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经济学理论论文

2022-04-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本文利用新制度经济学这一理论工具,阐明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产权性质,分析了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并论述将土地使用权产权界为居民独立产权的重大意义。鉴于我国房屋拆迁问题中涉及了有关产权和交易费用方面的问题,本文将使用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其展开分析并提出对策性措施。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城市经济学理论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城市经济学理论论文 篇1:

生态城市建设及城市经济学理论创新

一、生态城市及其内涵

1. 关于生态城市的认识

生态城市(eco-city)是由苏联城市生态学家亚尼茨基于1981年提出的一种理想城市——自然、技术、人文充分融合,物质、能量、信息高效利用,人的创造力和生产力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居民的身心健康和环境质量得到保护,建立生态、高效、和谐的人类聚居新环境。

对于生态城市的概念,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诠释。美国生态学家理查德·雷吉斯特认为生态城市的全部内容是追求人和自然的健康和活力。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人与生物圈(MAB)”计划中指出,生态城市是城市生态化发展的结果,是社会和谐、经济高效、生态良性循环的人类居住环境,是自然、城市与人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所形成的互惠共生结构。

我国的生态城市研究起步较晚,但随着城市生态问题的日益严重,与生态城市相关的研究也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重视。

黄肇义等(2001)提出生态城市是全球或区域生态系统中分享其公平承载能力份额的可持续子系统,它是基于生态学原理建立的自然和谐、社会公平和经济高效的复合系统,更是具有自身人文特色的自然与人工协调、人与人之间和谐的理想人居环境。杨志峰等(2008)认为生态城市是一个经济发达,社会公平、繁荣,自然和谐,技术与自然达到充分融合,城乡环境清洁、优美、舒适,从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创造性,并促使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稳定、协调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王如松(1987)将生态城市定义为在生态系统承载力能力范围内,运用生态经济学原理和系统工程方法去改变城市生产和消费方式、决策和管理方法,挖掘城市内外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潜力建设的一类经济发达、生态高效的产业,生态健康、景观适宜的环境,体制合理、社会和谐的文化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富足、健康、文明的生态社区。戴天兴(2002)认为生态城市是一个经济发达、社会繁荣、生态保护三者保持高度和谐,技术与自然达到充分融合,城乡环境清洁、优美、舒适,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创造力与生产力,并有利于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的稳定、协调,有利于持续发展的人工复合生态系统。

2. 生态城市的内涵

生态城市是以实现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以及自然系统和谐,即“人—社会—自然”和谐为其发展目标的。彭晓春、李明光(2001)认为,生态城市的内涵包括三个层次:其一自然地理层次,是城市人类活动的自发层次,是城市生态位的趋适、开拓、竞争和平衡过程,最后达到地尽其能,物尽其用;其二社会功能层,重在调整城市的组织结构及功能,改善子系统之间的冲突关系,增加城市这个有机体的共生能力;其三文化意识层,旨在增强人的生态意识,变外在控制为内在调节。冯端翊(2001)认为生态城市应包括八个方面的内涵:确立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城市规划;严格控制城市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倡导清洁消费;建立城市清洁交通体系;搞好市区立体绿化;发展生态农业,改善城区周边环境,缓解中心城市的生态压力;控制区域城市密度,保护绿色城市间隔;改进和完善城市发展考核办法及指标。

关于生态城市内涵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认识。从系统学的角度看,生态城市是一个由社会—自然—经济组成的复合生态系统;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生态城市是一个以生态技术为基础、建立生态产业为手段、发展循环经济为目的的理想经济运行系统;从地理学的角度看,生态城市是一城市化区域、城乡二重体,是全球或区域生态系统中分享其公平承载能力份额的可持续子系统;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生态城市是一个以生态价值观、生态伦理观、生态意识观为主导观念,社会公正、平等、安全、舒适的人居环境。

3. 生态城市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生态城市思想直接起源于霍华德的田园城市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得到迅速发展,人类对生态城市的理解随着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升华而不断加深。国内外典型的生态城市建设措施及其取得的成果见表1。

生态城市的建设发展,在国外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其关于生态城市建设的相关理论、经验也较成熟。而我国的生态城市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成熟的经验不多,且在国际上的影响相对较小。

二、生态城市建设与城市经济理论

1. 生态城市建设需要城市经济理论的指导

城市经济学是研究城市在产生、成长、城乡融合的整个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及其规律的经济学科。通过分析城市经济运行,解释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空间经济、外部经济、聚集和扩散经济以及分布等一系列实际问题,揭示城市经济发展规律,研究城市系统和城市经济结构,以指导城市建设的学科。

城市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和基本任务正是通过阐明城市经济发展规律,为经济政策、对策等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系统地研究城市经济产生的基础和条件,研究城市的性质、功能和产业结构升级,预测城市经济发展的总趋势,协调城市内部经济结构间的比例关系,协调城市之间、城乡之间的经济关系,对城市的经济要素、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规律进行分析,回答有关城市经济发展的规律性问题,揭示城市经济的本质和发展的动力与条件,为管理好宏观和微观的城市经济、形成有效的调节和控制系统奠定理念和方法基础。

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构成了人类社会的两大主题,生态城市的建设适应了这两大主题的要求,是城市发展的新模式,代表了未来城市的发展趋向。与传统城市相比,生态城市具有其自身的特点,见表2。

生态城市作为新兴的城市建设发展模式,具有与传统城市不同的特点,较传统城市的建设更为复杂,甚至在一些层面,生态城市的理念与原有的城市理念是冲突的,有其特有的内在规律。因而,需要根据生态城市的内涵与特点,进行城市经济理论的创新,建构与之相适应的理论体系,以指导生态城市的健康发展,否则生态城市建设就会流于形式,失去正确的发展方向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2. 城市经济理论创新是生态城市建设的客观需求

我国的城市经济学兴起于改革开放以后,但是呈现出迅猛发展的势头。20世纪80年代,我国城市经济学集中研究了城市经济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的城市化道路等问题。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国内全方位展开了城市化道路和城市化理论的研究,并对城市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学科体系以及具体的城市问题、城市经济政策等进行了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

概括而言,近年来国内城市经济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下述5个方面:城市化与新型工业化的关系研究;都市圈发展与城市之间经济合作及协调分析;区位选择与城市内部空间结构演进研究;产业集群与城市经济发展分析;城市政府职能与城市治理模式研究等。中国的城市經济学研究涉及了中国城市化道路、城市经济区域发展、城市现代化、城市经济的协调运行、城市经济结构、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经济管理等问题。

生态城市作为一种新型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模式,从城市发展历史的角度来看,可以借鉴的成功案例很少,又由于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情不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不能拿来照抄照搬。现有的城市经济理论主要是以传统城市为研究对象的,其理论成果为传统城市的开发和发展提供了参考依据,而针对生态城市特点所开展的理论研究却存在着不足,无法满足生态城市建设的需求。因而,为满足生态城市建设的需求,客观上要求城市经济学必须进行理论创新,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全面研究生态城市经济发展规律,研究其产生的基础与条件、内部经济结构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为实现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目标和生态城市的建设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三、生态城市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的生态城市建设起步较晚,且多数生态城市的建设以外在的城市形象和环境的改变为主要目标,考虑眼前目标多,长远目标少,出现了与生态城市内涵相背离的情况,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 生态城市建设表面化现象严重

由于受思想观念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影响,城市政府往往强调生态城市的表面层次,即城市外在环境的改善,在一些生态城市的建设过程中,盲目仿照西方发达国家生态城市的建设模式,建成一批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不相符的人文景观,影响了城市生态环境的综合效益。

一些城市为达到生态城市建设的外在化指标,将生态城市建设停留在城市景观生态化的层次上,单纯依靠增加城市绿化面积、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等方式建设生态城市,显然无法真正实现生态城市生态良性循环的目标。

2. 生态意识普及推广不足

现阶段我国的生态城市建设存在上热下冷的现象,对于生态城市相关规划的落实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往往是生态城市建设的口号响亮,但却没有具体实施的时间框架和建设指南,生态意识在全社会普及推广的力度不够,缺少必要的实施规划及细则,来指导城市建设和配合生态化发展。

城市居民生态城市理念欠缺,环境保护意识淡漠,在建设过程中群众参与力度不足,生态城市建设延续性不够,没有建立良好、完善的生态城市建设公众参与机制。由于生态城市建设水平难以定量化表征,使得人们对生态城市经济高效、环境宜人、社会和谐的特点没有清晰的认识。

3. 城市政府对生态城市建设管理力度缺乏

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之间关系难以协调,城市政府在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力度薄弱,各相关部门协作能力不足,信息共享力度不够,信息资源分散在各个部门,使得城市政府无法完成对生态城市的整体协调调度,工作效率较低。

在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虽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生态城市的建设向良性发展,但整体来看,我国关于生态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管理保障体系仍不完善,对于与生态城市建设有关的法律问题研究较少,相关法律、政策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对生态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不足。

4. 生态城市内部产业结构布局不合理

我国的产业结构布局相对落后,整体来看还属于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能耗大、污染重的产业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基础设施薄弱,第三产业滞后等问题突出。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恶化、资源枯竭等问题日趋严峻,城市发展和城市资源承载力之间的矛盾突出。

生态城市建设与城市生态经济发展不协调,大量企业存在工艺落后、设备陈旧、浪费严重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城市及其周边的环境、资源质量。在生态城市的建设过程中,对绿色GDP评价指标的认识存在偏差,重视程度不够,一味追求经济的快速增长,生态城市的经济高效性优势不明显。

5. 生态城市规划不合理

生态城市建设目标的可实施和可操作性不足,往往仅是打着生态城市的旗号,好高骛远、急功近利的现象严重,使城市的生态建设与城市自身基础设施建设脱节。

生态城市的空间规划不合理,对城市的扩张和城市自身结构优化方面存在局限性,不注意开放空间的利用和保护,使城市开放空间日益减少,生态质量随之下降;交通组织形式混乱,公共交通系统不发达;土地集约利用能力不足,盲目扩张城市用地范围,土地浪费现象严重,直接影响到生态城市的建设进程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6. 缺乏科学的生态城市评价标准

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生态城市评价指标和评价体系,使得生态城市的建设缺乏必要的指导原则以及建设过程中对原有生态结构的维护规则。单纯重视城市绿地面积指标的完成和生态景观的建设,城市绿化没有为城市生态的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没有将生态城市的内涵融入到城市的复合生态系统之中,淡化了生态资源培植,考虑经济建设过多,考虑生态资源再造少,其综合效益较低。

总之,现阶段我国的生态城市建设存在着诸多背离其独特内涵的问题,涉及城市建设的诸多方面。这些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缘于缺乏生态城市经济理论的指导,因而创新城市经济理论的研究,形成适宜生态城市建设需求的城市经济理论成果,纠正生态城市建设中的各种偏差,为构建社会和谐、经济高效的城市生态体系,促进城市的良性健康发展做出贡献,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四、以生态城市为目标的城市经济理论创新的思考

生态城市建设对城市经济理论的需求是多方面的,但基于城市经济理论研究的实际和生态城市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目前以生态城市为目标的城市经济理论创新应重点围绕如下方面进行:

1. 生态城市的本质与内涵

对生态城市本质和内涵的正确认识是城市经济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关于生态城市内涵的解释,学术界尚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城市经济学应该在已有的关于传统城市本质与内涵研究的基础上,完善城市经济学基础理论体系,通过与传统城市的比较研究,深入研究生态城市的本质特征和具体内涵,明确生态城市运行的目标和城市经济学的研究范域。

2. 实现“社会和谐、经济高效、生态良性循环”目标的基础和条件

“社会和谐、经济高效、生态良性循环”是生态城市区别于传统城市的主要特征,三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谐的社會运行为经济的长效发展创造了条件,高效的经济运行为居民财富的积累奠定了基础,而生态的良性循环是城市持续发展的前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三者又常常表现出矛盾性,城市作为一个社会经济系统,“社会、经济、生态”是共生的客观存在,但“和谐、高效、良性循环”的目标没有相应的基础和条件却难以共存。城市经济学应在区分城市特征的基础上,研究在保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实现城市社会内部关系协调和生态良性循环的基础与条件。

3. 生态城市的空间特征

城市的空间结构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关系到城市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已有的城市经济学理论认为,城市的内部空间结构大致可分为同心圆型及其轴向结构、放射扇形和多中心型等变形形式,其中同心圆模式是城市形成的基本结构。然而生态城市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城市地理空间概念上,它区别于传统城市独立于周边乡村的特点,是一种城乡融合的城市化区域,因而在空间特征上,生态城市必然会与传统的城市有所不同。城市经济学应该在生态城市的空间特征上,研究适应于生态城市特点的空间结构演化及城市土地利用规律,找到最适合生态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空间结构和土地利用模式。

4. 要素禀赋与生态城市建设的途径选择

要素禀赋是城市在特定的区位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城市是区域空间上多种要素大规模聚集的结果。在长期的建设发展中,城市已经形成了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目标的相对完备的要素构成及资源配置方式。然而,生态城市作为新兴的城市形态,需要充分考虑环境、社会、经济等众多方面的生态化要求,根据自然条件、区位条件、资源条件、人文条件等要素禀赋的不同,选择适宜的建设途径与方式。城市经济学研究应能揭示要素禀赋与生态城市建设途径选择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为决策者提供科学的路径选择判定标准。

5. 生态城市的经济运行规律

城市经济是在密集的地理空间范围内的开放性经济,它不是封闭的,因而城市经济的运行需要依靠外部环境。生态城市打破了传统城市的地域界限,将城市与乡村融合到了城镇化区域之中,具有更广阔的经济运行环境。因而,城市经济学应该研究生态城市的经济构成,生态城市的经济运行所遵循的特有规律,已有的传统城市经济运行规律有哪些可以运用到生态城市的发展之中,现有的经济运行规律怎样指导生态化的经济运行,如何促进生态经济发展等问题,尤其应该特别关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经济运行规律。

6. 生态城市的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模式

生态城市的空间特征,决定了其产业结构不同于以非农经济为特征的传统城市,将是一、二、三次产业相互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新模式。又由生态城市复合式生态系统的特点所决定,其集约内涵式的经济发展模式将与传统城市的粗放外延式模式不同。因而,城市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将生态城市与传统城市区别对待,研究符合生态城市内涵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包含第一产业在内的新型城市产业结构的发展问题、满足生态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生态城市产业结构的构建问题、城市三次产业布局的合理分配问题、如何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效益二者之间关系的问题、如何促进传统工业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及第三产业转型的问题等。应特别关注对生态城市区域产业传导机制的研究,探索如何形成具有生态、经济、高效的产业链,在城乡一体化条件下发挥生态城市产业的带动机制,加快生态产业的发展。

7. 生态城市经济运行管理体系与评价指标体系

城市经济运行管理体系对城市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是评价城市经济运行管理体系是否有效的依据,对城市经济运行管理体系的优化具有引导作用。生态城市的经济运行有其特有的规律,应该构建不同于传统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城市经济学的研究,应从生态城市自身经济运行特点着手,重点研究生态城市经济运行的特殊性、生态城市经济运行过程中各部门的协调方式和责任分工、进行生态城市发展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等问题。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目标,充分考虑节能、降耗、环保等内容构建适宜生态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

五、结语

生态城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应成为城市经济理论研究的重点领域。本文基于生态城市目标分析了现有城市经济理论的不足,通过对生态城市建设中存在的误区的剖析,提出了以生态城市为目标的城市经济学理论创新的思考,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促进城市经济理论研究的新发展。

(作者分别系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副院长;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管理工程系研究生)

作者:王建廷 李 旸

城市经济学理论论文 篇2: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分析

【摘要】 本文利用新制度经济学这一理论工具,阐明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产权性质,分析了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并论述将土地使用权产权界为居民独立产权的重大意义。鉴于我国房屋拆迁问题中涉及了有关产权和交易费用方面的问题,本文将使用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其展开分析并提出对策性措施。

【关键词】 房屋拆迁 现代制度经济学 产权 交易成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

一、引言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体系扩张了传统经济学的解释力,已成为一种能更准确和全面地解释现实世界的经济学工具。盛洪(1993)用两个词概括了其理论核心,一个是“产权”,即受制度保护的利益,产权制度既涉及对产权的界定,有涉及对产权的保护;另一个是“交易费用”,即指达成契约和保证契约执行费用。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工作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城市面貌更新及国有土地使用的合理布局等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然而拆迁工作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被拆迁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明晰界定,导致了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机制不完善,进而降低了拆迁工作效率,严重增加了拆迁工作的交易成本,甚至引发了大量拆迁双方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措施,以图为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处理好加快城市改造、提高城市品位和居民生活质量与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系提供借鉴。

二、实施拆迁行为的必要性分析

对于问题交互性质的认识将有利于人们更理性地判断某一行为的潜在收益和损失。科斯(1960)在分析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行为时深刻指明损害问题具有交互性质,即外部侵害不仅起因于侵害者的行为,也起因于被侵害者的存在,避免对受损害方的损害将会使实施损害的一方遭受损失,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因此,在分析拆迁行为给房屋所有权人带来损失的同时,更应考察不实施拆迁行为给社会净收益带来的损失,唯有权衡两者轻重,才能更好地理解实施拆迁行为增加社会总价值的战略意义。

实施拆迁行为给被拆迁者带来的损失方面,暂不考察拆迁者(损害方)对于被拆迁者(受损害方)是否补偿及补偿是否合理,需考虑的是由于城市居民的房屋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命脉,承载着太多的东西,当拆迁方实施拆迁行为时,大多数被拆迁者将只能选择放弃原来市中心便利的生活设施和交通条件,到城市边远地区购买一套住房,这使得居民蒙受了原有物业和物业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丧失,以及因搬迁而造成的生活、工作、学习成本增加等损失。

此外考察不实施拆迁行为带来的损失,亦即实施拆迁行为带来的收益。由于拆迁制度的实施,我国许多城市实现了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加快解决了住房困难,大部分危房、棚户、简屋得到了改造,居民的居住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因此,拆迁行为是我国进行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的重要手段。另外,拆迁制度也使中国城市住房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城镇住房以公有制逐渐转化为非国有为主,为房屋的市场交易奠定了基础。因此,比较实施与不实施拆迁行为的各自损失,我们可以发现,虽然目前拆迁制度受到了一定的诟病,但是放弃拆迁制度而将城市更新重新放归私法领域也是不现实的。

为了更好地分析实施拆迁行为的必要意义,在此引入科斯(1960)提出的“合法的妨害”这一概念,即有些行为即使对别人造成了损害,只要该行为的当事人采用了适宜的技术降低了侵害,受到侵害的人也只能承认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即他们只能忍受。这是法律根据对整个社会的成本与收益的考虑,作出的对私有产权适当削弱的调整。于是,从提高社会净收益的角度出发,受侵害一方应当允许并接受“合法的妨害”,即人民群众应当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报以支持和配合的态度。另外,由于相对于实力较弱的、分散的居民,拆迁方及地方人民政府显然具有谈判优势,这使得拥有“合法的妨害”权利的当事人,会降低技术的适宜水平,从而使侵害的程度提高。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予以承认及不明晰界定导致被拆迁者损失加重的现象,便是拆迁方提高侵害程度行为的具体表现。

三、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

土地使用权是宪法确定的私有产权,在涉及对这种私人产权的征收、征用、拆迁时,就应当考虑补偿。然而近年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往往只是对房屋进行补偿,不对土地进行补偿,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纠纷时有发生,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此外,不合理的法定拆迁补偿标准使得居民在缺乏合理依据的情况下根据自己喜好提出要求,一旦前人的要求得到满足,后人会以此为依据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也致使拆迁方和地方政府承受了巨大的交易成本和财政负担。

1、城市房屋拆迁的本质及其所涉及的土地问题

为了考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独立产权性质,必须理解什么是产权。阿曼·阿尔奇安(1965)指出:“在任何社会里,资源的个人使用权(即产权)都能得到解释,产权意味着对于其他人在资源使用方面做出的违背我意愿的选择的一种保护”。E.G.弗鲁博顿和S.配杰威齐(1972)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些关系的成本。”

土地使用权虽然是不完全物权,但仍然是独立的财产权利,具有对世性的特征。土地使用权者直接和不特定多数人发生法律关系,也都可以独立地行使物权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可以自主决定将该权利转让、出租或抵押,或在其权利上设定其他性质的物权。土地使用权人实施上述法律行为时,不受土地所有权人即国家及社会任何其它个体或组织的干涉。因此,土地使用权是其使用权人的一项独立产权。

尽管城市的土地按照宪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但这些国有土地上建立了各种不同所有权的房屋,这些房屋是因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存在的。城市房屋拆迁的直接目的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被拆迁人的财产价值构成不仅涵盖房产,更应当体现出土地的价值。从表面上看,拆迁似乎指向的是房屋,但其本质却是在公权力干预下的平等主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交易。基于土地使用权的独立产权性质,其流转交易应依法实行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及拆迁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镇拆迁费等相关费用,以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上取得土地使用权。

然而无论是相关法律理论,还是拆迁补偿实践,大多有意无意地偏离了拆迁的本质。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宣称拆迁方产权人购买的只是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利用地方规章和政策无视、模糊以至于抹杀公民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不能给予被拆迁方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明晰界定导致了对于受损失方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而引发拆迁交易成本急剧上升、致使矛盾纠纷频繁涌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2、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

“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合同而发生的成本”(R.Matthews,1986)。樊纲(1992)对交易成本的具体成本支出内容进行了划分,本文所要分析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则主要涉及其中的议价成本,即为确定买者和卖者的真实要价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过程,此外还应包括因无法达成合同而产生的诉讼赔偿等方面的成本支出。

交易与交换,无论是物品的交换还是劳务的交换,说到底都是一种权利即“产权”的交换,也就是放弃对某一物品的产权换得对另一物品的产权。产权不明确,事实上从两个方面使交易成本上升,一方面是造成交易对象之间发生议价博弈,双方为追逐私利引起了“有形交易成本”的上升;另一方面,模糊的产权会阻碍交换行为的发生,导致交易规模的缩小,使人无法通过交易行为提高经济效率,这一由产权不确定造成的效率损失,也被称为“无形的交易成本”。下面就有形和无形交易成本两个方面,对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进行考察。

有形交易成本方面,假定拆迁方对其所致损失(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负完全责任,被拆迁方就没有任何理由修改他们的安排,因为对被损害权益的赔偿总是能够替代他们损失的市场价值。但是,如果拆迁方抹杀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即不用负完全赔偿责任,他们就会坚持这一安排,这样轮到被拆迁方设法减少损失,采取与拆迁方进行议价博弈的形式。进而,在议价过程中,居民往往具有更高的博弈资本,由于一旦对某个地块进行拆迁,这个拆迁的程序是不可逆转的,政府和开发商无论投入多大成本都必须将这个工作完成,此时,居民就不会担心因为自己要价过高而使得开发商知难而退。因此,在后一种情形下即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的情形下,原先的拆迁补偿标准名存实亡,被拆迁方不合理地提高补偿要求,使拆迁方和政府承受了大大超出预算范围的有形交易成本。

无形交易成本方面,当拆迁双方就补偿标准进行议价谈判陷入僵局而无法达成拆迁协议契约,甚至引起双方法律纠纷时,就产生了无穷大的无形交易成本。即当我们以“机会成本”的观点来看该问题时,产权界定不清楚,事实上阻碍交易的实现,使任何交易成为不可能,事实上使潜在无形的交易成本无限大。

从这个意义上说,明确界定产权,不仅是减少有形交易成本的前提,而且本身也减少了“无形的交易成本”。对于我们分析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带来的借鉴意义便是:承认并明晰界定被拆迁方应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并为此建立公平合理的产权制度以保护公民的私人独立产权,将会大大降低拆迁过程的交易成本,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四、土地使用权明晰界定为被拆迁居民独立产权的意义

明确的产权界定,提供了人们进行一切交易活动的基础,它能有效减少和节约交易成本。进而,不同的产权界定所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也是不同的,换句话说,一种界定可能比另一种更有效率或更无效率,并且存在着最佳产权界定。盛洪(1992)认为,“谁的行动给他人的既定经济利益带来损失,谁就要负赔偿责任,这便是达到最佳产权界定的简化了的经济学规则”。

对于房屋拆迁问题而言,要达到最佳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应当要从遭受利益损失的使用者的产权角度去考察,由于拆迁方的行为改变了既定的利益格局,为了使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不受影响,必须负完全赔偿责任。即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脱离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思路,土地所有权公有化,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产权的公有化,应当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完全市场价格,将其基本或完全界定为居民的独立产权。唯有如此,才能以最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方式,有效减少拆迁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所造成的有形和无形交易成本,使拆迁交易活动更容易、更顺利、更高效率地进行。

同时,不能执行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不能有效地加以贯彻和保护的产权,只是“口头”的产权。因此,为使界定产权不流于形式,还必须有效地保护产权,即能对破坏产权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既然产权的概念本身是一个社会概念,是在人与人之间才能划定的社会关系,那么也就需要以国家机器为物质基础的社会契约方式加以界定和保护,而产权制度便是这样一种社会法律契约形式。E.G.弗鲁博顿和S.配杰威齐(1972)指出:“产权制度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社会关系”。产权制度的价值,就是它所能避免的为争夺产权而付出的代价和因产权未定带来的资源配置的机会损失。因此,产权制度较之没有产权制度是优越的,有关拆迁立法和监督执行部门要在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具体行动中真正明晰界定以及保护居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加快建立起将土地房屋共同界为私人独立产权的公民产权制度,推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

五、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对策性措施思考

1、以明晰界定被拆迁者土地使用权产权为基础对拆迁法规进行修订

国家应当尽快出台《房屋拆迁管理法》,确保城市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不是依据现行的行政法规。修订法规的核心任务是明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属民事范畴,应遵循“有偿”、“公平”、“平等”的原则,充分保护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改变对依附于房屋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被无偿征收的不合理状况。

2、逐步完善土地使用权补偿制度

应当在《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增加对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补偿以及区位变动补偿的具体规定,这既是尊重和保护私人财产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中土地资源市场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通过设定较为科学完善的价格评估程序,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及依附土地的货币补偿金额,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作价补偿时,必须考虑土地的价值因素,置换地段区位,应以合理的土地评估价,给予被拆迁人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因此,要全面推行市场化评估,拆迁房屋所依附土地的市场化评估要符合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的要求,紧跟动态的房地产市场。对于被拆迁房屋所依附土地和安置房屋所依附土地的评估,要参照同区位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采用同一的市场化评估方法,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最后,具体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应该通过制定新的《行政征收法》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来加以规定和明确。

3、政府应合理定位并履行好自身职责

在土地管理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双重角色,即土地所有者和行政管理者。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没有理顺这两种角色的关系,若要有效推进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土地使用权产权有偿转让制度,政府必须正确行使土地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职责。拆迁是平等主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拆迁补偿应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平等协商确定。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拆迁外,政府应保持中立。当然,由于土地的国有性,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存在管理服从的行政关系。但是如果政府能够严格区分其作为土地管理者与土地所有者的角色,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才不至于在实践中出现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 的情况。具体到拆迁补偿问题上,政府应谨守其财产所有人的中立角色,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私人独立产权,做到“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自主谈判,无法达成协议的依法裁决;同时作为管理者,政府要把自己的工作定位在努力做好协调关系、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信息等服务工作,做到不从拆迁中牟利,不充当市场竞争的主体,不与投资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利益或亲缘关系,不搞暗箱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因此,政府唯有成为超脱的居中管理者并努力践行上述职责,才能使其重新树立群众公信力,更好地推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4、推行被拆迁人参与机制:对拟建项目的社会评价制度

城市发展项目是引致城市拆迁的动因所在,因此,必须要做好项目评价工作,把好城市项目审批关。然而现有的城市建设拆迁制度似乎在引导公众参与、协商、促进信息公开、减少负面社会影响等方面有所欠缺,在城市开发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缺乏对拟建项目进行必要的社会评价,难以识别开发中存在的社会问题。通过对拟定项目进行社会评价可以在拆迁户与拆迁人之间建立一种协商机制,赋予拆迁户协商权、发言权,把拆迁户的意见体现在拆迁协议中,确保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达到城市发展以城市居民为本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下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 R.H.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Law & Economics,1960.

[3] Armen Alchian.“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J]. Politico,1965(30).

[4] 樊纲:有关交易成本的几个理论问题 [J].经济学动态,1992(5).

[5] 杨卫国、程承坪:所有权、财产权及产权新辩——兼论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与现代产权理论的异同[J].经济财政,2007(1).

[6] 何虹: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的思考[J].城市发展研究,2006(5).

[7] 季永蔚: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完善[J].城市发展研究

2005(2).

(责任编辑:张琼芳)

作者:汤 磊

城市经济学理论论文 篇3:

城市化与旅游业发展问题的定量分析

[摘 要]运用城市经济学理论工具,以广西桂林、南宁、柳州、梧州、北海等五个主要旅游城市为例,对城市化与旅游业发展状况之间的关系进行定量分析,探讨旅游产业的地方化经济效应和城市化经济效应。研究表明,国际旅游目的地具有明显的旅游资源品位导向,城市化经济效应不强;而国内旅游目的地则表现出明显的城市化经济效应和区位导向。

[关键词]广西 城市化 旅游业 集聚经济 分析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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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 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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