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改革论文

2022-04-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所得税会计处理由于既涉及到税法又涉及到会计,一直是会计理论界的难点之一。本文结合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所得税会计准则,阐述了我国所得税改革的历程和最终的国际化取向。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所得税会计改革论文 (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所得税会计改革论文 篇1:

所得税会计改革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确立

摘 要:2006年颁布的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全面确立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地位。从准则制定理念的转变入手,阐述并比较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损益表债务法,分析了我国采用资产负债表法的动因,并对新准则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会计准则

1 损益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的转变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76年公布的《会计报表的概念框架》中,提出了三种不同的会计理念:资产负债表观(Asset-Liability View)、收入费用观(Revenue-expense View,也称损益表观)和非循环观(Non-articulate View)。非循环观认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分别是各自独立的报表,其数据不需要衔接。显然,这与目前人们注重这两个表间勾稽关系的观念相矛盾,故这种观念已被人们摒弃。现在讨论较多的是准则制定以资产负债表观还是损益表观为导向。

资产负债表观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是准则制定者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准则时,先规范与此类交易事项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然后再根据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这种观念是一种全面收益观,认为企业的收益是净资产期末比期初的净增加额,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如业主投资、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不包括在其中。这种收益是企业的实际收益,既考虑交易的影响也考虑非交易因素的影响。损益表观以损益表为重心,是准则制定者应先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量,然后再确认资产、负债的变化。这是一种当期收益观,可以得到有关收益的明细数据。

上世纪20年代开始,公司制盛行,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普遍分离,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向企业所有者提供可考核经营者业绩的信息,因此,当期收益的核算是会计核算的主流。1940年,美国著名会计学家W.A.Paton和A.C.Littleton出版了其著作《公司会计准则导论》,该书系统总结了当时的会计实务,完善了当期收益的确认、计量原则和方法,确立了损益表观的主流地位。后来,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股权分散,企业权力向管理层转移,企业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更关注的是如何买卖股票以期获得投资收益,因此更重视获得有助于判断企业财务状况和长期赢利能力的会计信息。1978年FASB发布的第1号财务概念公告中,将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作为财务报告的主导目标。以此为导向,FASB在第3号概念公告中,从导致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和流出中定义了资产和负债,并定义了全面收益这一会计要素。另外,FASB在第6号概念公告《财务报表的要素》中,首先定义了资产和负债,然后根据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定义了其他会计要素。这一系列财务概念公告的发布,确立了资产负债表观的主流地位。特别是安然等一系列会计丑闻曝光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其针对会计改革的报告中呼吁FASB在制定准则时,应以资产负债表观代替收入费用观。FASB在答复SEC的报告中,表示同意SEC的观点,并打算在其准则制定项目上,继续采用资产负债表观。

2 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比较

(1)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涵义。

损益表债务法以损益表中的收入和费用为基点,注重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间的时间性差异,并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上确认的时间与税法规定申报的期间不一致而产生的纳税差异,在一个会计期间形成并可在未来一个或几个期间转回。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的方法。暂时性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在计税时,应归属该项资产或负债的金额。资产负债表法注重每一会计期间确认和计量业已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所引发的未来所得税的流入或流出给企业造成的影响,并将这一影响却认为资产或负债。

(2)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比较。

资产负债表法和损益表法作为债务法的两种形式,理论基础是相同的,都是业主权益理论,将所得税视为一项费用,并都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而且在税率变动时,都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所得税的金额,计算结果一般是相同的。另外,二者还有着细致的差异:

①损益表债务法只注重时间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形成和转回;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且涵盖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了时间性差异,还包括非时间性差异。

②损益表债务法侧重损益表,从“收入/费用”角度定义收益,强调收入和费用的配比,注重收入和费用在会计和税法中确认的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侧重资产负债表,从“资产/负债”角度定义收益,通过计算暂时性差异,全面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将每一个会计期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的变化确认为收益,强调全面收益的概念。

③损益表债务法下,设置“递延税款”来核算时间性差异,即核算会计和税法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方面的差额,因此该账户反映的是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在本期的发生额;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来核算暂时性差异,即核算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间的差额,所以这两个账户反映的都是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④二者对“所得税费用”的分析程序不同。损益表债务法下,先计算出所得税费用,再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算出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根据二者差异倒挤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即递延税款。故,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要核定每期各资产负债项目的暂时性差异,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并以本期应交所得税和期间内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倒挤出所得税费用。故,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

3 我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动因分析

(1)顺应国际潮流,与国际会计接轨。在我国,尽管会计准则已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上仍与国际惯例有很大差别。一份对沪、深两市各300多家上市公司的调查数据显示(张榆、鄢涛,2001),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选取方面,选用应付税款法的各占88.36%和87.53%;选用递延法的各占0.46%和0.24%;选用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的各占0.60%和0.96%。可见,我国大多数企业仍采用应付税款法,而国际会计准则和美、英等国家会计准则都早已禁止采用此法。国际会计准则12号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09号都选择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与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会计报表的概念基础是一致的。

(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能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应付税款法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完全遵照税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公允性。递延法下,递延所得税余额只是调整的累计影响额并不具有应收应付的性质,也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无法反映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纳税影响。损益表债务法只注重时间性差异,而随着我国国企改革的深入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关于企业兼并或重组、资产减值、企业合并或分立等经济现象所产生的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将逐渐增多,损益表债务法已无法反映和处理这些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期间内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入手,注重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和披露,因而能更好的反映和处理这些差异。同时,在该法下由于暂时性差异是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税基间的差额,因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反映的是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这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据此对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恰当的判断。

(3)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由于目前我国会计规范中,没有明确指出企业应选用哪一种处理方法,只是说明可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中任选一种,因而造成了企业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现在规定采用统一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仅规范了国内企业处理方法的选择,增强了会计信息可比性,还顺应了国际会计理念,增强了与国外所得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虽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已在我国会计法规中确立了独一无二的地位,但是在实务中,若要顺利的得以贯彻尚需时日。主要是两个方面的问题:①会计理念的转变不易。我国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分散的广大中小投机型股东历来十分重视企业利润的多寡,而且对管理层业绩的考核和评价也主要以利润指标为主。这种理念下,信息使用者必然更多的是关注企业的利润表和当期利润。这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念相冲突。同时,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还在采用应付税款法,要直接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企业难以理解和接受。②目前我国会计实务人员素质较低,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所占比例还不大,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解和应用均需要较高的理论知识水平。在盖地教授主持的财政部课题“所得税会计研究”的问卷调查中,仅有29.1%的调查对象认为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应统一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见,该方法在会计人员中的支持率并不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否则会遭到抵触。因此,有了较完善的会计准则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如何将该准则顺利的贯彻执行下去,这是我们会计人今后将面临的一个仍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盖地.所得税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2]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所得税会计[M]. 大连:大连出版社,2005.

[3]盖地,李韬.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探讨[J].财务与会计,2005,(1).

[4]刘慧凤,盖地.所得税会计准则国际化:国际进展与中国抉择[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2).

[5]夏文贤.新准则体系的资产负债表观与所得税会计改革[J].财会通讯, 2006,(5).

[6]林升平.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J].财会通讯, 2006,(8).

[7]陈玉媛,傅荣.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之比较[J].金融会计, 2006,(6).

[8]方志爽.新所得税准则会计处理探讨[J].财会通讯, 2006,(10).

作者:郭素红

所得税会计改革论文 篇2:

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改革历程以及国际化取向

[摘要] 所得税会计处理由于既涉及到税法又涉及到会计,一直是会计理论界的难点之一。本文结合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所得税会计准则,阐述了我国所得税改革的历程和最终的国际化取向。

[关键词] 所得税会计准则 国际化 改革历程 资产负债表观

一、 我国所得税会计的改革历程

所得税会计在我国还属于比较新的领域,一直在2006年2月以前,我们国家还没有具体准则来对所得税会计业务进行规范。在所得税会计准则颁布以前,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的会计理论和实务中,由于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因而缺乏制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土壤。此外,按照当时的分行业会计制度,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作为利润分配的一个内容而不是作为一项费用来反映。比如,按当时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企业这种核算方法在理论上被称之为所得税的收益分配论。

1994年以后,伴随着税制改革的进行,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在1994年6月,我国财政部以(94)财会字第25号文下发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在科目设置上,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中的“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同时首次规定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从而明确了所得税的费用性质。此外,该文件还规定,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递延税款”科目,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在会计处理方法上,对因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这两种不同的差异,文件规定:会计核算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文件规定,一般应按“递延法”进行账务处理,但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企业也可以采用“债务法”进行账务处理。由此可以看出,暂行规定将递延法作为了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基本方法,债务法作为了一个可以允许的选择(注意:暂行规定并没有指出企业应该采取利润表债务法还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财政部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七条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基本保持了一致,企业仍然可以在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负债法)中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选择。但企业会计制度对纳税影响会计法的计算公式进行了详细地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债务法的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根据盖地、刘慧凤(2005)对利润表负债法和资产负债表负债法的划分(利润表负债法考虑了所得税计量的特殊性,从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出发,合理反映了所得税费用,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是一个倒轧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仅考虑所得税计量的特殊性,而且从资产负债表出发,从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出发,保证了资产、负债的合理性,但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成为一个倒轧数),《企业会计制度》中所列示的债务法的“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公式,是利润表债务法的计算公式,即重视利润表。

2001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与《企业会计制度》完全保持了一致。2004年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根据小企业会计核算目的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规定小企业应当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即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但在《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三)中规定,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先后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基本保持了一致的做法,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中进行选择,与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势差异很大。如何顺应国际化趋势,适应中国现实需求,制定出高质量所得税会计准则就成为当务之急。

二、 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制定的国际化取向

在会税分离成为税务会计发展的大趋势下(刘慧凤、盖地,2006),各国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必然存在,而且有可能进一步发展。所得税会计准则既是会税分离的产物,也是会计准则的一部分,因此,以所得税会计处理和报告为规范内容的《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国际化是必然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是规范所得税会计处理和报告的会计技术规范,其国际化的程度主要通过所得税会计方法的选择和所得税报告的规定来体现。

我国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这是我国第一次通过准则的形式来规范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准则充分吸收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IAS 12)的内容,标志着我国入世后会计准则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接轨。对比准则和以往的所得税暂行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所得税核算注重的对象由原来的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转为暂时性差异

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准则摒弃以往制度和规定中“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概念,引进了“暂时性差异”的定义。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是从利润表的角度考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而暂时性差异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考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两者有很大差别。

2.准则统一了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

所得税核算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类;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债务法下还可分为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准则出台之前,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可以针对具体情况选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或利润表债务法。而准则则反映了三点变化:一是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不允许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之间作选择,统一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二是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不允许在递延法和债务法之间作选择,统一要求采用债务法;三是摒弃了利润表债务法,而改用国际上流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3.准则设定了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上限,并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准则在以往制度和规定的基础上,设定了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上限,即“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规定,除特别限制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此外,为了体现谨慎性原则,准则要求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即预计未来所得税的利益不能实现的,应将不能实现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当前有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实现情况,同时确认本期所得税费用。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4.新准则规范了所得税项目的列报和披露要求

以往制度和规定中对企业在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仅包括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而准则则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以往制度和规定在“递延税项”下设“递延税款借项”或“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余额,而准则规定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应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总之,所得税会计准则中的变化体现出企业财务会计视角已经由利润表观转变为资产负债表观,反映了当前会计界视野的拓宽和认识的深化,以及目标的国际趋同。

参考文献:

[1]盖地刘慧凤:2005,对构建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相关问题的探讨.财经论从,2005年第5期:P83-89

[2]盖地李韬:2005,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探讨.财务与会计,2005年第1期:P26-28

[3]刘慧凤盖地:2006,所得税会计准则国际化:国际进展与中国抉择.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年第2期:P78-82

[4]蒋业香李存芳:2006,对新旧准则下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对比研究.时代金融,2006.11.下半月,P139-141

[5]周建龙:我国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技术经济,2006年第11期:P124-127

作者:王 莉

所得税会计改革论文 篇3:

浅论所得税会计研究

摘要:所得税会计是会计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企业在日常会计处理中经常遇到的工作。新准则的颁布对所得税会计有了很大的改革,是所得税会计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各企业应该及时认知新旧准则对所得税会计研究的不同点,以新准则为指导,完善企业内部的所得税会计基础工作。文章首先介绍了所得税会计的概念,并从所得税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区别出发进一步说明了所得税会计的特点,分析新旧准则中对所得税会计规定的不同,最后根据新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对所得税会计引起的诸多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关键字:所得税会计;财务会计;资产负债表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和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一种会计理论和方法,是会计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有着本质的区别,所得税会计主要是研究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需纳税的问题,财务会计是研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资金的收支以及对资产的管理。我国财政部自2006年正式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简称“新准则”)。新准则与原有的《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在管理目标、核算方法上有了很大的改变,新准则的提出是我国所得税会计研究和应用的一大重要变革,随着市场的变化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所以有必要对所得税会计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所得税会计研究内涵

(一)所得税会计概念

所得税会计可以理解为:是研究如何对以会计制度计算为前提的税前会计利润(亏损)与以税法计算为前提的应税所得(亏损)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的理论和方法。

所得税会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存在差异。会计收益是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出一定时期内的总收益或总亏损,一般的财务报告中的税前利润总额就是会计收益;而应税收益是指按照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一定时期的应税所得。会计准则与税法在规范对象、适用范围以及方法上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以这两种理论为计算基础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也存在不同,所得税会计正是对两者之间的差异和不同进行处理的理论。

(二)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准确的理解两者的区别有利于对所得税会计进行深入的了解。

第一,目的上的差异。

财务会计的目的是真实的反应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以及现金流量,并且通过会计账户和财务报表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其决策的数据和信息。所得税会计是以保障税收为目的的,根据公平、效率原则以及社会政策而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行为主体的差异。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范围。有独立的资金、能独立核算收支并自负盈亏的就是会计主体。法律主体是在法律上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体和团体,成为法人。法律主体一般都是会计主体,但是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有些会计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车间、分公司等。

第三,会计计量的差异。

财务会计主要采用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而税法规定各交易应该采用公允价值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在资产持有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增值和减值的可能性,会计上应该确认损益,而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可以确认损益的情况外,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区别

(一)相关概念

资产负债表是新准则的核心和精髓。所谓资产负债表观指的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出发去确认资产、负债和收益。这是新准则中整个所得税会计研究体系的基础,以此出发的相关概念有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等概念。

第一,暂时性差异代替时间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主要强调差异发生的形式以及差异的转回是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的差额,这种差异是在一个期间内形成并在一个或者多个期间内转回。暂时性差异主要指的是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异,他强调的是差异产生的原因和内容。旧准则中规定采用时间性差异,而新准则中主张采用暂时性差异。前者是某个时间段的数据,后者是某个时间点的数据。新准则对暂时性差异的使用也就决定了其选择资产负债分析法。

第二,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代替递延所得税。

旧准则把对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的会计处理,作为递延税款。由此可见,递延税款是一个混合性账户,即可确认为贷方,又可确认为借方。新准则中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两个概念和暂时性差异相适应的,可递减暂时性差异是能够用作抵税的部分,是可以收回来的资产,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将来需要交纳的税金,是要清偿的负债,对应递延所得税负债。混合性账户到资产和负债的分别列示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一方面能够更加清晰的记录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每笔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另一方面充分体现出新准则下的资产负债表观。

(二)会计处理方法

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旧准则中可以使用应付税款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处理时间性差异引起的会计处理。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新准则采用债务法,债务法又分为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将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而资产负债表负债法则是以暂时性差异的角度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差异的内容。新准则中更侧重于资产负债表负债法。这种方法不仅能够提供全面的会计信息,为决策者做决策提供有利的数据支持。也符合会计的可比性原则,全面贯彻费用在所得税会计中的应用,使企业能够看清税后净利润才是企业真正的所有者权益。

资产负债表是最可能向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对决策有用信息的报表,用“资產/负债”定义收益,并且提出了“全面收益”的概念,要求收益的确认和计量都要依据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等会计概念的要求。资产或者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税基间的差异直接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期末余额,而所得税费用依据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期末、期初相比加以确定。损益表负债法强调“收入/费用”来确定收益,并计算会计收益中所有收入和费用对所得税的影响;递延所得税则是会计所得税费用与税法规定的应交所得税相对比的结果。

(三)列报

新准则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出来,所得税费用在损益表中列出来,并且应该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事宜。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加强了对财务报表中列示的明细度以及会计信息透明度的要求。这适应了市场对企业的要求,因为企业在公布的财务报表中信息的详细度直接关系到内外部利益相关者能否掌握有效、真实地信息来做决策,并且直接决定了社会以及公众能否有效对企业日常经营进行监督。

三、完善所得税会计理论的措施

在新准则的颁布和实施过程中,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研究逐步得到了发展和完善,改变了以前的不规范、不科学的特点,逐步发展成为较为成熟的理论,并且对企业界会计的规范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其他问题,如:会计处理不是十分規范、缺乏独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标准、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很健全等,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研究如何完善所得税会计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课题和工作,根据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对相关制度和法规的研究,提出了以下几点措施:

第一,进行所得税会计理论与方法的研究。所得税会计研究在我国起步比较晚,尽管通过引进国外的先进经验以及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逐步确定了一套适合我国发展的所得税会计研究体系,但是由于相关基础理论较为薄弱,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业务的处理以及法律等处理的还不尽完善,所以国家应该鼓励学者和企业界对所得税会计方面的理论研究,使其能够科学的指导实践过程。

第二,逐步规范所得税会计的相关法律。在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主要解决以下问题:首先,确定企业所得税会计工作的法律地位。也就是把企业实行所得税会计作为一项法律义务进行严格的规定,在相关法律规定中要重视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工作的规定。其次,规定计税所得额的税基。按所得税税基的原则严格界定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税前扣除项目以及所得税会计核算程序和模式。

第三,配备具有专业素质的税务人员。企业的会计利润与纳税利润存在很多不一致的方面,如:折旧费用、投资收益、亏损弥补以及减免税收等,这对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所以有必要优化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一方面在选择税务人员的过程中加强所得税会计知识的考核,另一方面在工作的过程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四,建立企业所得税核算程序。核算程序直接决定了企业所得税会计计算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总利润,所以对核算程序的规范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的会计核算水平还不允许所得税会计自成体系,独立核算,但是必须采取一定的过渡形式和方法,使所得税会计在研究的过程中减少对财务会计的依赖。逐步建立“财务会计所得额与差异额之和构成了计税所得额”,在这种核算模式下规定所得税核算的具体步骤和各个环节中应该注意的细节。

第五,协调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法律规范。所得税会计的计税基础是税法,财务会计的理论基础是会计制度,在某些细节上税法和会计制度对企业的要求是不同的,两者之间的不一致导致企业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力的依据,同时也为一些投机行为提供了机会。由于所得税暂行条例已经较为完善,并且所得税会计已经建立,有必要取消单行的财务法规。这样既可以减少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有利于指导企业的实施过程。

四、结语

所得税会计研究是对会计理论的完善,是企业在日常会计处理过程的补充。在会计制度和所得税制度相对独立的情况下,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之间存在的差异造成了所得税会计存在的前提。目前,所得税会计在我国仍然处于发展阶段,与国际发达国家比较还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所以如何完善和发展所得税会计理论是非常重要的课题。应该根据我国国情以及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所得税会计理论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学习和研究,使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研究有所突破。

参考文献:

1.金鑫.试论所得税会计新旧准则差异[J].黄山学院学报,2006(3).

2.张俊清.论所得税会计中资产负债表观的体现[J].会计之友,2008(7).

3.王春儿.所得税会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新认识[J].会计之友,2009(10).

4.曾富全.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及其信息质量实证研究[J].会计之友,2009(9).

(作者单位:山东翱特实业有限公司)

作者:刘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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