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安康保险发言

2022-09-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发言稿是一个人在发言前对自己需要讲话的内容进行梳理、总结,并以文字的形式进行归纳。你懂得如何撰写一份合格的发言稿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妇女安康保险发言》,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妇女安康保险发言

安康保险细则

一、 女性安康保险简介

1. 保险对象:女职工及男职工家属。 2. 投保年龄:16—65周岁。 3. 保险费:45元/份。

4. 保险金额:10000元/份。 5. 保险份数:1—5份。

6. 保险责任: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子宫肉瘤、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其中乳腺癌为双倍赔付。上述癌症中的原位癌非免除责任,赔付20%。

7. 手术责任:因上述癌症导致的子宫全切和卵巢全切,另赔付保险金额的20%。 8. 观察期:60天,续保没有观察期。 9. 责任免除:(1)隐瞒、欺诈行为。(2)在投保前患癌症。(3)患先天或遗传疾病。(4)军事**行动。(5)私自服用注射处方药物。(6)艾滋病期间患恶性肿瘤。

二、男性安康保险简介

1. 保险对象:男职工及女职工家属。 2. 投保年龄:16—65周岁。 3. 保险费:45元/份。

4. 保险金额:10000元/份。 5. 保险份数:1—5份。

6. 保险责任:癌症(指恶性肿瘤等所有癌症),其中直肠癌为双倍赔付。 7. 观察期:90天,续保没有观察期。 8. 责任免除:(1)原位癌。(2)A期淋巴细胞血液病。(3)I期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5)T1NOMO期前列腺癌。(6)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三、理赔材料

1.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 带癌症字样的诊断书原件。 3. 病例复印件(带医务科红章)。 4. 病例分析复印件(带医院红章)。

5. 本单位职工证明:职工身份,参保时间(年、月)。 ※领取保险金请带患者本人身份证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领取前请事先与市总教科工委联系,预约时间。联系电话:87657635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125号市委8号楼20楼2003办公室登记后到女工部领取。

温馨提示:缴费、领取发票、上交理赔材料、取理赔款等请到女工部2121室。另外请认真核对身份证号,以免影响保单起期。

第2篇:团体女性安康保险

一、被保险的六种女性疾病

被首次确认患有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原发性乳腺癌。

二、如何参保

“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是以团体方式参保,不接受个人单位投保。女职工以基层工会团体形式统一组织参保,参保人员不少于8人。

三、如何缴费

(1)保险费每份20元,每人原则上投保2份(40元)最多投保5份(100)元,由投保人一次交清。每个参保单位的职工必须选择同样的份数参保。 (2)保险金额每份10000元(乳腺癌20000元)

(3)参加保险采取自愿原则,可以由女职工个人出资,也可以由行政、工会福利费用中予以补贴,每年缴费一次。

四、保险年龄

年龄在16—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女性在职人员。

五、保险年限

保险期间1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六、免责和续保

参保女职工实行90天免责期,这是由于参保时保险公司实行免体检的优惠政策,因此第一年参保的女职工在缴费后90天内(即缴费次日零时至第90日的24时止),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六种疾病,不享受保险给付的待遇。第一 年保险期满后,第二年及以后各年续保时10天内续缴保费的不实行免责期,10天内未续缴保费的仍执行90天免责期。

七、参保待遇 (1)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就医时,被首次确认患有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等五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确定后,将每份一万元给付保险金,同时对被保险责任终止,且不再接受该被保险人投保(续保)本保险的要求。

(2)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就医时,首次确认患有原发性乳腺癌,经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后,将按每份2元给付保险金,同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终止,且不再接受被保险人投保(续保)本保险的要求。

(3)第二年及以后各年续保时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条90日观察期规定的限制。

第3篇:宝宝安康两全保险

产品名称:

太平洋宝宝安康两全保险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少儿保险 所属公司:太平洋人寿

投保年龄:出生满5天-17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投保

缴费方式:您可选择趸交,或分3年、5年、10年交清保费。 保险期限:您可选择保至被保险人25周岁,或保至被保险人30周岁。 太平洋 ·宝宝安康·产品特色:

• 0岁可投保,保障无缝隙

一款突破最低投保年龄限制的少儿保险。出生满5天即可投保,相当于让您的孩子一降生就拥有了大额健康保障,成为一个真正的福气宝宝,也使父母对新生儿的爱和保护无缝对接、即刻体现。

• 专属少儿险,“30+1”病种全

一款专为子女成长阶段设立的少儿专属重疾产品。涵盖30种少儿常见重疾并特设一项少儿高发重疾——白血病,少儿疾病种类覆盖广而全,为您宝贝的健康提供最全面的保障。 • 满期返本110%,长成享礼金

一款孩子长大后就可返还全部保费的少儿重疾计划。当孩子25岁或30岁人生独立时,将获得相当于所交主附险保费总额110%的满期保险金,当年的投入可以全部拿回,更有增额收益。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也将获得主附险所交保费110%的身故保险金,可确保您的资金安全。

• 最高保额30万,充足免担忧

一款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可高达30万元的少儿重疾计划。该计划不但保障全,保额也相当充分,未成年人可承保的保额最高为30万元。让您孩子的重疾保障一步到位,健康成长无后顾之忧。

• 保费双豁免,保障想周到

一款创新加入保费双重豁免功能的少儿重疾计划。若孩子不幸患合同约定的重疾,之后的保费可以全部豁免,帮助减轻家庭负担;若投保人不幸身故或全残,之后的保费也可以豁免交纳,保证合同不失效。双保费豁免功能设计体现周到体贴、彰显人性关爱。 • 5元一天起,天天享安康

一款真正实惠的少儿重疾计划。“宝宝安康”每份为1800元,买一份相当于一天交5元保费,

买两份相当于一天交10元保费,价格可承受,您还可以选择一次性或分3年、5年、10年交清保费。“宝宝安康”要让每个孩子都能拥有获得保障的可能! 太平洋 ·宝宝安康·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交费次数×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 太平洋 ·宝宝安康·投保示例:

张先生和太太喜得千金,并起名璐璐,全家高兴之余,也考虑周全,立刻给刚出生的女儿投保了2份“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年交保费3600元,交10年,保至30周岁,基本保额为299708元,让璐璐一出生就拥有大额医疗的保障,保护小公主健康成长。

1、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299708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帮助被保险人早日恢复健康。

2、满期保险金

在璐璐30周岁时,可获得相当于所交保费110%的满期保险金39600元,张先生夫妇可将其作为孩子的婚嫁金或创业金。

3、双重保费豁免

在交费期内,若投保人不幸身故或全残,将豁免交纳剩余的保费,保证了父母呵护子女的责任;若被保险人不幸患合同约定的重疾,之后的主险保费也可豁免交纳,进一步减轻家庭财务负担。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或全残,将获得相当于所交保费110%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9600元,保证资金安全。

注:具体以合同条款为准。

第4篇:太平洋母婴安康保险

班级:金融1111班

姓名:张静

学号:1111014126 太平洋母婴安康保险

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类型:女性保险 投保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妊娠所致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妊娠所致疾病导致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全残的鉴定应在疾病治疗结束之后,由双方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作出。如果自分娩结束之日起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三、共同被保险人(无论一胎或多胎)在分娩过程中身故或在分娩结束之日起7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共同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共同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共同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分娩结束之日起第15日的24时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按份计算,并按以下不同情况确定保险费及保险金额:

一、经身体检查,情况正常的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每份保险的保险费为人民币22 元。每份保险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共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如共同被保险人为多人(胎),保险金额由各共同被保险人均分。

二、经产前检查已确诊胎儿死亡或听不到胎心音的被保险人,每份保险的保险费为人民币18 元;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无共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四、投保人应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赔偿问题:

进入指定医院等待分娩的孕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胎儿(婴儿,下同)为连带被保险人。

您可获得:

----身故保险金:一旦因分娩或意外伤害以致死亡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如果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的,我们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连带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分娩以致死亡的,我们按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核保要素:

一.生理因素,其中主要包括:

1)年龄。年龄是影响生育的首要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妊娠满35周,经产前检查,身体健康、情况正常的孕(产)妇及其胎儿(新生儿)。孕妇年龄在正常的生育范围之内,如果是高龄产妇就相对危险。

2)性别。性别是仅次于年龄需要考虑的因素。一般情况下,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除在妊娠期间外总是要高于男性。这是一款针对孕妇的保险,对母婴均提供保障。

3)健康状况。一个人的健康状况对生育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一因素当中,首先得注意既往病史。过去曾患过某种疾病或由外伤都成为既往病史。疾病的出现使得死亡率可能增加。体格是否适度、血压值、心跳频率等是否正常。因为这些的正常与否预示着种种疾病的有无或将来疾病发生的可能性等等。此外,今天的健康已不仅仅局限于身体无病的物理状态,同时还包括健康的行为、良好的心理状态,健全的性格等等,因为不健康的行为,不好的心理状态,扭曲的性格,同样会影响生育。

4)家族史。家族史包括家族病史所涉及的家族遗传和某些疾病遗传倾向。人的生理病理的生命现象通常受到基因的影响,尤其是家族遗传基因的影响。

5)投保前前检查。要求投保人通过指定医疗机构或专门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是为危险的第二次选择。在这一阶段,体检医师一是听取被保险人的告知。在听取告知的同时,还要适当地进行询问,以加深对信息的了解程度。二是进行身体检查。就是对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进行物理检查。在检查当中,必须确定被检查者是否为被保险人本人;

6)孕前体检报告。这作为投保人的书面证明之一,是为危险的第一次选择。 二.非生理因素,其中主要包括:

1)职业。职业按其危险度可分为事故危险职业、健康危险职业、工作环境危险职业。在核保时,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了解被保险人职业时,必须了解其所从事职业的具体工作岗位及工种及工作性质,以确定其所属哪一类职业,然后再确定是否承保或费率。 2)嗜好。在这里,嗜好主要是指一些不良的生活习惯,如吸烟、酗酒,尤其是毒品的滥用等等。这些都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影响胎儿的健康。现代生活条件,嗜好的存在与否对母婴的影响越来越大,这已成为核保时不能不关注的因素。

3)环境。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主要是居住环境、工作环境等。社会环境则包括人际关系、周边社会状况等。环境对人的影响已是众所周知,好的环境对人的生存与发展无疑起着良好的促进作用。而恶劣的环境势必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所以环境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核保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4)经济状况。这一方面要从投保人来看,看他是否有足够的收入来承担保费。这一因素的考虑,也是基于避免出现道德风险。核保人员必须接到保单的时候,应根据所投保险金额是否与其年龄、职业、婚姻等尤其是经济收入是否相符。一般参加保险人员,对于所要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都有明确地认识,如果险种与保险金额出现明显的不相符,那么此时的重新审核是十分必要的。

5)投保动机。顾名思义就是投保者参加保险的目的。它主要考虑是否存在道德风险问题,这主要可以结合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嗜好、以往纪录、有否隐瞒重要信息以及投保险种交费方式等方面予以考察。

6)保费缴纳方式。一般而言,保费的缴纳方式是采取自愿的方式,它一般不影响保险合同的实质内容。但在实务中,缴纳方式仍是作为是否存在道德风险的判断依据之一。如果投保申请选择趸交的时候,道德风险相对要小些。

第5篇:《宝宝安康两全保险》承保规则

附件二:

《宝宝安康两全保险》承保规则

(说明:本规则适用于《宝宝安康两全保险》,未涉及之规定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等公司在用核保规定为准。)

一、一般规则

遵照《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执行。

二、特殊规则

(一) 投保年龄

1、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5天-17周岁;

2、投保人年龄:20-50周岁。

(二)交费方式:趸交、限期年交(3年、5年、10年交清)。

(三)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25周岁或30周岁。

(四)承保限制

1、本险种须在新保时按1:1的份数关系与《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搭配销售,不得单独承保。主附险交费方式、交费期限、保险期间必须相同。

2、本险种最低承保份数为1份,1份以上可按0.1份为单位投保。

(五)核保保额

1、被保险人:本险种不计风险保额、寿险保额及意外身故保额。

2、投保人:本险种对投保人单独累计风险保额,该累计保

1 额承保上限根据投保人年龄划分如下:

20—40周岁:风险保额≤40万元; 41—50周岁:风险保额≤20万元。

风险保额计算公式:主险及附加险期交保费标准×(交费年限-1)

(六)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30天(不包括)的,必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年龄计算公式=保险责任起始日期 - 出生日期<30);被保险人年龄为30天-4周岁的,核保资料及审核规则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等公司在用核保规定为准。

出生医学证明或客观身份证明(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必须扫描至影像资料类型代码165下。

(七)加费规则

1、本险种对被保险人无健康加费。

2、对被保险人,本险种只承保职业风险类别为“标准”的情况,加费及拒保类职业均不承保。职业风险类别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2007年11月修订)为准。

3、对投保人,本险种无健康加费及职业加费,但对以下情况予以拒保:

①三类(含)及以上职业类别;

②根据投保单中健康告知、我司历史记录或客户提供的病史资料、相关问卷审核投保人寿险评点大于100点者(具体由核保人员确定);

③投保人患以下任一种疾病或为以下任一种情况者:

2 癫痫、弱智、精神病患者,曾经或正在服用、吸食、注射成瘾性药物或毒品;恶性肿瘤、曾接受器官移植者,艾滋病或HIV抗体阳性;慢性活动型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脑血管疾病、严重心脏病、慢性活动性肺结核、糖尿病已出现并发症;已发生全残者。

(八)组合销售规则

1、本险种与所附加的《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趸交保费达到3600元,或期交保费达到1800元,可在新保时以短期意外险附加《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形式组合销售,并可接受续保。

本保险新保时未组合销售短期意外险附加短期健康险的,如果期交保费达到上述标准的,可在本保险交费期内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单独以短期意外险附加短期健康险形式投保。

本项未尽事宜具体可参照《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等险种承保规则及相关补充规定。

2、本险种可在新保时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附加《附加少儿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附加少儿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和《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具体附加规则详见上述险种承保规则。

(九)本险种纳入集中出单范围。

第6篇:生命附加母婴安康医疗保险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条款适用补偿原则,请您留意................ 第五条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 款 目 录】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母婴安康医疗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团体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母婴安康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投保范围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并已领取准孕证或者准生证且身体健康、无妊娠和分娩禁忌症的妇女,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活产婴儿为本附加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除非本附加合同特别指明,本附加合同所称的被保险人均不包括连带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流产引产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保胎失败导致流产、引产,本公司将按流产引产保险金额给付流产引产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婴儿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连带被保险人因患有先天性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连带被保险人在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3,在扣除连带被保险人从政府、单位、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一切补偿后给付婴儿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婴儿医疗保险金以婴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婴儿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婴儿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保险期间届满连带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流产、引产,或者导致连带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精神错乱、失常;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6;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1412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生产过程中所致的疾病不属于先天性疾病)。

2 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院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以及其它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附加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 必要且合理的费用:由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引起的,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4 犯罪: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犯罪行为的认定,如果当事人尚生存,则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则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行为。

5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7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七、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10、跳伞、攀岩运动

11、探险活动

12、武术比赛

13、摔跤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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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性病或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1

4十、投保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已知本附加合同连带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流产引产保险金额、婴儿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流产引产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婴儿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连带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流产引产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流产引产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9 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1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2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3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4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15 艾滋病(AIDS):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简称。

16 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2.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4.由医院出具的怀孕、保胎、流产引产等诊断证明文件;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6.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婴儿医疗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婴儿医疗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或出生证明;

4.由医院出具的连带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文件、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6.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保险金申请所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一般约定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十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主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保险合同撤销、解除、期满、终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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