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

2022-08-3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 應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 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 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 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國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應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篇: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策略

摘 要:随着近年来燃气安全事故接二连三地发生,不仅影响到燃气企业的生产信誉,还威胁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采用何种应急管理策略,加强对城市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策略,希望能为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策略

随着国内燃气行业迅猛发展,燃气逐渐变成人们生活中的基本保障,而燃气管道是燃气输送的重要工具,已经渗透到城市各个角落,但是由于燃气本身具有易爆炸、易扩散以及易燃烧等特性,一旦管道保护不当或使用方式不正确,便会引发燃气泄漏安全事故。因此燃气企业要想实现平稳供气、安全生产,必须对城市燃气安全事故應急管理予以重视。

1 城市燃气安全事故的分类

在燃气使用的过程中,较为常见的燃气安全事故,主要包括4类:(1)爆炸事故。天然气的爆炸极限较低,在5~15%内,一旦泄露,排放到空气中便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与热源、明火相遇后极易引起爆炸事故。(2)火灾事故。在天然气的生产中,由于火灾危险性为甲B类,本身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在管道输送的过程中遇到明火,便会发生燃气爆炸事故,引起火灾,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3)中毒窒息事故。甲烷作为天然气的主要成分,而甲烷本身无毒,但是一旦浓度高于空气中的氧气含量,达到25~30%时,会让人产生头痛、头晕、呼吸与心跳加速、注意力不集中以及乏力等情况,甚至是窒息死亡。(4)泄漏事故。在燃气使用期间,引起燃气泄漏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选用的管道材质和壁厚与标准要求不符,加上在管道制造、敷设的过程中,施工工艺与流程不当,施工监管力度不足,导致管道损坏而发生泄漏事故。并且在燃气管道使用的过程中,由于缺少相应的维护,忽略日后管理的重要性,导致燃气与工艺设备、零部件被盗。此外,因管道受附近修路、开矿、建设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因素的影响,也会造成燃气泄漏而引发燃气安全事故[1]。

2 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策略

2.1 制定合理的应急预案,组织分级演练

在城市燃气输送的过程中,一旦发生燃气安全事故,需要采取相应的应急预案,安排人员抢救,这样才能降低损失。这就要求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燃气企业应依据自身能力分级编制应急预案,并将其落实到各部门、人员手中,安排他们进行预案演练,提高他们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为燃气输配与供应管理提供技术支撑,这样才能降低事故危害程度[2]。例如在燃气输送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应急抢险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各燃气企业应结合自身日常管理模式,在《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做好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加强义务消防队伍的训练和事故应急演练,让他们在演练的过程中熟悉灭火器具与防水带的使用,培养他们抢运物资的能力,为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工作打下基础。

2.2 加强天然气管网的巡视检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天然气管网巡视检查的目的是通过对管线的检查,避免管道泄漏、管线四周出现各种影响管道施工的违章搭建物与管线四周地面沉降等问题发生。因此在日常天然气管网的巡视检查中,必须加强巡视检查力度,推行“网格化”,实施责任承包运行管理,提升管理效率,一旦天然气管道四周存在施工工程项目,应进入现场实施监督,并针对天然气管线运行的情况,制定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消除施工中危及管线安全运行的各种隐患,对于在天然气管道上违规搭建的建(构)筑物,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以降低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2.3 加强建设初期的监管,保证燃气管道安全运行

在燃气管线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建设初期的监管,对建设路线的可行性与风险评估进行专家论证,选择合理的路线来建设。并依据燃气设计规范,在天然气管线中放置永久性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示,对于容易遭到车辆与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管道设施,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实施保护,保证燃气管道安全运行。例如对于预埋在公路路段中的天然气管道,需要设置标志桩、警示牌、里程桩、转角桩以及检测桩等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过往的车辆及人员加强保护,防止给燃气管道带来损害[3]。

2.4 加强宣传力度,强化人们用气意识

为了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强化人们的用气意识,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燃气政策法规宣传活动,通过有效的宣传手段来提高居民安全使用天然气的知识与技能。此外,还需将燃气安全管理有效加入到街道与社区日常管理工作中,由企业单一燃气安全管理模式向以企业为主、协同接到与社区管理的模式延伸,从而提高燃气安全管理的效率[4]。例如在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方面,为了营造安全的人文环境,预防与减少燃气意外事故,政府与企业有关部门应协同合作,以“关注安全,创建平安”为主体活动,开展燃气安全公益宣传活动,通过发放燃气安全用气手册与宣传图版对人们开展安全宣传,然后借助电视短片现场对人们进行燃气安全知识教育,并安排执法人员在现场示范安全技能演练,向人们宣讲正确使用燃气的操作技巧,让人们直观的认识燃气安全使用、管理的重要性,让燃气安全意识家户喻晓、人人皆知。

3 结语

综上所述,燃气作为易燃、易爆物质,如果出现燃气不能正常供应或发生燃气突发事件,会给城市正常运行与人们生活、生产带来不利影响,直接给社会公共安全与利益造成威胁。因此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须加强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定合理的应急预案,组织分级演练,加强天然气管网的巡视检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加强建设初期的监管,保证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并加强宣传力度,强化人们用气意识,这样才能实现城市应对燃气突发事件能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潘理聪.浅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现状及防范措施[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12):2154.

[2]金舜.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和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23):279279.

[3]李春,肖卫萍.优化城市燃气用户管理探讨[J].天然气技术与经济,2013(6):5457.

[4]赵磊.浅谈城镇燃气企业事故应急与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18):23912392.

作者:万勇

第3篇:化工安全管理及事故应急管理

摘要:确保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可以有效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文对化工安全管理及事故应急管理做了扎实的研究和检验。希望可以向有关人士提供参考和帮助。

关键字:化工;安全管理;事故應急

1、前言

当前我国的化工行业在不断的发展,取得了较为十分显著的成绩。但由于化工行业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风险较大,容易出现安全事故问题,为此相关企业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管理的工作,才能够有效预防、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2、化学工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系统的开发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许多化工企业缺乏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这导致安全事故频发。二是由于管理体制与生产工作不一致,许多企业尚未建立起相应的领导责任,安全管理混乱。制度还不够健全。用于员工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生产监督。

2.2管理人员存在的问题

化工企业的管理质量直接影响着直接管理的质量。现阶段管理质量较低。这给管理学的发展带来了许多问题和困难。所以日常的培训、广告和指导都是无关紧要的。二者仅限于学士的自觉意识、被动态度、工作能力和经验。

2.3管理方法存在的问题

化工安全管理是一项高强度、长期的工作。因此,对管理方法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些管理员仍然使用传统的、缓慢的、陈旧的管理方法。他们不能实现现代化,不能有效地运用信息技术,没有学习优秀的管理方法和技术作为管理手段。他们的工作势不可挡,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增加了。

3、安全管理办法

3.1管理体系的健全性

安全管理体系能有效保障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成为化工企业正常生产的重要依据。首先,国家有关部门能够根据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在适当的时候建立相应的标准和制度,适应化工行业安全的新形势。新问题只能在宏观层面产生。其次,化工企业必须建立规章制度、标准和指标。为了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必须建立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符合化工安全生产工作和过程的微型管理体系。作为化工企业的长远发展,使经济效益成为化工企业的长远发展,以化工企业为主题,以化工企业为核心,以化工企业为核心,以化工企业为核心,扎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2加强部门协调管理

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仅靠管理部门和管理者的管理,不能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必须加强各部门和人员的合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资源利用,实现有效的生产经营。一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各部门和人员队伍建设。其次,成立安全管理小组,明确职业分工,严格开展现场安全生产监督。

3.3提高人员素质管理

安全生产是化工企业的主要宗旨和核心。在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在安全管理方面坚决做到这一点。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的有序实施,为了充分体现人员在安全管理中的价值和作用,实现安全生产,首先要能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管理者,我们要为员工提供多种文化,我们要提供多种文化和深刻的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工作,不仅要有规律的安全思想,还要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他们的安全技能,提高了生产技能和实践经验。二是对安全工作进行评价。最终员工能够获得合格资格并参加工作证书。除此之外,还必须评估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作为考核依据。设施的安全操作培训加强培训,化工公司增加生产设备的产量,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开展定期检查培训,建立专业人员,完善库存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办法不断扩大,采用先进的作业方法,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的概率是有效的

3.4优化管理方法

首先,作为一名管理者,我们应该提出先进的理念,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其次,经常检查,严密跟踪动态,稳步做好化学品的记录,严密记录和监控,通过网络系统实现及时准确的监测和记录,进而发现问题,完成危险源和危险点,最终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最后,加强宣传引导。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长远发展,而且关系到生产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我们通过开会、培训、讲座等方式,帮助每个人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须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4、事故应急管理方法

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应急救援指挥部,加强各部门和个人的合作,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管理措施。应急组织人员必须由环境、环境监测、安全生产等部门的高级人员组成,为应急管理提供坚实可靠的技术支持。除此之外,要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严格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对化工企业来说,要开展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设施,提供硬件和物资保障,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事故的影响,加快化工生产步伐。随着化工企业规模和地位的确立,应急设施包括安全防护用品、医疗用品、现场应急物资、应急监测设施等,各种应急设备的配置应科学合理。

5、结束语

由上可知,企业在今后的化工安全管理与事故应急管理当中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增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培养和强化工作人员的身心素质等的措施,来有效确保到生产的安全,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悦. 矿山事故应急管理现状及改进措施[J]. 世界有色金属, 2020(1):109-110.

[2]邓子为. 石化企业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 化工设计通讯, 2020(10).

[3]None.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要求精准服务石化企业复工复产[J].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20(3):30-30.

[4]陆如刚. 南京市江宁区召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学习会[J]. 化工安全与环境, 2020(13):7-7.

[5]侯俊峰, 张天池, 邢洪源. 石油石化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创新与实践[J]. 精品, 2020, 000(003):P.225-225.

[6]邵雅雅.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及改进策略[J]. 化工设计通讯, 2020, v.46;No.215(05):204+234.

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 新疆 库尔勒市 841000

作者:杨胜江?高明明?李斌芳

第4篇: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一、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为应急指挥机构的人员组成。

二、建立报警系统,以实现快速响应,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三、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生产现场应设置清晰的指示路标和逃生路线,定期组织职工进行逃生、避灾、自救演练。

五、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有关内容的培训。对员工进行各类事故征兆判断、应急处置、撤离、报告的培训教育,对管理人员要重点进行应急处置有关内容的专题培训。

六、事故应急处理过程

1、事故发生后,现场(或最先到达现场)人员立即通知就近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应采取措施营救受害人员或设备,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公司接到通知后按照程序启动预案,并按规定通知有关部门,并立即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

2、若有受伤人员,应立即将伤员转移至安全地点进行抢救,在现有条件下处理后,视情况送社区卫生中心或医院救治。

3、现场事故处理,应有专人进行完整记录,并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4、参与事故应急工作的纪律要求: (1)接到应急通知后,各级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参与。 (2)各级人员必须服从指挥、调度。

(3)各级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不得消极、抵触。 (4)各级人员不得故意破坏现场,不得擅自将事故相关的器、物带离现场,不得做与应急无关的事。

(5)无关人员(或经现场指挥人员要求撤离的人员)不得在事故现场逗留,不得在管制范围内聚集或设障。

第5篇:林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

广东省天井山林场 赵学军

摘要:林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林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是一项较为艰巨复杂的工作,本文简述了林业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产生的原因和处理程序,并就构建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预防林业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林业 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管理

林业安全生产管理点多、线长、面宽,涉及大量其它的相关行业,且林业生产的作业环境较为恶劣,不可预测因素较多,情况复杂,管理困难。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类林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作业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和演练,努力构筑科学合理、快速反应、有效救援、处置得当的林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体系,一旦发生林业安全生产事故,才能进行有效的应急救援和及时处置,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

1.林业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的种类、特点 1.1林业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的种类

根据林业生产的行业特点,林业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发生在林业调查勘测、营林作业、森工生产、装卸运输、木材加工等过程,同时,森林管护、生态旅游、林业机械制造与维修、林区公路建设与交通运输等工作中也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产生的主要种类有:

1.1.1物体打击

在野外从事林业作业时受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砸伤等造成的伤害。

1.1.2车辆伤害

1 林业运输过程中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1.1.3机械伤害

利用林业机械设备与工具进行作业时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绞盘机绞伤、油锯的链条飞出伤人,圆锯伤人,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

1.1.4起重伤害

利用龙门吊机等从事起重作业装卸木材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1.1.5淹溺

木材水运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1.1.6火灾

在野外作业时引发山火。 1.1.7高处坠落

在从事木材人力装卸、龙门吊操作及维修等作业时容易发生坠落事故。 1.1.8坍塌

在从事林业生产作业时,发生的边坡坍塌、厂房坍塌等事故。 1.1.9放炮

在修建林区公路、林道等进行爆破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1.10中毒

林业生产作业人员误吃有毒的蘑菇、动物等引发的事故。 1.1.11其他伤害

林业生产作业中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1.2林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 1.2.1火灾较多

林业安全生产事故以火灾居多,如木器厂、木板厂、油漆厂、家具厂

2 等由于木料多,堆放杂乱,而木料多已干燥,使用的油漆为易燃品,且很多小厂对消防工作不重视,没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工作环境较差,极易发生火灾。天气干旱也容易引发山林火灾。

1.2.2机械损伤较多

森工采伐、木材加工、家具制造等大量使用油锯、圆锯、刨床、钻床等机械,作业人员稍不注意就会造成机械损伤。

1.2.3交通事故较常见

木材中转、运输时,由于货主或驾驶员为了降低运输成本,往往造成货物超载、超高、超长,而林区公路弯多坡陡路窄,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1.2.4其它事故多

林业生产很多是野外作业和重体力劳动,常会发生摔伤、扭伤、砸伤及毒蛇猛兽伤害。

2.林业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的原因

诱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人、物和环境三大因素。因此,林业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人为造成

主要是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章操作、作业人员身体不佳等原因引发事故。

2.2意外事故

如野外作业被滚石砸伤,桥梁塌垮,厂房倒塌等。 2.3机械事故

架标和缆索装车机、绞盘机、集材拖拉机、运材汽车(含通勤汽车)、森铁机车及线路、集材架空索道、木材起重机械、木材圆锯机、带锯机和木工平刨等机械发生故障诱发事故。

2.4自然灾害

山洪暴发、泥石流、山体滑坡、雷电击伤、地震等。 2.5其它原因

3 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摔伤、扭伤、毒蛇猛兽伤害等。 3.林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3.1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第一时间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性质、人员伤亡情况、是否需要援助等信息报告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2紧急处置

在可能的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避免事态扩大,组织现场人员疏散,尽量避免或减少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3.3事故救援

接到事故报告后,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设施和物资赶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处置并开展紧急救援。

3.4现场保护

事故得到控制或终止,人员疏散、救援、受伤者送治等工作完成后,现场有关人员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便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3.5现场调查

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现场和事故目击者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取证,查明事故的起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6复产善后

现场调查完成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尽快组织力量恢复生产,并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3.7事故分析

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对事故的起因进行分析、讨论,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各相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

4 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并写出调查报告。

3.8责任追究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事故发生单位对所有责任人进行处理,视事故性质、程度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4.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的建设

要构筑“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就必须编制应急预案、成立救援队伍、建立联动机制,还要有善后措施,才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效果。同时,还应加快林业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

4.1成立应急管理机构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事业单位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做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挥工作机构、职责、编制、人员、经费五落实。

4.2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有条件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应整合相关资源,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林业安全生产事故时能迅速科学施救,化解事故风险,避免或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

4.3制订工作制度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制定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度,针对本行业、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和有可能发生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重点部位编写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尽快构建覆盖各地区、各单位的林业安全生产预案体系,并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领导值班制度,并保证信息畅通,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妥善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

5 4.4组建林业安全生产专家库

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大型林业企事业单位,应聘请相关院校、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在安全领域有经验、有特长的人员组建安全生产专家库,依法对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和验收,同时为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安全生产服务和咨询。

4.5改善应急救援装备和条件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加大投入,逐步添置应急救援装备,改善应急救援工作条件,增强林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

4.6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及演练

制订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充分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林业企事业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并纳入各级林业学校的培训内容。要求各单位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专业技能、自救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开展对各种林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演练。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不断提高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4.7增强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联动

加强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与政府各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研究建立保险、社会捐赠等方面参与、支持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林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处置等方面的作用。

5.林业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

根据安全生产诱因理论,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因素有“人”、“物”、“环境”三大因素。因此,要有效预防林业安全生产事故,必须正确处理

6 安全与生产、安全与经济、安全与投资、安全与人民生活的关系,在“到位、管住、提高、长效”八个字下功夫,牢牢抓住“人”这个关键因素,杜绝各种人为事故发生;改善“物”的状态,防范机械事故发生;同时,尽可能改善作业环境,努力实现林业生产本质安全。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5.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岗位责任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事业单位各级领导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心,突出重点,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的四落实,确保安全生产有人抓,具体工作有人管。同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到单位、部门、班组、岗位,特别是强化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5.2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知识。

以多种形式在林业系统内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把学习岗位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和掌握安全生产基本技能演练等活动引向深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规范人的安全意识和行为理念。通过电视、广播、标语、通告、警示牌等媒介宣传,进一步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森林防火意识,坚决杜绝违章作业,确保万无一失。并要通过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

5.3认真排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切实加强对森林旅游、林区生产、林业公路、林业运输、基建项目和森林防火等进行全面的检查,通过安全检查、设备缺陷普查、重大危险源普查等形式做好安全隐患、设备缺陷、重大危险源的排查、登记、整治等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效果,彻底排除各类事故隐患。抓好人员聚集场所、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努

7 力消除安全盲点和事故隐患。特别要对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的经营和使用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查找薄弱环节,消除火险隐患;要对林区护林房和职工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因雨雪等危害,引起房屋倒塌而造成人员伤亡,对容易引起山体滑坡地段的房屋要加强监测,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特别是各森林公园,要对运输车辆、游览车、游船、快艇、栈道、游步道、桥梁、洞穴以及各类游乐设施等进行安全大检查,全面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游人安全。

5.4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安全监管。

坚持把防范重特大林业安全生产事故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贯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在随时准备处置事故灾难的同时,坚持关口前移、主动出击,在防范事故上有所作为,力求掌握应急管理的主动权。林业安全生产要把森工、营林等作业安全和交通运输、旅游服务安全以及防止职业病等作为事故防范的重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要增设防护设施、警示标牌,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班组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有害剧毒品、枪械利器等的监控管理,杜绝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5.5健全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严格进行考核,努力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继续建立和完善林业安全生产紧急救援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进行学习、演练,增强林业行业对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及应急处理能力。对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6确保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

要加大对林业安全生产的投入,以实现本质安全为目标,搞好林业安

8 全生产硬件建设和森防设施建设,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为实现林业生产安全提供良好的硬件基础,提高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能力。

5.7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干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力度,定期开展反事故演习,增强干部职工遵章守规的意识,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使林业安全生产管理逐步走向知识化、专业化、规范化,增强职工群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火场逃生自救的能力,从整体上提高林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

第6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0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对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贯彻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全面理解其主要内容。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编制相关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办法》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全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认识,为深化应急预案管理奠定工作基础。

二、加强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各单位要按照《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应急〔2007〕34号)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班,有重点地分类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专题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要将《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技术列入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课程,尽可能扩大应急预案培训范围,普及应急管理知识。

三、加强工作组织协调,确保《办法》贯彻实施

应急预案管理涉及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重大危险源,量大面广,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单位(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估,补充制定或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单位分布情况,充分发挥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积极性,有重点、分步骤地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实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要将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国有企业以及在册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管理作为2009年工作重点,努力实现上述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率100%的工作目标。

四、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规范管理工作程序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应急预案管理部门业务分工和职责,规范本地区应急预案备案范围和工作程序。要认真贯彻执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进一步规范应急预案评审工作。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办法》有效实施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总结《办法》贯彻实施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推广典型经验、交流各地区好的做法,带动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湖北、广东、重庆等7个省(市)安全监管局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重点督导,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7省(市)制订《办法》贯彻实施方案,定期总结《办法》贯彻实施经验,并向全国推广。

六、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完善预案体系建设

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重点和全国“安全生产月”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要指导重点和高危行业企业开展应急预案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加强应急预案衔接,提高应急能力。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锻炼队伍,磨合机制,教育公众,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七、建立预案数据库,推动预案持续改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全面掌握分析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情况,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现应急预案动态化管理。

各中央企业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办法》贯彻实施意见或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企业发展情况,对总部及所属企业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在年底前将修订后的总部及所属单位预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各单位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推动《办法》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督查。请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各中央企业于2009年12月前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第7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与报告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增强职工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提高自防自救意识。

一、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1、事故报告与报警

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上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火灾事故同时向119报警。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部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了那些措施及现场控制情况,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2、应急程序

①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上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②事故发生初期,事故部门或现场人员应采取积极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指派专人负责引导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现场。

③应急小组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任务。

④ 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服从组长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各自的分工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

⑤ 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

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要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⑥ 事故得到控制后,由领导小组统一布置,组织相关专家,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1、 规范巢湖复线船闸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参建人员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的财产安全,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安全事故处理要贯彻“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方针和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在处理事故时,要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要首先救治伤员,然后才保护财产;处理正在发生的事故时,要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设法防止事故扩大。

3、 事故的报告程序

①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利用一切条件和技术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护并送往离现场最近的医院,同时,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所在单位的领导、驻地办、总监办、业主单位领导报告;设法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部门现场勘察。

②发生设备事故后,现场人员要在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

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持系统其它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及时向所在单位的负责人、驻地办、总监办及业主单位报告;当设备事故的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可紧急停止系统设备运行,撤离现场,然后向有关部门、领导报告。

③发生交通、失火、失盗等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尽可能地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然后向所在的项目的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报告。

④轻伤、重伤事故:项目部要再2天内上报总监办和业主。一般伤亡事故:项目部要再24小时内上报驻地办、总监办和业主。重大、特大伤亡事故项目部要再2小时内速报驻地办、总监办和业主。

⑤各部(室)、工区、班(组)发生任何事故、故障、异常情况,都必须在事发的两个小时内向项目的负责人和领导班组汇报。

4、 事故调查:

①一般轻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一般交通事故的调查由项目部组织事故处理小组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过程中,允许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场陈述事故发生的情况,参与调查分析;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处理小组讨论,按有关制度执行。

②重伤或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由公司或上级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调查。

5、 事故调查的任务:

①了解发生事故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检查现场,寻找确定事故原因的痕迹和物证以及进一步展开调查的线索,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拍照,并绘制事故现场图。

②了解受伤人数、伤害部位、医疗部门对受伤情况的诊断报告、设备损坏的部位和程度、对生产造成的影响、经济损失的情况。

③调查事故的原因。

④向事故当事人、在场人员和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前生产、设备

运行情况,受害人和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分工及操作方法等;了解事故设备有无缺陷、防护装置情况,操作是否正常,发生事故时的抢救措施。

⑤了解受害人以及事故直接相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受过何种安全教育和技术训练等)。

⑥索取与事故有关的生产和设备等资料。 ⑦提出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报告。

⑧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做出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⑨填写事故报告单报送有关部门。

⑩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及通报发各单位学习,以便吸取教

训。

6、事故发生后,快速组成由安监、技术、人事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及时投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不能超过规定时限。

7、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8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6月3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2009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对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原《办法》亟需修订完善。

(一)应急预案工作的背景和重心发生变化。近年来经过不断探索,应急预案的定位从补充应急管理制度向完善应急准备、规范应急处置转变,工作重心从解决预案有无向提升预案质量、发挥预案实效转变。同时,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对简化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程序提出了要求。为推动应急预案工作与时俱进,适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需要,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应急预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应急预案主体责任、政企应急预案衔接、应急预案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对应急预案功能定位、编制程序、管理责任、预案衔接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应急预案应当体现先期处置、自救互救的特点,强调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并广泛征求意见,强化政企应急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突出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和动态管理。而原《办法》已不适应新的要求,主要问题是重规范企业应急预案内容,轻规范应急预案编制程序;重预案内容的全面性,轻应急预案内容的实用性;重规范企业内部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轻政企应急预案衔接;重规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轻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动态管理。因此,需要通过修订原《办法》补充和细化相关具体要求。

(三)一些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经验教训需要通过《办法》汲取和改进。根据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导致事故发生和扩大的原因之一,就是瑞海公司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处置力量、装备严重缺乏,不具备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近年来一些部门和企业采取了编制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等措施,指引从业人员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阻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这些措施有利于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加以推广和实施。

三、修订过程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前期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从2013年开始着手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并于当年年底形成修订初稿;2014年、2015年先后两次征求了全国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部分中央企业的意见;2015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在政府网站发布修订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并采纳社会各界的意见;2016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组织召开《办法》修订法审会;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办法(修订送审稿)》逐步成熟完善,2016年6月3日正式发布。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总共包括7章、48条,比原《办法》增加了9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当前,应急预案工作重心已向推动企业提升预案质量、发挥预案实效、实现应急预案动态管理方面转变。为此,在适用范围增加“宣传、教育、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同时在管理原则中增加“动态管理”环节,以强化应急预案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主体责任,解决预案工作在企业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负责人的应急预案工作职责。

(三)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结合应急预案优化工作经验,进一步明确应急预案编制原则,突出以应急处置为核心;不再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专项预案作强制要求,简化各类预案内容,以推进应急预案简明化,解决企业预案上下一般粗、内容重复等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近年来的实践表明,编制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是提升第一时间应急处置效果的重要措施,因此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处置卡的规定。

(四)调整了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增加了成立编制小组、编制应急预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条款;依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应急预案衔接的规定,增加了预案衔接、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和公布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取消了应急预案评审必须邀请预案管理部门参加的强制性规定;为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预案多头备案、审查过多、跨区域企业预案备案主体不明等问题,防止应急预案备案作为前置审批,结合工作实际将备案主体调整为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备案方式明确为告知性备案,增加了备案时限要求,并界定了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主体。

(五)加强了应急预案实施。为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三年一修订”的强制性规定,增加了预案定期评估和发生事故后及时评估总结,以及法定情况出现时强制修订的制度。

(六)调整了相应法律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关于应急预案处罚相关规定,在第五章“监督管理”中将应急预案纳入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必要内容;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应急预案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细化执法标准和内容,明确执法权限。

五、认真做好《办法》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要依据《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修订《办法》实施细则,明确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预案备案范围,强化应急预案管理。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作用,协调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落实应急预案监管责任,推动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制修订和备案工作,切实提高应急预案质量。 三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组织开展好《办法》的宣贯培训工作,将《办法》各项规定,宣贯到各级相关安全监管人员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四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检查督查,从严查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应急预案编制、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办法》各项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切实发挥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应急救援的作用。

第9篇: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折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折叠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

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折叠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折叠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折叠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折叠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折叠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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