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条件

2023-01-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中信银行信用卡条件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处罚条件

摘 要:司法实践不当扩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正確理解《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体系地位;“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既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也不是仅具有语感意义,而是客观处罚条件。恶意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虽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因为缺乏客观处罚条件,不能给予刑罚处罚;透支后产生不归还的意思因而未归还的,以及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原本就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后,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一审判决前由持卡人或者保证人全部归还的,应当不起诉或者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客观处罚条件的法律效果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而不应当将“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行为人排除在外。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客观处罚条件;具体适用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9.02.11

一、问题所在

《刑法》第196条第1款将“恶意透支”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类型,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这一规定是对恶意透支的解释性规定,也是对恶意透支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的规定。

“司法大数据分析发现,信用卡诈骗罪呈现恶意透支成为主要行为样态、恶意透支刑事案件量刑整体偏重两个特点。”在涉及信用卡的犯罪中,信用卡诈骗罪大概占95%以上,而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占90%左右。例如,2012年至2014年,上海法院共审结涉信用卡犯罪案件4452件4781人,其中信用卡诈骗罪4306件4443人,占涉信用卡犯罪的96.7%,占全部金融犯罪(4909件)的87.7%。其中恶意透支型占绝大多数,如浦东法院2013年审结的355件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有330件属于恶意透支型,占93.0%。再如,上海市闸北区于2006年至2010年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中,恶意透支占87.9%。北京市西城区2013年涉信用卡类犯罪案件中,信用卡诈骗案件占95.3%,其中多数属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3-4。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受理恶意透支案件共计26件26人,占信用卡诈骗案总数的63.6%;2015年受理恶意透支案件共计31件34人,占信用卡诈骗案总数的77.8%;2016年受理恶意透支案件共计83件88人,占信用卡诈骗案总数的86.7%8。

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恶意透支之外的信用卡诈骗行为较难实施,另一方面是因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被滥用。在笔者看来,大量的恶意透支并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或者不属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反过来说,之所以将大量不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是因为没有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196条第2款,尤其是没有正确理解“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一条件的真实含义。

例如,某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湟中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同年5月10日申领了该行卡号为×××、信用额度为12000元的信用卡。后马某某持该卡恶意透支消费,截止到2017年3月8日,马某某持该卡多次透支本金11978.71元,经该工商银行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间多次催收后,被告人马某某仍拒不归还。2017年6月7日,在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后,马某某的弟弟马某1向银行归还了被告人马某某所欠本金11978.71元、利息及滞纳金11174.34元,共23153.05元。”法院判决指出:“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本金11978.71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属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

参见: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18)青012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类似这样的案件和判决并不少见 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0522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基本上都是将事后没有归还本息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不判断持卡人在透支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考虑持卡人因为什么原因没有归还本息。正如司法工作人员张鹏成先生所言:“仅因犯罪嫌疑人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并且有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的行为,就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没有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根本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透支行为是否出于‘恶意’。究其原因,主要是案件承办人没有正确认识非法占有目的之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独立意义,对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作用认识不足。”

不仅如此,即使司法机关查明持卡人在透支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由于事后的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归还本息,也会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例如,2010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飞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营业部以郴州福城租赁服务部总经理的名义办理了一张授信额度为20万元的白金贷记卡。自2013年4月8日起至同年6月27日止,张某飞持该信用卡先后以取现或消费方式共计透支22.2729万元。同年6月9日,张某飞偿还透支欠款2.2万元,后经某分行十余次书面和电话催收,张某飞一直未归还剩余的20.0729万元透支款。案发后,张某飞于2014年1月9日归还本息共计22.32424万元。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系恶意透支,且数额巨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诉后,“张某飞的供述证明:2010年,他以郴州福城租赁服务部总经理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某分行营业部办理了一张白金贷记卡,信用额度为20万元。他这张卡主要是用于在机电市场购买设备使用,也用于日常消费。2011年,他注册成立了郴州市凡全租赁有限公司,他是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经营施工材料出租、塔吊出租、施工电梯出租。同年6月,郴州市凡全租赁有限公司开始为炎汝高速公路34号标段提供设备租赁,起初,他还能靠透支购买的施工设备赚钱,按时偿还银行透支款,后来由于34号标段项目亏损,项目部负责人李某携款逃跑,造成他的费用无法结算。他雇请的20多个工人没结到账。2013年4月7日,他帮朋友张某刷信用卡购买20万元石材,后张某在4月份分三次将透支的20万元还给了他,他全部用于发放工地民工工资。2013年6月,炎汝公路工程暂时停工,导致他不能及时结到工程款,便无法按时偿还透支款。信用卡透支后,他收到过银行催收函。中国农业银行某某分行营业部信用卡部的一名男工作人员、一名姓黄的副行长和一名姓黄的女工作人员都打电话催过他还款,并发了短信给他。工作人员也到他家和公司上门催收过,他都不在公司或家里,并不是故意逃避银行工作人员,只是因为客户一直拖欠他的工程款,他的资金周转不了,现在没有还款能力,等工程款结算后,他就有能力偿还透支的欠款了。”张某飞的辩护律师也提出:“张某飞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不还款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且案发后已还清所有欠款。张某飞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如果张某飞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应该免予刑事处罚”。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飞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透支20余万元,经银行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有16万余元未还,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恶意透支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张某飞的犯罪数额巨大,不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故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于是,认定张某飞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下简称“张某飞案”)

本案二审判决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在裁判文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后应当表述“本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而二审判决书却表述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违反了法定刑以下量刑程序的规定,后被撤销,发回重新审判。(参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0刑终226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核80895954号刑事裁定书.)。

上述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地说明,张某飞在透支时并不具有不归还的意思,只是由于34号标段项目亏损、项目部负责人李某携款逃跑,以及发放工地民工工资、炎汝公路工程暂时停工,导致他不能及时结到工程款,因而无法按时偿还透支款。判决的说理与结论也清楚地说明,只要善意透支后经发卡银行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就成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不难看出,司法机关基本上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当作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要件。换言之,持卡人事前的透支只是一个前提条件,不管是恶意透支还是善意透支,只要“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一律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所以,如何理解《刑法》第196条第2款中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体系地位,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体系地位

“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刑法》第196条第2款明文规定的一个条件,对此没有疑问。问题是它是什么样的条件?换言之,“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在犯罪论中居于什么样的体系地位?

(一)“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否属于构成要件要素或责任要素

首先我们要问的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或者责任要素?

大多数教科书表面上没有明确回答这一问题,但事实上是持肯定态度的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8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422;黎宏.刑法学各论[M].8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62.。也有学者明确指出,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具备“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一要件。虽然“从立法的角度看,如何更好地健全完善恶意透支方面的规定,值得作进一步的探讨。但是,从执法的角度看,既然《刑法》已作了这样的规定,则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确认恶意透支,必须具备‘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一要件。”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同时主张,对于行为人可先以诈骗罪立案查处;在采取强制措施后,经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即可认定为恶意透支;如果归还了透支款,虽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仍可能成立普通诈骗罪。( 参见:鲜铁可.金融犯罪的定罪与量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264.)但笔者认为,“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既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也不是责任要素。

“构成要件是刑罚法规规定的行为类型,其具体内容是通过刑罚法规的解释决定的。因此,构成要件并不一定等同于刑罚法规的文言。”换言之,“并不是使行为成为犯罪的当罚的、可罚的要素,都属于构成要件要素;只有某犯罪中所固有的、类型的可罚的要素,才是构成要件要素。”根据违法类型说的观点,只有表明违法行为类型的特征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

众所周知,诈骗罪(既遂)的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信用卡诈骗罪的构造也是如此稍加分析我们

就会发现,“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不属于上述任何要素的内容。第一,“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不可能成为欺骗行为。第二,催收时,发卡银行已经发现了行为人透支的事实,就此而言不可能陷入认识错误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第三,透支行为发生在银行催收之前,发卡银行的相关人员不可能因为持卡人“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就处分财产,更不可能因为持卡人不归还就免除其债务。第四,“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身并没有使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产,因为任何人透支后都对银行产生归还本息的债务,不归还并不意味着债务的清偿或者消灭。第五,不归还本身并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因为不归还并没有使银行的债权消灭。

或许有人主张,持卡人透支时只是对发卡银行的财产形成了危险,“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才是银行财产损失危险的现实化。亦即,“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结果。但是,这一说法至少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一,不符合素材同一性的要求。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得到的是透支款,银行损失的也是透支款。反之,“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不作为本身并没有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得到任何财产。换言之,信用卡诈骗罪中发卡银行所损失的财产,必然是发卡银行所处分的财产,并且也是持卡人所得到的财产。只有透支款才是发卡银行所处分的财产,也是持卡人所得到的财产和发卡银行所损失的财产。因此,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作为财产损失危险的现实化,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素材同一性的要求。其二,不符合既遂的认定标准。如上所述,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发卡银行(或特约商户)处分的是透支款,行为人得到的是透支款,发卡银行损失的也是透支款。因此,行为人得到透支款时,就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犯,而不可能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作为既遂的时间标准。

或许有人认为,上述诈骗罪的构造是仅就普通诈骗罪而言,而信用卡诈骗罪是特殊的诈骗罪,所以,可以在此之外附加其他条件。但是,作为特殊的诈骗罪,只能是在行为对象、行为手段、行为结果等构成要件要素方面有特殊条件,而不可能在构成要件之外有特殊要求。换言之,在构成要件之外的特殊要求,都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特殊要素。

或许有人提出,“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责任要素。然而,“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所表述的是一种行为,而且是不作为,这一内容不可能成为责任要素,充其量只是责任要素(尤其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资料,但责任要素的判断资料不可能等于责任要素本身。况且,《刑法》第196条第2款已经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责任要素,不可能在此之外再作规定。

其实,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相当于“借款诈骗”。在借款诈骗时,只要行为人隐瞒了自己内心不想归还的事实,使出借方误以为行为人会归还进而借款给行为人,就成立诈骗罪。同样,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透支款具有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透支的,原本就已经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诈骗罪中作为欺骗手段所隐瞒的事实,不限于客观的外在的事实,还包括主观的心理的事实。后者是指行为人就本人或者第三者的意思作虚假表示,从而使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德国刑法理论将这种意思称为主观的内在事实(innere Tatsache)

参见:Schnke/Schrder,Strafgesetzbuch,26.Aufl.,C.H.Beck 2001,S.2055.。例如,顾客在消费时无钱支付对价的“支付能力”(Zahlungsfhigkeit)属于客观的外在事实;顾客在消费时没有打算支付对价的“支付意愿”(Zahlungsbereitschaft)属于主观的内在事实。顾客无论是就支付能力的客观事实进行欺骗,还是就支付意愿的内心意思进行欺骗,都可能构成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英美刑法以往的主导性规则是,诈骗犯罪并不适用于关于将来行为的错误陈述,即行为人怀有违背承诺的意图而做出承诺的,并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越来越多的制定法规定可以就将来行为的虚假许诺提起刑事诉讼,换言之,行为人做出有悖于当时意图的虚假承诺的,能够成立诈骗罪。

就意思进行欺骗的常见形式是对将来行为的虚假许诺,包括就自己的意思作虚假表示和就第三者的意思作虚假表示。首先,行为人就自己的意思作虚假表示的,无疑属于欺骗。例如,在采取“借用”形式骗取他人汽车时,声称日后归还的,或者根本没有偿还贷款的意思而谎称一定偿还贷款的,属于就自己的意思进行欺骗。其次,行为人就第三者的意思作虚假表示的,也属于欺骗。例如,店主向买方作虚假承诺:“在收到货款后,商店的雇员会将商品送至买方指定的地方。”但是,雇员并无送货的意思,店主在收到买方货款后也不安排雇員送货。这便属于就第三者的意思作虚假表示。就行为人或第三者的意思所作的虚假承诺,并不一定要求有语言或者文字的陈述,完全可以通过行为人参与的交易行为予以认定。例如,行为人内心不打算归还贷款,却向银行请求贷款的,意味着向银行做出了归还贷款的虚假承诺;行为人内心里不准备支付货款,却在商店选购商品的,意味着向商店做出了支付货款的虚假承诺;如此等等

参见:Richard Card. Criminal Law[M]. 14th ed.Butterwords,1998:305.。

持卡人隐瞒自己或者保证人不打算归还本息的意思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显然属于典型的就自己的意思或者第三者的意思作虚假表示,当然属于诈骗犯罪中的欺骗行为。

第二,持卡人隐瞒不归还本息的意思而透支的行为,同时也符合了诈骗罪的其他构成要件要素。例如,持卡人隐瞒不归还本息的意思,在银行柜台透支或者在特约商户购物时,就已经使他人产生了认识错误并且处分了财产,因而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在银行柜台透支而言,其透支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没有任何疑问。就在特约商户购物而言,所争议的只是谁是受骗人与受害人的问题,而不是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例如,《日本刑法》没有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但对类似于我国《刑法》中的恶意透支的行为,也并非不以诈骗罪论处,只是对诈骗的构造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A假装具有支付意思而使特约商户B交付商品、进而取得商品时,特约商户B为受骗者与被害人,A成立诈骗(财物)罪

参见: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M].3版.东京:有斐阁,1996:250;大谷实.刑法各论[M].3版.东京:成文堂,2013:268.。第二种观点认为,A不正当使用信用卡后,发卡银行C从特约商户B收到签购单,对A从账户支付陷入认识错误,而向特约商户B垫付完毕时,A的行为成立诈骗利益罪。第三种观点即通说认为,A不正当使用信用卡时,受欺骗的特约商户B处分了发卡银行C的财产,发卡银行C成为被害人,因而属于三角诈骗

参见:西田典之.刑法各论[M].7版.桥爪隆,补订.东京:弘文堂,2018:218-219;前田雅英.刑法各论讲义[M].6版.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15:239-240;山口厚.刑法各论[M].2版.东京:有斐阁,2010:264-266;长井圆.クレジッドカ-ドの不正使用[G]//西田典之,山口厚.刑法の争点.7版.东京:有斐阁,2000:178以下.林美月子.クレジッドカ-ドの不正使用と诈欺罪[G]//内藤谦,等.平野龙一博士古稀祝贺论文集(上).东京:有斐阁,1990:486以下.。

在德国,对于持卡人通过特约商户透支的行为,也有认定为诈骗罪的判例。判决的理由是,行为人没有支付的意思却出示信用卡,向特约商户职员请求购物、消费,就构成诈骗罪中的“欺骗”;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存在持续的特别利益关系,特约商户对持卡人的支付状况持关心态度;当特约商户职员以为持卡人具有支付能力与意思时,应肯定其陷入了认识错误;直接性要件与素材的同一性,也不存在疑问

参见:OAG Hamm,NJW 1984,1633;长井圆.カ-ド犯罪对策法の最先端[M].日本クレジッド产业协会,2000:105.。德国虽然也有判例否认诈骗罪的成立,但否认的原因是在具体案件中特约商户职员欠缺认识错误;否认成立诈骗罪的判例,并非一般性地认为在类似案件中,特约商户职员都不可能陷入认识错误。而且,即使认为上述在特约商户恶意透支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也成立《德国刑法》第266b条规定的滥用信用卡罪。至于只有持卡人和发卡银行两方当事人的恶意透支行为(即持卡人在发卡银行透支的行为),在德国认定为诈骗罪则没有任何疑问。

英国的审判实践也将上述行为认定为犯罪。例如,持卡人A在特约商户B购物时恶意透支,店员按照通常的手续进行确认后,交付了商品。在一审的庭审过程中,店员作证说,自己并不想知道持卡人A与发卡银行C之间所规定的限额,只关心商店能否获得支付。一审法院认定持卡人A的行为成立诈骗利益罪。控诉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理由是:首先,与利用空头支票购物不同,就信用卡而言,发卡银行C与特约商户B之间事前存在合约,特约商户B会得到发卡银行C的垫付,不可能遭受财产损失;其次,店员实际上并不因为持卡人A的欺骗而陷入认识错误。但是,贵族院基于以下理由否认了控诉院的见解。首先,使用空头支票购物与不正当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没有实质区别,受理支票与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商户都能得到银行的保证。其次,店员证言的重点在于:店员是否因为持卡人A伪装成具有使用权限的模样而交付商品,以及如果店员知道了持卡人A没有使用权限是否仍然交付商品。显然,如果店员知道持卡人没有使用权限就不会交付商品,所以,持卡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店员陷入了认识错误

参见:木村光江.诈欺罪の研究[M].东京:东京都立大学出版会,2000:56.。

不难看出,上述将恶意透支行为认定为诈骗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观点与判例表明,只要行为人隐瞒不归还本息的意图而恶意透支的,就已经完全符合诈骗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后“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并不影响不法的有无与程度,既然如此,这一要素就不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

第三,当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持卡人故意透支,而且在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就完全具备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责任要素。因为持卡人具有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且故意、非法占有目的与行为同时存在,认定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完全符合责任主义的要求。换言之,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要求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存在于恶意透支时,而不是存在于银行催收时(参见本文第三部分)。既然如此,“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也不是责任要素。

综上所述,“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只要行为人隐瞒不归还本息的内心想法而恶意透支的,就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二)“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否仅具有语感意义

有学者认为,“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表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可靠的、确定无疑的客观事实,而不是恶意透支成立的必要条件,更不是所有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必要要件。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信用卡持卡人自收到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仍不归还其恶意透支的数额较大的款项,即构成犯罪。但是,如果确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信用卡持卡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恶意透支,即使没有‘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之客观事实的存在,也可以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笔者同意上述后半部分的结论,但不赞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仅具有语感意义的观点。不可否认,有些表述虽然出现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但仅具有语感意义,而不具有实质内容。具有语感意义而没有实质意义的表述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对违法阻却事由的提示性规定仅具有语感意义。例如,《德国刑法》第324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无权限地污染水域或者不利地改变水域的性质的,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其中的“无权限地”虽然是基本罪状明文描述的特征,但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因为污染水域的行为本身就侵害了法益,应视为典型的不法类型。所以,“无权限”的要素只是表明,如果污染水域的行为是基于官方的许可,则具有正当化的可能性

参见:H.Jescheck/T.Weigend,Lehrbuch de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5.Aufl.,duncker&Humblot 1996,S.246.。再如,《日本刑法》第220条规定:“非法逮捕或者监禁他人的,處三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其中所规定的“非法”,仅具有语感意义,既不是构成要件要素,也不是特别的违法性要素

参见:泷川幸辰.刑法各论[M].东京:日本评论社,1933:73;木村龟二.刑法各论[M].东京:法文社,1957:62;曾根威彦.刑法各论[M].5版.东京:弘文堂,2012:50-51;山口厚.刑法各论[M].2版.东京:有斐阁,2010:84.。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非法”只不过是对违法阻却事由的提示,即使没有这样的提示,当行为人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时,也不能认定为犯罪。据此,我国《刑法》就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等犯罪中所规定的“非法”,也都只具有语感意义。因为即使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也仅限于非法杀人,而不包括合法杀人。所以,认为这些法条中的“非法”仅具有语感意义,是不存在疑问的。但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并不是对违法阻却事由的提示,因为事后的归还并不能否认前面恶意透支行为已经产生的不法。

第二,同位语的规定仅具有语感意义。例如,《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的罪状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其中的“擅自”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同位语,只具有语感意义,而没有实质意义。但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的同位语。即使认为,“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可以印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但如果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就不再需要“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印证。

第三,对疑似身份犯的规定仅具有语感意义。亦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原本都能成为犯罪主体,但法条对行为主体做出了与行为类型相关联的表述时,这种表述仅具有语感意义。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罪状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中的“生产者、销售者”仅具有语感意义。因为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生产者与销售者,既然如此,对生产者、销售者的表述就没有实际意义。《刑法》第141条至148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其他伪劣产品的犯罪就都没有生产者、销售者的表述。这反过来说明,第140条关于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规定没有任何意义。但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显然也不属于这一情形。

虽然《刑法》分则条文还可能存在其他仅具有语感意义的表述,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显然是具有实际意义的一个条件,亦即,如果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就不可能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不是仅具有语感意义的表述。

(三)“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否属于客观处罚条件

既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既不是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也不是只具有语感意义,那么,理所当然的结论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客观处罚条件。反过来说,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成为处罚阻却事由。亦即,虽然恶意透支行为原本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由于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就不需要发动刑罚。

众所周知,虽然行为成立犯罪时,原则上就可能对行为人发动刑罚权,但在例外情况下,刑罚权的发动,不仅取决于犯罪事实,而且取决于刑法所规定的其他外部事由或者客观条件。这种事由或条件称为客观处罚条件。那么,刑法为什么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设置“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客观处罚条件呢?了解国外关于客观处罚条件的设置理由,或许有利于对本问题的回答。

《德国刑法》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客观处罚条件,总的来说,设置客观处罚条件分别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是刑事政策(刑罚目的)的理由,即缺乏客观处罚条件的行为不具有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二是刑法外的利益衡量或者目的考量。前者如,《德國刑法》第138条规定了不申告已策划的犯行罪;第139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必须就具有亲属身份的人提出申告但未申告,但已诚挚尽力防止其亲属实施犯罪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不予处罚。这是因为,在这种场合,既没有一般预防的必要性也没有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后者如,《德国刑法》第102条规定了侵害外国机关与其代表罪;第103条规定了侮辱外国机关与其代表罪;第104条规定了损坏外国国旗国徽罪;第104a条规定,行为人犯上述罪的,只有当外国与德国仍有外交关系,两国间存在互惠待遇的协定且行为时仍有效力,并已经外国政府请求追诉且德国政府授权进行刑事追诉的,才能追诉。这一规定显然是基于刑法外的利益衡量,或者说是为了实现刑法外的目的

参见:Cl.Roxin,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I,4.Aufl.,C.H.Beck 2006,S.1042ff.。

《日本刑法》分则也规定了一些客观处罚条件。例如,《日本刑法》第197条第2项规定:“将要成为公务员的人,就其将来担任的职务,接受请托,收受、要求或者约定贿赂,事后成为公务员的,处五年以下惩役。”据此,将要成为公务员的人,只要就其将来所担任的职务,接受请托,收受、要求或者约定贿赂的,就成立事前受贿罪。但是,只有在行为人事后成为公务员时,才能处罚。“事后成为公务员”就是客观处罚条件

参见:曾根威彦.处罚条件[G]//阿部纯二,板仓宏,等.刑法基本讲座:第2卷.东京:法学书院,1994:320.。承认客观处罚条件的学者一般认为,客观处罚条件与违法性、有责性没有关系,是基于政策的理由即为了使处罚范围明确化或者为了限制处罚范围所作的规定

参见:西田典之.刑法总论[M].2版.弘文堂,2010:88;山口厚.刑法总论[M].3版.东京:有斐阁,2016:204;井田良.讲义刑法学·总论[M].东京:有斐阁,2008:71.。

在笔者看来,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理解为客观处罚条件,也具有实质理由。

首先,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理解为客观处罚条件,符合刑罚目的。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在持卡人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后,只要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就予以归还的,就缺乏预防的必要性。一方面,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表明持卡人回到了合法性的轨道,而不是继续坚持维护不法状态。持卡人也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已经还本付息),相反遭受了损失(需要交纳复利、滞纳金等)。因此,即使不给予刑罚处罚,也不会激励持卡人继续实施恶意透支行为。相反,持卡人为了避免损失会吸取教训,不会重新犯罪。另一方面,持卡人恶意透支后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也不具有一般预防的必要性。一般人清楚地知道,不能从恶意透支中获得任何利益,所以,不会模仿;潜在的犯罪人也清楚地知道,只有还本付息才能避免刑罚处罚。亦即,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理解为客观处罚条件,也能产生消极的一般预防的效果。与此同时,在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才予以制裁,也能形成积极的一般预防的效果。因为从信用卡的功能来看,仅对不予归还的行为予以处罚,就能唤醒和强化国民对法的忠诚、对法秩序的存在力与贯彻力的信赖,能够增强一般法意识和平息事态。

其次,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理解为客观处罚条件,符合刑法外的利益衡量。众所周知,发展信用卡业务不仅有利于催生其他相关业务的发展(如建立还款账户等),为银行代理业务提供了发展的渠道,而且能够为银行带来较之前更多的盈利,其中透支利息与滞纳金,是发卡银行的重要收入。换言之,在透支信用卡的场合,只要持卡人最终归还了银行所要求归还的金额,就实现了发卡银行的重要目的。反过来说,只有当持卡人在恶意透支后“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银行才要求对持卡人予以处罚。正因为如此,《德国刑法》第266b条将滥用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时,以造成损害为要件,而且规定告诉才处理。

最后,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理解为客观处罚条件,才能使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予以明确。如前所述,持卡人隐瞒不打算归还本息的内心想法而恶意透支的,就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条件。但是,信用卡的特点决定了倘若仅此就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责任,就必然造成处罚界限的不明确。信用卡原本用于透支,只是可以分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存在两个区别:客观上,善意透支没有欺骗行为,因为持卡人原本就打算归还本息;恶意透支则隐瞒了自己不打算归还本自息的内心想法。主观上,善意透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恶意透支却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然而,这两个区别实际上都是就行为人的内心而言。在恶意透支的场合,持卡人客观上隐瞒自己不打算归还的内心想法表现为不作为,而持卡人是否不打算归还也只是一种内心想法。至于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也同样难以认定。换言之,在透支的场合,单纯从外观上看是难以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所以,《刑法》第192条第2款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规定为客观处罚条件,亦即,即使持卡人以前是恶意透支,但只要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就不能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理解为客观处罚条件,具有实质理由,而且不影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条件与基本构造。或许有人会诘问:既然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解释为客观处罚条件,符合刑罚目的与刑法外的利益衡量,也能使处罚界限明确,为什么将其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就不能发挥上述作用呢?如前所述,“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原本就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同冒用他人信用卡后归还财物的不影响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一样,不能将拒不归还理解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事实表明,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解释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导致司法机关忽视其他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作为犯罪的核心或者关键要素,不当扩大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形成了客观归罪现象。反之,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解释为客观处罚条件,就迫使司法机关在此之外判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能够确保处罚范围的合理性。

三、具体运用

将“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理解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理解为客观处罚条件,就可以对相关情形得出妥当结论,也不存在其他障碍。

(一)基本类型

根据持卡人的透支行为是善意还是恶意,以及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是否归还,可以将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相关的案件区分为以下几种基本类型。

A类型: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就打算恶意透支后拒不归还,申领到信用卡后超過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种类型的行为成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没有任何疑问。这是因为,行为人虽然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但其隐瞒了恶意透支(透支后拒不归还本息)的意图,使发卡银行职员误以为行为人会正当使用信用卡(误以为行为人不会以非法占有目的恶意透支),于是进行了概括性的财产处分(使行为人能够在一定限额内进行透支)。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依然符合诈骗罪的构造。又由于该行为符合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故成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B类型:行为人正当申领了信用卡后产生了恶意透支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透支时就具有拒不归还本息的想法),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如果在银行柜台或者特约商户透支,则完全符合两者间诈骗或者三角诈骗的构造;又由于该行为符合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故成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至于在自动取款机上透支的行为,是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还是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则是另一问题。(参见: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607.)。

C类型: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就打算恶意透支后拒不归还,或者在正当申领了信用卡后产生了恶意透支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这种行为原本已经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由于缺乏客观处罚条件,所以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理解为客观处罚条件所得出的当然结论。

D类型:持卡人在透支时具有归还本息的意思(善意透支),但透支后产生了不再归还本息的想法,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根据本文的观点,这种行为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如前所述,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以透支行为本身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条件为前提。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持卡人在透支时因为没有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所以,其透支行为本身并不成立诈骗罪。既然如此,就不能因为事后单纯具备了客观处罚条件,便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因为客观处罚条件的适用,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但D类型的行为原本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条件。

E类型:持卡人在透支时具有归还本息的意思(善意透支),但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本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种类型的行为显然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前述“张某飞案”就是如此,对此不再赘述

以往的司法实践,对上述D类型与E类型的两种行为,均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对于上述类型与结论,有两个问题点需要进一步讨论。

第一,如何判断持卡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上述几种类型的区分,以能够判断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以及在透支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前提。如果不能判断行为人是否以及何时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上述类型的区分就没有现实意义。例如,能否区分B类型与D类型,就意味着能否区分罪与非罪,而B类型与D类型的区分,只是取决于不归还本息的意思的产生时间。或许是因为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以往的司法实践就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情形均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但是,现实的不一定是妥当的。行为后的想法不等于行为时的想法,单纯以事后的行为判断行为人在实施构成要件行为时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必然违反责任主义。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28日公布的修改后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第6条第2款后段规定:“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事实上,对持卡人在透支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与对行为人在贷款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在原理上与方法上完全相同。既然《刑法》分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而且司法机关能够区分这些犯罪,就表明对于持卡人透支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能做出合理的判断。倘若在个别或者少数案件实在不能判断持卡人在透支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按照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判断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坚持三个原则。

(1)目的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

亦即,只有当持卡人在实施透支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能认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透支款是行为人通过透支行为取得的,事后只能产生不归还的意思,而不可能对先前的透支款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反过来说,《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是针对透支款而言,持卡人对透支款具有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时,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既然是对透支款的非法占有目的,就必须要求持卡人在实施透支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综合判断原则

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于持卡人的内心,需要基于各种资料进行综合判断。《新解释》第6条第2款前段规定:“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这显然采取了综合判断原则。特别要注意的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只是一个判断资料。

(3)例外排除原则

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在部分案件中是可以由事实证明的,在部分案件中只能基于相关事实进行推定而得出结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显然只是事实推定,而不是法律推定,故可以被推翻。亦即,即使根据某些事实推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如果持卡人提出的反证足以推翻该推定,就必须否认非法占有目的。《新解释》第6条第3款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在笔者看来,其中的(一)、(二)两项事实,足以证明持卡人在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三)至(六)项以及“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只是推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事实,或者说是认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资料。根据《新解释》的规定,不管是哪一种情形,“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所以,司法机关应当采纳持卡人的合理辩解,不能因为持卡人具有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节,就直接否认持卡人的合理辩解。例如,持卡人将透支取得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合法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原因事后无法归还的,即使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也必須否认非法占有目的。再如,持卡人透支后因患病、失业等财物状况恶化导致不能归还的,也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过来说,不能因为持卡人具有上述(一)至(六)中的一种情形,就直接认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考虑其他足以否认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包括持卡人的辩解)。

第二,能否承认事后故意与事后非法占有目的?

前述D类型的持卡人事后产生了不归还本息的意思,为了使类似行为受到刑事追究,有人提出了“事后故意”或者“事后非法占有目的”等概念。例如,有人针对贷款诈骗罪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发生‘事后故意’的情形……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抱有骗财的目的……但在签订合同取得对方款物后,由于客观情况变化,已无法履行合同,于是萌发了侵吞财物的故意,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并采取欺诈手段蒙蔽对方,以达到占有的目的……在事后故意的贷款欺诈中,行为人非法转移、隐瞒、侵吞金融机构财产,具有非法侵占金融机构财产的直接故意,而且,在贷款尚未归还以前,有关贷款的抵押物或归还贷款的行为人财产仍是贷款的物质表现形式,还属于贷款范围,故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犯罪目的。”但笔者认为,这种意义上的“事后故意”“事后目的”等概念没有存在的余地。

首先,如果说“事后故意”“事后目的”完全是指在行为人在取得被害人财产后产生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那么,这种“事后故意”“事后目的”概念明显违反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是责任主义的具体内容。这是因为,责任与不法并非一种简单的相加关系,责任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或者说是对不法的责任。这就是责任的不法关联性,或者说是责任对违法性的从属性。因此,要认定行为人具有责任,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对所有的不法要素都具有责任(对客观处罚条件以及客观的超过要素不需要故意),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具有责任,因此不可能存在事前责任或者事后责任。责任主义既是刑法原则,也是宪法原则,不得违反。

其次,“事后故意”“事后目的”不符合各种诈骗罪的构造。不管是普通诈骗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都是以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为既遂标准。若能认定持卡人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取得了透支款,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的,那么,持卡人取得透支款时,就意味着发卡银行遭受了财产损失,信用卡诈骗行为已经既遂。如前所述,“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只是客观处罚条件;从另一角度而言,发卡银行的催收只是其挽回财产损失的手段。如果说“事后故意”“事后目的”是指持卡人在取得透支款后产生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就意味着客观上犯罪已经既遂,但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尚未产生;产生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之后,又没有欺骗行为与取得行为,却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这显然难以被人接受

如果说“事后故意”“事后目的”是指持卡人在取得透支款后产生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采用欺骗方法使发卡银行免除自己偿还本息的债务,那么,这便是行为(使对方免除债务的行为)时的故意与目的,而不是所谓“事后故意”“事后目的”,该行为所成立的犯罪也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最后,根据行为人的事后举止与态度推定行为人在行为时存在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不等同于存在“事后故意”“事后目的”。英国法上的larceny概念原本不包含诈骗与侵占,为了扩大larceny概念,英国法官Kelyng提出,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将财物据为己有、进行处分的,佐证了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就已经具有不法意图,行为人以不法意图取得了占有的,构成larceny。这一判例理论被称为“Larceny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只要行为人事后以所有人自居处分事前占有的财产的,就成立larceny。但是,这一原则并非承认“事后故意”或“事后目的”,也只是以事后行为佐证行为时的故意与目的。

由于不能承认“事后故意”“事后目的”,所以,不能将上述D类型的行为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基于同样的理由,对于E类型的行为,更不可能认定为犯罪。

(二)归还时间

根据本文的观点,持卡人恶意透支并且具备客观处罚条件的,司法机关才能对持卡人予以处罚。众所周知,客观处罚条件既可能是第三者行为的结果

参见:德国《刑法》第283条、日本《刑法》第197条第2项。,也可能是行为人的行为结果

参见:德国《刑法》第227条。,还可能是其他情形。如果客观处罚条件表现为行为人的作为或者结果,那么,行为人何时具备客观处罚条件,是不需要司法机关确定客观处罚条件的时间范围的。但是,由于“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表现为持卡人的不作为,而持卡人又随时可能归还本息,于是,如何确定该客观处罚条件的时间范围,亦即,持卡人在何时归还的就不予以处罚,便成为重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3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旧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第5款后段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本规定的意思显然是,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才归还的,只有在数额较大时,才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不追究刑事责任;如若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则仍应追究刑事责任。倘若笔者的观点得以成立,那么,该规定就明显不当:(1)由于“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客观处罚条件,所以,只要在判决宣告前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已经归还的,就已经存在阻却处罚的事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2)在透支数额较大的情况下,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才归还的,也是因为缺乏客观处罚条件,而不是因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才不追究刑事责任。(3)在透支数额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情况下,只要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在判决宣告前已经归还,也因为缺乏客观处罚条件,而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新解释》第10条前段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与《旧解释》的规定相比,《新解释》具有明显的合理性。(1)没有将客观处罚条件与成立犯罪的其他情节相混淆,或者说使客观处罚条件具有了独立意义。(2)由于“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客观处罚条件,所以,在持卡人全部归还后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都具有合理性。(3)将催收的时间范围限定在一审判决前,也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可以不起诉”和“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表述并不理想。因为“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客观处罚条件,在不具备客观处罚条件的情况下,就“应当”不处罚,而不是“可以”不处罚。所以,建议下级司法机关将上述“可以”理解为“应当”,不要因为《新解释》使用了“可以”的表述,就发动刑罚权。

诚然,《新解释》与《旧解释》的第6条第1款均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而且,新增加的第7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或许有人认为,符合上述条件后,持卡人就已经具备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一客观处罚条件,因而应当予以刑罚处罚,所以,前述第10条的规定只是对持卡人的进一步优惠,采用“可以”的表述,而不是一概不予处罚,具有合理性。可是,本文要追问的是,《新解释》与《旧解释》的第6条第1款做出上述时间规定的根据何在?为什么是“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而不是“超过两个月仍不归还”或者“超过六个月仍不归还”?为什么是“兩次有效催收”而不是“三次有效催收”?人们会回答说,这是经过多方商量决定的。可是,多方是根据什么决定的?事实上,只要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理解为客观处罚条件,那么,在公安司法机关发动刑罚权的时候,就需要判断持卡人是否具备客观处罚条件。如果在将要发动刑罚权时,发现持卡人已经全部归还,就意味着不具备客观处罚条件,当然不能处罚。所以,对《新解释》第10条前段关于不起诉与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不能作任意性或者选择性的理解。本文也并非否认《新解释》与《旧解释》第6款第1款规定的意义,只是认为,该规定仅对启动立案侦查具有意义,而不直接对发动刑罚权具有意义。

(三)归还主体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由持卡人以外的人(保证人)归还银行本息的现象。但是,《新解释》与《旧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归还的主体,于是,对这种情形应如何处理,就需要讨论。

以往的讨论并没有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理解为客观处罚条件,而是将其作为危害结果或者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根据得出结论的。例如,一种观点认为,在保证人归还本息的情况下,由于恶意透支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因保证人的行为而消除,对持卡人的透支行为不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然而,持卡人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可能因为任何人的行为而消除。因此,笔者不采纳这一观点。另一种观点指出:“透支款还款主体不仅限于持卡人,而且还包括担保人。拒不归还的处理原则是持卡人本人拒不归还。因此,发卡行直接向持卡人催收遭拒的,即可认定犯罪,因为持卡人拒不归还时,其非法占有目的就可推定,符合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至于其担保人为其归还了透支款,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发卡行直接向担保人催收的,担保人归还的,持卡人不成立犯罪;担保人拒不归还,但持卡人并不知道的,不构成犯罪,持卡人知情并拒不归还的,构成犯罪。”这一观点显然仅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作为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根据,导致善意透支后拒不归还的(如前述D类型)乃至善意透支后因为客观原因而不能归还的(E类型),也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笔者难以赞成。

从文理上考察,所谓“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指持卡人仍不归还。保证人偿还,不等于持卡人归还。但是,倘若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理解为客观处罚条件,就需要从刑法设立客观处罚条件的实质理由出发理解本规定。前面从三个方面说明了该客观处罚条件的实质理由,但是,在本文看来,并不是需要同时具备三个实质理由,才能适用该客观处罚条件。就明确处罚范围这一实质理由来说,不管是持卡人归还还是担保人归还,都可以认定具备了这一理由。所以,关键是缺乏预防必要性与符合刑法外的利益衡量,是否必须同时具备?笔者持否定回答。换言之,只要缺乏预防必要性或者符合刑法外的利益衡量,就可以认为具备客观处罚条件的实质理由。在持卡人经催收后归还的场合,完全可以评价为缺乏预防必要性并且符合刑法外的利益衡量;在担保人归还的场合,则完全可以评价为符合刑法外的利益衡量,即避免发卡银行最终遭受损失,或者说,最终仍然实现了银行发卡的目的。因此,对于担保人归还本息的,也应当认定持卡人具备了客观处罚条件。

(四)适用范围

按照《新解释》第10条“但书”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后果,不适用于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被告人。笔者难以赞成这一规定。如前所述,既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客观处罚条件,那么,持卡人以前是否因为信用卡诈骗罪受到处罚,与持卡人是否具备客观处罚条件,就没有任何直接关系,甚至没有间接关系。换言之,持卡人在恶意透支后于提起公诉前或者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的,便具备了客觀处罚条件,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事实,不可能阻却该客观处罚条件。不难看出,《新解释》只是将持卡人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作为只有初犯才能享受的优惠条件,而没有当作客观处罚条件。可是,如果单纯当作优惠条件,是缺乏法律根据的。因为《刑法》第196条第2款并没有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限定在特定范围适用,而是适用于所有的透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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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明楷

第2篇:信用条件变化与政策完善

〔摘要〕:本文应用平衡思维方式分析了中国货币条件、金融条件和信用条件的变化与政策完善问题。与货币和金融产品相比,信用是更高层次的社会交换媒介,反映了更加广泛的社会经济协作平衡关系,在“生产—交换—消费”运行过程中的功效更全面、更持久。在新形势下,信用条件以及影响信用条件的重要因素正在发生变化。适应新形势和市场信用条件变化,我们有必要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信用建设。在思想层面,亟需增强思想定力。在金融改革发展层面,亟需完善体制和机制设计。在宏观调控层面,亟需加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建设。在政策和技术手段层面,亟需改进和丰富工具箱。

〔关键词〕信用;货币条件;金融条件;信用条件;信用建设

章编号:10084096(2016)02000310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在“生产—交换—消费”循环往复运动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信用发挥作用是有条件的。什么是信用发挥作用的条件?在新形势下,信用条件有什么变化?本文拟从货币条件、金融条件和信用条件逐层进行分析。

一、货币条件与货币政策

货币条件,原本指将某种东西视为货币的条件,本文着重指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条件。一件东西只要具备“交易媒介、计量单位、价值贮藏、支付手段”功能,就可充当货币。但货币要转化为资本,还必须具备创造价值的特殊作用,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指出:“货币和商品,正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一样开始并不是资本。他们需要转化为资本。但这种转化本身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这些情况归结起来就是,两种极不相同的商品所有者必须相互对立和发生接触:一方面是货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他们要购买别人的劳动力,来增值自己所占有的资产总额。另一方面是自由劳动者,自有劳动力的出卖者,也就是劳动的出卖者”\[1\] 。马克思在这里讲的很清楚,货币转化为资本最重要的条件是要有可雇佣的劳动力。如果没有可雇佣的劳动力,那么货币只能是一般的商品,只能是一张借条。只有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所有权相互分离,直接生产者转化为雇佣工人,货币才能成为一种特殊商品,才能在使用中转化为资本。因此,从所有制角度看,社会分工是货币存在的前提条件:只有社会分工,劳动者才可能占有劳动产品;只有剩余产品出现,才有交换行为和借贷行为的发生。翻阅原始积累的发端,特别是在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早期,建立可雇佣的劳动力市场,或者说创造资本关系的条件,是一场残酷的革命。进入近代和现代市场经济,虽然劳动力市场得到普遍发展,劳动者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权利,货币转化为资本成为一件比较容易的事。但原始积累和原始创造仍然是很复杂的,有勤劳致富,有资源禀赋,也有暴力、欺诈和偷窃。

随着信息经济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现代社会环境和社会发展条件有了新的变化。比如,劳动力向人力资本转化,技术因素对劳动者影响很大,劳动者技能和效率差异很大,创造财富的能力差异很大。另一方面财富原始积累的方式更加复杂。比如,劳动资本股份化,个人入股、家庭入股和职业经纪人占股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现象;人力资本网络化,劳动者可在全球范围寻找职位,在世界各地创造资本关系。另外,电子货帀和网络支付有力地推动了金融大众化的进程\[2\]。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控制社会资本流通总量,货币管理当局仅仅依靠传统货币管理工具和常规办法是不够的,需要政策创新,改善货币条件。比如,货币条件除了考虑传统因素之外,还需要考虑互联网金融给传统货币带来的影响,特别需要考虑互联网金融流通速度加快对基础货币倍增功能的影响。

二、金融条件与金融政策

金融条件,原本指获得对有价值东西的索取权的条件,本文着重指金融资产转化为金融资本的条件。这个条件不仅反映了金融资产的一般索取权,而且反映了金融资产创造价值的特殊作用,这是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特征。

金融资产是一种金融索取权,只要拥有对某件有价值东西的索取权,你就拥有这种金融资产,也就意味着你对某人可以进行索取,让他向你让渡有价值的东西\[3\]。目前,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股票、债券、外汇和证券化贷款五类资产。其中货币存储银行可以生息,股票有股息,债券有利息,外汇有汇率,证券化贷款也可以生息。这些资产在条件具备时都可以转化为资本,所谓条件具备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资产必须有增值能力。二是对这些资产有索取权,即拥有对金融资产在增值后所占有价值总额的索取权。三是资产必须有流动性,其中流动性是金融资产转化为金融资本的特殊条件。流动性反映各种资产按要求兑现的能力,决定了市场的认可程度。我们在考察金融资产时,只关注资产增值能力和价值总额是不够的,还必须关注流动性。市场很在意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流动性较高的投资,投资者愿意接受的利率水平可以低一些,反之亦然。对流动性较差的债券,为了补偿流动性方面的损失,投资者希望得到比较高的收益。

目前金融市场主要有五类资产,由于其市场交易的难易程度不同,其市场兑现能力的特征是不同的。如果一个部门拥有的金融资产都是货币,那么这个部门的资产有较高的流动性。如果一个部门拥有的金融资产都是一些长期债券等不易转换为现金的资产,那么这个部门的资产流动性较差。在国际收支中,流动性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填补对外收支余额的能力,也反映了必要的外汇储备情况。在商业银行系统,流动性反映了商业银行满足储户兑现的能力,也反映了银行持有的现金和短期资产的情况。当人们认为一些银行可能会破产时,银行存款有可能发生流动性危机。在证券市场,流动性反映了可交易的产品市值,发行的股票数量越多,市场的缔造者就越多,持股面越广,市场中股票的流动性越强。当人们对某些证券产生些许怀疑时,流动性危机就可能产生。在货币市场,流动性反映了货币总量和经济活动中短期金融资产的情况。在货币政策过松的情况下,基础货币和其他类别的流动资产难以区别,容易导致流动性过剩问题。因此,在金融管理方面,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根据其金融市场和金融资产的情况,制定不同的宏观金融政策。这些金融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促进经济增长、保持价格稳定和促进就业\[4\]。

随着科技的发展,过去的非流动性资产变得具有流动性,各种类型的资产都有可能成为货币用来结账,甚至成为资本用来投资。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衍生产品越来越多,金融资产结构越来越复杂,金融流动性越来越难掌控,越来越多的资产具有资本属性。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并且适时改进金融条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金融资产能够在金融体系顺畅流动取决于三个条件:

第一,从根本上说,取决于金融资产的供应者和金融资产的使用者能够健康运作。在金融资产的供应者方面,供应者能够提供充裕的金融资产。这要求企业能够提高经济效益,使更多利润转化为留存收益;要求各级政府能够廉洁自律,保持预算的平衡和适当的结余;要求个人能够合理安排收支,在满足需要之外留有一定的储蓄。如果满足上述条件,那么金融资产的供应必定是充分的,它将有利于保持低成本的资金供应。在金融资产的使用者方面,使用者能够把资金用好,使投资取得最大的效益。这要求企业能够在扩大生产时选准项目,使之有利于产业升级和新产品上市;要求政府能够把钱更多地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并促进知识创新体系的发展;要求个人能够把钱用于促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生活素质和文化素质。如果满足上述条件,那么金融资产的使用必定是合理和有效的,扩大再生产必定能在良性循环中运行。

第二,取决于金融中介能够遵守金融准则,不违规操作,通过自己的良好服务使金融资产得到最好的配置。在金融法规不完善的灰色区域,金融中介要用道德准则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应当为了追求私利而搅乱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如果金融中介在资金使用者需要资金时惜贷,不支持使用者的合理要求,造成金融紧缩,经济就会出现滑坡;反之,在经济已经过热时,如果金融中介继续盲目放款,就会给已经沸腾的经济火上浇油,导致经济灾难。

第三,取决于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联程度。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关联密切,但两者又有根本不同的属性。虚拟经济以金融资产为载体,追求高风险、高收益。实体经济以实业资产为手段,提供各种看得见、摸得着的产品和服务。如果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太离谱,就容易出现金融危机,历史上有过深刻的教训。1637年,英国一棵郁金香的期货价格达到二十个熟练工人一个月的收入总和,当郁金香依旧在地里生长时,价格已涨了几百倍甚至几千倍,这就是现代金融史上第一次投机泡沫。1720年,英国南海公司看到当时英国经济兴盛、资金闲置、储蓄膨胀和股票发行量极少,觅得赚取暴利的商机,与政府交易换取经营特权,同时接受投资者分期付款购买新股,刺激股票发行,导致股票供不应求,价格狂飙到1 000英镑以上,与公司真实业绩严重背离,最后倒闭,给整个伦敦金融业都带来巨大影响。1837年,美国经济恐慌引起银行业收缩,由于缺乏足够的贵金属,银行无力兑付发行的货币,导致经济萧条。1907年,美国银行危机爆发,纽约一半左右的银行贷款都被高利息回报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抵押投在高风险的股票和债券上,整个金融市场陷入极度投机状态,一些主要股票的价格缩减超过2/3。1987年,不断恶化的经济预期造成华尔街大崩溃,出现“黑色星期一”,标准普尔指数下跌20%。2007年下半年和2008年,美国次级债问题进一步恶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金融衍生行为泛滥,涉及面广,脱离实体经济太离谱。这些历史上的重要事件告诉我们,如果金融创新和金融条件把控不妥当,很容易引起金融危机。为了避免这种现象,有必要改进金融条件。比如,提高诸如抵押贷款的标准,衍生金融产品的价格不能高于基本价值,要求金融企业储留一定的信用风险金(美国不少于5%)等。

中国金融资产总规模目前已达到GDP的3倍以上,超过120万亿元,并且还在不断增加。如何用好这笔资产,使这笔资产不断创造更多的财富。特别是如何根据形势的发展,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既维护好金融资产的安全,又适时地创造价值,这是金融行业的根本问题。这不但要创造条件,鼓励金融创新,完善金融市场,丰富金融产品,增加投资产品,还要掌控条件,规范市场,强化监管体系,掌握各种金融资产运动规律和特点。比如,根据流动性变化的新特点,有必要考虑制定监视市场的“正常、预警、异常”区间和监控手段;根据电子现金、电子货帀的发展趋势,有必要把单个公司的支付宝整合起来,建立综合的公共的安全支付体系等,以维护市场信用的平衡。

三、信用条件与信用政策

信用条件,原本指交易过程中相互信任的条件,本文着重指信用转化为资本的条件。这个条件不仅反映诚信在信用交易中的重要性,而且反映信用创造新的价值的特殊作用,这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信用作为资本,使国家的财富概念发生重大变化;信用作为财富,使国家的经济实力发生重大变化;信用作为实力,使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发生重大变化。

信用是一种特殊的稀缺资源。一是这种稀缺资源“用进废退”,越使用,越丰富,而不像一般稀缺资源一样,因使用而减少。二是这种稀缺资源与人格的魅力、政治的智慧、友谊的情感和时间的锻炼密切相关。三是这种稀缺资源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础,没有信任的基础,任何社会的发展成本都会大大增加,很多方案很可能因为成本太高(或不愉快)而无法实施。四是这种稀缺资源自由地存在,网络化地联系,不存在强制和义务。信用之为物,无声无色无形,不像劳动力可以时间计算,不像商品可以数量计算,信用交易完全是一种相互信任的交流。比如,顾客把工资存入银行,是信任银行,银行收入的是信任,顾客得到的是利息,这种利息实质是因信任而得到的特殊报酬。

信用包括的范围比金融资产要广泛得多,不仅仅包括货币,等于货币甚至可以代替货币,也不仅仅包括金融资产,等于金融资产甚至可以代替金融资产;信用还可以在更广泛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创造价值。信用价值在形态上除了实体形态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之外,还有虚拟形态,如商标、品牌和声誉等。信用价值在功能上除了传统的保值、交易、储存和支付之外,还有增值功能,如不动产、版权和专利等。美国大银行收购,其营销技巧和商誉等无形资产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支付手段,支付比率达到70%\[4\]。信用转化为资本的条件,除了需要具备货币条件和金融条件之外,还需要考虑可靠性和规范性两个特殊条件。

信用可靠性反映了信用功能在正常情况下无障碍地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具有优质、安全和赔偿三个基本要素。优质体现于信用在设计和产生过程中的质量要求,安全体现于信用在使用过程中的寿命和无故障情况,赔偿体现于对信用采取的保险措施。因此,建立在优质、安全和赔偿基础上的可靠性是信用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信用转化为资本的基本条件。比如,土地有产生信用的可能,但它不一定是资本。“土地只有在产权保护制度和契约权益保护相对可靠的情况下,既使不卖掉,也可以被抵押转换成资本”\[5\]。由此进一步说明:信用,无论是以一件产品的形式出现,还是以一项制度协议或其他形式出现,都应该是可信赖的、可信任的和可靠的。信用可靠性反映了信用的虚拟价值转化为实体价值的程度,也反映了社会对信用价值的认可程度。信用可靠性可以通过信用发展度等重要指标进行调查、分析和评级。目前美国标准普尔公司、穆迪投资服务公司和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三大国际评价机构占据国际信用评级的制高点,他们不时地发布信用评级报告,对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和一个公司的财富成本有重要影响。

信用规范性反映了信用价值在市场中的稳健程度,也反映了信用产品、信用工具和信用形式在正常环境中的规矩和标准性。信用产品、信用工具和信用形式呈现出多样性,但不论式样如何,信用从设计到运行,每个环节、每个步骤和每个流程都应该有一定的规矩和标准。标准化有助于信用的培训、扩散和推广,有助于增强信用的稳健性和公允价值,有助于建立职业经理制度,有助于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有助于拓展一些比较专业的信用业务。因此,规范、规矩和标准是信用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信用转化为资本的重要条件。现代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扩张性质的经济,这种经济需要借助规范、规矩和标准的信用手段扩大生产规模、改进工艺、更新设备和推销产品。无论是国内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关系,都有赖于信用规范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信用规范性在信用创造资本和财富过程中的意义和作用更加突出。

在新形势下,在信用可靠性和信用规范性越来越重要的同时,一些影响信用条件的重要因素也在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加。随着科技革命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参与市场活动的机会越来越多,在大脑的认识功能不断受市场各种信息影响的同时,大脑的主宰功能对市场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其结果完全有可能偏离参与者的意图,因而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就连不确定性程度也是不确定的,而且有的时候几乎是无限的\[6\]。与此同时,科技革命的重要成果,如网络化技术,虽然改变了人们获得信息的手段,也极大地增加了市场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在加剧社会经济不平衡的同时,还制造了许多难以预测的新的不确定因素。比如,“羊群行为”和情绪化的赌博行为,从而增加了市场的不稳定性,降低了信用可靠性。市场调节产生的冲撞力加大,市场情绪加重,市场系统风险增加。

第二,市场的动态需求和约束增加。随着信息技术的深入广泛应用,在智能前端市场,信息采取、处理和回馈越来越方便,数据有可能像土地、石油和资本一样成为经济运行中的根本性资源,激发人们更多与众不同的想法。在信息化时代,大量的碎片信息充斥人们的头脑,容易使其产生奇异的联想,形成动态需求和欲望。这种动态需求不一定有长久固定的目标,完全是在变化中提出的,而且只能在拓荒式的行进中得到满足,为我们研判形势和制定政策带来难度。在动态需求增加的同时,传统货币的一些功能确实有一定程度的弱化。比如,传统的货币交换和储存功能有一定程度的弱化。很多年青人喜欢随身携带信用卡,而不愿意携带现钞。通过货币借贷形成的负债与商品之间的替代关系受限趋多。比如,美元是美国中央银行的负债,我们拿到美元,应该说我们可以用美元购买所需要的东西,但实际上美元的购买力紧紧控制在美国人手里,不是你想买什么就可以买到什么。

第三,市场的不对称性增加。一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不对称性增加。虚拟经济增长速度快于实体经济,影响经济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美国等发达国家也存在这一问题,正在通过“再工业化”进行调整,在中国这一问题要更严重些。二是城市金融与乡村金融不对称性增加。金融机构市场化运作,以追求利润为首要目标,造成资金从欠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向大城市、大企业和优势行业集中。三是不对称代理问题突出。代理人的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分离倾向加重,代理人更感兴趣的是赚手续费,而不是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四,市场的波动性增加。特别是最近一段时期,国内外金融市场异常波动明显加剧。在国际市场,全球股票市场波动性增加,原油等大宗商品价格屡创新低。其表面原因是缺乏鼓舞人心的经济信息和政策,其深层原因是全球经济结构调整进入关键时期,东西方市场博弈加大,市场不稳定因素增加。在国内金融市场,异常波动幅度大、时间长。上海证券综合指数曾一天下跌85%,出现近四年来最大幅度震荡,对经济运行构成新的压力。究其原因,除国际因素之外,还有管理制度方面的原因:一是对资金流入、流出资本市场缺乏有效的管控手段,外资流入、场外配资和公司资金进入股票市场处于失控状态。二是融资融券业务缺乏有效的管控手段,杠杆融资比例扩大,助长了赌博行为,规模失控,结构化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杠杆偏高,增加了市场系统性风险。由于问题的缘由与制度和结构调整有关,因而市场激烈的波动性可能不是短期的,而将是伴随经济转轨的一个重要现象。

第五,市场文化内涵正在发生调整和变化。其突出表现是分期贷款和网络金融成为消费文化的重要内容。虽然以分期贷款为主要内容的消费信贷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有近一百年的历史,但在中国还是近十年的事。中国消费信贷后发优势很强,在互联网金融的协同支持下有很大的市场,特别是八零后、九零后新一代市场生力军,正在推动消费信贷大力发展。中国实际上正在发生一场消费信贷和互联网金融革命,家庭理财模式,特别是年轻家庭理财模式正在发生根本性变革。

第六,金融资本向社会资本转化的趋势明显。随着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在新型分散合作式的微型制造业和网购市场,扁平式的经济模式日益成熟,企业和个人分散的财富可以社会资本的形式,通过“桌面工厂”和“社会制造”,将创新创意转化为实物产品,并从中获得新的价值。在互联网和智能网中创业,企业家和合作者所需要的成本比较低廉,社会资本所发挥的作用要大于金融资本。而且社会资本不断改进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存量资产的再配置以及规模定制的生产流通消费模式有可能代替增量融资和随之而来的市场规模扩大。这是因为全球性供应链有可能发展到“无尺度”阶段,可以为大众和小众同时提供服务,可以及时调配全球范围的供求关系。在此过程中,商品所有权关系逐渐被租约所取代,买卖关系向供租关系转换,所有权交换向特定时间获得服务转换。在一个使用权的重要性大于所有权的世界,财产虽然掌握在供应者手中,但通过租借、分时共享、定点和其他临时性分时段出租等方式,就可以及时得到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社会资本的作用和意义越来越大。如果说传统的经济模式强调纪律和勤奋的价值,遵循自上而下的权威,注重金融资本,第三次工业革命带来的经济模式更多地注重互动、社会资本参与、开放共享和加入全球网络。实体经济与金融商品之间的分界渐渐模糊,“金融商社”的动向越来越明显\[7\]。集资工具大众化,公众筹资(众筹)—公众制造(创客)正在成为经济发展新引擎和价值创造新源泉,这也对传统信用的规范性提出了新的挑战。

此外,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化,对中国的信用条件和政策也有重要影响。比如,新兴经济体主导的新的金融机构建设加快,金砖银行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成为现代国际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世界银行IMF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发展中国家份额增加;金融危机后,国际监管制度相应进行重大调整。 这些重大事项,一方面有利于加强两个市场互动、互利的关系,促进国内信用体系的改善和政策的完善。另一方面也给中国的信用条件和市场建设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中国信用缺损现象比较严重。近六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在赶超西方现代化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同时,在近三十多年以市场为导向的发展轨道上,市场经济极端化现象比较严重,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信用缺损问题,表现为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虚报冒领和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是市场价值不适合地延伸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包括政策、教育、科学、宗教和文化等,赤裸裸地、不择手段地追求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成为普遍现象。二是片面追求高速度、洋跃进,忽视了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规律。三是政府忙于招商引资、抓项目,对规划、监督、保障和服务职能重视不够。四是没有做到两个文明一起抓。五是在引进资金和技术的同时,忽视了制度变革,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真谛并没有真正学以致用。

四、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思考

适应新形势和市场信用条件变化,我们有必要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信用建设,把握工作主动权,提高管控风险的能力。

1. 在思想层面,亟需增强思想定力

第一,对金融市场有进一步深入的认识和解释。市场信用体制状况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水平、发展环境和发展条件。但凡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是市场信用体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特别需要市场信用体制的支持。很难想象一个市场信用体制落后的国家,其经济体制的转型和经济的发展会非常顺利。在以信用为核心的现代经济中,信用活动是社会活动价值形态的反映,是金融活动的重要特征,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信用是促进生产规模扩张的强大杠杆,也是促使资金供应和需求趋向平衡的调节器。

第二,强调信用建设的基础性。金融业务的精髓是为社会提供满足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在发现需求(商机)和满足需求的过程中创造市场价值和信用。不管金融形态和市场形式如何变化,不管金融产品如何创新,金融以信用为核心的基本内涵和本质没有变化,也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强调信用建设是市场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强调以诚实这样的内在价值作为自我行动的指南。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虽然科技手段越来越发达,但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仍然存在。我们不可能完全理解客观存在的现实,更不可能完全主宰客观存在的现实。监管者也是市场构成的一部分,在识别风险方面,不可能超越市场,因而需要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第三,明确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任务和目标。今后三十年,我们可能需要把加强信用体制建设作为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建立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奖惩机制,大力宣传和培育社会契约精神,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坚持契约实际上是依法办事的集中体现,无信不立,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在对待契约问题上,需要一种热情与能力、足够的动机与压力以及很强的守约意识;需要营造履行契约的环境,灌输严格的行为规范,建立互利的关系。履行契约的环境包括五方面:对违约的严厉惩罚,让其赔不起;社会言论的谴责,让其在社会无立身之地;经常稽核检查,让其保持警醒;符合现实的契约条款,让其有能力履约;明确的契约价值和重要性,让其增强责任感。

第四,坚持利率市场化的基本导向。利率市场化对中国的金融理论、金融市场观念和金融业的发展有重大影响。一是改变市场观念和管理规则。优质优价、高风险高回报应该成为市场的基本理念和重要规则。金融机构不再单一地以规避风险为目标,风险同时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重要盈利手段被合理利用和开发。二是改变市场结构和市场份额。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实施和市场的细分,市场将按成本和风险分化,在风险和收益、成本和利益的驱动下,资金市场将按照高、中、低融资成本和高、中、低风险分化,大量适用于不同细分市场的金融工具和手段不断涌现,如各种债券、证券、担保、保险和中介服务等,从而使市场得到进一步细分,以适应不同客户群体的需要。三是改变市场竞争方式。银行间将从简单的贷款条件、贷款程序和一般性服务的竞争,转向以利率为核心的管理水平、业务水平、成本核算、客户关系和经营策略的全面竞争。四是改变客户的融资观念和负债观念。利率市场化遵循的信用等级定价原则,将有效提高客户的信用意识,使企业改变负债越多杠杆作用越大的观念和做法,同时也对银行的信用评级水平,尤其是对公司的财务分析水平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五是改变客户融资风险管理理念。利率市场化不仅表现在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贷款利率高,而且对一些比较看好的、有稳定利润的行业,银行所确定的利率也是有差别的。即利率会随着贷款额的增加而提高。就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从外部融资的成本会因依赖程度而变化,对外依赖程度越高,成本也越高,如果超出合理的融资成本界限,就会背上沉重的包袱。这是银行和企业共同认可的融资风险控制理念,有助于控制企业盲目融资的内在冲动,增强企业的融资理性。

2. 在金融改革发展层面,亟需完善体制和机制设计

第一,构建立体化和多样化的金融生态。目前中国平面型的银行业组织体系难以满足市场多元化和细化发展的需要,将面临全球化市场竞争的巨大压力。适应开放的市场环境,必须建立立体化的金融组织结构。立体化和多样化的金融体系对应经济利益的结构化特征,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银行机构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金融需求。通过市场竞争推动银行业务专业化、集中化和创新,造就各类银行机构在细分市场中占据有利地势。立体化的银行组织体系由于能渗透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形成发达的金融触角,从而敏锐地感应市场中潜在的风险,特别是捕捉到风险初始凝聚和传导的信号。中国银行业的立体化组织体系需要大量中小银行的发展,形成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结构相适应的、多层次的市场竞争力强的金融体系。因此,围绕着“做强做大”的改革目标,需要正确处理好“分散”和“集中”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减法”和“加法”的关系。目前中国银行业主要选择的是“集中”战略,人力资源和金融资源过多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在全国有近5万个网点、50万人,工商银行有28万个网点、42万人,建设银行有24万个网点、31万人,中国银行有近13万个网点、20万人,这种过度集中有优势也有不足,不利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因此,监管体制变革的战略方向应考虑“分散”,“分散”后再“集中”。所谓“分散”是指国有特大商业银行适当分解出一些中小银行,面向地方、区域或跨区域客户资源,并通过市场化运作,吸收社会资本成立更多的银行,增强市场竞争力。“分散”的途径有“减法”和“加法”。“减法”是指银行通过机构缩减和人员下岗等增强企业竞争力,社会有可能增加新的就业压力,不一定真正能提高银行竞争力。 “加法”是指将银行拆分,同时鼓励民间建立地区性银行,这可能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很大,但仍很难满足所有细分市场、所有地区和所有客户群的金融需求。为了有效运用数万亿国家金融资源,需要在更广阔的视野中寻找答案。既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差异化,也可以通过组织拆分直接形成差异。五六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银行需要成百上千个具有竞争力的中小银行的支持,只有这样才能支撑起中国银行业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力。在中国金融体系中还必须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基于国家信用、服务于国家中长期战略的特殊金融部门,是政府实现国家发展战略不可替代的战略工具。

第二,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一是把“风险补偿”这一关键理念贯彻到整个信贷审批和管理过程。二是从机构设置上把信贷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三项工作分离开来,确保制衡和约束机制的有效性。三是把贷款发放和贷后组合管理结合起来,逐步通过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不断优化资产结构,提升总体资产回报率。四是切实做好基础工作,把精力放在风险管理工作的根部而非顶部,让一线信贷人员减负,深入客户动态了解情况并进行技术性的信贷风险分析。设法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让独立审贷人无论在审贷时还是审批后均有足够的信息支持其做出正确判断。五是积极探索信贷创新及信贷组合产品,大力推进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等管理资产工作,探索资产证券化及各种信贷风险管理工具。六是建立信贷风险管理任职资格考试、认证制度和持续学习机制,从人力资源上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银行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长期计划和配套措施;系统引进需要与业务流程、信贷决策和内部机构重组配套进行;系统建设需要与银行专业队伍的调整与培训同步进行。只有建立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才能确保中国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强化金融服务手段。金融作为一种媒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变化。20世纪50年代,以产品为核心,通过增加销量实现利润;20世纪80年代,以顾客需要为核心,一体化的营销,通过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利润;20世纪90年代,以质量和价值为核心,一体化的公司行为,通过提高顾客满意度实现利润;当今,以价值为核心,一体化的供应链,通过顾客终身价值实现利润。强化市场营销一般要考虑三方面:一是金融服务营销结构。具体包括组织核心、价值沟通、交付价值和绩效评估。组织核心的要点是评价市场环境,分析竞争形势,决定发展规模和能力;价值沟通的要点是理解客户价值,了解掌握客户心声和客户满意度;交付价值的要点是市场细分,差异优势,适应客户需要,提供一体化的供应和服务;绩效评估的要点是建立评价标准,并在标准中考虑客户价值的体现。二是新老客户的服务战略。对新老客户采取不同的战略,争取新客户,维持老客户。通过提高市场份额、扩大市场规模等方式吸引和争取新客户。通过增强客户满意度以转换障碍方式留住老客户,特别是要通过频繁接触和了解竞争对手情况,随时调整服务策略方式维持老客户。三是建立客户资产管理体系。客户资产管理体系是金融服务战略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确定为客户提供的服务质量的关键特征,设计客户能够满意和理解的应答语言,建立一套完整的客户资产、资源模型。建立市场营销体系是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国银行业有必要系统地研究市场营销服务体系,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服务营销战略、标准、方法和绩效考核制度。

3. 在宏观调控层面,亟需加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建设

第一,关注市场其他主体和因素对货币供给的重要影响。货币供给对经济的稳定和健康运行有独特的作用。中央银行对货币供给有决定性影响,市场其他主体和因素对货币供给同样产生重要影响。经典货币供给模型列举的“货币供给函数”,如不可借货币基数(MBn)、贴现贷款(DL)、法定存款准备金率(Rd)、准备金余额与活期储蓄之比(ER/D)和通货与活期储蓄之比(C/D),它们均与货币供给有直接关系。货币供给分别与贴现贷款(DC)的水平和不可借货币基数(MBn)成正比例关系;货币供给还分别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Rd)、通货与活期储蓄之比(C/D)、准备金余额与活期储蓄之比(ER/D)成反比例关系。在货币市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储蓄人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中央银行通过市场操作控制不可借货币基数(MBn)、法定准备金率(Rd)和基准利率(R),掌控市场货币流动性;商业银行通过商业决策影响准备金余额与活期储蓄之比(ER/D)和从中央贴现窗口所借的贷款量,进而影响市场流动性;储蓄人的作用也不可忽视,他们对通货与活期储蓄之比(C/D)有决定性影响。这说明在相当一段时期内,货币供给机制的理论框架仍将对经济发挥重要指导作用。但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网络银行、电子货币和聪明信用卡等金融创新越来越普及,银行“脱媒”带来的资金主传导渠道进一步弱化,货币政策中价格政策与数量政策的非联动性关系比较明显,行政性因素如对信贷规模的隐形控制和对货币金融市场的各类价格约束增加,信贷市场与债券市场割裂,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跟不上,造成货币口径变化、货币政策扭曲现象比较严重。中国M2占GDP的比重近期比较高,但市场资金缺口总是显得比较大。因此,M2、准备金率、基准利率、社会融资总量和企业融资条件变化不足于维持经济的稳定健康运行。

第二,有针对性地改进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货币政策有一个目标体系,包括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除了通常考虑的“经济增长、促进就业、价格稳定、贸易平衡”之外,还应该包括平衡发展,这也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最终目标所要达到的中间调节目标,包括一些可供观测和调整的指标以及传导性金融变量,如利率水平、货币供应量增长率和社会融资总量等。除中介目标之外,中央银行还常设立操作目标,即货币政策操作要达到的短期直接目标,如基础货币和短期利率等。从金融角度看,实现上述目标受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成熟程度、市场主体对货币政策的接受程度以及外部压力和博弈程度三方面因素的制约。改革开放前,中国货币政策传导,从人民银行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再到企业,过程简单直接,从政策手段直接到最终目标。改革开放初期,随着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和金融机构的发展,货币政策初步形成从中央银行到金融机构,再到企业的传导体系,货币市场尚未完全进入传导过程。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宏观调控方式逐步转变,货币市场进一步发展,初步形成从中央银行到货币市场,到金融机构,再到企业的传导体系;初步建立起从政策工具到操作目标,到中介目标,再到最终目标的间接传导机制。近年来,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和传导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比如,取消贷款限额控制,在制度上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真正转向货币供应量控制奠定了基础;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发挥集中资金和调整信贷结构的作用;改革再贴现机制,使再贴现利率和再贷款利率脱钩;积极扩大公开市场操作,体现货币政策的主动性、灵活性、时效性和公平性特点;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包括外币利率市场化改革,允许外币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国际市场利率确定。总体上看,中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取得进步,但水平不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利率尚未进入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系统,宏观调控缺少灵活性手段。二是货币市场基础建设有待加强,市场参与主体不多,市场分割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票据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三是中国尚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现代银行运行机制,金融服务难于实现深度和广度发展。四是货币政策传导的微观基础(企业和居民)行为有待进一步成熟。正是这些因素和现实情况使中国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打了不少折扣。随着网络银行等先进技术的应用,货币流通速度加快,提高了商品交易效率,扩大了资金覆盖范围,同时也增加了金融活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不同市场主体对货币政策的偏好不同,增加了货币政策实施的难度。外部对中国的压力,使一些国内问题国际化,又增加了货币政策的复杂性。中国货币政策还受金融变量,如利率、通货膨胀、汇率和信用分配政策等的影响。在世界格局调整和经济全球化加速的形势下,中国货币政策面临着空前的挑战。目前,货币政策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更有效地传递政策信息、明确政策姿态,从而有效地引导市场预期,弱化各方的悲观情绪”\[8\]。

4在政策和技术手段层面,亟需改进和丰富工具箱

在货币政策方面,除了传统的政策工具——法定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贴现率、中央银行资金率和公开市场业务之外,还可以考虑债券组合等工具创新。相机选择政策工具,组合使用货币政策。为了防止资产泡沫,仅控制货币供给是不够的。可以考虑更多地利用证券化手段对资本市场的存量和增量进行调控,还可以考虑通过调节流动性来控制规模,如定向借贷、倾斜政策和控制渠道等。

在股票市场方面,为了降低市场波动性,在加强信用建设基础工作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熔断机制。比如,适当缩小涨跌停板幅度,由目前正负10%的熔断点调整为正负7%,提高熔断机制对市场的灵敏度;适当细化熔断机制内容,有效控制程序化交易可能产生的现货与期货市场风险“互灌”;大力强化跨市场的协同运作,当A股市场股指期货启动熔断机制而暂停交易时,相关的衍生市场也应该暂停交易,以便维护市场的统一性。近期股票市场涨得太快,跌得太重,均非正常。原因是:投机多、投资少;散户多、集群少;激情多、理性少;非专业多、专业少;求胜心切,市场建设不够。基本结论是:市场不成熟,七分投机,三分信心。需高度重视,但不至于乱了分寸。应对措施是:不随舆论起舞,在市场教训投机者时,加强思想引导和知识教育,严控资金流向,严控场外配资,适当放慢IPO,控制融资融券规模,严控头寸转手频率和规模,特别关注建仓、斩仓的间隔波段情况、信贷违约互换情况、合成证券发行情况以及证券集中持仓规模所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针对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需要有一些明确的政策。比如,控制杠杆率;对储蓄存款的使用有必要的限制,储蓄存款不能用作自营交易;提高银行持有证券的风险评级;不同市场之间应该有防火墙。完全分业经营不太现实,但应该有内在机制将各种市场的自营交易彼此分开。

应对扑朔迷离的形势和信用条件的变化,我们有必要统筹考虑,坚持四个结合:一是坚持战略目标坚定与战术手段调整相结合。在坚固战略定力的同时,增强工作弹性,讲究实效。二是坚持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资本市场出现的问题可能还要从实体经济找原因,在加快建立股票市场平稳基金、完善相关政策和严格监控资金流入流出的同时,大力加强创新母子资金,创建国家土地基金,建立劳保食物供给体系,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保障,避免股票市场波动影响改革开放大局。三是坚持短期政策与长期政策相结合。欲进先退,近期政策和长远战略可能完全相反,为了稳定经济,近期增加货币基数和增强流动性是必要的,但需要适时以同样的速度控制流动性,防止出现通货膨胀。四是坚持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相结合。以国内市场为立足点,大力实施扩大“内需、内供”战略,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和地缘政治的各种机会,拓展市场,深耕细作,合作共赢。

五、小结

随着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信用的核心内涵不断丰富和拓展,不仅包括货币资产和金融资产,而且包括创新能力、品牌质量、市场规范和规则制定等无形的价值形态。这些价值形态是全球经济一体化深度发展和国际治理结构调整的市场基础,是中国实现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基础,是创新思想、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和创新发展的基础力量。因此,信用与货币、金融产品相比较,是更高层次的社会交换媒介,反映了更加广泛的社会经济协作关系,在“生产—交换—消费”运行过程中的功效更全面、更持久。本文特别分析信用与货币、金融产品的不同之处及其变化,除了强调信用基础建设的重要性之外,还从平衡思维角度考虑战略构思。一是为解决国内当前的一些紧迫问题寻找战术上的措施。比如,为了掌控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熔断机制,提高熔断机制对市场的灵敏度。二是在国际经济贸易竞争发展的形势下,在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发展的进程中,需要避免与美元的正面冲突。通过信用建设和利用多种价值形态,构建信用保障体系。比如,用无形资产构建担保,用非货币的价值形态进行交换,达到既支持发展又防范风险的目的。三是在国际货币体制改革中,探讨以信用支撑为基础的国际交换媒介,而不是以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主权货币为主。这种构思有可能为我们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和博弈环境中赢得更多的主动权和拓展空间。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增速减缓、结构调整和模式转换是一种新的长期趋势,不是短期的非常现象,在这种长期转型过程中,经济发展条件既有变化之处也有不变之处。比如,金融条件、货币条件和信用条件都有很多变化,但以信用建设为核心的市场经济内核没有变化,而且越来越重要。应对形势的变化和挑战,既要对相关政策做相应调整,又要体现一定的思想定力和稳定。比如,在货币政策上,需要慎重对待“大转弯”、“政策重构”和“采用以价格为工具的宽松货币政策”等。中国货币稳定增值是老百姓信心所在,是国家稳定的重要基础,是走向国际的重要条件。中国不同领域流动性是有差异的,但总体上流动性是充裕的;中国经济存在的问题不完全是货币政策的问题,也不完全能够靠货币政策解决。中国如果出现流动性过剩,是不可能像发达国家一样可以依赖国际市场的帮助吸纳,而是完全要靠自己的市场吸纳,因而货币政策还是以维持稳健的政策为妥。

中国正处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攻坚期,正处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战略机遇期,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正处于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和更深层次上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拓展期。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和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前提,是增强社会诚信、促进社会互信和减少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是深化国际合作与交往、树立国际品牌与声誉、降低对外交易成本、提升国家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必要条件,是推动建立客观、公正、合理和平衡的国际信用体系、适应全球化新形势以及驾驭全球化新格局的迫切要求。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大政方针已经有了,关键在于落实。在金融领域,深入分析信用条件的变化,有利于针对性地采取行动,把中央的大政方针落实到实处,改进和创新社会治理手段,加快信用体制建设,提高信用水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782-783

[2]罗伯特·席勒新金融秩序——如何应对不确定的金融风险[M]束宇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237

[3]格伦·哈伯德,安东尼·P 奥布赖恩货币金融学(第2版) [M]刘启, 蓝波涛, 王引译,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4

[4]邹力行金融帝国——美国的发展与启示[M] 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9129, 219-220

[5]陈志武金融的逻辑[M] 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921

[6]乔治·索罗斯超越金融——索罗斯的哲学(纪念版)[M]宋嘉译, 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30

[7]高田创,柴崎健,石原哲夫金融社会主义:从“华尔街时代”到“华盛顿时代”[M]程茜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127

[8]刘元春重构中国货币政策[J]财经,2015,(10): 36-40

(责任编辑:孙艳)

作者:邹力行

第3篇: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保险信用体系建设

摘要:文章基于开放市场条件下中国保险业诚信现状,分析了目前我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原因,并在深入探讨诚信体系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基础上,提出了如何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建立和完善保险信用体系,并以此来规避风险、保障安全和获得收益。

关键词:诚信;信用体系;保险监管

保险业是信用产业,恪守信用原则是保险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同时也是有效防范风险、维护经济金融正常运行的根基。要建立保险业的信用体系,首先需对保险业的信用现状有所认识。

一、我国保险业的信用现状

我国保险业目前的信用状况可以用一个词概括,就是“信用缺失”。虽然经过多年努力,我国保险业在诚信建设上已有不少建树,但是与整个社会和保险行业的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最近一项比较权威的调查结果也证实:有高达六成的保户对保险公司不满意。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在保险代理人对投保人误导,片面夸大保险新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模糊新产品存在的风险和条款说明,给一些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投保人的强烈不满;其次,有些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不按合同履行保险责任或无理拒赔,加之有效的解决保险争端投诉机制尚未建立,一些保险争端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也挫伤了投保人对保险市场的信心;更有一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规经营情况普遍,给保险业的社会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

二、我国保险业信用缺失的原因

保险业存在的诚信缺失既与历史和社会规范等方面的因素有关,也有保险业特有的原因。从共性原因看,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没有市场竞争,包括保险企业在内的很多企业普遍缺乏诚信意识,加上社会规范对失信的企业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得失信成本很低,助长了市场诚信的缺失。除此之外,更多是由于保险业自身的原因导致了保险业的诚信缺失。

(一)保险营销的中介性

保险产品大多是人们不愿意谈及的与损失、灾害、死、伤、残等相联系的风险,这种产品避讳性的特点使得人们通常不愿主动购买保险,因此大部分保险产品的销售必须通过中介人。有了中介人,自然就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如果激励相克机制设计不好,就会使保险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与保险公司的目标函数发生偏差,造成即使保险公司重视诚信也难保代理人一定诚信的现象。

(二)保险产品的复杂性

保险产品相对复杂(而且呈现越来越复杂的趋势),纷繁复杂的条款使得一般消费者对保险产品往往难以透彻理解,这样就会给某些不诚信的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留下可乘之机。

(三)保险业务(特别是寿险业务)的长期性

保险业务的长期性意味着保险买卖双方重复复杂博弈的周期间隔较长,频率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发生了不诚信的行为,其后果在短期内可能也不易显现,这使得保险公司可能放松诚信自律,放松对代理人的教育,甚至有可能为了短期的指标和一时的风光而不惜牺牲公司诚信为代价。

(四)中国保险市场的远未饱和性很容易造成诚信的缺失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远未饱和,仍处于拓荒期,大量待开发的潜在的市场需求给信誉不佳的保险公司提供了生存土壤,“跑马圈”的现象严重,优胜劣汰机制没有形成。根據对我国保险业信用状况存在的诚信缺失原因进行分析,笔者认为,除历史、产权制度和社会规范等与其他行业共有的原因外,我国保险业诚信缺失还有其行业特有的原因。

三、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可行性分析

作为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中为了达成某种意愿而共同约定并相互遵守的一种社会理念,诚实守信是维系我国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衡量一国保险体系是否完善和保险业是否发展,关键就看它是否建立了牢固的诚信制度。中国保险业因其自身的特点,在信用制度建设方面具备优于其他行业的条件。

(一)国家立法方面

我国的《保险法》、《公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文件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和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政府监督方面

统一的监督管理给中国保险企业的经营带来了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统一的监督管理以及政策的连贯性、延续性和高透明度,促使中国保险企业产生自觉维护其自身信用的原动力。

(三)技术数据方面

统一的会计标准所披露的保险企业年报,使得中国保险业信用制度建设中所必需的经营业绩等信息在会计信息方面解决了可以相互进行比较的量化标准问题。

(四)公众监督方面

保险产品的表象是承诺服务,是投保人风险转移的一种方式。信用制度是中国保险企业开拓市场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条件。

(五)行业自律方面

保险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生存空间与保险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密切相关。因此,中国保险企业在各地的行业协会大多负担起对失信投诉事件进行处理和争议仲裁的责任,以及自发地开展建设和维护保险企业信用的宣传活动等。

四、我国保险信用体系目标模式的构建

(一)保险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

保险信用体系是指通过法律调整、制度建设、道德规范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对保险监管者信用、保险主体信用及业外信用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而形成的保险信用系统。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险信用体系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保险监管者信用。保险监管者信用是保险信用的重要保证,是依照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手段,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下,科学制定监管规章,严格规范市场运作,并以追求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根本目的的一种行为规范。

2、保险主体信用。保险主体信用包括了保险企业、保险中介机构等保险市场主要成员的信用,是保险信用的基础。它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认真执行行业公约,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经营行为,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追求被保险人利益与企业利益最大化相统一的一种行为规范。

3、业外信用。业外信用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除保险人以外的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的信用,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信用,具体体现为如实告知和合同履行。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按最大诚信原则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缴费、变更通知等义务。二是保险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其它单位和个人的信用。如银行、会计、审计事务所、仲裁机构、医院、律师等。业外信用对保险信用有着重要影响。

(二)建设保险信用体系的要求

1、监管者方面。第一,监管者必须进行监管理论创新。监管的核心目标是消费者主权理论。就保险监管来说,明确保险监管的目标是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监管侧重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检测风险走向和防止保险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避免社会公众对保险市场产生信任危机。第二,提高监管的透明度。从根本上讲,提高保险监管透明度,是加强和改进保险经营与监管、保护投保人利益的要求。为此,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调研工作,研究制定保险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针对目前保险业信息披露中的违规行为,制定相关的处罚办法。同时,加大保险业对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积极引导舆论和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参与保险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2、市场主体(公司)方面。必须建立和健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机制。从外国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实践来看,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好坏,会直接影响信用关系的好坏,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为此,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能够反应信用要求的管理机制。

3、消费者方面。加强保险信用体系建设,还需要所有保险消费者的参与,要求他们在保险交易中履行如实告知和事故发生及时通知等诚实守信义务。同时,要注意培养消费者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意识,自觉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4、社会中介方面。加强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在诚信建设中的作用。没有这两者的参与,行业诚信建设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也需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

五、构建保险体系中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中国保险业长期存在着信用疲软,成为中国主要经济风险之一。为此,当前要做的重点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

《保险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保险大法,对强化保险法规建设,增强公共保险意识,规范保险行为起到了极大的作用。通过修改《保险法》进一步适应了中国保险市场从初创向成熟转化的需要,新保险法对于推进保险产品市场化进程、增强保险经营主体盈利能力、规范保险中介市场、提高保险行业信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还需要相关的法规、条例或细则予以配套,如《保险业法》、《展业管理法》《经纪人管理法》、《再保险管理法》等。

(二)执法

制定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经营规则,是保险监管的主要职能之一,从监管的功能上讲,保险监管更主要应是一个执法机构,目前法规失范的重要根源是在监管实践中重法制建设,轻“法治”执法,其结果是违规行为普遍,监管执法最后陷入法不责众的“威慑陷阱”。

(三)社会监督

加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罚管理。发达国家大都有比较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失信惩罚机制)。行使政府职能的中国保监会有条件和能力对中国保险企业的信用制度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四)加強保险公司内部管理

要建立一个开放的保险市场体系,并使我国保险业在国际声争中长久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大力培养保险专业人才,加快国内保险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营造公平竞争、长期发展的良好环境。一是要建立科学的人事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不仅要与工资晋升、分配系数挂钩,而且也要成为员工职位晋升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二是要建立公平合理的薪资体系。薪资构构成中固定比例要相对缩小,活的部分比例要加大,对有突出贡献者要实行特殊奖励,与绩效挂钩。三是要建立切实高效的教育培训体系。制定教育、培训的中长期计划,实施全员培训,终身教育。

(五)外部监管

随着我国市场开放的加快,保险监管能否取得实质性的改善成为我国保险业成长的关键所在。过去由于受认识、体制、会计制度、管理方式和监管能力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偿付能力的监管并不是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目标。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特别是我国经济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已经开始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我国近期保险监管的目标应先定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并举上,经过一定的过渡期后,最终我国保险的监管目标将定位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上。

从监管方式看,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保险公司建立风险资本评估系统,健全保险公司的自我评估机制。

在监管范围方面,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在过去的几十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阶段。目前有必要对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加以调整,做到就重避轻、突出重点,既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又赋予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

参考文献:

1、魏华林,俞自由,郭扬.中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及其监管[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2、刘友芝.经济全球化下中国保险监管模式的两难选择[J].金融与保险,2002(4).

3、姚飞.保险监管亟待理论创新[N].金融时报,2002(7).

4、让·勒梅尔.欧美保险业监管[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5、吴兴刚.提高保险透明度的几点思考[J].金融信息参考.

6、赵阿兴.保险业更易于建立信用体系[J].金融信息参考.

(作者单位:上海大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作者:杜佐岭

第4篇:中信银行信用卡申请办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中信信用卡个人卡主卡。

(一)年龄条件:主卡申请人年龄18—60周岁、附属卡申请人年龄16—65周岁(出国留学生卡附属卡放宽至15岁)。附属卡关系条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合法婚生或合法领养子女。

(二)申请要求:主卡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信用卡个人卡主卡。

二、信用卡申请需要提供的资料

以下为纸质申请信用卡需提供的材料,网络申请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一)申请主卡

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明,工作证明,财力证明

(二)申请附属卡

件)

材料的详细情况如下:

1、身份证明资料:

(1)身份证(二代身份证、第二代临时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本复印件;

(3)军官证复印件(士兵证无法办理); (4)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5)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6)外国居民-护照复印件; (7)户籍证明(原件)。

2、财产证明:

(1)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2)银行存款证明原件,

(3)或显示申请人姓名的银行代发工资记录复印件, (4)或所得税扣缴凭证复印件, (5)或自有房产证复印件等

3、 工作证明:

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证复印件或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如是个体户业主本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即可。

第5篇:银行信用卡办理条件()各个银行

十家银行信用卡办理条件

1、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条件:

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证明,服务行业的除外,资信比较好的单位胸卡也可以。

2、工商银行信用卡办理条件:

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证明或者是名片和带照片的胸卡任选一种。

3、建设银行信用卡办理条件:

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证明或者是名片和带照片的胸卡任选一种,社保和医疗

保险必须是缴交6个月以上。

4、农业银行信用卡申请条件:

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证明或者是名片,社保卡的复印件(农行只接受如厦门航

空类公司的名片和胸卡),其他中小公司必须要工资证明。

5、交通银行信用卡申请条件:

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证明或者是名片和带照片的胸卡任选一种,(还有青年卡,

年龄在18周岁--29周岁,2003年-2006年毕业生,提供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

就可以办理,当然有工资证明是更好了)。

6、民生银行信用卡申请条件:

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证明或者是名片和带照片的胸卡任选一种,身份证上有

带村的要社保和医疗保险必须是缴交6个月以上,或者是有自有房产证复印件;

(已持有信用卡6个月以上的人员除外),本地户籍只要提供个人工资证明就可以

了。

7、光大银行信用卡申请条件:

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证明或者是名片和带照片的胸卡任选一种,非本市户口

请附上信用卡刷卡消费的对帐单。

8、中信银行信用卡申请条件:

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证明或者是名片和带照片的胸卡任选一种。

9、兴业银行信用卡申请条件:

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证明,社保和医疗保险必须是缴交6个月以上,服务行

业的一般申请不审批。

10、 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条件:

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证明或者是名片和带照片的胸卡任选一种,公司有自己

的网站(公司在百度里面能搜索的到),服务行业的申请必须要有房产证复印件,

在招商银行开一个储蓄卡的帐户。

当然能提供的材料越多办理的额度就越高,如房产证复印件、车辆复印件、

社保卡和医疗保险卡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岗位证书复印

件、水、电、煤气和固定电话近3个月的缴费单复印件、个人贷款合同。

收 入 证 明

兹证明____身份证号()为本公司职员,在本公司____岗位工作,并

已经在本公司任职____年____月,年收入为______元;此证明只作为员工申办信

用卡专用,不做其他用途。特此证明。

附注:

单位全称:

公司电话总机:

地址:

公司签章:

年月日

第6篇:银行信用卡贷款条件

存档

文章标签 „中信银行信用卡贷款‟

2011年1月22日

贷款需要点击以下链接申请

不要拨打律师电话咨询贷款 月付200借你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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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信用卡贷款条件、信用卡贷款额度、信用卡贷款利率/利息

1、银行信用卡贷款特点

1)手续简便,方便快捷;

2)无需抵押,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3)提款方便,随时申请,快速到账;

4)用途不限,使用方便。

2、贷款申请条件

1)持信用卡(开卡)半年(含半年)以上;

2)无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稳定的职业,在现单位工作须满3个月(含3个月)以上。

3、贷款额度

最高为信用卡额度的100%

4、贷款期限

最长3年

5、贷款利率

低率7.9%起,依银行审核条件而定。

6、还款方式

按月分期偿还

7、提交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信用卡;

3)借记卡(银行不限);

4)个人完税证明或近三个月银行对账单或银行交易流水或银行存折。

8、注意事项

所获得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以银行对信用卡贷款的最终批核为准。

二、民生银行信用卡贷款、广发银行信用卡贷款、浦发银行信用卡贷款、中信银行信用卡贷款

1、民生银行信用卡贷款

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

http://creditcard.cmbc.com.cn/index.aspx

2、广发银行信用卡贷款

信用卡- 广东发展银行

http://card.gdb.com.cn/

3、浦发银行信用卡贷款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

http://.cn/zh/index.htm

4、中信银行信用卡贷款

信用卡-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

http://bank.ecitic.com/cards/

三、平安银行信用卡贷款

1、信用卡-平安银行信用卡

http://creditcard.pingan.com/index.shtml

2、循环信用是一种按日计息的小额、无担保贷款。

3、用户可以按照自己的财务状况,每月在信用卡当期对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自行决定还款金额的多少,但是此金额不能低于当期对账单的最低还款额。

4、循环信用的利息计算:上期对账单的每笔消费金额为计息本金。

5自该笔账款记账日起至该笔账款还款日的前一天止为计息天数,循环信用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6、循环信用的利息将在下期的账单中列示。

7、例如:

孙先生的账单日为10日,9月账单到期还款日为9月28 日,9月10日本行为孙先生打印的本期对账单包括了他从8月11日至9月10日之间的所有交易账务;

本月账单周期孙先生仅有一笔消费:记账日8月15日,消费金额为3,000元;

孙先生的本期账单列印“本期应还金额”为3,000元,“最低还款额”为300元;

不同的还款情况下,孙先生的循环利息分别为:

1)若孙先生于9月28日,全额还款3,000元,则在10月10日的对账单中循环利息= 0元。

2)若孙先生于9月28日,只偿还最低还款额300元,则10月10日的对账单的循环利息=83.55元

具体计算如下

第7篇:交通银行信用卡办理条件

苏州地区(包括下面昆山等五个县级市)需要办卡的客户直接拨打电话 一五五零六一八四四四一 找魏浩波先生(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苏州办事处业务代表),我会免费上门办理。也可以加QQ 七五七一二五九九 。

我这边绝对正规,不会收取任何的费用,也不会泄露客户的任何个人信息。现在交通银行统一使用终端设备PDA办理,绝对安全,大家可以放心的联系我。下面的图片是我们使用的设备,机器上面放的是我的名片:

办卡条件

以下条件任选一种 :

1、身份证加胸卡厂牌、名片等

2、身份证加社保编号

3、身份证加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编号

4、身份证加盖了公章的工作证明

5、身份证加其它银行信用卡

6、身份证(办理过房贷的)

说明:申请办理信用卡有两种方式:

一种就是到交通银行的柜台去申请,建议大家不要选用这种,因为到柜台去申请信用卡要提供很多证明文件,并且批卡率很低,最后一步行长要亲戚审批才能上报上去。

另一种方式就是联系信用卡中心的业务人员,一些路演和上门推销的都属于信用卡中心的,建议选用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批卡率高(正常95%以上),也并不需要提供太多的材料,我们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只需身份证加工作证就能办理。

信用卡知识

信用卡中心服务热线是多少?

我们的24小时服务热线为400-800-9888,联名卡服务热线为400-889-3888,白金卡服务热线400-866-6888。 我们客户服务外拨显示的电话号码为:

021-28283888,021-28283588,027-81921888,027-86655666,027-86655566,021-38510088。 温馨提醒:2010年7月31日起,原027-87900066变更为:027-86655666和027-86655566。

信用卡中心外拨显示号码是多少?

我行信用卡业务外拨显示的电话号码比较多,现将各业务的外拨显示号码罗列如下,供您核对:

021-68629555,021-28283888,021-28283588,021-38424916,021-38130002,021-38130003,021-38130004,021-38130010,021-38130014,021-38130017,021-38130021,021-38424906,021-38424936,021-38424986,021-38424746,021-38769888,021-38510088,021-51319888;027-87179555,027-86655666,027-86655566,027-81921888,027-59329888,027-87171516,027-87171526,027-87173141,027-87173888,027-87171340,027-87981340,027-81301506,027-81301516,027-81301526,027-88311586。

以上为我行信用卡业务的外拨显示号码,如接到此电话,请您配合接听,通话中可能会与您核对信息,但不会询问您的各类密码等。以上号码供您参考,如有变更,我行将会更新上述号码,若有更新不及时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温馨提醒:2010年7月31日起,原027-87900066变更为:027-86655666和027-86655566。 2010年12月4日起,原027-87172466变更为:027-87173888。

什么是信用额度?

信用额度是指信用卡最高可以透支使用的金额。信用额度是依据您申请信用卡时所填写的资料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综合评定核给的。您名下的主卡及主卡下申请的附属卡都共享同一信用额度。

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享受“一卡双币(人民币+美元)”,人民币和美元共享信用额度。

比如:您名下有一张额度为30000元的世博信用卡,在这张世博卡下您还为您的家人申请了一张附属卡,除此外还有一张额度为5000元的Y-POWER信用卡,则您以上三张卡片总计最多可使用30000元人民币或大约等值的3600美元。

您的人民币及美元信用额度将由银行定期进行审核并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整。此外,当您在出国旅游、乔迁新居等情况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临时调高信用额度。

什么是账单日?

银行每月会定期对您的信用卡账户当期发生的各项交易,费用等进行结算,并结计利息,计算您当期总欠款金额和最小还款额。此日期即为您信用卡的账单日。

什么是到期还款日?

到期还款日是发卡行要求持卡人归还账单上本期账单余额的最后日期,为账单日起的第25天(含)。

例如,账单日为每月10日,2007年5月10日对账单的到期还款日为6月4日。

什么是免息还款期? 消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短25天,最长56天。在此期间,您只要全额还清当期对账单上的本期应还金额(总欠款金额),便不用支付当期对账单上任何消费的利息(透支取现、转账及利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

什么是溢缴款?

溢缴款是指持卡人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后剩余的款项。溢缴款不计付存款利息。

什么是最低还款额?

最低还款额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本期账单余额有困难的,可按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但不能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最低还款额请以您账单所示金额为准。

在您账户状态正常,且无其他风险的情况下,最低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最低还款额=10%一般消费余额+10% 取现余额+利息余额+分期消费余额+其他应付费用余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注:银行会根据您的实际使用情况在账单金额范围内调整您的最低还款额。 什么是超限费?

如账单中本期账单余额超过信用额度,需按超额部分的5%缴纳超限费。人民币账户最低收取人民币5元,美元账户最低收取1美元。

什么是滞纳金?

如果您在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要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收取的比例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人民币账户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美元账户最低收取1美元(指定卡种除外)。

什么是可用额度?

可用额度是指您所持的信用卡尚可使用的信用额度。

计算方式如下:

信用额度

(减)

未还清的账单金额

(减)

已使用但尚未计入账单的累积金额

(等于)

可用额度

例如:您的信用额度为20000元,未还清的账单金额为10000元,已使用但尚未计入账单的金额为4000元,则此时您的可用额度为6000元。

说明:可用额度会随着每一次的消费而减少,随您的还款而相应恢复。

注:未还清的账单金额是指您最近一期账单中,尚未归还的应还款总额;

什么是循环信用?循环信用利率是多少

循环信用是一种按日计息的小额、无担保贷款。您可以按照自己的财务状况,每月在信用卡当期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自行决定还款金额的多少,但为了维护您良好的信用记录,您的还款金额应大于等于账单所示本期最低还款额。本期账单余额与您偿还的金额的差额就是循环信用余额。

循环信用是一种十分便捷的贷款工具,不仅让您享有刷卡的便捷,更是您轻松理财的好选择。您如果选择使用了循环信用,那么在当期账单就不能享受免息还款期的优惠。

循环信用利率: 循环信用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循环信用的利息计算:

上期对账单的每笔交易金额为计息本金,自该笔账款记账日起至该笔账款还清日止为计息天数,日息万分之五为计息利率。循环信用的利息将在下期的账单中列示。

举例说明:

● 张先生的账单日为每月10日 ● 4月10日银行为张先生打印的本期账单包括了他从3月11日至4月10日之间的所有交易;

● 本月账单周期张先生仅有一笔消费——3月30日,消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 张先生的本期账单列印“本期应还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0元;

● 不同的还款情况下,张先生的循环利息分别为:

(1) 若张先生于5月5日前,全额还款1000元,则在5月10日的对账单中循环利息= 0元

(2) 若张先生于5月5日前,只偿还最低还款额100元,该100元是在5月1日偿还的,则5月10日的对账单的循环利息=20.50元

具体计算如下:

1000元 X 0.05% X 32 天 (3月30日--4月30日)

+ (1000元-100元) X 0.05% X 10 天 (5月1日--5月10日) --------------------- 循环利息 = 20.50元

激活及密码 信用卡如何激活?

您可通过登录网上银行creditcard.bankcomm.com在线激活页面激活卡片,或通过拨打信用卡背面所示的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激活您的卡片。如您在填写信用卡申请表时,未选择 “使用密码确认交易”功能,即可在激活后进行刷卡消费,如您选择了“使用密码确认交易”功能,必须在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中设置交易密码后才能凭此密码进行刷卡消费。

电话中或是网站上激活错误次数太多怎么办?

如果在电话或网上激活错误次数过多,可能会导致无法自助激活,您可以拨打客服热线由客服坐席人工激活。

如何设置交易密码?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设置交易密码?

您可通过登录网上银行creditcard.bankcomm.com密码管理页面设置交易密码,或通过拨打信用卡背面所示的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选择设置交易密码菜单,根据语音提示设置您的交易密码。

交易密码是您在ATM取现、查询、在网上银行及电话银行转账或消费时使用的密码。您可自主选择是否使用交易密码在中国银联商户POS进行消费。如您选择“ 使用密码确认交易”,则激活后必须设置交易密码才能用此密码进行刷卡消费。如您在VISA或Mastercard商户进行POS消费,或进行无卡支付(仅限交通银行指定商户)时则无须使用交易密码。

交易密码、查询密码及网上支付密码的区别?

交易密码是指新卡激活后,您在电话银行中自行设置的密码,在POS消费(可选择不使用)或ATM取现和查询(必需)时使用。可以通过交通银行的ATM机或致电24小时客服热线进行修改。查询密码是指您进入电话银行进行查询时必须输入的密码。初始的查询密码是您证件号码的最后6位数字,如位数不足则在前面补0。您可以通过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进行修改。

网上支付密码是您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后,在个人网银中自行设置的密码,此密码在网上支付时使用。

密码忘了怎么办呢?

1)如果您不小心忘记查询密码:您可以致电信用卡背面所示的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并在输入卡号后校验查询密码的环节,按“*”键重新设置您的查询密码,设置完成后您的查询密码即时生效。

2)如果您遗忘了您的交易密码:您可以拨打信用卡背面所示的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申请进行重新设置交易密码,您的新交易密码即时生效。

3)如果您遗忘了您的网上支付密码:您可以登录短信密码或证书认证版网上银行,在“客户服务”下的“网上支付管理”菜单中,点击“网上支付”栏位中的“修改”按钮,在维护页面中勾选“重置信用卡网上支付密码”后,输入新的网上支付密码即可。

信用卡使用

境外消费使用我行信用卡是否有限制?

您可以在境外任意标有VISA、MasterCard及银联标志的商户进行消费。

个人资料有变动怎么更改?

您可直接登录短信密码或证书认证版网上银行修改个人信息。您也可以致电客户服务热线,由客服专员验证身份后,直接为您修改个人基本资料,或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卡片前往交通银行的网点申请修改个人资料。

最新的市场活动在哪里可以查询到?

您可以通过访问交通银行信用卡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查询最新的市场活动,我们也会通过账单夹寄的方式进行宣传。

信用卡丢了,怎么补办?

如果您的信用卡不慎遗失或被窃,请您立即拨打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挂失。电话挂失立即生效,挂失手续费为50元人民币。您也可以登录交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进行挂失,挂失以后须致电客服热线进行补卡处理,一经挂失,马上扣除50元挂失费用。办理补卡手续后,我们将于下一个工作日为您补发新卡,并以挂号信方式邮寄到您的指定地址。

如何取消我行信用卡?

您可以通过拨打24小时客服热线申请销卡。办理销卡时账户不能有欠款,而且为保证账户安全,电话销卡时卡片须在您身 边,若卡片遗失只能在网点柜面办理销卡。销卡后45天(含)内若有新的应付账款,仍由您承担。销卡满45天后如账户没有欠款或溢存款系统会自动销户,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为什么有时候刷卡刷不出?主要原因有哪些?

如果您的卡片无法刷卡成功,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

(1)信用卡没有激活:您可以通过登录交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激活卡片

(2)信用卡磁条磨损:您可以前往分支行柜台试刷,如确认磁条磨损,请致电服务热线办理重制卡。

(3)信用卡额度不足:您需尽快还款恢复额度。

(4)POS机线路繁忙或出现故障:请您稍后重试,或者换用其他方式支付。

(5)密码输入错误:您需要确认您的交易密码,如无法想起正确的交易密码,可申请重置密码。

(6)卡片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已挂失、冻结等:您可以拨打客服热线寻求帮助。

账务及还款 如何查询消费情况?

除通过账单查询账务外,您还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客服热线人工查询。

对账单什么时候邮寄?一般需要多少时间 ?

每月的对账单会在账单日的3天后以平信的方式寄往您的邮寄地址,一般10天左右可以收到。

为什么我没有收到对账单?

我们是在每个账单日后的3天内为您寄出对账单。但如果在一个账单周期内,您账户没有任何变动,是不会有账单产生的。

此外,对账单是通过邮局以平信的形式邮寄的,所以由于邮路原因,有可能出现延误或者丢失的情况。但是请您放心,如果您没有收到账单,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与电话银行查询或拨打400客服热线补寄账单。

对账单没有收到怎么办?

如果您在账单日后10天后仍未收到银行寄送的对账单,可以通过电话自助语音系统或交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查询账单明细。如有需要,您还可以拨打客服热线要求座席补寄对账单。

信用卡还款方式?

您可以通过交通银行网点柜面存款、交通银行CDM机存款、电话和网上银行自助还款、自动还款、ATM卡卡转账、快钱还款、拉卡拉还款等多种方式还款。

我如何归还美元欠款?

您可以通过直接存入美元或人民币购汇偿还美元欠款。

若您需要购汇还美金,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美金对账单,在全国交通银行柜台办理还款。办理还款时按当日牌价购汇还款,美元还款金额不能超过对账单显示的金额。

除此以外,您也可以选择以下各种更为便捷的还款方式:

1.签定自动还款协议,选择委托银行自动购汇还款,银行就会在每月的最后还款日自动为您从还款卡中扣减相应金额归还美元欠款。

2.签定了自助还款协议,签订后您可以使用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还款偿还美金欠款。

3.您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开通“账单日自动购汇”功能,从开通后的下一个账单日起,您的美元欠款会在账单日当天自动转为人民币欠款。

4.若您的卡内存有人民币溢缴款,您还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的“人民币溢缴款购汇还款功能”偿还卡内美元账户欠款。

什么是自动还款?

自动还款是指由您委托发卡银行在到期还款日,从您指定的交通银行借记卡账户划转资金归还信用卡账款的还款方式。如指定还款账户活期存款在到期还款日当天余额不足的,将由原先不进行扣转还款变更为按实有余额扣转还款,不足部分由持卡人通过其他方式另行偿还至信用卡,我行当期将不再自动转账补扣。如指定还款账户实有余额足以归还最低还款额的,将不再收取滞纳金,透支利息按现行规则计收。

如何申请、修改和取消自动还款功能?

(1)申请自动还款功能有下列两种方式:

a.申请信用卡时,填写申请表上自动还款的相应栏位。

b.如果申请信用卡时未选择自动还款功能,您可以带信用卡及本人身份证,在交通银行转出卡发卡行柜面签订自动还款协议。 (2)修改、取消自动还款账户,您都需要带本人身份证,至交通银行转出卡发卡行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为什么自动还款有时会不成功?

自动还款不成功的常见原因有以下3种:

(1)您用于自动还款的这张借记卡状态不正常。

(2)您已于最后还款日3天前将欠款还入信用卡中,自动还款协议不再扣款。

(3)您签约的自动还款协议尚未生效。

什么是自助还款?如何办理自助还款?

自助还款是指您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系统,自助办理太平洋借记卡转入贷记卡相应账户的还款方式。

您可通过短信密码用户或证书用户登录网上银行使用“自助还款设定”功能签订自助还款协议,也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在全国交通银行柜面签订自助还款协议。签订协议后即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或登录creditcard.bankcomm.com信用卡网银,进行自助还款业务的操作。

自助还款是否有限制 ?

人民币还款每日最多只能还20000元。美元账户还款金额不能超过美元欠款金额,每日通过网上或电话银行只能成功转账一 次。

我有多张卡消费,每月账单如何邮寄,如何还款?

我们为您名下的每张主卡分别打印并邮寄账单,但您同一张卡片中的人民币和美元账务信息合并在同一份账单中显示。 在您所持各卡均有使用的情况下,请按各卡账单中所示卡号、本期账单余额或本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分别还款至每张卡片内。

我在自助设备上操作存款,自助设备卡钞或设备发生故障,该怎么办?

如果您的现金已经存入自助设备中,设备提示故障,请耐心在设备前多等待2-3分钟,若现金没有从设备中退出,请立即联系网点工作人员或与自助设备提供的服务电话联络,并记录设备编号(字母后有三位数字的编号)。

分行网点调账需要清钞对账的过程,若您在第四个工作日仍然没有发现款项到账,可拨打卡片背面的客服热线,将还款地址以及设备编号提供给工作人员,方便查询。

我在操作自助设备存款时,还需注意什么?

(1)存款前,须核对还款的信用卡卡号,避免将款项还错卡片。

(2)尽量在自助设备前再次清点核对存款钞票的张数,避免还款金额有误。 (3)为防止自助设备卡钞,请确保将至少7成新的钞票整齐放入自助设备。 (4)交易完成后,妥善保留存款凭条,定期核对账单。

信用卡收费

信用卡收费标准是什么?

各类信用卡的收费标准略有不同,具体收费标准请登录信用卡网站点击“产品介绍”选择相应卡片并下载收费表了解详情。

年费如何收取? 1)非白金卡:目前我行信用卡的年费政策为首年免年费,首年刷卡消费6次可免除次年年费。若之后我行调整年费收取政策,会通过网站、账单等渠道告知,请您届时留意通知。

2)白金卡:目前我行白金卡的当年年费会在账户激活后的第一个账单日收取。

使用信用卡消费是否有手续费?

您在境内的刷卡消费是不会收取任何手续费。但如果您在境外非美元国家或地区通过VISA或MasterCard线路刷卡消费、需收取货币转换手续费,手续费为您刷卡消费金额的1.75%。您账单中显示的美元欠款已包含货币转换费用,只需按账单显示的欠款金额还款即可。

透支取现怎么收利息?

使用我们双币信用卡透支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其利息从记账日当天起算,到还款记账日当天截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

消费没有及时还款利息怎样计算?

如果您在到期还款日前没有全额还款,当期账单所有的刷卡消费均不享受免息,从消费记账日当天起算利息,到还款当天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

除此以外,如您没有及时还款,还将另外计收滞纳金,滞纳金按您上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最低10元或1美元。

信用卡不激活是否收取年费?

目前我行的政策为若账户未激活,不会收取信用卡年费,若之后我行调整年费收取政策,会通过网站、账单等渠道告知,请您届时留意通知。

第8篇:各大银行信用卡办理条件

柜台申请流程

1、填写申请表

2、给银行你的资料,和种种复印件

3、银行寄送给信用卡中心

4、信用卡中心进行审核,制卡,发卡

5、你拿到卡片后,开卡,等密码函

信用卡申请条件

一般申请条件都比较接近,具体的按各家银行的规定实际操作。 每家发卡银行都有自己的发卡标准,一般有以下几点: 1,年满18周岁

2,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人,工作单位一般在常住地的城乡居民。 3,填写申请表,并在“申请人签名”处亲笔签名。

步骤/方法

申请信用卡,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件复印件、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

2,如果您还能提供银行存单、房产证明、学位证明等,您的申请审批过程将更加方便快捷。 3,如果您属于外地户籍、境外人员在申请当地工作,及现役军官以个人名义申领信用卡的,有些发卡银行可能会要求您出具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临时户口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含工作证明)。

4,各发卡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注意事项

因为每个银行的申请条件不一样 可能会有些变化

交通银行信用卡申请条件

各地有差异,请以当地银行提供的资料为准! 交通银行信用卡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其中一条即可

1、 身份证原件+本单位社保号 ( 半年以上 )

2、 身份证原件+收入证明 ( 盖公章或人事章 )

3、 身份证原件+工作牌复印件 ( 手写工牌以及名片 )

4、 身份证原件+其他银行信用卡 ( 半年以上 )

5、 身份证原件+名片

6、 如果是03年(含03年)以后毕业的大专或本科学历且年龄在30岁以下。

只需要身份证就可以办理。不需要其他任何资料。

7、 如果有本人名下的按揭房产贷款,(国内所有银行都可以)。只需要身份证就可以办理。不需要其他任何资料

1.招商银行信用卡2.工商银行信用卡3.广发银行信用卡4.建设银行信用卡5.光大银行信用卡6.兴业银行信用卡7.平安银行信用卡 申请办理信用卡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对各个银行来说是通用的,由于不同类型银行卡的功能是不同的,因 而申办时对申请人附加条件是不同的。 个人贷记卡申请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人,工作单位和户口在常住的城乡居民; (2)填写申请表,并在持卡人处亲笔签字;

(3)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及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境外人员及现 役军官以个人名义领卡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临时户口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并须提 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单位或有当地户口、在当地工作的担保人。

一般来讲,稳定的的工作是成功申请信用卡的必要条件。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例如现在不 少大学都有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办卡业务。另外也可以通过社会上的一些办卡中介办理信用 卡,他们的门路比较多。对于收入不稳定但是也想办卡的朋友来讲,通过他们办卡也是一个 不错的选择。

具体银行的差别请参看: 1.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条件

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在国内信用卡市场处理绝对的领导地位,为了方便访客更详细的了解办理 招商银行信用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我们制作了“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攻略”希望能给你

提供一些帮助。

一,申请招商银行信用卡之前你需要先了解一下招行信用卡的基本情况包括: 信用卡类别:一卡双币(单帐户)的国际贷记卡

信用额度:普卡3000元—10000元,金卡10000元—50000元 年费:普卡100元/年,金卡300元/年,附卡减半 免息期:最短20天,最长50天 有效期:三年

挂失:电话挂失即时生效。

帐单日:5日,15日,25日可选,半年内可更改一次。 还款:以交易日期而不是记帐日期作为还款日期。 提示:可将招商银行信用卡帐单日调整至合适的日期,以便与你的发薪日和其它所持信用卡 的帐单日相配合,从而使还款更方便,并使全部消费获得尽可能长的免息期 二,填写申请表

首先要拿到一张申请表。常见方法如下:招行推广人员送来,到网点拿,让卡中心寄。本文 主要介绍自助申请,所以这里主要说后两种方法。招行的网点一般均备有信用卡的申请表, 如果找不到就问一下网点的工作人员。如果网点比较远或您附近没有网点,那就只有让卡中 心给您寄了。打800-820-5555(未开通800或是手机请拔打021-38784800),接通后按1后再

按1,就会有服务专员接电话。你只要说明自己想申请信用卡并报上地址几天后申请表自会 寄到您指定的地址。

申请表需要填写的一共有7个部分,各个部分都按照真实的个人情况填写即可。 第三步:准备申请所需资料

表填好后该准备资料了。记住,申请信用卡切忌犯懒,一定要将可能需要的资料准备齐全, 否则因为资料不全而致申请被拒或影响额度就不值了。 必备资料如下:

主附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般卡友只要复印你的身份证即可,但要注意复印清楚,照片 和身份证号一定要能看清。境外人士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台提供回乡证/台胞证等的复印 件,军人武警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复印件。

主附卡申请人关系证明文件:附卡持卡人是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要有你们俩身份证 号的那一页即可。父母/子女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复印首页和相关页即可。

工作证明:最好由单位人事行政部门开具工作证明。工作证复印件,工作牌,名片也可作为 工作证明。同时提供更好。 收入证明:虽然招行申请表未将此项列入必须资料,但根据以往申请的经验此资料一定要提 供。最好由单位人事行政部门开具,跟工作证明开在一起最好。实在没有的话工资条,代发 工资存折的复印件,代发工资银行卡的交易清单也可以用。

注意:所有复印件均需用A4整张纸复印。所复印内容要能看清楚。 四,递交申请表及资料

申请表和资料有三种递交方法: 1.到当地招行网点提交 2.邮寄给招行信用卡中心 3.网上提交给招行信用卡中心 五,查询及征信

资料递交后估计一周后就可以查询了,打800-820-5555,按1再按2输身份证号后就可以查询

到申请进度了,信用卡网站上也能查询到进度的。如果查到资料已收到,那么几天内要么查 到被拒,要么就会有MM给你打电话了。

MM打电话一般是确认表是不是你本人填的,确认一下你的地址等资料,一般不会超过5分钟。

如果电话来时你刚好在外面或不方便接电话,可告诉MM让她过会打来,放心这不会影响到 你的申请结果的。对MM的问题要如实回答。

MM打过电话后1-3天一般就可以在800里查到申请结果了。如果通过了,按1按2输身份证号

后再按9转服务专员可查询到卡片的寄发情况及所批额度,当然在告诉你额度前MM会问你些

问题(就是申请表上你填的资料),以核对你的身份。如果你想快些收到卡这时可以向MM 要求改快递邮寄(当然前提是卡还没有寄出),但这是要多付20元钱的,一般会在首月或是 第二个月的帐单中扣除。

如果你特别急,改快递后还可以打800向MM查EMS的号码以向当地185查询。但要注意招行

系统里的EMS号码的最后一位是*,如:EJ57882788*CN(共13位),没有那一位是没法查的, 让MM帮你算一下。 六,收卡及开卡

收到卡后先别急着用,首先用圆珠笔或是油性签字笔在背面的签名条上签字。注意卡比较硬, 签字时的手感和在一般纸上签字不同,可先找张借记卡试一下。如果感觉签得不好千万不要 在上面描,也不要重签,只是象你的笔迹即可。实在不满意且不在乎钱的话打800让MM给你

重制卡(15元/张),一般一周内就可寄到。签好字后就可以开卡了,开卡说明寄卡时粘着 卡的那张纸上有,这里就不细述了。可以自己拔800完成,也可以让MM人工完成,还可以在

信用卡网站上完成。信用卡的用卡指南是随后用平信寄给你的。如果收到卡后一周还没收 到用卡指南,可打800向MM要求重寄一份。 2. 2.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条件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并具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均可到 本地工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办理牡丹卡。除此之外,工商银行并未公开申请其信用卡的 具体要求,以下申请办理条件主要参考申请工行信用卡所需资料,及对信卡网卡友经验的总 结。

(1)工行信用卡申请人应该有固定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其收入应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2)信用卡申请人应有固定住所,并提供固定住所证明。

(3)工行看重申请人的工作单位的性质,其次是收入水平,拥有资产只做参考。国家公 务人员,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在编人员较受工行青睐。 工商银行信用卡办理材料:

办理工行信用卡申请所需的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需提供,包括: (1)身份证件复印件

主副卡申请人都必须提供。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 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护照之一。 (2)工作证明文件

指工作证复印件、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原件、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称复印件之 一。

(3)固定住所证明复印件

如房屋所有权证书、公房租赁协议或公房购买协议等。对在公司(企业)类单位工作的申 请人,一般须提供自有房产证明文件(自有房产证、公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公房购买协议、住 房贷款合同等资料的复印件)。

经向工行95588客服咨询,工行一般只接受房产证、购房合同协议、公有房出租证明做 为固定住所证明,私有房租房合同及水电费、燃气费、固定电话费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交费单 只被部分地区工行认可。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员工可以不要固定住所证明,公司员工类申请人一般要固定住所证

明,但硕士以上学位/教师/医生/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企业法律顾问等资格复印件都可 以免掉这个麻烦。

(4)执业资格证书,如《教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药师 注册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中 国执业审计师证书》复印件等。

(4)工行住房借款合同、汽车借款合同复印件。 此项也可以代替固定住所证明。

(5)国家公职人员工作证复印件或个人理财金客户理财金卡片复印件。

(6)如果您提供了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复印件或硕士(含)以上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 证书复印件,会加快您办卡进程。为使您的申请能得到尽快办理并具有准确的信用额度,请 提供以下财力证明文件,如银行代发工资记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所得税和扣缴凭证、 自有汽车行驶证、工行定期存单等资料的复印件。

以上第(1)项为必须提交,(2)-(5)至少需要提交一项,(6)为补充材料,丰富全面的证明材料

将有助于加快办卡速度并提高信用额度。 3.广发银行信用卡申请条件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2、申请条件:18周岁-65岁,有稳定工作及固定收入

3、申请提交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军官证,护照复印件加以下任意一项材料:

1、 最近连续3期的工资单或者工资存折;

2、3个月以上的存款证明;

3、户口本;

4、房产证;

5、机

动车行驶证

申请方式:我爱卡申请或者到广发营业网点申请 申请区域:全国

广发银行信用卡申请其实是有窍门的。想申请高额度的广发银行信用卡,还需要提供下 面的补充材料。

1.预留本市固定电话号码会增加你的信用额度。 2.婚姻状况:已婚比未婚的得分要高; 3.户口:本市户口比外地户口的得分要高; 4.产权:拥有住房比无住房得分高,自住比与父母同住得分要高; 5.教育程度:教育程度越高,评分越高; 6.工作单位性质:工作单位越稳定越知名,得分越高。如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企以及 世界500强的企业得分都比较高; 7.职务情况:职务越高,得分越高。如公务员、公司管理人员得分要比普通职员要高。 4.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条件

1.您若是本地户籍的申请人,需同时提供: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财力证明:包括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证明或专业资质证明,其中: --收入证明(包括任一材料)

a.从申请日起最近三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或完税证明复印件 b.从申请日起最近三个月的社保单复印件

c.从申请日起最近三个月的公积金缴交记录或缴交清单复印件 --个人资产证明(包括任一材料)

a.产权属于本人或与他人共有的本地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b.购房/车发票复印件

c.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d.建设银行储蓄存折或存单复印件 --专业资质证明(包括任一材料)

如:国家权威部门评定或认可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包括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律师 证等。

2.您若是非本地户籍的申请人,需同时提供: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财力证明(同上); ③稳定性证明。

a.发卡行当地房产证明复印件 b.社保单复印件

c.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您若是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需同时提供: ①身份证复印件;

a.外籍人士提供护照复印件

b.香港、澳门地区居民提供港澳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c.台湾地区居民提供5年期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保证金(起存金额5000元)。 5.光大银行信用卡申请条件

想要申请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朋友可以参考一下下面的光大银行信用卡申请条件,这是光大银 行2007年信用卡审核信用卡申请进件规则,您可以逐条核对,看看自己是不是符合光大银行

的条件。

一、光大银行vip客户,与光大银行往来六个月以上,并且持有光大银行的VIP卡。申请光 大银行信用卡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身份证和光大vip卡的复印件

二、光大银行授信客户

提交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注明贷款合同号、金额和月供金额即可。

三、光大代发工资客户

提交材料: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

四、拥有固定住所客户

提交材料: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固定住所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注明:自有房产、按揭商 品房、单位公房或父母同住)

五、营业执照进件的客户

提交材料: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户籍与申领城市不一致的客户提供固 定住所证明(可以是水,电,煤气,固定电话的帐单)

六、学生证进件客户,省部级重点大学和科研院所全日制学生。 提交材料: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八、其他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进件客户(其他银行信用卡使用6个月以上) 提交材料:身份证和最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信用卡对账单原件或复印件

九、职业进件的客户 1.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2.银行、证券、保险(保险经纪/代理除外)市级以上分支机构领取固定薪金的从业人员 3.电力、烟草、石化(加油站除外)等行业员工

4.绩优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优质小企业中领取固定薪金的工作人员 5.学校,医院员工

6.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 提交材料: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客户申请光大银行信用卡成功的机率比较大,因为全国各地的标准不完全一 样,以上材料可以作为您申请光大银行信用卡的参考。 6.兴业银行信用卡申请条件

兴业银行信用卡申请条件的详细介绍

一、年龄:18-55周岁;

工龄:申请人为现单位工作满半年(含)以上,若现单位工作不满半年,则前单位工作需满 一年”。

教育程度:高中及高中以上

二、重点推广客群(年收入不作规定):不包含重点客群所属行业中的非目标职位人员。

1、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党委、政协、民主党派等、法 院/检察院/国税局/地税局/国家、省、市各部、委、厅、局、办公室、科技局、档案局、文 化局、教育局、卫生局、经发局、贸发局、计划局、司法局、国土局、人事局、劳动局、社 保局、环保局等机构、妇联、残联、工商联、科协、文联、侨联、红十字会、福利会、国家 级基金会、省级及以上专业协会、共青团、学会、仲裁、宗教团体等、区县级以上的纪念馆、 博物馆、图书馆等、水、电、煤、石油、石化、草专卖局、烟草公司、民航业(仅限航空公 司)、地铁、甲级资质的建筑设计、工程设计、测绘、评估所(院、公司);。

2、科教文卫:仅限于全日制大学,电大、函授、夜大等除外,公立中小学校/中专/职高(全 日制、非私营民办类);一级(含)以上医院、区县级(含)以上卫生防疫站/药物检验所/ 血液中心/急救中心;省京剧团、芭蕾舞团、歌舞团、省体委等。

3、邮电通信:电信类、邮政等

5、银行业、金融、证券业;

6、保险业

7、律师、会计师: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所、专利事务所、保险公估公司等

9、大众传媒业:如电视台、电台、报社、出版社。但承包及临时性质的栏目及刊物不在此 列。

三、非目标职位(按照职务分类)

(1)前台接待、接线生、司机、勤杂工、保安、钟点工、编制外员工(包括学徒、兼职、 临时性质用工等);

(2)销售性质人员:如推销员、销售员、业务员、保险代理人、房地产中介代理人等(排 除重点推广客群所列行业的正式销售类员工); (3)一线操作工人:

工厂工人(包括制造业工厂工人、仓管员等);

清洁工人(包括清洁员、家政工人、扫街工人、酒店清洁工等); 跑腿工人(包括速递员、送货工人、搬运工人等); 建筑工人(包括建筑工人、装修工人、木匠等); 农、林、牧、渔、矿业、采掘业工人; (4)一线服务人员:

营业员、收银员(大型商场、大型卖场、地铁的编制内员工纳入可接受推广客群操作); 服务员;

酒店餐饮业服务员工(四星级酒店(含)以上正式的一线服务人员纳入可接受推广客群操作); 铁路、公路、船运等运输行业的流动从业人员(如司机、乘务人员、驾驶员、车(船)上服 务人员、水手等);

导游(不包括大型正规旅行社的正式导游)、救生员;

公安局、军事机关低阶人员(如上尉以下军人、士兵、军队7级以下文职人员、三级警司以 下的人民警察、消防员等);

市政、市容、环卫、监察、城管等类政府部门的非正式编制的外勤执行人员(如非正式编制 的城管、辅警、社区保安、市容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

(5)自由职业工作者(如模特、演员、歌手、艺术工作者、作家、家教、裁缝等); (6)个人服务工作者(按摩师、发型师、美容师、公关小姐等); (7)失业、无业人员、流动商贩、在校学生。

四、非目标客群(按照行业分类):包括非目标行业及非目标职位两种。非目标客群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若经审核人员通过其职务、收入、工作稳定性等多方考虑综合判断风 险较高的客户也可列入非目标客群。

(小型类企业以单位人数10人以上为准)

(1)小型餐饮业(包括小型饭店、餐厅、咖啡店、酒家、珍珠奶茶店、面包店等); (2)小型旅馆(如家庭式旅馆、小型招待所等);

(3)小型加工制造业(作坊式食品、服装、日用品、化工等加工制造厂);

(4)小型中介、代理、咨询、服务、租赁(如小型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介绍所、 信息咨询顾问公司、债务催收公司、培训中心、机票代理、家政公司、快运快递公司、打字 复印社、翻译公司、婚庆公司、家电维修、汽车/计算机/图书/音像租赁); (5)小型广告公司、资信科技企业(如小型广告/形象策划公司、小型电脑/科技开发公司); (6)小型商贸公司、加盟店;

(7)小型批发及零售商店/杂货店(包括杂货店、便利店、电视购物公司、邮购公司、直销 公司);

(8)小型建筑及周边产业(如小型装修装潢公司、小型物业管理公司、承包类型的施工公 司及施工队等);

(9)娱乐休闲业(包括自营或附属的夜总会、桑拿按摩中心、卡拉OK、歌舞厅、足浴保健、 球馆、电影院、游戏中心、健身馆、网吧等); (10)个人服务(包括美容院、理发店等);

(11)非专业的劳动服务公司(包括清洁公司、家政公司、搬运公司、洗车店、洗衣店等); (12)非正规演艺行业(包括非正规的歌舞团、戏剧团、舞台表演、魔术团、杂技团、小型 乐团、演出公司、剧场等);

(13)非正规教育培训服务类(包括各类培训班,如语言、升学、电脑、乐器学习、舞蹈形 体培训等);

(14)私人诊所(包括私人诊所、私人兽医等); (15)小型农、林、渔、牧、矿业(采掘业)。

五、“以卡办卡”专案政策

1、申请人于现单位工作6个月(含)以上。

2、持卡时间为6个月(含)以上

3、以下客群不适用于本专案政策。

(一)外籍及港澳台人士;

(二)学生;

六、“社保办卡”专案政策

1、开放城市:上海、宁波、广州、深圳

2、申请人年龄需在18(含)至60(含)周岁之间。

3、户籍:申请人需为城市户口。

4、社保缴交要求:近6个月正常连续缴交社保。

5、以下客群不适用于本(调整版)专案。

(一)外籍及港澳台人士;

(二)军人;

(三)广州、深圳地区的非目标客群

七、“女士办卡”专案政策

1、“可接受推广客群”(中风险)申请人不对申请人户籍、户口情况进行限制。开放“非目标 客群”(即高风险)申请人需满足“当前工作单位或住址所在城市户籍且为当地城市户口”条 件。

2、申请人为现单位工作满半年,若现单位工作不满半年,则前单位工作需满一年”,不再区 分“正式”或“非正式员工”。 以下客群不适用于本专案。

(二)外籍及港、澳、台人士;

(三)军人;

(四)学生。

八、可接受推广客群(列为人工审核)

前述重点推广、非目标客群以外的其它客户群体。 以上的分类基本包含了社会各个阶层人士,你可以参考以上标准,看看自己是否达到了兴业 银行信用卡申请的条件 7.平安银行信用卡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的自然人;

3、能够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点击查看:可用于申请平安银行信用卡的身份证明材料);

4、能够提供收入或财产证明文件(点击查看:申请平安银行信用卡的财力证明材料)。 另外可以与卡友分享的是,当地没有平安银行网点也可以申请平安银行信用卡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条件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适用于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牡丹贷记卡和牡丹信用卡, 请在填写工行信用卡申请表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1.申请人基本条件: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并具有稳定收入和固 定住所的个人均可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牡丹卡。申请人可以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配偶或亲属申请不超过两张的副卡。

2.符合申办基本条件及下列条件之一并能同时提供两位联系人的,具有通过绿色通道 快速申办牡丹卡资格。发卡银行根据对申请人的资信评估,决定是否予快速发卡。 (1)国家公职人员;

(2)工商银行个人理财金账户客户。

3.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两位联系人。联系人一为申领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联系人二为 当地城区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的人员。联系人不对持卡人承担担保责任。

4.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的任何不实和遗漏,都将影响申请人的信用评分,并可能使申请

人的申请被拒绝。银行有权视申请人的评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及发卡种类与信用额度。 5.接银行发卡通知后,申请人须持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发卡银行办理领卡手续。 6.目前牡丹贷记卡、牡丹信用卡对帐方式有“邮寄对账单”和“对账簿”两种,牡丹国际 信用卡对账方式仅限于“邮寄对账单”一种。

第9篇:光大银行信用卡申请条件

作者:金投网

申请光大银行信用卡的可以参考一下下面的光大银行信用卡申请条件,这是光大银行信用卡审核信用卡申请进件规则,您可以逐条核对,看看自己是不是符合光大银行的条件。

一、光大银行vip客户,与光大银行往来六个月以上,并且持有光大银行的VIP卡。申请光大银行信用卡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身份证和光大vip卡的复印件

二、光大银行授信客户

提交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注明贷款合同号、金额和月供金额即可。

三、光大代发工资客户

提交材料: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

四、拥有固定住所客户

提交材料: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固定住所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注明:自有房产、按揭商品房、单位公房或父母同住)

五、营业执照进件的客户

提交材料: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户籍与申领城市不一致的客户提供固定住所证明(可以是水,电,煤气,固定电话的帐单)

六、学生证进件客户,省部级重点大学和科研院所全日制学生。

提交材料: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八、其他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进件客户(其他银行信用卡使用6个月以上)

提交材料:身份证和最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信用卡对账单原件或复印件

九、职业进件的客户

1.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2.银行、证券、保险(保险经纪/代理除外)市级以上分支机构领取固定薪金的从业人员

3.电力、烟草、石化(加油站除外)等行业员工

4.绩优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优质小企业中领取固定薪金的工作人员

5.学校,医院员工.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提交材料: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客户申请光大银行信用卡成功的机率比较大,因为全国各地的标准不完全一样,以上材料可以作为您申请光大银行信用卡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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