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答案

2023-01-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法学概论答案

高校一年级法学概论课程教学模式探讨

[摘要]合理定位课堂、根据课堂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选择一种或多种教学模式相互补充运用,是达到最佳教学效果的途径。作为高校一年级学科与专业基础课的法学概论课程,课堂教学模式的具体实践包括:明确课程教学目标,合理规划课程教案;围绕课程教学目标和教案、落实教学环节,强调对学生相关课程知识基础的问卷调查、重视学生学习过程考核;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准确结合案例授课。

[关键词]教学模式法学概论课堂教学

一、教学模式理论概述

教学模式可以定义为是在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作为结构框架,突出了教学模式从宏观上把握教学活动整体及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和功能;作为活动程序则突出了教学模式的有序性和可操作性。在现代教育学理论中,教学模式的分类逐渐趋于严密与细致,如根据教学主体在参与教学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可以把教学模式分为学生主动型、教师主动型、师生互动型等;根据教学媒体的运用程度可分为单一教学模式和多媒体教学模式。教学模式也可以根据教学方法的不同分为多种类型,因材施教的个别教学和统一集中的集体教学就是一种以组织教学方式为标准的分类方法,也可以以实施教学的具体方法分为教师讲授型、学生讨论型、问答解疑型、实践型等多种教学模式。这些教学模式各有其特点和优势,关键在于合理定位课堂、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选择一种或多种教学模式相互补充运用,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这一点已经是教育界的共识,也是现代教育制度改革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

合理定位课堂,至少取决于三个因素:首先要结合学校的定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目前国内高校有研究型大学和应用型大学之分,不同定位的大学办学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不同,生源也就有别,这都影响到教学模式的选择和落实。例如我们潍坊学院贯彻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了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人才培养模式,致力于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立足潍坊,服务山东,面向全国。那么,我们课堂教学模式的选择和应用就要结合我们学校的这个定位。

第二是要结合课程的特点。课程有其目标和专业背景,就有其自身特点,不同课程也就应采用不同的教学模式。本人从山东大学法学院毕业就在本高校教学,一直工作在教学第一线,讲授过多门法学课程,切身体会到不同课程必须使用适合本课程的教学模式才能提高教学质量。例如现在给我校法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大一学生所授法学概论课程,就要运用以讲授为主,学生问答解疑、对学生问卷调查、与学生座谈相辅助等多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的教学模式,积极进行师生互动和充分运用多媒体教学。这与给大二、大三学生所授的法律逻辑学等课程采用的强调师生互动为基础的课堂讲授教学模式不同,这不仅因为大二大三学生已经有法学专业学习的基础等因素,而且还因为法律逻辑学课程本身特点的要求。

第三要结合学生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就是要求教师首先要了解学生的具体情况,教师掌握了学生情况,就能够有针对性地设计课堂教学,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不管运用哪种教学模式,在课堂教学实践中要贯彻的一个总原则就是以学生为中心,围绕本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和学生学习本课程的具体学习目的、要求以及本课程在人才培养计划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展开课堂教学。教师讲授也是围绕学生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讲授,例如法学概论课程,作为学科与专业基础课在大一开设,就要在本课程的授课初始,结合本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给学生出调查问卷题目,来了解学生本身已具有的相关课程知识基础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确定讲授本课程的内容及深度。

二、教学模式具体实践

(一)明确课程教学目标,合理规划课程教案

法学概论作为在我校行政管理专业一年级学生的学科与专业基础课,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法学概论课程的教学目标是给学生普及法学知识,教学生树立法治观念,并为学习本专业的有关课程或其他法律课程奠定必要的法学知识基础。要求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一般法律问题。对法学概论课程,在课堂教学的深度和广度上应有别于其他法学专业课程,教学重点应放在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的法律规定等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上,这就要求在教学计划范围内合理规划课程教案。

法学概论课程主要包括法理学的知识即法的一般理论和依法治国理论、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等内容。我们规划的教案是:按总学时60学时计算,民事法学包括民诉占1/3,学时最多;法理学1/5;宪法学和行政法学总共1/6;刑事法学包括刑诉1/6;这几部分内容学习完成,也就基本完成了该课程的教学目标。剩余其他学时给课程剩余内容,主要是给学生介绍我国法律体系中这些法律部门的大体情况,例如主要是调整哪部分社会关系的等,告诉学生感兴趣的话可以以后选修。

(二)围绕课程教学目标和教案、落实教学环节

课堂教学是实践性很强的活动,教学效果如何、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反应如何,这是授课教师能亲身感知到的。不管多理想的教学模式理论,只有真正落实到具体的教学环节中,才会体现出其价值来。具体到法学概论课程,在教学实践中,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要求,我们将整个授课过程分三个环节完成。

首先,在本课程的授课初始,结合本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给学生出调查问卷题目,来了解学生现有的相关课程知识基础情况。教师根据大学教学要求,认真点评学生作答的内容和格式、找出学生现有知识和本课程的教学目的要求存在的差距以及作业格式方面的问题,并将此作为第一阶段对学生授课深度的一个起点依据。了解教育对象、选择合理的教育角度、实现教育的针对性,这应是我们大学教学的基本原则。例如我们法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生源文科理科都有。在课堂教学实践中,了解到学生人文知识基础相差很大,有些理科生对一些普通的语言文字理解都有偏差,更不用讲法学专业语言了,其中有的学生还因此想改专业。另外,据调查了解,在高校一年级学生中,有的学生在经历了高考的历练煎熬后,有进入高校可以放松随意散漫的心态。因为心理的放松,容易受高校内考试“及格就ok”思潮的影响,倾向于重视不同课程如何通过及格的技巧,而忽视了课程本身在整个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学习要求,忽视了学习的真正目的和意义。面对这些情况,作为教师在课堂上如果自顾自讲授课程知识,无论如何行不通。所以,在最初授课的一两周,作为教师需要根据学生情况法学概论课程的通识教育课,从他们入学后的军训谈到他们对大学学习生活的各方面准备,从湖南卫视成人礼的意义谈到学生自己的人生规划,自然也就讲到我们行政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计划以及为此设置的课程体系,自然也就提到法学概论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学习意义。对人文知识基础差的理科生源学生,要耐心告诉他们文理贯通的朴素常识、让他们明白自己更应该学好本课程,但不要急于求成,要根据自己情况学习,循序渐进;这样半学期下来,曾经有改专业倾向的学生讲自己已经很喜欢法学课程。对在学习上有错误认识的学生,也要做正确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到后来那些学生不但学习上进,还主动帮助维持日常教学秩序。我们法学概论课程师生关系融洽、课堂气氛好,自然教学质量得到提高。教学多年的经验,得出的总结是:教学方法得当、事半功倍,学生是可教的、只要我们教师用心一点;我们教书育人,应该记着长江后浪推前浪一代人更胜一代人的规律,相信后生可畏,相信自己的学生会一届比一届更好;更多想想是不是我们这些作为前辈的教师落后于时代要求了,应相应提高自身素质而不是责怪现代的学生另类。

然后,到学期期中的时候,对前期学生学习情况作一个过程考核。高校一年级学生随意散漫心态的另一种反应就是在学习上的懒惰和茫然,不思如何转变改进学习方法以适应大学学习的特点,而依然延续先前的学习意识,固执于中学的学习方式结果导致学习落后。虽然这是少数学生的情况,但是严重影响了大学良好学风的形成,必须予以纠正。教师可以通过对学生的学习过程考核,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方式。考核内容是前段时间课程学习的基础知识,采用开卷;要让学生明确大学考试作答要求和评分标准,特别规定按照大学考试的要求作答,拒绝中学作业的形式。考核成绩按照合理的比例计入期末总评成绩,所以要力求做到客观公正。教师给出每个学生的成绩,并根据学生具体情况点评。本法学概论过程考核是对学生逐个点评的,就是针对学生在考核中从内容到形式出现的问题,走下讲台对每个学生对照其考核试卷面对面讲解讲评。其中也允许学生咨询考核试卷外的学习问题,并允许学生对前段时间的教师授课等情况评价,师生互相交流讨论,教师既要掌握和尊重授课对象的积极特点、也要做好正确学习理念的教育引导。过程考核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以提高教学质量,如发现有雷同试卷即刻责令学生重做,直到符合要求,但考核成绩会受影响。这也是一种授课方式,实践证明效果不错,学生也比较欢迎,教师也能比较有效地解决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过程考核的另一个环节,是要求学生对比初入学时的情况自我评价,以便更自信乐观地学习,进一步提高学习积极性。根据过程考核的这些情况,教师进一步调整之后的授课方案。

最后环节就是期末的考试环节。学生学习过程考核对整个课堂教学是非常有用的。通过过程考核,教师既掌握了学生学习本课程的情况,也发现了在本课程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调整改进,这些对之后的课堂教学很有意义。到期末的复习考试环节,教师课堂教学也就比较有效率,本课程整个课堂教学根据教学计划和教案,重点突出,期末基本不用重新给学生指划考试范围,这也是预防学生考试作弊的一个方法。但是要利用期末复习的时间,进一步教会学生学习的方法方式,如前所述,这对高校一年级学生比较有必要。例如,首先要教育学生象端正学习态度一样端正考试态度,从自己的情况出发准备考试,知识基础差的学生就要放低对自己的要求,先掌握本课程最基本的概要知识,至少首先要明白一个问题是哪个法律部门的问题,然后在时间和精力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掌握更多知识。还要教会学生如何记忆众多的法学概念定义、如何掌握写作论述题目、如何准确分析案例。这样学生就有学习的乐趣也享受学习过程,也就自然想利用期末考试检验自己的学习情况,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作弊现象。

(三)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准确结合案例授课

我们法学概论课程这一系列的课堂教学环节,是必须充分利用多媒体、网络等现代技术,才能顺利完成的。因为授课对象是高校一年级学生,他们对大学教师的授课方式还不是很适应,所以每次课都给学生作多媒体视频,让学生有更直观的印象。同时,利用工作专用邮箱,将每次的课件都发到邮箱里备学生进一步查阅。在本课程的学习中,平时学生有问题既可以利用课堂合适的时间当堂提问,也可以通过这个邮箱请教老师。这样有助于实现本课程课堂教学的师生互动,有助于提高教学效果。

象本课程法学概论,一定要用能紧贴现实生活的简洁的案例讲课,而不能过于深奥复杂,要让学生从中学的学习思维逐步过渡到大学的学习思维。例如,在本课程法理学部分的学习中,要结合我们日常生活中都遇到的交通法规、商店购物等衣食住行的日常事情讲解法的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内容。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各种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与人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容易联系贴近现实生活的案例。民法也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总是重点讲述、案例也多。刑法也是重要的基本法,但是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反映的是社会极端矛盾,毕竟是社会中非正常现象,所以一般重点学习刑法总论以掌握刑法基本理论为本课程学习目的,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大一学生,不会讲很多案例。案例课鼓励学生和老师讨论、同学之间讨论,畅所欲言,在争论中掌握正确的知识,引导学生真正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如果把大学四年的学习比喻成建筑一座知识的大厦,那么在大学一年级的学习就是打地基奠定基础的时候。大学毕业的时候,人们看到的也许是地基上面华丽的大厦,但是地基的作用是客观地存在的。所以,大学生在一年级正确的学习观和学习方式方法的培养很重要,或许直接影响到大学几年的学习基调。要教育学生从一年级打好基础,把握好大学的学习机会。作为我们高校一年级的课堂授课教师,应结合所讲授课程情况,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高校一年级学生的特点,研究运用适合高校一年级学生的课堂教学模式,使课堂教学教师教活、学生学活。教学模式不是固定不变的,是随教学实践不断改进和发展的。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教学模式[Z].百度:http://baike.baidu.com/view/290597.htm,2013-07-21.

[2]马育红. 多媒体技术与高校法学课堂教学改革[Z].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6900/170/2005/10/wa386128204413101500290048_175666.htm,2012-10

-13.

[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Z].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jrzg/2010-07/29/content_1667143.htm,2013-07-20.

[4] 胡莉芳.以课程建设推动本科人才培养--新生研讨课的角度[J].复旦教育论坛,2012,(5).

[5]朱泓.高校改革课堂教学模式的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1,(3).

[责任编辑:雷艳]

作者:王秀霞

第2篇:大学生思想政治专业法学概论教学研究重点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推进,大学生的公民价值意识不断增强。不断提高中国大学生的公民价值意识,在大学生法律教育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也有重要的意义。大学生思想政治素养与法律教育之间有重要的联系。近些年来,全国各大高校法学专业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教育工作重点突出了专业教育的重要性,却忽视了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公民价值意识,这是不可取。本文通过对大学生法学概论方面的课程进行研究,通过了解大学生在法学概论方面课程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情况的研究,认识了法学士在思想政治培养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更好的提高法学概论教学疑难案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法学生;法学概论;法学课程;职业道德

作者简介:刘峰江(1974-),男,汉族,四川乐山人,法学硕士,乐山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民族法学、环境法学。

一、引言

近些年,法学专业学生越来越热衷司法考试,重视专业知识的学习,而忽视法学职业精神的培养。各个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虽己经取得了进步,然而大都把教育的重点都放在了专业教育,忽视了职业意识、职业道德的培养,这就使得法学毕业生整体的职业素养不够优秀。党中央国务院也曾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从国家政策的角度,加强高校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本文希望通过对法学毕业生的调查,得到反结果,了解了法学生的职业精神养成中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情况,及法学生职业精神培养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更好的提高法学职业精神养成中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提供客观、具体、可行的政策建议。

二、法学生职业精神研究现状

(一)思想政治素养较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上出现一些不和谐因素,很多人明明懂法却犯法,追求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思想政治素养不高,只有具有了较高的思想政治职业素养,法律人员才能在社会工作中做到不被利益诱惑,从而确保法律政治的高度纯洁。大学生作为国家的栋梁和社会的重要人才,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才能够在法律工作中取得更好的进步以及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职业道德高尚.

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思想政治素养是每位大学生在法学课程中必备的重要环节,尤其是职业道德显得更为重要,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人员,必须处理好法学课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之间的关系。大学生如果在未来的工作中想要得到认可,必须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根据客观事实,公平办事,如果违背了这项原则,伤害的不仅仅是大学生自己,还有很多无辜的人。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人员,必须处理好法学课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之间的关系。大学生如果在未来的工作中想要得到认可,必须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根据客观事实,公平办事。

(三)专业知识扎实

对于法律专业而言,法律工作不仅要求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还要求具有专业扎实的素质和素养。最仅几年,在一些公务员和事业编考试中也出现一些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这是对其专业的一个重要检测之一。所以,现在社会越来越多部门对大学生的专业知识要求越来越多,这也是检测大学生自身专业知识和素养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作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不仅思想政治觉悟要高,而且专业知识也要过硬,因为这在某种程度上关系到大学生能否胜任相关的法律工作。

(四)法律信仰高

罗伯特.N.威尔金的《法律职业的精神》中写到,“精神的东西会按精神的方式行进,而获得这一精神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崇尚它,只有崇尚才能根植于心,为灵魂所拥有。”法学生最需具有的职业精神便是对法律的信仰与崇尚。法学毕业生在本科受教育阶段应该具备的职业素养有两方面:包括基础层面上的素养,即法律思维的建立,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专业的法学知识体系,还有更高层面上的素养,即本身的德育水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尊重社会。坚持诚信为人,坚持公平正义。

三、法学生职业精神养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确立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律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但是我国法学教育还有很多需要教育的方面,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在法学课程设置中很多大学没有突出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地位,法律教育工作中,大学生的专业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都是不可或缺的。和一般的工作者不同,大学生如果从事法律工作,必须具备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培养的能力。较高的自身素质和专业素养对于中国高校大学生法学课程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思想政治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法律人才的一把利剑,也是重要途径。通过最近几年发现,很多高校没有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核心地位。

(二)学校落实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不到位

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一体化的到来,人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国家要想培养高水平的法律从业人员,必须制定专业的发展目标。近年来,通过走访中国的大学发现,很多高校没有落实法学的专业培养目标。法考试通过率,却忽略了对法学生职业精神的有效培养。从而造成了培养目标偏向专业法律人的培养而不是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思想政治教育水平的高低影响着法学生基本素质的好坏,必然会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学校应该明确培养法律人才这一目标,并为这一目标的实现,多多给予法学生培养方面政策的支持与鼓励。

(三)教师队伍思想政治水平高低不一样

最近几年,国内各大高校都在扩招教师,教师供不应求,所以在对教师质量选择方面没有进行严格的筛选,导致了教师队伍的参差不齐。同样,教师的思想政治水平也不在一个水平线上,有的大学教师虽然学历很高,但是政治觉悟不高,职业道德精神不强,相反有的大学教师虽然思想政治觉悟很高,但是文凭只是研究生甚至是本科,这一就出现了短板的现象。

(四)学生的主体性不强

在中国,受到传统教育的影响,以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为主的应试教育摧毁了很多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大学分中学生为了学分和考试成绩而学习,却没主动去思考和实践,尤其是对法学生而言,更家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去解决生活中遇见的各种问题。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必须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最终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

四、法学士职业精神养成的对策建议

(一)确立思想政治教育在法学专业课程中的地位

和一般的工作者不同,大学生如果从事法律工作,必须具备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培养的能力。较高的自身素质和专业素养对于中国高校大学生法学课程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思想政治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法律人才的一把利剑,也是重要途径。通过最近几年发现,很多高校没有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核心地位。要明确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思想政治素养是每位大学生在法学课程中必备的重要环节,尤其是职业道德显得更为重要,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人员,必须处理好法学课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之间的关系。大学生如果在未来的工作中想要得到认可,必须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根据客观事实,公平办事,如果违背了这项原则,伤害的不仅仅是大学生自己,还有很多无辜的人。

(二)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的载体

法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利用课堂教学进行推进,这也是一种很重要的途径和措施。通过调查发现,中国的很多高校都在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也在成为大学生的必须课程。通过开设思想政治课程可以提高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也可以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法律素养及增加其历史使命和责任感。通过改变法学概论课程的教学内容,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首先,教学内容可以发生变化,大学教师可以根据法律专业大学生的心理特点进行课堂授课,在授课的过程中充分贯彻思想政治这一课程内容,而不是一味的关注大学生在课堂上所获得的法学课程的专业知识等;其次,是课堂教学形式的变化,大学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就课程本身而言就具有一定的枯燥性,所以可以从带动课堂积极性方面入手。

(三)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最近几年,国内各大高校都在扩招教师,教师供不应求,所以在对教师质量选择方面没有进行严格的筛选,导致了教师队伍的教师至少要是博士生学历;其次,要限制大学教师的教学年限。同样,教师的思想政治水平也不在一个水平线上,有的大学教师虽然学历很高,但是政治觉悟不高,职业道德精神不强,相反有的大学教师虽然思想政治觉悟很高,但是文凭只是研究生甚至是本科,这一就出现了短板的现象。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大学教师的入学门槛。例如,要严格限制大学教师的学历,大学经验和社会阅历的大学教师。

(四)强化学生的自我教育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要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虽然法学生可以通过自我教育进行素质提升,但是也离不开教师根据学生特点给予适当的指导,法学生要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进行思想品德的提高以及自我职业精神培养,把法学生职业精神规范转化为自己的道德规范。法学生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培养自我认识、自我监督和自我评价的能力。只有学校教师培养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才能对法学生职业精神的培养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必须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最终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大学生法学概论方面的课程进行研究,通过了解大学生在法学概论方面课程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情况的研究,认识了法学士在思想政治培养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更好的提高法学概论教学疑难案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通过调查表明,在开展法学课程教学中必须不断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只有具备了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法律情操,才能更有利于法学课程的学习和发展。不断提高中国大学生的公民价值意识,在大学生法律教育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也有重要的意义。

[ 参 考 文 献 ]

[1]Judith A.McMorrow美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养成[J].法学家,2009(6):20-30.

[2]Judith A.McMorrow美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养成[J].法学家,2009(6):20-30.

[3]杜志淳,丁笑梅.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述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3):157-160.

[4]李克艳.<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考—基于应用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视角闭[j].法制与社会,2013(12):217-218.

[5]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5473530.htm?fr=aladdin.

作者:刘峰江

第3篇:法学概论课程在非法学专业开放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法学概论是电大在众多非法学专业开放教育中开设的一门选修课程,培养和提高这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基本法律素养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意义重大。文章基于电大开放教育的理念和现实,结合该课程的特点,分析了目前存在的几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并从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设想。

[关键词]法学概论 开放教育 非法学专业

[作者简介]俞丹(1978- ),女,浙江诸暨人,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法律系讲师,硕士。(浙江 杭州 3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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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为了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全国各类大专院校普遍为非法律专业学生开设了法学概论课程。电大开放教育也不例外,法学概论课程在浙江电大教育管理、小学教育、英语、乡镇管理、行政管理、汉语言、秘书等开放教育的非法律专业中都以选修课的形式予以设置。从选课情况看,该课程深受学生的欢迎,但就教学效果和学生反馈来看,却存在不少问题。电大开放教育无论从教学理念和教学需求,还是从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上都不同于普通高等院校,而法学概论课程从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设定到教学方法及考核评价的运作缺乏的正是这种特色研究。笔者试图立足于电大开放教育,通过调查和分析其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期切实地培养和提高开放教育非法律专业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

一、电大开放教育与法学概论课程

(一)开放教育的理念和现实

开放教育是以崇尚自由、顺应自然为理念,以社会化教育、终生教育为宗旨,以希翼获得教育者为对象,以寻求教育者的自主学习为中心,以最大限度的选择和最小限度的限制障碍,借助社会力量和科技成果,提供一切利于此种自由、自主学习的思想、教育方式、教育方法、教育手段的总和。开放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向人们提供“开放学习”的机会,是对人本的认同和对人格的尊重,是教育社会化、终生化和民主化的真正体现,是一种具有哲学高度的理念。这种理念要求开放教育具有一些基本特征,比如,对学生没有任何限制,开放各种机会和资源,取消任何特权;管理上具有满足各类学生各种需要的无限适应性;应用多种媒体进行教学;充分重视和满足学生的各种学习需求。应该说开放教育的理念是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重大革新和进步,但这种教育理念的实际运行却受到了现实条件的严重制约,最大的障碍就是受眾的真实需求问题。在文凭与职称、收入直接挂钩的大环境下,绝大多数选择电大开放教育的学员目的非常明确,那就是付出最少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拿到文凭。因此,学习中心从封闭的课堂全部转到开放的网络,完全凭借学生的自主性来完成教育过程的这种设想,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回避了教育的实质。笔者认为,开放教育的理念无可厚非,也是我们前进的方向,但“传道、授业、解惑”是始终都应该坚持的教育实质,在现实的条件下,如何有效地强化电大学员的学习需求,培养其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地授予其知识,提高其素质,有待于具体教学模式的不断探索。

(二)法学概论的课程性质和特点

法学概论作为在众多非法学专业设置的一门选修课,同其他公共选修课程一样,其基本使命都是为了培养大学生的基本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体包括“人生基础”的理念和“社会共同”的理念两个方面,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课程内容的普适性,而不能过于专业化。同时,法学概论作为一门法律课程,又有其本身的特点:一是因为法律本身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概论不可避免地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二是因为既然是“概论”,必然涉及各个部门法,此课程在内容上又具有宏大宽泛性;三是因为在法治社会,法律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密切相关,法学概论还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和趣味性。

法学概论的这种课程性质和特点,对电大开放教育来讲,尤其需要处理好以下几组关系:一是课程使命和学生基础素养问题。电大开放教育的学生基本上都是社会某个领域的从业者,有一定的人生阅历和工作经历,在人生基础和社会共同的理念上都有自己基本定型的观念和思维,可塑性不同于普通高校的学生,这增加了法学概论课程使命和培养目标得以实现的难度,但同时也更彰显了其意义。二是学生需求的多元化和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侧重问题。不同领域的就业者,在自身发展需求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法学概论教学内容的具体设定必须考虑其普适性和学生的发展需求。三是学生求学的功利性和法学概论的实效性问题。这两者的衔接一致,需要教学方式及评价机制的推陈出新,激励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从而实现法学概论课程的教学目的。

二、法学概论课程在非法学专业开放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浙江电大在非法学专业开放教育中设置法学概论课程已有多年,关于课程性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等问题在教学大纲和实施细则中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现采用的教材《法学概论》(张建飞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在内容体系上共分为四篇,即“法的基础理论篇”“实体法篇”“程序法篇”和“国际法篇”;具体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仲裁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共14章。从教学实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在教学目标上,侧重点有待商榷

浙江电大法学概论的教学大纲关于教学目标的设定是“普及法学知识,加强法制教育”,因此,在教学的深度和广度上应有别于法律专业的法学课程,教学重点应放在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掌握上。这样的教学目标似乎无可非议,但实践的教学效果是学生疲于记忆各个部门法的基本法律术语和现实法律规定,而在法治观念、权利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方面很少有所改观,与“培养和提高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这个基本教学目标不相一致。

(二)在教学内容上,部门法选择和体系设置有些庞杂

从学生的反映来看,绝大多数的学生认为法学概论课程是有趣的也是比较实用的,但是内容太多太难太杂。14个部门法各自独立,教学过程中相互联系不大,缺乏宏观的归纳而使课程体系相对零散,各部门法的知识也容易搞混淆。尤其是联系实际案例,学生往往不清楚应该适用哪些部门法的知识来解决,也不明白一则案例涉及的各种法律权责义具体是如何分配和转化的,甚至对法律解决纠纷的宏观把握和大致过程都是模糊的。

(三)在教学资源上,层次性相对单一,不能适应学生多元化的需求

目前就教学媒体看,主要有文字教材、各种网络资源及IP课件,形式可谓多样,但内容上有待精益求精。关键的问题是知识点的难易程度、深浅层次上还比较单一,在普适性的知识点传授之外,电大开放教育的学生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工作和经历选择关注点和侧重点,在某些部门法领域还有自己切实的深层次的需求,但就目前提供的教学资源,显得有些捉襟见肘。

(四)学生自主学习的自觉性不高,课程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需要不断完善

目前该课程的教学环节主要包括网上IP课件、面授辅导课、网上小组讨论和实时答疑;课程考核分为形成性考核(占总成绩的20%)和期末终结性考核(占总成绩的80%)两部分进行,形成性考核以四次平时作业为主,期末考试目前还是采用闭卷的形式。但现实的状况是:网上学习时间和记录不能保证学生学习的质量;面授辅导课因为没有到课率的要求门庭冷落;实时互动和日常答疑常常无人问津,真正问学习问题的学生更是少得可怜,学生的关注点始终都集中在期末考试的问题上。开放教育的理念是开放各种学习机会和资源,满足学生的各种需求,尽量不予学生以各种限制,但因为求学目的的复杂性和现实的工学矛盾,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都很差,教育理念和教学现实之间的矛盾异常突出。

三、对策研究

(一)明确教学目标,重点在于法治观念的培养和基础法律知识的掌握

既然不是为了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教学总体目标也在于提高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那么重点也就不在于要求学生研究专深的法学理论和掌握具体的法律知识,及训练解决实际法律纠纷的能力,而是在于法治观念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与基本法律常识的掌握,其中尤以法治观念的培养为重。电大开放教育的学生往往以自己的生活阅历为基础,习惯从实然的层面来理解法律,很容易对法律、法学和法治产生种种偏见和消极情绪,并把这种观念带到工作的各个领域,这对我们的法治进程绝对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所以,在非法学专业开设法学概论课程进行的法学教育,应该是培养大学生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体现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

(二)在教学内容上对课程体系进行修正

基于学生在各部门法之间衔接和转换的困难,不妨做“刑事一体化”和“民事一体化”的调整,以分析解决实际法律纠纷的思路,将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一体化的教学。另外,应强调法学导学的重要性,学时比例应不少于总课程的1/3,帮助学生从宏观上进行理解把握。笔者初步的设想是:把课程体系调整为“法学导论”“宪政法治”“刑事法”“民商法”“经济法”和“国际法”六篇。每一篇先以概述的形式作总体介绍,再就基本的几部法律进行重点讲解。

(三)在教学模式和方法上不断创新,提供多样化和多层次的教学资源和服务体系

法律从来就不是枯燥的条文,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是最直观也是最具吸引力的教学方法,尤其是对电大開放教育的在职学生来讲,让其相互交流和探讨各自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例是一种更具实效的教学方法。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笔者认为传统的课堂面授还不应该丢弃,师生面对面的教学不仅是知识的直接传授,更是情感的互动,这也是学好一门课程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所以,作为导学的第一堂课应该要求学生都到课。另外,在教学资源不断丰富和精良之外,不妨开设一些相对深化学习的专栏,以满足有兴趣学生的要求。

(四)改革该课程的考核评价机制,适当调整形成性考核和期末考核的分值比例,并探讨多样化的考核形式,以考促学

形成性考核仍可以以几次平时作业为主,但每次作业的题量和完成方式都可以考试的形式进行。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课堂考核或网络考核,只要保证学习质量,形成性考核成绩占到课程总成绩的一半也是合适的。笔者认为考试的题型比考试的方式更为重要,开卷或闭卷各有利弊。闭卷使作弊现象严重,开卷又要求试题得有一定的灵活性,实践经验是开卷的及格率相对更低。考试从来就不是目的,但它确实可以引导和促进学习。法学概论的学习应重在理解,但只出几个案例分析,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太过苛求;而名词解释、填空题和问答题,学生不是短时间的突击记忆,就是千方百计考试作弊。所以,不妨采用大量的判断题和选择题来考核评价学生学习的效果,促使其去记忆和理解法学概论的一些基本知识。

[参考文献]

[1]梁士荣.开放教育特质论[J].开放教育研究,1999(1).

[2]陈丽,李芒.论“开放教育”和“远程教育”的本质及其关系[J].中国电化教育,2001(2).

[3]刘桂娥.提高本科公共选修课程建设质量的建议[J].教育与职业,2007(35).

作者:俞 丹

第4篇:法学概论答案

《法学概论》作业提示(仅供参考)

第1次平时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8分) 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C )

A.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非认可的 B.法是由国家认可的、而非制定的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D.法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

2.资本主义国家的第一部成文宪法是:(B )。

A.英国宪法 B.美国宪法 C.法国宪法 D.俄国宪法 3.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B )。

A.法律必须是公开的,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法律原则上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项原则在法学上也被称之为“从新原则” C.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D.法律生效后,必须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否则,“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4.世界历史上最早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 B )。

A.最早实行宪政的英国宪法 B.以《独立宣言》为先导的美国宪法 C.苏俄宪法 D.以《人权宣言》为其序言的法国宪法 2.资本主义国家的第一部成文宪法是(B)

A.英国宪法 B.美国宪法 C.法国宪法 D.俄国宪法 5.下列哪个不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意义上的渊源?(D)

A.特别行政区的法 B.行政法规 C.经批准承认参加的国际条约 D.共产党的政策 6.某甲于1996年7月到某地办事,从此下落不明,其妻想要求法院宣告他失踪。根据民法规定,她必须要在她丈夫下落不明满( B )年后才有权提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7.法是以( B )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A.国家意志性 B.权利义务 B.国家强制力 D.社会关系 8.下列部门法中,属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统

一、完整的法典的是( D )。 A.宪法 B.刑法 C.民事诉讼法 D.行政法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1.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BD)

A.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非认可的 B.法是由国家认可的、而非制定的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D.法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

2.宪法规定,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BCD)

A.宗教信仰自由 B.结社自由 C.言论、出版自由 D.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3.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CD)

A.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B.国务院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4.关于法的特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D )

A.法要求以国家的名义创制和颁布 B.法的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域 C.法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 D.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

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非经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BD) A.拘留 B.逮捕 C.任何案件的法院审理 D.刑事审判 6.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CD )。

A.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7.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主要区别在于:(ABD )。

A.法律效力不同 B.法律内容不同 C.表达形式不同 D.制定程序不同 8.下列哪些权利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AD )。

A.言论自由 B.宗教信仰自由 C.批语建议权 D.选举权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30分)

1.法(P2) 2.法的渊源(P15) 3.宣告死亡(P108) 4.行政相对人(P71) 5.行政权力(P60) 6.行政行为(P73)

四、判断分析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知识点:法的特征。 判断: 错。

理由: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理解: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法以其明确的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为人们提供特定的行为模式,又指明行为的法律后果。法通过对人们权利义务的规范,引导人们的行为,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2.一般来讲,法不应溯及既往,不应适用于法律生效前的行为。 知识点:法的溯及力。 判断:正确。

理由: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在时间效力上的一般原则。一般情况下,法不适合用于法律生效前的行为,此又称从旧原则。

理解: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之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3.某人从书店买了一本书。这本书既然已归他所有,他当然也享有了这本书的知识产权。 知识点:知识产权的特征。 判断:错。

理由:他享有这本书的所有权,但不享有这本书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书仅是承载智力成果的载体。知识产权不因为书的买卖而发生转移。

理解: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专有,以体现对创造者的利益的保障。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强制规定外,其他人不得使用该智力成果以谋取利益。

4.王某拖欠他人5万元的债务,债权人起诉至法院。由于王某是全国人大代表,所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王某可不接受民事审判。

知识点: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判断:错 理由: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仅限于非经法定程序免遭逮捕和刑事审判。张某以此身份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但对于民事案件,他必须应诉。

理解: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这一权利简称为全国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

5.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行政权应属于权力性质,而不是权利。 知识点:行政权力。 判断:对

理由:权力是指一定的机关或组织依法所具有的支配力量,具有纵向性(不能自由处置)、单方性,其主体限于国家机关或组织。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进行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资格,与义务相对而称,其具有横向性(可放弃或转让)、双方性。所以,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行政权应属于权力性质,而不是权利。

理解:权力的实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权力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态度和行为为转移,而权利的实现一般取决于义务人相应的行为。

五、案例分析题(16分)

1.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李甲看到某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价值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甲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乙,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王乙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中的柜里。 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王乙说:“我和你都不懂,等你爸出差回来再买吧”,李甲以为妈妈又在骗他,就说:“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王乙说:“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李甲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电脑。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乙急了,立刻拉着李甲来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有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只有电脑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题,无法退货。

问题:(1)本案奖金究竟应归谁所有? (2)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 分析:(P105) 1.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答题要点:

(1)奖金归李甲所有。李甲14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不完全能以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义务,取得民事权利,但他们进行的纯粹获得利益、不损害他人的行为是有效的。

(2)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用5000元买一台电脑,这个标的是很大的;而且李甲是在生气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的,他不可能完全理解他这种行为的后果,他又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所以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无效。

第2次平时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8分) 1.关于法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

A.法人是一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B.法人是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负责人 C.法人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自然人 D.法人一般而言就指的是国营单位,而不包括非国有企业

2.丙有电视机要卖,乙自作主张向丙声称:“我要,我可以代甲赊销。”丙不放心,托人将这事告诉了甲,但甲一直未作明确表态。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后,乙很快售完了电视机,人却不知去向,而甲此时又以丙系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丙的损失应由(D )。

A.甲向丙负责 B.丙自己负责 C.乙向丙负责 D.甲、乙分别向丙负责

3.李小姐在成衣店加工连衣裙两条。取连衣裙时,李小姐发现钱没带够,经与店主协商约定:李小姐可以当即取走连衣裙,但须将李小姐的手表留下,过两天来交加工费时一并取回手表;如李小姐逾期不来交服装加工费,店主可以将手表变卖以受偿其债权。由此分析,成衣店对李小姐的手表享有( A )。

A.质押权 B.抵押权 C.留置权 D.使用权

4.假设你的同事未经你同意,以你的名义向商店订购了一台你正急需的打印机。那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C )。

A.你同事的这一行为未经你的授权,所以这个订购行为当然无效 B.以为打印机正是你急需的,你的同事是在好心帮你,所以,行为当然是有效的 C.这一行为的有效与否,取决于你的追认或拒绝 D.如果你对此一直未予以明确表态,则意味着你表示同意 5.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或合同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一旦有一方因不履行合同而违约,其罚责效力即予体现。这种担保方式指的是( A )。 A.定金 B.违约金 C.订金 D.预付款

6.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不得欺诈、胁迫对方当事人,双方不得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这一规定是民法( D )原则的体现。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7.某乙现年25岁,工厂工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可根据( A )的规定,请他父亲以他(乙)的名义买一幅名画。 A.委托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复代理 8.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致人损害的,受害者( C )。

A.只能要求制造这承担责任 B.只能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 C.可以要求制造者承担责任,也可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 D.若是由于仓储、运输所致,必须想仓储者或运输者提出请求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1.行政法在内容与形式上具有以下特点(ABCD )

A.行政法没有统

一、完整的法典 B.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多样 C.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D.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

2.以下哪些人肯定属于监护制度所保护的对象? ( ABC )

A.高位截瘫的成年残疾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C.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D.正值17周岁的高三学生

3.某甲今年15周岁,他用口头协议的方式将自己价值一万余元的钢琴卖给某乙。因某甲身高体健,某乙并不知道某甲尚未成年。该协议( ABD )

A.因主体资格欠缺而效力待定 B.属重大误解 C.因形式不合法而无效 D.某乙在某甲的父母表态前(经催告后的一个月内),可以撤销该协议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亲属中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有(BD)

A.叔叔、舅舅 B.兄弟姐妹 C.孙子孙女 D.外公外婆

5.假设你的同事未经你同意,以你的名义向商店订购了一台你正急需的打印机。那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D )

A.你同事的这一行为未经你的授权,所以这个订购行为当然无效 B.因为打印机正是你急需的,你的同事是在好心帮你,所以,行为当然是有效的 C.这一行为的有效与否,取决于你的追认或拒绝 D.如果你对此一直未予以明确表态,则意味着你表示拒绝

6.公民甲因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可以请求加害人赔偿的范周包括( ABD ) A.甲的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B.甲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C.亲属因探望甲而误工损失的费用 D.甲的丧葬费和甲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7.下列权利中,只能由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享有的是( AB ) A.生命健康权 B.肖像权 C.著作权 D.名誉权 8.关于法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BCD )

A.法人是一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题资格的组织 B.法人是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负责人 C.法人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自然人 D.法人一般而言就是指的国营单位,而不包括非国有企业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30分)

1.行政处罚(P77)2.行政复议(P80)3.行政赔偿(P86)4.民法(P94)5.公民(P103)6.要约(P141)

四、判断分析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四、判断分析题

1.只要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知识点:行政行为的特征。 判断:错

理由:行政行为的确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但并非行政主体所为的一切行为都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所以行政主体从事的非公务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理解:这是行政行为的职能要素。

2.法人应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并且不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 知识点:法人财产有限责任。

判断:错

理由:根据法律规定,法人的财产责任为有限责任。首先,法人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责任:其次,法人仅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理解:依此规定,当法人拿出自己的全部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要进入破产程序,余债便不再清偿了。

3.甲公司所属的办公楼顶所悬挂的招牌脱落,砸在行人乙的头上造成乙当场死亡。在通常情况下,甲公司应该对乙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知识点: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判断:对。 理由:这是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予以特别规定,“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以,在通常情况下,由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理解:民法通则第126条中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通常是指房屋、桥梁、隧道、电线杆、路灯、围墙、建筑物脚手架、广告牌、路标、癫痫等。

4.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或合同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一旦有一方不履行合同,其罚则效力即予体现。这种担保方式指的是订金。

知识点:债的担保。

判断:错

理由:应为定金。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定金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或合同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一旦有一方不履行合同,定金罚则的效力即刻予体现。订金不是担保方式。

理解:定金罚则的效力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知识点: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判断:错

理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有效或无效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追认即有效,拒绝即无效,不作任何表示的视为拒绝。

理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是有限的。即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或纯获利益的合法行为,其他民事活动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她的法定代理人在事后追认,否则行为无效。

五、案例分析题(16分)

1.甲受权张某与乙谈判,协商一桩买卖。为此,张某多次与乙接洽。后来,机经观察,对张某的办事能力产生怀疑,遂告知张某,别再与乙接洽了,其代理权已被撤消,甲将亲自与乙协商,做成这笔买卖。对这一变故,乙毫不知情。张某对此十分不满,为证明自己的能力,继续与乙协商,并很快签下了合同。甲知悉此事,为时以晚,细看合同,发觉对自己十分不利,遂表示张某系无权代理,自己拒绝追认,合同无效。乙则主张自己并无过错,合同应当有效。

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应如何处理?(P132)1.知识点:表见代理。

2.答题要点:

这个案例是典型的表见代理的情况。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虽然行为人无权代理,但若在客观上存在着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被代理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的代理。甲撤消了张某的代理权,张某的行为属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但是由于甲是足够充分的。鉴于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以,张某与乙签定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但是,如果合同对甲确实不利,因这是张某的行为造成的,甲有权向张某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理解:

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一般具有某种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如亲属关系、雇佣关系、或者是持有一方的介绍信等,而这种联系按照通常的认识,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足以使相对人确信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

第3次平时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8分)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 A )刑事责任。 A.不负 B.应当负 C.可以负 D.应当减轻

2.小王将邻居家的10000元现金偷回家中,经家人规劝,小王后悔,在邻居未发现时,又偷偷将该10000元现金放回原处。小王的行为是(D)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不作为犯罪处理

3.某研究所在装运存有放射性物质的铅箱时,一只箱子从车上掉了下来,吴明(8岁)看见后,即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质玩耍,结果因过量吸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对于吴明的医疗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的承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B )。

A.应全部由吴明的监护人承担 B.应全部由某研究所承担 C.主要由某研究所承担,吴明的监护人适当分组 D.主要由吴明的监护人 承担,某研究所适当的分担 4.以下那些情况是肯定不负刑事责任的:(A )。

A.15周岁的人实施的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 B.酗酒的人犯罪的 C.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的D.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的

5.对于应当叛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叛处(C )。

A.无期徒刑 B.死刑缓期1年执行 C.死刑缓期2年执行 D.死刑,缓期2年

6.甲为非法占有乙的贵重财物,频频向其劝酒,用酒精将乙灌醉,乘乙酒醉熟睡之机,甲将乙的财物拿走。甲的行为构成(B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侵占罪 D.贪污罪

7.甲对乙的手机心仪已久。某日,甲在与乙喝酒时,甲故意将乙灌醉,然后将乙的手机拿走。甲的行为构成(C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抢劫罪 D.侵占罪 8.甲在乙盗窃前答应帮助其销赃,乙实施了盗窃后将赃物交给了甲。甲、乙的行为(A )。

A.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构成销赃罪的共同犯罪 C.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D.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1.张某临终前(神志清醒),将自己指间的一枚钻戒取下,当着医生和护士的面,放在日夜陪伴自己的保姆小王的手中,并说是给她留作纪念的,感谢她对其无微不至、亲人般的关怀和照料。小王含泪收下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D)。

A.张某和小王之间的行为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B.张某和小王之间的行为应适用继承法关于财产遗赠的法律规定 C.如果张某在其先前的遗嘱中已将这枚钻戒留给自己唯一的女儿,那么,小王是不能合法取得这枚钻戒的 D.即使小王才17周岁,也不影响她合法取得这枚钻戒

2.以下哪些情况行为人是肯定须负刑事责任的( BCD )。

A.15周岁的人实施的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 B.酗酒的人犯罪的(成年且精神正常) C.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的(成年且精神正常) D.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的严重伤害他人的行为(行为时正值发病期间) 3.对于被判处( AB )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A.死刑 B.无期徒刑 C.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D.管制

4.张某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A行为,并造成了一定后果,社会影响较坏。但这一行为在我国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关于B罪的规定与A行为最为接近。以下观点正确的是(AD)

A.对张某不得定罪,因为必须遵循“罪刑法定”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B.对张某应该定罪,即定为B罪,因为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类推C.对张某应该定罪,只要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就应该严厉处罚 D.对张某不得定罪,因为他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

5.张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张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张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张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乘张某昏迷之际,王某拣起张某的三角刮刀朝张某的左胸猛刺数刀,致张某死亡。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CD ) A.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依照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B.王某在张某昏迷前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之后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C.王某在张某昏迷前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之后的行为不再是防卫过当 D.王某必须对张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6.公开审判是保障审判民主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措施。但是,审判公开是有——定限制的,根据法律规定,以不公开的方式审理的案件有( ABCD )。

A.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B.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C.涉及未成年人犯罪 D.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7.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有( ACD )。

A.王某诉其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案件 B.周某诉郑某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 C. 赵某诉孙某给付医疗费的案件 D.李某诉其所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8.关于两审终审制,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ABD )。

A.两审终审制,是我国诉讼的基本制度 B.一个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C.任何案件必须经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才能终结D.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其判决即使经过二审也还未生效,还必须经死刑复核程序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30分)

1.民事权利(P97)2.所有权(P137)3.犯罪预备(P209)4.犯罪中止(P210)

5.罪刑法定原则(P189)6.合议制度(P257)

四、判断分析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判断分析题

1.依据刑法规定,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犯罪时怀孕的妇女,一律不得适用死刑。

知识点:死刑的适用对象的限制条件。

判断:错

理由:依据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一律不得适用死刑。

理解:“犯罪的时候”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审判室怀孕的妇女”包括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时,审判尚未终结时和开庭审判前羁押等刑事诉讼期间有怀孕事实的妇女,且不管该妇女怀孕的原因及在诉讼过程中是否流产。刑法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对妇女以及未成年人的保护。

2.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利益的权利,即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也因法律不予保护而消灭。

知识点:诉讼时效。

判断: 错。

理由: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而实体权并不丧失。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理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但实体权利并没有丧失。

3.公开审判是保障审判民主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措施,所以,凡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一律须公开审理,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绝无例外。

知识点:公开审判制度

判断:错

理由:(1)审判公开是有一定限制的,并非绝对。(2)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是以不公开的方式审理的。

理解:公开审判是保障审判民主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审判人员依法审判的责任新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还能起到法治宣传的作用。但是,公开审判不能一律公开,应维护宪法所保护的权利。

4.公诉案件的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 知识点:举证责任 判断:对. 理由:公诉案件的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起诉书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如果不能举证,法庭应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

理解: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即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负有举证责任。

5.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是将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执行的必经程序。 知识点: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判断:错. 理由: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对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程序。它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理解:当事人正常地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就不会启动执行程序。

二、案例分析题

甲了解到,邻居王某最近出高价购得一批名画,有几幅就挂在客厅里。某日,乘王家全家出去赴宴的机会,甲欲去王家偷那几幅值钱的名画。他刚从外墙翻入王家的客厅准备实施盗窃,忽然听到有响声,以为有人进来,急忙逃走。实际上并没有人来,是风引起的声响。

请问:(1)甲是犯罪中止吗?为什么? (2)甲的行为是犯罪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知识点: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参考答案:

(1)甲的行为不是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

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甲虽然停止了犯罪,但并非出于他的自愿。他停止犯罪是被迫的,没有自动性。所以,他的行为不是犯罪中止。

(2)甲的行为是犯罪,属于犯罪的未遂。因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行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停止形态。甲误以为有人来了,才没有来得及实施盗窃行为,并不是甲主动停止的,所以是犯罪未遂。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理解: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停止犯罪而后者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第4次平时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8分)

1.甲在他15周岁生日那天,实施了一行为,后被法院判为有罪,这一行为可能是(A )。 A.盗窃了价值10万余元的财产 B.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人轻伤

C.因过失伤害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 D.实施抢劫,劫得人民币500元 2.下列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的是(B )。

A.剥夺政治权利 B.管制 C.没收财产 D.罚金

3.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可引起(C )。 A.第二审程序 B.复核程序 C.审判监督程序 D.执行程序 4.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调解原则的叙述,正确的是(A)

A.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所以无需经原、被告同意 B.调解可以在案情事实尚未查清时进行 C.调解只适用于一审程序 D.如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就应结束调解,及时作出判决

5.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判决并予以纠正的行为,被称之为(D )。 A.申诉 B.上诉 C.公诉 D.抗诉 6.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B )无权行使侦查权。

A.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 C.国家安全机关 D.人民检察院 7.在行政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承担,以下表述正确的是(D )。

A.谁主张,谁举证 B.由法院主动调查取证C.主要由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 D.主要由行政相对人负责举证责任 8.一审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而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原审人民法院应当( C )。 A.告知当事人提起上诉 B.按第二审程序处理 C.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D.不予处理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1.张某在民事诉状中称:李某在某地某时将其打伤,现要求李某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但张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李某将其打伤的。李某则辩称自己从未伤害过张某,但也无法证明自己当时一人在家中睡觉,不可能伤害张某。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AD )。 A.举证责任由张某承担,若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B.举证责任由李某承担,若不能证明自己当时确在自己家中,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C.本案的举证责任应由公诉人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D.张某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ABC )。 A.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B.执行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C.执行程序开始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申请D.所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都与执行程序相关 3.起诉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ABCD )。

A.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D.有书面诉讼 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原则包含以下内容(ACD A.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B.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 C.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 D.未经依法判决,人民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5.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这五项原则是( ABD )共同倡导的。

A.中国 B.印度 C.泰国 D.缅甸

6.如一个中国人在美国将一美国人杀死,后逃亡日本,应如何提出引渡请求?( CD)

A.中国可以向美国提出 B.美国可以向中国提出 C.中国可以向日本提出 D.美国可以向日本提出

7.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方式和表现的形式。以下哪些是国际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也即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ABCD)。

A.国际条约 B.国际习惯 C.一般法律原则 D.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材料

8.甲国公民Y合法居住在乙国,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的通常做法,Y在乙国境内肯定可以享有( ACD )。

A.进行诉讼的权利 B.参加选举的权利 C.参加民事活动的权利 D.参加继承的权利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30分)

1.辩护(P266)2.回避制度(P257)3.外国人的国民待遇(P326)5.引渡(P327)

四、判断分析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联合国为实现宪章所规定的宗旨,设有五个主要机构,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由联合国大会投票选出的15个不同国籍的独立法官组成。

知识点:联合国的主要机构、国际法院。 判断:错

理由:联合国的主要机构有六个,国际法院的15名法官是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选举产生的。

理解:国际法院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成立的,按《联合国宪章》规定,国际法院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世界性司法机构。

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是全面性的,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保护的利益则是地方性的,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 知识点:外交和领事关系。

判断:对

理由:外交关系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而领事馆通常只有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

3.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常任理事国是不经选举和永久担任的,他们现在是中国、俄罗斯、美国、英国和德国。

知识点:联合国的主要机构。 判断:错。

理由: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现在分别是;中国、俄罗斯、美国、英国和法国。德国不是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

理解: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只有安理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 4.国际法的效力源于超越国家的“世界政府”对规则的制定。 知识点:国际法的特征 判断:错

理由:国际法规范是经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形成的,国家的同意和国际社会的公认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上并不存在超越国家的“世界政府"。

理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是国家,而国家相互之间是独立平等的,国际上并不存在超越国家的“世界政府”。

5.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当时,世界上许多国家政府纷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表示祝贺,并表示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这在国际法上即为“对新国家的承认”。

知识点:国际法上的承认。 判断:错。

理由:这是对新政府的承认。政府承认,是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中国已经存在了几千年,所以不是国家承认。

理解: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家表示认可某一事实状态的存在并接受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对新国家的承认和对新政府的承认。

五、案例分析题(16分)

某日深夜,王某下班回家。歹徒张某持三角刮刀欲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奋力反抗,终于夺下张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张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张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气恼万分,不肯罢休,随后持三角刮刀向张某左胸猛刺十数刀,致其死亡。(P204-206) 问:(1)王某导致张某昏迷的行为属什么性质?为什么?

(2)王某在张某昏迷后又将其刺死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3)假设由于王某用力过猛,张某头部着地,当即死亡,王某又该承担什么责任?

知识点:正当防卫、故意杀人罪、无限防卫权。 答题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参、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该行为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面对抢劫犯,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王某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2)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罪,是指归依非法剥夺他们生命的行为。抢劫犯张某在当时已经昏迷,正当防卫的目的已经达到,为了报复,王某实施了严重危及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对行为的后果持希望的态度,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3)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具有合法性,且针对抢劫犯,可适用无限防卫权,致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答题要求:

(1)深刻理解正当防卫的含义,把握正当防卫的条件。

(2)理解王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对张某的死亡结果是积极追求并努力实施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直接造成了张某的死亡结果。

(3)深刻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

第5篇:法学概论 参考答案

法学概论

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若干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总称为(法系 ) A. 法律体系

B.法律制度

C.法系

D.法的历史类型 2.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有法必依 ) 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

C.执法必严

D.违法必究 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A.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 D.民主共和制度

4.下列不属于行政处分的是(罚款 ) A. 警告

B.记过

C. 开除

D.罚款

5.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求偿) A.只能向生产者求偿B.只能向销售者求偿 C. 由购买者自己负责D.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求偿

6.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0,5 )日。 A.10,10B.10,5C.5,10 D. 5,5 7.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 A. 被告承担B. 原告承担C.双方承担D.法院承担

8.依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 婚姻缔约地法) A. 中国法B.外国法C. 婚姻缔约地法D.当事人选择的法

9.下列机关有权决定直辖市戒严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家主席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A.4年 B.3年 C.2年 D.1年 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法律是主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而得以实施的规范 .法律只规定义务而不规定权利的规范 .法律是执政党制定的行为) A.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B. 法律是主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而得以实施的规范 C.法律只规定义务而不规定权利的规范 D.法律是执政党制定的行为规范

2.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法律规范可分为( 禁止性法律规范 C.义务性法律规范

D.授权性法律规范 ) A. 确定性法律规范B.禁止性法律规范 C.义务性法律规范D.授权性法律规范

3.下列关于我国选举制度描述正确的有( 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的平等性.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 A. 选举权的普遍性B. 选举权的平等性 C.有记名投票D.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 A. 自由裁量原则B.公正、公开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 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5.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有下列职权(A. 刑事案件的侦查B. 执行逮捕 C. 拘留D. 预审 )

A. 刑事案件的侦查B. 执行逮捕 C. 拘留D. 预审

案例题(50分) 某日,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均为未成年人)在楼房的阳台上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三人各自拿了一块砖头,同时从阳台上往下扔。其中一块砖头恰好砸中了在户外散步的姚大民怀抱的三岁儿子姚小民,致使其当场死亡。但该致害砖头为谁所扔不能确定。姚大民遂将王小东等三人告上法庭。问:(1)本案中,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行为人为多数,并且其行为具有共同性,结果具有单一性。(2)本案应判决三人的父母对姚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三个未成年人是共同侵权,所以对受害人,应当由其各自监护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6篇:自考《法学概论》答案

全国2010年7月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试题和大题和答案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法律解释

答案: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on):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37.专利

答案: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38.抗税

答案: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9.直接故意

答案: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40.行政诉讼的证据

答案: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41.简述我国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答案: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实行依法治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改革的目标,但市场经济绝不仅仅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它是一整套经济运行的理念和模式,属于经济基础的一部分。因此必然要求改革上层建筑以适应其需要,健全的法制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上层建筑中的核心部分。 市

(二)实行依法治国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

改革开放十几年来,一个始终无法回避的事实是社会风气和道德标准的下降。于是建设精神文明、两手抓成为党中央一再强调的工作重点。但是这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成效不彰也是不争的事实,其原因就在于法制建设的不力。

搞精神文明的一种常规作法是大力宣传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号召广大人民学习。然而,在一个贪污腐化者、坑蒙拐骗者弹冠相庆,诚实守法者吃亏上当的社会中,模范人物有多大感召力令人怀疑。事实上,在一个基本法律规范都得不到尊重的时代,让人们去学习先进模范无私奉献、忘我工作无异于缘木求鱼。因此,想要搞好精神文明,必须先下大力气搞好法制建设。

(三)实行依法治国是维护国家稳定,社会长治久安的要求

依法治国就是指按一套相对固定的原则规范来管理国家,从而使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得以在比较稳定的基础上运行而不致有太大的动荡。

良好法制的建立等于为国家社会的发展设计了未来的框架,因此依法治国绝不仅仅是出于对现实状况的考虑,而更多地反映了对国家民族未来前途的认知和关怀,它的受益者将是千秋万代的中国人。

42.简述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法定原则的内容。

答案:关于“八个基本原则”,即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这些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包括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两个方面,可以概括为: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公正、公开原则

(三)相对人参与原则

(四)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六)一事不再罚原则

(七)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原则 (八)效率原则 43.简述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答案:我国《票据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 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另外,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 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所以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这两项可以在出票人授权下补记。

2010年4月法学概论试卷答案

2008年4月法学概论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B

3.A

4.A

5.B 6.D

7.C

8.A

9.C 10.D 11.B 12.A 13.D 14.C 15.D 16.C 17.B 18.A 19.A 20.D 21.B 22.C 23.D 24.A 25.C 26.A 27.B 28.C 29.D 30.B

二、多项选择题

31.ACD

32.ABD

33.ABCDE

34.BE

35.BCE

三、名词解释题

36.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37.是指作者或其他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享有的权利。

38.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9.是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40.是指原告诉称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由受诉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

四、简答题

41.(1)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有重要作用。法的制定要依靠法律意识的指导。法的适用也要运用法律意识来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做到公开、公正、廉洁和效能。

(2)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有重要作用。

(3)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清除旧法律意识也有重要作用。

42.(1)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都归属于国家。

(2)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3)它所行使的职权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

(4)它实行首长负责制。

43.(1)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构成犯罪的行为。

(2)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五、论述题

44.(1)在保障宪法实施中,关键的因素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力量,负有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的直接责任。

(2)保障宪法实施,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是宪法得以实施的最根本保证。

(3)党还要领导全国人民认真学习宪法,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宪法家喻户晓,成为全体人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4)体现了全体人民意志和中国共产党的正确主张的新宪法,又由全体人民和中国共产党努力来保证其实施,就一定能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伟大的作用。

六、案例分析题

45.(1)甲父的主张不能成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无效。但在本案中,甲虽为未成年人,但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甲已满16周年,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46.(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2)甲的行为符合“虽然已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的两个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本案中甲在毒杀其妻的过程中停止了杀人行动。第二,必须是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出于其自己的意志原因,在其妻死亡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地采取了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的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2006年4月法学概论答案

一、单选题

1. A 2. A 3.C 4.D 5.D 6.A 7.A 8.A 9.D 10.B 11.B 12.D 13.C 14.B 15.A 16.B 17.C 18.B 19.B 20. C 21.A 22.B 23.D 24.D 25. A 26.D 27.C 28.C 29.B 30.A

二、多选题

31.BD 32.ACD 33.ABCDE 34.ADE 35.ABDE

三、名词解释

36. 是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两种: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37. 申诉权:公民对于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规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的权利。 38.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9. 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一种非法人经济实体。 40. 指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结缔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四、简答题

41. (1)都是建立在人身依附(占有)关系基础上的法律。 (2)都是公开维护等级特权的法律 (3)都是残酷野蛮的法律

(4)都是落后的法律(特别是成文法不发达) 42.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 (1)宪法。

(2)包含行政法律规范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3)行政法规。 (4)行政规章。 (5)地方性规章。

(6)包含行政法律规范的地方性法规。

(7)包含行政法律规范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3.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五、论述题

44.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凡聚居的少数民族均有权实行区域自治;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按民主集中制建立的该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自治机关的负责人主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在多民族居住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各自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5)民族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

(6)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

六、案例分析题

45. (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某乙因正常的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关系,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 (2)赌博系违法行为,赌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3)某乙无权向任何人讨还赌债,更不得以拒付货款的手段逼迫该企业代其经理之父偿还赌债。 (4)某乙应清偿所欠该企业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拒付货款给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46. 某甲的两个儿子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某甲带领两个儿子进行盗窃,乃是把他们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他操纵着这一工具实施自己想犯的盗窃罪,应依单独的盗窃罪论处。因此,此父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7篇:法学概论形考答案

法学概论作业[1]讲评

同学们好!第一次作业要求大家在完成法理学,宪法和行政法的学习后才能做本次作业,就本次作业给大家以下讲评:

一、名词解释:

作为基本概念,大家都可以在教材中找到明确的答案。

二、选择题:

选择题既考察大家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同时考察大家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将答案公布,以供大家参考。

1、法是以( B )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A、国家意志性 B.权利义务 C、国家强制力, D、社会关系

2、法是调整( A )的行为规范。

A.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B、人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 C、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社会关系 D、自然关系

3、王甲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因罪行严重、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被人民法院处 死刑,3月15日执行枪决。试问:王甲因犯罪而最终遭到惩处,最能体现下列法的哪个特征? ( B ) A、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B.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C、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D、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4、我们将”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称为( A ) A.法律关系的内容 B、法律事实 C、法律关系的主体 D、法律关系的客体

5、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下列( ABC )要素构成,缺一不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法律事实

6、在我国,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即狭义的法律)是由( AC )制定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最高人民法院 E、地方各级权力机关

7、我国法律解释中正式解释包括( ABC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行政解释 D.学理解释 E、任意解释

8、1982年宪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 B )部宪法。 A、3 B.4 C、5 D、2

9、公民权中最基本的是(ABCD )。

A.人身自由权 B.政治权利 C.平等权 D,社会经济权利

10、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B、社会主义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 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l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 CD )。 A、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B、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C.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D.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2、行政法调整( B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A、国家权力机关 B、国家行政机关 C、国家司法机关 D、所有国家机关

13、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 D )。 A、公民 B、法人 C、其他组织 D、行政主体

14、以下(ACD )属于公务员。

A、省政府的厅长 B 、省政府车队的司机 C、县法院院长 D、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15、行政法特有的基本原则有( AB )。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合理性原则 C、社会公益性原则 D、为人民服务原则

三、问答题

1、 法的特征有哪些?

2、 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3、 法律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4、 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这些问题相信大家在教材中都可以找到答案,这里不再赘述。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到论坛解决。

法学概论作业[2]讲评

同学们好!第二次作业要求大家在完成民法、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后才能做本次作业,就本次作业给大家以下讲评:

一、名词解释:

作为基本概念,大家都可以在教材中找到明确的答案。

二、选择题:

选择题既考察大家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同时考察大家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将答案公布,以供大家参考。

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 C )。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D、全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自然人从( A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A、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B、从十四周岁起到死亡时止 C、从十六周岁起到死亡时止 D、从十八周岁起到死亡时止

3、王某今年17周岁,为某大学学生,智力超常,生活自理能力很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王某是(C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C),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A、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半年 B、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年 C、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D、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

5、某厂采购员甲外出采购一批水泥,某甲是该厂的(D )。 A、指定代理人 B、法定代理人 C、法定代表人 D、委托代理人

6、合同的订立,在法律上分为( B)两个队段。 A、要约邀请和要约 B、要约和承诺 C、要约邀请和承诺 D、要约和更新要约

7、甲厂向乙厂发一电报称:“尚有2.50克玻璃瓶装的菠萝罐头2吨,每吨2500元,,需否?’’乙 厂回电:“需250克听装的午餐肉罐头2吨,以市场价结算。”乙的回电是( B)。

A、承诺 B、要约 C、要约邀请 D、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 .

8、某日,甲路过一照像馆,发现两个月前他儿子在该照像馆拍摄的一张一周岁照片悬挂在该照像馆的厨窗内。该照像馆侵犯了( C)。

A、甲的肖像权 B、甲的人格权 C、甲的儿子的肖像权 D、甲的监护权

9、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为( A )。 A、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 B、自商标申请日起10年 . C、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20年 D、自商标申请日起凹年

10、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B),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11、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除了占有,还包括(BCD )。 A、优先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12、以下哪些人可能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AD )。 A公司董事长 B、党委书记 C、工会主席 D、:工厂厂长·,

 

13、以下所列四项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有(AC ), A、租金 B、牛奶 C、利息 D、鸡蛋

]

4、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ACD) A、买卖合同 B、借用合同 C、租赁合同 D、附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15、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

A、技术转让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保管合同

三、问答题

1、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这些问题相信大家在教材中都可以找到答案,这里不再赘述。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到论坛解决。

四、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是综合考察大家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典型题型。就该案例你有什么意见可以到论坛参加讨论,欢迎在那里发表个人见解。

法学概论作业[3]讲评

同学们好!第三次作业要求大家在完成婚姻继承法、刑法的学习后才能做本次作业,就本次作业给大家以下讲评:

一、名词解释:

作为基本概念,大家都可以在教材中找到明确的答案。

二、选择题:

选择题既考察大家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同时考察大家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将答案公布,以供大家参考。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亲属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有( A )。 A、叔叔、舅舅 B、外公外婆 D、孙子孙女 D、兄弟姐妹

2、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C )。

A、只能发生在法定中 B、必须是未再婚的 C、无论是否再婚 D、必须是尚未生育子女的

3、小X犯了挪用公款罪,因为是中共党员,又是劳动模范,所以法院就减轻了对他的处罚。法院的这一做法违背了( C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D、惩办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甲和乙多次发生争吵,矛盾日深。某日两人又发生争吵,二人决定决斗。决斗中,甲将乙刺成重伤,乙刺穿甲的心脏致甲死亡。乙的行为属于( C )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犯罪 D.过失犯罪

5、小王将邻居家的10000元现金偷回家中,经家人规劝,小王后悔,在邻居未发现时,又偷偷将该10000元现金放回原处。小王的行为是( C )。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不作为犯罪处理

6、甲欲害死乙,将毒药放人乙的食物中,当甲看到乙吃下食物时,猛然醒悟,立即将乙送往

医院。,但经医生全力抢救,乙仍中毒死亡。甲的行为是(A)。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事实认识错误

7、小X扬言要杀小Y全家,小Y报了案,公安人员尾随追赶,在通向小Y家的路上,将携带凶器的小X截获。小X的行为属于(A)。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8、小F窃得一冰箱;骗小。C说是自己买的二手货,借小G的三轮车拉一下,小C相信,主动帮助小F将冰箱装上车拉到小F处。小C的行为属于(A )。

A.不构成犯罪 B.帮助犯 C.窝赃犯 D.胁从犯

9、收购废品的小贩赵某答应收购某铜厂17岁青工罗某偷的工业用铜,罗遂偷出4枷元的铜块交给赵某,二人的行为( B )。 。

A.赵构成销赃罪,罗构成盗窃罪 B.赵罗构成共同盗窃罪

C.赵构成盗窃罪罗不构成犯罪 ,

D.赵构成盗窃的教唆罪和销赃罪,罗构成盗窃罪

10、小C刑满释放后决心改邪归正。某日,以前的同伙小D找到小C,要小C与他一起去盗窃某商店。小C不愿意,但小D威胁小C说要告诉小C女友有关小C以前的劣迹。小C怕失去女友,就与小D于当晚盗窃了商店。在这一犯罪中,小C是(C )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教唆犯

 

11、在主刑中,最轻的刑罚方法是(C ) A、拘役 B、刑事拘留 C、管制 D、罚金

 

12、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A )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A、五年 B、三年 C、二年 D、三年

 

13、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甲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 A) A、6年 B、7年 C、8年 D、9年

 

14、小A为使小B归还欠款,将小B骗至某处加以扣押,并打电话给小B之妻,声明交款后即放人。后,小B之妻交清了欠款,小A遂将小B放掉。小A的行为构成(A)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敲诈勒索罪

 

15、我国刑法规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CD) A、执行命令的行为 B、体育比赛 C、正当防卫 D、紧急避险

三、问答题

这些问题相信大家在教材中都可以找到答案,这里不再赘述。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到论坛解决。

四、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是综合考察大家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典型题型。就该案例你有什么意见可以到论坛参加讨论,欢迎在那里发表个人见解。

法学概论作业[4]讲评

同学们好!第四次作业要求大家在完成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后才能做本次作业,就本次作业给大家以下讲评:

一、名词解释:

作为基本概念,大家都可以在教材中找到明确的答案。

二、选择题:

选择题既考察大家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同时考察大家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将答案公布,以供大家参考。

1、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可将( D )扭送至有关机关处理。 A、有流窜作案嫌疑的人 B、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的人 C、在身边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 D、正在犯罪或犯罪后即被发觉的人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D )是不正确。 A、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不公开审理 B、有关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 C、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 D、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3、金沙区法院在开庭审判徐某故意伤害罪的过程中,徐某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对被害人伤势进行鉴定。依照法律规定,法庭可以( A )

A、决定延期审理 B、决定中止审理 C、驳回辩护人的无理申请 D、决定继续开庭审理

4、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行敲诈的录音磁带一盘。该录音带属于( B )

A、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B、视听资料 C、物证 D、间接证据

5、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D )无权行使侦查权。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国家安全机关 D、人民法院

6、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王某以公诉人知名度太高为由,申请出席法庭的公诉人李某回避。对王某的申请,合议庭应当( C )

A、合议庭决定休庭,并告之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由该院的检察长决定 B、合议庭决定休庭,向本院院长汇报,由本院院长决定 C、法庭应当当庭驳回

D、法庭可不予理睬,继续开庭

7、下列不属于强制措施的是( D )。 A、拘传 B、取保候审 C、逮捕 D、扭送

8、甲从乙手中买到录象机一台,不久,丙说该录象机是他的,并强行带走。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丙返还录象机,法院通知乙参加诉讼,乙在诉讼中的地位属于( C )。

A、被告 B、原告 C、第三人 D、证人

9、小李、小王共同拥有一台电视机。一日电视机被小孟弄坏,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孟赔偿,法院受理后,小王要求参加诉讼,小王在诉讼中的地位是( A )。

A、共同原告 B、证人

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0、某化肥厂因随意排放废水,导致甲、乙、丙三家鱼塘受到污染,损失惨重。甲、乙、丙起诉至法院,要求化肥厂赔偿。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决定合并审理。该诉属于( C )。

A、甲、乙、丙系必要的共同诉讼

B、甲和化肥厂和解意味着,乙、丙也和其和解 C、甲、乙、丙系普通的共同诉讼 D、甲的诉讼行为不能代表乙和丙

1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适用( A )。 A、普通程序 B、特别程序 C、简易程序 D、执行程序

12、有关简易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D )。 A、起诉必须用书面诉讼 B、可以组成合议庭审理

C、简易程序既适用于一审程序也适用于二审程序 D、简易程序应在3个月内审结

13、李强系东海县刘家镇人,1998年7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下列李强的哪些行为违反了刑诉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ACD )。

A、离开本镇到另一镇贩卖水果,两日后方返回。 B、在传讯时,因交通事故未能到案 C、将扎人的刀子扔进枯井中

D、请证人吃饭,要证人作证时多多关照

14、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有( ABC )。 A、王某诉其子给付赡养费 B、李某诉其所在单位支付工资 C、赵某诉孙某给付医药费 D、周某诉郑某返还财产

15、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包括( ABC )。 A、查封、扣押 B、强制交付财产 C、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D、司法拘留

三、问答题

这些问题相信大家在教材中都可以找到答案,这里不再赘述。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到论坛解决。

四、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是综合考察大家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典型题型。就该案例你有什么意见可以到论坛参加讨论,欢迎在那里发表个人见解。

第8篇:《法学概论》作业1参考答案

一、填空:

1、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2、自由、请求、诉;

3、条件、指示、假定、后果;

4、法律规范;

5、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6、两;

7、宪法;

8、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原则;

9、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10、直接客体、同类客体、一般客体;

11、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12、一般累犯、特殊累犯;

13、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14、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5、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

16、证据

二、判断题:

1×2√3×4√5√6√7×8√9×10√

三、名词解释:(课本页码)

1、P4;

2、P7-8;

3、P51;

4、PP63;

6、P131;

7、P129

四、简答题:(课本页码,只答观点就可)

1、P3;

2、P40-41;

3、P57

五、问答题:(课本页码,除答观点外,还需简要论述)

1、P2-3

第9篇:电大法学概论网上作业答案

法学概论网上作业

法学作业

1选择: B、B、C、D、D、A、D、A、D、D、D、C

填空: 13.习惯。 14成文法。 15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类型法。 16.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17.法律关系。 18.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 19.1982. 20.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1.单一制、联邦制、单一制。 22.民族区域自治。 23.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24.立法、行政、审判机关、检查机关。 2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名词解释:

法:是有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

国体:国家的阶级本质是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政体:统治阶级所采用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简答题: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约束力;

4、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答:1) 行为人有违法行为存在; 2) 行为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 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 行为人必须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3.答: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利和义务、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权利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进行科研、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法学作业

2选择: C、C、B、B、D、D

填空: 7.国家机关、国家机关。 8.被告。 9.犯罪主体、犯罪客体。 10.希望、放任。 11.要约、承诺。 12.法定、遗嘱。 13.设计、施工、完成。 14.婚姻家庭关系。

名词解释:

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国际行政权力时,针对具体对象,依法作出行政措施的行为。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税收: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简答题:

19. 答:

1、宪法中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规定。

2、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4、散见于其他部门法中的具有行政管理性的法律法规。

5、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中具有行政法意义的内容。

20. 答: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为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合法控制之下,接受司法机关审查与判决。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③必须接受审查和裁判。

21. 答: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为法律行为。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为法律行为。 3)代理人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述或接受意思表示。 4)代理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之接轨被代理人承受。

22. 答: 1)、婚姻自由的原则 2)、一夫一妻制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 6)、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3.论述: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答:

1、起因条件: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进行所谓防卫行为,刑法理论上称其为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

4、主观条件:必须具有防卫意图,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挑拨、相互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权益免受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法学作业

3选择 B、C、B、B、C、C

填空题: 7.自诉。 8.残疾人、死刑。 9.合同履行地 10.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机关。

11.被告、举证责任倒置、谁主张谁举证。

名词解释 :

取保候审: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立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

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公示催告程序: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行政诉讼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先予执行: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以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的措施。

简答题:

17. 证据的意义 答:(1)证据是查明案情的唯一手段;(2)证据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3)证据时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4)证据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的有力武器;(5)证据时是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保障;(6)证据是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18.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答: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2、同等于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5、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6、社会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7、检查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9. 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答: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务员,因其是以所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的,故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也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故也不能成为被告。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20、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 A.选择复议原则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简言之,在我国,复议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相对方自己选择。 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B.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称之为“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行为所实施的对象、产生的效力和适用的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制定、发布的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

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其特点正好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反,只对特定和具体事项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同时只对已经发生的行为或事件作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影响、妨碍或者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C.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此与民事诉讼完全不同。其根据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一旦作出即应推定其为合法,亦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因而,即使相对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者改变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但在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具体行政行为仍然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也就要求得到执行。同时,实行这一原则也有利于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否则,只要相对方提起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便停止执行,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进行,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行政诉讼法同时也考虑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否则将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在以下3种 情形下,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 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 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c.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D.不适用调解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不能把调解作为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也不能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之所以不能适用调解原则,其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其行使法定职权的表现,而对于这种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不得放弃或者让步,否则即构成失职。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合法,或者是违法,没有第三种可能。在行政诉讼中如适用调解,会造成行政机关法定职权的性质与调解的前提之间互为矛盾。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赔偿诉讼无非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是否造成了损害;二是损害的程度如何。相应地,法院审理这种行政侵权赔偿案件也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是否赔偿,二是赔偿的数额。而这两个问题均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仅在于对损害事实的认定及相应的赔偿。因此,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行政赔偿责任问题。 E.变更权有限原则 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司法变更权涉及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因此,各国在规定法院所享有的变更权时都极为慎重。 《行政诉讼法》既考虑到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需要及保障司法权有效性,又考虑到法定的权力分配关系,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上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法学作业4

填空题 1. 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2.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3. 出生加入 4. 普通刑事犯罪政治犯 5. 领陆领水领空 6. 200

7. 外交解决法律解决 8. 国家主权平等互利 9. 范围系属 10. 诉讼行为

名词解释

11. 国家责任:即一个国家不仅要为其国民的生存、发展、安全、健康、幸福生活和可持续发展承担和履行责任,同时,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员,出于道义和社会责任,也应为全人类的安全、健康、幸福和可持续发展承担和履行责任。

12.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

13.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14. 大陆架:自海岸线向外延伸,海底坡度显著增大处的浅水地带。

15.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各国民法规定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16.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机构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他国法院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或与诉讼有关的行为的制度。

17.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简答题

18. 国际法基本特征? 答: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制定者。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19. 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国家间的相互依赖日益加深,这为国际组织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变化,体现出当代国际组织的主要特征:

1)组织机构趋于完善

19世纪的国际行政联盟,是由常设机构国际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成员国代表会议只是在若干年内讨论一次有关条约规定的国际合作,并不负责实际工作;当代国际组织一般在常设秘书处之上设置大会、理事会这种实质性的权力机构,享有决策权。

2)组织规模庞大

19世纪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基本上是欧美少数发达国家。当代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几乎包括了世界所有国家,各种专门组织绝大多数都拥有 100多个成员国。

3)形成国际组织网络

联合国与18个专门性的政府间机构建立了密切的、非隶属的关系,其中16个被称为联合国专门机构。联合国还给予 1/6的非政府国际组织以协商地位,并有12%的非政府国际组织与欧洲共同体有密切关系。这样,许多国际组织在业务与信息方面已有机地联合在一起,形成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网络。

4)数量猛增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1939年,政府间国际组织只有80个,到80年代末已达4000多个;非政府国际组织为数更多,其中绝大多数是50年代以后建立的。因此有人称19世纪是国际会议的世纪,20世纪是国际组织的世纪。

20. 联合国的七项原则?

答:1)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

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6)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应保证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宪章不得被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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