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衡律师事务所

2022-12-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炜衡律师事务所

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探析

摘要: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何种关系,理论或实践中均对此争论不断。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一般认为,律师与其所属律所存在劳动关系或挂靠关系。本文将就以上两种学说进行分析论述,尝试探讨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关键词:律师;律师事务所;劳动关系;挂靠

作者简介:王君(1982-),男,云南大理人,西安石油大学本科,云南瀛铢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律师实务、金融法。

关于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争论由来已久,但此种关系长期以来并未引起社会过多关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的健全,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日趋良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因关系不确定而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劳动关系说

2011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某律所与其所属律师是否存在存在劳动关系出具了一份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某律所与其所属专职律师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据此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1]所谓劳动关系,本质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且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此裁定中,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成为了争议的关键。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定。[2]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据此,判定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的关键就在于双方是否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实践中,部分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签订了聘用合同,但仍存在大量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情形。

关于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学界或实践中均存在较多争议。

本人认为,界定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的关键并不在于表面字眼的争议,而在于聘用合同的具体内容。一般说来,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具体工作内容、劳动保护、违约责任内容,[3]如聘用合同不具备以上基本内容,则该聘用合同不应视同为劳动合同。

在上文提及的深圳市中院出具的裁定书中,也就某律师与其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进行了一定阐述,最终也由于对劳动内容及报酬等未做约定而视同为非劳动合同。

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现实中大量律师并未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而遭到了多数人的质疑。当然,因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大量律师并未从律所获得报酬,这也成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又一有力抨击。但,劳动关系的否定也带来了律师权益保护困难等问题。

二、挂靠说

严格意义上讲,挂靠并不属于法学概念,而是特定时期产生的一种经济类型。《新编汉语词典》收录挂靠一词,是指机构或组织依附从属或依附于另一机构或组织。但也有人对挂靠关系进行了延伸阐释,挂靠经营关系是指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提供挂靠经营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挂靠人以自己享有权益的财产独立经营,经营收益归于挂靠人,由挂靠人向挂靠单位支付一定报酬的双方契约。[4]由此,挂靠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被挂靠方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同时,被挂靠方也应承担提供挂靠方所需法律文件的义务。

主张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存在挂靠关系者认为,律师之所以与律师事务所存在一定关系,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0条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由此,律师必须归属于某一律师事务所方能执业。律师事务所向其所属律师数据委托书,律师则应将案件报酬的一部分缴纳给律师事务所。就此种意义而言,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似乎存在挂靠关系。但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是否属于法律关系仍存在一定争议,因此,将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界定为挂靠关系也存在许多问题。

不论劳动关系说亦或挂靠说,其本意并不局限于探讨法律关系本身,而是希冀在探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律师权益,促进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究其本质,厘清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关系,能更好的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诚然,劳动关系说或挂靠说目前并未能有效解决律师权益问题,但此等努力仍是为了实现最终的良好目的。

[参考文献]

[1]http://www.law-lib.com.

[2]曾咏梅.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6).

[3]冀延卿.完善劳动合同立法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J].经济经纬,2001(4).

[4]高甲星.挂靠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3.

作者:王君

第2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吗?

问:编辑同志,我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请问:律师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吗?

读者:覃先生

答:读者您好!现就您提出的律师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律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一)对于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在职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等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对于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在编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出台有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

二、关于律师参加工伤保险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律师事务所为用人单位,为其律师和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包括律师在内的律师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应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律师及其他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涉及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参加工伤保险时的登记、缴费,还是出现工伤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方面,都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用人单位的律师事务所与作为职工的律师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符合《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承担权利和义务的责任主体。

三、关于律师参加医疗、生育保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如作为用人单位的律师事务所与作为职工的律师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关于律师参加失业保险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编辑部:魏珉

第3篇: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

摘要:文章主要研究了税务筹划的背景、现状、研究对象,接着讨论了税务筹划的理论基础,包括税务筹划概述和基于税法的税务筹划,然后进行律师税务所及税务环境的概述,最后详细研究了律师事务所的税务筹划方法和模型。目的在于建立对应我国律师行业特点的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和税务筹划的关系很大,这些年来,我国律师业的快速发展使律师逐渐成为高薪人群,律师的纳税问题也被税务部门广泛关注,成为税务部门重点关注对象。但是,律师职业有着很大的特殊性,不同时期收入不同,有时差距还很大,所得收入不稳定,社会只关注到律师行业的高收入,没有关注到律师的税负偏重,需要合理税务筹划来减轻税负。

一、研究背景

通过图1可以得知,税务筹划研究人员的专业领域不断加大,分布在各个专业,研究的内容也一直加深,研究人员数量不断增长,税务筹划成为研究热点,研究范围一直拓宽,税务筹划方法的研究也被加深。税务筹划理论的不同由于研究者专业的不同,会计学专业的学者大多认为税务筹划理论基础是管理学,而法律专业则认为是法学,税务筹划理论多样性随之产生。

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存在许多问题,比如一些人不理解税务筹划的含义与意义,将它和偷税漏税混为一谈,认为税务筹划就是想尽各种办法不纳税和少纳税,认为税务筹划是会计的事,和律师事务所没有关系,另外一些人不是很了解税务筹划的分界线,对纳税政策等没有具体的认识,导致很难进行税务筹划,最后律师事务所的会计人员不了解律师行业的特点,税务筹划水平不高,有些采用偷税漏税进行其税务筹划,这使得税务筹划薄弱成为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瓶颈,这些都是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税务筹划是国家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律师事务所应该采取科学合法的方式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二、税务筹划理论

(一)税务筹划概述

系统的税务筹划理论是科学税务筹划的前提,税务筹划要建立在系统的税务筹划基础上,以提高税务筹划效率,防范风险。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还处在刚起步阶段,实践中遇到的许多问题需要解决,研究税务筹划理论,对科学进行税务筹划起到关键作用。

税务筹划具有一些特征,第一、合法性。这是税务筹划最本质特点,税务筹划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律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筹划性。需要事先进行安排考虑,纳税义务通常比较滞后,纳税人可以针对性的进行纳税筹划。第三、具有风险性。税务筹划风险不可避免,可能存在付出大于收益的情况,和筹划人的方法有关,各种筹划结果都可能出现。税务筹划风险主要表现在筹划条件风险,筹划时效风险、多样性、专业性等,这些风险都影响着筹划效果。

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而偷税、逃税、骗税等都是非法的,偷税具有故意性,逃税会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骗税采取欺骗手段,这些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和税务筹划是截然不同的。

(二)基于税法的税务筹划原理

稅收的一般步骤是,首先确定纳税人,接着确定课税对象,然后确定税基,确定适用税率,最后进行税收管理。确定纳税人解决了对什么人进行征税的问题,确定课税对象解决了对什么进行征税的问题,税收管理解决了如何进行征税的问题。

纳税人的要素不同会引起税务筹划的空间,这些差异有不同行业企业税收存在差异,不同规模企业税收负担存在差异,一般企业和小规模企业在所得税和增值税税率上有很大差异,小规模企业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内外企业的不同优惠政策也导致它们税收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公司等组织形式税收上存在差异。

税法具有一定的弹性,给纳税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首先,纳税人定义可以改变,纳税人通过改变经营内容改变定义,另一种是通过合法手段改变形式。纳税额取决于税率和课税对象,通过调整这两项,来达到减免税的效果。另外,核算方式的不同选择也会使企业达到筹划的目的。我国税法存在一些漏洞,比如过于具体,给避税提供机会,有些规定不够清晰,使征收出现困难,另外有些条文不严密,使违法者有机可乘。

基于税法的税务筹划方法有纳税人筹划,税基筹划,税率筹划,低税额的税收征收管理筹划。纳税人筹划通过改变纳税人身份,因为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形式等企业存在不同,存在弹性因素。税基筹划通过分解计税依据,使一些计税依据变成低税率,另外使一部分不需要承担纳税的义务。税率筹划是通过合法途径变成低税率。

三、律师事务所及税务筹划环境

(一)律师事务所概述

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应该对应其功能。律师事务所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追求社会价值,经济效益,客观真理等功能,律师需要公平正义的维护合法权益,正确的运用法律工具。经济效益对于律师事务所也尤为重要,它是律师事务所的基础,律师更高的责任是去发掘真理,这三者缺一不可,都是律师事务所的功能。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的目的和其他有所不同,其他的更多是追求经济利益,而律师事务所则是以价值为核心,服务社会。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种类有合伙设立的,个人名义设立,还有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类型有办理案件,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诉讼等工作,不同工作类型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也不相同。担任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是回答法律咨询问题,审查合同等其他法律文件,参加谈判,代理进行仲裁。律师给出法律意见,法律文书,需要实事求是,合乎法律法规,真实,完整,符合规范。律师事务所要对律师的各个工作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防范违法乱纪行为,比如研究案情,法院阶段,判决阶段。

(二)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环境

律师事务所是服务业,服务业具有无形性,没有固定形状,看不见,摸不着,客户可以收到有价值的活动,服务不可分离,在服务过程中,生产消费不可分开,客户一直参与其中,服务的内容各种各样,很难相同,服务不可存储,不能像有形物品一样进行存储。律师事务所集合了高素质人才,律师服务提供的是专业化服务,因此需要专业人才,律师从事门槛也高,高学历人才在逐年上升,律师事务所应注重人力资源管理。律师服务是一种专业服务,律师事务所是知识密集型组织,因而人力资源管理在其中有着举足轻重作用。律师的服务很特殊,内容随机,先收费,后服务,时间地点也不确定,同时还伴随高风险性,这些都由律师的性质所决定。律师的收入不均衡,高收入也伴随着高税负,工资越高,纳税越多,这需要进行合理改革来减低税负。

随着我国的税制改革,律师业税收政策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经历了按新税制征税阶段,核定征收阶段,查账征收阶段,律师的收入来源不同,其税收政策也不同,类别不同也影响适用政策。

四、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

律师事务所需要科学的税务筹划。把税务筹划理论作为方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运用相关法律、制度,制订合理的税务筹划方针措施。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需要遵循合法性、适应性、综合性等原则,达到三大目标。主要途径有合法节税,避税以及其他合法手段。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需要运用会计学,管理学,统计学等专业知识,包括确定其目标、边界、影响因素,手段等方面。税务筹划是以不违法为前提,有其边界。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分为目标层,准则层,方案措施层,具体方法层,税法筹划,财务筹划,管理筹划,会计筹划。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方法是从税法角度出发,采用财务管理,运用一般税务筹划方法,结合相应税务筹划空间,将会计和管理运用在这过程中。

五、结论

分析了税务筹划的理论及其构成,找出了税务筹划的一般规律,基于税法的方法,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简单的描述,明确了其纳税管理环境和法律环境,对律师事务所区别于其纳税主体的地方进行了阐述,确定了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的含义、原则、影响因素以及方法模型,律师事务所的纳税筹划需要以实现三大功能为目标,科学合理的减税,不断创新。

参考文献:

[1]齐金勃.律师事务所税收筹划研究[D].天津大学,2006.

[2]刘海军.论基于税务筹划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10(03).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商学院)

作者:陶欣

第4篇: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协议

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协议

甲方: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国律协《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则的规定,乙方在充分了解甲方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作部门和职务

甲方聘用乙方为本律师事务所业务部(专职、兼职)律师

第二条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自年月 日至月日止。

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协议双方其中一方对是否续聘应当提出意见,否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第三条工作时间

乙方每周工作五日,每日八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根据业务需要,由乙方申请并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采取不坐班的工作方式,但必须按甲方规定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

第四条业务工作的开展

甲方实行统一收案、统一分配案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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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鼓励和提倡律师大力开拓案源,原则上谁开拓的案源由谁承办,但重大案件一人难以承办和专业性强的案件,由甲方统一协调和分配,也可以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甲方实行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制度。

应委托人请求或者其他原因,乙方可以代交费用,但应当向甲方提供经委托人签字并载明交费数额的委托书。

第五条业务工作量和财务分配方式

(一)乙方每应完成万元人民币收费的业务工作量。

(二)财务分配方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具有代扣、代缴税费的义务。下列分配方案均属税后分配方案:

1、甲方分配给乙方并由乙方独立承办的案件,按照甲方工作分配方案执行,即提取

2、乙方和甲方其他律师共同承办的,双方协商分配比例;

3、对于乙方寻找并承办的案件,本着多劳多得的原则,甲方采取累进制的分配方式,逐步提高乙方的收入比例:

;

4、甲方还可以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工作效率制定一定的工作量,采取薪金制的分配方式(即每月工资、每年年薪);

第六条关于异地办案差旅费的确定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不包括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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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差旅费用:

1、预收差旅费。预收差旅费用的,甲方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

2、垫付差旅费用。由甲方暂时垫付差旅费用,乙方根据出差时间、行程向甲方借支差旅费用。委托事项完结后,由甲方与委托人据实结清。

甲方在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结算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结算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和开支的有效凭证,由委托人审验确认。

乙方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使用差旅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聘用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技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培训和教育;

2、对乙方的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3、对乙方不遵守规章制度有处分权;

4、对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有奖惩权。

(二)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办理《律师执业证》、注册等其他应当由甲方承担的事务;

2、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办公环境;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业务工作设备、工具和物品;

4、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有在女职工经期、产期、哺乳期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的义务;

5、为乙方办理社会养老统筹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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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纳乙方对工作方法、管理制度、业务发展和工作计划等的合理建议。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2、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障权;

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伤残抚恤、休假、退休等方面的待遇;

4、享受节假日、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等福利待遇;

5、非因法定事由或本协议约定不被辞退;

6、按本协议约定提出辞职;

7、提出申诉和控告;

8、对甲方的业务发展、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分配方案提出建议。

9、代理疑难及敏感性案件有提请甲方组织律师研讨的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应当向甲方如实提供办理执业证或注册材料;

2、认真履行甲方规定的工作职责,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3、代理大要案及敏感性群体诉讼案件及时告知甲方并服从经集体研究的代理意见;

4、代理案件时及时告知委托人案件风险和办案进展情况;

5、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自觉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遵守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及甲方的工作纪律、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

7、爱护甲方提供的办公、交通、房屋设备、工具和物品及甲方的其 - 4 -

他财产;

8、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加强学习,为委托人提供最佳服务,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害或使律师事务所名誉及经济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应当参加社会统筹和医疗保险,及时缴纳税费。

10、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

11、案件办理完结后,有及时订卷归档的义务。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解除

一、协议的变更

(一)因工作需要,甲方可以对乙方的工作部门作适当调整,在不增加乙方工作负担的情况下,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安排。

(二)在同行业劳动报酬有较大调整或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时,乙方可在本协议终止之前3个月提出变更本协议中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条款的要求,甲方应当根据情况和国家政策予以调整。

二、协议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以上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训诫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委托人次以上投诉且责任在乙方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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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乙方正常执业的。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因《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由,无故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辞退乙方的,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的解聘补助。

(二)乙方非因《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情由,擅自解除合同,辞去职务的,应按乙方本未完成任务量的

(三)乙方违反工作纪律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有损于律师事务所声誉和形象的,甲方有权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扣除工资、奖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当地律师协会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在本协议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可做出补充规定,补充内容应当符合《律师法》、《劳动法》和司法部律师管理规章的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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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考核办法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加强对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执业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所有本所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本所律师执业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级。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因病暂停执业的。

三、律师执业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五、律师执行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收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收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收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六、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参加执业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只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

八、律师参加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本所提交上一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四)省、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律师经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事务所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本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经全所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律师执业考核规则》的规定实行。

十一、本办法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6篇: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实习指导意见

实习指导意见

本人【】同意担任【】(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实习指导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本人将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

指导律师: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第7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编制办法

-、执业证号编制规则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颁发执业证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并填写执业证号。换发执业证书的’执业证号不变,但原执业证号构成要素发生变化的除外;补发执业证书的’原执业证号不变。

(一)律师执业证(含律师工作证)号采用17位代码’具体排序说明如下:

第1位为执业证书文本种类代码’1代表律师执业证文本。

第2ˉ3位为持证人执业机构所在的省(区、市)代码: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6B2260)·

第4ˉ5位为持证人执业机构所在的市(地、州`盟)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代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0B2260)。

第6—9位为首次批准律师执业的代码·持证人终止执业后申请重新执业的’为批准重新执业的代码。

第10位为律师执业证类别代码(专职律师

1、兼职律师、香港居民律师

3、澳门居民律师

4、台湾居民律师

5、公职律师

6、公司律师

7、法律援助律师

8、军队律师9)。

第11位为性别代码(男0’女1)。

第12ˉ17位为律师执业证序列号代码(为避免因律师流动、变更执业证类别等产生重号现象’序列号编制保证一名律师只有一个唯一的序列号’全国范围内互不重号’从许可执业到终止执业该序列号永远不变)。

以王宇律师为例’其律师执业证号为:11102200810000003

1(律师执业证文本)11(北京市)02(延庆县)2008(首次批准律师执业)1(专职律师)0(男)000003(假 设的序列号). 因律师流动、变更执业证类别等需要更改律师执业证号的’只更改变化的要素,其他要素不变.

假设一,王宇律师从北京市延庆县转到广东省深训市执业’只将北京市(11)、延庆县(02)的代码分别更改为广东省(44)、深训市(03)的代码’其他不变。王宇转到深训市执业后的代码应当为:14403200810000003 ,1(律师执业证)44(广东省)03(深训市)2008(首次批准律师执业)1(专职律师)0(男)000003(假设的序列号)。

假设二,王宇律师由专职律师转为兼职律师’只将专职代码(1)更改为兼职代码(2)’其他不变°王宇律师由专职律师转为兼职律师后的代码应当为:11102200820000003 ,1(律师执业证)11(北京市)02(延庆县)2008(批准律师执业)2(兼职律师)0(男)000003(假设的序列号)。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含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号采用17位代码’具体排序说明如下: 第1位为执业证书文本种类代码’2代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文本.

第2ˉ3位为执业机构所在的省(区、市)代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0B2260)。

第4-5位为执业机构所在的市(地、州、盟)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代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6B2260)。

第6ˉ9位为批准设立代码.

第10位为组织形式代码(普通合伙

1、特殊普通合伙

2、个人

3、国资4).

第11位为总/分所代码(总所0,分所1). 第12-17位为律师事务所序列号代码(序列号编制保证一个律师事务所只有一个唯一的序列号’全国范围内互不重 号,从设立到终止该序列号永远不变).

以广东尚法律师事务所为例’其执业许可证号为:24403199310000003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文本)44(广东省)03(深训市)1993(批准设立)1(普通合伙)0(总所)000003(假设的序列号)。 因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组织形式等需要更改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的,只更改变化的要素’其他要素不变.

假设一,广东尚法律师事务所住所由深训市变更为广州 市’只将深训市的代码(03)更改为广州市的代码(01),其他不变。.广东尚法律师事务所住所由深训市变更为广州市后的执业许可证号为:24401199310000003,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44(广东省)01(广州市)1993(批准设立)1(普通合伙)0(总所)000003(假设的序列号).

假设二,广东尚法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只将普通合伙代码(1)更改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代码(2)’其他不变·广东尚法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后的执业许可证号为:24403199320000003 ,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44(广东省)03(深训市)1993(批准设立)2(特殊的普通合伙)0(总所)000003(假设的序列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0B2260)

中央国家机关(自定)10:司法部01:总政司法局02。

北京市11:市辖区01;县02。

天津市12;市辖区01;县02。

河北省13:石家庄市01;唐山市02;秦皇岛市03;邯郸市04;邢台市05;保定市06;张家口市07;承德市08;沧州市09;廊坊市10;衡水市11·

山西省14:太原市01;大同市02;阳泉市03;长治市04;晋城市05;朔州市06;晋中市07;运城市08;忻州市09;临汾市10;吕梁市11。

内蒙古15:呼和浩特市01;包头市02;乌海市03;赤峰市04;通辽市05;鄂尔多斯市06;呼伦贝尔市07;巴彦淖尔市08;乌兰察布市09;兴安盟22;锡林郭勒盟25;阿拉善盟29·

辽宁省21:沈阳市01;大连市02;鞍山市03;抚顺市04;本溪市05;丹东市06;锦州市07;营口市08;阜新市09;辽阳市10;盘锦市11;铁岭市12;朝阳市13;葫芦岛市14.

吉林省22:长春市01;吉林市02;四平市03;辽源市04;通化市05;白山市06;松原市07;白城市08;延边自治州24°

黑龙江省23:哈尔滨市01;齐齐哈尔市02;鸡西市03;鹤岗市04;双鸭山市05;大庆市06;伊春市07;佳木斯市08;七台河市09;牡丹江市10;黑河市11;绥化市12;大兴安岭地区27。

上海市31:市辖区01;县02。

江苏省32:南京市01;无锡市02;徐州市03;常州市04;苏州市05;南通市06;连云港市07;淮安市08;盐城市09;扬州市10;镇江市11;泰州市12;宿迁市13。

浙江省33:杭州市0l;宁波市02;温州市03;嘉兴市04;湖州市05;绍兴市06;金华市07;衡州市08;舟山市09;台州市10;丽水市11。

安徽省34:合肥市01;芜湖市02;蚌埠市03;淮南市04;马鞍山市05;淮北市06;铜陵市07;安庆市08;黄山市10;滁州市11;阜阳市12;宿州市13;巢湖市14;六安市15;毫州市16;池州市17;宣城市18。

福建省35:福州市01;厦门市02;莆田市03;三明市04;泉州市05;漳州市06;南平市07;龙岩市08;宁德市09.

江西省36:南昌市01;景德镇市02;萍乡市03;九江市04;新余市05;鹰潭市06;赣州市07;吉安市08;宜春市09;抚州市l0;上饶市11。

山东省37:济南市0l;青岛市02;淄博市03;枣庄市04;东营市05;烟台市06;潍坊市07;济宁市08;泰安市09;威海市10;日照市11;莱芜市]2;临沂市13;德州市14;聊城市15;滨州市16;菏泽市17。

河南省41:郑州市0l;开封市02;洛阳市03;平顶山市04;安阳市05;鹤壁市06;新乡市07;焦作市08;灌阳市09;许昌市l0;漂河市11;三门峡市12;南阳市l3;商丘市14;信阳市15;周口市16;驻马店市l7;省直辖县及 济源市90.

湖北省42:武汉市01;黄石市02;十堰市03;宜昌市05;襄樊市06;鄂州市07;荆门市08;孝感市09;荆州市10;黄冈市1l;咸宁市12;随州市l3;恩施自治州28;省直辖县级市、区90。

湖南省43:长沙市01;株州市02;湘潭市03;衡阳市04;邵阳市05;岳阳市06;常德市07;张家界市08;益阳市09;郴州市l0;永州市11;怀化市12;娄底市l3;湘西自治州31·

广东省44:广州市01;韶关市02;深训市03;珠海市04;汕头市05;佛山市06;江门市07;湛江市08;茂名市09;肇庆市12;惠州市13;梅州市14;汕尾市l5;河源市16;阳江市17;清远市18;东尧市19;中山市20;潮州市51;揭阳市52;云浮市53。

广西45:南宁市01;柳州市02;桂林市03;梧州市04;北海市05;防城港市06;钦州市07;贵港市08;玉林市09;百色市l0;贺州市11;河池市l2;来宾市l3;崇左市14·

海南省46:海口市01;三亚市02;省直辖县级市、县等90.

重庆市50:市辖区0l;县02。

四川省51:成都市01;自贡市03;攀枝花市04;沪州市05;德阳市06;绵阳市07;广元市08;遂宁市09;

内江市10;乐山市11;南充市13;眉山市14;宜宾市15;广安市16;达州市17;雅安市18;巴中市19;资阳市20;阿坝自治州32;甘孜自治州33;凉山自治州34。

贵州省52:贵阳市01;六盘水市02;遵义市03;安顺 市04;铜仁地区22;黔西南自治州23;毕节地区24;黔东南自治州26;黔南自治州27°

云南省53:昆明市01;曲靖市03;玉溪市04;保山市05;昭通市06;丽江市07;普洱市08;临沧市09;楚雄自治州23;红河自治州25;文山自治州26;西双版纳自治州28;大理自治州29;德宏自治州3l;怒江自治州33;迪庆自治州34·

西藏54:拉萨市01;昌都地区21;山南地区22;日喀则地区23;那曲地区24;阿里地区25;林芝地区26。

陕西省61:西安市01;铜川市02;宝鸡市03;咸阳市04;渭南市05;延安市06;汉中市07;榆林市08;安康市09;商洛市10。

甘肃省62:兰州市01;嘉峪关市02;金昌市03;白银市04;天水市05;武威市06;张掖市07;平凉市08;酒泉市09;庆阳市l0;定西市l1;陇南市12;临夏自治州29;甘南自治州30。

青海省63:西宁市0l;海东地区21;海北自治州22;黄南自治州23;海南自治州25;果洛自治州26;玉树自治州27;海西自治州28。

宁夏64:银川市01;石嘴山市02;吴忠市03;固原市04;中卫市05°

新疆65:乌鲁木齐市0l;克拉玛依市02;吐鲁番地区21;哈密地区22;昌吉自治州23;博尔塔拉自治州27;巴音郭楞自治州28;阿克苏地区29;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30;咯什地区3];和田地区32;伊犁自治州40;塔城地区42;阿勒泰地区43;自治区直辖县级市90。

第8篇:实习律师经验:找律师事务所和师傅

关于实习律师的第一步,网上很少有相关帖子,就是有也大多是说教,我觉得有必要结合我的经验和很多去年今年过的朋友的经历,写点心得。先交待下背景,我们的对象不是什么北京、上海的顶尖所,而是在河南的一个倒数的城市。

在我们这种落后城市,律师其实都是单兵作战,很少有律师业务多的忙不完,对实习律师或者说助理的需求也并不那么急迫;当然了,你来了,你只要不是废物,至少也不会添乱,至少所里也能多个免费打扫卫生的,更何况你如果真的成长起来了,所里还能从你身上提些钱。所以,在这种落后城市,律所没什么北京顶尖所的团队精神,对实习律师一般持欢迎态度,但也仅限于此,欢迎你的是主任,而不是其他律师;由于其他律师的档次不高,大家的竞争同质化,所以其他律师对你是不欢迎的,除了你的指导老师,因为你很容易对他们构成竞争,所以除了主任,一般律师对你的态度是相当冷淡,任你自生自灭。所以不要想工资了,我们市哪个所都没工资,不管是律师还是实习律师,这里不是北京、上海。

关于选所,在这之前你不要听说哪哪所好,好的所不一定适合你,你应该把全市的所跑一遍。说点我自己的看法,如果你家境一般,不要去本市的顶尖所,因为顶尖所律师都是单间,只有一小部分律师是大办公室,这种所的服务对象一般是企业;企业的人来一看,别人都坐单间,你坐大公室,你的身价立马就下来了;所以刚开始应该选档次差一点的。但我说这个话有个前提,就是你实习所和执业所应该合二为一,但如果真有个所很适合你实习,但不适合你执业,你可以把它们分开,但最好不要这样。

刚才说了,不要听哪哪所好,我曾换过一次所,第一家所氛围很好,律师都不错,但业务少;后来听说另一家好,主任还是权威人士,网友都劝我去那家所,结果去了才发现,氛围很差,律师就那么几个,都快达到三个的临界点了,还对新人都持敌视态度。

说了那么多,究竟怎么选所?不要直接去找主任,你应该瞅个主任或者其他律师不在的时候,看有年轻人在的时候和他聊聊,这种人一般是比你早一年考过的实习律师。实习律师有个特点,就是话多人傻,你对他适当地拍拍马屁,从他口中你能了解到许多从主任嘴里了解不到的东西;同时,通过观察实习律师的精神状态和信心你能知道这个所是朝气蓬勃还是暮气沉沉、氛围怎么样。千万不要找年纪大的人了解情况,这些人都是老狐狸;更不要去找行政,行政接触的人多了,公事公办,你什么都了解不到;话说我们市只有一个所有行政。

关于应聘,网上很多人说要穿西装,这样的人一看就是地沟油吃多了。司考成绩公布是11月底,所以一般去律所的高峰期是12月或者来年

2、3月,正是天气寒冷的时候;而且落后地区的所电费律师自己负担,一般都是不开空调的,你穿成这样主任第一印象就是你没混过社会,其实,衣着只要庄重就好。见了主任,不要一直站着,直接坐他对面就行了,这不是鸡尾酒会,非要等人家说请,你如果表现的过于拘谨,他会认为你不适合作律师的。需要事先准备些什么材料呢?不要准备简历,说了,这不是北京,搞的太正规你就像个学生了;但成绩单一定要有,还要准备学历证书,其实见了那么多的主任,没有一个主任看我的毕业证书的,只看我的成绩单,而且看的相当仔细,那为什么还要准备毕业证书呢?这就是心理学了,你连简历都不拿,再不拿毕业证,也太不把我们所当回事了,所以拿毕业证书是尊重对方。你把证件递过去后,说我没准备简历,主要是想和你当面说说;等你说完,主任都会问你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你以前没从事过法律工作吗?”,千万别答是,虽然你不曾从事过,但你的回答要让他相信你的经历还是比较丰富的,阅人比较多。一般主任对进人都是欢迎的,只要你形象不是过于猥琐或者该所办公条件比较紧张或者实习的已经太多了,都会让你进的;如果是限于公办条件或者实习的过多,你再优秀也不会让你进的。下面的才是关键,指导老师。

很多人都希望找主任带,我要说的是,主任带的实习律师90%以上的都会完蛋。首先,我们这里的主任年龄大多超过50岁,超过50的律师作你的指导老师,除了人际关系,在业务上你没有任何可借鉴的地方。这个观点想论证篇幅有点大,你想拿自己验证就去吧,但希望你相信我说的;但超过50岁的律师有个超级优势,就是人际关系,这类指导老师就看想不想栽培你了,但大多情况下他不会拿他的人际关系去栽培你,所以找指导老师最好是35-40岁之间,02年之后从事律师工作的,为什么这么说呢?2000年之前,律师人数过少,那时律师根本就不愁案源,所以说02年之后从事律师工作的人,经过了市场竞争的搏杀,而不是像那种八九十年代的律师那样一开始就有作不完的案子。但以上说的是理想状态,这类律师在我们城市

根本找不到,所以条件放宽到35-45岁,90年代中期以后从事律师工作的人。的主任的资源很丰富,他如果拿50%的精力带你,你肯定会成为一个非常成功的律师的,因为你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但问题是,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主任交际很广,不要觉得你们家和他关系硬,比你家关系硬的人多了去了,所以主任不可能只带你一个人。主任接触的都是企业,有些东西不好让外人知道,这时就不会带你;还有,一般企业业务其实并不复杂(不是那种上市公司),远比什么离婚、继承、交通事故、农村土地、医疗纠纷简单的多;另外,我们这里的所都没有行政,跟着主任你就成了免费行政了,影响你开拓案源。当然了,如果你们家关系真的够硬,主任愿意全心全意栽培你一个人,那还是跟着主任的好。

既然主任不行,一般你初进所里的时候,主任都会给你指定一个指导老师,你千万别答应,不管找什么借口拖一段时间再说。因为,这时,老师业务量、人品怎么样、愿不愿意带你你都不了解,这时纯粹就是赌大运。如果一旦指导老师不适合,你想换老师,老师面子上过不去,其他律师都不好接手,比较麻烦。你应该找个借口推辞20天-一个月,这段时间主要就是和其他律师聊天、打扫卫生、端茶倒水、拍他们的马屁、增进了解,但不要看书,这会给人以书呆子的感觉;但要多看案卷,从案卷可以看出各个律师的业务方向,诉讼标的额大小,一般经常发律师信的则是企业业务比较多。一个月的时候,你就能对所里的律师业务量大小、业务方向、性格和你是否合得来、愿不愿意带新人、人品怎么样,就能有个初步的了解。千万别超过一个月,万一又来了实习的,把好老师抢走就坏了。

选定了心目的指导老师,不要和主任说,因为主任没什么权威,关键还是要这位律师肯带你才行。但别人和你素不相识,凭什么要带你呢?你要多观察心目中的律师,看他目前最需要什么,再直接找律师谈,表示你想跟他,同时用了你你能帮他把这一块补足;既然是双赢,那就会同意了,这时再去告诉主任一声就行了。

最后作个总结,理想中的实习所应该是这样的:老师业务量大、人品好、愿意带你;所里人多、氛围好;所地理位置优越、招牌醒目;但这是理想状态,既然是理想状态,那肯定不是现实。所以这几个因素的优先顺序是:

1,老师是第一位的,老师肯带你、业务量大同等重要;人品可以向后排,必竟人渣不是那么好碰的,哪能就让你碰到。

2,所里人多、氛围好,这决定了你可以向老师之外的其他人借鉴,所以排第二位。

3,地理位置、招牌,这个最不重要,当事人找律师是为了自己的身家性命或者是企业的资金安全,多打几块钱的的士还是没问题的;事实上有点身份的人都认识几个律师,那种上门咨询的都是底层民众,第一次买房、第一次离婚、第一次继承遗产;解答当事人咨询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水平,但很难转化为案源。这个因素对于大律师来说,根本就不是个问题;但对于实习律师或者初执业的律师来说,我还是把它列为第三因素。

第9篇:做律师的素质及如何面试律师事务所

或许大家都会遇到这样问题,每当接到律师事务所的面试通过都会有些无助,如下: “在学法网上,我看见一位名叫„SEA绵宝宝‟的网友发表了一篇面试求助的帖子,原文如下:接到律所面试通知,下午应聘,第一次应聘,应该注意些什么呢?有经验的朋友可以谈谈吗?一般都会问什么呢?问法律问题吗?谢谢!”

在谈看法以前,我想起几年前,我曾经在一家法律网站看见一个网友在司法考试结束发表的其初次面试时的遭遇。该网友的帖子不仅是一个面试问题,其中还隐含着一个我认为更重要的问题:律师应当具备怎样的素质?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为了大家全面了解有关背景,以下全文引用该网友的帖子。

“主考官是一位合伙人,主攻知识产权,他对助理的要求非常苛刻,他问了我以下几个问题:

1、有无系统学过法理知识(我是非法本),有无读过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哲学,读过中国明代的《读律琐言》吗,读过《论法的精神》吗,读过《君主论》吗?

2、读过哲学吗,读过美学吗?

3、读过经济学吗,你最崇拜的当代经济学家是哪位?

4、有会计方面的知识吗

5、着作权和专利的保护期限分别是多长?

最后他让我等他的电话通知(我明白这是什么意思)”

一、关于律师的素质要求

我以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帖子,它的好并不在于解决了什么问题,而是在司法考试后,下一次考试前这样一个恰到好处的时机,以一种恰当的方式,提出了一个很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律师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也许这个帖子的深层次意义在于,它不仅仅是一个面试问题,还是一个择业问题。也就是说在报名统一司法考试的时候,每一个人都应当了解,律师有什么样的素质要求?我是否具备这些要求?因为律师业的职业要求决定了,即使你能够通过资格考试,也并不意味着你就一定适合做律师。与其在这个精英荟萃的行业里苦苦挣扎,不如找准自己的特长,在自己的天空里自由翱翔。

对每一个司考人而言,只要拥有足够的热情和毅力就能通过(但愿这句话不会引起同行对我的不满,我只是说了一个事实),而一些更聪明的朋友,甚至可以速成司考。这样的例子,

不胜枚举。然而仅仅拥有热情和毅力,对律师职业而言,可能是远远不够的。我的这些说法,也许会打击一些人的报考热情,但我还是建议大家能认真的思考一下这个问题,思考这个也许是比面试更根本的问题。

当看见该网友帖子的时候,我想起一位同学,一位学习成绩很优秀的大学同学。一位无数次考试都能过关斩将的同学。有一次他在酒后突然冒出一句:“律师工作真不是人干的!”看着同学不堪重负的样子,我一时不知如何回答。我了解并理解这位同学,因为他确实寂寞并痛苦着。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样是律师的一些其他朋友所表现出来的,截然不同的精神面貌。他们揣着五星酒店的会员卡,开着私家轿车四处奔波。他们充满信心,他们斗志昂扬。他们繁忙并快乐着。

我以为,人生不仅是一门拼搏进取的艺术,人生同样也是一门懂得放弃的艺术。比方说我的那位学法律的同学,也许一开始他就选错了职业。这样的错误,对于当今社会的发展节奏而言,很有可能会是致命的。

司法考试是一个低过关率的考试,注定会有许多朋友无法过关。与其在这个考试中苦苦挣扎,不如坐下来好好想一想自己是否适合这个行业,之后再决定是否有必要在这个艰难的考试中做出巨大的投入。

二、应当如何面试?

前面跑题了,现在回到本文正题:应当如何面试?

我实际上很反感上面帖子中提到的主考官,我曾经就该帖子中的问题询问一位在现实生活中很有点成绩的朋友。

他说:“主考官是一个好律师!一个出色的律师,必然要具备深厚的理论修养与强大的攻击力。我对他的问题很敬佩。我在面试时,其他的会问到,但哲学与美学的问题是考不出的,这超出了我的想像力。”

我完全同意我朋友对一个出色律师应当具备的素质的概括,但我却认为,面试该网友的律师并不是一个好律师。因为一个好律师询问的问题应当是理性的,因而是可以大致预测的,只有差律师才会浪费宝贵的时间,问一些出人意料的问题。正如一句谚语:一个傻子的问题,可以难住十个聪明人。

一个好的面试考官一般会清楚如下问题:

1、面试的目的并不是看应试者是否已经具备优秀律师的素质,而是看应试者是否有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律师,看是否具备有成为优秀律师的潜质。

2、前来面试者一般已经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所以已经具备一个优秀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条件(当然今后工作这些知识还不够)。所以在面试的时候,不宜再问纯知识性的问题。例如问的第五个问题,诸如着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长?

3、理论素养绝对重要,而且应当考察,但是仅仅问是否看过几本重要的学术书籍,并不能成为检测考生理论素养的依据。更重要的是,律师需要的理论素养是能转化为处理实际问题能力的素养,而不仅仅是是否知道或者看过一些什么学术书籍。如果我是考官,我可能会问,法律主要是处理纠纷或者规范行为的一种手段,你认为在整个社会处理纠纷的诸多手段中,法律手段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作用,或者居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

4、虽然我们经常提到法治理想,但法律其实是世俗的,是生活的。所以应当问一问考生对法律的基本理解。过于理想化的法律观恐怕很长一段时间不能真正的进入工作状态。

5、必须要问的一个问题是:你为什么想做律师?从这个简单问题的回答后面可以得到大量考生的有价值的信息。

6、一定要问一个正在办理的案例。这样可以考察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果考生在分析案例以前能够说一句:我的当事人是案件中的那一方?效果可能更佳。因为这不仅能体现出你的维护当事人权益意识(这一点真的很重要),也能体现出一个律师无论站在那边都能有理由的良好素质。

7、我一定要在考生不知不觉中考察他的道德素质。

8、我一定要在考生不知不觉中考察他的合作精神。

9、我一定要在不知不觉中考察他的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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