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总结

2023-07-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总结是在项目、工作、时期后,对整个过程进行反思,以分析出有参考作用的报告,用于为以后工作的实施,提供明确的参考。所以,编写一份总结十分重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注会经济法总结》,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1篇:注会经济法总结

注会经济法总结

① 法律规定,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①发行人是依法设

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开始计算。②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③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④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⑤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② 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主板和中小版上市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

会计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根据的规定,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③ 根据规定,票据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

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④ 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

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⑤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

管理人员和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⑥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

30%为标准适当减少。

⑦ 根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

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并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⑧ 根据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

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需要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

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⑩ 根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

销团承销。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⑪ 根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

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⑫ 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

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⑬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

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⑭ 根据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

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⑮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之一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

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之一是,最近3个会计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为6年。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⑯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⑰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⑱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

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⑲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

⑳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21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2 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

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3 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

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4 根据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

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5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经持有公司1/10以上股份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

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26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

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7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

权和债务。

28 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的,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但需要报外汇管理机

关备案,其外债限额控制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之内。

29 根据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

再履行赠与义务。

30 根据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

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1 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

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32 根据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

33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募集方式设立

的,注册资本为所有股东的实缴资本,因此,发起人的出资只能一次缴纳,而不能分期缴纳。

34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承销可以以包销或代销的方式;但承销期不符合规定。证券

承销期最长不超过90天。

35 应在召开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

应承担以下责任:

①对公司设立时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对认股人已交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6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式股票的,应于会

议召开30日以前予以公告。

37 根据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召开股东大会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8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39 临时股东大会还可以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0 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开会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不能出席会

议的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

41 股东大会才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并决定董事的报酬。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

理机构的设置。

42 根据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43 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提供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

起设立。

44 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

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45 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

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46 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

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47 根据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

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48 根据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9 根据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

是否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50 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

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51 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

开,由人民法院主持。

52 根据规定,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

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53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

应当中止。

第2篇:2011注会经济法时间总结

备战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注会考生们,下文是小编整理的经济法中有关时间的知识点,希望能对大家在强化提高阶段有所帮组。主要包含了:一,经济法教材中的有关5年的总结;二,教材中6个月的汇总;三,经济法中有关3年的总结;四,经济法中有关20个交易日的总结。详细内容如下:

一、经济法教材中的有关5年的总结

1、《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公司法》设置了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4)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7、《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8、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9、《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只有5年,5年期满后,须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换领新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10、客户提出终止电子支付协议或银行停止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当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电子支付业务终止后5年。

11、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发起行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在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的前提下,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再次进行确认,并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同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

12、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纸介质或磁性介质的方式进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并方便调阅。

1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14、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15、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6、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

二、教材中6个月的汇总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失,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若该法定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时中止时效的进行。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4、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5、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6、股份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7、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己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8、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9、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11、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

12、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

13、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

14、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1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16、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7、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18、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9、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20、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2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23、“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25、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26、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27、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28、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债权人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9、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30、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31、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3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3、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4、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5、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36、根据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37、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返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该6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

38、《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39、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40、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41、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3,经济法中有关3年的总结

1、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管。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管。

5、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1%以上5%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是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韵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上述所称的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

8、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当事人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

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的,该境外公司应符合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相关要求。这里所述的权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1)产权明晰,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产权争议;(2)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3)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4)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9、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2)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3)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4)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5)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10、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1)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2)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3)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4)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11、合作企业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12、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3、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⑤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14、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①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15、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三十九条对管理人拒绝指定行为规定有相应处罚,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1年至3年,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16、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合法存续的期限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第一,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第二,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第三,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17、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18、上市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9、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20、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21、股票上市的条件中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2、股票暂停上市的条件中公司虽近3年连续亏损;.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的要终止上市。

23、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24、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述第(7)项规定的文件。

25、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26、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

该事项包括:(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4)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27、《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目前每届任期3年。

28、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9、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规定,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符合以下个条件:具有与其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3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30、外汇呆账是指债务人逾期来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外汇资金。

31、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银行的分支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2、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发行银行卡的商业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基础;

33、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34、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35、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36、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3年的,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必须重新参加考试或按规定申领。

37、连续3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3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其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决定。、

38、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39、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4、经济法中有关20个交易日的总结

1、增发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3、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4、可转换公司债券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5、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第3篇:2011注会《经济法》担保情形总结

2011CPA《经济法》担保总结

1.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

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

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3.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

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4. 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

权,并应当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实物出资,也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5. 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之前,不

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6. 担保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7. 《公司法》第十六条也规定,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

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规定事项的表决。

8.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9.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法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因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10.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其职权范围与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会相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还有以下职权: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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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2.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以及在创业板

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13.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

担保的行为。

14.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及其

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15.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16. 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5)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

生重大变化;

17. 公司债券的担保。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物权法>、<担

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职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18.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未经审计的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19.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0. 重大事件包括:(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21. 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

失承担连带责任;

22.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对在本所内的证券交易负有担保责任。

23.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4.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

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25. 《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

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因物权担保债权人享有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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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债务清偿可使债务人收回担保财产,用于对所有债权人的清偿,或用于和解、重整中的继续经营活动,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公平清偿原则。

26.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

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应当以保障债权人权益最大化为原则。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27.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

行程序应当中止。其中的保全措施,既包括民事诉讼保全措施,也包括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如海关、工商管理部门等采取的财产扣押、查封等措施,还应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部门、,司法部门采取的相关措施。所谓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是指对无物权担保债权的执行,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原则上不中止,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程序。因为在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事有优先受偿权,其就担保物的个别执行,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不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但是,在担保物为破产企业占有的情况下,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应经过管理人进行。

28.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

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成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否则,就可能出现对无担保债权不公平清偿的情况。

29.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债务补充设置担保,不包括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因其是有对价的行为。

30.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均是以债务人财产为清偿对象的,并享有优先予

其他债权的受偿权。但是,它们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对债务人内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仍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手受偿的权利。不过专为设有担保权的特定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如担保财产的拍卖费用、维护费用等,可以从担保财产的变价款中支付。

31.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对债务人特定

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32. 《企业破产法》还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

委会:(5)设定财产担保;(9)担保物的收回;

33. 在重整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这是其与破

产法上其他程序的重大不同之处。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正常经营,无法进行重整。为保障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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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顺利进行,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对企业重整无保留必要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此外,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原则上属于共益债务,可以不受重整程序限制地从债务人财产中受偿。

34.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

力,包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争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可以依据原合同约定行使权利。

35.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

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36. 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事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

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担保物行使权利。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此事项无表决权。

37.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

和解协议的影响。也就是说,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债务减免清偿或延期偿还的让步,效力不及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他们仍应按原来债的约定或法定责任承担保证或连带责任。在破产和解中,不适用主债务减少从债务随之减少的原则。如前所述,此原则也同样适用于重整程序。

38.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但需注意的是,所谓“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必须是为债权人所自愿接受的担保,且这种担保原则上应是即期履行的。

39.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

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即是破产法理论上的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即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限制。《企业破产法》规定,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这是与旧破产法不同的。据此,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别除权人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该项财产的变价款必须优先清偿别除权人的担保债权,只有在全部清偿其担保债权后仍有剩余财产时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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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用于对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所以别除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处于最优先的清偿顺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0. 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

通债权。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但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此时,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因两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

41.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

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2. 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的

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43.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

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44. 《合同法》担保部分略

45. 《物权法》担保部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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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2016注会经济法考题讲解

2016年CPA《经济法》考后交流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法律渊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部分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

B.部门规章可以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C.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性事务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D.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解释法律 【答案】A 【解析】(1)选项A: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选项B: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3)选项C:地方性法规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4)选项D: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的总称。

2.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9名董事。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甲、乙、丙、丁、戊5名董事出席,其余4名董事缺席。会议表决前,丁因故提前退席,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会议最终由4名董事一致作出一项决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决议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未生效 【答案】B 【解析】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证券监管部门调查发现,1年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甲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乙系甲公司董事长。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就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所致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论乙有无过错,均须承担赔偿责任

B.只有当投资者证明乙有过错时,乙才承担赔偿责任 C.乙须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D.无论乙有无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甲公司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2012年3月1日起,甲公司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持续从事不公平的垄断高价行为。2016年3月1日,该滥用行为的受害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甲公司赔偿损失。甲公司提出,其滥用行为始于2012年,开始之时,乙公司即知情,直至今日才提出损害赔偿,2年诉讼时效已过,下列关于本案损害赔偿的表述中,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诉讼时效已过,甲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乙公司损失 B.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全部经济损失的50%

C.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自2014年3月1日以来的经济损失 D.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全部经济损失 【答案】C 【解析】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自2014年3月1日以来的经济损失)。

二、多项选择题

1.甲为庆祝好友乙60岁生日,拟赠与其古董瓷瓶一只。但双方约定,瓷瓶交付乙后,甲可以随时借用该瓷瓶。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瓷瓶交付乙前,甲不得撤销赠与

B.瓷瓶交付乙后,若被鉴定为赝品,乙有权以欺诈为由撤销赠与 C.瓷瓶交付乙后,若甲请求借用时被乙拒绝,甲可以撤销赠与

D.瓷瓶交付乙前,若甲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活,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答案】CD 【解析】(1)选项A: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2)选项B:如果甲不具有主观欺诈的故意(如甲不知瓷瓶是赝品),那么乙无权以欺诈为由撤销赠与;但如果甲明知瓷瓶是赝品,则甲构成欺诈,但未损害国家利益,乙有权以欺诈为由撤销赠与。

2.下列行为中,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有(

)。

A.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行业的国有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B.具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就固定商品出口价格达成的垄断协议

C.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实施的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或限制效果的垄断行为 D.农业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行为 【答案】AC 【解析】(1)选项B:属于出口卡特尔,予以豁免;(2)选项D:《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本小题10分)

2016年3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项,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4月1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出售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负责人知悉B、C公司之间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6月1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偿还所欠F公司的租金。

9月2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B、D公司追索。B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能否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F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并不知情,B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3)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D公司知悉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B公司可以拒绝D公司的追索。 (4)①D公司无权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E公司无需承担票据责任;②D公司有权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虽不属于票据保证,但仍具有民法上的保证的效力。因此,D公司可依据该有效的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2】(本小题10分。)

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16年4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在清理公司资产过程中发现,A公司的股东甲于2014年3月认缴增资2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应于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底,至多分4次缴足出资,每次不低于50万元。截至2016年4月1日,甲已经实缴100万元出资。2016年4月6日,管理人要求甲缴纳剩余出资100万元,甲以其出资义务尚未到期为由拒绝。

2016年4月7日,B公司获悉A公司申请破产的消息后,要求取回其委托A公司加工定做的一套高档古典家具,由于B公司尚未支付加工费,管理人以此为由拒绝其取回家具。

2016年4月11日,C公司申报债权。管理人认为,C公司所主张的对A公司的50万元债权,未得到A公司原负责人认可,故以该债权有争议为由拒绝将之编入债权登记表。C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管理人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方案:先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列入债权登记表,交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是否成立,但C公司不得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工作结束后,管理人指定本所一名资深注册会计师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拒绝缴纳剩余100万元出资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管理人拒绝B公司取回家具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拒绝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管理人拒绝C公司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管理人指定本所注册会计师为债权人会议主席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甲拒绝缴纳剩余100万元出资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管理人拒绝B公司取回家具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3)管理人拒绝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登记在债权登记表上,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登记表。

(4)管理人拒绝C公司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 (5)管理人指定本所注册会计师为债权人会议主席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管理人无权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案例3】(本小题17分)

甲将其位于某住宅楼顶层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乙,租期2年,月租金9000元,但未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书面租赁合同签订当日,乙向甲支付了1年的租金。

租期第2月,房屋天花板严重漏雨。乙通知甲维修,甲以合同未约定维修条款为由拒绝。乙只好自己找人维修,花去维修费8000元,维修期间房屋无法居住,乙全家住酒店10天,住宿费用3000元。

租期第5月,乙全家出国半年。行前,乙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租期半年,丙租住期间,因使用不当,将甲的洗衣机损坏,乙回国后,甲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乙提出洗衣机系由丙损坏,甲应向丙索赔。

租期第13月,甲要求乙支付第二年租金,乙拒绝。同时,乙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8000元,并减免维修期间相当于酒店住宿费用的租金3000元,甲拒绝。

租期第14月,乙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在客厅造了一个壁炉。甲知悉后,要求乙拆除。 租期第16月,甲在未通知乙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姐姐丁并于3天后办理房屋转让登记。乙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丁则通知乙1个月内搬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义务维修房屋天花板?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用并减免维修期间相当于酒店住宿费用的租金?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并说明理由。

(3)租期第13月时,乙是否有权拒绝甲关于支付第二年租金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4)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拆除壁炉?并说明理由。 (5)丁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6)乙关于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丁是否有权要求乙1个月内搬出?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①甲有义务维修天花板。根据规定,出租人甲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乙有权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用并减免维修期间相当于酒店住宿费用的租金。根据规定,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丙)对租赁物造成损坏的,承租人(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有权拒绝甲关于支付第二年租金的要求。根据规定,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4)甲有权要求乙拆除壁炉。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题中,乙建造壁炉未取得出租人甲的同意,甲可要求其恢复原状。

(5)丁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在本题中,甲与丁已经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丁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6)乙关于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丁无权要求乙1个月内搬出。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题中,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房屋所有权转移至丁后继续有效,在原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丁无权要求乙搬出。 【案例4】(本小题18分)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1)甲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实际控股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和3%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戊、辛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存在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关于权益变动披露规定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的三项内容中,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会议的到会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6)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乙公司的起诉?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乙、戊、辛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在本题中,戊、辛两公司事先即作出无条件与乙公司保持一致行动的书面承诺,三者构成一致行动人。

(2)①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辛公司继续收购甲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本题中,自8月1日起3日内,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戊公司和辛公司)不得再行买卖甲公司股票。

②2015年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分别增持甲公司5%股份未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未通知甲公司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之后,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3)①股份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②丁公司获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可自由转让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丁公司获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董事会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5)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不能通过。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全体董事11人,对该项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为5人,并未超过半数,该项决议不能获得通过。

(6)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起诉。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乙公司持有甲公司股份的时间尚不足180日,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第5篇: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例题(四)

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例题(四)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种类

【例题·单选题】甲于2007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

A.2009年3月27日

B.2009年3月22日

C.2008年3月27日

D.2008年3月22日

【答案】C

【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将一台机器寄存于乙公司,2010年4月1日,机器因乙保管不善受损,甲公司于2011年3月1日提取机器时发现机器受损,但考虑到两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未要求赔偿。后两公司交恶,甲公司遂于2012年9月1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下列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B.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C.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D.适用4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答案】B 【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自2011年3月1日起算,至2012年9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当事人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应当分期分别起算

B.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就被债务人明确拒绝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拒绝之日起算

C.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且侵害人明确的,从受伤之日起算

D.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答案】A

【解析】选项A: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例题2·单选题】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1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

A.2012年4月1日

B.2013年3月1日

C.2012年3月1日

D.2013年4月1日

【答案】D 【解析】买卖合同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1年4月1日)开始计算。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

【例题1·单选题】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 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答案】A

【解析】如果在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例题2·单选题】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16年1月1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丙提起诉讼。2016年5月20日,乙因车祸死亡,直到2016年9月1日才由有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丁应当在( )之前对丙提起诉讼。

A.2017年1月1日

B.2017年3月1日

C.2017年5月20日

D.2017年9月1日

【答案】B 【解析】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法定代理人死亡),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在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于7月1日中止,9月1日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了2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应向后顺延2个月,至2017年3月1日。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第6篇:担保法习题(注会经济法)

担保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答案D)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C.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为:。(答案B) A.抵押、质押均有效

B.抵押、质押均无效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3、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答案:C)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4、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的,下列关于拍卖、变卖抵押物所有的价款的清序,不正确是。(答案:A) A.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

B.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C.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D.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5、依法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的生效时间为。(答案:B)

A 抵押交付之日

B 登记之日

C 签订之日

D当事人协商之日

6、下列有关质押权的表述中,错误的是。(答案:D)

A.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B.质押担保中,质押物的所有人可以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C.在质押法律关系中,质押物须移交债权人占有 D.质押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7、担保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答案:A)

A、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B、平等、公平、合法、诚实守法 C、自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

D、公平、合法、平等、诚实守法

8、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

。(答案:A)

A、土地管理部门

B、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C、林木主管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答案:B) A、土地管理部门

B、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C、林木主管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0、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元人民币。(答案:C) A、一千万

B、三千万

C、五千万

D、一亿元

11、下列财产中,不得抵押的是。(答案:A)

A.土地所有权 B.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C.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D.在建工程

12、下列关于抵押合同的形式,正确的是。(答案:B)

A.抵押合同可以口头订立

B.抵押合同必须书面订立

C.抵押合同口头、书面订立均可

D.抵押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合同以外的其他方式订立

13、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是。(答案:B) A.运输合同 B.借款合同 C.委托合同 D.合伙合同

14、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抵押的是((答案: A )。 A.某大学的小汽车 B.自留山

C.某大学的教学楼 D.宅基地使用权

1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权分为。(答案:C)

A.动产质权和不动产质权 B.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C.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D.不动产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16、下列关于权利质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答案:D)

A.汇票可以质押 B.提单可以质押

C.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可以质押 D.公路渡口的收益权不可以质押

17、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与乙就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签订了字据,后甲未将该车按交付给乙,并将该车卖与了丙。后为此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答案:C)

A.丙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该车已质押给了乙 B.丙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乙可依质权向丙进行追偿 C.丙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乙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车 D.甲与乙之间的质权合同生效

18、甲因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抵押与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向丙借款,又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丙。现甲无力还款,对该车,乙欲行使抵押权,丙欲行使质权,并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答案:A) A.乙的抵押权优于丙的质权受偿

B.丙的质权优于乙的抵押权受偿

C.乙的抵押权与丙的质权按比例同时受偿

D.乙的抵押权与丙的质权谁先受偿应由他们抓阄决定

19、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后甲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答案:C)

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具有效力,因为该房已抵押给乙

B.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具有效力 C.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效力 D.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未定

20、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答案:D)

A.抵押合同无效B.抵押合同内容全部有效 C.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D.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无效

21、办理抵押物登记,可以不向登记部门提供的文件是(答案:A)

A、抵押担保的范围

B、主合同

C、抵押合同

D、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22、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下列行为符合规定的是:(答案:D) A、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B、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

C、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抵利率以及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的

D、抵押贷款。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下列哪种清偿顺序正确的是?(答案:A)

A、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B、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C、按照起诉时间先后清偿。

D、按债权比例清偿。

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答案:D)

A、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B、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C、质物拍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份归出质人所有。 D、质物拍卖后,其价款不足债权数额的部份,由出质人作损失处理。

25、非法集资特点不正确的是:(答案:C)

A、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B、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C、向社会特定对象筹集

D、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担保法》规定,可以质押的有:(ABC )

A.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

B.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C.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股东的共益权和自益权

2、关于留置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D)

A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B.留置物可以的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C.债权人留置财产后,未与债务人约定履行债务的期限的,债权人应当确定1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 D.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3、2002 年,某国有商业银行A支行与B公司签订一个合同,双方约定,B公司以一幢价值2000 万的楼房为其从A 支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自2002 年1 月2 日至2004 年1 月1 日期间,发生的借款都以该楼房抵押。签订合同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约定期间内,B 公司3 次向A 支行借款1500 万。2005 年,A 支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借款合同债权与担保权利转让给C 公司,并向B 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和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

A.A 支行与B 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B.支行转让债权及抵押权的行为有效

C.支行转让债权及抵押权的行为无效

D.B 有权拒绝在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上签字

4、若担保合同中出现以下条款,该条款可能有效的是:(ABC)

A.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购买一设备,双方在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未来1 年内利用该设备生产出来的全部产品作为借款的担保

B.甲向乙借款100 万元,甲以其价值50 万元的房屋为该借款设定担保,乙表示同意

C.甲和乙的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甲必须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否则抵押权人乙即可 实现抵押权

D.甲以其房屋作为抵押向乙借款,双方约定:甲到期不还款,该房屋即归乙所有

5、下列哪些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ABD)

A.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基金份额

C.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6、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奥迪车出质于乙,乙又擅自将该车转质于丙,丙因违章驾驶该车造成该车灭失,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C)

A.乙无权将该车转质

B.乙有权将该车转质 C.该车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D.该车的损失应由乙丙负连带责任

7、债的担保形式有 (ABCD)

A、保证

B、定金

C、抵押

D、留置

8、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ABCD)

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9、1998年3月10日,甲公司向银行贷款600万元,应于同年9月10日向银行还款,乙公司以公司财产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只偿还了300万元。银行考虑到甲公司经营不善,一直没有向甲公司催要欠款。2002年1月20日,银行要求甲公司还款,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按《物权法》规定,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CD)

A.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所以,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B.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但仍有权行使担保物权

C.银行在2002年1月20日提出还款请求,故在此之后的2年内可以向乙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 D.银行在2000年9月10日之后的2年内可以向乙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

10、甲企业持有乙企业为支付货款给其开具的面额为200万元的本票,付款期限到2005年5月18日。2005年4月12日,甲企业向丙银行借款,将该本票质押给丙银行,并在本票上进行了背书,标明质押字样。甲企业在以前的业务往来中,还欠乙企业货款50万元,甲企业与乙企业协商于2005年5月16日之前支付。2005年4月28日,甲、乙两企业合并,成立一家新企业丁公司。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D)

A.甲、乙企业互负的债务因混同而消灭

B.2005年4月28日,甲企业可以与乙企业抵销50万元的债务 C.甲、乙企业因合并成为一个主体,发生混同,甲欠乙的50万元货款债务消灭 D.甲企业对乙企业的200万元债权并不因混同而消灭

11、周某向余某借款20万元,借款协议中言明以周某家传宋版《金刚经》一部用作抵押。随后,周某又暗将此书以10万元卖给傅某。关于此事的法律分析,正确的有:(BCD)

A.周某与傅某的买卖因违法而无效

B.周某与傅某的买卖因未征得余某同意而无效 C.余某与周某的抵押条款有效

D.余某有权就周某卖书所得10万元价款优先受偿

12、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认识正确的是:(AD)

A.被执行人未公开的发明不得查封

B.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不得查封

C.被冻结的财产不得重复冻结

D.扣押的财产流拍或变卖不成的,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人民法院应解除扣押

13、质押担保的范围(ABCD)

A、主债权及利息 B、违约金 C、损害赔偿金 D、实现债权的费用

14、下列不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有(BCD)

A、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公民

B、国家机关

C医院

D、企业的分支机构

15、下列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BCD)

A、土地所有权 B、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D、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的土地使用权。

三、判断题

1、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2、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

5、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6、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 )

7、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8、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保证人。( × )

9、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 )

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11、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

12、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 )

1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三十。( × )

1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 )

15、根据贷款通则,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 )

四、简答题

1.根据《担保法》规定,那些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根据《担保法》规定,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5)抵押担保的范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押移转占有。(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4、抵押权和留置权有何区别?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5、质押权和留置权有何异同?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权利质权是指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和发展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将该动产优先受偿。

6、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如何清偿?

(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优先于未 登记的受偿

(4)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7、在保证合同中,什么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8、什么是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9、什么是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10、《担保法》中的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是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而且抵押适用于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质押是转移物的占有的,并且只是适用于动产和权利

留置是一方可以在对方支付对价之前保留该物的占有如果对方不支付对价那么一方可以不交付留置物。留置仅仅用于动产。多见于加工承揽。

五、问答题

1、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及共同点?

质押是转移物的占有的,并且只是适用于动产和权利;留置是一方可以在对方支付对价之前保留该物的占有如果对方不支付对价那么一方可以不交付留置物。留置仅仅用于动产。多见于加工承揽。区别:

(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2、担保贷款的种类有哪些?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六、案例分析

甲、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则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设甲、乙均为商业银行,该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和戊,丙、丁、戊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4)设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丁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 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享有什么权利?

(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参考答案:

(1)该保证合同无效。因为甲、乙之间的合同系违法拆借资金行为,无效。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为无效。 (2)有效。此系金融同业拆借行为,合法有效。 (3)(4)丙、丁在乙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戊享有对甲全部债权的追偿权;也可以向丙、丁主张一半债权的追偿权。 (6)可向甲、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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