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知识产权

2022-06-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销售合同知识产权

药品合同销售发展复盘

2017年初,“两票制”政策在我国医药市场上的生根落地引发了行业内的广泛讨论。一时间,如何利用CSO进行传统药品招商模式转型升级成为行业舆论中的最热话题。

医药产业是一个具有较强专业性和高技术门槛的行业,这与药品与生俱来的治病救人属性和伦理道德的要求密不可分。在这样的背景下,行业内部出现了分工细化,在研发、生产以及营销销售环节各自出现了专业化服务或外包机构,而它们的发展与壮大几乎对每一个大中小企业都呈现了重要意义。

在药品营销和销售方面,以专业化见长的药品外包销售组织(CSO)本身并不能算是什么新鲜事物,它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各地也存在了多年。不过,随着去年我国开始在药品流通领域内尝试“两票制”的试点工作,并进一步治理药品购销过程中的商业贿赂问题之后,如何通过第三方营销销售建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药品销售模式成为了行业内的热点探讨话题,CSO陡然变成了业内的热门词语。

药品营销愈加复杂

医药产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其根本意义在于通过临床中的合理用药达到治病救人的功效,在这背后则需要大量的药学研究和临床试验才能不断优化提升其临床价值。因此,药品营销销售工作并不是一种简单的钱货两讫的过程,它需要建立在临床价值和药品功效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工作之上。

具体而言,制药公司需要在产品的研究阶段通过临床试验掌握产品临床信息以及其針对不同病人的具体使用方法,在产品上市后通过销售工作将这样的信息传递给予临床界,并在和临床的充分沟通中优化药物的使用并作为下一步新产品开发或产品优化的决策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这样的交流并非全无代价,面对成千上万的处方医师,制药企业不得不投入高昂的成本费用来组建销售团队,从而实现对目标临床临床工作者的覆盖。不仅如此,随着临床交流方式的多样化,销售效率管理愈加复杂,以及合规要求的提升,各大制药企业通常需要建立更为复杂的企业营销销售组织架构。在欧美等国,一些制药巨头的营销费用往往占其销售总收入的20%以上,而国内的制药企业在这方面比例可能更高,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市场的竞争白热化以及市场准入壁垒高的现实问题。

然而,对于大多数中小型制药企业而言,建立庞大且复杂的药品营销团队的确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通过当地第三方进行产品销售成为了这些企业的不二之选。在这种商业模式下,药品生产企业通过松散的网络,联合区域性的推广企业实体,利用代理商在当地充沛的关系网络对目标区域内的医院进行销售,而企业的市场推广部门则承担配合各级代理商进行辅助性推广工作的职责。

虽然这样的销售方式具有产品渗透快,投入风险小,灵活度高的优势,但它的管理方式也更加粗犷,不仅缺乏统一管理和长远规划,同时也缺少必要的合规监管以及财税漏洞而易于陷入带金回扣和商业贿赂的经营风险之中。有鉴于此,2016年初,国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医药流通领域的“两票制”试点,从而推下了我国医药行业,特别是中小型制药企业销售方式改变的第一块多米诺骨牌。

全球CSO服务模式

从全球范围来看,医药产业的外部市场环境与销售外包行业的发展与我国的状况几乎如出一辙:老龄化和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增大了各国药品支付能力的压力,病人在营销过程中的参与度正在加大,新技术的普及应用改变了医药行业与临床界的传统沟通手段。

一方面,大型制药企业普遍面临着降价压力,这使得他们必须进一步降低费用率,通过销售效率的提升来维持盈利能力;

另一方面,新兴的中小型生物制药公司为市场研发了突破性的产品,但他们在营销和销售方面仍缺乏足够的资源和经验,或是在部分的细分市场以及销售地域中显得底气不足。在这一背景之下,一些制药企业选择了全部或者部分性的销售外包服务工作。虽然不同的企业在这方面的动机和需求都不尽相同,如何有效降低成本、如何控制风险,以及如何提升销售效率往往是这些制药企业衡量其销售外包服务的最基本考虑。

不仅如此,第三方销售外包服务商业合作伙伴对于制药企业来说通常有三种选择,另一个制药企业、一个药品分销配送企业,或者是专业化的外包服务机构。显而易见,产品的特征和对销售目标的追求通常是影响这种决策的最终考量。

对于不少中小制药企业来说,选择将部分市场区域的销售权外包给大型制药企业,或者与该大型制药企业共同销售是医药行业内相当普遍的现象,毕竟大型制药企业在行业内有丰富的经验和完善的营销体系。如果该大型制药企业在相关治疗领域内已经建立了现成的销售网络和品牌声誉,那将意味着进一步的协同效应,无疑对产品早期的市场导入大有裨益。

虽然这样的合作在短期来看能为双方带来一定的价值。不过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合作是否能在产品的完整生命周期中获得最大的效益仍需要进一步的考验。大型制药企业本来就有自身的企业战略和产品线管理策略,外包产品是否能在其产品线中获得足够的优先度,进而能否拥有更多的销售资源必定将接受考验。不仅如此,在两个制药企业之间的产品外包销售合作中,定价策略、产品市场定位等关键性的决策将受制于销售方的战略而并不取决于产品本身的竞争特性,这无疑对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形成了明显挑战。

而对于药品分销配送企业来讲,在全球各地市场上,药品分销配送企业是最擅长于把控本地的商业渠道并理解当地商业环境的现实状况,这使得它们也参与到了相应的产品推广销售服务,以此提升企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相比较而言,这些扎根本地的分销企业更擅长于解决市场准入中的实际问题,在营销体系的建设和临床交流方面的能力稍显不足。从这一点上来说,分销企业往往会更多地参与到一些成熟产品的推广过程之中,利用其覆盖网络进行必要的销售促进工作。一旦需要全新产品的临床教育行为,产品的实际拥有者必须对该分销企业进行全面完整的尽职调查工作,才能确定其能力十分适宜于接受相关的销售外包服务。

在药品销售合作方面,第三方的专业销售外包组织(CSO)通常能表现出完全不一样的竞争力。一般来说,这类企业通常保持了适度的规模,其核心运作以及组织架构基本上完全为营销的需要而量身定做,不仅能为制药企业的新产品制定和执行早期的产品上市计划,同样也能促进成熟产品的销售,延长其产品生命周期。

在全球各地,不同的市场环境和客户行为特征需要营销人员对于临床医生、病人、医保支付者或是政府机构采用截然不同的沟通策略和方式,因此对销售团队的管理侧重点也不尽相同。在这一点上,第三方的销售外包服务机构开发了形形色色的专业工具或解决方案,整合了人力资源、IT、或者财务管理的基本要素,来实现在营销或销售管理中的必要职能。此外,这些工具和解决方案也涉及产品生命周期管理,在产品行销的不同阶段也将利用这些工具进行必要的推广计划、推广信息、或是产品市场扩张计划的修正和优化。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交流方式的变化亦对全球各地医药市场营销行为产生了明显的影响。虽然传统的医药代表拜访行为在日常销售中依然扮演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以及高昂的销售人员成本让医药代表拜访以外的销售方式变得愈发重要。有鉴于此,将医药代表拜访之外的其他多渠道推广工作外包给擅长于IT和数据管理的第三方专业营销机构,从而有效降低销售费用并提升效率。

虽然如此,专业销售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模式亦存在自身的不足和风险。与CRO或CMO等药品研发生产职能外包相比,CSO的营销销售外包服务是一种轻资产的业务模式,其投资成本相对较低,行业准入也颇为简单,通常也不会采取“人海战术”的大规模经营模式来保证运营团队的效率和灵活度。与CSO本身能提供的服务种类相比,CSO的实际执行力和最终效果无疑更加重要。这也意味着制药企业在与CSO公司展开业务合作之前,对其实际能力的尽职调查显得尤為关键,其中包括了对其管理层和领导人的经历能力的考察,其过去历史表现和成就,各种服务的实际运作状况,以及相关的合规风险防控等各方面的要求。

国内CSO先行者

中国医药市场的快速发展为国内外制药企业带来了种种机会。随着更多的进口医药产品进入中国,国内部分创业者纷纷成立了,各类经销代理企业。1985年,深圳健安成立开始进行药品的进出口和国内的销售业务,成为我国最早从事药品销售外包的企业。上世纪90年代,康哲药业、泰凌医药、先锋医药、红惠医药、上海百润等一批企业纷纷成立,发展成为我国医药行业内主流的CSO企业,其中康哲药业、泰凌医药和先锋医药在最近十年内成功进行IPO,成为了港交所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的地位以及其所必须秉承的透明规范化管理对于这些CSO公司进一步与全球各地的制药企业显然有着积极的意义。

早期的CSO企业在我国市场上主要通过代理销售国外的中小型制药企业产品,或是经营一些仍不愿意在中国市场进行大规模营销投入的海外制药企业的产品。早期的中国医药市场上,临床医生的用药习惯、药品注册的监管要求以及病患对疾病的认知通常与全球各地,甚至是其他的发展中国家市场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使得这些CSO企业并不能仅仅把业务扎根在产品的临床推广和学术教育之上,同时也需要全盘整体的方案确保产品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

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成长,国内的CSO企业面临了新的业务机遇:随着各大跨国制药企业在中国的战略愈加清晰,这些企业的产品线上出现了一些非核心产品,即便它们仍具有明显的市场需求。有鉴于此,这些跨国药企也十分乐于寻求可靠的合作伙伴,通过销售外包的方式来扩大这些非核心产品的销售。

2006年,一个新的CSO企业诺凡麦公司,定位于为此类跨国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诺凡麦成立之初,公司就获得了赛诺菲的神经系统药物德巴金和思诺思在中国的销售权;经历5年发展之后,其经销的产品扩大到了赛诺菲、辉瑞和百特的18个品种,并拥有了近700名医药代表。2011年,诺凡麦被美国赛生收购。通过这一收购,美国赛生进入了药品CSO领域,同时夯实扩展了其销售团队的建设。

在中国市场上选择CSO商业伙伴的经营方式并不专属于跨国制药企业。随着国内主流CSO企业不断的招兵买马并加大对更多医疗机构覆盖之时,国内药企的合作也成为当仁不让的选择。2008年,我国最大的CSO公司康哲药业获得了西藏药业产品新活素的独家代理总经销权。通过康哲药业的努力,新活素的销售呈现了稳定的增长。与此同时,为了增大对新活素产品的控制能力,康哲药业强化了对西藏药业的投入,也因此成为了西藏药业的最大股东之一。

从2009年开启的新医疗改革又一次为我国医药市场上销售外包服务的发展提供了机会。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和老龄化因素明显刺激了医疗需求的增长,中国因此成为了全球第二大医药市场;另一方面,改革的不断深化对临床医生的行为、病人的就医方式,以及药品的市场准入模式产生深刻的影响,这对于药品的营销和销售能力提出了进一步的新要求。在最近的几年内,医药行业内,特别是跨国制药企业频频在国内进行着不同模式的销售外包合作尝试:

一是制药工业企业之间的合作。经历多年发展,我国已经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本地制药企业。这些制药企业往往在一些专科领域内已经建立了明显的优势,拥有着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强有力的市场执行力。在这一基础之上,通过合作方式,这些本土制药企业有机会引进国际品牌或其他优秀的本土企业产品,进而产生产品之间的协同效应以获得最大的商业收益。在这方面,三生生物的内分泌团队先后获得阿斯利康百泌达以及礼来优泌林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权,或者广东天普获得罗氏产品邦罗力都是相关的典型案例。

二是工业企业与药品分销企业之间的合作。我国医药流通行业在过去几年内经历了数次明显的整合,一批领先的药品分销企业因此脱颖而出。相比较而言,药品分销企业对渠道有着更强的掌控能力,这对于价格适中、市场目标分布广、产品知名度较强的产品销售无疑有着明显的优势。为此,一些领先的药品分销商已经跑马圈地,意欲通过这一方式同时加强对产品和终端的掌控能力。如国药控股取得了阿斯利康的倍他洛克、勃林格殷格翰的美卡素、西安杨森的数个OTC产品的销售权,上药集团则获得了一大批拜耳医药的品牌OTC产品的销售权。

三是工业与第三方销售合同服务商之间的合作。第三方销售合同服务商(CSO)仍然是销售外包服务的主力军。在跨国制药企业进入中国医药市场20到30年之后,一大批成熟品牌的销售外包成为了这些CSO的重要机会。从跨国制药企业的角度来看,将这些产品外包给专业的第三方销售企业,不仅能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同时也能将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经营重心转移到未来创新医药产品的引进之中;从CSO的角度来看,这一趋势不仅能明显扩张企业的经营规模,对于进一步的团队建设效率提升以及销售新技术的引进都将带来积极意义。不仅如此,随着我国CSO专业能力的不断提升,未来很可能在专科领域内也将出现CSO的产业细分,如2016年在港交所上市的专注于血制品产品推广发展的四川兴科蓉药业。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CSO模式的出现是对医药行业专业化发展以及分工细化的一种必然趋势。换而言之,CSO的本质在于通过营销组织架构的优化和执行力的提升,以及专业人才和技术的引进,进一步发掘产品的临床治疗潜力,并有效降低医药产品的销售成本,提升产出,它并不是应对政策变化的权宜之计。

在“两票制”政策的新闻发布会上,福建省医保办处长张煊华专门提到了“在‘两票制’的情况下无法过票洗钱,于是要求生产企业高价出票,他们用自己创办的广告公司、会议公司等提供的虚假会议、广告发票从生产企业洗钱,这是一种新的洗钱方式”的问题,就是对医药行业的一个十分醒目的告诫。也就是说,CSO的发展必须以临床的实际需求作为基石,唯有追求效率,严守合规才是保障CSO业务运营的安身立命之道。

作者:黄东临

第2篇:浅谈销售合同中的术语翻译

【摘要】术语翻译是翻译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随着翻译的受重视程度,术语翻译也渐渐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合同属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用型文本,具有法律英语文本的特征。同时销售合同中存在大量商务领域的术语,研究销售合同中的术语对提高销售合同的翻译质量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术语翻译 销售合同 翻译方法

合同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文件,在国际贸易交流过程中,商务合同翻译的准确性至关重要。由于合同类文本中含有多而复杂的专业术语,包括很多国际贸易方面的术语,因此,把握销售合同的术语特征,了解术语的翻译方法对翻译销售合同至关重要。译者倾向于译学词典中给出的定义:术语是各门学科的专门用语,用来正确标记生产技术、科学、艺术、社会生活等各个专门领域中的事物、现象、特性、关系和过程。

PV Module Sales Contract《光伏组件销售合同》属于商务合同的一种。合同文本多采用非常正式的书面用语,如专业术语,从而避免因语义上的漏洞而引起不必要的争端。由于本合同中有一部分术语给出了定义,所以这些术语的词义是明确的。如下:“BOL”是指提单;“Contract”是指该光伏组件销售合同;“Goods”是指第3节和附件A中规定的太阳能光伏组件;“Proforma Invoice” or “PI”第5节(形式发

票)中有该术语的含义;“Reserved Goods”第8节(商品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中有这一术语的含义。对于一词多义的词或表达,需要通过具体的语境进行确定。

翻译术语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直译和意译。本合同中术语的翻译大多使用直译法。直译定义为既保持原文内容、又保持原文形式的翻译方法或翻译文字。意译,也称为自由翻译,它是只保持原文内容、不保持原文形式的翻译方法或翻译文字。术语的翻译要根据文本的具体语境来选择不同的翻译方法,判断其词义,保证其专业性和准确性。接下来,译者选取一些例子进行分析。

例1:This sales contract is made between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译文:本销售合同签订双方为卖方……和买方……。分析:该合同的前言中“This sales contract is made between:”译为“本销售合同签订双方为:”,“…is made between…”属于合同文本的固定表达,是合同术语,采用直译法。“the Seller”和“the Buyer”在合同中也直译为“卖方”和“买方”,因为合同术语正式文本,使用的是正式书面语体,因此不会译为“卖家”和“买家”之类。

例2:It is hereby agreed as follows.译文:兹协议如下。分析:“hereby”属于合同用语,正式书面语体,用于正式场合,译为“特此,兹”,這里选取“兹”的词义。外贸合同中常出现hereby、herein、hereunder、thereafter、thereby、thereon、whereby、whereof等词,均属于合同术语,注意其翻译时要正式,符合合同语言。

例3:The type and quantity of the Goods sold and purchased hereunder are set out in Attachment A. 译文:根据本协议出售和购买的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在附件A中列出。分析:“hereunder”根据《21世界大英汉词典》有两方面含义:1.在下面,在下文,以下;2.依次,据此,按照此协议(或文件)的条款。这里翻译为“根据本协议”,选择了第二层含义。

例4: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to the contrary herein,the Seller may at any time render the delivery installments set out in Attachment A in partial deliveries and issue relevant invoices. 译文: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卖方可随时根据附件A列出的部分交货中分批交货并发出相关发票。分析:“Notwithstanding”是“尽管”的正式语体,合同中比较常用,“herein”也在前文中提及,根据《21世界大英汉词典》有两方面含义:1.此中,于此,在此处;2.据此事实(或情况、条款等);在这件事上,在这方面;鉴于此。这里选择第二层含义“据此”。

例5:Delivery date:ETA Rotterdam is between CW 19 and CW20. 译文:交货日期:预计到达鹿特丹的时间在CW 19和CW20之间。分析:ETA是缩略语,estimated time of arrival 译为“预计(或估计)到达时间”,是属于国际贸易方面的术语。

通过对销售合同文本的翻译,译者掌握了一些术语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同时意识到术语翻译的重要性,更清楚地认识到合同中的术语翻译具有其自身特点,且合同中的术语翻译大多采用直译法,译者要根据文本自身特点,不断推敲,才能成就一篇优质译文。

参考文献:

[1]卢敏.英语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与翻译[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2]陶李春.论术语翻译的特殊性[J].中国科技翻译,2014,4:20-23.

[3]王铮.英汉汉英合同用语词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4]于德英.翻译概论读本[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3.

[5]赵承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

作者:付晓敏

第3篇:中国应撤回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形式”的保留

摘要:为了研究中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形式”的保留,应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对该公约与中国《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比较,认为中国《合同法》实施后,该公约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大致相同,保留反而造成了适用法律的冲突;撤回保留的积极意义大于撤回保留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且撤回又无任何法律障碍,我国政府应撤回保留。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法》;合同形式

文献标识码:A

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公约》)是目前影响最为广泛的有关国际货物销售的公约,截止2007年8月16日共有缔约国70个,包括了世界主要贸易国家。但由于《销售合同公约》需要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导致其在规则设计和表述上具有一定模糊性,其中,缔约国可以对公约有关内容提出保留就是最主要的表现。我国在1986年核准该公约时,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第一项保留是我国政府在认可公约时声明,不受第1条第1款(b)项和第11条的约束,也不受公约与第11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第二项保留是对公约第11条及与第11条相关内容的保留,理论上习惯简称为“对公约第11条的保留”或“合同形式保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施行以来,学术界对我国是否应撤回此条保留,争议较大。本文通过《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规定的比较,分析我国保留的背景及立法变化,研究我国撤回合同形式保留的利弊。

一、《销售合同公约》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规定的比较

(一)《销售合同公约》有关合同形式的规定

关于合同形式,该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而且该公约第13条还进一步解释: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二)《合同法》有关合同形式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11条进一步指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两者的比较

不难看出:《销售合同公约》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大致相同,都将合同的形式界定为包括书面形式在内的各种形式。但是仔细分析,两者的规定还是有区别的。

1.对合同形式的划分不同 《销售合同公约》将合同形式划分为书面形式和非书面形式;《合同法》则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三种。

2.书面形式的范围不同 《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书面形式的表述宽泛而不明确,但通过第13条的解释,可以推出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传、电报。由于订立时间较早,公约并未明确规定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否为书面形式,所以它们应属于《销售合同公约》所指的非书面形式;相对而言,《合同法》对书面形式的规定较明确,指出了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3.合同形式与合同成立的关系不同 《销售合同公约》对订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采用何种形式未作限定,且明确规定合同形式不受任何限制;《合同法》对何种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有明确规定,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是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内的各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

二、我国提出保留的背景及立法变化

我国是于1981年9月30日在《销售合同公约》上签字的,1986年12月11日交存批准书,是该公约生效后首批适用该公约的11个缔约国之一。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96条的规定,我国政府在认可公约时声明,不受第11条及与第11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

(一)我国提出合同形式保留的原因

我国于1985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考虑到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内的各类涉外经济合同具有涉外因素且内容复杂,考虑到中国对外贸易制度以及海关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需要,我国在立法时采取了书面形式。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而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96条的规定: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的缔约国。可以随时按照第12条的规定,声明本公约第11条、第29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该缔约国内。于是我国在递交批准书的时候,对公约第11条及与第11条相关的内容提出保留,一方面,确保了我国缔结的《销售合同公约》与国内立法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坚持了我国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立场。

(二)我国相关立法的变化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合同法》,并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这一立法的变化,使我国的国内立法和我国缔结的《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不一致。《合同法》允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以外的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由于提出保留,适用我国的《销售合同公约》则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于是问题产生了:我国的一公司与另一缔约国的另一公司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是否能成立?如果能成立,那么岂不是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的有关规定相矛盾了。因为,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果不能成立,那么依据我国法律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不同,这会不会导致对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合理的限制?属不属于对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歧视性待遇?是否违背了我国统一合同法的初衷?

可见,考虑到当时的贸易实践和有关立法的规定,我国提出合同形式保留是合理的;但《合同法》实施后,《销售合同公约》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

的规定大致相同,当初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反而造成了适用法律的冲突,于是许多学者都建议我国政府应撤回此项保留。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合同法》与我国对《销售合同公约》的保留并无冲突,无需撤回保留。我国提出保留的背景已发生变化,我国对此项保留是否撤回,确实是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一个问题。

三、我国撤回对合同形式保留的利弊分析

在我国政府尚未对批准《销售合同公约》时所作之保留以书面方式宣布撤回之前,我国对公约所作的声明仍然有效。如前所述,我国撤回合同形式保留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撤回与否完全取决于我国的自主选择。那么,我国应不应当撤回合同形式保留呢?以下通过对撤回保留的利弊分析,得出更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一)有关《销售合同公约》第96条的分析

为了能较为准确地分析我国撤回合同形式保留的利弊,应先对保留依据的条款,即《销售合同公约》第96条进行剖析。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96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对第11条及与之相关内容予以保留,但实施此项保留有两个条件:一是缔约国在提出保留时,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二是保留只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该缔约国内的相关销售合同有效。

关于第一个条件,《销售合同公约》并没有规定缔约国要维持此项保留,必须保证本国法律有关销售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不作改变;也没有规定缔约国国内立法修订相关内容,不再具备该条件时,缔约国提出的保留自动失效。倒是《销售合同公约》第97条第(4)款规定:根据本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用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该项声明。有鉴于此,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改变,并不会使我国批准《销售合同公约》时提出的保留失效,而我国政府却拥有以书面通知方式随时撤回保留的权力。

如何理解第二个条件,即何为保留“只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该缔约国内的相关销售合同有效”,学术界有不同观点,其中有两种观点较为突出:一种观点认为,在审理销售合同纠纷时,如果合同准据法为公约,只要当事人一方营业地所在国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保留,缔约国法院只能认定书面形式为合同的有效形式,而认定非书面形式为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据缔约国法院地冲突规范决定合同的形式,即法院适用其冲突规则确定合同形式的准据法,如果该准据法所属国为缔约国,且做出合同形式的书面保留,那么当事人只能采取书面形式缔结合同。也就是说,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声明保留国,另一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非声明保留国,他们之间缔结的非书面合同并非均为无效合同。具体来讲,如果一家营业地在中国的企业与一家营业地在另一缔约国的企业订立销售合同,合同的准据法若是中国法律,订立的合同必须是符合公约的书面合同,否则无效;合同的准据法若是另一缔约国的法律且该国为非声明保留国,两家企业订立的非书面合同依然有效。

对《销售合同公约》的解读,应根据其本身的解释规则,而不能望文生义。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规则,即公约第7条的规定:在解释公约时,应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凡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根据这条规则,合同准据法如为公约,并不能明确合同应采用何种形式,因为公约本身关于合同形式就有两种规定;应将合同的准据法确定到某一国的法律,这样的准据法内容才是惟一的、明确的。所以后一种观点更符合公约的解释规则。

(二)撤回保留的积极意义

1.统一我国的合同法律 《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为了解决原来同时实施三部合同法而出现的法律规定重复、矛盾的问题,改善我国合同立法的散乱、制度缺失的状况,进而实现合同法律的统一化和体系化。《销售合同公约》是我国合同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合同法》与《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形式规定的不一致,对我国合同法律的统一构成障碍。如果撤回保留,消除国内立法与所缔结之国际条约对同一问题所持立场的不协调之处,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统一涉内涉外合同法律的目标,才能进一步推动我国合同法律的统一。

2.有利于保证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的一致

不管是《销售合同公约》还是我国合同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法律尽量认定合同成立,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即生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实践中,多数案件法院是依据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裁决案件,若当事人选择的是我国的《合同法》,法院均依据我国《合同法》认定口头或其他合同形式的效力;只有少数当事人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且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处于《销售合同公约》两个缔约国时,法院才会考虑是否适用《销售合同公约》。可以说,我国在审判实践中认可了口头或其他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效力,撤回保留并没有事实上的障碍。保留的撤回将有利于保证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的一致,维护法律的权威。

3.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市场经济以市场交易的活跃来体现其活力,而自由订立合同是激发市场交易活跃的关键条件。由市场交易主体自由选择交易对方,自主决定交易采用的合同形式及合同条款,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除极个别特殊情况外,合同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合同形式方面由当事人自由确定,而不是强制当事人必须遵守某一特定的合同形式。我国正在逐步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订的合同法律应当充分体现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原则。《合同法》在这一方面较之以前的法律已有了很大的进步,其中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如果撤回保留,使相关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形式也可以采用非书面形式,提高国际货物贸易的自由度,这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4.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对外经贸往来我国是一个世界贸易大国,经济的发展对国际贸易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重,2005年进出口贸易总额占我国GDP的比重已经接近6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关于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不同,会导致在对外经贸往来中一些不必要损失的发生。一种情况是:我国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对营业地在缔约国和不在缔约国的交易对方不作区别,错误地认为非书面形式合同都有效,导致只能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无效,不仅商机丧失,而且还损失了在订约和履约中支出的费用。另一种情况是:我国当事人对营业地在缔约国和不在缔约国的交易对方不作区别,错误地认为非书面形式合同都无效,导致

一味地要求对方采用书面形式,而丧失了订立有效的非书面形式合同的机会。此外,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在缔约国的交易对方订立合同,如果该合同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时,因只能订立书面合同,而使合同达成的机率降低。如果撤回保留,上述损失就不会发生,我国的国际贸易收入将增加,对外经贸往来将得以进一步扩大。

5.适应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潮流联合国一份报告表明: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3770亿美元,预计到2010年,全球1/3的国际贸易量将以网络贸易的形式来完成。2006年世界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12.8万亿美元,已占全球商品交易的18%。可以预见,电子订约在不远的将来会成为主流订约手段。在现有的《销售合同公约》立法的规定下,书面形式并不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由于我国提出了合同形式保留,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的合同因属于《销售合同公约》所指的非书面形式合同,所以也在保留之列,这限制了我国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如果撤回保留,使我国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也属于有效合同,将大大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适应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潮流。

(三)撤回保留的消极影响

撤回保留主要的消极影响是导致国际货物贸易的交易安全性下降。国际货物买卖相对于国内货物买卖,不仅交易标的更大,而且国际运输、国际运输保险、国际支付、商品检验等法律问题比国内货物买卖有关的法律问题要复杂得多,同时涉及到相关国家的海关监管,所以,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难度要远大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众所周知,书面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记载清晰明了,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便于双方发生争议时分清是非对错。如果撤回保留,必将有大量的非书面合同出现,这有可能带来更多的交易欺诈,出现更多的违约行为,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的依据较难确定,从而使国际货物贸易的交易安全性有所下降。实践中,从《合同法》生效至2007年10月1日已整整8年了,我国依然没有向保管人提交撤回保留声明,撤回保留会导致交易安全性下降应该是一个主要原因。

(四)撤回保留的利弊权衡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我国撤回保留的积极意义要大于撤回保留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而撤回保留的利弊权衡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交易安全性和交易自由度之间的冲突。撤回保留确保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度,但可能使交易安全性下降。任何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贸易的当事人,都希望自由而又安全地完成交易,但是国际贸易的实践告诉我们:交易的自由度越大,交易的安全系数就越低;反之,则交易的安全系数就越高。订立何种形式合同,才能更好地协调交易安全性和交易自由度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订立合同当事人考虑的首要问题。正如前面分析的,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应充分调动市场交易的活跃性,赋予交易主体最大限度的交易自由。至于交易的安全性,法律只应关注交易对国家、集体或他人是否构成损害,而对交易主体自身从事交易的安全性问题,属于交易主体自己考虑的范围,不应由法律来替交易主体评估。订立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应由当事人自己选择,而不应由法律来强制性规定,况且,我国审判实践中认可了口头或其他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效力。因此,在权衡撤回保留的利弊后,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撤回保留。

《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体现了与《销售合同公约》的接轨,即我国提出合同形式保留的背景已发生变化,撤回保留的积极意义大于撤回保留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加之撤回又无任何法律障碍,且《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撤回保留并不是没有先例:2004年3月9日,爱沙尼亚就撤回了在批准时对《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及与第11条相关内容所作的保留。所以,我国政府应尽早主动撤回对《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及与第11条相关内容所作的保留。

[责任编辑 霍 丽]

作者:张建军

第4篇:法律知识范本房产委托中介代理销售合同

房产委托中介代理销售合同范本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自有产权的不动产,交由乙方房地产中介机构负责代理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不动产基本情况:

甲方自有产权的不动产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单元第_________层,共

_________(套),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户型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属于:_________。附房屋状况表。

二、销售价格与收款方式:

1、甲方确认本合同指定的房屋销售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_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可视市场情况高于底价销售,销售价超出甲方指定销售底价部分,甲方得_________%、乙方得_________%。若销售价低于甲方底价,须征得甲方书面认可。

2、甲方确认由乙方代收房款。

三、甲方同意乙方客户以_________种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结算方式:一次性付款是指即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将全部房款支付到乙方帐户;乙方代收购房款,在甲方自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委托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自房产证过户完毕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将代收购房款转予甲方。

2、按揭贷款的结算方式: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客户向乙方支付首期房款后开始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接揭贷款手续获批后,待房产证过户并办抵押后,首期款由乙方付,按揭款由按揭银行付清。

四、结算方式:

双方约定,自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过户并交房后,方办理房款结算手续。为保证房屋交易的安全性,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须凭本人身份证来乙方处领取房款,如委托他人取款的,应凭经公证的委托书(注明代收房款)及委托人身份证明领取,甲方系法人的,应以合同载明的开户行和帐号转帐。

五、代理期限及代理权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到期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在不低于甲方售房底价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并代甲方收取房款。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人或中介机构销售该不动产。

4、委托期满仍未销出者,甲方授权乙方可在委托底价内下浮_________%出售。

六、代理费的收取

1、乙方的代理费为本合同所售不动产,在出售成功后按成交总额的_________%收取,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甲方指定销售底价部分,甲方得_________%,乙方得_________%。代理费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由乙方从代收房款中扣除。

2、甲方在与乙方客户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方客户支付首期房款后,乙方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代理费。

3、甲方委托乙方在信息宣传系统上为该物业发布广告及带购房客户到现场看房,双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信息发布费、产证鉴定费及服务费合计_________元。

七、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交如下房屋产权证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性。

1)《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及原件,乙方核对原件无误后将原件交还甲方。

2)已婚夫妇,房屋所有权在一方名下,但共同生活超过八年的,应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3)原购房协议书(另:如房屋是集体土地,应提交乡、村办及所属村委会城管科证明)。

4)房屋平面结构图及附属设施说明清单、钥匙等。

5)房屋是否设定担保等债权、债务的书面声明。有委托人代办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房主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2、甲方保证该不动产的产权清楚,若发生与之有关的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因此给乙方及乙方客户照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必须负责赔偿。

3、乙方在与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合同后,甲方应在得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来乙方处签署销售确认书,并与乙方客户会签购房合同,如因甲方地址、电话变更,而未能通知甲方而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概由甲方负责。甲方联系电话及地址以本合同所载的地址为准,经交邮即为送达。

4、甲方与乙方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若双方委托乙方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应支付代办费。

5、房产证办理过户完毕,甲乙双方结清房款,则本代理合同指定的不动产代理义务即告完成。

6、原则上,乙方要求甲方应在房产证办理过户后,方交付房产给购房客户。特殊情况下,甲方愿提前交房应书面通知乙方。

7、乙方系房地产的中介机构,依法承担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在委托代理期间,将委托不动产出售,并与购房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如购房客户未履行定房协议书所规定条款,乙方有权终止定房协议书,并没收定金;如乙方与购房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后甲方反悔的,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乙方客户缴纳给乙方的定金。

2、甲方不得将该不动产委托乙方之外的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销售,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自行售出委托物业,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天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仍按未售物业出售,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必须严守诚实、信誉、高效的服务原则,积极、主动、热情地为甲方进行代理服务,乙方必须严守甲方有关商业机密不能外泄。

十、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为终局。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本合同附件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如有其它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表(签字):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5篇:国际销售合同范本(ICC国际销售合同)

(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

提供这些具体条款目的在于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填写留有的空格或选择本文提供的可供选择之条款,从而约定定其销售合同的特定条款。显然,这并不妨碍双方在A-16表格中或在一个或多个附件中,约定其他条款或进一步的细节。

A

具体条款

卖方

(姓名及地址)

联系人

(姓名及地址)

买方

(姓名及地址)

联系人

(姓名及地址)

本销售合同将受这些具体条款(以填就的相关表格中的条款为限)将构成本文件B部分的ICC一般销售条款(公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之约束。

(地址)(日期)

卖买方

A-

1所售货物

货物说明:

A-

2合同价格(第4条)

货币:

金额:

A-3交货条件

A-4交货时间

A-5货物检验

A-6所有权保留

A-7支付条件

A-8单据

A-9解约日期

A-10延迟交货的责任(第10.1、10.

4、11.3条)

A-11货物与全员不符的责任限制第11条)

A-12买方保留与全同不符货物时,卖方的责任限制(第11.6条)

A-13诉讼时效(第11.8条)

A-14适用法律(第12条)

A-15争议解决(第14条)

A-16其它

第6篇:销售代表合同(委托销售)

销售代表合同

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并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组织,根据乙方的申请,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的销售代表,按照甲方委托范围帮助乙方销售指定产品,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定义条款

本合同所称规章制度系指甲方公布及不定期修订的《销售管理制度》以及刊载于甲方各类企业资料或者甲方以其他形式公布的,涉及甲方从事的业务所应当遵守的业务准则和纪律规范的总称,以下简称“规章制度”。

二、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其为依法存续,有权签订本合同的法人组织

2、乙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可信。

三.合同期限

四、乙方受托范围

经甲方核准后,乙方可委任成为甲方销售代表、乙方在甲方销售的项目和指定的地区从事下列受托事项:

1、 致力吸收产品知识,学习销售技巧

2、 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帮助甲方销售产品,为客户提供售前咨询及售后服务。

3、 为客户办理相关手续

4、维护甲方及服务项目的社会形象。

五、乙方计酬方法

按照甲方规章制度所制定的办法执行

六、乙方的收益的支付方式和税务责任

1、乙方收益由甲方通过银行转帐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内,乙方对其指定的帐户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收益的税赋由甲方代扣代缴。

七、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发放收益。

2、 监督乙方依本合同及甲方的营运细则及规章制度,充分履行本合同。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和修订有关的“规章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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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及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根据公司处分等级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告诫、暂停履行合同、缓发/扣除部分或全部收益、不予续约或立即终止合同等。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收取收益。

2、 亲自签署本合同并按合同、甲方的规章制度充分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接受甲方监督。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并执行甲方所有适用于乙方的规章制度和有关的补充修订。

4、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以内为甲方办理受托事务,非经甲方特别授权,乙方无权代表甲方或甲方其他营销人员。乙方应就其言行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在处理受托事务中受到的损失及对第三方造成的侵害,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5、 乙方不得抵毁甲方及其他营销人员,不得扰乱甲方及其他营销人员的正常经营秩序。

八、合同的解除或续期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约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2、如甲方不能按规定支付收益的,乙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合同并结算合同期内已产生的收益。乙方欲提前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予允许,但乙方仍应与甲方清结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3、乙方不能充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与乙方违约结清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如乙方愿意与甲方续约的,应当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续约申请,否则须自行承担可能不能续约或不能按时续约的后果。甲方对是否接受乙方续约申请保留最终审核权。

九、其他

1、乙方明白并同意乙方并非甲方的职工,不纳入甲方劳动编制,乙方仅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收益,不享有劳动福利、保险等权益;乙方不得以甲方职工、受托人或任何身份,代表甲方发表、签署任何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在销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因违反甲方制度的规章制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签约前,已拥有包括全心业务营运细则及规章制度等资料;签约时乙方已经阅读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及甲方各项相关企业资料,乙方同意并愿意遵守。

4、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及国家政策的要求对公司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乙方在此承诺接受并遵守;否则,本合同将自乙方就甲方的上述调整提出书面异议时自动终止。

5、乙方允许甲方在各类全心资料(包括文字和音像资料)中使用乙方的肖像等图文资料,而无须另行协商和付费。

十、纠纷的解决和法律适用

因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产和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一、提示与合同的生效

《人力资源方案大全》,7000多份方案,只需288元,货到付款,QQ:523332713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备忘

乙方如非续约销售代表,则除签订本合同外,并须同时填写《安利销售代表申请书》。 乙方是否申请甲方销售代表资格。□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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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销售聘用合同,业务员合同

聘 用 合 同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公司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充分协商,乙方作为甲方公司的专职人员。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乙方先在甲方处经过年月止)(即为试用期) 。

乙方试用期经甲方综合考核认可后,方成为甲方正式员工(即本合同自动转为聘用期)。乙方成为正式员工后,必须在甲方处服务 贰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乙方岗位的工作内容、责任、权限、质量标准等以该岗位《岗位职责》及有关规章制度为准,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条 甲方有权配合营运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

三、劳动纪律

第一条 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爱护甲方的财产,尽职尽责,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二条 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甲方的规章制度,相应地给予处理(即从该员工薪资中扣减相应的金额),直至开除。

四、薪资

第一条 乙方每月按个人业绩提成%,(其中:全勤奖元)。每月按任务目

标超出%营业额以上,超出部分按%提成,任务目标超出%营业额以上,超出部分按%提成,未能完成当月的目标按完成的比例发放工资,总目标完成补回。

第二条 甲方每月 15号向乙方支付薪资,如遇假日,顺延发放。

五、合同的终止、解除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如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经乙方同意,双方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条 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而被开除的。

2.乙方严重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被开除的。

3.乙方有贪污、盗窃、营私舞弊行为而被开除的。

4.乙方行为不当对甲方名誉造成重大损害而被开除的。

5.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而被开除的。

6.乙方在职期间,在与甲方经营范围相近的企业以及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团体兼职,或自行建立与甲方经营范围相近的企业而被开除的。

7.乙方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而被开除的。

8.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判刑而被开除的。

9.甲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破产整顿、关闭营运、改变所有权期间而被辞退的。

10.乙方不能胜任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乙方故意不配合的不属此情况),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辞退的。

1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辞退的。

乙方有本条第

2、

3、

4、

5、6款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乙方必须按甲方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在合同期内,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条 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六条 乙方任何形式终止本合同而离职的,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按双倍违约金规定予以双倍补偿损失的处理。

第七条 乙方成为甲方正式员工后,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多方面的培训、指导,努力提高乙方的工作技能(特定学习乙方另自付费用)。有鉴于此,从乙方成为甲方正式员工之日起,每月从乙方薪资中扣10%,直至扣足2000元金额为止,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培训费。

本合同期满或属本合同第三条第

9、11情况的,甲方将培训费如数发还给乙方;如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属本合同第三条(第

9、

10、11款除外)情况的,甲方不发还乙方该培训费;如属本合同第三条第10款情况的,甲方发还给乙方一半培训费。

第八条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含合同期满后)离开康翔肉业有限公司后壹年内,不

得在六盘水地区内开设肉业方面的专卖店(与本公司合作开店不在限制之内)。

六、关于赔偿事宜

1.甲方出资技术培训或出资招收乙方的,甲方会于乙方试用期合格后从每月工资中扣除10%的培训费用,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培训费用一律不退还。

2.培训费用退还情况。

(1) 乙方在合同期满后,合同期内没有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按正常程序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的,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可全额退还培训费。

(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没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可全额退还培训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退还培训费。

(1) 乙方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2) 乙方工作期间给甲方造成利益受损。

(3) 合同期未满离开公司。

(4) 未按公司流程办理离职手续的。

(5) 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被开除的。

七、其它约定

第一条 甲方的所有规章制度均为本合同附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月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以上条款规定视为违约,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合同的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及针对本合同内容的完善,双方可作“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第8篇:产品销售知识和销售话术

一、什么是产品的成分、功效、卖点、好处。

成分:产品的成分、特性。

功效:由产品的成分或特性而产生的功效。

卖点:产品独一无二的好处。

好处:产品的功效带给顾客的好处

注:学习产品知识有两大好处:1有利于记忆销售话术。2有利于自己写销售话术

二、如何区分产品的成分、功效、卖点、好处。

举例:极品美白滋养清洁油

成分:氨基酸

功效:具有天然保湿、柔软肌肤和抗老化作用。

卖点:卸妆洁面营养三效合一。

好处:肌肤清爽不紧绷。

三、给顾客介绍产品时,如何运用成分、功效、卖点、好处。

顾客购买产品时,最关心得就是使用了产品后能够带来的好处,既可以看到或可以直接感受的变化,所以再给顾客介绍产品时一定要先讲好处。记住下面的公式,并进行灵活运用,销售就会变得很轻松了。

话术公式:赞美-确定皮肤性质―(功效提问)-表现症状―容易导致的问题(重点描述)―解决方案(成分:高科技的、名贵的、安全的功效、)-使用后的憧憬(重点描述)比喻法

极品美白滋养系列销售话术:

这件衣服真漂亮,我还以为模特来了呢!。你是干性皮肤。干性皮肤容易紧绷,起皮屑,苍白无血色等。长期干燥的皮肤会引起老化甚至加快皮肤衰老。而且干性皮肤黑色素代谢缓慢,更容易形成色斑和干纹。就像长期没有进行保养的皮衣一样,表面出现皱褶干燥不润滑。极品美白滋养系列产品能让你恢复少女般透明白嫩的肌肤。它含有现代高科技结晶的长效成分:多重氨基酸精华、精纯米脂精华、高氧维他命E。有显著的滋润营养,补水美白,抵抗老化。使用后你会看到自己明显年轻3-5岁焕发出少女般的光彩。就好像给皮肤买了件漂亮的衣服,让你拥有少女般的美丽。

特效美容护理系列销售话术:

这个项坠颜色真好看,在那买的?你的色斑是怎样形成的?你是色斑皮肤。皮肤色素分布不均匀,皮肤黯淡无光泽,晒后容易黑色素加深。色斑就像白衬衣染上的黑墨水,要及时洗,时间长了墨渍会扩散。同样斑如长期不治,斑也会扩散,为了防止更大面积的扩散,所以要及早治疗。美素专业美白祛斑套能美白淡化你皮肤上的墨渍。它含有世界公认最安全的淡斑特效成份:DNA核酸,绿石泥,植物美白剂成分。具有三大显著功效:代谢色素,美白祛斑,防止色素回流。做完一周后你会感觉皮肤变得白嫩,细腻,柔软有弹性。做完3-5次后皮肤质地清透白净,黑色素细胞转化成肤色细胞。做10次后皮肤如同清除了白衬衫上的墨迹一样,还您肌肤雪白健康的质地。

乳清蛋白眼部特护系列销售话术:

你这条围巾配这套衣服真得体。你是属于眼部衰老。你的眼部有明显的黑眼圈,眼皱纹分布细密,眼袋松弛下垂。由于眼部皮肤厚度只有0.03毫米,所以眼部缺乏弹性纤维和胶原结构。很容易发生松弛皱纹现象。让人看起来比实际年龄大2-3岁。因此要及早使用眼部保养产品。乳清蛋白眼部特护产品能让你双眼明亮光滑有弹性。它含有精纯乳清蛋白,高效小分子肝素和微胶原蛋白。能在四小时之内发挥作用,具有重建眼部肌肤弹力构架,迅速达到改善眼袋、黑眼圈和眼部皱纹效果,延缓眼部衰老现象。就像失去弹力的沙发表面会起皱,重新换上新弹簧,沙发表面回复饱满有弹性。让你富有神采活力,年轻2-3岁。很多老顾客使用后反映很好。您也来一套?

特效美容去痘系列销售话术:

你的头发在哪烫的?这是今年最流行的发型。你的青春痘是怎样形成的?你是油性皮肤。你的T字部位油脂分泌旺盛,面部粘腻泛着油光,因为水份和油份的不均衡状态,容易导致粉刺、黑头、粗黑、敏感皮肤出现,因此要及时使用控油产品。矿泉爽肤控油产品能让你皮肤收细毛孔,清爽无油腻。它含有世界公认的两大特效成份:矿物温泉精华、维他命F。具有双向调节肌肤的水份和油份平衡。恢复整个面部油份和水份平衡状态。使用3次后皮肤粉刺、青春痘、暗疮逐渐萎缩。使用8次后彻底控油去痘,让皮肤感觉清新舒爽无负担,就像运动后喝了一瓶饮料一样舒爽。

甘草修护露销售话术:

你的手包真特别,蓝粉相间的格子很温馨,你真有眼力。你的红血丝是怎样生成的?你是敏感皮肤。你的皮肤较干较薄,有明显的红血丝分布,敏感性肌肤的抵抗能力是所有肤质中最弱的,特别容易导致全脸性赤红面皮肤,长期暴露在阳光下容易生成色斑,要及时使用护理产品。干草修护露能让你皮肤恢复健康光彩。它含有新发现的免疫多糖细胞激活剂、俄罗斯甘草萃取物和溶于水的维他命C-PMG成分,具有提高抵抗力安抚红血丝皮肤减轻刺激,同时通过修复角质层,达到增强肌肤自身保护屏障作用。使用15天后红血丝明显减少,毛细血管收细,肌肤朝健康态恢复。就像在冬天里给自己多加了件保护外套。让你的肌肤更加轻松自在无负担。

赞美-确定皮肤性质―(功效提问)-表现症状―容易导致的问题(重点描述)―解决方案(成分:高科技的、名贵的、安全的功效、)-使用后的憧憬(重点描述)比喻法

基因重组高效美白抗皱系列销售话术:

你的裙子真好看,象花蝴蝶一样漂亮。你是皱纹皮肤。皱纹皮肤容易失去弹性,水份流失严重,皮肤活力下降,使假性皱纹转变成真性皱纹,皮肤老化松弛下垂,看起来显老3-5岁。因此要及时使用抗皱产品。基因重组高效美白抗皱产品能使你皮肤年轻有弹性。它含有高效DNA原液,小分子胶原蛋白,高浓度乳清蛋白成分。具有在四小时内发挥去皱作用。使皮肤显现有弹性的婴幼儿肌肤状态。使用3次后皮肤变得饱满紧致富有弹性,干纹逐渐展开,使用10次后,全面改善皱纹、老化、松弛、下垂现象。熨斗能把褶皱的衣服熨平整。基因就好像熨斗一样能把皮肤的皱纹舒展开来。达到无皱光滑的年轻态。

第9篇:木门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乙 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鉴于甲方为扩大"xx"品牌知名度,满足消费者对家居生活的需求,不断拓宽xx木门市场营销渠道,确保xx木门销售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推出"xx木门特许经营计划".第二条 鉴于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经营者,并有与甲方共同开发市场的愿望,故吸收其为xx木门特许经营计划成员.

第三条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章 合同宗旨

第一条 签定本合同旨在乙方加入甲方推出的"xx木门特许经营计划"后,确保乙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并提高品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条 签定本合同并不表示乙方可以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第三条 本合同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各直属分支机构的权利.

第三章 保证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其为依法存在的有权签定本合同的法人组织.

第二条 乙方保证其用于xx特许经营的营业执照在本合同有效期(包括续约有效期)内均有效,真实且内容符合甲方的要求,可以从事xx木门系列产品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章 合同有效期,有效区域及特许经营范围

第一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或续签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 内xx木门产品的 特许经营权,并归属 统一管理.

特许经营收费及商号使用权限

第一条 鉴于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支持,甲方免收乙方特许经营加盟金和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二条 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 元.

第三条 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时,甲方有权扣罚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保证金.在双方合同终止十二个月后,且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违约责任,甲方将向乙方全额退还特许经营保证金.

第四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使用"xx木门"商号.商号使用要符合当地工商,税务管理规定,一切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乙方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乙方权利

第一条:乙方享有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及范围内的xx木门 特许经营权.

第二条:乙方享有甲方: 特许经营结算价作为购货基准价,经营过程中 如遇甲方调整产品价格,甲方以乙方定单签定生效日为准,根据调价执行日期确认是否执行调整后价格标准.

第三条:针对乙方开店所需样品,甲方按出厂价格7折一次性收取样品货款.此部分样品额应限制在500元/营业平米以内(按出厂价格计),此后乙方购货,甲方一律按购货基准价收取货款.

第四条: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经营指导,培训及其相关技术支持的权利.

第五条:乙方有权对因甲方产品内在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约定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六条:乙方享有获得相关销售奖励的权利.

第七章 乙方义务

第一条:乙方保证承担"xx"品牌维护,推广的义务和责任,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及声誉.并应做到六个方面的统一,即:

统一形象识别;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宣传口径;

统一价格策略;统一促销活动;统一配货渠道.

第二条:乙方必须提供足够面积和数量的卖场专用陈列,销售"xx木门"产品.并保证进入甲方指定的建材超市.

第三条:乙方卖场环境和商品陈列必须有利于展示品牌形象,乙方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按甲方统一的顾客服务标准为顾客提供全面满意服务.

第四条:乙方保证定期更换卖场所陈列的样品,使新产品及时上市,达到不断增加商品品种,扩大销售的目的.

第五条 乙方必须做好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协助甲方做好其品牌

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乙方应按时填报甲方要求的相关业务表单,并及时向甲方反馈,作为甲方市场分析和经营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乙方保证不以"xx"品牌名义销售其他厂家产品,不得擅自生产,仿冒甲方产品.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执行甲方指定的"区域市场统一标价"和"销售折扣标准",并执行甲方统一规划的市场促销活动.

第九条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商品定单管理办法定货,并按现款现货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有效经营区域内开展集团销售业务,原则上不许超出其有效经营区域,进行跨区域经营.如需跨区域开展集团销售业务,需向集团公司木门经营部申报项目,经木门经营部备案审批后,方可开展集团销售业务.

第十一条 乙方经营必须符合当地工商法规,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终止后撤除xx有关标识,停止与xx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 甲方权利

第一条: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对乙方进行考核及业务管理,对乙方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其期限整改.

第二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销售回款至少在 万元以上,乙方开店三个月后,每月保底销售回款至少在 万元以上.甲方将定期对乙方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保底销售回款指标,又未能提出甲方认可的理由,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营资格.

第三条 甲方有核定商品市场价格的权利.

第四条 甲方有参与商讨和指导乙方制订,实施营销计划的权利.

第五条 如乙方出现严重经营亏损;或因有重大债务无法正常经营;或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及与经营有关的其他证照;或未达到本合同要求,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时,甲方保留及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第六条 甲方有权授权第三方在乙方有效经营区域内,针对第三方首先申请备案的或经评估确认乙方无力经营的集团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章 甲方义务

第一条 向乙方出具特许经营授权书,维护乙方经营权益,不在乙方获得经营权的经营区域内另设特许经销商.

第二条 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资料及必要的产品检测报告.

第三条 协助并督促乙方进行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及销售工作,并提供相关方面的咨询和必要的经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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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向乙方提供包装完整的合格产品,对因有内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无偿组织维修,调换,对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问题的产品应进行有偿维修,调换.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并指导商品陈列,确保有利于展示品牌形象和乙方销售.

第六条:甲方定期对乙方业务人员进行产品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根据特许经营授权不同,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必要的安装服务工具,导购员和服务技工服装以及部分助销品和一定的广告支持.

第八条:甲方定期组织乙方业务人员参加由甲方组织的竞销和促销活动,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乙方业务人员,甲方有权给予直接的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十章 合同终止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如双方不再续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希望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必须在限期内结清帐务.

第三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自行或被迫宣告破产,在结清帐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条 乙方不按规定足额交纳保证金,或不接受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五条 甲,乙双方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及义务,本合同将自动失效,双方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合同内的任何权利,义务和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被迫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八条 乙方如约履行本合同,则在合同届满时,有优先续约权.

推荐合同范本·销售合同范本·家电销售合同·煤炭销售合同·房产销售合同·批发商合同·图书销售合同·产品代理协议·中英文销售合同·垫底销售合同第十一章 所有权

第一条:一切带有表示"xx"或与"xx"有关的标记,均属于甲方产权归属所有.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之前,乙方不得注册与甲方有关的任何标记,亦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记进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交易.

第二条:若乙方违反本章第一条规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该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扣罚乙方部分或全部的特许经营保证金,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一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此前甲乙双方所签有关合同一律废止,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增订补充,经双方认可后生效.

第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xx木门特许经营运作细则》,《xx木门特许经营运作细则》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按法律程序诉请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附则:一,本合同文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

留存,本合同生效后,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可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乙方执行第五章第二条规定后自动生效.

附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附后)

乙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附后).

甲 方:xx集团有限公司 乙 方:

公司印章: 公司印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 期: 日 期:

本合同签定地:

相关附件一: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相关附件二:

甲方《工商营业执照》粘贴处

甲方《工商营业执照》粘贴处

xx木门特许经营运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xx木门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实现xx木门特许经营计划成员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不断扩大xx木门市场占有率和市场覆盖面,特制定本运作细则.

第二条 xx木门特许经营体系,是针对目前中国家装建材流通业经营现状和xx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而规划的.特许经营受许人享受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共同探索具有xx特色的特许经营模式.

第三条 xx木门特许经营体系服从《xx木门特许经营合同书》的要求,本细则作为《xx木门特许经营合同书》未尽事宜的具体补充.凡本细则未涉及部分,按xx集团木门经营部有关营销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特许经营市场细分及特许经营分类

第一条 市场细分

一级市场-------直辖市,省会,地市级重点城市

二级市场-------地市级城市

三级市场-------一般地市级城市,县级城市

第二条 特许经营分类

一般特许经营------特许人(xx集团)将"xx木门"经营权直接或间接授予受许人,受许人在指定的区域内享有xx木门特许经营权.

委托特许经营------特许人(xx集团)将"xx木门"经营权直接授予受许人,受许人除在指定的经营区域内享有xx木门特许经营权外,还享有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代表特许人(xx集团)向加盟申请者授予一般特许经营权.

第三章 特许经营费用的收取标准及商号使用原则

第一条 特许经营收费种类

特许经营加盟金,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特许经营保证金.

第二条 特许经营收费标准

1,特许经营加盟金及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免收.

2,特许经营保证金:

一级市场: 委托特许经营:人民币8万元

一般特许经营:人民币5万元

二级市场: 一般特许经营:人民币3万元

三级市场: 一般特许经营:人民币1-3万元

第三条 商号使用原则

1,特许经营受许人可使用"xx木门"商号.

2,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受许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特许人授予的商号,否则,特许人将全额扣罚受许人的特许经营保证金,并按特许经营合同规定追究受许人法律责任.

第四章 特许经营形式确立原则

第一条 一般特许经营确立原则

1,受许人具有明确和长远的经营目标,经营宗旨及经营机制.

2,受许人具有较佳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能力和足够的人力资源配置.并按标准一次性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

3,受许人具有独立经营场所,一,二级市场卖场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单店卖场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三级市场卖场总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4,受许人进入特许人指定的建材超市

5,受许人年销售额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销售指标.

第二条 委托特许经营确立原则

1,受许人具有明确和长远的经营目标,经营宗旨及经营机制.

2,受许人具有较佳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能力和足够的人力资源配置.并按标准一次性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

3,受许人具有独立经营场所,卖场总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单店卖场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4,受许人进入特许人指定的建材超市

5,受许人必须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的其它城市以参股,控股或独资的形式,开发两个以上一般特许经销商(二级特许经销商).

6,受许人必须确保完成销售回款指标的同时,且实现销售回款不低于200万元(不含所属二级特许经销商销售回歀).

第五章 特许经营市场体系布局原则

第一条 在一级市场,原则上设立一般特许经销商.如一级市场所在省域市场无其它特许经销商,则可设立委托特许经销商,对整个省域进行深度开发经营.

第二条 在二级市场,设立一般特许经销商.(如市政区相距20公里以上,在每一市政区可分别设立一般特许经销商)

第三条 在三级市场,设一般特许经销商.

第四条 受许人必须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向其它区域市场开展销售业务,如客观上与其它特许经营受许人和特许人所属经营公司发生业务交叉,按特许人现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特许经营体系的组织管理

第一条 xx木门特许经营体系由xx集团木门经营部负责规划和市场布局,并负责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确立.

第二条 xx集团木门经营部下属各区域特许经营部受指派负责所辖地区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建立,并负责特许经营受许人日常经营的支持,服务,培训和监督,提出特许经营合作关系延展或终止的建议.

第三条 xx木门委托特许经销商负责其所辖区域一般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建立,并负责所辖区域一般特许经销商日常经营的支持,服务,培训和监督,提出一般特许经营合作关系延展或终止的建议.区域特许经营部负责协助委托特许经销商对一般特许经销商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xx集团木门经营部负责监督本运作细则和特许经营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决定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延展或终止.

第五条 xx集团木门经营部对确立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受许人授予统一使用的"xx木门"商号和特许经营授权书,终止合作关系时收回.

第七章 特许经营体系的价格及结算管理

第一条 受许人原则上必须执行特许人指定的"区域市场统一标价"和"销售折扣标准",针对特殊区域市场,在得到特许人同意后,其市场标价可以在规定市场价格基础上浮动,但幅度不超过±10%.

第二条 受许人可根据本区域市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卖场样品和残损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第三条 受许人必须遵循特许人的价格管理规定,否则特许人将根据情节扣罚 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保证金,直至终止合作关系.

第四条 xx集团金鹤门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与受许人结算货款,货款结算一律采取现款现货的结算方式.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为xx木门特许经营体系构建和运作的纲领性文件,是特许经营体系正常运作的制度保障.

第二条 《xx木门特许经营合同书》是本细则的法律基础.

第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xx集团木门经营部,针对本细则的条款和内容,受许人可提出补充和修订建议,建议被采纳后,本细则可修订执行.

特 许 人:xx集团有限公司 受 许 人:

公司印章: 公司印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 期: 日 期:

(本细则签定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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