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执行工作总结

2023-01-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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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公司制度执行工作总结

制度环境、公司业绩对会计准则执行的影响研究

摘要:随着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人们越来越关注会计准则的执行效果。会计准则作为制度的一种概要表征,在执行时应当考虑不同制度环境对会计准则执行效果的影响:为使会计准则更有效执行,需要配以适合的制度环境以保证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基于资源观和自利的假设,公司高管作为会计准则的执行者会以改善公司业绩指标为目的,在选择和执行准则占用资源的成本和带来的收益问权衡,最终根据是否对公司业绩指标有正向作用来选择和执行会计准则。

截至2008年8月,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已实施或宣布即将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我国也在2006年2月颁布了与IFRS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起依据新准则编制财务报告。鉴于各国现实环境的巨大差异,会计准则趋同后能否得到严格、一致的执行,成为一个普遍关心的问题。

会计准则的执行包括选择和决策的过程。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造成内外信息不对称,使得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情况并不能完全观察和了解,因而更多地依赖于企业的信息披露。企业高管作为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者有动机选择和操控会计信息披露,这样会计信息披露的结果和会计准则执行的结果就会有差异。

大多数国内外学者认为影响会计准则执行的因素主要有会计准则本身的制定与解释、执行准则的制度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和资源。例如,刘慧风(2007)使用制度、需求、公司治理制度和资源构建了会计准则执行的情境框架;姜英兵、严婷(2012)认为影响会计准则执行的因素有准则本身的制定与解释、执行准则的制度环境、公司特征及治理层面因素;刘峰等(2004)提出了会计信息质量影响因素分析框架,认为会计信息质量受外部机会、会计准则、法律风险等因素的共同影响,并认为法律风险作为影响会计准则执行的要素,其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作用可能会超过会计准则本身。

(一)会计准则的执行一定要配以适合的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它构成了人类政治交易行为和经济交易行为激励机制,不同的制度安排将导致不同的市场交易成本。制度环境因素会影响企业行为,进而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一般地,制度环境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和法律体系和经济发展水平等。

青木昌彦(2001)认为,制度的实质是博弈均衡的概要表征。会计准则作為一种具体的制度安排,本身不可执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运行的制度环境。如果将同样的会计准则“移植”于不同制度环境中,原有均衡状态就有可能被破坏。逐渐趋同的会计准则在执行时应当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制度环境对执行效果的影响。

Ball(2001)认为法律和政治体系会对会计质量产生影响,作用途径包括影响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会计准则的执行。可以推论,若法律和政治体系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必定不同,会计准则的效果也会不同。基于契约理论,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的契约也会受到制度环境的限制(Menard,2002)。例如,强有力的司法体系会产生更低的盈余管理水平,进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Burgstahler等,2006);一国的法律体系、经济发展水平会影响会计准则的制定,继而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Ding等,2007)。

中国的会计学者也给出了基于中国资本市场的证据。江笑云、孙辉(2010)通过考察新会计准则执行效果,认为信息环境影响公允价值对会计信息发挥决策有用性的程度。资本市场效率、投资者的认识以及准则执行机制等都可能影响准则执行的效果,因此应当加强新准则配套的支撑系统、市场环境以及执行机制效率等方面的改进和完善,以促进新会计准则作用的有效发挥。

Chen、Sun.Wang(2002)發现虽然中国在为IAS的协调而不懈努力,但是至少在短期内难以缩小会计盈余的差异并提高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其原因在于薄弱的社会法治环境、过度的盈余管理和低质量的审计监督等。

以上证据表明,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需要适合的制度环境,包括政治体系、法律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应当不断健全社会法制环境,强化审计监督,提高资本市场效率,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以改善会计准则执行效果并降低盈余管理水平。

(二)公司业绩影响会计准则执行——资源配置视角

每个企业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对新准则有不同的执行态度。企业所具有的资源(人力、财力、物力、组织资源等)和能力(学习和运营能力等)有差异,准则的执行可能会呈现总体遵循、个体差异的局面(高利芳,2009)。

公司业绩是影响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经济动因之一。依据契约理论,业绩评价是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管理的一种重要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实证研究也证明了高管的薪酬与公司业绩密切相关。企业高管直接参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但是,如果他们认为执行会计准则与业绩指标无关,甚至恶化业绩指标,他们就没有动力学习和执行新的会计准则。

郝振平和陈武朝等(2010)的研究表明,采用国际公认会计准则计算的利润普遍比按照各国国内准则计算的利润要低。其原因是准则的转换使利润计量从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转变,这样会减少企业盈余管理和利润操纵的机会。既然执行新准则对提高业绩没有产生正向作用,基于自利的经济动机,企业高管必定没有动力认真学习和执行新准则。

按照以资源为基础的理论,企业是各种资源的集合体。为了建立和保持竞争优势,企业会不断优化资源配置。Ltmdqvist等(2008)认为,企业需要一个过程解释和应用新会计准则,因为企业需要以有效的方式组织和调动资源。在公司业绩不理想的情况下,改善业绩对于公司高层管理者更为紧迫。尤其是我国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就要退市的制度给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带来了更多业绩要求。如果改善业绩比认真执行新会计准则为高管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用,业绩较差的公司可能就会将更多资源用于提高业绩水平而不是执行会计准则。相对地,业绩较好的公司对业绩的关注度相对较低,其执行准则的意愿会更高,能够在执行会计准则方面投入更多的资源,准则执行的效果可能会更好。

公司高管在有限资源下会优先考虑改善业绩指标的配置方式,而执行会计准则同样需要占用资源。在“成本一收益”原则下,如果高管认为执行会计准则占用资源的成本高于执行会计准则带来的收益,就必定没有动机认真执行会计准则,而是选择其他盈余管理方式改善公司业绩指标。

作者:李彤

第2篇:浅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执行中的适用

对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怠于行使公司清算义务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是应债权人申请在执行程序直接追加股东,还是通知债权人另行诉讼股东,法律上目前存在空白,实践中争议也很大。本文通过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寻求上述两种解决途径的法律支撑,分析各自特点,进而从民事审判权与民事执行权的相互关系角度考量,分层次构建民事执行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模型,最终归纳出笔者的理论设想,即通过借鉴民事审判中的举证责任,采取执行听证的程序,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确定追加主体;对存有疑点,难以认定的,限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虽然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只是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规定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司法审查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列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有限责任的具体情形和认定标准,由来带来该制度实际执行时的混乱。文章拟在民事执行领域中,探索并建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实施方略。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和法律依据

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构建公司的两大基石,将股东和债权人相隔离,庇护着股东进行风险投资。但也是一种双刃剑,很容易被股东所滥用,成为股东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保护工具。而当公司股东违背法律赋予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时,法律将透过公司直接追索公司背后的股东的责任,因此法律是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这一制度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责任追索”。

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引入我国法律的重要体现,无疑对我国民事立法或民商事审判具有重要影响。但是由于公司财务状况对外具有隐蔽性,债权人很难在与公司的诉讼中,预先判断出公司的资产能力是否足以清偿债务,也难以发现并证明公司股东存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有限责任的不当行为。因此致使债权人的利益救济滞后至其与公司执行案件之中,突出显示现行法律确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具有空间狭窄、缺乏应有的实践调控性等特征。如何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合理对待债权人基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吁请的利益保障,是摆在人民法院审执工作中一项司法难题。

二、在民事执行中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探疑

按照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般是债权人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主张对债务人公司股东权利,但司法实践中,也不排除通过执行法院直接认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可能。因目前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法律制度上如何落实、具体操作尚无明确规定,在执行中直接追加股东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但该思路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待法律或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并规范具体流程,以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笔者进行这方面理论研究,一方面要认识其价值意义,另一方面还要克服畏惧以执代审的理论偏见。

由于诚信缺失,股东在公司陷入困境时,对公司资产的管理逐渐消极,缺乏对债权人利益的沽虑,有的股东共谋转移资产,采取金蝉脱壳之计,弃企避逃。此时缩减程序,着眼效率,让债权人尽快获得权利救济,就能减少其利益补偿流失。在民事执行中直接追加股东为责任主体,便具有周期短、效率快、财产、证据保全前瞻性的特点,但障碍之处在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支撑,且执行的审查责任过宽,有超越执行权的担忧。如一律驳回追加申请,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问题股东,虽能在诉讼程序中加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但产生了审理周期长、效率慢、财产易流失、证据易遭到破坏难以收集的弊端。在出现复数的可供选择的利益时,法官应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进行选择,进行利益衡量。

有观点认为,我国实行审执分离,执行权与审判权存有界限,法人主体的否认仍属实体审查范围,执行机构不应担负否定法人人格之责,也不便直接予以认定。在执行时进行判断,判断事宜过度涉及当事人实体法权益应当由审判庭判断,否则违反了程序正义的要求。且依法正确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是保障人民法院及时、有效的处理执行案件,解决执行难的重要途径,也是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执行裁决行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不仅仅是从程序上解决执行当事人的问题,而且也是从实体上由被变更追加的当事人承担义务,履行被执行人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因此,人民法院若不能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将在不同程度上损害被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权利。而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层面上可追加股东当事人,迳行追加容易招致诟责,要在理论上进行突破必须要正确认识以执代审的怀疑。

三、揭示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突破以执代审怀疑

民事执行权与民事审判权同属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审判权主要表现为一种判断权。民事执行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指执行实施权,广义指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以执代审的怀疑主要即是对民事审判权与民事执行审查权的区分所致,事实上民事审判权与民事执行权既有明显差异又有密切联系,在发挥各自功能的同时,又存在着良性互动的契机。执行权中的执行审查权与审判权是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不同程序。相对独立是相对程序上的不同,相互联系上因为两者都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审查。正因为两者的紧密联系,需要对行为是否为真正意义的以执代审严格加以甄别,需要对执行审查权的限度进行个案上的价值考量。

(一)民事审判权与民事执行权的差异性,对以执代审苛以严格限制

民事执行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权,而民事审判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民事执行权作为一种保护民事权利的手段,强制性是其最突出和最本质的特征。判断性与强制性、判断权与强制权的区别,乃是民事审判权和民事执行权的本质差别所在。在执行程序中通过直接追加股东的方式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突出的问题是对执行实施权中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与限制。“我国目前较为严重的司法腐败,究其根源在于现代司法体制赋予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监督制约。”对公司股东是否存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的判断,将执行审查权推向了难以承受之重。首先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履行执行审查权时,应严格坚持认定标准,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坚决不能裁定追加。其次要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限制适用,严禁扩大。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禁止对特定案例中揭开公司面纱的判决作扩张性解释,不能随意地扩大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尽量减少既判力的扩张现象。

(二)民事审判权与民事执行权的共通性,为民事执行中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供方法论支撑

无论是民事审判权,还是民事执行权,其共同目的都是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秩序。基于民事执行权与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权利保护的共同性,两者在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方面也存在诸多共性。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案件,还应考虑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执行权的前置作用。在债权人与公司债务人案件中,在债权人提供公司股东可能存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申请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时,要充分收集审查证据,能够认定的不可省事放任在执行公司之后,要具有前瞻性。事实证明,在债权人与公司债务人公司案件中完成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现在全局上讲更具司法经济利益,也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民事审判中证据规则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推定原则及证据交换制度在民事执行中的延伸应用,为在执行程序中组织听证提供了方法指导。例如,执行机构如何认定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发生混同现象呢?其判断混同的法律依据何在呢?笔者认为,可充分利用证据规则中的推定原则。股东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实际控制、支配公司财产,未发生接收财产行为。只要无法证明此一法律事实的,一律推定已实际控制、支配公司财产,发生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混同。这一推定完全符合实际生活情况,有坚实的生活逻辑做基础。很难想象公司终止后,在仍存财产的情况下,股东会对此放任流失、置之不理。因此,适用推定原则,是判断股东财产与法人财产是否混同的法律证明标准。

在执行中实行合议庭听证制度,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待被追加执行人进行充分的证据交换,首先为执行审查自由裁量权的准确行使提供证据基础;其次完善当事人参与执行过程机制,保障其意见陈述权;再次对可能产生的债权人另行诉讼股东的审理案件保护固定证据,简化后期庭审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听证程序只是在形式上解决了当事人出庭权和意见陈述权,并不能充分体现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的实质:即当事人的有充分的机会提供证据、陈述观点和理由,并得到法官的重视。因此,我们认为构建当事人程序参与制度,应当在将合议庭听证程序作为核心的基础之上进行完善,更多的借鉴审判程序中的证据交换制度,充分地进行举证、质证过程。

(三)民事审判权与民事执行权的互动性,对审执程序中释明权、诉讼指挥权、证据调查权的双向行使指出了具体要求

民事执行权与民事审判权存在的上述共通性,使得二者相互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这种影响,在一种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兼顾另一种权力,是实现二者在功能上良性互动的基础。释明制度是当事人程序参与制度的自然延展,通过法官的释明,当事人知晓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时所考虑的因素。在债权人与公司债务人诉讼中,如果原告起诉遗漏股东被告,人民法院可视情况依法行使释明权,并经原告申请将股东追加为被告。该释明权的行使对随后而至的民事执行权的有效运作提供了前置保障。诉讼指挥权承担的是指挥诉讼活动有序和有效地进行的职能,其正当性就源于人们对诉讼经济性的追求。“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在执行程序中,亦应注重对诉讼指挥权、证据调查权的合理运用,兼顾对当事人诉权的最大保护,实现功能上的充分互动。

从诉讼法的基本理論来讲,当涉及新的当事人承担实体责任时,一般应当经过审判程序作出判决来确定。但不能就此消极行使执行审查权,笔者认为可在不突破以执代审界限的前提下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能充分考虑诉讼经济原则,通过借鉴民事审判权行使中合理制度,采取执行听证的形式,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行确实清楚的,直接确定追加股东主体;对存有疑点,难以认定的,在限制适用的原则下进行充分审查,为后发的诉讼程序未雨绸缪。

参考文献:

[1][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吴 磊,男,苏州大学法学院在读法学硕士,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吴 磊

第3篇: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民事强制执行程序;适用在民事强制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来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但由于现行法律对该规避执行行为缺乏规定,法院在处理时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导致大量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的境地,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此,从解决法院“执行难”、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探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填补法律漏洞,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在眉睫。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从法律上第一次确立了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由于该制度属于实体法上比较原则的规则性规定,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又至今未出台,导致司法实践中,实务人员往往陷入操作困惑,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经常面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人去楼空、财产转移及未经正常注销等情况而陷入的執行困境,急需在执行程序中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直接追索公司背后的股东及其他控制人,以维护债权人利益和司法权威。一、公司利用法人人格独立规避执行的各种方式(一)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

虚假设立公司,在实践中主要包括:1.虚假出资,即应当缴纳出资而未缴纳或者交纳出资后抽逃资金的行为,其实质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违反和对法人的债权人的欺诈;2.出资不足,当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资本时,不仅应负资本填补义务,其他股东亦应对该出资人未交付的出资负连带责任;3.虚设股东,是指公司的股东并没有达到法定人数,而采取虚设的方法来达到法律规定最低人数的要求,表现为名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实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二)公司“脱壳”经营

所谓“公司脱壳经营”是指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原公司主要人、财、物与原亏损公司脱钩另行组成新的公司进行独立经营,原公司债务新公司不承担,使新设公司脱掉亏损企业这个“壳”而独立经营的一种公司运行方式。“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等现象就是这类行为典型体现,实践中表现为被执行人“人去楼空”、“金蝉脱壳”之计,将转移的财产重新经营,而原来的公司与新公司在表面上无任何关联,致使债权人利益无法实现,债务人却逍遥自在,躲避了债务。但实际上,公司脱壳经营是一种典型的滥用法人人格以逃避原公司债务责任的行为。在脱壳经营下,被脱壳的公司仅剩下一个“空壳”,债权人利益极难得到保护。(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的滥用

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人格,倘若母公司滥用其控制权强使子公司从事有违正常营业而损害子公司利益的交易,或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法律义务而有损债权人利益时,则应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责令母公司对债权人付连带赔偿责任。在判断是否应否认子公司法人人格时,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考察:1.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人格,是否有足够的资金保持其正常营业的维持;2.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经营业务是否分别独立展开;3.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相同,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否分别依法定期召开。(四)放任公司不作为的行为

在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或濒临破产时,转移公司有价值财产,放任公司存在但对公司经营管理不作为,即实质上,公司已经死亡,但因未经正常清算及注销程序,使公司存于非正常状态。①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的理论基础

法人制度因为分割了法人与股东的不同责任,实现了股东群体与法人债权人群体对立双方的利益平衡,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价值。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法理在于,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因为股东的原因,造成了股东群体和法人债权人群体利益的冲突时,从而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理论基础有两点:

从实体法上而言,其一是责任财产的恒定性。我们知道,公司法确立了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其宗旨,都是为了确保公司责任财产的恒定性。但是,当因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瑕疵出资、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分等,从而不法的减少了公司的责任财产,侵害了公司责任财产的恒定性原则,造成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从这个层面上讲,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其实质,是对因股东原因造成的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继而从股东处追索属于公司的财产,以填补责任财产的空缺,维护债权人利益,是符合实体公平正义的。其二是连带责任的不可分割性,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本质是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②,从而将特定的责任主体捆绑在一起,对外不分责任大小,承担整体的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其不因为判决而发生改变,换言之,不因为判决予以确认而存在,也不因为判决未予确认而消失。故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虽然在判决中未予以确认,并不排除其连带责任,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由执行机构,对实体上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追加为被执行人,责令其承担其本应该承担的责任,是补充实体法上的公平正义,符合一般人的价值判断。

从程序法上而言,执行程序追求在维护各方当事人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效率的实现债权人的权益。由执行实施机构,对需要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予以追加,直接追索其财产,从而实现债权人的权益,符合效率原则。而且,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已经为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追加执行主体提供了法律的直接支持。就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而言,虽是实体法上制度,其适用应经过诉讼确认,但正如上所言,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即使在诉讼中未予明确,执行程序中予以追加,是程序法对实体法补充,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的几个问题(一)做出追加执行裁定的主体及股东的权利救济问题

执行程序中,为保障执行工作的效率原则,在保障公司及股东足够程序权利的基础上,由案件承办人所在的实施组,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做出追加裁定,符合效率和公平原则。其理由有三:一是因为在执行程序中,承办人对案件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包括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产情况及人事情况会有更加直接和深刻的理解;二是追加执行主体,是对承办人自己承办案件所做出的执行行为,属于执行实施权范畴;三是从效率上而言,能够第一时间追加并予以执行,因为如果确定由执行机构的裁决部门通过听证等审查制度,可能拖延执行时间,甚至可能再次给予了被执行人及其股东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时间。当然,为了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权利,该裁定需要由三名以上具有审判资格的执行人员,合议后作出。那么,又该怎么样保障公司及股东的救济权利呢。笔者认为,对该执行人员做出的生效的追加执行主体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机构的裁决部门提出执行异议,由其通过听证程序,进行更加全面的审查,由双方当事人充分的阐述自己的理由或抗辩,提供能够证明自己观点足够的证据,经裁决部门听证后,可以的该执行异议做出处理决定。股东对裁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仍然不服的,应该依据案外人异议之诉处理。

(二)追加承担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责任后果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范围问题

在公司人格否认后,该由谁来承担公司人格否认后的法律责任及其责任范围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说法。笔者认为,就责任主体而言,需是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行为的主体,包括实际的控制者、操作者、股东或其他当事人。但对于只是公司股东,却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未实施滥用行为的,不能要求由其来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追究承担责任主体的同时,剔除没有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主体,以保障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责任基础,保障股东投资热情和促进经济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公司否认原则实质上是公司法特殊的有限责任向民法中普通的无限责任的复归③。笔者认为,根据股东公司人格滥用的动机、方式及因果关系等具体情况划分为二种责任方式:一是将控制者或者操作者与公司视为一体,使之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一人公司、母子公司、合伙等财产混同、为逃避执行而分立公司等④。二是将控制者或者操作者作为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在特定范围内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虚假出资公司被利用与转移财产以逃避某一特定债务之目的等场合。(三)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上,通说认为应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方式。这是因为债权人虽然是公司的重要关系人,但其毕竟不是公司的内部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内部管理及财务报表情况必然无从知晓,由其承担证明公司滥用人格独立的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但是,执行程序中,又不能简单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为这也可能导致债权人滥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追索公司背后的股东及控制人的不合理责任,破坏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补充的立法宗旨。简言之,即对债权人而言,其应当提供足以让法官相信公司可能存在滥用独立人格的行为,经法官审查后,才能通知公司人格滥用者、股东或者被执行人,由公司人格滥用者、股东或被执行人承担举证责任,并依据其提供的证据及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断,从而确认或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四、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执行程序中适用的制度设计

在明确了在执行程序中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后,提供良好的制度设计,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和救济其实体权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效率的解决社会矛盾。具体而言,可设计如下:(一)明确由申请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程序的启动制度

执行权虽然具有主动的特性,但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上,因为涉及案外人,必须通过申请人的申请来启动程序。且该申请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已经执行完毕或者是执行法官在穷尽了执行措施仍然无法查找到公司财产以至于债权人权利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申请人才可以提出申请;二是申请人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其标准由执行法官自由裁量,但应当以让法官相信公司可能存在滥用独立人格的行为为标准。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可能存在滥用独立人格的行为的,应当向申请人释明,由其决定,是否提起公司人格否认的申请。(二)建立执行人员审查制度

执行工作需要在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及实体权利的基础上,遵循效率原则。对公司人格否认的审查,由三名以上具有审判资格的执行人员就申请人的申请及申请人、公司、股东及其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合议后,做出合理决定。(三)建立执行异议听证制度

即如申请人或者公司、股东及其他实际控制人等对执行人员经审查合议后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该由异议人向执行机构的裁决部门提出执行异议,由裁决部门通过听证程序,在组织各方进行辩论、听取各方的陈述意见、审查各方提出的事實、证据并组织质证后,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基础上,做出维持或驳回执行行为的决定。(四)设置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

因否认公司人格后,需要由执行依据中确认的责任人之外的案外人直接承担公司责任。对案外人而言,是对其实体责任的强制承担,故而应该赋予其充分的救济程序,即适用案外人异议之诉,由案外人通过向做出否认公司人格的法院提起异议之诉,维护其权利。

注释: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

②多数时候表现为法律的规定,就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而言,《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对瑕疵出资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则为执行机构变更、追加滥用权利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提供了实体法律依据。

③参见龚胜南,姚志坚.《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及相关经济纠纷的处理》,《人民司法》,96年第11期.

④转引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的规制》,《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

作者:钱建平

第4篇:公司员工执行制度

凯诺时代(北京)公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一、 各部门根据工作业务发展需要,若需增加员工,首先到行政部领取《人员

增补申请表》报总经理审批。上述人员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行政部招聘所需人员。

二、 求职人员到本公司应聘,应先到行政部领取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由

相关部门进行面试,面试后,行政部通知应聘人员一周内等结果。

三、聘录用的新职员正式上班当日先向行政部报到,报到的日期,即起薪日(试

用期内工作不满15天要求辞职的没有工资)。报到当日,行政部应向新职员介 绍公司的简介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签定《试聘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行政部存档,一份试用员工自留。

四、办理报到手续后到行政部领取员工考勤卡,员工资料卡(填写后交行政部),

工作单及日常办公用品。

五、 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职员,试用部

主管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各月)。正常情况下员工试用期满后,对于考核合格者行政部将《职员转正考核表》发给试用的新员工,一式两份,一份交由行政部存档,一份员工自留。考核不合格者将由部门主管协同行政部分协商作出延长试用期或不予聘任等结果。

六、 职前培训由行政部在员工报道后进行,包括公司简介、人事管理规章的讲

解、企业文化知识的培训、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职责的说明。在职培训员工不断的研究学习本职技能,各级主管应随时施教,提高员工的能力。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一、 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行政部发给《职工聘用合同》,由行政部与其签定《职

员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行政部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资的起算日期自试用期满之日计算。

二、 职员聘用合同》按公司经营一年签定一次。聘用期满,如不发生解聘

和离职情况,将继续聘用。职员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行政部。年中新进职员,转正后聘用合同签到公司经营终了。《职员聘用合同》不得私自涂改,所有《职员聘用合同》涂改后均视为无效。

三、 部根据《职员聘用合同》按月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新

职员本人,一份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四、 公司因经营需求或员工工作表现需解聘人员,应当提前向职工说明,双方

协商同意后可以解除合同。员工申请辞职接触合同的,需提前30日向公司行政部说明,并递交辞职报告。工资结算截止至辞职报告批准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当日。

五、 职员因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或重大工作过失而被解聘的,应由所在部门主

管填写《解聘职员申请表》,报行政部批准存档。

六、 解聘及离职人员接到正式通知后,应向行政部领取《移交工作清单》,按该

清单要求,在离开公司之前办完有关工作移交手续,交接完毕后方可领取的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假休息

一、公司员工每日上下班需打考勤卡,出勤率及出勤时间以考勤卡为准,不准

相互代打。

二、员工在规定上班时间之后打卡视为迟到,迟到1小时(含)以上而未请假

者视为旷工。员工在规定下班时间之前,10分钟(含)之内打卡而未请假者视为早退。早退1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每月迟到与早退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三、每周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早晨9:00-12:00 下午13:30-18:00。是否加班由

部门主管通知员工,加班结束后打卡,加班时间以考勤卡记录时间为准。除节假日之外的加班时间以2小时起计。

四、所有节日假期以法定节假日放假天数为准,请事假需提前填写请假单,若

事情紧急则电话通知部门主管,获部门主管批准后补填请假单,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 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 30 分钟内,即 8 : 30 - 9 : 00 致电部

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每月带薪病假不得超出1天。

六、 员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行政部门备案,否

则按事假进行考勤。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外出时所需办公费用回程报销时应附支出凭证和发票。报销时限为当月的25日,25日之后归为下月报销。

七、 因公外出一小时以上需要经部门领导批准,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注明外

出时间,否则按无效处理。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一、 公司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给每个员工交付保险费用。

二、 员工工资由考勤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几部分组成,考勤工资全部由员工

考勤决定,绩效工资由员工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两部分构成,主要依据员工每日的工作单作为工作效率的考核标准,绩效工资分为四档:A档—当月工作全部完成且工作态度良好 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并视其工作情况发放奖金。 B档—当月工作绝大按期完成,个别除外。工作态度良好。绩效工资发放----%,视具体工作情况发放部分奖金。C档—当月工作大部分没有完成,工作态度一般。 绩效工资发放----%。D档——当月工作绝大部分没有完成,工作态度不好。没有绩效奖金。

基本工资在次月15日发放,奖金及补助于次月25日发放。

三、 加班福利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计加班时间,折算成基本工资即:加班小时

数X月基本工资/(月工作天数X每天工作小时数),另一部分可折算成等时休假,休假1-2天需提前3天申请,3-5天需提前7天申请,5-7天需提前10天申请,7天以上根据休假天数及公司情况另算。

三、 每月有一天带薪病假,病假须出示医院开具的病假条,事假扣相应时段工

资。每月迟到早退15分钟之内两次除外的,每次扣50元。旷工扣当天工资,2天以上扣双倍工资,以此类推。

四、 员工在试用期内不满15天而离职的,不予计算工资。

第六章 劳动纪律及员工守则

一、 公司财务有行政部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若办公时需申领额外

公司财务,应遵循公司办公用品申领制度填写《公司财务申领表》,交由行政部存档,领取财务丢失应予以赔偿。

二、 日常办公用品每月按公司规定领取,额外支出需员工个人支付,不得将办

公用品作为私用,违反者按物品贵重程度予以处罚。

三、 公司电话不得用于拨打私人电话,且个人电话在工作时不得过于频繁,每

次不得超过3分钟,每天不得超过-----次。

四、 公司办公着装应得体整洁,若外出约见客户应着统一工装,会见客户时应

使用公司统一配备的办公用品。女生不得约见客户时不得画大浓妆,不许佩戴矿长饰品,涂抹异色指甲油。

五 、卫生管理制度,员工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的值日表进行之日,并有义务保持

自己办公场地的干净整洁,每台办公机械由使用者保持清洁,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半为大扫除时间。下班后按时关闭不适用的办公机械。

六、 任何员工不得私自将公司商业资料带出,或泄露给第三方知晓。若需将以

往案例交由客户观看,需提前向部门主管申请,否则公司将追究其商业责任。

七、 公司的客户资料,竞标方案,及未执行的客户方案均作为公司的商业机密,

任何人未经上级领导批准而向外传播的,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5篇:公司制度公司员工上班期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公司司

上午9:00 ――12:00

下午13.10――18:00制员工上班期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1.公司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度

2.每周未(星期天)定为公司休息日。注:需外出工作或带客户除外。

3.在公司办公室以外的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必须在约定时间的前五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二、违纪界定

员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和睡岗等五种,管理程序如下:

1.迟到:指未按规定达到工作岗位(或作业地点);迟到1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10

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半天基本工资;迟到一小时的扣全天工资 ;

2.早退: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早退3分钟以内,每次扣罚10元;30分钟以上按

旷工半天处理。

3.旷工:指未经同意或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旷工半天扣1天工

资,旷工一天扣罚2天工资。

4.脱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做任何请示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脱岗一次罚款20元。

5.睡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打瞌睡的,睡岗一次罚款20元。

6.办公区域内禁止吸烟,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三、请假制度

1.假别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工伤假、等5种凡发生以上假者,按请假实

际天数扣日新.

四、考勤登记

公司实行每日签到制度,员工每天上班、下班需签字(共计每日2次)。 注:外出办公员工特殊情况下可不回公司签到。

以上所列扣款事项统一由公司经理管理,作为公司集体活动的补充费用! 本制度自公司颁布之日起实行!

望各位同事悉照!

瑞鹏(香港)有限公司2012年2月5日

第6篇:公司制度执行推进方案

【目的】

为提升公司下发制度的执行力,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掌握,达到全员执行的效果。 【责任部门】

由行政人事部行政人员负责执行,综合办人员可根据情况参与协同。 【制度执行分类】

结合目前公司阶段,将制度执行分为两类。

A类为长期坚持的制度,即为员工的行为规范、工装、劳动纪律、6S管理、六条禁令等。

B类为阶段性下发的制度。 【制度执行推进计划】

检查计划: A类制度:

1、形成《制度动态执行检查表》,将各部门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结果、部门负责人确认等情况列入《制度动态执行检查表》内。平均每个部门一周检查频率不低于6次。

2、形成《制度检查反馈表》,将各部门制度执行情况每半个月反馈给各部门责任经理,督促进行整改。

3、形成《制度动态执行月度分析汇总报告》,将当月制度动态执行情况反馈给人力资源部。

B类制度:

1、形成《制度动态执行检查表》,将各部门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结果、部门负责人确认等情况列入《制度动态执行检查表》内。平均每个部门一周检查频率不低于3次,持续检查时间为2个月。

2、形成《制度检查反馈表》,将各部门制度执行情况每半个月反馈给各部门责任经理,督促进行整改。

3、形成《制度动态执行分析汇总报告》,将2个月内制度动态执行情况反馈给人力资源部。 【制度考试】

每季度由人力资源组织一次制度学习考试,考试成绩与绩效挂钩。 附表:《制度动态执行检查表》

《制度检查反馈表》

《制度动态执行分析汇总报告》

第7篇:强化公司制度执行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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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司制度执行力方案

强化公司制度执行力方案

工作中存在规矩,生活中也同样存在规矩一个企业有非常好的领导,有非常完善的制度,有一群敬业有激情的员工就一定能成功!但是XX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领导发现公司出台的规章制度总是得不到有效的开展实施,往往出现“夭折”的现象,不禁对制度的失效产生了疑问是领导层的无能还是员工的执行力导致的?总裁学习网执行力专家指出:许多时候,制度没有执行力只是掩盖管理层无能的巧妙借口而已。

制度失效是很多企业的切肤之痛。为什么制度很难执行呢?

说到这点,许多人首先想到的是网络或报刊上常见的那句话“领导是制度的制定者,也是破坏者”。在很多时候,制度只是领导的工具而已,想起来了用,想不起来就不用了。想整人时用,不想整时就不用了。但是这一点领导却不认同,在他们眼里,制度不能执行的根本原因在于员工本身素质低,或者叫根本没有执行力。

象所有的企业管理问题一样,总有人喜欢最终将一切归因于玄学一般的“领导力、执行力”,或曰领导力太差,或曰员工执行力太差。可是,当制度本身就是劣质制度,或科学性不足,或系统性不足时,妄谈领导力或执行力不是有点滑稽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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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讲制度总是失效的时候,我倒是想请问,制度真的那么容易编制吗?任何制度都将是为了解决特定问题的在一定范围内通用的方法和规则,它蕴含的管理思想既体现着管理的科学性,又要与企业实际相匹配。当管理知识欠缺,管理水平低下,管理思想落后时,又怎么能够制定出优秀而实用的管理制度?

在我们出台制度的时候,是否认真地象其它管理活动一样对其实施有过详细的规划?

没有!太多企业的回答是没有。

【制度没有执行力主要有以下五大原因】:

1)领导执行的原动力不足。“制度是别人的,不是自己的”,制度化建设的出发点存在误区。这里原动力不足主要是打造制度化公司的动力不足,而非用领导责任简单的掩盖劣质制度的实质;

2)宁愿根据经验惯例甚至感觉行事,也不愿遵守制度;

3)制度缺乏系统性,与结构优化脱节。制度之间没有协同,新老制度之间没有协同;

4)对组织的惯性考虑不足,制度执行与变革脱节;

5)与管理责任脱节,管理者不会不愿不懂管理。如上所言,如果制度制度和实施是一管理行为的话,那么谁该为行为失效负责?没有责任,必然会出现“朝令夕改”,出台制度随意。

在企业里,也还遇到过更有玄学似的回答,认为制度执行力不够关键是文化的建设力不够。他们声言,文化建设好了,制度自然就可以执行了。一个让你啼笑皆非又很难辩解的问题。试问一下,在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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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管理者们大谈制度没有执行力的时候,又有几个人认真地看完那一本又一本厚厚的制度呢?如果连制度都没有看过,你又如何知道制度有没有执行力呢?

XX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领导与专家交流沟通后找到了管理上的漏洞,详细规定了领导的分工,明确了各领导在公司制度中的分工。推动了公司制度的顺利进行,完善了企业整体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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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强化公司制度执行力方案

工作中存在规矩,生活中也同样存在规矩一个企业有非常好的领导,有非常完善的制度,有一群敬业有激情的员工就一定能成功!但是XX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领导发现公司出台的规章制度总是得不到有效的开展实施,往往出现“夭折”的现象,不禁对制度的失效产生了疑问是领导层的无能还是员工的执行力导致的?总裁学习网执行力专家指出:许多时候,制度没有执行力只是掩盖管理层无能的巧妙借口而已。

制度失效是很多企业的切肤之痛。为什么制度很难执行呢?

说到这点,许多人首先想到的是网络或报刊上常见的那句话“领导是制度的制定者,也是破坏者”。在很多时候,制度只是领导的工具而已,想起来了用,想不起来就不用了。想整人时用,不想整时就不用了。但是这一点领导却不认同,在他们眼里,制度不能执行的根本原因在于员工本身素质低,或者叫根本没有执行力。

象所有的企业管理问题一样,总有人喜欢最终将一切归因于玄学一般的“领导力、执行力”,或曰领导力太差,或曰员工执行力太差。可是,当制度本身就是劣质制度,或科学性不足,或系统性不足时,妄谈领导力或执行力不是有点滑稽吗?

当我们讲制度总是失效的时候,我倒是想请问,制度真的那么容易编制吗?任何制度都将是为了解决特定问题的在一定范围内通用的方法和规则,它蕴含的管理思想既体现着管理的科学性,又要与企业实际相匹配。当管理知识欠缺,管理水平低下,管理思想落后时,又怎么能够制定出优秀而实用的管理制度?

在我们出台制度的时候,是否认真地象其它管理活动一样对其实施有过详细的规划?

没有!太多企业的回答是没有。

【制度没有执行力主要有以下五大原因】:

1)领导执行的原动力不足。“制度是别人的,不是自己的”,制度化建设的出发点存在误区。这里原动力不足主要是打造制度化公司的动力不足,而非用领导责任简单的掩盖劣质制度的实质;

2)宁愿根据经验惯例甚至感觉行事,也不愿遵守制度;

3)制度缺乏系统性,与结构优化脱节。制度之间没有协同,新老制度之间没有协同;

4)对组织的惯性考虑不足,制度执行与变革脱节;

5)与管理责任脱节,管理者不会不愿不懂管理。如上所言,如果制度制度和实施是一管理行为的话,那么谁该为行为失效负责?没有责任,必然会出现“朝令夕改”,出台制度随意。

在企业里,也还遇到过更有玄学似的回答,认为制度执行力不够关键是文化的建设力不够。他们声言,文化建设好了,制度自然就可以执行了。一个让你啼笑皆非又很难辩解的问题。试问一下,在企业管理者们大谈制度没有执行力的时候,又有几个人认真地看完那一本又一本厚厚的制度呢?如果连制度都没有看过,你又如何知道制度有没有执行力呢?

XX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领导与专家交流沟通后找到了管理上的漏洞,详细规定了领导的分工,明确了各领导在公司制度中的分工。推动了公司制度的顺利进行,完善了企业整体文化。

第9篇:投资管理公司预算执行分析制度

重庆市烟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全面预算执行分析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所属单位

为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切实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上水平,经投资管理公司研究,决定将《全面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印发给大家,请严格遵守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烟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全面预算执行分析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面预算执行分析是通过对实际执行情况与全面预算目标进行比较,确定是否存在执行差异,为进行预算调整、预算修正提供依据,发挥预算的指导作用,加强全面预算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职责

第二条投资管理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为全面预算执行分析的管理决策机构。

第三条投资管理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为全面预算

分析的执行机构,投资管理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全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三章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第四条各所属单位每季度编制全面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并上报投资管理公司本部。投资管理公司本部每季度汇总各所属单位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并编制全面预算执行分析报告上报市局(公司)。

第五条全面预算执行分析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2个方面:

(一)进度分析。对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目标进行分析、查找执行差异成因,并制定改进措施。

(二)例外事项分析。分析由于例外事项引起的对整体预算目标的影响情况。

第四章全面预算执行分析会

第六条投资管理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全面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全面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全面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形成全面预算执行分析会会议纪要。

第七条参会人员为投资管理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委员及各所属单位负责人。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投资管理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进

行解释和修改。

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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