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2022-04-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对外开放是和改革并行的一条主线。从成立经济特区、引进外资,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对外开放的道路越走越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形势良好。但是,我国在对外开放的进程中还没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导致出现很多违法现象,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突出,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国企业的一个难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篇1:

“互联网+”时代下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因素及策略分析

[摘 要]伴随“互联网+”时代浪潮的来临,我国经济社会发生重大的变化,其中“互联网+”的出现极大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文章从“互联网+”的定义及特征出发,通过分析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以对“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为落脚点,明晰了“互联网+”时代下电子商务对传统知识产权特征的影响,提出加强“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策略,从而对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些许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因素;策略

[DOI]10.13939/j.cnki.zgsc.2021.05.182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全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形式,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的交易行为逐渐成为了主要的经济贸易方式之一。国家政府层面极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都曾先后提出“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等去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李克强总理提出的“互联网+”行动计划其目标十分明确,就是为了让中国的经济能够在“互联网+”的风口上脱颖而出。因此,如何更好地做好“互联網+”时代下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是当下十分重要的一个议题。

1 “互联网+”的本质及特征

1.1 “互联网+”的本质

互联网在世界范围的发展主要分为前期和现下两个时期,在前期一共有三个阶段,分别是阿帕网、TCP/IP协议、万维网三个阶段,21世纪的互联网经过前期不断发展和完善已经逐渐进入一个全新的时期——移动互联网时期。我国的互联网发展迅速,网民数量众多,超过7亿的网民群体,且网络普及率高,手机网民占比较大,上网时长普遍较长。互联网已经融入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互联网能够通过打破传统行业和传统思想的局限对世界的万物建立有效的连接,“互联网+”的出现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关于“互联网+”,中国知名企业腾讯公司的CEO马化腾先生认为,“互联网+”势必会成为这个时代的大趋势,“互联网+”是对各种传统行业进行的一次改革,将各个传统行业相“+”,在互联网和媒体的双重影响和共同作用下,电子商务应运而生,金融与之融合,便发展成为了电子金融。“互联网+”在实质上是一种连接状态,能够更加灵活和创造性的应用互联网工具,将互联网和行业之间进行融合和发展,创造性的发展出新的生态。

1.2 “互联网+”的主要特征

“互联网+”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分别是:融合性和连接性。“互联网+”的核心为对跨界的行业进行有效的融合,利用互联网上有效且优质的信息通信技术和提供的广阔平台,对传统行业进行一系列的改造和优化,使传统行业能够得到新的发展生机和创新机遇。“互联网+”的“+”不仅是技术上的“+”,也是思维、理念、模式上的“+”[1]。“互联网+”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连接,连接一切,将人、信息和各个物体之间进行连接,从而对社会和世界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个连接具有层次性,连接的价值相差较大,但“互联网+”的目标就是连接一切。

2 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2.1 知识产权的各个角度定义

知识产权最早是由法国的学者卡普佐夫提出,知识产权的原意是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是智慧(财产)所有权,也被称为智力成果权。后面经过比利时法学家的进一步完善,将其定义为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才产生了知识产权的学术说法。对于经济学家来讲,知识产权更侧重其经济资源方面的价值。知识产权是属于经济资源的范畴,由于知识产权是以一种能够为人们带来一定的物质收益的想法或者技术,并不是以实物为载体存在的。经济学和法学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出发点不一样,但都认为知识产权是权利所有者通过一定的智力劳动所获取劳动成果的所有权,是需要得到保护的。通过不断地完善知识产权法律相关制度,促进知识产权的运营化,鼓励更多人和企业进行创新,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2.2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在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进行立法,在改革开放后才真正重视和研究知识产权。随着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增加,国外制度环境也越来越严格,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始和国际签署一系列的双边协议。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国家和社会个人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十分关注和重视,也做出了许多的努力,如于1982年颁发的《商标法》、于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等。2008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随着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增加,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也日趋完善,形成了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问题十分明显,“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问题是利益平衡问题——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利益平衡”[2]。

3 “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电子商务是近些年才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信息时代的发展,人们通过电脑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去开展交易活动,突破传统商业活动的空间限制和时间限制,降低了经营成本,提高了运营效率,使其更加电子化和网络化,从而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头较猛,作为时下商务活动手段之一,在运行的环节会同社会公民、公司法人等享有的合法知识产权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老旧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慢慢被电子商务时代所抛弃,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互联网电子商务架构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加明显,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更加严重。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更是日渐严重化,由于市场行为不够规范,无法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模式,因此政府应发挥其调控作用,通过有效的行政手段去规范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秩序。政府近些年也在不断地修订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合理完善的电子商务法,从战略高度去进行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等。

4 “互联网+”时代下电子商务对传统知识产权特征的重要影响

4.1 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影响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十分明确,知识产权的有效范围仅适用本国家或者本地区,是否同样适用其他国家和其他地区要根据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来进行判断。由于“互联网+”时代下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较快,其发展范围越来越广,因此传统的地域性的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和淡化,这就引发各种无法准确有效的判定网络的侵权行为,且容易出现执行主体混乱的问题。

4.2 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影响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于自身创造出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占用和使用,传统意义上,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保障了知识产权所有人受法律保护权利,严格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快速发展,传统物理载体对信息传播的约束越来越低,很多信息的传播不再依附传统的物理载体。因此,一旦专利发布到网上,成为公开的信息,会被用户快速地下载和进一步的传播,权利人无法控制其知识产权的专用性。

4.3 对知识产权无形性的影响

由于知识产品是一种智力成果,是一种创造性的成果,作为一种无形的精神财富和财产,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载体通常是有形的,“在知识产权的确认、授权、处分、转移、保护等诸多环节中,这些有形载体的存在发挥了重要作用。”[3]“互联网+”时代下,对信息的利用形态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可以运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快速地将文字和声音等信息转换成数据,影响着更多人的信息和数据的接收,这就大大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

5 推动“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策略

5.1 不斷完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建设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发展进程较慢,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位阶不高,导致法律保护力度不够。因此,要不断地完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工作,通过修订现有的网络法规和条例,进行不断的完善,提高立法建设的效果,从法律法规的实际可操作性和协调性出发,制定更加科学和行之有效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为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宽松且有法律保障的平台和环境。

5.2 不断加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

政府要掌握好宏观调控的力度,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打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过加大宣传和改进执法行为,不断地提高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多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以提高执法效率。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和行政保护两部门之间的配合,同时要发挥司法的主导作用,两者之间的高效配合,实现资源共享的目的,从而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

5.3 加强推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性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鼓励智力创造,促进文学、艺术、科学的繁荣。”[4]技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环节,要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和变革,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方式就是鼓励企业进行不断地创新。电子商务具有高效性和虚拟性的特征,因此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地发挥“互联网+”时代的先进网络技术,和互联网平台机构进行协调,发展出一个长期的合作机制,赋予这个合作机制以紧密性和有效性,打造一个多方位的立体的维权信用网络体系。不断提高打击侵权行为的力度,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革和创新,并提供相对应的帮助,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6 结语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世界范围的网络知识产权工作尤其重要,加强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势在必行。要合理的利用网络技术,切实保护好网络上的知识产权,从法律条文到执法体系乃至全民共同参与,做好“互联网+”时代下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沈淑云,李德栓.“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47.

[2]赵秀莉.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挑战与策略研究[J].管理观察, 2009(28).

[3]李旭东.“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因素及策略研究[J].科学咨询(科技·管理), 2016(5):7-8.

[4]齐伟.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J].管理观察, 2011(27):188-189.

[作者简介]林俊毅(1970—),男,台湾南投人,南宁师范大学,副教授级专技,博士,研究方向: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企业策略应用、创业与创新。

作者:林俊毅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篇2: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对外开放是和改革并行的一条主线。从成立经济特区、引进外资,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对外开放的道路越走越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形势良好。但是,我国在对外开放的进程中还没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导致出现很多违法现象,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突出,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国企业的一个难题。基于此,本文将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分析在大环境下跨境电子商务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旨在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跨境电子商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9.06.070

1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1.1 安全性低

跨境电子商务主要提供网上销售和服务,而网络作为一个开放平台,产品信息呈现出公开化的特征,导致不少企业为了节省成本,直接剽窃或直接照搬他人创意,知识产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以淘宝为例,很多店铺照搬他人图片和宣传创意以期短时间内获取利益的现象随处可见。

1.2 负面影响大

在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电商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可能会照搬其他企业的创意,其中,无论侵犯国内企业还是侵犯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对企业层面都具有重大影响。由于侵犯国内产品的知识产权不会受到严厉处罚,导致大量创新产品受到打压,从事创新行业的工作人员遭受重大打击。当跨境电子商务走出国门,侵犯国外产品的知识产权时,企业不仅会受到严厉惩罚,还会损害国家声誉,严重影响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形象。

1.3 交易双方缺乏有效合作,交易主体信息难以核实

由于我国现行的监督管理体制相对落后,在具体证据收集过程中难以确定主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电子商務市场已成为知识产权盗窃的高发领域。特别是在国内主流的C2C模式下,由于无法核实商品的真实性,一些交易者会通过非法手段从中牟取暴利。

2 跨境电子商务产生知识产权问题的原因

2.1 利益驱动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协助,但是现阶段很多企业缺乏社会责任,为了自身利益而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在目前的大环境下,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创造的利益越来越多,如果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便会降低犯罪成本,增加不法贩子铤而走险的概率。

2.2 制度缺失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处于发展初期。目前,政府部门也倾向把更多的电子商务平台推向市场,但是由于该政策导致电子商务平台鱼龙混杂,反而更不容易管理。从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关于如何保护跨境电子商务中交易者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并不完善,由于监督部门没有具体可供借鉴的法律,导致很难有效遏制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此外,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双方交易主体存在差异,导致相关执法部门不利于开展监管工作,监管起来更加困难。

2.3 网络技术落后

目前,虽然网络安全技术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是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制度还不完善,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情况不断发生,很多企业也因此遭受了巨大损失。此外,创新型企业大多依附网络而生,因此,政府部门在日后的规划中要注重建立网络安全平台。

3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机制的对策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并不理想,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需要我国从上而下进行整体改变,上到政府、下到各个企业和从事创新企业的人员都需要相互协调,共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

3.1 为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专门立法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开始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但是执行力度还是不够,也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保障。比如,在淘宝网上,很多卖家在宣传自己的商品时会剽窃其他买家的宣传照,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应的条款去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害者想维权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针对该情况,我国政府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政府需要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市场情况,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市场规律的法律法规。第二,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阶段,政府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负责保护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监督部门。第三,立法机关在相关立法中,应对商品标准(产品生产地标准和中国国内标准)出现冲突的情况做出明确规定和指引,明确规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国外商品,只需要符合原产国的监管标准,不强制要求符合中国国内标准。如果立法机关认为全面放宽监管存在风险,也可以规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特定商品,既要符合原产国的监管标准,还要符合中国国内标准。其中,相关国家和商品清单可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第五,在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注意跨境电商的特殊性,不要直接把针对国内商品的监管措施套用在跨境电商商品上。

3.2 建立知识产权分享机制

按照目前社会大多数人的理解,个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是私人的,但是从社会主义的角度来说,个人所拥有的也是社会的,并且个人所创造的财富也是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因此,就现阶段的情况来说,相关部门应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分享机制。当分享机制建立后,不仅可以有效把这些知识产权分享出去,为社会带来财富,还能调动电子商务创造者的积极性。同时,企业应采用合法手段获取相关知识产权,同样,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也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分享机制获取利益。此外,相关部门在建立知识产权分享机制时应该注意,分享机制并不是获取他人的知识成果,不能夺走知识产权发明者的核心利益,也是该机制的核心所在。

3.3 构建网络安全平台

技术创新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十分关键,且网络平台也是电子商务平台的载体,网络安全对于电子商务企业长远发展十分重要,但是很多电子商务平台并不重视网络安全建设。同时,跨境电子商务是在境外与他人合作的商业,由于涉及境外方面,会受到更多因素的影响。基于此,保护跨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应以政府为主导构建网络安全平台;各个企业应加强网络安全学习,同时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从而不仅能够提高我国企业在网络安全方面的认识,还能加强与国外电子商务公司的交流。此外,还要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收入纳入外汇收入,从而方便政府管理。

4 结 语

《电子商务法》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除此之外,政府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这也是政府第3次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业内有关人士表示,在《电商法》启动后,假货、欺骗及掺假等不规范网销行为将无处遁形,海外代购也将走向正规化,对于优质商家及消费者双方都是好消息。商派负责人认为:“跨境电商是最具发展潜力的行业,但企业要想发展跨境电商就不得不面对非常复杂的交易流程,此时就需要制订一份完善的跨境电商解决方案。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動下,我国电商发展势头强劲,跨境电商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和对外开放的新窗口,已经开始走向国际市场。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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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谌远知.跨境电商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与应对——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背景[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6(1).

作者:齐轶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篇3: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成立

近日,在市知識产权局组织下,北京首家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专利)保护联盟正式成立,联盟旨在打造政府、企业、协会互赢共管新模式、为北京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联盟将建立高效快速专利保护机制,帮助企业快速做出专业的专利侵权判定和对自营专利商品的自查,防止假冒专利现象的发生,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专业培训提升企业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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