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创业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个人创业论文(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为调节居民贫富差距及增加财政收入,国家对达到一定收入标准或从事应税项目的居民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总额中占比较小,依然属于小税种,对社会经济发展所发挥的作用有限,但个人所得税却是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减少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

第一篇:个人创业论文

“双创”背景下创业者个人素质提升研究

摘 要:本文针对大学生创业者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研究大学生创业者应具备完善的知识储备、丰富的个人技能、完备的人格特质、成熟的心理品格,并有针对性地从个人、家庭、学校及社会四个层面提升大学生创业者素质,从根本上发挥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

关键词:双创;创业者素质;知识储备;个人技能;人格

近年来,由于受“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导向的影响,我国经济在创新驱动发展中不断转型,创新创业已经成为常态化。尤其是作为创新创业主力军的大学生们,在国家不断推出优惠及扶持政策的影响下,在高校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培训的助推下,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投入到创业队伍中,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压力。相关数据显示,约75%的大学生有创业意向,但我国大学生的创业成功率不足5%,这一数据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创业者是失败的。通过观察大学生创业人群,笔者发现在创业过程中很多都是因为前期的创业准备不充分导致失败。本文拟通过分析创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结合创业实践总结出创业者所需具备的创业素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途径,提升创业者素质,为准备创业人群提供参考借鉴,使得创业者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得以生存。

1 大学生创业者存在的问题探究

1.1 主观因素分析

1.1.1 认识不足

大学生拥有良好的教育基础,有远大的抱负,但大学生的年龄及经历决定了其不具备资深的处事能力,往往将创业理想化,对创业过于乐观,在创业之初未做好全面的自我分析评价,没有深入市场调研,未做好企业全局分析,这就导致个人在进行创业过程中容易走弯路,创业心态不端正。加之现在的创业教育游离于专业教育之外,是一种普遍性教育,针对性不强,大学生容易对市场发展认识不足。在学生访谈中发现,大学生对于创业项目的选择存在盲目性,曾有学生斥资数百万在校门口开设咖啡馆、西餐厅等项目,在坚持经营一段时间后均惨淡收场。

1.1.2 创业与学业冲突

当前我国鼓励在校大学生进行创业,其初衷是好的。但对大学生创业者而言,创业与学业之间是个矛盾体。创业者无法兼顾创业与学业之间的关系,往往出现时间、精力投入等分配不合理,导致顾此失彼。同时在创业地点及项目选择上制约因素较多,为了兼顾学业,大学生的创业地点在很大程度上只能局限于校园或校园周边,这对创业非常具有局限性。这一问题难以两全。

笔者针对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创业与学业之间存在冲突占比高达61.34%,认为两者之间“基本无关联”的仅占23.34%,其他则认为关系不大。从此数据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矛盾显而易见。此外,创业者在所创办企业投入的时间多达10小时以上,这必然导致学业投入时间不足,学习成绩下降,严重者甚至会因课程不及格难以正常毕业。

1.1.3 缺乏经验及管理技能

当前,我国推出多条创业优惠政策,学校重视创业创新教育,这些措施确实激发了学生的创业热情,但是真正将创业项目或创业计划落地实施者并不多。一方面,专业教育使得大学生创业者缺乏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对初创企业的事务管理缺乏经验,即使有相关的理论知识,也仅限于纸上谈兵,在实际创业中无法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另一方面,目前的大学生创业多以创业计划书撰写、创业项目孵化为主,这些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因赛而生,因赛而终,加之学生团体在后期的人员更替,使得创业团队从根本上无法形成合力,共促企业发展。

1.1.4 心理素质弱

创业是一项风险性极强的活动,创业之路充满艰辛、坎坷,特别考验创业者的心理素质。创业者需要在千变万化的激烈竞争中随时随地承受压力、迎接挑战、作出决策。这就需要创业者有较强的心理调控能力,有勇于承担后果的心理品质,以及执着顽强的精神。而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普遍缺乏心理承受力及抗压能力,许多大学生不要说創业,有时甚至无法正确处理自己生活中的小问题。

1.2 客观因素分析

1.2.1 社会资源匮乏

在创业中,大学生面对的最大问题是人脉关系欠缺,社会资源匮乏。大学生群体接触最多的是同学、家人或朋友,与社会群体接触机会少,对成功创业者或行业发展了解甚微。在针对大学生创业者进行的调查中,73.45%的学生认为缺乏必要的社会资源是影响创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1.2.2 市场竞争

大学生长期处于学习知识的阶段,社会实践经验少,创业方向不明确,创业中容易出现跟风行为,不能进行理智决策及市场定位,而市场竞争残酷,学生难以经受市场的考验,往往以失败告终。此外,创业者需要承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这些压力来自于周边的创业环境,亲朋好友的支持,社会对创业活动的认可支持,社会创业氛围的营造等。与此同时,高校扩招导致的毕业生人数激增,就业及创业竞争压力日趋激烈,大学生在创业期间的压力不言而喻。

1.2.3 资金短缺

在针对参加创业培训班的学员进行的问卷调查,大学生的资金来源主要以父母资助、银行贷款及朋友筹措为主,资金不足、创业资金短缺是制约高校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重要因素。在企业发展前期,会出现资金周转不灵、难以维系企业生存,心理负担过重,化解危机能力变弱,因资金筹措不到位而对创业望而止步的大学生比比皆是。

2 大学生创业者应具备的创业者素质

2.1 完备的知识储备

2.1.1 扎实的专业知识

大学生创业在进行创业者素质评估及企业想法筛选时,通常会从个人专长入手进行创业选择,在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创业时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这是大学生的核心竞争力。这一点在艺术体育类、语言类学生创业过程中可以充分体现出来,他们往往不具备雄厚的人脉资源、资金也未必到位,但是凭借专业知识及适度的网络营销往往可以创业成功,如鞋服私人定制、开办画室、音乐室、语言培训学校等。

2.1.2 经济管理知识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会涉及诸如财务管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識,这些知识将指导创业者在企业运行中合理进行资源分配,此外,创业者也需要系统地了解所要从事创业领域的行业知识,如教育培训行业规范、服务行业规范等。

2.1.3 法律法规知识

创业过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尤其作为初创企业,大学生更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如合同法、税法、工商法、环境保护法等知识,做到依法从业,依法创业,合法经营,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长远发展下去。

2.1.4 金融及综合性知识

创业作为商业活动的一种,必须符合市场运行规律,对于市场动作中出现的市场商业知识、物流运输、金融等知识都需要了解。在积累知识的过程中逐步培养自己的商业意识。只有系统地掌握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理论,才能在创业中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创业成功的机率才会更大。

2.2 丰富的个人技能

创业者除了具有完备的知识储备外,还应有超常的能力,这些能力是实现创业目的的知识和技能,是创业者素质的集中体现,因大学生创业社会经验有限,实践及动手能力欠佳,在创业方面应注重以下能力的培养。

(1)创新能力。能够在创业过程中对现有产品进行更新换代,及时发现旧产品的不足,并从中寻找新的解决方案,从而进行改革创新。

(2)人际交往能力。创业其实更大程度是人与人交往、沟通的过程,良好的沟通是创业者职业长远发展的关键因素,能正确处理组织内外关系、上下级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只有在交往中才能实现彼此充分了解,在互动中达成共识。

(3)经营管理能力。好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是实现成功创业的必要条件,但是产品要得到市场的认可还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营销策略。例如2020年疫情期间,网络营销成为主力,分享经济成为潮流,通过网络宣传产品的策略得到了顾客的认可,为企业发展找到新出路。

(4)决策及解决问题能力。创业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面对变化能够冷静处理、果断决策,有时候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命运,决策失误必然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2.3 完备的人格特质

创业者在创业中所具有的个性、意志、思想、观念和作风等,是评判创业者是否适合创业的关键因素。创业者对自我的认知及环境的认知能力是职业成功的目标。作为创业者,应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广泛的交际力、丰富的信息源、必要的冒险精神及强烈的责任意识。完备的人格特质及正确的认知,能帮助创业者整合各类资源、选择最优环境,从而有利于创业行为顺利开展。

2.4 成熟的心理品质

创业是一项非常考验心智的工作,尤其在初创阶段,对创业者的体力和脑力都是极大的考验。除了拥有健康的身体外,还需具备成熟的心理品质。在创业时,创业实践活动中,创业者需对自己的心理和行为进行调整,在面对市场风云变幻时能根据需要迅速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需要创业者拥有较强的心理调控能力及抗挫折能力,顽强的意志力,并拥有不怕失败的吃苦意识。同时在工作中能够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能够正确处理合作关系,适应市场变化,不断完善自我。

3 提高大学生创业者素质的途径

3.1 个人层面

(1)不断优化创业者自身的知识结构。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通过自我学习、参加培训等,借助校园的有利资源及网络资源,广泛学习各类创业知识,如管理、经济、营销、法律等,优化知识结构,打破专业壁垒。

(2)积极参加创业实践活动。通过自主参加校内创业大赛、校外社会实践、兼职等,充分了解各行各业,加深认识,寻找商机,拓宽信息渠道,锻炼沟通协调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使自己及早接触社会,为创业打下基础。

(3)培养创业意志品质。可通过兼职及实践的过程,加强与企业人物、行业精英、成功企业人士等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创业历史,听取他们对市场的认识,从而增强创业信心。当然,如果有合适的机会,应适时进行创业实践,在实际创业中体验创业的坎坷,不断培养自己的创业意志。

(4)提升心理素质及应变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创业者应养成良好的心态,正确面对困难及挫折,学会心理调适,多与创业人士进行沟通,及时进行情绪疏解,慢慢养成过硬的心理素质及应变能力。

3.2 家庭层面

大学生创业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家庭的支持和理解。由于地域差异、传统就业观念的影响,大学生在创业道路上往往受家人及朋友的影响,产生求稳心态,即使很好的创业机会摆在面前也可能视而不见。因此应从根本上改变传统观念,在创业过程中,家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必要的财力、智力、精神及人脉的支持,帮助大学生拓展有效资源,规避潜在风险,让他们在创业道路上少走弯路,增加创业信心。

3.3 学校层面

(1)转变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在注重专业培养的基础上,高校应从根本上提升大学生创业素质,将人才培养向创新创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发展,将统一要求与个性化需求相结合,因材施教。在人才培养构建上从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创业实践环节等有机整合,实现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培养。

(2)完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培养体系。应将提高大学生创业素质纳入创业教育培养目标之中,从创业意识、创业知识、创业能力等多方面开展教育。在创业意识培养中,注重引入SIYB创业培训,通过丰富课堂形式,如案例教学法、头脑风暴法、角色扮演法、游戏法等真实模拟企业经营环节,让大学生亲自体验创业过程中的问题及风险,增强其创业针对性;在创业知识培养中,将企业经营管理、案例分析、沙盘演练等融入课程体系,为未来的创业打下良好基础;在创业能力培养中,可以根据学生不同年级开设分层次创业课程,同时组织创业计划、创新思维等大赛,邀请企业参与指导点评,加强校企沟通,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飞跃。

(3)创建优质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应组建专业背景多元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且具有较好的创新能力及实践能力的人员组成的师资队伍。一方面立足本校教师培养,鼓励高校教师走出去,利用业余时间,深入企业一线学习创业经验,鼓励教师利用校内资源开办小企业,夯实创业经验。另一方面吸引有创业经历或企业管理经验的专家作为兼职教师,通过讲座、研讨会等形式授课,丰富师资队伍。

(4)构建良好的创业平台。应组织如创新创业大赛、科技竞赛、项目孵化等实践活动,强化大学生创業体验,同时利用创新创业学院平台搭建校内孵化基地,以专业为依托,借助学校人力物力优势,实现创业想法到创业实践的转变。同时开展产学研相结合的项目,加强校企合作,共建实践基地,利用企业资源为学生提供创业咨询服务,企业也可将学校作为实践基地,使学生及早接触企业,从而提升学生的创业素质,实现双赢。

3.4 社会层面

地方政府除了积极完善就业创业服务扶持体系之外,应搭建学校、企业、行业和政府之间沟通交流的平台,大力宣传并落实大学生创业优惠扶持政策,从企业申办、享受补贴、提供创业场地、落实小额贷款等方面多措并举,将政策落到实处,大力搭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区,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服务。同时完善和大学生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大学生创业设立保护制度。

此外,鉴于大学生在创业方面除了有完善的教育基础和良好的素质观念外,在创业上优势不强,在创业中容易遭遇失败的挫折。制定良好的退出保障机制,鼓励大学生创业,增强大学生信心,给大学生提供就业岗位推荐、创业指导、心理咨询等服务,可以帮助大学生减少后顾之忧。同时,建立专业的创业指导团队,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引,可由企业成功人士及创业咨询师等担任,在行业、企业工作,给学生传递真实的市场体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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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星.张力学.姚路明.大学生创业胜任力内涵维度及提升策略研究[J].高教学刊,2017(12).

赵妮娜.基于创业胜任力提升的大学生创业教育研究[J].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2019(04).

作者:张海川 张美霞

第二篇:创业者个人主动性与创业社会支持网络的关系

摘要:文章对创业者个人主动性与创业社会网络和社会支持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在文献研究和访谈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个人主动性与社会网络及社会支持问卷,对获取的预测数据和正式测量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研究结果表明:①中国创业者的社会网络存在关系社会网络和利益社会网络共存的二元制模式;②创业者的个人主动性在获取社会支持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任务主动应对维度扮演重要角色;③社会网络本身对社会支持有不同的预测作用。

关键词:创业;个人主动性;社会网络;社会支持;创业者

一、 问题的提出

从组织层面角度来看,社会支持网络同样对于创业者而言不仅起到促进心理健康的作用,而且对于获得资源,实现创业目标也发挥了重要的影响。而这两者的关系却又是密切相关的。近二十多年,创业研究领域的学者们一直试图从不同角度解释创业成功的机制。经过较长时间的“百家争鸣”,逐渐形成了几种研究思路侧重点不同的理论学派。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主要有以下四类:特质论(Trait Theory)、机会论(Opportunity Therory)、资源论(Resource Theory)、管理论(Management Theory)、网络理论(Network Theory)。

龚志周和重鸣(2005)研究中总结认为资源论强调要运用资源创造财富,对各类资源的有效组合及利用是创业成功的关键。该理论的支持者往往以资源作为创业研究分析的焦点,探索有利于获得创业成功的各类关键资源,以及创业者如何获取、利用、整合这些资源达成创业目标的过程。目前,讨论最多的关键创业资源包括金融资本(Davila et al.,2003;Wright et al.,1997),人力资本(Westhead et al.,2001;Cooper et al.,1994),社会关系网络资本(Ulhoi et al.,2005;Hoang et al.,2003)等。从资源的角度分析创业现象的研究显示,对资源可获取性及其价值的预期,是影响创业决策的一个关键要素(Evans et al.,1989;Sc-humpeter,1934);识别并获取人力及组织资源是创业企业不断发展的源动力(Brush et al.,1999)。开发并转化资源是创业者领导力的一个核心维度,并会影响创业的长期绩效(Bergmann Lichtenstein et al.,2001)。

尽管已有研究都认为创业者的控制感、个人主动性及社会支持网络对创业成功均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很少有研究关注影响创业者社会支持网络的个性特征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个人主动性这个重要的创业特质在创业社会网络及社会支持中的作用究竟如何值得探讨。这也是本文拟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总结来说,创业者就是不断通过社会网络把各种资源有效组合在一起而达成创业目标。本研究认为社会支持网络对于创业者而言不仅是其获得宝贵资源的首要渠道,同时也是保证创业者旺盛创业精神的重要变量。

二、 研究方法

1. 取样与数据收集。研究从2007年10月~2008年12月,对北京、上海、长春、浙江、江苏、福建、等地,合计235家企业取样。发放问卷407份,回收问卷247份,回收率60.7%,剔除无效问卷21份,有效问卷235份,有效回收率为57.8%。收集的数据用于分析创业者个人主动性与创业社会网络特征的关系。从回答者的情况看,男性(69.2%)和女性(30.8%);初中和小学以下(22.9%),高中(30.6%),大专(30.2%),本科和硕士以上(16.3%);从企业背景看,加工制造业(47.2%)计算机软件(29.6%)服务型企业(23.2%),企业规模中,偏大型(8.2%)中型(39.3%),偏小型(52.5%)。

2. 测量工具。创业者的个人主动性问卷,以Frese等(1997)研究中的版本为基础,取自中德课题研究中的项目改编而成(Frese & Soose,1996),此问卷的信度和效度被广为认可。我们对该问卷的英文版做了翻译(共有14题),并且邀请翻译专业的研究生逆向翻译成英文,以对照中文版的准确性。通过修订和试测,因素分析验证了个人主动性的两维结构(共10题)。正式问卷中,任务主动应对共6个项目;关系主动构建共4个项目。内部一致性系数从0.846~0.886,整体问卷的信度系数为0.920。两因素累计解释百分比为66.57%。

自我中心式社会网络的结构特征通过大小、密度、跨度(Haines & Hurlbert,1992)、密度和频率(House & Ka-hn,1985;Marsden & Campbell,1984)来测量。本研究中采用韦雪艳(2010)开发的创业者社会网络的测量工具,只关注关系网络和利益网络中的三个子维度:网络大小、网络跨度和关系强度是创业者社会网络中的核心要素。网络大小是指同创业者社会网络中总的接触数量。网络跨度是指个体社会网络中关系的多元性。本文采用社会网络的关系类别来测量创业者的社会网络跨度。关系强度,即纽带强度是一个多层次结构,由交互作用频率,关系持续度和情感强度构成(Granovetter,1973)。创业者的纽带强度是纽带强度各维度的标准分的总和。本文从四个方面来测量创业者社会网络的关系强度。①你认为在他心目中,你与他有多亲近;②你认为在你心目中,你与他有多亲近;③平均同他接触的频率(电话、谈话);④彼此了解有多久;正式问卷由创业者根据利克特5点量表自陈回答。比如,1表示“特别亲密”,2表示“亲密”,3表示“一般”,4表示“有一定距离”,5表示“有很大距离”,问卷的重测信度为0.72。

社会支持问卷采用House(1981)的维度结构,我们对该问卷进行了修订和试测,因素分析验证了思维度结构。包括:①信息性支持(4个题目):是指创业者积极搜索各类商业信息,并且对此保持高度敏感,信息性支持意味着提供给个体关于创业者能够应对企业的或者环境的问题的信息;②情感性支持(4个题目):是社会支持的最重要类型,包括提供给创业者同情、关心、爱和信任。指创业者;③工具性支持(2个题目):是指有助于创业者个体需要的工具性行为,比如提供给创业者家庭帮助、提供实际的服务。④反馈性支持(4个项目):是一种信息流动,来自创业者个体能够用来评价自己的他人。它也包括来自他人的反馈性质的信息。尽管这四种支持不完全相互独立,但是他们表现出是社会支持的独立纬度(House,1981)。四个因素可解释的方差变异在28.24%~16.15%之间,累计后一共解释73.39%的变异。从内部一致性系数在0.709~0.864之间,总体的内部一致性系数为0.926。

3. 统计分析。数据分析采用SPSS13.0和结构方程建模软件AMOS5.0。统计分析方法包括探索性因素分析、验证性因素分析。

三、 研究结果

1. 相关分析。表1是本研究的描述性统计与相关分析,包括个人主动性的两个维度(任务主动应对、网络主动构建)、社会网络的六个子维度(关系网络大小、利益网络大小、关系网络跨度、利益网络跨度、关系网络强度、利益网络强度)和社会支持的四个子维度(信息性支持、工具性支持、情感性支持、反馈性支持)。

结果显示:任务应对只同社会网络的六个子因素中的利益强度有显著性相关(r=0.33***);此外,任务应对同社会支持的四个维度均有显著性相关;关系构建与利益强度有显著性相关(r=0.34***),同社会支持四个子维度有显著性相关;关系强度同情感支持有显著性相关(r=0.21*),利益强度同信息支持和工具支持有显著性相关(r=0.21*;r=0.24*)。

2. 回归分析。相关分析只能说明各个变量以及变量的子因素之间是否存在关系,无法证明各个变量之间的影响程度以及如何影响的机制。因此,为了进一步验证变量之间关系及其显著性程度,需要对各个因素开展多元回归分析。根据表2结果表明:个人主动性中的任务主动应对维度对获取信息性支持的预测效应显著(β=0.41*);任务主动应对维度和关系大小维度对获取工具性支持的预测效应显著(β=0.34*;β=0.29*);任务主动应对维度和关系大小维度对获取情感性支持的预测效应显著(β=0.22*;β=0.33*);关系大小维度和关系强度维度对获取反馈性支持的预测效应显著(β=0.36**;β=0.23*);通过个体的自我努力克服困难,前瞻主动,行动领先,就会获取更多的社会支持,为企业的成长和个体缓解压力获取更多的资源。此外,这些结果恰恰说明了中国背景下形成的“差序关系格局”扮演了重要角色。因亲密关系的人群(血缘、姻缘)而缔结的关系网络越大,自然获取的工具性支持、情感性支持和反馈性支持就越大。

3. 缓冲效应检验。Baron和Kenny(1986)指出缓冲效应意味着两个变量的因果关系是缓冲变量的函数。当自变量和缓冲变量都是连续变量时,用带有乘积项的回归模型,做层次回归分析:①做因变量对自变量的缓冲变量回归,得到决定系数R2。②做因变量对自变量、缓冲变量和自变量与缓冲变量乘积项的回归得R2,若显著,则缓冲效应显著;或者,做自变量与缓冲变量成绩项的偏回归系数检验,若显著,则缓冲效应显著。

采用多元回归方程,文本并未检验出个人主动性在社会网络与社会支持关系中的调节效应。

四、 讨论

创业社会网络是一个六维度的构思。经过重复测量,研究结果验证了创业社会网络测量工具具有良好的重测信度。创业社会网络的测量方式并非完全采取问卷的方式获得的。更多的采用回溯的方法,让创业者回忆、评价、给出判断,对自己的社会网络结构得出一个全面的结果。创业社会网络包括六个方面。根据中国企业家社会网络的文化特征,我们通过访谈发现创业者的社会网络包括关系网络和利益网络。“差序格局”不仅体现在普通的个体身上,在创业者创立并发展企业的过程中依然可以找到“影子”。中国中小民营企业中,大部分企业都是家族企业,许多创业者也意识到“差序格局”会对发展企业产生弊端。因此,其中一部分创业者会更敏锐的试图从“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管理转变。而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企业的管理关系格局,用人关系格局,发展企业的利益关系格局上的变化。关系网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因此存在自然的信任而节约“成本”,但是企业最终的高速发展必定要突破单纯的亲属关系-近距离的血缘和姻亲纽带,发展更宽泛的利益网络。创业者的社会网络包括六个方面:①关系网络大小;②关系网络跨度;③关系网络强度;④利益网络大小;⑤利益网络跨度;⑥利益网络强度。创业社会网络六个方面相互独立,创业关系网络和创业利益网络良好的区别了创业者社会网络结构。

经过逐步层次回归,研究发现了创业社会网络与之间丰富的关系机制。本文发现:“差序格局”依然存在于中国创业者样本中;通过血缘亲属关系形成的关系网络越大,创业者获得的情感性支持工具性支持和反馈性支持越多,由此获得了更多的资源;这是因为通过血缘亲属关系形成的关系网络,本身自然会带来创业者需求的社会支持。

此外,关系网络强度越强,创业者知觉到的反馈性支持越多,来自关系网络的反馈对于企业发展更有价值。边燕杰的强关系理论(1997)在中国创业者样本中又一次得到验证。李孔岳(2007)分析中国创业者的具体关系运作模式是一种渗透模式:以己为中心,通过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地缘关系不断向外延伸来扩展自己的关系网络。

最后,当基于长期目标的创业者发现环境是负面的,但是可以改变的时候,就会产生自我发动的行为,寻找社会支持。关系网络本身会带给创业者相应的社会支持,但高主动性个体会有更多自我发动的行为,有明确目标导向去积极寻求对于创业者而言更重要的信息性支持、情感性支持和工具性支持。因此,高主动性个体,尤其是任务应对积极主动的个体,知觉到的信息性支持、情感性支持和工具性支持就会越多。Fay和Frese(2001)认为基于任务驱动和激励行为的个人主动性应该被整合到个人主动性理论中。即个人主动性中的自我发动行为并非完全基于内在动机。这一点在创业者的创业背景中得以体现。尽管如此,本文并未验证个人主动性中的关系主动构建对社会支持会产生巨大的作用。笔者认为,即使创业者积极主动构建了社会网络,花了许多精力,但这些网络并不全部带来社会支持。利益社会网络为创业者获取资源所起到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验证。中国文化背景下,也许“信任”在社会网络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企业发展同个体诚信依然具有通性。访谈过程中,我们发现信誉维度会为个体和企业带来更大的社会支持。其中的关系机制,需要我们在今后的研究中细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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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0YJCZH171);江苏省教育规划重点资助项目(200901005);2010年江苏省青蓝工程项目支持,同时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JUSRP21001 JUSRP11024)。

作者简介:韦雪艳,浙江大学心理学博士,江南大学田家炳教育学院副教授;段锦云,浙江大学心理博士,苏州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收稿日期:2010-12-05。

作者:韦雪艳 段锦云

第三篇:探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

摘 要:为调节居民贫富差距及增加财政收入,国家对达到一定收入标准或从事应税项目的居民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总额中占比较小,依然属于小税种,对社会经济发展所发挥的作用有限,但个人所得税却是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减少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影响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入分配 问题 影响 建议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

我国从80年代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居民工资所得超过起征点、劳务收入、转让房地产及著作权行为、股息收入及彩票等偶然所得,征收方式有超额累进式及直接按照收入所得扣除费用后的一定百分比征收两种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的金额及来源有了本质的飞越,这也使得个人所得税迅速成为各地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其组织税收收入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也得到充分体现。但由于我国税制改革的滞后、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及税收征管部门不作为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未能充分发挥个人收入分配职能,社会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偷税漏税行为普遍存在,不利体现税收公平征收原则,极易导致社会动荡。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将居民收入按照类型。划分为若干种类,并对不同种类收入制定不同的税率、扣除项目标准,这种税收体制虽然能在短时期内增加税源,减少税收征管成本,但却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调节个人收入贫富差距的作用未能真正发挥。例如,以一般靠上班打工的职工为例,如果该职工工资超过起征点金额,则超过部分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直接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而对于一些灵活就业工作者的一次性劳务、稿酬等收入而言,由于个人与支付费用单位共同隐瞒申报,加之,我国税收征信体制不完善,直接导致这部分税收未能及时、完整入库,影响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

2.税率结构有失公平。一是超额累进税率方面。目前,各个发达国家对于工薪收入制定了逐级降低的超额累进模式,且各档税率间差距较小。而我国个人所得税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的税率45%,最低的税率为3%,较高的税率不利于吸引国外优秀人才在国内从事工作,不但给税收征管工作增加难度,也未能真正体现税收公平调节个人收入的原则。二是固定税率方面。目前,我国对于一些带有投机色彩的彩票等所得收入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一些靠纳税人劳动所得的例如稿费、培训费等收入则按照35%或45%征收个人所得率,未能实现个人所得税对于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

3.扣除项目不科学。目前,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对于工资、个体工商户经营、承包所得按月扣除固定费用后进行缴纳,而对于劳务、稿酬等收入所得按次扣除固定费用后进行缴纳。这种不同科目适用不同扣除费用标准的做法,将导致收入总额相同,收入项目不同的纳税人税负不同,无法实现公平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的,有背个人所得税开征初衷。例如,A每月工资所得为6000元,B当月稿酬所得6000元,A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500)*3%=75元,B按照一次扣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1-20%)*20%=960元,相同收入水平则因收入项目不同而承担的税负存在较大差异。

4.征收监管不利。保证个人所得税税款及时、完整入库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而且也是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作用的重要手段。而目前,由于个人所得税涉及所有在职及灵活就业人群,极大地增加了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压力。首先,我国目前个人税收征信记录体制尚不完善,税务机关纳税人征信记录未能实现与金融、工商、学校等部门共享,同时,也不利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收入来源情况,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巨大的征收漏洞。其次,由于税务机关尚无有效的监管手段,造成个别高收入人群未能及时、完整申报收入情况,整个社会纳税意识不强,造成纳税人未能积极响应国家税收法律进行纳税申报,造成税源极大流失。

三、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建议

1.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国家可对纳税人工资、稿酬、劳务所得等收入先。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和固定税率进行预征收,待年底将纳税人所有收入汇总后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或单一税率进行征收,并实行多退少补,以体现个税政策的公平性、统一性,不但使不同收入项目实现公平税负,而且降低纳税人与税收征管部门申报难度及工作压力,提高税收征管部门工作效率,增加当地财政收入。

2.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对劳动所得征收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而对资本所得适用较低税率,这种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无法真正调节贫富差距。因此,建议降低工资超额累进税率的级次及税负,使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承担相同的税负,一来可以体现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原则,二来可以更多地吸引国外技术人才在我国工作。

3.建立科学、公平的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不同地区、家庭的费用扣除标准是不一样的,但如果针对不同家庭制定扣除标准则会增加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因此,建议国家根据不同省份、直辖市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基准扣除标准,各省、直辖市再根据基准标准与各市、县经济水平制定浮动标准,以体现个人所得税公平税负精神。在制定扣除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两大因素。首先,在宏观方面,应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体制、经济发展及物价水平等因素。其次,在微观方面,应充分考虑到纳税人收入水平、医疗支出、赡养人口等情况。

4.提高税收监管力度。首先,国家层面应开发软件,以实现税务机关与所有企业、单位对于纳税人收入情况的联网,以便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所有收入来源,避免因个人隐瞒而造成税收流失。其次,建立全国联网的居民税收征信系统,将个人税收缴纳情况作为个人上学、贷款、出国、考取公务人员重要参考标准,促使纳税人形成良好的纳税意识,提高自觉申报收入来源的积极性,在减少税务机关征管工作量的同时,从根源堵住税收流失的漏洞。再次,税务机关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进行稽查,一旦发现单位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或个人隐瞒收入来源等情况,坚决按照相关法律给予处罚,对纳税人以起到积极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斌:论中国式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税务研究,2017年02期.

[2]彭海艷: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及累进性的实证分析,财贸经济,2011年03期.

作者:于志华

第四篇:个人所得税改革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化设计

【摘要】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障碍之一就是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通过企业年金计划将员工部分个人所得在税前列支,有利于激励员工参加积极性。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是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的良好契机,借鉴美国经验,我国企业优惠政策与个人所得税改革要接轨。

【关键词】 企业年金税优;个人所得税改革;公平税制

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发展的根本动力。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就需要将个人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储蓄投入年金计划中,这样既丧失了即时消费的自由;再加上完全的既得受益权的实现有严格的规定,这就增大了择业成本和流动成本。如果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激勵,企业年金保证一定的覆盖面就很困难。因此,设计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企业年金扩大发展的重要举措。从员工的角度看,对于企业年金缴费部分的收入、企业年金投资收益与养老金的最后获取几个环节都涉及到这些个人所得是否在税前列支,即是否享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最主要的激励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已经呼声渐高,这为企业年金税优政策的出台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行规定及问题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试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 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各个地方也做了相应的企业年金税优规定(见表1)。国家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2000年第42号文件中提到的针对试点企业的4%可以税前列支,其他如广东、云南、浙江、安徽等20多个省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也出台了不同的关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措施,一些地区的税前列支比例超过10%。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

从上述政策法令以及各部分省市的税优规定来看,我国目前只对企业年金计划中企业缴费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税优,但由于只是试点方案的规定,因此各个地方自主性大;现行企业年金税优政策对员工个人的缴费以及企业缴费部分在税前列支,但是划入个人账户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是否征收资本利得税也没有明确规定。按照现行规定,职工参加企业年金个人没有受到税优待遇,却要承担现金不能流动的成本和未来权益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企业年金产品对职工没有吸引力是自然的。再加上职工个人的短视行为影响,企业年金发展缓慢不足为奇。

二、国外企业年金对个人所得优惠政策及借鉴

美国《税收法》提供了待遇优厚的“税收优惠退休金计划”,包括雇主主办的固定受益额退休金计划、利润退休金计划及401(k)计划等,这些计划都要符合《税收法》第401(a)节所规定的各种要求。针对不同的年金计划,税收法都规定了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会造成相当的成本,并且由于对个人所得减税或者免税肯定会存在优待高薪雇员的倾向,为最大限度减少这两方面的负面效应,美国税法还对缴费额度、享受税优的资格、禁止过分优待高薪雇员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具体来看,美国税法对企业年金属于个人所得的部分规定如下:

(一)《税收法》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供款给予税优,可以从当期应税收入中扣除已达到减税的目的。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也给予延税待遇。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用反列举方法来界定的,即:除了税法上列举的免税项目和税前扣除项目外,其他所得都要征税。除免税项目外,税法确定税前扣除分为两部分:一是个人宽免额,它是满足纳税人最低生活水平的那部分生计费或生存费,按纳税人所照料家庭成员的多少和收入的高低确定宽免额,并根据物价波动逐年调整。二是扣除,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纳税人可视自己的情况任选一种。标准扣除是对纳税人规定一个标准扣除额,标准扣除额在不同的申报方式(单身申报、已婚合报、已婚各自申报和户主申报)下数额不相同,并且每年随物价波动作相应调整;分项扣除是把纳税人的某些支出项目累加起来扣除,包括个人的某些特殊生活开支以及个人为获利而支付的“非业务费用”,如:医药费支出、慈善捐赠、个人支付的各种税款等。这种扣除办法,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负税能力。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税前列支就是一种税前扣除,《税收法》对各种类型的企业年金计划规定了不同标准的免税规则,如著名的401(k)计划,在规定雇主为员工办理企业年金可以在税前列支一定企业年金供款外,对计划参加者规定两种选择:一是直接接受雇主给付的现金报酬,二是让雇主把这部分现金直接以税前供款形式存入雇员的利润分享或者股票红利计划中。职工做出选择,如将自己5%的现金报酬以税前缴费形式存入利益分享或股票红利计划,就可以避开“推定收入”问题,从而达到免税。

(二)美国税法对企业年金的免税资格、免税额度规定了相应的限制。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激励企业和职工积极加入企业年金计划,但是税优成本也是巨大的。税前扣除、税收减免、延期纳税会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这部分被称为“税式支出”,是企业年金的直接成本。美国财政部在1972年估计企业年金制度造成的与税收利益相关的税收损失估计接近40亿美元,于是国税局曾提议取消“薪资减少计划”的免税地位。企业年金税优既要在财政可以承受范围之内又要达到激励作用,于是美国税法规定了最高缴费额和免税额度。美国401(a)(17)对高薪雇员每年根据其年收入计算年度缴费额有限制规定(2001年最高限额是17万美元)。2001年通过的《经济增长及税务减免协调法案》将选择性延迟支付的限额定在10500美元,还规定选择性延迟支付的限额每年都会增长。《国内收入法》415条款规定的每年总缴费限制于前面一样,即个人账户的年增加额(包括企业缴费、员工缴费、再分配的没收收入)不能超过下面的较小者:a.40000美元。随消费价格指数变化进行调整;b.工资收入的100%。

(三)禁止过分优待高薪雇员的规定。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公平税,可以调节贫富收入差距,对其免税就存在优待高薪雇员的倾向,界定标准禁止歧视性产生也是税收法规定的重要内容。

主要包括最低覆盖率检验和两个安全港,确保计划覆盖面尽量包含一定比例的低收入职工;对高收入雇员的年缴费总额也有限制。1986年《税收改革法》要求,一个税收优惠退休金计划在雇员覆盖率方面必须要满足两个基本测试中的一个:“比例百分比测试”和“平均福利测试”。美国401(a)(17)对高薪雇员每年根据其年收入计算年度缴费额有限制规定(2001年最高限额是17万美元)。通过这些规定,可以避免对个人所得减税造成的收入差距。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下企业年金中个人所得税优设计

(一)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综合所得税制按所得主体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全部收入综合计算征税,对各类纳税人和各类所得同等对待,较好地体现了公平税负和量能负担的原则,是目前较为成熟的一种税制,也是我国税制改革追求的目标模式。但这种税制模式需要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和技术,要求纳税人具备较强的纳税意识,能及时、全面、准确地申报其各类所得。鉴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纳税人现状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在兼顾公平、效率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党中央将“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纳入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的内容,作为过渡模式,它对宜分类征收的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经常性所得采取分项征税,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经常性所得则采用支付单位按月(按次)预扣代缴,年末由纳税人自行综合申报,统一扣除费用后计税,年末汇算清缴。企业年金缴费与投资收益列入综合所得税制,标准统一,激励效果更加明显。

(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与基本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逐步统一,形成全国范围统一的税收优惠比例。企业年金税优要与企业养老保险税优模式统一,EET模式需要得以确认。

(三)借鉴美国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资格审查、税优限额以及如何避免过分优待高薪雇员作出相应的规定。企业年金注重效率的实现,但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也要尽可能实现公平目标。其最终目标还是保证所有计划参加者能够在老年退休时期保证基本的或者更高层次的养老需求,因此企业年金一定范围内的互济性要得以体现。

四、小结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迟迟未出台,对企业年金发展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有学者认为个人所得税是一种调整贫富差距的公平税制,因此不应该对其减免税收。借鉴美国的经验,本文认为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政策更有助于激励职工参加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年金飞速发展。规定相应的限制政策,可以防止过分优待高薪雇员。因此结合我国实际的国民收入和财政实力,实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利大于弊。

作者:彭 霞

第五篇: 居民个人公益捐赠业务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摘要】《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做出了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捐赠金额确定、捐赠支出扣除顺序、捐赠票据要求、捐赠支出扣除时间等。 居民个人应税所得不同, 计税方法存在差异, 在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上, 各类应税所得产生的抵税效应也各不相同。 基于公益捐赠支出在居民个人应税所得中扣除的不同顺序, 通过比较抵税效应差异, 对该类业务的个人所得税筹划进行探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公益捐赠支出;扣除顺序;抵稅效应

2019年12月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简称“99号公告”)。 作为我国首次针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简称“公益捐赠”)个人所得税处理的综合性政策文件, 99号公告对个人公益捐赠行为认定、捐赠金额确定、捐赠支出扣除顺序、捐赠票据要求、捐赠支出扣除时间等做出了相关规定。 其中, 公益捐赠支出在个人应税所得中的扣除顺序, 将直接影响捐赠个人享受捐赠支出的抵税效应。 本文拟从公益捐赠支出在个人应税所得中扣除顺序的角度, 探讨居民个人公益捐赠业务个人所得税筹划问题。

一、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顺序的政策规定

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在应税所得中的扣除顺序, 主要涉及两个层面: 第一层面, 公益捐赠支出同时涉及全额扣除类和限额扣除类(按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计算扣除限额)捐赠时, 需确定这两类公益捐赠支出在居民个人应税所得中的扣除顺序; 第二层面, 全额扣除类或限额扣除类捐赠支出在居民个人各类应税所得中扣除的先后顺序。

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同时涉及全额扣除类和限额扣除类捐赠的, 在扣除顺序上, 99号公告规定“……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 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对于全额扣除类或者限额扣除类捐赠支出, 在居民个人各类应税所得中的扣除顺序, 99号公告规定“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 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在具体操作上, 99号公告对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做出了具体规定, 即“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 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以及“……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 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 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 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该文件还对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中的扣除, 单独做了规定, 主要包括: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 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 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 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按截至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对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则统一至汇算清缴时扣除; 对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 且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的, 比照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确定其公益捐赠支出扣除限额。 此外, 99号公告还规定, 公益捐赠支出在经营所得项目中扣除时, 可以选择在预缴时扣除, 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在应税所得中的税前扣除顺序可以概括为: 由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在预扣预缴时单独扣除, 否则并入综合所得, 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分类所得, 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单独计税时单独扣除, 否则并入综合所得, 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股权激励所得, 综合所得, 经营所得(预缴时扣除, 或汇算清缴时扣除)等在内的, 两种及以上不同所得所构成的不同扣除顺序组合。 对于公益捐赠支出在分类所得中的税前扣除, 居民个人有权自主选择在四类具体分类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中的扣除顺序。

二、公益捐赠支出在居民个人一般应税所得中税前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本文中的“一般应税所得”, 是指99号公告中规定的三大类应税所得, 即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经营所得适用相应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税, 其中, 综合所得(包括采取预扣预缴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 ~ 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5% ~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于分类所得, 则采用20%的固定比例税率计税。 可以看出,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应税所得项目中扣除时, 所得项目不同, 适用税率和计税方法不同, 能够享受的个人所得税抵税效应也不同。

居民个人所涉应税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方法等不同, 公益捐赠支出在应税所得中的扣除顺序不同, 其所能享受的抵税效应也不同, 这为居民个人公益捐赠业务提供了个人所得税筹划空间。 下面将居民个人应税所得分为单项和多项两种情况, 分别探讨公益捐赠支出在应税所得中扣除顺序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

(一)居民个人单项应税所得中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税收筹划

居民个人取得单项应税所得, 其发生公益捐赠, 如果只涉及全额扣除类或者限额扣除类捐赠支出, 不存在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顺序的税收筹划问题。 因此, 只探讨同时涉及全额扣除类和限额扣除类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顺序的税收筹划问题。

对于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限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2]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 从其规定”; 对上述规定中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所称应纳税所得额, 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个人公益捐赠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这两个文件均规定采用应纳税所得额, 并将其明确为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未区分全额扣除类和限额扣除类捐赠支出的计算基数。 可见, 对于取得单项应税所得的居民个人, 在其应纳税所得额足够扣除的情况下, 不管是全额扣除类还是限额扣除类公益捐赠支出, 均应以扣除捐赠支出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算基数, 全额扣除类和限额扣除类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顺序并不影响公益捐赠居民个人享受的抵税总效应。 因此, 在不考虑捐赠支出抵税时间价值的情况下, 无须对两类性质公益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顺序进行税收筹划。

(二)居民个人多项应税所得中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税收筹划

类似地, 居民个人有多项应税所得的, 在其应税所得能足够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情况下, 限额扣除类和全额扣除类捐赠支出在各项应税所得中的扣除顺序, 也不影响捐赠个人享受的抵税总效应, 此时, 对居民个人两类公益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顺序无须进行税收筹划。 因此, 在捐赠个人各项应税所得足够扣除捐赠支出的情况下, 全额扣除类或限额扣除类公益捐赠支出在居民个人应税所得中扣除顺序的税收筹划问题, 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即: 公益捐赠支出在居民个人各应税所得中扣除时, 能产生最大化抵税效应的扣除顺序, 包括抵税金额和扣除时间两个维度的最大效应。 为简化比较, 本文只考虑抵税金额效应的最大化。 基于简化分析, 笔者以全额扣除类捐赠支出在居民个人各项应税所得中扣除顺序的抵税效应进行分析, 以确定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

1. 公益捐赠支出在居民个人各项应税所得中扣除的抵税效应分析。 居民个人发生全额扣除类捐赠支出, 在各项应税所得中扣除时, 其产生的抵税效应可以进行如下表达(为简化形式, 将全额扣除类捐赠支出金额简化成“捐赠支出金额”, 下同): 在分类所得中扣除时, 可享受的抵税金额为“捐赠支出金额×20%”; 在综合所得中扣除时, 可享受的抵税金额最高为“捐赠支出金额×45%”、最低为“捐赠支出金额×3%”; 在采取预扣预缴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时, 可享受的抵税金额最高为“捐赠支出金额×45%”、最低为“捐赠支出金额×3%”, 相较并入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还能享受抵税时间效应, 获得抵减税款的时间价值;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时, 可享受的抵税金额最高为“捐赠支出金额×35%”、最低为“捐赠支出金额×5%”, 经营所得存在预缴和汇算清缴环节扣除两种选择, 因此也存在扣除时间差异。 此外, 对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等, 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还可能产生税率“跳级”的抵税效应, 即从适用高税率档变化为适用较低税率档, 这样, 公益捐赠支出不仅能抵减计税基数(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支出), 还能降低实际计税适用税率, 达到“双重抵税”效应。

可以看出, 居民个人存在多类应税所得的情形下, 对于综合所得, 经营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环节扣除捐赠支出), 存在“收入越高, 公益捐赠支出越多, 享受抵税效应越明显”的同向相关性关系, 甚至使捐赠个人享受“三重抵税”效应(包括扣减计税基数、降低实际计税适用税率、获得抵税时间价值); 而在分类所得中扣除时, 则按20%的固定税率享受抵税效应。

2. 公益捐赠支出在居民个人各项应税所得中扣除的税收筹划。 对于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含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下同)、经营所得, 都采取超额累进税率计税, 计税原理相同, 因此笔者认为, 可以将两者归为一类, 并列对待。 将其适用税率与分类所得比例税率20%进行比较, 根据不同情况, 对全额扣除类捐赠支出扣除顺序的抵税效应进行比较分析, 以确定公益捐赠支出在居民个人各项应税所得中的优选扣除顺序, 实现税负最低。 主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前适用高于20%税率档。 由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适用税率高于分类所得比例税率20%, 此时, 全额扣除类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抵税效应大于其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抵税效应。 因此, 该种情形下, 全额扣除类捐赠支出应该先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扣除, 即先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预扣预缴(或预缴)环节税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未扣完的才在分类所得中扣除。

(2)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前后均适用20%税率档。 此时, 全额扣除类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和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抵税效应相同。 因此, 该种情形下, 居民个人全额扣除类公益捐赠支出在各项应税所得中扣除产生的抵税效应与扣除顺序无关, 无须进行税务筹划。

(3)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前适用20%及以下税率档, 扣除后适用20%以下税率档。 该种情形又可细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综合所得(或經营所得)扣除捐赠支出前适用税率为20%, 扣除后适用税率低于20%; 二是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扣除捐赠支出前适用税率低于20%, 扣除后适用税率低于20%。 对于后一种情况, 由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前后税率都低于分类所得的20%税率, 这种情形下, 公益捐赠支出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抵税效应大于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抵税效应, 因此, 全额扣除类捐赠支出应先在分类所得中扣除, 未扣完的才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扣除, 可以在预扣预缴(或预缴)环节, 或在汇算清缴环节扣除。 对于前一种情况, 笔者以综合所得为例, 对全额扣除类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税前扣除的抵税效应进行分析比较:

假设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扣除捐赠支出前后的适用税率分别为20%、10%, 分类所得(如偶然所得)税率为20%, 则可以写出下列相关表达式:

综合所得扣除捐赠支出前应纳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16920 (1)

综合所得扣除捐赠支出后应纳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捐赠支出金额)×10%-2520 (2)

分类所得扣除捐赠支出的抵税金额=捐赠支出金额×20% (3)

根据表达式(1)、(2), 经过化简整理可得:

综合所得扣除捐赠支出的抵税金额=(1)-(2)=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捐赠支出金额×10%-14400 (4)

将分类所得扣除捐赠支出的抵税金额与综合所得扣除捐赠支出的抵税金额进行比较, 其差异为:

分类所得扣除捐赠支出的抵税金额-综合所得扣除捐赠支出的抵税金额=(3)-(4)=14400-(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捐赠支出金额)×10% (5)

上述推演是基于综合所得扣除捐赠支出前适用税率20%、扣除后适用税率10%假设的。 根据综合所得税率表, 适用税率为20%时,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范围为(144000, 300000], 适用税率为10%时,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范围为(36000, 144000]。 可见, 综合所得由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前的适用税率20%变为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后的适用税率10%, 应使“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捐赠支出金额”在金额上以适用10%税率档的计税所得额最大值为限, 即“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捐赠支出”小于等于144000, 因此, 上述表达式(5)在金额上应该大于等于零。 上述推演结果表明, “分类所得扣除捐赠支出的抵税金额”大于“综合所得扣除捐赠支出的抵税金额”, 同理, 对于综合所得扣除捐赠支出后适用税率低于10%的情形(即3%), 上述结论仍然成立。

通过上述推理可以看出, 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扣除捐赠支出前适用税率为20%、扣除后适用税率低于20%时, 捐赠支出应该先在分类所得中扣除, 未扣完的再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在预扣预缴(或预缴)环节或在汇算清缴环节扣除, 这种扣除顺序能使居民个人享受的抵税效应更大。

需要说明的是, 对于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中的扣除顺序, 可以根据前文公益捐赠支出在居民个人应税所得中扣除的抵税效应进行分析, 这里不再赘述。

三、公益捐赠支出在居民个人特殊性应税所得中扣除顺序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一)居民个人特殊性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处理的规定

本文中的“特殊性应税所得”, 是指99号公告规定的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3] (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可以采取两种税务处理方式: 一是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按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二是不并入综合所得, 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的商数, 比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即月度综合所得税率表),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单独计算纳税(该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有效)。 对于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所得, 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 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 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计算纳税(该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有效)。

(二)公益捐赠支出在股权激励所得中税前扣除的税收筹划

99号公告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所得, 且根据规定采取单独计税时, 其公益捐赠支出的扣除比照分类所得的扣除处理方式, 即不作任何扣除, 以取得全部所得为基准确定扣除金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所得与取得综合所得相比, 虽然都采取综合所得计税方式, 但是两类所得在计税基数的确定上不同, 前者以全部股权激励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后者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 以收入额减除基本扣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规定项目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 在应税所得足够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情况下, 公益捐赠支出在居民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综合所得(經营所得)、分类所得等应税项目中扣除顺序的税收筹划, 比照本文前述“二、(二)居民个人多项应税所得中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税收筹划”方法, 即分析比较公益捐赠支出在上述各类应税所得中扣除的抵税效应, 以抵税效应最大的扣除顺序为筹划优选方案, 不再赘述。

(三)公益捐赠支出在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中税前扣除的税收筹划

公益捐赠支出在全年一次性奖金中税前扣除的税收筹划基本思路是: 将公益捐赠支出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税务处理方式下税前扣除的应纳税额, 与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方式下税前扣除的应纳税额进行比较, 以应纳税额低的税务处理方式(产生的抵税效应更大), 作为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税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税收筹划优选方案[4] 。 为了简化表达式, 以下仍以全额扣除类捐赠支出的抵税效应为例进行分析。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居民个人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 应按照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税, 而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则按照月度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税。 为简化推演形式, 以下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简称“奖金”, 引入“奖金并入前的综合所得”参数。 此外, 对于将奖金并入综合所得的税务处理方式, 假设奖金并入前、后,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R1和K1、R2和K2; 对于将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的, 假设适用税率为R3、速算扣除数为K3。 则在奖金的两种税务处理方式下, 居民个人在相应应税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后的应纳税额及其差异, 可以进行如下表达:

将奖金并入综合所得税务处理方式下的应纳税额=(奖金并入前的综合所得+奖金-捐赠支出金额)×R2-K2 (6)

将奖金单独计税且在其税前扣除捐赠支出方式下的应纳税额=奖金并入前的综合所得×R1-K1+(奖金-捐赠支出金额)×R3-K3 (7)

对奖金收入在两种税务处理方式下应纳税额的差异=(6)-(7)=[(奖金并入前的综合所得×R2-K2)-(奖金并入前的综合所得×R1-K1)]+K3+(奖金-捐赠支出金额)×(R2-R3) (8)

表达式(8)中, 奖金并入后的综合所得适用税率R2大于并入前的综合所得所适用税率R1, 因此, 表达式(8)中的“(奖金并入前的综合所得×R2-K2)-(奖金并入前的综合所得×R1-K1)”在金额上大于等于零, 表示奖金并入前的综合所得按照并入后和并入前的税率、速算扣除数所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增加额; R3、K3为奖金单独计税且税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方式下, 按照“(奖金-捐赠支出金额)÷12”计算的商, 对照月度综合所得税率表, 所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R2为奖金并入前的综合所得对照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的税率, R3与R2之间没有必然的大小关系。 对表达式(8)做断定性变换, 则[(奖金并入前综合所得×R2-K2)-(奖金并入前综合所得×R1-K1)]+K3+(奖金-捐赠支出金额)×(R2-R3)≥0, 将其简化整理, 可得到以下表达式:

[(奖金并入前综合所得×R2-K2)-(奖金并入前综合所得×R1-K1)]+K3≥(奖金-捐赠支出金额)×(R3-R2) (9)

当表达式(9)成立时, 说明将奖金并入综合所得的税务处理方式下, 其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抵税效应更大; 反之, 将奖金单独计税方式时, 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抵税效应更大。 比如, 当R3

需要说明的是, 上述推导分析结论是基于奖金单独计税方式下公益捐赠支出在奖金所得中扣除的假设, 通过比较“将奖金并入综合所得税务处理方式下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纳税额”与“将奖金单独计税且扣除捐赠支出在其税前方式下的应纳税额”, 确定筹划优选方案。 至于奖金单独计税且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与公益捐赠支出在将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方式中扣除, 这两种情形下税负差异的比较与上述推导方法相同, 不再赘述。

四、小结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 居民个人应税所得项目不同, 适用税率不同, 计税方法也不同, 并且部分特殊性质应税所得存在两种可选性税收处理方式。 本文依據99号公告等的规定, 在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足够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前提下, 按照公益捐赠支出在捐赠人各项应税所得中扣除所产生的抵税效应最大化原则, 在一般应税所得、特殊性应税所得两种情形下, 对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抵税效应进行了分析, 以确定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顺序的纳税筹划优选方案。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 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2019-12-30.

[ 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主席令第九号,2018-08-31.

[ 3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2018-12-27.

[ 4 ] 梁俊娇.税收筹划(第六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208 ~ 254.

作者: 骆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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