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征管工作总结

2022-12-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时光流逝着,岁月沉淀着,在众多个日夜中,我们辛勤的工作,换来了一份份工作佳绩。回首看每个阶段的工作,都有着独特的成长点,应当写一份工作总结,作为自己工作路上的前进参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保费征管工作总结》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1篇:社保费征管工作总结

社保费中税务机关权责配置的优化:从征收到征管

摘 要: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相较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不仅契合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更符合功能适当原则的内在逻辑。就法治原则契合性而言,税务征管更有助于增强缴费人的法律遵从程度,维护法律尊严,使得文本上的法律能够在现实中得以实施,同时还有助于打破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费征缴上权力过于集中引发的权力寻租;就功能适当原则的契合性而言,税务征管能够以最小的缴费遵从成本和行政执法成本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保费足额征缴的目的。把社保费纳入税务征管是税务机关最佳权责配置,其实质是将社保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在社保费征收环节拥有的管理职能移交税务机关。

关键词:社保费;税务征收;税务征管;法治原则;功能适当原则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提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纵观《方案》与《改革方案》,它们就税务机关在社保费中的角色措辞似乎不尽一致,前者是“征管”,后者则是“征收”。若二者只是措辞不同,内涵与外延皆一致的话,《方案》与《改革方案》就不存在抵牾,对于合理配置税务机关与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费上的权、责、义没有问题。但是,若二者的内涵和外延皆有区别的话,那么《方案》和《改革方案》就税务机关在社保费中的功能定位的勾勒将不尽一致,对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亦将平添诸多迷津。因此,当务之急就要尽快理顺税务机关在社保费中的最佳权责配置。基于此,文章用法解释方法对“征收”和“征管”的规范内涵加以阐释,明确二者各自的外延和内涵,进而运用法治原则与功能适当原则分别就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和“征管”社保费的内在契合性予以檢视。并在此基础上对税务机关介入社保费的最佳路径所仰赖的配套设施予以展望和勾勒。

一、征收与征管概念的混淆:社保费中税务机关权责配置混乱的根由

“概念是思维的重要工具,法律概念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也是进行法律思维和推理的根本环节。”[1]法律概念作为指引人们为或者不为的基础性准则,对同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将直接导致人们对同一法律问题采取不同处理方法。“(社保费)征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的重要概念,为社保费征收主体的权限范围划定了边界,即仅限于“征收”。源起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赋权,各省级政府得以在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中择一作为该行政区域的社保费征收主体。然而,在我国省、地政府(含计划单列市)的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中却出现两种模式:一种是“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另外一种是“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2]在这两种模式下,税务机关的权责配置有着极大差异。以下对前述两部法律法规中的“征收”这一概念予以阐释,以检验出在社保费中立法者所希冀的税务机关的权责配置,并对社保费中税务机关权责配置较为混乱的根由予以探明。

(一)法解释视野下社保费“征收”与“征管”

从语义分析来看,“征管”系“征收管理”的简称,是由“征收”与“管理”共同构成的一个复合动词,从而与“征收”相区别。文义解释方法作为一种立基于法律规范的文本内涵的法解释方法,在诸多法解释方法中居于优先地位。[3]透过“征管”与“征收”的文本内涵,可以较为清晰地得出二者有着较大区别。社保费“征收”与社保费“征管”的区别就在于征收主体是否对社保费拥有管理权限。不过,诸多涉及社保费征管或征收语词的规范文本并未严格区分二者的差异。亦如《方案》与《改革方案》对同一法律问题的描绘就前后运用了不同的表达,前者为“征管”,后者为“征收”。即便是同一文件,也存在混用“征收”与“征管”的情形,《改革方案》便是混用的例证。例如“先合并国税地税机构再接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便指明了税务机构在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中的职责皆是“征管”而非“征收”;“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则指明税务部门从社会保险部门接受的职责是“征收”而非“征管”。如此,单从文义入手,想要对“征收”与“征管”的区别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也就颇为困难,并非如同二者泾渭分明的语词内涵差异一般。

基于立法者用词的不甚精准,“文义解释有诸多局限,需要其他解释方法来印证和检验,因此其并不具有优位性”[4]。究其根源,受限于立法技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文本规范时常存在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以及滞后性的问题。[5]正因如此,对法律文本的解读在文义解释难以达致目标时候还有赖于包括体系解释方法在内的论理解释的引入。[6]与文义解释有所不同,体系解释等论理解释方法更强调对法律文本的内在逻辑的探寻,以追求法律文本的事物本质。

将体系解释方法引入对《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征收”一词的解读,能够较为清晰地发现“征收”与“征管”的内涵并不相同。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例,其第六条谈及社保费征收主体可以是税务机关,其前面一条,也即第五条则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此可以判断得出即便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社保费的征缴管理权限依旧不属于税务机关,而属于劳动保障部门。除此之外,该条例第二章的相关内容也足以印证即便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机构也还保有办理社保登记、社保费申报、社保费核定、建立社保缴费记录等业务的权责。由此来看,社保登记、申报、核定等事项虽然与社保费征收有密切关系,但终究并非征收所能覆盖。实际上,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章节结构名称也能够看出征收与征管的区别,即征管包括征收和管理,比征收多出的事项主要有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申报等管理事项。

(二)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下的应然权责配置

经由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征收”与“征管”的内涵与外延不难勾勒,个中差别也较为清晰。但《社会保险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费中的权责配置并不完全一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在社保费的“征收”上的职权主要涵盖收取款项、追缴款项、与款项征收相关的检查调查、与款项征收相关的行政处罚、加收滞纳金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税务机关的权限则不包括做出与社保费征收相关的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作为新法、上位法和一般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为旧法、下位法和特别法,在二者对税务机关在“征收”社保费中的权责配置不尽相同的情况下,有必要厘清以何者为准。通常而言,对于同一规定,上位法和新法的规定优先于下位法和旧法。鉴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保费的,税务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社会保险法》则允许税务机关申请社保行政部门做出划拨决定,责令缴纳单位提供担保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①,等等。二者规范的事项一致,但具体规定却不甚一致,显然应当优先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而就单位拖延缴纳社保费的情形,《社会保险费征繳暂行条例》允许税务机关征收滞纳金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而《社会保险法》中税务机关则仅有加收滞纳金,而无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对此可以本着有利于缴费人的原则,适用新法,进而否定税务机关对延迟缴费的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至于《社会保险法》与《社会保险法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税务机关对应缴费单位逾期拒绝缴纳保险费用的不同应对措施,亦应遵循《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由税务机关依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鉴于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权责配置如下: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依次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也可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价值相当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以及社保费征收相关的检查工作。实际上,结合粤劳社函〔2008〕1789号文件来看,这种权责配置方式更接近于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的模式,而非包括广东省在内的实行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模式。当然,这并不意味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模式就完全契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豫政〔2016〕77号文件,河南省作为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模式的典型,但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收中的一些权责配置同样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不一致,例如:税务机关对逾期仍不缴纳社保费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划拨社保费的行政强制权的规定就与《社会保险法》中“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存在不一致。毕竟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来看,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与“有关行政部门”并非同一主体,否则便无“申请”的必要与可能。

总体而言,无论是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模式还是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模式,它们大都或多或少地背离了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初衷。而个中根由则在于混淆了“征收”与“征管”这一对法律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除了肩负社保费“征收”职责外,还或多或少地承担了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超越税务征收:法治原则的悖反

“法治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7]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以及希望实现的社会秩序状态,它不仅强调有法必依,还要求所依循的法律皆为良法。衡量一部法律是否为良法的关键在于该法是否奉行权力制约原则与以人为本的理念。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言人,尤应遵循法治原则的两大要求,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并且遵循行政权力彼此相互制约。

(一)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模式的合法性危机突出

在税务机关作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地区,绝大多数的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收中长期以来都处于辅助地位,也因如此被理论和实务界称为“税务代征”。在税务机关征收(代征)社保费的地区,社保费的申报、核定权限都配置给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并无过多介入空间。社保经办机构具有确定社保费的费基、费率核定权,税务机关只能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社保费数额向缴费人征收社保费。理想情况下,无论是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社保费还是税务机关核定社保费,缴费义务人都应该依法足额缴纳。不过,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践中,不同机关掌握核定社保费的权限会出现程度不同的缴费遵从。一般而言,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社保费的情形下,税务机关并不掌握与缴费义务人缴费的费基和费率相关基础信息,而社保经办机构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又难以对缴费义务人申报缴费的信息展开实质性核查比对;与之相应,社保费缴费主体也就会利用此等信息不对称瞒报、谎报应缴社保费的费基或者费率,进而逃避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保费。如此,社会保险相关立法规定也就形同虚设,名义社保费率与实际社保费率出现较大出入。需要说明的是,随着“金税三期”的稳步推进,尽管一些地方,如前文提及的河南省在豫政〔2016〕77号文件中就明确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这对于打破信息孤岛,减少缴费人因信息不对称逃避缴纳社保费是大有裨益的。但也应当意识到,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只是被动接受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的最终缴费数据,并不掌握核定社保费所依赖的基础数据,也就难以保证社保经办机构的核定完全合乎立法意旨,对缴费人缴费行为的合法性展开实质性的稽查比对更是无从谈起。实际上,2018年度以来国务院多次召开常务会议明令禁止各地擅自对欠缴社保费的单位进行追缴,就是对现行社保费征缴的法律遵从度较为低下的真实写照。毫无疑问,在社保法律法规运行不畅、效果难彰的当下,言及社保费征收法治化尚为时过早。

(二)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模式不利于贯彻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把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置于一种新的格局,法律不但得到权力的有效支持,而且它作为一种非人格化的力量对权力发挥着制约的作用。”[8]在一个法治国家,公权力之间应当彼此相互制约,避免一权独大。具体到社保费征收问题上,现行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模式较之于社保经办机构全责征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发挥税务机关的征收能力优势,但社保费政策制定权、费基和费率核定权乃至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皆由社保部门垄断。税务机关的“代征”角色使之难以对社保部门的权力充分制约,加之社保部门又非垂直管理部门,沦为各地方政府进行招商引资、变相降低费率的重要工具也就不足为奇。举例而言,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社保费、税务机构代征模式下,缴费单位按照核定缴纳的社保费就时常与其本应当缴纳的社保费数额有较大出入,这固然与社保经办部门的信息劣势有关,但核定权作为社保经办部门的自由裁量地带,其在缺乏外界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情形下滥用核定权以实现地方政府特定的政策目标也就数见不鲜。除此之外,绝大多数推行社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的地区,其社保费收支差距不断扩大,进而需要公共财政收入大量填补缺漏的现实也是愈演愈烈,这与社会保险费收入与支出自求平衡的基本原则不相匹配;其中,固然有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的因素,但社保部門权力集中、缺乏制约与之亦不无关联。究其原因,社保部门在社保费征收上一旦权力过于集中,其权力寻租的空间也就越大,降低缴费人实际缴费率的反向激励也就愈加凸出。

三、迈向税务征管:基于功能适当原则的检视

功能适当原则作为国家权力配置的指引性原则,它可以适用于以下两种场景:一方面,当某项国家职能需要分配时候,寻找在组织、结构、程序、人员上最具有优势、最适合承担该项职能的国家机关;另一方面,当某项国家职能已经配置给某个机关,探寻应该对该机关的组织、结构、程序、人员进行何等程度的调整,以便其更有效率地承担该项国家职能。[9]与法治原则的着眼点不甚相同,功能适当原则的重心在于功能配置的正确性与效率性,即便某项职能配置看似违法。[10]功能适当原则作为检视国家职能配置的重要标尺,毫无疑问可以应用于社保费是否应当由税务机关征管这一问题的反思。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是否符合功能适当原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察:其一,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是否有助于社保费征管目的的实现;其二,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是否契合成本-效益原则。也即税务机关只有以最具有效率的方式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保费征管目的,才能说明社保费征管职能能且仅能配置给税务机关。实际上这也是对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考察。

(一)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有助于社保费征管目的达成

就立法目的而言,“它不仅是立法活动的重要方向指引和法律规范化、完整性的内在要求,而且是法律解释的重要标准和法律修改、完善的重要参考。”[11]绝大多数法律文本中,立法者皆有设置立法目的条款的习惯,某种意义上洞察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也就可以转化为对该法律的立法目的条款加以解读。

与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的两部法律法规分别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前者立法目的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后者立法目的为“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两部立法的目的条款有着诸多相似之处,其目的亦可归纳为“规范─保障”目的。其中,规范目的是直接目的,是指规范社会保险征管关系;保障目的是根本目的、终极目的,是指充分保障公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也即实现中共十九大报告所称的“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与政府财政是两套不同的体系。社会保险奉行精算平衡,其收入来自参保人的缴费,根据开支大小决定缴费水平,且支出标准受法律保障。”[12]因此,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的可持续性毫无疑问需要建立在社会保险资金筹集的可持续性基础上。易言之,社会保险费能否被征缴机关依法按时足额筹集到也就成了社会保险费征管的最主要目的。申言之,评判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是否有助于社保费征管目的的达成,也就取决于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上是否较社保经办机构征管社保费、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更有助于社保费的依法足额筹集。

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很大程度上就是学术界所指称的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模式。较之于税务机关征收(代征)社保费这种情形,税务机关拥有核定、处罚、划拨、稽查等权限,与征收税费并无本质区别。此种情形下,税务机关拥有的费源费基管理的独特优势得以充分发挥,进而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做实做大社保费费基。[13]另外,税务机关还可以借助其颇为成熟的诸如分类分级管理和风险管理的税收征管手段,有效提升社保缴费专业化管理水平,进而确保社保费应收尽收。[14]有研究表明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相较于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更有利于扩大社保费征缴覆盖范围[15]。社保费征缴覆盖范围的扩大毫无疑问有助于实现社保费应收尽收的目标,进而确保社保待遇支付的可持续性。

(二)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也应当满足效率的要求,以最小的法律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16]源起于法的效率价值,法经济学学者发展出了一系列用来衡量某个法律或者某一项制度是否有效率的指标或方法,尤以“成本-效益”原则最为重要。

衡量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是否最具有效率,可以运用“成本-效益”原则对其予以分析。前已述及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较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更有利于达致依法足额收集社保缴费的目的,进而维持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可持续性。在既定目标之下,若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的成本更小,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就更为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也即最有效率。

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模式下,一方面,缴费人不必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税款以及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缴费,只需要向同一个行政主体——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社保缴费与申报纳税即可,显然有助于减少纳税人、缴费人的法律遵从成本;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与社保经办机构的权责配置将摆脱“二龙治水”下的模糊、重叠与推诿,提高征收效率。

更为重要的是,税务机关全责征管社保费后,税务机关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优势,不需要额外增加过多的人员和经费。具体而言,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一方面可以省去大量与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费征缴协调上的大量行政成本[17];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借助现行的稽查局,不需要再设置专门的机构即可完成对社保费的稽查,而这是社保经办机构在同样情况下难以企及的。[2]

四、配套机制: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的配套措施

透过法治原则与功能适当原则的分析,可以发现:一方面,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相较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更有优势,它不仅更有助于增强缴费人的法律遵从程度,维护法律尊严,使得文本上的法律能够在现实中得以实施,还有助于打破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费征缴上权力过于集中并由此引发的权力寻租;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征管较之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无论是在缴费人法律遵从成本上还是行政机关征缴社保费的行政成本上都更低,而征集的社保费总额却更高。这足以说明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是税务机关在社保费中最为理想的权责配置。不过,考虑到我国现行社会保险费实体立法以及征管立法尚存诸多不足,若不加以应对,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的优势难免打折扣,而这有赖于相关配套制度设计的进一步完善。

(一)《社会保险法》应进一步明确社保费费基和费率

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强调税基、税率皆应由法律加以规定,以限制行政机关恣意侵犯纳税人财产权。近几年来,非税收入法定的呼声也日益增强[18]。尽管社保费与税收有所区别,但是它同样属于广义上的政府收入。一方面,社保费的缴纳与待遇的享受并非完全对等关系,而是融入了社会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也是对缴费人财产的某种剥夺;另一方面 ,社保费与税收在构成企业或者个人生产经营成本或者负担上亦无本质区别,基于此,由法律明定其费基、费率自有其必要性。

反观社保费费基、费率的法制实践,除了《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社会保险法》分别对工伤保险以及养老保险的费基做出原则性规定外,其他各类社会保险费的费率和费基皆无法律法规依据。如此以来,各类社会保险费的费率只能依据国务院及其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征收,加之国务院基于阶段性减税降费的目的,社保费费率也时常变动,各地之间的社保费费率也不尽一致。社保费的费基情况略好一些,但即便是工伤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的费基也在各地呈现出不同的表现样态,更不必说立法未规定费基的险种收费。[19]社会保险费费基、费率缺乏明确法律规定不仅不利于规范社保费的征缴,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缴费人的遵从成本,更有可能沦为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开展区域间不当竞争的工具。

基于此,有必要在《社会保险法》中明确各保险费项目的费基,在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的机制下,可以将社保费的费基参照所得税中有关基数加以确定。其中,建议企业负担的职工总工资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保持一致。这样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企业是否足额缴纳社保费进行监管,减少税务机关自身执法风险,也有利于减少企业社保费缴纳中的法律风险。其中,个人缴纳社保费的基数则与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数额保持一致。至于社保费的费率,《社会保险法》亦应做出规定,考虑到社保费费率的调控经济功能,可以将之设定在一定的幅度区间内,同时授权国务院或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就全国统筹和省级统筹的社保费费率在区间内相机调控,并报全國人大常委会备案。

除此之外,还应当明确与社保费费基、费率具体应用相关的行政解释权应当由国税总局行使,毕竟在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模式下,税务机关与缴费人的距离更近,更了解社保缴费中的争议问题,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更符合执法的需要。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应明确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参照适用

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而非征收社保费,其中最大的区别就是“管理”。也正是“管理”权力的有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务机关征收或征管社保费是否合符法治原则以及功能适当原则的要求。税务机关“管理”社保费的优势集中体现在核定缴费、接受缴费申报以及缴费稽查、风险评估、作出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等方面。主张让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实际上就是希冀税务机关能够像征收税款一样征收社保费。基于此,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的突出优势正是其征管税款的经验优势。

不过,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只有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才能适用该法,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暂时还不能适用该法。而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无疑也需要一定的征管法律规范作出明确规定,若《税收征收管理法》不能适用,就必须尽快制定一部专门规范税务机关征收非税收入的法规。不过,考虑到税务机关征收非税收入尚处于过渡期,制定专门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时机尚不成熟,不宜操之过急。为满足税务机关征管非税收入的需要,过渡期可以考虑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附则部分对非税收入征管,尤其是社保费征管作出参照适用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社保费征管参照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并不代表社保费征收应当完全适用该法,毕竟社保费不仅涉及职工社保,还涉及城乡居民社保,对于城乡居民社保部分未必能够完全适用。这就需要国务院结合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的特殊之处,尽快制定配套可操作的行政法规。

五、结语

在社会保障基金缺口问题愈加突出的当下,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不仅是弥补缺口的重要方法,也是新时代实现财政收入与社保支出之间相对分离的应有之义。税务机关较之于社保经办机构在征收社保费上的巨大优势使之得以成为社保费的征收主体。不过,无论是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建议,还是对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都未能厘清税务机关在社保费中的具体权责配置,这对于提升社保费治理现代化绝无裨益。在包括社保费在内的非税收入中,超越税务征收、迈向税务征管理应成为新时代税务机关的应有角色。非税收入治理能力的提升固然离不开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但顶层设计的清晰化也绝不能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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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文清

Key words: social security fees; tax collection;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inciple of the rule of law; principle of appropriate function

作者:冯铁拴

第2篇:社保征管体制改革对国库监管的影响

摘要: 2018年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保费划归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入库。为分析和研究社保资金征管体制改革后国库如何更好地发挥监管职能,本文借鉴美国、英国、新加坡社保资金监管相关经验,分析了征收职责划转后对国库监管工作的影响,发现目前社保资金监管存在制度不健全、系统建设不完善、预算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本文继而提出健全立法体系、完善国库制度建设、加快“费改税”进程、加快征缴系统信息化建设、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保资金监管体系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 社保征管 改革 国库监管 影响

一、基本情况

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由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五大险组成的社会保险体系基本建立。2018年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出台,正式明确社保费由国税地税合并后的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费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改革前,我国社保费征缴机关有税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双主体,征缴模式有社保全责征收、税务代征、税务全责征收、社保税务按险种分别混合征收四种,形成“双主体、四模式”。导致我国社保费征管政策和力度不统一,社保统筹地区间不平衡,社保缴费基数不透明、不规范,全国统筹难,跨统筹地区调剂基金困难,基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部门职责不明确,基金投资保值增值保障机制不健全,保费征收效率低,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

此次社保费征管体制的改革,不仅从政策层面确定了税务部门在社保费征收中的唯一主体地位,也对各地多样的征收模式进行了归并与统一。将有效改变目前的征收模式,提升社保费的征收效率,为改进和提高我国当前社会保险资金的监管方式、效率等提供了机遇。

二、国内外社保资金监管模式对比

(一)当前中国与美国、英国、新加坡社保资金监管的比较

通过表1可以看出,美国、英国、新加坡社保资金监管特点,结合我国目前社保资金的监管现状,还存在许多不足:一是现有的法律法规执法刚性不足,社保机构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二是监管过于依赖行政手段。然而行政监督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惯例,这种监管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自身固有的缺陷所引发的问题在众多领域已越来越明显。三是部门沟通协作机制不顺畅。社保费的征缴管理涉及社保、财政、银行、税务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协调难度较大,具体表现为部门之间不能及时共享信息。四是各部门职责不清容易受掣肘。尽管我国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定了金融、财政、人社等部门的社保基金监督职能,但对于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仍然不够明确,以致出现多重管理或管理空缺、监督管理效率低下等现象。五是信息不透明,缺乏社会舆论监督,仅依靠媒体不定期地公布少量不成系统的信息数据。

(二)国库参与社保资金监管的必要性、迫切性

1.现行法律法规明确国库对社保资金负有监管义务。2015年《预算法》第五条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2011年《社保法》明确社保资金纳入预算,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按统筹层次设立预算,按社保项目分别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规定,国库作为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的专门机构,法律赋予了国库监督财税部门严格执行预算收支的权利和义务。

2.国库在社保资金监督制衡体系完善中不可或缺。《保险法》和2016年5月颁布实施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构建了我国当前社保资金监督框架。但我国当前的社保资金监督制衡体系不够科学,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不够完善,基金使用管理“亡羊补牢”式监督,缺乏动态实时监管。国库作为国家预算收支的具体执行者,对社保资金的监督是最直接、实时、逐笔、动态的,因而也是最为及时和有效的。

3.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国库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本次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明确了社保费征收、划转职责,将有助于构建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增强政策透明度和执法统一性,有力促进现代化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面对改革,国库需要重新定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顺应改革趋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职能转变,提升经理国库水平,推动国库业务高质量发展,构建更加完善的国库服务、监管体系。

三、当前国库参与社保资金监管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一)制度不健全,导致国库对社保资金监管缺位

1.制度不完善,导致国库部门处理退费业务“无章可循”。根据税总发〔2018〕180号文的规定,社保费退付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退还的方式,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人社或医保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进行退付。但税总发〔2018〕180号文中“三、退付流程”部分中并未对国库处理退费业务流程进行详细描述,导致国库执行困难。

2.制度建设滞后,国库履行监督职责依据不足。国库对经收处进行检查时的主要依据为《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以下简称一号令),但一号令未对经收处被动延压情况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国库检查人员无法对该类问题进行定性。税总发〔2018〕180号文中明確规定“……社会保险费暂采取经国库经收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立“待报解社保费”专户汇总后缴库的方式。……税务机关按日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通过横向联网系统缴入国库,当日结清本科目专户。”但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税局发起扣款指令的频率不固定,无法做到“当日结清”。如云南省某县信用社2019年2月26日至3月6日“待报解社保费”账户余额48350.00元滞留长达10天,税务部门才发起扣款指令上缴国库。

(二)各方系统功能不完善,不利于国库履行监管职能

1.数据信息共享方式落后,致使社保资金划转难。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改革后收支分离,财政部门划款主要依靠税务部门人工传输的数据。由于改革初期运行机制不畅,财政部门对社保费收入、余额情况掌握不准确、不及时,加之税总发〔2018〕180号文未明确改革后国库社保库款户月底是否允许留有余额,导致国库“待划转社保费”账户月底持续留有余额。2019年1至9月,云南省全辖各级国库“待划转社保费”账户累计留有余额14.61亿元①,月均留有余额1.62亿元。其中最为突出的是4月,由于受到社保费划转职责刚刚分离财政未能及时履行划转职责,导致当月国库“待划转社保费”账户留有余额高达10.25亿元,最低为3月0.20亿元(详见图1)。

2.银行机构系统信息化建设滞后,资金入库时间过长。调查显示,在云南省社会保险资金经收银行中,农行收到税务推送的批扣数据后,平均要在20天才能完成批扣缴库,农商行约6天。由于银行机构社保资金信息化建设滞后无法与人社、财政互通、互享,导致社保资金从核定、申报到实际入库时间较长。

(三)其他因素,导致国库对社保资金监督疲弱

1.预算管理各部门之间约束不够,国库监管乏力。《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家金庫条例》和《预算法实施条例》赋予了国库办理国家预算收支业务及监督的职责。但社保费纳入预算内资金管理后,财政部门年初预算中未涉及该项资金,国库只能按财政出具的凭证办理,对其合规性、合法性无从监督。

2.社保资金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实际仍属税务代征收性质。此次改革仅仅是将社保费征收职能划转至税务,但并未实质改变社保资金的核定、管理模式。目前,社保资金征收依然是税务根据社保核定的应征清册,再通过税务征收后缴入国库。

四、意见建议

(一)健全社保资金监管的立法体系建设,完善国库制度建设

社保费监管作为社会保障系统工程的一部分,涉及范围广、内容多,只有完善立法建设,才能加快社会保障工作全面法制化进程。同时,完善现有国库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结合业务发展的新形势,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新业务开展前期及时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制度建设与业务发展同步推进。

(二)各方协作加快“费改税”进程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费改税”,而不是当前“费的性质,税的运作”模式。费改税一是税务拥有全面的企业信息及个人收入情况,在核定所得税时即能准确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保证足额征收,应收尽收。二是有利于规范收入来源渠道,增强筹资的强制性,强化社会保险金的征收力度。三是以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险资金,便于建立“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模式。

(三)加快社会保险资金征缴监管信息化建设

将建立综合性的社保资金管理平台摆放在首要位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财政、审计、代理银行等部门应联合建设社会保险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全国联网,资源整合与共享,提高征缴效率,进而提高监管效率。

(四)明确各方职责,齐抓共管,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保资金监管体系

社保资金监督是一个系统的管理工程,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需要全社会全方位地进行监督,才能取得良好效果。建议进一步明确国库、财政、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全面提升社保资金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创新完善社保资金监管机制,共同打造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保资金监管体系。

注释:

①数据来源:国库统计分析子系统。

范妮娜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矣建华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玉溪市中心支行;尹国君、陈艺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德宏州中心支行;李潇月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杨韵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昭通市中心支行

作者:范妮娜 矣建华 尹国君 陈艺 李潇月 杨韵

第3篇:社保征管体制改革与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摘 要]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需要多方面配套政策和制度辅助与支持,社保征管方式变革便是其中重要一项同步推进的配套制度。2019年1月1起,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将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费征收面和参保率,增加社会保险基金并降低名义费率,为费税改革和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奠定基础,但同时也面临带来企业成本上升、缴费基数不确定或存在道德风险、信息资源共享滞后、内生动力不足、征管能力区域差异等挑战。因此,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应在严征管的同时,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建立并完善社保费用“征收、管理、稽查”一体化征管模式,并适时推进“费改税”;建立与“双基数”相互契合的统一征收模式;健全完善社会保障费用统一征收信息管理系统和共享机制;扩大个人账户比例。

[关键词]社保征管;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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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1991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其中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水平要实现由市级向省级统筹过渡,自此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便正式提上议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但之后并没有具体的全国养老保险统筹实施方案。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反映了加快推进基础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时代紧迫感和历史使命感。2018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强调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基础上,通过建立中央调剂金对全国各个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调剂,以确保全国各个省份基金养老金的足额发放[1]。中央调剂金制度的建立是2021年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真正实现全国统筹的重要一步,为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奠定了坚实基础。而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需要多方面配套政策和制度的辅助与支持,社保征管方式变革便是其中重要一项同步推进的配套制度。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将有利于提高社保征管效率,为费税改革和实现全国统筹奠定基础,但同时也面临带来企业成本上升、信息资源共享滞后、内生动力不足、征管能力区域差异等挑战。因此,有必要分析社保征管体制改革下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机遇与挑战。

二、社保征管体制改革背景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社保费征收机构由各省人民政府确定,由税务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征收。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社会社保费征收机构主体,只是强调社会保险费要实行统一征收,由国务院规定具体的实施步骤的具体方法。这是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制一直参考的法律体系,如此“双重主体”征管模式——税务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均可以成为其征缴机构是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践难的源头。

在社保征管体制改革之前,我国社保费征管模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按保险类别分别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征收;社保核定,税务代征和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四种模式(见表1)。各地区社保征管模式的差异使得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征收部门之间信息分割不能共享,社保经办部门没有足够的精力和资源来逐一检查企业情况,导致社保征缴效率低,行政管理成本高,企业也出现漏缴、少缴或不缴社保费等机会主义行为。

在这种模式下,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同时面临着管理系统混乱,管理能力不足,突破发展瓶颈困难等问题。社会保险服务体系相对社会保险体系的快速发展而言,其建设相对落后,难以适应大多数参与群体对社会保险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并且其社保体系的建设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要求之间存在很大不一致性,其根本原因是由于目前社保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定位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晰[2]。

此外,各地不同社保征管模式下,社会保险费用征收口径包括缴费基数、缴费率等严重不一致、不协调统一,不仅影响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用的积极性而且影响社保覆盖面及社保基金尤其是养老基金的可持续性[3]。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65%,其支出不可持续维持,许多省份的财政补贴逐年增加,却依旧收不抵支,从而迫使中央政府改变社会保险征收管理模式,提高社会保险费率,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這就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省份选择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原因。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于2018年7月20日发布《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对社保征管制度进行了大幅修改,提出“为提高社保金征收管理效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所有社会保险费将从2018年9月1日起逐步转入税务部门进行统一征收,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项社保征管体制的改革意味着近二十年来我国社会保险费“双重主体”征管模式已经成为历史。

三、社保征管体制改革给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社保征管体制改革给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带来的机遇

1.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费征收面和参保率。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面较小、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是影响全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和社会保险基金规模的重要因素。社保征管体制改革之后税务部门将统一征缴社保费,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统一性、公平性和透明性的特点,税务部门可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独立高效承担税费征缴工作。社保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管,打破了社会保障信息孤岛,实现税收、财政、社保等多部门信息共享,地方社保费用信息也向中央全面开放,从而有利于解决缴费制度不统一,为实现全国统筹创造有利条件。此外,税务部门掌握企业、个人基本档案、个人所得税等基本信息,可以发挥一定的威慑作用,降低企业漏缴、少缴、不缴社保费的违法违规现象,利于提高并巩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做实全民参保与社保缴费,而且还能提高税费征缴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以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的浙江省为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由2005年的876.8万人增长到2017年3913万人,年均增长12.1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也均得到较快发展;社保由税务部门代征的江苏省,2014年城乡居民医疗和养老保险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社会保险主要险种覆盖率也达到95%以上。

2.有利于增加社会保险基金并降低名义费率。社保征管部门改革一方面扩大了社会保险费征收面和参保率,另一方面提高了社保征管效率,降低企业漏缴、少缴、不缴社保费的违法违规现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而社保基金规模的提高会带来养老金结余的增加,地方政府会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选择性下调社会保障费率。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到16%,从而实现不增加企业成本负担的情况下,稳步推进社保征管体制改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的浙江省,2005年到2015年社保费用征收额年均增长率提高了21.3%,2016年社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7.6%,企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名义费率也降到14%;2013年9月1日起,黑龙江省社保征管模式由原来的社保部门征收改为税务部门全责征收,之后4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增收46亿元,基本养老保险费入库达到218亿元,平均增幅较前8个月提高了47.7%。而相似的,2017年河南省社保征管模式改为税务部门征收之后,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654.55亿元,同比增长23.8%,其中征缴收入1044.4亿元,同比增长36.6%。上述事实表明,社保征管体制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均得到明显增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名义缴费率也具有下降的空间。

(二)社保征管体制改革给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带来的挑战

1.严格社保征管与降低费率之间联动机制尚未建立。政策法定缴费率较高,而实际缴费率较低是我国社保征收一直存在的悖论,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缺口[4]。2015年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率仅为17.4%,而政策缴费率为28%,两者相差10.6%。社保征收若由税务部门负责,将极大降低企业漏缴、少缴、不缴社保费的违法违规现象,社保征收若严格执行,将增加企业尤其是原先社保缴纳不合规的中小民营企业的用工成本。同时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已明确提出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下降到16%,但企业社保征收与降低缴费率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到底应该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在先还是严格社保征收在先?亦或者如何在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的同时,逐步实现社保严格征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和财政多个部门协同机制也尚未建立,如何加强多部门之间的合作,发挥各部门优势提升社保征管能力与效率是未来改革重点。

2.各地区征管能力和力度存在差异。社保征管体制改革背后的逻辑是假设各个地方的征管能力和征管力度是一致的,但实际上地区之间的征管能力和征管力度是存在差异的。中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收入状况存在显著差异,2018年人均GDP较高的三个省份是北京、上海和天津,分别为14万、13.5万、12.1万,而人均GDP较低的三个省份是贵州、云南和甘肃,分别为4.1万、3.7万、3.1万。各地区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差距也较大,2017年河南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5997元,而北京为134994元,是河南省的2.41倍,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差距意味着缴费基数、养老金待遇等存在差异。同时,各地区人口流动状况存在明显分化,浙江和广东省等全国人口净流入省份,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盈余,而辽宁、黑龙江、吉林等全国人口净流出省份,养老保险基金面临亏损的风险。

此外,不同制度赡养比①、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结余地区利益也难以协调。若实现全国统筹,将由制度赡养比低、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填补基金较少或有缺口的省份,这不仅需要打破原先地方利益格局,而且会挫伤制度赡养比低、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征缴积极性,不愿意努力去征缴养老保险费,而影响整体基金收入增加。表2为各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赡养比和基金收支情况,可以发现不同地区养老基金当期收支差额、累计结余均存在较大差异。总体来看,广东省制度赡养比为0.12,养老金当期收支差额为1559亿元,累计结余为9245.10亿元,而黑龙江省制度赡养比为0.77,养老金当期收支差额为-293.7亿元,累计结余为-486.20亿元,如此实现全国统筹后,广东省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余额较多的省份将有“亏损”“富人扶贫”,甚至“杀富,扶贫”的心态。而那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省份在财政投入方面原本就难以保证,在全国统筹下更容易产生依赖心态,尤其是政府对以往征缴不严、标准过低采取“不追回头账”的政策执行更加强化了这些省份的搭便车心态,从而挫伤了那些足额征缴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省份的积极性,使这些地方产生了相对被剥夺感[5]。

以上差异不仅会导致地区间社保征管力度差异,而且会影响全国统一社保费率执行,阻碍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现,因此需要配套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措施来协调平衡各地区间利益。

3.缴费基数不确定或存在道德风险。就缴费基数而言,有的按全省的“社平工资”,有的按省内各地“社平工资”,有的则允许按各城市最低工资执行,有的按社平工资的100%,有的则按社平工资的60%或300%执行;就征缴而言,有的地方为了调动企业积极性允许企业少缴、缓交或欠缴。中国养老保险有两种税率,“法定费率”是“名义上的高”,但从未在全国支付过。实际费率是实际工资的一小部分。在社会保障制度的“交易”中,当道德风险导致逃税盛行时,不逃避的企业主发现自己遭受了损失,相互比较是不可避免的,缴费基数的减少和征管能力的降低将导致社保基金收入的悬崖式下降。这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长期存在的“特征”。而且我国社保存在单基数和双基数,所谓单基数是指雇员的缴费基数之和,这是企业的缴费基数,双基数指的是雇主的缴费基数,这是职工薪酬。单基数和双基数意味着社保费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存在一定的交叉,是否合并也是未来需要解决的问题。

4.信息资源共享滞后。标准化、共享化的信息系统是社保征管体制改革下养老保险整合与统筹的基础、平台与载体,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用,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目标现实中面临着各地区就业人口数据、居民参保信息、单位企业详细信息等没有共享,各地区企業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等数据千差万别等问题。

5.内生动力不足。社保征管体制改革靠外在强大的震慑力和强制力,会减少企业企业漏缴、少缴、不缴社保费的违法违规现象,但由于缺乏激励相同的内生动力机制,社会养老保险所有行为者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企业、参保人的“交易动机”还依然存在。

四、社保征管体制改革背景下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现路径

(一)建立严格社保征管与降低缴费率的联动机制,在严征管的同时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

浙江、广东等各地经验事实证明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征管模式在提高社保基金规模的同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具有较大的降低空间。鉴于税收部门严格征收社会保险费用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而降低企业利润,因此应在税务部门严格征管社保费用的同时,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下降到16%,从而实现不增加企业成本负担的情况下,稳步推进社保征管体制改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二)建立并完善社保费用“征收、管理、稽查”一体化征管模式,并适时推进“费改税”

各地区税务部门应借鉴自身在税收征管其他方面的经验,结合社会保障费用征收管理的特点,规范社会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流程,出台并完善相关规定,建立并完善社保费用“征收、管理、稽查”一体化征管模式,不断加大社会保险的稽查力度,强化各地区征管力度。此外,适时推进适合保障费改税,利用税收的固定性、统一性、强制性,提高社会保险的征缴力度,增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作为国际惯例,社会保障费改税能够有效解决我国人口大规模流动带来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问题,进一步提高并巩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扩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连接。而且社会保障税易于征缴与发放,作为一种中央税,可以保证中央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规划、调配与使用,大大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效率并降低管理成本,增加财政投入,减轻财政负担[6]。

(三)建立与“双基数”相互契合的统一征收模式

对于社会保障费用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负责向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并进一步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而企业社保缴费部分,完全可以按照类似税收征收的方式,直接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缴纳,同时严格规定单位缴费基数应该大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这种双基数征收模式,不仅可以有效发挥税务部门征管优势,而且可以减少企业企业漏缴、少缴、不缴社保费的违法违规现象。此外,应建立社会保障费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者之间的核算体系,将计税工资低于缴费基数的部分不予进行税前扣除,促使企业如实申报缴纳社保费。同时加强企业单位员工工资、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经营利润等相关数据的整合、分析,为社保征管改革效应评估建立并完善相关数据库,如此通过税收与社会保障费用的整体管理,规范并完善社会保险尤其是企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创造条件[7]。

(四)建立健全完善社会保障费用统一征收信息管理系统和共享机制

建立包括社保、税收、财政、国库和社会机构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的标准化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和资源共享平台,标准化采集各个地区有关人口、就业、社会保险缴纳数据,及时有效监测各地区人口规模、人口年龄结构、人口抚养比、参保企业、参保人数、社会保险征缴与待遇计发等相关数据,实现各省职工应保人数和职工离退休人数共享,有效监控地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状况,以确保中央调剂金高效使用,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五)扩大个人账户比例

社保征管体制改革带来的“外生压力”需要构建相应的激励相容机制的“内生动力”以克服税负部门征缴之后仍然存在的“交易动机”等问题,而激励相容机制设计的一个关键是扩大个人账户比例[8]。个人账户比例扩大之后,将有助于提高参保人合规缴费积极性,并监督企业实现合规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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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穆怀中,范璐璐.产业结构升级对养老保险降费空间影响效应研究[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6):93-101.

[5]高和荣,薛煜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301:29-34.

[6]姜鑫.完善社保费征收体制及社保“费改税”国际比较研究[C].财金观察(2018年第1辑),2018.

[7]石坚.建立税费一体化的社保费征收模式[N].中国税務报,2018-08-08.

[8]郑秉文.税务部门征费的冲击及其连锁改革的政策分析[N].证券时报,2018-09-19.

责任编辑 魏亚男

作者:范洪敏 梁冬冬

第4篇:税务局社保费征管局工作总结

税务局社保费征管局工作总结 社保费征收管理局总结材料 执征收之笔著民生华章

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局自3月组建以来,全局上下力戮同心,攻坚克难,不断创新征收管理工作,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有力地支持了企业改革,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和谐。截至底,累计征收社保费亿元,年均增幅达到%。这组看似简单的数据,却饱含着征收管理局人倾心民生所付出的心血和汗水。

心系民生,十年艰辛著华章 回顾十年历程,社保费征收管理局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全体干部职工用勤劳和智慧,辛勤耕耘,不断探索,

走出了一条特色的征收新路子。

强基础,谋求科学规范发展。十年来,社保局坚持“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强化主体、提高效率“的工作思路和“税费同征、同管、同查“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引入科学的管理理念,不断加强基础建设。建立了领导督办制、目标责任制、工作报告制、收入分析制、欠费管理责任制等一系列制度,明确了各项业务的规范及标准,形成了“人人有岗位、岗位有职责、职责有落实、落实有考核、考核有追究“的工作机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缴费纸质和电子档案双轨运行,既满足长期安全保管要求,又满足快速查询需要,最大限度发挥档案信息为缴费人服务和为征收管理服务的功能。征管基础建设的不断规范,有效促进了社保费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 抓创新,提升征管信息化水平。创新是推动工作不断向前的强大动力和活力源泉。社保局积极坚持“科技加管理“的工作理念,按照“纵向建设、横向对接“的

思路,在充分利用目前税务部门信息化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积极推进社保费征管信息化建设,并在市、县地税局、建设银行成功上线应用社保费征管软件,实现了省、市两级报表、台帐、数据传递电子信息化;地税部门内部也实现了“税费“信息的共享,从而可以通过缴纳税费信息的比对,发现纳税人或缴费人的漏管与欠缴问题,加强了对“盲点“的适时监管。信息系统与征管业务的成功结合,大大提高了资金筹集力度,缩短了缴费时间,得到了广大缴费人的一致好评,提升了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社会公信力。 提质量,优化机制提高征收效率。一是征管模式实现科学化。社保局积极推进社保费征管模式的改革,促成了“五费统征“工作的成功运行,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五费“统一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使我市成为继大庆之后,在全省第二个实现“五费统征“的市,

正式在全市范围内确立了“地税征收、财政监管、社保发放“的征缴体制。新的征管模式充分发挥了各部门优势力量,形成了促进社保事业健康发展的合力。二是计划分类实现规范化。经过与劳动部门协商沟通,落实了一类户计划征缴,二类户动态监控,三类户挂账管理的办法,既便于有效掌握欠费,又分清了征缴责任,从根本上规范了计划管理和欠费管理。三是扩面征收工作深入推进。协调劳动部门,成立了扩面办公室,将全市私营企业五十强确定为重点扩面对象。在市政府政务大厅和市区办税大厅设立了社保费经办窗口,具体负责社保登记、申报受理、宣传咨询等事宜。,通过与社保经办机构共同开展扩面会战月和百日攻坚,新增养老保险5937人,其中市区5087人,勃利县850人;企业3017人,个体2920人,增收费款520万元。 聚合力,改善征缴工作环境。新时期的社会保险工作的社会性、群众性、广泛性的特点更加明显,做好此项工作离不

开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配合。多年来社保局加积极主动地争取方方面面的支持,多次与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做好社保费征缴工作争取了强有力的支持。社保人在内提素质、外强配合的同时,用一项项“贴心“的服务方便缴费人,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保费征收氛围。开展“首问负责制“、“社保联系卡“等活动,拉近与缴费人的距离。实施“一窗式“、持卡缴费、网上申报,为缴费人提供了快捷、高效的服务。社保局牢固树立“掌握费源、依法征收、及时催缴、严格管理“的职业道德理念,建立了社保费宣传的长效机制,每年税法宣传月时,都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保费的征缴规定、程序和方法,社保费的各项政策进企业、进社区。以宣传促征管,以征管带宣传,广大缴费单位和缴费人主动、积极、依法缴费和补缴欠费的意识明显提高,征纳关系得到了进一步理顺,征缴工作的

外部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结硕果,开创征收工作新局面。经过全局同志十年的不懈努力与奋斗,社保费征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社保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收入规模不断壮大。十年间累计征收社保费亿元,实现了一年一个新台阶,一年一个新跨越。特别是,克服了金融危机的影响,全市社保费收入39591万元,是的10倍,是上年同期的%,增幅位列全省第2位,超全省平均增幅个百分点。其中,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24469万元,为上年同期的109%;失业保险费4899万元,为上年同期的124%;基本医疗保险费6423万元,为上年同期的142%;生育保险费141万元,为上年同期的150%;工伤保险费3659万元,为上年同期的168%。代征工会经费2383万元,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71万元,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了有力资金保障。

共促和谐,征管工作谋新篇 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是我市实

施“358“规划的关键年,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保局将认真履行社保费征收职责,不断完善措施,依法强化征收,努力促进社保费应收尽收。 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继续加大社保费征收力度。一加强费源普查。积极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充分利用税务内部信息比对和开展重点费源调查,掌握本地区就业人数、工资总额,挖掘社保费征收潜力,做到心中有数。二加强欠费管理。社保局将依据计划分类,将不同类型欠费记载清楚,防止费款流失。三积极推进社保费征管信息化建设。继续推进地税机关与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财政和金融部门的缴费数据联网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缴费人实行电子档案管理,并积极推广邮寄、互联网等多种申报方式,方便缴费人,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四积极推进扩面工作。将进一步加强与劳动保障扩面办公室的

配合,把扩面工作落实到位。 加强系统性研究,提升社保费征收工作层次和水平。社保费征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长治久安,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新形势下,继续加强对社保费征收工作新情况的研究,提升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加强社保费费基、费率的研究,增加对参保企业、参保人负担的理解,提高预测社保费增长潜力的准确性;加强社保费征收方式的研究,优化征收环节,运用微机网络技术,提高征收效率;加强社保费在国民收入分配作用和社保费发展趋势的研究;提升社保费征收管理人员的社会价值感和职业责任心,增强工作信心,激励工作干劲,推动社保费征收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征收工作落到实处。,社保局将从大处着眼,从小事做起,提高社保费征管水平,完成征收任务。一确立标准意识。确立并坚持工作标准,是领导素质和干部能力的重要标志。只有坚持高标准,才能看到差距,

才能生成从严从细从实抓工作的内在动力,才能提高社保费征管水平。二按计划推进工作。征收进度指标、重点工作展开、日常规范管理,都将有计划地进行。做到年度工作有总目标,季度工作有重点,月工作有计划,周工作有安排。三深入基层解决问题。牢固确立只有深入实际解决问题,才能把社保费征收工作做细做实的思想。从基础抓起,从基层做起,努力实现社保费征收工作新突破。

第5篇:社保费征管鉴定信息验证有关事项说明

一、社保费征管信息验证的范围

为此次下发的全部社保费管户,请认真筛选。

二、征管鉴定修改的原则

纳税人填表确认,税务机关核对后:

------“管理代码”、“经办机构”错误信息必须改;

------“纳税人名称”错误慎之又慎改。

备注:与基金科9月5日邮件中工作要求相同。

三、信息验证工作时间要求

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填表、核对工作。

四、《2013社会保险费登记信息验证审核表》填表说明

1、此表由税务机关发放,纳税人(缴费人)填写。

2、税务管理代码、登记注册类型 、经营行业、主管税务机关、单位地址栏目:根据纳税人(缴费人)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征管鉴定时,在征管系统中现有的信息填写。

3、单位名称栏目:根据地税机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的登记信息填写。四个部门登记信息一致的,只在地税机关一栏内填写,其它部门的填写“同地税登记”。纳税人(缴费人)没有参保缴费的费种项目填写“无”。

3、单位法人和经办人的姓名、固定电话、手机栏目:四个部门登记信息一致的,只在地税机关一栏内填写,其它部门填写“同地税登记”。纳税人(缴费人)没有参保缴费的费种项目填写“无”。

4、地税征管系统征管鉴定信息栏目:分费种、分原始登记信息和验证确认信息项目填写,其中,各费种原始登记信息是指在验证时,未作变更修改处理的地税征管系统信息,各费种验证确认信息是指经过信息验证后,核实、更正并确认的地税征管系统信息。

5、填表单位、填表人、填表单位负责人、填表时间栏目:由纳税人(缴费人)填写。

五、《工伤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

1、税务机关不发放《工伤保险登记表》。

2、税务机关只负责向纳税人收回,并核对信息,(此表由工伤经办机构填写后,交给纳税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第6篇:市税务局配齐四力推动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市税务局“配齐”四力

推动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为确保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平稳落地,市税务局按照上级部署,紧盯时间节点和工作目标,主动作为,在全省都面临缴库难题时,该局更是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率先打破僵局,顺利完成一月份征缴计划。

配齐

“学习力”,做好基础工作。元旦一过,立即组织征管人员及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学习征缴业务知识,同时邀请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骨干现场教学,现场完成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并按分局建立缴费人微信群,及时在群内推送相关学习资料。

配齐“执行力,”积极先行先试。严格执行上级指示精神,对下发的入库方式逐一尝试。经过初步尝试,发现只能以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的方式入库,但省人行不接受银行经收专用票,使得征收工作陷入了僵局。

配齐“创造力”,另辟入库蹊径。联合财政、银行、社保等部门,集思广益,积极探索,找到了零余额账户的财税库银社保费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缴库方式。又经沟通,打破各商业银行间系统及制度壁垒,实现所有商业银行都支持该缴库方式,成功开辟了社保费征缴新途径。

配齐“凝聚力”,全局紧盯缴库。截止1月下旬。虽然该局打通了所有商业银行入库通道,但是全市xx户行政事业单位只完成了XX户。为保证各单位缴费按时完成,流程畅通,该局开启了全局联动模式,局领导负责与财政局协调及时审批额度,管理分局负责联系缴费人,办税大厅负责申报征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股负责搜集问题,并第一时间解决,最终使入库率达96%。

第7篇:税收征管总结

遵化市地税局

二OO四税收征管工作总结

2004我局在唐山市局和遵化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开展省局倡导的 “管理年”、“落实年”活动,按照“围绕一个中心,突出一个重点,实现六个发展”的工作思路,大力实施“科技加管理、素质加法治”的发展战略,组织收入为中心,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狠抓重点行业管理,累计完成各项税收28000.37万元,占计划的107.69%,同比增加6652.32万元,增长31.36%;入库社会保险费5349.35万元,占计划的100.93%,同比增加1319.2万元,增长32.73%,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新的贡献。

一、2004年主要工作回顾

(一)立足实际,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建设

1、征管改革落实及时、到位。2004年初,我局按照省局批复的机构改革方案,将税管科分设为税政管理科和征管法规科;将原来的计会科改为征收计会科,对外称办税服务厅专职负责市区范围内的税费征收工作;将市区内的直属分局和城关分局合并为城区分局,专职负责市区范围内的税收管理工作。我局局党组深刻领会上级征管工作精神,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把征管法规科在税收征管系列中臵于突出位臵,大胆提出了“大征管”概念,将原来由计会科管理的信息处理中心靠挂到征管法规科,积极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同时,我局通过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河北地税系统执法岗位

- 1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行业所得率,实行定率征收。第三,依靠企业信息系统进行税收清理。将国税下发企业的增值税控系统“拿来我用”,对本市及周边县区的龙头企业的核算数据进行汇总、筛选,按征管单位加工下发这些企业的关联单位的收入数据,通过我局办公网以交办督办形式下发各管理单位,进行彻查。对筛选、整理出的14个重点户、12个无证户交由稽查局立案查处,查补入库各税370多万元,对偷漏税纳税人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4、征管办法规范、落实好。首先,征管改革初期征、管、查职责普遍反映不够清晰,我局根据《业务规程》及时进行了明确和理顺,同时建立健全征收、管理、稽查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确保税收征管工作衔接有序。其次,认真落实省市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规范化操作办法》、《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等征管规范的基础上,注重自身征管经验的总结和归纳,搞好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抓好以往制定的各种征管办法的同时,针对今年征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又制定了《遵化市地方税务局基层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建筑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收征管综合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使税收征管工作更加有章可循、井然有序,税收征管质量得到大幅提高。第三,严格按照唐山市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积极与国税局联合成立了信息交换与工作协作领导小组,联合开展了协作征收税费的工作,堵塞了国税代开发票偷逃地税税收的漏洞。

5、服务理念求创新、较真劲。一是积极打造以职能性服务为根

- 3业户底数,对40个重点项目分类建档,分别设立了工程进度台账;其次,采取委托居委会监督、投资单位代征、严格以票管税等措施,加强对无证业户的控管;第三我局按照《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对建筑业税务登记、外出经营证明开具、发票管理与代开、违章处罚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集中力量进行了行业税收清理,使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的税收管理更加规范。今年累计入库建筑业营业税1800.13万元,同比增收237.85万元,增长15.22%。

2、加强货物运输业的征收管理。具体做法有:一是按照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精神,我局对所管辖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实行了严格规范的认证管理,摸清行业税源底数的基础上,严格控制自开票纳税人规模;二是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将过去由运管站按40元/吨代扣的办法改为征收3.3%的个人所得税,使税款征收更加规范;三是取消认证后,我局重新规定了代开运输业发票的条件和手续,实行单车核定定额,对超出定额部分随时进行调整,使运输业税收管理更加规范;四是对于客运出租业,严格落实《客运出租业税收管理办法》,由出租公司根据车辆型号代征税款的同时,规范税控计价器的管理和使用,使个体出租车业纳税秩序实现良性发展。四是积极与交警、运管站等部门接洽,做好委托代征车船使用税工作。通过以上各项工作的开展,我局的运输业累计入库车船使用税696.5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6.83万元,增长2.48%;入库营业税3295.5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832.84万元,增长125.31%,货物运输业税源监控能力和征管质量得到全面提升。

3、完善饮食业的税收征管。主要措施有:一是积极推行饮食业

- 5收入群体的税费进行了专项治理,对2003年全年和2004年1—3月份发生的税费进行了一次集中清理。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加强了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规范了税费征纳秩序,建立了科学、规范、长效的税费征管新机制。其次,根据我市税源结构特点,开展了的以铁矿业、建筑业、房地产业、车船税为核心的“四项税收专项清理”,做到征收、扣缴、代征、清欠多管齐下,收到了较好效果。今年以来,我局通过专项税收清理累计入库资源税860万元,营业税360万元,个人所得税270万元,企业所得税80万元,为推动我局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依法管票,发票管理水平上台阶

对于发票管理工作,我们一直坚持完善制度,细化管理,加强检查的工作方针,坚持依法管票,以票控税,从严治理的工作态度。

1、积极推行机打发票,全市率先取消手工票。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局就顶住内外各种压力,在唐山全市范围内第一个取消了手工发票的发售,只保留微机打印发票和定额发票。手工发票的取消,大大限制了发票使用过程中的随意性,不仅开具规范,而且在完税上也得到了有效控制,使发票日常管理工作更加直观便捷。

2、强化货运发票管理,全市率先实现统一代开。为了规范运输业发票的管理,从2004年1月份起,我局加大了货运业的税源调查力度,严格审查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确定自开票纳税人非常稀少的基础上,一改向运输业纳税人发售发票的发票管理方法,严格审验发票代开手续,实行统一由基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通过完税开票达到以票管税的目的,从根本上杜绝了运输业发票违章行为。

- 7密,基层配合密切、工作细致,使发票换版和清收都做到了票、帐、单据一清二楚,票据票款规整一致,发票供应未断档,发票管理紧张有序,实现了新旧发票的规范、平稳过渡。

(四)依法治税,积极推进税收法制化进程

1、规范岗责体系,加强岗位管理。一是将省局《岗责体系暂行规定》通过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下发到相关单位和部门,使他们随时可以查阅自身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标准;二是按照省、市局的统一安排,对各单位的原有岗位职责体系依据《岗责体系》进行了逐项核对,对于岗位设臵不全、职责划分不清的单位和部门进行一次彻底整改。三是按照“效率优先、量能排岗、依岗设人”原则,由县级局对全局具备执法资格人员进行了个别调整,再将统一确定的岗责体系下发到相关单位和部门付诸执行。四是当基层单位或业务部门的人员进行岗位变更时,必须填报我局制作的《岗位调整报告书》,经征管法规部门和主管局长审签后,才能办理岗位交接、在征管系统中进行岗位调整。

2、严格执法检查,扎实贯彻“两制”。根据省、市局年初确定的工作要点,我局将落实税收执法岗位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作为今年税收征管中的重点工作来抓,主要做法有:一是利用每月业务所长会,加强对省、市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进行反复宣讲,使全体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管念普遍得到增强;二是认真组织好各单位

1、4季度的执法检查自查,并且根据本局中心工作做好重点事项的抽查,提高执法单位规范日常执法行为的自觉性;三是严格做好半年和全局税收执法大检查,把实地调查与数据稽核结合起来,内部检查和外部调查联系起来,做到不查则已、逢查必透,不给违规执法行为以侥幸机会;四

- 9序和许可文书进行了全面规范。四是加强取消审批的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一方面坚决不再将这些事项纳入审批范围,另一方面对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和加强,避免了各项工作在管理上出现“真空”。截至12月底,我局累计办理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使用计算机开票、印花税代售等三项共计69件许可事项的处理,做到了事前有申请、事中有受理、事后有落实。四是将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内容,使行政许可工作件件不延时、不积压、不谋取个人利益,文书规范、程序合法。

4、审理工作从严,重大案件把关。具体做法有:一是对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做了重新调整,扩大审理委员会规模,成员由原来的—个科室的—人扩大为—个科室的—人,使审理委员会的审理力量得到较大加强;二是一如既往地坚持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将上会审议案件的比例由去年的—%增加到—%,使经过重大案件审理的案卷真正成为执法规范样板;三是加大了基层单位日常检查案件的审理力度,使基层日常检查执法工作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四是开创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审理委员会成员传递会审,大要案审理会议终局裁定的“流水线式”审理,增加了《审理委员会成员意见书》、《重大案件审理会议记录》等规范性文书,使大案要案审理工作记录更加翔实确切。今年,我局审理委员会共对33个重大案件进行了审理,其中基层单位案件3个,维持初审意见的案件有7个,发回复查的案件有26个,改变调查部门拟处理意见的29个,使我局税收检查和稽查工作进一步得到有效规范。

(五)务实创新,积极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

今年以来,我局局党组以省局提出的 “科技加管理”、“三化一提

- 11决了《地税征管系统》没有涵盖税源管理的问题,一改过去管理系列疏于管理的问题,有效地促进了基层征管规范化,成为监控和规范管理系列执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3、开发稽查考核系统打造专业稽查。由我局稽查局本着环节制约、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征管业务规程》和《稽查操作规程》编写业务需求,信息处理中心技术开发小组依托本局网络开发研制的《稽查考核系统》,集流程控制、业务规范、工作考核于一身,通过100多个规范化表证单书,把税务稽查管理以选案、实施、审理、大案审理、执行为主线,编织成一个纵横统一的完整体系;把办理案件的每一环节、每一过程、甚至每一细节均实现了公开化透明操作,将案件的交办和转办完全通过网络提交,将执行结果纳入了征管综合系统进行考核;实现了“对外规范执法,对内强化管理”,不仅节约了人力资源,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促使我局稽查系列逐步向科技型、执法型、合作型和透明型转变 。

4、利用综合考核系统强化征管考核。我局吸收省局制定的“四项、三十三条、六十九款”的规范化管理制度精华,根据自身的征管工作实际,充分利用省、市局推广征管业务软件,将自行开发的管理系统整合在一起,制定了自己的税收征管考核办法,在“千分制考核”中占分值600分以上,纳入全局综合考核系统按月进行量化考核,并与每个单位和个人的奖惩直接挂钩,实现了税收征管各项工作专人专管、专职专责,以岗定责、以责考绩、以绩定奖,全面提高了我局的管理和决策水平。

二、2005年工作初步规划

2005年我局税收征管的指导思想是:牢固树立大局与法治、创新与效率、服务与责任观念,紧密围绕组织收入的中心工作,认真

- 13强度,严格监督税务案件的税务执行工作,使审理案件全面落实到位。

7、积极推进全系统发票管理规范化,在进一步提升县级局发票管理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基层乃至纳税人发票管理的检查和督导的频率和范围,努力推进基层发票管理工作上水平。

8、完善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加强对征、管、查人员的专项检查和辅导,努力推进基层征管档案资料的规范化。

9、在税收征管上推行抓大不放小策略,双定户尽可能推行银行代征和简并征期管理方式,集中大部分时间、人力和物力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企业、重点税种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10、认真贯彻省、市局制定的纳税服务暂行规定,推行税收规范化、一体化服务,认真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纳税评估工作,积极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征纳环境。

11、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一是确保税收征管系统中稽查管理、发票管理与代开等子系统的顺利上线运行;二是做好省局行政管理系统、执法监控考核系统的推广使用;三是继续发挥我局的业务和技术优势,因地、因时、因事制宜地搞好应用系统的深度开发和推广;四是加强外部信息系统建设,将本局网、政府网、互联网实现安全整合,将我局纳税服务、执法监督、税收征管的触角进一步向外部延伸。

12、加强对纳税人核算软件和业务系统的管理,将登记户籍比对扩大为征税数据比对,同时,通过经营数据对企业纳税实行有效监控,把信息化征管积极向税企数据稽核领域拓展。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15 -

第8篇:税收征管总结

遵化市地税局

二OO四年度税收征管工作总结

2004年度我局在唐山市局和遵化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开展省局倡导的 “管理年”、“落实年”活动,按照“围绕一个中心,突出一个重点,实现六个发展”的工作思路,大力实施“科技加管理、素质加法治”的发展战略,组织收入为中心,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狠抓重点行业管理,累计完成各项税收28000.37万元,占年度计划的107.69%,同比增加6652.32万元,增长31.36%;入库社会保险费5349.35万元,占年度计划的100.93%,同比增加1319.2万元,增长32.73%,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新的贡献。

一、2004年主要工作回顾

(一)立足实际,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建设

1、征管改革落实及时、到位。2004年初,我局按照省局批复的机构改革方案,将税管科分设为税政管理科和征管法规科;将原来的计会科改为征收计会科,对外称办税服务厅专职负责市区范围内的税费征收工作;将市区内的直属分局和城关分局合并为城区分局,专职负责市区范围内的税收管理工作。我局局党组深刻领会上级征管工作精神,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把征管法规科在税收征管系列中臵于突出位臵,大胆提出了“大征管”概念,将原来由计会科管理的信息处理中心靠挂到征管法规科,积极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同时,我局通过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河北地税系统执法岗位

- 1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行业所得率,实行定率征收。第三,依靠企业信息系统进行税收清理。将国税下发企业的增值税控系统“拿来我用”,对本市及周边县区的龙头企业的核算数据进行汇总、筛选,按征管单位加工下发这些企业的关联单位的收入数据,通过我局办公网以交办督办形式下发各管理单位,进行彻查。对筛选、整理出的14个重点户、12个无证户交由稽查局立案查处,查补入库各税370多万元,对偷漏税纳税人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4、征管办法规范、落实好。首先,征管改革初期征、管、查职责普遍反映不够清晰,我局根据《业务规程》及时进行了明确和理顺,同时建立健全征收、管理、稽查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确保税收征管工作衔接有序。其次,认真落实省市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规范化操作办法》、《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等征管规范的基础上,注重自身征管经验的总结和归纳,搞好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抓好以往制定的各种征管办法的同时,针对今年征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又制定了《遵化市地方税务局基层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建筑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收征管综合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使税收征管工作更加有章可循、井然有序,税收征管质量得到大幅提高。第三,严格按照唐山市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积极与国税局联合成立了信息交换与工作协作领导小组,联合开展了协作征收税费的工作,堵塞了国税代开发票偷逃地税税收的漏洞。

5、服务理念求创新、较真劲。一是积极打造以职能性服务为根

- 3业户底数,对40个重点项目分类建档,分别设立了工程进度台账;其次,采取委托居委会监督、投资单位代征、严格以票管税等措施,加强对无证业户的控管;第三我局按照《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对建筑业税务登记、外出经营证明开具、发票管理与代开、违章处罚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集中力量进行了行业税收清理,使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的税收管理更加规范。今年累计入库建筑业营业税1800.13万元,同比增收237.85万元,增长15.22%。

2、加强货物运输业的征收管理。具体做法有:一是按照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精神,我局对所管辖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实行了严格规范的认证管理,摸清行业税源底数的基础上,严格控制自开票纳税人规模;二是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将过去由运管站按40元/吨代扣的办法改为征收3.3%的个人所得税,使税款征收更加规范;三是取消认证后,我局重新规定了代开运输业发票的条件和手续,实行单车核定定额,对超出定额部分随时进行调整,使运输业税收管理更加规范;四是对于客运出租业,严格落实《客运出租业税收管理办法》,由出租公司根据车辆型号代征税款的同时,规范税控计价器的管理和使用,使个体出租车业纳税秩序实现良性发展。四是积极与交警、运管站等部门接洽,做好委托代征车船使用税工作。通过以上各项工作的开展,我局的运输业累计入库车船使用税696.5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6.83万元,增长2.48%;入库营业税3295.5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832.84万元,增长125.31%,货物运输业税源监控能力和征管质量得到全面提升。

3、完善饮食业的税收征管。主要措施有:一是积极推行饮食业

- 5收入群体的税费进行了专项治理,对2003年全年和2004年1—3月份发生的税费进行了一次集中清理。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加强了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规范了税费征纳秩序,建立了科学、规范、长效的税费征管新机制。其次,根据我市税源结构特点,开展了的以铁矿业、建筑业、房地产业、车船税为核心的“四项税收专项清理”,做到征收、扣缴、代征、清欠多管齐下,收到了较好效果。今年以来,我局通过专项税收清理累计入库资源税860万元,营业税360万元,个人所得税270万元,企业所得税80万元,为推动我局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依法管票,发票管理水平上台阶

对于发票管理工作,我们一直坚持完善制度,细化管理,加强检查的工作方针,坚持依法管票,以票控税,从严治理的工作态度。

1、积极推行机打发票,全市率先取消手工票。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局就顶住内外各种压力,在唐山全市范围内第一个取消了手工发票的发售,只保留微机打印发票和定额发票。手工发票的取消,大大限制了发票使用过程中的随意性,不仅开具规范,而且在完税上也得到了有效控制,使发票日常管理工作更加直观便捷。

2、强化货运发票管理,全市率先实现统一代开。为了规范运输业发票的管理,从2004年1月份起,我局加大了货运业的税源调查力度,严格审查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确定自开票纳税人非常稀少的基础上,一改向运输业纳税人发售发票的发票管理方法,严格审验发票代开手续,实行统一由基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通过完税开票达到以票管税的目的,从根本上杜绝了运输业发票违章行为。

- 7密,基层配合密切、工作细致,使发票换版和清收都做到了票、帐、单据一清二楚,票据票款规整一致,发票供应未断档,发票管理紧张有序,实现了新旧发票的规范、平稳过渡。

(四)依法治税,积极推进税收法制化进程

1、规范岗责体系,加强岗位管理。一是将省局《岗责体系暂行规定》通过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下发到相关单位和部门,使他们随时可以查阅自身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标准;二是按照省、市局的统一安排,对各单位的原有岗位职责体系依据《岗责体系》进行了逐项核对,对于岗位设臵不全、职责划分不清的单位和部门进行一次彻底整改。三是按照“效率优先、量能排岗、依岗设人”原则,由县级局对全局具备执法资格人员进行了个别调整,再将统一确定的岗责体系下发到相关单位和部门付诸执行。四是当基层单位或业务部门的人员进行岗位变更时,必须填报我局制作的《岗位调整报告书》,经征管法规部门和主管局长审签后,才能办理岗位交接、在征管系统中进行岗位调整。

2、严格执法检查,扎实贯彻“两制”。根据省、市局年初确定的工作要点,我局将落实税收执法岗位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作为今年税收征管中的重点工作来抓,主要做法有:一是利用每月业务所长会,加强对省、市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进行反复宣讲,使全体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管念普遍得到增强;二是认真组织好各单位

1、4季度的执法检查自查,并且根据本局中心工作做好重点事项的抽查,提高执法单位规范日常执法行为的自觉性;三是严格做好半年和年度全局税收执法大检查,把实地调查与数据稽核结合起来,内部检查和外部调查联系起来,做到不查则已、逢查必透,不给违规执法行为以侥幸机会;四

- 9序和许可文书进行了全面规范。四是加强取消审批的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一方面坚决不再将这些事项纳入审批范围,另一方面对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和加强,避免了各项工作在管理上出现“真空”。截至12月底,我局累计办理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使用计算机开票、印花税代售等三项共计69件许可事项的处理,做到了事前有申请、事中有受理、事后有落实。四是将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执法检查内容,使行政许可工作件件不延时、不积压、不谋取个人利益,文书规范、程序合法。

4、审理工作从严,重大案件把关。具体做法有:一是对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做了重新调整,扩大审理委员会规模,成员由原来的—个科室的—人扩大为—个科室的—人,使审理委员会的审理力量得到较大加强;二是一如既往地坚持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将上会审议案件的比例由去年的—%增加到—%,使经过重大案件审理的案卷真正成为执法规范样板;三是加大了基层单位日常检查案件的审理力度,使基层日常检查执法工作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四是开创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审理委员会成员传递会审,大要案审理会议终局裁定的“流水线式”审理,增加了《审理委员会成员意见书》、《重大案件审理会议记录》等规范性文书,使大案要案审理工作记录更加翔实确切。今年,我局审理委员会共对33个重大案件进行了审理,其中基层单位案件3个,维持初审意见的案件有7个,发回复查的案件有26个,改变调查部门拟处理意见的29个,使我局税收检查和稽查工作进一步得到有效规范。

(五)务实创新,积极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

今年以来,我局局党组以省局提出的 “科技加管理”、“三化一提

- 11决了《地税征管系统》没有涵盖税源管理的问题,一改过去管理系列疏于管理的问题,有效地促进了基层征管规范化,成为监控和规范管理系列执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3、开发稽查考核系统打造专业稽查。由我局稽查局本着环节制约、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征管业务规程》和《稽查操作规程》编写业务需求,信息处理中心技术开发小组依托本局网络开发研制的《稽查考核系统》,集流程控制、业务规范、工作考核于一身,通过100多个规范化表证单书,把税务稽查管理以选案、实施、审理、大案审理、执行为主线,编织成一个纵横统一的完整体系;把办理案件的每一环节、每一过程、甚至每一细节均实现了公开化透明操作,将案件的交办和转办完全通过网络提交,将执行结果纳入了征管综合系统进行考核;实现了“对外规范执法,对内强化管理”,不仅节约了人力资源,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促使我局稽查系列逐步向科技型、执法型、合作型和透明型转变 。

4、利用综合考核系统强化征管考核。我局吸收省局制定的“四项、三十三条、六十九款”的规范化管理制度精华,根据自身的征管工作实际,充分利用省、市局推广征管业务软件,将自行开发的管理系统整合在一起,制定了自己的税收征管考核办法,在“千分制考核”中占分值600分以上,纳入全局综合考核系统按月进行量化考核,并与每个单位和个人的奖惩直接挂钩,实现了税收征管各项工作专人专管、专职专责,以岗定责、以责考绩、以绩定奖,全面提高了我局的管理和决策水平。

二、2005年工作初步规划

2005年我局税收征管的指导思想是:牢固树立大局与法治、创新与效率、服务与责任观念,紧密围绕组织收入的中心工作,认真

- 13强度,严格监督税务案件的税务执行工作,使审理案件全面落实到位。

7、积极推进全系统发票管理规范化,在进一步提升县级局发票管理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基层乃至纳税人发票管理的检查和督导的频率和范围,努力推进基层发票管理工作上水平。

8、完善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加强对征、管、查人员的专项检查和辅导,努力推进基层征管档案资料的规范化。

9、在税收征管上推行抓大不放小策略,双定户尽可能推行银行代征和简并征期管理方式,集中大部分时间、人力和物力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企业、重点税种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10、认真贯彻省、市局制定的纳税服务暂行规定,推行税收规范化、一体化服务,认真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纳税评估工作,积极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征纳环境。

11、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一是确保税收征管系统中稽查管理、发票管理与代开等子系统的顺利上线运行;二是做好省局行政管理系统、执法监控考核系统的推广使用;三是继续发挥我局的业务和技术优势,因地、因时、因事制宜地搞好应用系统的深度开发和推广;四是加强外部信息系统建设,将本局网、政府网、互联网实现安全整合,将我局纳税服务、执法监督、税收征管的触角进一步向外部延伸。

12、加强对纳税人核算软件和业务系统的管理,将登记户籍比对扩大为征税数据比对,同时,通过经营数据对企业纳税实行有效监控,把信息化征管积极向税企数据稽核领域拓展。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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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个人总结(征管科科长)

男,现年岁,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年参加税收工作,先后任办事员、分局副局长、征管科副科长、科长等职。该同志十几年如一日,在自己的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无私奉献,秉公执法,勇于创新,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充分展现了当代税官的良好形象,原创:得

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肯定和好评。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公务员。

一、加强学习,转变观念,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和水平

该同志非常注重政治业务学习,在学习工作中不断丰富自己,提高自己,使自己成为“张口能说,提笔能写,有事能办,无事能思,议大事、懂全局、管本行”的高素质干部。他是出了名的“学习迷”,他对局里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都积极参加,工作之余,也不放过任何一个自学机会。通过不断地学习,钻研税收业务,自身的综合素质不断得到加强,业务技能有了很大提高,较好地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上级历次组织的政治业务考试中都取得了突出成绩。年,市国税局代表山东省参加全国税收业务知识考试,他和其他同志一起参加并取得了团体第一名的好成绩,得到了市局的表扬和奖励。

不断创新服务理念。他负责建立了纳税服务机制,真正地将维护纳税人的权益落到实处。把纳税服务从过去的一杯水、一个笑容等较低层次的服务,转变到简化办税程序和手续,提高纳税人的知法、守法水平上来。

在工作岗位上,他能够做到苦干加巧干。他负责建网站,经常自己一个人在办公室一待就是几个小时,有时忘记了下班时间,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在工作繁重的情况下,他能机动灵活地安排工作和时间,使各项工作井然有序,层次分明,创造性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确保了全局各项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到了心中有活、手中有活、眼中有活,心中有活,就是心中有工作计划,时刻想着那项工作做完了、那项工作没作完、那项工作还没做,做到心中有数;手中有活,就是对当天手头的工作,当天作完,哪怕晚点下班,也决不留到明天;眼中有活,就是在干好手头工作的同时,能够看到随时需要做好的一些临时性工作,并及时安排时间干好这些临时性工作,不留死角和尾巴。

二、积极投身征管改革,为税收服务立新功

十多年来,他先后从事过几项不同的工作,每个工作岗位上都留下了他辛勤的汗水和闪光的足迹。不管在那个工作岗位上,不管干什么,他都严格要求自己,一定要把事情干得最好。用他的话说:“人活着就得有点创新精神。”在任征管科科长期间,他还针对个体税收管理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严重,造成了税款严重流失,税收执法不公,引起纳税人的不满。为此,他研究探索了个体税收社会网络化管理的办法,较好地理顺了税收秩序,为个体业户的发展创造了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这一办法得到了局领导和市政府领导的肯定,并被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简报》专期转发。

作为征管科长,他把全面提升纳税服务层次作为作为税务机关执法和创新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全面转变和创新纳税服务理念,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进一步健全纳税服务机制,拓宽纳税服务的渠道。原创:一是进一步简化办税手续。先后多次召开纳税人座谈会,及时了解纳税人对办税程序和办税手续方面提出的问题,采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将税务登记、停业、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发票领购等手续进一步简化。二是进一步简并小规模纳税人征期,简化办税程序。对个体中小业户核定按照半年缴税,对个体大户及小规模企业核定按照季度缴税,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的办税程序。三是进一步加强多元化申报,完善电子报税工作,采取多种方式,推行了网上报税,并及时解决纳税人电子报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先后答复和解决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多户次,得到了纳税人的普遍好评。四是建设专门纳税服务网站,针对纳税人反馈的信息,及时刷新网页内容,努力搞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纳税服务。

三、坚持廉洁勤政,做到文明服务

在税收服务过程中,他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该拿的坚决不拿,不该吃的坚决不吃。去年在为一加油站安装防伪税控加油机时,加油站的老板见他辛辛苦苦地干了一下午工作,连口水都没顾得喝,非常感动,执意要留他吃饭,三番五次地邀请都被他婉言谢绝了,站长又要送他礼品,也被他挡了回去:“不是我不近人情,我们有规定,你们的心意我领了,可我不能破这个例。”几年来,他共拒收礼品、拒请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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