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事件媒体报道

2022-08-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孙志刚事件媒体报道

孙志刚事件

孙志刚,男,27岁,湖北武汉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同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 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外来人员))带回派出所。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

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多,孙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4月18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

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

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

公民上书推动《收容遣送办法》走向废止

中国青年报报道,听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行将废止的消息时,许志永等3位青年法学博士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缘于他们一个月以前,以普通中国公民的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一石激起千层浪。随后,贺卫方等5位资深法学家,同样以普通公民身份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违宪审查启动特别调查程序。3位法学博士、5位法学者的上书行为,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强烈关注。

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以何种方式答复这几位公民的上书,一度成为众所瞩目的悬案。

“如果收容遣送办法被国务院废止,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其进行违宪审查的法律程序将自然终止。”今天,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专家同时认为,公民的上书行为,对《收容遣送办法》的行将废止,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许志永则说:“如果国务院废止了收容遣送办法,我们提请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的对象也就不存在了。”

学者上书人之一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的手机快被打爆了。他对国务院行将废止收容遣送办法的做法表示“极为欣赏”。他说,这树立了政府与民间良性互动的一个良好范例,政府能及时对公众关注的、与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社会问题作出如此快速的反映令人称道。“但同时,我们的愿望仍一如既往,对下一步如何确立违宪审查制度、对公众所关注的重大事件如何启动特别调查程序,仍给予强烈关注和期待。”他说。

第2篇:从孙志刚事件透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及违宪审查制度

以案说法课程作业

论文标题:从孙志刚事件透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及违宪审查制度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与安全工程学院

作者姓名: 刘欣莹

学 号: 14090501

32 联系方式: 15629062217 从孙志刚事件透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及违宪审查

制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与安全工程学院 刘欣莹

摘要:2003年3月17日晚上,孙志在大马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致死。○ 关键字: 大学生、三无人员、遣送、毒打、违宪审查制度。

案情简介:孙志刚,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应聘成为广州达奇服装公司的一名平面设计师。2003年3月17日晚10点,孙志刚在去网吧的路上,因为刚来广州,还没办理暂住证,他出门时也没随身携带身份证,被广州市派出所的警察带进派出所收容。到派出所后做了奇怪的笔录,上面孙志刚被问及有无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和合法证件时,所答已无可考,填写的竟均为“无”。最后或因跟警察顶嘴被拒绝保释,被送至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在此曾挨打,9小时后,孙志刚称有心脏病申请放他出去或住院治疗,遂被送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后在此惨遭毒打致死。2003年6月27日,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救治站护工)死刑;李海婴(被收容人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钟辽国(被收容人员)无期徒刑。其它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正文:

一、从大学生角度结合立法目的对案例的思考

在了解和分析了孙志刚事件之后,我深有感触,作为当代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我们将来必然会经历类似孙志刚外出工作的事情。如果当初孙志刚事件没有引发人民对违宪审查制度的深思,没有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或许,我们将是下一个孙志刚,这等细思极恐的事情,让人胆战心惊。中国汉语词典上明确解释:收容,即收养和照顾。尚且不谈孙志刚是一位有着固定工作的本科大学生,即便是真正意义上需要被收容的流浪乞讨人员,也应该是被收养和照顾,又怎会惨遭毒打呢?真正的恐惧是无形的,我们作为智力健全的人,身体健康的人,假如有一天被收容了,如果我们没有给予应该有的“配合”,是不是也有可能被送到精神病院?是不是也有可能命丧异乡?一个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如果时时刻刻被笼罩着这样的阴影,那真的是人人自危了。

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完全保护普通公民的时候,最终任何人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生命都是没有保证的。我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总是寄希望于立法,实际上办好一个案件,胜过立一部法律。一个典型案件对法制的推动,可能远远大于立一部法律。在看孙志刚事件时,深深地触动着我的还有一个人:张明君。一个几乎和孙志刚同时被抓,并一起关在“206仓”的四川人,家中还有一个7个月大的儿子,和妻子外出谋生。被收容之后,按例,他也经常“被打得爬不起来”。却还要在“仓头”的胁迫下,对同病相怜的孙志刚下狠手。“在这样充斥着暴力的地方,他们不过是护工手里的一个伤害他人的工具而已。”然而,最终难逃其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6月9日下午3时30分,当张明君听到自己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时,再度痛哭失声:“我还有9个月的儿子啊!我是家里的顶梁柱。我进了监狱,一家人就都完了!” 难道张明君不是受害者吗?而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乔燕琴(救治站护工),被收容人员李海婴, 就不是受害者吗?被判刑的警察不是受害者吗?实际上,最大的受害者是我们的国家。因为国家这个制度的本意是好的,收容:收养和照顾,它就是为那些无家可归的人提供住宿提供吃饭的地方,但是这个好的制度被某些人变成了牟取私利的手段。由○3○

21于有收容遣送制度,由于有各种不规范的法规法令支持,我们的不少单位都变成拥有警察权的单位了,单位甚至可以决定把一个人送去劳动教养,可以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这种状况值得我们警醒和深思,这种状况,必须加以改变。

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不足以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

孙志刚事件的最终处理直接导致了我国在对待流浪游乞人员上的政策变迁,政策的变迁说明了前政策在现今社会情况下合法性的不足甚至是丧失。

首先从政策主体的合法性来看,公众与社会团体也是公共政策的参与主体,但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定之时,政府没有广泛的征集社会的民意,也没有采取应有的途径或程序,更没有开听证会,将广大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意见考虑在内。我相信,这些流乞人员还没有听说要制定一个办法来管制他们的时候,他们的命运就已经被决定了,连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政策制定主体在广泛性与代表性上的缺失,决定了这项政策是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剥夺,以合法的名义的剥夺;接着是政策内容的合法性。影响公共政策内容合法性的主导性因素之一就是社会利益的正义分配,即利益分配要凸显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机会均等等价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想要解决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治理中所出现的问题,直接受惠的就是拥有中国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也就是说中国8亿左右只拥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就被排斥在这个政策的受惠范围之外,甚至是处在这项政策的管制之下,更甚至有可能成为该政策的受害者。

“孙志刚事件”不是唯一的惨剧,当一个弱势的公民无可奈何地在异乡成为一个很不尊严的流浪乞讨人员时,他或她得到的不是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最基本的帮助,而是强制与遣送,这样的公共政策,其合法性在哪里呢?如果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照顾了除流浪乞讨人员之外绝大部分中国公民的利益,那么它就可以忽视乃至剥夺那些少数流浪乞讨人员的利益吗?这样的政策也不符合劣势者利益最大化原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替代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转变。所以,它说明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不适合我国社会情况,在当今的社会情况下合法性不足。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强制和遣送改为救助,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法的政策。

三、孙志刚事件透视违宪审查机制

由于此次受害者身亡,并且其身份不是流浪汉而是大学生,因而产生极大影响。许多媒体详细报道了此一事件,并曝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先后有8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许多人

4认为此举可能促进违宪审查机制的启动。那么三位公民的建议书命运会如何?最终能否真正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呢?

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公民的建议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认为被提请审查的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本案中是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如果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但中国目前还没有法律对公民建议书的反馈渠道和程序、回复时间等作出规定,应通过立法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使违宪审查机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综合分析各种因素,事情的结果可能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审查后,若认为《收容遣送办法》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即可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国务院自行决定撤销或修改。鉴于中国的现实情况和城市稳定发展的需要,现实的选择是:在剥离 收容遣送制度的强制人身自由的权能,恢复其救济、教育和安置的初始功能后,收容遣送制度(这一制度的名称可以探讨)也许仍将继续存在。这也是上书的三位公民所希望的。 要实现这一目的,无论是选择撤销或废止该办法,重新制定相关法规,还是选择彻底修改该办法,有两点必须坚持:一是必须排除其强制人身自由的权能。对违法行为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使其包含原收容遣送办法的某些内容。二是对适用对象和执法程序要做严格规定。比如执法时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必须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收容对象只能限于流浪乞讨人员,不能包含民工等,使这一制度真正起到动员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作用。○

5 参考资料

1. 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腾讯网.2003-12-20[引用日期2016-04-23] 2. 2003年06月23日:孙志刚死亡真相 .新浪新闻.2003-03-23[引用日期2016-04-23] 3. 图:孙志刚案主犯乔燕琴被执行死刑 .中国新闻网.2003年06月27日[引用日期2016-04-23] 4. 孙志刚案件(事件始末) .杭报在线.2010-12-20[引用日期2016-04-23] 5. 从孙志刚事件透视违宪审查制 .中律网.2008-02-23 [引用日期2016-04-23]

以案说法课堂小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与安全工程学院 刘欣莹

这学期我很有幸选了陈军老师的以案说法课,光阴如白驹过隙,一眨眼已经十三周了,周五,陈军老师布置了期末内容,我才恍然意识到,这节课就快结束了,大二这一学年也将迎来尾声,想想还有些伤感呢。

回想起来,当初之所以选陈军老师的这堂课,是因为听很多同学说这门课老师很好,给分高,加上我也对法律讲堂比较感兴趣,从小就和妈妈一起每天晚上新闻联播的时间看中央台的法律讲堂,对法律案例也有一些初步的了解,也希望通过议案说法这堂课,对法律案例能有更深刻的了解,就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没想到真的就选上了。

都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很认真的听每一节课,从案例中了解了很多很多法律知识。开学第一堂课,老师便把课堂上四百多号人分好了组,让大家按组就坐,我被分到了第七组,想想在这里还有一个小bug,老师让每组选组长的时候,我们组一直都没有选出合适的组长人选,一直到每个组都选好组长,就差我们组了,一位法学院的同学宋元提出自己可以当,当时我就觉得,还是本专业的比我们这种业余的兴趣更高啊!当时我就希望自己通过这学期的学习,能培养到像她们那么浓厚的兴趣,如今,已经十三周了,我也真的对法律越来越感兴趣了,多亏了陈军老师和同组同班的同学们。

每一堂课,课前,老师都会安排每一个小组代表上台做案例导入,包括彭宇案、齐玉苓案,辛普森案等等。还记得,我们这组案例导入的时候,是做有关于大学生投毒案件的。组长安排我查找朱令案的资料,在查资料的过程中,我了解到,朱令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北大学生,从小就受同学们喜欢,还会谈钢琴,各方面都很优秀,就是这样一个全面发展的人,却招来了杀身之祸。直接导致了当初那样一个如花似玉的姑娘,如今却只能瘫坐在轮椅之上,让我唏嘘不已。而朱令案的唯一嫌疑人,却始终没有受到正规的调查,出国留学,如今锦衣玉食,让我看到这世上的不公。同时我也意识到,我们的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缺失,法律在真正意义上的实施还有很多疏漏。朱令案,需要后来者引以为鉴。

在以案说法课堂上,我最大的收获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学会观察身边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法律案例。在案例分析中,学会相关法律知识,用学到的知识在今后的生活里维护自身及周围人的合法权利。以案说法给我们打开了一扇大门,从这里学到了很多,明白了很多。 谢谢老师这一学期的付出,老师您辛苦了,祝我们的课堂越来越好!

第3篇:“孙志刚事件”之法学家上书——法学家在法制发展中的作用

陈朝晖*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法学院 浙江 宁波 315100)

中文摘要:

法学家阶层的产生和壮大,是一个社会政治昌明,经济繁荣的外在表征和必然结果。回顾法学家在中国和西方的不同历史境遇,除作为上述命题的明证之外,尤能令我辈油然而生“达则兼济天下”之豪情。当代法学家,应当不断突破物欲的羁绊,以其独立精神和理性正义推动法治国进程,同时实现作为一个社会阶层的自我价值。“上书”在古今中外的政治和法制方面都有积极意义,“孙志刚”案件中的法学家上书,为树立法治观念和开拓权利文化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是法学家阶层在当代社会舞台上之经典演绎。

关键词:法学家 上书 法治国 权利文化

The jurisconsults’ Submission Caused by the Case of Zhigang-Sun

——The Actions of Jurisconsults in the Development of Law

Zhaohui-Chen

(School of law, Zhejiang Wanli College, Ningbo 315100)

Abstract:

The naissance and growth of jurisconsults’ stratum, is an external token and inevitable outcome of the flourishing politics and the prosperous economic of a society. Reviewing jurist’s different historical circumstances in China and the west, besides regarding as the clear proof of above-mentioned propositions, we rise of itself the lofty sentiments of“to be success and hold concurrently to help the world”. Contemporary jurists, should break through fetters of material desires constantly, promote the process of rule by law with independent spirit and rational justice, and realize themselves as the self-value of a social stratum at the same time. “ Submission” was significant in political and legal system at all times and in all lands. This time, different from the formers, the jurisconsults have played a leading and exemplary role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dea of rule by law and the right culture. It is their classical performance on the contemporary social stage.Key words: jurisconsult; Submission; rule by law; right culture

如果这是个缤纷的年代,鲜红的血色不知会不会构成不和谐的一抹。一个最最平凡的生命,偶然间注定要成为中国法治化一个里程的表征:因为伴随这个年轻生命陨落的,是饱受争议却实施二十年之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诞生。

2003年3月17日晚,武汉青年孙志刚因为没有暂住证,被广州警方查出。在收容期间,救治站护工指使8名被收治人员对之两度轮番殴打致孙志刚死亡。后来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资料来源于互联网“TOM新闻”《孙志刚被伤害致死案:18名罪犯被判刑(附职位)》)因为一张暂住证,一个正值花样年华的生命就这样逝去了,愿他的灵魂得以安息,如果天堂不需要暂住证。

个案的凶手,当然难逃法律的追究。而制度本身,却也难脱其咎,甚至可以说是罪魁祸首。如果设身处地的分析,有些凶手甚至是值得同情的,因为他们也是制度的牺牲品(几名毒打孙志刚的被收容人员,都是曾经受过他人痛打的。救治站每个新来者都要挨打,这似乎已成惯例,名曰“过仓规”,据本文作者所了解,这种“规矩”在类似的封闭性环境比如监狱、看守所和军队都是普遍存在的),而制度缺陷是不可原谅的。

基于此种考虑,三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对收容制度提起违宪审查。5月14日,一份题目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

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

建议人在落款处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

和一般的公民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法律的建议不同,这份公民建议书非同寻常之处在于,是公民依照《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有关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的创举。可以说,这份薄薄的公民建议书,以民间形式启动了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程序,罕有先例。(资料来源于互联网“TOM新闻”《专家上书建议审查〈收容遣送办法〉》)

5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评网和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联合在京召开"收容制度合宪性问题"讨论会。茅于轼,盛洪,贺卫方,马怀德,焦宏昌,萧瀚,何兵等学者分别发表看法。

5月21日,知名学者江平,秦晖,何光沪,沈岿等八位学者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研讨,发表意见。

5月23日,法学家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联合盛洪(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萧瀚(天则经济研究所法学研究人员)、何海波(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师)四位学者再次上书,提请对收容遣送制度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这就是广为传播的所谓“法学家上书”。

根据《宪法》第41条确认的公民建议权,他们特请全国人大考虑依照宪法授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孙志刚遇害一案的经过、当前和未来的调查处理情况以及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

因为我国宪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他们在建议书中指出,因为此事的重大性,特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是极为必要的,因为“孙志刚案和类似事例的连续发生,恐怕已不能简单地归罪于恃强凌弱的个人。反省现行制度中可能存在的纵容行凶的漏洞,也并非不是当务之急。孙志刚案曝光以来,连带着对类似事例的关切,民众对当前的收容遣送制度,产生了不少的质疑……公众希望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调查报告。”

在特别调查程序的运作方面,贺卫方等学者指出:调查委员会主要对下列两个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和研究: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孙志刚案的详细过程和结论;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可能的制度改革。其中,听证方式不妨发挥作用。

专家们建议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可能的改革方案,适时地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以及专家的意见。对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孙志刚案的情况,可以在发现疑点时召开听证会,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质询。调查结束以后,调查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并向人民群众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TOM新闻”《由大学生孙志刚丧命案看收容:为何屡屡酿悲剧》)

目前, 孙志刚案件的一审已经结束,12名案犯已分别被判刑,20名公安系统、卫生系统、民政系统的相关人员也受到相应的惩处。表面看,此案已经告一段落,对于由此引发的对收容遣送制度这一惨绝人寰的恶法之抨击,也唤起了政界的关注,并催化出积极的反应。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提出全新的自愿救助原则,取消了强制手段,违宪审查也自然终止。对此,也许已无多着笔墨的必要。然而对于“法学家”上书这一段情节,媒体虽争相报道,然多围绕对收容制度之批判这一主题而展开,并未对事件本身有更多关注。也许在血淋淋的现实面前,对恶法的口诛笔伐是当务之急;然而事过境迁之后,对相关事件的冷静思考,也有充分的必要。本文即从法学家上书这一事件,探讨法学家在法制发展中的作用这一话题。

中国的古代,没有法学家这一社会阶层。甚至可以说没有出现过一位职业法学家。虽然战国时代百家争鸣时期,法家是其中最活跃和最有影响的“四大门派”之一,其法律思想为秦国采用为治国方略并为有秦一朝所贯彻始终(实际上秦朝存续期间也极为短暂: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但法家的思想家或政治家,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家。他们对政治活动的热衷远胜于研究法的本质与发展规律,甚至对后者漠不关心。他们也是思想者,但他们的法律思想,完全是为政治活动服务的。学界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法家提出一整套推行“法治”的理论和方法,甚至认为法家的“法治”理论要比亚里士多德学说更为系统,也比五百多年以后以盖尤斯为首的罗马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观更为深入(祁建平.《走向健全的法治》.载《人大研究》2001年第6期)。这是对法家思想的一大误解。实际上,法家的“垂法而治”、“以法治国”(“法治”的本意不是“以法”,一字之差,方向大缪。参见:吴春香、陈朝晖.《论企业管理之法治化》[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3(1)60.)中的法,主要指刑和罚,都是强调君主要用刑罚来治国,是一种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法家将君主置于法律之上,而不是将法作为最高权威。法家的所谓“刑无等级”,针对的是位高爵显的大臣,与自然法学派之“平等”思想截然不同。而法家的“以刑去刑”学说更是与法治的精神背道

而驰。

如果说法家还将法视为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那么随后的两千年中国史上,这个“重要”二字亦可省略了。经历了西汉短暂的“黄老治国”之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略一直延续到近代。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学而优则仕”的士大夫阶层,秉承“半部《论语》治天下”的信条,将掌握和诠释儒家经典作为对知识的唯一渴求,而法学(当时所谓“律学”或“刑名之学”)是一个没有多大吸引力的领域,更非可以引以为荣的精深雅致的学问,其地位尤在琴棋书画之下。这样的一个社会存在是不可能出现法学家的,更莫论法学家阶层。纵观任何一部中国法律思想史著作,在沈家本、伍廷芳之前,没有出现一位法学家的大名,乃至不得不借助哲学家和政治家的论述充实这一学科的内容。

在西方,则是另外一种光景:在古代罗马,经历了初始阶段的法藏于官、民不读律之后,法学逐渐成为一门人们普遍感兴趣的学问。早在公元前3世纪中叶,自柯伦康尔斯始,习法之士日渐增多,研法之风日趋浓厚,一个专门以解答法律为荣誉职业的法学家派别随之崛起。耶林指出:“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灭亡,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法的发达,法学家功不可没。皇帝依靠法学家的帮助,制定了大量的私法,关键是,与中国统治者“以德配天”的理念和实践不同,罗马皇帝是依靠法学家为自己的权力找到合法的依据。因此,罗马统治者也给与法学家超乎寻常的恩典和荣耀:在奥古斯都时代(Augustus,公元前31——公元前14年),授予若干法学家公开解答法律的特权,他们的意见一致时,便发生法律效力;纵使互有分歧,皇帝也责令裁判官尊重他们的意见参酌判案。公元426年,罗马帝国狄奥多西二世(Theodosius II,408-450)和瓦勒提尼亚努斯三世颁布了《引证法》,重新调整法学家解答法律的特权。规定:五大法学家的著作具有法律效力;各家观点不同时,取决于多数;数同则以伯比尼安的观点为准。这表明法学家在当时受到无比的青睐,罗马法与法学家结下了不解之缘。(李进一.《罗马法学家与罗马法》[J].《暨南学报》.1997(2)80.)他们编写了主要的罗马法,其中包括《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典》和《查士丁尼新律》。这些著作中世纪时期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可称辉耀古今的法学名作,其对后世法学的贡献是不可抹煞的。认为“法学家……得以全面制定他们心爱的私法,因而他们就为皇帝制定了空前卑鄙的国家法。”(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333.)是以革命家的视角评价法学家的作为,难脱偏颇之嫌。

优帝一世(也译:查士丁尼,作者注)编纂法律的目的,在于复兴罗马法,以挽救奴隶社会的衰落局面。然而他并未如愿以偿。他去世以后,东罗马帝国战乱不已,基督教盛行,罗马法更趋衰落,寺院法的势力压倒了罗马法;加上封建割据,出现了行会制,阻止了法律的统一和施行。所以在优帝以后,罗马法失去了旧时的光彩,(周枏.《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一版,第80页.)作为一个统一国家的法律制度,随着帝国的衰落而日趋势微;作为一种法学思想或理念,也因此而沉寂了几个世纪。

然而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罗马法是不甘沉寂的。欧洲的法律研究于十字军东征时期复兴。十字军东征所代表的,乃是与军事胜利无大关系的经济机会。然而,这种以东方贸易增长为代表的机会,若无法律和制度的体制保障就难以利用。必须有这类体制才可容许共同集资投入大规模海上和陆上事业,保证已筹集必要资本的商人能有受到保护的市场,并为如何将来自东方的货物交换成来自西方的货物作出规定。经济基础对法律上层建筑提出的这一要求,客观上需要法学研究的智力支持。充分体现商品经济特色的罗马法“老干发新枝”也就成为大势所趋。

罗马法复兴(Recovery of Roman Law)运动通常从1088年意大利法学家伊尔内留斯创办波隆那大学(也译作波伦亚)法学院起算,该大学成为罗马法复兴的发源地。1136年德意志皇帝罗退尔二世在南意大利战争中发现了《学说汇编》的原稿,而且是查士丁尼本人使用过的抄本。这引起了意大利研究罗马法的兴趣,掀起了“复兴”罗马法的热潮,促使已经发展成熟了的法律改革运动蓬勃开展起来。欧洲各国大学纷纷开设罗马法课程,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就把他们从大学里辛勤学来的罗马法运用于实践,于是便形成了一种日益增长的社会力量,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法学家等级”。随着法学家等级的形成、壮大,到

15、16世纪,一场以法律罗马化为标志的法律统一运动席卷了欧洲大陆。法学家们满怀激情的投身于罗马法的研究、注释和传播,进而投身于法典的编撰,推动了法律的改革和进步。(王卫国.《论法学家的人格》[J].《民主与法制》.1998(1)34.)西方社会是盛产法学家的社会,这不是吹嘘,而是历史和现实。

步入工业革命时代,经济基础对法律上层建筑提出更高的要求——从传统的农业社会法向近现代工业社会法转轨,即实现法律的现代化。这个科学理性大张的历程,离不开法学家的创造性劳动。法学家乃法律现代化之大脑,没有法学家的参与,法律的科学化理性化运动只能是自发的、低水准的,而法律的现代化这样自觉的、高水平的科学化、理性化的运动则无以萌生。正是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为在理性基础上建立现代法律打下了基石;理性法学、规范法学等法学流派为法律的形式和价值科学化、合理化提供了分析工具和原则;即使在伊斯兰法系,法律学者也被公认为是“国家和社会的伊斯兰设计师”。(周永坤.《法学家与法律现代化》[J].《法律科学》.1994(4)3-4.)

在现当代,法学家的在社会舞台上依然饰演着重要的角色。上世纪70年代,法国便将修改民法典的重任委托给著名法学家让•卡邦尼亚平。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其思路最初来源于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

的约翰·杰克逊(John Jackson)教授《改革关贸总协定制度》的研究论文(王贵国.《世界贸易组织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18页.)。

而在中国,则是到了近现代,随着封建统治和礼教日趋势微,加之内忧外患催生的变革之风,方才涌现出沈家本、伍廷芳等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家,之可谓乱世出英雄者也。他们主持的修律运动在当时达到了比较高的立法水平,但随着清廷的覆灭,他们在立法上取得的成就也自然被历史的洪流吞噬大半。伍廷芳后来追随国父在国民政府任职,但是在那个烽烟四起的战乱年代,仍然难以贯彻他的法制思想。国父孙中山先生作为伟大的政治家的同时,也是一位杰出的法学家,先生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堪称中国法治思想的巅峰;一部几被遗忘的《民权初步》,今天看来乃是开创权利文化的经典之作。只是革命家耀眼的光环,多少遮掩了先生作为法学家的成就。先生经过多年执著的追求和艰苦的努力,也终于为实现其治国方略和宪政思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25年国父北上之时,南方国民政府根基已稳,北方的张作霖、冯玉祥亦表拥戴,一个全国统

一、人民富足的场景似乎指日可待。只可惜天不假年,我们的民族也不得不承受更多的苦难。

虽然毕生理想付诸东流,但毕竟还能思想,还能著述,也是不幸中的万幸了。相比之下,更多的法学家甚至连思想的权利都没有。建国以后一句“打倒旧法统”,就消灭了几乎所有那个时代的法学家的学术生命。如今我国的英美法研究仍然十分薄弱,因为50年的断层是无法弥补的。当年的法学家有几位至今还健在,但他们已经是百岁左右的老人了。他们中有人仍在孤寂与落寞中重拾生命的余辉,然而更多的是麻木的笑看生命的流逝。

即使成长在红旗下的法学家,仍然无奈的在政治的洪流下重复着老一辈法学家的多舛命运。本文作者所识的罗俊明教授,当年北京大学张友渔先生的研究生,将20余年的青春岁月奉献给我国的中小学教育事业,1987年才从事法学高等教育;赵子寅教授,上世纪60年代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担任十余年中学语文教师,之后才进入高等学府讲授法学;王友金研究员,北京政法学院首届毕业生,出于对法学的执著和热忱而于1961年远走香港……这是个体的悲剧,更是时代的悲哀!因为当时的中国无论是社会形态、组织架构、文化心理仍然是具有很强封建色彩的。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管理者不希望将自己的权力置于法律的监控和规范之下;从经济运行方面出发,计划经济体制不需要法律的调节和保障。因此在当时的大气候之下,法律存在的空间十分狭小。在泛政治化、泛道德化的荒唐岁月中,法学家的命运自难免踯躅于强权恶手之下。

邓公复出之后,以他无可比拟的智慧和影响推动法治国的进程(邓公的法治理念也是经历了十几年的时间而由模糊到清晰的),法学家始获大显身手的舞台。甚至于外国的法学家,也受邓公之邀为我国提供立法咨询。(参见: (德)Norbert Horn 著,陈朝晖 吴春香 译.《法律的比较研究与法律的全球化》[J].《山西律师》.2002(5)67.)我们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当代法学家面前呈现出一片前所未有的广阔天地。

经历20余年的开放改革(作者挚友裴建军兄提出开放应当置于改革之前),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形成了不同的社会阶层。依法治国的政治理想和市场经济(本质上为法治经济)的转轨目标将法学家推上历史舞台,使之成为或正在成为一个独立的阶层。在这个五彩缤纷又令人目眩神迷的历史舞台上,法学家将饰演一个何等样的角色,成为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张曙光先生认为:这个世界只有三个活动领域和三类人,一是政府机构及官员;二是科研教育单位及学者;三是企业组织和企业家。(张曙光.《繁荣的必由之路》[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不可回避的一幕当代“人间喜剧”是:新的资本阶层在成为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同时,通过金钱的魔力收买或渗透到权利阶层。而权利阶层通过寻租或下海,也满足了自己的财富欲望成为另一个利益集团。学者阶层则为上述两个集团攫取利益提供合理合法的学理依据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见,从而也得以分羹,成为“御用学人”或者“商用学人”。法学家作为一个社会阶层,也必然是一个利益集团,但作为一个知识共同体、信仰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其必须不断突破狭隘的“经济利益”的苑囿,方能实现“法学家”阶层超乎经济利益之上的真正当归属于法学家阶层的利益——社会尊重和自我实现。老子曰:“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老子》第7章)2003年与“法学家上书”事件相呼应的是以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首届十大青年法学家之一)、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为首的十四位“法学家”出具的《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该意见书出台于2001年,但随着2003年辽宁省高院改判刘涌死缓而一时成为众矢之的),某位参与其中的所谓的法学家在遭受民众质疑时,还曾辩白说根本未收论证会举办方、刘涌辩护律师田文昌的“30万元”,而只是“区区2000元车马费”。可是无论数额多少,只要接受了报酬,就难脱“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嫌疑,再标榜“超脱和中立”自难令人信服。 陈兴良又假装无辜的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举办专家论证会,因此自己参加刘涌律师组织的论证会也无可厚非。但是,陈教授应当明知司法机关主办的论证会,和一方当事人组织的论证会,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系受国家公权力机关委托而为,因为“外其身”,故法学家的本我作用得以发挥;而后者则恰恰相反。同为法学家,却在社会舞台上演绎了一正一反两种鲜明对比的角色,其根本原因恰在于做到“外其身”与否。法学家欲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就必须保持自身的人格健全,不能被政客阉割,也不能“拿人手短”,否则便只能沦为他人的附庸或玩偶,何来独立之谓!

法学家是思想者,独立思考是应有之义。思想者不单纯自己拥有思想就足够,还要

第4篇:网络媒体事件报道特质与态势研究

笔者分析了08年十大标志性网络事件,发现在这十大事件舆论的形成及发展过程中,舆论能否朝着积极的方向有很大的一部分是随着报道对象所做的反映而决定的。

事件一,胡锦涛做客人民网的舆论在主持人转述网友问题和胡总书记的一问一答中热情的展开。舆论形成,即政府十分重视网络媒体的报道,同时是一种网络民主政治的实践。

“‘大好河山美如画’的网友问:“总书记,您平时上网吗?”

总书记回答,“虽然我平时工作比较忙,不可能每天都上网,但我还是抽时间尽量上网.我特别要讲的是,人民网强国论坛是我经常上网必选的网站之一。”

有一个叫“快活三”的网友问您:总书记,平时您上网都看些什么内容?

总书记回答,“平时我上网,一是想看一看国内外新闻,二是想从网上了解网民朋友们关心些什么问题、有些什么看法,三是希望从网上了解网民朋友们对党和国家工作有些什么意见和建议。”

网友“小火龙”问:总书记,网友们在网上提了不少意见和建议,您能看到吗?

总书记回答,‘网友们提出的一些建议、意见,我们是非常关注的。我们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因此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需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通过互联网来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

事件二,“地震捐款门”事件舆论的形成随着各大企业追加捐款的数额由原先的谩骂的一边倒的现象转变为有网友为企业辩护的现象。而企业追加捐款的行为就是受到现实实际的冲击而必须要做的事情。网络报道产生的舆论形成了庞大的社会现实力量,推动着事态的不断发展。

“5月19日,“铁公鸡榜”突然像发生核裂变般爆传于各大论坛、聊天室、MSN及QQ,据称转帖还有奖,“转发30个以上网友,你将会被腾讯公司列为爱心,你的名字将会变为红色”。跟帖中不乏为“铁公鸡”辫护的声音,但板砖往往会立马从四面飞奔而来。“铁公鸡榜”还通过手机短信海量传播,从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到正在麦当劳就餐的中学生,手机里收到了同一条信息。

事实尚不清楚,愤怒已然集结。7家“铁公鸡”身后,还陆续出现了宝洁、戴尔、IBM等跨国公司的身影。为了表示自己的愤慨,网民把热情转向了国产品牌。真正令跨国公司们始料未及的事情发生了,这场斗“鸡”大会迅速地从网络和短信上的口诛笔伐转向了消费者的身体力行上。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抵制跨国公司的产品。

现实中的实际力量使得各大企业不得不向现实低头。“铁公鸡”诺基亚5月17日从300万元追加到 1000万元;宝洁在5月19日追加了1000万元用于“希望工程贩灾教育基金”;可口可乐从500万元追加到 1700万元;肯德基所属的百胜餐饮集团19日也从300万元追加至1580万元,28日又增加了520万元员工捐款。不在榜单上的BP中国5月20日从140万元追加到1050万元,戴尔5月22日从210万元追加到800万元,等等。

网民对追加表示“欣慰”,5月16日在博客上批评宝洁“广告巨人、贩捐矮子”的网民老醉,5月20日又发了一篇“拔毛铁公鸡,宝洁多捐1000万”的帖子。老醉是这群网络好汉的领袖人物,许多网民甚至将5月16日谷歌捐款 1700万元视作他的功劳。随着一些网民指出“铁公鸡”们并非一毛不拔,再加上跨国公司的陆续追加捐款,网络典论在5月21日日之后不再一边倒。万科发布公告宣布公司以1亿元资金参与四川地震灾区重建,5月22日王石就“捐款门”事件公开表示道歉。”

事件三,“艳照门”事件的舆论形成和发展是因其事件主体本身就有极强的吸引力。网民们完全被事件主体牵着鼻子走,人们的窥视欲和好奇心促使着每个人想要知道更多的事情以及后续的事情。也因此而影响了明星们的现实生活和工作。

“从28日第一张艳照被曝光开始,由于有人在网上声称“陈冠希艳照事件”会有更多女星被卷入,引发网友高度关注。新民网发现,香港地区的几个相关论坛浏量奴升,大量网友蜂拥而至,导致服务器一度堵塞。更有内地网友不断将最新图片及香港网友的分析讨论转发到内地各热门论坛.

由于张柏芝已经结婚生子,这两张被曝光的疑似“裸照”引起了不少网友的愤慨.但也有网友对此不以为然,通宵关注着香港和内地的论坛,“期待”更多艳照流出。截至30日凌晨1:30许,“天涯八卦”一个讨论该事件的主题帖已有超过200万的点击和12000多个回复。

“艳照门”一环接一环,让人目不暇接.网络也掀起了疯狂的“追照”狂潮,2月6日及9日晚甚至有网友通宵不眠等候新的照片发布。“艳照门”在内地的后续事件连绵不绝,有多人因传播艳照而被警方构留.

香港社民连主席黄毓民表示,警方要找寻相片源头其实十分简单,只需要求陈冠希交出电脑助查,他说:“不雅照的源头在哪里其实大家都知道,就是陈冠希的电脑,警方都没有去找陈冠希家里那部电脑看看呢?”

据《忽然1周》报道,自陈冠希回港召开记招,随即协助警方调查.当晚警员在陈的寓所内带走一批电脑检验,发现激情照片的女主角远多于先前已曝光的七人.香港媒体以剪影的方式不断曝光“艳照门”的最新主角,这其中

包括8位相当有背景的富豪千金以及两位男艺人。虽说只是剪影,但因为照片的轮廓都来源于真实的照片,所以在网上一度掀起“复原”热潮。”

事件四,MSN“红心CHD呵A”签名活动舆论一直受到政治及商业的影响,而MSN这次成功的化解企业公关危机也彰显了中国人民的爱国热情。这场网络的爱国热情也在现实中产生了力量,而又因现实的力量成就了通过网络行动而凝聚的爱国热情。

“世界和平破坏者一次次阻挠奥运火炬的传递,引起全世界华人公愤。网友通过在MSN红心签名,或QQ的中国心头像,心连心,抒发了自己的爱卧隋,也表达了中国人民捍卫北京奥运顺利进行的决心!4月中下旬登陆MSN,你一定会被上面的“祖国山河一片红”耀到眼花一一逾7百万中国网友们用这种在名字前加“用MSN上截图”的方式抒发着自己的爱国激情。

MSN英文网站发起了一个是否抵制奥运的投票活动,并引起了网民的反感.而各大论坛也曾在很短的时间内出现了不少反对MSN的主题帖子,号召大家却载MSN,使用其他IM软件。面对与某大型连锁超市同样危险的MSN,几乎在一夜之间,化腐朽为神奇,推出了看起来很漂亮很爱国的MSN“红心CHINA’’签名活动。”

事件五,瓮安事件是一场先由现实发生的暴力事件而引起的网络上的热议。当全国人民都在揣测事件的真相时,传统媒体出面报道为瓮安事件定性,说它是“围攻政府部门的打砸烧事件”,似乎矛头直指当地群众。网络上开始了一番热议,大家都需要弄清楚事情的本来面目,于是一时间网上流言四起。政府职能部门很快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网络上的四种传言进行了公开且诚恳的解释。正是政府的这种态度,使得网民的舆论倾向于政府一边,及时的处理好了这场公共危机。

“6月9日,新华社对瓮安事件发出一条308字的消息,认定这是一起“围攻政府部门的打砸烧事件”.此时网民们对此事件的真相表示质疑,分别在网络上出现四种盛行的传言,认为瓮安事件另有隐情。当地政府对网络上的传言并没有回避,而是积极的调查并作出相应的解释。

7月1日晚7时40分,贵州省政府、省公安厅和黔南州政府在贵阳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通报了这一起“严重打砸抢烧突发性事件”的调查结果,并驳斥了网上四种盛行的传言。而正因为对事件的解释清晰而诚恳,才使得典论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

事件六,山西娄烦事件由于网络技术性的“侵压”,网民采用技术手段的控制,形成一种直白的硬性的打压—删除。到底是谁在不停的删贴想将此事件的真相石沉大海?是网络事件报道的“把关人”还是与此事有关的政府部门?此事件舆论的形成为何如此之难?

“8月底,孙春龙和王晓共同采写的文章一一《姿烦:被拖延的真相》在《瞪望东方周刊》发表后,被很多网站转载,对典论抱有很大期望的孙春龙惊奇地发现,仅仅一天,所有转载文章的网页都打不开了.

9月15日早上,孙春龙的搭档王晓,从河北石家庄用特快专递寄出了《致山西省代省长王君的一封举报信》。为引起更大关注,孙春龙把给王君的举报信挂在了自己的博客上,但同样不幸的是博客上的文章被删除了。”

事件七,女市长“车祸门”事件网上的舆论似乎把矛头指向一个个政府职能部门,而政府各个部门对此事件都做了澄清和说明。舆论被事实所扭转,大部分网络和传统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都反映了政府部门对此事的积极态度,形成了良性的舆论。

“网上的热传热议,媒体的迅速关注,如泛着细微波澜的水中投入巨石,溅起一片水花。

王明华唯一一次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称已收到20万元赔偿金和2万元慰问金,但没有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情已经发生了,有什么办法呢.(道歉)当时不知道她是市长,反正道歉挺诚恳的。”

在网上一片质疑声中,许多人把矛头对准了当地交警部门,指责其“行政不作为”。当阳市交通警察大队队长王圣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进行了澄清。

4月12日,中共宜昌市委作出决定,范晓岚即日起离岗接受组织调查。宜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同时召开新闻通气会,宜昌市纪委新闻发言人王根华向新闻媒体通报了,“3·17”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情况。

事发后,中共宜昌市委高度重视此事,立即责成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部门认真进行调查,严格依法依规依纪处理。事故发生后,范晓岚迅速向组织报告事故情况,并积极配合有关方面进行交通事故处理,诚恳向死者家属道歉。

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和事故调查的进展情况,中共宜昌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范晓岚从4月12日起离岗接受组织调查。中共宜昌市委再次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未经批准私自驾驶公车.而据楚网引述当阳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元中的话称:该车足当阳市政府工作用车,3月16日范晓岚因小孩生病急需回家,司机送范晓岚到宜昌后,由于司机家中有急事,考虑到范有驾驶证,就把车留在宜昌,自己乘车回家了,没想到范在翌日开车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新民周刊》记者从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口中获悉,宜昌各县市很多干部一把手都是异地任职,他们一般周末才回家休息,属于“跑班族”.

事件八,区委书记董锋落马事件网络舆论的形成,使得相关职能部门立即采取了措施、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同时它给予了网络举报的肯定,这也就意味着网络报道又赋予了新的内容。

“7月7日凌晨,人民监督网的编辑看到王培荣的帖子,据此编发《江苏徐州:区委书记演绎荒唐“一夫二妻”制》一文,推上网站首页。王培荣在网上的实名举报立即引来网友和典论的广泛关注。

8日上午,市纪委秘书长赵兴友和干部谢晓东前往王培荣处做笔录。此后,徐州市常务副市长李荣启到校与王培荣见面,做出两点说明:董锋的问题是严重的;举才民的梁道是畅通的.据悉,徐州市纪委成立了董锋专案组。”

事件九,姜岩事件引发的“人肉搜索”事件的舆论在网友的激烈讨伐和被讨伐者强硬的抵制态度中逐渐形成。而又是一起转化为现实的网络事件,这种舆论一边倒的状况源自于被讨伐着消极的抵抗状态。

“不久后,姜岩之姐用“再见即是永恒”的网名在天涯发帖,首次披露了姜岩、王菲和东方三位当事人的真名及其之间的纠纷。姜姐的现身,令网友情绪明显激动起来。此后,姜岩事件突然升级,帖子点击率和回复率暴增,同时各大论坛都转载了该事件。

据姜姐在帖子中说,由于王菲以身体抱恙为由,拒绝在遗体火化书上签字,姜岩的尸体至今还停放在殡仪馆。在这个细节被披露后,曾因“虐猫事件”而名噪一时的“人肉引擎”开始出动。

很快,王菲、东方,甚至王菲父母、东方父母的姓名、工作单位、学历编号、联系电话、照片、博客等等资料都被网友一一公布在了网上。有网友开始按照这些电话一一拨打过去求证,王菲和东方所供职的盛世长城国际广告公司的对外电话也被一些网友不停拨打。

不知是否是迫于来自网络的强大压力,1月n日,盛世长城国际广告发出一纸公告,宣布公司在对王菲和东方做出“暂停工作”的决定后,二人已相继辞职。1月12日,姜姐在博文中写道:王父激动地给她打来电话,称他们要报警、要找律师,要告她和网友。

这一下,网友们被彻底激怒。1月14日,愤怒的网友将“攻击”目标对准了后来被称为“东三妈”的东方之母朱凤琴,不少网友称“多次在电话中和她对吵”。

1月15日,有网友发布了网络征集令,呼吁在上海的网友一起行动,直接到“东三妈”工作的单位门口去“堵人”.尽管姜家已经在15日当天通过网络发表声明,希望网友不要对无关人士进行人身攻击,但从当晚开始,网友们陆续分批次地到姜岩跳楼的远洋天地去祭拜,还有个别网友赶到王菲父母家,追寻王菲、东方的下落,激动的网友在询问未果后,在王家大门口用油漆写上了“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字样。昨日下午3时,当网友“牛又打子户”将这些照片上传到天涯“八卦江湖”中后,立即引来狂热点击.”

事件十,范美忠“先跑门”事件舆论形成了公众对范跑跑的一致讨伐,传统媒体借助舆论的扩张介入报道此事,同时范美忠借助传统媒体向大众公开道歉,但还是得不到大家的谅解,形成了认为“其己不适合再做教师”的舆论。网络上的舆论非要达到一种革命性的结果。

“随后,网上传出范美忠被学校停课一事,但范美忠予以否认,表示当时他带课的班级已经放假,学校的说法只是为了缓解舆论压力。

6月2日英国《每日电讯报》‘发表题为“教师承认地震开始时自己率先逃跑!”’

6月6日范美忠做客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节目。在当天的节目中,范美忠也遭到了嘉宾和观众的严厉抨击,并作出了公开道歉。在节目播出同时,凤凰网进行了一项调查,这项名为“你怎样看待范美忠率先逃跑的行为”的调查共吸引了高达245888位网友的投票。其中有58.9%的人认为范美忠“已经不适合继续做教师了”,有17.1%的人对范美忠“不管是言论还是行为都不赞成”,而赞成范美忠言行的仅占 4.5%。

6月11日范美忠确认被开除捍卫权利准备起诉。”

这十个事件当中,有顺应舆论作出积极反映得到缓解以及支持的,也有抵抗舆论而产生消极效果的。无论怎样,我们都会发现网络舆论的变化与被讨伐者的态度有极大的而这种关系与现实力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第5篇:新闻报道事件策划

鸡西银屑病患者新闻报道方案

11月16日,我院肖主任收治了一名来自鸡西市的银屑病患者,该患者名叫张作发,今年58岁,是鸡西市一个偏远煤矿的下岗工人。由于患有严重的红皮症型银屑病,下岗后的张作发仅靠打零工维持生计,还要赡养年迈的父母,父母都已八十多岁,且母亲身患残疾,靠低保收入,一家人生活十分拮据。

针对该患者的情况,我院可采取既解决患者家庭困难就医难的问题,又对我院正面宣传有利的做法。对此我院领导班子经研究决定,号召全院职工进行爱心救助捐款活动,所捐善款用于该患者在我院进行银屑病的治疗,同时医院对其治疗费用进行适当减免。 此事件分为以下几步:

一、 制作条幅悬挂于我院前厅,内容为“哈尔滨冰城皮肤病医院为患者张作发献爱心捐款动员大会”,另设置捐款箱一个放置于导诊台。将捐款名单、金额写在红纸上贴在前厅。捐款数额底线,普通医护人员捐款20元,主任一级捐款50元,院领导捐款100——200元。举办捐款仪式,由捐款人员逐一投放至捐款箱内,所捐钱款除用于患者在我院治疗外,另购买大米、豆油等生活用品,由我院院领导到患者家中看望、慰问。

二、 对患者张作发进行救治优惠,减免住院费、护理费、注射费、除药物外一律六折优惠。

三、 与患者张作发签订病历肖像使用合同,用于今后我院宣传方面。

四、 邀请新闻媒体进行系列报道,报道分三步走:

1、对患者张作发家庭困难,上有两位80余岁的老人需要赡养,本身又身患重病需要社会帮助进行采访。我院在得知张作发的情况后进行主动帮扶,号召全院职工进行捐款,捐款仪式进行新闻录制。

2、我院专家对患者张作发病情进行联合会诊,最后决定采用我院独创的“银屑病三元基因治疗体系”对其进行治疗。院领导亲自到患者家中,并买了大米、豆油等生活用品看望、慰问。

3、张作发经过我院系统治疗后康复出院,患者对冰城皮肤病医院的感言,我院护士送上一束鲜花庆祝其康复出院。患者与我院肖主任拥抱感激等画面。

此次新闻事件拟邀请黑龙江电视台《新闻夜航》栏目组进行新闻报道,在此基础上如果在能邀请其他媒体助阵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现拟再邀请生活报王帮办工作室记者在就此事件予以报道,以稿费形式进行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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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划部

2009年11月19日

第6篇:“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媒体报道中的人文关怀

【摘要】人文关怀是新闻报道的重要方面,在灾难性新闻报道中,人文关怀尤为重要。本文对“东方之星”沉船事件新闻报道中所体现出来的人文关怀进行分析,并指出我国新闻报道中人文关怀的现状,以期为今后新闻报道中有关人文关怀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人文关怀新闻报道“东方之星”沉船

一、沉船事件与人文关怀

1、新闻事件的背景介绍

2015年6月1日21时30分许,隶属于重庆东方轮船公司的“东方之星”客轮,从南京驶往重庆的途中突遇龙卷风,在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水域沉没。

事故发生后,湖北省启动突发事件一级响应,成立水上搜救指挥部。长江船务管理局和省、荆州市、监利县已调集力量在现场开展紧急搜救。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对长江沉船事故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国务院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搜救工作。同时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率有关部门负责人紧急赶赴事发地,现场指导沉船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在此次“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中,各方媒体都进行了持续的跟踪报道,力求最大限度的还原事实,倾注大量的人文关怀,进行了初步的反思,做到了新闻媒体应尽的社会责任。

2、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一词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想,其核心是反对一切以神为本的旧观念,宣扬人是万物之本,用“人权”对抗“神权”,并且颂扬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和人的力量。人文关怀应当是对人的生活状态,精神和人格独立的一种关怀,换言之是要真正的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被誉为“20世纪中国最大的人文主义者”的唐君毅认为“人文的思想”即指对于人性、人伦、人道、人格、人之文化及其历史之存在与其价值,愿意全幅加以肯定尊重,不有意加以忽略,更决不加以抹杀曲解,以免人同于人以外、人以下之自然物等的思想。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新闻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新闻媒体越来越重视新闻报道中的人文关怀。新闻媒体报道的人文关怀,主要指媒体对人的生存状态以及人的精神需求的关注,是对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各种需求的肯定。即要求新闻媒体人充分尊重人权,以人为本。以“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为例,在这种灾难性事件的报道中人文关怀显得尤为重要,这种人文关怀的价值主要体现在:

(1)充分体现对人的尊重

在灾难性事件的报道中,媒体人首先应当保持对遇难者的尊重,其次对遇难者家属的采访和报道也应当尽量尊重其隐私与悲恸情绪。

(2)尊重和满足受众的知情权

作为新闻报道尽量保持新闻内容的公开、及时、透明是首要前提。在灾难性事件的报道中,首先受众作为新闻的主体对事件的内容具有知情权。其次,遇难者和遇难者亲属对事件的具体细节及善后工作都具有知情权。

(3)促进新闻事业自身的发展

新闻传播中的人文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特性,有利于新闻媒体社会功能的实现。

二、“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媒体报道中的人文关怀

1、新闻报道表现形式中的人文关怀

记者作为连接新闻和事件的主要媒介,在新闻活动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能自觉具有人文关怀的意识,充分尊重和理解被访者,将会在采访者和被访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桥梁,减轻受访者的心理负担。使得双方可以更好地沟通,还原事故现场,进而挖掘新闻背后更多的故事。因此在灾难性新闻的采访中,记者在获取新闻素材的同时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受访者情感需要和隐私。

重大的灾难性事故不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更多地是给遇难者及其家属带来心灵和精神上不可弥补的创伤。同时全社会也会陷入巨大的悲伤情绪之中,公众不仅需要知情,更需要疏导和鼓舞。此时媒体不仅要对事故进行真实详细的报道,而且要把握好舆情,进行有效的舆论引导。在此次“东方之星”沉船事件的报道中,许多媒体就表现出来高度的人文关怀意识。6月1日晚,在沉船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许多主流媒体通过其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形式率先对事故进行简要的报道。6月2日早,各大电视台通过早间新闻对事故进行报道,使大众通过权威媒体了解事故的进展。与此同时各大网站纷纷开设专栏对事故进行追踪报道,电视媒体也对此次事故进行了集中报道,例如东方卫视在沉船事件发生以后迅速在常规新闻节目《看东方》中做了集中报道,而且暂停了随后的娱乐节目。在此次沉船事件中,各大媒体的反应及时,报道迅速,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稳定了民心,对社会的舆论导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新闻媒体还透过多种形式体现其人文关怀。例如,百度关于“东方之星”的搜索版面调整为黑白色,以此表示对遇难者的哀悼。在“东方之星”遇难人员“头七”祭奠日这一天,各大电视媒体纷纷停播娱乐节目。参与现场救援的解放军武警官兵列队,集体为遇难者脱帽致哀3分钟,现场船舶同时鸣笛3分钟,向遇难者致哀。在哀悼的队伍中,包括中新社在内报道沉船事件的媒体记者,也暂停手中工作,为遇难者默哀。②?各大媒体所表现出来的全国的哀悼也表现出了对逝者的尊重与安慰。

2、新闻报道内容中的人文关怀

在突发性灾难面前,对于新闻事实的报道和对人的精神关注同样重要。正如美国资深记者和新闻学教授罗恩.史密斯所言:“新闻工作者往往并不满足于报道显而易见的事实。他们还想把社会问题报道得富于人性,甚至激起读者的同感。为了做到这一点,他们必须和正在经历这些问题的人打成一片,以深刻的洞察力采访他们,心怀同情和关心描述他们的处境。”③因此在此次沉船事件中,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倾注了大量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在此次沉船事件中,媒体将人作为新闻的报道主体,通过镜头前的各种“人”来彰显对人的关怀和尊重。灾难带来的无疑是巨大的痛苦,但是我们更应该探寻这痛苦背后更加伟大的东西,即人性的光辉和人与人之间的爱。

在事故报道中出现了很多感人的故事。幸存者吴建强与老伴一同乘坐“东方之星”客船旅游,不幸却遇到此次沉船事故。据吴建强回忆在沉船之际老伴为了让自己逃生,选择“撒手”,他说“多亏了老伴帮了一把才能逃生”。每每谈及至此,吴建强总是禁不住流下眼泪。在“东方之星”沉船后不久,搜救组紧急派出潜水员进行水下搜救工作。潜水员官东第一个入水,在舱室内探摸时,官东发现一位老大娘,他摸到老人身边,为她戴上潜水装具,并于20分钟后和其他潜水员一起将老人成功救出水面。65岁的老大娘朱国梅成功获救。不久后,官东在水下又发现一名幸存的小伙子,由于惊吓过度,情绪紧张,小伙子无法穿戴救生装具,官东果断脱下自己的潜水重装具,和另外两名潜水员一起把小伙子救了出来。这名21岁的重庆籍船员陈书涵顺利得救。媒体通过报道这些真实的镜头拉近了大众与受灾者之间的距离,正是由于媒体对于这些在事故中彰显大爱的故事的报道,激起了全民族的凝聚力。在此次事故中监利县的普通民众纷纷尽自己的力量为救援和接待安慰遇难者家属提供帮助。

对于此次“东方之星”沉船事件,政府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事发后,国家主席习近平对长江沉船事故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国务院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搜救工作。同时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批示交通运输部等有关方面迅速调集一切可以调集的力量,赴现场指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2015年6月2日晚,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搜救工作指挥部会议上当即决定,成立国务院“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调查组,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彻底查明事件原因,给遇难者家属和社会公众一个负责的交代。

在此次灾难报道中,对李克强总理的报道深入人心。李克强总理及随行人员向逝者鞠躬默哀,表达对逝者的尊重。他反复强调,人命大于天,当前最关键、最重要的是搜救人员,每一分钟都非常宝贵,一刻也不能放松,要千方百计,尽最大努力,任何可以救人的方案和措施都不能放弃。④这些报道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表现了对个体生命的尊重。同时也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

结语

随着新闻改革的发展,我国灾难性新闻的报道已经取得了巨大的突破。在经过汶川、雅安、芦山等重大灾难的报道之后,新闻媒体在进行灾难性新闻报道时都自觉注入了人文关怀。诚然,由于对人文关怀认知的缺乏,我们在一些新闻报道中仍然存在不足,但是总体在逐渐走向成熟。媒体也逐渐担负起了更多的社会责任。

总之,虽然此次事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是媒体在新闻报道中的人文关怀理念值得我们借鉴。媒体人只有在报道过程中重视人,关注个体的精神情感,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个人的权益和隐私,才能实现真正的人文关怀。

参考文献

①唐君毅:《中国人文精神之发展》[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②http:///xwzx/gnsz/szyw/201506/08/t20150608_5584562.shtml,中国新闻网

③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M].新华出版社,2001

④http://news.youth.cn/wztt/201506/ t20150605_6718709_2.htm

(作者: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新闻与传播专业2014级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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