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督察报告

2022-03-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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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村务公开督察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

2016年7~8月,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6年11月17日,督察组正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反馈了督察意见,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成立了以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自治区主席陈武任组长,6名自治区领导任副组长,20个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党委、政府于2016年12月28日正式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将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提出的问题细化梳理成七大类37个整改任务,逐一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措施、责任单位、督查部门和整改时限,要求各级各部门全力以赴、全面整改、务求实效。目前,《整改方案》全文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户网站公布。

《整改方案》明确要求,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着力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总体要求和奋斗目标责任,坚定生态优先理念,牢固树立“问题不是包袱、整改才是机遇”的思想,切实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的整改,进一步改善广西环境质量,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为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必须主动认领、照单全收,逐一制订整改措施,全面落实整改责任,限期进行整改验收,切实强化追究问责。严格按照“2017年6月、2017年底、长期整改”三个阶段分步推进、扎实整改,其中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达到30%,2017年底完成整改达到80%,其余需长期整改的问题分步推进、抓紧整改。通过整改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广西自然生态得到有效保护,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明显增强,全面完成国务院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的目标任务。大气方面,2017年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56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到2020年,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2%以上、PM2.5年均浓度实现达标。水质方面,到2020年,全区长江流域、珠江流域水质优良,地表水优良比例分别达到100%和96%;南流江、九洲江等河流水质达到国家要求标准,设区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标准,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0%以上,城市建成区内河黑臭水体基本消除,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及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持续好转。土壤方面,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率达到90%,查明污染地块并实现场地安全利用率达90%。

为保障整改工作顺利完成,《整改方案》提出五点具体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党委书记、政府主席为组长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整改督导组、责任追究组、宣传报道组,协调推进整改落实工作。凡是涉及到反馈问题的地方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组成专门机构抓落实,层层明确责任、传导压力,确保整改落实到位。二是严肃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责任追究组,对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问责分为线索交办、问题核查、审核处理建议、沟通问责情况、落实处理意见5个阶段,待完成问责情况汇总、征求中央督察组同意后,落实处理意见,公开处理结果。对于中央督察组指出的其他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三是严格督导检查。围绕七大类37个问题,制定督导检查和整改验收工作方案,进行分类整改、分类验收。各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整改任务,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逐条细化整改措施。对确定的整改问题,各级领导分片检查督办,每月调度整改进展,挂图作战、建账督办,整改一个、销号一个、验收一个、公开一个,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进度严重滞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四是及时公开信息。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按要求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五是积极转化成果。以问题整改为契机,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形成“党委政府总责、环保部门统管、相关部门齐抓、排污单位守法、社会公众共督”的大环保工作格局。建立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生态补偿制度、主体功能区区域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等政策措施,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有序推进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大力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出台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严格落实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一票否决”,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下一步,广西壮族自治区将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要求,对照《整改方案》,加大检查督导力度,扎实抓好整改落实,确保2017年5月中旬前取得初步成效、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其他问题持续整改、坚决落实。在此基础上,按照“质量为本,预防优先,治理着力,风险防控”的总体思路,以巩固和保持环境质量为目标,推动环境污染大整治,扎实整改中央督察指出的37个问题和全区“专业查污”发现的问题,全力抓好改善环境质量、治理环境问题、落实“三个十条”、深化“六步法”、管控风险隐患、推进改革任务、服务经济发展、建立责任机制、提高队伍素质、推进“五个建设”等“十抓”工作,以整改落实中央督察反馈意见为契机,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努力营造广西“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以改善环境质量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索 引 号: 000014672/2017-00413 分类: 环境政务管理信息新闻发布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 生成日期: 2017年04月28日

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和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函》(国环督察函〔2016〕3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着力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的总体要求和奋斗目标,坚定生态优先理念,着力构建生态经济发达、资源高效利用、环境舒适宜居、制度健全完善的生态文明体系,加快建设美丽广西。牢固树立“问题不是包袱、整改才是机遇”的思想,切实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问题整改,清醒认识全区生态保护的问题和短板,妥善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进一步改善全区环境质量,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为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二、整改目标

全区各级各部门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必须主动认领、照单全收,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全面落实整改责任,限期进行整改验收,切实强化追究问责。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按照“2017年6月、2017年底、长期整改”三个阶段分步推进、扎实整改,其中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达到30%,2017年底完成整改达到80%,其余需长期整改的问题分步推进、抓紧整改。通过整改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督促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到2020年,全面完成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我区的目标任务:大气方面,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2%以上、PM2.5年均浓度实现达标;水质方面,地表水优良比例达到100%,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持续好转,全区长江流域、珠江流域水质优良,城市建成区内河黑臭水体基本消除,近岸海域及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土壤方面,受污染耕地安全率达到90%,查明污染地块并实现场地安全利用率达90%。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自治区主席陈武任组长,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整改督导组、责任追究组、宣传报道组,协调推进整改落实工作。凡是涉及到反馈问题的地方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组成专门机构抓落实,层层明确责任、传导压力,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二)严格督导检查。围绕“对环境保护工作认识不够问题、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破坏问题、重金属污染及尾矿库和遗留场地问题、环境质量下降问题、高污染和过剩产能企业环境问题、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污水处置问题、环境执法与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等七个方面,制定督导检查和整改验收工作方案,进行分类整改、分类验收。全区各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整改任务,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逐条细化整改措施,2017年1月1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确定的整改问题,全区各级领导分片检查督办,每月调度整改进展,挂图作战、建账督办,整改一个、销号一个、验收一个、公开一个,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枇评,对进度严重滞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既要全力整改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主要问题,也要扎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环境问题,及时消除苗头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三)严肃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责任追究组,责任追究组设在自治区监察厅。对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问责分为线索交办、问题核查、审核处理建议、沟通问责情况、落实处理意见5个阶段,待完成问责情况汇总、征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同意后,落实处理意见,公开处理结果。对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栺出的其他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

(四)及时公开信息。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按要求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五)积极转化成果。以问题整改为契机,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形成“党委政府总责、环保部门统管、相关部门齐抓、排污单位守法、社会公众共督”的大环保工作格局。建立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生态补偿制度、主体功能区区域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等政策措施,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严格落实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一票否决”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四、整改措施

经归纳梳理,区分七类37个问题,按一个问题一个方案推进整改。

第一类,对环境保护工作认识不够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全区部分领导同志对环境质量下行趋势、局部地区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等情况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生态环境底子好的优越感明显,对生态保护特别是原生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研究不多;对南流江、刁江等环境问题较突出河流的治理存在“等、靠、要”思想,工作不主动;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存在畏难情绪,从历史、资金方面找原因的多,从自身工作推进方面反思少;对一些趋势性、风险性生态环境问题危机意识不强,往往是出现环境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才动真格、下猛药,被动应对多、主动防范少。

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改立行、长期坚持。

整改要求和措施:

1.2017年1月底前,完成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制定,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向社会公开。2017年6月底前,制定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办法,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2.自治区、设区市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县、乡级党委、政府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2017年4月底前,市、县(市、区)要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3.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趋势分析,环境保护部门每半年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状况,提高主动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意识和成效。

4.2016年底前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5.各设区市及自治区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河池、玉林市要着力解决刁江、南流江污染治理问题。

(二)存在问题:2016年自治区各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中生态建设类指标比重比2015年有所下降。2015年自治区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中,环境质量考核不严不实,未对空气质量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12个地市进行扣分;对饮用水源地水质不达要求的玉林、梧州、北海、柳州4个市也未扣分。

责任单位:自治区绩效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整改要求: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类考核指标比重,加大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类指标考核力度,严格落实改善环境质量责任。

整改措施:

完善2017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置生态建设类绩效考核栺标权重,进一步规范考核机制。将环境质量考核作为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存在问题:一些财政、价格政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2015年底,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有关部门对铁合金、有色冶炼等产能过剩行业出台财政和电价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整改要求:清理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财政、价格政策,确保支持广西特色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符合中央环保政策要求。

整改措施:

1.加强对国家环保等相关政策的研究,确保推动工业稳增长扶持政策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2017年1月底前,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配合,对2015年底以来全区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全面筛查,核查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条款。

2.2017年3月底前,按照“谁出台谁修改”的原则,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政策条款进行修改,取消不符合中央环保政策要求的财政补贴和价格扶持措施。确保今后出台的财政、价格政策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

3.坚持生态经济发展模式,以合法合规的财政价格政策为导向,推进资源基础雄厚、产业链完整、特色鲜明、资源高效利用、环境友好的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动我区工业结构转型及产业升级发展,建立环境友好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

第二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生态破坏问题。

(四)存在问题:局部地区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由于开发建设等原因,“十二五”以来全区自然保护区面积减少约6.9%。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林业厅、海洋局、环境保护厅。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1.各相关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行为,违规侵占自然保护区面积情况得到有效遏制。

整改措施:

(1)2017年3月底前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2)按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坚决依法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确保辖区内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自然保护区面积减少。

2.自治区林业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行为,到2017年底,全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事件显著减少,违规侵占自然保护区面积情况得到有效遏制。

整改措施:

(1)分析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和面积减少原因,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全区保护区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依法打击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

(2)指导有管辖权的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工作,组织专家初审各设区市报送的方案,修改完善后上报。

(3)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推进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监测科学化、宣教多元化、社区和谐化“五化”建设,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

3.自治区海洋局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有效遏制破坏生态违法行为,规范海洋部门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使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确保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确保海洋自然保护区面积不减少。

整改措施:

(1)2017年4月底前,海监部门和保护区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和频次,及时、有效制止违法犯罪事件。

(2)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密埋设界桩,向周边群众做好宣传,保证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面积按总体规划确定的面积不减少。

(3)修订管辖的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进一步依法依规有效管理保护区。

4.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使全区自然保护区面积减少情况得到有效遏制,自然保护区管理进入规范化轨道。

整改措施:2017年底前,协调、督促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自然保护区完成确界,对土地使用权不落实的集体林地、农耕地采取调整、政府购买生态产品、提高生态补偿标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社区群众共建共管共享等方式加强对现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开展天地一体化监测试点,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严格对自然保护区巡查、管护,实行精确化管控,并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五)存在问题:自治区对自然保护区监管工作部署推进不力,保护区边界不清、机构不全、管理不严的问题普遍存在,截至2015年,全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自然保护区累计设立采矿权34宗,且绝大部分在保护区划定后仍违法审批续证;自治区海洋等部门对海洋型自然保护区监管不力,广西共有3个国家级、1个自治区级海洋型保护区,均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且不少破坏活动涉及地方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违规审批。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洋局、林业厅、环境保护厅,相关市人民政府和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

(1)自然保护区确界后仍违法审批续证的采矿权予以注销。采矿权为自然保护区确界之前已合法设立的,有效期届满后原则上不予延续。

(2)关闭的矿山,按要求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继续生产的矿山,须符合生态及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整改措施:

(1)自治区级审批登记的采矿权。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11宗采矿权均为自然保护区划定之前已合法设立,有效期届满后原则上不予延续,需要延续的,按照“一矿一议”的原则,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关闭的矿山,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

(2)市、县级审批登记的采矿权。

自然保护区内的采矿权一律关闭退出。按照发证权限,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关闭工作。有效期已届满的采矿权,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按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在有效期内的采矿权,2017年底前一律关闭退出,按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涉及矿山关闭补偿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

2.自治区海洋局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强化对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和北仑河口自然保护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保护区管理,使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确保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

整改措施:

(1)打击非法采砂、非法建设农家乐栈桥等违法活动。协调当地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工商、海事、海警、公安、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依法对非法采砂、违章建筑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拆除违法设施、恢复原状。建立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形成管理合力。

(2)组织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自然保护区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全面排查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捕鱼、挖沙虫、养殖等破坏活动和生产建设活动,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

(3)依法严格控制对自然保护区产生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审核自然保护区周边的建设项目使用海域,确保项目建成后不会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

(4)利用湿地日、海洋日、环境日、防灾减灾日等节庆日,在保护区周边设立界桩、界碑和保护区管理警示标语等,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自然保护区周边群众法律意识、自觉保护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意识。

3.自治区林业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和措施:

(1)2016年底前,下发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对全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管理。核实有关许可批文,对不符合规定的许可项目按有关规定处理。

(2)2017年底前,指导有管辖权的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工作,组织专家初审各设区市报送的方案,修改完善后上报。

4.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和措施:清理撤销自然保护区划定后仍审批的环评文件。

5.相关市人民政府和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整改部分。

(1)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0〕188号)的职责分工,加快推进辖区内自然保护区面积界线确定工作,相关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程序上报。

(2)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研究加强有关自然保护区体制机制建设等问题,显著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

(六)存在问题:在城市建设规划编制中考虑生态保护不够,甚至存在违反程序调整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和调减保护区面积为项目建设开发让路现象。2015年6月,为建设钦州滨海新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茅尾海自治区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29%的面识调出保护范围,实际调减面积达1413.4公顷,调整后保护区核心区减少13.3%,缓冲区减少55.7%。根据钦州滨海新城、北海铁山港东港区和龙港新区建设规划,茅尾海和铁山港区域约594.7公顷原生态红树林湿地还将被占用。

责任单位:钦州、北海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厅、海洋局、环境保护厅。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1.钦州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制定方案,年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要求:确保现有红树林面积不减少,自然保护区生态得到恢复。

整改措施:

(1)进一步科学论证、调整优化滨海新城建设规划,减少占用红树林。组织开展被占用红树林保护区的调查整改,对行政区域内涉及红树林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2017年4月底前编制具体整改方案、开列整改工程清单,落实措施,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防止工程对红树林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开展红树林人工种植工作,扩大红树林面职,逐步恢复自然生态系统。

(2)加强重要海洋湿地修复。继续推进茅尾海国家级海洋公园建设及监管,加大对茅尾海滨海湿地资源保护及海洋环境监管,在具有代表性的红树林、盐沼草生存的海洋环境进行持续监测和科学研究。

(3)积极推进坚心围红树林生态公园建设,促进茅尾海滨海植被修复,逐步构建海岸带生态屏障,恢复近岸海域污染物消减能力和生物多样性,提高抵御海洋灾害以及气候变化的能力。

2.北海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制定方案,年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要求:确保现有红树林面积不减少,自然保护区生态得到恢复。

整改措施:

(1)组织对北海铁山港东港区和龙港新区建设规划等涉及红树林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科学论证、优化建设规划,减少占用红树林面积。按照有关规划和环评要求,对铁山港东港区和龙港新区严格控制好开发强度,严把项目准入关,优化产业布局,加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环保对策与措施,对涉及使用红树林的港口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批,尽量减少占用红树林。

(2)2017年底前,按照《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龙港新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加强对“东港区榄根作业区南4号至南10号泊位工程项目和榄根作业区1号、2号泊位和南1号至南3号泊位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督管理,减轻对红树林生态湿地的影响。

(3)2017年底前,按照《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龙港新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尽量减少规划区占用的红树林面积,保留其原有的生态功能并妥善保护,将未规划为建设用地的红树林按园区生态湿地保留。同时,对港区实施分期开发建设,尽可能减少对红树林湿地的破坏。加强红树林湿地保护,通过人工种植等方式,逐步扩大红树林面积。

(4)将未规划为建设用地的红树林经过科学论证,分级分区域制定保护区划;树立保护界桩,除用于观测、科研、管理使用的栈道外,少修和不修观光型的栈道深入湿地中,并在其周围设置建设控制区,区域内不得设置排污口。

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要求:防止违规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情况发生。

整改措施:凡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和规划,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需向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不同意或确需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但尚未按规定完成调整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

4.自治区海洋局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要求:严格控制项目占用海洋部门管理的海洋自然保护区进行建设,禁止在城市建设规划过程中违规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

整改措施:

(1)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山口红树林、北仑河口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开展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调整、缩减自然保护区范围。加强管护界线的管理,加密埋设界桩,保证自然保护区管理面积按总体规划确定的面积不减少。

(2)加强对依法审批项目的监管,对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区特别是毁坏保护区红树林的工程不予办理建设手续。对自然保护区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审批或者报批。

(3)尽快组织研究编制《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5.自治区林业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整改要求:规范林业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和管理,严格自然保护区范围和面积调整布局。

整改措施:

(1)配合调查在茅尾海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桂政函〔2015〕36号)要求履行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职责。

6.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整改要求和措施:认真查找在调整自然保护区面积和范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调整和管理规定,规范自然保护区评审程序。

(七)存在问题:“十二五”期间,全区为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仅审批建设用围填海面积就达4187公顷,是此前10年总和的1倍多,加之自然岸线消失加快,部分滨海生态系统受到较大影响。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北部湾办、自治区海洋局。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1.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北部湾办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严格执行围填海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自然岸线管控等制度,按照围填海指标计划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整治修复海域、海岸线及滨海生态系统。

整改措施:

(1)2017年3月底前完成“十二五”期间辖区围填海情况调查摸底。2017年底前,完成围填海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对违规建设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完成辖区海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2)2017年9月前按照国家海洋局和自治区海洋局要求建立围填海控制总量和围填海计划,科学确定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期限内辖区围填海的适宜区域和控制总量,严格遵守海洋生态红线制度。

(3)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围填海项目,对经营性的项目用海实施招拍挂方式出让;科学论证围填海项目,严格控制单体项目围填海面积和占用岸线长度,严格控制粗放式围填海;围填海项目和平面布局要注重生态和景观建设。

(4)按照国家海洋局要求积极申报蓝色海湾整治项目,申报重点包括安排沙滩修复养护、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整治、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工程。

(5)2017年6月底前,自治区北部湾办联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完成修编北部湾港总体规划,科学合理调整港

区功能分工、定位和范围。

1.自治区海洋局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要求:切实提高海域和自然岸线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整改措施:

(1)根据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规划对填海区域进一步核实,对不符合规划的进行修改调整。

(2)严格依法依规审批用海项目,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批准用海。严格执行围填海计划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围填海指标台账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最新产业政策审查项目用海,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资源消耗型产业用海及单纯以获取土地为目的的围填海项目。

(3)科学配置资源,完善市场化配置制度,提高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水平。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围填海管控办法(暂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自然岸线管控实施办法(试行)》,绘制完成广西大陆自然岸线分布图(初步成果)。2017年6月底前出台《广西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制定并下发海域使用权招柏挂有关规范性文本,促进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开展。2017年6月底前完成《广西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中期评估;2017年底前上报《广西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修改成果;2018年底前开展广西大陆岸线修测及自然岸线界定项目,启动《广西填海规模控制性指标(试行)》修订等一系列工作,提高科学管控水平。

(八)存在问题:桂林巿漓江及周边5区2县有采石场64家,其中漓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有18座,2家位于核心景区。采石导致漓江流域生态景观破坏严重,大量山体残缺不全,触目惊心。灵川县马家村3家采石企业距离漓江干流仅约3公里,批复采矿规模达35万吨/年,矿区山体破坏面积将近1平方公里。2013年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获国家批复后,桂林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仍为景区内18家采石场违规续证或组织续证评审。

责任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6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

整改要求:

依法彻底清理风景名胜区内采石场,对监管失职责任人严肃追责;重新规划全市采石场布局,上收采石场审批权,确保可釆区不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等禁釆区域范围;推进区域生态复绿工作,通过环境保护部摘牌验收。

整改措施:

1.依法注销位于漓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18座及灵川县马家村3家采石场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彻底取缔非法采石场。2016年底前完成矿山关闭,并开展生态复绿工作。

2.2016年11月底前发布实施重点区域(含灵川县和6个城区)及其余各县采石场发展规划。重点区域范围内新建采石场由市级审批发证,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0万吨/年;其余各县新建采石场必须经市级审查备案,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县城周边采石场生产规模不得低于20万吨/年;全市审批采石场新建、延续、变更登记前必须组织环境保护、公安、旅游、林业等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各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办理审批登记。

(九)存在问题:广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恭城县内有3家采矿企业、6个采矿区长期开采至今,自治区相关部门于2012年违规发放采矿权证,许可开采面积达58.4平方公里,占该保护区在恭城县境内面积的23%,保护区自然环境支离破碎;采矿尾矿库泄漏导致下游农田受到污染,群众长期投诉。

责任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6年至2020年底分步实施。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整改要求:确定海洋山自然保护区界线,完成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开展受损农田环境整治,妥善处理群众投诉,调查处理违规发放采矿许可证、监管不力等问题。

1.桂林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完成受污染农田调查,开展受污染农田土壤修复;积极协调企业与农户达成补偿协议,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协调涉及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6个县(恭域、阳朔、灵川、兴安、全州和灌阳县)加快制定区域辖区内的广西海洋山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方案,2017年3月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对海洋山自然保护区域内恭城县矿产公司、龙星矿业有限公司、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3家采矿企业6个采矿区进行停产整治,公安部门停止矿区炸药供应,责令相关企业治理废水废渣。

(3)2017年2月底前完成区域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编制和评审工作;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恭城县矿产公司老山尾矿库废渣清理整治工作。责令企业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矿山环境整治,开展矿区窿道废水废渣处理、废矿渣堆放与处理、废弃矿洞封闭等工作,2020年底前恢复已被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

(4)加强矿区植被恢复工作,进一步核实矿山受损林地面积,2017年3月底前完成植被恢复方案编制,并组织实施。

2.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整改部分。

调查处理违规发证、监管不力等问题,清理注销违规发放的采矿权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做好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工作。

(十)存在问题:桂林千家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有5座小水电站,3座水电站的部分构筑物位于核心区和缓冲区,其中位于核心区的道江河水电站新大坝,于2014年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施工。

责任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

督查部门:自治区水利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6年8月至2021年底分步实施。

整改要求:逐步关停和拆除违法违规水电站,对项目所在的保护区区域进行生态修复。

整改措施:

1.2016年8月底前,督促灌阳县人民政府、桂林市林业局按照《广西千家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水电站整改实施方案》进行整改落实。2016年12月底前完成艾家湾二级电站(道江河水电站)大坝底部增设泄洪孔,废除蓄水坝的蓄水功能,拆除大坝原有施工设备;2019年12月底前拆除位于保护区核心区的镰刀湾引水坝;2021年12月底前拆除位于保护区缓冲区内的沙岗引水坝、定棚引水坝;2021年12月底前拆除位于保护区缓冲区内的黄泥江引水坝、龙爪棚引水坝;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水电站,在不扩建不增容的前提下保留水电站发电功能,在功能使用年限内逐步退出。

2.2016年10月底前,根据《广西千家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水电站整改实施方案》,开展保护区被破坏区域的生态恢复工作,通过点播马尾松种子和种植李竹等对艾家湾二级电站(道江河水电站)蓄水坝工程破坏环境地段进行植被恢复。

3.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

(十一)存在问题:猫儿山、大瑶山、九万山、花坪等多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存在违规开发小水电问题。

责任单位:桂林、来宾、柳州、河池市人民政府。

督查部门:自治区水利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逐步关停和拆除违法违规水电站,对项目所在的保护区区域进行生态修复。

整改措施:

1.立案查处违法案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2016年12月底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猫儿山、大瑶山、九万山、花坪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和上报。

2.对猫儿山、大瑶山、九万山、花坪自然保护区内的违规建设的水电项目依法处理。

3.对整治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问题进行回头看,加强巡查和定期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二)存在问题:全区4个海洋型自然保护区被侵占面积共计约490公顷。北海市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从2011年至今,在山口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进行大规模抽砂围填海及海砂销售,侵占保护区面积约70公顷,破坏自然红树林约20公顷。当地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为其违规办理海洋环评、海域论证、土地使用、红树林砍伐等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洋局、林业厅。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整改要求:打击非法填海、采砂、采石、破坏红树林等违法行为。对保护区进行确界,拆除保护区内违法设施,撤消违法违规行政行为,追究违法单位、个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整改措施:

1.北海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1)依法加强对沙田港航道疏浚物(海砂)综合利用的监管,责成项目业主北海市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尽快申请办理完善航道疏浚物(海砂)采矿许可证,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按山口红树林保护区管理范围,相关区域禁止开展采砂活动。

(2)加大打击非法开采海砂力度,设立治砂执勤点,开展流动巡查,加强对沙田港附近海域等重点区域的常态化值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海砂行为。

(3)撤销合浦县林业局核发给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份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市、县林业局牵头在2017年底前异地营造22.5公顷以上的红树林,恢复红树林总面积。加强巡查管护,严厉打击破坏红树林行为。

(4)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山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范围,核实项目已发放的土地证的合法性。立案查处项目建设超审批范围的违法用地情况,已占用土地在2017年3月底前恢复原貌;建立巡查制度,防止再次违法占用土地。

(5)加强对项目业主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依法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超出项目环评批复建设规模、未批先建以及疏竣物洗选综合利用项目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6)依法处理该公司违法建设项目,逾期未改正、影响规划的限期拆除或没收实物;未影响规划符合实施条件的,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并处以罚款。

2.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洋局、林业厅整改部分。

(1)清理违规办理海洋环评、海域论证、土地使用、红树林砍伐等审批手续的问题。

(2)依法处理北海市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超越项目建设用海批复范围和跨越保护区范围审批界线的行为。

(十三)存在问题: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儒艮、中华白海豚等珍稀海生物及其栖息环境,目前保护区部分海域受养殖侵占严重,侵占面积达349.2公顷,其中核心区144公顷。2012年以来,合浦县违规在保护区内发放水产养殖海域使用权证达114次。目前,海草床等儒艮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破坏严重,已多年不见儒艮踪迹。

责任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海洋局。

整改要求:2017年4月底前,完成保护区边界勘测及保护区海域确权,制定并组织实施儒艮保护区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方案。2017年6月底前,对保护区范围内的全部养殖场进行清理整治,打击非法侵占海域的行为。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全面排查非法设置螺桩的情况,制定具体整治方案。

2.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2017年1月底前完成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发放的114份水产养殖海域使用权证的清理,清理整治保护区范围内的养殖场,全部清理拆除非法设置的螺桩。对违规在保护区内发放水产养殖海域使用权证的行为进行追责。

3.2017年4月底前,组织制定保护区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方案,采取可行措施进行修复。

(十四)存在问题:防城港市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红树林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2010年以来,东兴市东兴镇政府在保护区核心区内违规建设竹山村旅游栈道1397米,破坏红树林6.3亩,栈道附近7家渔家乐生活污水直排保护区。防城港市海洋局两次向市政府上报相关问题,但未引起足够重视,除人工栈道在督察组进驻后部分拆除外,其他旅游设施仍在运行。

责任单位: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海洋局。

整改要求:清理拆除保护区内违规建设设施,整治保护区生活污水直排现象,加强保护区内红树林生态保护。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全部拆除保护区核心区内违规建设的栈桥,对已完成的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确保彻底整改到位。

2.2016年底前对北仑河口保护区沿岸所有的渔家乐修建化粪池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建档;对未修建化粪池或化粪池运行不正常的渔家乐进行综合整治,使其配套的治污设施达到相应的环保规范要求后方可开业;2017年3月底前对自然保护区沿岸的渔家乐的化粪池修建情况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

3.2017年4月底前,拆除东兴市江平镇交东村1处观海设施和1处放浪设施共计0.2亩的非法占用海域设施。清理江平江入海口处的蚝排,拆除竹山村3处、巫头村1处违法建设的养鸭场。

4.完善修订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范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占用保护区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

5.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作为行政责任。

(十五)存在问题:崇左市大新县恩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3个釆石场和下雷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2个采石场,合计侵占保护区面积10.2公顷,2010年至2015年间,相关部门多次违规为其发放采矿权证。

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6年底前关停相关5个采石场,2017年底前完成矿山生态恢复。

督查部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

整改要求:关停恩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下雷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采石场,恢复生态环境,有效控制采石场侵占保护区面积问题。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彻底关停恩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下雷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5个釆石场,落实生态恢复治理措施。严肃查处,加强责任追究,对存在违规发放相关证照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清理违规发放采矿权证,严格采石项目审枇,从源头上防止项目侵占自然保护区。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自然保护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项目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3.2017年底前完成矿山生态恢复。

第三类,重金属污染及尾矿库和遗留场地问题。

(十六)存在问题:2012年龙江镉污染事件后,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要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治理污染,并研究出台《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及30多个配套文件,明确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目标、时限和具体实施方案。但在有色冶炼等区域支柱产业停业整顿、经济下行的压力下,文件出台当年即未得到有效执行,导致相关政策无法落地,综合整治工作未达预期效果。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提出的严控涉重企业复产准入,并限期于2012年、2015年分批完成“烧结—鼓风炉炼铅”落后工艺淘汰,2014年底完成河池市城区及周边6家冶炼企业搬迁入园,全面排查历史遗留废渣、尾矿库并分类采取措施综合利用和治理等目标均未实现。

责任单位:河池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整改要求:认真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及相关的配套文件,完成“烧结—鼓风炉炼铅”落后工艺淘汰、河池市城区及周边6家冶炼企业搬迁入园或停产、有色金属尾矿库环境风险调查整治,逐步清除关闭企业的遗留危险废物。

整改措施:

1.实行领导负责制度,2017年3月底前制定专项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和任务,将责任落实到领导、单位、具体责任人,明确整改要求、步骤及时限。

2.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工作,掌握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进度和存在问题,及时通报;每年3月底前组织开展上评估,制定本考核栺标,运用评估结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

3.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有色金属选矿企业的尾矿库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价,列出高风险尾矿库清单,提出风险管控措施。

4 .排查关闭企业的遗留危险废物状况,2016年底前完成剩余11家关闭企业遗留危险废物、高污染风险电解液处理工作。

(十七)存在问题:历史遗留废渣、尾矿库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推进缓慢。河池市废弃砒霜厂址26处,仅修复1处,仍有4.8万吨废渣未有效处置;关停的33家有色冶炼企业,遗留各类废渣约32.3万吨,其中危险废物13.7万吨。

责任单位:河池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1.河池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6年至2018年底分步实施。

整改要求:妥善处置废弃砒霜厂关停有色冶炼企业遗留废渣,重点处置好其中的13.7万吨危险废物,废弃砒霜厂址和受污染环境修复取得有效进展。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完成尾矿库阶段性排查工作,降低环境安全风险。2017年6月底前,废弃砒霜厂址和关闭涉重金属企业遗留问题整治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2)加快推进静脉产业园区核心项目河池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提供工程保障。

(3)2018年底前完成废弃砒霜厂址和关闭涉重金属企业遗留问题的整治工作。加强部门联动,落实相关县(市、区)政府修复受污染环境和处置废渣责任,详细分解项目目标任务,强力推进项目工作进展。

2.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6年至2018年分步实施。

整改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2018年深化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桂安监管〔2016〕35号),进一步落实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企业的尾矿库监管责任,加快推进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治理工作。到2017年底,全区没有危库和险库,病库比2015年底减少50%。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逐一排查辖区内所有尾矿库,建立一库一档。

(2)2017年4月底前,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区尾矿库重点治理区域和重点治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分类制定尾矿库隐患治理措施并抓紧实施。

(3)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投入安全专项资金,治理消除尾矿库隐患,治理隐患不及时甚至引发尾矿库事故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有尾矿库的县(市、区)根据本辖区无主尾矿库和“头顶库”隐患治理项目进度需要,落实尾矿库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3.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6年至2018年分步实施。

整改要求:排查历史遗留废渣、尾矿库污染隐患,提出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所需资金和治理目标,督促抓好整治,降低环境风险。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督促各设区市完成对辖区尾矿库环境风险排查,掌握尾矿库环境现状和下游环境敏感点的分布情况,落实尾矿库环境管理要求,建立一库一档。

(2)提出治理计划和治理方案,逐步开展治理。争取中央资金,加大地方投入,采取工程措施,逐年消除存在问题,实施矿渣综合利用。

(3)做好砒霜厂遗址场地和重金属企业遗留场地前期调查工作,开展对场地环境调查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工作;组织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完成场地环境调查,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的砒霜厂遗址场地和涉重金属企业遗留场地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督促河池市2018年底前完成废弃砒霜厂址的治理工作。

(4)督促尾矿库企业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并落实各种应急保障措施。

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

整改要求:规范尾矿库用地审批。

整改措施: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查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

(十八)存在问题:全区在册尾矿库597座,其中有色金属类211座,病库137座,“头顶库”39座,环境风险极高。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信发铝公司2015年均发生过泥浆泄漏污染环境事件。

责任单位: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各相关市人民政府。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1.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6年至2018年分步实施。

整改要求:2018年底前,全区尾矿库本质安全环保水平迈上新台阶。全区没有危库、险库,病库控制在50座以内。“头顶库”“三边库”安全环境风险可控。尾矿库闭库率、复垦利用率、综合利用率显著提升。尾矿库数量减少到500座以内。

整改措施:

(1)2018年底前,对39座“头顶库”按照隐患治理、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和下游居民搬迁等方式实施综合治理,闭库及注销部分“头顶库”。根据“头顶库”的危害程度按设计等级上限釆取额外增设汛期非常溢洪道、增设在线监测设施、降低设计坝高和设计库容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和事故预警能力;“三边库”全部完成升级加固改造或搬走库内尾砂;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全面完成,不出现新的废弃库和无主尾矿库。

(2)2018年底前,对符合闭库条件的尾矿库全部完成闭库工程和闭库验收。对已改变用途,库内尾砂已经搬移或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以及确认不会发生尾矿库垮坝、溃坝事故的尾矿库完成注销工作。

(3)提升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等级。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三等尾矿库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4)尾矿库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2017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广西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办法。

(5)严把尾矿库准入关,源头控制隐患。2017年起,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对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从严审批。

2.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6年至2020年分步实施。

整改要求:开展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对环境风险隐患大的尾矿库进行整改,基本消除隐患。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督促各设区市完成对辖区尾矿库环境风险的排查工作,掌握尾矿库环境现状和下游环境敏感点的分布情况,建立一库一档,2017年4月底前汇总全区情况,形成基础数据库。

(2)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争取中央资金,加大地方投入,采取工程措施,逐步开展治理,2020年基本消除重大环境风险尾矿库环境隐患。

(3)督促尾矿库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和报备尾矿库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并落实各种应急保障措施,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尾矿库环境管理水平。

3.相关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整改要求:对辖区尾矿库开展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大对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尾矿库的应急值守与保障,避免因尾矿库安全问题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百色市督促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信发铝公司严密防范泥浆泄漏,落实应对处置措施。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的尾矿库进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了解掌握本地区正在使用、停止使用或闭库的各类尾矿库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和措施,以及尾矿库下游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情况。加强对环境风险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对现有的尾矿库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2)2017年2月底前,严肃查处尾矿库违规建设违规排放行为。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批复的企业,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并对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整改;加大尾矿库闭库治理力度,督促企业对停用尾矿库进行闭库设计。

(3)2017年4月底前,对各项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对治理不到位的继续进行深度整治,确保整改到位。

(4)督促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信发铝公司于2017年4月底前进一步完善排泥库泄漏防范和应对处置方案及措施。

(十九)存在问题:《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已明确要求立即淘汰“烧结—鼓风炼铅”工艺,但自治区人民政府在部署落实时失之于宽,于2012年下文将要求放宽到2015年。河池市8家铅及铅锑冶炼企业依然釆用落后的重污染生产工艺,需搬迁入园的企业均未完成搬迁,其中7家企业污染排放问题突出,厂区渗坑废水、周边沟渠存水、企业附近土壤个别指标异常,据2016年3月和5月环境保护部两次组织的现场检查监测数据,铅、镉、砷等重金属指标偏高,环境风险突出。

责任单位:河池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整改要求: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河池市范围内“烧结—鼓风炼铅”工艺。重点整治涉重企业污染排放超标问题,加快推进企业搬迁入园工作,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对辖区内“烧结—鼓风炼铅”落后工艺和环境违法行为开展摸底排查,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提出淘汰和技术升级意见,督促污染排放问题突出的企业进行治理,对整治不达标或整治无望的进行关停。

2.组织专家对生产工艺及装备进行现场核验和认定。2017年4月底前提出淘汰和技术升级方案,并制定淘汰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和时间要求等。

3.2017年底前,拆除落后工艺设施,完成落后工艺淘汰任务,并组织检查验收。未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要停产整治直至淘汰任务完成。

4.加快河池市工业园区大任产业园和金城江工业集中区建设,加快企业搬迁入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河池市实施《广西河池生态环保型有色金属产业示范基地规划》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工作,对部分与当前发展实际情况和条件有较大变化的目标值和任务进行调整修订。

5.调查处理明显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二十)存在问题:河池刁江支流平村河2014年至2015年砷年均浓度有所上升,其中芭腊屯断面2015年砷年均浓度比2013年升高20%。据2013年10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调查,河池市尾矿库区域地下水受渗滤液影响明显,Ⅳ类及Ⅳ类以下水质比例高达77.3%,超过全市平均水平4倍,部分点位重金属铅、砷异常。根据自治区农业部门2015年调查数据,有色冶炼集中的河池金城江区,在工矿企业区周边等监测区域,存在重金属镉异常的情况。

责任单位:河池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至2020年分步实施。

督查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整改要求:推进《刁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现刁江干流稳定达标;查明尾矿库区域地下水受影响原因,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逐步改善地下水水质;对土壤重金属异常区域分类处理,开展土壤修复。

整改措施:

1.2017年底前完成第一批计划的工程项目,2017年上半年下达2020年前的工程治理项目,2020年前完成所有工程项目,确保刁江流域水质达标。

2.积极组织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编制刁江流域污染矿区治理实施方案,对刁江源头4个矿区进行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并对流域河道沉积尾砂现状进行调查。推进获得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3个项目建设工作。

3.对尾矿库区域开展地下水环境调查,查找尾矿库区域地下水受污染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治和防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查清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建立相关档案材料,对污染问题危害进行评估分类。

第四类,环境质量下降问题。

(二十一)存在问题:2015年全区PM10浓度比2012年升高7%。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要求:

1.2016年各设区城市PM10浓度比上年大幅削减,确保完成全区PM10浓度控制在59微克/立方米以下的计划目标,力争控制在57微克/立方米以下。

2.2017年全区城市PM10浓度控制在56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浓度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以下。

整改措施:

1.加大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频次,对渣土车运输重点道路实行夜间洒水抑尘,及时清扫撒落渣土;加大渣土车运输的检查,建立夜间渣土运输车管控机制,加大违规运输渣土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建筑施工场地管控,对不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施工单位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

2.加大淘汰建成区老旧燃煤锅炉力度,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立燃煤销售、使用、监管有效机制,严格控制城市区域燃煤使用,大力推广使用电能、燃气等清洁能源。

3.加强火电、钢铁、水泥、有色冶炼、制浆造纸、制糖等重点行业环境监管执法,建立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周报制度,对超标排污企业,及时依法查处、限期改正。加快实施糖厂锅炉烟气治理,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锅炉烟气达标排放。

(二十二)存在问题:2015年全区39条主要河流72个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比2012年下降4.1个百分点(注:2012年不达标断面分别是下雷河弄欣和洛清江渔村;2015年不达标断面分别是下雷河弄欣、九洲江石角断面、南流江江口大桥和横塘断面,2016年1-8月不达标的是南流江江口大桥)。

责任单位:玉林、钦州、百色市人民政府。

督查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

1.2016年底前,九洲江桂粵跨界石角断面水质年均值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按月计达标率80%;南流江跨市交界断面玉林市站一钦州市站断面水质年均值达到Ⅲ类标准。2016年底前,百色市下雷河氨氮污染物均值明显改善。

2.2017年底前,九洲江跨界石角断面水质年均值达到地表水Ⅲ类,按月计达标率100%;九洲江流域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南流江流域考核断面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百色市下雷河水质氨氮≤1.0mg/L,其他指标达到Ⅲ类标准。

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各相关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底前制定九洲江、南流江、下雷河水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实施污染河流治理工程,确保河流水质改善。

2.开展养殖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各相关设区市完成辖区内九洲江、南流江以及重点支流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逐步对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进行清拆;在限养区内的养殖场大力推广使用生态养殖模式。

3.推进九洲江、南流江、下雷河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2016年底前,完成流域内已建成的镇级污水处理厂环保竣工验收并正常运转,并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按要求完成流域内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建设,已建成项目确保稳定运行,达到预期效果。

4.加快推进九洲江、南流江、下雷河流域工业园区建设,完善流域内已建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建设。

5.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2017年2月底前,彻底取缔并封闭所有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逐河建立巡查巡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强化现场执法,严厉打击涉水企业、污水处理厂偷排偷放、超标超总量排放和非法倾倒行为。

6.将九洲江、南流江、下雷河流域治理整改情况纳入相关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以河流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重点治污工程完成情况、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为考核重点,严格考核奖惩。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十三)存在问题:2015年全区11个重点湖库中有5个水质下降明显。其中武思江水库受网箱养鱼、农业面源等污染,氨氮、总磷浓度2015年比2014年分别上升142%和90.9%,水质下降为Ⅴ类。(注:5个水库具体为百色市澄碧河水库由I类下降至Ⅱ类、河池市龙滩水库由Ⅱ类下降至Ⅲ类、贵港市平龙水库Ⅱ类下降至Ⅲ类,武思江水库下降至v类、百色市万峰湖水库由Ⅱ类下降至Ⅲ类)

责任单位:百色、河池、贵港、玉林、钦州市人民政府(武思江水库整治方面,玉林和钦州市人民政府配合贵港市人民政府)。

督查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遏制各重点湖库区水质下降的趋势,水质状况有所改善,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河池市龙滩水库水质达Ⅱ类以上,贵港市平龙水库、百色市万峰湖水库水质达Ⅲ类以上,贵港市武思江水库水质达Ⅳ类以上。

整改措施:

1.2017年2月底前,由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查找出水质恶化原因,制定辖区内重点湖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水质恶化问题。

2.开展入库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彻底取缔并封闭所有非法设置的入湖入库排污口;建立巡查巡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强化现场执法,严厉打击涉水企业、偷排偷放、超标超总量排放和非法倾倒行为。

3.开展上游沿江及库区内网箱养殖清理。2017年4月底前各相关设区市分别制定出台网箱养殖规划,合理布局网箱养殖,划定宜养区和禁养区,对禁养区实施限期清理。

4.加大力度实施湖库区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改造、农业结构调整与污染控制工程等项目,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整改到位。

(二十四)存在问题:近年来,北部湾优良生态系统环境已经受到威胁。近岸海域局部水质下降,2013年至2015年,9个海域44个监测站点中,有35个活性磷酸盐浓度上升,平均上升223%;有9个无机氮浓度上升,平均上升77.3%。尤其是茅尾海水质长期达不到功能区要求。入海河流方面,南流江因大量养殖和生活污水直排,干流水质已下降到Ⅳ类,其中玉林与钦州交界横塘断面、北海入海口南域断面的氨氮浓度,2015年比2013年分别上升96.8%和25.7%。北海市西门江老哥渡断面、钦州市钦江西桥断面水质近年来均为劣Ⅴ类。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海洋局。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1.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6年至2018年分步实施。

整改要求:2017年底各入海河流断面水质状况有所改善;2018年底前,近岸海域水质总体改善,入海河流消除Ⅴ类水体,西门江达到Ⅳ类水质要求。

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4月底前制定本市实施方案,明确重点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开展跨区域联防联控,确保近岸海域水质改善。

(2)开展入海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2017年4月底前全面清理非法入海排污口,严厉打击涉水企业、污水处理厂偷排偷放、超标超总量排放和非法倾倒行为。玉林市对博白县龙潭工业园片区的排污口进行整治,确保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有关要求。

(3)大力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2017年底前消除直排入海(河)排水口,2018年底前消灭黑臭水体,完善乡镇和农村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大力提高垃圾收集处理率。

(4)按照《自治区畜禽养殖防治规划》,2017年底前完成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逐步清理、关闭禁养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尤其是入海河流沿岸养殖场。加快沿海区域和入海河流流域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

(5)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相关各设区市及县(市、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通过考核的,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2.自治区海洋局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要求: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站位所占比例达92%以上,达到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各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中相应标准。

整改措施:

(1)推进建立海陆统筹的入海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对大风江、南流江、钦江、防城江、茅岭江和北仑河6条污染物主要入海河流,由所在市或污染排放量大的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河长”,全面负责污染防治和监管工作。

(2)落实广西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工作任务,逐步实现广西北部湾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实时监控和预警。

(3)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立和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配合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沿海三市政府和海洋环境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配合开展领导干部资源环境问题任期内和离任审查。

(4)利用海洋环境自动化监测系统,加强对入海污染源管控。加大巡查力度和频率,建立巡查工作档案;加大执法力度,从严、从快查处海洋环境违法案件。

第五类,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及产业规划布局问题。

(二十五)存在问题:北部湾经济区是我国最早完成战略环评的五大重点区域之一,但在开发建设时未充分考虑战略环评要求和环境承载能力,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布局相对集中,产业同质化趋势明显。按规划要求,钢铁和铁合金行业主要布局在防城港企沙但沿海三市均大量引进该类产业;已投产的46家相关企业,其中35家分散在钦州市多个工业园区。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北部湾办。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1.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要求: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14年版)》引进相关企业,严控新增“两高”项目,2017年4月底前制定工业园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在开发建设中要充分考虑战略环评要求和环境承载能力,严控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布局工业园区。

整改措施:

(1)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2017年4月底前,制定各工业园区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新增“两高”项目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两高”联席会议审查制度,加强项目环保、能耗、质量、标准、安全等准入门槛管理。

(2)依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战略环评的要求,2017年6月底前修改完善本市主导产业及传统产业的产业发展规划,理清产业的发展次序,解决产业聚集的关键问题,形成产业集群所必须的产业生态圈,指导本地产业发展。

(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从源头严控“两高”项目。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控限制类项目审批,坚决杜绝审批淘汰类项目。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不再审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3月底前。

整改要求:对北海、钦州、防城港市钢铁、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严控“两高”项目新增产能和不合理过快增长,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解决沿海工业园区产业同质化严重的问题。推动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对沿海三市钢铁、铁合金项目进行摸底核查。

(2)2017年1月底前,对钢铁、铁合金行业开展全面清理整顿。对新增产能的未开工钢铁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违规在建钢铁、铁合金项目一律停建整顿,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请自治区“两高”联席会议审查,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落实钢铁产能等量置换方案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才能再开工建设;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两高”联席会议对沿海三市钢铁、铁合金新上项目和违规在建项目的审查,严格执行国发〔2013〕4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等文件精神。

(3)2017年3月底前,对沿海三市钢铁、铁合金项目清理整顿情况开展集中督查,确保整改到位。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一律关停取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4)加强行业公告管理工作,引导和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依据准入条件相关内容,公告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提高存量项目水平。

(5)积极开展化解钢铁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认真贯彻国发〔2016〕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主动作为,引导过剩产能退出市场。

(6)组织开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十三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编制规划的同时,委托专业机构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点发展产业进行评价和提出环境影响减缓的建议;对重点项目中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设置前置条件,提出调整意见。

3.自治区北部湾办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引导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升级,优化经济区产业布局。

整改措施:

(1)加强规划指导,对重点行业布局进行规划,推动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石化、冶金生产力布局规划。一是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石化生产力布局规划》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实施。二是2016年12月底前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冶金生产力布局规划》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实施。

(2)加强资金项目引导,重点扶持绿色环保行业或企业,支持企业生态化改造或技术升级。

(二十六)存在问题:北海市淡水资源紧缺,地下水是城市主要饮用水源,却上马一批高耗水企业,导致地下水进一步超采,海水入侵风险增大。

责任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

整改要求:制定《北海市城区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出台限制高耗水企业进驻和逐步淘汰、关闭高耗水企业的政策文件。2018年底前,北海市(含合浦县)地表水占市区供水量60%以上,地下水年开采总量控制在可开采量80%以内,市区地下水超采状况得到有效遏制。

整改措施:

1.确定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目标,2017年4月底前印发实施《北海市城区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出台限制高耗水企业进驻和逐步淘汰、关闭高耗水企业的政策文件。

2.提高地表水供给利用。开展牛尾岭水库水源地综合整治,改造北郊水厂制水工艺,至2018年底前实现北郊水厂地表水供水。建设市区第二饮用水水源和合浦县城饮用水水源输水工程建设,实现洪潮江水库向市区供水。

3.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自备水井关闭工作,至2018年底前,违法自备水井关闭率达100%。

4.将用水效率控制目标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目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绩效考评重要内容,实现到2018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5%以上。

5.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体系,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至2018年底,北海市龙潭村水源地等重点水源地设置不少于6个地下水水质水位自动监测点,其他地下水水源地设置不少于1个地下水自动监测点。

(二十七)存在问题:2016年4月,防城港市政府责成市环境保护局在对盛隆冶金有限公司已建成钢铁产能补办环评手续时,又违规批准2座1600立方米高炉、2座120吨转炉及相关配套设施,目前尚未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整改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认定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已建成600万吨钢铁产能来完善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所生产的产品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撤销对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镍合金项目二期工程作出的环评批复文件,责令该公司不准再实施该批复文件中的建设内容。

2.责令该公司尽快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发改产业〔2016〕1494号)要求,完善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对不符产业政策的设备限期进行技术改造,使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3.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该公司所办的手续、设备改造及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4.依法依规追责相关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污水处置问题。

(二十八)存在问题:2015年,北海、南宁、柳州等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低,仅分别为52.6%、52.8%、74.5%。其中北海、柳州两市达标率比2013年分别下降29%和20%。

责任单位:北海、南宁、柳州市人民政府。

督查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1.北海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至2020年分步实施。

整改要求:2017年6月底,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总体从52.6%提高到80%;到2020年底,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

整改措施:

(1)2017年4月底前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污染源,建立污染源名录,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影响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

(2)2017年4月底前全面清理取缔南流江违法建设的采砂场,规范南流江采砂作业,严控在南流江沿岸审批涉水重污染项目。2017年底前,对辖区内影响南流江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上游乡镇,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3)2017年底前,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清理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2.南宁、柳州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

整改要求:2017年6月底,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总体提高到80%;到2020年底,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责任单位、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

(2)集中力量解决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

(3)指导各县(区)做好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设施建设及污染源清理排查综合整治,加强对各县(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现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精准控制。

(二十九)存在问题:梧州市城区5个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9个污水排污口。

责任单位:梧州市人民政府。

督查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

整改要求:完成9个污水排污口整治。

整改措施:

1.梧州市政部门负责整治7个生活污水直排口,督促企业将污水接入市政管网,并引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市水利部门负责整治2个农业灌溉排放口;市工信和环保部门负责督促相关企业进行雨污分流。

2.2017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第三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营后接纳平浪–婆冲市政渠污水。

(三十)存在问题:贺州市饮用水源地龟石水库二级保护区内,设有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放口。

责任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

督查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7年3月底前。

整改要求: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隐患,清理取缔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项目,取缔保护区内废水排放口,保障饮用水安全。

整改措施:

1.开展富川瑶族自治县垃圾填埋场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完成垃圾填埋场至县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排污管网工程建设。

2.取缔保护区内各类违规建设项目(构筑物)及入河入库排污口。逐河建立巡查巡检制度,严厉打击涉水企业、污水处理厂偷排偷放、超标超总量排放和非法倾倒行为。

3.集中开展水产、畜禽养殖,林业、农业面源和农村生活污水等污染源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逐一排查、限期治理。开展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规范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识牌。

(三十一)存在问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全区36个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建成或在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仅12个,大量工业废水冲击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直接超标排放。

责任单位:36个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工业园区管委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整改要求:所有工业园区建成或开工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整改措施:

1.2017年1月底前完成全区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

2.2017年2月底前各设区市、各工业园区制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3.环境保护厅组织联合督查,不定期对各工业园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十二)存在问题:南宁市18条城市内河,有16条46段黑臭水体,占全区黑臭河段总数的68%。

责任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

督查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要求:2016年底消除30%-40%的建成区黑臭水体,2017年底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

整改措施:

1.2017年4月底前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治完成时限。

2.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服务,高效率完成好治理项目前期审批,推进内河全流域综合整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发挥整治项目效益。

3.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内河截污管网建设,力争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整治,形成完善的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实现黑臭水体治理“控源截污”。

4.全面整治城市内河水系沿岸乱开垦种菜、非法禽畜养殖、乱倒偷排、乱搭乱建等现象,清理水域垃圾,削减各类污染源。

(三十三)存在问题:钦州市截污工程推进不力,自治区明确要求其2015年前完成168个污水直排口封堵工作,至今仍有66个未完成,且未将钦江西岸一桥至三桥段废水排放量最大的2个直排口(每天排放约9300立方米废水)列入封堵计划,下游钦江断面水质连续三年为劣Ⅴ类。

责任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3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要求:完成66个污水直排口截流工作。

整改措施:加快施工,完成中心城区66个生活污水直排口截污工作,2017年1月底前完成4个提升泵站建设,3月底前完成直排口截流验收及项目启用。

第七类,环境执法与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三十四)存在问题:广西采石、采砂、采矿产生的扬尘、废水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梧州市藤县西江流域,桂林市灌阳县、平乐县漓江流域采砂活动频繁,破坏河道生态环境。梧州岑溪市富祥采石场长期违规超采,严重破坏生态景观。贺州昭平县五将镇平水村金矿私采点废水污染桂江,泥沙毁坏农田。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桂林、梧州、贺州、北海市人民政府。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全区“三采”问题,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规范和限定开采的范围、时限,建立长效机制,规范管理。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组成联合督查组全面排查全区采石、采砂、采矿活动,督促各地加大打击非法采石、采砂、采矿行为力度并开展生态修复。

(2)2017年底前,国土资源厅牵头编制完成全区采石专项规划,划定釆石区域,实施规模化、产业化生产。

(3)所有新设矿山一律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并按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能分段分期实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矿山一律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不能分期恢复治理和复垦的矿山关闭前严格按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治理和复垦。

(4)加快推动《广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立法,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法规保障。

2.桂林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整改要求:对灌阳县、平乐县漓江流域河道采砂进行综合治理,依法取缔所有违法采砂点,平整修复被开采河段的河床和护岸,对漓江风景名胜区段实施生态网笼护岸工程。

整改措施:

(1)2017年2月底前,对灌阳县、平乐县漓江流域河道采砂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完成综合治理工作,禁止非法采砂行为。

(2)全面完成漓江风景名胜区段的生态网笼护岸工程,稳定河岸,美化景区。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施重新规划、合理开采。

(3)定期对各县(区)进行督导检查,对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责任地区和单位,采取约谈负责人等措施加以督促,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梧州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整改要求:对西江流域非法采砂行为及各标段采砂行为进行规范化整改,确保问题得以解决。对岑溪市富祥石场进行停产整治,排除安全隐患,修复受损生态景观。

整改措施:

(1)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打击西江流域各种非法采砂行为,确保西江水质达标和沿岸护坡安全。督促藤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整改,明确责任,限时完成。

(2)组织复查岑溪富祥石场环境问题,2017年3月底提交全面整改工作方案,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安全隐患被排除前,不得恢复生产。

4.贺州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整改要求:严厉打击昭平县五将镇平水村非法采矿行为,有效控制非法采矿污染环境问题,调查泥沙毁坏农田情况,修复矿山和农田生态。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完成昭平县五将镇平水村泥沙毁坏农田情况调查工作,为下一步修复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2)2017年4月底前查清水体和土壤污染情况,制定并实施矿山和农田生态修复方案。

(3)建立长效监督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采选矿行为。

5.北海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2016年底前,合浦县、铁山港区等地违法采矿行为全面完成整治,逐步恢复区域生态环境。2017年底前,完成北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采矿企业合理布局、规范作业。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采石场全面停产整顿,抓好核查处理,加强日常监管。

(2)成立采矿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核查辖区内采矿的行政审批、破坏生态环境等情况,制订并实施整改工作方案。

(3)调整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坚决打击非法采石、海上抽砂、河道采砂、开采高岭土等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4)加强对废弃矿场和采矿废弃物的规范处置,防止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区域生态环境。

(三十五)存在问题:督察进驻期间,群众对玉林市的生猪养殖场和水洗企业群、桂林市的垃圾污泥和医疗废物处置、防城港市的炼铁企业、百色市的铝土矿开采、梧州市的宝石加工小作坊,以及贵港、柳州、崇左、百色的建材企业等的环境污染问题投诉集中。

责任单位:玉林、桂林、防城港、百色、梧州、贵港、柳州、崇左市人民政府。

督查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产畜牧兽医局。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妥善处理群众投诉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整改措施:

1.玉林市科学划定生猪禁养区、限养区,清理禁养区内规模化养猪场。落实水洗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完成全市水洗行业退城进园、退江进园。

2.桂林市对上窑污泥处置车间进行全面改造,采用设备化全封闭的污泥好氧发酵工艺,污泥处理过程全封闭、发酵罐内空气全部收集处理后排放。2017年1月底前制定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年底完成医疗废物处置问题的整改。

3.防城港市加大对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的监管,解决群众投诉的水、气、噪声污染问题;对防城港市力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停止供电,责令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环保手续和污染防治设施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

4.百色市着力解决铝土矿开采及建材生产经营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

5.梧州市2016年底前,深入进行动迁宣传,引导宝石加工小作坊进入宝石加工园区从事宝石加工生产;对宝石加工小作坊进行联合执法整治,对群众反复投诉的宝石加工户进行断电处置;加快完善宝石加工园区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出台入园奖励措施,吸引宝石加工户入园经营。2017年底完成居民区宝石加工户搬迁工作。

6.贵港、柳州、崇左等市2017年1月底前对辖区内建材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做到关停取缔一批、停产整顿一批、规范治理一批,达到环保规范要求。

(三十六)存在问题:钦州市皇马工业园区没有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废水通过渗坑排放,但仍引进一些生产工艺落后、重金属污染严重的企业。如,钦州市祥云飞龙再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次氧化锌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简陋,2016年4月环境保护部组织现场检查发现,其外排废水总镉、总锌存在超标。

责任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整改要求:加快建设皇马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对超标涉重企业进行重点整治,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依法对广西钦州祥云飞龙再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责令公司配套建设重金属废水处理站,完善厂区雨水收集和回用系统建设,增加事故应急池容积,加强环境监管及设备维护。

2.专题研究园区的重金属污染问题,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加强园区环境管理工作,消除原沉淀物重金属污染影响;加快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善雨污分流、应急池等设施;加快园区总体规划环评跟踪评价及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指导园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3.加强对皇马工业集中区及涉重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十七)存在问题:对一些地方纳税大户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偏软,来宾市华锡集团来宾冶炼厂、玉林市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长期露天堆存冶炼废渣,银亿有限公司高浓度渗滤液超标直排、渗排外环境,但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惩处。

责任单位:玉林、来宾市人民政府。

督查部门:环境保护厅。

1.玉林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完成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渣场封场闭库,建设砖厂消化所有废渣。

整改措施:

督促银亿公司实施废渣治理工程,2017年底前建成废渣制砖生产线并投产,逐年消化堆存的废渣。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确保企业依法生产,污染物达标排放。对该公司渗滤液直排问题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处理。

2.来宾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解决来宾市华锡集团来宾冶炼厂厂区及周边环境问题,消除鸡公山渣场环境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

(1)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厂区及周边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提出鸡公山堆渣场无害化整治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鸡公山堆渣场无害化整治和其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2)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其他各有关单位切实履行职责,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有关规定,加强部门联动,保持环保执法高压态势,确保环境安全。

第二篇:关于公开征求《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使税收执法督察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优化内部税收执法环境、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我局对2004年颁布实施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进行了修订,拟通过税务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实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http://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38)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以下简称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的内部行政监督。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或者承担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是执法督察工作机构,代表本级税务机关实施执法督察,负责执法督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 组织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安排执法督察专门经费,根据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具体执法督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好经费预算,并保障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六条 执法督察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遵循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执法与规范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第七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和执法督察人员有权要求被督察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情况,以及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所有数据查询权限。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执法督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谎报。

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的税收执法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和执法督察人员实施执法督察,应当依法督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执法督察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应当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执法督察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执法督察与其他具有监督性质的工作协同开展。

执法督察需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的,双方应当做好协调和配合。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本级税务机关的执法督察工作制度 ;

(二)组织制定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执法督察,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

(四)牵头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自动考核和执法疑点信息监控;

(五)督促被督察单位对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并进行责任追究;

(六)对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工作情况在本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公告;

(七)配合人大、政协、审计、财政等机关对税务部门开展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协调、督促审计监督决定及有关事项的落实;

(八)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督察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九)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

(十)对执法督察工作资料进行归档;

(十一)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督察项目可以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人员独立完成 ,也可以抽调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收执法督察人才库,为执法督察储备人才。根据执法督察工作的需要,确定执法督察人才库人员基数,实行动态管理。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人才库输送储备人才。

执法督察人才库的储备人才,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从具有政策法规、税收管理、税务稽查、反避税、收入规划核算、信息技术等专长的人员中择优选取。

实施执法督察项目时,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统一调配执法督察人才库成员,人才库成员所在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执法督察机构人员、执法督察人才库人员进行执法督察专业培训。

第十四条 执法督察工作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回避规定。

第十五条 上级税务机关对执法督察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督察,也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察。

第十六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执法督察决定和意见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级税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复查、抽查等方式,对执法督察人员在执法督察工作中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督察结果报告制度。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应当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等工作建议,向本级税务机关专题报告;经机关主要负责人批示,作为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参考。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执法督察工作总结和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执法督察的内容和形式

第二十条 执法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人大、政协、审计、财政等机关依法查处或者督查、督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四)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五)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推行和运行情况;

(六)执法督察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

(七)其他需要实施督察的税收执法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执法督察分为日常执法督察、全面执法督察、专项执法督察和专案执法督察。

各级税务机关对这四种形式的执法督察可以以单一形式开展,也可以以合并形式开展。

第二十二条 日常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的常规性的监督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等计算机网络技术平台,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动考核,对税收执法疑点信息进行分析、监控和提示,强化日常执法督察,为实施其他形式的执法督察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全面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统一的执法督察方案,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广泛、深入的监督检查。

全面执法督察可以选择税收工作某些环节、某些方面或者某些行业的税收执法情况作为督察重点。

第二十四条 专项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或者下级税务机关某项特定内容涉及到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专项执法督察既可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提出,也可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有关业务部门在提出专项执法督察意向的同时,应送交较为详细的执法督察方案,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专案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特定税收执法事项,以及通过信访、举报、媒体等途径反映的重大税收执法问题所涉及到的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专案执法督察可以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独立实施,也可以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牵头与本单位有关部门联合实施,或者指定下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案执法督察涉及的税收执法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督察:

(一)司法机关或者国家信访部门已有明确结论、税务机关已有复议决定的;

(二)不符合专案形成条件,或者不属于本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

(三)符合专案形成条件,但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或不再需要办理的。

不予立案的税收执法事项,应当说明情况,退回来源单位、个人,或者移交其他部门办理。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第二十七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要求,科学、合理制定执法督察工作计划,由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的执法督察,可以在实施前报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部署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实施执法督察前,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执法督察的对象和内容,制定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督察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法督察方案。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成立执法督察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 实施执法督察税务机关应当针对督察对象和内容对执法督察组人员进行查前培训,保证督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提前3日向被督察单位下发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告知督察的时间、内容、方式,需要准备的资料,配合工作的要求等。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应当在被督察单位进行公告。

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执法督察工作机构批准,可以不予提前通知和公告。

第三十二条 执法督察可以采取下列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督察单位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督察单位收发文簿、会议纪要和其他相关资料,检查有关涉税文件;

(三)查阅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卷宗、文书;

(四)查阅、调取电子文档和数据;

(五)与被督察单位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有关情况;

(六)通过录音、照相、录像、扫描、复印等手段提取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七)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执法督察可以延伸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或者取证。

延伸调查或者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督察通知书或者执法督察证件。

第三十四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稿》。

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写明行为的内容、时间、情节、证据的名称和出处等。发现涉税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要收集文件原件;对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摘抄、复印、扫描、照相等。

收集的证据材料属于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由该单位盖章或者由有关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拒不盖章或者拒不签字的,应当说明理由,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及时将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并向被督察单位反馈情况。

被督察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反馈的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六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制作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内容包括:

(一)督察的时间、内容、方法、步骤;

(二)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的基本情况;

(三)督察发现的具体问题,认定被督察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基本事实和认定依据;

(四)对发现问题的拟处理意见;

(五)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管理的建议;

(六)督察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执法督察组应当将税收执法督察报告、证据材料以及与执法督察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进行整理,于完成执法督察后一定时间内提交执法督察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收到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和其他证据材料后,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审理完毕。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督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等是否正确;

(四)对被督察单位的评价是否准确,拟定的意见、建议等是否适当。

第三十九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在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督察人员对证据予以补正,也可以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检查。

第四十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在审理中对督察发现的重大税收执法问题,应当书面征求本级税务机关有关业务部门意见,也可以提交本级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根据审理结果修订税收执法督察报告,送被督察单位征求意见。

被督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第四十二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向被督察单位征求意见后,向本级税务机关报送正式的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并根据审定的报告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由本级税务机关审批后下达被督察单位。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适用于对被督察单位违反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适用于对被督察单位提出自行纠正的事项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税收执法督察结论》适用于对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督察单位作出评价。

受本级税务机关委托,执法督察组组长可以就执法督察处理决定和意见与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四十三条 对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涉税文件,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决定和意见:

(一)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责令停止执行,并纠正已经执行的行为;

(二)对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制定的,同级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向发文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四十四条 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执法行为,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处理决定和意见:

(一)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对其执法行为依法予以撤销;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撤销;

(四)未正确适用国家税法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七)显失公平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八)其他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税收执法督察结论》采取税务系统内部公文传递规则下达被督察单位。

第四十六条 被督察单位收到《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按照下列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督察的税务机关报告执行结果:

(一)对违法、违规的涉税文件,应当专题上报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

(二)对违法、违规的税收执法行为,应当上报变更、撤销和重新作出执法行为的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上报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七条 被督察单位对执法督察处理决定和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核,并作出答复。

第四十八条 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可以在管辖范围内对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工作情况予以通报或者公告。

执法督察事项应当保密的,可以不予通报或者公告。

第四十九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执法督察资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执法督察档案应做到资料齐全、分类清楚,便于质证和查阅。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五十条 被督察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查询权限,或者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谎报的,由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被督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税收执法行为,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税收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执法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重大违法问题,执法督察组组长有权要求被督察单位暂停有关税务人员执法资格,期限为30日以上90日以下。

第五十三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被督察单位未按照《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的要求执行,追究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纳入各级税务机关目标管理考核。

存在重大执法问题的单位、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不得参加先进评选。

第五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执法规范、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管辖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将其先进经验进行推广。

第五十七条 执法督察人员违反执法督察有关规定的,比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在执法督察工作中业绩突出的人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给予奖励,并将其业绩作为在优秀公务员等先进评选活动中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的各级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县)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有关期限的规定,均为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4]126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督察报告政府

阳全科组办发﹝2010﹞3号

关于对我市各县(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

督察情况的汇报

市政府:

根据国办函(2010)41号文件精神和山西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安排,我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已分三组按时完成了对各县(区)《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下简称《纲要》)实施情况的督查,重点对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落实情况,采取“听、访、看、查”等方式进行了细致地督察,现将督察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督察工作概况

根据市全民科学素质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按照《阳泉市2010年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督查方案》,全面了解我市此项工作进展情况,市全民科学素质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一行25人对我市各县(区)进行了督察。此次督察主要是按照《<纲要>工作督查内容一览表(各县区用表)》的要求,对建立《纲要》实施工作机制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情况、实施“四大人群素质行动”、“四项基础工程”情况进行督察,并针对各项内容中的重点,采用听取汇报、查阅台帐、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等方法进行全面测评。

督察组由市《纲要》领导小组确定有关领导带队,于5月25日-26日分三组深入各县(区),其中第一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广电局、市委党校、市妇联组成,负责对平定县和城区的督察;第二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总工会、团市委组成,负责对盂县的督察;第三组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科协、市卫生局组成,负责对郊区和矿区的督察。另每组配备《纲要》办工作人员2名负责协调联络、收集资料。各小组本着认真严谨的态度对负责县(区)《纲要》开展情况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检查,并选择了其中的一些协会、基地进行了实地调查。督察结束后各小组整理出了相关资料及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为各县(区)《纲要》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奠定了基础。

二、各县(区)《纲要》实施总体情况

2006年2月国务院颁布《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对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作出全面规划和部署。《纲要》颁布实施四年来,各县(区)政府对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高度重视,在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积极组织协调下,把《纲要》实施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按照每年的全民科学素质工作要点,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指导方针,以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最关键、最基础的问题为抓手,与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及时进行交流、汇报、总结。目前,牵头部门协调抓总、责任单位积极参与、地方政府逐级推动的工作机制已经初步形成,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一)建立领导机构,完善工作制度

1、成立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均已建立,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分解任务、明确职责, 各有关单位积极推进工作。各县(区)的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以县(区)委常委、统战部长或副区长(副书记)为组长,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总工会等14~15个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各县(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各县(区)科协,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部署工作有序进行。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县(区)财政持续加大了对科普的经费投入,为《纲要》实施工作扎实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盂县科普专项经费由人均0.1元增至0.5元,全民科学素质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费增至9000元,领导组办公室设备经费8000元;矿区科普经费由0.2元增至0.8元;郊区、平定2010年科普经费已按人均0.5元预算;城区科普经费人均0.1元增至0.2元。

3、确定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机制。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阳泉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规定,研究部署工作,制定每年的《全民科学素质工作要点》并进行分解说明。定期召开全民科学素质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各项工作,并对会议详细记录建档。同时,逐步规范会议制度,加强与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和联系,建立了《纲要》实施工作联络组,确定了联络员,有效提高了信息流通和资源统筹,使各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间工作联络更加灵活,更具时效。

(二)落实任务,突出重点,着力提升全民科学素质

1、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矿区在青少年科技教育方面多年来在全市乃至全省名列前茅。赛鱼小学创建的科学宫吸引了众多参观者,洪城河小学建立的天文观测台培养了孩子们对科学探索的兴趣,同时,中小学科技创新探索操作室的试点,“矿区航模协会”的成立,积极探索了科普新途径;郊区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获中国科协社区级“科学工作室”认可,被中科协、教育部确定为2010年全国开展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科普教育共建共享试点区;平定县科协牵头聘请了中国科协有关专家做了关于引导中学生拓展思维、创新、创造科技的报告会,取得很好的反响;盂县科协、教育局、科技局、团县委组织中小学生开展“大手拉小手、小手牵大手”、“三模一电”竞赛等科技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2、农民科学素质行动。盂县县委组织部、教育局联合开展了对全县农村党员及后备劳动力的培训教育,建成了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派遣科技特派员分赴14个乡镇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2009年盂县成功通过了省级科普示范县的验收;平定县妇联开展了万名妇女培训工程,对农村妇女进行种植、养殖和家政方面的培训,团县委开展了青年创业培训(SYB),累计举办各级各类培训14次,培训农民14680人;郊区到2010年连续三年分别拿出1000万元支持和发展“3+3”高效农业发展工程,举办各种适用技术培训班60余个,参与授训农民达5000人次,并建立农科110综合服务站一个,在北庄村进行了花卉种植试验,积极为农民致富开辟新途径。

3、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行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对下岗职工开展再就业及各种社会化培训,区总工会及团区委组织开展了各类劳动竞赛,推进创新创效行动;郊区为使老百姓了解科普知识,区科协和卫生、教育、科技等部门经常利用节假日宣传防灾减灾、节约资源、健康生活方面的科学知识;平定县开展“三城同创”从身边做起活动,编制了题为“实践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科普画册,宣传健康、安全、环保、节能新理念;盂县在各乡镇建立了文化站,部分村屯建有文化室和农家书屋,将科普知识送到百姓身边;矿区在阳煤各单位广泛开展安全科普宣传等活动,开设“职工书屋”,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科学素质。

4、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了以公务员管理核心课程为重点的公务员和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并对新任大学生村官进行科普知识培训。盂县邀请省级相关专家巡回授课,开展“服务新农村建设”主题教育活动,通过报告会等形式将科普讲座引入了课堂;矿区由区委党校、区科协组织了“科普知识培训班”,通过干部教育网和聘请有关专家,对单位主要领导、公务员进行了多期科普知识培训;郊区在机关广大职工干部中举办了拱猪大赛、演讲比赛等多项活动;平定以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局为牵头单位,进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科学精神,提倡科学态度,讲究科学方法纳入核心课程。

(三)整合资源,完善设施,加大宣传,推动“四大基础工程”建设

1、科学教育和培训工程。矿区科协成立了“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共有各校校长、副校长、政教主任、科技辅导员等100多名会员,加强了中小学科学教师队伍建设;盂县通过科普教育基地、科学教育论文评选、绿色网站评选、校园科技节等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培养了一批中小学生“科研人才”;2010年郊区翠峰山自然风景区、城区气象科普教育基地、矿区赛鱼小学科学宫被中国科协命名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2、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各县(区)普遍重视科普信息资源、科普作品、科普挂图、声像制品的创作和开发利用,每年编印科普读物大量分发给百姓。矿区科协加强互联网科普服务平台建设,开设“科学普及”、“学会与学术”、“调查研究”等十几个版块,推动科普资源数字化共享;盂县建立“三引”数据库和远程教育各级教学平台,全县农村学校“远程”覆盖率达到72%;平定县、郊区、城区分别发挥现有科普场馆优势,在节假日免费为公众开放,同时,充分利用大屏幕电视、公交车移动电视等平台的作用,向公众提供丰富多彩的科普服务信息。

3、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建设工程。各县(区)有关部门通过各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科普宣传。平定县科协与《平定日报》联手创办《科普天地》专栏,系列科普知识按每周一期的形式在报上刊登;矿区科协在《阳泉矿区》上开设科普板块,并将各类科普活动内容在《阳泉晚报》、《城矿动态》上刊登、播出;郊区在《阳泉郊区》、《阳泉晚报》上及时刊载各种科普活动信息和知识;盂县科协、卫生局、广电局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上联合开办了“科普之窗”、“科学生活”、“健康生活”等节目(栏目),将科普知识送入社区和家庭。

4、科普基础设施工程。盂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已经封顶,县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三合一的前期准备已得到县委、县政府批准;平定县科技馆、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正建设中,将于2010年投入使用;郊区2008年投资550万元建成阳泉市第一家青少年活动中心,2009年继续投资扩增活动场地400平方米,各类兴趣特长培训活动有声有色;城区在社区科普工作方面独树一帜,新华东街社区、阳光社区、南边堰社区等在社区内经常更换科普资料、挂图,积极倡导科学、健康、文明、安全的现代生活方式;矿区赛鱼小学科学宫的第三期修建工程已基本竣工,西河路小学的科学院成为展示青少年科技创新的小舞台,目前区中小学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基地正在筹建中。

(四)结合实际,发挥优势,开展主题活动

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的主题,各县(区)结合实际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宣传教育活动。盂县在中小学校举行学术报告会和讲座、展览等,组织观看科普影视,开展科技类家长培训20000多人(次),培训科技辅导员6轮200余人(次);平定在全县开展了“节能在我身边青少年科普调查体验活动”,以及节能科普知识竞赛;城区组织30多名科技工作者在“全国科普日”活动中开展宣传,印发资料1万余份,组织全区各中小学参加“节能在我身边—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活动”,收集了多项节能建议;矿区组织了“科技活动周”、“12355关爱青少年健康成长”“职业病防治法”,以及主题宣传语、动漫作品征集等活动;郊区利用全国科普日宣传等活动,展出各类大型展板30余块,利用“5.12”防震减灾宣传日制作防震减灾宣传板面10块,举行了地震应急演练活动,发放防震减灾宣传册15000余份。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0年是实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提出的“十一五”工作阶段性目标和衔接“十二五”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一年,根据国务院及全国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的总体部署,各县(区)要围绕主题,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加快《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步伐,圆满完成“十一五”目标,为实现2020年长远目标奠定基础,为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做出新的贡献。按照上述目标和要求,我市各县(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虽已取得良好的效果,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仍需多方查漏补缺,找准差距,推动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再上新台阶。目前各县(区)《纲要》工作普遍存在的不足表现在:

一是督查中发现各县(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专项经费没有到位,各项《纲要》实施工作需要更多长期支持,尤其是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费未列入预算,五个县(区)中只有盂县有办公经费,这直接影响了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是各县(区)“上下联动”的机制尚不健全,导致各县(区)科普亮点、科普典型等发展不够平衡,相互间的沟通学习有待强化,良性的互动和执行机制尚未形成。

三是各县(区)科普资源相对匮乏且共享不够,未能充分拓展现有科普资源为大众开放的渠道和方式,基层科普服务能力诸如科普人员素质、科普设施等亟待加强,对此项工作缺乏相应的测评制度和标准。

四是领导小组与各成员单位联合推进工作的协调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各项测评和激励制度有待形成,尤其科普基础工程的推进需要更多密切合作,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还需要通过实践不断探索。 五是各县(区)《纲要》工作的公众知晓度还不够高,各项主题宣传活动离百姓对全民科学素质信息的需求还有差距,没有形成足够热烈的社会氛围,没有建立起更多社会参与的渠道。

四、改进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此次督察中发现的前述问题,有待于各县(区)全民科学素质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提高认识,探索契入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夯实基础、稳步推进,把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持久地向着目标努力推进。为此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科学素质工作内容纳入党和政府的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探索通过政府主抓,强化各项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尤其要把《纲要》实施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其走上健康长远发展的道路。

二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举措,围绕大局将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紧密地融入其中,紧扣我市“三城同创”等中心工作,结合全民科学素质各项工作,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进而分解要素、找准抓手,开拓性地使主题、科普等活动更有成效。

三是要进一步做好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宣传推广,通过拓宽渠道和方式,吸引更多社会成员或资金加入到其中,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运作机制。

四是要进一步建立联动和协调机制,培训和支持重点人群、重点项目工作,通过亮点、重心带动《纲要》工作开创新局面、再上新台阶,不断在更高、更宽平台上高效展开。

五是要进一步抓好典型的培养、选拔工作,组织各类人员参与培训,提升队伍科普素质,以点带面,推动此项工作驶入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六是要进一步做好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资料收集整理,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尤其是要将各成员单位相关主题活动纳入其中,严格执行领导小组工作制度,以利于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另外,此次督查组特别提出:城区全民科学素质领导小组应尽快推进科普示范基地的培育和建设工作;矿区赛鱼小学科学宫应加快周边环境的配套改造,以提高科学宫的资源共享程度。

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意义重大而深远。通过分析此次对各县(区)工作的督察,我们面对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特别是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清了不足,理清了思路,明确了措施,也坚定了推进全民科学素质工作不断发展的信心。我们要遵循规律,探索路子,贯彻《纲要》实施方案,运用统筹兼顾方法,打基础,管长远,群策群力,开拓创新,促进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在我市扎实、深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阳泉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全民科学素质

督察

汇报

阳泉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6月20日印发

共印8份

第四篇:7月份督察报告

宋世继

7月份仍是公司生产的淡季月份,生产部共生产鲜橙果乐一次约600件,二次鲜榨橙汁约1280件。但是,出口卫生注册现场审核的顺利通过,路通快建招商的顺利开展,生物质颗粒项目取得关键性进展,为以后榨季生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和平台。然而,督察室是一个“报忧不报喜”的工作部门,唯有以严格和挑剔的眼光去审视各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加以指出,使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能够“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最终使大家的工作更上层楼,中橙事业更加辉煌。当然,由于个人观念有时难免偏颇,其中一些话说出来也许会让相关负责人心里不爽,本着工作“对事不对人”的原则,还请大家海涵!

按报告程序首先应对各部门本月每周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追踪点评,但是我在此份报告中已不想浪费笔墨来重复什么,以前存在的问题依然存在,相当多的部门计划依然是模棱两可、不知所云。我想可能这些部门经理真的是已经默认自己目前的工作就是在“混日子”,“中橙的生死与我何关,我每月工资到手就OK”!否则我很难理解作为部门经理,给自己制定一个切实可行、具有时效的工作计划就有那么难吗!做得好的几个部门仍然好,打太极拳的高手仍然陶醉在太极之中。我只能想:可能就像董事长所说,“温水煮青蛙”,现在不跳,等水烧开时想跳就太迟了。

针对本月省进出口检验检疫局专家对公司出口卫生注册的审核

结果,虽然经过专家小组激烈争论后给予审核通过,但是我认为存在的隐患也很大。主力审核专家胡科对公司技术文件的现状虽然以“不清爽”这个词来点评,但是他说到的问题都是必须引起认真对待的:技术文件编制得很不一致,参数、数据在哪里看不到,文件没有完整的计划和程序,不同文件之间接口有冲突„!作为管理者,我知道企业资源管理无非是“人、机、料、法、环”五大因素,其中的“法”指的就是包括管理制度、技术文件、专利知识等企业的软件部分,其重要性甚至超过许多硬件设施的投入,但是我们从总工到基层,又有谁真正重视过此项工作。姜总在当时现场总结时,轻描淡写地说过一句话:“我确实以前很少花时间和精力在技术文件方面”。我举例说明一下,就像一台电脑,只有硬件和硬盘,却没有任何的软件配套,有也是极低级的一些软件,请问这台电脑能够使用吗?这台电脑值钱吗?我们许多领导还沉迷在硬件中,有些大师傅还怀着“教会徒弟会打死师傅”的陈旧观念,不愿意在企业的软件完善方面痛下功夫,造成现在企业徒有其表,离开一个大师傅便要停摆的可怕局面和隐患。“于心何安!于心何忍!情何以堪!”督察室建议公司从8月份开始,组织一个由总工领导的专家小组,对公司技术文件进行全面的完善和清理,直至达到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及系统化。建议公司实行“导师制”,请姜总、黎工、淳博士、胡经理几个核心专家必须每个人带一个以上的贴身徒弟,徒弟必须与公司签订严格的劳动合同,导师必须将带徒弟列入绩效考核,考虑给予导师津贴。以上建议,呈请董事长考量。

针对“开源节流”方面,督察室有话要说。虽然我们在建立与路通快建招商合作关系,也可以说由于我们营销门路不多,我们只有将营销的半壁河山交给路通快建,我也理解为这是必须的,“开源吗,多多益善!”我没有否定营销中心努力工作的现实,但是我们到目前为止也真的没有看到营销中心有任何让全体中橙人看得到一点点希望的营销业绩。也许真的需要一个过程,但是这个过程必须量化,每个月必须看得到说得过去的业绩,否则营销中心也会产生“温水煮青蛙”效应。当然,开源也包括了我们财务的资本运作,公司投资如此之大,财务部面对银行贷款却束手无策,毫无章法。看到此现象,我作为督察都着急,也“狗拿耗子”地去帮忙找银行关系,但是他们反馈回来的信息是:我们财务部整个材料都整不好,我们的财务经理自己对自己没有信心,我们财务经理自己否定自己„我终于明白我们贷款为什么这样难了!说到“节流”方面,记得董事长在6月份绩效考评现场会上要求财务部7月15日以前要制定《成本管理流程》制度,直到昨天财务发来的8月第一周工作计划中,此项工作仍然没有完成。我们目前没有“开源”的基础和条件(其实许多是我们自己无作为而造成),那么节流又如何呢!小事不说,就举一个例证,我认为除了董事长出差可以报销飞机票,其他副总以下出差最多可以报卧铺票,记得我在华坚工作时,几万人企业的副总不可以报飞机票,而我们公司如何,还没有任何效益,我们无论是经理还是总监,动则飞来飞去,钞票大把花出去了,成效却甚微。真有种“儿卖爷田不心疼”的感觉。我觉得再大的事业都是离不开艰苦创业的精神,我们董事长

的心慈,我们财务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现在这种还没有挣钱,就在拼命花钱的乱象。作为企业管理者,难道不应该深思吗!

督察室对7月份干部轮值夜班情况进行追踪,有以下同事能够坚守岗位,他们是:李东、郑军、杜金林、余玉梅、张小龙、赖世海、黄平泽、吕婷、郭冰、黄洁、曾国梁、李太翔、淳炯、胡成君、肖小建、陈涛、廖有金、卢冬明、郭垂萍、兰光锥、吕小春。对以上21位同志自觉坚守岗位和服从安排的行为给予肯定和表扬。没有按要求值夜班的同事有:王天星、黄百能、邱国华、陈永忠、陈锦丰、吕伟明、吕涛、彭飞、黄勇、黄和娣。对以上10位同志没有按要求轮值夜班(至少没有到保安室填写《巡查表》)的行为在此提出批评和警告,本着不能让老实人吃亏的管理原则,督察室将从8月开始要求轮值干部到保安室填写《巡查表》必须有值班保安的签字,对不参与夜班轮值的干部给予100元一次的经济处罚。

6S小组根据董事长在6月份绩效考核现场会议的指示,对于各部门台账的运行情况结合6S管理活动来开展。首先要求财务部、储运部、采供部、机电部、生产部、品控部、行政后勤部、人资部、基地部、客服部、销售部等相关部门向督察室提供台账清单,然后再月底要求各部门根据实际进行台账自查,通过各部门递交的《台账自查报告》来看,机电部、人资部、行政后勤部、储运部、品控部五个部门的台账自查比较具体到位,能够发现问题并且确实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真正达到了公司高层对台账运行要求的目的,也将公司目前的6S管理水平从表象到内部管理的深入。我也希望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

此次台账的全面清理和自查,能够重视台账在日常工作中起到规范化、标准化的作用,让我们的管理活动变得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第五篇:督察报告

开远市财政局“四项制度”工作实施督查报告12月5日,市财政局党总支书记、局长李建华,副局长罗增勇等对财政局“四项制度”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了年底督促检查。现将我局 “四项制度”督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实施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取得的主要成效

我局实施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由于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分解到位,方案细则明晰,部门配合有力,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

行政绩效管理制度。目前,按照全省两个20项重要工作的目标任务,已选择了50%的重大项目和30%的重要工作作为绩效审计对象,对涉及民生的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跟踪问效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真正发挥效益。

(一)开展了农村低保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检查和入户调查工作。

(二)对救灾、救济资金进行了跟踪检查。

(三)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检查。

(四)对新农村省级重点村和州级示范村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

(五)对抗旱资金的使

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六)对“小金库”的清理检查。

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对我局纳入行政成本控制的各科室中心和财政所上报的行政成本控制统计报表基础数据进行了分析,已研究完成2010年机构编制和人员、公务用车购臵和管理、会议庆典论坛、出国出境出省考察、楼堂馆所建

设等控制目标的措施和方法;同时,全面宣传,广泛动员,充分准备,认真做好公务卡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行政行为监督。我局对2009年财政票据进行了年检,对存在的问题责成负责单位个人进行整改。对新录用公务员、事业人员进行了廉政教育。对公物用车实行了定点维修管理。 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全局各科室中心财政所已全面启动了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工作,制定了创建学习型机关工作方案,制定了学习计划,确定了集中学习专题。按照目标倒逼管理工作要求,选择了一批重点工作项目,明确了工作责任,细化了工作推进方案,再造工作流程,全面实施目标倒逼管理。各财政所开展了形势多样的学习培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行政能力。

二、全市实施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存在的主要困难和下步工作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困难

我市实施效能政府四项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还一些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1、部分部门、干部职工对实施效能政府四项制度认识还不够到位,方法措施不够力,工作推进缓慢。

2、工作精力投入不足,甚至存在着就制度落实制度、就文件落实文件的情况,目标“机械”,量化不够具体。

3、在制度的实施上与实际结合不够紧密,制度与机制创新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4、部门之间、上下之间协调配合还不够好,甚至存在着实施的对象口径不一致,以致整体工作推进不平衡。

三、下步工作建议

1、要进一步强化宣传,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团结鼓劲、宣传引导、舆论监督”的方针,继续强化实施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宣传工作,大力营造“人人讲效能、处处抓效能、事事创效能”的舆论氛围;同时,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把实施效能政府四项制度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参与率,增强实施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各科室中心财政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切实做到有领导重视过问、有具体人员抓落实,特别要解决好有人会办事问题,坚决克服应付思想,杜绝“顶岗”不办事、“占位”不作为的现象;同时,继续坚持好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月报制度、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和建立基础台帐制度等,用好的制度管人管事,有效推进工作。

3、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各科室中心财政所要进一步做好协调配合,突出重点,积极推进绩效审计和项目稽查,认真落实好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的风险防范措施,切实加强

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进一步量化行政成本控制,实施好目标倒逼管理,认真推行一线工作法,对重大项目和重要工作进行绩效分析评价,切实推进政务中心建设。

4、严格督查和督办。继续强化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相关牵头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实施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跟踪问效,扎实有效推进实施效能政府四项制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第六篇:税收执法督察整改报告

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 根据总局、省局、市局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要求,结合我局执法督察工作重点,现将2010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一)我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次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二)明确督察内容。细化2010年度的税收执法督察重点项目和常规督察项目的督察内容,逐项确定督察重点、责任单位及工作要求,保证督察工作落实到位。

(三)合理安排进度。按照全面自查、抽查复查、重点督察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开展此次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四)加强监督考核。及时对执法督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和考核,并督促被督察对象落实整改。

二、采取四项措施,保证督察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工作的监管,不断规范税收工作,我局采取四项措施,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保证检查卓有成效。

(一)明确重点。根据市局的要求,结合国税总局督查工作要求,深入检查税收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了税收督察工作方案,对涉税文件、行政审批、税收政策执行及征收管理、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逐项的检查和清理,将出口退税、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税款核定、税务行政审批及许可、涉税文书使用、发票管理等易出问题的执法行为列为工作重点;

(二)严格程序。按照科室自查、分局复查的程序进行,各职能科室对实体和程序法、行政许可法、税收优惠政策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日常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分局对执法检查质量进行抽查和考评,务求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检查质量;

(三)分类处理。对于税收执法程序不合法、政策适用错误、文书不规范等过错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行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等方式处理;

(四)做到三个结合。即与学习税收法律法规相结合、与岗位练兵提高业务技能相结合、与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相结合。

三、详化督察内容,深入开展自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党字〔2006〕33号)的要求,充分运用税收征收管理软件及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

相关数据资料,认真开展关于2010年度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查。我局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要求,对本局制定的文件以及收到的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进行了检查和清理,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都能严格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文件的会签、备查备案制度,建立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台帐》。没有发现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没有发现擅自越权减免税和擅自解释或违规执行税收政策的情况,也没有发现有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地方性文件。

(二)普通发票及税收票证的管理、税收收入的征缴情况。一是重点检查了税收票证的领、用、存、销情况以及票证库房管理情况,通过检查,都能够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税收票证现金汇缴做到了“日清月结”,建立健全了各类税收票证登记台帐和结报手册,对税收票证的领、用、存、销情况按时记录;同时每月对税收票证填开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报。二是重点检查了普通发票的管理、纳税申报征收情况以及税款的预算级次及入库情况。通过检查,都能够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发票;对税收征管范围能依率计征、依法征缴,对税款入库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级次,及时、足额入库,没有发现积压、挪用、截留、转引税款现象。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方面。一是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税收优惠执行和管理上,能够严格实行报批和备案制度,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事项

上符合政策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面严格执行报损审批制度,无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事项。

(四)在重点行业管理方面,尤其是在房地产行业方面,严格执行了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对外来施工企业实行报验登记,同时对重点企业实行税源监控,建立登记管理台帐,按要求对其进行纳税检查。

(五)对税务稽查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本局稽查科在此次改革之前属局内设科室,暂时没有稽查案件。

四、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我局积极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税收法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与上级要求依旧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一是少数干部学习主动性不够,不能熟练掌握各项税收政策、财务知识,在税务检查中难以做到进退自如;二是部分干部政治素质不高,缺乏作为税务干部应有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知难而退;三是部份干部责任意识不强,法纪观念淡薄,存在着随意减税、减免税的现象。在纳税人中造成了不好影响,给依法治税设置了人为障碍。

(二)执法监督需进一步加强。一是执法监督存在随意性。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揭露、不查处,在查处问题上讲情面、走过场,充当“老好人”;二是执法

监督存在短暂性。表现在就文件抓落实,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没有及时跟进,作深层次分析,形成长效的、持续的监督机制;三是执法监督存在局限性。忽略了征管一线执法情况的交叉检查,没有发挥一线人员情况熟、便控管的优势,使得一些表面性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总结一年来我局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下一步做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二是切实端正态度,严肃认真地履行检查职责,保证问题查深、查透和整改到位;三是强化制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四是统筹兼顾,与当前开展的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互相配合,促进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篇二:税收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工作总结报告

xxx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认真开展税收

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工作

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税收执法质量和水平,赤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分局市局下发的《赤峰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税收执法督察通报》(赤国税发【2011】28号)文件精神,从文件下发之日2011年1月24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至,对我局2010年度税收执法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整改工作。

一是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税收执法督查自查整改工作真正有效落实到位,该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股,具体负责税收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工作的开展、督促和协调。各基层税务机关也成立相应的组织,确保督察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

二是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为顺利开展税收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工作,根据市局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具体的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实施情况方案。方案对执法督察自查整改阶段的整个进程进行了安排部署,分为部署动员、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总结分析整改四个阶段,并对执法督查提出了具体要求,使执法督察工作有序开展。

三是明确重点,精心准备。首先是将每项自查整改内容的法律依据进行收集整理,组织自查整改工作组成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相关规定。第二是根据平时掌握的执法情况,对总局确定的每项检查内容

细化为若干检查重点,增强督查针对性。第三是对每项检查内容的检查方式、检查途径进行明确,提高执法督查效率。

四是认真组织,严格要求。在各股(室)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局又抽调政策法规股相关人员,对各股(室)进行了重点督察。检查组依检查程序和检查项目进行分工作业,抽查了相关登记台帐、文件、税收征管档案,同时登录征收管理系统、税收执法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和信息查询、审核, 认真查找突破点,延伸挖掘相关问题,切实做到自查阶段查深查实,都很好的完成执法督查任务。

五是严格整改,规范执法。针对自查阶段中暴露出的具体问题,我局在认真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决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第一是认真整改,严格追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下达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检查股(室)认真进行整改,反馈整改结果,写出整改报告。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严格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第二是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结合2010年我局对税收法制工作提出的要求,各股(室)对税收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出台加强规范管理的有关制度。第三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要进一步加大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力度,依据执法人员的不同基础、不同专业、不同岗位开展分层次、多方位的培训,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以适应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工作要求。(琳瑗)篇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的报告

关于2010年度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的报告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掌握我市地税系统的税收执法督察情况,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税收执法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我局年初下发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由法规处处牵头,其他各处(室)参与,组成考核组,于11月1日至18日,对我市11个区(县)地方税务局开展了2011年度税收执法督察考核工作。现将考核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安排部署税收执法督察考核工作

税收执法督察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加强保障监督、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一项新举措。做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对于我局推动税收执法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提高税收执法监督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领导高度重视,明确考核任务。自我市地税系统全面贯彻执行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以来,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税收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力措施来抓,并在年初的工作安排中做了专项部署和要求,多

次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依法治税工作的“主思想”,税收执法督察是依法治税工作的“主抓手”,并将税收执法督察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的评比,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各处(室)负责人任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保证了考核工作有领导、有计划、有监督、有落实。

(二)认真梳理线索,明确考核重点。为切实把我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抓好、抓深、抓细,考核前,从三个层面认真梳理执法督察线索,确定考核重点: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确定的重点内容,结合实际,确定考核重点;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及《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筛选考核重点;三是多次召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的骨干力量征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补充考核重点。根据以上确定的重点内容制定严谨的考核计划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即《2011年税收执法督察考核项目表》,该方案基本实现了检查尺度统

一、检查深度统

一、检查层面统一,力求对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的考核做到公平公正。在考核过程中证明这一步骤使考核路径清晰,标准明确,有效的提高了考核工作的效率。

(三)查前严格培训,明确考核途径。10月27日至28日对

考核组成员进行了集中培训,主要学习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责任制相关文件及讲解和说明《2011年税收执法督察考核项目表》中的考核项目、考核要求、检查方法、路径等。

此次考核采取“听、看、查、议、评”的方式进行。“听”是听取被查单位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汇报;“看”是看有关文件、案卷、文书、资料(含征管数据)、报表及实地查看等;“查”是对税款征收、税种管理、税务稽查、政策执行、违规查处、行政管理等行为进行检查;“议”是召开各种不同范围类型的会议,听取意见及建议;“评”是对执法和管理状况做出综合评价,并结合考核项目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评分。

(四)实地延伸检查,明确检查深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工作督察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选取了包括房地产业、建安业在内的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作为实地延伸检查对象,检查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税款,是否按规定申报,是否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等情况,并将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实地调查信息及时与征管软件中信息进行比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了税款及时入库。

二、认真做好考核总体评价工作

(一)取得的成效

从总体情况来看,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能够把组织收入及依法治税工作,作为总揽全局、重点落实的首要任务,以严格落实税收政策,全力推动依法治税,使我市地税系统执法监督成效逐年提升。一是税收政策得到层层落实。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均能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未制定任何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文件;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方面,我局利用监督、检查、否决“三权”,对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审批进行监督管理,各局均能做到依法减免;二是税款能够及时入库。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各项税费,未发现延压税款、提前征收税款、违规批准缓税或混淆预算级次入库的现象;三是税务检查及处理逐年规范。从检查中看,税收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程序合法,税务违法行为处理中所应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准确;四是税务稽查力度加大。稽查部门基本上依照稽查规程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并按照《重大案件审理规程》的规定向审核部门报送案件;发挥了以查促管的作用;五是自查工作扎实有序。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的自查面达到100%,做到了检查有底稿、查处有依据、情况有反馈、检查有结论、结果有通报、问题有整改、过错有追究。

(二)考核发现的问题

综合本次考核结果,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我局对被考核单位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归纳:

1.税收政策执行方面

个别享受优下岗惠政策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上报。涉及纳税人2户,现已改正。

2.税务行政处理方面

自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以后》,税收管理员仍然存在使用老办法对违法的纳税人进行处理的现象。考核组已要求各局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增强责任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和内容,提高税务行政处罚质量和效率,防止此类行为再度发生。

3.税务管理方面

此次考核,将税费征收、发票的“领、销、开、缴”、涉税篇四:2015年税收执法督察文件解读

2015年税收执法督察文件解读

目录

一、解读税总发?2015?26号、闽地税?2015?32号 两个文件

二、督察工作中需重视的两个问题

三、2015年税收执法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一)税收收入质量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三)营改增试点税收管理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五)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六)发票管理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执行情况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八)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九)贯彻落实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制度的情况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一、解读税总发?2015?26号、闽地税?2015?32号 两个文件

(一)督察内容

1、税收收入质量情况

2、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1)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2)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税收政策

(3)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

3、营改增试点税收管理

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

5、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6、发票管理

(1)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情况。

(2)超定额供票补税是否符合规定。

7、《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执行情况

(1)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2月1日实行后,各级税务局按照规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情况开展督察。

(2)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规定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情况开展督察。

(3)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261号)规定的自2012年3月1日起,税务机关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办理个案批复,执行请示、会签、审查、备案、公开程序的情况开展督察。

8、税收执法案卷评查

督察贯彻落实?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4?164号,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的情况。

9、贯彻落实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制度的情况

督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案件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闽地税?2014?20号)落实情况。

(二)督察工作要求

1、督察内容所属期

2014—2015年,督察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2、督察方式及工作要求

1.2015年4-8月,各级地税机关对照督察内容开展自查;在此基础上,按照“下查一级”原则,组织复查,各设区市局复查下级单位的比例按不低于50%的要求确定;2015年9月开始,省局组织对2个设区市局开展重点督察,并总结全省执法督察工作情况于2015年11月2日前上报税务总局。

2.认真执行?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科学制定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查前培训,合理调配力量(优先从执法督察人才库中抽调骨干力量),创新督察方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结合执法疑点相关指标和其他督察方式开展督察,并根据督察结果,狠抓整改落实,有效提升执法督察工作质量。

3.应参照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指引开展督察;督察项目应用执法疑点相关指标情况,各设区市局根据要求反馈省局。

4.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督察专业文书主要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税总发?2014?20号)和?全国税务机关督察内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2?25号)的要求,全面推行使用税务总局式样执法督察文书,及时收集、整理和移交税收执法督察档案材料。

(三)上报材料及上报时间

(1)2015年度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计划。设区市局应根

据督察项目,结合2015年省局绩效考核工作要求,制定2015年度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包括必查项目计划、完成督察项目的具体时间期限、计划督察下级局的数量,2015年4月30日前通过行政管理信息系统邮件上报省局。

(2)设区市局向省局报送的督察结果包括:2015年税收执法督察2个案例(同时附上作为案例来源的工作底稿原件)、税收执法督察报表、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报告,2015年8月31日前正式行文通过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省局。各项资料具体内容应按照(闽地税?2015?32号)要求撰写。

(3)省局稽查局和直属分局?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于2015年8月31日前报送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督察工作中需重视的两个问题

(一)准确确认问题。

1、要查清问题。

2、执法督察查内部执法问题,不是查纳税人的问题。问题的描述要贴切,要属税务机关的执法问题。

3、执法督察查内部执法问题,若只是违反工作要求的,不作为执法督察问题。

(二)认真落实执法督察“查错纠弊、促进管理、防范风险、服务大局”的工作职能,提升执法督察质效。

1、剖析问题。对执法督察发现的问题,要分门别类分篇五:2012年税收执法调研报告

2012年税收执法调研报告

为了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积极利用总局综合数据分析平台开展执法督察,充分发挥督察内审监督作用,提高监督效能,现将税收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如下:

一、税收执法督察:

(一)深刻认识税收执法督查的作用

1、税收执法督察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必然要求 税收执法人员缘于知识、能力、经验的差异,在没有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因对税法理解不同而造成执法行为不规范,不能准确体现税法立法宗旨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大量存在,必然制约依法治税水平的提高。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需要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使其自觉抵抗税收权力诱惑,自觉加强业务修养,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则必须要加大执法督察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在最大限度遏制并消除税收执法人员的税收腐败和过错的同时,迫使他们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约束自己行为,规范执法,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税收执法需要。

2、税收执法督察是提高征管质量的有力保障

税收征管与规范执法密切相关,只有税收执法规范,执法人员都能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税收征管质量才能真正得到提高。反之,如果执法不规范,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执法隐患和不良后果,

这肯定会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征管质量。税收执法督察可以监督和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根除执法隐患和征管漏洞,防微杜渐,从而助推征管质量的提高。

3、税收执法督察是保护税收执法人员的具体措施

税务干部在执法工作中面临较大风险。由于目前法制不够完善,税收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社会上的腐败氛围和执法人员面临亲情友情的干扰,以及权力对执法的掣肘等原因,再加上与执法对象间的直接利害冲突明显,这些因素造成了税收执法工作是一个比较容易犯错误的工作。古人云“严是爱,纵是害”,税收执法督察是税收执法行为的紧箍咒,是执法警钟,有利于税收执法人员不犯错误,少犯错误,是保护税收执法干部的具体措施。

(二)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各级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督察中采取了很多措施,力度不断加大,但还是不同程度的存在诸如认识不够、职能发挥不够、督察手段单一和督察重点不明确等问题。

1、对税收执法督察的重视还不够 ,特别是自查阶段流于形式。 不少同志认为,经过这几年的规范执法及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水平与以前相比有了较大提高,现在执法基本规范,运转比较正常,存在的都是一些小问题,不足为怪;还有部分同志认为执法督察是上头的事,且难度大,思想上存有依赖和畏难情绪;有些单位和个人只强调组织收入这个中心,轻视乃至忽视税收执法督察。更有少数税务干部,把接受督察当成一种负担,把督察看作是对自己的不信任。每年

执法督察自查时,不是深刻地反思原来执法过程的的对与错,而是应付了事,流于形式。加之执法督察员多为一岗多职,没有专职人员,无疑从另一个方面弱化了执法督察的职责。

2、税收执法督察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还需提高

税收执法督察是对税收执法行为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实施全程监督、监控、检查。这就要求税收执法督察人员不但要熟悉税收政策,精通税收业务,而且要掌握税收征管操作规程和现代信息技术,以保证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有效开展。目前,由于执法督察人员大多数不是业务骨干或能手,对税收执法实体和程序不是十分清楚和明确,一些督察人员开展执法督查不知从何入手,有问题查不出,或查出问题不全面,应付了事,削弱了税收执法督查的作用。

3、税收执法督察的职能作用没有完全发挥

税收执法督察不同于单纯的税收执法检查,监督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和重要职能,通过督察,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要研究探索和完善监督机制,最终达到规范执法的目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把税收执法督察混同于执法监察和执法检查,只重检查不重监督,偏重于对税收执法行为完成后的检查,即使是纠正过错行为,也往往以追究数量、追究面作为衡量执法督察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而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依据是否充分,工作程序是否恰当,岗位职责是否明确等问题深入探究不够。

4、税收执法督察还有一定的盲目性

税收执法督察应该是一项系统工作,要有与监督机制相适应的一

整套制度、规章、办法和计划。目前,大多数的督察存在盲目性的问题,内容不够明确,重点不够突出,往往是哪个环节出问题,就针对哪个环节制定监督制度、进行监督检查,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虽然可以收一时之效,但常常治标不治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5、税收执法督察的手段还不够丰富

一方面督察的方式方法单一。税收执法督察还停留在人工查阅、实地核实等简单手段上,科技含量不高,信息化技术应用不够,没能充分利用好征管软件、网络等信息平台。大多税务部门的督查机构摄像机、照相机等办案取证工具配置不全。另一方面没有充分利用外部监督机制开展督察。没有能通过聘请的义务监督员,以及政务公开、网络反映的情况发现税收执法过错线索,确定督查计划,有目的的围绕热点开展税收执法督察。

(三)加强税收执法督察的对策

1、提高认识,增强税收执法督察的主动性

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必须形成合力意识,建立责任体制,形成“职责分明,岗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一方面税收执法督察人员要消除“怕得罪同事”、“怕领导不高兴”的顾虑,改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民不举,官不究”的错误认识,主动履行督察职责,实施对税收执法权的有效督察。另一方面各个税收执法部门和一线税收执法人员要提高认识,走出执法督察就是找自己麻烦的思想误区,充分认识督察也是关心、督察就是保护的道理,主动接受督察。另外,在配齐、配强执法督察人员的同时,要加强对督察人员的培训,提高

他们的业务技能。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成立松散型管理的督察办公室,配备日常专职人员2人,在不同部门抽调多名业务突出、素质高的干部为成员,日常在各部门工作,在实施督察时随时参加,这样也同时解决了督察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保证了督察工作的质量。

2、扩大内容,充分发挥税收执法督察的监督作用

要充分发挥税收执法督察的双重职能作用,既要检查,更要监督。不仅进行事后督察,还要对事前、事中开展监督检查,扩大检查范围,加大监督力度。一项较大的税收执法工作,如一些税收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制定了周密的计划,是否制定相关的监督制度,是否合理分权、合理制权,这些都应纳入到税收执法督察之中。在开展具体税收执法工作过程中,督察部门也应及时开展督察,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使整个工作不偏离方向,避免事后查出问题,造成损失,无可挽回。

3、明确重点,解决税收执法督察的盲目性问题

当前,要着重加强对税收减免、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工作的督察。发挥税收执法督察在征管工作中的作用,实现对税务登记管理,票证、发票管理,所得税减免,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程、全环节的督察,使税收执法责任制从单一的结果控制转向过程与结果的并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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