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通知书

2022-07-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家庭通知书

卫生计生委解读《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近日,国务院医改办印发《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事业面临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和慢性病高发等诸多挑战,以医院和疾病为中心的医疗卫生服务模式难以满足群众对长期、连续健康照顾的需求。同时,居民看病就医集中到大医院,也不利于改善就医环境、均衡医疗资源、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等。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证明,在基层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新形势下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的重要途径。家庭医生以人为中心,面向家庭和社区,以维护和促进整体健康为方向,为群众提供长期签约式服务,有利于转变医疗卫生服务模式,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让群众拥有健康守门人,增强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为实现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奠定基础。

2、目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开展情况如何?

自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印发以来,国家层面和各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试点,在团队组建、筹资、激励、考核等新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欢迎,为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签约服务工作的推进。主要包括签约服务内涵有待完善、签约服务筹资机制尚不健全、家庭医生开展签约服务的激励不足等。同时,在基层服务的家庭医生与上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薪酬、职业发展空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难以吸引和留住优质人才。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改革,逐步加以解决,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顺利推广。

3、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是什么?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总体思路是,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以健康为中心,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断完善签约服务内涵,突出中西医结合,增强群众主动利用签约服务的意愿;建立健全签约服务的内在激励与外部支撑,调动家庭医生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鼓励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和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提高签约服务覆盖面和水平,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主要目标是,2016年,在200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重点在签约服务的方式、内容、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实现突破,优先覆盖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到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形成与居民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4、谁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采取什么服务形式?

家庭医生是为群众提供签约服务的第一责任人。现阶段家庭医生主要由以下人员承担: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二是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医师和乡村医生,三是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师和中级以上职称的退休临床医师,特别是内科、妇科、儿科、中医医师。同时还鼓励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提供签约服务,并享受同样的收付费政策。未来随着全科医生人才队伍的发展,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核心的签约服务队伍。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原则上应当采取团队服务形式,主要由家庭医生、社区护士、公卫医师(含助理公卫医师)等组成,并有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含中医类别医师)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为更好地满足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将逐步实现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都有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乡村医生。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吸收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社(义)工等加入团队。其中,家庭医生将负责团队成员的任务分配和管理,其他专科医师和卫技人员也要与团队紧密配合,共同为签约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

5、居民如何与家庭医生团队进行签约?

居民或家庭可以自愿选择1个家庭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将明确签约服务的内容、方式、期限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每次签约的服务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后居民可根据服务情况选择续约,或另选其他家庭医生团队签约。鼓励和引导居民就近签约,也可跨区域签约,建立有序竞争机制。

同时还要加强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对接,各地在引导居民或家庭在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时,居民或家庭还可以自愿选择一所二级医院、一所三级医院,建立“1+1+1”的组合签约服务模式,在组合之内可根据需求自行选择就医机构,并逐步过渡到基层首诊;在组合之外就诊应当通过家庭医生转诊,形成有序就医格局。

6、居民签约后能得到哪些服务和优惠?

居民在签约后,将享受到家庭医生团队提供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涵盖常见病、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就医路径指导和转诊预约等。公共卫生服务涵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服务主要是针对居民健康状况和需求,制定不同类型的个性化签约服务内容,可包括健康评估、康复指导、家庭病床、家庭护理、中医药“治未病”服务、远程健康监测等。通过不断优化签约服务内涵来满足居民的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签约服务会在就医、转诊、用药、医保等方面对签约居民实行差异化的政策,增强签约服务的吸引力和居民对签约服务的有效利用。一是就医方面,家庭医生团队将主动完善服务模式,按照协议为签约居民提供全程服务、上门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二是转诊方面,家庭医生团队将拥有一定比例的医院专家号、预约挂号、预留床位等资源,方便签约居民优先就诊和住院。二级以上医院的全科医学科或指定科室会对接家庭医生转诊服务,为转诊患者建立绿色转诊通道。三是用药方面,对于签约的慢性病患者,家庭医生可以酌情延长单次配药量,减少病人往返开药的频次。对于下转病人,可根据病情和上级医疗机构医嘱按规定开具药物。四是医保方面,会对签约居民实行差异化的医保支付政策,例如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等,签约居民在基层就诊会得到更高比例的医保报销,从而增强居民利用签约服务的意愿。

7、签约服务费从哪里来?如何发挥家庭医生在合理控费方面的作用?

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方式共同分担。具体标准和分担比例由各地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价格等部门根据签约服务内容、签约居民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

家庭医生团队通过签约服务维护好签约居民的健康,是从源头控制医疗费用的重要措施。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对经基层向医院转诊的患者,由基层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进一步增强家庭医生团队控费的动力。另外还可以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发挥家庭医生在医保付费控制中的作用,合理引导双向转诊。

8、如何激励家庭医生团队更好地提供签约服务?

调动家庭医生团队的服务积极性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激励措施。在收入分配方面,要综合考虑包括签约服务在内的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使家庭医生通过提供优质签约服务等合理提高收入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承担签约服务等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提取奖励基金,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二级以上医院在绩效工资分配上也要向参与签约服务的医师倾斜,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加入家庭医生团队。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对家庭医生团队以及参与签约服务的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予以资金支持引导。

同时,应在编制、人员聘用、职称晋升、在职培训、评奖推优等方面重点向全科医生倾斜,加快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签约服务水平。一是将优秀人员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引进优惠政策范围,增强全科医生的职业吸引力。二是落实《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高、中级岗位的比例,扩大职称晋升空间,重点向签约服务考核优秀的人员倾斜。将签约服务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三是对成绩突出的家庭医生及其团队,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四是拓展国内外培训渠道,建立健全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定期到基层开展业务指导与家庭医生定期到临床教学基地进修制度。加强家庭医生及团队成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提高签约服务质量。

9、如何加强签约服务的绩效考核?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是促进家庭医生提供优质服务的关键。一是完善绩效考核标准。各地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健全签约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建立以签约对象数量与构成、服务质量、健康管理效果、居民满意度、医药费用控制、签约居民基层就诊比例等为核心的签约服务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二是开展定期考核。鼓励家庭医生代表、签约居民代表以及社会代表参与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家庭医生团队具体考核情况及评价结果。三是建立挂钩机制。绩效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以及团队和个人绩效分配挂钩。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群众意见突出的家庭医生团队,建立相应惩处机制。四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以签约居民为主体,向社会公开的反馈评价体系,畅通公众监督渠道,使家庭医生团队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能够得到居民的及时反馈和评价,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和居民选择家庭医生团队的重要参考。

10、如何为签约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签约服务的顺利推进、签约双方的良性互动,离不开资源的协同共享和技术的有力支持。要积极促进不同医疗卫生机构间资源共享,利用“互联网+”、远程医疗等新技术,提高家庭医生、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和签约居民之间服务、互动的效率,节约成本、改善体验、提升绩效。一是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的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二是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等,实现区域资源共享。三是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必需设施设备的配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家庭医生配备统一的着装、出诊装备、交通工具等。四是构建完善的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签约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报告等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五是通过远程医疗、即时通讯等方式,加强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家庭医生的技术交流与业务指导。六是通过智能客户端等多种方式搭建家庭医生与签约居民的交流平台,为信息咨询、互动交流、患者反馈、健康管理等提供便利。七是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可穿戴设备等为签约居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和健康信息收集等服务,增强群众对于签约服务的获得感。

来源: 卫生计生委网站

第2篇: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分析

摘要: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对于这一问题各界众说纷纭。通过运用文义解释及目的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分析,将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理解为“能产生合同成立效力的承诺”,将上述责任理解为“违约责任”,更为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初衷和立法精神。

关键词:中标通知书;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文义解释;目的解释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到底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术领域和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存在着不同看法。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尚未成立时产生的责任,如果中标通知书的发出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那么便不能认定其为缔约过失了。因此,上述问题的争论焦点实质是如何认定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即中标通知书的发出能否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需要进行法律解释。依据法律解释理论的一般准则,“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即只要法律措词的语义清晰明白,且这种语义不会产生荒谬结果,就应当优先按照其语义进行解释”。对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的分析,也应先从对现行法律的文义解释人手。

一、对《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相关条款的文义解释

对于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法》有两条规定。《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结合合同法原理分析招投标的整个运作过程,不难看出,招标人的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属于要约,而中标通知书是对投标人要约的书面承诺。这一结论在学界也已达成了普遍共识。因此,如果适用《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那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招标人承诺后合同即告成立。但《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l款同时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所以,一种观点认为,此条款中的“书面合同”即是《合同法》第32条中的“合同书”,合同成立的时间应适用《合同法》第32条,即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不产生合同成立效力。然而,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同时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书面形式的合同”的外延大于“合同书”,“书面形式的合同”与“合同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另一种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第46条中的“书面合同”不一定是“合同书”,在考究合同成立时间时不应该完全适用《合同法》第32条,而应适用《合同法》第25条,即“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能够产生合同成立效力。不过,这种推理隐含了一个假设前提:“书面合同”等同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综上,学界对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的不同理解,实质上成了对“书面合同”、“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书”三个词内涵和外延的争论。单从对词义的分析来看,“书面合同”与“书面形式的合同”概念比较接近,与“合同书”的内涵相去甚远,所以,《招标投标法》第46条中的“书面合同”并不是《合同法》第32条中的“合同书”,那么招投标合同的成立时间也不应适用“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然,单凭这样的词义分析,在逻辑上显得似乎不那么严密。根据法律解释的一般准则,“目的解释和文义解释是当今法学界两大主要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位于基础地位,目的解释常常成为解释者采纳法律文本通常含义的辅助方法”。在文义解释仍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确定结论时,目的解释的方法常常可以使人们逃脱文义解释循环论证的困境。因此,要确定招投标合同的成立时间,还需要对《招标投标法》相关条款的立法目的着重分析。

二、对《招标投标法》相关条款的目的解释

如果认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效力,那么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前,“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承担的应是缔约过失责任,反之,则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我们可以进行逆向思维,先分析认定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不同后果,看何种后果更符合立法目的,再回头确定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一)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合同履行时的可得利益和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则仅限于信赖利益,责任方仅补偿“为缔结合同而损失的合理费用”,至于双方对这项工程的可得利益则不予赔偿。而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实际损失大约仅有标书制作费、律师费、通信费、交通费等等。实际上,无论是招投标哪一方失信,对方都会因此丧失与其他人订约的机会,由于进行招投标的一般都是标的数额较大的项目,守信方的损失将远远大于“为缔结合同而损失的合理费用”。特别是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时,还会造成对其他投标人“机会损失”。因此,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不能弥补受损方的损失,也不能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平衡。

(二)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意味着违约责任可使受损方直接向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签订书面合同,达到督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目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成立前的责任,受损方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请求继续履行。

《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说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应有较强的约束力。如果仅让违约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能使合同继续履行,其约束力度显然不够,则不能遏制“招标人改变招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现象的发生,无法体现《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效力。

(三)《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

《招标投标法》第1条明确了该法的立法目的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同时,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此可推知,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多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

全,涉及国有资金或国际资金的项目。因此,通过招投标订立合同的过程,其严肃性远大于订立一般的合同。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引入招投标这一竞争机制,能使整个合同的订立更公平更富效率,以最终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为规范招投标过程,国家投入了很多的人力和财力,如设置招投标管理中心、制定与招投标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专家库、聘请监督部门等,为完成这一活动,招标人和投标人也会付出很多的人力、财力。耗费如此之大的社会资源其目的无非是保障合同订立的公平和公正,保障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如果在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后,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招标人和中标人擅自毁标致使项目不能由竞争中的优胜者承建,将导致诸多不良后果。首先,将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其次,擅自毁标后需重新进行招投标,这种重复性的工作不符合效率原则,也不利于项目的顺利进行。再次,如果招投标活动符合程序规范,那么从理论上讲中标人应是最优的项目实施者,“最优实施者”不能承建项目不利于保证项目的质量。最重要的是,这将严重损害招标投标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陛,不符合国家制定《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

分析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看《招标投标法》第46条,做出这样的规定其实是考虑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为了避免口头和其他形式合同不确定性、不稳定性的弊端,强制性要求当事人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况且,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第270条也已明文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2000年1月1日实施的《招标投标法》,作为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因此,即使不考究“合同书”与“书面合同”的区别,《招标投标法》第46条也根本无需与《合同法》第32条联系起来理解。《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强调的是“合同书”和签字盖章的时间;而《招标投标法》第46条只是强制性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并没有涉及签字盖章和签字盖章时间的问题。所以,其本意是对书面合同形式的要求,而不是对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三、结 论

以文义解释的方法对相关法律规定推理论证,再对《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进行重点分析,笔者认为,应将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理解为“能产生合同成立效力的承诺”,至于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以后,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书面合同,只不过是对双方已成立的合同关系的进一步确认和细节补充,它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已形成的合同关系。因此,当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继续履行,若约定有违约金的,则要支付违约金,并可要求一方赔偿另一方合同在履行时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样理解,将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能更有效地节约社会资源以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这也更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初衷和立法精神。

作者:李 丽

第3篇:大法官写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从本案具体情况看,被害人刘某系王斌的小姨子,被害人刘某某系王斌丈母娘,相互之间并无冤仇,断无未被王斌强奸而诬告王斌、被王斌强奸后不告发之理……你申诉称王斌的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取得,此情节已被原判审查否定,你申诉时并未提供新的证据支持,本院焉能采信?”这是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撰写的“驳回申诉通知书”。(2016年1月28日《南方周末》)

在笔者的印象中,将“驳回申诉通知书”写得如此用心,尚属首次。正是因为看惯了诸如“申诉无理,予以驳回”或者申诉理由“于法不合,不予采纳”之类千篇一律、千案一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才感到胡云腾大法官的司法作品确实令人耳目一新。

记得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重新修订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对“驳回申诉通知书”的基本内容和制作要求是作了明确规定的,其中特别强调要“针对申诉的主要理由,摆事实,讲道理,有理有据地加以分析、阐述,耐心说服教育”“不要千篇一律”“行文应当力求逻辑严密,无懈可击”。

然而,执行的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暂且不论那些根本不阐述理由、相当于小学生都可以完成的填空式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就是那些虽然讲了一大堆理由,却没有讲到“点子”上,不足以“以理服人”、更不能“无懈可击”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俯拾即是。如某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份“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写道:关于周某第四次供述不是在看守所进行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受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的规定,但本案公安机关对周某的第四次讯问是在2012年8月30日,当时新的刑事诉讼法还未适用,因此,公安机关的讯问并无不当,申诉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

这是一起暴力犯罪案件。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是:生效判决据以定罪判刑的定案证据是申诉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而所谓的“有罪供述”是办案人员将其从看守所押解到刑警大队“提外讯”期间获得的,因而是非法的,要求对此非法證据依法予以排除。

看来,承办法官是个明白人,准备在驳回申诉的法律文书中摆事实、讲道理:首先承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将已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提外讯”是事实;其次说明“提外讯”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还未适用”,以此证明“提外讯”并无不当;最后结论为“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

在这里,笔者不打算对程序法是否存在和如何适用法律溯及力原则的专业问题进行讨论。只是凭直觉发现,如果司法人员一旦玩弄起法律来,问题就比较严重了。在前述案例中,法官肯定是懂法的,不然不会利用“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去为公安机关“提外讯”的违法侦查行为“开脱”:虽然(2012年3月14日通过并公布)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法)已对“提外讯”的做法明令禁止,但由于新法尚未实施,故对五个月后发生的“提外讯”的行为“还未适用”。可事实上,业内人士都清楚,有关不准“提外讯”的规定并非新法的创举,在此之前最高司法机关就已有明文规定,新法只不过是通过立法形式将其制度化、法律化罢了!这些规定,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是真的不清楚,还是故意忘记了?

话又说回来,驳回申诉通知书不讲理的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与多年来法院系统对案件的管理制度有关。据悉,法院系统普遍的做法是,对法官办理驳回申诉案件是不能算作审结一件案件的(个别地方是几件折算一件),因此,法官对办理申诉案件大多没有积极性,通常是在月底或年末采取突击的办法“驳回了事”。

同时,如果在驳回申诉后,该案件又被同级法院或上级法院改判纠正,该法官没有任何风险,因为法院对这类案件并不纳入考核,故法官不会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早在1987年,最高法院研究室曾在《关于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销原驳回申诉通知书的电话答复》中表示,再审改判时,只要撤销原判即可,不必撤销驳回申诉的通知书。虽然该“电话答复”现已宣布失效,但再审改判后“不必撤销驳回申诉的通知书”的做法却延续至今,哪怕“驳回申诉通知书”或许是承办法官“闭着眼睛”作出的,也不会受到责任追究。也许,这也是“驳回申诉通知书”基本上不讲理的根源所在吧。

第4篇:接受家庭教育通知书

家长:

同学在校期间,多次违反校规校纪,屡教不改,给学校已照成严重不良影响。现根据《亚鱼九年制学校学生考评细则》。责其从月日到月日在家接受家庭教育。在家庭教育期间,希望家长认真教育,期满后及时送子女返校就读。

班主任签名

学生签名家长签名

亚鱼九年制学校政教处

年月

……………………………(政教处章)…………………………………

接受家庭教育通知书(回执)

家长:

同学在校期间,多次违反校规校纪,屡教不改,给学校已照成严重不良影响。现根据《亚鱼九年制学校学生考评细则》。责其从月日到月日在家接受家庭教育。在家庭教育期间,希望家长认真教育,期满后及时送子女返校就读。

班主任签名

学生签名家长签名

亚鱼九年制学校政教处

年月

第5篇:2011-2012年寒假家庭通知书

尊敬的家长:

在你的支持与关心下,我校2011-2012年秋季学期已圆满结束。今年我校从梧州搬迁至贺州办学后,各方面都取得了质的飞跃,办学成果得到了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和市委、市政府的肯定。在此多谢家长配合!

今年的寒假放假安排是:2012年1月9日至2012年2月12日, 要求学生2012年2月12日回校,2月13日注册、上课。

另外10级同学由于在暑假时参加暑假实习,耽误了一些课程,我校安排10级学生及函授大专班学生在2012年1月9-12日补课,1月13日离校回家。

为保证放假期间学生的安全,让贵子(女)度过一个稳定、安全、祥和、文明的节日,请督促他(她)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1、要文明礼仪、遵纪守法、安全第一。

2、学生节假日外出往返途中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不准在铁道边、高速路上行走或闲谈。

3、注意饮食卫生,不到无证摊点就餐,不吃生冷变质食品,预防食物中毒。严禁暴饮暴食,保证身体健康。

4、加强对预防传销、诈骗等知识的学习,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杜绝不法侵害事件的发生。

5、尽量不要出入人员密集、繁杂场所。与社会人员接触,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发生纠纷受到伤害,权益受到侵害立即报警寻求帮助。夜晚尽量不要单独外出,如有必要,请尽量结伴而行,增强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保护意识。在车站、码头等地,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注意防盗、防诈骗。

6、放假期间,各旅游景点人流量大,事故多发,建议不要外出旅行。确需与家人一起外出的,请务必选择正规的旅行社出游并购买各类保险,严禁组织或参与包车、私自组团、中介组团等行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旅途期间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加强人身安全防范意识,杜绝意外事件的发生。

7、防火、防电,防水,加强安全意识。

8、认真利用短暂的假期,安排好学习,不赌博、不酗酒,不要流连于营业性网吧和通宵上网。

另:为了减轻家庭经济开支和加强学生社会实践锻炼,应大部份学生的要求,我校将在今年暑假期间安排11级学生参加暑假实习,家长是否同意子女参加本项活动,请提供宝贵建议!

祝:合家幸福、新春快乐!

贺州市经济管理干部中等职业学校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家长签名:

第6篇:文明家庭创建通知.

X妇发„2011‟XX号

关于开展“文明和谐示范家庭”创建

及“五好文明家庭”评选表彰活动的

通知

各乡镇、街道妇联,市直各单位妇女组织:

为进一步推进家庭文明工作,开创家庭美德建设新局面,全面展示我市家庭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展现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和现代文明精神,创新社会管理,决定在全市开展“文明和谐示范家庭”创建及“五好文明家庭”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多种形式的“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建立平等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全面推进“建设美丽XX,打造幸福家园”进

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评选范围

我市城乡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家庭均可参评。

三、评选标准

1、遵纪守法、热心公益好

2、学习进取、爱岗敬业好

3、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好

4、移风易俗、优生优育好

5、勤俭持家、保护环境好

四、创建要求

1、各单位要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创建,根据创建条件自主开展“五好文明家庭”评选表彰活动,并于10月27日前按分配名额推荐文明和谐示范家庭报市妇联。要充分挖掘基层普通群众中的先进典型,各单位的优秀家庭中,领导干部和企业家家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10%。

2、要广泛开展“两型”示范家庭(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平安型家庭、学习型家庭、家庭教育示范型家庭、志愿型家庭等创建活动,丰富“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内涵,切实发挥家庭在“建设美丽浏阳,打造幸福家园”中的作用。

3、本次评选活动是“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工作的主体活动之一,也是全市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发动,做好典型家庭的推荐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推动“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为“建设美丽XX,打造幸福家园”做出积极努力。

附件:

1、2011年度XX市文明和谐示范家庭创建名额表

2、2011年度XX市文明和谐示范家庭统计表

XX市妇女联合会

2011年10月21日

主题词:创建文明和谐示范家庭通知

浏阳市妇女联合会办公室2011年10月21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1:

2011年度XX市文明和谐示范家庭统计表

申报单位(公章):填报时间:

第7篇:评选“五好文明家庭”通知

普惠牧场关于开展“五好文明家庭”、“文明职工”

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生产队、各科室:

为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场党支部决定开展“五好文明家庭”、“文明职工”的评选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五好文明家庭”评选条件:

1、注重政治理论的学习,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家庭。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并获得上级表彰者优先参评。

4、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5、邻里团结、民族团结。

6、家庭环境、邻里环境卫生清洁。

二、“文明职工”评选条件:

1、模范奠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内容,做文明市民。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及自治区禁止赌博规定,无违法犯罪行为。

3、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4、搞好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5、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并获得上级表彰者优先参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文明职工:

1、违犯《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内容,受到处罚不是文明市民。

2、被公安机关拘留、赌博被查处或扫黄打非中被查处。

3、违犯局纪规定,受到局行政、党团组织等纪律处分。

4、无故旷工一天以上。

5、全年长期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

6、无故不参加局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7、违犯婚事简办规定,搞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8、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在本人全年工作中,发生两次以上,造成不良影响,

9、服务态度恶劣,与外来办事人员吵架,造成不良影响。

10、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

11、由于个人工作不负责任,在报刊上被曝光, 望各部门接此通知后,立即行动起来,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认真评选,于12月31日之前将“五好文明家庭”、“文明职工”评选结果上报场办公室。

库尔勒市普惠牧场

2009年12月15日

第8篇:文明家庭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创建“文明家庭”活动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我所精神文明建设 ,全面提高职工的文明素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再上新水平,工会决定开展 “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依据党的“十八大”对精神文明方面的要求,以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以提高我校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为主要目标,通过广泛开展争创 “文明家庭”活动,进一步改善校园环境,培育文明新风,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创建目标

每年评选3个文明家庭。

三、文明家庭标准

1、爱国守法,热心公益。家庭成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模范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诚实守信,扶贫济困,乐于助人。

1

2、学习进取,爱岗敬业。家庭成员自觉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岗位奉献,岗位成才。

3、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家庭关系平等、民主、和谐、友爱,夫妻之间在感情上互相信任、在工作上互相支持、在生活上互相关心;尊敬长辈,关心老人的精神和物质需求;爱护儿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相处。

4、移风易俗,优生优育。家庭成员积极弘扬科学精神,破除陈规陋习,反对封建迷信,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厚养薄葬,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自觉参与平安建设,家庭无黄、赌、毒、邪现象发生;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和教子观,做到优生、优育、优教,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子女。

5、勤俭持家,保护环境。家庭成员以艰苦奋斗为荣,以奢侈浪费为耻,勤劳致富、勤俭节约、合理消费、科学治家;增强环境意识,学习环保知识、崇尚绿色生活、热爱环境、建设环境、美化环境、保护环境,从家庭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10月10日-15日)。宣传创建活动的意义,宣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所形成文明光荣,不文明可耻的2 良好氛围,以此促进环境的改善和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推动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创建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

(二)组织实施(10月15日-11月15日)。各科组织动员参与创建活动的职工家庭,按照文明创建标准,积极进行创建活动。

(三)评选表彰(11月15日-12月10日)。各科推荐至少1个文明家庭参加评选,依据创建标准,通过严格的检查评选,从中选出3个文明家庭,进行命名表彰(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以推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健康发展。

3

第9篇:幸福家庭评选活动通知

关于开展“文明幸福家庭”评选活动的通知

为提升教职员工文明素养,增强教职员工的幸福感,学校工会决定开展“文明幸福家庭”评选活动。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参评教职工家庭向所在工会小组(年级、部门)负责人领取平江二中“文明幸福家庭”评选活动推荐表。

2.参评教职工家庭于七月二日前向所在工会小组(年级、部门)负责人提交推荐表及事迹材料,并把事迹材料(电子稿)发送至陈文平qq邮箱(479571114@qq.com)。

3.工会小组(年级、部门)负责人于七月五日前向学校工会提交参评教职工家庭的推荐表及相关材料。

4.学校工会于七月六日公布参评家庭及其参评材料,于七月十一日前组织全校教职员工对参评家庭进行评选投票活动。得票数居前十名者即为获奖家庭。

5.学校工会于七月十二日公布评选结果。

希望各工会小组认真组织,热忱欢迎教职员工积极参与!平江二中工会

2014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工会小组负责人:

高三工会小组李护龙高二工会小组陈阳春

高一工会小组凌毅初中工会小组李宇新

教辅后勤工会小组刘若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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