们能够感受到真正的现实感和压力,在这种氛围中,会逼迫他们自主地锻炼会谈、咨询、辩论能力,学会沟通和交流的技巧。其次,通过诊所课程的经历,像律师一样办理真正的案件,使年轻的学子们深刻体验到“实践出真知”的道理。不仅在法律职业技能方面得到训练,加深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综合理解。同时,更重要的,培育了他们的创新能力。在法律实务的具体操作中,学生们必须学会创造性地思考和团结协作。一方面,要对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熟练地检索和运用法律;另一方面,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又要善于说服其放弃毫无根据的要求,恰当地帮助他们权衡利弊做出取舍。这种“从实践中学习”、“从体验中学习”的方式不仅培养了学生的分析和思辨能力,也使他们养成了自主学习、自我提高的习惯,对他们今后事业的成功颇有助益。再次,通过帮助弱势当事人,能够促使他们主动关注社会底层人们的命运,形成初步的价值判断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有力地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中所匮乏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的培育。从法律援助的实践来看,绝大部分当事人对同学们是信任的,希望借助他们所掌握的一定程度的专业能力摆脱困境。在这种期待、需要和依赖下,学生们深切感受到法律的价值及掌握和运用法律的力量,从而确立了为更大程度地实现社会正义和消除不平等贡献力量的使命感。社会与人性的复杂,会令年轻的学子们感受到挫败和困惑。但是,也正是这一过程的历练,加上老师的指引,同学的沟通,会使他们思想更加成熟,信念愈加坚定。这就使他们在走向或返回社会时,得以带着辨别力和免疫力,不是与司法腐败同流合污,而是自觉地予以抵制,来提升司法的尊严与权威。

3.诊所法律教育可以使更多的法科学生主动关注社会需要。部分学生可能会直接选择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即便并非如此,在诊所的学习经历往往也会激励他们在不同的岗位中关注弱势群体的命运和权益保护,并力所能及地贡献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诊所教育有助于使法学教育更契合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正义与法治国家的理想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梁治平先生曾经说过:“教育所关涉的不仅仅是知识与技能,而且是人格的成熟与道德的完善。”诊所式法律教育使法学院的学生开始从一个全新的角度认识法律,认识社会,认识人生,可以说真正实现了法学教育的本来目的,是一种卓有成效的法学实践性教育模式。

三、正确处理二者关系,推进诊所法律教育

应该看到,诊所法律教育虽然与法律援助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法律诊所是法学实践教学的基地,注重追求的是教育效果,重点关注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救济制度,它所体现的核心价值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理念,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资源,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的实质正义。其次,法律援助仅仅是法律诊所课堂外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全部。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包括范围很广的方法和手段,既包括课堂内的,也包括课堂外的。课堂内采用的方法有提问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个案分析法及模拟训练法等。就目前来说,法律援助虽然是法律诊所课堂外教学的主要方式,但随着诊所教育的不断成熟、规模的扩大必然会开拓出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教学方法。再次,法律诊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只是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内的一部分。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许多援助项目,诊所学生尚不具备主体资格,如刑事辩护、公证法律援助等。这种现状同时也说明了依托于诊所开展法律援助的局限性。

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在各大学的法学院系如雨后春笋,并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越来越多的法学院系开始将法律诊所课程纳入教学体系中,并积极探索诊所运作模式的革新。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建立合理的教学工作量评价机制。专职诊所教师的匮乏是制约诊所教育发展的最大瓶颈。从目前已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大学来看,教师队伍多以年轻教师为主,面临着晋升职称和实务经验不足的严峻现实。诊所课程的师生比较高,教学任务繁重(多数教师需同时兼任其他法学课程),如不能给予合理的工作量评价,既不能从制度上激励原有教师继续从事该课程的教学,也无法吸引新的诊所教师加入,势必影响该项目的运作效果。同时,考虑到诊所教育的特殊性,应建立专职诊所教师队伍。对此,除了在现有的法学教师中遴选外,还可借鉴域外经验,建立外聘专业律师为诊所教师或顾问的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弥补师资不足的情形。

第二,进一步完善法科生参与法律援助的保障机制。应对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作出一定的修改,明确法科生参与法律援助的主体资格,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存在和援助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比如,可作出如下规定:“经注册登记的高等学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成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相关部门应予配合。”从而使法科生作为法律援助主体的资格合法化,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及配合,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和接受诊所法律教育。

第三,加强与政府司法部门、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地方企业或律师事务所的联系与合作。通过高校法学院系与这些部门的合作与联系,获取更多的教学案例和人力、资金支持,以更好地推进我国诊所式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注释]

①甄贞.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17.

②伍浩鹏.试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之整合[J].河北法学,2006(7):138.

[参考文献]

[1]王立民.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J].政治与法律,2005(1).

[2]王海琴,李丽辉.中国法学教育30年之历史与变革[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2).

作者:何彩萍

第二篇: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努力开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新局面

法律援助是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依法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宪政民主、人权充分、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今年是《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2001年,我省在全国较早颁布了《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并于2005年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了修订,为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10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坚持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考虑,列为社会救助体系重点工作扎实推进,作为民生实事工程认真实施,各项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稳步增长。法律援助办案总量连续多年保持全国第一,其中2010年办案近7万件,是2001年的7.4倍,平均年增长24.9%。10年来,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解答群众来访来电咨询近240万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4万余件,惠及24万多名困难群众。办理案件范围涉及农民工讨薪、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赡养纠纷等多种类型,其中有不少案件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百优”案例,办案质量在全国名列前茅,受援人满意度在99%以上。

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切实加强。全省共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120家,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统一了法律援助视觉识别标志,合理规划和科学设置接待功能区域,设立了专门的等候区、咨询区、案件受理区、12348服务平台等。各地大力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工、青、妇、残、老等群团组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263个,形成了法律援助农村一小时、城市半小时服务圈。

管理与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各地积极探索法律援助新的发展模式,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努力使管理与服务实现新突破,多项工作全国首创。~是创新服务模式。坚持从实际出发,优化法律援助资金、法律服务人员等资源配置,形成了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办案、指派社会执业律师办案和两者结合的三种服务模式。二是创新管理手段。将信息化作为法律援助工作创新的抓手,建成了全省联网运行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形成了网上服务、数据收集、质量监管、业绩考核一体化管理的信息化平台,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三是创新评价机制。全省建立了法律援助受援人满意度服务评价制度,制发了统一的服务质量测评表,让受援人对来访接待、受理审查、案件办理等环节进行评价。

经费保障体系逐步建立。我省建立了以同级财政拨款为主、省财政专项支持为辅、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为补充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有力地保证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2007年,省财政建立了法律援助转移支付制度,每年拨出500万元补助经济困难地区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2009年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增加到每年1000万元,获得补助的县(市、区)也由43个增加到61个。10年来,全省各级财政累计投入法律援助资金2.6亿元。全省先后建立了省、苏州、南通、南京四个法律援助基金会,是全国建立基金会最多的省份。省法律援助基金会2007年成立后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密切配合,实施了法律援助宣传、重大案件办理、工作站服务等一大批法援活动和资助项目,直接资助办理案件就达53l件,资助金额超过400万元,惠及受援群众16500多人,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10年的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坚持做到三个“导”:一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为主导;二是倡导现代公益理念和大爱精神;三是引导全社会共同关爱弱势群体、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当前,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我们既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社会矛盾多发频发,法律援助作为化解纷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手段,承担的任务更为繁重;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进步,人们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充满了新的期待,法律援助作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法律制度,发挥的作用更为重要。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积极创新思路方法,扎实有效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努力在新的起点上开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新局面。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应援当援、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应援共援。

应援当援,就是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免费法律服务,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的应尽责任。应援当援的“当”,是当然的“当”,是担当的“当”。要切实担当这份责任,关键在于深化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一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法律援助工作直接面向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帮助他们依法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对于温暖和凝聚民心、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二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法律援助通过依法履行辩护和代理职责,帮助困难群众平等参加诉讼活动,促进案件公正审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法治理念。三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法律援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实施法律援助,既可以切实解决矛盾纠纷,减少不和谐因素,又可以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增加和谐因素。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意识使命意识,主动作为,充分作为,努力保障每位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必要的帮助。

应援尽援,就是要進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要求。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应困难群众的现实需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得到法律援助。一是进一步扩大援助对象。将法律援助的对象从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等重点人群,逐步拓展到老、弱、病、残、幼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对象的覆盖面。二是进一步拓展援助事项。在落实条例规定的9类事项、省委省政府扩大的6类事项的基础上,将涉及民生、困难群众迫切需要帮助的其他事项逐步纳入法律援助的保

障范围。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法为符合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法律援助。三是进一步放宽援助条件。鼓励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综合考虑公民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服务市场价格、法律援助资源状况等因素,适度放宽适用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使遭遇侵权的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

应援优援,就是要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的质效。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法律援助服务群众的效果。要以受援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准,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优质高效的工作原则,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认真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研究推出更多的便民利民措施,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正在接受住院治疗的病人等特殊对象,开辟绿色通道,采取电话、网络、邮寄、上门服务等方式,方便他们及时申援、尽早受援。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法律援助办案规程、服务标准,严格依法依章受理、审查、决定和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完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检查公布机制、投诉处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公信力;建立法律援助与其他执法调处手段相衔接的机制,形成多元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努力实现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进~步畅通申请渠道,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建立法律援助应急机制,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尽可能快的速度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推进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将案件从咨询受理到结案归档信息全部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法律援助信息化水平。

应援共援,就是要进一步形成法律援助的合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既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发动力度,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大法援格同,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组织保障、队伍保障和资金保障水平。第一,加大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力度。围绕“场所便民、设施完善、业务规范、服务专业”的目标,不断改善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场所条件,提高法律援助机构接待能力,配置相应设施,使用统一标识,完善服务功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将服务窗口延伸到村(社区)和基层单位。推进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壮大志愿者队伍,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学习培训,努力提升法律援助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第二,加大法律援助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所需要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增长逐步提高预算比例。积极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化法律援助资金筹措机制,增强筹资能力,扩大可用资金规模。合理确定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经费补贴标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确保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办案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第三,加大社会动员力度。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鉴定人员等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参与法律援助,动员社会力量捐助法律援助事业,激励更多优秀法律人才加入法律援助队伍,不断壮大法律援助力量,共同把这项利民惠民的好事办好。

作者:李小敏

第三篇:法律援助工作新思考

作者简介:任寅静(1987-),男,河北省正定县司法局科员,正定县优秀共青团员,2007年获河北省“省会残疾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专注于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并善于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和设想,积极促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

【摘要】法律援助通常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于2003年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工作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是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着各种问题,需要我们改进工作,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发展。

【关键词】法律援助;存在问题;解决方案

一、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题

虽然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迅速,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起步晚,而且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投入还有限,因此我国现阶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完善、去改革。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层次低

虽然我国于2003年由国务院由台了《法律援助条例》但是立法层次偏低,仅仅是行政法规还远远不够,许多地方对法律援助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省、市还没有出台配套的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系则,这使得法律援助工作在立法上出现“软骨病”的情况,极大的损害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建设。

(二)实施中有“打折扣”现象

我国法律援助的工作者即有一定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为法律援助案件是无偿的,从而导致部分律师不愿意接受法律援助的案件,或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如普通有偿案件上心,导致了许多法律援助对象的不满,增加不稳定因素,需要改进他们的工作情况,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另外一方面一些热心法律援助的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或高等法学院校的师生,或热心公益,具有法律知识的个人,他们乐意为法律援助的对象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援助活动,但是由于他们不是律师,或者没有相关的法律证件而导致法律援助对象对他们怀疑,社会对他们质疑,致使他们不能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必要的法律帮扶,挫伤了工作积极性,这也是法律援助实施中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

法律援助组织在监督上还缺乏有效的制度制约,有的地方还存在着部分收费情况、存在官僚主义作风情况,这些现象的出现极大的损害了法律援助的形象,损害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集体声誉,对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干扰。

(四)经费、人员保障存在差异

有些法律援助组织的经费时常不能得到充分的落实,人员编制不能得到解决,甚至有部分违规收费的情况,还有办案补贴地域差异明显,这就极大的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使法律援助工作不能健康快速的发展。

(五)社会认知存在片面现象

虽然我国每年都在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但在社会上仍有些公民不清楚法律援助的内容、申请条件。有的公民将不是法律所涉及的事情也当作法律援助来申请援助,甚至有些领导干部也不了解法律援助工作、不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这些是法律援助前进行中的阻碍,需我们在干部群众中加强宣传教育。

二、我国法律援助工作问题的解决方案设想

就在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中所存在问题,提出部分解决方案的设想:

(一)关于立法方面

1.加强人大的立法,我国应当制定出台《法律援助法》,提高法律援助的法律地位,使法律援助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2.地方制定相应的法律援助实施条例,地方应当出台符合地域情况、民俗特点、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便于工作开展。

3.完善法律援助法律文书制度立法,建议以司法部为单位出台法律援助的规范性法律文书的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文书的严肃性、规范性。

(二)关于实施方面

1.改革司法教考试制度

即在司法考试里对于实习期的规定中增加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强制性规定,规定实习律师必须在接受1-2个法律援助案件才可以获得实习合格的证明,并可以取得执业证书。

2.改革律师制度

即在律师法中规定以每年接受1-2件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年度考核合格的条件之一,并对完成好的进行一定物质和精神的奖励或补偿、在政治上给予一定照顾,以促进律师积极接受法律援助案件,认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3.建立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联系制度

人民调解在调解矛盾纠纷中,会遇到各种和法律有关的案件,有时在调解中会遇到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时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联系互动,将此类案件联合法律援助律师进行面对面的沟通,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对符合条件的居民进行及时法律援助,积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矛盾纠纷。

4.设立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

在社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定期接受居民的法律咨询,对符合条件的居民给予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鼓励和引导居民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减轻信访压力。

5.成立“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

将该组织作为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的一个社会团体,主要是借此联系高等院校的法律专业师生,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又热心于公益的公民,以及各社会团体企业单位的热心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公民,让他们从组织建设上成为有组织的集体,他们也成为法律援助机构所确认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成员,提高他们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6.建立志愿者准入及培训制度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组织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准入制度,以考试作为其准入的先决条件,这样做既可以提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素质,又可以提高办理案件质量。对于可以准入的法律志愿者法律援助机构要发放《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证,以作为其资格的证明,并证明该证只能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且载明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及使用证件的方式、效力,规范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工作行为,便于管理。除此之外,还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培训制度。因为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专业知识不是很充分,且志愿者还有其他正式工作要完成,如教学、科研等活动,不可能与专门的律师相比,所以要组织他们每年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以促进他们的法律知识的完善,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三)关于监督方面

1.加强人大、政协监督

现在仅仅依靠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法律援助组织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加强监督范围,尤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建立人大、政协法律援助定期查访制度和法律援助案件督办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法律援助工作良好发展,杜绝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2.加强舆论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是“政府镜鉴,改革尖兵”,加强舆论监督使法律援助工作能够阳光,可以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3.建立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一种阳光的政务公开,建立公示制度可以防止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案件违法办案,也可以促进符合法律援助的案件尽快结案,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减少人情案,关系案。

(四)关于保障方面

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编制、经费等各方面保障,对于经费问题,我认为可以从律师会费中提取一部分基金作为法律援助的经费,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对其他法律援助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帮助他们完善各项保障工作。

(五)关于社会认识方面

1.积极宣传法律援助,不仅要宣传法律援助的内容、特点,还要宣传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让社会认识到什么是法律援助能够受理的范围,哪些是法律援助的对象。

2.鼓励社会爱心人士、慈善人士参与法律援助。应当鼓励并支持社会爱心人士、慈善人士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利用他们的影响力、号召力促进社会的認识,这点可以考虑选出地方“法律援助形象大使”,或者举办法律援助慈善晚会,一来可以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力,二来可以解决一部分经费问题,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3.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进村镇、进企业、进学校活动,通过广泛的宣传,让更多的社会群体认识法律援助的工作内容,了解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当今的法律援助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许多国家将法律援助写入宪法或法律,还制定了相应的保障法律援助顺利实施的制度和规范。我国虽然没有在宪法中明确写明法律援助,但是在2004年宪法的修正案上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并早在2003年就由国务院制定了《法律援助条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高度重视。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着各种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必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今后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必将是规范化、专业化、常态化。所谓规范化不仅是法律援助办公设施、人员经费落实等方面更加规范,更是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组织建设、纪律监督建设的全面规范化。专业化,所谓专业化是指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建设必将专职的从事此项工作,无论是法律援助人员素质还是办理案件的水平都将逐渐专业化。常态化,所谓常态化是指今后法律援助工作将是法律实务工作的一部分,对于弱势群体来说,遇到法律问题自然寻求法律援助解决。这将是法律援助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必将减少信访数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潭世贵.律师法学[M].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84-85.

[2]李建波.中国法律援助制度[M].1版.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0:2.

作者:任寅静

第四篇: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制度

摘 要: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贯彻和体现。.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要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使之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要走出困境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就必须提高法律援助的立法层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尤其是高校法律诊所在法律援助事业中的重大作用,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资金。

关键词:法律援助 社会团体 法律诊所 困境 对策

一、法律援助的起源及其存在的合理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宪法普遍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要实现这一目标内容,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程序作为保障。法律援助制度最早出现在1495年的英格兰,承认穷人享有以其身份免付诉讼费的权利。

法律援助最初是一种自发的慈悲行为,由律师提供给穷人。作为一种社会道义现象的初始,法律援助后来逐渐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演变为一种国家法律制度。在英国,法律援助是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由政府拨款提供资金支持。1999年通过的《获得司法公正法》(Access to Justice Act),对原有制度进行了改革,社区法律服务和刑事辩护服务取代了最初的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原有法律服务局也被法律服务委员会所取代,法律服务委员会的两个重要职能便是更好地控制预算和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

洛克说,"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制观念不断发展的结果,更是对平等的制度化的阐释。"平等保护往往通过三种渠道来完成:限制政府特权、法治原则、法律援助。限制政府和法治原则从否定方面实现了法律的平等原则,法律援助则从肯定方面贯彻平等原则。然而,无论是法治原则,还是对受歧视团体的法律援助,平等保护背后一直起作用的是对平等的信仰。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是对平等的法律信仰的推崇,更是这种法律信仰的体现[1]。目前,作为世界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产物,法律援助制度已为世界上一百四十多个国家的宪法和一些国际公约确认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

法律援助在国内外虽有许多种内涵界定,但其实质正如肖扬在1996年第7次部长办公会上所讲的:"法律援助,简言之,就是为弱者、残者、少者、贫者提供法律救济、法律帮助,保护司法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体现我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目前在我国,法律援助的提供一方面源自政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承办的法律援助事务,另一方面来自各类社会团体及法律院校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

(一)社会团体及法律院校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

我国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以来,各种社会团体一直积极支持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立法上肯定了社会团体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

从目前情况来看,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主体主要包括各级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组织。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的方式,一般是通过设立社团法律援助组织的方式,利用本社团资金、人员、设备、场所等条件,为本社团成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院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效尤为显著。1992年5月,我国著名的人权法专家万鄂湘教授创建了全国首家依托高校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揭开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该中心依托武汉大学法学院成立,由美国福特基金会提供一定的项目资金,充分利用高校所具有的专业人才优势,将法律援助这一公益性活动与教学科研紧密结合起来,面向全国为社会弱者义务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免费咨询、调查取证、诉讼代理、参与调解等多种方式为数以万计的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而又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和"民告官"者依法讨回了公道。作为全国首家社会弱者权利保护机构,社会各界对其工作及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分别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建立法律诊所并获得显著成效。诊所里的学生在实践性的教学中不仅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学习效果,而且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咨询、代拟文书、代理甚至法律辩护等实践中为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目前我国已有多数法律院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实践证明,推行诊所法律教育无论是对法学教育改革还是法律援助事业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2]。

(二)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现状

2003年9月1日生效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援助从最初的无法可依的混沌局面步入了法治轨道。特别是宪法修正案中对人权尊重和保护的进一步确认重申,以及政府大力开拓执政为民积极推进文明的坚强决心和智慧的背景下,法律援助自身也获得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的勇气和高度。

2012年年初司法部出台《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意见》,进一步深化了2009年开展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提出要实现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的工作,在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中创先进、争优秀,使广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明显优化,维护困难群众权益取得新成效的奋斗目标[3] ,主要从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便民服务举措、创新服务方式方法、营造创先争优良好氛围四个方面完善法律援助工作。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这些都为我国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指明了方向。

三、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困境

中国的法律援助建设多年发展已取得一定成就。但应该看到,法律援助在现阶段还面临着困境。

1、立法困境。在国外,人们对法律援助的重视已经提升到了以宪法规范来加以保障的高度。如意大利1949年宪法第24条规定:"贫困者有在任何法院起诉和答辩可能性,应由特别制度保障之"。在我国,法律援助立法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立法层次不高,已有法规过于粗糙。到目前为止,《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援助条例》构筑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原则和框架,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法律根据,该规定存在对社会团体、法律院系开展法律援助的管理及人员身份问题规定的缺陷,尤其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之外的民间自发法律援助组织(NGO)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使这些机构在开展法律工作时面临具体操作上的许多问题。法律规定的缺失也难以令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事业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在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支持上已有体现。

2、供需矛盾和资金困境。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人员所能提供的法律援助还远不能满足我国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尽管自2003年以来,各级政府投入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年以30%的幅度递增,2011年全国法律援助总额超过12.6亿元。但面临我国庞大的需求人群而言,仍显得微不足道[4]。同时,我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在现阶段决定了法律援助资金困境的必然性。据统计,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总额分摊到我国十几亿人身上,人均法律援助经费微乎其微。法律援助经费的缺乏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

四、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思考

(一)提高法律援助的立法层次,完善法律援助体制。

据了解,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不仅在其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作出有关法律援助的原则性规定,而且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如英国有《法律援助法案》、加拿大有《法律援助法》、美国有《法律服务公司法》、韩国有《法律援助法》,等等,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实施被纳入了高规格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 [5] 。在中国社会贫富分化加剧而导致客观上出现不公,时代呼唤构建和谐社会的环境下,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提高法律援助立法层次的重要性。因此,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尽快通过法律援助法规,以基本法的层次全面规范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使得民间非政府组织法律援助社会团体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共同撑起法律援助的一片蓝天,提高整个社会对法律援助的认识,提高公众社会责任感,群策群力,为法律援助工作贡献力量。

(二)多渠道解决法律援助资金问题同时充分发挥高校法律诊所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

1、目前我国经济相对落后,财力有限,期冀政府在短期内对法律援助大幅增加财政拨款不大现实,必须多渠道筹集资金。目前应当动员社会力量进一步争取社会资金支持,广泛发动社会成员为法律援助捐款。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起社会对法律援助事业的高度重视及对其困境的了解,也可以通过移动通讯网络、互联网、电视等媒介或现场开展大规模的募捐公益活动鼓励社会各界捐款,同时应加强与国际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项目资金支持。

2、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新模式。现已成为世界法学教育改革的趋势。其最大特点是从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学生通过模拟 场景和实践操作,以律师身份办案,从而律师的各种执业技能。我国应当鼓励高校法学师生积极投身诊所实践,利用以下独特优势,充分发挥高校法律诊所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

(1)人才资源丰富。我国高校法律院系的教师理论知识深厚渊博,并且不少教师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还有一些是法官出身,具有独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经验;法律院系的本科高年级学生、法学硕士及法律硕士都是法律知识功底扎实并有志于提供法律服务的热血青年,而且其中部分已经通过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具备了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资格。法律院系里的济济人才无疑是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力量。

(2)服务成本低,质量高。法律院系学生无论以何种形式对外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都是以学习实践经验、锻炼能力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一般都不收取任何费用,学校也无需支付工资,更容易实现无偿为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参与法律援助的学生的法律援助的工作与其社会实践学分或综合测评挂钩,老师也会对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指导并且在必要时亲自参与其中,因而保证了法律援助的质量。

五、结语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我国不能照搬国外单一模式,针对法律援助现状,应当采取有效对策走出当前困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法律援助不仅要对弱势群体施以及时有效之救济,而且还要主动出击,积极维系社会稳定,预防矛盾出现。但就目前而言,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援助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罗森塔尔:《宪政与权利》,三联出版社 1996年12月版,第136页

[2]刘希贵:《法律诊所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贡献》, 载中国民商法律2003-12-28

[3]参见《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意见》,载司法部政府网http://www.moj.gov.cn/flyzs/content/2012-02/10/content_3343401.htm?node=7677,2012-1-30

[4]赵大程:《建成覆盖全国的法律援助体系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16万》,载司法部法律援助司http://www.moj.gov.cn/flyzs/content/2012-11/14/content_3983648.htm?node=7673,2012-11-14

[5]林凤章:《我国法律援助的困境分析》,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作者简介:王芬,1982年1月出生,女,籍贯新疆,汉族,北京工商大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涉外经济法钱芳,1985年10月出生,女,籍贯: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北京工商大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商法。

作者:王芬 钱芳

第五篇:如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指政府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工作人员,为经济困难而请不起律师符合援助对象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较晚,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经费严重不足、供需矛盾突出、从事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员严重不足、法律援助立法体系不完善、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等。本人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争取政府财政拨款、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提高从事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人数,提升整个法律援助队伍素质;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援助法;深入宣传,扩大法律援助影响力。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

作者简介:李文华(1975-),男,汉族,本科,三级律师中级,福建省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研究方向:刑法。

一、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提出了解决的建议

(一)政府财政投入严重不足

《法律援助条例》不但规定了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投入是法律援助的主要经费来源。但是在已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地方,并没有全部将法律援助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地方往往受到地方财政收入的制约。因此多数地方投入很少,一些欠发达的地方甚至没有任何财政投入。我国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不管是总量上还是人均数量上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比不上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二)法律援助需求与现有资源存在较大的矛盾

尽管政府加大投入,每年接受法律援助的人数有较大增长,但还是有许多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无法得到援助,但是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律援助咨询人次从1999年近79万人次,增加到2009年近485万人次,得到法律援助的人数每年也有大幅增加,但每年获得法律援助人只是需求总数的1/4。我国现有律师约22万多人,但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仅有5000多人,这已难以胜任庞大的受援需求。但在缺少激励机制、办案补贴费用又少得可怜的情况下,尽管社会律师已发展到一定数量,但为了生存他们也不可能花费太多时间和精力来从事法律援助事业,实际而言一些名气较大的律师很少甚至不办法律援助案件,据统计,到2013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数首次突破100万件;而该年我国执业律师也首次突破25万,加上广大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平均下来每位律师才办理1件多的法律援助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一大部分律师并未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在法律援助资源较少,而需求又很大的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只好抬高援助对象的门槛,无法真正做到应援尽援;这种供需之间巨大差距也使法律援助机构产生了怕宣传也不敢宣传的怪现象。

(三)法律援助从业人员严重不够

1.人数远远不够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和社会矛盾多发,申请法律援助的人也为断增加,据统计,1999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7545件,2009年就增长到641065件,10年间增长了近4.5倍;1999年受援人数为190545人,到2009年就增长到736544人,10年间增长了近3倍;2006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共为125290名农民工提供了诉讼法律援助服务,比上年增长65%;当年全国各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18514件,比上年增长25.6%,受援人总数为540126人,比上年增长19.9%。但律师队伍发展速度缓慢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极不协调,人力不足限制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到2005年止,全国只有12万多的执业律师,而美国就有35万执业律师仅美国加州的执业律师就有13万多人、加州执业律师比我国全国还要多,我国律师占人口比率,比亚洲的日本、韩国低很多。

2.人员素质不高

从事法律援助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把好进人关,把一些学历低、素质差的人员招进了法律援助队伍。这些人本身素质低,加上没有系统的培训就上岗,导致整个队伍素质低下,影响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个别人不能很好摆正位置,不能洁身自好,收取援助对象钱财,败坏了法律援助的名声。

(四)法律援助立法不完善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刚刚起步时,作为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主要的法律依据,一个是199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修改的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一个是1997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律师法》第41条、第42条、第43条也作了规定,进一步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另外为了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序发展,不少省市颁布了地方法律条例或政府规章,司法部也出台了不少有关法律援助的规章或通知。经过几年的运作、总结,国务院于2003年7月2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建立起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但同时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各方面都还未成熟,条例可操作性不强。与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五)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

目前各地县级以上政府都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但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普遍存在力度不够的现象,特别是很少深入广大农村开展宣传。在我国广大农村,农民是法律援助对象的主力军,由于自身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宣传不到位,有纠纷时根本不知道有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求助,法律援助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二、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对策

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大胆创新,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我认为要进一步完善下面几点:

(一)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资助为辅的法律援助经费筹集机制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面临着财政紧张与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的供需矛盾的问题和困难,因此政府经费多少已成为制约法律援助制度发展一个重要因素。

1.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政府要将法律援助最低保障经费列入预算。经费无法保障,法律援助制度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就是说经费不足已限制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在我国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群太多,而政府的财政投入远远跟不上法律援助需求的增长。且政府的财政拨款,还包含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用等,真正用在办案上的经费少得可怜。政府财政投入要占法律援助经费的“大头“,应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在现有基础上加大财政投入,特别是要对偏远落后地区倾斜。

2.多渠道筹集社会资助,作为政府财政拨款的补充。(1)政府性基金。政府不但要将法律援助最低保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还要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依法向有关单位与个人征收法律援助基金。(2)福利彩票。可以在发行福利彩票的收入中拨一部份款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目前民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开展这方面工作,但拨款金额还远远不够。(3)社会慈善性资助。法律援助对社会特定弱势群众,具有公益服务性。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接受捐赠,有关部门接受捐赠后也可以划拨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

(二)扩充法律援助者队伍,提高队伍素质

为解决法律援助资源与需求矛盾突出的问题,要扩充法律援助者队伍、提高队伍素质,积极调动一切人力物力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1.扩充壮大队伍。广大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是我国法律援助的主要提供者。随着法律援助机构在全国各地建立,法律援助提供者远远满足不了需要,人员严重短缺,特别是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流失严重。笔者认为扩充壮大队伍,首先要稳定法律援助制度主要实施者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律援助专职律师,这几年来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流失严重的现象应引起有关司法行政部门重视。

2.提高队伍素质。要进一步改善法律援助的工作条件、福利待遇,才能吸引更多人为法律援助服务,培养一支较稳定,素质较高的法律援助队伍。加强其专业化建设,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要为断加强培训,更新从业人员的知识、特别是法律专业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三)尽快制定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

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同已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时间短,还处在一个起步发展阶段。纵观世界上那些法律援助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一套完备的法律援助体系作保障。我们应从国情出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尽快出台一部《法律援助法》。通过立法,从根本上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职能、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及方式、援助的经费保障、援助人员的权利义务等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可以解决法律援助中心与司法机关的衔接问题。

(四)大力加强宣传,争取最大程度支持

1.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途径。因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救助对象是一些贫困的,处于社会最底层的特定人群,工作重心应放在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城市应放在农民工聚集的工业区。宣传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和系统性,宣传方式、载体要有所创新。可以通过广播、有线电视、网络等方式,使法律援助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公民真正了解法律援助;同时也要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财政、审计、司法部门。

2.扩大宣传途径。电视广播、杂志、报纸、网络虽然在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上起了很大作用,但不能覆盖到广大偏远地区、传媒不发达的地方,这些地方宣传仍然不到。政府应鼓励各社团组织利用工作便利对群众做书面、口头宣传。

为了使法律援助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得到广泛运用,就要着眼于将来,建立长效宣传机制。我国现在已经在中小学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开设了法律课程,大学各专业也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建议在中小学和大学非法学专业公修的法律基础课本中加入有关法律援助的内容,大学法学专业则增设《法律援助制度》专业课,加强对法律援助的理论学习。

[ 参 考 文 献 ]

[1]胡捷.政府的责任[N].人民日报,2003-10-20.

[2]高一飞.美国的律师资格与律师考试[EB/OL].http://www.dffy.com,2005-11-8.

[3]道格拉斯.美国法律援助你能从中得到什么[J].中国律师,1998(9):41.

[4]宫晓冰主编.各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2.

作者:李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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