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

2022-10-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

河南省总工会妇女职工委员会召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交流会

1月11日-12日,河南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三届四次会议暨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在洛阳举行,全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省辖市工会分管女职工工作的副主席、各省辖市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女职工部部长等13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了2006年工会女职工工作情况,部署了2007年女职工工作的主要任务,总结、交流并部署全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正是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根据会议部署,2007年,在全省已经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女职工在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要确保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70%;年底前,全省将力争80万女职工实现自我发展目标,15万女职工实现技术水平提升一级。

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李志斌先后两次针对我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在各级工会领导的重视下,2006年我省工会女职工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截至去年11月底,全省已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6100个,超额完成了全年任务,为实现3年80%的目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对于2007年的工会女职工工作,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桑金科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12日上午的会议上,省总工会副主席、省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王春萍代表省总女职工委员会作了题为《团结动员广大女职工在构建和谐中原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工作报告,并对2006年工会女职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20个先进单位进行了表彰。洛阳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郑州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偃师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新野县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一拖集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封亚太啤酒有限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分别作了经验介绍。

(河南省总工会女职工部 高颖嘉)

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工会为女职工送去冬日暖阳

2006年末,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工会开展系列活动,为女职工送去冬日暖阳。

为进一步引导女职工学法、知法、懂法,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维权意识,江地(集团)公司工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文本下发到每位女工手中。12月26日,为深入学习宣传、帮助广大妇女进一步了解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工会组织女职工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学习活动,并在学习的基础上进行了卷面答题,全公司180多名在职女职工参加了竞答。工会拿出了资金,对参加答题活动的女职工给予了物资奖励。

为落实《集体合同》,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工会举办了一期妇女保健知识讲座,讲座邀请了专家针对女性生理结构、妇女常见炎症、妇女保健等三个方面的知识,进行了专题系统地讲解。12月下旬,公司拿出专项资金,邀请专科医院医生对公司全体在职和离退休女职工进行了全面的妇科普查。普查涉及妇科、乳腺检查等项目,帮助女职工有效预防和及早发现治疗妇科疾病,同时建立健全女职工健康档案,深受女职工欢迎。(张宪林)

山东省禹城市总工会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

禹城市总工会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平安禹城的切入点,使劳资双方形成了和谐共荣的工作局面。到2006年底,全市已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172家。其中,一家企业被评为全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两家企业被评为德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企业的主要做法有:签订两个合同。一是大力推动劳动合同制度。通过与劳动部门联合制发文件、加大宣传力度等措施,提高了广大职工群众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认识;积极配合市劳动部门加强和规范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联合建设系统狠抓了建筑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二是坚持推进集体合同的规范化建设。在坚持高签订率和高履约率的同时,重点在全市推行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发挥三个作用。一是发挥职代会的民主参与作用,以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为契机,扎实推进星级职代会创建活动。二是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作用。我们在所有乡镇(街道办、高新区)全部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全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达到469个,劳动争议调解员1200多人,调解各类矛盾和问题210多个,做到了把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发挥工会组织的帮扶作用。开展四项活动即劳动竞赛、安康杯竞赛、职工素质工程和双爱双评活动。大力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各企事业单位开展职工培训、技术比武等集中活动300多次,职工参与率达到80%以上,极大地促进了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缴纳五项保险,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出台文件规定,对参与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企业,凡是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实行一票否决,大大促进了五项保险缴纳率的提高,2006年底,全市企业仅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和参保金额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69%和41%。

(禹城市总工会李超来张拥军)

中化十一建女工委开展“红丝线”青年联谊活动

2月11日下午,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职工活动中心演播厅张灯结彩,歌声阵阵,洋溢着浪漫的气息(如图1)。由公司工会女工委组织的“红丝线”联谊活动在公司众多未婚青年的期盼中第四次拉开了“帷幕”。此次共有60余名青年男女参加了联谊会。

由于公司近几年聘用的男性员工较多,许多优秀员工常年在施工生产第一线,交往女友的范围有所限制,为男员工成家立业搭建鹊桥成为公司领导非常关注的事情。公司工会女工委组织“红丝线”活动就是为公司未婚的优秀员工提供健康的交往平台。他们积极与市内女青年较多的单位和部门联系,建立了个人信息档案,并在《十一化建》报上刊登“红丝线”征友资料。联谊会受到了参加者的热烈欢迎,报名参加人数也由最初的30余人激增至114人。他们勇于推介自己,主动和姑娘们攀谈,一起表演游戏节目。目前,联谊会上一见钟情的20余对年轻人已在进行甜蜜的约会。(郭风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女劳模喜领“三金”

巴中市巴州区总工会高度重视女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管理工作,采取建立健全劳模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有病有难及时救助和召开劳模座谈会、联谊会沟通情况等形式,为女劳模们服务。今年以来,巴州区总工会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困难劳模补助金,坚持专款专用,为做好今年两节送温暖活动奠定了坚实的物资基础。2月6日,巴中市巴州区委常委、区总工会主席温奇志进厂入户看望慰问了全国劳模、巴中丝绸厂退休女工张清秀,省部级劳模、百货公司退休女工李素清等,并及时足额地发放了劳模春节慰问金、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和低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18240元,让她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工会组

织的温暖。 (彭丽娜)

新疆农二师二十九团工会心系贫困女职工

为确保互帮共促活动取得实效,新疆农二师二十九团要求参加帮扶贫困女职工的党员干部要经常到贫困女职工家中走访,了解职工所急所需,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并把挂钩贫困女职工的基本情况、走访时间、帮扶措施如实的记录下来,并作为考核帮扶活动开展的依据。

自开展互帮共促活动以来,该团共结扶贫帮困对子173对,为贫困女职工捐款35362元,为贫困女职工办实事437件。通过帮扶,有效地缓解了困难家庭的生活和工作压力。(刘颖)

山东平阴县总工会

近日联合该县建设局工会对县域内部分建筑行业进行走访慰问。他们要求工会组织要当好维护职工权益的“代言人”,积极维护好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职工工资能及时发放,养老保险能足额上缴;做好困难职工的排查工作,帮扶救助弱势群体,确保让每名特困职工都能过上一个祥和安乐的春节;并利用冬季施工短的优势,加强对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业务知识和安全培训,结合建筑行业实际,组织职工搞些自娱自乐的文化活动,让职工自身素质得到提高。平阴县总工会干部认真倾听职工的意见,了解他们工作和生活的状况,并为他们送去了价值万元的棉手套、棉鞋、棉衣等防寒用品。(冯东)

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总工会积极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大力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襄阳区总工会公开向全区承诺“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2006年一年共受理农民工欠薪案件18起,为120名农民工追回欠款12余万元。(杨颖)

安徽淮北石台矿工会矿工会

以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近日,该矿工会结合生产实际,又想出了新的安全教育方法,用井下作业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作业、“三违”等案例精心绘制了安全漫画。并利用安全例会、班前会进行宣传,用更直观更贴近现场感的方法来教育职工按章作业,使他们都能听的清楚、看的明白。大大提高了职工的自主安全意识。

(李祥富 刘传春)

山东省梁山县总工会

在“争创文明单位、争做文明职工”活动中,从加强职工教育培训人手,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去年以来,梁山县总工会把职工教育培训与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作为首要任务来抓,采取以会带训的办法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36期,培训职18万人次,印发宣传材料2万余份。梁山交通局工会以交通安全为中心,以建好农村公路为重点,强化以人为本,提高职工管理水平。交通局招待所以开展优质服务,创建优良环境为重点,切实加强职工的思想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梁山县运输公司工会为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投资5万多元建起了职工之家,购买了录放机、摄像机、电视机等教育设备,每年培训职1900余人次,都收到明显的教育培训成效。(杨海鹏)

第2篇:女教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规定的分析与思考

基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征和社会角色,在现代法制建设进程中,女性公民往往被列为法律规定的特定保护对象。我国众多的法律对女性公民的合法权益给予了高度关注。本文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对女教职工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这是对妇女权益进行法律保护的总的原则,同时也为其他下位法制定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规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章对保障妇女的劳动与社会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1.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机会和权利。如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用人单位不准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2.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权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权。如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3.特殊生理期劳动保护权。如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都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做产、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4.社会保险保障权。如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也都对妇女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对《劳动合同法》有关妇女劳动权益保护规定的分析与思考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要条款。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本文主要就女教职工在结婚生育、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特殊权益保护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关于女教职工的结婚生育权益保护

结婚生子,天经地义。从法律角度讲,婚育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更是妇女的基本权益,其享有和放弃完全由公民个人依法决定。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妇女的这些基本权利。但在现实中存在着一些与相关法律相违背的现象。如某幼儿园在招聘广告中规定:“因工作需要,凡与本园签订劳动合同的女教师必须保证2年内不结婚,3年内不生孩子。否则,不予录用。”这显然侵犯了女教师的就业机会平等权。《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有的幼儿园规定,女教职工结婚和怀孕必须先向园方申请,经园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如果在聘用期间非经同意结婚生育,将解除劳动合同。现实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幼儿园27岁的女教师李某,3年前与幼儿园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6月30日将到期。考虑到年龄问题,李某很想要一个孩子,并且已怀孕,预产期在今年7月份。结果,近期幼儿园通知她,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就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幼儿园的理由是:李某怀孕没有经过园方同意,而且接下来分娩、哺乳会影响幼儿园的正常工作。该幼儿园的做法是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除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外,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则规定,因为结婚、生育问题受到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的建议和对策是:(1)园长要加强法制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依法尊重和维护教师的婚育权利。(2)建立和健全园内教职工沟通、协调机制,以取得教职工对幼儿园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比如,如果教师出于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合理安排结婚生育时间将是对幼儿园工作的极大支持。(3)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努力保障女教职工享有平等的劳动和其他相关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女教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益保护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法律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的国情,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允许有所放宽,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每天可以延长一个小时,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长的工作时间,可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适当延长,但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事实上,有不少幼儿园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如有的幼儿园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但挤占教师的正常休息时间,如星期六、星期天,甚至还挤占寒暑假。有的幼儿园虽然同意女教师结婚生育,但在休假时间上打了折扣。如某幼儿园规定,女教工产假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产假与寒暑假重合,则不再补休寒暑假,否则将依据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扣罚相应的奖金甚至辞退。类似上述幼儿园制定的“土政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这里须特别说明的是,我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就是说,产假是妇女的法定休息权,寒暑假是教师特定职业享有的特定休息权,两者都是女教师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在这里,《劳动合同法》与《教师法》出现了法条竞合的情况,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女教师在作为一般劳动者享有相应法定权利的同时,还享有《教师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教师应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产假与寒暑假重合,两者也不能相互取代或抵消,应将寒暑假期顺延或另行补休。

另外,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教职工加班的,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向教师支付加班费。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般加班按照150%,普通休息日如星期六、星期天按照200%,法定节假日如国庆节、元旦、春节按照300%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三)关于女教职工社会保障权益

保护

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并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受基本国情的限制,我国的劳动就业日益面临严峻的挑战,而这一挑战使得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个基本项目。据笔者对河南省某市幼儿园所作的抽样调查表明,有98%以上的民办幼儿园没有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分析其主要原因,除资金上有困难外,与园长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无关系。有的园长认为,现在的幼儿园教职工人员流动快,今天给她办了保险,明天她就可能离开,幼儿园岂不损失大了?有的园长则认为,教师的户籍不在幼儿园所在地,所以无法办理保险。其实这并不是理由,因为社会保险不以户籍作为参保依据,而以工作关系、劳动关系作为参保依据。有的园长还认为,现在就业竞争压力大,求职的人多,即使不办理保险,也不愁没有人来求职,所以办不办保险无所谓。要知道,这不仅违法,更重要的是会挫伤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使教师缺乏基本的组织归属感和职业稳定感,难以产生以园为家的心理共鸣和应有的敬业精神,不利于教师队伍的稳定和素质的提高,从而影响幼儿园的社会声誉和可持续发展。

另外,目前在我国推行的社会保险中,生育保险是专为女职工设置的特定保险。生育保险规定的是,当劳动者因生育而导致劳动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帮助。我国生育保险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我国生育保险工作的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于均衡用人单位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因此,幼儿园有义务也有责任为女教职工办理生育保险。

总之,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意义,并依法为教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当然,幼儿园也可以从实际岗位需要出发,选聘一些已交纳社会保险的离退休职工从事某些特定的工作,以降低成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则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促使幼儿园切实依法执行包括生育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

作者:王洪成

第3篇:浅淡如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如何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调动好广大女职工投身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需要深入探讨。

关键词:女职工;合法权益;特殊利益;维护

女职工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强大队伍。但是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巨大變化,女职工利益诉求越来越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因此,履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职责,是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一、要提高对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认识

女职工不仅担负着参与经济建设的重任,还承担着人类自身繁衍的社会责任。女职工的社会地位,直接反映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我国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十分重视。《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及未成年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休、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除了人大通过的上述立法外,国务院还专门制订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以保障女职工权益。一系列女职工政策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女职工健康的关心爱护,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做好女工工作,不仅关系到女职工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因此,要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女职工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调动女工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实现“中国梦”建功立业。

二、要加大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力度

尽管改革发展给职工施展才华提供了极好的机会,但由于女职工生理条件的因素,一些岗位、一些工作仍然不适合女职工。特别是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有的女职工走上了更高的领导职位,担负了更重的工作任务,有的女职工特别是企业女职工,处于内部下岗状态,这就需要不断加大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的力度。一是要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及《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进一步明确女职工各项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健全、规范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使女职工组织的维权更加主动、规范,突出了源头维护。二是利用网络、报刊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对《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女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女职工自我维权的能力。三是围绕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力求将女职工的需要以及单位有条件做到的内容纳入集体合同条文,如将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卫生费、生育待遇等特殊保护内容写进集体合同,尽可能将女职工最关心的问题细化和量化。四是努力提高女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只有帮助广大女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增强女职工参与竞争的能力。五是要不断加大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力度,指导和督促用工单位开展好送温暖、“金秋助学”等爱心温暖工程活动,帮助女职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尤其是为困难单亲女职工家庭提供更多的精神支持和智力帮助,加大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力度。

三、大力加强女工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随着劳动关系和经济利益多元化,不可避免带来利益关系的调整和价值观的碰撞,女职工组织要真正维权职能落实到位,提高女职工干部和职工的素质是关键之举。女职工干部一要深入基层,为女职工办实事。要深人了解女职工的疾苦,倾听她们的呼声,积极地为困难女职工排忧解难,多办实事,真正成为女职工信赖的“娘家人”和“贴心人”,切实帮助女职工解决实际困难。二要有热爱本职工作的执着信念及依法维权的责任意识和能力。要深刻理解女职工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作用,热爱女职工工作,将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热情服务女职工作为自己的天职。要树立依法维权意识,同时要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对维权工作强烈责任感,才能更加自觉主动地、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女职工权益不受侵犯,真正做到以依法维权为基础和前提,实现源头维护、依法维护。三要有主持正义的浩然主气。女职工的一些具体利益受到伤害,往往是与某些政策的不合理性或者具体是执行过程中不公平性而产生的,要协调这些问题,必然影响到有关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权威和利益,如果他们不理解,就可能对女工干部产生意见和不满。但是,既然在这个工作岗位上,就必须承担起这个责任,就应该勇敢地为女职工说话办事,积极地与相关部门、用工单位加强协调沟通,讲清道理,换位思考,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凡侵害了女职工的切身利益都要据理力争,切实维护。同时,要进一步宣传《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让更多的人关注女职工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才能真正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当前,经济新常态下的新的发展形势,对女职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大胆履行维权职能,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持续拓宽工作领域,最大限度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调动和激发女职工的工作激情,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中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出彩人生。

作者:王真

第4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女职工在创建和谐企业、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和程序,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公司工会与公司行政双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而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工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和工会主席更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干部,并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六条 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公司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七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公司改革和劳动用工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八条 公司在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公司进行改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 公司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入党、提干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时间,公司行政应予以支持,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企业可给予休假一天。

公司定期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

第十六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登、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及从事夜班工作。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班应给予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时,应予适当照顾。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相应扣除劳动定额。

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育年龄(女职工年满二十四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规定期内采取节育措施者,增加产假三十天。产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女职工接受节育手术后的休息时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规定的休息时间高于国家规定天数的,按当地的规定执行。如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而终止妊娠手术后,应按规定给予休息,休息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 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 事的劳动和夜班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县级以 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公司应给予照顾,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金。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或医疗等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关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安排的职工体检中,应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病的专项检查,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引导广大女职工积极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企如家。

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应信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随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一并进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每年将本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所指“公司”为公司本部。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需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或委托代理人)分别代表公司方和工会方签字。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由公司方代表将合同文本报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自报送之日起十五日内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期限为三年。双方应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外,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三十四条 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第5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

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鱼亮子林场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由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鱼亮子林场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鱼亮子林场场长代表行政,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签订。

第一条本合同是双方在推动企业改革,加快企业发展、促 进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二条企业支持工会女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应符合《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规定的人数;工会女职委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

第三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等方面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和竞赛活动。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培训、考察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订培训后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 1

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

第八条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

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

第九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五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第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

围的劳动。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

给予42天产假。

第十四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第十五条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元增加到20元。

第十六条继续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和女工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

代表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十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

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代表签字,报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合同履约责任和奖惩办法,按公司二O一三《集体合同》中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自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

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更。

第6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用人单位实际鉴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依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组织同步建立,协助党委和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提高女职工素质,促进企业发展。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本单位涉及女职工权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每年对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企业规章执行情况进行1-2次监督检查。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以支持。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职工同工同酬及最低工资标准,严禁招收和使用童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

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应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女代表。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

第七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每1—2年对女职工(含下岗、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做好妇科病的防治。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有条件的应为女职工购买特殊疾病保险。

第十四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 对从事《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规定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当劳

动;不能调离的,应给予2天休假,按出勤计算。

(二) 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1-2天休假。

第十五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4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晚育女职工休产假时,给予男方10天的护理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女职工按照政策再生育的,享受的产假按国家相

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及女职工卫生费。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生育等方面涉及到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双方的利益,用人单位与工会应紧密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就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维护女职工权益、调动女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的新途径。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

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至少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 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双方应平等协商续签新的合同。在新的同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企业方首席代表: 工会方首席代表: (盖章) (盖章) 2016年3月25日 2016年3月25日

第7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甘州区教育系统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单位名称:甘州区甘浚镇中心学校

法人代表: 工会代表: 单位地址:

1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

(甲方)

工会(乙方)签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单位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单位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由本单位行政与工会双方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协议对单位行政和工会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单位健康发展。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 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女职工。

第六条 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第七条 单位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单位的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福利待遇、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

第八条 单位每年结合实际组织1—2期女职工科学文化技术培训班或者素质流动课堂,并对女职工的保健、劳动保护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单位行政应予支持。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款

第十条 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

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第十二条 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三条 单位应保障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范围的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第十四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暂时调整、安排适合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二天的带薪休息;

(二)患有高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五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二)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根据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扣减相应的工作量针对有额定工作量的单位)。

(四)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工作量。(工间休息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8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六)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七)怀孕28周以上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90天产假;

(八)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单位尽量安排其回到产假前岗位工作,并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对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单位应补足生育津贴低于其本人工资标准的部分;

(十)女职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办理;

第十七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需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其工资不低于原工资的80%;(根据单位情况可给予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二)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三)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婴儿满1周岁后,经县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应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区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经治疗效果仍不明显,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单位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

第十九条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按规定报销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单位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为10元。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有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工作,并统一规范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单位每年或每2年(根据单位情况)组织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健康检查,对从事有毒工作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关检查费用。检查所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对从事有毒工作的女职工单位,应写明从事哪些工种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根据单位情况对定期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单位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4

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5 年, 自2016 年 9 月 4 日起至2017年 7月14日止。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报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本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甘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教育局各一份备案。

单位(盖章): 工 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2016年 月 日 2016 年 月 日

第8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青山苗族乡卫生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名称:

经济性质:女职工人数:

单位法定代表人: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

代表人数:女职工代表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集体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目标。

第二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

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

程,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调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第三条 第三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

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多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教育鼓励女职工做一个好职工、好妻子、好母亲、好女儿、好媳妇、好邻居。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企业不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订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约,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企业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设立女工卫生室等女职工保护设施,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或补贴),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企业按规定每____年对女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每____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做好女职工防治妇女病工作。

第十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要配合协助企业行政,通过举办讲座,利用黑板报、广播等,宣传妇女病防治以及女职工保健等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广大女职工应积极参与,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休假。

第十三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按病、事假、矿工处理。

第十五条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六条企业必须按时足额交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育的女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证,并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的,增加产假三十天。

第十七条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二十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十八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江阴市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九条女职工在哺乳时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集体合同检查监督小组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合同履行情况每_______进行检查和监督,每年至少一次将合同工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为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签字单位党委代表鉴证签字

单位盖章工会盖章党委盖章

_____年__月__日

第9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名称:温州市凯泰特种电器有限公司 企业工会名称: 职工数: 会员数: 女职工数:

甲方:温州市凯泰特种电器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由企业和代表女职工的女职工委员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行政和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 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企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进城务工人员与本地区职工同工同酬;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

1 当坚持男女平等。

第五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并由专门的部门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企业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第七条 不得随意延长女职工的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及女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八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当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第九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得延长妊娠期间的女职工的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二)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三)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第十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三)难产者,产后假增加15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五)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六)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七)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九)女职工实施放臵(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假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女职

3 工休假期间的待遇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三)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第十二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第十三条 女职工有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企业,应当设臵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有100人以下的企业,可设臵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用具。有5名以上妊娠女职工的企业应当设臵临时孕妇休息室。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女职工卫生保健档案,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有行政方解决。

第十七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妊娠、分娩的,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合同。

第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4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年。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议一式四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人事劳动局、总工会各一份。

企业首席代表(盖章)

年 月 日

工会首席代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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